车船税法实施细则(6篇)
车船税法实施细则篇1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建立起社会力量协税护税的良好综合治税环境,促进兴国经济与税收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综合治税联合控管单位,是指县内所有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包括本办法列明的和未列明的单位)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积极支持社会综合治税联合控管工作。
第二章联合控管内容
第三条税务登记监控联合控管。
工商、国税、地税、技术监督、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本部门新增、变更、注销户信息提供给综合治税办。工商管理部门向综合治税办传递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质监部门向综合治税办传递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民政部门向综合治税办传递社会团体登记信息;国税、地税部门定期互换新办、变更、注销企业的税务信息,及时核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税、贷、货、利”的扣款顺序,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扣缴税款,按税法规定做好税务登记与银行账号的双向登录工作。
第四条工业园税收联合控管
1、国税、地税、工业园区管委会、工商、国土、招商局、外经贸局等部门及引资单位应加强部门配合,于每月25日前交换相关信息。工业园管委会将企业进园登记及企业租用厂房、购买土地等事项向税务部门通报;工商局将企业、个体的注册登记情况向税务部门通报;国土将核发土地使用证件情况向税务部门通报;招商及引资单位将引进企业名单向税务部门通报;外经贸局将企业投入资金的验资情况向税务部门通报;税务部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企业的纳税情况。
2、实行先税后证的,对未按规定缴清税款的国土、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纳税人有偷漏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不得享受财税相关优惠奖励政策,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4、对财务人员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财务手段导致税款流失且数额较大的,由财政部门对财务会计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并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园内企业依法纳税情况列为年终对引资单位目标考核内容。
6、工业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入园和企业进行日常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不受入园检查规定的限制,对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或拒不提供资料接受税务检查的企业,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并予以曝光。
第五条竹木业税收联合控管。
(一)林业部门实行查验放行制度。
1、林业部门见国税机关出具的税收报验放行单后办理竹木及竹木制品放行手续。
2、建立木竹制品放行信息交换制度,每月25日前,林业部门分竹木加工户、商户将本季放行产品名称及数量提供给税联办,实现双向比对监控。
3、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竹木不予征税。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要符合下列条件:
(1)提供相应林产权证明;
(2)提供当地村委会证明或林管部门的自产自销证明。凭以上证明方可到国税局办理税收报验放行单。
(二)供电部门每月25日前将税务机关指定的竹木加工户的耗电信息分户提供给综合治税办,综合治税办再发送给地税、林业等相关部门。
第六条矿产品税收联合控管
(一)矿管部门每月25日前将矿产资源探矿和采矿权的取得、转让、取缔情况及矿产品的开采、销售数量提供给综合治税办,综合治税办再发送给环保、水保、地税、工商等相关部门。
(二)公安、矿管、安监部门在审批供给矿山企业火工产品时,应查看税务部门审查意见。对税务部门出具“未缴清上期应纳税款”意见或不能出具税务部门审查同意意见的矿山企业,应不予审批供给火工产品。
第七条砂石税收联合控管
水利部门每月25日前将河道采砂户的新增、变更、注销情况提供给综合治税办,由综合治税办转发给地税、工商、安监等部门。
发生采砂权拍卖情况的,水利部门应及时将竞拍价格情况提供给综合治税办,由综合治税办将信息传递各相关部门。
交通部门每月25日前将乡村公路、桥梁、高速公路投资计划及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提供综合治税办,并查验纳税人提供的完税证明后予以拨付工程款项。
第八条车辆税收的联合控管
车辆地方税收实行政府管税、部门协税、群众护税、专项治税的社会化管理方式,由县地税局负责车辆税收管理,并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代收代缴。
(一)机动车辆按下列规定办理登记:物流企业、个体营运车辆,自立项、领取营运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运证(物流公司营业执照)、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其中属个体经营、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的办理个体税务登记证,物流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税务登记,按期向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申报纳税。对物流企业、个体营运车辆发生转移、变卖、毁损的,应在三十日内,持有关资料、证明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结清营业税等税款,并凭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交通、稽征、工商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二)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应税车辆,应当按下列规定缴纳地方税收:
