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规划(6篇)

666作文网 0 2026-02-28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篇1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张炜(1959―),男,西南财经大学西部经济研究中心(成都,610074),教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与旅游经济。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并经法定程序获得政权机关核准公布的城市。[1]这些名城一般具有文化底蕴厚重、文明传承久远,历史意义重大,经济根基深、风貌独特等基本特征。我国现有古都类、传统建筑风貌类、风景名胜类、民族及地方特色类,近代史迹类、特殊职能类、一般古迹类等部级历史文化名城一百余座,并且,还有一大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有些名城还是世界文化遗产。它们像灿烂的群星分布在广阔的国土空间上,是我国五千多年文明发展史的成就结晶和标志。在我国社会现代化发展中,历史文化名城是社会生产力和现代经济文化发展的载体。长期以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在形成和演变过程中,蕴涵着自然、民族、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等因素的历史积淀,有丰富和不可替代的历史和现实价值。在推动我国社会发展中,历史文化名城一直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今天,怎样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名城资源,促进名城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要研究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取得了重大成绩,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正制约着名城可持续发展。随着对外开放,名城的重要价值和特殊作用受到广泛关注,城市政府普遍增强了名城意识,重视利用名城资源和品牌,推动经济开放和发展;加大了名城的基础设施和旧城改造、环境改造、提高了城市现代化水平;加强了名城保护规划和名城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文化保护与管理工作。名城的发展焕发了青春和活力,推动了我国经济文化对外交流和发展,提高了城市经济效益,增强了城市竞争力。由于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和经济市场化快速发展时期,名城经济建设和名城历史文化保护之间,仍然存在各种矛盾和问题。[2]

(1)一些城市管理者只重视名城自然、历史、文化等资源的经济价值,急功近利地追求狭义的经济效益。致使只重视名城的经济功能打造,强化名城资源的经济开发,无视名城的社会文化等功能的重要性,破坏了名城历史文化遗产。

(2)一些地方由于片面追求城市化发展速度,重视名城的经营,忽视名城历史文化持续发展。基础设施投资和房地产开发,工业、商业区开发,名目繁多的各种项目开发,重复建设,导致名城土地利用结构、城市空间结构、城市形态、传统建筑风貌和景观发生了空前剧变,城市环境恶化。

(3)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战略、城市规划设计脱离实际。城市定位不准、发展方向不明,建设项目和内容盲目攀高求洋。同时规划控制缺乏力度,土地利用和建设规模一再扩张,随意拆迁,在历史文化街区上拆除传统建筑和真文物,大造人造景观和假文物;投资巨量却缺乏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4)名城保护资金短缺,投资体制僵化、投资渠道单一。名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资金、技术、人力投入不够。致使一些文物濒临毁灭,“古城风貌”所剩无几,历史神韵荡然无存。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发展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的和问题,有多样而复杂的主客观原因。而名城保护与建设中过程中,没有贯穿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或者名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缺失,不能不讲是一个深层次的根源。传统的名城保护理念,主要是一种静态的观念,重点是加强名城的历史遗存、历史文化区、历史文化传统、城市环境等方面的保护。无疑,名城历史文化层面的保护是重要的。问题是,在现实中,单纯的保护措施常常由于文化保护与名城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矛盾,而难以有效实施,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市场条件下,大规模的城市开发对名城资源环境的破坏。事实证明,单一的名城历史文化保护理念是一种被动,消极的静态保护理念,难以彻底遏制种种不合理的名城资源利用行为。名城的形成是历史、自然、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在空间上是一个自然、生态、经济文化相互关联的整体开放性系统,历史文化只是城市系统构成的一部分。将历史文化从名城整体演变和运动中,独立出来孤立地进行保护,事实上是很困难的。历史文化名城可持续发展理念,强调的是名城资源开发需要,应不危及子孙后代的利益,名城开发与保护应在名城发展过程中去实现,只有构筑起名城的资源环境与经济文化协调发展的关系,才能增强名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其可持续发展。为此,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续发展途径和措施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态建设,推进名城整体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1.名城建设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城市管理和建设者要克服单纯的经济人理性,应将经济理性与人文、生态理性结合起来。可持续发展的主体是人,本质是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这就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城市建设要有利于人的发展、应满足人的发展需要,特别是人对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态环境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经济与文化、生态和谐协调发展。应把握名城的特征和发展规律,建设优美和适合人的生产、生活、交往、居住的城市环境,建设优质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园绿地、休闲等空间产品;建设和提供城市公共服务产品;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发展具有名城特色的科技、经济文化产业;将历史文化和环境保护融入城市发展过程中,获得名城在“提高人的生活品质意义”上的城市宜人化发展,即名城整体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2.推动名城经济持续发展。我国许多名城经济区位优越,是区域经济的中心,市场中心,辐射面广,经济根基深远。优化名城经济和产业结构,合理发展名城的产业经济、特色经济、旅游经济、文化经济、住宅经济、信息经济、服务经济等,建立起名城持续发展的产业经济体系。名城经济的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等发展,有利于增强名城经济实力,加大名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经济、技术投入,进而提高名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推动名城文化持续发展。名城历史文化传承久远,积淀深厚,是名城独具特色的根源和优秀的传统文化,应在对外开放中加强文化交流推动名城文化积累和发展。在城市开发中,准确的城市定位是保持名城个性特色,持续发展的关键。城市定位主要决定于城市文化,深入研究名城文化,合理确定城市定位,明确名城特色和发展方向,延续城市文化特征,吸收新的现代文化发展内容,不断丰富名城文化内涵,才能强化名城发展能力,增强城市发展的文化力是名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4.推动名城生态持续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一般具有独特的自然和人文生态环境。城市环境是名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空间条件,加强名城环境治理、保护自然生态、文化生态资源,促进名城资源持续发展,是名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护名城发展生态条件,应加强名城生态文明建设,城市建设应尊重城市生态平衡规律,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空间结构、治理城市污染,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公共工程、生产项目等应按城市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合理分布;形成名城良好的生态循环关系和生态环境景观。[3]

(二)深化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研究,促进名城可持续发展

1.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应坚持以城市发展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为基本原则。通过城市规划应形成城市特色和发展方向,优化城市功能;优化调整城市结构和空间布局,调整城市用地结构、产业结构、资源利用结构、统筹安排城市的经济、文化、生态、社会建设项目。提升城市综合发展效益,应将名城可持发展贯穿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

