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主义的好处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3-11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篇1

要:消费者运用民法中的欺诈理论进行的事后救济方式,以及经营者被要求在一些具体合同领域履行告知义务的事先预防方式是当前在消费者合同中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均衡的主要路径,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事实。在继续完善事后救济路径的基础上,应继续增大国家力量的介入,使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可诉性,逐步建立起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一般性告知义务为中心,由具体合同明示告知内容组成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

关键词:消费者合同;信息均衡;知情权。

onrealizationofbalanceofinformationinconsumerscontract———fromtheperspectiveofthecivillawabstract:consumersshouldusethefraudulenttheoryandbusinessmenshouldberequiredtocarryouttheinformationalobligationinsomecontracts,whichisthemainwaytoachievethebalanceofinformationinconsumercontractsbetweentheconsumerandbusinessman,butthatcannotthoroughlysolvetheproblemoftheimbalanceofinformation.thereshouldbeanimprovementovertheremediesafterthedamage,andatthesametime,theconsumershouldbeabletoachievethebalanceofinformationbymeansofsuit.greateffortsshouldbemadetoconstructthesystemwhichshouldincludethegeneralinformationalobligationofbusinessmenandtheinformationinsomeparticularcontacts,andhowever,allofthemneedtheinterventionofthepublicpowercontinually.

keywords:consumerscontract;balanceofinformation;righttoknow.

一、问题的提出。www..cOm

信息均衡针对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力图通过行政、司法、立法多种手段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均衡,从而保护消费者利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均衡有着复杂的发展过程。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消费者应当主动获取消费信息,经营者没有提示和告知的义务,这种方式称为“买者自慎”。如果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未对格式条款说明等情况而遭受损失,只能自己承担,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变得日益重要,国家力量逐渐介入,首先受到限制的是各类欺诈行为,在保护方式上以事后救济为主,并辅以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其次对于格式条款则采取了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解释。国家力量的介入改善了消费者的处境,但国家力量主要在于事后救济。资本的贪婪使事后救济体系在发达国家一再遭到冲击,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实现信息获取的均衡,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开始在一些领域进行更有深度的干预,要求经营者负有重要信息告知义务。现代经济不仅有交易当事人的直接接触,更少不了各种中间人、中介机构,他们掌握着大量的信息,消费者须要从他们掌握的信息中评判是否与某个经营者交易,有第三人的好处显而易见,当然不利之处也同时产生,第三人的不实信息造成的危害并不比经营者差,因此保障第三人告知信息的真实性成为各国都关注的问题。

生活实践告诉我们,在我们这个时代,消费者处于绝对的弱势状态,经营者及其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于消费者而言如同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消费者根本不能凭借自己的力量揭开面纱。如何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实现信息均衡,应当成为被关注的问题。实现消费者合同中的信息均衡应当是多头并举,但本文仅从民法角度,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均衡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的方案。

二、当前实现信息均衡的路径及其评析。

尽管实现消费者合同中的信息均衡有着复杂的背景,但国家介入的深度和广度的持续增强是贯穿其中的主线。根据国家干预方式的不同,对国家因虚假信息导致损害发生后的介入,可以称为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对国家强制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使其预先了解的方式,可以称为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被动的事后救济和主动的事先预防两条路径的综合作用是当前各国实现消费者合同中信息均衡的主要方式。

1.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

信息提供者主要有经营者以及第三人,不论是经营者还是第三人都可能对处于信息劣势的消费者产生欺诈。为了更好地发挥事后救济路径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作用,在制定法中对于可能构成欺诈的因素予以明示成为一种常见方法,例如在欧盟《2006年关于误导和比较性广告的指针》中对于误导性广告须要考虑的因素予以明示;在法国的《消费者法典》第二编商业实践行为(commercialpractices)中对于误导性行为明令禁止;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的《消费者法律救济法》中对于欺诈行为明确规定。

在法律适用上,德国主要是通过运用民法典中对于错误以及欺诈制度的规定来实现事后救济。一方当事人在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时,如果表示的内容发生认识错误,表意人可以主张撤销,但要向相对人赔偿由于对其信赖而支出的信赖利益(消极利益),但信赖利益不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履行利益。欺诈则是由于相对人或第三人诱导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并由此诱导而作出意思表示,表意人可以主张撤销,受到欺诈之人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对方有过错)。在欺诈中还存在着第二种情形,即相对人沉默,沉默一般不构成意思表示,除非双方之间有特约。在相对人沉默的情形下,如果相对人有告知义务,则因其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对方陷入错误,并基于此错误作出意思表示,从而构成缔约过失,表意人可以主张撤销。在法国法中如果利用了沉默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不告知,则构成法国法上所说的“被利用的错误”[1]。

在英国和美国主要通过“误述”

(misrepresentation)制度加以解决。误述理论可以概括为“一方当事人不得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虚假的陈述,从而诱使另一方当事人与之订立合同”[2]。在这些国家一般不认为告知是须履行的义务,如果是主动告知则须要清晰明确,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因疏忽未能明确告知不能作为免责条件。同时沉默不能视为误述,除非行为人有向对方当事人告知的义务[3]。

2.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

经营者告知义务是实现信息均衡的主动性措施,通过法律规定或判例确定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信息应当采取明示的方式使消费者知悉。不论是一般性的先合同告知义务还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如果妥善地实施都可以稳妥地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实现信息均衡,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但经营者告知义务与一般性的先合同告知义务还是有区别的。从性质上看,经营者告知义务应当是法定义务,而一般性的先合同告知义务则不一定是法定义务;从适用范围上看,一般性的告知义务是先合同义务,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则是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均可[4];从责任角度看,一般性的告知义务产生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在实现方式上,如果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而一般性的告知义务则不会有这样的要求,只要是一方所掌握的信息不足以危害合同相对方的决定就没有告知的必要,且相对人也没有相应的请求权来主张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因此一般性的告知义务履行与否在于告知义务人,而不在于相对人。

经营者告知义务实现的方式正如梅迪库斯所言:“正确的做法是通过规范性的方式来设立信息义务:法律必须对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时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信息作出规定。”[5]如在《德国民法典》第502条中明确规定了提供有关现金价格和分期付款价格的信息义务;在英国则主要通过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合同中存在大量法定揭示义务的规定来实现,例如1985年《公司法》和1974年《消费者借贷法》中的法定揭示义务。

消费者合同中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不仅应当存在于合同的缔结阶段,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应当充分贯彻合同有机理论,从缔结合同起到合同生命终止的全过程都存在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该理论强调合同的生命不是在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后即消灭,而是认为合同的生命直至产品的保质期届满、服务的保质期或目标已达到为止,将我们通常认为的合同消灭时间拖后很多,因此经营者告知义务就不能仅局限于合同订立中、履行中,还应当在履行后。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体现的就是在合同生存的全过程都要进行告知。

3.对于两种路径的评析。

(1)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在实现信息均衡上逐渐取得一席之地。现实的残酷性不断地迫使立法者通过法律为经营者设立告知义务,并加强了对经营者的监管。包括德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典中规定了一些具体合同的告知义务,同时还通过大量的判例实现了告知义务的实践操作可行性,并形成一些公认的规则[6]。英国由于强大的自由主义传统,并没有规定须揭示重要事实义务的一般性规则,但通过在一些成文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达到了对于信息弱势方保护的目的。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的第3条明确了经营者的努力说明义务,但该义务并不具有产生消费者知情权请求权的可能,同时也不能产生因不告知而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仅能通过该法第4条关于不正当劝诱的撤销权的规定实现信息均衡[7]。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时代,美国通过新的立法对以金融衍生产品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以及对于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责任追究都反映了立法者意欲扩大告知义务的可能适用范围[8]。

(2)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仍是实现信息均衡的主要方式。尽管以上所列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主动性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但从路径选择看,基本上还是以事后救济为主。这种方式可以推动参与交易的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反映了各国对于自由主义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认可,同时也反映了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尊重。

但该种方式也存在着由于只能等到损害发生之后才能实施救济而导致社会成本上升、社会整体效益下降的问题。

(3)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实现方式存在局限。尽管在《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有获得足够资讯的主张[9],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也增加了政府对于消费信息的通告,但以上方式均要求行政机关在消费信息披露方面的作为性义务。“这种义务能否得到实际履行取决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积极、高效、廉洁等因素,这时行政执法者就特别趋向于实现国家利益而非公众利益或容易被非法经营者俘获。”[10]因此即使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国家干预在实现消费者合同中信息均衡方面的作用,但在实现方式上必须改变单纯依赖政府履行其作为性义务,而在维持政府履行作为性义务的基础上,增加消费者主动实现信息均衡的手段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三、实现信息均衡的应然路径。

事后救济路径对于实现信息均衡所能起到的作用已经接近极限,但在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的工作却远没有完成,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在继续妥善适用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事先预防路径。换言之,国家干预的力度要加大。国家的干预并不是国家直接进入市场干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合同,而是通过间接方式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均衡。

国家间接介入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一是赋予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请求权;二是使经营者告知义务一般化,使其成为经营者的一项对应于消费者知情权请求权的基本义务;三是尽可能将具体合同中的经营者告知义务内容具体化。

1.消费者知情权的可诉性。

可诉性决定了经营者告知义务变成一项可以被请求的义务。消费者不仅可以通过国家对于具体合同的明确规定知道其应当且必须了解的信息,同时还可以直接请求经营者告知其希望了解的其他信息。只要请求告知的内容没有侵害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其他人的人身权、国家秘密等内容,经营者都有义务回答。如果经营者不予回答,消费者可以向准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主张自己的请求权,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许有人认为这种做法增加了经营者的成本,并且经营者会将增加了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使消费者成为最终的受害者。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排除必要性垄断外,在同一市场内,参与交易的经营者会有若干家,如果其中一家将因消费者知情权请求权的行使而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其必将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加之目前信息流动速度之快,足以使一家失去消费者信任的企业失去当地市场。这种退出只会使其他参与交易的经营者更加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请求权,从而履行好自己应尽的告知义务。从较长的时间段上看,这种规定实质上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使交易变得更加顺畅。

2.经营者告知义务一般化。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在抽象层面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而不适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具体的告知义务。应当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中基本法的地位,经营者具体告知义务则可分布在与消费者有关的具体合同中,这样在法律体系中可以形成逻辑严密、体系内相互支持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

这样的体系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可以在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按照法律规定处置;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也可以通过体系内的法律解释使问题得到解决,而不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

3.经营者具体告知义务内容的明确性。

立法者推定经营者具有信息优势,如果不进行告知将会使消费者处于不利的状况,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要求经营者必须承担告知义务。立法者应对于重要且必须履行的具体告知义务内容在法律中予以明示性规定。鉴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已经成为制订法律的基础,因此通过明示方法规定各种类型经营者的具体告知义务内容只能是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人的认识能力可以预见到经常性进行的交易行为的主要内容,因此对于经常性交易的信息优势方规定明确的告知义务内容是可能的。例如在保险法中对于当事人双方的告知义务规定,在合同法中对于具体的合同中某些告知义务的明确规定。

实现信息均衡的事先预防路径是以法律父爱主义思想为理论基础的,但这并不影响在整个经济领域奉行自由主义精神。罗尔斯在论述正义两原则时,明确指出作为第二原则的差异原则,可以在经济上帮助弱者,使其获得均等的机会[11]。消费者在罗尔斯的意义上也应当是经济上的弱者,因此国家通过间接介入扶助消费者并没有影响市场经济的自由本质。即使认可了经营者告知义务作为一种可以诉讼的作为性义务,也需要消费者的请求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消费者并没有处于消极的被保护地位。

基于以上阐述,将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以事后救济路径为主、事先预防路径为辅的方式转变为事后救济路径与事先预防路径共同作用于消费者合同领域,在稳定事后救济的基础上突出事先预防在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均衡方面的积极作用,这种制度设计对于实现消费者合同中的信息均衡应当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案。

四、我国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的路径分析。

以应然性的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的路径为分析框架对我国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的路径进行分析,找出不足之处,为其更加完善打下基础。

1.我国实现信息均衡路径的现状。

我国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均衡的实现主要通过以下制度:一是民法中的欺诈制度;二是消保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三是格式条款的制度;四是在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告知的具体内容;五是明示消费者的知情权。以上各种途径也可以归纳为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与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

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目前是我国实现信息均衡的主要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使经营者预见到隐瞒与虚假陈述的后果而产生压力。从民法角度看,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主要是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的互动实现,尽管对于《消保法》属于民法还是经济法尚有争议,但一般认为是民法,相对于民事基本法,《消保法》应当属于特别法[12]。从方法论角度看,如果它们规定的内容相同,则《消保法》

优先;如果《消保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充分,则应适用普通法的规定。例如:当消费者在购物或接受服务过程中被欺诈,由于《消保法》中没有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因此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于欺诈的规定,并结合民法理论来处理。消费者可以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同时为了更充分地保护被欺诈之人,消费者可以依据《消保法》第49条要求惩罚性赔偿。

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则是一方面要求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提供重要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够清楚明白地消费,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中某些具体合同中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以及《消保法》中关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则通过授予消费者知情权,使其主动地探寻消费中的信息,以达到对自己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