1、单位和个人拥有的自用非营运机动车辆,在各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时,由各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并由保险机构或保险(办)单位在完税凭证原件上注明“交强险”保单号码,同时在保单上注明完税信息,并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2、物流企业、企事业单位拥有从事运输业务或兼营运输业务的机动车辆,缴纳车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企业向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按期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3、个体经营、个人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的营运机动车辆,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由车主向地税部门委托的代征单位缴纳地方各税,凭纳税凭证再办理养路费收缴手续。
(三)车辆地方税收的减免及认定。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税车辆可以免交车船税等地方各税。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车辆地方税收的减免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车辆地方税收的减免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车辆地方税收减免认定依据,其它车辆一律应按规定交纳车船税等地方各税。
(四)车辆地方税收由地税部门委托下列单位代收代缴:
1、稽查征费所负责营运车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代收代缴。
2、在全县范围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负责机动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3、交警部门负责全县摩托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五)车辆运输行业纳税人需用的发票原则上由主管地税机关统一管理,必须使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运输发票,不得使用异地发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各企事业单位在支付交通运输费用时,必须取得符合上述要求的运输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费用支出凭证一律不得入帐、付款。
(六)所有车辆进行过户、季(年)审、年(季)检时,应持车辆税收完税证明向交警、农机部门办理车辆相关手续。对未依法缴税的车辆,交警、农机部门应督促其补缴税款,未缴清税款的,不予办理车辆过户、季(年)审、年(季)检相关手续。
(七)国税、地税、交警、交通、稽征及工商部门应加强信息比对。交警、交通、稽征及工商部门必须如实向地税机关提供车辆税收比对信息,原则上每月25日前开展一次信息比对。
第九条房地产税收联合控管
建设部门每月25日前将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提供给综合治税办。房管部门应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提供给综合治税办,由综合治税办转发给国税、地税等相关单位。
1、国土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时,应如实反映原始购地者或原始中标人。对转让土地的,应凭税务机关征税后开具的税务发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国土部门应对税务机关查询有关情况和税务案件的执行予以协助和配合。
2、房产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一律凭完税证和税务发票或县地税局开具的免税证明方可办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转让权属登记时,凡不能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地方税务发票或完税凭证的,土管部门不予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3、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征缴建筑业有关税款。
4、凡未出示地税部门出具的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完税证明单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转让手续。
5、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管部门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和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登记等资料信息;税务部门要按月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及时查补税款。
第十条发票联合控管
任何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应税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税务发票收取”,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县内所有单位应按规定开具、取得合法有效发票,发现有发票制假、售假情况的,及时向国税、地税发票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税务部门对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对车站、停车场等发票买卖猖獗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整治。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在检查或者查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对特定企业能耗物耗成本核算的联动管理。税务部门在对纳税人税收管理中,需要供电、供水、物资等部门提供其用电、用水、物资消耗情况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供电部门每月25日前,依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将动力用电的耗用情况提供给综合治税办。
第十二条其他未列明的税收联动监控,各职能部门均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对不按规定向综合治税办提供涉税信息的、提供的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的、末按规定代征税款、落实上述联合控管办法等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违规情况应在审计结论下达前通知税务机关进行查处,或由审计部门对税收问题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后及时移送税务机关执行,税务机关应将执行情况及时回复审计机关。所有应纳入审计的建设项目,在缴清税款前,不得下达审计结论。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违反税法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对有关当事人除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和处以罚款外,在由税务机关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的同时向县监察机关报送“干部职工税务违法情况”详细材料。监察机关在收到税务机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对违反税法的行为应给予政纪处分的,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车船税法实施细则篇2
