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与防治措施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3-04

职业病危害与防治措施范文

以党的十,十八届三、四中全会和、总理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职业病防治法》和总局一规定四办法为依据,按照整治一个行业、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推动一批企业科技进步、制定一套先进适用技术标准的总体要求,以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卫生规范化企业创建工作为主线,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注重源头管理,加强职业卫生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监督执法,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夯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基础性工作,力争使我镇的职业卫生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一)继续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和职业卫生规范化建设工作;创建职业卫生规范化企业1家。

(二)继续开展水泥制造、石材加工、木制家具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达到90﹪。

(四)全面实施职业病防治集体协商,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签订率达到98﹪。

(五)不发生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

三、主要工作

(一)继续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深入推进职业卫生规范化企业创建。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市、县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要求,结合职业卫生规范化企业创建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继续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

1、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暨职业卫生规范化企业考评细则》(以下简称《考评细则》,见附件1)完成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任务,全镇创建1家职业卫生规范化企业。今年是国家安监总局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最后一年,所有企业都要完成基础建设;今年也是我镇创建职业卫生规范化企业的深化之年,各社区、村,镇工会工作委员会和镇安办要采取有力措施,完成上述目标任务。各社区、村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与未完成基础建设活动的用人单位进行沟通;要借力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列出工作计划,积极协调上级部门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加强对未完成基础建设活动的用人单位的指导与服务,做到服务与执法并进,限定时间完成基础建设活动。督促用人单位对照《考评细则》,加大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改善作业环境,提高职工职业病防治意识。

2、镇安办要会同镇工会工作委员会,把创建职业卫生规范企业作为基础建设的示范单位,及时召开推进会,组织专项培训,完善考核办法,严格考核标准,做到不走过场;要及时收集基础建设活动工作信息,大力宣扬用人单位好的做法,营造良好的职业病防治氛围。

3、工贸规模以上企业要率先垂范,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要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对照《考评细则》,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配置、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三同时制度落实、基础建设、健康监护等工作,全面、系统梳理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超标作业场所,列出治理计划,加大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投入,确保作业场所得到根本治理,控制和减少职业病新发病例。

(二)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意识。

各社区、村,镇安办要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加大职业病防治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拓展宣传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基础知识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1、积极协助上级部门组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初次取证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要对2009年以来已取证培训且满三年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再培训,其中,高危行业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再培训纳入安全复训中一并培训考核,非高危行业企业管理人员的再培训可采取集中办班的方式进行。

2、加强从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培训。各社区、村,镇工会工作委员会和镇安办要结合基础建设活动,指导、督促各用人单位抓好企业职工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通过师傅带徒弟、实际操作等有效做法,把职业病防治知识与日常管理措施结合起来,增强职业卫生培训的针对性与实用性,使从业人员熟悉职业病危害及防范措施,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各用人单位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案、建立完善培训档案记录等,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教育效果。

(三)重视源头管理,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事中和事后监管。

各社区、村和镇安办要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重点抽查,督促用人单位新、改、扩建和技改项目依法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法定义务,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加强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监管,切实落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控制和减少建设项目施工期职业病危害。针对本地老旧企业,要采取查漏补缺、分类指导的方式完善职业卫生三同时补救措施,对2012年6月1日前立项建成投产且具备控制效果评价条件的企业,要督促企业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对不具备控制效果评价的企业要督促其进行现状评价,对现状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措施,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以达到以评促改的目的。

(四)继续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开展水泥制造、石材加工、木制家具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水泥制造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木质家具、水泥制造、石材加工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回头看,再整治工作。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要落实各项工程治理措施,督促用人单位持续投入整改,以达到治理要求。各社区、村和镇安办要回头看,回头查,摸清木质家具行业现状,对已整治企业,要巩固整治成果,进一步提升防控能力;对新建木质家具企业,要严格按照整治标准,开展整治工作,使作业场所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范。2015年11月30日前,所有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都必须达到国家安监总局木质家具企业专项治理标准;对正在建设的木质家具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严格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积极配合工会,全面实施职业病防治集体协商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

充分发挥集体协商机制在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今年,县安监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将在高危行业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基础上,全面实施职业病防治集体协商和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以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为基础,凡在网上进行申报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完成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

(六)加大事前检查力度,继续强化监督执法。

各社区、村和镇安办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总局一规定四办法,采取多种检查方式,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坚决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入现场)要求,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暗查、暗访。要结合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以作业现场的执法检查推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要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作为监督执法的重点,对不重视、不整改、不治理的违法违规企业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一规定四办法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坚决依法处罚。

(七)精心准备,高标准完成职业危害防治评估、职业病危害申报及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工作。

1、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今年,国家安监总局将开展第二轮职业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各社区、村和镇安办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县安监局《关于做好职业病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罗安监[2015]8号)要求,确定参加评估的用人单位,组织相关技术力量上门做好指导工作。要针对参加评估用人单位存在的实际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我县职业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各社区、村要参照国家安监总局进行评估的方式、内容和主要指标及办法,在第二季度先期进行自行评估。

