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3-02

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范文篇2

近年来,我省工业生产和人们生活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急剧增加,组成成份亦日趋复杂。根据本《规划》编制单位的调查、统计和测算,*年全省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已达4634万吨,其中生活垃圾2768万吨(21个地级以上市的城区为835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640万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下同)93万吨,医疗废物(不含医院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下同)4.26万吨,废旧电子电器35万吨,废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94万吨。

我省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总量虽接近*万吨,但现有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数量上远远不能满足废物处置需求,设施建设普遍简陋,达不到“无害化”的标准,二次污染严重。50多座较大型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大多未设置沼气及渗滤液集中收集和处理系统,周边水体污染的现象日益凸现;40家生活垃圾焚烧厂只有*市垃圾发电厂等4家基本达到国家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达标处理率仅为14%;只有*市建设了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每年处置2万吨左右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处置的只有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等3家,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达标率只有16%;大量的危险废物被不规范焚烧或倾入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甚至直接排入环境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历年来的工业固体废物如煤矸石、尾矿、冶炼渣以及化工废渣等堆积量越来越多,对周围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隐患;“白色污染”久治未绝,且呈泛滥之势;一些地区因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场选址不当,污染严重,使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事件频繁发生。

由于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能力不足,使得零散、小规模、低成本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具有较大的活动空间,如非法将固体废物倾倒河边、鱼塘、坑洼地带;或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合收集,简易填埋;或非法焚烧固体废物,土法提炼有色金属等,环境污染负荷不断加重。另因利益驱动,环保力量不足,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原因,近年来,大量的废电器、废线路板、废塑胶、废电线电缆等由不具备处理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露天焚烧,简易处理,造成生态的人为破坏,这种现象正向山区、边远地区转移和扩展。特别是南海大沥镇、清远龙塘镇和潮阳贵屿镇固体废物处理不当,造成的大气和水环境污染突出,被新闻媒体多次曝光,已引起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

固体废物的堆存和简易处置不仅大量占用土地,直接影响城乡用地功能,而且对我省的土壤、水体、大气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阻碍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省未来若干年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仍将持续增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任务将更加艰巨,因此,迫切需要对全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进行规划,并通过规划的实施,加以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一、编制依据

*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指导思想:全面系统分析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现状,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从合理布局建设规模化运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入手,对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理处置全过程进行控制,实施对固体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有效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实现我省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编制原则:

(一)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从源头上避免或尽量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尽可能最大限度利用固体废物,变废为宝,对确实无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最终按规定实现无害化处置,有效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二)突出重点统一规划的原则。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最终处置必须有足够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集中处理处置设施,才能确保固体废物无害于环境,重点是要建设一批高标准、规模化的处理处置设施,并要打破区域限制,统一规划,实现跨行政区域建设,做到责任共担,资源共享。对其他类固体废物主要采取综合利用等多种形式进行处理。

(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由于全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结构和居民消费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内容和时限性各异,因此,规划要求不同发展水平的区域、在不同时段执行不同的污染防治目标。

(四)产业化原则。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必须走产业化的道路,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上规模、上档次;通过技术进步,降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成本和环境成本。要从最佳经济效益布局建设我省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按市场经济模式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

三、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固体废物全过程控制体系,通过对固体废物的全过程监控,基本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现代管理目标,使我省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管理居于全国领先水平。

到*年,初步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机制,在重点区域建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示范工程,使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加剧的趋势开始得到控制。

具体指标:全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20%,清运率95%,综合利用率30%,达标处置率35%(其中珠江三角洲城市达标处置率5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75%,达标处理处置率15%;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50%,达标处置率20%;

医疗废物集中达标处置率50%;

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率70%,综合利用率60%,绿色产品率20%;

废弃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利用率50%,用于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的可降解塑料市场占有率40%;

基本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初步建立地级以上市固体废物环境监控体系。

到2010年,陆续建成基本覆盖全省的区域性现代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基地,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基本实现产业化;全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能力持续发展,基本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具体指标:全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30%,清运率98%,综合利用率40%,达标处置率55%(其中珠江三角洲城市达标处置率5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达标处理处置率18%;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60%,达标处置率30%;