一、行政事业单位地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存在问题。
1.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营业税流失严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凡未纳入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均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征、免营业税的界限不清,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应缴营业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很少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大部分未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且应税收费项目没有税务发票,大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有的甚至用自制收据,逃避国家税收。
2.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金收入缴纳税款不足。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自身的闲余房产出租给经营者使用的现象普遍存在,但这些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核算不够规范,有的单位改变收入项目,将房租收入直接冲减管理费、折旧费,或直接弥补经费不足,或以承租人支付修理费为由不列收入,有的单位干脆由非财务收支的部门(如办公室、工会等)收取,列账外收入(小金库),他们人为降低或不列计税收入,就是要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对房产租赁的税收征管,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意识到房产出租收入是经营性收入应该纳税,在税务部门的宣传辅导下主动申报,但还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却置之不理。
3.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不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或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近几年,国家对公务员工资经过几次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有了较大的增长,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也超过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但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并不多。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由会计委派中心)统一集中发放后,再由财政部门向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有了较大增长,但仍存在扣缴不规范的现象:一是直接由行政事业单位向个人发放的工资表外的各种津贴、补贴等未按规定计入工薪收入一并纳税;二是一些单位通过不走账、少走账、走假账等手段少列计税项目,逃扣个人所得税。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率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目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的不多,必须尽快规范起来。
5.行政事业单位拥有车辆缴纳车船税差。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是车船税的纳税人。据统计行政事业单位拥有的办公用车辆数量庞大,但目前几乎没有一家行政事业单位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也没有规范履行起来。
6.行政、事业单位建房、房屋装修未按规定取得建筑业发票,导致建筑承包人漏缴地方税收。
(二)原因分析。
1.纳税意识淡薄。由于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以来未纳过税,税收观念较差,总认为自己也是吃“皇粮”的,不需缴纳任何税收,错误认为纳税是企业、工厂、商店、平民百姓的事,“官方”无须纳税,这种观念对其履行纳税义务起到了消极影响。因此,他们对应依法缴纳税收置之不理,对依法必须履行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认为是帮税务机关的忙,扣缴不扣缴无所谓。
2.税法宣传不到位。尽管税法宣传年年造声势,如贴标语、发传单、举行咨询,但税法宣传活动只停留在表面,对事不对人,结果花费大、成效小,纳税人听之轻松,忘之脑后。由于纳税事项没有深入细致地宣传、告知到纳税人的心里,由此纳税人对应要缴什么税、如何交、纳税程序不清楚,造成应缴未缴。行政事业单位习惯上认为不需纳税,新税制实施后行政事业单位非预算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收入、店租收入等应依法纳税以及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并没有宣传落实到位,以致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自觉申报纳税。
3.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处理不象企业那样健全、规范,造成部分收入隐蔽性强,税源监控难度大,纳税人又不主动如实申报,加上税务部门“硬件”条件有限,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不能准确核实计税标准,征管手段乏力。
4.代扣代缴制度不健全。由于目前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应税信息互通不灵,我国还缺乏一个完善的社会化协税护税网络,对不履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惩处无法到位,影响了税收征管执法的严肃性,使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难以有效执行。
