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范例(3篇)
义务教育范文
内容摘要:我国城乡义务教育的学杂费虽已被免除,但是家长们负担的费用并没有因此减少。究其原因可以看到,拥有优质教育资源或拥有教育权力的主体存在或主动设租或被动寻租的问题,如择校费、教育红包、教材寻租及营养餐寻租等,这对我国和谐社会长远发展造成非常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寻租行为进行概说,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促进义务教育的良性发展。
关键字:义务教育寻租行为义务教育寻租
2012年8月2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强调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但随着教师节的来临,包括师德在内的教育腐败问题仍然让人担心让人忧,择校费、教育红包仍严禁难止。基于此,本文主要是从寻租的角度探析我国现存义务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防范不正当的社会现象,促进义务教育的良性发展。
一、义务教育和义务教育寻租释义
(一)义务教育
根据上海大学陈宪教授的观点,现实生活中的教育(含培训)分三类:公益性教育,如义务教育;非赢利性教育,如大学教育;赢利性教育,如一部分职业培训。①在这三类教育中都存在不同形式的寻租问题,而本文中我们主要探讨的是义务教育寻租。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青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民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②由此不难得出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义务教育的第一属性是公益性,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③
义务教育也具有准公共产品性。公共产品(Publicgood)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一些人对一些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它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某些人对这一产品的利用,不会排斥另一些人对它的利用,具有非排他性。日常生活中典型的公共产品如国防、灯塔和公安等。公共产品又分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亦称为“混合产品”,通常只具备上述两个特性的一个,而另一个则表现为不充分。义务教育就属于这类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竞争性。义务教育是基础知识,是政府努力以各种方式提供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部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④由此可见,任何一个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并不会排斥其他人接受义务教育,亦即义务教育具有非排他性。但是义务教育在非竞争性上表现不充分。因为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学校相应的教学用品也要增加,如课桌椅的增加;老师批改作业和课外辅导的负担加重,成本增加,故增加边际人数的教育成本并不为零;若在校生超过某一限度,学校还须增加班级数和教师编制,成本会进一步增加。因此义务教育具有一定程度的消费竞争性,故称之为准公共产品。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义务教育是制度安排的公共产品。这种准公共产品具有正外部性,即具有“溢出效应”,它能提高全民素质和道德水平,生产人力资本。
(二)义务教育寻租
寻租(rent-seeking)并不是个严格的经济学概念。在斯蒂格利茨的《经济学》中,寻租被解释为:“指为了寻求对己有利的政府政策而采取的活动,比如得到政府的保护以免受来自国外的竞争”。⑤可见,寻租衍生自行政权力。但是现实中,一些自然垄断和行业管制部门的权力同样存在寻租行为,义务教育寻租即是如此。它是指在我国现阶段拥有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的教育资源的所有者(国家、集体或个人),基于教育消费者对教育资源的竞争性需求,借助自身的垄断特权而获得义务教育寻租。实质上,义务教育本身无所谓寻租,而是参与教育的主体寻租,他们或设置可能寻租的制度,或利用某些制度的强制性,通过手中的权力,获得非法的或合法但不合理的利益。⑥义务教育寻租是义务教育主体寻租的简称。
二、几种义务教育寻租行为
义务教育寻租从微观上讲是指单个利益主体的逐利行为;从宏观上讲,义务教育寻租包括行为主体、行为本身以及行为的制度环境在内的一种活动系统。⑦
义务教育寻租主要表现为择校寻租、“教育红包”、教材寻租及其他寻租表现,如营养早餐寻租等。
在择校寻租中,优质教育需求旺盛与优质教育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是此种寻租形成和产生的主要原因。我国现阶段教育资源分配不平衡,过去政策产生的“重点学校”导致学校间教育质量存在相当差异,再加上各个地方政府财政投入的不同,城乡间、地区间、学校间在师资力量、教学设备、教学经费投入等方面依然差距较大,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不同学校之间,差距依然存在。这导致优质教育资源成为一种垄断产品,给义务教育寻租提供了空间。利益主体通过走后门托关系、交赞助费、贿赂等方法手段获得教育租金,即获得拥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学校机会。在这个过程中,优质教育资源的拥有着就是择校租金的供给者,是设租人,择校租金的需求者是寻租人。
(二)义务教育中的“红包”
义务教育范文篇2
一、完善投入保障机制,逐步推进办学条件均衡
目前,*市义务教育阶段生均教育费和生均公用经费预算安排已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之上,但还不能满足教育发展的需求。为此,我们将按照*市的要求,在20*年前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小学达到100元以上,初中达到250元以上,今后还要逐年有所增加。在此基础上,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扶持薄弱校改善办学条件,推动农村寄宿制乡镇中心小学和“四有”初中校建设。继续抓好教育布局调整、资源优化工作,根据农村生源逐年减少的情况,继续调整撤并农村中小学校,提高农村中小学办学效益。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入长效机制,将危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专户管理,确保每年新增危房得到及时改造和修缮;对已经立项的危改工程项目,积极落实资金投入,确保按期完成。同时,进一步加快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争取在20*年年底前,实现*市提出的中小学多媒体、网络教室的配置目标,扎实推进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的教学质量和效益。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
根据省政府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求,结合*市城乡中小学生源和布局情况,统筹城乡教师资源配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按班生数比配备,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班级数比即1:1.5配备教师,以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调整城乡中小学教师配置,切实解决部分学校教师不足及整体水平不高的问题。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的经费投入,按教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5%-2.5%核拨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确保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健康发展。提高农村教师待遇,继续实行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补贴制度,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及*镇、*镇的部分学校教师每人每月发给岗位津贴50元,今后随着财力的增强,再逐步提高津贴标准和扩大津贴范围。鼓励和引导新分配的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对到农村任教的毕业生继续实行到岗工作第一年直接享受转正后的工资待遇。积极实施教师轮岗交流制度和骨干教师帮扶工作,切实提高农村学校教学水平。
