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主义产生的原因范例(3篇)
人文主义产生的原因范文
【英文摘要】Thequestionofprimarysocialdevelopmentandderivativesocialdevelopmentissubstantiallythequestionofcreationanddisseminationofcivilization.Marx-Engels''''shistoricalviewisthenaturalunityofprimaryandderivativetheory.But,afterMarx-Engelspassedaway,historicalmaterialismhasbeenmisunderstoodsolelyasprimaryhistoricalmaterialism.Somepeopleonlyadmitprimarysocialdevelopment,denyderivativesocialdevelopment.Thisleadstoseriouslytheoreticalconfusion,weakenstheexplainingabilityofhistoricalmaterialism,limitsandhindersnormaldevelopmentofourhistoriographyandhistoricaltheory.Itshouldbechangedurgently.
【关键词】原生性社会发展观/派生性社会发展观/唯物史观/primarysocialdevelopmentalview/derivativesocialdevelopmentalview/historicalmaterialism
【正文】
[中图分类号]A811;K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83-0214(2004)01-0005-12
“人类社会”从来都不是一个统一的社会。人类的各个社会,一方面在进行着“自我运动”,另一方面又在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由此,人类各社会的发展,也就会有两种不同的基本形式,即:(1)依靠自身的创造力所实现的原生性的社会发展;(2)通过文明传播和接受外来先进文明所实现的派生性的社会发展。人类社会发展的这两种基本形式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关于这两种基本形式及其相互关系的历史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自创立唯物史观之时起,即已在理论上敏锐地注意到了派生性社会发展的问题,并开始着手建构了马克思主义的派生性社会发展观。1857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尤曾提请人们“注意”:“第二级的和第三级的东西,总之,派生的、转移来的、非原生的生产关系。国际关系在这里的影响。”“对这种见解中的唯物主义的种种非难”等等。并认为这是“应该在这里提到而不该忘记的各点”。(p111-112)马克思的这一提示,同时也正是他对于马克思主义关于派生性社会发展的“唯物主义”、即唯物史观的派生性社会发展观的自我确认。
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观,自始就是原生论与派生论相统一的历史观。马克思、恩格斯不仅在原生性社会发展理论领域实现了从唯心史观到唯物史观的历史转变,而且同时也在派生性社会发展领域内创立了唯物史观的派生性社会发展观。唯物史观的派生性社会发展观的根本特征在于,它在文明传播理论中首次引进和发展了一套关于社会结构的比较有效的理论观念和分析方法,即唯物史观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理论和方法。(注:目前,学术界在如何理解和评价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基础理论方面,颇有争议。笔者在这一问题上也有自己的一套观点。但因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派生性社会发展的理论论述和历史分析基本上并未触及到我们对于这一基础理论的传统理解,所以本文也不打算在这一方面发表意见。)这样,它就大幅度提升了现代文明传播理论的历史解释力,并为学术界关于文明传播的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的宏观理论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但是,另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的派生性社会发展观实际上又只是他们在唯物史观的理论轨道上对于现代文明传播理论的一次尚未完成的理论探索。马克思、恩格斯虽已初步地提出了唯物史观的派生性社会发展观,却还未能使之进一步地上升为一整套明确、系统的理论学说。马克思、恩格斯的派生性社会发展观只是散见于他们关于文明传播的各种具体的历史论述及其所包含的少量分散的理论论述之中的,这一点尤给后人重新发现、发掘、研究和比较完整、准确地阐明这种派生性社会发展观带来了莫大的困难。因此,马克思、恩格斯相继逝世后,他们已经初步提出的这种本来很有发展前途的新型文明传播理论,便被国际学术界长久地遗忘了。作为原生论与派生论的辩证统一体的经典唯物史观,事实上早已被苏联的理论家们彻底地误读为了一种在基本理论的层次上只讲原生性社会发展、不讲派生性社会发展的“单纯原生论的唯物史观”。这就不仅形成了近百年来唯物史观研究中的一个影响深远的巨大的理论误区,导致了近百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在解读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世界历史、东方社会、殖民征服、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等一系列有关派生性社会发展的历史论述与理论论述的过程中的大量的理论失误、严重的理论混乱和许多不必要的理论争论,而且更极大地缩小了唯物史观的适用范围,严重地削弱了唯物史观的历史解释力,并从根本上误导了我国的历史学和历史理论的发展方向与发展道路。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特别是在全球性社会革命的历史时代,由于人类各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所以人类文明的发展事实上总是首先由少数或个别社会率先创造了新文明,而后才又通过这种新文明的广泛传播而使多数或绝大多数社会逐步地上升到了这种新文明。这种从点到面、从新文明的创造到新文明的传播、从原生性社会发展到派生性社会发展的社会发展方式,不仅在近几个世纪的世界工业革命时代是这样,而且在数千年前的世界农业革命时代也是这样。因此,在一切历史观中,惟有那些原生论与派生论相统一的历史观,才有可能是真正具有广泛的历史解释力的历史观。“单纯原生论的唯物史观”了唯物史观所固有的派生论的方面,致使唯物史观的真正有效的适用范围几乎只能局限于原生性的社会发展进程,特别是只能局限于少数或个别社会的原生性社会革命的历史进程,这就使其在面对大量派生性社会发展的历史事实时不能不一筹莫展,直至碰得头破血流。譬如,运用这种唯物史观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单纯原生论的基础理论,我们便根本无法解释和说明:为什么近两个世纪以来世界各地处于各种极不相同的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忽然都中断了自己原有的社会变迁、社会发展的道路,而普遍地走上了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为什么我国也只是在19世纪中叶才开始在外力的作用下转而走上了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而不是由我国国内生产力的发展而独立自主地走上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革命的历史道路?……以迷信人类各社会的“自我运动”、“自我发展”能力为特征的“单纯原生论的唯物史观”,事实上早已遭受到了与之完全相反的大量历史事实的无情嘲弄与彻底批判。从大量的历史事实出发,努力重建和发展以原生论与派生论的内在统一为特征的现代历史观,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的理论任务。马克思、恩格斯的唯物史观,原本就是原生论与派生论相统一的历史观,也是我们赖以重建和发展具有这种特征的现代历史观的一笔很可宝贵的思想资料。同时,研究和恢复马克思、恩格斯的这种社会发展观的历史原貌,也是历史研究的一部分。因此,本文拟以马克思、恩格斯的全部有关论述为基础,着重从以下六个方面分析、研究和阐述马克思、恩格斯的派生性社会发展观,以使经典唯物史观的这一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面貌,从总体上重新得到应有的恢复与展现。
一关于派生性社会发展的历史普遍性
所谓派生性社会发展,实质上就是通过文明的传播和吸纳而实现的社会发展。派生性社会发展究竟是贯穿于人类各大历史阶段的一种普遍的、常规的历史现象,还是所谓前世界历史时期的一种偶然的、特殊的历史现象?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其派生性社会发展研究中所曾面对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理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逻辑的演绎,而是在于历史研究。所以,虽然囿于19世纪中叶历史科学的发展水平,他们确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误认为:“在历史发展的最初阶段,每天都在重新发明,而且每个地方都是单独进行的。”(p61)但随着历史学界和他们本人的历史研究的逐步深入,他们后来已对此做出了重要修正,并由此表明:派生性社会发展并不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一种特殊的、偶然的历史现象,而是一种广泛地存在于人类各大历史阶段的普遍的社会发展方式。派生性社会发展一部分是“通过移民和比较发达的民族影响比较不发达的民族来实现的”(p332),另一部分则是借助战争、征服和民族同化的形式而实现的。马克思、恩格斯通过他们对于人类各大历史阶段的派生性社会发展的历史论述,具体地展现了他们关于派生性社会发展的历史普遍性的重要思想。
首先,关于原始时代的派生性发展,马克思指出:“像人们在秘鲁所看到的那种共同生产和公有制,显然是这样一些征服者部落所导入的和带去的派生形式,这些部落在其故乡曾经习惯于一种古代的更简单的……公有制和共同生产。看来我们在克尔特人那里,例如在威尔士所遇到的那种形式,同样是带到那里去的,也是派生的,是征服者带给处于较低发展阶段的被征服部落的。这些制度由一个最高中心加以完善和系统地造成,这证明它们的起源较晚。”(p489)可见,在他看来,早在原始时代,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平衡性及人类各社会之间的相互交往,即已反复地造成了从原生性社会发展到派生性社会发展的历史转变,因而也就使派生性社会发展已经成为了人类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
其次,关于奴隶制时期的派生性社会发展,恩格斯曾经指出:一方面,“罗马的行政和罗马法到处都摧毁了古代的血族团体”(p144),奴隶制国家为着自身的利益迫使原始民族上升为“只是由于异族的压迫才被强迫提高到文明发展的最初阶段的民族”(p329),这在当时曾经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历史现象。另一方面,亚历山大对于广大文明地区的征服,也产生了进一步传播文明和推动历史发展的重要作用;在这方面,“如果亚历山大……也是一些像泛斯拉夫主义者……那种软心肠的人,那历史会是什么样子呢!”(p333)不仅如此,“罗马共和国是现实的,但是把它排斥掉的罗马帝国也是现实的”(p211)。而罗马帝国的现实性的一个基本方面,就在于它对于意大利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具有文明传播意义的征服与统治。
再次,关于欧洲中世纪时期的派生性社会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西欧,“英国和那不勒斯在被诺曼人征服之后,获得了最完善的封建组织形式”(p82),这种“导入英国的封建主义,按其形式来说,要比法兰西自然形成的封建主义较为完备”。这种通过征服和文明传播所实现的“异常迅速”的发展,就是一种“派生的”历史发展。(p489-490)在中欧,“自从查理大帝时代以来,德意志人就十分顽强地力求征服欧洲东部,把它殖民地化,或至少文明化”。“德意志人并吞其他民族的趋势过去一直是……西欧文明传播到东欧的最有力的方法之一;只有当日耳曼化的过程进行到那些能够作为独立民族生存的团结一致的大民族(……)的边界时,这种趋势才会停止。”(p541-542,571-572)在东欧,“俄国和东方相比确实是进步的。俄国的统治,不管怎样卑鄙……但对于黑海、里海和中亚细亚,对于巴什基里亚人和鞑靼人,都是有文明作用的”(p285)。这样,马克思、恩格斯就具体地阐述了欧洲中世纪时期派生性社会发展的历史普遍性。
