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管理方法(6篇)

666作文网 0 2026-05-13

学校体育管理方法篇1

引言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深化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阶段,为更好地实现高等院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的主要任务,高校应坚持确立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和治校方略,源源不断地向国家、社会输送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国家法治建设的可靠接班人。

一、高校依法治校的法理依据

(一)高校依法治校的科学含义

高校依法治校具有自身的科学含义:从宏观层面上讲,以国家机关、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为主体,高校为客体对象,从外部依法管理和规范高校的行为并保障高校的合法权益,管理与学校有关的事务。在这个层面上,依法治校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对高校的各项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依法管理。另外,高校坚持“依法治校”理念自主办学,即指高校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依靠广大师生员工,包括高校各行政机构管理人员,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高校大学章程和规章制度,整合高校资源,处理高校公共事务和对外关系,保障高校师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确保高校各项工作依法进行,从而实现高校的民主法治和科学管理,推进高校教育事业发展完善。

高校依法治校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以法治取代人治,充分体现“法律至上”的高校教育管理服务理念,坚持民主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公正公平等法治原则,弘扬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高校依法治校是一种法治活动,这里的“依”是指“依据、依靠、根据”之意,即指根据高校教育管理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可靠性,有效地将高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职能的发挥纳入到法治化的体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高校依法治校,这里的“治”,不是消极利用法律法规当做治理、管制的手段或工具,而是指高校坚持法治理念,将治学治教、管理服务等办学行为有机结合起来,在高校管理服务、评价预测、教育引导、教学科研、后勤保卫、医疗保障等各项工作中实现“依法行政、管理、服务”。高校依法治校的实质意义在于充分体现“法治”价值,依据国家、地方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高校最广大师生员工的基本权益和保障学校的合法利益,不是简单粗暴地实行一部分人管制另一部分人,而是在高校树立法治理念,提升法制意识,提高法治能力,实现学校师生自觉依照法律法规和大学章程约束规范自我行为,真正做到知法懂法,遵法守法。

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长足发展,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治教是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深化落实教育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有效保证了教育管理服务效率的提高。高校肩负着为国家强盛,民族发展,社会进步培养高素质人才的神圣使命和重要责任,必须坚持依法治校,在高校教育领域践行依法治国,依法治教,贯彻落实国家治国理政方略和教育发展战略。依法治校,要求依法理顺国家、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依法协调处理好校内师生员工的利益关系,高校坚持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健全法治管理运行机制,实现高等教育领域的法治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培养出更多法律意识高、法治理念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高校依法治校的法律法规

高校依法治校最根本的特点就是强调法律依据,法治体制,学校要依据国家的宪法、教育部等行政部门的法规规章以及高校的大学章程、校纪校规,不断提升自身办学质量,提高学校管理服务法治化水平,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教育制度体系规范化,促进高等教育朝现代化方向发展。2003年7月17日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在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和运行的制度化、程序化。”[1]确立了依法治校的科学含义。2012年11月22日,教育部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2]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治校的总体要求,为依法治校提供了政策指导,对依法治校各项工作的落实进行了全面部署。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依法治校首先是依宪治校,我国高校依法治校不仅要遵守与教育机构相关的法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学校各管理部门还应当遵守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教务处要执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财务处要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人事处要执行《教师资格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等,学生工作处要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兵役法》和《国防教育法》等。此外,后勤管理处要执行《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和《卫生检疫法》等等。各教学单位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各个高校根据不同专业教学特点,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应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实现国家法律系统化,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系列地方法规,高校作为学校管理部门也应当遵守。此外,高校师生还应遵守适应高校自身发展规律和特色的大学章程和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三)高校依法治校的指导思想

教育乃百年大计,是国家的强盛之路,是人民的幸福之源,是21世纪中华民族复兴,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重要保障。我国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为人民服务,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应当是为人民造福,高等教育要坚持以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坚持依法治校,遵守国家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办学宗旨,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高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校长依法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教育服务作用;依据??家和地方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建立适合学校改革和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和大学章程,规范办学行为,优化校内资源配置,建立法律组织机构,提高高校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建立现代化大学章程和校规校纪,全面加强依法治校的法治程序化和制度规范化,创建有特色,高水平,法治化的高等学校。

二、依法治校是高校深化改革的必然选择

高校依法治校,依法加强高校管理服务、教育教学等方面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发挥法治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坚持依法治校,是改革人才培养机制,优化办学体制,推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选择;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和教育改革方针政策的具体表现,是维护高校安全稳定,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校园的必由之路。

(一)依法治校是高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客观需求

依法治校,依法完善高校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一流大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大学培养人才、教学科研、服务社会、传承文化的职能,使得高校教育成为社会进步的发动机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现代大学制度,本质上讲就是建立在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基础上,通过优化完善高校教育管理服务结构,依法协调处理好高校内外部的各种关系,形成高校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有效运行机制,构建促进高校健康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依法治校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特征和必然选择。纵观世界一流大学,“恐怕其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坚持依法治校”[3]。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一定程度上,传统高校管理服务中存在着人治现象。高校深化改革,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是教育客观规律决定的,也是历史时代的必然趋势,高水平的大学需要高水平的管理服务,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提升自身法治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实现依法自主办学。

(二)依法治校是高校适应国家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国民法治意识,办好人民满意大学的客观需要

依法治校是高校适应国家政治经济发展需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高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体现。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是高校教育的根本价值所在。为适应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高校教育的办学体制、教育理念、办学规模、组织形态、管理服务等各个方面都在不断深化改革。高校为国家社会各个领域、各项建设事业源源不断输送和储备人才,是国家社会培养人才的基地。高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法学研究,提升师生法治意识,建设校园法治文明,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法治专业人才,直接关系到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效果。因此,依法治校,是培养国民法制意识,推进依法治国长足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直接途径。

(三)高校依法治校,是推动教育深化改革,提高办学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对教育事业全面深化改革进行整体部署,高校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是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和重要内容,促进大学办学质量提升,确保高等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方向,推进高校内涵式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高校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和永恒主题。高校领导者和管理者需要提高自身法治素养,树立法治理念,依法有效整合校内资源,提高依法治校管理水平,变革高校管理结构,促进教育服务向、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依法治校要求摒弃传统的“人治”“行政管理”的治校理念,使高校的常规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规章制度办学,依法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弘扬法治正义与权威,构建法治校园,实现校务公开、公平、公正,促进高校教育改革事业顺利进行。