2、加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职业卫生统计工作。持续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变更申报,规范申报项目和内容,做到全覆盖。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贯彻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开展专项督查,督促企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要按照《省安全监管局煤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以及《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要求,把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统筹安排部署,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让用人单位统计人员熟悉统计操作流程,确保统计质量。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社区、村,镇工会工作委员会和镇安办要结合年度目标任务和本地实际,调整工作思路,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抓好抓实。要确保监管人员的稳定,进一步强化职业病防治的监管职责,充分调动安监人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无盲区、无死角。

职业病危害与防治措施范文1篇2

【关键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Pre-AssessmentofOccupationalHazardsinaHeatandPowerPlantEnlargesandRaisetheProjctofAngryBoiler

LIGuo-dong1,LIANGDe-jun2

(1.InstituteofHealthInspectionofSongyuanCity,JilinProvince,138000,China;2.CenterForOccupationalDiseasesPreventionandTreatmentofJilinOilField,SongyuanCity,JilinProvince,138000,China)

【Abstract】ObjectiveDeterminethearticleofthisconstructiondiseaseofbeinginofficecausepreventandcuretherespect.Supplythejobofthenecessaryfordesigntooughttobuildarticle.MethodsAdoptandananalogyandinspectionexpressandcombinethepracticalwork.ResultOccupationdiseaseofarticleofnotebookexistingharmthefactorandhave:NaOH、HCL\CO\CO2\NO\NO2andvoice.Articleofthisconstructionchoosesthelocationandaccordwiththehygieneask;Overallarrangementofgeneralplane,areaofeveryinstallationoverallarrangementofplaneandtherightdepartmentofproductionequipmentisreasonablemostly;Producethetechnodogyundertheprerequisitetheguaranteeproducedconsideredoccupationaldiseaseharmtherequirementofcontrolfully;Perhapstheoccupationaldiseaseofexistingafterarticlehasputintoproductionisharmed;Throughstrengthentechnicalmeasureandcirculationtodesignstageandworkersindividualityprotectstheclassandsynthesizethemeasurecarreach.CondusionPassthroughthecauseofone’sjobandbecriticallyillharmandappraisethereportbeforehandsynthesizethepointartideisimplementingtheanalysistheoccupationaldiseaseofcontrolharmedandjudge,Draftandbuildthearticlebeinginofficecausebecriticallyillandharmthecontrolrespectistowalk.

【Keyword】Constructionproject;Occupationaldiseasehazard;Pre-assessment

某热电厂拟用天然气做燃料,扩建了两台燃气锅炉。受该厂的委托,笔者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内容与方法

1.1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5]等。

1.2评价范围及内容本次评价包括的范围是《某热电厂扩建燃气锅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涉及的职业卫生相关的内容,其中新建项目的电气系统、锅炉系统、锅炉加药系统及相关辅助工程系统为本次评价内容。除此之外不属于本次评价范围。

1.3评价方法及程序采用类比法和检查表法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程序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2结果

2.1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氢氧化钠、盐酸、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噪声等。

2.2职业病危害因素类比监测结果

根据类比企业锅炉的检测数据表明:在可能存在一氧化碳的岗位STEL浓度均小于1mg/m3,未超过国家标准30mg/m3,TWA浓度均小于20mg/m3,未超过国家标准20mg/m3;二氧化氮的类比结果表明,各岗位二氧化氮STEL浓度均小于0.1mg/m3,远远低于国家卫生标准10mg/m3,TWA浓度为0.02mg/m3,远远低于国家卫生标准5mg/m3;各岗位一氧化氮TWA浓度均小于0.15mg/m3,远远低于国家卫生标准15mg/m3;各岗位二氧化碳STEL浓度均小于4500mg/m3,远远低于国家卫生标准18000mg/m3,TWA浓度为3800mg/m3,远远低于国家卫生标准9000mg/m3;氢氧化钠的MAC浓度检测结果小于0.2mg/m3,低于国家卫生标准2mg/m3;盐酸MAC类比监测结果为4.5mg/m3,低于国家卫生标准7.5mg/m3;某石化公司热电厂对燃气锅炉房噪声的监测结果经等效后不超过国家标准。

2.3职业健康监护调查资料表明,某石化公司自2000年以来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操作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没有发现职业病患者。

2.4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预评价

2.4.1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厂址所在区域尚未形成密集型的工业群体,厂区外为耕地和林地。项目周围2Km范围内无居民区。该地区不是自然疫源地。新建项目在原厂内扩建,主厂房的常轴方向为东偏南方向,夏季盛行风为西南风,夹角约为30°,小于45°。平面布局、竖向布局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辅助生产区分区明确,布置合理,其总平面布置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2.4.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根据毒物检测数据表明类比锅炉的防毒措施是能够达到防护效果的。新建锅炉采取了与类比锅炉相似的防毒措施,如果能够完全落实,是能达到对员工防护的目的。类比企业对锅炉房噪声的监测结果经等效后不超过国家标准,拟采取的防噪声措施是针对各类泵体和风机等机械设备,首先应该对设备制造商提出限值要求,其次做好消声和隔振的设计,采用隔声、吸音材料等,基本合理。

