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2-19

监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范文1篇1

【摘要】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工程领域已实行了近二十年,随着工程项目管理的新变化,安全管理问题已是工程监理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分析了工程监理中安全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效实施工程安全监理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程监理

我国自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以来,改变了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设单位传统的自筹、自建、自管的封闭式的小生产管理方式的状态,向开放型、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转变,从行政命令指挥的方式负责项目建设向科学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转化。本着为国家、为人民、为自己负责的理念,我们一定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监理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工程监理的认识

工程建设监理组织机构是一个依据监理委托合同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按工程项目或部位分别设置的,由多个监理单位组成的工程建设监理体系。它们在服务工作内容上实行着“全过程的监理”,可概括地表述为:监理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前,主要协助业主单位做好施工招标准备的各项工作;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则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的全面控制,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实行监理制度,便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为目的,初步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新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事实证明,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期、控制投资、增进效益,是工程建设实现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有机结合的重要措施。

无可置疑,安全管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状况所实施的监督管理。现就如何有效地开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探讨。

二、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

在已经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建设项目中,相当一些监理单位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其实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中并没有把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监控,只是把安全管理放在质量控制中十二项工作内容的一小项,而且监理单位也没有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只是由质量工程师代管。这样,在施工安全管理上的监控效果未能充分发挥出来,使得施工现场因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局面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导致工程建设造成事故的伤亡人数已占全国生产事故总伤亡人数的25%以上。近几年来,建筑物倒塌、大桥跨塌此起彼伏,有的在建设过程中发生,有的在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后发生。

要扭转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就要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使安全管理作为工程建设监理的一项单独监控项目,配备这方面的人才,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三、加强工程监理中安全管理的建议

质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设中永恒的主题。安全是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而工程质量的好坏,也是为了安全。如果说质量是业主所追求的最终目标,那么安全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环境条件,而安全管理则是这一环境条件的保护神。

安全管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的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具体有以下措施与建议。

1、规范安全管理工作。为了适应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应尽快修编《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增加安全管理方面的章节和内容,使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便于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规范地操作,使安全管理在工程建设中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2、加强安全知识的培训。针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普遍存在安全管理相关知识缺乏的状况,建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举办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班,使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相关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方面得到全面提高。监理企业内部亦可通过经常性的学习、讲座、研讨、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有强制性,这就要求监理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为此,监理企业对安全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如报告制度、检查制度、奖罚制度等),把责任从上到下层层落实下去,对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应作详细规定。

4、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根据项目监理部具体情况,编制安全管理方案,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合理配备监理人员,明确相应职责,确保人员到位,防止有位无人,形同虚设。

5、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中。为了对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有效控制,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有针对性的增加《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控制程序》文件,或者在施工监理程序中补充安全文明控制章节,把安全管理置于程序文件中,并进行有效控制,使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有规范、服务质量有标准、检查考核有章程,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6、加强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也是主要的责任主体之一。因此,只有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充分有效协调和密切配合,才可能控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完成。与施工单位建立互信和友谊是十分重要的,正确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建设工程就能安全有序地进行,安全管理工作也能顺利开展。

7、切实抓好事前审查和事中控制。作为施工安全主体的施工单位,他们的生产行为是否规范,将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全局,所以项目监理部首先要帮助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的事前控制工作,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是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种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持有效证件上岗,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到位等。通过这几方面的审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是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此外,项目监理部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分析和找出现场施工过程安全事故多发的关键部位,采取相应的监理手段和措施(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进行控制。在日常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实施细则列出的关键部位、控制点和监理程序进行全过程检查控制。监理企业的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各项目监理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监理部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8、严格和规范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安全管理资料是项目监理部在现场实施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过程的真实和全面反映,也是安全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的直接反映,所以必须严格和规范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安全管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能够反映出监理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全貌。监理人员在监理日记中应详细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发现、处理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总监应及时审阅并签署意见。特别强调的是,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有跟踪整改情况记录,对例会、监理通知、安全检查报告所提到的安全问题,亦应有跟踪整改、封闭记录。监理月报应对当月安全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作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过程所形成的文件、记录等资料要及时收集、分类、整理、汇总归档,这对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规避监理的风险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安全管理已成为工程监理中重要的一方面,我们应该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的理念,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工作符合以人为本的精神,符合工程项目管理的理性思维,应该从组织、制度等角度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张昊: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探讨[J].市政技术,2007(2).

监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范文1篇2

和实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背景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会计法》的配套规章,是深入贯彻实施新《会计法》的一项举措。

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上述规定是新《会计法》的重要突破。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内部会计控制虽不完全等同,但是,这些职责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一系列法律要求,充分体现了内部会计控制的本质。因此,新《会计法》是财政部制定并《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基本法律依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构成了新《会计法》的配套规章,对于深入贯彻实施新《会计法》、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是针对当前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弱化问题,要求单位加强内部会计及与会计相关的控制,形成完善的内部牵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财产安全,防止舞弊行为,促进经济活动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速度,人民安居乐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但不容忽视的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特别是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环境趋于复杂,人们的思想意识多元化,一些单位内部控制薄弱,管理松弛的情况逐渐暴露,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经济犯罪案例。比如,携巨额公款外逃,到国外办理“投资移民”;挪用公款,私自将巨额资金调到澳门或国外的进行豪赌;用公款炒股,动用巨额资金在资本市场上买卖股票,谋取个人私利;利用改组、改制、拍卖、租赁等产权变动的机会中饱私囊;还有的在办理采购、销售、投资、工程项目等业务中损公肥私,捞取巨额回扣,等等。剖析这些经济犯罪案件,原因是复杂的,然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健全,管理和控制弱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些案例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单位缺乏最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将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及相关票据交由一人保管所致。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必须高度重视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问题,强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的控制,严格约束各单位内部涉及会计的所有人员,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真正做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和制度上治理腐败,防范风险,遏制和打击经济犯罪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重视和强化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二十世纪初至今,内部控制在国际上有了很大的发展,从理论到实务内容不断丰富。早期的有关内部控制的文献将内部控制定义为:“为了保护公司现金和其他资产的安全、检查账簿记录准确性而在公司内部采用的各种手段和方法。”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对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促使内部控制扩大到企业内部各个领域。194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内部控制定义为:“企业为了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检查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以及促进企业贯彻既定的经营方针,所设计的总体规划及所采用的与总体规划相适应的一切方法和措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由美国会计学会(AAA)、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财务经理协会(FEI)等多个职业团体参与的“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对内部控制作了如下描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国外内部控制的发展除了反映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外,政府的推动也是重要因素。在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推动内部控制的实施。1977年,美国国会制定了《反国外行贿法案》(FCPA),该法规定每个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80年代一些舞弊性财务报告和企业“突发”破产事件导致了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恰当性的关注,并成立了Treadway委员会(即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目标之一是增加内部控制标准和指南。该委员会的工作成果之一即是着名的COSO报告。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从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注意推动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先后过部门或系统的有关内部控制的行政规定。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内部控制作出规定。此次财政部新的两个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说,这是我国重视并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新的里程碑,同时也是适应即将加入WTO的客观要求。

制定《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总体思路

财政部此次制定并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是以《会计法》为依据、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为中心、以会计及相关工作中最薄弱的环节为重点,研究制定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既借鉴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实际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总体思路是: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新《会计法》的重要配套规章,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范畴,由财政部制定并。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取分批分步制定实施的方式。针对当前会计及相关工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先制定最迫切需要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如货币资金、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环节的控制,成熟一个一个。在此基础上,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不同单位经营管理需求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形成过程

财政部此次制定并的两个规范,在一年半的时间内,经过了调查研究、起草初稿、征求意见、定稿等四个阶段。

1.调查研究阶段。2000年年初,财政部会计司组成了内部控制研究小组,就内部控制规范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等问题进行研究。4月份,财政部会计司以财会函字[2000]18号印发了《关于研究制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总体思路(讨论稿)》和《关于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暂行规定(讨论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11月份,财政部会计司在南京召开了企业内部控制高级研讨会,就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问题进行了研讨。会议期间,国家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东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财政局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中大华正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上海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和专家,介绍了经验和国内外内部控制建设的进展情况。

