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的理财保险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3-09

商业保险的理财保险范文篇1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银行理财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商业银行要强化银行理财产品分析,加强人力资源储备,加强金融产品创新能力和市场反应能力,以增强其竞争能力。本文阐述了银行理财市场定位、产品和风险管理,并探讨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理财风险管理

银行理财是指银行利用自己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信息,通过分析客户财务状况,了解和挖掘客户需求,制订财务管理目标和计划,并帮助其选择金融产品,进而实现客户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过程。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分析及风险管理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理财业务迅速增加。各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新兴股份制银行不断开发和推出具有特色的银行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本金与收益特征分为固定收益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及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2007年前由于当时人民币一直处于降息通道,固定收益产品广受欢迎,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发行量不及固定收益产品的一半,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更是因未被投资者接受而难觅踪迹。2007年起随着人民币加息趋势的形成,证券一级与二级市场收益优势的体现,以及投资者投资观念的成熟与多样化,浮动收益产品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市场份额急剧增加,导致固定收益产品发行规模不及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与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三种类型的产品的主要资金流向和风险传导如下图:

(1)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商业银行对这类产品采取背对背平盘的方式进行处理,理论上银行不承担产品带来的风险,投资者承担所有产品风险,相对预期收益也较高。

(2)保本固定收益型

商业银行对这类产品承担所有产品风险,投资者预期收益较低。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交易对手,如票据资产类产品,商业银行面临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3)保本浮动收益型

相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与保本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型的风险传导机制比较复杂。在这过程中,商业银行可能承担部分风险,有可能不承担风险,这主要取决于理财产品的设计。商业银行更多的采用背对背的平盘处理方式,更多的关注交易利益,而非客户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在风险传导机制中,次级受益人与普通投资者在信息上是不对等的。次级受益人获得更多的信息,在风险承担次序上优先于普通投资者。

由此可见,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理财产品的最终目的是提供理财服务。理财服务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本质,理财产品仅仅是商业银行实现其理财服务的载体之一。既然如此,理财服务过程比理财产品的营销结果更为重要,在理财服务过程中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价风险、商品市场风险等风险充斥着市场,所以风险管理比营销金额更重要。

银行在理财产品营销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两个与风险有关的问题:

(1)产品信息透明度问题。银行要在理财产品发行说明书中充分揭产品风险,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还要充分揭示其运行机制、费用收取标准和方式以及随市场变化而调整的有关条款等,并对理财产品运行期间的重大事项和产品净值变化等进行充分披露;

(2)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问题。银行不仅要做好客户风险偏好的测评,更要通过制度安排与技术手段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建立完善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测评,对已购买风险级别较高理财产品的客户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等。

二、商业银行的理财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需求的多样化,客户对银行理财业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在过去6年时间里,我国理财业务每年市场增长率达到了18%。在未来10年里,我国理财市场将以年30%的速度增长,大约40%的“私人客户”持有4种或更多的金融理财产品。目前200多家外资银行已介入中国金融市场,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汇丰、花旗、东亚等外资银行凭借先进的管理理念、丰富的理财服务经验和便捷的全球投资渠道优势积极抢占高端私人理财市场;国内大型国有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凭借自身规模和实力纷纷建立“理财工作室”、“理财中心”开展理财业务,不断研发推出系列化和组合化的理财产品,如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光大银行“阳光”理财、民生银行“非凡”理财等。理财产品类型也由最初的储蓄型理财产品发展为结构型、信托贷款型、票据型、债券型及QDII等多种理财产品。但目前理财服务中存在如下问题:

1、银行开发的理财品种存在功能趋同。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仍然是以产品销售为中心,没有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要来设计产品,缺乏个性化服务,产品同质化严重。仅以客户财富规模作为服务划分标准,不能根据年龄、生活方式、家庭生命周期、风险偏好、价值取向等对客户进行细分,针对其潜在需求,设计相应的理财产品。

2、营销体系缺乏效率。商业银行对外营销时都是将个人与公司业务分开,没有形成联动营销,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在销售产品时,还存在风险提示不足,总为追求销售业绩而强调预期收益率,一旦产品达不到预期收益率,客户会认为自己受骗,反而导致客户流失。

3、缺乏复合型专业理财人才。个人理财业务要求理财人员了解银行各项产品和功能,掌握证券、保险、房地产等相关知识,同时还要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但长期以来的金融行业分业经营致使复合型人才匮乏,制约了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个性化理财服务的能力。

三、商业银行理财的发展趋势

伴随着银行经营水平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出现了以下趋势:

1、从单一银行业务向综合理财业务转变。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商业银行投资渠道狭窄,推出的理财产品大多只是对原有银行存贷款产品和中间业务产品的重新包装和组合。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发展和个人金融需求的多样化,银行理财业务范围逐渐拓宽,品种逐渐丰富。通过与券商、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国内银行开始实现向综合理财业务的转变。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心理收益预期来选择理财产品。

2、银行理财服务开始向网络化转变。网上银行的出现,给银行理财业务开拓了一个全新的市场。商业银行可利用网上银行大力开展网上交易,网上支付和清单业务,为企业和居民提供资金余额查询、账户转移等服务,还将互联网作为有效的营销渠道,交叉出售理财产品和理财咨询等服务,如存款产品、消费信贷、保险、股票交易、资金托管等高级业务。

3、由同质化服务向品牌化服务发展,由大众化服务向个性化服务发展。在经济金融全球化、市场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现代商业银行呈现出业务结构零售化、生存发展信息化、经营制度综合化、经营空间国际化等趋势。面对国内经济金融环境变化所带来的诸多挑战,我国商业银行只有建立品牌效应,才能在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方面的建议

(一)细分市场,确定目标客户,设计不同理财产品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对客户群体进行有效细分,在此基础上确定目标客户群体,并采取差异化的分层服务方式。针对收入稳定、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客户,设计固定收益或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对收入较高、风险承受能力高的客户,可设计高收益的理财产品。

(二)理财产品的创新需要回归本源

国际金融危机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就是金融创新必须回归其本源,即为投资者带来真正的附加价值,而不是将风险收益在不同的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重新分配。针对国内现阶段金融市场和投资者要求,开发个性化、本地化的特色理财产品;加强合作,走理财业务联合发展之路。

(三)银行需强化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包括:一是管理理财业务给银行自身带来的风险;二是为客户管理理财产品风险。尽管理财产品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都应由客户承担,即“买者自负”,但理财作为一种委托或信托关系,银行必须履行其受托责任,做到“卖者有责”。

(四)加强理财专门化人才的培养

商业银行要想在理财业务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必须打造一支精英理财团队。通过共同开发推广理财产品、邀请专家对员工培训等方式,借用外部人才发展自身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团队建设重点放在培养自己的人才。一方面要鼓励员工参加理财规划师、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保险从业资格等职业培训,加快理财人才培养。另一方面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创造人才施展才华的平台,发挥其业务潜能,实现其人生价值。

参考文献:

商业保险的理财保险范文篇2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商业保险的理财保险范文篇3

【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危机中国金融体系

一、中国金融体系安全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与财政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

近三十年对于我国金融体制与财政体制的改革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金融和财政方面各自的改革并没有完全到位,而且我国金融与财政之间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这就导致了目前在我国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相互转移的现象。

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国有企业没有真正地承担起如投资亏损风险、债务无法偿还风险这些责任。国有资产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经营者随意地拿国有资产冒着巨大的风险去追求自身的利益的现象十分常见。在这种激励机制与约束条件极其不对称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缺乏对于风险规避的意识与动力,最后导致整个国企在巨大的风险之下运转。

(二)我国金融机构(银行业)的各类风险突出

目前,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国家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数据显示,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开始与国际银行业的平均水平接近。而根据最新的数据,在我国所有的商业银行中,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是最高的,其次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再者是股份制商业银行,而外资银行的不良开口率相对较低。

市场风险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商品等价格变化而导致银行损失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市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四个部分。由于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从事涉及股票和商品业务比较有限,所以银行业主要面临的市场风险为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而且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资本项目逐渐放开,人民币汇改以后,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与之前相比明显增大了。

根据2003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询意见稿,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世界导致损失的风险。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操作风险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如2006年,深圳发展银行违法放贷总额15亿元,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前行长4.82亿美元资金挪用案等。从操作风险管理架构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普遍缺乏专门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而各家银行的基层分支机构在风险管理职能商业存在缺失、不到位等问题,这种操作风险管理框架上的缺陷必然会导致商业银行的内控体系出现漏洞,从而使银行暴露在操作风险下,危害银行及客户的相关利益。

流动性风险是银行固有的风险。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资产在不发生损失的前提下迅速变现的能力。第二则是银行负债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所需资金的能力。如果银行资产的变现能力或是筹资能力一旦出现了不确定性,就会产生流动性风险。按照传统的标准来检验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如流动资产比例、贷款/总资产的比率都基本正常。但我国商业银行近几年来一直面临着另一个流动性方面的问题——流动性过剩。

(三)人民币汇率机制存在缺陷

从2005年7月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但是,这种人民币汇率机制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与问题。第一,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基础是银行结售汇制和对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商业银行实行的额度管理制。第二,我国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过于集中而交易工具又过于单一。第三,外汇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相对隔离。第四,我国的外汇储备过多会造成一定的负面效应。

二、对于解决中国金融风险的建议与对策

(一)建立科学的财政与金融风险的隔离机制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是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者,财政部是财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者。因此,两者在制定政策时应共同协商,制定的政策应相互配合来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宏观经济保持安全、稳定、健康的发展。