2.我国实现信息均衡路径的不足。

我国当前正在进行发展方式的转变,从又快又好到又好又快,从主要是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到投资、消费共同推动经济发展,解决发展中产生的问题,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系列变化在消费者保护领域表现为消费政策发生了转变,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的信息均衡制度应当得到更为完善的建立。与我们的目标相比,现有的关于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方面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1)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先天不足。其一,尽管在《消保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并列举了大量请求的内容,但消费者如何行使知情权,在制度设计中并没有考虑。现实情况是消费者在受到不均衡信息的侵害后,只能采取向消协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事后救济的路径,消费者的知情权只具有权利宣示的作用,不能产生权利可实现的效果;与此同时,在基本法中列举如此之多的请求内容,姑且不考虑实现的可能性,仅从技术角度看也可以视为对于消费者权利的限制,尽管在诸多请求内容之后加了“等”的字样,但在缺乏司法或准司法保护的情况下,“等”字起不到请求内容扩大的作用。其二,《消保法》中宣示性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与罗列其中的各种具体告知义务并列,使《消保法》作为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的地位没有得以体现。在《消保法》中规定的经营者告知义务应当是抽象的一般性义务,它应当对应于消费者知情权。法律规定的几项经营者具体告知义务,从功能上看远远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从立法技术角度看,具体义务列举的好处在于明晰,不利之处在于易失全面。由于我国已经在一些法律中明确设置了经营者具体的告知义务,但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因此如何在《消保法》中找到与它们衔接的方法,使本应关联互动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不被割裂,进而发挥出体系的作用就成为立法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2)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有欠缺。欺诈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避免其因意思表示错误而陷入不利境地,但由于《消保法》中没有对于构成欺诈条件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民事法律中关于欺诈的规定。在《意见》第68条中规定了两种情形的欺诈:一是虚假陈述导致的欺诈;二是故意隐瞒所致欺诈。对于前一种欺诈从构成要件上看应当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后一种,产生该欺诈的基础是实施欺诈之人有告知义务存在,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没有一般性告知义务的规定,加之对于经营者欺诈的故意证明基本难以实现,因此对于隐瞒所致欺诈的规定在实现信息均衡的救济中难以达到效果。

3.我国实现信息均衡路径的建议。

基于以上阐述,在我国要实现消费者合同中的信息均衡,应当在完善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的基础上,逐步补足以实现消费者知情权可诉性和经营者告知义务具体化为目标的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

(1)完善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将民法上的欺诈理论移植到《消保法》中,使该理论更适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改变《消保法》作为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法在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手段上还须要借用民法规定的尴尬现实。鉴于我国民法理论中关于欺诈故意的证明对于消费者过于严苛,因此在移植的过程中,应当降低证明难度,对于经营者欺诈行为主观过错的证明应当采取客观化的方式,只要存在欺诈行为就可以推定为有过错,而不须要消费者再证明,使消费者更容易得到保护。同时应当建立独立的消费者撤销权制度,当消费者受到欺诈时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得到保护。为了使事后救济在实现信息均衡上对于经营者更有压力,应当对实施欺诈的经营者增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

(2)补足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其一,改变《消保法》中消费者知情权形同虚设的状态,使其具有可诉性。可以不用修改目前法条的内容,只要明示,当消费者在向经营者主张以上内容未能实现时,可以向有关机关主张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其具有可诉性,对《消保法》第8条中的“等”字,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在最大限度上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均衡。其二,在法律中应当明确经营者的一般性告知义务。由于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可诉性,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应当对于知情权划定边界,它的边界应当是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侵害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其他人的人身权、国家秘密等内容可以不告知。其三,为使法律能得到执行,应当设立相应的准司法机关,使其承担起消费者知情权诉讼的绝大部分内容。在修订《消保法》的同时,应当逐步完善与消费者有关的各项法律中经营者具体的告知义务,使它们与《消保法》中经营者一般性告知义务成为互相支撑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

五、结

语。

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均衡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通过由国家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使其在博弈过程中处于对等状态,从而实现对于消费者的保护。笔者也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论证了加大国家介入的必要性,认为在继续完善事后救济路径的基础上,应逐步建立起以《消保法》中经营者一般性告知义务为中心,由具体合同明示告知内容组成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并使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可诉性。

参考文献:

[1]牟宪魁。说明义务违反与沉默的民事诈欺构成———以“信息上的弱者”之保护为中心[j].法律科学,200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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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6.

[5]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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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山本敬三。民法讲义ⅰ:总则[m].解亘,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93.

[8]伍巧芳。《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述评[j].法学,2010(8):111.

[9]管斌。论消费者权利的人权维度———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j].法商研究,2008(5):61.

[10]赵红梅。经营者义务:对谁负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社会法理路[j].法商研究,2010(4):84.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

关键词:消费异化;危害

一、消费异化的内涵

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本·阿格尔看来,异化消费就是指“人们为补偿自己那种单调乏味的、非创造性的、且常常是报酬不足的劳动而致力于获得商品的一种现象”[1]。消费的本来意义在于为人们提供一种更满足更舒适的生活。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中的人们单调乏味、不自由,他们试图通过“自由消费”来补偿“不自由的劳动”——只要有钱,可以买到我想买的任何东西,可以做任何事情,只有在这里,人才成为积极主体。表面看来消费者是自由的消费,实际是厂商、广告商的意图的体现,因而实质上是“被迫性消费”,即使是闲暇的消费也是不自由的。因此,消费异化是一种“虚假”的自由补偿。

马尔库塞认为,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推行高生产、高消费的政策,通过广告制造出源源不断的“虚假的需求”去实现“强迫性的消费”。他说,“现行的大多数需要,诸如休息、玩乐、按照广告来处世和消费、爱和恨别人之所爱和所憎,都属于虚假的需要这一范畴之列”[2]。在各式各样的消费广告中,“当人们有了两个喇叭的收录机后,就刺激人们去购买四个喇叭的,继而又引诱人们去购买六个喇叭的……总之,它会想出新的花样,促使人们追求更新型的。”[3]这种“虚假的需求”,不断膨胀了人们的消费欲望,最终使人一直沉迷在商品的消费中,没有了精神上的追求,消费成为了一种无形受操纵的消费。因此,消费异化是一种对物品的无度的索取和占有。

弗洛姆描述了消费异化的表现:“如果我有钱,即使我对艺术没有鉴赏力,我也可以得到一幅精美的绘画;即使我不懂音乐,我也可以买最好的留声机;我可以买下一座图书馆,尽管只是为了炫耀之用;我可以买学问,尽管除了作为附加的社会资产之外这学问别无它用。我甚至可以毁掉买来的绘画或书籍,因为除了金钱损失之外,我一无所失。只要有了钱我就有了权,得到我所喜欢的任何东西并随意处置它们。”[4]佛洛姆认为消费异化中的消费可以表现消费者的社会地位和身份,起到一种“炫耀的作用”,同时,他感叹到:“在异化了的享乐形式中,我心中什么也没有发生。”[5]消费异化使消费者非理性地去消费,消费者不断地购买“无用品”,为维护资本主义的再生产以及资本主义制度创造了物质条件,使消费者误以为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才能满足他们的这种购买需求,从而更加依赖资本主义制度。因此,消费异化是一种维护资本主义统治的工具。

综上所述,消费异化指的是消费本来是满足人们需要的手段,却变成了消费的最终目的,消费者得到了“虚假”的自由补偿,在“虚假的需求”下对物品无度的索取和占有,把消费当作人生的唯一乐趣。消费者成为消费品的奴仆,人并没有真正感受到自由,也没有真正收获到幸福,更没有在物质丰富的消费社会获得全面自由发展。消费异化成了维护资本主义统治的工具。

二、消费异化的危害

(一)消费异化剥夺了人的自由

消费主义将所有人都卷入“虚假需求”中,使人们陶醉于经济繁荣的景象之下,沉浸在对物质的追求和享受之中,没有了对精神完善的追求。人们永远都处于对消费的饥渴状态中,无止境地追求高消费,使消费从手段变成了目的。消费异化中的商品失去了它的原有社会价值,消费并不是为了满足生理需求,在人们不断膨胀的消费欲望中,使消费者有限性的生理需求转化为了无限性的心理欲求。这种“自由地消费”,并非真正的自由,这种异化的消费活动,远远超过了欲望的层次。

(二)消费异化阻碍了人的全面发展

合理的消费形式能够发挥个人的爱好和特长,真正满足自身的消费需要,个人的消费是个性化、多样化的消费,消费者会感到真正的自由和幸福;异化的消费形式扭曲了消费者的消费价值观,“虚假的需要”使消费者趋向于满足物质享乐这唯一的目的,没有了精神上的需求,消费者抛弃了本真的自我,最终陷入委靡不振的精神痛苦之中,失去了真正的自由和幸福,阻碍了他们的多样化的发展。因此,个人只有实现自我的全面发展,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那么,也自然会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物质和精神财富越多,越能满足个人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个人也将更自由,也越会感到快乐和幸福,进而才能实现社会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个人类最终的目的。

(三)消费异化破坏了生态环境

为了制造出大量的“虚假的需求”,生产者就会想方设法保持较高水平的劳动生产率和加大消费领域的投资,在生产过程中尽量提高物质的舒适程度和美观程度,以便去吸引消费者的眼球。所以人们在资本主义的市场机制如广告操纵、商品装潢的刺激下去疯狂追求高消费。生产者为了满足人的各种消费需求,浪费了不必要的资源,同时也破坏了我们生存的环境。资本主义过度生产和过度消费对生态系统造成的生态危机,它直接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生态环境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四)消费异化间接地维护了资本主义道路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统治者不断地借助各种广告宣传技术制造出种种“虚假的需求”,人们被眼花缭乱的广告蒙蔽了双眼,再加上人的欲望是无限的,总是喜欢去购买各种新奇的东西,为了满足自己的这种需求就会不断地去消费,购买各种“无用品”,为资本主义再生产、转移经济危机创造了条件,使人们进一步依赖资本主义制度,间接地维护了资本主义道路。另外,由于生产者不断地制造“虚假的需求”,向社会提供了源源不断而又丰富的消费品,“使得工人与资本家欣赏着同样的电视节目,阅读着同一张报纸,甚至拥有同样牌号的小汽车……”[6]。消费异化改变了工人的意识,认为在劳动中的“单调乏味、不快乐”在消费领域都得到了“补偿”,从而瓦解了他们反抗资本主义制度的斗志,进一步增强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本·阿格尔.西方马克思主义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2][3]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篇3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意义及立法现状

(一)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意义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商业交易方法,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原有的市场之外建立了一个独特的无形市场,在消费者、企业、政府之间建立了更多更直接的联系。电子商务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候”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但也对传统商业贸易规则和法律法规构成了强大的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因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技术化、无纸化(电子化)使消费者更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根据全国消费者组织近几年的投诉统计,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引发的投诉,这几年在呈100%,甚至200%的幅度增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应对电子商务中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予以探讨,才能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循环发展。

(二)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立法现状

最早指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并担当国际框架制定的领导者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消费者政策委员会。1997年3月,OECD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召开的“全球市场的入口——消费者和电子商务”会议上,为达到消费者实际和舒适地利用电子商务所要确立和克服的课题分类,归纳为九点。在1998年的OECD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消费者保护的部长级宣言”、“关于全球网络中的隐私权保护的部长级宣言”、“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认证的部长级宣言”,在1999年12月9日的OECD理事会上,通过了“关于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保护的行动指针的OECD理事会劝告”。

美国电子商务起步早、发展快,相关立法也比较早。2000年,美国两院通过《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从联邦法的高度确定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

欧盟使用“信息社会服务”一词来概括各类电子商务活动。在1997年的《欧洲电子商务提案》中涉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但不够具体和完善。欧盟委员会2007年可能批准修订欧盟消费者保护法的计划,以赋予消费者更多权利,促进网络和跨境消费。欧盟消费者保护法修订后将着重协调欧盟27个成员国之间电子商务、国际销售以及旅游业,以赋予消费者更多跨境消费的权利。

在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内容一般比较简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为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尚有不足之处,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现实。

已出台《电子签名法》并未直接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明确规定。我国商务部正抓紧制定《消费者网上消费指导意见》,有关产品类电子商务网站服务规范和服务类电子商务网站服务规范也有征求意见稿,广东省《电子交易管理条例》有11条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占整个条例1/6。

从以上可以看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立法热点,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为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但尚有不足之处,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现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从立法上要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

1.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利

(1)安全保障权的进一步完善。在传统商务模式中,对消费者安全权的定义是经营者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缺陷,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告,并标明正确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产生的方法。在电子商务模式中,消费者安全权有着更广泛的内涵,除上述要求外,还要求网络经营者提供一个安全的交易虚拟环境和交易过程。

(2)知情权的进一步完善。在电子商务领域,由于消费者通过数据电文与经营者进行远程通讯联系,完全依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进行选择和判断,因此,消费者的知情权显得更加重要,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有基础上有所扩展和延伸。在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负有提供信息使消费者知情的义务。

(3)公平交易权的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即获得质量、价格、计量等公平交易条件。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不能因购物空间的改变和特殊而随意采用欺诈性价格或隐瞒商品及服务的真实品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仅能根据网上的商品信息自行判断性价比是否适当,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容易导致消费者受虚假信息蒙蔽而发生不公平交易。

(4)求偿权的进一步完善。在电子商务中,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责任承担主体及处理纠纷适用的实体法均变得特殊而复杂。电子商务交易的完成需要多个实体的参与,网络经营者违约提供与合同不等的商品或服务时,或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连线服务在网上不实广告,诱骗消费者购物时,都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求偿权。

(5)确认权的确立。在电子商务中,许多发件人担心自己发出的数据电文不能到达收件人的信息系统,因此,要求收件人在收到数据电文后发回确认信息。电子商务作为新型的交易形式,只有取信于广大消费者,才能真正具有广阔的市场和发展潜力。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应考虑赋予消费者获得确认信息的权利,以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需要。

(6)隐私权的确立。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个人信息很容易被商家和网络经营者收集和利用,而商家和网络经营者收集和利用这些个人信息时非常容易侵害消费者隐私权。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是当务之急,要树立消费者的信心,就要确保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购物交易有充分性安全保障。