医疗废物集中达标处置率80%;

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率90%,综合利用率80%,绿色产品率30%;

废弃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利用率60%,用于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的可降解塑料市场占有率50%;

完善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全省各市、县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环境管理和监测网络。

四、任务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合作,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要把本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中,并与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和环境保护计划一并实施。

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要根据本规划制定本部门详细的实施计划,同时各部门必须通力合作,抓紧落实规划和计划。计划部门应将本规划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分步实施;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制定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的产业政策,并出台相关技术导则,建立新技术示范基地,制定我省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其他各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废旧电子电器等固体废物处理的收费政策与标准;环境保护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建设、卫生、经贸、农业和环保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抓好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废弃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废旧电子电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内容的实施。

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本规划中所列项目,尽快组织落实建设资金、批准用地,确保工程项目按计划实施。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废旧电子电器的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选址要统筹考虑,尽可能一地多用,以求产生规模效益,防止污染,减少选址的困难。

根据本规划和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各地要制定本辖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具体规划、实施计划并督促实施,加强检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安排治理资金,按照现有的环境标准和要求,对达不到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老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关停或搬迁。

(二)建设污染防治工程

1、生活垃圾

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年以前,选择*、*、*、*、*等市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省推开。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可选择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式;珠江三角洲以及具备经济条件、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可发展焚烧处理;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通过改扩建和新建一批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彻底解决生活垃圾的环境污染问题。

*年前,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自2003年起省财政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垃圾处理产业化示范工程和相关技术、政策的研究。2003年底前全省城市都要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应积极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人口密集地区、相邻城镇可联合建设垃圾处理设施。至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

我省规划主要生活垃圾污染防治项目共80个,规划投资170.6亿元。其中,限期治理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项目32个,规划投资8.0亿元(见附表2);新建、扩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项目共48个,规划投资162.6亿元(见附表3)。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与处理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各个工业企业对产生的固体废物尽可能资源化,对历年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要求进行限期治理;可充分利用现有的水泥厂等高温焚烧设备对其进行安全处理处置。*年前,选择*、云浮、韶关等市大型水泥回转窑对电镀、印染和制革污泥进行焚化试点。至2010年,全面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中心,消纳大部分工业固体废物。为解决我省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全省规划跨区域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处置中心共12个,规划投资8.2亿元(见附表4)。

3、危险废物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采取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要综合利用、安全填埋和焚烧相结合。适合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优先采用先进的回收利用技术回收利用;不适合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其性质、产生状况和当地的经济技术条件,建立集中的安全填埋场或焚烧处理设施。*年前,基本完成*市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一期)、*市危险废物处理站及安全填埋场(二期)、粤西危险废物处理中心(一期)以及广东省剧毒化学品废物处理中心的建设工作。至2010年,建设覆盖全省危险废物安全集中处理处置基地,满足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的需要。全省规划跨区域建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项目共11个,规划投资30.4亿元(见附表5)。

4、医疗废物

医疗单位要加强医疗废物源头处理和管理,同时加快专业化、社会化集中处理处置医疗废物设施的建设步伐,建立全封闭的收集、运输、集中处置系统。一些地区在取得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大型生活垃圾焚烧炉(300吨/日以上)划出一定时段焚烧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焚烧必须严格与生活垃圾分开,并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年以前,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基本建成区域性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中心,至2010年,全省所有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全省规划建设12个跨行政区域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规划投资1.15亿元。(见附表6)。

