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2-18

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篇1

一、本人申请

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本人持身份证,灵活就业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经办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申领就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资格确认

劳动保障中心自接到失业人员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其申领身份、所从事的灵活就业岗位及灵活就业登记等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中出具意见,上报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批。

三、审核认定

1、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2、男年龄在五十岁及以上和女四十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篇2

关键词:失业保险;变迁;困境;创新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

1951年2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对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医疗等方面的待遇作了具体规定,初步确立了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遗属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的基本框架。但由于当时理论界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失业问题,因此,失业保险便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直到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以当时国营企业的四类职工,即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的精简人员、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为实施对象;规定保险基金只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救济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75%发放,最长享受期为24个月。可见,《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与《暂行规定》相比,《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不同之处仅仅表现在:(1)享受对象增加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的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两类。(2)重新规定失业救济金按当地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150%发放。(3)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省可集中部分基金调剂使用。可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具体地说,90年代中后期,我国经济改革迫切要求失业保险能担当起保障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市场以后的基本生活的重任。但是,由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是从失业救济的角度来设计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要求个人缴费,不要求失业者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作为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也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因此,导致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十分脆弱。单一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有限的保险基金根本无法满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市场以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于是,国家只能通过限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保险机构只能通过严格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来控制领取失业保险救济的人数,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平衡,客观上使得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无法到位。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已成为国企改革的关键,但作为配套措施的失业保险制度又不够健全。所以,再就业工程便成为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一项过渡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三条保障线”来保障下岗、失业职工的生活。

但是,将下岗职工分流到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让他们直接进人劳动力市场,由劳动力市场调节就业毕竟不同。“下岗”是一种“准显性失业”,在规范劳动关系、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等方面还显得不彻底。再就业工程也只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过渡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是通往市场就业的桥梁,存在着一些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比如,由于下岗再就业这种调节方式本身的局限性,导致在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隐性就业”与下岗职工“生活保障权利虚置”两种不正常现象。因此,抓住国有企业调整经济结构的有利时机,有步骤地、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劳动就业机制的完全转换势在必行。于是,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又提上了议事日程。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克服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改变失业保险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而无法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局面,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了《失业保险条例》。

与1993年的《规定》相比,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1)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2)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到了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4)确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申领程序。《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5)重新调整了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间为12个月,缴费5-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间为18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间为24个月。(6)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7)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困境

《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一个质的飞跃,标志着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其影响是巨大和深远的。但是,它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新形势下,我国失业保险又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配合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失业保险制度,我国已确立了在“十五”期间基本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劳动就业体制的目标。下岗职工将不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原来滞留在企业中的下岗职工也将陆续进入劳动力市场,由失业保险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这样,三条保障线,就归并为二条保障线,下岗再就业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失业保险制度被推到了前台,它承担起原来由下岗再就业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分担的保障责任。但是在《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的几年时间里,各地的实践表明,失业保险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创新。否则,无法抵御失业保险可能存在的风险,将影响经济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在失业保险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扩大覆盖面和资金收缴阻力重重,基金的存量不多。目前在有的地方,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只有很少一部分进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覆盖面的工作遇到很大的阻力,即便是已进入覆盖范围的单位,收缴率也不高。但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失业保险金的需求量却很大,失业保险基金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当前失业保险金收缴困难呢?除了一些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如国有企业不景气,地方财政状况不好,个人经济实力有限等等之外,主要的原因是:

(1)没有针对失业保险的特点来进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失业保险金的征缴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和激励机制。失业保险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更具有互济性,因此,一些经济效益比较稳定的国有单位及其职工就不愿意进入失业保险,或不愿意缴费,觉得交这一笔保险费纯粹是为他人作贡献。一些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领导则认为自己企业员工自愿流动现象频繁,故不存在失业问题,企业也不想参加失业保险。他们把失业保险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对此,目前既没有根据失业保险的强制性设计出很好的强制征收的方式,也没有针对失业保险的互济性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投保单位、个人都缺乏有效的激励手段。

(2)各地政府对失业保险的不重视加剧了失业保险实施的难度。现在很多地方的领导还没有认识到失业保险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直接联系,没有认识到完备失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故不愿意在此花精力、花时间,导致相关政策衔接不够、漏洞不少,政策落实也不到位。比如在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问题上,由于许多事业单位是由政府全额拨款的,但地方财政在做预算时,常常忽略了这一项目,造成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无法缴纳失业保险费。不仅如此,有部分领导甚至把失业保险与宽松的投资环境对立起来。他们的思维逻辑是这样的,认为发展地方经济最关键的是要引进资金,而要引进资金就必须减轻企业负担,创造一个宽松的投资环境,但交纳失业保险金则会加重企业的负担。由于失业保险是以政府作为主体的,因此在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中,如果领导不重视甚至认识错误,那么该地区的失业保险是很难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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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不足,给征缴工作带来难度。由于在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中,取消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征缴额提取管理费的办法,割断了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数额与征缴机构、人员的直接利益联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由原来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变成了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因此,失业保险征缴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加之,各级财政尤其是县一级财政都比较紧张,财政拨付的经费只够维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工作需要,结果造成经办人员的工作越主动,工作做得越多,成本支出就越大,经费就越紧张。正是由于失业保险具有很强的互济性,客观上加大了失业保险金征收的难度,而我们又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上各地政府对失业保险又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扩大覆盖面的速度缓慢,失业保险金收缴不上来,进而增大了未来几年我国失业保险的风险。失业保险面临非常严峻的形势,进行制度创新势在必行。

三、失业保险进一步发展的思路

要摆脱失业保险面临的困境,当然需要相关部门尤其是劳动部门的主观努力,但在既定的制度下,这种努力的效果毕竟有限,更为重要的还是应针对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在失业保险的特点上体现不够这一深层次的问题来进行制度创新。失业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为因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它与社会经济联系紧密,是培育完备的劳动力市场的必要条件,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前提,是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故具有直接性、强制性;失业保险待遇不是每个缴费人都必然享受的,不失业者将终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而具有互济性;与失业救济不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符合资格条件,所以失业保险更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

失业保险的上述特点,正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完善的基础。因为失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与经济发展的联系具有直接性,因此失业保险的制度创新应该是以政府为创新主体的。在制度创新中要确定政府对资金筹集的最后调节者的责任,要开拓新的筹资渠道;要根据失业保险互济性强的特点,建立起资金筹集的激励机制;要根据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应的特点,重新界定失业保险的责任。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改革的顺利进行,体现失业保险强制性的特点,还必须在管理体制上进行创新,尤其要加强法制建设。

(一)实行失业保险筹资制度创新

1.筹资渠道的创新。由于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尚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基金没有太多的积累,保障功能还比较弱,但与此同时,由于几十年计划经济造成的企业内部的富余人员又要在短时间进入市场,因此,要解决企业劳动力存量进入市场的问题,必须突出政府在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的这种作用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体现:第一,规定政府是失业保险的“最后调节者”,并且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失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当失业保险出现收不抵支时,各级政府应按规定通过财政拨款加以弥补。第二,寻求新的资金来源。从目前情况来看,以下来源是值得考虑的。比如可将部分国有企业的股权划归失业保险基金会,以后用股权收益作为部分资金来源。另外,可把部分国家财政对企业的亏损补贴变为失业保险金。对频临破产的企业,国家财政不断注入资金加以扶持是我国的一贯做法。由于国家财政对企业财务缺乏约束力,因此,这样做的结果是,企业就象一个无底洞,资金越丢越多,效益却怎么也上不去,白白浪费了大量资金。如果能从国家财政的企业亏损补贴费中拿出部分资金补充到失业保险基金中去,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功能将大大增强。

2.筹资机制的创新。建立资金筹集的激励机制,充分重视经济手段在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应用。由于失业保险不是人人都可享受的,有些人和企业可能纯粹是在作贡献。因此,在我国经济还是不太发达的情况下,物质刺激在资金筹集中的作用是很大的。激励机制既应包括对缴费者的激励,也应包括对征收者的激励。在对缴费者的激励时主要采取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按时缴费、并且缴费数量大的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返还;对个人也可考虑建立个人帐户,将个人交纳的失业保险金全部记人到个人帐户上,个人帐户的资金只能在失业和退休期间才可以动用。上述做法旨在减轻每一个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压力,调动缴费者的积极性。同时还将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应对即将到来的人口老化浪潮。

不管是采用失业保险税,还是按照现在的管理办法由劳动部门来征收,都应当调动征收者的积极性。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完整、安全,现在已经割断了征收单位的管理经费与征收数额之间的联系,从而征收积极性受到了影响。因此可考虑财政每年在核定经费时,拿出一块与征收数额挂钩。由于失业保险金共济性强,征收难度也就自然加大,因此这一措施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行失业保险支付制度的创新

要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只有符合享受条件,履行了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要从两方面把握上述原则:一方面是严格审核失业保险金领取者的资格,尤其要排除隐性就业者。因为如果隐性就业者也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将加重失业保险的支付负担。另一方面是在支付上要灵活和有差别。把促进就业纳入失业保险的责任范围,使失业者享受的权利形式更多样化。同时对履行义务的程度不同的失业者给予不同的待遇。总的原则是鼓励职工积极缴纳失业保险费,增加资金来源,减轻企业负担。为达到上述目的,可进行以下制度创新:

1.建立隐性就业者的鉴别机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对隐性就业的鉴别非常困难。如何在管理成本不高的前提下寻找有效的鉴别方法,劳动管理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目前有些地方从以下方面进行界定,规定只要满足以下一个条件的就认定为再就业。(1)办理了执照;(2)重新签定了劳动合同;(3)续办了社会保险的;(4)在外地打工的。当然上述方法也不完全合理,并且牵涉面很广,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建立贷款基金。对接受安置失业员工就业的企业给予周转金借款,或作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周转金借款;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作为再就业启动基金。

3.建立有差别的支付制度。改变目前按固定数额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做法,建立与缴费的数量、时间适当挂钩的多档次的失业保险金支付制度。个人缴费的数量越多、时间越长,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就越高。

(三)实行失业保险管理体制的创新

在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方面,应按照政事分开、分工协作、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来进行制度创新。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平衡。劳动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具体行政事务的实施。尤其是为了加强失业保险征缴的力度,有必要开征失业保险税,用税法将失业保险固定下来。税制的设计首先体现税收的一般特征。因此,失业保险税的纳税范围应包括所有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还有个体工商户。如果纳税人是单位,课税对象应为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如果是个人,纳税则应以个人的工资为课税对象,税率可采取比例税率,与目前失业保险收取比例相衔接,单位为2%,个人为1%.从税收的归属来看,失业保险税应为中央地方共享税。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的社会保障职责,因此,地方财政要得大头。中央财政所掌握的部分,主要用于在全国范围内的调节。但是,失业保险税毕竟不是一般的税种,它要体现失业保险的特色。与一般税收的无偿性不同,失业保险税是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返还的,因此,可采用与一般税收不同的征管形式,前面所提出的建立个人帐户还是可行的。并且在征税管理中要注意税收、财政、劳动等部门的协调。税务部门负责依法征收,财政部门负责划转和监督,劳动部门负责支付。

开征失业保险税,首先有利于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法制化管理,明确收、用、管的责权,使失业保险金能按时征收,依法管理。这是开征失业保险税的主要目的。其次,有利于公平负担。不管哪一个地区,哪种所有制企业都按相同的税率征收。再次,有利于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调剂,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此外还有利于降低征缴成本,不必重复建立一支收缴队伍。

参考文献:

[1]袁志刚。失业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2]郭士征,葛寿昌。中国社会保险的改革与探索[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1篇3

一、前言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已触及我国实体经济。物流金融业务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它不但给我国广大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物流企业也通过发挥其在仓储、运输、搬运、装卸、运输加工、物流信息化及国际物流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成为银企合作的桥梁,为企业融资、替银行监管,也为物流企业带来了更多的业务。然而,在目前形势下,全球金融危机正在对我国物流金融业务产生重要影响,并从直接服务于外贸的物流相关行业开始,逐步向国内的生产物流、商贸物流和消费物流领域传导;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扩散。主要表现在:

1物流业务量明显下降。受出口增长幅度放缓或下降的影响,与出口企业相关的国际货代、航运等物流企业的业务量明显下降。2008年前3季度,我国货运周转量回落8.5个百分点,集装箱吞吐量回落8个百分点,物流市场需求趋缓。预计2009年大部分物流企业将会出现明显的业务量下滑,业务增幅普遍将同比下降20%~30%,六成以上物流企业的业务将出现负增长。

2物流业投资增速趋缓。由于经济增长预期下调以及资金紧张,共同导致了企业和社会对物流行业的投资热情下降。2008年前3个季度,国内物流相关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比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低近14个百分点,同比回落5.3个百分点。估计2009年中国物流产业的投资项目数量和总金额都会出现明显的下滑,预计将同比减少15%~20%。

3物流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出现亏损和倒闭。金融危机间接波及物流企业,很多物流企业出现企业发展资金不足、流动资金困难、利息成本增大、企业利润下降等问题,给一些预付资金大、周转量大的物流企业带来影响。目前影响比较大的企业倒闭现象,主要反映在制造业企业、出口企业、零售企业,也波及到物流企业。虽然导致这些企业倒闭的还有一些其他因素,但仍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4不良影响逐步扩散。出口业务下降,给相关的物流企业带来影响,预计在2009年第2季度,世界经济下滑对国内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影响开始加大,行业兼并和重组的步伐将在第2、3季度加快。

而对于目前物流金融业务的主角银行而言,主要的影响则聚焦在业务风险的增加上,这将使银行产生更多的“惜贷”行为。在这种态势下,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本将增高,甚至贷不到款,生存更加困难。

二、商业银行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主要模式

商业银行开展物流金融业务大致分为三种运行模式:仓单质押、保兑仓、物流保理。

1仓单质押融资模式。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所谓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仓单持有人随时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方提取仓储货物。仓单质押业务的核心在于中小企业以在库存动产(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等)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物流企业经银行审核授权后,以第三方的身份承担监管责任,受银行委托提供监管服务,对质押物进行库存监管。质押货物的存放点可以是仓单出具方的仓库,也可以是具有一定仓储能力和仓储管理经验、良好行业信誉的第三方或出质人自办仓库,但后者须由仓单出具方派人监管并承担监管责任。企业质物灵活多样,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均可以作为质押物。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

此运行模式产生的基础是:生产经营企业流动性经营运作占比逐年增大,而银行习惯从事传统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这是长期困扰企业融资的关键问题。物流仓单质押融资打破银行对动产抵押的歧视态度,使原材料、半产品、产成品等动产抵押物进入银行资产业务行列中。由于银行贷款收回是以特殊账户形式完成,从某种程度上说违约风险较低。关键问题是银行贷款金额与质押品内在价值之间能否做到合理贷款,合理收回,质押物品价值评估报告成为银行发放贷款的主要依据。一旦评估有失偏颇,同样会产生风险。

2保兑仓融资模式。保兑仓业务是仓单质押业务的一种延伸,保兑仓融资模式的操作流程是:生产商、经销商、第三方物流企业、银行四方签署“保兑仓”业务合作协议书,银行为确保金融资本金的安全,在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向银行提供承兑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经销商以货物对第三方物流供应商进行反担保,第三方物流供应商根据掌控货物的销售情况和库存情况按比例决定承保金额并反取监管费用。银行给制造商开出承兑汇票后,制造商向保兑仓交货,此时转为仓单质押。通过保兑仓缓解了交易双方的现金压力,提供了资金周转,真正实现了制造商、经销商、第三方物流和银行的多赢。操作流程如图2所示:

此模式运行基础是以结算为目的,保证结算有序性、及时性和完整性。银行通过间接融资获得融资收益,并使融资风险因分散性而大为降低。第三方物流企业利用先进的仓储设施和设备提高仓储运能并提高管理收益,还可对保兑货物提供评估和监管,创造利益。从运行关系产生到结束之间,买方企业、银行、物流企业均会面临一定风险。

3物流保理金融模式。保理又称保付,指出口企业以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行)买进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企业资信评价、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系列综合金融服务。操作流程如图3所示:

此模式运行基础是:银行根据物流企业经营规模、资金实力、经营业绩、经营前景、资产结构等授予物流企业信贷配额,由物流企业对有关联的中小企业提供质押贷款,并对企业进行系统化的融资安排、物品评估、资格审查以及全程动态监管。

目前,第三方物流企业越来越多地介入到客户的供应链管理当中,因而往往对于买卖双方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程度都有相当深入的了解,因此在进行信用评估时不仅手续较银行更为简捷方便,而且其风险也能够得到有效的降低。同时,银行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来自于买卖双方对它的合谋性欺骗,一旦银行在信用评估时出现失误,就很可能财货两空。而在物流保理业务中,由于货物尚在物流企业手中,这一风险可以得到大大的降低。

三、金融危机带给商业银行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分析

1抵押物风险。一般情况下,抵押物风险主要包括质押物数量多少的存量控制风险;质押物品种是否合适、市场价格是否稳定、质押物是否投标等质押物选择的风险;物流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先进、内部防范措施是否有效等物流公司对质押物监管的风险;货物来源是否合法、货物质量是否有以次充好现象、提货时是否有提好补坏现象、仓库安全、员工诚信、提单的可信度、保管设施是否合适等质押物损失的风险;市场价格波动、金融汇率变动等质押物变现的风险。

当前金融危机使我国物流行业的业务量明显下滑,对物流企业造成很大的冲击,货物和仓储市场的业务量也受到影响,客户信用等级、支付能力均在下降,货物价格又在急剧下跌,这使为其提供融通资金的商业银行也将面临风险。国内最具代表性的企业――中远和中海的经营数据显示,中远2008年前3季度营业收入平均增幅是41%,但第三季度增幅减为27%,增幅下降了大约1/3。中海集运受到的影响更大,前3季度,中海9月份亏损达到2.7亿元。现在很多船东都采取合并舱位,甚至取消运单以减少亏损。

