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例(3篇)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篇1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于1982年正式恢复,由于缺乏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主要走商业化的道路,在经历了几年运行之后,不断萎缩。2004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全面铺开,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等农业保险公司相继获批成立,江苏、浙江、四川、内蒙古等省份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启动。2006年,全国多数省市区采取多种模式和渠道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2007年,中央财政注入10亿元资金于首批被列为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的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六个省区。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60.5亿元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这一数字比2007年增加近两倍。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仍是处于起步和试点阶段,险种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突出,正式制度的创建问题并没有解决。
二、部分省市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与问题
(一)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及经验
1、“以险养险”的大农险模式
保险公司不但经营农业保险,而且经营农民健康保险、农民财产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一系列事关“三农”问题的保险业务,在扩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实现以赔付率较低的险种(如住房险)养赔付率较高的险种(如种植业险)。这种模式以上海、吉林为代表。
上海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即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和商业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上海模式是目前运行较好的农业保险模式,但这种模式其它地区很难复制。
2、黑龙江“互助制模式”
黑龙江省的阳光农业保险公司是一家“相互制”性质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在日常运营中较重视投保人的利益,且名义上不通过公司的对外经营获取利润,所以保险公司的规模和资金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旦出现灾年,保险公司需赔付的资金较多,而且需要得到赔付通常都是参保的农民。只靠参保农民之间筹措的资金,明显不足以满足高赔付资金的要求。资金受限是相互制保险模式的保障能力比其他类型的农业保险弱的原因。
3、以“共保”为主的浙江模式
2006年,浙江省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为原则,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采取“互助合作”和“共保经营”两种模式。共保经营是主体模式,由省内10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成立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利润共享、风险共担”为管理核算制度共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共保”模式是国内外保险界应对罕见巨灾和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独家公司承保的风险,提高应对巨灾风险时的承受能力。但存在试点的区域过小,无法在空间上分散风险的问题。
4、四川省的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四川省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是在当地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自办的代办模式。试点地区政府均采取以财政奖励代替补贴的政策,即农户可在投保后可持相关证明到有关部门领取保费补贴,为保费补贴的及时到位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种模式实施中,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意识较浓。保险公司一方面愿意积极参与试点,把试点作为抢滩农村巨大市场的契机;但另一方面又想把试点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内,客观上造成了保险产品单一、条款不尽科学合理。
(二)农业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补贴问题
从长期来看,要发展农业保险,无论采取上述何种农险模式,如果没有充足的财政补贴,只能起到有限的保障作用。在浙江、上海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财政资金雄厚,而农业占地区gdp的比重较小,无论采用“共保体”模式,还是实行“大农险”模式,政府补贴充足,能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低、政府补贴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2、农民购买力与购买愿望较低的问题
我国农户家庭生产规模小、收入水平低、保费支付能力不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
3、农业风险无法分散的问题
保险的大数法则,即投保主体越多,则保费越低,保障的风险也越低。农业风险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就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跨区域的保险对象同时受灾。因此,要想分散农业风险,就必须在更大地域甚至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然而由于国家扶持力度有限,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尚未大面积铺开。
4、农业保险法和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
农业保险虽然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但仍缺少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或相关的保险的实施条例。农业保险体制相关规定的缺失,使得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了在实际运营中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过于集中,很难实现农业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
各试点地区的农业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农业再保险缺失的问题。一旦巨灾发生,农业保险公司由于面临巨额索赔而存在破产的风险。国家在农业再保险领域和农业风险基金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三农”政策和新农村建设不相称。
三、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保险的发展之路
(一)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农业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国家财政支持、商业化运作,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并逐步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和市场监督机制,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即:政府对保险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险业务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依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农业保险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大数法则,通过各种方式扩大承保面,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在各地农业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国建立相对统一的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
关键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中国国情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5-184-02
本文旨在以保险学理论为基础,通过对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在借鉴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提出了更为适合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
上世纪80年代我国保险业务全面恢复后,开办农业保险且形成一定规模的仅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两家,保费收入在前10年增长迅速,后10年却骤降,再后又增长,大致呈现倒“u”型曲线。总结起来,大致经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是起步阶段(1982―1989年)。从1982年开始,农业保险按照“恢复平衡、略有节余、以备大灾之年”的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1988年保费收入达到3.5亿元人民币。