2.4.3生活辅助用室和应急救援措施

可研报告中未提及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应予完善。在使用酸、碱的场所没有提及设置事故喷淋装置、洗眼器等应急救援设施,不合理。可研报告中对辅助用室的论述不全面,没有论述工人休息室、盥洗间、厕所等。

3讨论

本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氢氧化钠、盐酸、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噪声等。锅炉在燃烧天然气过程中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所以本项目为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本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卫生学要求;总平面布局、各装置区平面布局以及生产设备布局基本合理;生产工艺在保证生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职业病危害控制的要求;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加强设计阶段的技术措施和运行阶段的管理措施以及工人的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能够达到卫生标准的要求。因此,本项目在落实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的前提下,拟建项目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方面是可行的。

4建议

该项目在初步设计中应根据本报告提出的要求和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等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应报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参考文献

[1]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Z].

[2]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Z].

[3]GB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S].

[4]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S].

[5]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Z].

职业病危害与防治措施范文篇3

同志们:

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培训会,主要目的是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保障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县职业病防治重点人群是煤矿、水泥厂、砂厂及医疗机构中从事放射工作的从业人员。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各企业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加强监管,坚决遏制职业病危害。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增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提高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保护的自觉性,使广大劳动者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坚决杜绝职业病危害转嫁现象的发生。三是要抓好对执法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执法监管水平,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合法权益。

二、协调配合,切实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工作不仅是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为扎实抓好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县卫生局、安监局、煤炭局、经贸局联合印发了《威信县2008年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重点、工作步骤和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通力配合,共同搞好我县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要按要求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和技术措施,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县卫生局要经常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做好职业病防治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价和建档管理工作,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安监局、煤炭局、经贸局要加大对与职业病有关的重大安全事故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采取有力措施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与职业病有关的卫生安全事故,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处理。要及时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参加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学习,并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本月下旬,我县将启动职业健康体检及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县安监局、煤炭局、经贸局要认真组织相关从业人员接受体检,县卫生局要充分履行卫生执法监督职责,确保健康体检工作扎实开展,确保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完善。

三、加强管理,强化卫生执法监督

县卫生局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主体,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高质量、高效率地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要认真开展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工作场所落实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岗位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帮助和指导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改善劳动条件,增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能力。要加强对中小企业职业危害的专项治理,督促其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职业病危害严重,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关闭。

职业病危害与防治措施范文篇4

【关键词】职业卫生管理现状职业病预防

中图分类号:R1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1-263-01

1我国职业卫生现况

建国以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成绩巨大,广大职业卫生工作者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做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因,我国的职业病危害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控制,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职业病危害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明显,职业病危害高度接触人群的数量和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肿瘤等多项职业病发病率都居世界首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见表1),严重威胁着广大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

表12005年―2009年职业病发病情况汇总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每年“显性”职业病报告病例居高不下,一些“隐性”和潜在损害劳动者健康的现象更是大量存在。据有关方面粗略估算,我国每年因职业病、工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约达2000亿元。随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职业危害正在由城市向农村转移,由东部向西部转移,职业危害分布越来越广。全国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计算机、汽车制造、医药、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30多个行业,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2亿人。

2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2.1企业不重视。一些乡镇企业、个体经济企业生产力低下,设备简陋,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而且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缺乏尘毒监测;管理混乱,制度不全;人员整体素质低,法制观念淡漠和愚昧无知等;个别企业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没有告知农民工职业危害因素和后果,职业病危害问题十分突出。

2.2在我国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同时,一些具有风险性的产品由境外向境内转移,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迅速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危害因素转移非常严重。

2.3职业卫生资源整体效率低,配置不平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不高,检测的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实际情况。疾病信息监测系统不健全。

2.4由于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仍存在盲区,职业卫生标准及其配套能力不能满足执法的要求,地方经济保护等导致职业卫生执法力度不够强。

2.5职业卫生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尚未充分建立。在一个部门内部,也往往有职能交叉,职业卫生决策、协调、指挥不够充分,部门之间缺乏协同机制,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

2.6职业卫生标准尚未与国际接轨。

3职业病防治措施探讨

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应该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3.1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依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和信息决策机制,完善职业病工伤保险机制和稳定的、多渠道职业卫生投入机制,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

3.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调节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按照入世要求,通过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尽可能使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标准的可操作性及其可应用性,建立适于我国职业病防治实际工作需要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3.3将现有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重新整合,整体规划、进一步完善职业病监测体系;统一职业病、工作相关疾病统计口径,并与国际接轨及互认。建立系统的职业卫生信息与职业病防治评估体系,通过科学分析信息,加强职业中毒事故的预测、预警,及时、准确评估职业病防治效果,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全面提升急性职业中毒控制信息水平。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3.4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科学管理为中心的科学研究工作,力争突破束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颈口,提高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3.5建设以国家中毒救治为中心,辐射各级地方的重大职业中毒救治体系,做好各种重大职业中毒的预防和应急救治工作。