5.执法刚性不强。尽管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诸多的执法权,但对一些也是权力、执法机关的行政事业单位来说,由于其所处的同属政府管理部门,都是吃“公家饭”的特定社会位置,在工作关系方面与政府领导、部门有较多的接触和来往,彼此熟悉,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碍于某些政府部门的干预,只能收多少算多少。税务机关查处的行政事业单位偷税、欠税,除要求补缴税款外,一般只处以少量罚款,更不用说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这无疑助长了他们偷、欠税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地方税收征管的对策
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地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不足,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巩固税制改革成果,增加税收收入,应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
1.坚持普遍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的原则。在做好广泛宣传增强公民纳税意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对行政事业单位做深入细致的税法宣传,税务人员要将有关文件发放下去,把税收政策送到他们的手中,帮助行政事业单位克服其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是纳税人”的错误认识,并做好办证、纳税申报等纳税程序的耐心细致辅导工作,促使其增强纳税观念。
2.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税法学习。召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采取集中培训、座谈会等方式对税收政策进行学习,让他们在进行财务管理时依法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法规,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实申报各项应缴税款。
(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税务管理。
1.规范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表明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因此地税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鉴别其征税和不征税的范围,凡确定有应纳营业税收费项目和经营性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督促其必须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也应按规定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税款登记),接受税务机关税务管理。
2.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纳税档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务管理,要和企业管户一样建立分户台账,纳入正常管理,要登记分户底册,掌握纳税进度,对其应税收入做到心里有数。
3.抓好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款申报和征收。
(1)对应税行政事业收费应征的营业税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应征的房地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管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税务机关都必须列入日常的税收征管。税务人员要经常到单位了解情况,检查报表、收入账簿,掌握出租房产数量,掌握应缴税额,限期申报。对能主动上门申报的及时开票入库,给予鼓励、表扬;对不能按时申报的,依据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理,加收滞纳金,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将税款追缴入库,为今后规范其纳税申报和缴纳行为打好基础。
(2)对行政事业单位建房、房屋装修的工程竣工后一定要督促其向对方取得建筑业发票进行结算,才能入账,促使基建承包者自觉到税务部门履行纳税义务。对没取得合法凭证,造成税款流失,除责令其补缴税款外,给予严肃处罚。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项目登记)监控管理,委托行政事业单位在支付款项时代征建安营业税等。
4.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用税务发票取代财政收据,实行“以票管税”。根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收据,但目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票据混乱,很少到税务部门领取所需用的发票,大部分是到财政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有的甚至用自制收据。税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联系,请他们予以支持,对有应税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领取收费收据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领用发票。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大对票据使用的检查力度,对应使用税务发票而仍使用收款收据代替的,除补缴税款外,视同白条予以处罚;对利用白条收费的,给予严重处罚,促使有应税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能自觉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并按规定使用、申报纳税。
5.规范保险机构扣缴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船税。新的车船税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从事机动车强保业务的保险机构联系,督促其尽快履行代收代缴职责,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的按法律程序予以处理,真正把车船税征收规范起来。
车船税法实施细则篇3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属行政村);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区域范围;