2.科学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主要是对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内容,特别是历史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地区和文物保护内容的具体化。[4]保护规划应坚持历史文化的可持续发展观点,应深入分析城市演变过程和发展特点。把握名城历史文化遗存的内容,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重点。应该按名城持续发展的要求,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发掘与继承,将文化保护列入城市发展过程中进行研究,名城历史文化保护措施要与城市持续发展措施相结合,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对城市建设应有明确控制要求,同时又要同城市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保护与发展相结合,有利于促进名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3.强化名城城市规划编制的实施和管理,名城保护规划应有公众参与过程。名城管理保护部门应强化规划控制和管理,履行管理职能,同时在名城保护中应发挥城市居民、公众参与作用,将政府和公众的力量结合起来,共同参与到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去。

(三)创新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和发展投资机制,促进名城可持续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名城的历史文化保护、历史遗迹、实物遗存的抢救;各种历史地段、传统文化风貌的街区、住宅维护;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独特的城市景观、民间艺术、文化等的保护与发展皆需要大量的投入。资金缺乏和来源渠道单一,已成为名城文化保护发展的瓶颈制约的因素。致使由于资金、技术、人力等投入的短缺,影响到可持续发展。应创新名城投资体制、构造新的历史文化保护发展的投资机制,应发挥政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金融集团、私人等投资主体的作用。在名城历史文化、环境保护发展中,应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格局。各投资主体,投资于名城保护的行为,只要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符合城市保护规划要求,自身能形成风险―收益均衡机制,政府有关方面应该给予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应尽快建立政府财政“名城保护基金”,采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项目融资、吸收社会捐款等方式。扩大资金来源,加大对名城保护投入,推动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续发展。

(四)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保障历史文化名城可持续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可持续发展应通过立法及其执行作为保障,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法规。《文物保护法》中有关文物、建筑古迹等的保护条款,多是博物馆式保存的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城市规划法》中也仅有:编制城市规划应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的字样。目前,在城市开发和建设中,特别是在旧城改造中,各种城市历史文化遗址、建筑街区、文物等的破坏得不到遏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法律依据。

1.要根据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特征与主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加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立法工作。可研究和制定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各省市(区)相应制定和出台地方性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规,确立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依法保护的法律基础。

2.应加强系统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的立法研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单一的法规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目的的实现不能提供足够的保障,而需要从城市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建设、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来规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的行为,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3.要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以及建设发展的变化,及时地调整和增加相应的法律保护条款,保证有关法律有合理的框架和足够的覆盖面。

4.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执法工作。严格执法、依法保护、依法规划和建设,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的基本原则。在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发展中,只有违法必究,才能有效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木基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研究[J].云南社会科学,2003(5).

[2]汪洪涛.略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J].东南大学学报,2002(3).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篇2

论文摘要:以“长沙市西湖桥地区的老城保护与更新规划”为例,通过回忆这次课程设计的经过,就自己所参与的程度来阐述一下自己在本次设计中的所学与所得,同时提出与探讨一下该次设计的方案以及对旧城改造的理解。

直到现在为止,我们已经接触到了两个有关历史文化保护的设计,一个是控规的课程设计“黄沙坪的保护与更新”,而另一个正是这学期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规划的课程设计“长沙西湖桥地区的老城保护与更新”,这两个设计有很大的差别,前者只是一条街的概念,还没有形成街区的感觉,且其所处位置也较为偏僻,而后者却不同,它位于城市的中心地块,是长沙城市老城区的一部分,见证着城市的演进与变迁。在此,我想就我们所参与到的“长沙西湖桥地区的老城保护与更新规划”为例,说说我自己对于历史文化保护的理解和看法。

1前期调查与问题的发现

前期调查对于我们做设计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设计项目的理解和对现状问题的发现。在进行该设计之前,我们曾去过五六次该地区进行实地调查,并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数据统计,并且在设计的同时,遇到问题后又及时的再进行实地考察。

长沙虽是第一批选人历史文化保护名城名单中的城市,但其所存的历史文物、历史景点、历史建筑等实在是少之又少,而且几乎都是不成规模的,以点状形式散落于城市的各个角落,再加之长沙的民居也并非如北京的四合院、广州的竹筒屋、陕西的窑洞、江西和安徽的徽派民居来的那么典型,因此,可以说长沙的老城区是较为平淡的。同时,它又具备许多老城区所都具备的问题:

(1)建筑密度大,房屋密集,采光与通风条件差。

(2)人均建筑面积小,有的十几口人才只有一间30一40mz的房子。

(3)配套设施缺乏,这不仅仅体现在街区的一些服务设施缺乏,如银行、邮政、信用社等缺乏,更重要的是几乎大部分的房子都不具备自己的卫生间,有的甚至连厨房都没有。

(4)人口结构不断变化,导致邻里交往减少,人情淡薄。由于居住条件较差,原来居住在长沙老城区的,土生土长的长沙本地人许多都外迁了,同时有许多从外地来打工的人因为租金便宜而大量入住在老城区,导致人口结构复杂,并且影响了传统文化的传承。

(5)建筑风貌较差。这一点对于长沙老城区来说应该是个特例1938年的文夕大火,使长沙老城区的很多地方都被烧毁。之后,当地居民的不断重建、改建以及胡乱搭建导致风貌破坏严重。

(6)居民的文化生活几乎为零。从我们所做的问卷调查中可知,当地居民几乎没有什么文化生活,除了每天傍晚时分的的社区广播以及特定时间内的一些社区歌唱及秧歌表演外,就只是平常大家聚集到湘江边打牌、下棋、聊天等。由此可见,长沙文化的流失的情况严重。

(7)居民收入较低,就业情况较差。

2相关历史资源的发掘

2.1长沙地名及街巷功能的挖掘

长沙地名之丰富是在漫长的城市发展过程中不断产生、更替、代谢而逐步形成的,其地名非常具有特色,且可识别性较强,具有一定的命名规律:比如有以地理环境为名,以古迹、史迹命名,以风土人情命名的以及以数字命名的其他命名方式。

