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例(3篇)
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文化资源。我市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琴书、柳琴戏、丁丁腔、面塑、针插造型工艺等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人民群众智慧与文明的结晶。随着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保护和弘扬。
(一)扎实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于*年6月至*年2月间开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和后勤保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整理出版《*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图集》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集》。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定办法》。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力争*年前建立市、县(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推荐申报参评省级名录。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市文化局负责具体备案工作。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机制。通过对保护种类现状的调查确认,逐个制定保护方案并实施传承保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团体)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采取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对列入市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市政府将给予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和资助扶持。市级传承人(团体)推荐评选活动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调查了解申报代表作名录传承人的现实情况,切实做好资助传承人(团体)的推荐工作。对列入名录的、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和特定区域,要实行动态整体性保护。在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社区和乡村,要积极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
(四)切实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业务的教育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标准要求高、工作要求严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技术骨干和工作队伍的业务培训。要在重点文化保护单位和条件较好的职业技术学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示范基地,分期分批对相关人员进行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资质教育培训。有条件的职业技术学校可与高校联合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课程,积极拓展教育培训平台,加快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才的培训和储备。
(五)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认识。在每年的全国“文化遗产日”期间,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活动,充分展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积极开辟专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的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市民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协调高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文化局会同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民宗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由市文化局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建设。要组织一批熟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业务的同志,作为保护工作的专职队伍;吸纳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方面的专家,作为保护工作的兼职队伍。同时,要充分发挥专家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篇2
关键词:当代遗产;现代遗产;20世纪遗产;
1当代遗产的概念界定
随着人们对遗产的认识的加深,遗产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在不断的得到扩展和深化,如从考古遗址、文物古迹、纪念物、建筑遗产、城市遗产到文化遗产、文化景观、工业遗产、遗产廊道、文化线路、无形遗产等。文化遗产在时间限制上逐渐变得宽松,年长日久的历史的积淀,已经不是衡量是否为遗产的唯一标准,时间上的松弛,为这两种遗产概念的类型争取了更为广泛的内涵。由此而衍生的被认知和认可的遗产,如往日里熟悉的街头的非文物建筑,此时有可能以全新的身份被人们所认可和接纳。历史的长河里流淌的古代遗产、近现代遗产、晚近遗产、20世纪遗产,共同组成了人类遗产的重要部分,不仅延续了历史,充实了遗产的内容,防止了人们所在年代里的记忆被忽略,更有助于处于当代的人们能更好的认知所在的城市,也是人们对遗产认知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当代”是个动态的、具有时间属性的即时词,不同历史时期的“当代”都代表着不同的时间段落。人们对于历史,常常会有盖棺定论的定式和说法,可对于当代所发生的事情,常常处于彼消此长的认识期,需要时间的沉淀才能对当代做出适宜的评价。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当代是混沌的、庞杂的,也是一个正在认识和实践的历史阶段。
当代遗产是指不足三十年,能够反映重大历史信息、重大历史事件,与历史人物相关,或能反映城市规划及建设水平,以及在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中具有代表性的,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或建筑群、构筑物、景观、场所等地方。
