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专利保护措施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1-07

药品专利保护措施范文篇1

关键词: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

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gwyOO.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

2、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

2、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3、“中医药传统知识讲究辨证施治、因人而异,而现行专利制度要求专利技术必须能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从这个方面来看,传统中医药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业秘密方面

1、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这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难以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完整性

2、商业秘密的条件过于严格。因为条件太多,符合保护的主体就少,保护的范围就越窄,从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传统中医药。

3、存在不可预期的泄密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药品要想进入市场,必须把有关的秘密数据提供给主管部门。而我国没有规定政府的保密义务,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负担保密义务,则技术秘密很可能从专有领域流入公有领域。此外,商业秘密还存在着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有:(1)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2)违反与权利人的合同约定。(3)以占有为目的的违法获取。包括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诱的手段;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从目前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与WTO的TRIPS协议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缩小有关法规之间的差距与矛盾。纵观我国在中医药方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除了《商标法》、《专利法》和相关通则之外,还有一些规定,其中有的内容与《专利法》相冲突。如《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支持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但是其中有些内容与《专利法》有相悖之处。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提高中医药的著作权保护

1、将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观念的表现形式,并非思想内容本身。如果把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对于中医药古籍文献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已过了保护期。但很多中医药古典书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宝,可以考虑对中医药之类的国家历史精华采用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方法,另定其保护期。

3、中医药企业在其商标设计过程中,应该确定其版权的归属,及时给商标设计人以奖励或报酬,以免后患。

(三)强化中医药的商标权保护

1、强化中医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才能与国际上的名牌进行较量,也才能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2、重视中医药商标侵权的法律制裁问题。如果在立法中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责任不明确,实践性受限。因此,必须针对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设计具体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只有极大地增加商标侵权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治理对中医药的商标侵权行为。

3、增强人们的医药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为其他手段所无法代替的。具体到商标法领域,药品企业必须具有鲜明的商标保护意识,及早申请注册商标。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针对中医药专利审批周期长的特点,应积极推进相应的专利保护措施,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周期。目前,药品专利的审批周期太长,申请人要获得药品专利需要等待的期间过长,不利于中医药的专利保护,可以考虑在修订《专利法》时,根据中医药本身的特点,加快中医药专利审查的速度,缩短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三性”。然而,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对它进行特殊的规制,对”三性”标准作适度调整,并尽快制定出比较明确的审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医药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使中医药专利获得名副其实的、更为周到的法律保护。

(五)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

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对中医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2、强化中医药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首先,制定企业保密规划,订立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及企业内部对文件、资料、数据、配方的管理办法。其次,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约束员工。再次,要加强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对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人员更应有严格的措施。

药品专利保护措施范文

关键字:药品专利保护公共健康危机冲突协调

由于爱滋病的肆虐和SARS病魔的侵袭,关于全球公共健康的问题吸引了世界人民的目光。与此同时,2001年底,在卡塔尔多哈召开的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经过了三天艰苦的谈判,最终达成了《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以下简称《多哈健康宣言》),经部长会议的授权,WTO理事会在综合考察各种方案、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于2003年8月30日就《多哈健康宣言》第六段(我们承认那些在药品生产领域生产能力不足或没有生产能力的WTO成员国,依TRIPS协议在有效利用强制许可方面可能会面临困难,我们要求TRIPS委员会找出快速解决该问题的方案,并于2002年底以前报告给WTO委员会。)的执行情况作出最终决议(Decisionof30August2003(WT/L/540)Implementationofparagraph6oftheDohaDeclarationonTRIPSAgreementandpublichealth.),使那些正在遭受公共健康危机而本国无“救命药”生产能力或能力不足的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实施强制许可以及平行进口等方式获得廉价的药品供给。虽然《宣言》和决议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TRIPS协议框架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及权利义务的分配现状,但作为全球性贸易组织,WTO作出的“亲健康”姿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发达国家的利益天平,情况会逐渐朝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发展。本文拟就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国际冲突、原因及协调方案进行浅陋分析,以期能对目前迫在眉睫的全球性公共健康危机有所帮助。