第二是发展阶段(1990―1993年)。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财政兜底,因此对农业保险成本和盈利考虑较少,根据各地需要开办了不少农业险种。到1993年。农业保险险种总数近百个,保费收入达83亿元,农业保险赔付率为115%,亏损率为56%。
第三是持续萎缩阶段(1994―2003年)。从1994年以后,中央财政要求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这一期间,险种由最多的近百个下降至不足30个。2003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仅为4.6亿元,占农业生产总值的0.04%。
第四是改革阶段(2004年至今)。2004年6月,法国安盟保险公司获准在成都组建财险分公司,这是首家进入中国的外贸农业保险公司。2004年3月国内第一家专业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成立。
从2004年,保监会共在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积极推动商业保险公司自办、为政府代办和与政府联办农业保险业务。政策性养殖业、种植业、林木业保险逐步开办。到2010年,仅人保财险保费收入已达70.57亿元,业务发展步入了新的阶段。
二、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几种模式及其分析
借鉴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模式是十分必要的。下面笔者就世界各国现行的几种农业保险模式进行介绍和利弊分析。
(一)政府主导模式及其利弊分析
1、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模式是在完善的农业保险相关法规下,由国家的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府性农业保险,并提供再保险。政府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各方给予补贴保费、经营管理费或财政、金融方面的支持,农户自愿参加农业保险。
2、政府主导模式的利弊分析。这种模式的优势;(1)由政府组织建立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可较好地矫正市场失灵的问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2)政府运用其权威和制度供给优势能在农村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建立农业保险这种比传统风险管理制度更科学、有效的农业风险管理制度,比较容易推行和为农民所接受。(3)由政府组织在时空上尽最大可能分散风险,从而保障农业保险经营的稳定。
这种模式存在的弊端:(1)这种国有独资的政策性公司在创新方面比较缺乏动力。由于是国家投资,经营由政府补贴,经营缺乏激励约束,缺乏创新动力和竞争压力。(2)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农业保险公司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好协调。(3)国有独资政策性保险公司,是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农业保险资源配置中“市场失灵”问题而显现其独特价值的,但这种干预的效率取决于一定的前提。在很多时候,这些条件往往会大打折扣,也就是存在“政府失灵”的可能。
(二)相互保险模式及其利弊分析
1、相互保险模式的农业保险经营在日本等国家开展的相当成功。在这种保险模式下,对一些重要的农作物和牲畜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业务种类自愿授保;农业保险的经营由各级共济组合会组成,上级向下级提供再保险,政府提供最终的再保险;同时,政府给予各种指导、政策优惠和补贴。
2、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利弊。采用相互保险公司的形式经营农业保险,既有合作社的某些优点,又有公司制的某些优势,这种经营模式具有如下一些优势:(1)相互制公司易于做到产权明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不确定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从而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2)通过相互保险公司,可以将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利益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矛盾,理顺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关系。(3)这种组织形式下,农民既是被保险人,又是保险人,因此较好地避免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当然此模式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1)相互保险公司对我国来说还是个全新的概念,目前的《公司法》和《保险法》对此都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国民知之甚少,更缺少实践经验,理论上的优势能否在现实条件下发挥出来尚不可知。(2)这种形式若不能解决由于微观主体从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所获预期利益不高而缺乏购买需求的问题,其经营规模就会受到影响。(3)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接受认可程度和参与积极性的问题无法确定,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认同和保障。
(三)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及其利弊分析
1、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就是在由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性经营的总体框架下,由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
2、此模式的利弊分析。这种模式的优势:(1)商业保险公司有经营保险的技术和专业人才,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政府可以大大节省制度建立或转换的成本。(2)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在某种程度上更容易赢得农民消费者的认可。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一般采说从制度到技术都比较规范、成熟,信誉相对较好,农民比较信任。(3)在这种模式下,代表政府的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地位比较超脱,不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而将主要精力用于农业保险的宏观管理、发展规划、制度创新研究、提供再保险支持等。保险公司在规模扩张和追求利润的动机之下,也会产生较高的效率。
这种模式的弊端:(1)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其方法和份额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会困扰决策者。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补贴的份额和方法。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解决政府补贴这个问题不仅是我国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发达国家几十年农作物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反复遇到的问题。(2)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如果没有很好的机制和办法解决基层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的支持与协助的问题,投保农户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
择问题将难以防范。
应当说,上述三种模式没有一种是绝对完美的模式,从理论和实际运行来看,这三种可行的或可供选择的模式各有利弊,我国要发展农业保险就应该在借鉴国际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现阶段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
(一)针对我国农业保险提出相应对策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质量和内在品质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持续增强,但面临着经营亏损和合规经营的问题。为了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对策:
1、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市场。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一是完善农业保险供给体系,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要改变经营方式,转变经营作风,以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另一方面,要完善和拓展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职能,克服农业保险中的逆向选择。二是提高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水平。要大力开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培育农业保险意识,鼓励农业的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以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动机和能力。三是培育农业保险人才和农业保险中介。培育具有专业知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农业保险人才,培育农业保险中介机构,提高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的多层次需要;延伸农业保险服务,扩大农业保险市场,降低保险成本。