2当代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1)现代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上一致认为,现代遗产(modernheritage)保护至关重要,它们是我们的历史建筑遗产结构中的关键元素,却又往往被忽视。现代遗产有很多功能用途,如可以提高公众对现代运动的价值的和已经产生了建筑系的认识,可以教育城市和个人,可以在实践中保存这些结构,可以为现代和当代的设计提供宣传,可以参与本世纪和现代社会促进其发展等。
在2001年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ICOMOS(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DOCOMOMO(国际现代运动古迹遗址记录与保护委员会)发起了一个现代遗产计划,该计划包括对19世纪20世纪文物建筑的鉴定、记录和推广。由荷兰政府的财政支持,该聚焦于提高公众对于建筑遗产、现代区域的城镇规划及景观设计的认识,并使人们关注这个领域,因为这些通常是由于法律保护过于薄弱,公众也难以发现其魅力。
现代遗产计划的目的是建立在其关键意义的概念思维的一个框架,包括其保存和有关识别等。这个框架在现代遗产的各个区域会议上得到发展,由世界遗产中心执行,并应与有关缔约国之间促进更多、更具体的研究和演习。
现代遗产区域会议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1号到02年12月13日在拉丁美洲召开,会议由来自世界遗产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DOCOMOMO和墨西哥国家研究所(INAH)的50多位成员参与,大多数人是有19世纪和20世纪遗产保护经验和文物建筑领域的专家,他们关注的问题是鉴定、保护和保存拉丁美洲过去两个世纪以来的规划和建成的遗产。
现代遗产区域会议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2月27日至2003年2月28日召开,由世界遗产中心举办,并与昌迪加尔市政府和昌迪加尔的建筑学院合作,由三十名来自该地区的专家参加。个别专家陈述了当代遗产的性质职能和位置,其中包括孟买的椭圆形的迈丹和马林德莱夫、印度的昌迪加尔、中国的上海外滩、澳大利亚的悉尼歌剧院、日本的东京国立综合体育馆和西爪哇的万隆。
现代遗产第三次区域会议于2004年3月4日现代文物至2004年3月7日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由世界遗产中心主办,与厄立特里亚政府和非洲2009(ICCROM,UNESCO-WHC,CraTerre-EAG,Africanculturalheritageinstitutions)作为对口政府合作。会议聚集了来自非洲国家的20名专家,他们以来自自己国家的个案研究,如肯尼亚文化中心和国家剧院,坦桑尼亚的历史园林,莫桑比克的伊尼扬巴内,南非的乡系列现代遗产地,现代文化在几内亚和尼日利亚混合镇。
现代遗产第四次区域会议于2004年11月10日至2004年11月13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和佛罗里达大学主办,20名专家中有10个来自美国,9个来自加拿大,1个来自巴西。会议讨论鉴定、保护、养护和性能与现代在北美遗产潜力提名。主办作为个案研究,除其他外,在加拿大最北段的远程预警线站网络、迈阿密的海滩文物及艺术装饰区、蒙特利尔的人居、芝加哥的滨海城、萨斯喀彻温省的粮仓、葛底斯堡国家军事中心公园的客访中心以及弗兰克劳埃德赖特的建筑。
第五个也是最后一个现代遗产区域会议与2005年3月29至31在地中海盆地埃及召开,本次会议的设置不同于以往的任何一次会议,因为它是现有的欧洲委员会资助的研究有关保护和管理的叙利亚和埃及文物19和20世纪建筑遗产的一部分,旨在介绍和讨论与地中海地区更广泛的合作的研究方案的结果。会议内容包括对涉及保护和在更广泛的地中海区域的19世纪和20世纪的共同遗产管理方面的大量案件的各种研究。其中,被提及的阿拉伯国家有:亚历山大市中心、阿加密度假村、开罗市、曼苏拉城、埃及的库塞尔市、约旦的里比特城、卡萨布兰卡,摩洛哥的阿勒颇市城、叙利亚的大马斯革斯、贝鲁特市中心、黎巴嫩的黎波里城。
目前,世界遗产中心正在出版现代遗产区域会议的成果和建议。
现代遗产区域会议一览表
研究现代遗产可以为本文的当代遗产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但关于现代遗产的各种理论、观点和看法在各种会议的讨论和探索中,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保护框架和管理模式。
(2)20世纪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1995年6月18日,芬兰赫尔辛基会议,有ICOMOS、ICCOROM和UNESCO
合作主办,该研讨会的宗旨是,由于考虑到目前对文化遗产的当解很薄弱的情况,需要包括直到现在的各个时期的各个类型的遗产。考虑到近期遗产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成为遗产的潜力和目前所面临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遗产,必须特别注意维护和关注20世纪遗产。其目标是以国际化视角看待艺术的状态,通过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角度,分析该背景下20世纪遗产价值评估的关键过程的方法,并探索其途径和手段,得出有关定义的结论和普遍应用的优秀鉴别性能,以确立是否有潜力列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名单的方法论。
包括建筑、城市规划和文化景观遗产的20世纪遗产,在国际水平上是由思想的交流、交叉的影响和生活方式导致的结果。在许多情况下,这些运动在每个国家都经历了文化和社会背景的融合。这种融合丰富了遗产的内容,并反映出各地区的文化多样性。
该会议认为,20世纪遗产的界定不应只依据其建筑形式和材料,还有考虑到更广范围的生态、社会、人类学、经济和文化的框架以便形成整体。保护原则是维护和关注近期近遗的有效基础。虽然20世纪遗产有一些特殊的特点,它区别于早期建筑,它的结果实质上是指文物的连续性,这就要求识别和保护定期更新。在系统性方面,20世纪遗产的文件需要考虑新的记录方法所提供的潜力。同时也要注意建筑的新技术、新材料和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人们认识到人造环境中的生命周期,主要是出于对经济和功能方面的考虑,这就要求做一些关键的选择,以指导对保护那些值得保护的文化财产。
考虑到了二十世纪的遗产的国际特性,应特别加强有关身份识别和保存,教育和培训与现有的倡议进行合作。为了促进交流和提高公众意识,媒体应该特别强调20世纪遗产的重要性,尤其是对年轻人。未来的会议如果是关于20世纪遗产的组织,它应该是开放给其他学科和决策者,并应考虑其作为世界的组成部分。
继世界遗产中心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后,专家在1994年6月会议上全球战略的建议“从一个纯粹的建筑文化遗产的意见朝着人类学、多功能和普及的方向发展”,赫尔辛基研讨会强调融合是20世纪遗产的表情。这些与传统的形式和表现一样,体现了本世纪的变化和创新。
ICOMOS、DOCOMOMO和WHC协商以便定义20世纪遗产,为其制定识别方法,并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低于25年的遗产作结论,以便为历史的眼光和科学的分析留有足够的时间。
3对当代遗产的启示
无论是现代遗产的保护还是20世纪遗产的保护,都在极力试图探索新时期的遗产保护体系,现今进入了保护工作者的工作视野之中,但并没有得到社会的充分认识。
在遗产时间上并没有严格限制,更注重其能反映时代信息的特性。在遗产内容上,试图从更多的角度和立场来看待遗产,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类学等视角。在遗产认定上,二者正在深层次的挖掘其区别于传统遗产且具有隐秘性的价值所在。在遗产的保护上,现代遗产和20世纪遗产,主要是以个案研究为主,形成了一些原则性的定式,但没有形成完全的体系,目前正在探索和讨论之中。