长沙地名是长沙专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浓缩了长沙人民对其居住环境的认知和分类,而且还蕴涵了长沙社会的大量人文景观和长沙与其他经济文化交往的历史信息。地名是历史文化的累积物,不同历史时期的地名必然反映不同时期的社会历史状况和文化特点。因此,从长沙的地名,我们可以了解到很多的东西,比如该块土地上的自然环境、生产生活、社会功能、、风俗习惯等诸多方面内容。

从该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们的保护范围内,有些街道是具备一定的历史功能的,同时,还有一些街道是以伦理道德为命题依据的,如孝友里、德厚里等等。

2。2长沙市的历史民俗文化及其相关产业的挖掘

长沙市的历史文化系统构成要素主要有自然环境、文化环境、人工环境三大类。自然环境中的特产一类有:谷山米、湘绣、臭豆腐、花炮、北山梅、豆鼓、董同兴的刀剪、劳九芝堂的药、高桥银峰、谷墉鲤、河西湘粉、头笋、灰汤鸭;文化环境中的风俗节气一类有:春节、元宵灯火、中和节、花朝节、三月三、四月八、端午竞舟、六月六、七月七、中秋节、重阳节、十一祭祖、腊八煮粥;民间工艺一类有:湘绣、花炮、陶瓷、石雕、谷山砚、棕编、剪纸、刀剪;名肴佳点一类有:火宫殿的臭豆腐,九如斋糕点,德圆包子,组庵翅,柳德芳汤圆,徐长兴清真烤鸭,和记米粉,杨裕兴的面食,甘长顺、面粉、冬瓜糖、糖姜片、焦切、刀豆花、豆鼓、茵饼、乔饼、砂仁糕;乡土艺术一类有:花鼓戏、湘剧、长沙道情——《龙舞》、《狮舞》、《地花鼓》、《蚌舞》等等。这些文化特色对于老城区功能的置换起着一个引导作用

3规划思想的提出

城市是文化的载体,如何给老城区找到合适的文化内涵,对单一的居住功能进行置换,激活老城区发展的生命力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3.1规划地块的功能定位

该规划地块西临湘江,东接黄兴路步行街,北边以著名的小吃街——坡字街为界,中间还横跨一条人民路,因此可根据其周边效应得出其本身所具备的特征有:

(1)“补充效应”——从而获得某种商业的“溢出效应”。步行街与坡子街都能为其营造这样一种效应。因此,该规划区应提供一些静态的,放松的休息环境,有小吃,酣饮,浅酌的曲艺场馆,有调人品位、大饱眼福的湘剧欣赏空间,等等。

(2)“阴影效应”——提供静态的,具有休闲调剂功能的场所和环境。来达到“大树底下好乘凉”的的效果。

(3)“过道效应”——规划区处于天心阁与岳麓山的中问,黄兴路步行街与湘江的中间,起到一个过渡的作用。

3.2规划模式的提出

将规划的地块划分为若干个面积不均匀的小单元,引入邻里单位发展模式,组织居民的日常生活,营造居民的交流空间,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发展民俗文化产业。

以街为骨架——发展商业(即店铺密集分布),串联各邻里单位。

以巷为神经——组织带动地区发展活力的文化产业,巷由街连接,嵌入邻里单元之中。

这一模式是从长沙在宋代所发展形成的市街格局所演变而来的,宋代时期市街格局的主要内容是:沿河街道以仓库货栈为主,正街以商铺为主,边街则以居住建筑和手工作坊为主,与此同时,我们更是引进了国外旧城改造较新的理念——以邻里为基本单元来进行保护与更新的规划设计。但同时,我们在做设计时对邻里单位的主题选取出现了一定的分歧。

分歧一:以时间为线索,以长沙在过去的每个时期内所遗留下来的历史文化及其相关产业为邻里单位的主题进行发展,挖掘当地每个时期的历史文化,增添每个时期所缺失的历史建筑模式,赋以当时的民俗风情,以一种叙事的手法,让城市文脉通过建筑的历时特征呈现出来,以此来弥补1938年文夕大火所带来的长沙历史文化的空缺。

分歧二:以民俗文化产业或是长沙的特色产业为主题,分单位发展,从而为老城人们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带动老城经济发展的同时,为传承与发展长沙的地方文化作出贡献。

经过小组讨论后,最终选择了以文化产业为主题的发展模式,是因为分歧二的实施可能性和经济可行性与分歧一相比都较好。虽然分歧一看起来是较为新颖,但实施起来有破坏旧城原真性的嫌疑,而且在资料的挖掘上有较大的难度,同时,由于街道格局的不断变化,要恢复历史较远时期的风貌,难度较大,并且会导致大量的拆迁工程,这是政府与人们都难以承担的。

3.3规划思想的深入

将城市的多样性概念引入到旧城更新的规划设计当中去。简·雅各布斯在其作品《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中提到,城市多样性所必须的四种情况:

(1)混合的基本功用——分散人们出行的时问;

(2)小的街块——增加街道的数量和面积,增加人们接触的机会;

(3)不同年代的房子——满足经济能力不同的功用的需求;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篇3

关键词: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大同市

Abstract:Theprotectionofhistoricalandculturalcityisasystematicproject,includingthemanyaspectssuchasthehistoricdistrict,historicbuildings,historiclandscapes,historicculture,andhistoricalnamesetal..Withtherapidurbanizationprocess,manyhistoricalandculturalcitycarriedouttheadministrativedivisionsadjustmentandoptimization,whichcanhaveaneffectontheprotectionofhistoricalandculturalcity.TakingDatongcity,Shanxiprovinceasacasestudy,thispaperdiscussedtheimportantroleoftheadjustmentofadministrativedivisionsintheprotectionofhistoricalandculturalcity.OnthebasisofanalysisofthecurrentoutstandingproblemsofadministrativedivisionsinDatong,itputforwardthegeneralideatostrengthentheprotectionofhistoricalandculturalcityintheprocessofadjustmentofadministrativedivisions,whichcanprovideareferenceandreferencefortheadjustmentofadministrativedivisionsofthehistoricalandculturalcityinthefuture.