2信用风险。在物流金融业务中,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来自于融资企业的信用风险,包括货物的合法性,客户的诚信度等。在出质人进行货物质押时,有的客户资信不好,在滚动提取时提好补坏和以次充好,这样就会形成一定的质量风险。二是银行对物流公司和企业的评价失实的风险。尽管物流企业作为第三方介入融资过程,向商业银行提供制造企业货物的详细数据,但是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依然存在漏洞,这些数据的来源和有效性都还是个问号,由于银行的评价技术不完善、评估技术不高、网络信息技术落后等原因,使商业银行在数据处理方面的问题依然很大,不可小视,这就出现了银行在信用评价时的数据信息低效风险。三是信用环境软约束风险,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存在一向都与社会的金融生态密切相关,而经济领域至今还没有树立起诚信光荣、无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也没有严厉的失信惩罚。这就使得物流金融这一项全新的金融业务在实施过程中缺乏社会信用保障,也就是说当它踏入社会金融生态圈之后,信用坍塌后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也会导致这种失衡现象渐渐地在物流金融业务中出现,进而不但没能为商业银行减轻负担,反而成为了其又一项信用风险的缘起。

在目前金融危机引起的经济下行态势下,物流金融业务中质押物价格下跌的风险和销售变现的风险明显加大,以前常规的风险控制手段将极有可能使风险暴露大大增加,这将有可能导致物流金融业务中借款企业的大量违约。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这两类风险是现阶段物流金融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

3控制风险。由于我国银行开展物流金融信贷时间短,在风险管理方面经验积累不足,又受到各种制度、法律的瓶颈制约,操作疏漏和失误难以避免,主要问题有贷款资金渠道狭窄,筹资方式少;贷款工具缺乏灵活性;银行风险管理手段受到外部环境限制;内部监控系统还不完善等。因此在物流金融业务中,银行内部存在着操作风险。因为在目前态势下,物流金融业务借款方也就是中小企业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原材料、部件、半成品和产成品的价格会波动,数量会变化,从而引发很多供应链风险,其违约的概率就会增加,而且质押品价格下跌的风险也变大,这些都要求物流企业要重新调整物流金融业务的监管模式、手段和指标,监管的难度和成本显著增加。同时,实体经济的萎缩也会造成物流金融业务量的萎缩,物流监管的规模效应更难获得。

4外部环境风险。物流金融业务中,来自外部环境的风险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制度安排方面的一些缺陷。如我国信用制度作用的发挥存在企业信用档案及信用评估机制不健全的限制;质押制度存在标准仓单设置难、质押登记制度不健全、质押物处置难等问题。这些制度安排自身的缺陷会弱化信用制度、质押制度、担保保险制度作为转移风险手段防范风险的效果,甚至可能增大风险。其次是法律风险。目前我国的物流金融还处于萌芽阶段,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物流公司以及整个供应链的业务操作进行规范整合,这就会使物流金融业务无法可依,可能形成利用法律漏洞谋取利益,影响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的情况,并且法律风险也可能引发其他风险的发生。再次是宏观环境风险。宏观环境因素是影响物流的重要因素之一。包括国内外经济环境因素,如汇率和利率因素以及国际物流整体需求因素等,物流业务的国际结算必然要牵涉到这类因素。另外还有我国物流业目前的整体发展状况,虽然发展迅速、业务剧增,但是成本高、资质差等,这些都是发展中暴露出来的弊端。

四、金融危机背景下物流金融中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1构建有效的风险分散转移机制。通过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剖析,可知金融创新不是主要问题,对金融创新缺乏有效控制才是关键所在。尤其在中国,利用金融创新分散风险的机制还很落后,风险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系统,当遇到较大的金融冲击时系统很可能难以消化。因此,物流金融应该利用金融衍生品建立物流金融风险的分散机制,比如,构建担保池、应收账款资产池,促使物流金融资产证券化等,这些有利于将业务风险有效分散和转移。但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注意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平衡,即便在业务蓬勃发展时,实时的监管、贷款审核条件的严格遵守等等仍然需要,这也是全球金融危机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

2建立相应的金融危机应急机制。当前,类似于住房抵押贷款,物流金融创新可以缓释信用风险,但同时又会增加一些新的风险,例如担保品价格风险、变现风险等,对新增风险的分析与控制是业务能否正常发展以及风险管理是否有效的关键,将最终影响银行资产的安全。政府、金融机构等都应该针对具体的创新业务制定相应的金融危机应急方案,这将有效抑制金融危机的扩散。

3加强银企合作关系。物流金融业务是一种典型的多方参与、优势互补的业务形态。必然要广泛采用信息系统技术,以加快各方信息交流、简化作业环节、缩短作业时间,同时实时对货物进行跟踪监控。当今,世界制造业已经进入供应链管理时代,少品种、大批量生产模式已经让位于多品种、小批量的精益生产模式。为顺应市场趋势,领先制造业开始有选择地推动供应链管理和集约式生产方式的发展。企业加快引入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的理念和技术,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库存,加速企业的现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商业银行与重点物流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提高效率,防范物流金融风险。银行应有效地依托物流企业的业务平台获得客户的资信档案,进行客户的信用分级,使银行能根据物流企业信息系统所提供的信息,放心地把贷款直接发放给企业,以利于企业更加便捷地获得融资,减少质押贷款中一些繁琐环节。同时也有利于银行提高对质押贷款全过程的监控能力,优化其质押贷款的业务流程和工作环节,降低信息取得成本,降低贷款的风险,更加灵活地开展质押贷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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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建立阶段。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l)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2)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到了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4)确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申领程序。《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5)重新调整了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缴费5—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为18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6)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7)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们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目前,失业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就当前各国对失业问题的解决情况来看,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以下将对中日两国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进行更进一步的比较,并通过比较找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与日本相比,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不仅建立时间短,而且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通过与日本的对比分析,有利于取长补短,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资格条件比较。失业保险的对象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却因暂时失去职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人。也就是说,作为失业保险的受给者,有着严格的条件。从两国的共同点来说,基本包括以下几点:(1)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须是非自愿失业,防止故意失业获取失业保险金。(3)已办理失业登记,又有求职要求。但要求的宽严程度不同:我国规定投保期限为一年,如果缴费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日本是离职前一年中要有六个月的缴费经历。

2.给付内容比较。(1)给付标准:给付标准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水准,但是它原则上达到受益人的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不能妨碍就业意志。日本规定一般劳动者每天的失业津贴相当于失业前半年平均工资的50%—80%,即平均日工资越高,基本失业津贴越低,反之则越高,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国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发放。(2)给付期限:两国都有等待期和最长给付期的规定。日本采用综合标准,失业津贴的领取期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期长短及就业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长领取期限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况(经济衰退、全国就业形势严峻、跨地区求职、职业培训延期等)可酌情延长领取期限。我国采用的标准比较单一,根据失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的长短: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费用负担比较。采用何种负担方式,取决于政府对失业应负责任的认识、企业的经济效益、历史传统等因素。日本失业保险金支出的部分由国家(政府)、雇主、雇员三方负担。并不实行全社会统一的单一失业保险费率,而是根据各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雇主与雇员根据本行业的费率,按照等比制分担失业保险费。此外,国家财政负担部分费用。其中:一般求职者津贴和短期特例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4;日雇劳动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3;继续雇用津贴财政负担1/8。而用于雇佣保险事业支出的部分则完全由雇主缴纳。我国采用单一的失业保险费率,城镇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不固定负担部分费用,只在事业保险给付出现困难时提供紧急援助。

4.管理体制比较。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性质决定了政府责任,两国均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失业保险管理。

三、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总的说来,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出发,也就是要不失时机地深化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客观地讲,我国在制定和两次调整失业保险制度时,并非没有注意到国外的改革动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现了许多问题。现在我们重新讨论这一问题,主要的是因为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迫切要求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就现在看来,失业和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已经进入一种相对平稳的状态,在首先确保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调剂空间用于促进就业。近两年来,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经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不失时机地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减少失业的功能和作用,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条件的。改革的重点是:

1.完善制度,强化约束,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的失业保险具有救济期限长(最长24个月)、申领条件宽松等特点,且待遇标准只与缴费期限挂钩,与领取期限无关,对是否积极求职约束性不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不能不导致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的过度依赖。处在失业保险金申领期的人员,对于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工作往往不感兴趣,除非有收入稳定、体面的就业机会,否则宁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也是这样,放弃推荐的社区服务或其他公益性就业岗位而宁愿继续“吃低保”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只能在改进制度设计上找出路,通过严格申领条件、强化对申领人员积极求职就业的外部约束来实现。为此,不仅需要调整相关政策,完善管理措施,还需要完善失业保险、低保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失业人员、低保对象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并通过信息系统相互沟通,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2.建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失业保险在稳定就业和减少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就业,着眼点不仅要放在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上,更积极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减少失业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实行差别费率或浮动费率引导企业减少裁员,或通过提供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在不景气时期通过缩短工时、挖掘内部潜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员,不失为一项积极有效的失业调控措施。

3.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扩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的受益对象范围。目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不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对象也仅限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上,强调权利义务相对等,强调以参保缴费为前提、与缴费期限相联系,这是符合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的。但是,作为失业保险延伸职能的促进就业措施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其对象自然也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来设定,而不宜仅限定在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上。

4.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范围。理清楚了上述问题,这个问题也就无须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个原则就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既要考虑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要求和资金使用范围,又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状况,在优先保证失业保险金发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适当扩大支出项目,逐步增加资金投入量。

迄今为止,我们依然在研究是否扩大试点问题。其实,试点的意义在于对未知的领域或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探索和评估,而在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这个问题上,其积极意义已为大量国内外实践经验所证明,其可能面临的风险也有足够的应对之策,因此,在我国政府的努力下,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暴露出种种弊端。本文通过中日失业保险制度的对比,反思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提出改革建议以不断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关键词]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许春淑.日本失业保险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J].天津商学院,2006,(06).