2001年1月,财政部会计司和中国会计学会考察团赴英国和法国相关机构,考察了一些单位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问题。2月份,财政部会计司内部控制研究小组对邯郸钢铁厂、黑龙江斯达造纸公司、新兴铸管、广东大亚湾核电站、深圳华为公司、广东省佛山市财政局等单位的内部控制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为起草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

2.起草初稿阶段。2001年,财政部会计司将研究制定并实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列入当年工作重点。2月份,内部会计控制研究小组以2000年4月印发的《关于研究制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总体思路(讨论稿)》和《关于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暂行规定(讨论稿)》为蓝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大量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规定和做法,重新起草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财会便[2001]4号文件印发,再次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3.征求意见阶段。两个征求意见稿发出后,财政部会计司共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近200份书面材料,对两个征求意见稿发表修改意见。反馈意见的来源既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又有高等院校的教授、讲师、研究生、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还有普通读者。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进一步修改两个规范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4.定稿阶段。2001年6月,财政部会计司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对两个征求意见进行了修改,并定位为以内部会计控制为主体,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最终形成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以不简称“基本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以下简称“货币资金规范”)。2001年6月22日,财政部以财会[2001]41号文件正式,从之日起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基本规范”

“基本规范”共六章三十一条,明确了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要求,在整个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中起统驭作用,是制定货币资金、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具体业务控制规范的依据。财政部在具体业务会计控制规范尚未全部完成的情况下,各单位可以根据“基本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具体业务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内部会计控制的定义、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监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以健全制度、规范流程、明确职责、强化监督为指导思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及各镇、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基金及其他资金)。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科学设置岗位。严格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和“授权批准控制”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分工,审核、拨款、账务、印章等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必须分离设置、科学授权,不得相互交叉和实行兼管。

第四条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强化岗位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实行定期轮岗。对掌握资金安排、拨付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有计划的轮换交流。

第三章资金收付管理

第六条完善资金收付制度。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作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不断加强财政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建设,提高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健全用款计划制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用款计划审批制度,将用款计划审批作为预算执行的核心环节,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加强授权支付审批管理。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项目进度,严格审批授权支付额度,逐步缩小授权支付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和现金支出在授权支付中所占比例。

第九条强化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积极扩大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和比例,加强对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用途、金额和支付对象的审核。

第十条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财政各科室要严格审核有关支付凭证,对不规范的支付凭证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及时清算资金。对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等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中的资金要及时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各项财政资金的支付办法。

(一)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由财政局国库科根据预算单位按部门预算上报的年度分月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按月拨付。

(二)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项目用款进度及收入缴库进度等填制财政资金请拨单,经财政局管理科室、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核同意后拨付。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由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项目用款进度以及收入上缴财政专户进度等填制财政资金请拨单,经财政局管理科室、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核同意后支付。

(四)补助下级财政的资金,由财政局国库科根据核定的体制补助、专项补助和其他补助指标,将款项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临时调度资金,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五)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由用款单位根据项目用款进度填制财政资金请拨单,经财政局管理科室、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核同意后拨付。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由用款单位根据项目用款进度等填制财政资金请拨单,经财政局管理科室、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核同意后支付。

第四章会计对账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三方对账制度。财政、银行(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预算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定期核对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资金账务。

第十四条加强财政内部对账。财政内部各科室(单位)要加强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实际拨付资金的对账,确保预算执行数据的关联性、一致性、完整性。

第十五条实行对账单三人审签制度。每月银行对账单要由经办人、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审核签字,保证银行对账单与资金账务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财政资金账户的设立必须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开户。

第十七条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设置财政资金专户,实行财政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建立财政资金“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一口支付”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八条慎重选择财政资金开户银行。为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原则上应在国有、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财政资金账户,并从经营资信、资金安全、管理服务等方面,审慎选择和严格把关。

第六章印章与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实行印章、票据三人管理制度。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章、票据,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印章、票据。印章、票据保管人短期离岗或出差时,应在科室(单位)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确保凭证传递安全。对财政资金付款凭证应有专人负责与银行交接传递,并按传递时间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妥善保管凭证。办理资金支付的相关原始凭单及报表要作为会计凭证妥善保管,应转交记账人员的凭单要及时转交。

第二十二条加强凭证归档移交管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规定建立档案,及时归档。如需移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工作移交手续,并制定规范的移交清册。

第七章银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规范选择银行。与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利事项,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

第二十四条与银行业务往来的相关凭证、票据、报表等,要由专人交接签字、及时送取。

第二十五条按规定对银行进行考核。根据银行向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提供服务的情况,对银行进行季度或年度考核。

第八章财政信息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加快财政信息化建设。逐步将所有预算单位、所有财政资金纳入财政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明确管理员岗位职责。财政信息系统技术维护工作要求专人专岗,并且不得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八条规范维护流程。技术维护人员严格按照书面维护单对财政信息系统进行维护,禁止擅自使用管理员权限对系统内单位、人员、科目、资金、账户、流程、权限等业务数据进行更改。

第二十九条加强身份认证。建立密码、密钥等身份信息安全管理体制,根据岗位分工和工作要求,按照实名制的原则,在信息系统中设置用户名和权限,关键环节设置密码、密钥登陆管理,所有操作环节实行实名记录,日志信息要求长期保存。

第九章安全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追踪问效制度。对专项资金和重大资金的支付使用,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及时掌握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一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财政监督部门要对付款单的财政记账联定期进行抽查,对会计核算的方法和技术性、基础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各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资金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并实行动态监控管理,逐步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大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章附则

监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账户管理;财政国库;制度改革

强化银行账户管理是现代国库制度的关键环节,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有利于加强预算管理、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这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是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一、强化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性

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以往改革的重点是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财政资金的收付管理制度未做大的调整。在财政国库管理方面,长期实行以自行多重设立账户为基础的分散收付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这种管理制度的弊端越来越突出: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资金管理分散,使用效率低,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诱发腐败现象。为此,一些地市也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采取过多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包括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推行政府会计集中核算、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等,但都未能从根本上克服这些弊端。综观每一项改革,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核心。因此,一定要把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作为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来抓,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二、强化银行账户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撤并的审批程序,保障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健康运行

一是规范审批和备案程序。对行政事业性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进行分类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一定要有申请报告,严格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凡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经财政局审批备案后,行政事业单位持财政局的批复书才能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二是建立健全有效管理机制。通过国库管理系统,把所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银行账户全部纳入国库信息管理系统,并对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凡是自行开设没有经过财政审批的账户一律不拨付财政性资金。

(二)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监督检查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1、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及人民银行逐个核查的形式,多管齐下实施清理整顿,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施清理整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行政事业单位要求新开或保留原银行账户,必须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严格按文件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二是允许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对以纳入集中支付的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作为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核算预算内、外资金。三是按照政策允许设立专用账户。因特定用途需要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允许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具体指基本建设资金,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设立党、团、工会、食堂以及其他需要独立核算的专项资金。四是不允许设立临时账户。因设立临时机构需要发生业务收支的,应在机构办公室所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单设账页核算。

2、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全程监管、责任到位。财政、审计、监察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在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管过程中,对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不按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或对批准开设、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财政局审核、备案的和逾期不年检或在年检中漏报、瞒报银行账户等违规行为,将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财政性资金,并依法给予相关单位处罚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实行财政专项资金账户集中管理,不断提高财政综合控制能力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收付和核算,提高财政资金的综合调控能力,在财政系统应对财政专项资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即将原各业务部门管理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账户,包括各级预算安排的各项财政资金账户,如财政扶贫专户、预算周转金户等;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账户,如社保基金专户、国债专户、基建专户、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户等;以政府或财政部门名义设立的基金及专项资金专户,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专户等。全部移交到国库部门集中管理,各项财政专户资金在保持原资金管理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国库部门统一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强化账户管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财政、财务资金安全运行