2.电子商务中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为确保消费类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赋予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诸多权利的同时,对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提出全面的要求也必不可少。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的义务分为一般义务与特别义务。

(1)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一般义务。网络服务经营者首先要履行的法律义务就是遵从国家的各项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法定义务本身就是经营者的义务之一。

(2)网络服务经营者的特别义务。①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的义务。对于电子商店里提供的每一样商品,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都要对其信息作出详细的说明,要让消费者对商品进行充分的了解(其中包括对商品的文字介绍和图片介绍)。②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有质量保障,还要保证其以广告和商品介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的质量状况与商品实际的质量状况相符。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充分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状况,并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商品的瑕疵和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或明确的警示。能够在网上明示的,应予以明示,网上没有明示的,应当在实物交易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示。③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对电子商务消费者在互联网上个人数据及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非经用户同意,网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数据,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滥用、不泛用、不被第三者非法利用。

(二)确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市场准入制度、资格认证制度

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电子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电子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确立市场准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电子商务网站的开设在技术标准、设备容量、人员配备、经营项目等进行严格审查,并执行经营强制许可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网站颁发电子营业执照,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认证网上予以公布,供消费者查阅。同时,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等对电子商务网站的商业信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Internet以及传统媒体上予以公布。对一些进行商业欺诈,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撤销其电子商务营业执照。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发挥工商管理职能,创建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

(三)加强对电子商务中行业自律行为的立法规范

国际消联认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应是企业社会责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据此,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期将推出“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号召和引导行业、企业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己任,以诚信对待消费者,用优质的商品和服务服务消费者,做消费者信任的行业、企业。这项工作主要通过各个行业协会,对本行业的企业进行规范和引导。

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技术化、无纸化(电子化)使消费者更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特殊商业活动更需要行业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自律规则包括很多方面。如提供电子商务的证明材料,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者应提供完整的交易条件信息。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履行责任,应尊重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权的保障,提供安全的付款机制及交易环境,设置网上交易经营者的标志体系(如统一的商标),以便消费者辨别安全与良好的网站,等等。网络的自律可以实现更为有效的管理,从根本上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风险防范意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

(四)健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方便快捷、低成本的救济途径

1.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电子商务领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由于在电子商务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以及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对此应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诚信原则来分配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将电子商务包括在内。

3.设立处理小额消费争议的简易司法程序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篇4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新农村

[作者简介]涂霖养,中共龙岩市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龙岩分院行政管理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副会长,福建龙岩364000

[中图分类号]F3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11―0014―04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产业化程度,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村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是充分发挥工商行政职能,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找准工商行政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工商行政职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工商行政的职能定位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从工商行政工作的对象、范围、内容、作用等方面看,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可概括为准人职能、监管职能、执法职能、保护职能四大项。准入职能就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等法律规定,依法对进入市场和多类经营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或注销,是确认市场经济主体资格的职能。监管职能就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着眼于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全方位地监督和管理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以及进入市场的交易行为。对市场经济主体经济行为的规范,是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职能。执法职能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在交易和竞争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查处市场违法违章行为的职能。保护职能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经济中,通过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达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能。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会面临许多新情况,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遇到各种新的问题,特别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的政策和法律问题。作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的准人职能、监管职能和保护职能,建设服务型工商、监管型工商、协调型工商。

二、工商行政职能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系

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需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多方面去努力,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只有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和农民富裕,才能为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工商部门具有培育监管市场主体、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等诸多职能,无论是促进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还是维护农村稳定,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都离不开工商部门的参与,工商行政职能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

工商行政职能决定了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具有独特的作用。从工商行政的职能来看,主要是负责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市场退出行为等市场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发挥行政指导和服务作用,可以有效地培育农村多元化的市场主体,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发挥工商行政职能存在的问题

(一)发挥工商行政职能存在的观念问题

我国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特别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还未摆脱权力型、领导型、管理型政府的观念及“官本位”思想,离规则导向型、市场导向型的服务型政府和“服务型工商”的思想观念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越位”、“缺位”、“错位”现象比较突出。“越位”,就是工商部门干了许多不是工商职能应做的事情,取代了市场和企业的作用,如过多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等;“缺位”,就是工商部门有些应做的事情,比如服务功能、监管功能、协调功能做得不够;“错位”,它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够着的管不着,管着的够不着”。比如,国家工商总局在《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细则中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管辖原则:首先是地域管辖,其次是级别管辖,再次是授权管辖。但现实中,“三资”企业、集体企业、有限公司,除每年接受主管部门一次年检外,对其日常监管却显得软弱乏力。当地工商所尽管看得见、够得着,却因管辖权的缘故,即使发现问题也无法及时查处。

(二)发挥工商行政职能存在的能力问题

一是缺乏创新创优能力。“管”的措施多,“放”的思路少,在新农村建设中还没有一套有效发挥工商创新能力的办法。二是缺乏支持发展能力。在帮助龙头企业策划商标注册和广告宣传、争创知名商标方面主动服务不够;在促进农业合作经济发展和农村经纪人发展方面如何进一步优化注册登记,将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还有一定的距离。三是缺乏综合服务能力。在新农村建设服务体系中,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还处于被动适用,积极的扶持措施运用不够,消极的行政处罚措施运用过多。四是缺乏科学监管能力。以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为重点的监管方式缺乏一套运行规则,构筑商品质量安全防线还没有延伸到乡镇农村。在食品安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惩治虚假广告的监管方式上,科学监管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发挥工商行政职能存在的方法问题

注重事后监管,缺乏事前指导、事中规范。在监管方式上,长期形成被动管理的格局尚未改变,特别是在对农村市场的监管上,由于农村地域面积广大,交通不便,监管巡查的触角无法深入到农村每一个村组,对农村市场经营活动缺乏系统的调查研究,日常监管局限于农民对生产资料使用后存在问题投诉的处理,而对农民消费,特别是农业生产资料的消费,探索研究农村新的经济增长领域,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市场化经营的布局,按照优化经济结构的模式搞好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企业实施广告、名牌精品战略,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帮助农业企业运用广告、商标战略开拓市场、发展经济、增创效益等方面缺乏事前引导、事中规

范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四、发挥工商行政职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对策

(一)充分发挥登记注册职能。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发展

1.全力推进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要简化登记发照程序,减少办照环节,提高办照效率,实现工商登记惠农。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前置审批的除外)的发照审批权下放到基层工商所,方便农民就近办照。对农村流动的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实行备案监管。全力推进对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方便农民就近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运用登记职能,引导农户以入股、合作等方式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设立农村合作企业,努力减少市场风险。通过改革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

2.大力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要大力支持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向农产品加工、种植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大力扶持个体私营企业从事食品加工业以及其他农副产品加工业。通过引导发展符合农村实际的经济组织,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趋于合理。

3.热心帮助农村发展龙头企业。要主动为农村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提供企业登记咨询服务,为企业登记提供各种便利措施。做好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工作,落实联结企业制度。引导龙头企业建立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企业制度。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龙头企业和乡镇企业充分发挥联结企业与农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形成“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促进农业企业化和产业化进程,努力提高农业的市场化程度。

(二)充分发挥合同、商标管理职能,实现合同帮农、品牌兴农

1.全面实施合同帮扶工程。一是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定单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在农村宣传合同法律知识的力度,倡导农民在交易活动中签订书面合同,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为载体,积极探索在农村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制定适合农村实际的“守合同重信用”农户标准,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试点工作,帮助订单农业经营主体树立质量第一、信用为本的理念,自觉遵规守约,走诚信发展之路。二是规范合同文本和签约行为,保证定单合同合法有效。要开展“涉农合同帮扶”活动,稳步推进“订单农业”。订单农业是以合同形式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属《合同法》调整范围。在定单的签约履约过程中,工商行政机关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就是合同监管。首先,明确企业和农户是定单农业的主体,地方政府、部门不能包办代替;其次,加强对农业经纪合同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农业经纪订单合同文本;推广农业订单合同示范文本,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结合农产品的不同特点,规范定单的形式和内容,从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到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履约方式、违约处理等方面统一规范;再次,制定防范性条款,落实最低价保护政策,坚决取消“霸王条款”,保证农民利益不受损失。同时,严厉打击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实施涉农合同诈骗的违法行为。三是严格监管合同履行,提高定单合同的履约率。加强对定单合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既要求涉农企业严格按合同约定收购、不得压级压价、不得打白条,也督促农户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全面履行合同。

2.大力实施商标战略,实现“品牌兴农”。制定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培育工作计划,鼓励、指导涉农企业、农民群众及有关协会组织注册和规范使用涉农商标。基层分局(所)处在工商工作的最前沿,要定期深入农户和涉农企业,提供法规政策信息咨询服务,指导涉农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拓展国内外市场。从提高农民的商标品牌意识着手,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质量。引导鼓励农民、涉农企业及有关协会积极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商标,争创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逐步形成“公司+农户+商标”的发展模式。要加强与农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作,提高农业经纪组织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能力,共同推进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工作,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三)充分发挥监管职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要进一步加大对农资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的,以“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具及零配件”为重点,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要把好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关口,加强对种子、化肥、农药等重要农资商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审查,要进一步完善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建立专门的农资经营户台账,实现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和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要进一步加大对农资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彻底清理所有农资经营户,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推行农资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分类评定,对严重失信的经营户要依法予以惩诫。要加强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落实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定期报告及时公告等制度,强化对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从源头上把好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关。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制作农资虚假违法广告等严重坑农害农行为,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以及对农资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提高农资监管执法的震慑力。

2.要进一步加强重要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地方政府要改造提升现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大力支持农产品拍卖、网上交易等方式,鼓励、引导农村的各类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支持农业生产资料专营机构在农村建立连锁经营机构,积极支持符合资质条件的各类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入市收购粮食,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及倒卖陈化粮和擅自改变陈化粮用途的违法行为。

3.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确保农民群众消费安全。要严格清理农村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积极探索适合农村食品市场特点的证明登记、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商品准入制度;加强对食品批发市场和农村流动食品商贩的监管,强化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落实好食品安全保障监控网络;加强农村消费维权机制建设,形成受理申(投)诉、举报、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充分发挥保护职能,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1.要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送法下乡活动,通过举办法律法

规咨询、农产品识假辨假常识培训、现场受理投诉举报等形式,在农民中普及消费维权知识,增强广大农民的消费维权意识,并结合工商文化下乡进村活动,营造“千家万户拒假劣”的良好氛围,营造良好的农村消费环境。通过对广大农村生产经营者开展消费教育,增强自律能力,以其合格的商品和规范的服务,切实对消费者负责;通过对广大农村消费者的教育,增强消费知识,科学合理地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通过对执法人员的教育,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的教育,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从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进一步提高消费维权的合力和整体水平。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1篇5

关键词:消费主义思潮;消除;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国梦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6-0038-04

消费主义思潮是西方社会思潮的主要内容。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消费主义思潮悄然渗透到大学校园之中,并逐步改变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对我国高校大学生群体的社会主义价值观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和挑战。目前高校大学生主要为80后、90后,思维极为活跃,极易接受新鲜事物,但同时辨别力和认知能力又较弱,难以抵制消费主义的侵蚀,并在整体上已明显表现出消费主义倾向。因此,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采取高效有力的应对措施,将消费主义思潮给大学生的消极不良影响消除至最低程度,这对于实现“中国梦”、构建具有新时代特征的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消费主义思潮的产生及其特征

(一)消费主义的产生

一般认为,消费主义是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消费主义主张无限占有社会物质财富,并不断贪婪追求无度消费,是一种主张消费至上的价值观与生活方式。[1]消费主义思潮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通过18世纪西欧发生的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推动,当时极少数人奉行的享乐主义在19世纪初期演变成为炫耀性消费。而19世纪末,第二次工业革命产生了大机器生产模式,改变了以人力、畜力和自然力为主的原始传统型生产模式,实现了社会大规模化的消费品生产。20世纪20年代之后,消费主义又逐渐成为一种“大众消费”观念。[2]随着人们生活资料的满足,工业化产品出现了“销售过剩”,因此,美国当时的政治经济政策大力鼓励大众进行大量消费,用以解决生产过剩和消费不足的矛盾。随着后工业化的发展,到了20世纪60年代,消费主义已经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泛滥,体现在社会政治经济的各个领域,并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力。对此,维克特・勒博认为:“我们庞大而多产的经济……要求使消费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要求我们从中寻找我们的精神满足和自我满足……我们需要消费东西,用前所未有的速度烧掉、穿坏、更换或扔掉”。[3]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扩大与深入,各种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流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也相互交融,消费主义文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传播,并同时逐步走入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消费主义思潮伴随着跨国公司的商品、广告、人和机构纷纷进入中国,逐渐渗透到我国社会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域,冲击着我国人们已有的消费观念和价值观,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产生深刻的影响,并伴随着资本的全球化不断变得更加国际化。对此,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早已指出:“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况,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相互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生产时如此,精神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富,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于是由多种民族的和地方的文学形成了一种世界文学。[4]

(二)消费主义思潮的特征

消费主义思潮的特征是由消费主义的本质决定的。消费主义的本质即以物质为占有内容,以炫耀性消费为目的。消费主义思潮可总结为如下一些典型特征:

1.消费的贪婪性。消费主义者对于物质产品的需求贪得无厌,极其重视物质消费,在物质上追求奢华,同时,对于物质财富的创造追求“一夜暴富”、“快速致富”,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对物品的占有是无目的的。表面上以物品和享受为轴心和导向的消费行为实际上指向的是其他完全不同的目标”,[5]通过这种过度消耗的形式来满足其内心颓废的精神世界。物质的消费与其使用价值往往不成正比,普通的生活消费根本无法满足消费主义者贪婪的消费欲望。