5、废旧电子电器

废旧电子电器污染控制要从源头开始,在电子电器制造业大力开展绿色生产和绿色产品工程,逐步扩大“环保标志”、“绿色产品”标志等产品的种类和产量比例。从废旧电子电器中回收有用资源,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明确规定电子电器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和经营的产品有回收和处理的责任。全省还要建立满足需要的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网点。有条件的企业必须自建回收网络和处理处置基地;不能自行回收和处理处置的,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付费给专业公司回收和处理。*年前建立省、*、清远、顺德、*废旧电子电器综合处理基地,解决部分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问题。至201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场所,防止废旧电子电器污染环境。全省规划建设的废旧电子电器综合处理和污染防治项目共8个,规划投资5.8亿元(见附表7)。

6、废弃塑料包装物与农用薄膜

废弃塑料包装物与农用薄膜污染防治,*年前,应以回收利用为主,建立高效运作的回收网络体系,对不能回收利用的废塑料要采取妥善措施进行集中安全处置;以生物降解技术作为废弃塑料包装物与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的主要技术,研制或引进一批适合于我省省情的可降解塑料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型高效促降解助剂,提高塑料降解的时控性、快速降解和完全降解性。至2010年,用于塑料包装物与农用薄膜的可降解塑料要得到广泛使用。

(三)完善固体废物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加快固体废物地方性法规和专项法规的制定,逐步完善我省固体废物法规体系,2010年前完成《广东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施办法》、《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与产业化指引》、《广东省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广东省危险废物产生者登记指引》、《广东省危险废物包装、标识、贮存、运输工作指引》、《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导则》、《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标准》、《广东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广东省产品包装废弃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废旧电子电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东省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定的制定。

加大已出台的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有固体废物产生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在认真分析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工艺过程及其去向以及相关工程设计的可行性的基础上,严格审查项目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方案。环保部门要督促工业企业做好危险废物、工业废物的申报登记工作,建立好污染源档案。

(四)制定经济激励政策,加快产业化进程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国家计委计价格〔20*〕872号)和《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国家计委计投资〔20*〕1591号)中的精神,建立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新机制,改革价格机制和管理体制,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投资与运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实现生活垃圾处理产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政府在投资建设中主要起组织作用,投资主要靠社会的各种投资主体。打破行政区域壁垒,建设跨区域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实行市场竞争机制下的特许经营。我省其他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应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关于推进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制定相应的推动实施产业化的具体办法与措施,包括制定经济鼓励、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与措施,积极推动我省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产业化进程,实现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资源化和无害化。

各级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固体废物的处理和污染防治,特别是用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示范工程的建设和无明确责任人或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固体废物的处理与污染治理,鼓励、奖励和支持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等。

(五)依靠科技进步,控制固体废物污染

实施“科技兴粤”战略,积极鼓励和扶持企业通过科技进步,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开发无废或少废的绿色产品,以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特别是对预防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电子电器废弃物的污染尤为重要。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与清洁生产技术相结合,全面实施增产增效、降耗减废战略。通过更新生产设备,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改造落后生产工艺与设备,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减少固体废物产生与排放。大力研究开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高科技含量。

鼓励环保产业及其他工业生产等行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密切合作,重点研究、开发、推广、应用适合我省的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废旧电子电器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技术与设备,全面提高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平。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提高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工程技术和环境管理决策科学水平。省财政要安排资金用于研究固体废物收运、处理处置和监控系统和制定全省性的管理制度、法规和标准。*年前,基本建立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环境管理决策框架;至2010年,建立覆盖全省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决策体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支持性项目共29项,规划投资8820万(见附表8)。

(六)做好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作用

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范文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已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国家未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辖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区域环境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七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有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责任,应当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综合利用固体废物,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八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分类贮存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者交给有固体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产生量和流向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有关情况。

第十条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应当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本条例实施前未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补建。

第十一条运输单位和个人对运输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并送交机场、车站、码头、港口等配套设施处理,禁止在运输途中抛撒、泄漏、丢弃或者倾倒。

第十二条畜禽饲养场和屠宰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屠宰产生的废物,防止造成土壤、大气和水体污染。

第十三条执法中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

第十四条发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排污,防止污染扩散,消除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鼓励建设跨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社会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经营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十六条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新建、扩建、改建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达不到国家和省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的,可以不自建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第十八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应当支付处置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第二十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危险固体废物。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设备和设施;