账户的日常管理,最重要的是印章管理,因此,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尤为重要,在账户管理过程中,财政国库、单位财务部门应实行公章、印鉴分别保管制度。

一是对公章、印鉴使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印章的保管分别由分管该项业务的负责人保管。在日常业务中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人离落锁,下班入柜,不得随意借用。印章保管人短期离岗或出差时,应在部门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印章按规定启用或销毁,印模必须登记备案。

二是对印章使用的职能要明确。部门专用章,主要用于单位内部的业务往来。拨款专用章,主要用于预算内、预算外以及专户资金的拨付。

三是落实印章保管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对业务印章的管理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因违反印章管理制度而发生的一切后果,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通过实行公章、印鉴分别保管制度,账户管理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相互牵制,财政资金安全运行会更加有保障。三、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应注重的几个方面

目前在强化银行账户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目前财政内部开设的专户过多过滥、预算单位账户无法做到单一、专项资金集中管理后核算与管理脱节等),致使财政对预算单位监管的难度加大。为了不影响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顺利推行,笔者建议今后从以下方面加大银行账户管理的力度:

(一)进一步研究银行账户管理问题,不断增强国库部门调控财政资金的能力

1、明确账户性质。建议财政部与人民银行协商,明确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原有基本账户、经营收入账户、往来资金账户等账户的性质,从而便于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以及规范使用其他银行账户。

2、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原则上预算单位只应有一个零余额账户,即财政资金在到达最终用款人之前,保留在国库或预算外专户。但是,由于改革前的历年结余以及往来款项业务的发生,财政部门还必须为预算单位开设专用账户核算此类资金,当然也有一些预算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联合一些商业银行违反规定,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等,从而出现改革中预算单位账户无法单一的现象,因此,国库管理部门要建立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体系。

3、杜绝财政资金多头开户的现象。随着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核算成为,必然趋势,完全可以保证专项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支付到位,没有必要设置过多的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精简、优化财政资金专户设置,要对现有专户进行清理整顿,逐步归并、撤销,逐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财政性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从根本上解决财政资金多头开户的现象。

(二)完善资金监控有关办法措施,构建国库动态实时监控系统,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有效

1、尽快制定和完善适应改革特点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实施范围、监督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等,使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完善改革体制下“现金管理办法”,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单位支出行为。

2、扩大直接支付范围,减少授权支付内容。结合政府采购实施范围的“扩面”,将有关采购资金及时纳入到直接支付范围。对于目前授权支出范围中金额较大、符合集中支付条件的转账支出,可改用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3、运用现代电子技术力量,通过支付系统软件进行电子自动监控。如在支付系统软件中输入相关政策、制度、财务规定等设定条件,设置程序由电脑自动审查筛选后,再由工作人员再次审查,还可在系统中设置程序,对同一单位不同账户之间的财政资金划转行为进行控制,可从技术上杜绝随意划转财政资金、逃避监控的行为。

4、将所有的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账户纳入国库监控的范围,预算单位每支付或收入一笔资金,财政部门都能够随时监控。特别要加强对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参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将单位所有存款账户的款项纳入集中支付(单位工会账户以及医保收入专户等特殊专户除外),该账户只作为一个临时的收入过渡账户。单位不能通过该账户提现或转账到财政指定专户外的其他账户,单位使用资金时,必须先由单位将款项转入财政指定专户,再由财政根据单位转入的银行存款额下达指标给单位,单位编制用款计划,财政下达额度后再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从而达到对单位所有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

(三)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与日常财政业务工作衔接的机制,杜绝单位与银行的违规现象

要尽快改变当前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业务管理的脱节状态,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系,建立衔接机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财政部门内部要建立银行账户管理的协作机制。各业务处室对所分管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检查时,银行账户管理部门要积极协作,主动提供被检查单位的有关银行账户资料。

二是财政部门要建立对接受财政拨款的银行账户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机制。凡单位上报接受财政拨款的银行账户时,财政部门必须先经过一定程序进行检查核实。确认属于财政审批过的银行账户时,方可办理备案和拨款手续。

三是建立与审计、纪检监察、人民银行等检查部门的定期联系和沟通制度,互通情况。实现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人民银行等管理和执法部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管理的互动。

监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范文篇5

管理体制存在缺陷,不利于会计监督的开展。首先是没有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会计监督如同"空中楼阁"的现象普遍存在。例如出纳一人保管现金、支票、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名章,往来款项及资产长年不清查核对等,这些基本的内控制度都不存在,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更无从谈起。其次是会计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由于会计人员生存环境、晋级增资和福利待遇无不与单位兴衰息息相关,当遇到国家与单位利益发生此消彼长的业务处理时,就有可能选择损害国家利益而维护单位小集团利益的做法,甚至采取各种隐蔽手段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外部监管不到位,对内部会计监督产生消极影响。一是政府监督未能有效到位。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各项法规制度检查中重查处轻处罚,在对单位违纪违规处罚时,重点放在对单位的违纪违规处理处罚上,而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威慑作用。二是社会监督执业质量和信誉不高。当前一些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由于管理体制、执业环境、人员素质等问题,在执业过程中质量不高,自律意识不强,甚至为制假、造假者出谋划策,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弱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内部会计监督作用难以发挥。一是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由于历史因素和用人机制的原因,不少单位的会计主管和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达不到岗位能力的要求。如某县财政部门对全县2004年末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摸底调查发现,有在职会计人员224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仅有12人,且无证上岗人员有68人。这种人员状况必然影响内部会计监督作用的发挥。二是会计职业道德滑坡。当前会计行业出现各种违法违纪问题无不与会计职业道德滑坡有关,少数会计人员无视法律法规和制度,参与制假、造假,致使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监督弱化。

对策与建议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经济活动最基层最直接的监督。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是单位自身管理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提高对会计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会计监督作为我国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但不能削弱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而且要进一步强化。各单位负责人都要提高对内部会计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自律意识,自觉贯彻执行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认真履行作为内部会计监督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开展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工作。

建立健全有效的会计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开展和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也是做好内部会计监督的前提。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其他具体规范,明确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细则,重在落实、重在执行,按章办事,真正做到人人、事事、时时都能遵循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加强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在贯彻和执行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上下功夫,加大对制假、造假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切实解决好长期以来在会计行业违法违纪处理时只对事不对人的问题。对那些拒不执行会计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不但在经济上给予重罚,而且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不能让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促使各单位高度重视内部会计监督,努力营造一个良好、清新的会计执法监督环境。

监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范文篇6

关键词:负责人;会计控制;作用探讨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1-54-03

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制定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为了完成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国家在《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都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没能很好地落实和执行,并且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官员的贪污腐化,社会上引起了一种“仇官”的怪现象;行业问题尤其突出,全国的交通厅厅长问题,已成为了一种厅长现象,可以说问题是很严重的。在行政事业单位的事业发展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如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控制、审批流程、会计基础工作等方面,各种舞弊、作假、贪污腐化、会计信息失真等现象的发生,导致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率低下,影响了经济发展,导致财政资金浪费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也影响了财政改革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也大大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特别是会计信息失真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已严重波及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每一个角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人们的利益,成为一大社会公害。

对于一把手在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以及采取什么措施来进行规范内部会计控制、防范内部会计控制中出现的问题,下面来谈谈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单位负责人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问题,领导不重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1、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有的在工作中不重视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一把手更看重的是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重视不够,简单地把内部控制制度理解为一般的规章制度,片面地理解为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实施细则的具体化,把内部控制与管理、内部审计、会计检查等同起来。特别是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更是不重视,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重大经济问题,都可以讲多少都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不建立、不健全有着密切的关系,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众多案例中可见一斑。

2、案例分析

当年轰动全国的东北“慕、马案”就牵涉到东北的7个一把手落网。这都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建立健全有很大的关系。