Keywords:administrativedivisions;thehistoricalandculturalcity;protection;Datongcity

中图分类号:C912.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2)-11-23-(5)

1引言

2010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的请示,同意将崇文区并入东城区、将宣武区并入西城区。北京市政府公布的调整理由是“打破旧城行政界限,调整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以及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负担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国际知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北京对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调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同时也引发了行政区划调整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影响方面的思考和讨论。

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同时,随着城市交通日益改善,在大城市地区郊区化日益突出,城市空间不断向外扩张。由此带来的大拆大建,对一些历史街区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传承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因此,本文以首批部级历史文化名城大同市为例,从行政区划调整的视角,探讨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和保护的前提下如何更好地调整行政区划格局,理顺行政管理体制。为今后历史文化名城的行政区划调整提供参考和借鉴。

2行政区划调整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途径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该充分考虑人文结合自然的整体性发展格局,保护地域特色的原真性,并对不同种类的历史文化应该进行分门别类有针对的保护。由于许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遗迹分布在不同的行政管理单元,这给历史文化遗产的统一规划和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为了保护城市中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独具特色的历代遗存和古城民居风貌景观,保护并充分挖掘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古迹的文化内涵,有必要将相邻的历史文化地区纳入统一管理,而行政区划调整正是实现不同的行政管理区域合并和整合的有效途径。只有通过行政区划调整,才可以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合理保护范围,制定统一的保护措施、规定适当的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有助于科学界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另一方面,通过行政区划调整和地名变更,可以深入挖掘本地区的历史地名文化,重新启用一些历史地名,有助于传承本地的历史和文化,彰显本地居民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和审美理念,有助于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扬光大。可以说,行政区划调整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途径。

3大同市行政区划沿革与存在的突出问题

3.1历代建置沿革

大同建置于战国时期的赵国,赵武灵王胡服骑射,设置云中、雁门、代郡,大同属于雁门郡,直至秦,为边塞重镇。西汉、东汉时期,称为平城县,隶属雁门郡。公元398年,北魏在大同建都,复名平城,历经六帝七世长达97年,平城一直是北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直至公元494年迁都洛阳后,平城治于恒州。北齐时期,大同隶属太平县。北周灭齐后,更名为云中县,属北朔州。隋时,因避讳皇族姓名,更名为云内县,唐时复名,复置云州,唐末公元869年设置为大同军节度使,为军事重镇,领辖云、朔、蔚三州。五代称为云中县,属云州,公元936年燕云十六州割让给辽契丹,云州在内。辽金时期,改云州为西京,设大同府,大同始称于此,辖7县3镇,为辽之陪都。元时改西京道为大同路,隶属河东山西道,辖5县8州。明朝改大同路为大同府,属山西行中书省,辖4州7县。清朝,大同府隶属山西布政司,后改为山西省,大同隶属山西关系在元明清时期稳固奠定。民国时期,大同废府留县,置雁门道,治大同,1927年废道后,直属山西省。1937年日寇侵占大同后,成立晋北自治政府,后改为大同省公署,管辖雁北13县(表1)。

由于地理区位因素,历史上的大同是边塞重镇和两朝国都所在地,历史悠久、地位稳固。北魏定都平城是大同政治经济地位最重要的时期;辽代始称西京道大同府,此后大同名称延续至今;大同于山西省的隶属关系在元、明、清时期逐渐稳固,之后虽有短期调整,但大同始终是都、府所在地,是领辖周边区县的政治中心。

大同在1949年解放后设市。市域总面积为1.4万km2。市辖4区7县(图1),4区即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7县即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左云县、大同县。

3.2大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历史上的大同是一代京华、两朝陪都、四朝重镇,留下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丰富的旅游文化资源。全市各级文保单位318处,其中部级7处、省级30处、市县级204处。包括:战国时期赵武灵王陵墓秦汉时期的南北长城遗址、古墓葬群;北魏时期的平城遗址、云岗石窟为代表的石窟寺群和方山永固陵等古墓葬群;辽金时期的华严寺、善化寺、觉山寺等佛教寺院和古墓葬群;明清时期的悬空寺、九龙壁、慈云寺等古建筑,长城古堡,大同古城等。

古城格局独特完整,但历史风貌逐步受到蚕蚀破损,文化名城的底蕴和潜力挖掘不足,城市特色塑造不鲜明,不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与保护。府城与小城的布局独特,府城内部空间格局保存较好;但古城内整体历史风貌和环境逐步遭受破坏。古城城墙、城内众多文物古迹保护力度不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城内遗存不多的东南四合院街区大多年久失修、私搭乱建现象严重;城内基础设施急需改善,区内居民的生活条件亟待提高。因此,在大同市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历史继承性,加强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与开发。

3.3大同市行政区划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3.1市辖区犬牙交错,行政管理体制不顺

大同市市辖区现行的行政区划是1970年以来形成的,建立在“政企合一”的大背景之下,其显著特点是“城郊分割、犬牙交错、区界不明、矛盾重重”,城区、矿区、南郊区界线交错,共存在一个地域,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区界不清、权责不明”的不合理现象。行政区划管理体制不一致给城市发展带来许多问题,首先是城市管理,诸如治安、户籍、环境卫生等,由于在一个地区内,不同行政区体制混在一起,名义上是各管各的,实际上职责难以分清,导致互相推诿、无人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次是城市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往往各搞一套,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或者相互依赖,无人过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各个市辖区的均等化配置,不利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3.3.2中心城区发展空间有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压力较大

城市拓展受行政区划制约,造成市区面积狭小,人口密度增大,环境改善滞后。大同市的行政区划结构已经30多年基本没有变动,30年来,大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区人口急骤增加,新的住宅区越建越多,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就2009年人均建设用地来看,城区人均80.7平方米,口泉(南郊区)人均114.3平方米,御东(新区)人均214.0平方米。城区的人口密度高,用地混杂且人均用地较少,而矿区发育不足,御东地区发展空间广阔。因此,有必要疏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加强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修复与保护力度,不断推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进程。

3.3.3目前的行政区划格局不利于城市规划建设和有效管理

大同市现行的行政区划建立在“政企合一”、“先有村后有矿”的基础之上,城区与南郊区之间交错分布,界线不明。而矿区政府在南郊区的土地上建立起来,“有天无地”,管辖权责有限。由此导致职责管辖界限不清,地区管理混乱。在规划层面,城区空间有限,矿区则无地可用,而南郊区却不能“地尽其用”,三者之间争地现象突出,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较低。在建设层面,由于区界不清,市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无法合理配置。在管理层面,由于政府管辖区界不清,权责不到位,城市管理混乱,如由于城乡分割,市民、农民、常住户和暂住户混居。市民归城区、矿区管,农民归南郊区管,而不同居民混杂的局面导致“谁也管,但谁也管不了”的局面。环境卫生管理也非常混乱,城区、矿区管事不管人,而南郊区管人不管事,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严重。