再次,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派生性社会发展不仅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时代,而且更广泛地存在于近代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所发表的关于“派生的、转移来的、非原生的生产关系”的论述,实际主要就是为阐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派生性发展而作出的理论提示。这一点,我们在《资本论》第二、三卷的有关论述中,即可得到充分的印证。(注:这一事实也表明,杨耕先生关于派生性社会发展只存在于前世界历史时期、世界历史形成后它即为“社会发展中的超越形态”所取代的观点(《社会发展中的内源发展、派生形态和超越现象》,《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至少也是对于马克思的一种严重误读。事实上,一切发展性社会的派生性发展,同时又都是超越性发展。而一切非发展社会的派生性发展,则又都不是超越性发展。世界历史形成前后,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派生性发展,都是程度不同地普遍存在的。因此,对于所有这些派生性发展的最周延、最科学的命名,只能是将其统一地命名为“派生性发展”,而不是将其命名为“超越式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派生性社会发展方面,曾经发表过大量的论述。而他们所说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派生性社会发展,除西欧资本主义发生、发展过程中所包含的居于次要地位派生性社会发展外,实际主要指的就是落后国家(包括东欧国家)在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所实现的派生性发展。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西方资本主义文明向落后国家传播的过程,同时也正是这些落后国家接受和发展“派生的、转移来的、非原生的”资本主义的历史过程。这种派生性的资本主义发展过程,实质上就是世界范围内的派生性的资本主义社会革命的历史过程,因而也就是在世界范围内为世界社会主义革命奠定基础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英国作为工业革命发源地,尤其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英国发明了蒸汽机,英国修筑了铁路,而这两件东西,我们认为,却抵得上一大堆思想。就是这样!英国发明这些东西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全世界呢?法国人自吹他们到处传播文明,尤其是在阿尔及尔。那么,在美洲、亚洲、非洲和澳洲传播文明的不是英国,又是谁呢?……至于18世纪法国哲学家伏尔泰、卢梭、狄德泰和达兰贝尔等阐明的那些思想,不是首先产生在英国又是产生在哪儿呢!”[15](p424-425)诚然,这种派生性资本主义革命在很大的程度上同时又是一种十分痛苦的历史过程,但这只是因为,在这一历史阶段,“人类的进步”仍“像可怕的异教神像那样,只有用人头做酒杯才能喝下甜美的酒浆”(p75)。在这一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的晚年认识,也曾一度有所改变。但他们仍然始终如一地认为,如果落后国家没有机会走上派生性社会主义革命的发展道路的话,那么,继续沿着比较痛苦的派生性资本主义社会革命的道路向前发展,也仍然是一种积极的历史进步。
最后,在社会主义革命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还提出了落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通过派生的社会主义革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论构想。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既然俄国等落后国家的资本主义本身就是派生的,那么,在西方资本主义已经衰落、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也已在西方形成、进而西方也已完成了原生性的社会主义革命、建立了原生性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国际条件下,俄国等落后国家也完全有可能(甚至是必然)通过汲取现代文明的一切成果,而直接走上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的派生性社会主义革命的发展道路,并由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
总之,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派生性社会发展的历史普遍性的全部有关论述表明,在他们看来,派生性社会发展无疑是贯穿于人类各大历史阶段的一种普遍的社会发展方式,因而唯物史观的派生性社会发展观也就并不是一些无关宏旨的次要的理论观点,而正是其整个唯物史观的一个具有广泛的历史普适性的基本组成部分。
二关于派生性社会发展的跳跃性、非跳跃性与历史必要性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由于人类各社会所面对的自然、历史和社会条件的各不相同,所以一部分人类社会按其所拥有的内在潜力来说,是能够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从较低级的发展阶段上升到较高级的发展阶段的发展性的社会,而另一部分人类社会按其根深蒂固的内力匮乏状况来说,则是根本不可能实现这种历史发展的非发展性的社会。但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总体格局中,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又都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转向派生性的社会发展——尽管这两种社会的派生性社会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各不相同的。
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认为,对于发展性社会来说,在原生性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任何新文明都只能是一个连续不断的文明发展过程的最终成果,所以跨越某个或某些文明发展阶段的原生性的社会发展,事实上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而在派生性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对于发展性社会来说,任何派生性的社会发展实质上总是处于相对落后地位的发展性社会通过主动或被动地接受自己原本需要经过某个或某些或长或短的文明发展阶段方能创造的文明成果而得以实现的跨越性的历史发展,所以跨越性发展又正是一切发展性社会的派生性社会发展所固有的本质特征。譬如,在欧洲,英国的封建主义就不是基于自身的原生性的社会发展而“自然形成”的,而是经过诺曼征服而从法兰西“导入英国”的。(p489)英国在这一派生性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广泛地接受了外来的封建主义,因而也就基本上省略和跨越了自己原本所要经历的原生性的封建主义形成期,实现了本国封建主义的加速发展。英国社会的派生性发展是这样,马克思、恩格斯所阐述的世界历史中的其他各种发展性社会的派生性发展也都是这样。沿着这一思路,马克思、恩格斯后来又提出了在外力作用下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的理论构想。这表明,这种理论构想的提出,并不包含任何一般历史理论层次上的重大突破,而只是他们在实现社会主义的道路问题上,对于唯物史观的派生性社会发展观所做的一种尝试性的具体运用。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发展性社会的派生性社会发展的跳跃性,不仅是这种派生性社会发展的固有特征,而且同时也是这种派生性社会发展的主要优点之所在。马克思在论证俄国实行派生性社会主义革命的“理论上的可能性”时,即曾就此雄辩地指出:“如果俄国资本主义制度的崇拜者要否认这种进化的理论上的可能性,那我要问他们:俄国为了采用机器、轮船、铁路等等,难道一定要像西方那样,先经过一段很长的机器生产发展的孕育期吗?同时也请他们给我说明:他们怎么能够把西方需要几个世纪的发展才建立起来的一整套交换机构(银行、信用机构等等)一下子就在自己这里建立起来呢?”(p431)马克思、恩格斯始终认为,由于发展性社会的派生性社会发展内在地拥有历史的跨跃性,所以这种社会的派生性发展也是一种历史的捷径;经由这种历史的捷径,不仅落后社会将会获得“异常迅速”的发展(p80),而且由于人类所必须经历的“卡夫丁峡谷”的相对减少,所以人类的痛苦历程也将随之缩短。
基于这种认识,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认为,原生性社会发展和派生性社会发展,都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两个基本环节,都有其无可替代的历史价值。一方面,一切原生性社会发展的世界价值或普遍价值,只有通过派生性的社会发展才能实现。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派生性的社会发展,没有各富有生命力的民族为人类所创造的文明成果的普遍传播,那也不可能通过普遍的加速发展和普遍地缩短人类痛苦的历程,而形成任何真正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普遍发展。因此,文明的创造,必须进一步地转向文明的传播;原生性的社会发展,必须进一步地转化为派生性的社会发展。“主张每个民族自身都经历这种发展(按:指原生性的社会革命),正像主张每个民族都必须经历法国的政治发展或德国的哲学发展一样,是荒谬的观点。凡是民族作为民族所做的事情,都是他们为人类社会而做的事情,他们的全部价值仅仅在于:每个民族都为其他民族完成了人类从中经历了自己发展的一个主要的使命(主要的方面)。因此,在英国的工业、法国的政治和德国的哲学制定出来之后,它们就是为全世界制定的了,而它们的世界历史意义,也像这些民族的世界历史意义一样,便以此而告结束。”[9](p257)马克思在1845年春写下的这段话表明,马克思主义自始就是“主张每个民族自身都经历”全部原生性社会发展阶段的单纯原生论的有力批判者。
进一步看,马克思在其广阔的历史视野中不仅看到了发展性社会的存在,而且同时也看到了非发展性社会的存在。譬如,马克思曾经指出:资本主义只能产生于温带,而不可能产生于热带。[10](p561)这就表明,一切处于热带地区的古代社会,实际上都是不可能通过原生性的社会发展而进入自己的资本主义时代的。在这个意义上,这些古代社会也就都是非发展性的、停滞性的社会。又如,马克思在研究东方社会的过程中还曾认同过“东方社会的停滞性”的概念。他认为,“印度社会根本没有历史”,而中国则像一个“保存在密闭棺木里的木乃伊”。诚然,现代史学已经表明,马克思的这些观点确实包含了相当多的历史误判,但许多古代社会的非发展性,却仍然是为现代史学界所公认。
毋庸赘言,马克思既已指出了某些社会的非发展性,那么他在实际上也就是已经指出了这些社会的派生性社会发展的非跨越性。因为,所谓非发展性社会,实际就是不可能通过原生性的社会发展道路上升到更高的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因而这种社会也就是不可能存在任何“跨越”其“原本所要经历的原生性社会发展阶段”的历史可能性的社会。所以,我们看到,马克思也从未使用过“跳越”、“跨跃”、“超越”这类词汇来描绘这种社会的派生性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近代印度、中国等落后国家的派生性社会发展道路的论述进一步表明,在他们看来,在处于较高发展阶段的外部社会的推动下,这种落后社会固然也会走上派生性的社会发展道路,但它们的派生性社会发展却并非“跨越其原本所要经历的原生性社会发展阶段”的跳跃式发展,而只是在外力的作用下而不得不转而走向其原本根本不可能达到的社会发展阶段“强制转折型”的社会发展。
马克思站在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高度,对于这种“强制转折型”的派生性社会发展的历史必要性,曾经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譬如,马克思在论述印度的这种派生性社会发展时,就曾写道:印度的农村公社“把自动发展的社会状况变成了一成不变的由自然预定的命运”;它所造成的是一种“失掉尊严的、停滞的、苟安的”“消极的生活方式”;它使人们“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印度和亚洲社会的这种停滞性是与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相矛盾的。因为,“如果亚洲的社会状况没有一个根本的革命”,“人类”就“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因此,“英国在印度要完成双重的使命:一个是破坏性的使命,即消灭旧的亚洲式的社会;另一个是建设性的使命,即在亚洲为西方式的社会奠定物质基础”。诚然,“英国在印度斯坦造成社会革命完全是被极卑鄙的利益驱使的,在谋取这些利益的方式上也很愚钝”,但“它在造成这个革命的时候毕竟是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p67-68,70)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典型地反映了他对于这种非跳跃性、强制转折型的派生性社会发展的基本评价。