目前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法乱纪,使内部控制从上级开始丧失效力。主要表现在,在资金使用上为自己大开绿灯,损公肥私,侵吞国有资产;收入不入账,或设立账外账、小金库,领导干部带头私分公款;指使财务人员隐匿收入、转移资金等,财务人员畏于权势,丧失原则,共同作弊。现在的干部的贪污受贿问题越来越多,干部的级别越来越高,金额越来越大,人数越来越多,并呈现多样化,江苏省原省委常委徐国建,一次受贿就是200万元,福建省工商局长受贿、贪污一个多亿,①触目惊心,这类案例比比皆是……

3、审批报销制度没有,“一支笔”说了算,缺少有效监督

目前各行政事业单位都有这样一样不成文的操作方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也就是通常大家所讲的“一支笔”审批,在行政事业单位,审批报销制度没有,“一支笔”说了算,缺少有效监督。存在很多的弊端,出现了比较多的问题。弊端和问题表现在以下三方面:①长期以来,“一支笔”审批报销办法,在一些单位事实上形成了个别领导者财务大权的独揽,一个人说了算,缺乏有效监督,无形之中促成了职务犯罪的节节上升。“一支笔”有时候变成了“关系笔”、“人情笔”。在人们的心目中“一支笔”就是权力的象征。大家谈到“分管财务的”,潜意识里认为这个人有实权,也就必然在工作中就成为大家要搞好人际关系的重要对象。据2001年8月3日的《检察日报》报道,河南省上蔡县某乡一位负责人知道自己将要调离时,一天之内就违规签批了70多万元的票据,后因群众举报,被立案侦察,终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后该县监察机关在对职务犯罪案件分析时发现,90%以职务犯罪都是因为大权独揽,“一支笔”审批,一人说了算,缺少有效监督而造成的。②“一支笔”的报销审批,在一些单位事实上形成了一人说了算。长此以往,这样极易造成领导干部的一言堂,即使群众有意见领导也听不进去,我行我素,把国家的规章制度置于脑后。在这样的单位和部门,由于财务管理缺乏民主监督、民主参与民主理财等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的约束机制,故而为等经济犯罪埋下了各种隐患。③财务人员的作用被削弱,在有些单位和部门里,财务人员只不过是作为一种传统的算账、报账工具,更有甚者财务人员成了单位领导的“办事员”,财务支出上的“保管员”。财务人员的岗位与职责已形同虚设,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监督职能。有的单位“一支笔”同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相结合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1]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原因是多方面,有客观上的,也有主观上的,还有体制结构上的原因,既有外因的影响,关键是内因的影响因素,单位内部的因素起决定性的作用,凡事都在于事在人为,领导重视,并带头执行,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下,问题就基本上解决了一大半,再加上会计人员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各项政策,严格把关,单位职工主动地参与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协助,我相信所有问题都能得到很好地解决,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大多数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建立,有的单位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也不能反映单位的实际情况,有的建立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也是流于形式,没能很好地执行。

单位负责人财经法纪意识淡薄,有贪图享受思想。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部分领导干部心里失衡,缺乏奉献精神,贪图安逸,追求享乐,为了达到目的对国家规定的财经法规有令不行,有令不止,有的单位领导不重视财会工作,内部规章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自我约束不得力。

监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范文篇7

关键词财务监控母子公司内部控制财务总监

一、引言

现在的公司制企业,当规模扩大时,其组织结构必然会发生变化,常见的组织形式主要是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由母子公司组成的集团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下,母公司作为核心企业,下属有多个全资或控股的二级子公司,其内部控制体系比单一公司来得复杂,因为管理的层次、幅度增加了。作为内部控制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的财务监控体系也变得复杂,主要体现在母公司如何对子公司的监控上。

子公司不是母公司的部门组织,也与分公司不同制,因为根据《公司法》,前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经营决策上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显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监控只能基于产权这一纽带,这与政企不分、靠行政干预是完全不同的。

从目前的企业管理实践来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监控方式、手段可归结为如下几种体制:一是财务主管下管一级,二是财务总监派出,三是强化审计监察机构,四是母公司经营领导班子兼任子公司总经理。

这里把上述四种方式称为传统方式,一方面是目前比较普遍,二是各有不完善之处,下面结合对这些不完善的分析,建立一种基于财务总监派出的内部监控新模式,及相应的职权职责关系,结构如下图:

二、新模式分析

从系统角度可知,组织功能通过组织的结构得到保证,在企业组织中,组织的结构又通过一系列的职权、职责表现出来,对母子公司来讲,其财务监控这一功能的实现也是靠相应职权、职责的明确和完善,根据本文提出的新模式,分析如下:

1、单位负责人、(总经理)的责任如何得到落实、保障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会计法》,与1985年版和1993年修改版相比,在八个方面作了更大的修改,其中之一,便是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这反映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企业经营的客观要求和约束。因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执行《会计法》的责任主体。

由于单位负责人并不负责具体的会计工作,他的这部分责任只能通过内部委托授权关系和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和落实。正因为这样,单位负责人必须强化这种责任下放的委托授权的接受对象。

2、总会计师并不承担具体的会计监督工作。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设置总会计师,新《会计法》第36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可见委托授权对象,对于设置了总会计师的企业,可以把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的权利和责任委托授权给总会计师,对于没有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这种委托对象只能是下一层次的财务部门或相应机构了。

但总会计师也不从事具体的财务控制、会计监督工作。《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第5条规定:“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可见,作为总会计师,所承担的是更加重要的参谋职能,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所从事的工作不仅仅是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而且这方面的工作也主要是起组织和领导的职能作用,总会计师的职责在《总会计师条例》第7、8、9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从对总会计师职责的规定来看,具体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不是由总会计师承担,而是由有其组织领导财务部门开展。所以,如果单位负责人把这一权利责任委托给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仍要向下授权委托。

3、财务部门对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职责的承担。财务部门理所当然地要承担起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这一职责,新《会计法》第5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根据《会计法》的要求,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章会计监督部分中,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职能、依据,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可见财务控制、会计监督是财务部门的重要职能,理所当然。然而,问题是财务部门作为企业的一个职能管理部门,又不仅仅是从事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这一项工作,而且,即使是监督工作也存在监督别人和自我内部监督双重内容,况且,作为一个职能部门,以执行会计核算任务为主,权力也有限,这往往会导致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职能的弱化。从大量出现的财务问题案件来看,正是因为财务部门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能弱化所导致,因而新《会计法》对加强财务监督制度、法律责任的明确上,作了重大修改和调整。

4、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责

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另一条线,大中型国有企业一般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单位,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三)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第4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从内部审计的职责来看,主要着眼整个集团公司的管理,其依据是集团公司的制度体系,比单纯的财务审计范围宽得多,但财务审计仍是其重点内容,内部审计部门也具有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的职能,这一职能是《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赋予的,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使新《会计法》中第4章“会计监督”条款得以具体实施的一个保障。由于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使得财务部门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受到控制和监督。然而,前面讲过,内部审计的工作职责并不仅仅是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所以,如果要加强内审部这条线里这方面的职能,必须加强内审相应的人力资源的建设。这就是对应的财务总监派出管理出台的原因。

从上面的分析清晰可见,新模式中,母子公司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体制是清楚的:

(1)各级财务部门首先必须作好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这项职能工作的权力,由新《会计法》这一法律赋予,具体职能的开展由《会计法》及统一的会计制度、集团公司相应的财务具体规定明确。《会计法》明确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承担好这一职能,如果真的这一道防线能守好,那就十分完美,但现实总有不如意的地方,无法得到保障。

(2)增加独立工作机构,即由内部审计部承担独立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能,具体职能的开展由《会计法》、及统一的会计制度、《审计法》、集团公司相应的财务、审计规定明确。对财务部门的这一工作职能的履行以及由此引伸的企业财务运作进行控制和监督。

(3)总会计师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发挥参谋作用,提供专业建议和业务指导,同时行使总经理(直线主管)在财务管理方面授予的直线权力范围内,组织领导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核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也即财务部门的业务受总会计师组织、领导。同样,内部审计部中有关财务控制及会计监督这方面的业务也受总会计师组织、领导。