[2]李琮.西欧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3]陈建安.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4]杜黎霞.浅谈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J].甘肃科技,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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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是国家为建筑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设立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转型期的出现,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由此引发了建筑业劳保费的大量流失,严重侵害了施工企业和职工劳动保障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隐患。因此,2013年3月1日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2月7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论通过。认真分析研究建筑业劳保费流失的成因,提出相应对策已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一、导致建筑业劳保费流失的成因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是国家保障施工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唯一筹资渠道。一直以来,该项费用是由施工企业根据工程造价向建设单位收取后,再上缴社会保险机构。但是,由于市场不规范和竞争加剧等多方面原因,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费不能及时缴纳,劳保费用往往收不抵支。据调查,造成劳保费流失的成因,主要来自四个方面:第一,建筑市场价格无序竞争。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压缩基建投资,建筑市场已由“卖方市场”变成“买方市场”,而行业自身队伍却不断膨胀,加之市场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市场无序竞争比比皆是。第二,施工企业劳保负担不均衡。突出所映在新老企业上,一方面原国有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大多成立于改革开放前,最早可追溯至建国初期。新老企业不在一条起跑线上竞争,更加剧了企业负担的畸重畸轻。第三,建设工程拖欠款严重。一个时期以来,工程拖欠款愈演愈烈,虽然党中央、国务院下大力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但清欠进度并不理想,面对拖欠工程款的“恶疾”,施工企业只能以垫支承揽工程,使经营陷入恶性循环,直接危及职工社会保险金的交纳来源。第四,现行劳保费收取办法存在缺陷。我国现行的劳保费是由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自行向社会保险机构(或地税部门)缴纳。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管理但不管企业缴纳行为,社会保险机构(或地税部门)只负责劳保费收取而不管企业劳保费来源和收入问题,各个环节间缺乏相互联系和约束机制,不能形成有效的闭合管理。一部分建设、施工单位乘机钻政策空子,规避或逃避社会保险金,造成劳保费流失。二、遏止劳保费流失的对策及各地做法建筑业劳保费流失并非个别现象,全国许多城市都遭遇过这一问题的困扰,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早在1984年,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就提出“可以先在建筑业实行行业保险试点”的精神,国发[1988]45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职工的退休福利金要从施工企业工程造价中划出来实行统筹”。此后,建设部先后印发了《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人[1994]69号)、《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人劳[1998]73号),明确指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单位调剂拨付的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列入“规费”,作为工程计价和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的依据。随着由建筑业劳保费流失引发群体上访等社会矛盾逐年加剧,我国辽宁、山东、宁夏、湖南等20个省的近60个城市,根据国务院、建设部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纷纷探索实施建筑业劳保费统筹管理改革,在有效遏止劳保费流失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成果,它们的主要做法是:强化专门管理。各地市改革从抓组织领导入手,大都成立起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建设、财政、劳动等部门为成员的劳保费统筹管理领导小组,并在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的基础上,成立建筑业劳保统筹管理办公室,进行专职强化管理,为实现建筑企业劳保费统一管理提供了有力的组织领导保证。突出统筹征缴。重点在两改上下功夫:一是在收取方式上改革。改原来由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后,企业自行向社保(或地税)部门缴纳,变为由建设单位统一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然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收取的劳保费调剂拨付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按规定参加社会统筹,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为施工企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解决施工企业因没有能力收取而拖欠劳保费的问题;二是在收取时间上改革。改原来劳保费随工程款收取,为工程项目在办理开工手续前收取,并把劳保费从原工程造价中剥离,按统一比例向建设单位收取,避免建设单位因资金不到位而拖欠、拒付的随意性,以及施工企业以牺牲劳保费为代价竞标和挪用劳保费等问题。重点调剂倾斜。统收到的劳保费拨付向两个重点方面倾斜:一方面,只有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的施工企业,才有资格享受劳保费返还,避免原来企业无论是否参加社会保险,都能有资格从工程款中收取劳保费的问题;另一方面,劳保费返还额根据资质等级、成立年限、从业人员,适度向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倾斜,可有效缓解这些企业劳保费负担过重问题,调动了企业参与社会统筹保险的积极性。通过建筑业劳保费统一管理的探索实践,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特别是受到了施工企业的普遍欢迎,取得了明显的实际效果:其一,保证了劳保费及时足额收缴。由于劳保费是改在开工办手续时,作为“必交款”向建设单位直接收取,强化了建设单位有资金方可建设的意识,堵住了多种流失漏洞。昌吉州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管理总站实施这一改革后,劳保费收缴呈连年增长势头,由2008年的5470多万元,提高到2013年的1.85亿元,到2013年底,全州累计收缴2.35亿元,拨付3.99亿元。州、市(县)属建筑施工企业连续五年实现100%上缴社保费。其二,消除了建筑职工后顾之忧。通过劳保费统筹管理的改革,从根本上畅通了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筹资渠道,离退休职工工资发放有了可靠保障,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稳定了人心。其三,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劳保费的统筹管理,能够确保建筑施工企业离退人员养老金的按时发放,使之真正成为加强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无一例因养老保险而上访。其四,创造了公平竞争环境。改革劳保费取费办法,既是对建筑职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做出的贡献的补偿,也是帮扶国有老建筑施工企业走向市场的重要阶梯。劳保费调剂使用,改善了新老企业之间养老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减轻了老企业的沉重负担,集中精力开拓市场,与新企业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参与市场竞争。其五,促进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劳保统筹从源头上堵塞了劳保费的流失,拓展了社会保险新的筹资渠道,有利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收支平衡,有利于社会保障的供给与缴费之间的良性循环,是社会保障的有力补充,进而促进了建筑行业社会保障体制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三、对实施劳保费统筹管理的建议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解决劳保费流失,实施统筹管理,既有政策依据,又有成功经验借鉴,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应下大力推动该项改革。(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建议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建设、财政、劳动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监督、检查指导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工作。同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成立专门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收取、拨付使用、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二)抓好制度建设。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规、规章对劳保费统筹管理进行规范。这就需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管理办法,使其有“法”可依。在建章立制中,一定要明确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理确定劳保费收费标准;二是制定严密的劳保费拨付调剂办法;三是完善程序,规范管理。(三)广泛宣传,促进改革深入开展。实践证明,我们的每一项改革,都离不开部门协调联动,社会上下支持。因此,搞好宣传发动是关键。

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篇6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起步比较晚,初期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发展。直至1996年,我国保险业引进美国友邦保险个人营销制度后,中国保险中介才开始真正起步。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已形成一定规模,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445家,营销员2560532人。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720.02亿元,同比增长19.88%。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8043.50亿元,同比增长38.84%,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2.21%。

我国2009年修订的新《保险法》将个人保险人写进了保险中介机构的行列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个人保险人、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同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保险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新《保险法》并没有要求个人保险人领取保险业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规定,仅规定个人保险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资格证书。

2个人保险人组织形式的缺失

我国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人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第十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的,该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人的责任。”。保险公司与保险人一般为委托关系,保险人并非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享受公司的医保、社保等福利,这些因素导致了个人保险人的短视行为,如未正确引导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单的除外责任等,这些行为直接引发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间的纠纷。

从宏观角度看,个人保险人的短视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根源在于约束力的薄弱,在整个保险市场中,只靠一根委托关系的细绳束缚着数以万计的个人保险人,可以说个人保险人几乎是无组织无纪律无约束的。

3创立个人保险人合作社

3.1建立方式

该合作社初始资金应由财政资金单独构成,并注册成为法人资格,建立一个共同基金,成立基金理事会,该理事会成员应由保监局代表、财政部代表及个人保险人代表组成,下设投资、会计、法律等部。在我国境内取得保险人从业资格并从事个人保险的人以会员的形式加入。

3.2基金理事会的职责

①管理共同基金,制定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②选择并委托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共同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在规定范围内对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③负责该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会员公布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等财务情况。④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

3.3共同基金的来源

共同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①初始资金;②个人保险人的佣金;③保险公司的补充资金;④投资收益。

其中个人保险人的佣金是指人每次业务佣金的一定比例注入共同基金,该比例应比我国社保基金的个人缴纳比例高些,10%左右;但我国税法对于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的,税率分20%、30%、40%三个累进标准,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是比较高的,税务部门对于个人保险人的佣金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减轻这群人的经济负担。保险公司的补充资金是指保险公司按个人人一定的佣金比例向基金补充的资金,该比例应比我国社保基金的企业缴纳的比例低,10%左右。

