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的定义(6篇)
车船税的定义篇1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的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对不使用的车船或只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不征车船使用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发生车船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未商定和无租使用的车船,也以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人员不适用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车船使用税计算公式为:机动车(载货汽车除外)和非机动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载重汽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应纳税额=车船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车船税的定义篇2
第二条凡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在县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属车辆税收的纳税义务人,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车辆范围是:载货汽车、载客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车辆税收包括车船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第五条征收方式。县车辆税收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同时实行委托和部门协管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帐簿健全、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准确并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采取查帐征收方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定额标准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而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簿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而从事经营的;
7.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税款征收。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地方税收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代收。
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要核查纳税人提交的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后办理相关手续。
除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有特殊规定的纳税人外,其他营运车辆税收均由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县交通运输局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定额代收。
第七条委托。
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单位税款,与其签订《委托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地方税收证书》,单位据此车辆税收。
单位按照证书的要求,以地方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车辆税收,纳税人不得拒绝。
单位和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义务,认真执行《税收委托协议》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向地税机关传递营运车辆的信息资料、接收定额标准和抵扣税款信息。对未出具完税凭证、相应发票,没有足额代收税款而办理检验审核手续,导致税收流失的,要责令当事人协助地税部门追回漏征的税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单位手续费由县财政按季度根据代收的税款数按照一定的比例拨付。
第八条税收定额核定标准。
货运车辆:按核定载质量每吨每月核定营业收入1667元,即核定营业税50.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元、教育费附加1.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元;核定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4.99元。合计每吨每月60元。其中半挂牵引车、挂车按核定载质量7折计算,7折后余数不足0.5吨的舍去、等于或超过0.5吨的按一吨计算。
客运车辆:按核定载人数每人每月核定营业收入358元,即核定营业税10.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54元、教育费附加0.32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21元;核定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3.19元。合计每人每月15元。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核定自重每吨每月核定营业收入835元,即核定营业税25.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5元、教育费附加0.7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5元;核定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45元。合计每吨每月30元。
第九条货运发票抵扣。货运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符合条件的货运发票及按所开发票金额计算缴纳的税款可在下一征期于单位征收定额税款中抵扣,开票时缴纳的税款大于或等于定额税款的不缴税,超过部分不再退还和抵扣;如开具发票时缴纳的税款小于定额税款的,则要按本办法核定的标准补缴差额定额税款。
第十条客票抵扣。客运车辆纳税人在缴清定额税款后,方可领购车票。领购车票时按车票面值计算纳税,如车票税款大于当月定额税款,以车票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税款;如车票税款小于定额,则按照本办法核定的标准补缴差额定额税款。
车船税的定义篇3
随后,赵冬苓联合了32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向本次大会提交了《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和条例的议案》。