3.3.4市辖区地名缺少内涵,与历史文化名城的称谓相去甚远

当前,大同市有四个市辖区,分别是市区、矿区、南郊区和新荣区。除了新荣区略具文化内涵外,市区、矿区和南郊区的名字都是俗不可耐,一看就知道属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没有任何历史渊源与文化内涵。这对于有2000多年建城史的大同历史文化名城身份不相符合。而本身有较高知名度和历史文化内涵的云冈镇、口泉镇以及北魏故都平城却没有得到体现。由此可见,当前的几个市辖区的命名存在很多缺陷,与大同市深厚的历史文化不匹配。大同市2009年进行的城区主、次干道的命名、更名工作,有效延续了大同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脉,汲取了大同历史上最辉煌时代的历史地名,诸如魏都、平城、云中、云州、西京等,体现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工作的重视,但只是街道的更名远远不够,市辖区的更名工作亟待落实。

4基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大同市行政区划调整思路

4.1大同市行政区划调整是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和新区发展的需要

大同市是1982年我国首批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古迹独具特色,旅游资源丰富,以北魏年间的云冈石窟最富盛名,与敦煌的莫高窟、洛阳的龙门石窟并称为中国三大石窟,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然而,尽管该市旅游资源丰富,但目前的城市建设还不能满足旅游开发的需要,“历史文化名城”的口号还没有宣传出去,外地人对于大同的了解大多停留在“煤都”的层面,对于它丰富的历史文化知之甚少。分析其原因,一方面可以追究到大同旅游产业本身发展的缺陷,而另一方面可以归结到行政区划的滞后,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大同市区的命名大多是延续了19世纪70年代计划经济的产物,没有继承历史文化的特色。例如,云冈石窟是大同市极富盛名的旅游资源,但在区界命名时却没有突出这一历史名号。又比如,南郊区历史上被称作“口泉”,“口泉”的知名度远比南郊区要高,但现行的区划命名却没有注意考虑历史继承性原则,影响了这个地区的对内凝聚力和对外知名度。二是,城区街道的命名也仅仅是以较普通的“东南西北”方位来命名,不能从街道名称上读出这个地区的文化特色,降低了这个地区的文化品味。

同时,大同市目前正在极力推进御东新区的建设,但对于现行的行政区划,“御东新区”仍然是一个抽象的方位概念(指御河以东新开发的地区),仍然没有现实的行政区划名称,其具体的管辖范围、管理职能以及与现行分区之间的相互关系都没有确定。通过行政区划调整,促进行政区划与新区建设之间的相互融合,是促进新区发展的基础工作,可以提高新区建设的效率,减少其中不必要的行政成本。

4.2大同市行政区划调整思路

4.2.1拓展中心城区发展空间,优化人口产业空间布局

城市行政区划调整,要考虑自然、社会经济发展与布局及历史基础等因素及条件。首先地形条件对大同市的空间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大同城区北部及西部已接近山地边缘,丘陵山区遍布,城市没有发展空间。而大同城区的东部、东南部、南部和西南部分地区属于平原地区,发展空间比较广阔,因此,大同中心城区的发展方向只有向东、东南、南或西南四个方向发展,才能解决城市发展用地之需。尽管这几个部分土地平坦,适于建设,但由于环城高速和铁路的限制,城区空间的外向拓展都要突破一定的障碍。充分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做大做强中心城区,可以通过设立开发区管委会的形式集中力量发展新城,优化配置各种社会资源,疏散中心城区的人口密度。引导老城区人口稳妥有序地向新区转移,有利于古城和修复与保护,稳步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建设。

4.2.2尊重历史沿革,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力度

从古至今,大同市的行政区划也几经变更,但大同市今天的行政区划仍然或多或少地继承了以前行政区划的特征。而且,一定地理位置的行政区划,必然受当地地理条件、风俗以及传统因素的影响,有着本地的根植性。由于本区域自然地理条件、风俗和传统的相对稳定性,行政区划也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应具有历史继承性,包括历史上的行政管辖区域、历史上的隶属关系、历史文化地名的延续性都是重点考虑的内容。同时进行城市功能分区,对于以旧城保护为主的中心城区,可以适当合并,进行统一的规划和保护性开发,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力度。

4.2.3重视历史文化地名的价值,促进市辖区更名工作

地名,是一个地方的历史、事件、人物、家族等等的记载和纪念,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既受一定地域自然条件的影响,又有一定地域历史文化的作用。地名是时间和空间的统一、历史与地理的结合,人文与自然的融汇,有的源于自然条件因素,有的源于历史人文因素,也有源于历史人物或历史事件和建制变更以及自然与人文因素结合的。可以说,地名是历史文化的结晶,古老的城市必有其特有的文化特征,有些地名不在乎是否古旧,注重的是那深厚历史的积淀。因此,大同市应该高度注重历史文化地名的价值,在尊重历史继承性的基础上优化市辖区的行政区划格局,同时对新设立的市辖区赋予它更深刻的文化内涵,如老城区可以更名为平城区,彰显北魏故都平城文化;南郊区可以更名为口泉区,因为原南郊区的驻地口泉镇因有泉而得名,历史悠久;而矿区可以改为云冈区,一是更好地宣传云冈石窟及其旅游文化,另一方面也是尊重历史,原来就曾经设置过云冈区。总之,通过市辖区的更名,让大同市的市辖区名称回归历史,进一步彰显大同市厚重的历史文化脉络。

5结语

目前全国已经拥有历史文化名城117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350个,其中平遥和丽江两座名城还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城市、村镇、历史街区和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根据国务院2008年通过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但在我国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一些有历史价值文化内蕴的古城镇、老街区、旧建筑等仍然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一些具有文化底蕴的历史遗产被拆除,城市的历史风貌和文化传统遭到破坏。因此,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力度亟待加强,而行政区划调整和历史文化地名的启用与保护是实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途径。

大同市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在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着行政区划调整的必要性。在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制定与市辖区、街道命名过程中,应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前提要素进行考虑,尽量把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老城区纳入同一个市辖区统一管理,市辖区范围的调整尽量尊重历史沿革,市辖区的命名尽量彰显当地的历史文化,只有如此,才能实现行政区划调整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双赢,才能更好地促进历史文化名城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阮仪三,王景慧,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9.