3.6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体系。通过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作业环境;发挥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推动用人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强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

3.7进一步充分认识依靠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继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和落实职业卫生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职业卫生发展的大环境。

3.8大力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谙法律的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管理队伍。

3.9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下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如何落实好《规划》,保证目标的实现,将是各级政府和企业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职业病危害与防治措施范文篇5

通过开展活动强化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推动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监管责任和各项要求,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

我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了重点领域与重点企业,包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厂、木质家具制造厂。检查内容参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评判表》(皖安监健〔2013〕42号文印发),全面检查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以及职业卫生标准情况。

二、统一了集中执法时间阶段

我镇与上级同步分四个阶段开展了集中执法。

㈠动员部署阶段(7月15日前)。根据执法检查的重点行业领域,结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对全镇开展检查的用人单位数量进行摸底调查,明确检查用人单位名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执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动员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开展自查自纠,加快存在问题的自我治理。

㈡全面执法、整改治理阶段(7月16日至10月31日)。按照重点检查内容,对用人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依法通过有关途径予以关闭;对查出的问题,做好书面记录,逐条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

㈢认真总结、巩固成效阶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执法检查活动结束后,做好执法信息的汇总并认真总结,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突出了重点查处行为

我镇在全面检查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⑴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的;

⑵没有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的;

⑶建设项目没有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⑷工作场所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识的;

⑸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⑹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发放合格个体防护用品;

⑺没有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⑻不按规定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新发职业病例、疑似职业病例的。

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通过近5个月四个阶段的努力,全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㈠广泛深入地宣传了《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使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进一步提高了职业病卫生法律意识,职业病防范措施和方法,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促进了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职业病危害与防治措施范文篇6

1职业卫生管理现状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参差不齐,职业卫生管理需求和水平高低不一。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举世瞩目,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职业病危害和其后果也日益凸现。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全国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4821例,比2001年增加12.1%,急性职业中毒205起,共590例,死亡112例,病死率为19.0%,慢性职业中毒1300例,比2001年同期增加11.5%,尤其是三资企业病例为2001年的2.1倍。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制措施,今后10年将有大批职业病患者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的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了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但相关的工作规范、技术标准还存在滞后甚至缺失现象,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置不平衡,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知识缺乏,管理手段单一。新职业病危害的不断出现,职业病发病形势日趋严峻,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不足,都使得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不能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基层职业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框架构想

2.1机构

根据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和职业卫生管理相对人总量,合理配置卫生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从人员、装备、技术和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以满足日常管理和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的需求。

2.2人员

职业卫生管理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内容广泛。因此,人员配备必须综合考虑人员的数量、专业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业务素质、综合能力等。要保持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结合日常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以适应快速发展的职业卫生工作的需要。

2.3网络

建立市、区、社区及企业多层次的基层职业病防治管理网络。分工明确、职责明晰、管理有序、运转有效,使管理职能按能级逐级下移,管理措施有效落实到位。

2.4经费

各级政府保障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和职业病防治的经费投入,将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逐年调整。用人单位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给予经费支持,纳入企业支出预算,保证日常管理的需要和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

2.5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为基本框架,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体系,增强可操作性,使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效运行,有序推进。

2.6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依据当地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及要求,积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2],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及工作制度,保障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依法规范管理,严格管理,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及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2.7评估

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对本地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年度或阶段性评估。根据本地区职业卫生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抓住重点、关注热点,适时调整管理策略,完善工作机制,使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最大化,不断提高本地区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3基层职业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

3.1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和培训

本文所述的职业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框架构想,就目前来讲,还只是一个理想中的架构.[3]。虽然有些地区在职业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上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要建立并实现这样的架构,其影响因素还有很多。首先是地区差异。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的开展,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及企业主很难将职业病防治及管理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业人员不会对自身的健康安全有较高的认知和需求。其次是领导重视程度。任何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领导的重视与支持,职业卫生管理也不例外。在一个地区只要领导重视,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同时,给予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必要的支持与帮助,并将其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框架之内,该地区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就一定能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同步发展,有序推进。第三是人员的综合素质。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来说,没有专业知识不行,没有与企业主及从业人员良好沟通的能力不行。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只强调监督,不能对企业进行有效的指导与帮助的也不行。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到职业病防治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的有效落实。因此,要经常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不同层次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使相关领导了解并支持职业病防治和管理工作。使企业主认识到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生产作业环境,落实相关措施,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使管理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提高对企业的服务意识,提高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有效性。使从业人员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安全的潜在危害,增强自身保护意识,自觉地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将职业病危害对自身的影响降到最低。

3.2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职业病防治工作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纵观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历史,老一辈职业卫生工作者为之付出了长期艰苦的劳动。目前的职业病防治和管理工作成果来之不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轨道。但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大量存在,职业病发病的形势严峻,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不可奢望在短期内改变目前现状。要通过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工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断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病危害对从业人员和家庭、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使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3.3加强政府监管,完善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要从经费上给予保障,支持和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加强职业病防治和管理的网络和队伍建设,尤其是基层网络和队伍建设;从人员数量及专业知识结构上给予合理配备以及实施管理所必需的装备支持;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和督察,使各项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有效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调整;要确定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行业协会和工会等群众组织在工作中的积极性,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管理措施在不同层次依职责落实到位。