2.消费的挥霍性。消费主义者认为,人生的最大乐趣是尽情消费。这种观念直接决定不论是涉及物质层面的消费还是精神层面的消费都是可供消费的对象。在消费主义者眼中看来,对物质的占有及消费是通往成功人生及享受幸福生活的一个重要准则,而物质消费的富足性与体面性往往是被视为追求快乐的最直接体现。在这个层面而言,他们会为了达到自己想要的目的而不肆大力挥霍,以此来想方设法达到自己无限的消费欲求。

3.消费的炫耀性。消费主义者认为消费不仅仅只是单纯地满足于日常生活的需要,其消费是带有符号意义的炫耀性消费。他们的物质消费更多地用来炫耀自己的成功的事业、高贵的社会地位及庞大富有的财富价值,用以满足其虚荣的心理需求,赢取社会评价。他们只是认为拥有财富、高消费、奢侈消费才能体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对于日常的物质性消费并没有太多的感觉。“获得短暂的占有和使用扔掉再获得,构成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恶性循环。”[6]

4.消费的超前性。消费主义者认为不仅可以消费现在,还可以消费未来。在全球化市场经济形势下,即使消费条件不成熟,市场上依然存在“透支消费”、“分期付款”、“一次性消费”、“信用卡消费”、“套餐消费”等消费模式,消费主义者就可参与其中,不顾自身消费资金、支付能力的不足,进而满足自身的超前消费欲求。例如,美国2007年爆发的次贷危机便同超前消费有着密切联系。

二、挑战:消费主义思潮对大学生的影响

当前,消费已经成为大学生自我表达与认同的一个重要方面,当代大学生价值观尚未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还比较弱,很容易受到各种社会思潮的影响。消费主义思潮的传播,对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和完善过程中的大学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是由大学生和消费主义思潮的特征共同决定的。

(一)消费主义思潮影响大学生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

消费主义通过大众传媒、广告等媒介工具,宣扬消费至上的生活观念,诱导大学生进行错误的消费方式。有学者研究指出:当前高校大学生的消费误区具有六种普遍性的错误:炫耀性消费、超前性消费、攀比性消费、情感性消费、低俗性消费、名牌消费风。[7]大学生作为纯消费群体,在高校里面的高消费、攀比消费等愈演愈烈,追求名牌与凸显个性的时尚,张扬性前卫消费等现象大面积出现,超前消费和贪图享乐型消费数量急剧增长,各类炫耀性消费充斥于校园之中。在大学生中,电脑的普及率非常高,笔记本电脑已不足为奇,同时在向高档次迈进,如苹果平板电脑;手机档次也越来越高,功能越来越多,价格也越来越昂贵,如苹果五代手机;在衣服穿着方面,普遍追求时尚新潮,一些衣服还是五、六成新的时候因赶不上时髦便被淘汰;而在烫发护发、美容美体、化妆品购买等方面,学生却花很多时间精力关注,在这些方面的支出成为大学生生活消费的重要方面,一些开销动辄数百元,而学生也不为所惜,出手往往较为阔绰。这些不良的消费行为加重了大学生的家庭经济负担,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他们的学业,让大学生迷失自己的生活方向,使他们仅追求目前各种短暂的物质拥有,把握不住大学生活的正确目标和人生方向,误入消费主义思潮所带来的消费和生活误区。

(二)消费主义思潮影响大学生的思想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价值观建设

消费主义对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和社会主义价值意识的改变、淡化和消解起作用,导致西方大众消费文化即消费主义思潮在大学生群体中传播、兴起与泛滥。英国学者汤林森就曾指出:“资本主义文化的扩散,实质就是消费主义文化的张扬,而这样一种文化,会使所有文化体验都卷入到商品化的旋涡之中。”[8]毋庸置疑,大众文化对大学生产生着巨大影响,它具备一种看得见的商品性,是消费主义思潮的绝好载体,由于大众文化通过文化产品的大批量生产消费、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目标,这就使得大众文化比起其他传统文化形式更加容易影响大学生。所以,消费主义思潮作为一种大众消费文化,一方面将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卷入世俗化的文化消费浪潮,通过潜移默化的过程逐渐瓦解原有的大学生思想精神文明建设和稀释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极力倡导西方的特定伦理价值取向和政治意识,同时宣扬西方消费主义文化的消费娱乐性,不断淡化和消解大学生的社会主义价值观。

(三)消费主义思潮阻碍大学生健康人格的形成及优良道德品质的培育

健康的人格是大学生适应高校校园生活和步入现实社会的前提条件。一方面,消费主义思潮过分强调消费至上、享受至上的目的,使大学生过度关注于不切实际的消费,容易让大学生形成爱慕虚荣的性格特征。[9]这是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精神背道而驰的。一名合格的社会主义国家青年大学生应该是经历过多种挫折,具备艰苦奋斗、自力更生能力的优秀公民,而吃不了苦的大学生,往往缺乏毅力,在面对困难时手足无措,难以承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任务。另一方面,消费主义思潮容易让大学滋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近年来,不少大学生因为攀比消费、炫耀消费和超前消费产生经济问题和心理问题,不惜铤而走险,甚至违法犯罪,误入歧途。

三、回应:多渠道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遏制消费主义思潮

消费主义思潮对大学生产生的影响多为负面性且形势日益严峻。因此,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地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已经刻不容缓,必须坚决遏制消费主义思潮在大学校园中的蔓延。其主要途径是通过教育引导大学生发扬中国传统消费价值观,形成科学消费观、绿色消费观。

(一)加强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科学消费观教育

科学消费观是指符合人们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要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追求人与自然和谐进步的消费观念。高校教师作为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前线工作者,同时也是施教者,其本身的消费观念和方式具有强烈的示范性和诱导性,对大学生产生最直接的影响。[10]消费主义是通过物质的占有或消费来达到心理的满足,即通过有形的物质消费来满足虚荣心,作为一种“看的见,摸得着”的实在的物质消费,大学生很容易观察到并模仿。[11]与此同时,消费主义思潮还存在的炫耀性消费、超前性消费等容易勾起大学生获得提升身份地位名声等欲望。科学消费倡导人们的消费行为不仅要有利于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同时还有利于人自身的和谐,这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消费主义思潮可以通过高校教师间接地影响大学生的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所以,我们想要遏制消费主义思潮的蔓延,必须首先加强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科学消费观的教育,强化高校教师的科学消费观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理性消费。

(二)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艰苦奋斗传统精神教育,引导大学生发扬中国传统消费价值观

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同时也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作风。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便提及艰苦奋斗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包括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现代精神。关于艰苦奋斗,在五四讲话中对青年一代提出的“五点希望”中也有提及:深刻认识矢志艰苦奋斗是青年成长成才的精神支柱,用顽强的意志和勤劳的双手攻坚克难、成就梦想,不断开辟事业发展的新天地。[12]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对大学生养成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价值取向,抵制消费主义思潮的侵蚀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对大学生绿色消费观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积极的生活方式

绿色消费观是我国当前大力宣传提倡的一种消费文化观念。“消费”这个名词被人们在前面冠上“绿色”两字,表明某一社会、经济活动或行业、产品等有益于环境或对环境无害。绿色消费应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倡导消费者在消费决策时,选择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二是倡导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垃圾的处置,不造成环境污染;三是引导消费者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在崇尚自然、追求健康舒适生活的同时,节约资源、保护生态。[13]因此,绿色消费包括的具体内容有:绿色食品、绿色用品、绿色享受等。这是人们环保意识在消费需求中的反映,也是我们国家当前应大力提倡的消费文化。所以,我们必须大力开展绿色教育,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意识。一是借助多种载体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更新公众消费观念。通过加强创建绿色家庭、绿色单位、绿色学校等,进一步普及消费者绿色消费意识;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介进行低碳生活方式的倡导宣传;结合节能宣传周、节水日和环境日等活动,广泛宣传发展绿色消费,倡导建立节约型社会。二是对高校大学生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把环境教育贯入到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在公民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普及绿色消费。三是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引导宣传功能。充分组织调动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协会等民间组织的作用,招募一些文化水平高、热爱社会事业、关注环境和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担任绿色消费志愿者形象服务大使,增强消费者绿色消费的信心。

(四)加强对大学生为实现“中国梦”的宣传教育,引导形成以可持续为核心的消费生活方式

关于“中国梦”这一概念,在国家博物馆参观大型展览《复兴之路》展览时发表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出:“每个人都有理想和追求,都有自己的梦想。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中国梦,我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历史告诉我们,每个人的前途命运都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共同为之努力。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我们这一代共产党人一定要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把我们的党建设好,团结全体中华儿女把我们国家建设好,把我们民族发展好,继续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奋勇前进。”[14]正如所言,“中国梦”凝聚着每一个人对中华民族的期望,凝聚着全民族的创造力。“中国梦”要求一种健康和满意的生活能同成功相提并论,即注重生活的消费观,而非注重“拥有更多”的消费主义。“中国梦”推行的是一种可持续的生活方式,是发掘消费者欲望和取向的一种生活方式,这是同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密切关联的。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大学生是社会转型创新的主力军,我们必须加强对“中国梦”的宣传并扩大“中国梦”的影响力,转变大学生的消费观念,抵制消费主义的侵蚀,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消除消费主义对大学生的消极影响,励行“节约”消费、“环保”消费和“绿色”消费,努力提高自身修养,促进形成以可持续为核心的消费生活方式,为共同实现“中国梦”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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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健.高校政治理论课应对消费主义思潮影响的策略思考[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5).

[11]董少凤,徐凌忠.当代大学生炫耀性消费文化探析[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0,12(1).

[12]李立红,陈凤莉.认真学习五四重要讲话精神[N].中国青年报,2013-5-6(1).

[13]李实.低碳经济时代绿色消费观的构建[J].价值理论与实践,2010,(4).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篇6

××景区是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有着丰厚的资源,按照“构筑大产业,发展大旅游”的总体要求,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利用这些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我们共同的愿望。俗话说“靠上吃山”,“吃山还要养山”。××作为对外开放的窗口,他的声誉,将直接影响××在全国、全世界的形象。

刚刚过去的一年,是景区经济快速发展的一年,也是××面貌发生较大变化的一年,景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去年以来,在××管委、市局消协和社会各界的帮助、支持下,景区消协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为维护广大游客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积极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设,努力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不断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渠道,及时、快捷地处理消费者投诉。同时消协不断强化自身建设,认真开展消费监督和引导工作,逐步成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代言人。主动帮助景区广大经营业主以健康为本,积极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做到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可以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已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心声,依法维权已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从1997年开始,中消协都会结合当年的消费焦点和热点,推出一个消费年主题。今年的消费年主题是:健康·维权。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的新主题是中消协根据十六大精神,紧密结合当前社会消费的新特点和社会发展的新趋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确定的。今年的主题口号既是广大消费者对消费环境的期望,也是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要求。建议各驻山单位、各经营单位紧紧围绕“健康?维权”这一主题,积极配合好消协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健康”指的是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命健康权以人的生命安全为基础,健康是生命安全的更高的层面,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消费生活中生命健康的程度是体现国民的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2005年年主题所指的生命健康权,既包括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也包括消费者的心理健康。“维权”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

近几年,随着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保护状况有所改善,但是总体形势仍然严竣。以与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的食品安全为例,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因食物和水源污染造成的腹泻每年不少于1.2亿人次。我国因为食品安全不合格,甚至食品中掺杂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损害消费者的重大、恶性案件屡见不鲜。去年安徽阜阳假奶粉、山西假酒、山东粉丝等影响非常大,社会反映非常强烈。在我们景区内也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欺客、宰客、恶意诱导等现象仍存在,决不能掉以轻心。每年我们都查出一些违法业户,如04年春天我们接到游客投诉,反映一些养蜂户,存有生产质量不纯等问题,我们及时进行了检查,抽取化验,最后查处了600余公斤劣质蜂蜜,处罚了4户,取缔了2户。今年我们在对红门辖区监管中查处了两起销售劣质食品的案件,目前正在处理。因此,确定“健康·维权”为消费年主题,认为非常有必要,也非常及时。其目的是为更好的保护广大游客的生命健康权、在培养消费者生命健康消费意识的同时,促使包括消费者在内的景区各界从落实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消费者生命健康问题。结合“健康·维权”的年主题,今年我们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以突出抓好诚信经营、尊重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为重点,采用发放有关《消法》宣传资料、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现场咨询等方式,加强《消法》和消费年主题的宣传;消费者协会配合工商部门深入开展打假维权活动,并在去年开展打假维权活动的基础上,继续抓住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用劣质面粉烙饼欺骗游客等焦点问题重拳出击,严格规范。其中,检查重点为食品、饮料、儿童用品、烟酒、旅游商品(有些过于锋利的刀、剑、斧等利器以旅游纪念品名义销售,流入不法分子手中,直接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同时,各单位、各经营业户、和消费者组织都要积极协调和配合执法局、卫生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监督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力度,特别是关注食品安全;在3月15日前,景区消协还要结合自己实际情况,邀请有关部门、景区、新闻媒体、诚信经营企业,联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咨询活动。“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永恒主题,“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统一体。健康是维权的必要前提,也是维权工作的切入点。维权是健康的首要目标,也是健康的直接体现。消费者满意是“健康?维权”的根本目的。建立“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社会监督体系有着重要意义。首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构建“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社会监督体系,就是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加强对企业信用建设,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消费者协会的社会监督及广大企业的自律作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四位一体、协同运作的市场监督新机制,营造安全、有序、健康的旅游环境和让消费者满意的消费环境。二是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三是解决现阶段消费维权领域里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需要。四是加强“平安、文明、卫生景区”建设、促进景区旅游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我们准备与移动、联通联系,让来景区的游客进入泰安区域就能收到,欢迎登景区的信息及提供的服务,让游客有亲切感、安全感。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协会永远的责任,高举3?15旗帜是消费者协会肩负的使命。多年来,消费者协会已成为党和政府联系消费者的桥梁和经营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是消费者的代言人、保护神。