这份议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要求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在2013年底前废止1985年向国务院授权制定财税领域暂行规定和条例的权力,收回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解释权。在2017年底前,将现行增值税、房产税等15项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或条例的税种制定法律。对新开征税种,不得空白授权。在2013年底前,清理税收性质的收费,制定税收法律或者行政收费法。
赵冬苓议案随后引发了全国对税收立法权的讨论,并很快得到了全国人大和财政部有关官员的回应。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通过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交的预算审查结果报告,报告建议加快财税立法进程,做好税收征管法修改和单行税法立法工作,将条件成熟的税收条例尽快上升为法律。
在外界看来,税收立法权的上收,或到了一个关键的转折时点。立法权收回依据
赵冬苓等人所提议案希望废止的是,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在此之前,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4年,已经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了1984年授权,但1985年授权依旧有效。
国务院根据这两次授权,制定了大量税收条例和文件,使中国税收制度形成了世界少见的由行政主导的授权立法制。
2012年全国税收已达到11.07万亿元,但现有18个税种中,仅有3部税收实体法、1部税收程序法。其中多数税种的确定,均无人大立法授权,而仅依据国务院的相关税收条例,这还不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以行政法规确定的各种收费。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蒋洪表示,税收的立法权属于人大,无论从道理上还是法律上来说都是无可争议的。
税收的实质,是从公众兜里直接“掏钱”。因此,“对什么东西征税”“征多少税”“谁来交税”等税收要素设计中的关键问题,要由纳税人决定。这也就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含义:政府对人民征税,需要经过人民的同意。而人民意愿表达的基本形式,就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如果未经公众同意,政府就自作主张地征税,政府的权力就会无限扩大,征税行为就可能变成竭泽而渔。从这个角度来看,税收立法建设具有更为重大的现实意义。”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税种立法小组负责人郝如玉说。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条例,即便有《立法法》为依据,但依据不足,不合宪,甚至涉嫌违宪。
中国2000年开始施行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有“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和“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等财税界人士认为,上述条款为全国人大继续对国务院授权税收立法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施正文表示,《宪法》第5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法律”就是特指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并不包括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由此可知,1985年授权,其中涉及税法授权的部分并不合宪。”施正文认为。
他还认为,1985年授权不仅涉嫌违宪,还涉嫌违反《立法法》第10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即不能是空白授权的规定。
十届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则认为,“现在的立法工作大多由各政府主管部门先行起草法律草案,其中加入了大量的本部门私利,最终导致了部门利益法制化。”
部门利益法制化体现在税收制度上,就是现实中财政收入的最大化,税收超速增长,结构性减税难以实现。而纳税人的权益则更难以得到保障,财税部门的行政也缺乏规范化。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2013财经年会等会议上曾多次表示,在立法工作中要处理好人大与政府的关系,要向人大主导立法和修法过渡。这样才可以克服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之争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税权回收探索
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的尝试,首先体现在《车船税法》的立法审议过程中。
车船税是中国第一个从国务院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税种。郝如玉将其称为“破冰之举”。
2010年3月9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表示,在2010年内,“提请审议增值税法和车船税法草案,进一步健全财税法律制度,规范税收管理”。
就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将起草《车船税法》和《增值税法》,列入了2010年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在2010年之所以先行选择将车船税条例上升为法律,是考虑到车船税比较成熟简单,而且税收规模很小,相对于其他税种应该更容易通过审议。此举更是为了积累税收立法工作的经验,赢得公众对全国人大逐步收回税收立法权的支持。
当时负责该法立法前期工作的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负责人在审议前和审议开始时,都曾表示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一审即通过《车船税法》草案。负责起草《车船税法》草案的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也曾表示,如草案审议顺利,车船税法最快将于2011年开始施行。
让全国人大财经委和财政部意想不到的是,在2010年10月初次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内部即对该法律草案提出了诸多意见,几乎涉及到了草案的所有条款,并反对一次即通过审议。
同样让全国人大和财政部未曾预料的是,在全国人大随后将法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时,短短一个月就收到了近10万条意见和建议。而当年全国人大公开征求意见的其他十余部法律草案,最少的只征集到几十条意见,多的也只有7000多条。
有学者在事后总结《车船税法》立法的经验教训时表示,全国人大在2010年选取车船税作为收回税收立法权的突破口,并没有考虑周全。
这是因为,车船税在当时虽然只是每年不到200亿元的小税种,但由于车船税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一旦将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的关注度和参与的积极性必然很高。而这其中所反映的各种利益诉求,会给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另一个引发争议的原因是,《车船税法》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与当时实施的条例相比,增加了部分纳税人的税负,引发了公众不满。