三关于派生性社会发展的领域与类型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在内的人类生活的各大领域,均有可能成为派生性社会发展的领域。但在实际的历史过程中,不同的派生性社会发展所涉及到的发展领域,却又总是千差万别的。在这其中,既有几乎是包罗万象的全面的派生性社会发展,也有仅仅涉及到了少数或个别领域的派生性发展,更有介于二者之间的其他许多形形的派生性发展。由此,也就形成了一幅关于派生性社会发展领域的纷繁复杂的历史图景。
派生性社会发展的领域与派生性社会发展的类型密切相关。派生性社会发展的领域的不同,在社会结构的视角上所形成的派生性社会发展的类型也就各不相同。在这方面,马克思、恩格斯固然未曾以明确、系统的理论形式阐述过派生性社会发展的这种类型性差异,但在他们所阐述的各种具体的派生性社会发展之间,却已实际地包含和体现了一定的这种类型性的差异。特别是,他们已对这些类型性差异做出了某些初步的和局部性的理论概括,并已初步地形成了某些尽管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比较朦胧的全局性的理论观念。
概括地说,从社会结构理论的角度看,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派生性社会发展,主要包括了两种不同的基本类型,这就是:(1)以一定社会的生产力性质和状况基本不变为前提的局部的派生性发展;(2)以一定社会吸纳了为其原有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所无力容纳的外来新质生产力为基础的全面的派生性发展。
关于第一种类型的派生性发展,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滞后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同一生产力发展阶段的不同社会之间在社会发展水平方面的差异,便主要地表现为它们之间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领域内的这种差异。在这种历史格局中,对于那些只是在这两个领域内居于相对落后地位的社会来说,它们所应实现和所能实现的真正具有重要意义的派生性发展,便只能是这两大领域范围内的某些派生性发展,而决不可能同时又包括了生产力领域的派生性发展。譬如,诺曼人对英国的征服就只是在被征服社会——英国社会现存生产力的基础上给它带来了最完善的封建组织形式,而并未给这个社会带来任何为其所无力容纳的新质的社会生产力。而这也就规定了,“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形式,应当适应于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p83)。
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观点表明,在他们看来,这种类型的社会发展,实际仍然是由原生性的生产力发展所规定的,而不是由派生性的生产力发展所规定的,因而这种社会发展也就仍然是以原生性为主、派生性为辅的社会发展。它的总体性质,实际仍然只是程度不同地包含了某些派生性社会发展成份的原生性的社会发展,而并不是以派生性社会发展为主导的真正的派生性社会发展。在这种总体上的原生性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派生性社会发展实际只是嫁接或附着在原生性生产力所规定的基本发展轨道上的局部的、有限的派生性发展,而并不是以派生性生产力发展和派生性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发展为主体的比较全面、系统、深刻、彻底的派生性发展,因而这种派生性发展也就是未能充分地拥有和体现派生性社会发展的全部基本特征的非典型性的派生性发展。在这种总体上的原生性的社会发展进程中,相对先进的外部社会至多只能沿着落后社会的原生性的生产力所规定的潜在的、可能的、或者往往也是现实的原生性的社会发展方向,而使该社会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得以以派生性社会发展的形式、并由此而沿着派生性社会发展的道路而获得某种程度的加速发展,而绝不可能使该社会的基本发展方向发生任何要根本的改变,绝不可能使该社会跳过由其现存生产力状况所规定的可能的基本发展阶段而进入到与更高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更高的社会发展阶段,绝不可能使仅在局部领域内居于落后地位的社会忽然又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社会革命时代。这种社会发展在总体上所具有的原生性,致使其所包含的局部的、有限的派生性发展也能够在原生性社会发展理论的基本框架内获得比较合理的历史解释。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所以仅靠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这种社会发展的理论论述,我们仍然不可能从对于唯物史观的单纯原生论的传统解读中解放出来。
关于第二种类型的派生性社会发展,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由于人类各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所以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上,又必然会出现多数社会在生产力、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方面均从根本上全面落后于少数先进社会的普遍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落后社会的派生性社会发展便必然是包括了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比较全面的派生性发展。这种全面的派生性社会发展充分地具备和体现了派生性社会发展有别于原生性社会发展的全部基本特征,因而它们也正是派生性社会发展的典型形态。典型的派生性社会发展包含了一系列与马克思在《序言》中所概述的原生性社会发展理论相矛盾的基本特征,大面积地触及到了唯物史观的核心问题,因而具有很高的理论研究价值。我们注意到,马克思、恩格斯的派生性社会发展观主要地也正是其关于典型的派生性社会发展的理论观念。这就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典型的派生性社会发展的理论观念,实际也正是其整个唯物史观一个至关重要的基本组成部分。
在世界历史中,发生于数千年前的农业革命和发生于18世纪的工业革命,曾经先后两次在世界范围内造成了极其广泛、深刻的典型性的派生性的社会革命。但囿于19世纪考古学、历史学的发展水平,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只能着重地研究和阐述了西方工业革命后在世界广大落后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派生性的资本主义社会革命。他们通过这种研究确认:以西方工业革命为基础,世界各地的派生性资本主义社会革命,实际都是从生产力的派生性发展直至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派生性发展的全方位的、深刻的派生性的资本主义社会革命。但在一般历史理论的层次上,马克思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仍然未能由此而进一步地搞清楚:一般说来,在落后社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均已从根本上全面落后的情况下,这些社会是否只有经历一场从生产力到上层建筑的全面的派生性的社会革命,才有可能进入到更高的社会发展阶段?这种疑惑集中体现在,马克思在致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曾经试探性地提出:落后国家在吸收已为发达国家的现存制度所无力容纳的新质生产力(这就是生产力的派生性发展)的基础上,也有可能率先独立地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新质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这则是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原生型的历史发展),而不必等待发达国家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领域首先实现了它们的原生性的社会主义革命,而后再去仿照发达国家实现自己的全面的派生性的社会主义革命。马克思对于这种观点的可靠性,显然是有所保留的,所以,他虽然三易其稿,却始终未能下决心将其明白无误地公诸于众。马克思后来显然又就这一重大理论问题与恩格斯进行过深入的探讨,并在恩格斯的说服下最终放弃了自己的这种错误的理论观点。
马克思对于恩格斯的聪明、机敏,一向是高度赞赏的。而恩格斯在某些问题的研究方面,也确实是走在马克思的前面的。如恩格斯在提出“晚年设想”之初,即已清醒地指出:鉴于俄国社会的落后性,俄国先于西欧实行社会主义革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这是不可能的。俄国公社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会发生,即西欧在这种公社所有制彻底解体以前就胜利地完成无产阶级革命,而这个革命会给俄国农民提供实现这种过渡的必要条件,其中也为他们提供在整个农业制度中实行必然与其相联系的变革所必需的物资”(p620,626)。从派生论的角度来看,恩格斯的这一观点,实际就是认为只有首先在先进的西欧实行原生性的社会主义革命,而后才有可能在俄国等落后国家实行比较全面的派生性的社会主义革命。恩格斯显然以这种观点说服了马克思,因而他们也就得以在《“共产党宣言”俄文第二版序言》中共同指出:只有在“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条件下,现今的俄国土地公社所有制才有可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p326)。这样,“西方无产阶级革命”就被共同地确认为了俄国实行社会主义的前提条件,而在这种条件下,俄国的社会主义革命自然也就只能是比较全面的派生性的社会主义革命,而不再是马克思在致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所预想的那种片面的(即仅仅涉及到生产力领域的)派生性的社会主义革命了。这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晚年设想”问题上所达成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理论共识。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又针对马克思的失误更加明确地阐释道:“然而单是这样一个事实:与俄国农民公社并肩存在的西欧资本主义生产正在濒于崩溃的时刻,而且在这一时刻它本身已显示出一种新的生产形式,在这种新的生产形式中将有计划地使用作为社会财产的生产资料,——单单这样一个事实,并不能赋予俄国公社一种能够使它把自己发展成这种新的社会形式的力量。在资本主义社会本身完成这一革命以前,公社如何能够把资本主义社会的巨大生产力作为社会财产和社会工具而掌握起来呢?当俄国公社已经不再在公有制的原则上耕种自己的土地时,它又怎么能向世界指明如何在公有制的原则上管理大工业呢?”因此,“对俄国的公社实行这种改造的首创因素只能来自西方的工业无产阶级,而不是来自公社本身。西欧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胜利以及与之俱来的以公共管理的生产代替资本主义生产,这就是俄国公社上升到同样的发展阶段所必需的先决条件。”“这不仅适用于俄国,而且适用于处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发展阶段的一切国家。”[11](p501,502,500,502-503)这样,恩格斯就概要地阐述了落后国家全面实行派生性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前景,并由此而使他和马克思的“晚年设想”在一般历史理论的层次上包含了更多的理论合理性。四关于派生性社会革命时代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典型的派生性社会发展过程,实质上是一种社会革命的过程。而社会革命的发生,又必须以社会革命的时代到来为前提。由此,他们也就在事实上提出了一个原生性的社会革命时代与派生性的社会革命时代的理论问题。
关于原生性社会革命时代到来的原因和方式,马克思曾经概要地指出,在原生性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为现存社会制度所无力容纳的新质生产力是在“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的,所以原生性社会革命时代到来的原因和方式也就是:“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p82-83)