3.4共同基金的结构

共同基金应分成两个账户,个人账户和共同账户。

①个人账户分为普通账户和理赔账户,普通账户的储蓄可用于住房、保险、获准情况下的投资和教育支出,但对该账户有最低限额限制,只有超过该限额的储蓄才可以用于其他用途。理赔账户则用于支付过程中因人的过错造成的赔付。

②共同账户的资金主要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补充资金,人的税收优惠额和投资收益。该账户用于养老和医疗。会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退休之后就可从个人账户和共同账户中领取养老金,从共同账户领取的月标准以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这部分就越多。

3.5共同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同时应规定各投资渠道的比例,规定如下:

①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②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③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④委托单个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4合作社对个人保险人市场的规范作用

①遏制了《保险法》中未对个人保险人做出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等规定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共同基金个人账户中的理赔账户用来弥补过程中因人过错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做出赔付后,可根据人的责任程度向人追偿,合作社作为中间人应公平、公正的相互协调。人为了减少该账户的支出,在过程中将尽量减少自己的失误,维护投保人的知情权,让人、投保人、保险公司三方达到三赢,利于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

②有利于提高个人保险市场的总体素质和福利水平。只有取得了人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才能加入该合作社,而且保险公司只委托会员人,迫使想要从事该行业的人必须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从而提高了个人保险人市场的总体素质。共同基金的设立则为会员提供了互助式的养老、医疗保障,提高了人的归属感和安全感,降低了整个行业的人员流失。

摘要: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比较晚,对保险人的管理在法律和制度上都还存在不足,2009年新《保险法》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人的管理,但仍存在问题。本文针对个人保险人组织形式的缺失,提出创立个人保险人合作社,并对合作社的创立方式和内部组织结构做出了详细的阐述,合作社的建立有利于个人保险人的监管,同时提高了个人保险人的福利水平,有利于整个保险中介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关键词:组织缺失;合作社;共同基金

参考文献:

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篇7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缺陷;对策

一、当前我国就业及失业的基本情况

(一)当前就业的基本情况

从《2015中国统计年鉴》可以看出,2014年,全国就业人员77253万人,比上年增加276万人。从城乡就业结构看,城镇就业人员39310万人,占51%;乡村就业人员37943万人,占49%。城乡就业率基本平衡。

(二)当前失业的基本情况

从《2015中国统计年鉴》可以看出,近五年来(2010―2014),城镇登记失业人口总体呈上升趋势,但失业率保持在4.1%。但对比近20年来的数据,从1995年的2.9%到2014年的4.1%,总体上还是呈上升趋势的。

二、失业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一)它是经济自动稳定器。在经济发展循环上升期间,增加保险收入而减少失业给付支出,以抑制经济过分扩充;在经济发展循环衰落期间,失业给付增加,保费收入减少,以维持一定消费支出,避免经济过分萎缩。

(二)强制储蓄作用。失业保险费平时由工人和雇主分别负担,于工人发生事故时再行领取给付,这对工人和雇主而言都具有强制储蓄的作用。一方面可用失业保险金作为经济发展的基金,另一方面可以节制工人平时浪费,减缓通货膨胀。

(三)作为所得分配的工具。失业保险无论是由雇主单独负担,或与劳工共同负担,或是国家劳资三方共同负担,均具有所得再分配的作用,可以缩短所得差距。

(四)履行共同的社会责任。失业保险在雇主、劳工、政府的共同支持下,可以协助失业的个人,也可以协助解雇劳工的雇主,共同通过社会保险的“风险分摊”原则,免由资方或者劳方独自负担风险,促进社会稳定。

三、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失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难以确保失业保险的有效实施

与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比,虽然我国已经出台《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逐渐走向规范,但涉及失业保险的具体细则不够完善,失业保险目前还面临着“隐性就业”识别难、开轿车领取失业保险金、大学生毕业就是失业等难题。

(二)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未能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果

失业保险保障的对象应尽可能包括所有未获得劳动机会、需要提供保障的人员。但根据我国失业保险相关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由此可见,我国失业保险的范围并没有覆盖城镇所有的失业者,如城镇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原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等。

(三)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低,享受时间长,未达到应有的保障效果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待遇在全国范围存在很大差别。中国失业保险享受时间最长的可达24个月,这个时间是非常长的,世界上许多国家领取失业保险的时间通常在26到52周。我国的待遇水平偏低,国际上失业保险金占失业前工资的比例是50%-80%,中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足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最低的时候达到15%,这个比例从保障生活来讲是不够的。

(四)统筹水平太低,基金结余严重

我国失业保险大部分在县级、市级的水平上进行统筹。由于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经济发达程度不一样、失业情况也不一样。1998年我国失业最严重的时候有些地方失业保险基金是不够的,而现在基本上都出现了结余的现象。从1999年累计结余160亿到2013年结余3685.9亿,15年间增长了23倍,年均增长率超过20%。这说明我们的失业保险运行效率是不高的,失业保险基金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四、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完善业务经办,简化经办流程,使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失业后尽快办理失业登记;预防失业,使依法参保缴费的人员及其工作单位拥有高涨的缴费热情,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工作;促进就业,使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便利有效地参与就业培训,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再就业。

(二)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和失业动态监测

一方面,要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日常监管;另一方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必须如实做好基金使用账单,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为了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国家应积极进行失业动态检测指导,各地应积极配合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促进就业,维护经济平稳推行。

(三)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结构

我国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低,领取时间长,低水平的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满足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水平,而过长的待遇领取期限又为就业部门真实掌握失业人员就业情况带来困难,同时又不利于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因此,应考虑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结构,失业的前半年可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将其与物价和工资增长挂钩;失业期限超过半年的,在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的同时逐渐降低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激励失业人员尽早实现再就业。

(四)加大覆盖面,适时提高统筹层次

应该与时俱进,失业保险制度和就业服务的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将城乡所有劳动者纳入就业服务制度中。有必要建立失业保险中央调剂金,其资金来源可以从各省市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一部分,但主要的应当通过变现国有资产和增加中央财政预算补贴等措施来筹集。

参考文献:

[1]任艳红《关于有效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的思考》载《当代经济》2015年第26期

[2]王倩《浅谈如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载《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2期

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篇8

[关键词]战略管理;战略转型;软件企业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4.04.047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4)04-0092-03

0引言

2000-2010年,中国软件产业经历了由兴起到崛起的黄金10年。国务院出台了推动软件产业发展的“18号文件”《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从投融资、税收政策支持,到地方配套扶植,为软件产业的飞速发展注入新鲜活力。软件业以顽强的生命力和影响力逐步渗透进传统行业、新兴产业的各个领域。各类软件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

近年来,一方面世界金融危机蔓延导致中国经济增长不断减缓。另一方面,市场竞争逐步加剧,用户投资谨慎,需求多样化等,使得软件企业的经营环境愈趋严峻。为保持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许多软件企业面临战略重新定位、资源重新配置,实现战略转型已成必然。本文从理论和企业实践出发,尝试对软件企业战略转型模式和策略加以分析,以期对相关领域研究和软件企业应用提供一点启示。

1软件企业战略转型的概念和动因

1.1企业战略转型的概念

企业战略转型的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理解[1]。从广义上理解,企业战略转型属于企业变革的范畴。企业战略转型是一个比较泛的描述企业变革行为的词语,与其类似的称谓包括转型、转制、转轨、转行、战略转换等。狭义上的理解,为适应经营环境和内部资源变化,企业打破原有经营模式,采取的业务调整、目标市场变化、商业模式调整、组织变革等都可以称为战略转型行为。与企业战略转型相似的概念还有战略调整、战略变革等。

综合国内外的企业战略变革理论,可以将企业战略转型定义为:企业在成长过程中,根据其外部环境以及企业内部资源和能力状况,为了保持或增强自身竞争优势,克服企业在原有经营格局中所遇到的种种困难,对企业的发展目标、达成目标的途径和手段进行重新设计,并由此形成新的商业模式、新的技术、产品和市场的过程。

1.2企业战略转型的动因

驱使企业实现战略转型的因素既有外在的也有内在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动因:

(1)企业成长的内在规律。许多研究将软件企业的成长过程划分为创业阶段、生存阶段、摆脱束缚成功发展阶段、起飞阶段和成熟阶段5个阶段[2-3]。众多研究表明,在企业成长的不同时期和不同阶段,企业所面临的问题、依赖的资源、管理的方式均有明显的差异,它所采用的战略类型也不尽相同。软件产业是典型的高科技产业,具有创新推动特性、技术更新速度快、产品研发周期短、知识技术高度密集性、客户需求变化多样以及企业之间竞争程度加剧等特点。因此,每当步入新的成长阶段,软件企业需要进行战略转型或战略调整来保持或增强已有的竞争优势。

(2)经营环境变化的驱使。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是企业战略转型的诱因。由于企业所处外部行业环境的影响导致企业成长受到威胁,市场份额受到侵蚀。如果以现有的企业能力,即便经过变革也不能在行业内谋求新的发展空间,或者所处行业市场已经属于成熟、衰退性的夕阳行业,为了获得市场开拓的持续增长,企业可能通过战略转型将更多的关注力投向新生领域,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按照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的观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假设前提已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时,企业就必须进行根本性的改变来与之适应。