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口头和非物质遗产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2-0099-02
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我国又一次掀起了民间文化保护的热潮。和以往不同,这一次全面启用了一个新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英文缩写为“ICH”)。这个概念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倡导下,经历了一个从争议到基本达成共识的命名过程。仅从术语的使用上看,就“出现过几次明显的变化,其中既有民俗(folklore)、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heritage)、民间创作(culturaltraditionandfolklore)、口头遗产(oralheritage)、口头和非物质遗产(oralandintangibleheritage),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这一类总称性术语,也有后来在“代表作”申报条例和申报书编写指南中解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种基本类型的“文化表达形式”(culturalexpressiveforms)和“文化空间”(culturalspace)。这长达数十年的概念嬗变过程,反映出人类展开文化间对话的决心、艰辛和成就,同时也昭示了这一框架性的综合概念在国际语境中的相对明确的内涵。
在2011年,我国出台了一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命名的法律,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部法律把口头文学,传统的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传统的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的礼仪、节庆等民俗以及传统体育和游艺等都列为了保护对象,并将它们统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这个称呼毕竟不是中国人自己习惯的称呼。它是随着昆曲入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通过,才“开始进入了中国的公共阅读空间”,但这个概念的中国含义和它的“国际来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独立出来将无法理解。所以我们必须借助它在国际交往语境中被定义和被使用的历史,透过术语频繁更迭的表象,才能厘清这一概念稳定且融贯的内涵。而这正是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政策保护、数字化保护的前提。1与“民俗”有关的术语的使用
195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一次政府间会议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但该公约没有覆盖到“民俗”(folklore)所指称的范畴。“首创民俗一词的英国民俗学家汤姆斯认为,民俗是在普通人们中流传的传统信仰、传说及风俗,即‘民间古旧习俗或民间文学’、‘民众的知识学问’以及‘古时候的举止、风俗习惯、仪式、迷信、歌谣、寓言等’”。而这些正是后来被称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主要属于“非西方”的文化形态,因难以得到“西方”主导的国际版权法的保护,而遭受着严重的破坏包括被肆意掠夺和歪曲。到了20世纪的六七十年代,一些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已经开始利用国内版权法来保护其“民俗”。例如1967年,突尼斯率先将民间文学列入版权法保护范围,此后有玻利维亚(1968,仅限于民间音乐)、智利(1970)、摩洛哥(1970)、阿尔及利亚(1973)、塞内加尔(1973)、肯尼亚(1975)……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建议为《世界版权公约》增加一项关于保护民俗(folklore)的《议定书》。正是在这些国家的影响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关注从国际法的角度来保护“民俗”,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力协作。自此,在国际社会拉开了一场围绕着“民俗”与版权保护问题的历时久远、争执不断的认同过程。
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召开了专家会议,并通过了后来颁布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禁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破坏的国家法律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示范条款》使用了“ExpressionsofFolklore”这一术语,并将其定义为: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某国的某居民团体(或民营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
这一文件虽然得到了部分中东欧、非洲、拉美和亚太地区国家积极回应,但由于在世界范围内分歧太大,当198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试图根据《示范条款》出台一个同名公约时,终因难以引起广泛共鸣而不得不作罢。
1989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这个文件完成了一个重要的转向,即把“民俗”和“知识产权”这两种从一开始就捆绑在一起却相互责难的理念分开来处理,萨曼塔·谢尔金女士在工作回顾报告中引述了杭柯教授的客观评价:《建议案》明智地强调了民俗保护的积极方面,比如以适当的方法维护和传播民俗;同时避开了消极方面,如“知识产权”及其运用中的棘手问题。与知识产权问题加以分别对待的取向日益清晰起来,以期绕开长期的困扰和最后出现的僵局,在将来的行动计划中从方法上改善工作途径,在理论基石与预期的操作结果之间厘清观念上的认识,形成内在统一的解决方案。同时也指示了两个组织在未来更加明晰的分工合作的方向。那就是在UNESCO框架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朝着鉴别、保存、保护、传播、维护以及国际合作这些容易达成共识的方面努力。这一方向最显著的成果即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出台。另一方面则由WIPO采取特别立法来建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特别权利体系,UNESCO积极配合。这一转向给国际社会带来了积极的影响,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内涵在脱离民俗和版权主导的两难语境后,朝着可操作性方面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建议案》采用的术语是“TraditionalCultureandFolklore”,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该定义和《示范条款》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却用“TraditionalCultureandFolklore”替换了《示范条款》使用的术语“ExpressionsofFolklore”。因为人们已经认识到,民俗一词带有西方人居高临下的“轻蔑”含义,故将“传统文化”置于“民俗”之前。术语的替换已经反映出教科文组织框架内一种谨慎使用“Folklore”一词的共识,这为它将来的“退出”埋下了伏笔。