3.4实施动态管理、分级管理

由于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设立、职业危害因素的不断出现、从业人员的流动等众多因素,使得职业卫生管理相对人、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等始终处于动态之中。因此,要加强横向协作和纵向的联动,定期交流工作信息,对管理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予以解决,实行动态管理。又由于目前管理工作面广量大,管理人员相对不足,要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性分级、对从业人员的影响程度和生产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利用有限的人力资源,抓住重点,兼顾一般,实施分级管理。

3.5积极探索多部门合作机制,形成管理合力

职业病防治和管理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多部法律。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积极探索多部门合作的有效工作机制,加强交流沟通,实施信息共享,互相协作支持,使部门间监管形成合力,为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共同努力。

(本文得到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王祖兵主任医师的指导,特此致谢)

4参考文献

[1]苏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3.

职业病危害与防治措施范文篇7

一、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加快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考核评估体系,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明确防治目标,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建立更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和工作网络,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劳动者职业病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基本实现劳动者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有效预防、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轻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协调和研究指导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地要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并建立起部门之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联动协作机制。

(二)加强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凡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在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申办报告时,须依法向卫生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的选址、总平面布置、采用的防护设施、生产工艺流程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向申报企业和项目批办部门进行通报。凡企业建设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应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项目批文、设计资料等职业卫生相关资料,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卫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卫生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卫生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卫生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验收合格的出具相应的验收合格文件。

(三)建立健全职工劳动保障和监察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严禁在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使用未成年工和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并在劳动保障工作年检时严格审核企业是否已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要切实加强职业病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企业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安排和组织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监护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所需费用依法由企业承担。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必须及时送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治疗单位进行诊断、治疗,有关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各职业病诊疗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简化手续,方便患者,使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四)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快速报告和职业卫生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必须将事故信息报告其所在地的安监和卫生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要同时报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安监、卫生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外,须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并协调事故救援、事故调查等有关事项。卫生、安监、劳动保障和工会等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共享职业病事故、事故隐患举报、职业病工伤保险、职业卫生评价及检测和监督检查等信息。要建立企业、监管部门和职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信息专报系统,构建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岗位及其健康监护情况动态监控体系,全面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质量和效率。

(五)建立完善全市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网和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平台。要进一步开展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的摸底调查,建立并不断充实以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为重点的数据库,保证数据库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准确掌握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为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奠定基础。要建立全市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网,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现场评价,及时掌握我市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人群和地区分布动态、特征和流行规律,以预测我市职业病发生的可能和趋势。要在全国率先建成并启用覆盖各相关部门、监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救治机构和相关用人单位的高效、快捷、通畅的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系统,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职业病防治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创新我市职业病防治管理服务的模式。

三、切实履行职责,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密切协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不断提高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的无锡市职业病防治医院,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效果控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的监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并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检查、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使职业病患者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依据《工会法》、《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发改、经贸、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落实建设项目中有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前的预审批。凡是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七)环保部门要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认真履行放射安全许可职能,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过程的审批和监管。

(八)经贸、工商等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九)公安部门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负责人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十)财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四、落实防治措施,强化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要依法承担起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责任,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积极创建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充分运用无锡市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平台,科学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一)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承担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要强化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制定、完善和实施以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制度。要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要加强对劳动者特别是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提高职工防范职业病的意识和能力。要加强对高毒物品、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害作业的管理,其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及卫生防护设施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同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制度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要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要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四)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要加强对本单位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控,针对在职业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要全面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列出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职业病种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安监、卫生部门备案。

(五)用人单位要制定并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报单位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并履行对职业病患者的自救职责。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凡是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组织救治和上报以致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

要将《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计划,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并通过送法进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职业健康促进行动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掌握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做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坚决杜绝以发展当地经济、保护企业生产为借口,阻碍监督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依法监管的行为。要重点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劳动者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法制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使劳动者全面了解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知识,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工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忽视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揭露和曝光,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同时要加强正面报道,树立榜样典型,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氛围。

六、加大监管力度,扎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危害与防治措施范文篇8

现在,我向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报告我县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政府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请予以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颁布实施6年多了。在县委领导下,在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支持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我县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去年8月份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我县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情况。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政府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我县组织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

我县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县委“建设新型工业县”的目标,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把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13个部门领导组成成员的“**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制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要求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共同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也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职业卫生法制意识。一是强化领导干部职业病防治意识,在全县领导干部儿童血铅防治知识讲座上,特邀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缪剑影,为全县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宣讲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了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二是强化业主职业病防治意识,在全县涉矿企业整治动员大会上,*县长就职业病防治工作发表重要讲话,极大增强了业主的职业病防治意识,有效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乡镇**镇,县卫生局专门召开了**镇涉矿企业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动员会,会上为业主进一步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明确了职业病防治措施。三是强化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在4月份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为企业免费发放《职业病防治法》挂图200多张和宣传单20xx余份,让劳动者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二)、摸清底子,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依据