(4)总经理把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的权利责任(属于财务管理范围)分别授权委托给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由总会计师组织领导财务部实施,内审部经理组织相应岗位实施。

(5)为强化子公司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由集团公司派出财务总监,编制在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岗位。

(6)财务总监组织行政管理属内审部,业务管理同时属内审部和总会计师,以总会计师为主,内审部协助。

(7)财务总监依据新《会计法》统一的会计制度、《审计法》、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接受总会计师及内审部赋予的职权,同时对对应的职责负责。

(8)财务总监日常工作汇报归口为总会计师和内审部,重大问题有直接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汇报的权利。

三、新模式的进一步分析

从上面分析可知,如果是财务总监与财务管理二条线并行,就需要在加强原有会计部门的控制与监督工作之外,还需要加强第二条线,这就必然导致财务总监的派出,在上面的组织体系下,财务总监与各层次的关系如何呢?分析如下:

1、财务总监与总经理

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的形式以对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负责的形式表现出来,由于财务总监独立开展工作,重大问题有直接对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和汇报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总经理根据特殊情况需要,可直接过问财务总监的工作,从这点讲下派的财务总监也是总经理的助手,但除非特殊情况,根据分层管理原则,财务总监日常工作由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组织、领导。

2、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

在小企业中,总经理直接管理财务工作,但在大中型企业中,总经理精力有限,遵照分权管理原则,总经理把财务管理的一部直线权力分权委托给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作为助手,负全部财务工作参谋职能,并负直线权力下的相应职能:对于财务控制和财务监督权,总会计师拥有直线权力,即组织领导和指挥权。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总监将接受来自总会计师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同时对总会计师负职能责任,这实际上是对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

3、财务总监与内审部经理:

从新《会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的规定来看,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既是会计工作的范畴,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范畴,这样规定,也许跟中国的国情有关,即内部审计仍以财务审计为主。

可见,财务总监有双重身份,既是会计工作者,也是内审工作者,或者说是从内部审计的角度从事会计工作,这与财会部门岗位主要从事会计核算工作是有根本区别的。正因为如此,财务总监的工作不受财务部门的干扰,其编制属于内部审计部,组织行政上接受内审部经理领导,其职能除从总会计师那里接受外,还要从内审部经理那里接受内部审计的职能。

4、财务总监与子公司的财务主管

为加强子公司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现在集团公司往往采取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和财务总监制度,这种制度在沿海特区中的大中型国企及三资企业中运用得比较广泛和有效。如,深圳市1994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投资与财务的内部审计及监督的意见》中,所提出的财务监控方面的11条指导意见,就对财务主管―下管一级与财务总监派出制度作了规定,这对目前集团公司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所谓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即指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经理进行直接管理,负责其选拔、委派、考核以及奖惩等方面事务,以保证集团公司财务监控的有效性。通过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在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方面得到一定的强化和组织保证,但是财务部门只是一个职能部门,职能上还要接受子公司生产经营班子领导,完全靠财务主管去执行控制和监督职能在客观上是一定困难的,原因是:

(1)财务部长要双向负责,一身二役不可得兼,既然身为二级企业经理的助手和参谋,那么地位上决定了不可能充当“监军”角色,难以向集团公司负责,维护公司利益。

(2)财务部长虽然也是属于总公司派出人员,但毕竟是二级企业的中层干部,从组织的结构与管理的角色来说,总公司很难对其进行过多的控制。

(3)虽然有的集团公司对财务部长的任免不必与所在的企业领导协商,完全可以直接委派、更换,但双向负责违背命令统一原则。集团公司与二级公司在利益分配,资源占用上毕竟时有矛盾,财务部长有可能处于要么坚持原则,与企业领导产生摩擦,要么丧失立场,做假报表、隐瞒亏损或利润,费用开支超标准入帐,乃至重大资金流动失控或资产流失的境地。

因而,集团公司在对二级企业的财务监控上既要为企业选派财务经理,更要向企业派驻“监军”,这就是财务总监管理制度。

可见,财务主管和财务总监是两条线,由于财务总监的主要工作职能是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因而所在企业的财务主管所负责的工作自然也就在财务总监的监察范围内。财务总监有权了解财务主管主持的所有财务活动,而且后者还要定期向前者汇报。

5、财务总监与子公司总经理:

子公司的财务主管尽管属下派,但仍是子公司总经理(代表经营领导班子)的助手和参谋,从权力责任结构层级上讲是中层领导,负责职能部门的运作。是子公司运营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负责人。但财务总监则不然,他不是子公司总经理的助手和参谋,而是集团公司总经理的助手和参谋,履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岗位工作职能,从管理层次上讲,相当于子公司副总经理,集团公司的部门经理级别。正因为如此,工作有更大的超脱性,财务总监有权了解、审核子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子公司总经理(代表经营班子)有责任支持、配合财务总监职能工作的开展

四、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内容

基于以上认识,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探讨如下:

首先看看法律法规依据:

1、新《会计法》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等机关法律法规。新《会计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四章会计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己明确指出了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的职能;

2、参照地方性的规定、办法

如:1994年深圳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完善试点企业领导体制的若干规定》、《广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等对财务总监的职权、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此处不再展开。

其次,从广东省一些集团公司性质的大中型企业的实践来看,他们的财务总监派出管理都有操作性很强的制度,如《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南华西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制度》、《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派出规定》等。这些制度内容一般包括总则、任职资格、岗位职权、职责、职务任免和管理、业绩考核、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

五、小结

监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范文篇8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监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范文篇9

【关键词】账户管理;财政国库;制度改革

强化银行账户管理是现代国库制度的关键环节,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有利于加强预算管理、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这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是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一、强化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性

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以往改革的重点是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财政资金的收付管理制度未做大的调整。在财政国库管理方面,长期实行以自行多重设立账户为基础的分散收付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这种管理制度的弊端越来越突出: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资金管理分散,使用效率低,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诱发腐败现象。为此,一些地市也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采取过多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包括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推行政府会计集中核算、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等,但都未能从根本上克服这些弊端。综观每一项改革,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核心。因此,一定要把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作为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来抓,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二、强化银行账户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撤并的审批程序,保障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健康运行

一是规范审批和备案程序。对行政事业性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进行分类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一定要有申请报告,严格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凡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经财政局审批备案后,行政事业单位持财政局的批复书才能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二是建立健全有效管理机制。通过国库管理系统,把所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银行账户全部纳入国库信息管理系统,并对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凡是自行开设没有经过财政审批的账户一律不拨付财政性资金。

(二)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监督检查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1、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及人民银行逐个核查的形式,多管齐下实施清理整顿,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施清理整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行政事业单位要求新开或保留原银行账户,必须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严格按文件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二是允许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对以纳入集中支付的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作为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核算预算内、外资金。三是按照政策允许设立专用账户。因特定用途需要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允许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具体指基本建设资金,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设立党、团、工会、食堂以及其他需要独立核算的专项资金。四是不允许设立临时账户。因设立临时机构需要发生业务收支的,应在机构办公室所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单设账页核算。

2、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全程监管、责任到位。财政、审计、监察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在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管过程中,对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不按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或对批准开设、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财政局审核、备案的和逾期不年检或在年检中漏报、瞒报银行账户等违规行为,将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财政性资金,并依法给予相关单位处罚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实行财政专项资金账户集中管理,不断提高财政综合控制能力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收付和核算,提高财政资金的综合调控能力,在财政系统应对财政专项资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即将原各业务部门管理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账户,包括各级预算安排的各项财政资金账户,如财政扶贫专户、预算周转金户等;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账户,如社保基金专户、国债专户、基建专户、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户等;以政府或财政部门名义设立的基金及专项资金专户,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专户等。全部移交到国库部门集中管理,各项财政专户资金在保持原资金管理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国库部门统一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强化账户管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财政、财务资金安全运行

账户的日常管理,最重要的是印章管理,因此,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尤为重要,在账户管理过程中,财政国库、单位财务部门应实行公章、印鉴分别保管制度。