为了建立科学的财政金融风险隔离机制,使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不互相传递与转移,首先,中央银行除了需要加强与财政部的合作与协调之外,还应该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其他进行国家宏观调控、管理的部门及时协调、沟通和合作,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还需逐渐完善中央银行对于处于危机或困境中的金融机构的救助制度。中央银行应当逐步摸索并建立起一套指标体系,对于出现问题的各类金融机构的目前状况、产生风险的原因以及损失程度等项目进行调查与分析,最后以此作为依据来判断是否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能给予金融机构流动性以及协调管理方面的帮助与支持;同时也需要逐步探索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与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破产时进行债务偿还的制度安排。具体来说,就是首先由各家存款性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用,之后一旦投保的银行面临破产或其他危机,就由保险公司为存款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赔款。

商业保险的理财保险范文1篇4

目前我国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合作可以在三个层次上层开:(1)较浅层次的普通业务合作。银行将券商视同接受贷款的普通企业客户与之开展同业拆借、资金清算等信贷业务;(2)在业务分工基础上的深度合作。银行和券商利用各自的优势,将业务进行分拆和组合,通过现有业务的重新整合或金融创新,形成密切的分工合作关系:A、银行转帐。银行和券商的电脑系统通过联网,完成投资者保证金转账、托管和相关信息查询等业务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等远程交易方式方便地将资金在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和证券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互相划转。目前大部分券商均已开展此项业务;B、银证通。投资者只需凭有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就可以开户买卖股票,客户储蓄帐户即是股票清算账户,客户从开户、买卖、存取款、查询到消户均无须到券商处,可以直接通过银行和券商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操作;C、开户。券商的网点相对比较集中,数量也较少,而银行则具有点多面广的优势,券商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股票开户,可以将业务辐射到没有营业网点的地区,对网上交易等业务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3)通过股权交融的集团化合作。券商与银行相互参股或者直接在组织结构上进行重组,如中信、光大、招商等金融集团。

具体来讲目前促进银证合作的对策:

1.商业银行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高效的异地资金汇划服务,满足证券市场资金流量大、汇划要及时的特点,同时也可优化负债结构。从动态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的发展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即资本市场的分流会引起社会公众存款(对公和储蓄存款)的减少,而在银行证券清算的体制下,流向资本市场的资金又会流回银行,所以银行的同业存款增加,问题的关键是商业银行能否抓住机会,目前我国上市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主要通过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与交割完成。证券交易所和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证券公司就成为证券发行和交易资金的集散地,按《证券法》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商业银行能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三级资金清算,就可实现储蓄存款和同业存款的相互转换,使资金此进彼出,保持相对稳定,沉淀的清算资金和此业务带来的派生存款,将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头寸,获得大量的低成本负债,带来可观的收益。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上,商业银行可以为证券承销提供匹配服务,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点为证券公司收缴发行资金,远期银行还可以分设投资银行业务部或者成立控股投资公司,为企业改制、上市、资本运营、公司理财服务。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针对证券公司要求保证金账户必须与其自营账户分开的规定,进行创新,推出银证通等金融工具,通过银行的委托系统,借助于券商的席位,为股民提供开户、查询、清算、银证自动转账以及证券委托交易的服务。

2.基金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所有募集资金要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因而基金申购的办理和基金持有人所得红利的发放都需通过托管银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新的证券投资资金将不断出现,基金品种将不断增加,商业银行作为证券基金的托管银行,资金和结算量必然大幅增加,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大量的无风险的手续费收入,还可以间接地开发资本市场上存款客户的市场空间。所以商业银行要把基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表外业务,认真研究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市场发展趋势,开发相关业务支持软件的开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也可以自行设立投资基金,这进一步拓宽了银证混业合作的空间。

3.短期拆借以满足券商对短期头寸的需求。证券经营机构因为清算资金在途或承销发行股票而造成短期的头寸不足,商业银行可通过短期拆借满足券商的这种需求,并借以优化资产结构。1999年10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泰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中信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同年10月28日,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安信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中国工商银行成功地进行了一笔国债回购业务,融入资金用于基金安信的投资运作。这是证券投资基金首次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标志着《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已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截至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以及股票质押融资,解决短期资金余缺,已经成为银行间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者,2000年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净融入资金达到3989亿元,国有商业银行净融出资金5114亿元。同时我国券商总权益与总负债比不到1:10,相对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券商1:27的总权益与总负债比,尚有相当大的融资空间。

4.搭桥贷款。对于一些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或者准备配股的上市公司,因为其项目已经立项,开工在即,但是通过证券市场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到位,这时券商为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作为股票的承销商或者推荐人,以自身作为担保向清算资金的清算银行提出向拟上市公司或者拟配股、增发新股公司发放搭桥贷款,银行为了稳定清算业务、同券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上此类贷款有券商担保或者投资银行用自有资金也提供融资服务,风险较小,所以也愿意发放此类贷款,但其用途仅限于项目的前期投入和资产重组。投资银行是高扛杆金融机构,搭桥贷款可以有效解决券商在拓展投资银行业务中的资金需求。目前银证合作拓展搭桥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净资本额达不到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禁止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证券公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5.银行合作,拓展杠杆融资。在券商的指导下,可以探索收购公司以购并后的资产及其收益作为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来筹集购并所需的资金。目前商业银行还不可以直接参与信托投资和股票投资业务,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和投资银行合作,开展项目融资、企业财务顾问、资产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通过投资银行拓展项目融资,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分阶段、分批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能源、交通、市政设施提供融资。

6.银证合作推进资产证券化。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是银行开始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因为银行核心存款增长的速度远远低于资产市场发展的需要,银行就通过转移表内资产或者主动负债,通过资产或者负债的出售与购买来主动地经营资产负债表,改变资产负债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表内资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重要工具,截至1998年底,美国有35%左右的消费信贷余额已经被证券化,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小企业贷款、设备贷款等,同时国际融资总额中80%是通过各种有价证券融资的,金融衍生工具品种越来越多,银行信贷资产也逐步走向证券化,使得银行贷款、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结并交叉在一起。我国资产证券化也在逐步启动,可以积极探索以消费贷款和房地产、大型成套设备等贷款抵押品及其收益作为担保,进入直接融资市场发行证券,降低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住房贷款证券化,这是其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必然要求,因为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达15~30年,而目前我国储蓄存款7万多亿,可大部分都是5年期以下的存款,银行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和房贷长期性之间矛盾突出,根据国外经验,当该项贷款余额占银行信贷总资产的比重超过25%时,银行将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证券化是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流动性的最佳途径。目前我国没有信贷二级市场,贷款在银行之间的转让很困难,随着我国房改的深入,个人住房贷款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将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和证券公司合作,积极探索以抵押担保证券、抵押转支付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等方式把抵押贷款标准化、证券化,以证券交易方式转让贷款债权,借以增强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2)不良资产证券化。券商可以发挥其投资银行功能,充当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财务顾问,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信用增级等前期准备工作,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设计。

7.银证合作,通过资本市场补充和充实银行资本金,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弥补资本金不足问题;(2)发行长期资本债券,增加附属资本,改善资本金构成;(3)发行短期债券,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4)银行委托证券机构承销大额定期存单,推进存款证券化。这样通过主动负债,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供求、资产负债的数量与期限可以有效匹配,削弱资金来源的波动性和支付压力,降低经营风险。

8.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出台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部分机构投资者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股票质押贷款流动性强,贷款规模受券商资本金比例的限制,风险小、收益稳定,而且利于商业银行和券商建立合作关系,所以商业银行应该支持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上市的自营人民币普通股票或者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

9.其它,银行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与期货商合作,积极开拓面向期货商的和融资;以获得证券承销资格、具有资本市场业务权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桥梁,银证在债转股、股权转让、拍卖、上市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关于银保合作

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对商业银行的保险存款形成了巨大的冲击:(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原先只能存入银行发展到可以购买国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入市;(2)保险公司采取由总公司集中运用资金的方式,要求加速归集各级保险机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保险资金停留银行的时间大大缩短;(3)保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普遍采取了以各商业银行营销保险业务的比例确定保险存款留存各行的比例。同时,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竞争的加剧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得传统业务盈利空间收缩,迫使银行必须积极发展保险等中间业务,这也是商业银行服务客户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因为一方面,具备参保意识的客户希望能够便捷地办理保险手续和交付保费,而这一点通过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就可以实现。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发动信贷客户参加保险,可以减少贷款本息损失、防范信贷风险。

从客观条件上看,银保合作的时机也基本成熟:(1)保险市场正处于高速成长时期,保费年增长率在30%以上;(2)由于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不断得到证明,保险法的广泛宣传,利率的下调和利息税的开征使得人们购买储蓄保障型和投资保障型险种的积极性不断提高;(3)保险法规定企财险只能由保险公司或者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机构办理,保险营销员不能办理企财险,保险公司也不能向个人支付企财险手续费,这为商业银行发展保险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4)由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业务量猛增,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人员尚不足以满足保险业务的开展,因而保险公司通过委托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其代办处或者点的名义保险业务可以弥补这个不足。截至目前我国已有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其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银行)都有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合作的范围包括按揭贷款保险、信贷保险、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

