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现象范例(12篇)
网络暴力的现象范文篇1
一、何为web2.0及其特征
Web2.0这一词是在一次会议上进行思想交流的时由DaleDougherty首次提出。Wiki上指出,web2.0是对于感知到的WorldWideWeb正在进行的变化,WWW网站的集合转变为向终端用户提供web应用的计算平台的统称。”换句话说,你可以浏览信息,也可以编辑信息。
在这样的技术背景下,各种电子设备以及移动通讯工具的普及,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有条件享受web2.0给人类带的极大便利。同时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思想更加开放,热衷于新鲜事物,对于自身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关注度更高,更愿意关注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事。国家政策的开放,使得我们有更多的机会去接触这个世界各个角落的信息。
二、网络新群体的出现
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促使一个新群体的形成:他们更关心当今网络上发生了什么事件,对这些事件的参与度特别高,因此只要一出现敏感度较高的事件时,他们会扎堆的参与进来,他们对于事情本身的真伪并不是特别关心,而是对事件带来的影响以及事件当事人的背景或隐私更加的关心。于是有意或者无意形成了一队网络军”——专门通过互联网搜索事件当事人的背景或隐私。
三、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
那些网络军”开展网络搜索集中到某一个体身上时,就成了所说的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网络平台和网络信息搜索事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将之公布于网络的过程。从上述定义来看,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搜索方式。但必须指出的是人肉搜索”担负着一定的维护道德的功能,人肉搜索”通常是将网络事件当事人违背社会道德或偏离公共准则的言论或行为公之于众,受到网民的高度关注和强烈谴责,使事件当事人处于强烈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因而重新回到社会道德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同时,人肉搜索”在民众监督政府以及维护社会正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人肉搜索”常常成为惩罚有悖社会道德、违背社会公平等现象的重要手段。人肉搜索”不乏很经典也很成功的案例,如:最近发生的表叔”事件、郭美美”事件等等。此类事件无一不掀起人肉搜索”的高潮,并给现实社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人肉搜索不仅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且对于社会道德与规范的形成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所以说人肉搜索”背后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可是当不正确使用人肉搜索”时,过分相信网络所传播的内容,缺乏自己的思考,那么就会出现网络信息的失实,从而影响到个体理性判断的情况,比如:误解网络所传播内容的意思;对网络所传播的内容断章取义;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由于法律的缺失和网络的虚拟性而疯狂的挖掘别人的隐私;当发生这些情况时,就会产生对事实的扭曲。由于网络传播的几何增长,诱导更多的人盲目听信谣言,从而造成对事件当事人的伤害甚至威胁社会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就演变成了一种新的东西——网络暴力。所谓网络暴力部分网民对一些网络热点问题发表过激言论,这些言论已超越理性范畴,甚至有的已经超越了道德底线或触犯了法律。此类言论对通过网络虚拟性对事件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给这些当事人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让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受到处罚。这些处罚也并不是法律的惩处,而是网络舆论的带来压力。
当理性的人肉搜索”上升到网络暴力的时候,其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网络暴力的具体表现如下:第一种:滥用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最大弊端就是随便将事件当事人的隐私公之于众,只要你在网上留过任何关于身份的信息,就很有可能被网民挖掘出来。关键是网民在进行人肉搜索”的时候是否真正考虑到是否已经侵犯了事发当事人的隐私,某些信息是否应该公开。监管的缺失和法律的空白使得网络暴力时有发生。就我们所熟知的房爷事件”,事发当事人虽然身居多处房产,但是人家用合法收入所购,又为何不可呢?第二种:网络论坛舆论暴力,许多事件如果不及时进行澄清,事态就会愈演愈烈。除外,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非署名性和非现实性、网络的传播高速性,在网络论坛虚假消息,致使一些网民不对事实真相进行推敲,而盲目信以为真并肆意传播,对当事人及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四、网络暴力危害
对于网络暴力来说危害可谓众多。首先是对青少年的影响,作为最容易接收新鲜事物的群体,不管是网络中的暴力还是各种低俗的内容,对其影响是相当深远的。再就是网络语言的低俗化和暴力化。一个平日说话斯文的人,也可能在网络上常常说脏话,究其原因,很多是受网络大环境所带来的影响。很多地方规定网络语言不能进正式文体中去,这与网络语言的低俗化与现实语言的严肃性相悖有很大的关系。除此之外,对事发当事人或相关家属的伤害。由于网络的言论自由,对待那些有违社会道德或公平的事件时,部分网友显得特别的偏激。对当事人或家属进行语言辱骂或人格侮辱,严重影响了事件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很经典的例子就是药家鑫案中的药家父母,对于他们而言,绝对是受害者之一,可是在很多网友的网络行为中,却完全没有顾及他们的感受。最后是事件的真假难分,一件很普通的事件,通过网络传播过后失实,真假的变化引起民众的迷惑,甚至对社会造成危害。
五、网络暴力的成因
综观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结合网络的自身特征,我们不难发现:网络的自由开放,网络不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受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制约较少,网络成为一个可以自由言论、自由抒发自己情感的场所,网络暴力在此基础上出现。网友在了解一些网络信息后,互动过程中的不理性等因素就极可能引发网络暴力行为;部分网民的素质有待提高,从而造成部分人把网络完全当成一个娱乐化工具,无论是发言还是创作,过分的娱习化,发表某种言论时,就容易因为以娱乐目的,而忘记所带来的重大社会影响。另外盲目的从众现象的存在,发生某种事情后少了理性的思考,也给网络暴力增加了不少可能性;网络技术的不当利用,都可能造成网络暴力。
总之,网络暴力的形成是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解决网络暴力的时候,应该尽可能的全面、客观的评价构成网络暴力的成因。
六、解决网络暴力的措施
提高网民的素养,培养网民积极利用网络,加强网民对网络上各种是非的辨别能力,努力提高网民的理性思考能力。对待网络信息应该有更多的理性思考,批判性的接受,冷静的看待网络社会中发生的事件。
监管到位和立法,网络中很多弊端都无法用现行法律来解决,因此网络相关立法现在仍处于探讨的阶段,所以从法律的视角看,规范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相关网络监管机关同样要在网络管理的过程中不断的探索,探讨出规范网络的新方式,网络的实名制,可以很好的解决网络中部分人因为网络匿名性而从事非法活动。
网络技术的积极运用,许多年青人易受社会风气的影响,把网络技术用在不正当的道路上视为一种时尚,演变成了所谓的黑客”,从事一些不法的活动,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积极引导网络技术的正确运用,不仅对网络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网络环境的净化也起到积极的作用。
促使网络伦理的形成,网络伦理的重要性绝不可小视。将社会伦理引入网络世界,敦促网络社会道德的形成,让网络伦理成为网络世界中规范众多网友的标准,那么和谐网络世界也就不再遥远了。
网络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但是,网络这一双刃剑,在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促进社会文明发展进程的同时,也因其开放性、匿名性、传播性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而使得网络媒体称为滋生网络暴力的温床。监管的缺失和法律空白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暴力的蔓延。网民素质的参差不齐,因而在对待网络热点事件时,理性判断发挥的作用也有大小。防治网络暴力仍需要不断的探索和研究,杜绝网络暴力更有很长的路要走。通过道德、法律、教育、心理、社会环境等多重措施积极引导网络媒体的正确发展,便网络媒体为人们呈现一副全新的面貌,更好的为人们的学习、生活、工作服务。
参考文献
孙茜.web2.0的含义、特征与应用研究.现化情报.2006(2).
钟志宏.人肉搜索:道德审判还是网络暴力.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12).