[2]王开泳.行政区划视野下我国城市化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2011,(3):249-255.

[3]吴兰波,郑达强.基于城市成长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泉州市为例[J].中国城市经济,2010,(5):223-224.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篇4

论文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遗产,规划图则编制

1982年广州市被国务院首批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多年来,广州市始终致力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保护规划的编制是其中关键的环节。广州市政府在保持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前提下,按照把广州建设成为现代化中心城市的要求,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贝0,梳理了主要历史史迹,编制了相关的名城保护规划,制定了保护性的管理和建设规范,加强了政策调控力度,形成了广州的文化竞争优势与富有文化底蕴的城市生活。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在多次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探讨的基础上,从保护规划的框架体系、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挖掘、规划的思路与方法等诸多方面都需要进行大量有益的探索,使其可以为新时期的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纲领性指导文件。

1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框架体系

1.1市域范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在整个市域范围内开展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研究目前尚无先例,但是市域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城乡都有大量的历史遗迹,而且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因此,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研究确定在整个市域共7434km2范围内统筹编制保护规划。市域范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研究与单纯的研究城区是有所区别的,它涵盖的范围更广,涉及的保护因素也更加的分散,给现状调研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地毯式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我们对市域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整体保护,实现对山、城、田、海城市格局和山体水系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实现对历史村镇、各级文物古迹的有效保护和利用,恢复历史村镇的传统文化和活力,不断挖掘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传承独具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和风俗习惯,以突显广州作为田园风光山水城、岭南中心文化城、革命策源英雄城、丝绸海路港口城、全国著名华侨城的城市特色,丰富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和外延,推动城市文化建设和社会综合发展。

1.2历史城区保护规划

历史城区保护规划在这里主要是指历史旧城区的范围,对于广州市而言,这是一个经历了两千多年发展历程的地方,经过各个时期的建设,遗留了大批的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城区是最值得保护,也是最难保护的区域,这也就必然成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研究的核心内容。历史城区保护规划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历史城区保护框架研究(保护与发展战略研究),历史城区分区研究,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划定,旧城区传统城市空间形态研究,山体、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的特色研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建筑群的风貌与价值研究,对城市已编制完成的各层次、各个时期保护规划的分析和研究,城市传统文化及民俗活动分析,保护与利用的对策与政策建议,完善、调整广州历史城区的职能建议,历史城区保护规划实施管理措施建议。

1.3历史文化保护区控制性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虽然是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属于宏观层次的规划,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宏观层面,很难具体指导保护规划工作的开展。同时在宏观层面也不可能对所有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编制控制性的保护规划,因此,在研究中,我们就选择一个历史文化保护区作为范例编制控制性保护规划,然后逐步推进其他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控制性保护规划的重点是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城市紫线、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在有必要的时候划定),其中城市紫线对应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分别编制保护范围图则和建设控制地带图则,具体指导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开发。对于保护范围内的每一栋建筑和每一处环境要素,要具体编制建筑保护图则和环境要素保护图则,而对建设控制地带内,仅对需要保护的建筑和环境要素编制保护图则即可。

1.4文物保护单位(含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重点在于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并分别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范围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及周边一定范围为保持文物保护单位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其整体范围较小,界线也相对比较明确。但对于建设控制地带则不同,是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风貌协调的地区,范围比较灵活。历史建筑在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保护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对历史建筑采用与文物保护单位类似的保护方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2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在城市特色内涵上的拓展

2.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类似,应重点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关系。对于广州这样一个南方城市,既要保护具有岭南特色的传统文化,又要发扬岭南文化兼容并包的特点,融入现代文化的因素,不断传承和发扬岭南文化应保存的历史记忆,保护其空间载体和社会基础,加强整理其结构性关联,不断寻求其对于当代社会的积极意义。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制定一系列政策,加强管理和实施力度,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完善和建设博物馆、展览馆、演出场地、文化广场等场地和设施,扶植民间文艺团体和文艺活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扬提供软硬件条件;结合商业、饮食业、制药业和旅游业等对老字号进行重新定位和包装,重塑老字号风采,发扬老字号品牌;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对本土风俗文化的认知及兴趣,进而开设专门课程,建立完善的教育制度,为传承手工艺、民间技艺和表演艺术培养后备人才;继续挖掘文化遗产的内涵,提升人们对岭南文化的认同度,为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社会基础。

2.2地下埋藏文物的保护

考虑到地下埋藏文物勘探、挖掘的现实状况及其与城市建设的矛盾,建议采取程序性控制保护的方法。即由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有关法律、规定,保证在广州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将地下文物勘探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申报的必备程序之一。

3保护规划与实施管理的衔接

传统的历史文化名城及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大都进行了详细的现状凋研、深入的规划研究,提出了保护模式与改造措施,但其层次都较为宏观,控制信息不够深入、清晰。从管理部门的角度来看,这些规划缺少明确的、具有实操性的、可以方便用于管理的技术文件。因此,我们在对规划编制的范围、城市特色的内涵进行拓展研究的同时,深入探讨了保护规划编制的层次与深度,在传统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将保护区保护规划的深度定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城市设计的深度,提出了与城市规划管理密切结合成果表达形式——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图则编制。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篇5

关键词: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

Abstract:Itisinevitablenecessaryforpromotinggovernmentbylawtointegratelegalizationandstandardizationofwell-knowncities’conservation.Asahistoricalcity,Suzhouhasestablishedarelativelycompletelawsystemandachievedfavorableeffectsthroughexplorationofmorethan30years.ThepapercombingSuzhou’srelevantlegislationinvolvedconservationofhistoricalcity,anddiscussesthesignificanceoflegislativeconservationforthecity.