关于派生性社会革命时代到来的原因和方式,马克思、恩格斯则认为,上述关于原生性社会革命时代的基本理论,既包含了某些普遍的、一般性的东西,又包含了某些特殊的、个性范畴的东西,因而并不是完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其中,和原生性社会革命时代相一致的是,派生性社会革命时代的到来也必须以为原有社会(即落后社会)所无力容纳的新质生产力为基础。和原生性社会革命时代不一致的则是,在典型的派生性社会发展的历史起点上,落后民族赖以建立新社会的物质条件,起初并不是在落后民族的“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的,而只是在其外部即在先进民族的内部首先成熟的。
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即已清楚地表明:目前,世界上的“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一切“未开化或半开化的国家”,都在“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都“在自己那里推行了所谓文明制度,即变成资产者”。这些“最野蛮的民族”、“未开化或半开化的国家”,按其自身所达到的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来说,本来是不可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革命的历史时代的。导致这些落后民族和国家普遍“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的,并不是它们自身的生产力发展,而只是西方的大工业及其对于落后民族、国家所形成的巨大的生存压力。因此,这些落后民族、国家赖以进入资本主义社会革命时代的生产力条件,实际并不是在它们的“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的,而只是在这些民族、国家的外部——即首先在西方社会的内部成熟的。(p255-266)
按照同一逻辑,马克思、恩格斯在其关于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的“晚年设想”中,又进一步提出:俄国等落后国家赖以实现这种跨越式发展的“现成的物质条件”,也并不是在俄国等落后社会的“旧社会的胎胞里”自发地形成的,而是在西方社会内部首先成熟的。这种“现成的物质条件”当然也并不是普通的大工业,而只是已经度过了资本主义制度“没有被触动的时期”的大工业,亦即已为资本主义所无力容纳的新质的社会化大生产。这种新质的社会化大生产当然也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要使集体劳动在农业本身中能够代替小土地劳动”,就“必须具备”“在物质上有实现这种改造的条件”。诚然,在当时的俄国社会内部,并不具备这些物质条件,但与俄国公社同时并存的西方“资本主义生产在给它提供集体劳动的一切条件”。因此,俄国公社“可以借使用机器而逐步以联合耕种代替小土地耕种”。(p436-437,438,451)总之,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西方社会内部已经形成了为资本主义所无力容纳的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落后国家也可以在其资本主义尚未充分发展起来之前,即迅速地从西方社会引进这种作为社会主义物质基础的先进生产力,从而使自己由落后国家转变为先进国家,并在这一基础上和过程中迅速地展开派生性的社会主义革命,以便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直接进入社会主义。这种派生性的社会主义革命赖以展开和实现的历史前提,无疑是派生性社会主义革命时代的到来。而派生性社会主义革命时代到来的前提,则又正是在落后国家的外部即在发达国家的内部已经形成了为资本主义所无力容纳的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因而也就是发达国家已经进入了资本主义衰亡与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时代。落后国家只在发达国家已经进入了这一原生性的社会主义革命时代的历史条件下,才能够相应地进入自己的派生性的社会主义革命时代;落后国家也只有在发达国家率先建立了原生性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条件下,才能够真正地展开本国的派生性的社会主义革命。(注:应当重申,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只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并不是马克思所预想的建立在为资本主义所无力容纳的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因而这种初级社会主义的建立,也就并不需要以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顶点为前提。)
还应指出,马克思、恩格斯的“晚年设想”,是以当时判定西方的资本主义已经走到了自己的历史尽头为前提的。但在这一问题上,恩格斯晚年又曾比较切合实际地指出:从总体上看,直至19世纪末,“如果说英国现在已度过了我所描写的这个资本主义剥削的青年时期,那么其他国家则刚刚踏进这个时期”[11](p597-598,314,514)。目前,“资本主义在西欧能持续很久”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因而“关于生产资料公有化的要求,仍然只是一种关于未来的天真的意图,它也许对第三代或第四代有实际意义,但决不会更早”[12](p147-148,260)。基于这种新的判断,恩格斯又进一步表明,虽然“晚年设想”的理论逻辑仍然是正确的,但在其赖以实现的物质条件在西方社会逐步形成的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它所赖以实现的社会条件即落后国家的前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却在愈益迅速地消解之中。因而,随着落后国家派生性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这一设想最终也有可能无以实现。[12](p38-40,147-149)恩格斯的这种观点表明,他在当时已经逐渐注意到,虽然一般说来派生性社会革命时代和派生性社会革命仍然是无可置疑的,但是诸如“晚年设想”中的那种几乎跨越了整整一个大的历史时代(资本主义时代)的超大跨度的派生性的社会革命,却看起来很有可能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理论构想。这就表明,恩格斯当时对于马克思主义的派生性社会发展观,实际已经开始做出了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理论修正。(注: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在一般情况下,即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主流中,跨越一个或几个大的社会形态的派生性社会发展,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对此,笔者将另撰专文,予以评述。)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派生性资本主义社会革命时代和派生性社会主义革命时代的全部有关论述,已经从各主要方面基本上体现了派生性社会革命时代到来的原因和方式。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原生性社会革命时代的理论论述及其与他们所阐述的具体的、历史的派生性社会革命时代的异同,也已昭示了他们关于派生性社会革命时代的理论观念的实际存在。但在当时的理论发展阶段上,马克思、恩格斯的这种理论观念仍然只是作为分散于各种有关的具体论述之中的一种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潜在的、或者是尚未获得应有的展开、发挥和发展的理论精神而存在的,而并未获得任何一般历史理论层次上所应有的明确的理论概述,这就给后人重新发现、发掘、研究、掌握和传播这些理论观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拟以马克思、恩格斯的全部有关论述为依据,试将其中所包含和体现的关于派生性社会革命时代到来的原因和方式的理论观念,简要地概述如下:
社会生产力,是人们借以满足自身需要的基本手段,在“门外”(国外等等)已经有了自己至少要经过很长甚至是极长的历史时期才有可能创造出来的(甚至是自己根本不可能创造出来的)新质生产力的情况下,发展生产力的最迅速、最有效的途径,无疑是引进和发展这种新质的生产力。引进和发展新质的生产力(良种、技术、设备、管理方式等等),也是生产力发展的一种形式,而在这时就成为了主要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形式了。在一定的外部条件下,落后社会客观上需要新质的生产力,新质生产力的引进和发展又需要落后社会有相应的经济的、政治的、精神的和文化心理的社会条件与之相适应,而落后社会的社会形态在本质上又是不能满足这种需要、并且与之相对立的(否则它就不是“落后的”了),因而,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落后社会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生产力的矛盾,主要的也就不再是与落后社会内部原有的生产力的矛盾,而是与外部新质生产力的引进及其在落后社会内部的派生性发展这种生产力急剧发展的新趋势与新过程的矛盾了,由于这种矛盾,变革落后社会的社会革命的历史时代便到来了,并且是以特定的、跳跃的或强制转折的方式到来了。
落后社会的社会革命时代到来的这种原因和方式,当然也是有其特殊性的。而这种特殊性,概要地说,就是它的派生性,也就是说,它不是落后社会内部生产力自我发展的结果,而是外部先进社会所创造出来的为落后社会的社会制度所无力容纳的相对较高的生产力必然引进的历史趋势与历史过程的产物。因而,由这种原因和方式所产生的落后社会的社会革命时代,自然也就是派生性的社会革命时代。
五关于派生性社会变革的程序
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曾经提出,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发展变革的基本程序是:(1)随着“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生产关系就必然会发生相应的变革;(2)“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但应看到,马克思在这里所阐述的,实际并不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而只是原生性社会变革的特殊程序。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本人,也是有着比较清醒的理论认识的。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派生性社会变革的大量论述表明,在他们看来,在一切居于典型的派生性社会发展地位的落后社会的范围内,派生性社会变革的基本程序不仅在某种程度上是与原生性社会变革的程序不相吻合的,而且在颇大的程度上还是与之完全相反的。但这种现象又并不是反常的,而正是派生性社会变革所固有的正常程序的自然体现。这种现象也并不是否定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一般程序,而只是在一个更广大的范围内、即在世界历史的范围内实现和体现了这种一般程序。然而,单靠这种派生性的社会变革程序,仍不可能使落后社会最终转变为新社会。落后社会只有在其愈益深入的派生性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又进一步地转向、实现和经历某种程度的原生型的社会变革程序,才有可能最终地转变为一个完整的新社会。
马克思、恩格斯在这一问题上的理论观念,主要是通过对于一些历史事例的实证分析而得以体现出来的。这些具体的实证分析因其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相联系、相统一,而不可避免地包含和体现了一定的思想内容。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于这些具体事例的实证分析,而开始实际地表明了派生性社会变革程序有别于原生性社会变革程序的一系列的显著特征。概括地说,这些显著特征就在于:
1.在一定范围内,不是落后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破坏了该社会自身的旧的生产关系,而是外部先进社会的先进生产力破坏了落后社会的旧的生产关系。因此,从落后社会的范围看,不是先有新质的社会生产力,后有生产关系的相应变革,反倒是先有生产关系的超前变革,后有新质生产力的引进和发展。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却仍然是先有新质的社会生产力,后有这种新质生产力对于落后国家的传统生产关系的破坏。而且,从落后国家更深层次的和更加彻底的社会革命的角度来看,也仍然是必须先有新质生产力的派生性发展,而后才有可能在这一基础上和过程中进一步地实现对于传统生产关系的更大、更深刻与更彻底的破坏。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原生性的社会革命时代,由于这一历史时代赖以到来的新质生产力是在一定社会的内部逐渐生成的,所以在这一社会革命时代到来之时,解决这一社会革命任务的物质条件即已在该社会内部形成了,“或者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这样,在这一历史时代,也就总是先有本社会内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而后才会有这种新质生产力对于本社会旧式生产关系的破坏。然而,在派生性社会革命时代,由于这一历史时代本质上是由外部社会的新质生产力必然引进的历史趋势与历史过程所造成的,所以在这一历史时代到来后的一定阶段内,落后社会赖以实现派生性社会发展的新质生产力条件,也就只能存在于落后社会之外(即存在于先进社会之内),而绝不可能同时又存在于落后社会之内。而这也就规定了,在派生性社会革命时代,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对于落后社会的旧式生产关系的破坏,起初完全有可能不是表现为落后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导致了对于自己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的破坏,而是完全地表现为了外部社会的新质生产力通过一定的环节(如贸易或否定性的示范作用等等)而形成的对于落后社会的旧的生产关系的某种程度的破坏。譬如,英国的(而不是印度的!)大工业,就通过对于印度的大规模的商品输出,破坏了印度的“小小的半野蛮半文明的公社”,因而也就“在亚洲造成了一场最大的、老实说也是亚洲历来仅有的一次社会革命”。这种由外部新质生产力所造成的社会革命,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如果亚洲的社会状况没有一个根本的革命”,人类就“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p67,68)而人类的这一“使命”的首要内容,便是实现以大工业为基础的现代文明在世界范围的普遍传播。这就表明,这种由外部新质生产力所造成的社会革命,同时也正是先进社会的新质生产力和新质文明赖以逐渐进入落后社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另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又进一步表明,无论这种由外部社会的先进生产力所造成的社会革命的规模有多大,程度有多深,它对于落后社会的旧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破坏,也仍然是相当有限的。对于落后社会的旧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进一步的、彻底的破坏,最终仍然只能依靠外部先进生产力的引进与发展,即只能依靠落后社会的派生性的生产力革命,只能依靠以这种途径和方式所实现的落后社会本身的新质生产力的大发展。譬如,仍就印度来说,英国资产阶级“现在他们正打算在印度布下一个铁路网。他们会这样做起来,而这样做的后果是无法估量的”。“铁路在印度将真正成为现代工工业的先驱。”因为,“只要你把机器应用到一个有煤有铁的国家的交通上,你就无法阻止这个国家自己去制造这些机器了。”这种首先是社会生产力的派生性发展的历史过程,同时也正是进一步破坏印度的旧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革命过程。因为,“由铁路产生的现代工业,必然会瓦解印度种姓制度所凭借的传统的分工方式,而种姓制度则是印度进步和强盛道路上的基本障碍”(p71-73)。毋庸赘言,这种过程,实际也就是以派生性的生产力发展为基础的派生性社会革命的历史进程。
2.马克思关于俄国把西方的属于新质生产力范畴的机器、轮船、铁路和属于新质生产关系范畴的一整套交换机构统统引进到了俄国的论述和恩格斯关于落后国家可以全面仿效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论述表明,在他们看来,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并不是在落后社会内部首先引进、形成了新质的社会生产力,而后才又在这一基础上开始进一步地引进和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新质的生产关系,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实行新质生产力与新质生产关系的同步配套的引进,因而也就导致了新质生产力与新质生产关系的同步建立。
3.在一定范围内,推动落后国家、民族实行政治、经济、文化变革的首要动因,完全可能不是出于他们自身的经济需要,而是出于他们自身的某种政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也就不是先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革命,后有上层建筑的革命,而是先有基于新的国际环境的新的政治需要,而后才又相应地实现了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全面的派生性的社会革命。譬如,在西方已经实行了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历史条件下,“建立新的工业部门已经成为一切文明民族的生命攸关的问题”,因而西方资产阶级也就得以“迫使一切民族都在惟恐灭亡的忧惧之下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在自己那里推行所谓文明制度,就是说,变成资产者”[15](p470)。在这种过程中,又如,“同莫尔达维亚和瓦拉几亚一样,政治存在产生了新的需要,促使塞尔维亚扩大自己和西欧的联系”。“试看,塞尔维亚为了取得一个基督教国家应有的地位,就曾不得不以西欧为借鉴来建立自己的政治机构、自己的学校、自己的科学、自己的工业组织”。[12](p13,38-39)在这里,推动落后社会全面变革的首要动因,显然并不是经济动因,而是由落后社会自身的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政治动因。这样,从这种局部的范围来看,这种政治动因也就构成了落后社会赖以启动和全面展开其派生性社会变革的“第一推动力”。
当然,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看,这种政治动因也仍然是有其一定的经济基础。也就是说,它至少是由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和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所造成的,而并不是纯粹由政治和文化的因素所造成的。
4.在一定范围内,落后国家的政治变革也完全有可能在一定的程度上领先于经济基础的变革,并对后者起着某种先导的和决定的作用,而不是先有经济基础的变革,而后才又有政治上层建筑的相应变革。譬如,拿破仑是一位“伟大征服者”。“当果断的拿破仑把革命事业掌握在自己手里”的时候,“对德国来说,拿破仑……是革命的代表,是革命原理的传播者,是旧的封建社会的摧毁人”。“在法国已完成其任务的恐怖统治,拿破仑以战争的形式把它搬到了其他国家,这种‘恐怖统治’德国是十分需要的”。[14](p636,637)“德国资产阶级的创造者拿破仑。由于他的大陆体系,由于在他的压迫下普鲁士必然实行的经营的自由,德国人才有了工业,并扩大了矿藏的开采。只过了几年,这些新出现的或是原已获得了发展的生产部门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这些部门而诞生的资产阶级也取得了相当的势力。”[15](p52)毋庸赘言,这种过程所体现的,就是在某种程度上首先实现派生性的政治变革,而后才又相应地实现了与之相配套的经济、社会变革的派生性的社会变革程序。尽管,从世界范围来看,这种居于先导地位的派生性政治变革,也仍然是有其一定的经济基础的。
5.在一定范围内,落后社会内部的新的社会意识起初并不是来源于落后社会的社会存在,而是来源于外部先进社会的社会存在。这样,相对于落后社会的社会存在来说,这种社会意识便有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完全是一种超前的东西。这种超前的社会意识一旦形成,便会成为落后国家赖以引进先进的生产力、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直接先导,并在这个意义上对于落后国家的派生性社会变革的启动起着首要的、决定的作用。这样,从落后社会的局部范围来看,也就不是先有新质的社会存在,后有新质的社会意识,反倒是先有新质的社会意识,后有新质的社会存在;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反倒是人们的社会意识决定了人们的社会存在。譬如:“在俄国,从原始的农业共产主义中发展出更高的社会形态,也像任何其他地方一样是不可能的,除了这种更高的形态已经存在于其他某个国家并且起着样板的作用。”[16](p673)“只有在资本主义经济在自己故乡和在它达到繁荣昌盛的国家里被战胜的时候,只有当落后国家从这个实例中看到‘这是怎么回事’,看到怎样把现代工业的生产力作为社会财产来为整个社会服务的时候——只有到那个时候,这些落后国家才能走上这种缩短的发展过程的道路。”[11](p502)这就是恩格斯根据历史的经验所设想的一种外部的社会存在决定内部的社会意识、内部的社会意识又决定内部的社会存在的派生性社会革命的历史程序。
另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又认为,外部社会的社会存在对于落后社会的社会意识的这种决定作用,实际也是有着一定的限度的。如就落后国家的社会意识的广泛、深入、彻底的转变来说,落后国家自身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仍然是起决定作用的。譬如:恩格斯在谈到瑞士的社会意识问题时即曾指出:“瑞士的工业如果还是几乎完全保持着蒸汽发明以前全欧洲普遍采用的那种形式,那末可以想见,在从事生产的居民的头脑中,除了适应这种水平的思想以外,就不会有其他任何思想。”他又由此问道:“如果[外来的]蒸汽还没有使瑞士的生产和交通方式革命化,它能够引起瑞士人的传统的思想方式的改变吗?”[13](p103)而他的回答则是不言而喻的。
六关于原生性社会发展与派生性社会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观自始就是原生论与派生论相统一的辩证史观。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这种辩证统一关系主要就在于:(1)原生性社会发展与派生性社会发展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即在以原生性社会发展为总体特征的社会进程中,同时又内在地包含有大量属于重要文明要素层次上的派生性的社会发展。在总体上属于派生性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同时也包含着某些符合时展需要的原生性的重要历史因素。(2)原生性社会发展与派生性社会发展的相互依存与相互转化。即,一方面,没有原生性的社会发展,就不可能有派生性的社会发展。另一方面,没有派生性的社会发展,原生性社会发展的普遍价值也无以实现。(3)原生性社会发展与派生性社会发展之间的相互排斥关系。即少数或个别社会的原生性的社会发展转变为多数社会的派生性的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同时也正是对于多数社会重走原生性社会发展道路的所谓“历史必然性”的排除与否定。《资本论》所揭示的西欧原生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必然性之所以只能限于西欧各国,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4)原生性社会发展与派生性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着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辩证统一关系。马克思在1857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已经提请人们注意“派生的、转移来的、非原生的生产关系”。因此,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做的那个完全没有提到派生性社会发展的著名的理论概括,实际只是关于原生性社会发展的特殊规律的理论概括,而并不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理论概括。由于马克思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西方原生性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所以他在基本理论上实际只是对于原生性社会发展的特殊规律做出了高度的理论概括,而未能对于派生性社会发展的特殊规律做出高度的理论概括,更未能有机会在这两种高度概括的基础上进一步地抽象出“历史唯物主义的公式”。所以,马克思曾表示,如果将其关于原生性社会发展的特殊理论彻底地变成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原理,那就“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马克思学说的这种历史局限性,当然决不能依靠空洞的抽象来克服。只有以对派生性社会发展的历史事实的广泛深入的历史研究为基础,才有可能比较充分地认识派生性社会发展的特殊规律,因而也才有可能进一步地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律与普遍规律。因此,补充、修正和超越传统唯物史观的历史重任,并不能由那些不懂历史的所谓“历史哲学家”们来完成,而只能由深谙理论思维的历史学家们来完成。这一点,也将为历史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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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主义产生的原因范文