(3)未来战略的主动布局。企业战略转型归根结底是企业自身发展、竞争策略的具体落地。企业一定时期的发展战略制定是基于对企业未来发展的环境分析和预测基础上的。因此,战略转型就是对企业的战略方向修正、对战略实施路径创新的过程。相比于对外部环境变化的被动反应,许多企业的战略转型是企业主动选择行为,是企业着眼于未来长期发展的自觉“造势”和布局。

(4)内外资源的整合需要。企业竞争优势的形成是内外部资源充分优化配置的结果。有远见的企业会通过战略转型顺势而为,量力而行,将可能获得的资源用到极致,获得最大的投入产出效果。在企业战略转型过程中,同时伴随着政策资源的借力、产学研和战略合作伙伴一条龙的互动、协同和共赢。另一方面,企业战略转型往往伴随着企业内部的深刻变革。无论是技术创新体系的调整、营销力量的布局,还是企业资金、人力的投入,都会随着战略重点的调整而重新配置。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企业战略转型也是整合和优化配置内外部资源的需要。

(5)经营体系的深刻创新。任何企业的持续成长与企业家的推动作用密不可分。在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中,企业家和创新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创新的不懈追求是企业家的本质特征。对于以创新为主要特征的软件企业,企业领导者追求经营方式的创新调整是天然的需要。战略调整可能涉及到的创新不仅涉及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也涉及经营思路、经营理念、经营方式以及市场营销等多方面的创新。在软件企业成长过程中,企业领导者凭着职业的敏感性和远见卓识,能敏锐地发现新技术或新的市场机会,适时推出新的经营理念,提出新的经营思路,调整企业的经营战略,从而使软件企业实现战略转型。从某种意义上,软件企业的战略转型是企业领导者追求创新的结果。

2软件企业战略转型的模式

软件企业战略转型可以有多种方式和途径。大体有如下几种类型:

从软件企业战略转型的时间点来看有两种不同的类型,即非危机状态下的战略转型和危机状态下的战略转型[4]。非危机状态下的战略转型是一种主动转型,是具有前瞻性的转型。危机状态下的战略转型,又称危机性战略转型。当企业已经存在有形的可感觉到的危机,企业必须通过战略转型摆脱危机。朱俊等[4]研究表明:“企业如能在非危机状态下完成战略转型,会大大减少转换带来的阵痛,提高转换的效率。但多数企业直到发生了大危机才认识到战略转型的必要,才愿意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转换”。许多软件企业的成功实践表明,企业唯有善于识别企业危机、选择合适时机、成功实施战略转型,才能保持企业的持续成长。

从软件企业战略转型的内容来看主要包含战略市场转型、核心业务和产品转型以及商业模式转型。

(1)战略市场转型。比较典型的是一些主要面向工业企业的软件提供商发现面向城市管理的信息服务具有巨大市场潜力,开始着手进入智慧城市相关工程领域。但是,由于智慧城市领域与工业信息化管理具有较大的行业跨度,这种战略市场转型要求软件企业必须尽快建立城市管理的知识积累、从技术、营销和服务多方面重构核心竞争力。

(2)核心业务和产品转型。比较典型的是一些专门开发和实施工业信息化类软件开发转型至移动互联、手机应用等领域软件研发。同样,由于软件产品技术分门别类很多,企业选择主要业务和产品方向的转型,必然面临人才、技术、资源的重新配置。另外,由于客户需求的多样化,为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有些软件企业也不断扩大业务领域,由单纯做软件转型至软件、硬件、集成等全方位提供服务。

(3)商业模式的转型。比较典型的是一些过去专门做财务软件产品的公司转向提供ERP解决方案。一些专注定制开发软件系统的企业,开始转型进行成熟套装软件产品的销售,以实现规模化。另外,随着云计算技术的推广,有些软件企业从销售软件转向提供SaaS服务等。以上各类转型都涉及到软件企业业务模式的转型。相应的企业运营方式、资源配置也必须做相应的改变。

3软件企业战略转型的成功要素和风险

邓少军等[5]的研究成果从动态能力理论研究视角出发,结合企业战略转型的实践归纳并提炼了以下4个方面的转型成功关键要素:①对转型方向与时机的准确把握;②成功的转型战略及其有效执行;③适应转型战略的组织与文化变革;④足够的资源及其有效配置。芮明杰等[6]认为战略转型要取得成功,关键取决于获取或培育两个方面的关键知识的能力,即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准确把握能力;企业内部要有与外部环境匹配的关键资源(特异性知识)。

虽然上述研究并不针对软件企业,但具有一定的普适性。笔者综合归纳并结合企业实践发现,任何一个企业(包括软件企业)战略转型的成败,关键取决于如下因素:领导的远见卓识和魄力;转型方向的把握和路径的适配性;推进转型发展的策略和执行的有效性;资源配置和组织文化氛围的助力持久性。

战略转型毕竟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一次重大变革。企业在实施战略转型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不确定性,从而有可能使最后的结果违背最初的战略意图。因此,把握得好可能成为企业发展历程的有益“转弯提速”、“空中加油”。把握得不好,则可能使企业错失发展机遇,弱化竞争优势和资源配置浪费。企业战略转型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战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研发风险和资源流失风险。[7]

(1)战略风险。企业在实施战略转型的过程中,可能由于环境的变化导致设定的目标不能达成,从而导致竞争力的削弱或战略机遇的错失。这种由于转型的现实条件与转型的战略意图之间所存在的缺口和偏差就是战略风险。转型时期软件企业需要重新进行战略规划,为企业长远发展指明方向。这时的战略如果有偏差,会给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软件企业管理者应当密切关注转型时期的战略风险,尤其要关注产品定位风险、竞争战略风险、战略客户联盟风险等最基本的战略风险。

(2)市场风险。转型时期,软件企业往往希望开辟新的产品市场,形成新的竞争力。但是由于对新市场的熟悉程度和自身行业知识的匮乏,可能会面临市场开拓不力的风险。这主要包括市场需求风险和营销能力风险。软件产品和解决方案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能否为客户带来效益一般与业务结合的程度密切相关。当软件企业从相对熟悉的市场转型到新的行业市场的时候,对新行业市场的业务熟悉程度、对用户需求的转化程度将成为软件转型新市场的重要瓶颈。另外,营销体系能力是另一个需面临的风险。软件企业人员的营销能力对软件的推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转型时期的软件企业可能在新的目标市场尚未建立完善的营销体系,行业客户资源有限。因此,能否尽快建立高效的面向新的业务的营销队伍、重新规划营销策略、建立营销渠道将直接影响软件企业转型的成败。

(3)执行力风险。转型时期,最重要的是软件企业要有一支具有高执行力的管理队伍和体系,保障既定的战略转型战略执行落地。既然是战略转型,所涉及的变革必然触及现有管理体制,必然涉及资源的重新配置,甚至触动一些人的既得利益等等。因此,如何克服软件企业各类不利于转型的阻力,加强转型战略的执行力,是企业决策者必须面临的问题。很多企业选择了转型的正确方向、制定了策略,但是由于管理层的督导不力、执行层的落实不力,使得最终的转型成果不如人意。因此,转型时期的软件企业应当注意管理体系执行力欠缺的风险。

(4)研发风险。为适应转型的需要,许多软件企业投入大量资源开展自主研发创新活动。由于任何研发活动本身成功与否都具有不确定性,再加上研发成果市场化的前景也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依托于研发项目成功前提的战略转型,则可能由于研发项目未达成预期效果而失败。因此,转型时期的软件企业不仅要在综合实力方面有所积累,还要建立研发风险分散和承担机制,以免自主研发创新的失败对企业实力有很大程度上削弱,给企业的发展带来较大影响。

(5)资源流失风险。资源流失是企业战略转型所要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一般来讲,企业战略转型对人力资源、客户资源、品牌资源等有较大的直接影响。由于战略转型带来人员和业务调整,并导致员工形成过度抵触情绪,或者战略转型引致企业发展前景不乐观、与个人职业发展相悖等都极易引致人力资源流失;另外,战略转型如果涉及企业进入新市场,而其与原目标市场相关性很差,则可能削弱企业的品牌影响力,或者战略转型相关的产品延伸等行为不当,极易影响产品的原有品牌形象,甚至影响原有客户认知,从而影响品牌价值,形成资源流失;还有战略转型可能涉及公司产品的变化、渠道调整、企业人员流动,从而最终导致客户流失。企业必须对此类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防范。

4软件企业战略转型策略和实践

下面我们通过A公司的战略转型实践说明企业战略转型的策略。

A公司是软件产业的龙头企业,多年来在工业软件领域持续耕耘取得不俗的业绩。但是,经过近10年的高速发展,业务结构和规模都遇到发展瓶颈。尤其是随着主要客户市场投资水平的降低,A公司业务盈利能力也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另一方面,国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进一步鼓励软件企业自主创新、做大做强,产业形势良好。公司发展的内外部环境都要求企业重新定位、认真审慎选择未来发展方向。A公司管理层敏锐地意识到公司发展到了一个重要的转折关头,战略转型已成必然。在新一轮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了“提能力、促转型”的指导思想,并明确提出“市场结构和业务模式转型”是重中之重。