经摸底调查统计,目前,我县有职业病危害企业423家,在职员工2万多人,其中职业危害较大的企业有164家,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达4000多人,职业危害因素有粉尘、噪声、铅、有机溶剂等,涉及的行业有采选矿、石粉、蓄电池、化工、木制品、纺织、水泥、水电、皮革制品、家具和石材等生产加工业,主要分布在城关、**、**、**、**等乡镇。

(三)、强化部门协调,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

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我县按照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去年我县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取得突破,完成1家企业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今年5月份对总投资达1.5亿元铅冶炼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了检测评价,并将组织专家组进行竣工验收,同时将对拟新上的锌冶炼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进行审查;年底前完成对**公司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检测评价。

(四)、加强监督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根据省卫生厅《**省20xx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我县职业病危害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化工、冶金、矿产、木制品加工、皮革、放射等重点行业进行监督抽查,使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

1、强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职业病危害情况,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县政府办公室专门印发《关于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政办[20xx]128号)文件,把职业病危害申报的部门工作,提高到政府行为的高度来抓,强化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明确要求各乡镇应在20xx年底前完成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矿产、木制品加工、皮革等重点危害行业的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其他行业的应在今年上半年完成。目前,我县已申报职业病危害企业有151家,其中放射装置26家、涉及粉尘、毒物、放射性同位素125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共2280人,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因素是:铅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三苯”、一氧化碳、甲醛、硫化氢等。

2、加强对用人单位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县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涉矿企业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政办[20xx]157号),加强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检查工作。去年全县完成职业性体检1285人次,其中上岗前490人,在岗795人次。比20xx年的职业性体检510人增加了775人。今年已完成体检165人,已有6个企业预约体检。我县岗前体检工作在一些企业得到较好贯彻,说明了这些企业职业病防治意识已得到较大提高。

3、开展专项整治,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县卫生局开展对全县涉矿企业(含石粉厂)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活动,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做好以下几个方面职业卫生工作:一是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二是督促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设置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三是落实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配备有关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四是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等。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企业提出监督整改意见。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乡镇——**镇,还专门召开了**镇涉矿企业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去年11—12月份,由卫生监督人员12人分成三组,出动车辆3辆,对全县各乡镇的涉矿企业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在梅仙、坂面、联合等6个乡镇,完成监督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86家,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86份,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86份。

今年4—5月份,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织4名卫生监督员,出动车辆1辆,到5个乡镇对去年县人大执法检查的26家企业再次发出了职业卫生整改意见。现已有6家企业的110名员工参加了职业健康检查,有4家企业已预约安排7月份体检。部分企业已组织员工开展了职业卫生培训,并为职工发放了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4、开展石粉厂专项整治。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11个职能部门组成的整治领导小组。第一批高速公路沿线22家石粉厂整治,其中6家被责令停产关闭,16家于去年12月份完成安装除尘设施改造;第二批36家石粉厂于今年3月份完成改造,整治后车间的粉尘浓度全部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五)、理顺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和监管水平

20xx年12月6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文成立了**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人员编制21人,设置专门科室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从事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有4名。已有2名卫生监督员参加了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举办的为期5天全省职业卫生监督专业培训班,提高了卫生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

去年9月份,原县卫生防疫站(现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查资质顺利通过市卫生局组织的专家组现场考核,11月获得省卫生厅批准,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

二、存在问题

1、业主职业卫生法制意识较薄弱,部分业主认为该企业职业危害较小,不会造成职工患职业病,少数业主甚至还认为不存在职业危害,不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部分业主认为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增加企业经济负担,不愿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目前,我县只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取得职业健康检查的资质,大部分乡镇企业的职工体检无法在当地乡镇卫生院进行,因此也加大企业的成本。

4、劳动者的个人防护用品及职业危害警示标识还很不完善。

5、作业场所的卫生监测与评价要由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进行,目前我县尚无有资质的单位,只能协助企业邀请市级疾控中心来开展,这项工作面广而且难度较大。

三、今后工作打算

1、继续加大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的良好氛围。拟在7月份召开全县企业业主职业病防治会议,提高业主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栏、小读本等多种形式,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以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为重点,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突破,以作业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和职业病危害申报为辅助,继续按照“职业卫生整改计划”重点加强对职业危害大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坚持“教罚结合”的原则,对拒绝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定义务的企业将依法给予处罚。

职业病危害与防治措施范文1篇9

(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确定的自测人员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四十一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和区、县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工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有有害作业的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建立劳动卫生制度,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第九条、劳动者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

劳动者有接受劳动卫生培训的权利。

劳动者有依法要求单位改善有害作业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治疗的权利。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的,劳动者有权检举、控告和拒绝操作。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卫生操作规范。

第二章、预防

第十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的劳动卫生监督,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和劳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的执法检查任务。

第十一条、禁止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单位。

第十二条、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

涉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设计的审查和工程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学评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单位使用新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材料的,应当在使用前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其毒性评审资料。