实现教育现代化离不开高校主体地位和积极作用的发挥。在教育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其教育体现出来的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等现代化教育的特征,是当前我国高校教育需要发展完善的重要内容。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证。”[4]2003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实行依法治教,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1]高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的主要场所,肩负着推动国家社会教育现代化发展的神圣使命。坚持依法治校,全面深化教育改革,提高办学质量,才能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的目标。

(四)依法治校是构建和谐校园,维护师生权益的必由之路

依法治校需要高校建立起维护和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的规范渠道,以利于依法化解矛盾,解决冲突,构建民主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高校充分尊重和保障学校师生的民主权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生为本”,依法治校,是高校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学生主体地位的具体表现。现代高校教育的基本特征是“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教育民主和学术自由,尊重、维护、保障师生的民主权利,是实现高校民主校园,和谐校园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证。《宪法》《高等教育法》等国家大法及相关法规,明文规定保障受教育者的基本权益。要实现高校师生的真正民主,学校需要建章立制,设立相关大学章程,构建完善高校管理体制和结构体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校内规章制度,理顺校内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确立适合高校自身特色和发展需要的运行机制,发挥高校最广大师生员工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权力监督约束。校园的安全稳定是构建民主、和谐校园的前提和基础,维护高校安全稳定,才能为依法治校和深化高校改革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高校全面健康发展。坚持依法治校,充分发挥体现最广大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规章制度所具有的的正义性、权威性,弘扬法治文明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法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化解矛盾,消除校园安全隐患,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处理好高校内外各方面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治校,规范办学,构建民主、和谐、平安校园,促进高校健康、创新、可持续发展。

三、当前我国高校依法治校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依法治国方略和高校教育深化改革等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治校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和收获。1994年的《教师法》,1999的《高等教育法》,2003年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民办教育促进法》,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2年教育部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等法律法规建构起一个高等教育的法治框架,为高等教育深化改革与依法治校提供了指导方向,确立了法律依据。然而,当前我国高校依法治校进程中仍然存在诸多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的方面。

(一)传统人治存在,法治意识淡薄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以“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的基本治理方略,党的十六大发展完善了“依法治国”理念,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全面推进我国法治进程,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广大人民最高意志和利益的综合体现。然而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传统的人治观念依然存在,“人治”作为历史的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传袭下来,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在高校教育管理服务中表现为领导者和管理者的意志想法决定学校的发展方向和治学行为,高校的规章制度因领导者改变而改变,造成高校管理非法制化状态,运用政策和行政权力管理高校的现象。“人治”观念并未根本消除,法治意识淡薄,依然存在“权大于法”“人大于法”的思想,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会导致高校教育管理过程中不和谐因素和侵权现象存在,违背“法治”理念。高校长期实行轻法治、重人治的行政教育管理模式,师生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淡薄,不能知法懂法,不会依法维权,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严重影响到依法治校的发展进程。

(二)高校“行政化”问题犹存

高校现行的内部管理体系“行政化”问题严重,管理者长期以行政手段代替法律手段,无法保障师生合法权益,阻碍依法治校发展进程。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提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表示,“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5]。2015年1月国家教改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但是政府与高校权利界限不清,行政化倾向依然严重存在,部分高校无法完全实现依法自主办学,高校内部章程制定审核执行困难。此外,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不平衡,行政权威和行政权力在高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中泛化,甚至导致学术被工具化、政治化的现象产生。如何恢复学术权力的地位,是高校深化内部管理结构变革的重要内容。去除“行政化”干扰,培养高校良好学术氛围,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科研创新发展,实现高校教育管理职能,需要依法治校来保驾护航。

(三)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高校规章制度不健全

国家《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明确提出了高校具有自主办学权,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需要依法接受监督,在高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的具体实践中,很多规章制度与当前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不相适应,可操作性不强。高校教育运行中政府、社会、高校之间的权责关系、利益分配等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立法体系亟待完善。因此,需要深化改革,创新研究,扫除陈旧教育法律法规的体制性、制度性障碍,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事业现代化发展。要建立起高校法律顾问机制,结合高校实际,特色立校,依法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体系。高校应深化加强师生法治教育,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校园法治文化,推进依法治校进程,实现法治入耳入心,人人知法懂法,学法守法,遵法用法。

(四)高校法制监督力度不够,教育司法不完备,程序施行不严谨

当前,高校依法治校中缺乏权威性、法制性的民主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部分工作的随意性以及违法腐败现象的出现。高校法制监督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民主监督主体职责不清,标准不够明晰,分工不明确,权威性较差等。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需要法制监督,需要司法严明予以保障,否则就会出现领导者、管理者不但行为失范,而且会严重脱离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行使相应权利的主观性较大,失去法制的规范化,高校的民主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现代法治在一定程度上追求程序性正义,同时,程序性正义又是现代制度文明的集中体现。高校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执行程序中,师生参与度有限,缺乏严谨的审议程序和民主评议,致使高校师生对规章制度的认同感和使命感较低。这些困境严重阻碍了高校依法治校的发展进程。

四、推进高校依法治校的路径

(一)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师生法治意识,为推进依法治校夯实思想基础

开展普法教育,加强法制建设,是推进依法治校的基础性工程。法治是一种倡导自由和谐、规范有序的治理模式,是社会进步和制度文明的重要标志,高校是传承社会文明的殿堂,推进高校依法治校需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校园法治文化,开展校园普法教育,提高师生法律维权意识。强调:“意识形态工作关系党的前途命运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6]高校党政领导要加强自身法制建设,学法用法,依法决策,提高依法执政和管理的能力,做好高校依法治校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高校要在学校领导、管理人员、师生员工中进行法制培训,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法治理念,提高法治意识,培养法治能力,依法规范行为。邓小平曾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7]加强高校法制建设,要求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责任感,提升法律素养,提高领导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法治意识是依法治校的?P键所在。因此,高校要创新普法教育宣传的方法、形式和载体,构建立体完整的法制传播体系,充分发挥校园广播、网络、校内橱窗、校报、电视等多媒体的重要作用,举办各种法制活动,开展普法知识竞赛、专题讲座,加强法制培训,印发法制读物等等,使得依法治校深入人心,营造高校学法懂法、遵法守法、讲法用法的校园法治环境,为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健全校内规章制度,为推进依法治校提供法律依据