目前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是:(1)商业银行与保险业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关系,双方对增加收益、争取存款、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增强竞争实力等方面的意义认识不足,保险公司更多的是把银行定位于重要的资金代收渠道和依赖银行发展客户,导致了对相关业务的忽视,比如长期就未把保险业务放在主体业务之内;(2)商业银行在银保合作业务开展上消极被动,缺乏一套激励机制,少数银行员工利用手中掌握的行内客户资源和业务手段,私自办理保险业务,手续费被员工个人拿走或者在小范围内私分,有的基层行办理业务由行里组织,但手续费不入帐,集体瓜分;(3)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普遍缺乏必要的保险业务知识和营销知识,对保险法规、准则和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精算知识缺乏了解,对保险产品的功能、特点、标的勘测、操作规程和营销技巧等知识掌握不够,无法根据客户的特点推销保险产品;(4)商业银行未能根据保险法规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功能进行金融工具创新;(5)以往银行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财产险,而寿险业务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财产险具有法定保险的性质,主要面向单位,加之费相对较高,因而其业务额大大超过寿险。而寿险则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客户自主选择的余地较大,不易于推销,且其面向个人的险种一般只侧重于意外险和养老保险,市场的现实需求不大,因而成为银保合作保险业务开拓的“瓶颈”。

目前促进银保合作的对策:

1.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信誉、人才、技术、网点和资金优势以及广泛的客户资源和业务资源,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保险等业务,保险公司收付费,拓展表外业务。银行通过开展保险业务能从保险公司赚取佣金,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佣金将有可能成为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使银行能大量回收网点建设成本。银行通过与保险业开展合作,能扩大并稳定银行自身的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可以起到提高竞争力与扩大发展空间和领域、支持核心主业发展的作用。同时双方在消费信贷等领域的合作,使保险成为银行化解一部分贷款风险的有效手段。在将来我国放松混业经营限制后,为银行发展自营保险业务提供人才、业务和制度等方面的储备。

2.商业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在资金拆借、推出保险贷款新产品等方面的合作,可以优化资产结构,开拓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空间,大幅度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经营效益。

3.银保合作拓展保险业务时,要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合作中的手续费费率、保险存款留存比例、业务统计制度、成本核算办法以及其他服务项目,互惠互利,在合作中实现共赢。商业银行要建立起保险业务的内部激励机制,建立保险手续费收入和营业费用支出、个人收入挂钩的办法,从费用支出机制和个人收入上推动基层行大力开展保险业务。建立行内协调、各部门联动的保险业务组织管理体系,使此项业务与其他业务相互带动、相互促进。商业银行可以从多渠道引进保险专业人才,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借助其力量培训本行从事保险业务的员工,从人力资源上保证银保有效合作。

4.商业银行可以扩大保险业务的品种,把企财险和储蓄保障型、投资保障型寿险列为发展重点;继续加强为保险公司和客户的服务,在代收保费的基础上,把服务项目扩大到代付保险金、子女教育婚嫁保险金等;开发信用联接型保险产品,比如可以与寿险公司合作,推出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允许商业银行的寿险单作为贷款的权利质押凭证,借以达到既发展消费信贷服务,又促进保险业务的“双赢”目标,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与信用卡有关的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为信用卡持有者提供免核寿险保单,持卡人可用信用卡支付保费;可以从企业理财、个人理财业务的角度,结合本行业务对保险业务进行组合包装,以“套餐服务”的形式推出更多的保险产品。

5.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合作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比如可以探索推出保险贷款。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如果借款人失去了清偿能力,银行根据贷款5级分类确认为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代偿本息。这种贷款担保方式与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相比,在发生贷款损失后,银行更容易从第二还款来源收回贷款,所以能更好地满足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要求,这是在保险业务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领域内的工具创新,有利于商业银行保全资产、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不良贷款、提高商业银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拓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银保可以积极合作,进行业务创新,比如对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对抵押人出现意外伤亡丧失还款能力的人寿保险、对借款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因素而不能履约借款合同的保险,尤其是履约保险等都是很有前景的业务。

三、关于银行与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

1.银行与财务公司的合作。我国的财务公司主要为企业集团服务,负债业务以接受定期存款和拆入资金为主,同时也发放贷款、从事证券业务、进行外汇买卖、提供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业务。从业务范围看,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近几年,大型企业的集团化组建带来的资本聚集效应,以及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强化了公司资本从银行业的游离程度,更多的大型企业集团将逐步建立财务公司,取代一部分银行业务。但是,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由于其内部治理结构复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和销售货款回笼等对银行的结算业务产生了更大的需求,尤其是随着经营风险的增大,企业集团将资金从下属公司逐步集中到总部,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资金实行集约化管理,商业银行以其结算网络和结算经验的优势,可以与财务公司合作,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核算管理体系。同时,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大型企业集团对以存贷款为主的传统金融业务的需求呈现下降趋势,而对以项目融资、债权保理、法律顾问等知识密集型投资银行业务需求上升,商业银行必须从简单的信贷服务转向综合性的公司理财,发展技术密集型的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财务公司的特点进行创新,在标准化管理的前提下,量体裁衣,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1)集团账户的建立。当企业集团总公司与下属公司都在同城,企业集团总公司设立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和下属公司在分行分别开设账户,财务公司的账户可以反映所有下属公司账户余额,下属公司使用本公司帐户的资金受到财务公司账户余额的制约,这种方式可以使集团随时把握所有下属企业资金的状况;(2)公司的异地网络结算。这种方式适合于企业总公司和下属公司不在同城,总公司下设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异地下属公司均需在商业银行开设对公账户,财务公司需将异地下属公司的资金及时回调总部或者向下属公司拨付资金时,可通过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网络进行,商业银行要保证异地结算的快捷、安全、可靠:(3)商业银行可以协助大客户建立系统内部银行或者财务公司,构建集团内部虚拟资金市场,建立起规范的内控制度,彻底改变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对集团资金的无偿占用,强化其内部资金的集团统一管理,为财务公司及其集团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从源头上与财务公司加强合作。从财务公司角度分析,由于财务公司不是当前直接融资投资热点,其增资扩股难度大,难以及时募集到合适的股本,通过与银行合作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克服这一问题;(4)有的企业集团甚至可以将财务管理业务以多种形式外包给银行。银行也可以积极利用自己的优势,作为外包商,承包公司财务资金业务。因为金融领域的一大外包业务是公司财务资金外包业务,将公司的财务资金部门或者部门的财务、现金和资金管理中的一部分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外包给银行管理。银行职能从存贷中介职能向投资理财职能转化。公司充分利用银行的规模优势有效管理财务资金,可以精简机构,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经营的灵活性和银企之间信息的对称性,进而促进金融交易的发生。

2.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商业银行要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是分散银行风险,而不是完全接受银行风险以使银行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获取稳定的收益,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目前我国担保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所以放大倍数应该控制在10倍以内,再担保放大倍数可大于担保放大倍数,以后随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担保业的不断成长,可以逐步提高放大倍数。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以市场方式决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避免全额担保,对目前商业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的做法,人行应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放大倍数和业务开展上积极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信用担保机构在选择协作银行时可多选几家,择优合作,以增强银行间的竞争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可以在合作中积极进行业务的创新,比如可以合作进行贷款授权信用担保,即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企业可以直接到协作银行办理手续,协作银行按规定直接受理承办贷款授权信用担保有关手续,自主决定放款,然后由担保公司追办担保手续,借以有效地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担保手续,提高担保效率,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商业保险的理财保险范文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商业保险的理财保险范文篇6

[关键词]巨灾;保险机制;发展现状;发展趋势

1当前我国巨灾形势越来越严峻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所生成的经济损失也越来越大。如1991年的淮河流域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洪涝灾害;1998年的长江特大洪水灾害;2005年、2006年多个沿海地区遭受了多次台风袭击;2008年又遇到了特大冰雪和地震两次自然灾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财富的聚集,巨灾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已形成了不断扩大的趋势。据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近10年来我国因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维持在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以2008年的冰雪灾害为例,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1500亿元之巨,而这次汶川地震波及全国的经济损失更是难以估算。

已有研究成果表明,年度灾害经济损失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小于2%时,对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相对较少;而大于5%时,对市场物价和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则相对较大。与其他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灾损率处于较高水平,如美国的灾损率为0.27%,日本为0.5%。我国灾损额与国家财政支出的比值,低时维持在10%左右,高时达到30%以上,而美国的这一指标还不到1%。因此,我国巨灾损失严重。

2我国应对巨灾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还不完善。早在1951年,国家就制定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至1952年年底,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的财产绝大多数都办理了保险,而这些保险的责任范围中已包括了地震等巨灾风险。后来,在一些省份相继开办了以大牲畜和农作物为对象的农业保险,直至1959年国内保险业务全面停办。这一时期,可以算是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初始阶段。

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针对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均包含了洪水、地震等巨灾风险。同时,居民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中也包括了各类巨灾风险。但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各保险公司受偿付能力的限制,分别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以规避经营风险。2001年9月,中国保监会有条件放开商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保险公司逐步扩大了地震保险业务,但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型项目。从近年来巨灾波及范围极广、破坏力度极大、造成损失极多的现象看,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普及巨灾保险业务十分必要和紧迫。

第二,保险业在巨灾救助体系中的作用还不突出。目前,我国保险业在巨灾救助体系中的作用还十分有限,无论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相比,还是与其他救助力量相比,都存在着较大差距。在美国,保险通常可以覆盖巨灾损失的40%~50%,欧洲的比例为20%~25%,全球的平均水平超过30%。而在2008年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我国保险业赔付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2%。在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中,保险业的赔款额度占比暂时也不高。这一方面说明保险的覆盖面还很低,保险业所应承担的保险保障和稳定社会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家财政和民间捐助相结合的方式仍是巨灾后损失补偿的主要手段。

第三,巨灾保险供需之间矛盾十分明显。由于巨灾风险具有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损失巨大等特点,导致巨灾保险需求十分巨大。从保险产品的供应上,洪水、台风等一直是各类保险产品的承保风险,在工程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各类人身保险也包括了地震等巨灾风险。但是,针对企业各类财产的保险和针对居民家庭财产的保险缺乏与地震相关的保障,针对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另外,在技术与服务能力等方面,保险业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巨灾风险处理的需要,这就使得巨灾保险供需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