第十四条、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与其他作业场所分开,并配备必要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

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急救人员。

有剧毒、放射源或者产生放射线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管理。

第十五条、单位对有害作业应当制订劳动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各种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发生职业病的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有害作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内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测定

第十九条、本市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不得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委托测定。

单位确定的自测人员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实施资质认可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对作业场所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进行测定;也可以委托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测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向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工作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抽查测定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测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测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测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和统一的检测技术规范,测定必须科学、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或者本市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超标费。

超标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健康保护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和建立健康档案。

单位应当对曾长期从事过有害作业的并可能患晚发职业病的离休、退休和调离岗位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范围、内容、间隔时间和职业禁忌症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

第二十八条、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急性职业病可以由初诊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慢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医疗终结后疑有后遗症的,由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对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临床症状及相应的理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集体作出职业病的诊断。

第三十一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交职业病患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或者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第三十四条、单位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其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由造成该职业病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可以分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按照每人次五百元处以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止有害作业操作。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时,凡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分工范围的,应当会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认为有可能引起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职业病危害与防治措施范文篇10

关键词:水泥生产;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R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4)24-0147-02

0引言

桃冲矿业公司是马钢公司的铁矿石原料基地之一,是一个有着近百年开采历史的的老矿山,为综合利用选矿厂产生的副产品尾砂,公司投资建成了桃冲矿业公司水泥厂。由于原料破碎、生料配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配料、粉磨、包装、发散等生产过程;破碎机、辊磨机、球磨机、预热器、回转窑、篦冷机、皮带机、提升机等设备运转过程中产生了大量了粉尘、噪音、高温等,影响着职工的身体健康,为此,本文对生产中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并采取控制措施,从而保证了职工的身体健康。

1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设备

1.1生产工艺介绍主要原料石灰石经破碎后入石灰石配料库,砂岩入砂岩配料库,尾砂入尾砂配料库。各种原材料经过库底配料,入生料立磨,出磨生料入生料均化库,均化后的生料经过五级旋风预热器预热和部分分解后进入回转窑中进行熟料的烧成,出窑熟料经过篦冷机冷却、破碎后通过链斗机输送入库。熟料、矿渣、页岩、石膏等经过库底配料入球磨机进行粉磨,粉磨后的水泥经过选粉机分选后成品水泥入水泥库,粗粉返回水泥磨再进行粉磨。成品水泥通过袋装和散装两种方式发运出厂。

1.2主要生产设备破碎机、斗式提升机、皮带机、生料立磨、煤立磨、预热器、分解炉、回转窑、蓖冷机、链斗机、球磨机、选粉机、拉链机、包装机、电收尘、袋收尘等。

2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危害后果

2.1粉尘粉尘是水泥生产过程中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从原料破碎、配料、生料粉磨、熟料烧成、水泥粉磨,直到散装水泥发运、袋装水泥包装、运出等工序都有大量粉尘产生。通常,生料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约10%,熟料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7%~9.0%,水泥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2%~2.6%。长期在这种环境下工作,身体将会收到不同程度的损害,长期吸入生料粉尘可引起矽肺病,吸入熟料和水泥粉尘可引起水泥尘肺病。我国已将水泥尘肺列入职业病。

2.2噪音水泥生产过程中噪音主来源于所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如破碎机、提升机、立磨机、球磨机、包装机等所发出的机械性噪声。噪声对人体的影响是全身性的,既可以引起听觉系统的变化,也可以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非听觉系统产生影响,这些影响早期主要是生理性改变,长期接触比较强烈的噪声,可以引起病理性变化。我国已将噪声聋列为职业病。

2.3高温水泥生产过程中的高温危害主要来源于预热器和回转窑的高温辐射危害,此环境中湿度较低,形成干热环境,人体在这样的环境下只有靠出汗,汗液蒸发散热,如通风不良,机体蒸发散热困难,就可能发生人体蓄热和水盐代谢紊乱现象。

3控制措施

3.1防尘措施保证除尘设施运行良好,定期和不定期对收尘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对不能满足现场环保和作

业要求的收尘器限期维护或更新;作业人员在生产现场

粉尘区域作业时正确佩带和使用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在粉尘作业场所的操作室内,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

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生产现场保持通风良好;应经常对岗位进行增湿,防止二次扬尘,减少危害;对长时间从事高浓度粉尘环境作业的员工给于主动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定期组织职

业健康检查。

3.2噪音防护措施在噪音超标岗位,安装隔音措施,如在休息室内墙安装隔音板,设置两道隔音门、双层隔音窗等;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强噪音区域时佩戴耳塞;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采取分批轮换作业;对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3高温防护措施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持续接触热源后,采取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采取通风降温措施;配备防暑降温物品;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4管理措施

4.1制定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责任矿业公司建立了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明确安全环保科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矿业公司建立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4.3设立职业卫生公告栏,设置警示标示矿业公司设立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有关规章制度,并将现场检测的粉尘和噪音结果在公示栏进行张贴,让职工了解所处的作业现场的危害。在粉尘和噪音严重的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4.4加大职业卫生投入做好除尘器、隔音室、休息室等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维护工作,确保防护设施的有效。做好个人防护,按规定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并进行督促检查。

4.5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并组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试,填写《职业健康告知卡》。

4.6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做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4.7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根据检测评价结果进行职业危害治理。

4.8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5结束语

水泥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只要我们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强有力的防治和控制措施,就会减少职业危害对职工身体的损害,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邢娟娟,陈江.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辨识与控制[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9:136-137.