1.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是根据高校教育在改革进程中进行立法的,一定程度上,是对高等教育改革成果的总结性、规范性确立,本身具有规定的滞后性。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教育改革不断深化,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立法表现出数量少,整体滞后等问题,为适应当前教育深化改革发展的需要,要求不断完善和提升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好法律法规与大学自主办学之间的关系,加强法制建设,为高校教育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为依法治校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2.制定大学章程,健全高校规章制度。根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是国家教育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延伸体现,也是高校深化改革,自主发展,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法律依据。构建科学民主、健全完善的大学章程,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推动高校依法治校的有效途径,促进了依法治校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除了制定大学章程之外,高校应当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高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个方面的规章制度,完善学校教育管理服务体制,使得高校各项工作都能做到有法可依,确保依法治校有序推进。

(三)优化高校管理结构,建立民主监督机制,为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制度保障

1.优化管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当前高校管理结构不合理,管理制度行政化问题严重,直接影响了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科学规范、健全完善的管理结构和制度,是有效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保证。高校应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监督、依法治校”的运行体系,弘扬法治精神,以法律方式实现高校管理结构和制度的法治化转型,最大限度保障高校的自主办学权和学术自由,推动高校法治化进程的同时有效发挥高等院校自身的办学特色和专业特长。坚持依法治校,要求确立高校党委领导的核心地位,全面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校长依法行政,运用现代化、法治化的管理理念和治校方法,协调处理好高校内部各种关系,强化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规范和岗位职责,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2.加强民主监督,保障内部约束。坚持依法治校,高校应建立完善的民主监督机制,保障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构建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是第一要务。法律法规,大学章程及规章制度,需要科学的决策作为贯彻实行的基本前提和保障。高校在改革?l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当依法遵循集体研究、集体商讨、集体决策的原则,促进民主决策,坚守决策程序正义,保障高校决策的科学性和正义性。此外,高校依法治校要坚持校务公开透明,建设民主公正的文化氛围,以“公开、公正”作为高校各项工作的常态,建立校务公开程序,严格按照程序执行。调动并发挥最广大师生的积极性,提高高校师生的法治素养,参与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监督,优化各种利益关系,建立民主科学、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高校管理服务体系。

3.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坚持依法治校,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坚持党委领导,尊重校长法人地位,建立高校法律顾问的专业机构,健全法律顾问制度,高校在面临重大法律问题、法律纠纷及规章制度决策时,必先咨询法律顾问意见,通过专业法律机构审核,确保高校教育管理服务法治化进程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在高校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普法组织机构,负责学校普法教育及推进依法治校的日常工作,为高校师生维权提供制度上、法律上的有效途径。作为高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的法律审核机构,通过进行相关的法律咨询,促使高校各项建章立制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及地方法规,成为“良法”,指导高校依法治校“约束公权、保障人权”,以法律手段处理解决校内外矛盾纠纷,维护高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考核力度,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

大力推动依法治校进程,促进高校依法治校科学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的评判标准,采用有效的测评方法,明确依法治校的发展水平和进展阶段。高校考核评价机制,是在高校依法治校精神实质分析与概括的基础上,将高校“法治”的内在要求与外在体现分解细化,从而形成一套科学的测评系统,要求全面覆盖到依法治校的各方面主体内容,结合先进的现代评价方法,依法制定考核评价机制的具体激励办法,对考核评选激励的范围、条件、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充分发挥考核机制的鉴别、选择、强化作用和督导激励功能。此外,高校还应建立并完善依法治校的信息反馈系统,使得民主监督、考核评价常态化,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高校应建立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提升高校教育管理服务,推动依法治校长足发展。

(五)坚持德法兼治,构建高校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学校体育管理方法篇2

关键词高校去行政化措施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

TalkingaboutAdministrationReformin

OurCollegeEducationManagement

HEIPingsheng

(SuzhouHealthCollege,Suzhou,Jiangsu215009)

AbstractOurcollegeadministrativemanagementsystemistheproductofplannedeconomy,theadministrativemanagementoftheuniversityviolatedthelawofdevelopmentofeducation,imprisonthespreadofnewideasandtechnologicalinnovationvitalityuniversityfunctionsdue.Makehighereducationeducationalfunctiontoreturntosociety,sothatuniversitiesbecomethenewculture,newknowledgeoftheorigin,collegesanduniversitiestoleadsocietyforwardtotheultimategoalofadministrativereform.

Keywordscollege;de-administration;measures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高校现行的管理体制显现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影响着人才的培养和科技的创新,阻碍着高校自身的发展。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呼声强烈,高校的行政化管理体制应成为改革的着力点。

行政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它属于国家的范围,即公务活动,特指只有行政机关或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高校行政化是指高校在办学理念、职能配置、组织建构、运转机制、决策管理等方面呈现出与行政机构相似的属性。教育管理中的行政化使得学校的自主管理与自主经营虚务化,违背了教育的客观规律。高校行政化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对学校管理的行政化,二是学校内部管理的行政化。

1高校行政化根源及其弊端

高校行政化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以及高校中行政和学术人员对行政资源的依赖。我国高等教育行政化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在高等教育方面,政府直接参与高校的举办权、办学权和管理权,教育经费绝大部分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并决定着这些资源的分配和使用,高校的招生、专业设置、教学及科研立项等教学活动都要得到政府的干预、批准。更具行政化特点的是国家用行政级别划分高校等级,并掌握着对高校领导的任命权、考核权、评议权。高校领导是政府的代言人,具有政府官员身份和级别,同样用行政的管理模式对学校教学、科研等事务及人员进行管理。政府意志渗透到高校教育管理的各环节。这种行政管理体制削弱了高校教学自主决策能力,限制着教育功能的充分发挥。削夺了高校应有的自主办学权利。高校领导的政府官员角色,往往造成教育行为上的僵化和对高校民主管理和创新的压制。这也是高校行政化最显著的弊端。