网络暴力的现象范文
【关键词】网络话语权网络暴力公众舆论规范
话语权意即言说与表达应该享有的自由度,它是社会在尊重自然权利与崇尚理性法则之下私权利对抗公权力的状态,是公民依法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政治权利。①人民大学教授郑保卫曾站在新闻学的角度这样定义话语权:是公民运用媒体对其关心的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及各种社会现象提出建议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不可让与和不可剥夺的民利。②而网络话语权就是指作为公民组成部分的网民具有表达观点的权利,主要通过网络媒体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及各种社会现象提出建议和发表意见的权利。网络话语权也能通过集合性意见对权力机关产生一些规劝效果,发挥潜在影响力。
一、开放自由的网络话语平台
有学者认为,话语权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和地区发展存在不平衡的部分。随着社会结构发生的巨大变化,包括城镇和乡村中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相对低下的底层人群,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在传媒中处于被转述的、被设想的、被描述的境地,话语权羸弱,有的甚至基本丧失。③
而随着媒体技术的不断提高,新兴的电子传媒如网络又突破了传统媒介单向传播的弊端,通过自由、平等的匿名交流,通过新闻跟帖、论坛等空间无阻隔的互动形式使得公众的观点、意见能被尽情表达、收到及时反馈。以往不能形成群体意见的话题现在有了公开展开的可能性,覆盖范围更广,影响力更广泛,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空前的表达自由,最终的影响是网民在社会中前所未有的主动姿态。
新技术带来了新的表达秩序。网络媒体改变了传统媒体单向传播的局限性,开辟了双向传播的广阔渠道。在虚拟社区点对点、点对面的信息互动、匿名登录、身份平等、开放性、即时互动等特性都使得网络成为表达公众话语的最佳媒体。在信息公开性方面,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不可抗衡。“每个人都有说话权利”的时代进步意义便是话语权的公众化、自由化。
但是从自由的外延来看,会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也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以论坛为例,由管理条例、审帖规则和技术手段等论坛管理方式带来的论坛表达规则,集中体现着网友必须遵从的网络规则。网友只有继续遵从规则,才能让自己的表达合乎规定,才有了相对的表达自由。但是网络新媒体仍然依托新技术达到人类历史上空前的话语表达自由。
二、网络中走出的公共领域
由于互联网的巨大发展和网络公共领域的逐步形成,中国民间话语表达得以成长。以“3・1”为例,面对某些西方媒体对事件匪夷所思的失实报道,中国网民“理性的愤怒”,通过博客、视频等,搜集各种证据和传播途径,用事实驳斥不实报道,从而拓展了中国主流媒体表达之外的民间表达,迫使一些西方媒体道歉。
以互联网为主的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促使网民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人人都是记者,事事都见真相”已成为现实。④网络民意改变了社会各层次舆论力量的对比,作为对社会产生空前巨大影响力的大众话语,在汶川大地震后也得到充分体现,如赈灾资金、物资的监管备受网民关注。公众的舆论力量通过网络已经走进了社会的主流轨道,从网络中走出的一个公共领域已经初具雏形。与此同时,网民参与社会热点讨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有空前的提升,我们还可以试举一例:
新闻案例:南京江宁房产局长周久耕“天价烟”事件
2008年12月10日上午9时许,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接受南京九家媒体的联合采访时透露:“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下一步将和物价部门一起对其进行查处,以防止烂尾楼的出现。”12月11日,一位署名为“宣传寄生6”的网友在凯迪社区发表题为《遍撒英雄贴,追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的帖子,号召人肉搜索。不久一位署名为“保存一百年”的细心网友在网上发表题为《看照片南京房产局局长抽1500元的烟》的帖子,揭露在会议上周久耕所抽的烟是160元一盒的“南京九五至尊”。
12日15日凌晨,一位署名为“cheyou007”的网友在网上发表了题为《周久耕局长抽名烟、戴名表》的帖子,称天价手表每只10万元。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了网友关注和争议,周久耕也成为网络红人。
12月19日,针对周久耕事件及其产生的恶劣社会影响,江宁区委、区政府首次向社会公开表示:“高度重视,已介入调查,只要发现有违纪或腐败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12月28日,江宁区委经研究决定免去周的房产管理局局长职务,并做进一步调查。
表格全国报纸媒体对“周久耕天价香烟事件”的跟进报道与重要评论
从2008年底发生的南京江宁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天价香烟事件,可以明显看出网民相当程度上摆脱了被动地位,成为了最主动的信息源之一,并直接推动了社会事件的发展。这也再次表明,网络话语已经成为舆论监督活跃的源动力。
三、网络话语暴力的探析
网络媒体虽然改变了传统媒体单向传播的局限性,开辟了双向传播的广阔渠道,但仍然有很多客观因素制约了其自由发挥。总结近年来我国网络话语发展状况,就能清晰地发现,当网络舆论与社会事实偏向严重时,就会出现“网络暴民”现象:在一些引起网民反感的事件中,网民群体性地聚集,自以为怀着“正义之心”,对当事人实施“网络暴力”和“人肉搜索”,包括公布当事人隐私、电话骚扰、现场骚扰等,出现一种奇特的“集体无宽容”现象。
如何看待网络话语暴力的现象。学界在回顾近年来出现网络话语暴力现象的基础上,重点剖析了网络话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从网络环境本身的内因去分析网络话语暴力产生原因的,也有研究者认为这是我国自20世纪初期社会运动开始的话语暴力路线的延续,及当前处在转型期的焦虑心态与社会语境所造成的,诸如话语体系的低俗化和后现代主义解构性特征在网络上的反映等。
莫斯科维奇的《群氓的时代》、勒庞的《乌合之众》认为群体行为的根本特点就是非理性,容易陷入到一种无意识的混沌状态当中。“有意识人格的消失,无意识人格的得势,思想和感情因暗示和相互传染作用而转向一个共同的方向”,群体变得非理性,野蛮。网络话语暴力或许正是这种群体行为在网络上的演绎。例如2006年,随着“韩白PK”、“铜须门”、“明月门”、“解说门”、“虐猫事件”等事件的发生,网络话语暴力现象凸显,“网民暴力”成为当年网络上最具标志性的主题词。“网络暴民”现象的升级,由在网上公布当事人隐私变成了现实生活中对当事人的人身攻击。值得欣慰的是,在南京彭宇案上,网民普遍的态度是激烈而不偏激,这在近几年的网络事件中是不多见的。“网络暴民”似乎偃旗息鼓,这其实也是网络文明进步的一大体现,说明网络本身也具有自我净化的素质。
四、网络话语的规范化
也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语言作为一种草根方言,含有粗鄙美学。语言学家巴赫金肯定了狂欢化的语言形式,认为“表达着广场上人民大众的语言自由和狂欢的快乐。”⑤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彭兰认为,互联网使话语形成的权力可以从小圈子放大到大圈子,在这个意义上,平民话语权的确能产生超乎以往的力量,但不能被少数人的话语霸权所干扰。⑥
其实,虚拟的网络社会其实是“花开两朵,各表一枝”,一方面呈现出网络话语暴力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网络成为社会的减压阀,提供给大家的是一个自由、平等的公共话语平台,而后者无疑是更可贵的,应该探索和研究“虚拟”网络世界的真实内核,从而扬长避短,发扬网络“虚拟”特性给我们带来的好处。一方面要宽容对待新生事物的负面现象,但另一方面却并不能听之任之。⑦如此看来,网络话语权的实现还要经历一个规范化的过程,有关部门可以采用一些软控制来规避网络话语暴力现象,加以规范和引导。■
参考文献及注释
①陈堂发主编,《媒介话语权解析》,新华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1-8页。
②③高榕,《论弱势群体媒介话语权的维护》,[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6),第150页。
④杨庆;任安;《互联网对话语权表达空间的延展――从“3・1”谈起》,青年记者,[J],2008(14)。
⑤李梓:《2005年网络新文化“哄客”开花结果网络偶像崛起》,《新世纪周刊》,2006年3月6日出版。
⑥参见:彭兰,《网络话语:权利与权力之问》,网络传播,[J],2006年4月,第89页。)
网络暴力的现象范文1篇3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点,现状,措施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第一,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比例高于男性
从不同的社会性别视角的分析,男性通常有家庭暴力的比例高于女性。由于对男权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的影响,他们会认为女人不如男人,男人更可能从身体到精神上对女性实施控制。
第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与反复性
目前,人际关系越来越淡漠,尊重个人隐私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暴力事件发生在内部,其行为更具有隐蔽性极不容易被发现。在家庭暴力当中受害人经常持掩盖的态度,从而减少第三个证人。因为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是最密切的,婚姻当中家庭暴力具有任意性、重复性。
第三,经济状况与家庭暴力有一定关系
家庭经济条件很差或特别优越的家庭极易发生家庭暴力。家庭的年收入太高或太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就会越高。家庭的收入比较低极易引发家庭暴力,那些高收入的家庭因为许多人喜欢包二奶,等不良行为也容易引发家庭暴力。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在我国,那些落后的封建婚姻制度被废除后,实现了法律上人人平等的社会观念。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同等的权益。但仍有一些封建宗法思想存在一些家庭当中,它不仅侵犯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且还会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受到严重的影响。我国约有40%的家庭有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32%的人认为对方对自己使用暴力,其中12.5%的家庭成员称另一方有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为。特别是在离婚的家庭,家庭暴力的比例高达47.1%,因此,家庭暴力在中国是常见的现象。此外,根据调查显示,以前家庭暴力在那些文化程度、阶级次层、社会地位比较低的家庭中时常发生,但根据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每10个被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当中,就有一个人接受过高等教育。不言而喻,在我国家庭暴力有从农村到城市、从低文化到高文化人群发展的趋向。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村、乡下家庭,在教师和干部以及有法学教育背景家庭当中也时常发生。他们的行为更具有隐蔽性,时间上更具有持续性的特点。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尽管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未成年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均有反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条文,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僵化,并且法律、法规未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设立更有效的处罚措施,法律没有规定受害者的特殊保护,从而无法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因此,如何有效建立预防和避免家庭暴力发生的相关法律迫在眉睫。
(二)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
第一,建立多机构合作体系
家庭暴力是不能通过适当的法律救济就可以可以消除的,它是一个复杂而又重大的社会问题,要想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国外的经验及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实践来看,可分为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和正式社会支持网络。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由家庭成员,朋友,亲戚,宗教,社团组成,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首先寻求的是家庭,亲友或邻居的支持,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易取得受虐妇女的信任并且寻求支持的重要资源。因此,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是对妇女受暴力侵犯社会介入不可忽视的策略。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应该包括医疗、公安、司法、法律援助、心理治疗、住房和社会服务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机制。这些机构之间能够相互协作,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医院可以提供及时的治疗并提供第一手证据:法律援助机构为受暴妇女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可以使之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提供心理咨询使将暴力正常化的受暴妇女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增强其走出暴力关系的信心。在这样的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救助下,受暴妇女不仅可以及时获得医疗的帮助,减少暴力造成的伤害,而且可以帮助受暴妇女解决长期受暴造成的心理问题及经济问题,使其愿意并可能诉诸法律解决的途径。