2、继续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主要包括:一是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和完善的制度环境,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二是实行税收优惠、加大财政补贴和再保险政策,支持保险业的发展;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再保险市场,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3、利用资本市场分散巨额风险。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财政拨款或补贴方式建立巨灾专项风险基金;二是发展保险衍生产品。
(二)提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基于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纯商业性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不可行,迫切需要建立新的适应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业务定位为政策性保险,逐步试点,摸索总结经验,不断创新,在政府主导下,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多主体农业保险经营的发展模式。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于1982年正式恢复,由于缺乏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主要走商业化的道路,在经历了几年运行之后,不断萎缩。2004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全面铺开,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等农业保险公司相继获批成立,江苏、浙江、四川、内蒙古等省份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启动。2006年,全国多数省市区采取多种模式和渠道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2007年,中央财政注入10亿元资金于首批被列为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的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六个省区。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60.5亿元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这一数字比2007年增加近两倍。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仍是处于起步和试点阶段,险种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突出,正式制度的创建问题并没有解决。
二、部分省市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与问题
(一)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及经验
1、“以险养险”的大农险模式
保险公司不但经营农业保险,而且经营农民健康保险、农民财产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一系列事关“三农”问题的保险业务,在扩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实现以赔付率较低的险种(如住房险)养赔付率较高的险种(如种植业险)。这种模式以上海、吉林为代表。
上海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即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和商业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上海模式是目前运行较好的农业保险模式,但这种模式其它地区很难复制。
2、黑龙江“互助制模式”
黑龙江省的阳光农业保险公司是一家“相互制”性质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在日常运营中较重视投保人的利益,且名义上不通过公司的对外经营获取利润,所以保险公司的规模和资金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旦出现灾年,保险公司需赔付的资金较多,而且需要得到赔付通常都是参保的农民。只靠参保农民之间筹措的资金,明显不足以满足高赔付资金的要求。资金受限是相互制保险模式的保障能力比其他类型的农业保险弱的原因。
3、以“共保”为主的浙江模式
2006年,浙江省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为原则,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采取“互助合作”和“共保经营”两种模式。共保经营是主体模式,由省内10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成立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利润共享、风险共担”为管理核算制度共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共保”模式是国内外保险界应对罕见巨灾和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独家公司承保的风险,提高应对巨灾风险时的承受能力。但存在试点的区域过小,无法在空间上分散风险的问题。
4、四川省的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四川省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是在当地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自办的代办模式。试点地区政府均采取以财政奖励代替补贴的政策,即农户可在投保后可持相关证明到有关部门领取保费补贴,为保费补贴的及时到位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种模式实施中,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意识较浓。保险公司一方面愿意积极参与试点,把试点作为抢滩农村巨大市场的契机;但另一方面又想把试点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内,客观上造成了保险产品单一、条款不尽科学合理。
(二)农业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补贴问题
从长期来看,要发展农业保险,无论采取上述何种农险模式,如果没有充足的财政补贴,只能起到有限的保障作用。在浙江、上海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财政资金雄厚,而农业占地区GDP的比重较小,无论采用“共保体”模式,还是实行“大农险”模式,政府补贴充足,能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低、政府补贴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2、农民购买力与购买愿望较低的问题
我国农户家庭生产规模小、收入水平低、保费支付能力不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
3、农业风险无法分散的问题
保险的大数法则,即投保主体越多,则保费越低,保障的风险也越低。农业风险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就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跨区域的保险对象同时受灾。因此,要想分散农业风险,就必须在更大地域甚至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然而由于国家扶持力度有限,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尚未大面积铺开。
4、农业保险法和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
农业保险虽然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但仍缺少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或相关的保险的实施条例。农业保险体制相关规定的缺失,使得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了在实际运营中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过于集中,很难实现农业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
各试点地区的农业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农业再保险缺失的问题。一旦巨灾发生,农业保险公司由于面临巨额索赔而存在破产的风险。国家在农业再保险领域和农业风险基金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三农”政策和新农村建设不相称。
三、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保险的发展之路
(一)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农业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国家财政支持、商业化运作,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并逐步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和市场监督机制,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即:政府对保险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险业务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依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农业保险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大数法则,通过各种方式扩大承保面,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在各地农业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国建立相对统一的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三)发展农业保险必须走多元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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