上述官本位思想也体现在高校自身的组织管理体系中。高校的管理权力掌握在行政领导手中,领导的个人意志充斥到教学科研、职级评定、人事聘任、经费使用等各环节,拥有最终的决策权。行政领导同时也是教学科研负责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政教不分,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和职工缺乏话语权,民利得不到体现。高校管理的行政化在广大教师中形成某种偏离教学的价值导向,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往往有着高人一等优越感。事实上,在日常的管理活动也处处显现出行政等级思想,行政领导的地位突显,尊权力而轻学术的思想氛围,诱导着教职人员去积极地争取行政管理职务。

高校的行政化管理,压制着学校教书育人的民主气氛和教职工的自我意识,冲淡了高校应有的浓郁的学术和科研氛围,使高校失去了应有的科技创新和思想活力。

2高校的去行政化管理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所谓高校去行政化,就是要降低高校行政管理色彩,遵循教育规律,建立多层面的教育管理体制。主要归纳为:一是减少行政对高校办学的干预和管理,让高校有更多的自。二是高校内部要减少行政权力对教学的影响,树立管理即服务的理念;三是去除高校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

“去行政化”的改革目的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现“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是高校改革的首要任务。逐步取消高校的行政级别是改革的基本要求。2010年2月,国务院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划纲要》提出“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同志对此强调,“高校行政化的倾向需要改变,大学最好不要设立行政级别”。2000年,中组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事业单位管理办法,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

事实上,在高校管理中,也采取过淡化行政化管理的措施,倡导教授治学,使教授不仅仅在教学、学术研究中,而且在学校的管理事务中,发挥出积极作用。例如在各高校建立的学术委员会,在职称评定等学术事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机制保障,日常的学术管理仍然是行政领导管理模式,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教授治学。

3政策的保障是进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基础

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目的就是要淡化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管理者地位,通过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进行宏观的管理,把管理权与举办权进行适度的分开,充分发挥高校的办学自。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面临新的机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在法律上赋予高等学校法人地位,规定了高等学校在办学上相对独立的办学自,政府部门相对于高等学校应当是一种行业性的管理者,而非参与者。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新教改方案要求:“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社会各行业也表现出参与高校人才培养和投资科技创新的热情。事实表明在国家教育经费投入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高校建设,可极大地提高高校科研能力,培养出大量的实用型高级人才,充分地实现高等教育社会效益。

4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方向及措施

2006年的《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解决当前制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问题,以及实现对教育的宏观管理、法治管理、绩效管理等目标。

政府角色需重新定位,即政府作为教育行业的管理者应脱离举办者的角色。其工作重心应放在制定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把握高等教育发展方向,保证教育的财政投入,有效地发挥预算调控功能,实现教育事业统筹规划,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即担任监管者和出资者角色。恢复高校管理自。从立法上规定高校权利义务。《教育法》明确高校“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高校作为独立法人单位,作为行业组织,应从政府的隶属体系中脱离,行政级别自然取消。

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适当分离,实施教授治校。行政管理人员应脱离教学、科研领域,消除行政负责人的学术、科研领导权。建立起行政权力系统和学术权力系统,明确职能,行政权力服务于学术权力。建立高校董事会,强化其法律权利和义务。学校董事会,由社会不同阶层如政府、社会人士、高校教授等方面人员组成。负责学校事务管理,对学校的发展方向、经费预算、校长选聘等事项进行决策。实行高校校长遴选制:实行校长聘任制度,由高校董事会决策,面向社会公开征选,扩大社会参与面,入选人员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进行任命。做到因事选人,聚集民意,提高校长的权威性。校长应职业化,明确校长的权利和义务。校长应脱离教学和学术研究工作,避免行政权力对学术研究的干扰。这也是世界各国大学管理的普遍做法。

精减行政管理机构,实行行政岗位聘任制。依据学校教学管理需要设置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岗位实行职员制度,取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级别,行政管理人员的职级参照教师职称晋级模式,待遇应按其评定的行政职称等级标准执行,如现行的助理研究员、研究员等行政职称评定办法,行政负责人工资由其职称和岗位补贴组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实行聘任制,由校长选聘,校董事会任命,限制任期时间,这样有利于管理创新,增强活力,真正做到能上又能下,以达到更好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

建立健全高校学术和教学委员会制度。在学校章程中规定其权利和义务,赋予其独立行使学校学术研究和教学指导的权利,发挥其教学管理和决策作用,平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机构中主要由教授、学术研究人员构成,吸收优秀的教师参与到高校教学管理工作中,实现学者治校、民主化管理。

建立高校自我约束机制。建立由政府、社会行业代表和高校董事会组成的监督体系,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教学质量评价。加强学校职代会法律地位,消除职代会的行政化色彩,使民主监督真正地制度化、经常化。职代会的民主监督应贯彻于学校管理如教学、科研、管理及师生生活等各个环节,学校的决策等重大事项都要经过职代会通过方可实施。建立利益激励机制,对各方权益进行保障。把司法监督纳入到高校办学活动中,促进学校内部各项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对学校在决策、教学、人事聘用等各个环节实施法律监督,为学校、师生等主体的权利、义务提供司法援助,使学校的管理在更加公平、公开的环境下运行,真正做到依法治校。

教育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逐步取消高校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建立符合我国高校教育特点的管理制度,建立起一种大学自我发展又自我约束的制度是教育改革的目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教育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让教育回归社会,实现高校的社会教育功能也是教育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参考文献

[1]陈学飞.中国高等教育研究50年.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

[2]汪燕.高校行政管理特点及效率问题刍议消费导刊,2008.1.