第二,建立社区救助站与妇女庇护所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果自己不能有效地解决,他们可以寻求朋友,亲戚,邻居,单位和妇联的帮助。通常当这些外部因素介入后,将会减少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当事人应有勇气冲破一些掩饰家庭暴力的迂腐观念。当上述措施仍无法制止施暴者的行为,受害者可以请求单位或妇联组织的支持。但现实是妇联组织只能向当事人提出建议或向有关司法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但这种帮助通常是间接的。建立社区救助站和妇女庇护所只能是对受害者应急救助,或许并不能从根本上组织家庭暴力,但有可能使施暴者止步。
从世界范围来看,为反对家庭暴力的发生,英国、法国、加拿大、德国和其他国家都建立了“一个妇女避难所”或“妇女之家”。中国香港在政府的帮助下成立的“和谐家庭”是特意为那些被受虐待妇女提供保护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提供保护服务可以帮助更多的受害者,协助受害者构建社会支持网络的目的是帮助他们获得更多力量,提供更多的社会资源,从而使他们不再遭受暴力恐吓。这些社会工作的成功经验,为中国创建庇护所提供了经验与启示。在中国形成反暴力的社会支持网络极为必要。
参考文献:
[1]李秀华:《妇女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
[2]郭建梅李莹:《妇女权益与公益诉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
[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4]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政法论丛.2004(1).
网络暴力的现象范文篇4
论文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公民人格权救赎
一、“人肉搜索”概述
“人肉搜索”是“猫扑(mop)”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它是一种以提问回答方式搜集相关信息的网站。这一点和百度、谷歌等单纯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搜索信息的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人肉搜索”其实就是有人发帖提问,并用“猫扑”网上的虚拟货币(MP,“猫皮”)来奖励提供信息者的信息搜索方式。具体而言,就是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通俗来说就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是信息时代的“网络人民战争”。
“人肉搜索”属于多个主体实施的复合行为。一般情况下,“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包括搜索引擎提供者、跟帖者以及信息数据处理者。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各个主体都实施了独立行为。首先,发起人通过提问启动“人肉搜索”,把被搜索对象的某些线索公布于网络上并发动广大网民进行搜索以及提供相关线索;其次,广大网民参与搜索以及提供线索、分析整理相关线索,确定被搜索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再次,网民把搜索结果公布于网络;最后,广大的网民对被搜索对象在网络上进行评论、谴责甚至在现实生活中进行骚扰、谩骂、恐吓以及人身攻击。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或是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主动整理、收集、“人肉搜索”相关信息,对“人肉搜索”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或是怠于履行自身的信息监督、过滤义务,致使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肆意公开和传播。
二、“人肉搜索”折射出的法律问题
“公民人格权”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此处,因“人肉搜索”侵犯的公民人格权主要包括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如果“人肉搜索”的对象锁定为某一道德谴责事件的主角,那么网友们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对这一事件的主角了如指掌,其姓名、照片、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甚至配偶或父母的电话或工作单位无一例外地被公布于众,其信息的详细程度往往令人诧异。传统意义上的名誉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被大众赋予的一种社会评价。而公众在评价他人之前会事先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被评价对象,通过掌握大量详实的信息后给予相关客观的评价。然而,“人肉搜索”情境下公众对某个人的认知往往是来自单一的网络媒体,其信息来源的单一性,评价群体的局限性,认知过程的盲目性等因素都会导致网络暴力的产生。这样的公众评价往往是不客观,不公正,不理智的,这实质上是对公民人格权的网络施暴和践踏。一些极端事件中甚至还出现了所谓的“网络通缉令”,已经失去理智的网民们对当事人进行网上声讨和追捕,甚至脱离网络虚拟世界波及到现实世界之中。以至于当事人慑于强大的心理压力与社会压力,给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带去破坏性的影响。这些被人肉搜索的主角,他们在原先的正常生活处于平静的状态,就是因为其某一行为使得自身在网络上成为名誉受“侵害”的对象。针对“网络通缉令”首先我们就会质疑起合法性。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见的司法通缉令都是公安机关通过必要的司法程序实施的,其手段的合法性是不容质疑的。相形之下,“网络通缉令”则十分禁不住推敲。由于它是由网民发起的,其合法性并没有相关的制度和程序予以保证。无论恶意或者过失的“人肉搜索”行为都可能因网络道德审判造成相对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经常会不可避免的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事实上,在“人肉搜索”最终演变为网络暴力以后,公民人格权与公众知情权以及言论自由权展开了一场殊死搏斗。法律权利的边界是他人的自由。当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冲破了法律所容忍的界限,二者必然会引发对他人人格权,更确切地说是对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当人们徜徉于网络世界时,其言论自由权和知悉真情权往往是缺少自控和他控的。正是由于网络提供给人们这样一个极度自由的虚拟空间,使人们可以获得在现实世界无法得到的“随心所欲”和“畅所欲言”,以至于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被人们的好奇心和好胜心滥用,最终突破了法律的底线,侵害了其他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所以,在当下依靠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合理地限制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是十分必要的。然而,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是事与愿违的,这集中体现在我国法律在保护的公民人格权方面缺少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缺少高位阶的法律依据,缺少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则。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救赎
(一)完善《侵权责任法》条款,制定和颁布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
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典型条款。尽管《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有所涉及,但条文仅就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虽然这些规定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距离公众预期的隐私权保护还有相当之遥。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对隐私权的保护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保护方式,即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二是间接保护方式,即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不是直接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而是认定为其他类似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名誉权做了扩张解释,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因而,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属于间接保护。本人认为,对“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应采取直接保护模式,即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进行明确的保护。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侵权责任法》是否能在现实网络社会起到公众预期的作用,有待商榷。本人认为,我国应单独制定一系列规范网络行为,防止网络暴力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
(二)对“人肉搜索”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进行“人肉搜索”的网民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主动的侵犯他人隐私权,侵害他人的私人信息、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在“人肉搜索的”案例中,这种人往往充当组织者身份,教唆或者挑起他人加入侵害他人人格权。因此在法院审判时,此类网民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当一起案件由于参与的网民数量庞大、无法全部查明时,只要能够找到这类网民的发起者,责令其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就能起到实质作用。第二类是被害人熟悉的人或者生活在被害人周围的人。他们掌握着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其他隐私。这些人未经被害人的同意和许可,把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暴露在网上。法律应当责令此类网民承担与其行为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第三类是行为人在网络上看到了已经分散被公布的信息,他们从事整理工作。他们去各大网站,将点滴信息进行整理、总结和删选,从而将得到的受害人个人信息和隐私等内容集中在“人肉搜索”网页。虽然这类网民只是利用了网络上已经公开的信息,但由于其行为具有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隐私等人格权性质,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们不可以一刀切的否定“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也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的否定所有“人肉搜索”参与者。法律最终要约束甚至是制裁的只能是那些非理性的参与者。正是这些人将“人肉搜索”演变为网络暴力,通过网络的巨大作用恣意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最终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造成网络暴力之殇。
(三)实行网络实名制
在人肉搜索当中,当个人的隐私信息被人在网上披露后会出现很多跟帖的人,这里包括提供被搜索真实信息的人,提供虚假信息的人以及纯粹跟帖看热闹发表自己意见的人。正是由于这些人的交叉存在,如何去管理规范发帖者变成了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
虽然当今是网络信息时代,网络社会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但是,要适当限制公民在网络社会的言论自由,不能发表一些毫无理论和事实依据的虚假信息或言论。每个人都享有言论自由,但自由是相对的,言论自由的边界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底线就是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权益。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互联网基础管理制度。具体表现:第一,规范域名、IP地址和登记备案、接入服务管理。第二,建立互联网信息服务准入退出机制。第三,积极探索网络实名制。当前,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用户身份认证制度正在探索推进中。网络实名制的实质是要求人们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通过网络实名制要求人们减少不负责任、偏激狭隘、甚至是造谣生事的言论,进而维护网络社会秩序,避免网络暴力的出现。当然,现在实施网络实名制的条件有待完善。网络实名制发挥功用的前提是网络社会相关配套设施、规章制度的完善程度足以保护实名制后的网民个人信息不被外泄。
网络暴力的现象范文篇5
正如《爸爸去哪儿》遭受吐槽,生活中的我们也常会遭到一些网络暴力的困扰。如果你不小心在网络上发表了一个观点,有些网友不赞同,他不会与你探讨或者辩论,有些人直接采取侮辱甚至于谩骂的态度,你很愤怒,却又不能回骂,否则你也将成为网络暴力的助推者。像这样躺着也中枪的现象不在少数,它无时不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笔者不禁要问,网络暴力,何时休?