三、落实扶助机制,保证困难群体子女享受义务教育权力
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贫困学生就学制度,设立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金专户,从城市教育费附加、学杂费、人助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继续贯彻落实特困学生“两免一补”政策,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交学杂费政策和残疾学生“三免一补”政策,确保没有一个贫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完善农民工子女进城就学工作,简化农民工子女入学手续,使农民工子女100%入学。重视做好学习困难学生和厌学学生过细的思想工作,重视做好单亲家庭子女、农村留守子女等特殊家庭子女以及农民工子女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建立档案登记、结对帮扶和应急救助机制,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
四、优化布局结构,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
义务教育范文
“这部新的法律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亮点是更强调政府责任,法律通过强调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来体现义务教育公共性。
在7月7日教育部举办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专家座谈会上,北京师范大学长期从事教育法制研究的劳凯声教授如此评价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他认为,法律前三章当中涉及到政府义务教育的责任是非常明显的。
大部分专家认为,政府对义务教育法的责任如何得到落实,是这部法律顺利实施的关键。众位专家最关心的是政府责任如何进一步得到明确、强化督导制度、建立可操作的问责机制三个方面。
实施义务教育政府负首责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侯晓娟说,法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政府负首要责任。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用公共财政支持义务教育发展,使义务教育今后有了可靠的稳定的来源。作为政府负首责重要的内容是,法律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基本内容。这一点非常重要,比起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政府可以在大范围内更高的层次上统筹协调。这样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有利于本地区的均衡。同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义务教育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责任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分项目按比例负担,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加大了省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
劳凯声教授认为,法律能明确政府对义务教育负首要责任,其立法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公众对于教育的认识在发生变化。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要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手段,保证每一个人都可以接受义务教育。从最近几年的变化来看,老百姓对于受教育的观念已经开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受教育的意识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个是就学权利的阶段。大家基本实现了就学权利平等以后,基本上可以上升到第二个阶段,就是就学条件。大家都可以有学上,但是你上的学校占有优势的教育资源,而我上的学校则是比较差的学校,这就是教育公平性方面出了问题。再进一步的发展,很多人也已经意识到要追求教育结果的最大限度公平。大家都是接受的九年义务教育,就应该有统一的教育标准;有统一的课程体系;有统一的教科书体系,而尽可能达到发展的结果基本上是一样的。因为公众对义务教育认识的变化,也对义务教育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督导力度还有待于加强
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胡平平说,义务教育法不仅仅规定对教育部门的责任,而是规定政府的职责,因此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这部法律的理念,特别是公平、公正、均衡发展这些理念能够深入到各级政府领导的思想当中去。
她举了个例子:今年1月至5月,安徽省教育厅和组织部门开展了对所有的县进行教育督导考核,考核的重点是两个:教育投入和管理体制。考核结果表明,相当一部分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不知道什么是三个“法定增长”(即政府要保证在校生平均义务教育费用、教职工工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更不知道怎么增长,增长用来干什么。由于党委组织部门支持,将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教育责任和负责人的职位挂钩,所以这些县政府负责人说,我过去不知道,学习的不够,我马上改正。一天之内就将拖欠一千多万元的教育附加费打到账户。胡平平建议全国人大要尽快草拟督导条例。她说,安徽省就这么一次督导就回来几个亿,可见督导的重要性。根据这部法律,政府责任不落实怎么办?哪一级政府处理?他不落实谁去查?他同级的教育部门敢告他同级的党委和政府吗?不敢!因此必须有监督和督导跟上去。
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王家勤认为新法明确了督导的主体,是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而不是一个部门的教育督导机构,这样确保督导的权威性和督导的效力;法律强调义务教育督导的主要职责和内容。在法律的第8条里,对义务教育督导工作主要职责和内容是三个方面,即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三个方面是当前以及今后义务教育发展的重点问题;法律还规定了教育督导的结果要公开。但是他认为现在法律所规定的督导力度还不够,建议国务院制定教育督导的条例,确保对义务教育法实施督导更加有效。
问责机制怎样更具可操作性
如果在实施义务教育法中政府没有尽责,如何得到追究,与会专家认为最关健的是要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问责机制。
中国甘肃基础教育项目咨询专家胡文斌形容新的义务教育法是教育领域内的“人权法”。他说教育权是基本人权,在这项基本人权里,最基本的权利又是义务教育权。如果没有义务教育的起点,后面的一切教育都建立在沙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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