在谈到全国人大今后税收立法的注意事项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建议,应以减税为基调。
在《车船税法》草案初次审议遇到争议之后,全国人大随即调整了草案的规定,降低了大部分工薪阶层的车船税负。在2012年《车船税法》实施当年,共减轻税负28亿元。
郝如玉告诉《财经》记者,减轻直接税的税负更能缓解民众的“税负之痛”。全国人大在税收立法的过程中,一直将“减税”,尤其是减轻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等直接税的税负,作为立法工作的原则和主线。
除《车船税法》外,全国人大几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仅2011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所得的税前扣除额提高到每月3500元等措施,就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约28%下降到约7.7%,减税1680亿元。
《车船税法》立法争议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全国人大将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法制化的进程。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人士曾告诉《财经》记者,制定《车船税法》的一项重要意义,就是要为起草《增值税法》积累经验和赢得公众支持。
上述人士在2010年对《财经》记者表示,增值税税制已趋于成熟和完善,增值税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从增值税的构成要素来看,其纳税人、基本税率、征税范围等关键要素已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而且早前已经开始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也为增值税立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开始之际,就在其五年立法规划中,将“制定增值税等若干单行税法”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必须完成的立法项目。
全国人大之所以作出这项决定是因为,2007年增值税收入占当年全部税收收入的43.67%。同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56%和6.44%,三税之和占当年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为69.67%。
有鉴于此,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负责人至今仍认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构成了中国税收立法的主要框架,也是全国人大完善税收立法的主要思路。又由于两个所得税已经立法,因此增值税立法是形成中国税法体系框架的关键。只有在为其立法后,中国的税法体系才算基本建立起来。
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负责人在2010年增值税立法的准备阶段曾表示,完成好这项立法任务,特别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因为,按照现行税收立法程序,是采取先由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起草法律草案,然后再上报全国人大审议。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当年也曾表态支持起草制定《增值税法》,并分别将这项工作写入各自部委的工作计划。
但接近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税收立法权上收涉及到政府部门权力的削弱,因此财政部对此积极性不高。国税总局对此更积极一些,因为更多成熟的税收条例立法之后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征管,比如增值税立法。
“增值税立法未能按计划完成,主要是因为行政主导。”刘剑文认为,由于对税收授权立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事实上导致了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往往以“税制改革试点”之名,行延缓税收立法之实。这使得中国形成并长期保留着世所罕见的以行政法规、规章为主要构成内容的税法体系。
在今年“两会”前夕,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扩大房产税征收试点范围”,也使得税收试点的合法性和未来试点的法制化改革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表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试点,应在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争取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但是,有学者表示,暂行就是试点,不能用试点延缓立法。试点三年,不如立法博弈三年。回收时间表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对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已有基本共识。但在具体收回的时间、步骤和税种选择上,还存在讨论空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今年“两会”记者会上表示,什么时候收回税收立法权,还要认真研究、分析各界的意见,并没有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但是,刘剑文并不认可这个说法。他认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已经规划在任期内出台《增值税法》等税收法律,这意味着在五年前,全国人大和政府对收回所有税收立法权已经有了共识和时间表。
接近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知情人士表示,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月才召开一次,议程往往也非常满,不可能只做税收方面的立法,所以目前还是应授予国务院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因此,“五年内税收立法权不大可能收回,五年后才可能会慢慢往回收。”
刘剑文则认为,全国人大应该在五年内完成部分税种的立法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3月1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会上表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刘剑文分析,到目前为止,重点领域还没有立法的主要就是税法。
3月8日,郝如玉在海南省代表团分组会上建议,对已实行五年的税收条例要尽快进行立法,“成熟一个,立法一个”。
许善达将现有税种划分为,已经立法的、正在试点的以及比较成熟的三大类。其中,全国人大已经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收回了约占全国总税收30%的所得税的立法权。