(二)有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按规定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代为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跨行政区域代为处置危险废物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

第二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变性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高危险废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可能产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应当由该危险废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安排资金,采取措施,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并治理被污染的环境。

第二十六条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严控废物,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种类和处理方式的名录,严格控制其利用和处置过程。

第二十七条采用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单位,应当申请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严控废物。

申请领取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处置设备和设施;

(二)有符合严控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之理由。

最先接受申请材料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路板、敷铜板、电子电器、塑胶机过滤网、电池、灯管、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三)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

(四)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

(五)将危险废物及其它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

(六)省外、境外的生活垃圾转移进入本省;

(七)在本省经营、处置和利用进口的废旧电子电器类固体废物。

第三十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国家限制进口类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不得夹带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废物进口和加工利用过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利用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区障碍,或者擅自指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经营者,干扰固体废物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从事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经营的固体废物和由固体废物分离出的产品,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未按规定分类贮存危险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或者逾期未补建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屠宰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的,或者未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将高危险废物擅自处置,或者交给没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或者混入其他废物中收集、运输、贮存、倾倒、处置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没有取得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处理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或者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或者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设置地区障碍,非法指定固体废物经营者,干扰固体废物正常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下一篇:分享作文(精选5篇)
    上一篇:校园周边安全排查工作简报(整理14篇)
    相关文章
    1. 固体废弃物范例(3篇)

      固体废弃物范文关键词:固体废弃物,处理、城镇西方发达国家解决城市固体废弃物问题基本途径是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政府采取法律和经济等综合手段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以发..

      daniel 0 2024-03-02 14:00:12

    2. 区块链技术市场分析范例(12篇)

      区块链技术市场分析范文区块链是伴随比特币热起来的一种技术。比特币作为数字货币,要具有可以传递的价值,必须解决信任问题。以往的信任是通过中心化的方案来实现的,既通过某..

      daniel 0 2024-03-02 13:28:12

    3. 地铁工程施工方案范例(12篇)

      地铁工程施工方案范文篇1【关键词】地铁工程;隧道结构;地铁车站一、结构模型设计方案的选择(1)明挖矩形结构明挖矩形结构的地铁区间隧道设计又称明挖法,是指现将隧道部位的岩体..

      daniel 0 2024-03-02 12:56:12

    4. 天气谚语范例(3篇)

      天气谚语范文篇11、南闪火开门,北闪有雨临。2、蜜蜂归窠迟,来日好天气。3、草灰结成饼,天有风雨临。4、蚊子聚堂中,来日雨盈盈。5、雨打五更,日晒水坑。6、清早宝塔云,下午雨倾盆..

      daniel 0 2024-03-02 12:24:12

    5. 天气太热了范例(3篇)

      天气太热了范文篇11、茁壮挺拔的老柳树没精打采的垂着枝条,碧绿的叶卷曲着,仿佛一个挨了批评的小孩,垂头丧气地耷拉着脑袋。风也不知躲到哪里去了,到处都是热的。树上的知了也..

      daniel 0 2024-03-02 11:52:12

    6. 人口普查原因范例(12篇)

      人口普查原因范文一、构建组织机构,完善制度准备工作(一)组建领导和实施机构首先组建了由省、市、区、街道办事处四级政府组成的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各级政府试点..

      daniel 0 2024-03-02 11:20:12

    7. 心理现象的构成范例(12篇)

      心理现象的构成范文篇1虽然早在中世纪哲学中就有对“意向”(intentio)问题的最初讨论,例如托马斯·阿奎纳就把用它来定义有意图的精神行为,但真正将它作为哲学术语加以运用的..

      daniel 0 2024-03-02 10:48:12

    8. 水路运输概念范例(12篇)

      水路运输概念范文Abstract:Thetransportdemandisoneoftheimportantpartsoftransportmarketstructure,itandtransportationsupplyisthedialecticalunificationrelations.Thetr..

      daniel 0 2024-03-02 1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