3国外巨灾管理模式提供了有益借鉴

国际上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完全由国家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二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例如,美国的洪灾保险制度是从立法着手、由政府运作、依靠私营保险公司、通过商业手段逐步实施和发展起来的;在法国,保险公司被强制要求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费率提供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土耳其通过立法要求所有登记的城市住宅必须投保强制性地震保险,通过强制保险建立国家巨灾准备金。

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都有各自的特点,但概括起来基本相似: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国家财政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保险公司广泛参与,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再保险风险转移手段,形成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保障体系。

4尽快建立并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目前,全球已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减轻政府在巨灾减损中的责任,维持政府财政的稳定和安全。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尽快建立完善巨灾风险保险制度。

首先,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地位。国家应制定法规明确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和巨灾保险的强制性,规定各商业性保险公司必须把地震、洪水、冰雪、台风等巨灾保险责任从其他保险条款中剔除,列为综合性保险的承保责任。各商业性保险公司必须接受政府委托经办巨灾保险业务。同时,国家应对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其次,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国家巨灾风险准备金由政策性保费收入部分、财政预算按一定比例计提部分和国家向商业性保险公司征收的一部分营业税组成。商业性保险公司出于保证偿付能力的考虑,同样需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主要由每年总保费收入中提取的部分、巨灾保费及其专项资金的运用收益组成,以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再次,建立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间的合理分担机制。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对于巨灾保险应采取限额承保方式,如将家庭财产的巨灾风险责任与企业财产的巨灾风险责任明确为分别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家庭财产巨灾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由政府承担大部分,未承担部分由家庭自己投保或自我承担;企业财产巨灾保险则属于商业性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最后,建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体系。借鉴发达国家再保险发展的经验,积极培育发展国内再保险公司,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活跃再保险市场。同时,应进一步开放我国保险市场,引进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经营经验丰富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和组织,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英国劳合社等公司和组织,增强国内保险市场的风险承担能力。

商业保险的理财保险范文篇7

关键词:车险;市场结构;垄断竞争

一、我国车险市场的历史及现状

2002年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以前,我国实行固定费率制度。车险费率由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统一制定,各家财险公司经营的车险产品从承保条款、形式到价格上基本都一致。这种产品的同质性,使得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各家公司不惜以单纯的价格竞争来争夺市场份额,尤以小型财险公司为甚。在业界,七折单一般是大型财险公司的“合理”价格,而一些小型财险公司则依靠在此基础上再打九五折甚至九折的手段攫取了部分市场份额,但大型保险公司也不甘于失去市场,纷纷跟着打折,真是折声一片,各财险公司在这种降价中深受其害,却又不得不跟进,形成恶性循环。保监会统一制定的费率已经形同虚设,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2002年实行费率市场化改革。改革的初衷是改变各财险公司的经营理念,通过让各财险公司掌握经营的自:自行制定车险条款、自行厘定车险费率,使保险公司远离以前恶性的价格竞争。改革初始,一些保险公司根据市场的需求,推出了一批颇受消费者喜爱的保险产品,取到了良好的业绩,但很快,其他保险公司纷纷复制这种产品,产品的同质性没有改变,价格战仍然是各保险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如在2002年,车险的平均费率就由2001年的1.8%降为1.1%,降幅高达36%。次年价格仍旧下降,整个车险业务面临全业亏损的状况。之后各保险公司迫于无奈又高举提费大旗,弄得消费者怨声载道,整个市场处于十分混乱的局面。

2007年4月,为了规范市场,遏制车险领域的恶性竞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出台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虽然该版本具有三项子基本条款,但是各子基本条款之间的差别仍然不大。我国目前车险市场产品同质化的特征还是没有改变,甚至又有了进一步的加强。

二、我国车险的市场结构

根据经济学原理,市场按照垄断程度的递减可划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垄断市场四种类型。决定市场类型划分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四个方面:“市场上厂商的数量”、“厂商所生产产品的差别程度”、“厂商进入或退出一个行业的难易程度”和“单个厂商对市场价格的控制程度”。这四个因素存在着一种内在的联系:前三个因素共同决定了第四个因素即单个厂商对市场价格的控制程度。所以在这四个因素中,“单个厂商对市场价格的控制程度”这个因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判断一个市场究竟是哪种类型的市场时,关键的参考因素就是“单个厂商对市场价格的控制程度”,也就是说,单个厂商对市场价格的控制程度越高,该市场就越接近垄断市场,反之则越接近完全竞争市场。

根据经济学原理和我国车险市场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车险市场结构在本质上属于垄断竞争模型,但是又有一点不同。这是因为:

垄断竞争市场的条件是,第一:该市场内的厂商生产有差别的同种产品,这些产品彼此之间都是非常接近的替代品。第二,厂商可以比较容易地进入和退出该市场。第三,生产某产品的厂商数量较多,以至于每个厂商都认为自己控制市场价格的能力都非常有限。在这三个条件中,第一、第二及第三个条件的前半部分都是为第三个条件的后半部分即“每个厂商都认为自己控制市场价格的能力都非常有限”所服务的。

纵观我国车险市场,一直都是同质产品在竞争,这也是各财险公司“热衷”于价格战的直接原因。但是由于各家财险公司在产品的组合上,客户资源上以及地域上有所侧重,所以车险产品可看作是具有些微差别的产品,各财险公司都有一点垄断势力,尤以三大财险公司表现的明显,但是这种垄断势力又很不强大。所以我国车险市场内各财险公司出售有差别的同质产品,这些产品高度可替代,即很好的满足了垄断竞争市场的第一个条件。

目前保监会对保险市场进入和退出进行严格的监管,但是对于“一个厂商能否自由的进入或退出一个行业”的标准评价来说,笔者认为应该将车险和整个财险行业分开讨论,在此部分笔者的分析主要集中在车险市场,而将整个财险行业的分析放在本章的下一部分。当仅仅考察车险行业时,从理论层次来看,财险公司在退出车险市场之前由于考虑到国家政策的调控性、市场份额大幅丢失对公司年报的不利影响、等因素而不愿退出。但在实践上,对财险公司来说,进出车险市场并没有太大的障碍。如:华安财险2007年前2个月在上海的车险业务收入仅8万余元,同比下降达98%,这就不仅仅完全是由于竞争太激烈的原因,华安公司的内在调整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再联想到前几年各财险公司自发的降低车险占整个财险业务的比例。所以说我国财险公司还是可以轻松地进出车险市场的。

我国目前共有经营车险的财险公司40余家,相对于我国车险的市场大小来说数量也不是很少,而且随时间的推移,经营车险的财险公司还会更多。但这只是“每个厂商都认为自己控制市场价格的能力都非常有限”成立的一个可能条件。关键还是各厂商之间的竞争关系的激烈程度。由本文第一部分的论述可以看出我国车险市场的竞争很激烈,甚至可以说得上是刀光血影,各财险公司对于车险价格的控制程度都很低,但同时又有点垄断势力,而这正是垄断竞争的真谛!所以我国车险市场在价格控制方面与垄断竞争的要求一致,所以很好的满足了垄断竞争的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条件。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车险市场属于垄断竞争市场的结论。但是在论述垄断竞争市场的第二个条件时仅仅考虑了车险行业进入和退出的障碍,但是要想经营车险,必须要取得财险的经营权。而在我国要取得财险的经营权还是有很多进入障碍的,如资本金的要求、精算人才的储备、监管当局的审批等。进入财险行业有壁垒,退出时也有很多限制: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才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等。

所以对我国车险市场来说,是存在进入和退出障碍的,投资者也不能自由的进入或退出车险市场。所以在分析我国车险市场的市场结构时,不能简单的套用垄断竞争模型,而应结合我国车险市场的具体特点作出一些改进。

三、我国车险市场结构的垄断竞争模型的分析

具体到我国车险市场,由于理赔费用,展业费用等的存在,所以车险公司并没有表现出规模经济的特点,所以车险市场的盈亏也就可以被一家代表性财险公司的盈亏所说明。而且车险市场进入和退出的障碍就具体的表现为:一方面当消费者对车险产品有较大需求时,车险产品价格较高,但是受制于车险市场进入的障碍,短期内供给量有限,造成了供给不足。另一方面,当消费者对车险产品的需求较小时,这时车险产品的价格较低,造成了保险人不愿意提供更多的产品,但是受制于其他因素的影响,保险人还是会提供一最少量,这就是受退出障碍的影响。前一种情况在我国还没有出现过,所以在本文的分析中并没有讨论这种情形。而后一种情况在我国现实中是确实存在的,所以本文要着重地讨论该情况:由于各财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产品的价格,故各财险公司面临的需求曲线D是向下倾斜的,且由于财险公司的产品相互之间都是高度相关的替代品,所以该需求曲线具有很大的弹性,即需求曲线是比较平坦的,考虑到车险市场进入和退出的障碍,所以该需求曲线在A点发生了弯折并垂直向下。A点就是车险市场的一个价格临界点,当价格低于A点所对应的价格PA时,各保险公司只固定的提供QA的产品量。MR为该财险公司的边际收益曲线。如图所示:

我国车险市场的发展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当保险公司的边际成本线为MC1时,根据短期均衡条件:MR=MC1,均衡点为B点,对应的均衡价格为PB,均衡产量为QB,此时的市场价格即均衡价格PB大于保险公司的平均成本AC1,所以,保险公司获得了利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发现这段时期与我国2002年费率市场化改革前的时间相对应。因为当时有保监会统一制定的价格,保险公司虽然大打价格战,但是还是在保监会的间接监管之下,七折单是最平常的保单,那么这段时间的车险的平均费率水平为1.8%×0.7=1.26%,仍大于02年的1.1%,保险公司处于盈利状况。