(五)在上述征收地区范围以外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条例》本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广州市为五角至十元;
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为四角至八元;
惠州、肇庆、梅州、中山、东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市为三角至六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为二角至四元。
第六条为平衡税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由省税务局根据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各市、县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
第七条市、县税务局按省税务局核定的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根据土地座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经省税务局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的,经省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财政部批准。
第九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
(七)财政部和省税务局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第十条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县税务局审核,报省税务局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部分建制镇,以及规模较小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负担确有困难,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暂缓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可由县税务局报省税务局批准,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条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三条除本细则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十五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国土管理机关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占用面积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于本细则颁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使用土地的座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二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由深圳市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税后,各地不得再征收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税的作用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镇及镇以上城市开征,因此其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使企业能够节约用地。
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具体包括如下:
(1)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够调节不同地区因土地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3)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例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自用房产原值600000元,允许减除20%计税,房产税年税率为1.2%;小汽车2辆,每年每辆税额300元;载重汽车3辆,计净吨位15吨,每吨年税额60元;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务部门规定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季末后10日内交纳,1月31日计算本月份应交纳各项税金。
月应纳房产税额=5760/12=480(元)
月应纳车船使用税额=3300/12=275(元)
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15006/12=9000/12=750(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提取应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税金1505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480
车船税法实施细则篇4
国际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的物流主要是“门到门”的项目物流,具体是指从托运人指定的工厂发运起,经过总承包商接运、清点、装卸、检验、入库、保管、出库、盘点等作业,经过海、陆、空或者多式联运,最终及时、准确、保值地将货物送抵托运人指定的工程所在国的现场仓库或者托运人指定的收货地址为止,并伴随着整个过程的信息流、实物流、账务流、资金流及合同物资的后续处理、服务等工作。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物流具有一次性、不可重复性特点,短时间内操作量非常大,专业性强,流动资金占用大,工程物资种类繁多且地域分布较广,工作环节多,协调难度大。国际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的物流对象主要包括工艺设备、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其中设备占比最大,其主要特点是体积庞大、形状各异、超高超宽、占地空间大。有些大件设备,如发电机定子、锅炉汽包等需要使用专门的大型运输工具;如多轴液压平板车、大型吊装设备等,通常需要由专业的大件物流公司完成;有些属于高精密设备,如电站项目DCS系统、发变组保护系统等,对包装要求高;有些设备,如主变压器,运输时需要注意速度、坡度等。以主体部分为“门到门”物流服务的海运为例,EPC总承包项目的物流基本包括以下流程:(1)办理绿色通关手续。(2)办理退税率备案。(3)办理工程所在国项目物资免税登记。(4)设备发运前的包装检验。(5)总包所在国设备起运地接货。(6)统计设备的运量、订舱。(7)检验检疫。(8)货物集港仓储和数量的清点。(9)装船前对不合格包装的整改。(10)货物投保险。(11)重大件设备或大货量发运前需要开船监会,研究合理的配载方案。(12)报关。(13)打尺工作的监督。(14)装船时的监装。(15)船舶开启后给相关方(业主、目的国、工程现场等)发起运通知。(16)获得海运提单,办理原产地证明等相关运输单据。(17)制单结汇。(18)办理清关。(19)卸船时的监卸。(20)工程所在国的内陆运输。(21)工程所在国现场接货、卸货至指定地点。(22)现场请点和查验。(23)工程所在国现场仓储管理。(24)工程运输所涉及的保险索赔管理。(25)补件工作的管理。(26)发运、退税、收汇、出险、付款等情况的台账登记及文件资料的归档备查。