学校体育管理方法篇3

权力是教育管理的基石,在政府中心治理模式中教育管理权力几乎被政府垄断。正是认识到政府对教育事业的管理权限统得过死,我国自1985年开始推行“简政放权”的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教育管理权力在政府、学校和社会之间的重构与改组。随着权力重心向地方政府和学校的下移,教育管理权和学校办学权配置的合理性得到提升,较大程度地理顺了政府和学校的关系。经历了30多年的教育体制改革后,人们逐渐认识到阻碍教育事业发展的除了管理权和办学权,关键还有一个评价权的问题。因此,在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中,明确提出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以完善教育公共治理。至此,教育管办评分离问题被明确化,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又对其给予了进一步的强调与确认。从根本上看,推进管办评分离的关键,就是要在现代教育治理框架下重新划分教育管理权力的结构并在其基础上合理重组。现代教育治理理念以公民社会理念为核心,倡导人本型、责任型和服务型政府以及公民社会的平等、参与和互惠精神,因而在现代教育治理理念下,教育管理权力就是为了实现多元权力主体的参与合作,保障教育活动能最大化地实现教育功能而合法实施的一种支配或控制力量。现代教育治理中政府、学校和社会都可以成为教育管理权力的主体,但三者在教育的供给、生产和监督活动中承担的主要角色是不同的,因而各自拥有的教育管理权力在性质、作用和关系上也就不尽相同。

(一)政府的教育管理权力是行政性的,具有宏观调控作用。

政府的教育管理权力是基于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能产生的,是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支配力。教育管理职能是政府管理现代教育事业的重要职能,教育管理职能的实现主要依靠政府教育管理权力的实施。政府的教育管理权力是行政性的,它具有法律性、不可放弃性、优先性、强制性和效率性的特点。自建立现代教育制度以来,宪法就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对文化教育事业进行管理的职权和职责,政府的教育管理权力自然具有法律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各类学校,其权限大小应由法律加以确认,不能超出法律授权范围越权行使。并且,政府也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教育管理权力,不能滥用权力。当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政府也不能不作为,即政府必须实施对教育进行管理的权力,否则就是渎职,所以政府的教育管理权力具有不可放弃性。另外,政府的教育管理权力是国家介入公共教育事业的体现。国家往往通过设立教育行政机构进行教育事务管理,借助国家强制力实现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保障[7]。因此,政府的教育管理权力拥有一般行政权力所特有的优先性和强制性。换言之,政府的教育管理权力在执行过程中,不需要征得管理相对人的同意便可单方行使自己的意志,因为他们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如果中途遇到阻碍,政府可以运用强力手段或借助司法来保证权力效力的实现。教育管理权力还具有效率性的特征。追求效率是教育管理的主要目标之一,教育管理权力服务于组织效率的追求。由于政府机构具有典型的科层制特点,政府的教育管理权力也就具有了效率性的特征。基于上述特征,政府的教育管理权力在教育管理活动中主要发挥宏观调控的功能。中央政府通过制定各种政策法规进行宏观的规划、监督和调控,地方政府通过执行教育管理权力进行协调统筹、管理各级各类学校。

(二)学校的教育管理权力在我国是准行政性的,具有微观的调节作用。

学校是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特殊行政主体,与行政性的政府教育管理权相比,学校的教育管理权是准行政性的。一方面,学校是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学校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的行政职权时具有和国家行政机关相同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学校可以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管理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但另一方面,学校又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学校具有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特殊行政主体地位,学校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也就是说,学校只有在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职能时才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非授权范围内学校只是一般的民事主体,其享有的只是民事权利,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学校行使的特定行政职能范围是狭窄有限的,它仅限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具体职能或具体事项。并且,学校与校内师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并非完全行政意义上的上下级关系,学校是育人机构,其教育管理权力的行使必须以尊重师生的主体性为前提。所以,学校的教育管理权力与政府的教育管理权力在性质上是存在差别的,它具有的只是准行政性的权力。当然,学校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它与其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间是一种合作分工的关系,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学校自主管理学校事务的权力是学校在内部管理上享有的一种自由裁量权。政府应尊重学校的这种自,保障学校对教育活动的决策权、指挥权、组织权和协调权,真正落实学校在人事、财务和课程教学上的支配权。实际上,教育管理权力在政府与学校之间的配置是教育体制内部的分权,它是依据教育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内部调节。所以,学校这种准行政性的教育管理权力在教育活动中发挥的是微观调节作用。

(三)社会的教育管理权力是市场性的,具有监督与中介作用。

社会的教育管理权力是政府面向社会进行的体制外分权,其目的就是为了满足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对教育质量的客观评价和监督作用、最大化地实现教育的功能及其效益。高度集中的教育管理权力配置已不适应我国当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随着社会发展程度以及教育事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权力配置应该愈来愈分散化。教育管理权的配置既要符合政治发展需求,也应该建立在合理的社会分工与专业分工基础之上。教育活动在供给、生产和监督上的分离,必然要求教育管理权力在政府、学校和社会之间进行合理的划分,以确保三者在教育活动中的不同角色和作用。政府的教育管理权力主要保证政府是公共教育事业的最大供给者,学校的教育管理权力保障学校教育生产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社会的教育管理权力则主要发挥监督与中介作用。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社会中介组织是减少学校与政府之间冲突摩擦、降低两者之间交易成本和保障教育效率与公平的有力协调者。西方发达国家基本已建立比较完善的教育中介组织,主要运用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和管理方式涉入教育评估、教育拨款、教育咨询以及资格考核等领域。例如,教育评估中西方很多国家都采取项目委托模式,该模式能充分调动各方广泛参与,其形式也很灵活,能有效地保证教育评估的专业性和客观性。因此,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治理离不开市场机制的运作,社会的教育管理权力不同于政府和学校的行政或准行政性质,是具有市场性的能起监督与中介作用的权力。

二、现代教育治理下教育管理权力的重构原则

(一)权责明确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责任的权力,拥有权力就意味着承担责任,权责明确是权力分配的根本性原则。教育管理权力的分配有纵向和横向。从静态的观点来看,纵向上的教育管理权力分配必须注意权力的层级性,使得各级政府都知道自己管理的权限和职责,不能越位以避免造成权力和责任的混乱;横向上的教育管理权力分配主要在政府、学校和社会之间,要明确各自的权力性质和作用对象,避免权力的缺位或权力的滥用。权责不清,最容易出现权力的缺位和越位。总之,权责明确要求理清政府、学校和社会间的权力关系,政府必须从过去的“全能型”转变为“服务型”,从“全能主义”转向“有限主义”。在教育管理权力上,政府主要发挥宏观调控的行政职能,学校和社会则应在微观调控和监督评价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扮演其应有的角色。