网络暴力的缘起
追溯网络暴力事件,应该从2006年2月的“虐猫事件”以及2006年4月的“铜须”事件谈起。在这两个事件中,涉及的“虐猫”及“婚外情”两个事实,其实只是应该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的不道德行为。由于并没有存在事实上的违法现象,因此,不能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然而,我们看到的事实却是,在网络力量的推波助澜之下,无数的人投入对当事人的追剿之中,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的隐私、名誉以及人身自由都未能幸免。
到了2007年度,类似的事件更加多见。在任何一个网络事件中,几乎都可以看到网络暴力的影子。从“3377事件”一直到年度最后几天的“张斌事件”,无不显示出极其强烈的暴力特征。网络暴力不断出现在人们面前,一个由于记者的误导而引发的“馒头标准事件”,曾陷入举国舆论的责骂声中。而紧接着出现的中山大学“伤心博士”控诉导师“艾云灿”的事件,又将这种暴力事件推向高潮。在这种事件中,我们很少能看到理性的思考与分析,看到的只是那些群情激昂的“正义者”们不分青红皂白不问事实真相的谩骂、谴责与侮辱。
这些现象曾引起了人们一度的反思,胡适说过,没有独立,谈何自由!在言论相对自由的今天,我们对那种“大鸣大放”式的言论自由曾经是多么深恶痛绝。而时至今日,当这类似的暴力行为在网络上大行其道的时候,我们似乎在默认其存在,这种沉默,无疑会进一步助长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在一个法制社会里,当我们希望得到更多说话权利的时候,网络确实给了人们自由言论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表达自己对社会现象的看法,表达对丑恶现象的谴责,都是合理的。然而,万事是有度的,超出了一定的限度,且以一种偏激的方式去表达自己的意愿的话,就非常容易达到一种适得其反的效果。我们丝毫不怀疑这种暴力行为参与者最初动机的合理性,然而,为什么不能借助一种更为理性的方法或者手段解决问题呢?却非要采取极端手段去伤害当事人?
网络暴力的原因
毋庸置疑,网络暴力对于个人甚至于整个社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当然不能排除舆论形式对于社会现象的监督作用,但是,动辄就发起网络群众运动对一切所谓“丑恶现象”的集体抨击,势必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而有些所谓的“丑恶”并未像我们真正看到或听到的那样。
网络暴力事件反映出的网民素质究竟差在哪里?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第一,中国向来有对私人情感进行道德审判的传统。虽然当代社会已经对各种形式的情爱持比过去更加开明的态度,可是人们善于用自己的道德标准衡量事件本身的思维模式却未真正地改变。如今,网络越来越发达,一件事情发生了,网友可以通过各种手段直接进行人肉搜索,于是将事情本身扩大开去,很多人不仅将道德观念强加于人,甚至更加关注个人的隐私。在这一点上,网民的素质距离一个合格公民的觉悟还有一段距离,亟需提高。
第二,有些网民之所以肆无忌惮地发表言论,依仗的是匿名身份,他们是“无名的大多数”,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风险趋近于零。他们在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没有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便随意发表言论,不论对的或者错的,甚至于对某些人某些事进行侮辱或者谩骂,也不必自己承担责任。
第三,今天这个“多数人的暴力”事件发生在网络时代,如同娱乐至上是电视和网络时代的显著倾向一样,这个事件本身也带有明显的群体娱乐特征。那些积极的参与者其实未必真的痛恨、婚外情之类的现象,也许更多的是怀着一种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理,从被追捕的猎物的痛苦中取乐。就拿“王诗龄与Kimi打闹”的视频为例,《爸爸去哪儿》这档节目从一开播,就受到了观众的喜爱和欢迎,一档节目没有绯闻,没有大牌吵架动手,没有黑幕,没有勾心斗角,这实在让娱记们伤透了脑筋。于是本来很平常的小伙伴间打闹的视频,竟成了娱乐媒体关注的热点,让人无奈!时至今日,我们不禁思考:这个娱乐化时代对于生活在其中的一代人的精神素质产生了怎样的负面影响,网络上娱乐的边界在哪里,应当如何防止这一类侵犯他人权利的群体娱乐事件发生?
中国当代著名学者周国平表示:互联网的出现有力地提高了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的透明度,增进了公众维护知情权的可行性,对此应予充分肯定。但是近年来的网络暴力提示我们,有必要建立起合理的网络规则,其核心是划清言论自由与侵权的界限,对侵犯个人权利尤其是隐私权的网上言论,应该有一套有效的机制进行监督,使侵权者不能逃脱应负的法律责任。无论在网上还是在网下,无论用匿名还是真名,都必须服从同样的法律原则,就是在行使个人自由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同等权利。
整治“网络暴力”刻不容缓
有网友这样总结“网络暴力”:以真假难辨的事实,行道德判断之高标,聚匿名不负责之群众,曝普通人之隐私。专家指出,这种网络失范行为不利于社会和谐,应尽快着手整治。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匡文波认为,“网络舆论暴力”的现实存在,反映了目前我国网络道德与法治建设的相对滞后。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面对网络舆论,应该主动应对,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加强对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赏金猎人”、跟帖邀功者以及信息数据处理者的管理,要制定明确的制度、规则、技术手段,以及尽职尽责的管理人员,保证信息的“非暴力性”。
网络暴力的现象范文篇6
【关键词】网络舆论暴力;群体感染;意见领袖;议程设置
什么是网络舆论暴力
随着网络的出现,网络舆论也逐步出现。网络舆论曾经作为一种建设性力量,对社会起着积极的作用,诸如网络的舆论监督。从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开始,人们对于网络舆论抱着莫大的期望。然而,一些热点事件经过网民的激烈讨论后,网络舆论往往偏离了正常的轨道,以一种偏激的、暴力的形式出现。对于具体什么是网络舆论暴力,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也没有统一权威的概念被普遍认可。本文试分析网络舆论暴力的内涵、特性来让读者了解什么是网络舆论暴力。
网络舆论,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得以实现。其一,网民可以通过自己设置议题来引发网络舆论的形成。网民通过向网络上传消息,或者是发起议题来进行议程设置,其他网民则通过对该消息的回复、评论,或者对于议题的态度表态,形成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一种对于该事件的大体一致的意见逐步占领上风并形成主流意见,也就形成了网络舆论。而网络舆论暴力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舆论,具有以下特点:
言语上的暴力性,态度偏激。网络舆论暴力,通常言语上具有暴力性。网络舆论暴力的实施在于网民对于事件的看法往往以道德为批判的准绳,持一种黑白分明的态度,而不是基于理性的分析与探讨。同时在意见的表达中,往往爆出粗口、脏话,表现出言辞激烈、过于偏激的特点。
对敌对意见的肆意攻击。网络舆论除了意见的偏激与言辞的激烈外,也表现出对于持敌对意见的网民语言上的肆意攻击与谩骂。网络作为一个意见交换的平台,理应具有公平性。在舆论暴力的实施中,网民则表现出对于敌对意见的打压,群起而攻之,以谩骂等方式对敌对意见方造成心理上的压力而不得不变为“沉默”或者是转移阵地。
对于当事人的言语侵犯甚至行为侵犯。网络舆论暴力,最核心的特点是对于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言语上的攻击、威胁,甚至通过公布其隐私或者私人信息等,引发一些网民对当事人进行骚扰等行为上的侵犯,给当事人造成生活工作上的不便。也会对其本人以及相关亲朋好友造成一定的压力,甚至引发悲剧。
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因素
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机制是复杂的,促成因素也是多样化的。本文从传播学的视角,对导致网络舆论暴力形成的各类因素进行探讨,分析这些因素是如何导致网络舆论走向暴力之路的。
(一)网络媒介的特性与言语上的暴力性
网络媒介的特性是网络舆论暴力形成的物质基础。网络的虚拟性和网民的匿名性,使得网民感觉到前所未有的自由,可以毫无顾忌地发表意见。在表达意见的同时,无须顾忌自己的身份、地位、名声等,可以肆无忌惮地发表言辞激烈的言论,也无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正是网络的这些特性使得网络舆论更易出现暴力倾向,这是网络所独有的现象。人们把这种现象叫做“去抑制行为”,在互联网中,抑制行为可概括为与现实生活的对应行为相比更少受抑制的行为,它包含以对自我呈现和他人评价的担心“明显”减弱为特征的任何行为。互联网上存在两种典型的去抑制行为,其中之一就是纷争,表现为攻击与谩骂。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时,人们可以因为一个小小的不同意见而立刻恶语相向,不惜偏离所讨论的问题而用各种言语攻击对方。一些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循规蹈矩的老实人,进入网络后也可能会变得粗暴和富于攻击性。正是这种“去个性化”,让网络言论的过激与偏执变为可能。
(二)社会信任危机与偏激意见的表达
由于对于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的存在,网民对官方的信息和观点,往往持不信任的态度和抵触心理。“官二代”、“富二代”等某些相关的词语极易引起网民的热点关注和批判。对于某些不明朗、未公开的事件等也极其敏感。一旦消息触及网民的敏感点,就容易引起网民狂热参与其中。由于社会信任危机的普遍存在,网民对处于舆论风暴中的事件的考量往往依据伦理道德,依据一时感情冲动来进行判断,失去理性的思考与判断,偏激的意见由此产生。而偏激的意见则确定了网络舆论的暴力性走向。
(三)网络环境中的群体感染与网民的群体模仿