第二个阶段:保险公司发现通过降价、增产的方式还可以获得利润,于是该公司就降价、增产,造成该保险公司的边际成本线由MC1变为MC2,市场均衡于C点,这时,由于均衡价格和与平均成本AC2相等,于是保险公司获得零经济利润,市场处于最优的状态。很可惜的是这种状态是一种瞬时状态,完全不被市场参与者所察觉,于是竞争过度之后就进入了第三个阶段。

第三个阶段:由于我国财险公司在前几年由于对市场的认识不足,以规模经济为导向,继续增产,降价,造成该保险公司的边际成本线由MC2变为MC3点,市场均衡于E点,在此阶段,平均成本AC3大于价格PE,各财险公司处于亏损的阶段,这段时期对应我国车险市场的2002至2004年,这几年的车险平均费率为1.1%,0.92%和0.98%。而后各财险公司认识到这种单纯要规模不要效益的经营模式要不得,所以在2004年的后半年开始又开始提高费率水平。

四、我国车险市场结构带来的启示

垄断竞争模型具有一个非常符合现实的结论:在垄断竞争市场上,厂商之间既存在价格竞争,也存在非价格竞争。并且由于价格的恶性竞争,垄断厂商不一定获得垄断利润,也有可能遭受损失。我国车险市场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所以我国财险公司要想获得较大利润,还要从非价格竞争入手,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进行产品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也是一个公司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保险公司概莫能外。只有创造出与众不同的车险产品,才能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从而在根本上提高公司的利润。虽然现在保监会对车险的基本条款做了规定,但是各财险公司可以从自身掌握的优势出发,创造出既满足消费者需求,又能提高保单附加值的附加条款,从而变相的创造新车险产品。

第二: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车险业务的成本主要有三个方面:赔付费用、展业费用和经营管理费用。所以财险公司在日常经营中要注意承保优质保单;提高查勘、理赔水平,尽量减少因骗保、骗赔引起的损失,从而降低赔付费用;展业费用的降低要靠产品创新来取代以价格竞争,在日常经营方面,保险公司还要注重成本节约,降低经营管理费用。

第三:各财险公司要采取提高服务质量、加快理赔速度等方法维护好,建设好车险市场的大环境,只有车险行业的大环境好了,消费者对车险认同了,才会激起购买的欲望,提高对车险产品的需求,从而从根本上提高保险公司的利润,也就是说只有蛋糕做大了,吃蛋糕的人才会个个都满意。

参考文献:

[1]平狄克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商业保险的理财保险范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个人理财的重要性,这为我国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机遇。为此,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推出了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用来满足人们对于个人理财的需要。用户可对各种理财形式进行综合对比,最终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理财需要的产品形式。

二、对金融理财机构监管主体的比较

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承担着规范行业标准、监督机构合法运营的责任。我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主体,承担着规范银行业、信托业的监管职责。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最低资金标准做了明确限定;对商业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资金规模、产品管理收费以及资金托管运营模式未作明确限定;赋予商业银行自主宣传个人理财产品的权力。银监会协同全国人大颁布了一系列规范信托业管理的条例,规定了信托公司实行集合性理财计划的合同上限与单份合同的资金下限;禁止直接或间接销售理财产品。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对信托公司财产状况实行每周予以审查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上一级管理机构,承担着宏观调控证券交易市场及基金运行手段的责任。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法规,对于集合理财、限定性与非限定性理财计划的资金规模有一定的限制标准;对于资金托管设立季度性审查机制;并对证券公司直接或间接销售理财产品,作出最低收益保证等行为明令禁止。证监会协同全国人大,针对基金业的行业管理颁布系列法律条文,规定了募集资金总数、基金的客户容量、单客户投资基金的下限指标;赋予了银行对于基金的托管权,实行每周进行资产净值评估管理;并赋予基金公司公开宣传理财产品的权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保险公司理财的监管主体,对于规范保险业发展负主要监管职责。保监会对于保险理财资金规模、管理费用、最低担保价格等均未设定明确界限,要求保险公司对投资用户所属单位价值实行月行性评估。

三、对金融理财产品特性的比较分析

(一)各产品投资特点比较

商业银行的传统理财产品主要为储蓄理财,具有收益固定、风险小的特点。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型也逐渐增多,目前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主要分为外币理财与人民币理财两类。外币理财产品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具有风险相对较大、收益相对较高的特点;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主要分为限定型和非限定型两种,前者的理财产品可根据经营形式分为债券型和货币市场型;后者则可分为FOF型、股票型和混合型产品。证券公司限定性理财产品具有范围广、收益低、风险小的特点,而非限定性产品则风险性相对高、投资回报率较大;信托公司的运营手段是将筹集资金投资于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上市企业债券等信用度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因此具有风险性小、收益稳定等特点;基金公司理财产品根据投资对象不同可分为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以及货币型基金,由于基金行情与股市走势密切相关,因此其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极大;保险理财产品可分为投资连接保险、万能险以及分红险等形式,投连险无最低收益保证、万能险承诺最低收益率、分红险承诺客户固定收益率,因此这三种形式的风险性依次降低,产品收益也随之降低。

(二)各产品流动性比较

传统银行理财产品有固定期限,流动性较差,而经过改良的银行理财产品流动性明显增强,甚至可与活期存款相比较;集资性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比较差,又由于其不得公开宣传,其流动性更是大大降低;证券公司集资性产品流动性强于传统人民币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自由购买或赎回;而基金产品由于具有可随时在市场上交易的特点,其产品流动性优于其他类型产品;保险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则受其保障性限制,保险合同上往往会约定好投资期限,投资者虽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却也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因此产品流动性不强。

四、保险理财产品的竞争优势分析

(一)政策优势分析

为了保证和发展保险理财行业,我国有关机关和部门出台了相应的系列法规。《保险法》作为我国保险理财行业的基本法律,对于完善政府保障机制、保证保险投保人及受益人切身利益具有监督与管理的作用。例如,《保险法》的第六十七条至第九十四条就对保险公司成立基础及司法保证作出详细解释,严苛的成立审核条件及人寿保险在公司破产后的强制转让要求切实保证了理财客户的财产安全。

(二)产品优势分析

1.保险理财产品具有意外保障优势。保险理财是指投保人投入固定本金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以保证在出现意外情况后,能够获得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金,将意外损失降至最低。保险理财方式带给投保客户的不仅是一种资本保值渠道,同时还会给客户带来安全感与对于未知风险的可控性。同时,保险公司理财产品日趋多元化,除了传统的人寿险,保险公司推出了投连险、分红险等理财产品,这些产品不仅具备传统寿险的保障性能,还可以让投资客户直接参与到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之中,将客户的资产利益最大化。

2.保险理财产品采取复利的收益计算方式。虽然就投资角度而言,保险理财产品相较于其他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受到了一定限制,目前保险产品可以投资的范围被限定为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只有一小部分可以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并且投资范围也有严格限制。因此,总体水平上,保险产品的最终收益可能不及其他金融理财方式,但是不同于商业银行等理财机构,保险理财产品基本采取复利计算方式,以来确定投资账户收益情况。这就会使投保账户中的资金成本在保险期内以年为单位实现“利滚利”式增长,长期投保增量相当可观。

3.保险理财产品具有合理避税功能。根据《税法》的相关条例,保险金不纳入应征税额,因此保险理财可以作为一种合理避税的有利工具。首先,企业主可以拿出职员工资的一小部分用于投保商业保险,职员在领取保险金时也是完全免税的。因此无论对企业还是员工个人,投资商业保险都可以保证所有财产不受损害;其次,根据我国遗产税暂行条例,遗产税税率随着遗产总数的增多而提高,最高税率可达50%。为了保证家族总资产不受损害,合理投保人寿保险,在财产移接时能够切实保护被继承者与继承人的个人利益。从而有效避免了由于投资者的不幸离世,而导致的个人财富严重缩水现象。

五、结束语

商业保险的理财保险范文篇9

一个月前,石刚收到了商标评审委下发的证据再交换通知书,才得知撤销直通车商标的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财险”,2328.HK),于2013年4月23日向商标评审委提交了直通车案件的补充理由及证据。

石刚的律师、北京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陈若剑律师分析称,这说明很有可能是商标评审委对“直通车”商标撤销案有了初步的结论,因此申请人人保财险才再次提交了补充理由及证据。但被申请人石刚至今并未收到商标评审委的任何书面结论。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采访了人保财险的律师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伟,徐律师称,人保财险关于直通车商标案件由于涉及多个法律程序,目前距结果出来尚待时日,至于详细情况,徐律师称未经客户许可,不得泄露案件进展情况。

这起涉案数额超千亿元的商标争夺战已历时一年。和君创业资讯集团首席合伙人李肃曾表示,这起案件堪称是“IPAD侵权事件国内版”。

踏上维权之路

2011年,石刚发现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使用“直通车”商标,石刚便对其提出要求:“‘直通车’早已被我注册为商标,请撤掉已被当作品牌宣传的‘直通车’文字。但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并未予以理会。”

随后,石刚经过调查发现:人保财险投入大量资金,通过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宣传以“直通车”为服务品牌的财产保险业务,甚至有一款商业性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名称就叫“直通车”。

2012年2月28日,石刚向人保财险发律师函以期尽快得到协商解决。人保财险未予理会,3月15日,石刚请公证处人员在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做事实公证,3月19日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人保财险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于2012年3月30日前向商评委申请“撤销”和“商标异议”;2012年3月至6月间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遭驳回,不服裁定又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被驳回。