2物流所出现的问题
2.1包装问题
包装不合格是EPC总承包项目出现的普遍问题,很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在包装上偷工减料。国际工程EPC项目的货物在整个物流环节中通常要经过工厂装车、国内港口卸车、倒运至仓库、出库、装车运输到船边、装船、目的港卸船并装车运至港口堆场、堆场卸车、堆场存放、堆场装车、内陆运输、现场卸车和现场倒运等环节,每件货物在物流过程中甚至要经过10余次的装卸,不合格的包装使得货物在这个过程中无法经受多次装卸的考验,造成货物损坏。包装不合格的另外一种情况是包装物尺寸过大,包装箱内或者框架内充满度不足90%,有的甚至只有1/3,浪费空间,捆扎的货物每一捆长度应该不超过最长的单件尺寸,但是由于捆扎时两端不齐,货物窜出,使得整件货物长度增加,这些都增加运输成本。
2.2货物的尺寸和重量描述不准确
发货前,厂家要提前向总承包商提供箱件清单和装箱单,供总承包商汇总,并根据汇总结果定船。很多企业所提供的清单对货物毛重、包装尺寸描述与实际不符,甚至清单、麦头和实物三者各异,给订舱和港口吊装工作带来麻烦。例如,某项目发往非洲的履带吊主机,实际重量45t,而麦头上标注的毛重是25t,港口在装船时按25t配起重机,险些酿成事故。货物的实际尺寸与清单上描述的尺寸不符,这会在订舱时造成亏舱或者舱位不够导致甩货。
2.3交货不及时
厂家未按总承包商指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港口,导致货物被甩,这不但影响现场施工进度,还要产生高额的亏舱费。
2.4船期延误由于港口泊位紧张、
气候条件等因素导致船舶无法停泊,或者船舶未按计划时间抵达等原因造成发货延误,货物在港口超过免费堆存期而产生堆存费。
2.5商品归类不准确所造成的问题
由于总包商及所指定的物流分包商单证操作人员对商品归类的规则掌握的不够和对商品性能不了解,产生归类错误,从而造成少征进口关税,多获取出口退税,逃避监管证件等情形,根据情节产生的直接后果是扣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企业等级、甚至触犯刑法构成走私罪,间接后果是增加物流成本、影响施工进度、引起业主索赔和丢失市场等。
2.6通关受阻
实际发货与申报不符,出现误报、漏报现象,甚至货物中夹带其他物品,无论在国内出境还是在目的港入境,一旦被海关发现都会延误通关。总承包商被罚款,甚至货物被没收,并且引起海关对企业的注意,使得后续运输的查验率提高。此外,海关的工作人员对货物性能不了解,往往也会对总包商的某些退税率高的设备商品归类提出质疑,尽管总包商向海关提供了技术文件并做出解释,但仍然被怀疑有骗税嫌疑,甚至被提交到缉私部门。而缉私部门对事件的处理通常是,如果总承包商承认归类错误,不上诉,则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交放货申请,缴纳与退税额相当的抵押金,海关放货,总承包商等待海关对企业的处罚。如果承包商坚持认为原来的归类无误,则货物暂扣,承包商上诉到商品归类中心重新归类,如果重新归类与原归类不符,则企业被认定骗税,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如果重新归类与原归类相符,则对企业无任何处罚,货物可放行,但是这个过程需要较长的时间,势必会影响发货和项目进度。例如某企业发往非洲的空冷凝汽器排气管道,是用钢板弯曲焊接而成的,直径为4m。由于体积大,整体发运不但会增加运输成本,而且容易变形,到现场无法使用。所以在国内加工成半成品,把钢板弯曲并刷油漆,报关时按空冷凝汽器排气管道报关,退税率是17%。但是在海关查验时提出质疑,认为应该按钢铁制品归类,退税率仅为5%,并提交到了缉私科。由于该项目工期严格,工程拖期按天来计算,每拖期1天将要被业主罚款20多万美元,为了不影响工期,该公司承认是由于业务员的业务水平有限而产生错误,申请放货,并愿意缴纳抵押金,该公司最终被处以罚款。
2.7临时出口的施工机械回运问题
临时出口的施工机械在出口时没有在海关备案,入境时无法通关,或者同一票出口的施工机械没有同时回运,而是分批回运,或者回运时包装的规格、数量与出境时不符,都无法通关。
2.8保险索赔困难
货物一旦出现问题,保险公司需要总承包商提交很多证明资料的原件方能理赔,而这些资料要由供货商和物流承包商参与物流工作的各个流程所涉及到的部门,如船公司、港口、内陆运输公司等来提供,有些资料,如目的港卸货时的理货单、卸货报告、重量证书等,这些资料如果目的港不提供将影响索赔。
2.9运输损坏造成货物报废
货物一旦在运输中被损坏,会影响设备的性能,甚至报废,而从国内重新采购,不但增加采购成本,而且对项目工期产生难以估量的损失。以非洲国家电站项目为例,运输周期为两个月,如果1台机组的开关柜在运抵现场时发现已经损坏无法使用,需要重新采购、生产、检验、运输等,少则3个月,多则半年。
2.10运输文件管理不善
运输文件是运输付款、索赔、施工机械和试验设备回运以及解决其他可能出现的项目纠纷的可靠依据,会经常需要查阅,一旦丢失将产生严重后果。
3加强物流管理
国际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物流工作的质量决定整个项目的工期和成本,项目经理必须给予重视,否则,物流工作做得不好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在工程过半以后显现出来,造成的损失无法弥补。
3.1提高物流团队的整体素质
要有一支工作严谨、经验丰富、不怕吃苦、精益求精的团队承担这项工作。这里要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物流项目经理的作用,因为国际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物流工作各个环节稍有疏忽就会产生高额费用,商品归类是否正确影响退税和能否顺利通关,项目部负责物流的项目经理要对物流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审核运输单证,及时发现问题。一名合格的物流项目经理,应该对所做的项目具有较丰富经验,了解施工计划,便于合理地、有计划地组织运输。另外,物流项目经理还要具备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因为海外项目的物流工作不是单纯的运输,而是集物流、国际贸易、工程项目等专业于一体的工作,要熟悉产品的性能,这样便于组织物流分包商报关。物流分包商的单证操作人员和报关员如果不具备专业知识,单纯从字面上对设备进行理解和判断,有时会产生歧义,从而在商品归类时出现错误,[,!]造成退税损失和增加不必要的单证。对于厂家提供的设备名称要根据该设备的功能和结构来准确区分是否需要商检。如锅炉设备的灰渣放散阀,实际上属于锅炉部件,是免检的,退税率为17%,但是物流分包商单证操作人员往往从字面上理解认为是阀门,退税率为14%。如果物流项目经理在审核单证中发现不了这些问题,本来不需要商检的货物就要办商检,不仅增加费用,还要延误发货和减少退税。
3.2做好项目物流的风险防范和成本预算