网络舆论暴力的成型,与网民的盲目跟风、非理性的判断息息相关。正是网民的非理性判断与非理性的意见表达,使得网络舆论朝着暴力的方向发展,而不是本着理流的原则进行。网络讨论一般以跟帖、回复、评论的形式进行,意见按发表的先后时间顺序的原则,或者热度等原则进行排列。当网络舆论逐渐形成后,往往绝大部分的最新版面已经被一方的意见所占领。随后加入讨论的网民,同集合行为中的人群一样,容易受到群体感染。勒庞在其著作《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提到,感染类似于一种催眠作用,所有的情感和行动在群体中,都具有感染性。在现实环境中,现场亢奋的氛围使得群体成员失去理智的自控能力,某种观念情绪或行为在暗示机制的作用下以异常的速度在人群中蔓延开来,并迅速引发整个人群的激烈行动。在网络环境中,群体感染则是由文字促成的,一致的意见在通过文字表达后形成了对于网民的一种群体暗示。网民在狂轰滥炸的一致化言论中容易先入为主,失去理性的自我判断,人云亦云,不由自主地加入暴力批判的队伍之中。
(四)主流媒体的失职与谣言的扩散
在网络舆论暴力中,恶意的谣言往往刺激了网民的神经,加剧了网络舆论的暴力化程度。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网民,则通过散布谣言来刺激网民,借以引爆舆论这条导火索。谣言的遏制在于权威信息的及时公开,而由于多方的原因,主流媒体却总是姗姗来迟或是缺席。由此,谣言四起,网络舆论也烽火连天,难以控制,从而走向暴力。
(五)意见领袖的误导与网民的盲目跟风
在网络舆论暴力形成过程中,意见领袖起着关键的作用。虽然具体什么人充当意见领袖并不明朗,一般来说是获得网民信任的人,诸如网络的斑竹,或是某领域的专业人士,或是网民喜爱的某公众人物,不得而知。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在网络舆论中,存在着这样的意见领袖,他们对于网民意见的态度存在巨大影响力。意见领袖的误导,则使得网民在追随中,逐步偏离理性的轨道。
(六)议程设置的任意性与网站的炒作
网络舆论暴力由以上许多客观因素造成,而不受控制地走向暴力,当然也不排除存在某些个人或者某些网站的恶意炒作。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的议程更多的是由网民自由设置。有些别有用心的网民,热衷于对某些事件的炒作。而作为把关人的网站,却因为利益的考虑,往往选择不作为,甚至是煽风点火,这无疑又催化了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
网络舆论暴力现象的解决之道探讨
对于网络媒介所出现的舆论暴力现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控制和防范。
(一)网络媒介相关立法的完善与实施
法律具备权威性和强大性,是控制网络舆论暴力的一种有效手段。网络舆论暴力往往是以侵犯当事人的隐私,甚至是骚扰当事人的生活为主要特点。无论是言语上的暴力,还是行为上的对于个人人身和隐私的侵害,都已经构成违法,政府应该加强对于个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特别是要有针对网络媒介的立法,让网民意识到即使是在虚拟网络中的言行,只要侵害了个人隐私与生活,同样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受到相应的惩罚。“人肉搜索”第一案最后的宣判结果可以说给了网民一些警醒。此案中的原告,被网民人肉搜索和骚扰的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至法院,索赔工资损失7.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及公证费用2050元,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人肉搜索”中国第一案。最后两家网站被判侵权,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000元。
此宣判结果一方面可以反映官方的态度,同时也是对于盲目参与道德讨伐的网民的一种警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底线。在进行道德批判的时候,网民应随时注意,否则一不小心就越界了。
(二)实施实名制或固定IP地址
许多网民认为在网络中是匿名的,没有人知道自己是谁。正是这种匿名心理使得“暴民”们肆无忌惮地对受害者进行辱骂和言语上的攻击。而事实上,这种“匿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匿名。这是人们对于网络技术特性不太了解的情况下的一种误解。从技术角度看,网民是可以根据IP地址被追踪的,只是成本较高,在网民活动没有引起太大社会影响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并不会采取追踪行动。
基于这样一种误以为“匿名”的心理,网民的自我控制能力减弱。因此,让网民有可被“看到”、可被追踪的意识,是抑制网民放任言行的有效渠道。有两种方式,一是实施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是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谈及新闻改革时所提出的,他建议人大应该立法禁止任何人匿名在网上发表东西。他认为网络也应该严格受到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网上写东西要负法律责任”。网络实名制能有效遏制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的一系列网络犯罪,并使网友看到更有责任的言论,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提高个人信息的准确度,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也将更方便安全。第二种方式是固定IP地址。由于每一个上网者都拥有一个IP地址,对于网络管理者来说,他们可以通过IP地址来追踪某一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另一种缓解网络舆论暴力现象的技术方式,就是如果每个人在网上都有静态的IP地址,那么个人与IP地址之间固定的对应关系,让网络受众体会到,IP地址的固定让他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再是匿名的,这会促使他们加强对自己言行的约束。
总之,这两种方式都能让每位网民意识到自己在网络中并不是隐形的,而是可见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网民的肆意宣泄,从而抑制网络舆论暴力的产生。
(三)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与个人自律
如果说完善相关立法和实名制的实施是一种抑制网络舆论暴力的被动方式,那么提高网络受众的媒介素养无疑是一种积极主动的防范方式。网络的监管不仅要依靠外部力量的监管,同时也要寄希望于网络受众的个人自律,让网络成为意见公平公开交流的“市场”,净化网风。由此看来,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势在必行。网络的媒介素养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能力,一方面是网民作为受众,应能够正确理解分析媒介信息,提出批判意见,提高对负面信息的免疫能力;另一方面,网民作为传者,要具备制作和信息的能力,并且认识到信息后的社会影响,要自觉接受媒介素养教育,强化自身的传媒职业精神。
作为网络受众,网民在接收到信息时,要具备抵御能力、甄别信息真伪的能力和意识。信息甄别依赖于自身的知识背景和一些与计算机相关的操作技术。诸如,对于图片是否经过计算机合成处理,网民需要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来进行辨别,或者信息来源是否真实可靠,这需要网民进行相关的多方面的搜索来求证。具备这样的甄别能力固然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网民要认识到鉴别信息意义的重要性,许多网民往往就是被一些片面的甚至虚假的信息以及极端的观点所煽动,不是因为他们不具备鉴别的能力,而是他们并没有认识到信息筛选鉴别的意义以及必要性,无论真假都一味接受。所以增强网民进行信息鉴别的意识是有必要的。
同时,网民作为传播者,在信息和观点的时候,要具备职业道德。不因一己之私,甚至只是为了发泄,而不负责任的信息,或者发表极端的观点。
网友“渔翁”于2011年3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在自家电脑上敲下一段不到50个字的消息:“据有价值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地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干海带,近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超乎他想象的是,短短几个小时之内,这条消息不胫而走,直至演化为两天后全国范围内的辐射恐慌和抢盐风波。
作为一个传播者,他并没有核实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就贸然进行,并且没有考虑到该信息在非常时期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他违背了作为一个媒介传播者的职业道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喻国明说:“人人都可以参与新闻的传播,而不可能人人都具有职业道德,也难以保证每个人都受到过新闻专业的严格训练,通过他们所传播的信息,很难说是真正的新闻,或是无知之见。”喻国明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网民素养亟待提高,再提高。传者媒介素养的提高,能够使网民了解传播的实质和意义,知道话语权的重要性,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格传播者。
(四)网站加强把关,注重信息的全面性
网站作为网络媒介的主要把关人之一,担负着对信息进行把关的职责。而许多网站往往有意无意地忽视对于新闻来源的筛选。
信息既要注重真实性,同时也要注重全面性。全面性是指媒介要提供各方面的事实、情况、意见,不片面报道和隐匿事实。而往往网站或因为私利(为提高点击率,吸引眼球)或因为疏忽,没有担当好把关人的角色,忽视了信息的全面性。很多新闻往往只是一方的观点和信息,而没有提供空间让另外一方有说话的“余地”。正是这种一面之词,容易误导网民,让他们易于激动而导致偏激的言语和观点。因此网站把好关,无疑可为舆论暴力的产生设置一道有力的屏障。
结语
网络舆论暴力,无论是舆论事件的当事人,还是参与舆论暴力的网民,抑或是整个社会,其实都是受害者。当事人要承受来自外界的压力甚至是侵犯,而参与舆论暴力的网民则要花费时间与精力,卷入本该远离生活的无关事件,参与一场不耻的批判与对他人的侵犯。这些都值得我们去思考,去努力遏制这样的网络舆论暴力。
参考文献:
[1]邓晓霞,王舒怀.对“舆论暴力”说“不”[N].人民日报,2007-08-10(16).