一、药品专利保护的功与过

(一)药品专利保护的现状与公共健康危机迄今为止,全球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药品专利保护(佚名《国外医药专利状况》载《透视专利权—e时代知识产权系列丛书》,吉林人民出版社,第150页)。在1980年开始的10年起,许多发展中国家也一改过去对药品缺乏充分专利保护的状况,纷纷修改自己的专利法加入药品专利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1984年)、日本(1987年)、欧盟(1992年)、澳大利亚(1998年)在TRIPS协议要求的20年保护期的基础上对化学药品增加了4—5年的额外保护期。而加拿大、新西兰最近也取消了对化学药品专利的制度性强制许可(HarveyE.Bale,Jr《药品获得与药品开发》载《专利法研究(2002)》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308页)。TRIPS协议第27条第1款规定“专利应适用于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其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即可……”可见,自TRIPS协议始,药品专利国际保护体系得以形成。因此,实际上,在发达国家的坚持下,国际上对化学药品的专利保护一直呈现的是一种强化的趋势。与此同时,全球性或地域性的公共健康危机也在不断升级-除了引发公共健康问题谈判的爱滋病等广泛流行的疾病(据WHO统计,发展中国家每天死于爱滋病的人数有8000人之多,南非的状况尤为恶劣:南非470万人感染了爱滋病毒,而且每天都有1700人被感染,其中200个是婴儿;2000年南非有25万人死于爱滋病,每10人中就有一名爱滋病患者。),近20年来世界各国发生的公共健康危机不胜枚举。如1984年博帕尔灾难(美国联合炭化物公司在印度中央邦首府开办的一家农药厂发生严重毒气泄露事故,造成3600多人死亡,近100万居民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1999年的二恶英事件(比利时、荷兰等国家发生的一种有毒物质-二恶英污染导致畜禽类产品及乳制品含高浓度二恶英的事件),1996年发生的“0—157”事件(“0—157”大肠杆菌引起日本小学集体食物中毒事件),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生的疯牛病事件,美国、加拿大在“9?11”事件后遭受的炭疽菌病毒的袭击,诸如此类的公共健康危机可以说自有人类历史以来从未停止过,包括目前发生的SARS危机(《进程实在是走得太慢,面对SARS谁还在公共健康上扯皮?》2003年06月10日10:45产经网-中国知识产权报)。

(二)药品专利保护的积极作用对药品给予专利保护主要有如下积极作用:1、促进新药研发,鼓励发明创造。新药尤其是治疗罕见病或严重流行性传染病(如AIDS、SARS等)的新药的研制开发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必须耗费大量的时间和创造性劳动,方有成功的可能。若没有专利制度的保护,耗费了巨大成本而研制出来的新药,会被他人任意仿制。发明人非但得不到任何回报,而且成本亦难收回时,其生产积极性将会严重受挫。而专利制度则是赋予新药研发者在一定时间内的独占市场的权利,使其凭借此种合法的垄断地位,收回研发时付出的成本,同时亦可获得丰厚的回报,从而促其继续投入新的研发活动之中。研究表明,若没有专利制度的保护,60%的新药将难以生产出来。比如日本,1976年开始对药品施以专利保护,结果从1976年到1987年的11年间有81中新药问世;而与此相对照,从1940年到1975年,没有药品专利保护制度的35年间,仅有10种新药被开发出来(佚名《国外医药专利状况》载《透视专利权—e时代知识产权系列丛书》,吉林人民出版社,第150页)。如此,可以说明专利保护制度对新药研发的巨大促进作用。2、促进新药技术信息交流,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如果不对药品施以专利制度保护,则或者研发者因害怕他人仿制而不敢公开新药研制工艺,从而难以避免他人的重复研究;或者有较好市场收益的新药的研制工艺公开后,众药品生产商就会一哄而上,争相进行水平不高的仿制。上述无论哪种情形,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无谓消耗。而药品专利制度的实施,则会从根本上约束上述两种低水平的重复研制、生产行为,因为专利制度的一大特点,即是技术信息的提前公开,他人可以方便地获得药品研制的最新技术资料,可以在更高水平上进行新药的研发,从而避免重复研究;同时,新药被授予专利后,可以有效制止他人仿制,任意仿制专利药品是一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获得赔偿。3、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转化。没有药品的专利制度,很多的科研成果往往停留在理论层面上,缺乏向市场转化的动力,而对药品施以专利保护后,依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和专利权人惟有在发明创造实施后即产业化后方可得到回报,因此,这就有效避免了前期投入的无端浪费,同时,亦可为后续的研发提供资金,形成一种良性的科研体系。由以上分析可知,药品专利保护对新药生产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当然从长远来讲,也会有利于公众健康水平的提高。但是从目前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机着眼,过度的专利保护对公共健康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也是不可小觑的。由于过分强调对药品专利保护而导致的药品尤其是治疗罕见病、严重流行性传染病(如AIDS、SARS等)的药品的价格昂贵,普通消费者难以支付。比如SARS流行期间,一北京患者以27万元的医药费挽救了自己的健康(见新闻报道《北京救助弱势群体,一非典患者27万元出院费付清》2003-4-23,新华社)。27万元,试问,普通的中国消费者,有谁能吃得消这样巨额的医药费?国家又能救助多少这样的弱势人群?很多的时候,不是疾病本身,而是救治疾病的药品引起了恐慌!(“9?11”事件之后,炭疽病毒传播,而西普罗是美国市场上唯一被批准用来治疗炭疽病毒的抗菌素药品。炭疽病毒事件的发生使西普罗的需求陡增,导致西普罗在美国零售价格直线上升。美国舆论称“并非炭疽病毒,而是治疗炭疽病毒的药品价格引起了恐慌!”)