Keywords:Suzhou;historicalcity;conservation;legislation

中图分类号:TU-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5-88(4)

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的战略思想和战略布局要求之一,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要求。落实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就是要持续推动地方法规、规章及其配套政策建设,以法治方式将名城保护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苏州在30多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程中,在依法保护方面取得了较多的经验,目前已形成相对完善的法规体系。

苏州城始建于公元前514年,最初是春秋吴国的都城,由伍子胥“相土尝水、象天法地,造筑大城”,周围四十七里,建城后虽屡有兴衰,但迄今2500余年城址未变。历经发展,至唐宋苏州城水陆并行的双棋盘格局便已形成,北宋《平江图》展示了当时的城市布局和风貌:稠密的河道纵横交织成方格网,大量的桥梁穿越其间,街巷与河道紧邻和平行。改革开放以来,苏州古城的保护逐渐成为政府、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共识,古城保护理念经历了从点到面,再到“全面保护”的演进过程。进入新世纪后,随着苏州整体社会经济转型发展、城市行政区划的优化调整,古城在城市结构中的职能得到进一步优化,整体保护的效果越发明显。同时,在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苏州自身的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条例、办法和规定,为名城保护规划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1]。

1由政策主导转向法治引导

苏州对于名城保护的法制和制度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再逐步完善的过程,保护逐渐迈向系统化、大众化、法制化阶段,这期间政府的角色也开始逐渐由项目的直接参与者逐渐过渡为城市的监管者,从微观运作走向宏观调控[2]。

1.1政策引导为主阶段(1978~1992年)

自改革开放至1990年代初期,特别是1982年国务院首批公布苏州为全国24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以来,苏州的历史文化保护主要是在政府决策的指引下通过规划引导进行的。关于城市保护方面,只有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和1990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这两部法律真正涉及城市保护方面的条款较少,且多为原则规定,如《城市规划法》仅在第14条提到要“保护历史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的原则。在地方法规层面,江苏省在1988年出台了《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这一阶段城市保护规划的作用相当突出,主要是由政府根据规划制定保护政策,1986年编制完成“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确了“全面保护古城风貌,积极建设现代化新区”的指导思想,以政府为主导,通过规划编制,对一批文物古迹进行修复,并对文物、古迹、古建筑进行摸底调查,初步确定了古城保护的基本原则[3]。

1.2法规体系初步形成阶段(1993~2000年)

这一时期,从国家到地方都开始重视历史文化保护的法制建设。1993年4月,国务院批准苏州市为“较大的市”,使得苏州开始拥有地方立法权。

1995年通过《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针对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做出规定,明确古城保护范围为“护城河内的苏州古城,山塘街、山塘河和枫桥路、上塘河,枫桥古镇、虎丘和留园、西园地区”,并提出保护要求,这是首次将古城保护纳入地方法规,影响深远。1998年国家文物局出台《考古发掘办法》,苏州市也先后出台了《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一些规章。此后,又针对园林、河道、古建筑、古树名木等条口,先后出台《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苏州市区河道保护条例》、《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初步建立起名城保护的专项法规体系。

1.3法规体系逐步健全阶段(2001~2011年)

这一阶段,古城保护的概念进一步拓展,更加整体、全面的保护业已形成,名城保护的法制体系逐步健全。特别是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同步推进,出台或修编了大量有关古城保护的相关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2003年《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颁布,是首部针对苏州市域范围内的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规章,进一步明确了苏州古城的保护范围,并对大市范围的保护提出要求。此后,又出台《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仅在涵盖面上,同时在纵深上也不断加强,形成当前历史文化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对完善的四级体系。

2008年以来,关于遗产保护的法规体系建设又对原有的概念范畴进行了拓展。国务院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和苏州市也先后出台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地方法规,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出台了《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等部门规章,苏州市政府则出台了《苏州市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苏州城市保护的法规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1.4法规体系补充完善阶段(2012年至今)

在这一阶段,随着行政区划的调整,原有的一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面临着覆盖面的变化问题,还有一些规章需要升级为地方性法规。苏州2013年颁布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作为苏州现行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完善和补充。同时,随着行政区划整合的到位,还会有更多的法规、规章需要调整和出台,以形成更加完善的名城保护法制保障。

2多层次互补的名城保护法规体系

我国的立法结构是采用复合多级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现行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体系同样遵循这一模式(图1)。

总体来看,苏州目前现行的与名城保护相关的法规体系,根据其立法的对象及其目标的不同,以“两法一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基础,大致可以将其分为5个类型: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规体系、配套保护法规体系和行政处罚法规体系(图2)。

2.1名城保护的城乡规划法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母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苏州市及其职能部门先后针对自身区域或部门的管理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规章。

由于城乡规划的相关立法覆盖面极广,包含城乡规划的各个方面,而历史文化保护问题仅是城乡规划系统中的局部问题,因此主要的上位法律和法规中对于历史文化保护问题的阐述一般都比较模糊,只做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城乡规划法”共70条,其中针对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只有第31条:“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在市级层面更为具体,如2013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的内容共有17条,其中就有12条与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直接相关。此外,还有一些规划管理的法规或规章会部分涉及到名城保护问题,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等。

2.2名城保护的文物保护法规

关于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比较完善,相关的法规和规章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为母法,目前已先后经过了5次修订,其中“不可移动文物”部分,重点是针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相关的管理规定。

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省、市所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关注的重点都是“不可移动文物”部分,既涵盖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问题,也涵盖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此外,还有一些与文物保护相关的派生法规和规章,如《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等,共同构成了针对世界遗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保护的法规体系。

2.3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规

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是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重要基础。江苏早在2002年就颁布了《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对于江苏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2003年的《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对于规范苏州市域范围内的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立法工作逐步深入,2014年开始生效的《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即是针对古村落保护的最新立法。

2.4名城保护的配套法规体系

名城保护的配套法规是在对城乡规划和文物保护法规体系下,对某些更加具体的保护目标制定的具有更强针对性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按照不同的保护对象,这些法规的类型大致可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园林、古树名木、古建筑、河道、世界遗产、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消防安全等八个专项保护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省、市级层面均有立法,江苏省、苏州市层面也有相应的规章制定包括《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形成比较完善的立法体系。对于风景名胜区,在在国家、省、市级层面均有立法,如《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但目前仍缺乏相配套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细化。

2.5名城保护的行政处罚法规

行政处罚的法规建设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母法,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依据该法律制定。在苏州地方立法方面,主要是针对城市违法建筑的拆除问题进行了立法,包括2000年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及2004年的修正决定、《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在部门规章方面,国家文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针对文物管理、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等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3苏州名城保护及其立法成效

苏州古城保护的经验说明,因规划在管理实践中的约束力不足,要使名城保护规划真正落到实处,相应的规划管理要求必须及时上升到法律和规章层面,使保护规划成为具体的制度,用制度来约束名城保护管理的行为,才能保障古城持续健康的发展。

自1993年苏州开始拥有立法权开始,在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苏州自身的特点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了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目前,直接与古城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化文件共有28件,其中城乡规划方面有4件、文物保护方面5件、名城名镇名村方面8件、配套保护方面8件、行政处罚3件,此外还有一大批间接与古城保护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文件,构建起了相对完善的名城保护法规体系。目前,第五版的《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30)》已经获批,这一版保护规划结合了当前国际和国内名城保护领域最新的研究成果,也是在行政区划调整之后完成的,尽快将这一规划中的重要思想上升为地方法规正成为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当前任务。

参考文献:

[1]邱晓翔.苏州古城的保护历程[J].城市与区域规划研究,2009,(2),1.