[2]熊欣,李玲.反思舆论暴力的成因[J].青年记者,2008(5).
[3]汪晓霞.试析危机传播中网络媒体的功能[J].传媒观察,2008(9).
[4]张海鹰,滕谦.网络传播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
[5]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6]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M].郭镇之,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
[7]彭兰.网络传播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网络暴力的现象范文篇7
在电影《搜索》中,主人公叶蓝秋因没有给一位老大爷让座而引发了“‘墨镜姐’不让坐”事件。这一事件通过媒体的爆料和后期炒作,引起社会各界轩然大波。舆论纷纷指责这位伪社会精英沦丧的道德品质,导致叶蓝秋一夜之间成为了社会名人。网民展开人肉搜索,叶蓝秋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来自网络的舆论暴力如此汹涌,让叶蓝秋在忍受病痛折磨的同时倍受打击,最后选择了跳楼自杀,事件才得以真相大白。
一、何为“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拳脚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而是借助于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口诛笔伐的一种攻击行为。这些恶语相向的语言文字,通常是一定规模数量的网民们的一些违背人类公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念以及触碰了人类道德底线的事件所发表的言论。这些言论尖酸刻薄、恶毒残忍,已经完全超出了对于这些事件的正常的评论范围,不但对当事人进行人身身攻击,恶意诋毁,更将这种讨伐从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甚至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其真实身份、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这些评论与做法,不但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精神状态,直接破坏了当事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甚至造成更严重的后果。[1]在电影《搜索》中,《今日事件》的专家说道:“只谈个人隐私这块儿,一个漂亮的姑娘遇上那么一事儿,结果她的名字、她的手机号、她的身高、体重,她的工作单位,甚至是她初恋男友的名字,这一切一切都被晒到了网上。”这正是网络暴力的体现。
人民日报曾分析过网络暴力的三大特征:一是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是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2]
二、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1、事件本身有悖于传统道德规范。
事件本身往往是网络暴力产生的导火索,它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表述姿态以及事件的道德倾向,这几部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其中,当事人如何表述以及整件事件呈现出何种诉求,是网民做出抉择的两个主要判断依据。
中国是拥有五千年文明的礼仪之邦,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墨镜姐’不让座”事件本文转自中,“墨镜姐”不让座的行为已然违背了公交车上给老弱病残让座的传统美德,更过分的事出现了她拍拍自己大腿对老人说“坐这儿”的调戏老人的言语,自然让围观者和网民们群情激愤。可以说,由于当事人的所做所为与多数网民们共同的价值观和心理情感相悖,使得当事人不得不面对网络舆论的攻击,成为众矢之的。
2、网络本身的特性—匿名性。
匿名性是网络的主要特征,网民之所以敢肆无忌惮地对当事人进行攻击,倚仗的正是匿名身份。老话说“法不责众”,而这些网民正是这些“众”。对他们而言,“匿名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可以通过匿名行为将自己的本我展现出来。”可以肯定,如果以真实身份出现,他们必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顾忌。[3]
此外,网络具有虚拟性,每个人在网络中都可以隐藏或编造自己的真实身份,而这种身份的匿名性又使得人们不必遵守现实生活中本该遵守的道德规范,网络中的道德底线很容易被冲破。对于那些自律性不强、极易冲动与放纵的网民们来说,无疑是进入了一个自由的天堂。“郁闷了,为什么现在的社会主义还有这样的人?”“缺德缺到这份上,也得让人佩服了。”“见过狂的,没见过这么狂的!!!!”
3、网络媒体追求“点击为王”,实现利益最大化。
在竞争激烈的媒介市场上,点击率体现了一个网络媒体受欢迎的程度,点击率的多少决定着网络媒体的收益多少。因此,许多媒体为了在竞争中保持领先,一味追求点击率。他们致力于策划有争议的议题,他们用引人注目的大图片和充满刺激性的大标题,加上夸张的情节,使得本来新闻价值不大的事件几乎覆盖整个网络媒体行业,引起社会轰动。
“‘墨镜姐’公交不让座,调戏老者”“妙龄女子乘公交拒不让座调侃老翁”“‘墨镜姐’狂不让座,公德丧失引社会反思”“‘墨镜姐’不让座视频引网民热议,网民群起谴责”···在《搜索》中,如此的言论几乎充斥着各大网站,叶蓝秋打开电脑,都是谩骂自己的言论,这与网络媒体的大肆宣扬不无关系。
4、网民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基于中国近70%的网民文化程度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一事实,也使大量网民对事物的认识深度与广度带有局限性。他们容易受到表面信息的左右,急于下是非判断,难于在短时间内理清事物背后复杂的心理及社会动因,容易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惩罚他们认定的“坏人”,容易受群体情绪的影响,难对自己在“善良行动”下所导致的行为做出全面客观的估计等等。而所有这些局限性,都可能导致“网络暴民现象”的出现,[4]从而引起网络暴力。
此外,有必要划清言论自由与侵犯个人隐私之间的界限。在没有法律约束的世界里,网民在行驶言论自由权的同时,都不得以道德的名义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否则,叶蓝秋似的悲剧会再次上演。
三、解决网络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1、强化对大众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倡导文明上网。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暄指出,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特性,现实社会中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在这一领域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而网络空间并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规则,导致网络存在一些杂乱无章的现象。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特征,司法举证困难,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缺少伦理道德约束的虚拟空间里,仅仅依靠网民的自律性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是不够的,必须强化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在良好的道德观念下文明上网。此外,要有针对性的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指导人们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养成他们心中有法的意识,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利用法律观念来指导、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使用互联网时,既能文明、合法上网,又能有效抵制不良信息。
2、建立完善的网络立法。文明上网应该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的重视,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总体来说仍不成体系,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监督还很不够。不仅如此,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这方面也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暄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网友们针对不平的事件可以谴责、抨击,可以发表言论,这些对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和制度建设都是大有好处的。但是,怒不择言、毫不顾忌后果和影响地去发掘别人的隐私、代替法庭兴师问罪,轻则使越俎代庖,重则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5]《搜索》中,网民们的“人肉搜索”对叶蓝秋的精神生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所以,国家应尽快出台一套成体系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督与管理,既保护网民们的言论自由权,又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3、媒体加强自身建设,承担社会责任。《搜索》中的叶蓝秋之所以最后走向了死亡,与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前期的曝光和炒作已使叶蓝秋成为社会名人,不仅如此,媒体为了收视率的提高,拒绝将播出叶蓝秋的道歉视频,将事态进一步严重化。而要杜绝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媒体必须从自身做起,勇于承担责任。
坚持真实性为第一原则,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新闻规律;加强社会责任意识,正确发挥媒体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文化责任;强化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把那些强制性的规章制度内化为他们自觉和自律性的要求,使之成为良好的职业习惯,不会因为经济利益的诱惑使传播走了样,变了味。
4、广大网民加强自律意识,提高自身素质,遵纪守法,大力推进民主进程。由于中国网民的庞大数量,当前实行网络实名制难度还很大,因此,只有网民自律意识的提高才能使“绿色上网”、文明上网成为可能。另外,我们应该看到,网络暴力之所以屡屡出现,与中国社会当中民众自由表达渠道的缺失也有很大关系。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为民众提供了自由表达意见的场所。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民主修养和有效的自我约束,加之网络以外没有更多的表达渠道,网络暴力的产生也在情理之中。所以,国家必须进一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为民众提供更多的合理、自由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渠道,使民众的言论自由切实得到保证,而不仅仅是在网上。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为人们浏览信息、自由表达提供了便利,也导致了网络暴力的产生。解决网络暴力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涉及到政府、各行各业和每一位民众,只有将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处理好言论自由和暴力言论的度,网络暴力才能早日解决。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网络暴力现象探析
[2]《人民日报》:《网络舆论暴力来势凶猛如何向它说不》,2007年8月13日
[3]陈秀丽.网络暴力现象的内涵及原因分析,《成都大学学报》,2007年5月
网络暴力的现象范文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暴力游戏青少年暴力行为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背景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以网络游戏为代表之一的网络文化的繁荣,使人们的目光注目于网络这一新的生存空间。德弗勒在《大众传播理论》一书中曾提出“不同的传媒以不同方式被指控负有五种责任”,其中就有一项为“提高青少年的犯罪率”。那么,作为人际互动性、情节开放性、以及刺激性强的网络暴力游戏是否也像德弗勒所说的那样,提高了青少年的犯罪率呢?