物流工作要延伸到项目开拓中,在项目预算中要准确地估算出运输成本、退税额等,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向着既定的目标前进,有利于控制成本,降低风险。因此,建议在项目跟踪阶段就要对项目运输的全程路线进行细致考察,了解目的国的治安状况,是否需要武装押运;了解目的国港口情况,包括了解泊位、浮吊的起吊能力、主要进出口货物、港口繁忙情况;掌握沿途的桥梁、隧道、道路限高、限宽,运输超重型货物时桥梁是否需要加固,运输超宽货物时收费站是否需要临时拆除等情况;了解道路通行许可的办理,目的国的清关情况,包括目的国对进口货物有无限制、有哪些税种、免税如何办理、施工机械临时进口如何通关、进口是否有期限、到期如何办理延期等,对当地的运输市场、运输成本进行调研,最终要搞清楚在清关、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合同范围内尽量考虑供货厂家运输损坏问题,加强对设备外包装的管理,并对所有设备进行有效标识,并考虑长途运输的时间问题,对于部分细小零部件,考虑采用两次有效包装。针对设备配件缺件、不配套现象,建议保留设备易损件的存货,按照每种设备的保养手册定期对设备做维护和保养,及早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前解决。
3.3对物流分包商的考核
目前,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物流工作比较成熟的做法是,根据项目物流规模指定一家或者两家物流公司作为物流分包商,负责“门到门”服务,因此,对物流分包商的考核非常重要。考核物流商时价格固然是很重要的一面,但也要结合服务质量,选择有相关项目经验、业绩突出、有实力,未出现过违法事件,未出现过重大责任事故,对总承包项目的设备和物资熟悉的物流商承担项目的物流工作非常重要。国际承包项目对物流商的追求目标应该是通关快、退税多、涉证少。一个合格的物流分包商,不仅能帮助总承包商按时发货、送货,也能在报关过程中,能够对货物正确归类,帮助总承包商多退税、少商检,快速通关。以电站项目主厂房吊车梁为例,主厂房吊车梁和柱通常由主厂房钢结构厂家生产,并随钢结构同时发货。由于形状相同,有些物流商的业务员将它们按钢结构报关,退税率为9%,而业务员如果对商品编码的规定理解清楚,并且知道设备的用途,就会将吊车梁单独挑选出来按起重设备支架报关,退税率为15%,从而避免6%的退税损失。此外,物流分包在海关和港口的声誉对物流工作也有很大作用,物流分包及其报关行在海关的信誉高,可以减少查验率,快速通关,如果在港口是VIP客户,港口可以为总包方在送货、卸车、仓储方面提供便利。
3.4加强货物的出厂包装检查和港口装卸的监督
总承包商安排专人或者有资格的监理公司常驻设备制造厂家负责设备催交,指导厂家严格按照项目部制订的《包装储运规定》包装,尤其注意核实货物包装箱充满度是否达到90%,对于捆扎的货物是否整齐合理,从而使体积最小,净重、毛重、包装尺寸与箱件清单和麦头上标注的是否统一,商品标志、起吊点、重心是否标志齐全,检查无误后方可放行。总承包商在港口也要安排专人负责货物转运的协调和监督工作,一旦发现包装或者货物损坏,要分清责任,协调解决处理。检查设备的配箱是否合理,是否按照体积、重量的不同合理搭配,以减少运输成本。监督打尺是否准确,还要处理在港口可能出现的纠纷。
3.5加强文件管理
物流工作实际上就是一项文件工作,最终会积累大量的文件和单证。这些文件、单证随时需要查询。装箱单、箱件清单、厂家发货清单、发货起运通知及接货记录单是提交国外业主商务单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内外装运、报关的必备文件,也是设备分包、运输、安装等各有关单位进行设备交接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制作,保证质量,做到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单证相符,准确无误。各批发运的箱单、报关单、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都要留存,以便在货物一旦出险时作为索赔资料向保险公司提交。
3.6加强设备和材料的现场管理
国际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设备和材料现场管理的常规做法是,由施工分包商负责现场的接货、卸货、仓储管理,并且在施工合同中包含了这项费用,而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仓库建设和设备堆放场地建设偷工减料,吊车等机具配备不齐,设备运抵现场以后,往往从施工作业面上临时调来吊车卸货,经常由于卸车不及时而产生押车费。因此,这项费用往往被施工单位节省了,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某公司承包的博茨瓦纳电站项目的设备材料,现场管理打破传统做法,把这项费用单独拿出来,并和物流分包签了一份现场设备材料管理合同,把设备材料的现场卸车、掏集装箱、现场保管包给了这家对电站工程有丰富经验的物流公司管理,物流分包商的服务范围延伸到了项目现场的仓储,他们在国外项目工地配备了充足的吊车、运输车,负责项目的通关、海运、内陆运输、卸车、现场管理等一条龙服务,直至将货物派送到施工作业面,避免了压车费的产生。
车船税法实施细则篇5
不过迄今为止,和税收有关的法律很少,这只能说明咱们的税制还很不完善,还很年轻,所以问题就很多。日前,随着车船使用税法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继而引发巨大争议。公众的解读是,从该税的基本内容来看,无非是广大车主多交一笔税款,赖车少交,好车多交,但不能不交。针对这种加税的不良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温孚江表示,政府有责任把纳税人的钱花好,同时要尽量减少人民群众交税的税额。“不能总想着从老百姓兜里掏钱。”这句话,将加税的种种不合理一语说尽。
再加上在物价上涨的背景下,一些垄断性资源产品的价格也在不断上涨或者酝酿上涨。如,前段时间推出的阶梯电价调整方案如果实施,电价变相上涨将成定局。而在成品油价最新一次上调之后,京城93号汽油已经接近7元每升。据说近日北京等地又在紧锣密鼓地准备天然气价格上涨的听证会。
于是就有论者指出,要想在“十二五”期间,实现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必须要“富民”。民富了才能拉动内需,才会让消费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第一驾马车,很多尖锐的社会矛盾才会消解。当下民不富,直接原因之一就是财政和垄断企业通过加税和涨价,将民间财富直接转变成税收与红利,将部分内需转化为投资。要改变这种状况,诚如魏杰教授所言,当下首先要做的是针对普通民众的减税,以及扩大减税的力度和范围,而不是相反。时评家曹林干脆说,因为每一次增税,都不能精准地课加到富人身上,而是中低收入者承担;加上转移支付过程的不靠谱,所以,与其增税调节差距,不如直接减税减负。直接减税,中低收入者能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那是一种民众可控的分配途径。而通过增税再转移支付,寄望政府将到手的钱毫无截留地分配给中低收入者,不切实际。
揆情度理,减税是民心民意,应当善待;加税则是政府一厢情愿,应当警惕。可现实是,以税收为主的财政收入之所以多年来有如此强劲的增收能力,根本原因是诸多税种征管的征收依据,大都是国务院的暂行条例。这与税收法定的意义是相悖的,就是说加税对于政府来说,仍然是“小菜一碟”的事情。那么接下来,寄希望于减税有点像白日做梦。怎么办呢?倒是税务部门可以肩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真正俯下身子,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征管到位,把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才算尽职尽责,无愧于人们眼中“高福利高待遇”的职业。比如,个人所得税,别再让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了。每每言及于此,难道税务部门就不问心有愧么?
