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条例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1-09

自然保护区条例范文

2012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湘江保护条例》),该“条例”将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湘江保护条例》的通过,不仅对于我省“两型社会建设”极具重要意义,而且它在世界流域立法史上亦将具有重要地位。

大江大河蕴藏着丰富的水资源,这不仅是流域内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关系到流域内居民的生活利益,尤其是饮用水的安全。然则,大江大河往往会流经不同的国家或行政区域,对于上游区域的国家或地方政府而言,充分利用河流的给水排污能力,甚至“以邻为壑”、“转嫁污染治理成本”,都属于它们的“理性选择”;而对于下游区域的居民而言,遏制上游、中游地区的工业发展,尤其是阻止其发展重污染型企业,却不必支付相关代价,最为符合他们的利益。如何协调传统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的关系,遂成为当今时代区域间协调发展与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最大难题。为此,以流域为基础推进综合性水资源保护立法,成为世界各国的明智选择。譬如,国际河流流域保护方面,1909年美国和加拿大为保护两国边境的五大湖水域而签署了《边界水域条约》;而在国内河流流域保护方面,美国国会1933年通过了《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法》,日本1995年修订了《河川法》等。这些均成为了域外流域保护立法的成功范例。

我国2002年修订的《水法》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为了协调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的流域共同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问题,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11年国务院又通过了《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等。然而目前在水资源管理实践中,我国依然存在流域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而针对“如何构建合理、高效的‘相结合管理体制’”问题,学者间也存在不同观点,其理论分歧主要表现在:在立法模式上,采取黄河、长江等大江大河的专门立法还是全国统一立法?在立法内容上,是采取流域管理的专门立法还是涉及各个领域的综合立法?在前者,当前学界似以黄河、长江须专门立法为主流学说;在后者,学者则似以主张综合立法为多。

自然保护区条例范文

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对具有代表性的不同自然地带的环境和生态系统、珍贵稀有动物自然栖息地及其他历史遗迹和重要水源地筹划出界限加以特殊保护的自然地域。自然保护区以保护自然资源为主,还须把科研、教学、旅游和生产结合起来,统一经营管理,使之成为以自然保护为主的科学实验、生产示范和旅游的基地。保护区可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1985年国务院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条说到:“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里面定义: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在1994年以前并不存在太复杂的问题,因为国务院1985年就批准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由当时的林业部施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当时还没有省级自然保护区之说。该办法第六条还规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科研上有重要价值,或者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地方自然保护区。”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标志着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真正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同时还规定:“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这里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对象、管理方式都做了明确的规范。问题出在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条例的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笔者认为最关键和最复杂的问题也是最不合理的就是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理由是:一是按照200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1996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是不得高于上位法即法律的。因此,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法律效力是低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国务院当时出台这个条例时,国家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也可以参照执行。问题在于国家法律已经出台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提法仍然没有修改,这显然是不妥的。其次,1994年当时国家还没有进行机构改革,国家林业局还是叫林业部,是国务院组成机构。让当时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环保局管理国务院组成机构,这是一个不妥。第三,国家对于管理体制、方式有严格的规定,按照以往的经验教训,不应该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的主张。早几年在三江源的自然保护区就是分成两个部门管理,连四川的大熊猫管理基地都是两个机构管理。长此下去,对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显然是不利的。笔者理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目的是为了加强自然资源的统一管理,防止在资源管理上面出现各行其是的现象。可是综合管理还可以说得过去,分部门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又留下不合理的东西,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政府各部门本来对本部门的工作管理是顺理成章的,现在又多了一个“婆婆”,事实上也招致各部门明里暗里的抵制。条例的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实际上规定很清楚,各部门就是各类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为什么还要多一个“婆婆”呢?

自然保护区条例范文篇3

第二条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

第四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

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三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五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

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之外,需要增加的野生药材保护物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抄送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七条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该计划由县

以上(含县,下同)医药管理部门(含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管理该项工作的有关部门,下同)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采猎,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

前款关于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

取得采药证后,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

第十条采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确定。采药证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核发。

采伐证和狩猎证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建立国家或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需经国务院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内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必须征得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的,必须经该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进入设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的,还须征得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第十四条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第十五条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野生药材的规格、等级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对保护野生药材资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保护野生药栈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野生药材资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破坏野生药材资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 下一篇:大学生运动会投稿(精选4篇)
    上一篇:绿色交通理念范例(12篇)
    相关文章
    1. 绿色交通理念范例(12篇)

      绿色交通理念范文篇1【关键词】绿色建筑;智能居住小区;绿色智能居住小区1绿色智能居住小区发展背景1.1发展趋向我国在今后的20~30年内正处于加速"城市化"的阶段。城市化率可由..

      daniel 0 2024-01-09 20:56:12

    2. 绿色中国梦范例(3篇)

      绿色中国梦范文时值春夏之交,那一片沁人心脾的绿色就隐藏在自然之中,就等待你一推门那夺眶的绿便迎面而来。只待它的精巧装扮,似中国画的大写意,层层浓绿,嫩绿,淡绿颜色的渲染,便..

      daniel 0 2024-01-09 20:24:12

    3. 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范例(12篇)

      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范文篇1关键词:知识产权;海关;和解制度2009年7月1日,海关总署第18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正..

      daniel 0 2024-01-09 19:52:12

    4. 智能电网优势范例(12篇)

      智能电网优势范文篇1【关键词】智能电网;电力通信技术;电力系统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许多国家将发展智能电网作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应对气候变化,拉动内需,振作经济的重要举措..

      daniel 0 2024-01-09 19:20:12

    5. 办公空间的设计手法范例(12篇)

      办公空间的设计手法范文篇1一、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的发展2009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中,我国的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符合联合国教科文..

      daniel 0 2024-01-09 18:48:12

    6. 对信息安全的认识范例(3篇)

      对信息安全的认识范文篇1关键词:电子商务安全技术交易安全电子商务是在Internet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实现消费者在线购物、企业之间在线交易和网上电子支付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

      daniel 0 2024-01-09 18:16:12

    7. 传统媒体的困境和出路范例(12篇)

      传统媒体的困境和出路范文篇1一方面,缺乏正常融资渠道、上游能源原材料大幅攀升、用工、融资等成本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市场销售渠道拓展难,传统媒体广告费用高昂,这都让目前中国..

      daniel 0 2024-01-09 17:44:12

    8. 对新能源的看法范例(3篇)

      对新能源的看法范文篇1关键词:新闻源主体;隐匿;道德一、隐匿新闻源主体中的两类情况“拥有新闻信息并且实际介入或参与到新闻报道得以形成的个体或组织(群体)主体,就是我们所说..

      daniel 0 2024-01-09 1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