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约占全国总税收的60%,现在还在改革和试点的过程中。许善达认为,如果现在就将这几个税种立法,由于法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修改的程序要远高于国务院和政府部门的条例和规定,一旦上升为法律,势必会出现频繁修法的问题。
许善达建议对这三大税种的授权不宜马上收回,应等到它们的改革试点完成,并运行一段时间后,再由全国人大立法。
他认为应从剩余的约占全国总税收10%的税种着手立法,如商业型的房产税和车辆购置税等。这些税种已经运行多年,税制相对简单,也比较成熟,而且改革后的影响也较小。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对《财经》记者表示,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是大势所趋,税制改革也应强调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但提高税收的法律级次不是简单的授权与收权问题,而是涉及到立法机关的立法能力、人大代表的专职性等深层问题。收回税收立法权,不能搞“”式的一步到位。
但郝如玉向《财经》记者重申,增值税立法是形成中国税法体系框架的关键。只有在为其立法之后,中国的税法体系才算是基本建立起来。
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从1979年试行至今已30余年,从1993年国务院颁布《增值税暂行条例》至今也已21年。全国人大更应本着“立法优先”的原则,加快增值税立法进程。
被财政和税务部门作为延迟立法理由的增值税试点,恰恰被郝如玉等支持增值税立法的人士当成了加快立法的依据。
郝如玉认为,2010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改革为增值税立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将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国际上通行的消费型增值税,不仅消除了试点时期增值税税负的地区不公平现象,还与增值税的本质和内涵更加契合,因而更加规范和完善。这一改革也成为增值税立法的重要契机。
除了已经开征的税种,对未来新开征的税种是采取立法还是授权的方式,也成为各方考虑的问题。
车船税的定义篇4
一、行政事业单位地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存在问题。
1.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营业税流失严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凡未纳入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均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征、免营业税的界限不清,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应缴营业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很少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大部分未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且应税收费项目没有税务发票,大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有的甚至用自制收据,逃避国家税收。
2.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金收入缴纳税款不足。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自身的闲余房产出租给经营者使用的现象普遍存在,但这些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核算不够规范,有的单位改变收入项目,将房租收入直接冲减管理费、折旧费,或直接弥补经费不足,或以承租人支付修理费为由不列收入,有的单位干脆由非财务收支的部门(如办公室、工会等)收取,列账外收入(小金库),他们人为降低或不列计税收入,就是要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对房产租赁的税收征管,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意识到房产出租收入是经营性收入应该纳税,在税务部门的宣传辅导下主动申报,但还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却置之不理。
3.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不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或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近几年,国家对公务员工资经过几次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有了较大的增长,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也超过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但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并不多。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由会计委派中心)统一集中发放后,再由财政部门向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有了较大增长,但仍存在扣缴不规范的现象:一是直接由行政事业单位向个人发放的工资表外的各种津贴、补贴等未按规定计入工薪收入一并纳税;二是一些单位通过不走账、少走账、走假账等手段少列计税项目,逃扣个人所得税。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率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目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的不多,必须尽快规范起来。
5.行政事业单位拥有车辆缴纳车船税差。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是车船税的纳税人。据统计行政事业单位拥有的办公用车辆数量庞大,但目前几乎没有一家行政事业单位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也没有规范履行起来。
6.行政、事业单位建房、房屋装修未按规定取得建筑业发票,导致建筑承包人漏缴地方税收。
(二)原因分析。
1.纳税意识淡薄。由于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以来未纳过税,税收观念较差,总认为自己也是吃“皇粮”的,不需缴纳任何税收,错误认为纳税是企业、工厂、商店、平民百姓的事,“官方”无须纳税,这种观念对其履行纳税义务起到了消极影响。因此,他们对应依法缴纳税收置之不理,对依法必须履行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认为是帮税务机关的忙,扣缴不扣缴无所谓。