一是对公章、印鉴使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印章的保管分别由分管该项业务的负责人保管。在日常业务中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人离落锁,下班入柜,不得随意借用。印章保管人短期离岗或出差时,应在部门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印章按规定启用或销毁,印模必须登记备案。

二是对印章使用的职能要明确。部门专用章,主要用于单位内部的业务往来。拨款专用章,主要用于预算内、预算外以及专户资金的拨付。

三是落实印章保管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对业务印章的管理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因违反印章管理制度而发生的一切后果,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通过实行公章、印鉴分别保管制度,账户管理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相互牵制,财政资金安全运行会更加有保障。

三、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应注重的几个方面

目前在强化银行账户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目前财政内部开设的专户过多过滥、预算单位账户无法做到单一、专项资金集中管理后核算与管理脱节等),致使财政对预算单位监管的难度加大。为了不影响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顺利推行,笔者建议今后从以下方面加大银行账户管理的力度:

(一)进一步研究银行账户管理问题,不断增强国库部门调控财政资金的能力

1、明确账户性质。建议财政部与人民银行协商,明确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原有基本账户、经营收入账户、往来资金账户等账户的性质,从而便于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以及规范使用其他银行账户。

2、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原则上预算单位只应有一个零余额账户,即财政资金在到达最终用款人之前,保留在国库或预算外专户。但是,由于改革前的历年结余以及往来款项业务的发生,财政部门还必须为预算单位开设专用账户核算此类资金,当然也有一些预算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联合一些商业银行违反规定,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等,从而出现改革中预算单位账户无法单一的现象,因此,国库管理部门要建立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体系。

3、杜绝财政资金多头开户的现象。随着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核算成为,必然趋势,完全可以保证专项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支付到位,没有必要设置过多的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精简、优化财政资金专户设置,要对现有专户进行清理整顿,逐步归并、撤销,逐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财政性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从根本上解决财政资金多头开户的现象。

(二)完善资金监控有关办法措施,构建国库动态实时监控系统,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有效

1、尽快制定和完善适应改革特点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实施范围、监督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等,使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完善改革体制下“现金管理办法”,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单位支出行为。

2、扩大直接支付范围,减少授权支付内容。结合政府采购实施范围的“扩面”,将有关采购资金及时纳入到直接支付范围。对于目前授权支出范围中金额较大、符合集中支付条件的转账支出,可改用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3、运用现代电子技术力量,通过支付系统软件进行电子自动监控。如在支付系统软件中输入相关政策、制度、财务规定等设定条件,设置程序由电脑自动审查筛选后,再由工作人员再次审查,还可在系统中设置程序,对同一单位不同账户之间的财政资金划转行为进行控制,可从技术上杜绝随意划转财政资金、逃避监控的行为。

4、将所有的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账户纳入国库监控的范围,预算单位每支付或收入一笔资金,财政部门都能够随时监控。特别要加强对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参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将单位所有存款账户的款项纳入集中支付(单位工会账户以及医保收入专户等特殊专户除外),该账户只作为一个临时的收入过渡账户。单位不能通过该账户提现或转账到财政指定专户外的其他账户,单位使用资金时,必须先由单位将款项转入财政指定专户,再由财政根据单位转入的银行存款额下达指标给单位,单位编制用款计划,财政下达额度后再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从而达到对单位所有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

(三)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与日常财政业务工作衔接的机制,杜绝单位与银行的违规现象

要尽快改变当前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业务管理的脱节状态,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系,建立衔接机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财政部门内部要建立银行账户管理的协作机制。各业务处室对所分管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检查时,银行账户管理部门要积极协作,主动提供被检查单位的有关银行账户资料。

二是财政部门要建立对接受财政拨款的银行账户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机制。凡单位上报接受财政拨款的银行账户时,财政部门必须先经过一定程序进行检查核实。确认属于财政审批过的银行账户时,方可办理备案和拨款手续。

三是建立与审计、纪检监察、人民银行等检查部门的定期联系和沟通制度,互通情况。实现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人民银行等管理和执法部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管理的互动。

监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范文篇10

一、新旧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背景不同

(一)旧基本规范和实施的背景作为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以下简称新《会计法》)的配套规章,2000年6月22日的老基本规范是深入贯彻新《会计法》,解决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弱化的重要举措。它的实施,对于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上述规定是新《会计法》的重要突破。旧基本规范和实施的重要制度背景是,作为新《会计法》的配套规章,通过严格的内部会计控制,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整顿和规范工作秩序,确保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深入贯彻新《会计法》。

(二)新基本规范和实施的背景新基本规范的和实施是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共同影响的结果。在制定背景上,与旧基本规范有着较明显的差异。新基本规范的出台是顺应国际资本市场环境变化的需要。安然、世通等财务舞弊和会计造假案件的发生,严重冲击了美国乃至国际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研究结果表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是导致企业经营失败并最终铤而走险、欺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重要原因。国际资本市场对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的强制措施,对我国境外上市企业以及准备到境外上市的企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了适应上市地的监管要求,我国境外上市企业聘请海外机构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承担了巨大的直接遵循成本,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为降低已在或准备在境外上市公司的遵循成本,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借鉴国际上主流的内部控制理论与实践,健全与完善我国内部控制规范,实现内部控制规范的国际趋同已成为当务之急。另一方面,和实施新基本规范也是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与国外一些国家相似,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方面同样存在问题。许多企业管理松弛、内控弱化、风险频发,资产流失、营私舞弊、损失浪费等问题比较突出。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内部控制,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原则要求,财政部随即连续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7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审计署、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也从不同角度对加强内部控制提出明确要求。

二、新旧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力度不同

(一)制定主体与适用范围不同旧基本规范是由财政部制定颁布的,而新基本规范则是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并的。在制定主体上,新基本规范更具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更利于有效实施。在适用范围上,旧基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而新基本规范则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新基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2008年5月22日新基本规范的印发通知中,明确规定新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对比新旧基本规范,可以看出在实施范围上,新基本规范更加突出重点,强调对国民经济和资本市场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的规范,这不仅是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的体现,也是对基本规范能得到有效实施的考虑。

(二)监督措施不同为了保证得以有效实施,新基本规范在监督措施方面作出了相对旧基本规范更有力更具体的规定。最突出表现在,新基本规范要求执行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如新基本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第十条规定,“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此外为了确保外部审计等监督措施能够得以顺利实施,第四十七条要求,“企业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而旧基本规范除了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以外,没有强制要求单位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新旧内部控制制度定位及理念不同

(一)新旧基本规范的内控定位旧基本规范所规范的“内部控制”是指内部会计控制。在具体范围上主要涵盖的是内部会计控制,同时也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对内部控制中大部分管理控制。旧基本规范的框架结构也是围绕内部会计控制,遵循目标、原则、内容、方法、监督检查等逻辑来搭建的。因此,传统的“内部控制制度二分法”思想主导了旧基本规范对内部控制的定位和规范。新基本规范虽然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为核心的内控机制为规范重点,但其定位却是企业的全面内部控制,即融合了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的企业全面内部控制,并同时体现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其中,对全面内部控制的定位集中体现在内部控制目标的界定上,新基本规范将内部控制的目标在老基本规范的“可靠性”、“安全性”及“遵循性”三个基本目标的基础上拓展为五个,增加了“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和“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两个目标。另外,新基本规范的框架结构是在合理借鉴以美国COSO《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报告为代表的国外内部控制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具体国情进行了较大调整和改进,构建出来。具体内容包括COSO报告五大要素:即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

通、内部监督等。这也体现了COSO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全面内部控制的思想。

(二)全面风险管理理念的关注首先,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五个基本原则,其中的重要性原则要求,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其次,在第二章“内部环境”中要求,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再次,也是最突出的体现在于,将风险评估作为单独的第三章,对企业应如何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进行了具体规范。其中,第二十条要求“企业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最后,在第六章“内部监督”部分,第四十四条要求企业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由此可见,新基本规范虽然在形式上借鉴了COSO报告五要素框架,但同时在内容上则充分体现了风险管理八要素框架的实质,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新基本规范的始终。而旧基本规范除了在第四章“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中将风险控制法作为一种内部会计控制方法提到,并“要求单位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以外,没有对风险管理给予重视。