近年来,各地警方在一些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发现,网络游戏引发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80%以上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网络暴力游戏成为他们违法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诱因。人们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于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增加和网络游戏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由此,研究网络暴力游戏与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相关性就变得十分必要,而且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安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美国从人口统计学、医药学、心理学等角度来分析网络暴力游戏与玩家攻击的关系,为进一步研究网络暴力游戏提供基础。20世纪60年代格伯纳对美国社会的暴力和犯罪问题研究发现,电视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犯罪具有“诱发效果”,并且发现暴力内容增大了人们对于现实社会环境的危险程度的判断。多尼克与格林伯美研究儿童对暴力的态度,发现小学生在接触电视暴力节目后,其对暴力行为的赞同程度显著提高,遇到困扰的情况时也较容易采取暴力手段来解决。国内也有这方面的研究但不多,陈美芬等通过实验考察了网络暴力游戏对内隐攻击性的影响;郑宏明等分析暴力电子游戏对攻击行为影响的心理机制和特点。国内外研究发现暴力内容对青少年暴力认知有影响,但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暴力行为是否有影响尚有深入研究的空间,而网络暴力游戏对社会的发展所造成的危害又迫切需要这种研究。
二、相关理论与定义
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人的行为不是一种被动地受影响的过程,相反,人的学习具有主动观察与模仿性。人们的攻击是从个人引以为楷模的人物中学习而来的,如果该人物及其行动被视为“真实”,或与个人及心理情境有相似之处,则较容易产生注意、记忆及表现。许多犯罪的行为并不是天生的,而是人在环境中观察后模仿的。传媒所营造的符号环境的示范作用,效果可能更大。
美国学者乔治・格伯纳在对美国社会的暴力和犯罪问题研究后建立了“涵化理论”,他认为,为电视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犯罪具有“诱发效果”但无必然联系。而且,这种影响不是短期的。而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培养”的过程。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思路和基础理论,可以探寻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影响的机制。
本文将“网络暴力游戏”作为操作性概念定义为:网络暴力游戏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电脑游戏;是多个游戏者参与其中的互动游戏;是以刺激、暴力和打斗为主要内容的并带有描绘游戏人物试图对其他游戏人物造成伤害的电子游戏。网络暴力游戏可以分为:1,不运用武器的单人攻击(攻击性为“低”)。2,不运用武器团体性攻击(攻击性为“中”),3,运用武器进行单人攻击(攻击性为“高”),4,运用武器的团体性攻击(攻击性为“最高”)。本文主要研究后三种游戏对青少年的影响。
目前的网络暴力游戏可分为角色扮演类如《反恐精英cs》、《征途》、《奇迹》、《千年》等,策略类或战略类如《魔兽世界》系列、《帝国时代Online》系列等。其中《反恐精英》,《魔兽争霸》和《奇迹》是青少年最喜爱的网络暴力游戏。这些网络暴力游戏都表现了射击或者武打,充满了暴力、血腥、破坏性和攻击性的内容。
三、研究方法与假设
本论文以中学生为调查对象,由于经费及人力的限制,依随机抽样的原则仅从重庆市秀山、山西寿阳县、山东潍坊三地中学的各年级中抽取372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本研究的最终样本368份,平均问卷有效率99%。
本研究自变量为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因变量为青少年暴力行为。控制变量为年龄、性别、家庭等人口统计学变量。本文采用调查法和定量分析的方法,检测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相关性。
根据相关理论本文拟定如下假设:
假设1:网络暴力游戏会影响青少年对暴力的态度。(即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对暴力赞成程度越高。)
假设2:网络暴力游戏会影响青少年对犯罪的态度。
假设2.1: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
假设2.2:玩网络暴力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
假设3: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暴力行为有示范作用。
假设3.1: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易产生愤怒、报复、进攻等情绪;
假设3.2: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会采取网络暴力游戏的游戏规则处理现实问题。
四、研究发现
1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认知的影响
(1)根据相关分析的结果,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网龄、玩游戏频率、次玩游戏时长对青少年的暴力赞成程度有影响。其中网龄对其影响极为显著。(见表1)但考虑到暴力赞成程度受到人口统计变量的影响,因此在讨论两者关联性时,对人口变量进行了控制。经过净相关分析统计后发现,网龄、玩游戏频率、次玩游戏时长三个变量与暴力赞成程度之间的关系仍存在,假设1得到了证实。即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对暴力赞成程度越高。(见表2)
(2)据相关分析的结果,对犯罪的认知度与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玩游戏频率呈正相关,而与游戏的暴力程度呈负相关,但网龄与次玩游戏的时长对青少年的犯罪认知度并无显著相关,因此不作为变量分析。(见表3)即玩网络暴力游戏的频率越高,越认同现实中对犯罪的鉴定;而青少年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但考虑到人口统计变量的影响,在探讨玩网络暴力游戏与犯罪认知度的关联性时,仍进一步进行净相关分析统计。
在加入人口统计变量后,经净相关分析统计结果发现,游戏暴力程度与犯罪认知度的关系仍存在,即青少年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假设2.2得到证实。但玩网络暴力游戏的频率与犯罪认知度之间的关系,在加人人口统计变量后消失了(见表4)。由此得出玩游戏的频率与犯罪认知度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而
控制以前后呈现的正相关,可能是受到人口统计变量的影响。假设2.1未得到证实。
2网络暴力游戏会对青少年暴力行为有示范作用。
(1)如表5所示,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网龄、玩游戏频率、次玩游戏时长对青少年的暴力情绪有显著影响,其中网龄对其影响极为显著(见表5)。
在加入人口统计变量后,经净相关分析统计结果发现,网龄、次玩游戏的时长与暴力情绪的关系仍存在,即青少年玩游戏时间越长,越易产生愤怒、报复、进攻等情绪。假设
3.1得到证实(见表6)。
(2)通过有关玩网游的行为与矛盾解决方式之间的相关,强度分析,证明网龄与矛盾解决方式之间相关系数最高,网龄与网络矛盾解决方式相关系数为140,与现实矛盾解决方,式为201。而且在对人口变量进行控制后,这种关系仍存在。故对网龄与矛盾解决方式进行交互分析。
表7结果显示,从宏观上说,青少年在处理网络中的矛盾时,学生选择网上PK的方式的人数最多(占1/2);在处理现实中的矛盾时,近一半的学生选择无所谓的方式解决。同时发现,在解决网络世界的矛盾时,选择网下模仿游戏武力解决方式的学生所占比例为19.7%,而在处理现实世界的矛盾时,采取这种方式的学生最少。
从微观上来说,在解决网络世界的矛盾时,网龄越长的学生,选择网下模仿游戏武力解决的比例越低。而选择其他解决方式的比例递增。在解决现实世界的矛盾时,选择网下模仿游戏武力解决、网上PK的比例随网龄增长,所占比例而递减,其他解决方式呈递增。由此可得出,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会采取网络暴力游戏的游戏规则处理现实问题的假设不成立。假设3.2未得到证实。