2.税法宣传不到位。尽管税法宣传年年造声势,如贴标语、发传单、举行咨询,但税法宣传活动只停留在表面,对事不对人,结果花费大、成效小,纳税人听之轻松,忘之脑后。由于纳税事项没有深入细致地宣传、告知到纳税人的心里,由此纳税人对应要缴什么税、如何交、纳税程序不清楚,造成应缴未缴。行政事业单位习惯上认为不需纳税,新税制实施后行政事业单位非预算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收入、店租收入等应依法纳税以及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并没有宣传落实到位,以致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自觉申报纳税。
3.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处理不象企业那样健全、规范,造成部分收入隐蔽性强,税源监控难度大,纳税人又不主动如实申报,加上税务部门“硬件”条件有限,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不能准确核实计税标准,征管手段乏力。
4.代扣代缴制度不健全。由于目前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应税信息互通不灵,我国还缺乏一个完善的社会化协税护税网络,对不履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惩处无法到位,影响了税收征管执法的严肃性,使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难以有效执行。
5.执法刚性不强。尽管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诸多的执法权,但对一些也是权力、执法机关的行政事业单位来说,由于其所处的同属政府管理部门,都是吃“公家饭”的特定社会位置,在工作关系方面与政府领导、部门有较多的接触和来往,彼此熟悉,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碍于某些政府部门的干预,只能收多少算多少。税务机关查处的行政事业单位偷税、欠税,除要求补缴税款外,一般只处以少量罚款,更不用说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这无疑助长了他们偷、欠税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地方税收征管的对策
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地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不足,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巩固税制改革成果,增加税收收入,应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
1.坚持普遍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的原则。在做好广泛宣传增强公民纳税意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对行政事业单位做深入细致的税法宣传,税务人员要将有关文件发放下去,把税收政策送到他们的手中,帮助行政事业单位克服其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是纳税人”的错误认识,并做好办证、纳税申报等纳税程序的耐心细致辅导工作,促使其增强纳税观念。
2.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税法学习。召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采取集中培训、座谈会等方式对税收政策进行学习,让他们在进行财务管理时依法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法规,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实申报各项应缴税款。
(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税务管理。
1.规范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表明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因此地税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鉴别其征税和不征税的范围,凡确定有应纳营业税收费项目和经营性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督促其必须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也应按规定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税款登记),接受税务机关税务管理。
2.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纳税档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务管理,要和企业管户一样建立分户台账,纳入正常管理,要登记分户底册,掌握纳税进度,对其应税收入做到心里有数。
3.抓好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款申报和征收。
(1)对应税行政事业收费应征的营业税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应征的房地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管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税务机关都必须列入日常的税收征管。税务人员要经常到单位了解情况,检查报表、收入账簿,掌握出租房产数量,掌握应缴税额,限期申报。对能主动上门申报的及时开票入库,给予鼓励、表扬;对不能按时申报的,依据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理,加收滞纳金,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将税款追缴入库,为今后规范其纳税申报和缴纳行为打好基础。
(2)对行政事业单位建房、房屋装修的工程竣工后一定要督促其向对方取得建筑业发票进行结算,才能入账,促使基建承包者自觉到税务部门履行纳税义务。对没取得合法凭证,造成税款流失,除责令其补缴税款外,给予严肃处罚。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项目登记)监控管理,委托行政事业单位在支付款项时建安营业税等。
4.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用税务发票取代财政收据,实行“以票管税”。根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收据,但目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票据混乱,很少到税务部门领取所需用的发票,大部分是到财政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有的甚至用自制收据。税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联系,请他们予以支持,对有应税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领取收费收据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领用发票。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大对票据使用的检查力度,对应使用税务发票而仍使用收款收据代替的,除补缴税款外,视同白条予以处罚;对利用白条收费的,给予严重处罚,促使有应税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能自觉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并按规定使用、申报纳税。