2012年9月,石刚的诉讼最终还是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开庭,10月再次开庭,但至今悬而未决。

人保财险提出撤销“直通车”商标的理由源于商标局的规定,即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就可以到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因此,人保财险在收到诉讼之后,就提交了撤销的申请。一名律师对《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解释道,如果商标被撤掉了,人保财险也就不存在侵权了,这属于诉讼上的技巧。

记者从国家商标局备案信息中获悉,“直通车”商标注册号为4207334,有效期至2018年1月6日。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几乎包括保险所有业务范围。商标申请成功后,“直通车”商标在大连已有多家保险机构在使用。石刚先后将“直通车”商标授权许可给大连合盟保险有限公司、大连亮点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和大连九星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等相关经营。

到底谁存在恶意

2013年4月1日,商标评审委向直通车撤销商标申请人人保财险发出了证据交换通知书。商标评审委称,申请人提出上述商标评审申请,已依法予以受理,并向被申请人发出答辩通知。

4月23日,人保财险向商标评审委提交了直通车案件的补充理由及证据。人保财险称,根据《保险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被申请人石刚明显不具备从事保险行业的资格和许可,其于36类上注册“直通车”行为有恶意抢注的嫌疑。同时,根据被申请人已经启动的诉讼程序及相关证据亦明显可以获知,其恶意抢注“直通车”商标的目的在于获得巨额赔偿。

石刚在质证答辩意见中辩称,他从事保险行业工作二十余年,不仅本身具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两证(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且至今有效,而且在2003年成立的由本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大连兴泰保险有限公司具备有中国保监会核准颁发的《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他具备保险行业的资格和许可,不存在恶意抢注和索赔的行为。

根据石刚提交的证据显示,人保财险公司所属部门在2007年5月18日将“人保财险直通车车险管家”以图形加文字形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为6057025,注册申请未被审核通过,在1年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未被审核通过的申请号为6057025注册申请商标中去掉“直通车”三个字并略作改动后,于2008年11月12日在36大类、3601群组提交申请号为7052545\7052694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成功。

石刚认为,人保财险公司早在2008年11月12日前就已知晓保险条款特殊命名需商标注册,就已知晓在36大类3601群组中“直通车”商标已被注册,可是人保财险公司还以商标性质使用至今,这种无视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

人保财险称,早在2004年前已经开始使用“直通车”商标并用于业务宣传上,石刚因当时与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应当知晓“直通车“商标的存在和使用情况。同时,石刚无视2002年《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规定,于2004年8月抢先以个人名义在保险业务类别上申请注册“直通车”商标是明显的恶意抢注行为,现行保险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因此该商标应被撤销。

人保财险认为,通过该诉讼案件可以明显看出,被申请人石刚的个人注册行为不是为了合法使用商标,而是为了获得巨额赔偿,其注册行为存在明显的恶意行为。

阻碍人保集团上市

人保财险表示,经国务院批准,作为人保财险母公司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称“人保集团”01339.HK)在香港联交所及上海交易所整体上市。在此之前,石刚及九星公司借人保集团在香港上市聆讯之前的时机,通过召开新闻会方式恶意炒作诉讼案,是滥用诉讼权的行为,其实质用意就是引起社会各界的非正常关注,进而达到恶意索赔的目的。

石刚的直通车商标侵权诉讼还曾被人保财险认为影响了人保集团在H股的上市进程,但“直通车”商标是否要撤销至今还没有结果,而石刚诉人保财险侵权的民事诉讼也未作出判决。2012年12月7日,人保集团已在香港H股上市。

人保财险认为,由于石刚及九星公司的和恶意炒作,香港联交所多次要求人保集团对此案进行解释和说明,对人保集团的上市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也会对人保集团下一步在上海交易所的上市造成严重的影响。

事实上,人保集团公司是中国目前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全国下辖数以千计的分支机构,且该公司已经在香港上市。人保财险公司在其业务领域商标性地使用“直通车”注册商标,尤其是“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经中国保监会批复后,人保公司便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大量的宣传活动,并迅速占领了各地市场。

石刚对“直通车”注册商标的使用空间受到严重侵害或侵占,其拓展市场发展的空间、塑造品牌形象的权利受到了严重的抑制,扼杀了保险行业的创新,其合法权益被粗暴践踏;因此,商标权人不能充分自由地行使合法的商标专用权,商标的经济功能无法实现。

商业保险的理财保险范文篇10

目前我国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合作可以在三个层次上层开:(1)较浅层次的普通业务合作。银行将券商视同接受贷款的普通企业客户与之开展同业拆借、资金清算等信贷业务;(2)在业务分工基础上的深度合作。银行和券商利用各自的优势,将业务进行分拆和组合,通过现有业务的重新整合或金融创新,形成密切的分工合作关系:A、银行转帐。银行和券商的电脑系统通过联网,完成投资者保证金转账、托管和相关信息查询等业务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等远程交易方式方便地将资金在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和证券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互相划转。目前大部分券商均已开展此项业务;B、银证通。投资者只需凭有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就可以开户买卖股票,客户储蓄帐户即是股票清算账户,客户从开户、买卖、存取款、查询到消户均无须到券商处,可以直接通过银行和券商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操作;C、开户。券商的网点相对比较集中,数量也较少,而银行则具有点多面广的优势,券商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股票开户,可以将业务辐射到没有营业网点的地区,对网上交易等业务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3)通过股权交融的集团化合作。券商与银行相互参股或者直接在组织结构上进行重组,如中信、光大、招商等金融集团。

具体来讲目前促进银证合作的对策:

1.商业银行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高效的异地资金汇划服务,满足证券市场资金流量大、汇划要及时的特点,同时也可优化负债结构。从动态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的发展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即资本市场的分流会引起社会公众存款(对公和储蓄存款)的减少,而在银行证券清算的体制下,流向资本市场的资金又会流回银行,所以银行的同业存款增加,问题的关键是商业银行能否抓住机会,目前我国上市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主要通过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与交割完成。证券交易所和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证券公司就成为证券发行和交易资金的集散地,按《证券法》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商业银行能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三级资金清算,就可实现储蓄存款和同业存款的相互转换,使资金此进彼出,保持相对稳定,沉淀的清算资金和此业务带来的派生存款,将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头寸,获得大量的低成本负债,带来可观的收益。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上,商业银行可以为证券承销提供匹配服务,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点为证券公司收缴发行资金,远期银行还可以分设投资银行业务部或者成立控股投资公司,为企业改制、上市、资本运营、公司理财服务。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针对证券公司要求保证金账户必须与其自营账户分开的规定,进行创新,推出银证通等金融工具,通过银行的委托系统,借助于券商的席位,为股民提供开户、查询、清算、银证自动转账以及证券委托交易的服务。

2.基金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所有募集资金要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因而基金申购的办理和基金持有人所得红利的发放都需通过托管银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新的证券投资资金将不断出现,基金品种将不断增加,商业银行作为证券基金的托管银行,资金和结算量必然大幅增加,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大量的无风险的手续费收入,还可以间接地开发资本市场上存款客户的市场空间。所以商业银行要把基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表外业务,认真研究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市场发展趋势,开发相关业务支持软件的开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也可以自行设立投资基金,这进一步拓宽了银证混业合作的空间。

3.短期拆借以满足券商对短期头寸的需求。证券经营机构因为清算资金在途或承销发行股票而造成短期的头寸不足,商业银行可通过短期拆借满足券商的这种需求,并借以优化资产结构。1999年10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泰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中信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同年10月28日,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安信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中国工商银行成功地进行了一笔国债回购业务,融入资金用于基金安信的投资运作。这是证券投资基金首次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标志着《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已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截至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以及股票质押融资,解决短期资金余缺,已经成为银行间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者,2000年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净融入资金达到3989亿元,国有商业银行净融出资金5114亿元。同时我国券商总权益与总负债比不到1:10,相对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券商1:27的总权益与总负债比,尚有相当大的融资空间。

4.搭桥贷款。对于一些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或者准备配股的上市公司,因为其项目已经立项,开工在即,但是通过证券市场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到位,这时券商为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作为股票的承销商或者推荐人,以自身作为担保向清算资金的清算银行提出向拟上市公司或者拟配股、增发新股公司发放搭桥贷款,银行为了稳定清算业务、同券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上此类贷款有券商担保或者投资银行用自有资金也提供融资服务,风险较小,所以也愿意发放此类贷款,但其用途仅限于项目的前期投入和资产重组。投资银行是高扛杆金融机构,搭桥贷款可以有效解决券商在拓展投资银行业务中的资金需求。目前银证合作拓展搭桥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净资本额达不到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禁止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证券公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5.银行合作,拓展杠杆融资。在券商的指导下,可以探索收购公司以购并后的资产及其收益作为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来筹集购并所需的资金。目前商业银行还不可以直接参与信托投资和股票投资业务,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和投资银行合作,开展项目融资、企业财务顾问、资产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通过投资银行拓展项目融资,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分阶段、分批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能源、交通、市政设施提供融资。