当然,A公司管理层充分认识到战略转型的风险,并采取了有效措施确保战略落地、转型高效。

(1)为确保企业战略转型的成功,企业首先应该根据战略选择的基本理论和企业战略转型涉及的主要因素和分析过程的逻辑顺序,建立一个完整的、科学的、合理的战略转型决策分析系统。A公司管理层对企业经营环境、企业自身实力、面临主要挑战等因素进行了充分分析,并通过竞争力分析、SWOT分析、GE矩阵法等管理分析工具,明确了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制定出比较合理的战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企业的战略风险。在战略执行方面提出“优化存量和做大增量”并举的总体策略,在市场和业务结构调整方面采取渐进和务实的举措,强调“巩固现有市场”基础之上的战略转型,以避免转型过快、过大导致的业务衰减严重的风险。并通过季度例会检查、年度评估等办法检验发展战略执行效果,从而尽可能早地发现前期战略是否有误,从而识别企业的战略风险,并加以控制。由于制定战略谨慎、战略执行坚决,资源配置考核激励办法到位、过程监控调整及时,A公司转型战略正在得到有效落实,并取得预期效果,战略转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为避免市场结构的盲目转型,A公司对相关市场做了充分研究,并在“试水”基础上检验自身产品和解决方案能力,同时获取相关行业知识和用户认同。在市场转型的策略上提出“现有产品和技术进入新市场;现有市场注入新产品和技术;新产品和技术进入新市场”。例如,A公司在冶金制造业信息化产品和解决方案具有核心竞争力,因此在转型的初期尽量选择对本企业有利的细分市场空间,将工艺、制造过程相似的有色行业作为转型的重点,并取得不斐业绩。同时,在采掘行业的战略用户中不断推荐新研发产品,从而从单纯做工程转向尝试独立产品销售,实现业务结构转型。另外,在研发策略上,A公司也开始注重面向市场需要的产品研发。为了提高产品独立销售可能性和市场成功率,通过实行产品经理制,在产品投入开发之前,就尽可能地做好市场前期分析,并建立责权利结合、产品全寿命周期管理机制,确保研发产品有市场前景,能为用户带来实际价值。同时为突出产品销售职能,成立了产品销售事业部,配备相应资源,制定产品营销策略,尽快提高营销部门的执行能力,最终使业务结构转型战略落地。从而避免为转型而转型,产品和服务不能最终被用户认同的市场风险。

(3)转型时期的软件企业面临经营环境、业务领域等方面的诸多变动,公司管理层的观念、员工知识结构、创新能力、转型战略执行力等能否适应转型战略需要,将对企业战略转型成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6]。很多研究表明,组织惯性是抵制组织演进、妨碍政策调整的重要因素。从企业管理风格来看,已有的管理风格和传统以及建立起来的关系会形成一种惯性力量,从而使员工抵制、扭曲一些有利于战略转型的信息,造成员工对战略转型犹豫不决以及转换动力转移。A公司管理者深刻地认识到,必须用企业文化来引导员工的行为,才能克服转型过程的阻力。公司领导层亲自进行战略宣贯教育,从高层、中层管理者到基层员工都要学习新战略、研讨落地举措,从而把管理者的意志、战略的目标变成推动全员参与转型发展的自觉行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从而避免了组织执行力不到位,影响战略转型目标达成的风险。

(4)软件行业是一个技术发展迅速的产业,软件企业不进则退,只有注重创新的企业才能持续发展。A公司在战略转型时期深刻地认识到顺应信息服务业技术发展趋势的重要性,很早就开始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方面投入资源,并形成了自己的核心技术和人才队伍。诚然,软件企业要想在竞争激烈的行业环境中获得良好发展,坚持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是根本。但是,软件企业创新需要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投入,这与企业追求高速发展的业绩考核要求有一定矛盾。如果研发失败还可能给企业带来资源的巨大浪费。在积极鼓励和开展自主创新的同时,A公司通过加强研发项目的过程评估和模拟考核,致力于提高新产品的开发和市场转化成功率,避免研发失败给企业带来难以承受的损失,从而也为战略转型的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5)战略转型期的资源流失风险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最先流失的员工往往是企业最优秀的员工,最先流失的客户往往是最有价值的客户。当然,不同的战略转型模式可能带来不同类型资源流失。A公司为了有效控制资源流失风险,在目标市场发生较大转变的时候,通过加强总代表制维护与大客户的关系,确保已有市场的稳固。在业务重点和业务模式发生转变的时候,为确保公司核心人才不流失,A公司贴近市场化竞争要求,完善当期激励制度。通过延期激励制度向工程部门倾斜的政策,稳固核心人才队伍。同时通过设立创新基金,倡导企业创新文化,为优秀人才搭建职业发展平台,取得非常好的效果。通过以上举措,企业战略转型期间资源流失风险得到有效规避。

5结论

软件企业战略转型是内外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有些企业是主动选择,有些企业是被动而为。由于企业战略转型是企业一定时期的战略方向和重点的转变,必然带来企业多方面的变化,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风险。企业必须深刻认识战略转型期面临的困难和风险,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战略风险、市场风险、执行力风险、研发风险和资源流失风险,才能确保企业战略转型的成功。

主要参考文献

[1]姜勇,修国义.企业战略转型的本质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科技与管理,2007(2):51-53.

[2]涂守才,黄建.企业成长过程中的战略转型[J].经济理论研究,2008(3):26-28.

[3]山红梅.软件企业成长机制与成长制约因素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07(2):62-65.

[4]朱俊,叶一军.动态环境下的企业战略转型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04,26(6):62-65.

[5]邓少军,焦豪,冯臻.复杂动态环境下企业战略转型的过程机制研究[J].科研管理,2011,32(1):60-67.

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篇9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安全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发展,尤其是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影响。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特别是严防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更加保险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1影响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有关问题

1.1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想方设法“提前退休”。根据现有的养老金计算办法,无论缴费年限长短,其基础养老金都是一样的,因此有些参保人员在自身条件不符合相关政策的情况下,还是千方百计地提前退休。这样做,一方面缩短了缴费的年限,降低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另一方面,提前了领取养老金的年限,增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

(2)起“死”回“生”冒领保险金。在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过程中,由于有不少退休人员频繁更换居住场所,管理部门对他们的生存状况难以掌握,因此在养老金的发放过程中,有些实际已经死亡的退休人员,其亲属仍在冒名顶替死者领取养老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无谓流失。

(3)确定和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不统一、制度不规范。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或调整养老金时,存在着标准不统一、制度不规范的问题,造成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水平有较大差距等问题。退休人员的年龄、工龄等基础信息的确认标准也存在着差异,导致退休金核算不准确。

(4)重复享受养老待遇。由于养老保险是由各统筹地区分别征收、支付和管理的,而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烦琐,这就造成部分跨地区调动的人员可在两个统筹地区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当在两个统筹地区参保均满15年以上时,就可在两地同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造成了养老基金的流失。

1.2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养老保险覆盖面窄。既然是社会保险,就必须充分体现其“社会性”,而“社会性”又以广泛性为基础,但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是,国有企业基本实现全覆盖,城镇集体企业覆盖率为75.39%,但其他经济类型企业仅为17%。这显然谈不上广泛。

(2)少缴、漏缴养老保险基金。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便以种种理由来降低员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或剥夺部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少缴、漏缴养老保险基金。这样不仅严重侵害员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也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

(3)养老保险基金缴纳的比例和时间问题。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起始时间和比例等因素都直接影响着养老保险基金缴纳的多少。而企业整体参保时间有早有晚,缴纳比例又有高有低,这将影响部分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不能充分体现养老保险的和谐与公平。

(4)养老保险基金的欠缴问题。产生欠缴的原因:一是部分单位领导只考虑眼前的经济利益,对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不积极、不主动;二是部分事业单位经费紧张或企业效益不佳,无力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社会保险机构执行力度不到位。欠缴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影响退休金的正常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升值。

1.3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问题。养老保险基金既是参保人员的“血汗钱”,更是退休人员的“活命钱”,国务院明确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而最近一段时间,社保基金大案迭起。先是上海社保基金弊案,紧接着浙江又曝社保大案,涉资数亿元。所有这些,都说明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管理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2)养老保险基金的升值问题。要想在不增加或少增加参保人负担的情况下,持久地维持养老金的支付承诺,就必须提高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率,实现其持续的保值增值。而保险基金靠什么去保值增值,又迫切需要研究。

2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对策和建议

2.1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内部审计、外部监管和考核机制,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管理放在首位

一是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行政监管、专业监管、内部监管和社会监管四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对基金的运行实现全过程的监管。二是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专司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工作。只有如此,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只有如此,才能针对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情况进行相关的处理。

2.2尽快出台《养老保险法》,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不能对缴费单位采取查封银行账户、拍卖资产等强制措施,社会保险费征缴也缺乏法律手段。国家应尽早出台《养老保险法》,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2.3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养老金发放体系

健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实行退休人员登记卡制度,将每名退休人员都纳入到街道保障机构的社会化管理中去。通过这些机构社会化、精细化的管理工作,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也能杜绝养老保险金的冒领、重发和漏发。