车船税法实施细则篇6
这部最快将于明年开始施行的车船税法律,将取代此前施行多年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但其中按排量征税的合理性问题饱受争议。
排量阶梯式征税
相对于中国巨额的财政收入,车船税并不是一个大税种。2009年,中国财政收入68518.3亿元,其中,车船税收入为186.5亿元,仅占财政总收入的0.27%。但随着中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上升,车船税的征收变得更重要。
按财税系统的分类方法,在中国,车船税原本是一种使用行为税,在两次较大改革后,已主要成为一种财产税。
1951年,《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颁布,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又了《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对其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2007年1月1日起,《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内外资车船使用税制度合并,统一按照规定缴纳车船税。
依照现行车船税政策,乘用车按座位和车型大小进行征税。
各地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确定具体税额。以北京市为例,目前大型客车每年缴纳车船税600元,中型客车540元,小型客车480元,微型客车300元。这一标准多年来没有大的变化。
最新的车船税改革方案,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经》记者从税务总局获悉,乘用车分为七个梯度,将全部按照排量进行征税。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相关人士解释说,这是财税部门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的方案,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的草案可能会有细微变化,但总体变动不会太大。
按照该方案,车船税新政策主要体现为:1.0升及以下乘用车负担减轻,主体车型税额适当提高,大排量车税负则大幅增加。按照不同排量阶梯式征税,目的在于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引导消费者节能减排。
价值征税难题
车船税改革征求意见稿征意开始后,质疑之声也随之而来。
此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就收到了这份征求意见稿。该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扬表示,作为中国重要的支柱产业,大幅度提高车船税不利于汽车产业尤其是国产汽车业的发展。
董扬认为,车船税属于财产税概念,应基于价值大小进行征收,并将汽车折旧率计算在内。按排量征税并不科学,违反了财产税的本意。比如2.4升排量的奔驰汽车和同等排量的奇瑞汽车价值大不相同,按照同一税额征税有失公平。
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财产税确应按照财产额大小进行征税,车船税也应按车船价值计征,只是在现实情况下很难操作。
任何税收调整都要考虑征税成本问题。张斌说,由于使用年限不同、折旧不同,车辆价值的信息不易获得,按该标准进行征税成本将大大提高。而以排量作为标准,信息容易获得,且固定不变。从总体上说,排量大的车辆单位价值更高,因此按照排量征税也兼顾了汽车财产净值的大小,可部分达到征收财产税的目的。
在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孙钢看来,相对于现行接近“一刀切”的征税标准,这次财产税政策调整,用排量标准体现出差异,在原有的基础上向前迈了一步。
孙钢认为,按车辆价值征税是一种理想状态,但难以操作。其中不仅是折旧问题,一辆车的价值本身就在不断波动变化之中。同一品牌的车,价格在一年当中也起起伏伏。
而车船税是按照年度进行征收,到底按车辆年初、年中还是年末的价值征缴,不易掌握。另外,由于交通事故和故障导致其价值变动,更是难以确定,地区之间的汽车价格也不尽相同。
对此,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相关人士表示,对于车船税,目前没有任何一种征收方法是完全科学合理的,按照排量计征是现实之举。
该人士说,车辆的情况千差万别,税务部门很难把握一个绝对客观的价值。车辆折旧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去年10万元购买的一辆车,按正常折旧一年最多折1万元,然而如果今年将其卖出或许只能卖5、6万元。由于缺乏统一标准,汽车折旧并无基本规律可循。全国机动车辆数量庞大,按车辆原值征税不合理,按评估值征收也不现实。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信息显示,2009年全国汽车保有量0.7619亿辆,同比增长17.81%,占全国机动车总量的40.84%。
税务总局该人士认为,汽车排量与其价值虽并不完全正相关,却也有90%以上的相关度。比如,同样是2.0升排量的车辆,尽管品牌不同,但它们对社会增加的外部成本相差不多。
财政意义独大?
车船税改革征求意见稿征意以来,不断有业内人士提出,税额大幅提高,意味着该项改革最大的意义在于增加财政收入,其他方面的作用并不明显。
对此,前述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人士认为,改革的最大意义不在于财政收入增加,而在于节能减排。
目前,机动车尾气已成为中国城市第一大空气污染源。在税制“绿化”之后,国际上一般都采用排量标准征收车船税。除节能减排的意义,买得起、用得起汽车的人一般都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因此这次改革对调节收入分配也有一定作用。
孙钢则说,车船税是一个小税种,即使税额大幅增加,所能带来的财政增收也不明显。从税收绝对额来看,车船税在整体财政收入中只占极小部分,这次改革的财政意义并不大。除节能减排和调节收入分配的社会意义,由于原来的税制设计合理性、公平性欠缺,因此本次改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税制。
从数量上看,一年不到200亿元的车船税收入,对于财政总收入的影响微乎其微,但征收车船税的必要性以及相关规则应确保公平,则始终是有共识的。
财税部门一个倾向性看法是,车船税的税额标准几十年没有大的调整,明显偏低,收入规模太小,致使该税种的作用难以发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加,将按适当方式进行调整,大幅提高车船税的收入。而从立法思路上看,车船税按排量征收的初衷在于“抑大扬小”,促进节能减排。
利用税收政策对汽车消费“抑大扬小”,此前已有先例。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的汽车消费税政策,便是如此。
一方面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另一方面,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汽车行业分析师贾新光撰文表示,该次消费税调整效果明显。受其影响,2009年中国生产的3.0升以上的大排量汽车,销量明显下降,进口大排量车数量也大幅减少。
贾新光还表示,当然对于消费者来说,消费税属于“短痛”,车船税属于“长痛”,购买大排量车后如果每年缴税上万,消费者对此肯定会认真考虑。但是考虑到3.0升排量以上汽车的实际销量很少,占市场的比重很小,而且现行消费税政策已经发挥出抑制作用,因此不需要再度“抑大”,特别是不需要用每年缴税1万多元这样“狠”的措施来“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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