只有动员各方面力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进一步创造条件,调动广大消费者打假治劣,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景区消协和各分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对经济秩序监管,保护消费者依法维权;要切实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引导消费者要加强学习,学法用法,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敢于同各种非法侵害健康行为、侵权行为作斗争,做一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理性消费者。

经营者是市场活动的主体,是决定市场秩序好坏的源头,也是推进“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经营单位都要视信誉为生命,强化信誉自律,规范自身行为,自觉依法经营。构建“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监督体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法定的义务,又是企业生存、发展和壮大的必由之路。今天的座谈会,就是架起经营者联系消费者的桥梁,推动各经营单位关心和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同时,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宣传自己、展示的机会,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自己,从而促进各经营单位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管委谭主任在管委务虚会上的讲话中提到,将在景区经营单位中开展评选星级经营业户活动,实行信用评价制度,让游客知道哪些是放心业户,哪些是不放心业户;谁砸了景区的牌子,就砸谁的饭碗,让经营者也要有压力感、紧迫感,更要有责任感。

保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共同责任.我们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来泰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认真履行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通力合作,不断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共同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景区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今后一个时期的基本思路是:第一、坚持一个宗旨:全心全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意识、法制意识,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正确处理两个关系:正确处理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经营者正当权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保护消费者协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第三、立足“三个围绕”: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围绕中国消费者协会年主题、围绕消费者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工作,牢牢把握正确的工作方向。第四、树立四种风气:以人为本,树立“学习的风气,团结的风气,干事业的风气,守纪律的风气”,加强消费者队伍自身建设。第五、发挥五个作用:消费者协会要发挥消费者代言人作用、政府联系消费者的桥梁作用、经营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作用、党和政府向社会的“窗口”作用、联系社会协调各方的组织协调作用。第六、坚持六个结合:一是坚持与管委党工委、上级消协组织结合,为消协履行职能寻求领导支持。二是坚持与山上执法单位结合,为消协履行职能寻求行政支持。三是坚持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结合,为消协履行职能寻求司法支持。四是坚持与新闻单位结合,为消履行职能寻求舆论支持。五是坚持与行业组织结合,为消协履行职能寻求行业支持。今年,我们将在驻山单位及企业中骋请部分义务调解员,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六是坚持与专家志愿者结合,为消协履行职能寻求智力支持。总之,我们将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做好消费者的代言人,当好消费者的娘家人,为消费者分忧解难,急消费者所急,想消费者所想,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同志们,保护广大游人权益是一项神圣的事业,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让我们携起手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景区的安定团结、出一把力,为打造“健康、平安、卫生、文明旅游环境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篇7

【关键词】物质主义价值观;个人动机;社会动机;奢侈品

2009年,中国奢侈品消费总额已占全球的27.5%并首次超过美国,名列世界第二,仅次于日本。连续三年全球奢侈品消费增幅全球第一。预计未来五年,愿意消费奢侈品的中国人将从4000万上升到1.6亿人,中国奢侈品的年销售额将超过115亿美元,消费总额将占全球的30%。国内外关于奢侈品消费的动机的研究一般都是从一种文化背景角度出发的,从跨文化角度来研究奢侈品消费的动机的文献尚少,从物质主义的角度来研究奢侈品消费的动机的文献更少。本文拟从港澳台大学生和内陆大学生对Iphone的消费角度入手,来分析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消费者的物质主义价值观是否存在差异,如果有差异这种差异对奢侈品消费的动机是否有影响。

一、文献梳理

物质主义倾向最常被引用的定义是牛津字典所说“热衷于物质的需要和期望,而忽视精神上的事物,为一种基于物质兴趣的生活方式、意见和倾向”。Belk(1984)的定义为“非常重视世俗财物的拥有并以其为生活重心”。而RichinsandDawson(1992),则将之定义为“一生中对拥有最重要事物的一套中心信念”。Sirgy则定义为相对其他生活领域,物质生活领域被认为是高度重要的一种情境。WardandWackman(1971)则将物质主义界定为“个人强调以拥有金钱和财物来追求快乐及社会地位晋升之价值观”。Burroughs&Rindfleisch(2002)则认为,物质主义可以视为是一种消费者着重于物质获得与占有的价值观。由以上论述可知,物质主义即是强调以拥有金钱和财物来追求快乐及彰显社会地位晋升的价值观,而高物质主义者会以消费购物来表达自己的与众不同,以此赢得他人的注目、尊敬及自身精神上的满足与快乐。在奢侈品消费的动机上,Ho(1977)提出,东方人很注重“面子”,面子在东方人的消费行为中起了很大的用;Tse(1989)和Eastman(1997)等人认为“东方人消费奢侈品是由于受到西方个人主义文化的影响,是为了满足其个人内在需要而进行的购买”;Wong和Ahuvia(1998)指出如果想真正理解东方人的奢侈品消费行为,就要深入研究儒家传统的集体主义文化对其产生的影响。消费文化是引导和约束消费者行为与偏好的文化规范,消费文化受到文化价值观的影响,而中国的消费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

二、研究模型及假设

基于以上定义,本研究着眼于下面的模型即假设。通过模型的验证解决三个问题:首先,从物质主义价值观来看,港澳学生和内陆学生的物质主义价值观是否一致。由于所处的文化背景不一样,所接受的价值观也不一样,我们提出假设一:H0:港澳学生和内陆学生的物质主义价值观有显著差异;其次,我们考虑到了奢侈品消费的动机问题,根据文献我们知道奢侈品消费动机分为个人消费动机和社会消费动机。我们假设港澳学生和大陆学生的奢侈品消费都有个人消费动机和社会消费动机。即:H1:港澳学生的奢侈品消费具有个人消费动机;H2:港澳学生的奢侈品消费具有社会消费动机;H3:内陆学生的奢侈品消费具有个人消费动机;H4:内陆学生的奢侈品消费具有社会消费动机。本文拟从这物质主义的角度出发,来验证这几个假设。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调查样本随机取自武汉大学目前正使用Iphone手机的同学。共300份,除去不合格问卷,共有279份有效问卷,回收率达93%。样本数和回收率达到数据分析要求。其中,男生152人,占54.5%;内陆学生173人,占62%。月可支配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也有54人,占19%。样本数和回收率达到数据分析要求。问卷深度恰到好处,预试显示被调查者都能很好地理解每个题项的涵义;收集起来的数据总体上质量高,为随后的数据分析奠定了可信的基础。问卷内容以奢侈品消费动机为主要目标,包括以下部分个人性消费动机、社会消费动机,物质主义价值观以及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以第1题为例,被访问者通过填写一个李克特7级量表来完成回答,1表示“完全不同意”,7表示“完全满意”。

四、统计分析

本研究大致的分析思路是,先对问卷进行信度分析即可靠性分析;然后对Cronbach's系数大于0.5的部分进行因子分析;再对问卷进行信效度分析;然后,再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最后,将结合问卷数据资料进行相关分析、单因素方差分析,以解决前面提出的几个问题。

1.信效度分析。经分析,整个问卷的系数为0.813,说明整个问卷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很好。再来看各共同因子组成项目的系数。除“物质主义价值观”的系数小于0.7以外,其他均接近或超过0.7,说明各因子组成项目的信度均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内部一致性较好。

表1KMO检验和Bartlett球度检验

2.相关分析。数据分析显示,物质主义价值观与个人性消费动机的相关系数为0.299,与社会消费动机的相关系数为0.295。这个报告的数据表明物质主义价值观和个人性消费动机、社会消费动机显著相关。同时,我们还可以从表中看出,社会消费动机与个人消费动机的相关不显著,说明我们选取的变量较为合理。

3.方差分析。由于方差分析比T检验效率要高,同时T检验仅适用于两两比较,方差分析却不受此限制,因此我们这里选用方差分析来对消费者内部进行检验,即考察人口统计学因素,包括性别、年龄、职业、收入和受教育程度等是否对奢侈品消费动机存在影响。考虑到人口统计学因素下的水平太多,如果使用多因素方差分析,反而会使本已简化的问题又复杂化,给企业操作带来不便,所以我们只使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法,把每一类人口统计学因素作为控制变量,把三个共同因子作为观察变量分别处理,得出各F统计值和相伴概率如表2。

表2F统计值及其相伴概率表

注:*代表P

从表2可以看出,对于性别,在显著性水平0.05下,所有共同因子的相伴概率均大于0.05,因此不能拒绝零假设,即认为消费者的性别对于奢侈品消费的动机、物质主义价值观上没有显著性差异。在可支配收入上,统计结果发现不同收入水平下的消费者对于物质主义价值观和奢侈品消费没有显著性差异。这种结果只有50%的可接受性,原因是大学生消费群中多没有自己的收入,而能够买得起Iphone的同学多属于家庭条件比较优越的同学,他们对于价格的敏感程度并不是那么的显著。这在我们的调查中已经发现了这个问题,我们正考虑以后改用效度更高的测量工具。在港台地区与物质主义价值观上,从表2可以看出,地域差异(是否来自港澳地区)对于物质主义价值观有显著的差异。这也与理论、实际比较相符。来自港澳地区的同学从小主要受西化的教育,受西方文化影响较大;而内陆地区的同学主要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比较注意节制,因而两者的物质主义价值观会有一些差异。最后看看港台地区与奢侈品消费动机上的差异,来自内陆地区的被调查者在社会动机上显著,而在个人动机上不显著;相反,港澳地区的被调查者在个人动机上显著,而在社会动机上不显著。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我们得出以下几点结论:首先,地域差异(是否来自港澳地区)对于物质主义价值观有显著的差异,也就是说H0成立,这一点在上文的方差分析中已经说得比较明白。其次,港台地区与奢侈品消费动机上也存在显著的差异:来自内陆地区的被调查者在社会动机上显著(H4成立),而在个人动机上不显著(H3不成立);相反,港澳地区的被调查者在个人动机上显著(H1成立),而在社会动机上不显著(H2不成立)。本次研究通过对不同性别、可支配收入、来自的地区、物质主义价值观和奢侈品消费的动机的广泛调查,基本上弥补了以往较少从物质主义价值观出发探讨奢侈品消费动机问题的不足;本次研究同时还发现了一些有用的结论,对于我们以后继续从事该领域的研究很有帮助。但是,受条件和工具的限制,本次研究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何使用更有效度的测量工具收集消费者的收入信息,从而确定消费者收入水平对奢侈品消费的动机的影响程度。从我们目前的调查情况看,这个问题没有被很好地解决。由于本研究属于阶段性研究,因此样本仅来源于武汉大学的在校大学生,但这妨碍了我们对另一个问题的深入探讨:消费者对于奢侈品消费的动机有没有年龄差异?消费者对于奢侈品消费的动机还受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我们只能有待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更广泛的调查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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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篇8

[关键词]消费者;权利与义务;义务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3)12—006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贯彻了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原则,赋予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九项基本权利,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对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义务的规定是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体现。但是,消费者作为社会主体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目前人类面临的全球气候危机,资源、能源、生态危机,要求消费者进行理性消费、生态消费。消费者依据法律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权利和义务结构的完善是消费者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协调的需要,是达到消费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平衡协调的需要。

消费者的义务是指消费者在参与消费市场交易的民事活动中所应当负有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积极的作为义务和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权利与义务、责任是相伴相生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消费者义务就具体内容而言,至少要涵盖以下内容:受教育义务,即积极获取和运用相关消费知识的义务;消费者特定信息的提供义务;守法守约的义务;依法行使权利的义务,不得为害的义务;诚实守信的义务;尊重社会公序良俗的义务等等。

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并不意味着消费者义务的消灭。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忽略了消费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导致许多不良后果出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社会群体权利的实现,以至于我们不得不去反思,如何对消费者进行义务教育、引导,倡导消费者进行理性消费、生态消费。

一、环境保护的义务

十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使总体布局从原来“四位一体”拓展为“五位一体”,在实现当代人利益的同时,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环境保护是全社会每个公民的责任,也成为消费者的义务之一。

加强环保意识,建立节约型社会。加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意识,纠正错误的消费行为,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利益,树立起保护环境光荣,勤俭节约高尚,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消费行为向着生态化、人性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杜绝如炫耀性消费、浪费性消费、超前消费等。

理性消费,保护资源环境。消费者应当优先购买环境标志产品,使消费活动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消费无污染的物品。其次,合理消费产品,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实现可持续消费。实施低能耗消费行为,节约能源、自然资源,延长产品的使用时间、使用再生产品,防止过量消费、一次性消费,构建良性健康的生活方式。近年来,我国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此举有利于我国遏制“白色污染”的蔓延,保护生态环境,也能养成消费者循环使用和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消费习惯,是采用收费的经济手段来引导消费的有益尝试。再次,消费过程中不污染环境。任意丢弃或不适当处理的垃圾都会污染环境,“绿色消费者运动”已席卷了欧美各国。在英国1987年出版的《绿色消费者指南》中将绿色消费具体定义为避免使用下列商品的消费:(1)危害到消费者和他人健康的商品;(2)在生产、使用和丢弃时,造成大量资源消耗的商品;(3)因过度包装,超过商品本身价值或过短的生命周期而造成不必要消费的商品;(4)使用出自稀有动物或自然资源的商品;(5)含有对动物残酷或不必要的剥夺而生产的商品;(6)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有不利影响的商品。