2.4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扩面工作

一是做到养老保险基金的足额、及时征收。对于故意拖延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绝不姑息,坚决加收滞纳金。二是核准缴费信息,从基础工作入手,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向非公有经济延伸,有效满足非公有经济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

2.5加大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

一是不断完善社会保险信息化系统,尽快完善省级养老保险的信息化系统。二是不断提升社会保险信息化职能。三是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化的优势,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和管理水平。

2.6逐步完善退休审批和退休金调整制度

制定标准统一、信息准确、制度严密的退休审批程序,在办理过程中,增加透明度,加大公示力度,疏通信息交流渠道,确保退休审批的公平、公正。退休金调整的水平,要根据工资增长、物价、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以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和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2.7社会保险靠社会,争取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篇10

一、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上用人单位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各地要在今年7月底前将上述用人单位及其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原人事部门已经开展失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地区,要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的连续性,并积极做好向当地劳动部门清理移交等有关工作。各地要督促事业单位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落实所需资金。

二、规范失业保险费征缴程序

失业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执行。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由单位代扣代缴。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各级劳动部门要及时告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要从统一征缴的社会保险费中,按照失业保险费应缴额的份额,及时划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对于企业过去欠缴的失业保险费,要制定追缴计划,加大清欠力度,今年力争收回欠费总额的50%以上。

三、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所属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失业保险基金的报帐单位。截止今年7月31日,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的累积结余情况,由市负责清理,并将基金累积结余数额作为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周转金;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解交统筹地区,并向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周转金支出;县(市、区)留用的失业保险周转金,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开支项目和标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按照统筹地区当年依法应当征缴的失业保险费的2%为计算基数,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季向省上缴;省级调剂金的支出项目按照《条例》规定执行;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在参保率和征缴率均达到90%的情况下,可申请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的最高调剂数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缴数额的200%。省级调剂后仍不敷使用的,由统筹地区财政补贴。

四、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

失业保险基金首先要保证失业人员有关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同时,管好用好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其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支出,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按照省物价、财政、劳动部门一起核定的收费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历年结余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管理使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不得再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五、严格执行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标准

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从次月起逐月发给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分段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增领1个半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金待遇。即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国家、省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含个人应缴部分)。其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比照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计算,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再发给失业人员证明,不享受再就业服务优惠政策。

六、认真做好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再就业服务

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1篇11

根据社科院所下定义,所谓大学生失业,即知识失业,是指接受过高等教育拿到了毕业文凭和学位的人,具有劳动能力特别是脑力劳动能力,想找工作而在一定时期内找不到的这种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

大学生失业是由于供求错位助推而成的,人才市场需求发生变化了,而高校扩招并一味追求所谓的热门专业,结果就导致了大量“产品”不能适销对路,是一种结构性失业某些专业人才培育过度,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各种产业的发展不协调,与社会的就业需求结构不相适应,这在经济增长过快和产业升级较快的时期愈发加剧了大学生失业现象的诞生。

近些年,大学生的就业与失业问题一直都是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吴江林曾建议,由财政拨款帮助大学生购买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障金,毕业后不能就业的大学生可到劳动就业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这里所指的失业保险是包括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在内的广义的失业保险)待遇。在2011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孙继业也提出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序列,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保障未就业大学毕业生的基本生活。

失业的影响及原因

2006年3月,在社科院发表的教育蓝皮书《2005年:中国教育发展报告》中显示,200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真正签约率只有33.7%。另据数据统计,在2007~2012年,这个数据依然不容乐观。

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1.大学生失业使得人力资本投资和积累无法在劳动力市场得到回报,造成社会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2.大学毕业生失业的突然性不断冲击大学生乃至整个社会,会对人们产生重大的社会心理影响,人们也开始有了“读书无用论”和“大学生过剩论”,而就业难也会给大学生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有一些失业大学生甚至会因为心理失衡而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3.大学生失业加剧,学历竞争畸形化,教育过度化,因受教育程度的分化带来的就业机会和获取财富数量的分化会使人们丧失追求公正和平等的信心。

针对目前大学生失业的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考虑:1.企业角度考虑。现在大学生就业难,不是企业不需要大学生,而是因为许多大学生在大学里不努力学习有用知识和真本事,还自我感觉良好,在择业时期望过高,而企业所需要的是能真正为之创造效益的劳动者;2.教育角度考虑。大学生就业难与近年来扩招结构不当有关系。在我国,一边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客观存在,一边却大量培养高端人才,萎缩职业人才,于是形成了企业需要的人才找不到,企业不需要的人才到处都是;3.经济角度考虑。大学生就业难是因为资源错配,资源配置没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较少地向知识型服务产业方向流动,较多地、片面地流向重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导致产业结构失衡,使劳动力需求结构错位,致使知识型服务业岗位即所谓“白领”岗位需求相对减弱,而“蓝领”型岗位却出现旺盛需求,于是大学生找不到合适工作,而不少企业又出现“技工荒”、“用工荒”等。

建立制度的可行性

大学生失业是最近几年才产生的现象,虽然我国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来治理,但关于能否在我国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国情来看,为了分散失业大学生的劳动风险,使暂时处于失业状态大学毕业生的生活获得基本保障,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尤为必要。

但在一些失业保险主管部门看来,失业保险金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购买”的,只有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大学生从未参加过失业保险,是不能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失业保险的,自己也没有权力动用全体参保人的社保统筹基金解决这部分大学生的问题。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他们建议道:“这需要大学生在入读大学期间就开始购买失业保险。”

在一些大学生看来,即便是失业了,面临着生活困境,得拿到失业证明又符合低保条件的才能提出低保申请,经居委会调查,最后再去民政局公示。由于申请程序很繁杂,有些毕业生即使特别需要这些钱也感觉很没面子,过不了面子这道坎。有人建议道,“我们不妨把失业救济金的名字改为就业扶助金。而一些失业大学生的家庭和想创业或自学手艺的失业大学生,还是希望政府可以让失业的大学生领取失业保险,希望政府能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或许他们不能完全享受通常意义上的失业保险,但是他们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就业促进职能。

针对这种情况,早在2006年,中组部等十四部门便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把大学生纳入到了失业保险范围内。相关专家解释道,没有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大学生之所以毕业后能享受失业保险,也是与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建设的成果紧密相关的。在国有企业改革遗留的历史问题逐步缓解,失业保险基金有所盈余,因此才能在整体经济持续发展财政余力增强的情况下惠及更多的就业困难群体。

相关专家也给出了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具体试行模式,即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障管理体系,采取财政拨款,政府在大学生进校时,帮大学生购买失业保险,同时也鼓励大学生的家庭出小部分资金,一起购买大学生失业保险,毕业后不能就业的大学生,可到劳动就业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纳入体系的意义

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体系,有着深远的意义:

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篇12

(一)信誉风险。

物流企业经常会因为物流合作方不信守承诺,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货物运输和卸载以及接、送货物等服务,这种给物流企业带来信誉影响和经济损失的风险也就是物流企业需要面临的信誉风险。

(二)物流企业自身管理风险。

一是物流合同中的风险。现代物流企业通常容易在业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面临这些合同管理方面的风险:合同条款约定提供给客户的服务标准过高,并且服务质量的精确度要求太苛刻;和分包商或者合作商的合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界定;轻易向客户妥协放弃法律允许的责任豁免条款等;二是物流过程中的风险。物流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来源于物流企业自身管理过程中例如物流方案设计不严、外包合作商选择不当、物流企业本身投资不当等,再例如物流过程中由于企业工作人员缺乏严格的制度管理、工作流程设置不合理、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等造成的风险。总而言之,现代物流企业通常都会提供一站式的全程服务,虽然提升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扩大了业务范围,但也使物流过程中由于责任范围增大而增加了风险。

二、现代物流企业风险管理和防范主要措施

(一)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构建风险防范体系。

现代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充分重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国际环境,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构建风险防范体系有效避免风险带给企业效益损失。物流企业的风险管理应该首先进行科学规划并形成一定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重视实施风险调研和评估,采取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增强经营过程中合同规范管理和流通具体环节的有效制度监控。同时,还应该增强物流企业领导层和普通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将风险管理落实到各个不同的责任人身上,督促物流服务水平的有效提高。最后还应该构建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在风险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处理,预防风险给企业造成的危害进一步扩大。

(二)掌握市场信息,加强风险监控预警。

充分利用国家政府单位和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咨询企业对风险的预测信息,采取多方合作针对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分析。还可以通过针对客户信息的收集反馈分析,形成科学实际的风险评估标准。根据行业内常见的一些风险问题注意实施风险监控。

(三)重视风险评估,规范合同签订。

在和合作方展开实际合作之前应该根据对其资信调查分析结果以及风险评估结果进行不同方式的合作,以免由于合作对象选择性错误造成不必要的风险损失。特别是在物流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该认真分析合同条款的合理规范性和完整性以及法律有效性,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指导避免合同风险的产生。

(四)强化员工培训,科学规范管理。

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环节众多,因此面临的风险也就比较多,任何环节出了问题都非常有可能为企业带来风险损失。所以,物流企业不仅应该重视领导层风险管理意识的提高,还应该注重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规范要求。应该根据物流行业的业务特点,增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工作服务的专业水平和质量成效。

(五)投保物流保险,实施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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