(二)权责非线性转移

权责非线性转移是动态灵活处理教育管理权力的得失关系以及权责转移关系的指导性原则。美、德、英、法、澳、日等六国在处理政校关系时都曾遵循权责非线性转移的原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权力得与失的关系并非是“政失即校得”或“校失即政得”的直线对应关系;另一方面权责转移关系并非“责随权走”或“权随责走”的线性关联关系。例如,英国政府在直接拨款学校、信托学校、自由学校等改革计划中下放的经费权或其他决策权并非给予校方,而是交给由家长和校外人士为主体的学校董事会,即并非“政失即校得”的权力得失关系。在学校的课程教学决定权收归中央后,学校和教师并未因此摆脱相应的责任,反而在课程教学中要接受更严格的标准,即并非“责随权走”的权责转移关系。实质上,权责非线性转移原则就是要打破一种线性对应的权力关系观,一方面权力的得失并非是线性对应的,政府、学校和社会三者间的权力分配意味着“得”与“失”之间还有一个中间因素,即得权者并不一定和失权者线性对应,反之亦然。如政府“失去”的权力并非直接下放给学校,而是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介入代为监管或执行。另一方面,权责转移关系并非是线性对应的,权力的转移并非意味着责任的去除。例如,政府向学校和社会分享教育管理权力,但却不能转移其作为公共教育主要供给者的责任。

(三)分权立法

教育管理权力在政府、学校和社会之间的合理重构离不开法律保障,也就是说,他们行使的教育管理权力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其适用范围。要有法可依,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政府、学校和社会三者的教育管理权力性质是不同的,适用的法律关系也不同,但目前三者的法律依据和使用范围仍存有较大的不明确性,这就给重构教育管理权力造成巨大障碍。有学者指出,在政府和学校分权的规定方式上,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学校自的适用范围,而对政府的这部分权力不作明确规定。于是,在实践中往往将学校自以外的剩余权力默认为政府权力。由于我国学校本身缺乏自治传统,并且政府历来有较强的干预惯力,再加上立法本身对学校的自也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这种赋权立法方式造成了立法上的不明确,其结果必然是政府和学校关系模糊。以德国为代表的分权立法是对不同的权力在法律上给予明确规定,这是适合我国权力分配的立法方式。教育管理权力的重构以合法的权力划分为基础,分权立法既是适合我国目前教育管理权力分配的立法方式,也是在教育管理权力重构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在教育立法中应明确规定政府、学校和社会教育管理权力的范围以及需要政府、学校和社会协作才能实现的事务范围。只有立法明确,才能保障政府、学校和社会之间教育管理权力分配的合法性及其重构的合理性。

(四)权力的多元制衡

为了实现多元主体的参与、协商和合作,教育管理权力在政府、学校和社会之间的合理配置必须保障三者之间权力的相互依赖和互相制衡。只有权力的相互依赖才能实现权力的互相制衡,而权力的互相制衡正是为了保障权力主体间的互惠关系,进而激发他们在教育活动中共同参与、协商对话的积极性,体现现代教育治理的理念,满足现代教育多元化发展的需求。政府主导的教育治理中,政府是学校和社会的权力中心,政府与其学校、社会之间权力关系主要是指挥命令的支配关系。市场主导的教育治理中,学校、社会的权力在没有限制的市场营利驱使下必然破坏教育的公益性。因此,在现代教育治理中,教育管理权力的配置既要是多元的,避免单一主体的垄断和支配,也要形成政府、学校和社会之间权力的相互依赖与互相制衡关系,以此保障教育供给、生产和监督的分离,避免权力的膨胀或失衡危及教育的效率及公平。

(五)权力重心适度下移

学校体育管理方法篇4

一、认真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切实把高校在校学生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人口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各高校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公共选修课程,大力开展有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各高校应适应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变化,按照有利于组织协调、提高效率的原则,设立具有独立职能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在负责教职员工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负责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按教职员工、流动人口和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高校的学生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二、切实加强已婚学生的生育管理和服务

各高校要建立在校学生婚姻状况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在校学生结婚情况。已婚学生应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已婚学生《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应当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高校统筹解决。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生育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所在高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妥善解决已婚学生子女的户口问题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要与辖区内高校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管理工作。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学校体育管理方法篇5

课程管理作为一个重要概念,是指学校对教学工作实施管理,从而完成教学计划、大纲规定的教育任务。正确解读有关三级课程”的基本概念,有助于对校本课程管理概念的理解。在三级课程管理模式中,国家、地方、学校各司其职。国家制定总体规划;地方根据国家总体规划,制定地方需要的课程指导纲要,开发与选用;而学校则在国家、地方的指导下,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课程设置与实施。因此,校本课程的管理必须首先保证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有效实施,其次,每所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地开发和组织校本课程资源,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需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学校充分发挥自主管理权,开发多样性的校本课程。校本课程是以学校的教师为主体,开发的多样的、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以尊重师生的差异性和独特性等。基于以上的认识,可以将校本课程管理定义为是指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和学生需要,而对课程进行的安排、实施、开发和评价等一系列的自主管理活动。体育是学校各类课程当中最能反映地方特色和学校特色的课程之一。

由于体育课程教学环境、教学空间、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等方面的特殊性,这对地方和学校来说,各自的地域特征、体育传统等,都是有极大的差异性。因此,在积极施行国家制订的体育课程标准的基础上,应因地制宜进行体育类的校本课程的开发。所谓体育校本课程是以学校体育教师为主体,在具体实施国家和地方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的过程中,结合学校自身实际,充分利用学校周边和学校体育资源的基础上,所设计的以促进学生发展为主要目的的方案。由此可见,体育校本课程不仅指学校体育教师自行开发设计的新课程,也包括学校和教师对国家课程、地方课程进行加工、再创造得到的富有特色的体育课程。在我国,关于体育课程的理解目前比较一致的认识为,体育课程是指学校根据社会的教育目的要求,为学生提供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给学生规定的,或可由学生选择、规范了的体育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内容、学习操作程序和方法,在不同的学段所要达到的体育教育标准的总体设计。因此,本文结合以上论述,对学校体育校本课程管理的定义为:体育校本课程管理就是对体育类以校为本的课程管理。