[论文摘要]在法律领域,绝对的合同自由主义原则已不复存在,传统民法上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逐步被社会权利和社会利益所修正,公法开始介入私法领域。鉴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文章意在分析附随义务的涵义的争议及其特征,附随义务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文章的目的是建议加大对债权人债权的完整保护,促使民事责任理论的完善和健全。
[论文关键词]附随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责任
一、合同附随义务的涵义和基本特征
(一)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
合同附随义务的理论渊源历史悠久,它是德国著名学者霍恩在探索合同给付义务时首先提出的。德国学者认为:在合同中包含着一组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群,由注意义务、保护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通知义务等组成。而这些义务产生于合同的解释过程中。日本学者松阪左一认为:对目的之达成并非不可或缺之给付,为附随义务。
学者王泽鉴先生将附随义务界定为: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利益,于契约发展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史尚宽将附随义务定义为:以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义务。学者张广兴认为:附随义务是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的,但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的义务。费安玲教授认为: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债的关系发展逐渐产生的,主要包括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以及保护义务等,其义务类型的不同主要取决于主给付义务的类型和性质。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特征
1.从属性
根据债法理论,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的类型和效力,附随义务在合同的发展变化中起辅助作用,且最大限度地圆满完成当事人的债权利益。在法律效力方面,一般情况下违反主合同的义务会导致违约责任,也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对合同的效力不能产生巨大的影响。就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两者之间的关系而言,不存在给付义务,也就无所谓的附随义务,给付义务是附随义务的前提和基础,附随义务是给付义务的补充和延伸,附随义务有两种功能,一种为辅助功能,另一种是保护功能。
2.不确定性
依照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以法定和约定义务为限,除此以外当事人不负有任何义务,且合同的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了。但是,附随义务并非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其存在具有或然性,并非每个合同都会存在附随义务,并且在合同的发展过程中合同的内容亦是不断变化的。再者,它在合同中表现形式也是不相同的,不同的合同类型存在不同的附随义务类型。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附随义务并非自始至终不能确定,可以由当事人或法官根据个案和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一经确定,附随义务就具体化,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能力。
3.法定性
附随义务衍生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为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原则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附随义务的适用,但附随义务并非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间接的法定义务,间接的法定义务是指介于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之间,有它的理论和实践的价值。首先,不管是义务群体系还是附随义务体系都是十分丰富和复杂的,更何况社会生活环境在不断的变化之中,我们很难穷尽附随义务;其次,目前我国对附随义务的研究尚未成熟,尤其对附随义务的定义、适用范围、归责原则以及法律效果等,很难精准认定,更多的是借助原则性的规定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亦造成滥用私法权,综上所述,当事人很难约定和认定。
二、合同附随义务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一)合同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是指当事人所约定或法定的义务,是合同关系内容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目前,对两者的涵义界定学术界争议比较大。通说为德国的——可以独立诉请求履行义务为从给付义务,不可以独立诉请求履行义务为不独立的附随义务,俗称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否为独立的诉请求履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至今,理论和实务都没有具体的标准,所以说这种分类没有什么实质上的意义,只不过存在实行上的意义而已。
1.救济手段不同。违反从给付义务,非违约方可以行使抗辩权或者通过诉讼手段,请求法院依法强制履行,在违约方不能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非违约方也可以解除合同,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对违反附随义务的救济手段比较单一,一般为损害赔偿,因此不利于从多方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法源基础不同,从给付义务来源比较广泛,可以基于法定,也可以基于约定或依诚实信用原则而来;而附随义务只源于诚实信用原则,这不仅体现它渊源的单一性,更体现了它的法定性,不容当事人通过约定任意改变或排除。
2.归责原则不同。从给付义务和主给付义务一样,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问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他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过错原则,二是无过错原则,三是公平原则。
(二)合同附随义务与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产生的时间不同,先合同义务不是在合同的履行阶段,而是在缔约阶段,后合同义务是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后产生的。目前,关于附随义务是否存在于整个合同过程中,还是仅存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主要有两种学说:第一种为否认附随义务具有统一性质,在合同的不同发展阶段,当事人需要承担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违反先合同义务,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迫使合同不能成立,产生如期的合同效力,损害了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与他人的客观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产生不完全给付,违约方须负违约责任。产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此学说认为附随义务只能产生于合同的履行过程,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不能纳入附随义务体系。
持统一学说的学者认为:先合同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产生基础是一样的,都是诚实信用原则,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衍生的各种法律制度。
1.产生的时间不同
先合同义务产生于合同未成立或生效时,附随义务存在于合同有效成立到履行时,而后合同义务产生于合同履行完毕后。
2.功能不同
先合同义务的功能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所谓信赖利益,一方当事人信赖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而为订立合同作出的准备工作以及为此支出的各种费用以及丧失了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附随义务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履行利益,后合同义务保护的是维护给付的效果。
3.违反后的责任类型不同
违反先合同义务后,当事人承担缔约责任,这是一种独立存在的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也不同于违约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责任,目前通说为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产生不完全给付效果,当达到一定的程度,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就会产生于违约责任。
三、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民事责任
(一)违反附随义务一般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违约行为既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也包括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义务,也包括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义务而根据交易习惯或有关法律的规定的义务,既包括主给付义务,也包括从给付义务,还包括附随义务,违反这些义务都应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违反附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附随义务是一种间接的法定义务,不同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注意义务,但是在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况下,构成加害给付,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侵权责任保护的是维护利益,而附随义务保护的是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因此,大多数学者把违反附随义务界定为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