6.银证合作推进资产证券化。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是银行开始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因为银行核心存款增长的速度远远低于资产市场发展的需要,银行就通过转移表内资产或者主动负债,通过资产或者负债的出售与购买来主动地经营资产负债表,改变资产负债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表内资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重要工具,截至1998年底,美国有35%左右的消费信贷余额已经被证券化,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小企业贷款、设备贷款等,同时国际融资总额中80%是通过各种有价证券融资的,金融衍生工具品种越来越多,银行信贷资产也逐步走向证券化,使得银行贷款、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结并交叉在一起。我国资产证券化也在逐步启动,可以积极探索以消费贷款和房地产、大型成套设备等贷款抵押品及其收益作为担保,进入直接融资市场发行证券,降低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住房贷款证券化,这是其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必然要求,因为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达15~30年,而目前我国储蓄存款7万多亿,可大部分都是5年期以下的存款,银行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和房贷长期性之间矛盾突出,根据国外经验,当该项贷款余额占银行信贷总资产的比重超过25%时,银行将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证券化是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流动性的最佳途径。目前我国没有信贷二级市场,贷款在银行之间的转让很困难,随着我国房改的深入,个人住房贷款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将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和证券公司合作,积极探索以抵押担保证券、抵押转支付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等方式把抵押贷款标准化、证券化,以证券交易方式转让贷款债权,借以增强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2)不良资产证券化。券商可以发挥其投资银行功能,充当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财务顾问,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信用增级等前期准备工作,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设计。

7.银证合作,通过资本市场补充和充实银行资本金,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弥补资本金不足问题;(2)发行长期资本债券,增加附属资本,改善资本金构成;(3)发行短期债券,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4)银行委托证券机构承销大额定期存单,推进存款证券化。这样通过主动负债,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供求、资产负债的数量与期限可以有效匹配,削弱资金来源的波动性和支付压力,降低经营风险。

8.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出台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部分机构投资者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股票质押贷款流动性强,贷款规模受券商资本金比例的限制,风险小、收益稳定,而且利于商业银行和券商建立合作关系,所以商业银行应该支持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上市的自营人民币普通股票或者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

9.其它,银行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与期货商合作,积极开拓面向期货商的和融资;以获得证券承销资格、具有资本市场业务权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桥梁,银证在债转股、股权转让、拍卖、上市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关于银保合作

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对商业银行的保险存款形成了巨大的冲击:(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原先只能存入银行发展到可以购买国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入市;(2)保险公司采取由总公司集中运用资金的方式,要求加速归集各级保险机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保险资金停留银行的时间大大缩短;(3)保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普遍采取了以各商业银行营销保险业务的比例确定保险存款留存各行的比例。同时,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竞争的加剧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得传统业务盈利空间收缩,迫使银行必须积极发展保险等中间业务,这也是商业银行服务客户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因为一方面,具备参保意识的客户希望能够便捷地办理保险手续和交付保费,而这一点通过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就可以实现。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发动信贷客户参加保险,可以减少贷款本息损失、防范信贷风险。

从客观条件上看,银保合作的时机也基本成熟:(1)保险市场正处于高速成长时期,保费年增长率在30%以上;(2)由于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不断得到证明,保险法的广泛宣传,利率的下调和利息税的开征使得人们购买储蓄保障型和投资保障型险种的积极性不断提高;(3)保险法规定企财险只能由保险公司或者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机构办理,保险营销员不能办理企财险,保险公司也不能向个人支付企财险手续费,这为商业银行发展保险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4)由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业务量猛增,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人员尚不足以满足保险业务的开展,因而保险公司通过委托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其代办处或者点的名义保险业务可以弥补这个不足。截至目前我国已有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其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银行)都有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合作的范围包括按揭贷款保险、信贷保险、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

目前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是:(1)商业银行与保险业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关系,双方对增加收益、争取存款、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增强竞争实力等方面的意义认识不足,保险公司更多的是把银行定位于重要的资金代收渠道和依赖银行发展客户,导致了对相关业务的忽视,比如长期就未把保险业务放在主体业务之内;(2)商业银行在银保合作业务开展上消极被动,缺乏一套激励机制,少数银行员工利用手中掌握的行内客户资源和业务手段,私自办理保险业务,手续费被员工个人拿走或者在小范围内私分,有的基层行办理业务由行里组织,但手续费不入帐,集体瓜分;(3)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普遍缺乏必要的保险业务知识和营销知识,对保险法规、准则和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精算知识缺乏了解,对保险产品的功能、特点、标的勘测、操作规程和营销技巧等知识掌握不够,无法根据客户的特点推销保险产品;(4)商业银行未能根据保险法规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功能进行金融工具创新;(5)以往银行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财产险,而寿险业务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财产险具有法定保险的性质,主要面向单位,加之费相对较高,因而其业务额大大超过寿险。而寿险则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客户自主选择的余地较大,不易于推销,且其面向个人的险种一般只侧重于意外险和养老保险,市场的现实需求不大,因而成为银保合作保险业务开拓的“瓶颈”。

目前促进银保合作的对策:

1.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信誉、人才、技术、网点和资金优势以及广泛的客户资源和业务资源,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保险等业务,保险公司收付费,拓展表外业务。银行通过开展保险业务能从保险公司赚取佣金,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佣金将有可能成为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使银行能大量回收网点建设成本。银行通过与保险业开展合作,能扩大并稳定银行自身的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可以起到提高竞争力与扩大发展空间和领域、支持核心主业发展的作用。同时双方在消费信贷等领域的合作,使保险成为银行化解一部分贷款风险的有效手段。在将来我国放松混业经营限制后,为银行发展自营保险业务提供人才、业务和制度等方面的储备。

2.商业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在资金拆借、推出保险贷款新产品等方面的合作,可以优化资产结构,开拓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空间,大幅度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经营效益。

3.银保合作拓展保险业务时,要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合作中的手续费费率、保险存款留存比例、业务统计制度、成本核算办法以及其他服务项目,互惠互利,在合作中实现共赢。商业银行要建立起保险业务的内部激励机制,建立保险手续费收入和营业费用支出、个人收入挂钩的办法,从费用支出机制和个人收入上推动基层行大力开展保险业务。建立行内协调、各部门联动的保险业务组织管理体系,使此项业务与其他业务相互带动、相互促进。商业银行可以从多渠道引进保险专业人才,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借助其力量培训本行从事保险业务的员工,从人力资源上保证银保有效合作。

4.商业银行可以扩大保险业务的品种,把企财险和储蓄保障型、投资保障型寿险列为发展重点;继续加强为保险公司和客户的服务,在代收保费的基础上,把服务项目扩大到代付保险金、子女教育婚嫁保险金等;开发信用联接型保险产品,比如可以与寿险公司合作,推出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允许商业银行的寿险单作为贷款的权利质押凭证,借以达到既发展消费信贷服务,又促进保险业务的“双赢”目标,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与信用卡有关的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为信用卡持有者提供免核寿险保单,持卡人可用信用卡支付保费;可以从企业理财、个人理财业务的角度,结合本行业务对保险业务进行组合包装,以“套餐服务”的形式推出更多的保险产品。

5.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合作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比如可以探索推出保险贷款。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如果借款人失去了清偿能力,银行根据贷款5级分类确认为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代偿本息。这种贷款担保方式与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相比,在发生贷款损失后,银行更容易从第二还款来源收回贷款,所以能更好地满足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要求,这是在保险业务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领域内的工具创新,有利于商业银行保全资产、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不良贷款、提高商业银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拓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银保可以积极合作,进行业务创新,比如对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对抵押人出现意外伤亡丧失还款能力的人寿保险、对借款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因素而不能履约借款合同的保险,尤其是履约保险等都是很有前景的业务。

三、关于银行与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

1.银行与财务公司的合作。我国的财务公司主要为企业集团服务,负债业务以接受定期存款和拆入资金为主,同时也发放贷款、从事证券业务、进行外汇买卖、提供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业务。从业务范围看,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近几年,大型企业的集团化组建带来的资本聚集效应,以及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强化了公司资本从银行业的游离程度,更多的大型企业集团将逐步建立财务公司,取代一部分银行业务。但是,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由于其内部治理结构复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和销售货款回笼等对银行的结算业务产生了更大的需求,尤其是随着经营风险的增大,企业集团将资金从下属公司逐步集中到总部,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资金实行集约化管理,商业银行以其结算网络和结算经验的优势,可以与财务公司合作,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核算管理体系。同时,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大型企业集团对以存贷款为主的传统金融业务的需求呈现下降趋势,而对以项目融资、债权保理、法律顾问等知识密集型投资银行业务需求上升,商业银行必须从简单的信贷服务转向综合性的公司理财,发展技术密集型的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财务公司的特点进行创新,在标准化管理的前提下,量体裁衣,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1)集团账户的建立。当企业集团总公司与下属公司都在同城,企业集团总公司设立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和下属公司在分行分别开设账户,财务公司的账户可以反映所有下属公司账户余额,下属公司使用本公司帐户的资金受到财务公司账户余额的制约,这种方式可以使集团随时把握所有下属企业资金的状况;(2)公司的异地网络结算。这种方式适合于企业总公司和下属公司不在同城,总公司下设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异地下属公司均需在商业银行开设对公账户,财务公司需将异地下属公司的资金及时回调总部或者向下属公司拨付资金时,可通过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网络进行,商业银行要保证异地结算的快捷、安全、可靠:(3)商业银行可以协助大客户建立系统内部银行或者财务公司,构建集团内部虚拟资金市场,建立起规范的内控制度,彻底改变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对集团资金的无偿占用,强化其内部资金的集团统一管理,为财务公司及其集团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从源头上与财务公司加强合作。从财务公司角度分析,由于财务公司不是当前直接融资投资热点,其增资扩股难度大,难以及时募集到合适的股本,通过与银行合作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克服这一问题;(4)有的企业集团甚至可以将财务管理业务以多种形式外包给银行。银行也可以积极利用自己的优势,作为外包商,承包公司财务资金业务。因为金融领域的一大外包业务是公司财务资金外包业务,将公司的财务资金部门或者部门的财务、现金和资金管理中的一部分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外包给银行管理。银行职能从存贷中介职能向投资理财职能转化。公司充分利用银行的规模优势有效管理财务资金,可以精简机构,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经营的灵活性和银企之间信息的对称性,进而促进金融交易的发生。