资源环境问题的出现与消费活动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如汽车大量消耗着石油并排放大量废气污染大气。过量消费、一次性消费更是加速了资源短缺和浪费,任意丢弃或不适当处理的垃圾都会污染环境,这将会制约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把个人的消费和环境质量、区域生奁环境、全球环境问题都联系起束,自觉地在社会消费中履行自己的环境保护义务,已经成为共识,成为每个人的社会责任,也是消费者的义务之一。

二、行为自律的义务

消费者为了满足其需求和欲望而进行产品与服务的选择、采购、使用与处置,由于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知识经验、购买习惯、个性特征等方面的差异,其消费行为具有差异性;但从消费行为本身具有共同的规律性,有共同的行为自律的一致要求。

遵守社会公德。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有道德的消费者,要尊重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在整个消费过程中应主动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讲文明有礼貌,做一名文明的消费者。

合理挑选商品。消费者挑选商品时应当爱护商品,在选购高档商品时,要按照商家的要求进行挑选,不得随意触摸、翻动、拆封、拍照等;在选购易损、怕碰、不能倒置等商品时,拿递、搬动、摆放等动作,要稳当轻巧,不要随手乱扔,确保商品品质完好;为了引导消费行为,商家会让消费者感受体验商品,如试听、试看、试穿、试戴、试玩、试尝等,消费者要规范体验,否则举止轻浮、言谈粗鲁,动作拖拉、漫不经心,则会产不悦或冲突。

正确使用商品。消费者要学习认识、辨别、挑选、使用商品的知识以及简单的维修常识;按商品使用说明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商品、遵守规定或约定的服务制度。《消法》第13条第二款:“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信守契约的责任。消费者在消费过程,实质与经营者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是负担行为。合同成立,要按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确认合同效力。例如,瑕疵损失承担。所谓瑕疵,是指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消费者在明知存在暇疵的情况下,仍然接受该商品或服务,这是消费者的自愿行为。经营者只要明示了商品或服务存在何种暇疵,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且消费者是自愿接受服务的,那么,经营者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在接受瑕疵商品或服务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将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合法消费的义务

违法性消费行为指消费者基于过错实施的违反现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消费行为。民法、刑法、消费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对消费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作了比较广泛的规定。消费者为了实现自己狭隘的利益偏好,置他人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于不顾,将危害社会整体利益协调、稳定和发展;危害健康和谐的消费秩序,破坏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物)的基本特点之一是法律认可,消费活动和过程合法是基本的要求,也是基本保障。如的消费现象;国家文物的倒卖;报废车辆拼装买卖等是违法的消费行为,触犯法律法规,并构成刑事犯罪。

从“法无禁止既自由”的角度看,有些消费形式上合法但实质违法。如女体盛宴、男女同浴等恶俗低俗的消费现象;享用珍稀的野生动物;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等,为不道德商品和服务提供了市场空间。作为合格的消费者不仅不要购买假劣商品(如“知假买假”或参与黑市交易),还应积极抵制假冒伪劣商品,抵制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产品,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

这些消费行为与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社会整体利益是相抵触的,从本质上是消费者应与拒绝。我们广大消费者还应积极勇敢的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主动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供调查线索,或向厂家建言改进。以避免更多的消费者再次上当受骗,同时让那些坑害消费者的黑心商家早日落马。

四、依法维权的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维权机制还不能够及时回应社会利益的调节需要,加上消费者法律观念还不成熟,导致一些不当消费维权现象的出现,这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甚至会导致矛盾激化。如“牛车拉宝马游街事件”等等。我们遇到消费争议时,投诉商品、服务的质量、价格、损害等问题时应提供有关证据,有针对性地选择争议解决途径,防止事态扩大,冲突加剧,构建和谐的消费关系,杜绝、消除破坏性、有害冲突。

首先,保存消费证据。消费过程当中,会形成一系列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发票、产品的合格证、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等;还有其他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那么产品的样品,财产损失人身受到伤害的相关证据材料,经有关部门鉴定结论;还有损害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一损害的现场,对现场勘验笔录等,没有消费证据,就没有相应的消费受损害的事实,在操作层面上是非常重要的,消费者要认真收集和保存这些消费证据。

其次,注意诉讼时效的适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时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损害发生之日起及时维权。民通意见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⑵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⑶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⑷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产品质量法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最后,要有针对性地选择维权渠道。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⑴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⑵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⑷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⑸向人民法院提讼。消费者要依据争议的性质,有针对性地选择维权渠道,有效合法的解决问题,节约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我们向有关部门申诉,解决问题,当然是很好的办法,但是有关部门在调解,处理消费纠纷的时候,往往没有一个最终的解决方案,司法诉讼是解决消费争议的最后的保障。

总之,人们负责任的消费意识和可持续消费意识养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社会的构建,有利于社会整利益的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于阳春.消费者社会责任研究初探〔J〕.商业时代,2007,(03).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1篇9

[关键词]大学生消费现状科学消费观

当代的大学生是开创21世纪伟大事业和进一步振兴中华的主力军,社会对大学生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肩负起历史赋予的使命,但随着经济社会的纵深发展,大学生作为社会特殊的消费群体,其消费观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当代大学生的消费现状

笔者为了弄清楚我校学生的消费问题,引导他们进行合理的、科学的消费,在内江师范学院采用问卷调查法、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调查,通过分析、归纳、总结发现我校总的来讲,追求实用、理性消费是大学生消费的主流,但其中也不乏有非理性消费的存在。

从我们问卷调查、座谈会和采访的结果来看,学生的消费水平不尽相同,与其家庭条件有一定直接的关系,其家庭生活水平在小康水平以上的只占2.1%,且有19.5%的学生家庭处在仅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水平。另外,有11.9%的学生不太了解自己的家庭收入的情况.本次调查中,我们发现了学生中存在的超前消费、高消费、等多种不良的现象,具体表现在如下诸方面。

1.手机消费热。在校园中手机成为青年的时尚选择,拥有手机的学生不在少数,在问卷调查中发现,有91.5%学生拥有手机,而且手机的档次较高,功能齐全.并且话费少则几十元,多则数百元,平均为40元~60元,其中绝大多数同学拥有手机是为了兼顾学习、生活和工作,只有少数同学是为了“摆阔”和“时尚”.

2.学习消费热。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现在的学生在学习中消费的存在两极分化的现象,每学期用于学习方面的消费在100元以下的占到了67.3%,。而其他的同学,特别是高年级的同学出现了“考研热”和“考证热”,在这方面投入上几百元甚至上千元。这与当代大学生的就业难有关,为了多捞“资本”,更好的适应社会竞争不得不投入的一笔学习投资,这是一种可喜而又无奈的现象。

3.恋爱消费热。大学生正处在一个特定的年龄阶段,导致恋爱成为了大学校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从问卷调查中发现,有37.6%的同学在大学里谈恋爱。为了维持这道亮丽的风景线,就不得不额外的多了一项开支。经调查表明:学生每月谈恋爱“浪漫制造费”在100元以下得占21.2%,100元~200元的占到6.2%,200元~400元或更多的较少,占0.3%,但是从这些数据上看大学生用于谈恋爱的开销,追求浪漫的费用还是很多的,可以说花在这方面的钱太多了。

4.网络消费热。在调查中发现,64.1%的学生拥有电脑,尤其以理科学生居多.他们大多数都用于学习,充实自己.但有的学生家庭经济没有配备电脑的能力,学生购买之后也没有用在学习上,而是用于上网,游戏.

二、大学生消费行为产生的原因

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大学生消费心理和行为偏颇的产生提供了可能,随着我国经济的飞跃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人们的生活方式、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的富裕和生活的提高大大刺激了大学生对提高生活素质的期望及消费愿望,使大学生把更多的注意力投向如何消费上[1]。

2.家庭教育的原因。现在的大学生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父母的溺爱为其提供了物质基础,有些家长即使经济收入不高,甚至比较困难,也要想方设法甚至借债寄给自己的子女,满足子女的消费需要,以免在同学面丢脸。他们错误地认为,满足孩子的需要就是给孩子创造一个安心学习的环境。事实上,学生不知道挣钱的辛苦,没有养成理财的过程和经验,形成了花钱大手大脚的习惯,为他们的不良消费习惯打下了基础。

3.大学生自身的原因。大学生正处在身体、心理发育的高峰时期和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时期,自身还有许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还不能很好的驾驭自己、把握自己。加之又远离父母,经不起不正确的消费观的诱惑,盲目从众、互相攀比的心理比较普遍,别人干的自己也想干、别人有的自己也要有。可以说,大学生消费热点频频出现,与大学生的“同辈效应”有很大的关系,这种“同辈效应”很容易促使消费的升温。

4.高校自身的原因。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的办学的规模已经逐渐扩大,招生人数大幅度的增大,而高校在管理、后勤保障、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却又跟不上,虽然现在提倡高校后勤社会化,但相比而言,物质生活条件较差。与此同时,大学的文化、娱乐场所较少,活动单一,这也是诱使大学生消费热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加强大学生科学消费观培养的必要性

培养大学生科学消费观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从表面上看,消费只是一种个人行为,但从更深意义上讲,一个人的消费行为是其人生观、价值观的反映。只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才能有正确的消费观,也才能有正确消费观指导下的正确、合理消费,提高大学生的消费质量。通过高质量的消费,大学生的各种合理需要(包括满足基本生活、学习的物质需要和不断发展的精神需要)就能得到满足,从而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另外,当今社会所提供的可消费商品和服务日益多样化,但其质量参差不齐,其中必有一些不适合大学生消费的内容,而这些内容也不可能完全屏蔽在大学生的消费视野之外,如果没有科学的消费观念,很可能使大学生的消费误入歧途,给他们的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必须培养大学生科学的消费观,并贯彻到消费生活中去,使他们能自觉抵制不良消费内容和消费方式,促进健康全面发展。

四、引导大学生科学消费的建议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过程中,虽然社会经济与以往比较已经取得卓越的成就,但是放眼世界,我们离工业化发达国家的距离还很遥远。当代大学生是未来社会建设的栋梁,引导大学生继续保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消费观念,反对奢侈浪费、盲目攀比、过高消费等不良消费风气,加强大学生健康的消费观念的培养与塑造,在当前国情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正确引导大学生科学消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大学生正处在思想价值观念形成的关键时期,正确的思想教育引导有极为重要的作用。首先要加强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消费观和人生观、价值观密切相关,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就有什么样的消费观,也就会有什么样的幸福观、生死观、荣辱观、苦乐观。高校要把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放在首位,让大学生分清什么是正常消费,自觉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的不良倾向,引导他们懂得,对幸福的追求应立足于现状,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去获得。其次要进行艰苦奋斗精神的教育。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消费道德习惯,自觉遵守消费道德规范,树立合理、适度、健康、量入为出的消费观。

2.开展理财教育

大学生多是在上了大学以后才开始独立生活,因此没有理财经验。针对这一特点,高校要加强大学生理财教育,帮助大学生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大学生的理财教育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理财价值观的教育,包括对金钱、人生意义的正确理解和价值认同;二是理财基本知识的传授,如开设经济金融常识及个人家庭理财方式等有关的课程;三是培养理财基本技能,既要有理财情境教育、又要有实际操作训练。在实际生活中,要教育他们制定每月的消费计划、进行消费记账等,促进他们合理开支,理智消费,把钱花在刀刃上。

3.把大学生良好消费风气的培养与良好校风建设相结合

良好校风是师德、师风和学生学习、生活作风的有机组合。其中学生的消费心理和行为是体现学生生活作风的重要部分。高校校风建设应该把握育人第一位的原则,重视大学生为人处世每个环节的教育,重视培养和塑造大学生健康的消费心理和行为,以促进大学生学业成功的追求。一旦良好的消费习惯得到培养和加强,就会对良好校风的塑造起促进作用,并形成校风助学风的良性循环。因此,学校应该把大学生良好消费心理和行为的培养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设计有关大学生健康消费理念的活动专题,并且持之以恒,以大学生良好的消费心理和行为促进良好生活作风的形成,进而促进良好学风、校风的巩固与发展。

4.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

家庭是大学生消费的主要经济支持来源,因此,培养大学生的科学消费观念要充分发挥家庭的作用。一方面,家庭对大学生的金钱供给要适度,不能“有求必应”。有些情况下,正是由于家长的溺爱导致的在经济方面对大学生的无私奉献,才助长了他们的奢侈消费之风。另一方面,家长要经常性地和学校保持联系,了解孩子在校的情况,还要掌握一个大学生的日常开支水平,了解大学生需要经济支出的项目,即使纠正不必要的消费。

正确的引导当代大学生的消费是一个系统工程,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消费观点,关系到我国实施人才战略的宏伟事业,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参考文献: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

一、循环经济立法中消费者责任的立法现状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实现循环经济较大规模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中国的循环经济终于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化轨道。

1、责任规定不严密。

《循环经济促进法》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些条文规定也比较原则不明确,比较笼统,可实际的操作性并不强。尤其在责任规定方面有以下不足:《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对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也没有专章进行规定,散见于其他章节之中。关于公民个人的法律责任,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条中规定:“公民应当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尽可能使用节能、节水和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这种比较分散式的规定,不能让各类主体从宏观上领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能具体明确自己的职责这是循环经济促经法对责任规定的相关情况。

2、未明确执法部门。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本条对进口者和承运人规定了程度不同的法律责任,进口者承担退运责任并被处以罚款,而承运人只在进口者不明的情况下才承担退运责任或是相关处置费用。如若进口者和承运人双方串通,违反规定进口淘汰名录内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一旦被海关查获,只要进口者不明,就只需由承运人承担退运或处置费用。该处罚远轻于对进口者的直接处罚,这就很有可能造成进口者和承运人串通规避法律。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管理工作。”循环经济法要真正落到实处,关键靠执法。但是循环经济法仍没有明确的执法部门。到底是否由哪个部门统领整个循环经法执法没有定论。多头管理很容易造成无人管理或大家争抢管理,到头来只会对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消费者绿色消费义务