职业病危害与防治措施范文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法定职业病共10大类115种。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实践中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制度尚未得到全面落实。

我国的职业病形势十分严峻,对职业病的防治与快速发展的经济水平极不适应,职业病已经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我市职业病危害和防治情况也不容乐观。据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提供的数据,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为150多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数达18000余人,而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数远远超过这个数字。2007年我市组织职工查体的企业30多家、8000余人。这30多家企业均为我市的大中型企业,其中主动查体的少,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下被动查体的多。可见我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并付诸实施的企业不足20%。

应当引起我们关注的是,在大多数中小企业,尤其是乡镇、私营企业中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工人,多年来无从享受职业健康检查,且接害人群数量不详。调查人员从疾控中心了解到,前去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多数是企业的正式职工,包括行政人员。由于高危环境的作业普遍存在外包外聘的用工形式,在高危环境中作业的外包外聘的接害工人往往享受不到正式职工待遇,其健康状况着实令人担忧。比如我市煤矿的矿工,其尘肺病的发病率极高。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患者分别来自煤矿、冶金、建材、造船、电力等10多个不同行业。这些患者多数属于尘肺病、职业性中毒和职业性听力损伤等。其中90%的人不了解职业病,他们在高危环境作业时从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

1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在对企业项目的审批过程中,有关部门目前尚未建立起相应的机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尚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由于在招商引资、经济发展过程中,忽视了工人健康的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措施,以致有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在未经职业病防治评价、验收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能拿到批文、领到执照、开工建设、投产运营,造成职业病危害隐患。

据调查,到目前为止,我市只有少数企业对职业环境主动申请现场监测,委托检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ISO质量体系认证。全市新增工商登记的乡镇个私企业中,几乎没有企业提交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预评估审查、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前期预防工作几乎没有开展,使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在源头上失控,从而使我们处于一方面忙于治疗职业病患者和处理职业中毒事故,另一方面职业危害源又在不断增加的被动局面。

1.2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负责人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制意识薄弱,忽视职业病预防措施和制度建设,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职业病防治责任不落实。

1.3基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机构缺乏既懂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又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专业人员,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存在数量少、人员少、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不足的问题,难以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亟待加强建设。

1.4在企业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的同时,使企业人员流动性加大,职工的变动也非常频繁,大中型企业以外协、外包等形式,将职业病危害作业转嫁,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形成流动劳动力队伍,其社会保障、职业防护等都难以得到保障,健康影响难以估计和控制。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

1.4.1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借鉴全国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及时制定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章、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意见。职业病防治涉及到政府、卫生、劳动、安监、工商、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多部门,因此,应分工协作,明确责任,建立起多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1.4.2加强企业的制度建设。企业应当从制度建设入手,将劳动用工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列入日常管理工作中,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护措施,常抓不懈。如:对工作环境及时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采取科学方法改善工作条件和环境、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定期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发现职业病病患的职工应积极救治;企业应当尊重职工的知情权,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企业应当自觉履行告知义务和安全防护教育;认真落实职业病患者的劳动待遇等。

1.4.3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估工作的监督审查,立足从源头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对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无视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企业,严格行使执法权。加大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中小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尤其应重点监查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1.4.4开展以中小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业主为主要对象的《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活动,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教育,让职业病防治的宣传乃至服务工作进工厂、进社区、进农村,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使全社会了解《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权;对工作场所状况及职业病相关防护措施的知情权;要求健康工作条件权;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权;要求赔偿权,以及劳动者行使权力的程序等等)。

职业病危害与防治措施范文篇12

今天,县政府在这里召开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大会,主要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我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下面,我就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镇、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职业病危害蔓延的趋势,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提高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保护的自觉性;使广大劳动者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和我县外出务工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坚决杜绝职业病危害转嫁现象的发生。三是要抓紧抓好对执法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病防治业务水平,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合法权益。

二、协调配合,切实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工作不仅是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镇、各部门务必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共同搞好我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一)县计发局要牵头制定我县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组织实施。

(二)各镇政府要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和技术措施,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

(三)县城建局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审批时,要与卫生行政部门紧密配合,搞好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工作,要求建设单位将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履行工伤保险纳费义务。

(五)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对经卫生部门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进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县安监局要加大对与职业病有关的重大安全事故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与职业病有关的卫生安全事故,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七)县总工会要将职业病防治作为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一件大事来抓,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依法行使群众监督职能,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八)县卫生局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加强沟通联系,依法开展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强化管理,依法履行卫生监督职责

县卫生局要加强卫生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高质量、高效率地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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