四、新旧内部控制制度定义、目标和原则不同

(一)定义差异旧基本规范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而新基本规范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可见,新基本规范在定义内部控制时,强调了内部控制实施的主体,即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而旧基本规范则未强调内控实施的主体。此外,新基本规范将内部控制定义为“过程”,强调其动态性的一面;而旧基本规范关注内控的静态性的一面,认为内控是“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因此,新基本规范对内部控制内涵的界定更加科学,强调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有利于树立全面、全员、全过程控制的理念。

监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范文篇11

关键词:会计工作财务监督财务管理

0引言

财务监督管理是指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会计准则等,对每项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反映、监控和督促,同时根据准确的会计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地协调、控制、监督,以选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财务监管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国家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各项经济监督工作的基础。加强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的保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其对经济行为具有引导力、制约力和对经济管理的保证力、促进力。

目前,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会计工作己发生了很大变化,会计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业务处理也日趋复杂,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范围、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保障国有资产正常运动,改进和提高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监督己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本文本文主要从目前财务监管工作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如何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的措施这两个方面去论述如何加强财务监督管理。

1目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财务监督不到位,有些部门、单位领导疏于管理,缺乏依法理财的意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职能有着“服务”与“监督”的两面性,由于体制上的束缚,只片面地强调会计的“服务”职能,致使财务监督不力,已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另外,由于财务管理混乱,加上现行领导体制与现行财务体制存在的弊端,使得某些单位领导在财务监管上疏于管理,缺乏依法理财的意识。如某些单位领导一句话,一纸签字,就可以随意开支报销,随意支配资金,往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搞账外账,而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实际上只对领导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遏制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使会计工作具有了依附性,有的单位便不顾法律的约束,助长了经济犯罪的气焰。

1.2缺乏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和法制观念也能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目前,一些企业经营者、领导人法律观念淡薄,不重视会计人员的监督工作,甚至不予理睬,不自觉遵守《会计法》的行为规范;同时大多数会计人员虽有监督职能,却无监督权力,在对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要向单位领导提交书面意见时,怕会遭受领导的刁难和报复,而不敢伸张正义,不敢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放弃会计监督权力。另外,目前我国会计改革步伐较快,很过会计法规不是制定过粗,就是时间上不及时,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财务监管工作出现了法律制度上的失误,相关法律法规也就失去了应有的约束作用,最终弱化了会计监督的作用。

1.3财务管理的内控制度不够完善。科学的内控制度是科学的财务决策的保障,可以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减少决策失误,降低风险。但目前某些单位虽然建立了一定的内控制度,但其并不规范,在具体的工作中并不能制约财务监管的职能,会计监督工作只是流于形式,执行不力。

1.4有的单位、部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不顾法律行为规范的约束,明知故犯,使国家利益受损。基层的会计机构或财会人员是执行财会法律制度的主体,他们主要代表国家进行所有权的监督工作,同时也代表企事业单位进行经营管理权的监督,一旦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发生冲突,会计人员只考虑到了自身利益,利用法规、制度的疏精,甚至是隐蔽手段,最终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1.5监管部门没有及时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制度的执行情况,缺乏一项完善的监管制度来处理违纪违规问题,因此,一部分问题始终没有合理的解决方案。

1.6财务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目前,很多会计人员很少接受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在实际工作中,常会出现业务不熟,对财务监管的法律知识不熟,致使根本不懂得以法律为支持,做好监管工作。另外,由于财务涉及到资金的敏感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出现单位会计人员大多为领导安插的的关系或亲属等情况,则其在执行财务监管的职能时,就会常出现执法不严等情况。

2如何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2.1建立健全财务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

为了适应会计改革的需要,国家会计管理部门应完善法规和制度建设,及时出台新法规和新制度,废弃旧制度和旧规定;而会计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所出台的会计法、规范会计行为等,对所查出的违纪问题应按规定进行严处,加大打击各种会计违法行为力度充分发挥财务监督管理职能。

2.2建立财务内外监管相结合,双管齐下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财务监督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同时对这项工作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在注重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及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的检查的同时,还要加强企业外部监督的力度。首先,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税务等职能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的财务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以薄弱环节的监督指导为主要工作方向,严格查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对这些案件必须做到一查到底。另外要公开曝光典型的违反财经法规的案例,以一儆百。其次,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好联合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的前提下,还要实行监督、检查双管齐下,担负起各自的职责,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对日常财务监督管理,深入了解基层单位的各方面的情况,并严格处理其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使企业财务监督得以强化。只有将财务内外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财务监督与财务管理相结合,才能真正的做好财务监管工作。

2.3强化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做到执法严格

修订后的《会计法》专门开设了会计监督一章赋予会计人员重要监督职权,也就是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等“四个有权”。财会人员必须按照《会计法》中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会计法》中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章规定,只要是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挪用公款、贪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职务侵占等行为,均属于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该法规中关于法律责任一章也有明确的规定,凡是利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从事违法勾当的,谁是无论具体操作者先不说,会计人员首先要因其失职而承担相关法责任。国家所制定出的关于财务监管的实施细则,因此,会计人员在监管中,应坚持原则、履行职能,使执法工作更加严肃、可靠,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而且在法律法规方面要注意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2.4建立健全财务监管制度体系,做到有章可循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监督属于其中比较关键的工作内同之一,同时也是财务制度得到贯彻执行、财经秩序更加规范化的重要前提。为充分发挥财务监管中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组织监督的职能和作用,真正贯彻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应进一步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并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监督管理工作。首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监管办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促使财务监管工作更加制度化、程序化、合理化,全面监督和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采取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报告等方式,将风险系数将至最低;此外,还要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审计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地到所属各单位进行内审,掌握检查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分别对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等方面进行评价、鉴定和监督,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解决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最后,财务干部要以深化财政改革、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为中心,组建财务、主管、审计以及资金使用单位等只能部门,使其形成一个互相监督、互相促进的监管机制,从而实现收入监督与支出监督并举、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并重,同时还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挥监督工作对财务运行的预警保障机制。

2.5健全财务监督约束机制

财务监管工作不但要强化企业外部的监督,还应该建立《发票收据管理办法》、《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等单位内部监督机制,根据要求执行财务会计报告流程,对单位领导的行为进行适时、有效的监督,也为会计人员营造一个充分履行会计监督职能的宽松环境。这些规章制度推动了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财务的规范运作和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2.6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首先要规范建立财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开办事的制度,为民主监督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提供重要条件;其次要加强民主理财人员政策、业务培训;最后要组织正常理财活动。

2.7加强财务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其业务素质

会计职业道德是行为会计的组成部分,是会计文化的重要内容。要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则应强化财务监管人员的素质。首先,应加强领导者的素质,加强领导者的会计法规学习,使其认识会计法规还有“执法”与“监督”的职能,进而让领导者用会计法规来约束自己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自觉主动地接受会计人员的“监督”与“监控”,健全内部制度;其次应强化财务人员对会计法规的学习。使财会人员真正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权力及其义务,加强财会监督的力度与有效性;最后,应在财务监管队伍中持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因其既是加强财务监督的思想基础,也是开展财务监管的前提,在财务监管工作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位置。

2.8加快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

在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是财务监管工作的必然趋势,是提高财务监管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只有运用信息化的快捷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现代管理手段,通过会计电算化、财务信息化管理系统、标准化的数据和业务操作流程进行财务监管,才能有效强化现代企业的财务和经营风险控制。同时,加强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可确保有关信息集中、全面、准确、及时,做到业务与财务信息的实时反映,实现财务信息的远程控制,有效地消除监管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现监管者、经营管理者和决策者的信息共享,大大降低因距离和时间而造成的成本,真正体现提高决策、监控和执行的效率,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监管信息反馈。