二、都是专利惹的祸?-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国际冲突的原因分析

全球范围内,90%的药品尤其是治疗严重流行性疾病的药品专利掌握在发达国家的跨国性医药机构的手中,而遭受公共健康危机则更多地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比如爱滋病患者大部分在非洲(如南非)、南美(如巴西),而2003年受SARS沉重打击的也主要是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受害最深的当然是中国。因此,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更多的则是体现在国际层面上(当然,发达国家内部也存在着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问题,但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性调整,如在知识产权体系内部设立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等对专利制度强大独占效应的限制性措施,在知识产权体系之外以反垄断法的方式进行规制,从而消解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对立的尖锐性,缓和二者之间的矛盾。),其实质即是发达国家专利持有者的经济利益与贫困的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命健康之间的冲突。对于药品的价格和遭受公共健康侵扰的发展中国家药品获得的问题,有西方学者认为,“至于专利的引入对市场价格带来的影响,事实表明这种关系是微弱的,或者在许多情况下,根本不存在这种关系……”“专利制度对药物的获得没有任何影响……”“缺乏有效的专利保护的国家……印度已经生产治疗爱滋病的专利药的仿制药。如果专利是真正的问题,印度等类似国家的大量人口将很容易获得这些仿制的AZT的通用版和其他治疗药物;但在印度和部分非洲国家,事实并非如此。在某些国家,无论专利情况如何,对药品的获得状况都非常糟糕。”(HarveyE.Bale,Jr《药品获得与药品开发》载《专利法研究(2002)》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308页)一言以蔽之,发展中国家药品可及性差,专利制度并非原因所在。事实是否如此呢?当然,不可否认,遭受公共健康侵扰的发展中国家救命药品的获得艰难有诸多方面的原因,经济、政治发展水平低,医疗基础设施落后,破坏性的经济政策,信息沟通不便等都是问题,但TRIPS协议框架下以发达国家的标准建立起来的药品专利保护体系,过度强调对药品的专利保护而导致的专利药品的价格居高不下,普通消费者难以消受,在很大程度上使贫困的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危机加剧,则也是不容置疑的。回顾TRIPS协议的达成,实际上,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的框架之内所达成的一个交易(deal)。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全面接受TRIPS协议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发达国家所关注的知识产权给予高水平的保护,以维持发达国家的贸易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也向发展中国家作出一系列的让步,包括市场准入、关税优惠等。而且在TRIPS协议的执行上,发展中国家还享有世贸组织成立之日起5年,最不发达国家为11年的过渡期(李明德《“多哈宣言”与TRIPS协议》载《知识产权研究》第十三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1月1日版,第54页)。某种意义上说TRIPS协议是双方妥协的产物,表面上达成了一种平衡,而也仅仅是表面上的平衡而已,事实上,TRIPS协议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现的只能是发达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因为大量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发达国家的利益集团,因此,反映该种利益集团的要求发达国家就特别强调对知识产权进行高水平的保护,而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因此,由公共健康危机所体现出来的发展中国家对强药品专利保护的不满,即是这种事实上不对等的权利之间冲突的真实反映。

三、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危机

国际冲突的协调策略当然,发展中国家改善自己的健康环境,从而避免公共健康危机最根本的出路在于在经济科技发展的基础上,大幅度增加对医疗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本国的医疗科技创新能力,在新药研发能力方面赶超发达国家,这样才会最终摆脱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然而,依发展中国家目前的发展状况,实现这一目标,实在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那么,目前这种国际形势下总体经济科技水平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如何有效地化解其正在遭遇或将要遭遇的公共健康危机呢?据学者的论述和笔者的思考,主要有如下几种途径可供选择:

药品专利保护措施范文

[中图分类号]R95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4721(2009)02(a)-072-01

药品监管是指成立各项组织机构,制定各种量化标准,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合格,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然而,基层药品保管软硬设施缺乏,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药品过期失效,医疗效果减低,药材浪费严重,造成医疗机构经济利益不必要损失,为确保医疗机构更好开展药事工作,减少医疗纠纷发生,减少经济利益损失,结合工作实践,现将药品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如下:

1存在问题

药品保管制度落实不到位,药事人员岗位责任心不强,药品检查养护制度执行不得力;药品保存条件不具备,作业管理场所硬件设施简陋,缺乏监测和调节温湿度、通风和排风、防火、防鼠设备;医疗机构药剂科人员,专业技术性不强,依法取得资格药学人员较少,解释和配制处方,评价处方能力不高,有的人员只是做一些简单药物流通(发药);网络体系不够完善,药品保管网络技术缺乏,信息化水平低,计算机配发不够。各种有效监管信息滞后,药品监督管理效率较低。

2对策

2.1领导组织重视,在认识上求统一性

认真学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管理法》,落实用《药品管理法》武装思想、指导思想、统一思想,掌握内容、把握精神、领会实质,落实到实践。主管领导及时组织开展专题教育,带头学习,领会《药品管理法》的精神实质。并在此基础上,专门定期安排时间,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宣讲和教育,真正把握药师工作职责的内涵,熟悉履行药师职责的具体程序,理清开展工作的思路,掌握协调处理各种关系和矛盾的方法,树立系统管理观念。

2.2落实制度,坚持经常性

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监督体系,成立药事委员组,定期对药品质量检验,防止变质失效、过期,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建立并执行药品保管制度,按照药品自然属性分类,按区、排、号进行科学储存,“六分开”、“七专放”,严格按照药品堆放要求,按批号堆放,便于先入先出,近期先出,落实药库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好药品入库验收,出库验发制度,健全病区药柜管理制度,落实库房温湿度监测管理,每天定期对库房温湿度监测并及时进行适当调整。针对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采取有效措施,例如:①对易受光线影响变质的药品,存放室可以悬挂黑色布、纸遮光,②对易受湿度影响变质的药品应控制药库湿度,一般保持在45%~75%,③对易受温度影响变质的药品应控制药库湿度,冷库2℃~8℃,阴凉库小于20℃,常温库0℃~30℃,④采取放虫,防鼠措施,确保在合理储藏条件下保证药品质量合格的期限、范围使用,做到药品动用保管有计划、有登记、有报告、有审批。科学落实药品保养制度,按季度制定《药品保管日常保养计划》,日常养护与定期养护相结合。坚持谁用、谁管、谁负责,每周五作为药品保管养护保养日,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落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把每类药品的剂型、性质及注意事项制作成小卡片,分发给每名操作人员,强化安全管理意识。

2.3明确责任,提高主动性

按照医院规范化管理要求,树立建设总目标,结合科室实际,狠抓达标建设,层层分解,各科室主管人员及每个员工根据部门任务,围绕总目标,制定目标措施,形成一个目标体系,实现三级管理,从而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分工,规范药品管理使用的程序、方法,建立按级管药责任制。制作“药品管理责任牌”,对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明确责任到人,实行专人、专库、专帐管理,双人双保管,做到帐卡相符。层层签订了《责任卡》,归入“特种”药品使用管理档案。从主管领导到基层人员,都明确责任分工,对应做的工作进行量化,年终将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全体员工和管理人员的绩效依据。提高了贯彻落实制度的自觉性,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2.4抓软硬件建设尤其是网络建设,确保药品保管扎实有效

坚持把人才培养放在突出位置,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路子。加大对药师知识、技能、特别是计算机水平培训,加大药品仓库基础设施建设,使其具备监测和调节温湿度、通风、放尘、防鼠、防盗等功能,科学规划药品存放库室,保障药品储存条件,确保药品有效期,面对药事管理信息化新时代,加大医疗机构药品工作网络信息化建设,实现全方位信息沟通,以便更好对药事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了解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对药物临床应用提出改进意见,更好指导护士做好药品请领、保管和正确使用,收集、分析、整理、反馈药物安全信息,提供药品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吴蓬.药事管理学[M].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254-291.

[2]全国人大委员会.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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