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对违反附随义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争议比较大。不假思索,一般情况下,既然违反附随义务为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而不是过错责任。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后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在本质上为过错责任,很显然广义的附随义务的涵义与违反附随义务的严格责任之间存在矛盾,狭义的附随义务只存在于合同的履行阶段,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与狭义的附随义务前后一致不相矛盾,我国学术界对此尚无定论。
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在英美法系主要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但是两大法系都没有采用单一的归责原则。这主要是源于涉及社会利益的多样性,因此必须兼顾社会的各种利益。
我国主要沿袭大陆法系国家,对违反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我国采用的是以严格责任为一般原则,而以过错责任为补充。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除此之外,我国合同法分则中也采用一些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合同:承揽合同、赠与合同、建筑工程合同、保管合同等等。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我们应该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排除适用一般规则原——严格责任原则。其理由主要有:1.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产生的法定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内部隐含着一个道德标准,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当事人应尽善良管理人义务,这反映了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况,违反附随义务必然包含着一种可归责性。2.在理论上,缔约过失责任与附随义务拥有相同的法源基础——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以缔约人的过错为成立要件,即无过错便无缔约上的过失责任。3.从司法实践看,许多违反附随义务的纠纷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一般都会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王某、张某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宾馆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在自己的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害,如果宾馆能证明自己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可以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二)违反合同附随义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具备的条件或要件,可以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是指任何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附随义务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有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2)有损害的发生,它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3)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4)损害事实与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1.有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
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必须首先存在合同关系,且主体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各国对违反附随义务属于何种违约形态存在不同的观点,我国部分学者认为不完全履行或不当履行,日本学者认为构成不完全给付,而德国学者认为属于积极侵害债权。虽然在称谓上不同但实质内容几乎差不多,实质为不完全给付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目的、性质等。
2.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损害结果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是一种常见的分类。两种损失都是赔偿损失的范围。还有一种分类就是将损害结果分为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时指债权人财产上所遭受的损失,又可分为财产的不当减少和财产应该增加而未增加。非财产损失又称精神损害,是指非财产上的损失的总称。在非财产损失中,目前争议比较大的就是违反附随义务的赔偿范围是否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此未作出明文规定,同时各国立法也是异彩缤纷,见解更是不相一致,大多数的观点是对此持谨慎的态度,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主观,如果不能有效确定其赔偿范围,反而会激化当事人的矛盾。
《日本民法典》第710条规定:“不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权,依前条规定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对于财产以外之损害亦应赔偿。”该规定明确揭示,非财产上之损害可以源自身体、自由或名誉之受侵害,亦可源自财产之受侵害。
纵观各国立法可知,各国都严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适用,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我国学者王利明认为:就违约损害赔偿来,说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非财产损害。经过研究和分析,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成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构成要件。其理由如下:(1)从附随义务的理论渊源来看,其为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都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法定原则,同时也是一项道德原则,有利于实现和贯彻公平的价值理念,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2)精神损害赔偿可成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3.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哲学上,因果关系是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在法律上,因果关系主要体现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是指行为与权益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又可分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
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被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量的程度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有两个阶段:条件关系和相当性。条件关系是指没有此种行为即无此种结果;相当性是指如果有这种行为,通常即足以致此损害。笔者认为在认定违反附随义务的因果关系时,亦采用相当因果关系。
人文主义产生的原因范文篇3
摘要:马克思对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物质生活方式的经典表述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在此书中,马克思回顾了自己研究政治经济学的经过,阐述了《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产生的历史条件及背景。通过研读《序言》,我们不难发现,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以及精神生活,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确定这一基本范畴并阐明其基础性解释意义,对准确理解历史唯物主义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历史唯物主义生产方式基石
历史唯物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社会历史观和认识、改造社会的一般方法论,亦称唯物史观。历史唯物主义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用以观察社会历史的方法与以前一切历史理论不同,它充分肯定世界的物质性,同时承认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主体作用。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彰显历史唯物主义整体理论中最重要的部分,即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些基本观点也都是围绕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而展开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石是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
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
物质生活决定精神生活,还是精神生活决定物质生活,或者说,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还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对这个根本问题的不同回答,划分了两种截然对立的历史观: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唯心主义。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用简洁的语言阐明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决定整个社会生活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他透过各种社会现象,发现了一个简单的,但却长期被人忽视的事实。这就是:无论在哪一个社会当中,人们都必须首先解决了吃喝穿住的问题,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哲学、宗教等活动。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没有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就不可能有其他种种社会活动,也不会有社会历史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不仅应当把社会关系区分为物质关系和意识关系,而且,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作自然历史过程。这也就是说,归根到底,社会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乃至整个社会关系的变迁和改革。