二、学校体育校本课程管理的理论基础

1.系统论

系统论是研究结构和规律的学问,它用数学方法定量地描述其功能,是具有逻辑和数学性质的一门新兴的科学。贝塔朗菲曾说,系统是由诸多要素组成的,而各个要素的有机组合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系统,强调的是整体性。系统中各要素相互依存,每个要素在系统中起着一定的特定作用,要素之间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否则,脱离整体,各要素将失去要素的作用。管理就是对于系统的管理,而体育管理就是对体育系统的管理,是以系统科学作为理论基础,从本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学校体育管理系统进行详细的部署,进而建立一个高效有序的学校体育管理的组织。而方法体系则是以系统工程、自动化技术和信息技术等作为学校体育管理系统及其子系统的实践方法。根据学校体育管理系统的特点,综合运用系统技术方法,形成一套科学合理且层次分明的方法体系,以实现学校体育校本课程的管理。

2.后现代主义哲学

所谓后现代主义哲学的形成,是同现代西方哲学中各个流派的升降沉浮密切相关,并随后结构主义兴起而发展起来的。后现代主义提倡多维视角和多元方法,以否定、超越西方近现代主流文化的理论基础为基本特征,它表现出反本质主义倾向对现代社会具有很大的冲击。目前,三级课程管理体制要求实施校本课程管理,培养创新意识。为此,在我国课程改革中,后现代主义哲学作为理论基础,为学校课程改革实现了质的飞越。后现代主义课程观鼓励人们怀疑一切现有的知识权威,这对于教育理念的嬗变是一种触动。同时,后现代思想家倡导不同观察者之间的平等关系,鼓励教师和学生自由地通过对话来建构他们自己的课程,教师是学习情境中的组织者和引导者。除此之外,后现代课程观强调尊重个体的差异性,倡导开放性的思维方式和多元主义方法论,提倡以多种方式探究课程知识,强调个体自由和自主。

3.教育未来学理论

教育未来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它以未来学及其相关科学为依托,探索学校教育的未来发展趋势。从教育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到教育的培养目标、内容、手段以及教育管理等都属于这门学科范围,从中探讨学校教育在发展过程中的新趋势,以适应社会的变革步伐。因此,面向未来是学校教育改革的大方向之一。就学校体育校本的研究者来说,应该以适应未来需要为突破口,力争把未来体育教育引入到现在的教育,从而为实现素质教育和终身教育做好铺垫和准备。

三、学校体育校本课程管理理论体系的构建

1.体育校本课程管理的价值体系

弄清体育校本课程管理的价值是管理工作的首要前提。校本体育课程管理的价值追求应该包括健康性、创造性和专业性三个方面。首先,健康性。健康第一”是学校体育课程的本质要求。因此,必须把健康作为体育课程的首要目标。体育教育必须围绕五个领域目标展开,让学生形成正确的体育观,并通过体育锻炼促进身心发展。其次,创造性。所谓校本体育课程所追求的创造性是指参与校本体育课程开发的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体育工作管理者的创造性主要包括体育工作的指导思想、管理方式等;体育教师在体育校本课程的管理过程中,充分做好实现者、组织者、探索者和引导者的角色,不断地修正校本体育课程的内容和方法。而作为学生,要学会思考问题,学会学习,使体育学习达到最优化效果。再次,专业性。主要强调的是体育教师的专业能力。体育教师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直接关系到体育校本课程开发的效果。因此,体育教师必须扎根于教学,要积累、观察、记录并通过对教学材料的研究,使体育课程更好地发挥课程的实质。

2.体育校本课程管理的基本原则

首先,以学生发展为原则。体育校本课程管理要求承认并尊重学生的个别差异,注重学生的全面主动地可持续发展,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素质教育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在校本体育课程开发的决策中要让学生参与。同时,体育校本课程要给每个学生的个性张扬提供了现实条件,从学生的差异及经验出发,提供差异性教育。其次,自主性原则。依照课程管理中的权责分配,体育部门要积极地组织体育校本课程的开发,实现权职的统一。并根据自身的实际,确保体育校本课程的优化实施。再次,全员参与的原则。学校体育校本课程的管理需要学校教师、学生等共同参与。教师是课程开发的主要力量,学生有权对所学的课程项目提出建议。可见,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学校体育课程管理体系,需要学校各方面人员的广泛参与。

3.体育校本课程管理的机构与内容

就学校体育校本课程管理体系的框架来看,需要构建有效的管理运用机制。而对学校体育校本课程管理的组织与设计,就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机构主要包括建立体育校本课程评议委员会”、设置专门的体育校本课程管、成立体育校本课程评价组等。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课程管理计划,对课程定期诊断、评价、修改和校正,使课程系统最大限度地接近课程目标。在体育校本课程管理的内容方面,要紧扣体育校本课程目标。第一,体育校本课程计划管理;第二,体育校本课程标准管理;第三,体育校本课程编制管理;第四,体育校本课程实施管理;第五,体育校本课程条件管理,如教学设施配备、保管及各种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等。除此之外,对体育校本课程评价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教学指导纲要、教学大纲、课程开发等。

4.学校体育校本课程管理体系的模式

学校的课程管理模式是在实践中发展,传统课程管理模式主要有学校课程管理的专业模式和学校课程管理的科层管理模式。其中,学校课程管理的专业模式对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模式的学校把学校看作是社会文化和学生个性发展的场所,充分重视教师的专业自。而学校课程管理的科层管理模式是把整个课程管理、课程设置、课程教学进行劳动分工,不同等级的课程管理者角色有很大差异。这种等级制结构和缺乏弹性的规章制度限制了教师创造性的发挥,忽视了学校中人际间情感交流的重要性。随着改革的深入,新一轮教育课程教育需要全新的学校体育校本课程管理模式。而全新的模式需要体现以人为本”理念,最大化地关注学生的兴趣和发展需求,让学生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正确的价值观。在课程管理手段上,尽可能地满足教师和学生多方面的需要,关注教师理性和非理性在课程管理中的作用。同时,现代模式的学校课程管理结构是一个开放的结构,能够让相关人士积极参与学校的课程管理,创造性地进行学校课程管理。