[2]苏州市规划局,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30)[R].2013.7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篇6

本研究以广州(我国最早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为例,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尝试从多角度、深入地探讨现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经验与问题,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为新形势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出谋划策。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体系广州

中图分类号:G273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转型的新形势下,城市面临土地资源紧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迫切要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虽然得到不断重视,但在城市建设及改造仍快速推进的现实背景下,往往面临新的问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涉及多个层次,包括了文物建筑、历史街区等物质层面的研究,也保护城市特色等非物质层面的研究。广州作为我国最早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关政策有较早的探索,已初步建立了以物质层面为主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但在城市快速发展更新的背景下,历史文化的保护仍出现诸多新问题,值得总结探讨,并对未来的名城保护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1、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1982年,广州成为我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1999年3月,《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自此,广州逐步建立起从市域到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多尺度、多层次名城保护规划体系,包括了市域――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四个层次的历史文化保护(如图1)。

图1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作者自绘,资料来源:广州市规划局名城保护处。]

在政策法规方面,在遵照国家层面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2012年)、《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2013年)等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规体系:《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9年3月1日起实施,现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正在修编;《广州市历史建筑与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2014年2月1日起实施,为街区尺度、建筑单体尺度的历史文化保护提供依据。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特点

2.1保护规划及政策日趋完善

市层面的法定规划及政策法规从2012年起相继出台,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规划及政策法规从不同尺度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进行了控制。2013-2014年,《广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广州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通过市名城委的审议,在报省政府审批的同时向社会公布,虽未真正受到法律保护,但可以通过公众监督保护。对文化遗产单体尺度的保护,更有可实施性。同时,《广州市历史建筑与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广州市历史建筑与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第五条。]建立了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市、区联动的保护机制,即“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并将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这样的保护责任机制更能驱使政府落实保护,而不仅停留在宣传的层面。

2.2媒体及公众参与逐步强化

多个媒体关注广州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新快报》对此进行了长期的跟踪报道,据初步统计[根据《新快报》新浪微博2011年8月以来包含“历史保护”的微博数量进行统计。],从2011年8月至2014年6月,《新快报》对历史文化保护的相关报道达198条,平均每月报道5-6条。在媒体积极跟踪历史文化保护现状的同时,历史文化保护、文物保护、古建筑保护、城市规划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也借助网络、报纸等平台,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出谋划策。

2.3保护工作可实施性日渐增强

结合广州市第五次文物普查,对全市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线索进行全面摸查,为落实名城保护提供基础数据。普查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核对,为推选确定历史建筑名单、实现对历史建筑单体及周边地区的保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普查通过建立不可移动文化遗产数据库,将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线索信息融入规划审批体系,使规划编制及审批过程能便利地读取相关信息。这样的信息系统建设,有利于将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规划审批更好地结合,从规划控制的层面落实保护,使保护工作更具可实施性。

2.4保护工作面临更多的利益主体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往往涉及有一定历史的地区,与地区更新改造密切相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必然与旧村、旧城的居民以及开发单位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复杂的利益主体相互作用下,名城保护工作出现一定困难。政府希望达到地区历史文化保护与发展的双赢,旧村、旧城的居民希望实现自身的利益,开发单位希望通过地区开发达到收益最大化,社会公众希望保护历史文脉、历史建筑等公共资源。在多个主体利益不一致的现状下,出现了业主抵制历史文化保护的问题,也阻碍了文化遗产的保护的推进。最典型的是2013年大塘村民拆毁初步列入文化遗产线索的老房子,沥窖村等城中村居民联合向政府反映其反对将自家房子列入文化遗产线索的诉求。

3、新形势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建议

3.1更加注重立法及政策制度的先行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要有法可依,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加快《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修订,同时应尽快出台历史建筑的修缮保护的配套文件。

现有的历史建筑名录通过市名城委审议后,还需一系列的完善工作,如落实建筑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坐标、地形图等,该名单需经省政府审批才正式公布生效。漫长的报批周期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起弱化的作用,因此,应考虑简化历史建筑的报批程序。同时,对于比历史建筑保护效力更低的传统风貌建筑,暂时有相关的政策法规,也需进一步完善。

3.2保护理念上应与时俱进

倡导以历史文化保护为前提,对地区进行有机更新。在物质更新层面,应在保护整治规划中对有价值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并且考虑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退让、控高,保护地区肌理,周边建筑色彩、体量等相关的景观控制要求。同时,在具体地区的保护规划中,应注重恢复地区的活力,因地制宜地对地区产业定位进行研究,通过引入产业盘活地区经济,通过环境的改造、公共服务配套的完善、建筑的活化利用等多种手段提高地区的价值。另外在社会文化层面,应注重城市文化的再生,历史文脉的延续,以及培育有活力、有文化认同的社区网络。

3.3保护制度设计应更全面,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新时期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多主体的利益,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有更周全的考虑。尤其对于产权私有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应在明确业主保护责任的同时,明确相关的权利,引导业主愿意进行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考虑建立对文化遗产线索的修缮资金申请、修缮规划要求、完善补偿机制等,多方面制定细则,保障文化遗产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需进行更新改造的地区,应考虑对开发主体进行规范,如在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线索征收过程保障业主的权益、在开发建设中严格落实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及活化利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认定,并且迫使开发主体更细致地考虑地区的改造需求,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前提下进行地区的开发规划设计及改造。

参考文献:

[1]李燕,司徒尚纪.近年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究的进展[J].人文地理,2001,05: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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