2“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一词的使用
1997年6月在马拉喀什举行了“国际保护民间文化空间专家磋商会”,在会议辩论期间产生了一个新的概念,就是“人类口头遗产”(theoralheritageofhumanity)。后来UNESCO执行局第155届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加上“非物质”的限定。至于为什么要这样限定,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根据向云驹教授的看法,这是由于口头遗产在某种意义上契合了另一种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传统,例如欧洲的意大利、法国、英国等国的大型有形文化遗产、小型有形文化遗产、小型可移动文物等历史悠久的遗产保护传统和法律法规用语。又如,日本、韩国、美国等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开展的无形文化遗产、有形民俗文化遗产、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民俗文化保护等保护传统和法律法规用语。所以,在民间文化变性为口头遗产时,许多参加教科文组织制定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的国家代表要求补充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口头遗产并列和连缀。
在本次会议随后通过的“代表作条例”中,“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成为了这一时期的法定用语,它被定义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他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
3“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的使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法定用语,一般认为是直接从“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这一术语演变而来,但其根源却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1972年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但保护的范围仅限于纪念物、建筑群和遗址等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不能涵括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而此类遗产则面临着更易受到破坏乃至消亡的严峻形势。为了完善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作为与物质性、遗址性、建筑性文化遗产相对应的概念被提了出来。这个渊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日本对无形文化财产(intangibleculturalproperties)保护的前瞻性立法的影响。
1992年,UNESCO启动遗产保护项目的子项目,保护对象就是“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这实际是一个与日本政府合作的项目,当时设立了“日本保护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托基金”。这里要注意的是“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这个术语,它应该就是1998年“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英文“intangible”一词的来源。
UNESCO于2002年1月22日至2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国际公约应包括的优先领域”为主题的国际专家会议。会议期间,专家们建议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此后,“非物质文化遗产”(ICH)成为了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法定用语,并被定义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根据上述定义,进一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以下五个领域:①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风俗、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同时《公约》还对“保护”作了以下说明:“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该《公约》保持了高度的一致,即“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所以我们可以说,在国际社会由“民俗”演绎成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外来概念整合了我国对民间文学、民间风俗、传统工艺美术、传统技艺等对民间文化进行分类描述的概念。这将为我国民间文化的保护提供一种整体的,统一的价值追求。
参考文献:
[1]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J].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008(1):6-17
[2]向云驹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若干哲学问题之一[J].文化遗产,2009(3):1-10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EB/OL].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inc/detailjsp?info_id=30872012-2-8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EB/OL].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inc/detailjsp?info_id=30882012-2-8
[5]向云驹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与范畴[J].民间文化论坛,2004(3):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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