生产力是社会生活中最革命的因素,社会变革总是首先从生产力开始的。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着人类社会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推动着历史前进。一切先进的阶级和人们总是热心发展生产力,而一切反动的阶级总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是衡量一切阶级、政党、派别是革命的、进步的,还是反动的、落后的根本标准。马克思指出,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变革,要从经济基础方面去寻找原因,生产关系的变革,要从生产力方面寻找原因。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判断一个革命时代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只能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中去解释。社会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关系不适合了,它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了生产力的“桎梏”,生产力要求打破这种“桎梏”,社会革命的时代才会到来。所以,人类始终只能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这个任务的提出科学与否,就看其有无客观条件。而这个客观条件,就是新的生产关系赖以建立的客观基础。而物质生产方式的发展以及物质生产力的变革是社会变革的终极原因,无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还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矛盾运动规律。都离不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而单独存在。
二、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物质生活的不同生产方式表征着人类的各个阶段的文明。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伴随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进步,生态发展也必然走向文明形成生态文明。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内含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首先,社会发展是主体的需求与愿望满足过程和价值目标不断实现的过程;其次,社会的发展是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内在规律的进程,所以社会发展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马克思在论述社会历史发展之时,更注重社会的种种冲突和变革的经济根源与“物质条件”。他认为,一切政治的和思想意识的冲突和变化,都“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一切社会变革及社会历史发展都必须由物质条件来保障。因为“人类始终只能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甚至“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否则就往往是空想,并会归于失败。
人们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而通过生产劳动向自然界谋取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方式,是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生产方式和地理环境、人口因素,都是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对社会的发展起着重大作用,它们的状况如何,能够加速或延缓社会的发展,但它们都不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只有生产方式才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这主要表现在:人们要从事政治、科学、艺术等等活动,首先要吃、喝、住、穿,能够生活。为了能够生活,就需要有食物、住房、衣服等生活资料。为了获得这些生活资料,就必须从事物质生产。如果停止物质生产,人类就会很快灭亡。一个社会处在什么样的发展阶段上,它的社会制度、阶级结构以及政治、法律、道德、哲学等观点如何,人们的社会关系、生活方式怎样等等,归根到底决定于生产方式。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互相区别,形成不同性质和面貌的社会,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们有着不同的生产方式。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形态。物质生产总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随着生产的发展,生产方式也会发生变化。当着一种生产方式被另一种新的生产方式代替的时候,社会制度、阶级结构和意识形态等等也就必然发生根本的变革。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以及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都是生产方式发展和变革的结果。
三、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不仅是人类历史的起点,而且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原动力
物质生产是社会存在形式的生产,是人们改造自然、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人类所经的一切社会形态都无法离开物质生产活动,社会的变迁、时代的更替都伴有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马克思说:“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这是每一个小孩都知道的。”所以物质生产是人们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一种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就这一点来说,文明的现代人和蒙昧的古代人并没有什么两样。人类的历史首先是物质生产发展的历史。
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把人同自然界联系起来,形成生产力系统,同时也使人发生一定的联系,形成生产关系系统,派生出社会的上层建筑,并且由于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分工,产生出政治法律思想,以及道德、哲学、科学、艺术、宗教等社会意识形式。这样,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就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而这些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并不是平行的、各自独立的,而是彼此交融、彼此共生的关系。而所有这些社会基本要素的最终根源都是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说:“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人类各种社会制度的变革,都是由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引起的。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已经经历了五种社会形态,它们是物质的生产方式发展的必然结果。由此可见,物质生产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是人类历史得以不断向前的巨大动力。从物质生产这个原动力出发,联系物质生产发展的各个阶段,考察人类历史发展的状况,就为我们揭示和掌握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提供了一把钥匙。依据这一历史观,人类的历史就不再是许多偶然历史事件的堆积,而是由物质生产所制约的、人类社会形态由低级到高级的有秩序的更替。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就清楚地展现在我们面前了。
四、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原理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石
既然物质生产的原理是人类历史的出发点,是人类历史的原动力,那么,这个原理就应当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石。也就是说,就应该由此出发来探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物质生产的原理是历史唯物主义其他各个原理和范畴的基础。应该而且可以判定,历史唯物主义的其他各个原理和范畴,都是物质生产这一原理的逻辑演变和引申。众所周知,社会存在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范畴。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把唯心主义的历史观从最后一个防空洞里驱逐出去了,这个原理的重大意义是勿庸置疑的。可是,这个重要的原理,则是以物质生产的原理为理论基石的。
马克思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揭示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个规律同自然界的规律一样,是客观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马克思把社会发展看作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当然,社会过程不同于纯粹的自然过程,自然过程无需人的参与,它的规律也在那里起作用。社会过程是人本身活动的结果,而人的活动都是有意识、有自觉意图的。所以,不能把社会规律和自然界的物理过程、化学过程、生物过程等同起来,忽视人的作用。马克思说过:“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人,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过去的历史已经证实了这个论断。我们只要坚持物质生产这个原理,我们的群众队伍还会更加扩大。
五、小结
马克思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揭示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个规律同自然界的规律一样,是客观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马克思把社会发展看作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当然,社会过程不同于纯粹的自然过程,自然过程无需人的参与,它的规律也在那里起作用。社会过程是人本身活动的结果,而人的活动都是有意识、有自觉意图的。所以,不能把社会规律和自然界的物理过程、化学过程、生物过程等同起来,忽视人的作用。在整个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历史的基础,理所当然的,也是反映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如果把物质生产方式原理这块理论基石抽掉,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大厦就会倒塌。显而易见,只有以物质生产原理为出发点,才能同历史唯心主义划清界限,牢固地建立起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理论体系。(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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