2.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商业银行要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是分散银行风险,而不是完全接受银行风险以使银行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获取稳定的收益,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目前我国担保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所以放大倍数应该控制在10倍以内,再担保放大倍数可大于担保放大倍数,以后随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担保业的不断成长,可以逐步提高放大倍数。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以市场方式决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避免全额担保,对目前商业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的做法,人行应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放大倍数和业务开展上积极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信用担保机构在选择协作银行时可多选几家,择优合作,以增强银行间的竞争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可以在合作中积极进行业务的创新,比如可以合作进行贷款授权信用担保,即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企业可以直接到协作银行办理手续,协作银行按规定直接受理承办贷款授权信用担保有关手续,自主决定放款,然后由担保公司追办担保手续,借以有效地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担保手续,提高担保效率,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商业保险的理财保险范文1篇11

2008年接踵而至的自然灾害让中国部分地区的经济和民众生命财产损失惨重。而对承担社会保障职能的保险业却冲击有限。究其原因,除了中国远低于发达国家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之外,更大的原因在于,重大自然灾害的低概率、高风险和不确定性,让一般的商业保险无力跟进。

目前中国救灾的主要方式是靠民间捐助和财政兜底。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巨灾保险体系长期缺位,至今尚无实质性进展。而这,本应该是巨灾救助的主力方式。

不足一成的赔付率

年初的南方雪灾,保险赔付不超过2%。对于这次的震灾,保险业专家郝演苏估计,最多不超过10%。且主要是寿险赔付。

业内分析认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寿险的赔付取决于伤亡人数、投保比例及投保金额。由于震源在比较偏远的乡镇,投保比例及投保金额都比较低,虽然伤亡人数巨大,但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付责任依然有限。资料显示,四川寿险占全国的5.2%,产险占4.3%。震源中心阿坝州的保费只占四川的0.17%,其中寿险保费为零,意外和健康险也不到45万元。两大重灾区德阳和绵阳合计的市场份额也不到10%。

申银万国余斌则认为,平安、太保、国寿三家保险公司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引起的赔付增加应该被视为一次性影响,并不会影响保险公司长期盈利能力。

由于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同时承担了小概率的灾害事件,所以汶川地震这类巨灾将会导致当年的赔付剧增,引起利润波动。国际上通常在巨灾过后,保险公司都会提高费率建立更为充足的偿付能力。从国际经验看,保险股在灾害发生后短期股票价格承压而后会逐渐恢复,甚至会有更好的表现。

不可抗力与保险免责

5?12四川汶川震灾发生后,保监会紧急启动应急预案I级响应程序,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保险等数十家保险公司也纷纷启动应急预案,开通绿色理赔通道,方便查勘理赔。

据了解,财险和寿险对于地震的损失保障有很大不同。财险一般分为基本险、综合险以及一切险,从目前保险条款来看,基本险、综合险一般不保地震,一切险有所涉及,而意外险、寿险一般将地震列为保障范围。在所有的意外险和寿险产品中,地震都在承保责任内。

而在2001年10月保监会下发的《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保监发2001160号),放宽了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风险的限制。一些财产险中,“地震险”以附加险的形式悄然附加在家财险当中,地震附加险费率一般为主险的10%,投保者以房屋价值缴纳保费。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承保风险太大,保险公司一般不主动向客户推荐地震附加险。现有“地震险”也难发挥保障功能。2007年云南普洱地震给震中宁洱县造成29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而当地年度财政收入不足5000万元,虽然财政部下拨了2700万元救灾款,各地也纷纷捐助,但这远远不足以弥补地震损失,更不足以用于灾后重建。

专家指出,中国是世界上地震活动最强烈和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随着中国经济逐年增长和财富存量的持续积累,地震灾害对经济和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将不断上升。据测算,如果唐山大地震发生在现在,将导致6000多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根据世界著名的巨灾风险模型公司――美国AIR环球公司中国地震风险模型的测算,一场250年一遇的大地震,东部沿海一些特大城市仅可保财产而言,损失就可能达到250亿美元左右。

巨灾保险再升温

保险专家郝演苏认为,年初的南方雪灾,保险赔付不超过2%,汶川地震的保险赔付率也不会超过10%,且主要是寿险赔付,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郝演苏认为,高质量、高效率的防灾救灾需要构筑四道防火墙:第一道是依靠民间个人的力量来承担、消化风险;第二道依靠商业保险转嫁风险;第三道是依靠国内外社会的救助;第四道、也是最后一道防线才是政府的财政兜底。

其中第二道防线的构建需要政府施以援手。即由政府财政来对巨灾保险进行安排,或是给予税收优惠,或是给予商业保险公司财政补贴、给予投保人保费补贴,或是成立巨灾基金等等。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刘新立认为,灾害中应该有保险的身影。

从短期来看,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灾后救援工作,有利于向消费者传递保险理念、树立保险形象,这对保险业来说十分重要。从长期来看,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政策性巨灾保险的研究与运作,如在有政策补贴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对承保和理赔展开研究;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商业保险公司可以积极研究费率拟定和产品开发等。

商业保险的理财保险范文篇12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本来就比较困难,而此时施行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对主要以车险业务经营为主的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也将无疑是雪上加霜,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产品差异化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机动车商业保险在各保险公司将实现差异化经营,这种差异化包括条款的差异和费率的差异,条款的差异体现在保障范围上存在不同,而费率的差异则直接体现在保费价格的不同。产品的差异化特别是费率的差异化将直接影响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与发展。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由于保费规模小,服务水平一般,本来就无法于保险市场中的大公司抗衡,如果在费率上再存在差异,将更难与大公司竞争。

(二)竞争更加激烈

由于产品的差异化,特别是费率的差异化,将直接影响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市场竞争,进而影响车险市场的竞争,再进一步将影响整个财产保险市场的竞争。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不可能随时调整费率标准。因此,主要依赖车险经营的各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在费率既定的条件下,通过其他方式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而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比较单一,大多是依靠提高中间成本的方式争取市场份额,这将直接增加经营成本,给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带来更大的负担。

(三)经营管理难度加大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也会因费率厘定和市场竞争的原因而趋薄,甚至亏损,这将导致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发生支付困难,经营状况会因此出现恶化。保险公司如果仅通过增加竞争成本的方式,试图改善恶化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进一步恶化。不过不能及时扭转局面,保险公司的经营将出现长期性的恶化,进而只能被收购或兼并。

(四)保险监管对经营的压力

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重点已经转变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险公司的经营如果出现问题,其偿付能力肯定也会出现问题,如果达不到监管机关的最低要求,保险公司的经营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轻者限制部分产品销售,重者会责令关闭相应机构,更重者可能会被勒令退出市场。监管机关也正在研究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监管方面的变化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巨大的压力。

中小保险公司应对举措

面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严重影响,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要积极应对,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影响带来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在应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市场变化,制定符合自身条件的应对措施,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科学合理厘定车险费率

中小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分析业务风险,结合公司的发展方向,科学厘定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费率。费率厘定是否科学,将决定公司短期内的经营结果。如果费率厘定的过高,将直接影响产品的销售,如果费率厘定的过低,又很难控制承保风险和经营成本,同时,费率厘定后需上报监管机关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使用,且需严格执行,费率厘定不科学,经营一旦出现问题,短时间内是无法调整费率标准的。因此费率的厘定一定要科学慎重,如果可能,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可以互相参考和借鉴。

(二)加大非车险的支持力度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车险业务的经营肯定会更加艰难。公司要发展,一定要摆脱对车险业务的依赖,可以通过加大非车险的投入,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实现公司业务结构的均衡。但是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公司坚持不懈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通过不断地培训和市场开拓,提升公司的品牌和培养非车险的专业人员,经过长期的积累和沉淀实现非车险业务发展。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不但可以增加公司的利润,同时为车险业务的发展创造足够的空间,保证公司长期稳定经营。

(三)审慎公司经营思路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从总公司到分公司都应该重新审视自身的经营思路,规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经营战略,科学、合理地制定总分公司的经营目标。特别是总公司在给分支机构下达经营任务时一定要科学合理,符合市场规律和分支机构当地的市场环境,不能为了盲目追求规模或利润,下达不切实际的任务目标,而分支机构为实现总公司下达的经营任务,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加剧市场竞争方式来争取生存的空间。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为实现过高的经营目标而做出的扰乱市场秩序和加剧市场竞争的行为,才能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营造一个良好地内部和外部环境。

(四)专业化经营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在自己擅长的领域进行专业化经营,即使是在车险业务中也可以就某一类车险业务领域实行专业化。通过专业化经营,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绕开激烈的市场竞争,通过在自己擅长的领域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开发更符合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提供更有特色的服务项目,逐步树立品牌形象,扩大保费规模,并由此带动其他业务的发展。

(五)提升服务水平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除了要注重产品的销售外,更应注重服务水平的提升。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搭建客户服务平台,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贴心服务,客户服务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成本,而且见效较慢,但是只要坚持不懈,肯定能够实现用服务留住客户,用服务争取客户,用服务换取业务,用服务换取利润的目标,这才是公司发展的最佳途径。

(六)不断创新

创新是企业生存发展过程中永恒不变的真理,保险行业也需要不断的创新,无论是产品还是服务的创新,都可以为企业赢得发展的空间和机遇。中小财产保险公司正是由于小,在创新机制方面可以更加的灵活,只有通过不断地创新,不断地与竞争对手形成差异,才能更好的生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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