1、消费责任与消费义务。

在循环经济基本法中,确定公民的义务与责任,鼓励每一社会个体为循环经济做出努力。打破现有的“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遵循“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采取行为责任和经济责任相分离的责任体系。在法典当中进行专章规定社会公众的职责。我国已有地方政府开始向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收取垃圾处理费,这就是消费者责任的一种体现。这些费用实际上是消费者为自己在生活产生的环境污染而买的单,主要支付给垃圾处理机构,一般用做垃圾处理经费和垃圾处理机构的运作费用。在完善循环经济法时可以通过确定个人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和较轻的违规排污罚款来实现对消费者环境责任的承担。

2、绿色消费义务。

绿色消费,不仅包括购买和使用绿色产品,还包括物资的回收利用,能源的有效使用,对生存环境、对物种的保护等消耗物质和能量的过程。绿色消费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国家环保总局等六个部门在1999年启动了“开辟绿色通道”、“培育绿色市场”和“提倡绿色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中国消费者协会把2001年定位绿色消费主题年。我国现行消费模式主要问题有:污染性消费严重,挥霍性消费盛行,野蛮性消费惊心,倾斜性消费失衡。社会再生产的末端是消费者,鼓励消费者树立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购买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提倡和促进适度消费。

消费刺激生产,生产保障消费的经济规律是我们遵循的原则,公民的消费行为对生产是有很大影响的,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建立起环境责任,提高环境意识,消费对环境友好的产品,尽可能用自己正确的消费选择影响生产者的生产方式,推动整个社会营造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包括以下内容:

(1)反对攀比炫耀。我国经济的增长和生产力的发展使人们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发展,人的消费动机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这本不是坏事,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热衷于攀比,追求奢华,炫耀,很多消费不是出于生产生活需要,而是为了炫耀,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刺激人们超前消费。这对资源浪费和环境的破坏起到了坏的作用。

(2)反对过度消费。我国地大物博,很多人对于资源枯竭,环境恶化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过度消费情况严重。但是这增加了资源的索取和环境的污染压力。虽然现在经济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经济生活条件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一些人的铺张浪费情况比较严重,很明显的例子就是,城市环境恶化,而且在向农村蔓延。资源浪费严重,这些行为再给自己带来一定享受同时也是给其他人,及后代子孙带来了实在的损害。

(3)清洁生活。主要是使用绿色产品,尽量少的使用一次性餐具,如塑料袋,快餐筷子,餐盒等,不吃珍惜动物,植物产品。勤俭节约,循环利用,当有物品不再具有使用价值,想将它扔掉时,消费者应当先想想它对其他人是否还有使用价值。如果有,就让他人再消费一次,直到这件消费品可能对任何人都没有价值时,才将其作为垃圾进行回收处理。这样以来可以做到真正的物尽其用。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篇11

论文关键词:政治理论课;消费主义思潮;马克思主义理论

当达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表征是“消费社会”,“消费主义”作为这一表征的观念或意识形态反映,主要指消费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被大众媒体刺激起来的欲望,并以此作为自我社会价值的符号。消费主义根源于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是西方对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形态战略的组成部分。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当前“物质丰裕”还未成为现实,但是三十多年改革开放使我们逐步告别了“物质匮乏”的时代,消费逐渐在社会生活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诱导人们从“生产主体”向“消费主体”转变,从而为消费主义思潮在我国的传播提供了土壤。消费主义的传播对大学生价值观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它在理想信念层面上诱导物质主义,在生活方式上催生享乐主义,在行为方式上肖融主体意识,引发极端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政治理论教学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和重要环节。通过政治理论教学的改革积极应对消费主义思潮的影响,促进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和内化,不但可以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且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形态指导地位,用马克思主义引领社会思潮的具体举措。完成这一课题需要做多方面的努力,我们认为主要应从教学资源的利用、教学主体素质的提高和教学方式的转变三个方面人手。

一、有效利用“三种资源”

第一,科学理论资源。马克思主义自从诞生之日起就自觉担负起引领社会思潮的历史责任,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必须充分发挥其引领社会思潮的伟大功能。近年来,各高校在推进科学发展观“三进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我们对于科学发展观的理解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尤其重要的是,科学发展观本身包含着科学的消费观。消费观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对人们消费什么、怎样消费等消费行为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消费,首先是适度的消费,消费水平必须和国情国力、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自然资源状况相适应;其次是和谐的消费,主要是物质消费与精神消费的和谐统一,个人消费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个人物质、精神消费与生态环境承载力的和谐统一;再次,是以人为本的消费,消费要真正有利于实现人的本质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目标。党的十七大指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建设生态文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其中包含着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营造良好生存环境的理念,同时也包含着对当代人在消费领域中深刻的人文关怀。消费主义的消费观是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异化所产生的压抑、无自我、无价值感在消费中的非理性释放,它限制了人对自身本质和价值的理性思考以及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加剧了“人为物役”与道德滑坡的趋向。“以人为本”的消费观,倡导人的物质消费与精神消费的统一、眼前利益消费与未来发展消费的统一、感性娱乐消费与理性思考消费的统一、自身需要消费和良好生态环境的统一,从而唤醒人们培育健康向上、和谐友好、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培育一个独立自主且有尊严的生命,一个健全的身心,努力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科学发展观包含着对消费主义的深刻批判和全面超越,是我们应对消费主义思潮的强大精神武器。科学消费观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对此,我们必须在政治理论课相关课程中认真贯彻。

第二,传统文化资源。中国传统文化是政治理论教学的重要人文基础和扩展课程,它应该在积极应对消费主义思潮影响中发挥更大作用。中国古代许多思想家不同程度地提出“尚俭黜奢”的思想,并且把“俭”作为道德原则和人生观准则基本要求之一。孔子倡导“温良恭俭让”的道德规范,“俭”是其中一个基本要素。孔子的核心思想是“仁”,而节俭美德是“仁”的保证。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认为节俭可以致富,奢侈能沦入贫穷。墨家从生产和消费的辩证关系出发提倡“节用”、“节葬”。老子把“俭”看做人生三宝之一,凸显了消费道德的人生观意义。在儒家思想中,节俭和节欲是密切联系的,孔子所谓“从心所欲不逾矩”就是要求把欲望节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达到高尚的人生境界。孟子把欲望与善恶联系起来,提出人们在实现正当欲望的同时,必须对不正当的欲望进行节制,即所谓“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诸葛亮提出“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这里的“淡泊”、“宁静”-tg是“尚俭节欲”,并且具有端正学风和提高个人修养的意义。古代圣贤倡导节俭,反对奢侈浪费,鼓励正当欲望满足,要求克制不正当欲望,并将此作为人生观准则、道德原则和良好学风,这些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认识价值,它与消费主义那种通过无节制的物质消费来满足被刺激起来的、无限膨胀的感官欲望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截然相反,是治疗消费主义病症的一剂良药。虽然随着社会制度变迁和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的消费伦理正得到日益丰富和完善,但是考虑到我们的国情、人类面临的生态环境困境和大学生的历史使命,古代思想家“尚俭黜奢”思想并没有失去其合理性。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要求我们“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这是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一脉相承的。大学生的价值观教育必须继承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并结合时代特色加以发扬光大。

第三,国际背景资源。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面对消费主义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和社会可再生资源的日益枯竭,为了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绿色消费运动蓬勃兴起。在一些觉醒的环保人士带领下,哪里有消费主义,哪里就有绿色消费运动。无论是像绿党这样的与政府有一定联系的组织,还是像大自然保护协会这样的民间组织,都参与了绿色消费运动。国际上绿色消费运动的蓬勃兴起,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消费主义的危害,促使人们自觉反省自己的消费方式,重新树立适度消费的新消费方式,养成勤俭节约的消费习惯。针对消费主义的理论反思成果不断涌现,如美国学者杜宁的《多少算够:消费社会与地球未来》是从环境保护主义立场出发清算消费主义伦理的力作;日本社会学家田宗介的《现代社会理论:信息化、消费社会的现在和未来》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运动的视角批判消费主义;日本经济学家堤清二的《消费社会批判》揭示了自由市场经济和消费主义的内在关联,这些著作中不乏发聋振聩的理论强音。在自然观领域,生态学、生态伦理学的发展,要求人们深刻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的弊端;在经济学领域,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可持续发展以及绿色GDP的理念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在伦理学领域中,消费伦理当代重建的呼声越来越高,适度消费、绿色消费、公平消费、和谐消费的原则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在社会学领域中,超越消费主义物质贪欲,构建当代合理的生活方式、文化模式的主张引人瞩目;在哲学领域,消除消费主义对人性的异化状态,实现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诉求日益为社会所重视。所有这些都应该作为高校政治理论教学的背景资源,纳入政治理论教学的视野。

二、积极培育“三个视野”

第一,意识形态视野。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为指导,真正认清消费主义思潮的意识形态属性。消费主义思潮根源于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进入20世纪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利用科学技术的发展造就了一个“物质丰裕”的社会,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和人民群众购买力相对缩小的矛盾,造成了相对生产过剩,最终引发了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作为现实的理论反思,西方发达国家相继抛弃发展主义而采取刺激消费的政策。冷战结束之后,西方国家凭借资本、经济和文化的优势,不断向非西方国家推销消费主义文化。他们把消费主义描绘为“普世价值”,大肆鼓吹享乐主义和“消费第一”,把发达国家消费生活作为“美好天堂图画”向发展中国家兜售,从而试图消解各个民族独特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美国学者麦克基本(BillMckibben)指出:“消费主义是到目前为止最强有力的意识形态——现在,地球上已经没有任何地方能够逃脱我们良好生活愿望的魔法。”过去西方有人认为,当我们的青年都吃肯德基、麦当劳,喝可口可乐,穿西部牛仔,看好莱坞大片,向往西方中产阶级生活方式的时候,他们距离西化的目标就不远了。我们许多人不以为然。实际上,消费主义思潮所蕴涵的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以及理想的陨落等价值取向包含着强烈的意识形态属性,它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根本对立的,对青年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是一种强烈的腐蚀剂,我们的政治理论教育教学一定要从这样的高度看问题。

第二,整体理论视野。积极应对消费主义思潮的影响,必须超越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超越长期以来形成的学科、专业分立的思维习惯,历史地、辩证地和实践地看问题,即树立整体理论视野。从西方思潮的传播角度看,消费主义绝对不是单纯的文化现象,而是同全球主义、普世价值论、新自由主义以及后现代主义等众多思潮有着相互纠葛的共谋关系。在全球主义或普世价值论看来,“经济一体化”必然要求“政治民主化”(分权制、多党制、议会制、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军队国家化等),和文化同质化(自由、民主、平等、博爱以及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等),对消费主义意识形态“西化”图谋的揭露,离不开全球主义、普世价值论批判的语境。在新自由主义看来,市场是神圣的和万能的,消费作为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或其他人是没有任何理由对消费进行干预的,因此如果没有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就不可能全面超越消费主义。另外,消费主义所蕴涵的理想陨落、主体之死、平面化无深度的生活方式以及个人本能的宣泄和后现代主义不谋而合,消费主义批判又离不开后现代语境分析。总之,只有在对西方思潮的整体把握中才能真正深刻批判和全面超越消费主义。同时,我们还必须树立关于消费的整体理论视野。毋庸置疑,消费首先是一种经济现象。在经济学的视野中,生产和消费是互为条件的:生产为消费提供物质产品,消费为生产提供市场和动力。因此,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是生产发展的重要手段。如果仅仅从经济学形而上学的视野看问题,消费主义不仅不需要受到批判而且还有存在的理由。而从整体理论视野来看,经济学从来都是和伦理学、社会学以及哲学等众多学科紧密联系的。消费的正当性、合理性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有序、道德责任以及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消费的原则并不是仅仅由经济学提供的。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就曾对消费主义进行了深刻的道德批判,这应该给予我们深刻的启迪。

第三,批判性视野。积极应对消费主义的影响,需要弘扬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精神。在这方面,马克思对“拜物教”的批判具有深刻启示意义。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看做是物的依赖性社会,所谓“拜物教”就是把某种人造物偶像化,赋予它本身并不具有但又凌驾于社会的能力,拜物教包括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和资本拜物教。商品、货币和资本的各种能力都根源于物质生产劳动,但在表面上,这些能力都成为它们固有的东西,而与劳动不相干。不仅如此,商品似乎能够左右生产者命运,货币更天然具有决定人们命运的魔力,资本被看做是一个物,它天然具有自我增值的能力。从马克思的批判视野看,消费主义具有拜物教的性质,对此马尔库塞和弗洛姆都有深刻的论述。消费的目的在于满足生活需要,但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对物质财富的最大占有被赋予人们幸福生活的象征和标示人们的社会地位的符号,从而造成人依赖于物;货币本是商品交换的媒介,但是由于其作为物质财富“通约性”代表而被赋予“崇高”的地位和“符号权威”,从而诱发拜金主义。马克思的批判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拜物教不但使人遵从物的逻辑,消融其主体性,而且制造种种幻象:“一个用3先令购买商品的工人和一个用3先令购买商品的国王,两者职能相同,地位平等——都表现为3先令的形式。他们之间的一切差别都消失了。”平等、自由、人权等幻象都通过资本主义这个魔术师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变幻出来。资本主义这个魔术师的神奇之处在于,让人们在市场的现象世界里尽情享受和体验他的魔术表演,而让人们对魔术真相与魔法一无所知。马克思以毕生精力揭示了资本主义魔术背后的统治逻辑——资本的逻辑控制。以马克思对拜物教的批判审视消费主义,它不仅是“虚假的意识”,不仅是对现实幻觉性的再现,而且已经被人设想为“意识形态性”的现实本身,消费主义的流行“暗示出了参与者对其本质的非知”。其实,无论是奢侈消费、超前消费、攀比消费、媚俗消费,还是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等等,无不遵从资本的逻辑控制,无不是资本增值和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需要。意识形态视野的意义在于揭示消费主义思潮的意识形态属性,批判性视野进一步揭示了这种意识形态背后的逻辑,是意识形态视野的深化。