5.规范保险机构扣缴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船税。新的车船税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从事机动车强保业务的保险机构联系,督促其尽快履行代收代缴职责,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的按法律程序予以处理,真正把车船税征收规范起来。
车船税的定义篇5
一、关于地方税收征缴
(一)关于车船税的征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为此,车船税继续由各保险公司履行代收代缴义务,负责税款代收工作。地税机关除加强日常辅导外,还应对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峡江检测站车船税代办点要把好最后一道关口,对应缴未缴车船税的车辆,一律实行“先税后检”,确保车船税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二)关于车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缴
根据我县目前现实状况,大部分车辆属于各汽运公司或挂靠各汽运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只有少量车辆为社会车辆,由车主自主经营。针对这一情况,在税收征管上,我们采取了不同的征管方式加以征管:
对于公司的车辆(含挂靠公司的车辆),以各公司为纳税人,由各公司根据其所属(含挂靠)车辆吨位数和规定的定额税款标准(每月每吨81.2元,下同),核定应纳定额税款,按时间进度统一缴纳;对各公司每月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缴纳的税款,可以抵缴其当月应纳定额税款,不足部份则应补缴。
除上述公司外的社会车辆,以车主为纳税人,根据其车辆吨位数和规定的定额税款标准(同上),确定其应纳的定额税款,据实征收。对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缴纳税款的,只要其能提供当月完税凭证的,允许其缴纳的税款抵减其当月定额税款,不能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一律不准抵扣。
二、关于货运税收源泉控管
针对货运税收流动性大,涉及面广、任务重、难于征管的现状,特别是在当前税务人员偏紧,征收手段还相对落后,征收成本过高等诸多不利因素下,采取委托方式进行税源控管,即:由县地税局委托县交通局运管所税款,在其为全县车辆每季进行“二保”盖章和每年5、6、7三个月为全县所有车辆办理运营证年检时,对应缴未缴税费的车辆予以,实行“先税后检”,否则不予办理盖章和年检手续。对各汽运公司的车辆,由各公司根据所属车辆缴纳税款情况,提供缴纳税款的车辆名单,包括车主姓名,车牌号,车辆类型,吨位数,已纳税额等内容,经主管地税机关管理分局核实无误后盖章确认,运管所凭确认后的公司车辆名单予以办理“二保”盖章和运营证年检手续;对未缴纳应纳税款或未足额缴纳应纳税款的,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虚假纳税名单,运管所也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年检手续。运管所对其税款应建立相应的登记台账,以备税务机关核实和检查。县运管所要认真履行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对、工作失职等造成不征、少征税款的,地税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为弥补县运管所的经费,县地税局根据税款金额按5%付给县运管所手续费。
三、关于税款缴纳时间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增强车主缴纳税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汽运公司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填报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纳税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由税收管理员核实后,开票缴纳应纳税款。社会车辆可按季进行纳税申报,但上半年的定额税款应在每年6、7月份进行营运证年检时,主动缴清,以后月份税款须在每年12月底以前缴清,否则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不主动缴纳相关税款的,一经发现,除补缴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要对其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理;对个别视税法于不顾,拒不缴纳税款的,将依法严肃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关于部门协作
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货运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情况和问题,同时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特别是要加强与交通局运管所和车辆检测站的联系,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分析货运业税收征管的现状,探讨征收管理新途径,其他涉运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共同把货运税收抓紧抓好,切实防止税款流失,对由于把关不严,造成税款流失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车船税的定义篇6
最大的政策亮点:体现节能减排
近年来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城镇居民收入提高很快,汽车逐步进入家庭,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据统计,我国全社会机动车保有量达到近2亿辆。在生态环境日益脆弱的情况下,汽车生产与消费的快速增长,让我们面临着石油紧缺、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问题。因此,政府希望通过车船税政策改革,对汽车消费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引导人们购买小排量、低能耗的车辆;新通过的《车船税法》明确规定,对节能、新能源等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体现了政府从税收职能作用方面对交通运输、物流和新能源行业发展的扶持,亦借此来控制污染日趋严重的大气环境。