综上所述,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应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加强财务监管的法律法规、财务内外监管、会计人员监督职能、财务监管制度体系、财务监督约束机制、民主监督机制等建设,并加强财务监管队伍建设及信息技术在财务监管中的运用等,才能攻克会计监督行业弱化这一顽疾,提高财务监管工作的水平。

参考文献:

监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范文篇12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从源头抓好关键重要环节的控制

完善企业内控机制,重点是抓好企业运营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控制。把与生产经营关联度紧密的权力运行、管理人财物、容易或可能出现问题的部位作为重要控制点,对履行项目、人事、资金、采购、基建、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科学设定职责,合理界定职权,严格办事程序、落实内控制度,完善内部权力约束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考核监督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条件、程序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干部,落实民主推荐、差额考察、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干部人事改革制度,做到制度、办法、程序、标准、任职等事项公开,严把用人入口关;改进干部管理方式,实行干部聘任制,逐步推行公开招聘制和任期制;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干部实绩考评标准,把干部的责、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加大重要岗位干部轮岗交流的力度,增强干部的责任感,调动干部的积极性。

二是健全完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完善项目安排、资金使用、设计评审、质量监控等环节的规章制度和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职权范围,规范操作程序。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关键技术的方案确定,要广泛讨论,对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进行审查把关,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建设工程、重大投资等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招标、谈判定标等方式来确定,大型基建项目引入中介机构,通过有形市场公开招标,并进行工程监理和资金审计。实行项目合同法人资格委托制度、重大合同评审会签制度,进一步加大合同的管理力度。

三是加强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控制,面对建设工程项目问题多发领域,从制度上规范,从过程上防范,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和审计,从项目的启动投入到竣工决算,进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使“建设工程预算不经审计不签合同、工程决算不经审计不进行结算”成为制度,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同时,有效控制工程成本,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四是加强对物资采购环节的控制。实行物资比质比价采购,规范采购的范围、职责、程序和监督办法,对每一采购事项、从计划编制、价格商谈到供应商确定、合同签订等环节进行认真审核,对比质比价采购最高限价,实行集中审批制度,形成“不经比质比价的物资不采购、采购发票不经价格审核部门签章财务不予付款”约束机制,有效控制成本,防止物资采购中的不良现象的发生。

五是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制度。实行财务一级管理、两级核算制度,全面推行内部会计委派制度,加大财务监管力度。加强内部经济承包核算的力度,将原先的经济责任承包改为以完全成本核算为核心的资产经营承包方式,增强基层单位的经济责任意识。严格二级单位自揽产品管理,将技协开发、自揽等非计划性产品收入纳入单位承包总体指标当中,所有对外经济往来均通过公司财务大帐,在鼓励基层单位积极创收、扩大收入来源的同时,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自有资金管理,对自有资金的来源、开支范围、审批手续都要明确规定,工资性收入必须100%发到职工手中,经济往来中的业务费用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既保证干部的廉洁自律,又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

六是加强对国有资产和企业资产的管理与内部控制。规范闲置资产、废旧设备物资、工业废料的处置及对外销售行为,规范帐销案存资产的处理程序。对比较容易出问题的废品回收,实行统一管理,由基层单位交回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将其纳入经济承包指标当中,充当内部结算收入,有效防止违规问题的发生,避免国有及企业资产的流失。

二、强化约束机制,加大监督控制力度,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产生腐败,内控制度的落实和机制的正常运行离不开有效的监督。要充分发挥业务部门自我监督、职能部门管理监督和专门机构监督的合力作用,形成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形成专兼结合、内外密切配合的监督网络,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是建立抓好制度落实的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由业务部门执守的自我约束防线,业务部门必须按章办事,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担负起管理的责任,抓好内部协调与监督。第二道防线是发挥会计监督与管理职能,财会人员实施后台监督,账面上真实、完整地反映收支和债权债务,及时报告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完善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第三道防线就是“再监督”,内审部门发挥其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行使对内部控制进行再监督再管理的重要职能,向管理高层反馈监督评价结果,督促内审监察建议的落实。

二是加强对制度落实和机制有效运行的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定期对领导班子执行政策、贯彻重大部署和重要决议、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领导干部执行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党风廉政责任落实情况与年度工作总结、岗位考评结合起来,并及时进行反馈和通报。对二级承包单位的干部年薪制执行情况、工作绩效考核情况,单位自有资金管理、承包兑现二次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增强干部执行财经纪律的自觉性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是发挥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实行专职部门与职工群众相结合监督运行机制。强化内部审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坚持干部“离任必审、业务范围变化必审、职工群众有与经济有关的问题反映时必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全面开展干部任期届中审计,特别是对经营管理、财务收支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查,规范二级单位的资金管理,从经济的角度加大监督力度。在组织开展自有资金管理、物资比价采购、建设工程、降本增效、质量管理等行政效能监察的基础上,监察部门加强对内部管理运行、规章制度执行、办事程序和内控机制落实、关键部位和重要部门或岗位干部及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从制度的遵从性、工作的规范性、程序的合法性上进行控制。通过党风廉政检查、设立廉政意见箱、开通电子举报信箱等形式,扩大信息来源,拓宽监督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批评、建议权,对于职工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按程序进行核实处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适当的范围公布通报。充分发挥职代会、工会、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督促检查各基层单位以二级职代会、民管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行厂务公开制度。

  • 下一篇:农药监管存在的问题范例(3篇)
    上一篇:继电保护的基本元件范例(12篇)
    相关文章
    1. 继电保护的基本元件范例(12篇)

      继电保护的基本元件范文篇1【关键词】仿真;EMTP;MATLAB;教学研究【中图分类号】G64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3)25-000-01微机保护是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的发展..

      daniel 0 2024-02-19 09:15:59

    2. 网红经济论文范例(3篇)

      网红经济论文范文关键词:共享经济;价值创造;交易成本;连接红利共享经济的全球市场规模在2014年已达150亿美元,据普华永道预测,2025年将扩张到3350亿美元。毋庸置疑,共享经济在全球..

      daniel 0 2024-02-19 02:48:12

    3. 网红营销策划方案范例(3篇)

      网红营销策划方案范文购买推荐图书分析师庞敏丽认为该书介绍了多种网络营销策划的形式,适合网络营销人员阅读。通过对生意宝旗下比购宝(Boogle.cn)——“网络购物第一站”收..

      daniel 0 2024-02-19 02:40:55

    4. 网红经济文献综述范例(3篇)

      网红经济文献综述范文篇1关键词:老年人代际知识转移意愿影响因素模型分类号:F2701引言人口老龄化导致老年人口激增,2015年中国统计年鉴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

      daniel 0 2024-02-19 01:44:12

    5. 数学建模思想的作用范例(12篇)

      数学建模思想的作用范文高等数学建模能力学习兴趣数学建模作为一种运用数学知识对现实中的实际问题进行解决的方法措施,能够对学生运用数学建模思想对数学的思考、表达、分..

      daniel 0 2024-02-19 01:18:41

    6. 客户关系管理范例(3篇)

      客户关系管理范文客户价值不仅仅是客户当前的盈利能力,也包括企业将从客户一生中获得的贡献的折现净值。把企业所有客户的这些价值加总起来,称之为客户价值。对酒店来说,客户..

      daniel 0 2024-02-18 22:32:12

    7. 客户代表发言稿范例(3篇)

      客户代表发言稿范文【关键词】场景;学术期刊;在线出版作为学术出版形式的一种,学术期刊通常是指以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综合评述等为主要发表内容的期刊,其目的是向科学共同..

      daniel 0 2024-02-18 22:24:33

    8. 小学体育教学重难点范例(12篇)

      小学体育教学重难点范文1篇1一、小学体育教学的特点1.符合学生的生理与心理特征从小学生年龄段来看,大部分都在5~12岁间,在这段时间,他们具有很强的好奇心与好胜心理,好动、缺乏..

      daniel 0 2024-02-18 21: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