三、创新三种“教学方式”

第一,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的教学方式。心理疏导,主要是让学生在消费主义影响下形成的心理矛盾舒缓下来,减轻其二元张力形成的紧张。马尔库塞用“痛苦中的安乐”、“不幸中的幸福感”来描述消费主义思潮中人的心理矛盾。在消费主义的影响下,许多学生处于多重矛盾的痛苦纠葛之中。例如,物质资料实际占有和占有欲之间的矛盾所带来的痛苦;消费感官娱乐和日常理性认知的矛盾形成的焦虑;社会上的物质主义和自身精神理想追求的矛盾所带来的困惑等等,这些矛盾造成了海德格尔所描述的现代人“烦”的心态。在“烦”的心态下,部分大学生不仅感到政治理论课“太复杂、太抽象”,“学起来太累”,而且认为政治理论教学和现实是“两张皮”。政治理论教学的心理疏导是一个崭新的课题,需要做多方面的研究,就政治理论教学来说,一个可行的思路是读书疗法。学生的主要任务是读书,但阅读不能局限于教科书,也不限于泛泛浏览课外书籍,而是要引导学生针对自己的心理症结有选择地进行阅读,这样就有可能达到心理治疗的作用。孟德斯鸠认为,读书是驱散生活中不愉快的最好手段。大量事实证明,通过阅读调适心理是可行的,中国自古就有杜诗除疾的传说,在法国有所谓“患者图书馆”,美国心理学家勒纳倡导诗歌疗法,达到益身心、除忧虑的作用。学生在阅读中打开自己的心灵之窗,在“同高尚的人谈话”中产生共鸣,一方面宣泄现实中感觉压抑的痛苦,另一方面享受伴随而来的兴奋和愉悦,还可以领会伟大作品所蕴涵的心路探索历程、道德与人生观感悟,所有这一切都是缓解大学生心理矛盾的精神良药。书疗的好处是经济、简便、及时、花钱少,同时又不会泄露任何隐私,没有精神压力,不会伤害自尊。政治理论教育教学的人文关怀也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命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考虑学生的家庭背景。对于家庭经济条件比较优裕的学生,要教育他们“富贵不能淫”,在消费主义思潮冲击下不玩物丧志或随波逐流,要依靠自己的努力奋斗实现人生理想和自我价值;对于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贫寒的学生,要鼓励他们“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使艰苦奋斗教育更加贴近实际。人文关怀的核心在于培养大学生的主体意识,摆脱对物的依赖性,不被物所支配,形成独立健全的人格。

第二,社会实践的教学方式。近年来,大学生社会实践作为政治理论教育教学的“第二课堂”,其效果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但还存在增强其针对性和升华为价值理念的问题。积极应对消费主义思潮的影响,大学生的社会实践必须有针对性地深入边远地区、农村欠发达地区和灾区的重建,使其在亲身所见所感中真正领悟中国国情和社会实际,切身体会消费主义鼓吹的奢侈浪费和骄奢淫逸是一种“犯罪”;要引导大学生真正看到我国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高消费群体与弱势群体以及边缘化人群之间在物质消费和各种资源占有之间的显著差异,这些都是对于消费主义狂热的清醒剂。但是,社会实践不能简单局限于感性观察,而更重在实际行动。要引导大学生尽自己所力,所学为社会、为落后地区和灾区人民服务,通过“科技下乡”、“支教帮教”、“医疗服务”、“心理康复”以及“服务官兵”等主题活动,培养大学生的人道主义精神、热爱人民的情感和服务社会的责任,以及抵制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自觉性。价值观的升华是社会实践的目的,在实践活动中和实践活动结束后,都要引导大学生进行反思和总结,利用写心得体会、感悟,举行讲演会、报告会等形式,形成理性认识,传播价值理念,真正提高大学生对于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认识,促进其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和内化。这样,应对消费主义思潮影响的社会实践,从感性体验到主体活动,再从主体活动到价值理念升华,充分体现了以马克思主义引领社会思潮的要求和原则。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篇12

今年元旦刚过,广州某电脑城出现这么一起消费纠纷:张先生先前购买的一块某品牌主板出现故障,找到当初销售该主板的商家却被告知需要返厂修理,大约一个月后去取。由于该品牌在广告中承诺其主板均可享受“一年零等待”服务,因此张先生对近一个月的维修时间表示不能接受。分别找商家和厂家进行协商无果后,于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经过消费者协会的协调,最终厂家答应在维修期间提供替代品给张先生。事后,我们联系了当事人张先生。

MC:您对该主板厂家的售后服务满意吗?

张先生:虽然厂家最终答应给我提供替代品,但其间经过了这么多波折,这显然不是广告中宣称的“优质服务”。不管怎样我这辈子都不会买该品牌的产品了!

MC:那您是如何看待出售该主板的商家呢?

张先生:虽然他们一再声称问题不在自己身上,但是主板是他们卖的,就有义务帮忙解决问题而不是把责任一股脑地推给厂家,否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然而事后抱怨的不止张先生―人,还有与本次售后纠纷有关的商家负责人杜经理,他有何委屈呢?

MC:作为商家,您是怎么看待这次事件的?

杜经理:厂家一方面承诺“一年零等待服务”,一方面又无法兑现,这是他们的问题,并非我们的错。那位顾客要求我们提供替代品,但是厂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我们哪能擅自做主。让顾客直接与厂家联系,却被说成推卸责任,我们简直比窦娥还冤!

小贴士:今年“3・15”的主题是什么?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08年年主题定为“消费与责任”,其涵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利益;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4新闻媒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消费维权舆论监督的责任。

多方谈“消费与责任”

其实,类似本文开始所讲的售后纠纷可能不少DIYer都曾遇到或听说过。对于“消费与责任”这个主题,消费者、商家以及厂家有什么样的看法?为此我们通过电话分别采访了一些普通消费者以及商家和厂家代表,其中的有些观点值得探讨。

小然(在校大学生):我觉得消费者需要更多的知情权,尤其是在售前和售后服务方面。比如,商家应老老实实且耐心;也告知产品的性能水平以及提供怎样的售后服务。老实说,我的电脑知识十分有限,由于了解得少,因此就怕被骗。一台电脑配下来也要好几千元,谁去购买都会谨慎,多问多疑也是很正常的。

蒋先生(室内设计师):有了一定经济基础,价格便不再是决定购买产品的第一要素,我会更加看重服务。电脑使用中难免会遇到故障,那时我愿意配合商家,但前提是对方需要告诉我能够做什么,良好的氛围对售后服务很重要。

李先生(某电脑公司售后服务工程师):有一次客户的硬盘坏了,返厂修理后寄回来的既非新品,也非当初送修的产品,而是另一台良品。这引起了客户的强烈不满,以“大量资料还在原来那台硬盘上”为由,要求我们赔偿损失或将原来那台硬盘寄回。为此我们争执了很久,直到消费者协会出面,将厂家的售后服务条款耐心地向客户解释后,对方才肯罢休。我能够体会客户在产品出现故障后的焦急心情,作为服务提供方,我们有义务安抚顾客并告知实情,消除他们的顾虑。然而我也希望客户能对我们的工作予以配合和理解,稍不如意便横加指责,显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小玲(某电脑门市业务员):虽然上岗之前公司也曾对我们业务员进行技术培训,但电脑配件更新太快,加之品牌林立,事实上很难有人能准确记住所有产品的规格参数。面对顾客的种种提问,我们偶尔也会答不上来,只有照着产品的宣传单念给顾客听,或者干脆劝其购买本店的其它产品。消费者总说我们“忽悠”,但如今资讯如此发达,消费者应该更主动地通过看IT报刊或上网站等多种途径了解产品信息。

邓先生(某主板商市场部专员):很多时候用户抱怨返修时间过长,其实是有原因的。首先,返修花费的成本巨大,牵涉到物流、维修、反馈等方面。其次,返修的产品比较零散,要逐件寄回全国各地的经销商,需要花费很多时间以及物流费用。另外,电脑配件的升级换代很快,若返修产品已经停产,那么需要从库存中调货或者重新进贷元件,这需要耗费不少时间。随着国内IT市场越来越成熟,用户会更加关注厂商在服务方面的投入,这也促使了我们不得不改变过去忽略服务的做法,逐渐提升服务水平,达至厂商、用户双赢的局面。

从以上对话中我们不难看出,消费者变得越来越理性,对商家和厂家的售后服务重视程度大大提高。然而,商家和厂家在服务方面也存在不少难处,希望消费者能给予理解和宽容。那么,究竟怎样才能创建和谐的消费环境?我们不妨从目前存在的具体问题来分析。

专业但不敬业的服务

去年底朋友的主板坏了,就拿到本地的该品牌客服中心维修。只见前台有一位工作人员正好有空,朋友便将主板递给他并告知故障表现,谁知对方懒洋洋地指了指坐在右边同事,然后继续发呆。事后得知,这位工作人员是负责显卡的客服工作,主板故障不属于其负责。可朋友实在不明白,既然不同产品有专人负责,那么前台为何连一个分类的牌子都没有,客户哪知道谁负责什么?

后来,朋友坦言:“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他们是专业人士,但是他们的专业在我们面前几乎没多大意义,毕竟我们需要的是便捷的服务与良好的服务环境。现在再来看这件事,我觉得可以用专业但不敬业来形容。”不过,也有厂家代表坦言:“如今DIY行业的利润已经很低,要完善售后服务需要花费大成本,因此即使厂家希望改善服务质量,也要考虑是否能够收到应有的回报。”此外,消费者享受售后服务还需要讲究策略。以朋友的遭遇为例,如果最初把产品拿到原购买处维修,可能获得更及时的服务。这是因为商家比消费者更了解厂家的返修流程,并且对服务环境的要求也没那么高,所以服务效果更好。

诚信经营是为商之根本

即如本文开头所述的事例,或许不少人认为是由厂家夸大宣传的不负责任行为导致。设想一下,在一个没有该,一家售后服务点的地区,“零等待”承诺如何兑现?如果无法兑现,即是对厂家诚信的考验。众所周知,诚信经营是为商的首要守则,勇于承担责任,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消费与服务环境是企业的义务。我们不否认建立和谐消费需要商家与消费者双方共同努力,但是企业作为经营的主体,担任了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角色,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并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如提供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

纵观近年来有关IT产品的消费纠纷,大多是消费者与商家、厂家之间缺乏良好沟通所致。其中,包括消费者对商家的不信任以及商家难以履行售后承诺等。前一种是我国消费市场长期以来的症结所在,严重时需要消费者协会或卖场管理处等第三方出面调解。而后一种除了商家自身的原因外,往往与厂商的行为有关。毕竟没有商家愿意把纠纷闹大以致最终失去客户,因此只要损失不大,商家大多会选择让步而保全信誉。但在本文开头所述的事例中,厂家无法兑现承诺,商家显然不会自己赔钱给顾客换货。由此可见,诚信经营应该是商家和厂家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商家也需要理解与宽容

就在消费者抱怨售后服务差的同时,我们也听到一些来自商家或厂商的抱怨声。技术员小刘讲述这样一‘件事:一位学生模样的顾客在小刘所在的电脑门市购买了一款显卡,没用多久便出现了花屏现象。上网一查,有不少用户反映遇到了同样的故障,于是该顾客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为由要求退货。由于该显卡的商以及厂家没有发出召回通知,因此小刘告诉顾客只能按照正常流程返修,但被客户拒绝。由于协商末果,顾客不仅情绪激动,还找来朋友在店里闹事,最终商家请来卖场管理处和保安才把事情解决。虽然错不在商家,但经过这么一闹,该店不仅失去了一个客户,还进而影响了其声誉。

其实类似事件并不少见,在消费纠纷中,消费者能否控制好自身情绪,以及能否给予对方更多的理解与宽容,往往是解决争端的重要前提。虽然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往往充当受保护与被同情的角色,但是有些既定的事实并不能如自己所愿。另一方面,消费苦能否换个角度去思考,出现消费纠纷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毕竟商家也不希望客户流失,但是有些事情并不是他们所能够决定的(如刚才事例中的换货要求等)。如果消费者能够静下心来,与商家一同找上游商或是,一家寻找更好的解决方案,或许就会是一个双赢结局。

沟通的方式很重要

商家和厂家对售后服务的处理方式会影响消费者的忠诚度。遇到产品故障,消费者自然情绪不佳,他们需要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得到更多的关怀。如果厂家和商家在解决产品故障的同时,还能为客户提供良好的环境以及周到的服务,势必大大缓解客户的焦急情绪,相信会更容易提高客户的忠诚度。随着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加深以及对服务的逐渐重视,一两次的故障将不再是影响消费者对品牌忠诚度的最主要因素,做好售后服务这一环节,给客户留下深刻印象,会比打价格战更能影响客户的品牌倾向。

而在消费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消费者的一举一动同样影响着处理结果。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情绪激动是人之常情,但试想―下,如果只是一味地吵闹而不是通过协商去解决问题,双方僵持下去显然并非消费者的本意。相反地,消费者的大吵大闹影响了商家的正常营业,对方又怎会作出让步?换一种沟通方式,结果自然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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