学校体育管理方法篇6

关键词:陕西省;高校;体育场馆;管理模式;现状调查;分析

管理模式是指管理活动所具有的形式或样式,它与管理方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它们各自使用的范围和处的层次上。按照不同的划分方法可以将体育场馆管理模式划分成不同的管理模式。按照管理的主体,可将其划分为体育部门管理模式、全物业管理模式、单位协作管理模式、个人承包模式等。也可将其分为传统式管理模式(体育部门管理)、专业化管理模式(专门管理部门)、混合式管理模式(体育部门与专门管理部门两种模式并存)。还可按照信息化技术手段的应用将其分为传统化体育场馆管理模式和现代化体育场馆管理模式。下面按照传统式管理模式、专业化管理模式、混合式管理模式来进行调查分析。

1陕西省高校体育场馆管理模式的类型与数量

传统式管理是指体育场馆由体育部门体育系、部、组或教研室管理。一般学校的体育教学、体育训练和开展体育活动等都是由体育部门负责,为方便体育部门使用,长此以往,学校体育场馆就以体育部门管理为主。由于学校的快速发展,学校教师和学生对体育场馆的需求越来越高,高规格的体育场馆的建设也越来越多,学校会根据体育部门的需要而专门成立体育场馆器材管理中心、体育场馆管理中心等机构,而此类休育场馆管理者仍是对体育部门领导负责。表1显示,传统管理模式在陕西高校中仍占主体,76.5%。专业化管理是指学校设立专门职能部门来管理场馆,是学校专门成立的中层管理机构,直接对校领导负责。如体育学院成立的体育场馆处。体育院校的场馆数量多,质量高,体育活动的专业化程度也高,对场馆管理专业化的需求更迫切。同时体育院校具有学科优势,在全民健身体育产业等方面拥有众多专家,场馆开放意识较强。在陕西主要体现在西安体育学院。混合式管理是传统式和专业化两种管理模式的综合,这种管理形式是根据场馆的使用和维护的需要将责任区分开来,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来承担。主要表现形式为综合类大学对新建成的、投入比较大的综合类体育馆的管理。如,西京学院和陕西师范大学的体育场馆管理最具有代表性,西京学院的体育场馆由体育部门管理和使用,而维护和保养等则有神禾公司负责。陕西师范大学的体育场馆由体育部门管理和使用,而具体的维护和保养等则有后勤集团负责。陕西高校中这种管理模式占17.6%。

2各型体育场馆管理模式下的体育场馆运行效率

高校体育场馆的运行效率直接关系到学校的体育场馆的使用价值和师生的切身利益。也是体育场馆管理水平的最重要的衡量指标。本研究主要是通过向学校的体育场馆管理层进行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陕西高校体育场馆运行中,认为采用混合式管理模式的运行效率高的占比最多,达到近60%;认为采用传统式管理模式的运行效率高的近三成。反之认为采用混合式管理模式的运行效率低的占比最少,仅占12.5%;采用传统式管理模式的运行效率低的近三成。可见,普通高校中运用混合式管理模式的效率要高于传统式管理模式。

3高校体育场馆管理层对各型体育场馆管理模式的态度

学校的体育场馆资源的管理效果怎么样,应该怎么管理、与学校体育场地管理人员的态度有很大的关系。针对高校体育场馆的管理模式问题,对陕西高校体育场馆管理层人员的态度进行了访问调查,调查结果如表3所示,有61.5%的管理人员对学校体育场馆采用混合式管理模式持满意态度,有12.0%的管理人员对学校体育场馆采用混合式管理模式持不满意态度;持满意态度的主要认为混合式管理给体育使用部门减轻很多工作负担,持不满意态度的主要认为协调起来比较麻烦。有50.0%的管理人员对学校体育场馆设采用专业化管理模式持满意态度,有20.0%的管理人员对学校体育场馆采用专业化管理模式持不满意态度。持满意态度的人认为专业化管理重科学,有水平;持不满意态度的主要认为管理的严谨也会带来不灵活的负面影响。有41.5%的管理人员对学校体育场馆采用传统式管理模式持满意态度,有20.5%的管理人员对学校体育场馆采用传统式管理模式持不满意态度;持满意态度的主要认为自己管理使用方便,持不满意态度的认为管理水平不高。

4学生对各型体育场馆管理模式的态度

高校学生是受教育的主体,高校体育场馆设施的建设主要是为学生服务的,高校体育场馆设施应该如何管理,高校学生的态度将起着重要作用。针对这一问题,随机抽取在校学生进行访问调查(每所学校抽取10人),结果显示,有47.6%的学生赞成学校体育场馆采用专业化管理模式,但也有13.0%的学生持赞成采用传统式管理模式,有39.4%的学生支持混合式管理模式,如表4所示。这说明大部分大学生是向往学校体育场馆的创新、科学、高效管理。

5社会对各型体育场馆管理模式的态度

高校体育场馆有服务社会功能,社会体育锻炼者的满意度是衡量高校体育场馆服务程度的重要尺度,随机对进入校园进行体育锻炼的社会人员进行访问调查(每所学校抽取10人),如表5所示,有43.5%和31.8%的社会体育锻炼者对学校体育场馆的专业化和混合式管理模式持支持态度;但也有14.7%的社会体育锻炼者对传统式管理模式持支持态度。对学校体育场馆的专业化和混合式管理模式持支持态度的主要认为管理规范、服务好、有层次;对传统式管理模式持支持态度主要认为使用方便。

6结论

通过对传统式管理模式、专业化管理模式、混合式管理模式的调查分析,传统管理模式在陕西高校中仍占主体;普通高校中运用混合式管理模式的效率要高于传统式管理模式;体育场馆管理层对学校体育场馆管理更倾向于采用混合式管理模式;学生和社会公众更支持学校体育场馆采用专业化管理模式和混合式管理模式。

作者:陈永浩申秀芝单位:西安医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德法.现代管理学原理[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100—105.

[2]霍建新.我国高校体育场馆综合利用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7,22(2):179—181.

[3]徐广华.普通高校体育场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研究——以陕西20所高校为例的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3(2):59.

[4],张俊伟,史有宽.河南省高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的可行性研究[J].安徽体育科技,20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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