在国家《车船税法》中,将汽车详细划分为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和其他车辆等,首次以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计税,七个不同档次的排气量分别相应有不同档次范围的税额标准,也就是说排量越大的车,缴纳的车船税就越多。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国家《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我省财税部门去年就车船税政策、税额标准及减免车船税政策进行了广泛的征求意见,同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周边省(区)的车船税适用税额,制定了《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表》。对比陕西新、旧乘用车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排气量在1.6升(含)以下的,每年按300元征收,税负适度做了下调,排气量在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每年缴纳的车船税仍然是480元,税负未变;从排气量2.0升以上开始,税负适度做了上调。其中排气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每年要缴税720元;排气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每年要缴税1800元;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每年要缴税3000元;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每年要缴税4500元;而以往旧乘用车的车船税最高税额每年不过600元。新的车船税同时对货车的单位税额也做了小幅度的下调,以充分体现政府对客运和物流行业的政策支持,降低物流成本。
正如一位私家车车主评论,新的车船税真正体现了税负公平合理的原则,否则几百万元的车和几万元的车,就比如6.2升的悍马和1.0升的奇瑞QQ缴一样的税,那根本就没有公平可言。谁排量大、排放多,谁就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为自己的碳排放买单。虽说买大排量车的“有钱人”可能不太计较,但车船税不是一次性缴纳,而是每年都要缴也是负担呀,也许这样有利于推动我国汽车产业的结构调整。
最令人感慨的政策优惠:农村地区免征车船税
新车船税政策的出台还让大部分车主松了一口气,因为占到陕西省乘用车总量的87%的2.0升(含)排气量以下的车辆,每年缴纳的车船税仍然是480元不变或降低。
国家《车船税法》还规定对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1)捕捞、养殖渔船;(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3)警用车船;(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同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记者了解到,我省新办法除保留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外,还规定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省财政厅负责人是这样解释的:我们规定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主要是考虑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2005]46号)精神以及《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我们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既体现政府对公共交通事业的支持,同时使税收政策惠及农村,更多地惠及普通民众。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可以让农民享受到取消农业税后政府又一次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陕西省还实施了以下两项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依照国家规定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二是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以帮助受灾企业尽快恢复重建。
车船的所有人(管理人)为纳税人
新车船税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已有一个多月。记者发现,因为新政按照排量划分等级更加细致,让一些车主在交税过程中有点摸不着头脑。对此,省地税局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相关政策。
《车船税法》将现行不征税、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了征税范围,规定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确定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一次申报缴纳全年的车船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在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已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近日,西安一位拥有奔驰B200私家车的车主在委托保险公司代缴车船税时很郁闷,原来他的车一直被认为是2.0排量的,但该车实际排量却是2.034升,这样这位私家车主就得按照“2.0升至2.5升(含)排气量乘用车年适用税额720元来缴纳车船税了,而不是2.0升(含)的税额480元了。
“目前市面上销售的绝大多数汽车,其实际排量与宣称的排量都不一致,要知道车辆的实际排量,最快的方法就是查看行驶证上标注的排量。”省地税局负责人说。
利好于小排量车市场的新政
来自地税部门的统计,2011年我省共征收车船税87531万元,同比增收18210万元,较上年同比增长26.27%。2012年车船数量按年自然增长8%测算,全省预计将达到4104773辆。
那么新出台的车船税政策是否会对消费者的购车选择产生一定影响呢?理论上说此举也被业内视为又一利好于小排量车市场发展的新政。然而,在新车船税实施整一个月时间里,其对车市影响到底有多大?通过记者走访多家汽车4S店了解到,由于春节后我省汽车市场还处于一年中的回暖期,因此新车船税的政策影响并不明显。
在西安西部车城一家经销北京现代的4S店里,店长在谈及新车船税对车市的影响时告诉记者,虽然新车船税对排气量在2.0L及以下的排量较小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但现在还没有在小排量终端销售市场体现出来,春节后的销量仅为个位数。而在西安高新区的广丰高新博弈店,销售人员说目前不管是小排量还是大排量车,均与去年同期销售额保持一致影响不大,倒是来店里看车的许多客户,询问车船税缴纳问题的人明显多了起来。
纳税人在哪里缴纳车船税?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应当是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已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应在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缴纳车船税。本省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已依法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本省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非本省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本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依照本省车辆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新购置的车船纳税人应当60日内申报缴税。《车船税法》明确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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