3暴力赞成程度、犯罪认知度、暴力情绪之回归分析
根据前面分析结果可知,青少年玩网络游戏行为中的网龄、玩游戏频率、每次玩游戏的时长、人口统计等变量会影响其暴力赞成度。将这些变量输入回归方程式后,结果显示网龄是解释暴力赞成程度最强的变量(Beta=205,P
在用回归分析法分析预测变量对犯罪认知度进行分析后发现,只有游戏的暴力程度这一变量进去回归方程式,解释度为2.9%。(P
对暴力情绪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只有网龄和每次玩网络游戏时长两变量进入回归方程式。且网龄对暴力情绪的解释力高于每次玩网络游戏时长的解释力。两变量共同解释暴力情绪的总变异量为4.5%(见表10)。
从以上回归分析发现,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网龄是青少年认知、行为的最佳解释变量。
五、结论与讨论
这项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探究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与青少年暴力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我们首先分析了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与暴力赞成程度、犯罪认知度、暴力情绪之间的相关性,但考虑到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曲线式的而非直线式的关系,因此最后建立回归方程式,找出对这一相关性最有解释力的变量,并进一步检验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相关性。
从上面的统计分析数据显示:随着接触网络暴力游戏时间的增长,青少年对暴力行为的赞成度会有所提高,也更易产生暴力情绪。但对暴力、犯罪的鉴定则与网络游戏的接触量无关,而与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有关,即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
同时还发现网络暴力游戏中的规则与青少年解决问题方式的关联性甚微,且在处理网络世界的问题与处理现实世界的问题的方式有显著的差别,但共同点在于网龄越长,青少年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的人数所占的比例越小。这一结论印证了脱敏理论即暴力传媒对受众的影响随着时间而减弱。
由此我们得出。青少年在玩暴力游戏后,会产生愤怒、报复、进攻等情绪,会产生暴力倾向,但在解决矛盾时,受游戏影响的人甚微,即D.兹尔曼提出的“兴奋转移”并未发生。兹尔曼认为兴奋转移是否能解释跟传媒有关的暴力行为取决于传媒引起兴奋所持续的时间。而本研究采用调查法很难测量出调查对象在兴奋持续期的行为变化,因此难免出现偏差。同时也说明青少年在处理问题上存在个体差异,他们是主动者,他们在玩游戏时,选择性的接受网络游戏所传达的信息。玩网络暴力游戏也可能成为是一种宣泄形式。
总之,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会改变人们对暴力行为的看法,但只是网络暴力游戏本身使玩游戏者产生一种暴力倾向,且这个过程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与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之间的关联性也证明了这点。同时,无论在网络世界中还是在现实世界中,青少年对网络游戏的模仿并不是普遍现象。
六、研究的局限性
本文选择了三个地方的样本并对人口统计变量进行了控制,同时在对受访者网游时间的测量上,既考虑了接触网游的时长、频率也考虑了网龄这一纵向的指标。以期全面、客观的呈现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但由于主客观的局限,本研究仍存在许多的缺陷:
第一,本研究仅是一项初步的探索性研究,调查问卷收集的数据仅以地方的样本数据论证了网络暴力游戏与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相关性。第二,玩网游的行为与青少年暴力行为之间的关系并非直线性的,数据模式是曲线的,虽然采用回归方程式进行了检验,但对数据的分析仍可能出现虚假的参数。第三,在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社会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由于财力人力的局限,本研究仅是该过程中的一个短期检验。
网络暴力的现象范文篇9
【关键词】网络暴民典型事件产生原因
网络媒体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却同时伴随着暴力游戏风靡、信息垃圾泛滥、兴盛等诸多问题,与此同时,在互联网空间上也出现一种独特的群体――“网络暴民”。人们在网络上自由表达观点、尽情发泄情绪,与此联系在一起的是“网络通缉令”、“网络追杀令”等词,网民“魔鬼”般无孔不入的威力,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
从“铜须门”、“虐猫女”、“很黄很暴力”、“史上最恶毒后妈”、“姜岩死亡博客”到香港“艳照门”、上海“黑女孩”、“艾滋女”闫德利,再到2010年初的“兽兽门”、“虐狗门”等事件,如今中国的“网络暴民”有言语相侵、人身攻击,也有揭露隐私、侵害名誉,甚至是侮辱、诽谤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侵扰,“网络暴民”现象广泛存在,不知情的网民常常是“宁可信其有”,用所谓的“道德审判”给当事人造成巨大伤害。
下面,笔者从几个方面探讨我国“网络暴民”产生的客观、主观原因。
一、匿名传播的媒介环境
由于匿名性和虚拟性的传播特点,互联网成为人们重要的话语交流平台,就一些网络热点事件,很多人在网络上的言论是出于正义感,但也有人是把自己对社会和他人的不满发泄到网络上,还有人则是出于无聊,喜欢制造一些事端。网民进入网络世界之后,匿名的特点使其行为在虚拟空间的包围中产生安全感,这便使得恶搞、谩骂、谣言、诋毁等非常态行为表现在互联网上,他们倾向于放纵自己的行为,并认为自己在这个“观点的自由市场”中不会受到惩罚,因此,一系列的网络暴力事件就此发生。
以2008年的“辽宁女”事件为例,它发端于辽宁女子张雅用极为轻蔑的口气谈论四川地震和灾区人民的视频,视屏中充斥着激烈和露骨的字眼,张雅对地震有幸灾乐祸的感觉,而网站没有颜色、电视里全是灾难报道、哀悼日让她玩不成游戏成了她抱怨的理由。在全国上下为汶川地震哀悼之时,辽宁女的举止让网民震怒。在天涯、猫扑的论坛中,众多网民的一致声音是欲用言语攻击杀死张雅,而该女子也因此精神崩溃。网民“号召13亿人一起动手把她找出来”的“搜索令”,“辽宁女”和“辽宁骂人女”成为该女子的代号,张雅QQ密码被网友攻破,有匿名网友帖出该女子的详细信息、身份证号、家庭成员、具体地址等,甚至父母亲和哥哥的电话全被“挖”了出来,张雅及其家人也在现实生活中遭至侵扰。
在网络虚拟空间,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络上轻易地、频繁地交流和沟通,但却听不到不同的看法,互联网匿名传播的媒介环境特征,使其在很多时候成了个人专营和炒作的“大秀场”。在这个秀场里有文雅的“倾诉者”,有捍卫真理的“斗士”,有不怕板砖的“狂人”,有靠骂出名的“侠客”,还有以脱露招惹眼球的“泼妇”,这种种现象使互联网成了网民寄住的鱼龙混杂的生物圈,更成了失控的世界,而网民常常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失去判断力,这也直接推动了“群体极化”的极端行为在网络虚拟空间的产生和发展蔓延。
二、商业利益的现实驱使
对于网站来讲,尤其是商业网站,实现盈利是其根本目标,而网站的知名度和访问量直接与网站的经济利益挂钩,因此,网民的点击率可以称为其的生命线。众多商业性中文网站中,除了搜狐、新浪、网易等门户网站外,其它网站自身的人气,即网站的访问量和点击率的高低是吸引众多广告投资人的重要指标。因此,有些网站利用各种手段增加网站的点击率,并常常会发表具有强视觉冲击力的文字、图片或视频内容来吸引网民的关注,还鼓励网民跟帖发表自己的观点,加上其它主流门户网站的转载,网站也必然作为事件的源头而被人讨论,点击率自然上升,这足以吸引广告投资者的眼球。
网站多爆出几个影响力大的事件,对自身来说是件好事,一方面网民的广泛关注推动了事件的影响力,另一方面,事件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加了网站的影响力。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网站甚至会精心炮制几个轰动事件,因此,一些商业网站才是很多网络暴力事件幕后推波助澜的操纵手。
三、网络监管的力度不足
自互联网诞生以来,自由精神在网络的话语规则中就一直占主导地位,美国乔纳森・卡茨(JonathanKatz)宣称“网络空间是全美国最自由的社区”①,约翰・P・巴洛甚至发出“赛博空间独立宣言”②,他宣扬“我来自网络世界――一个崭新的心灵家园,我代表未来,要求过去的你们别管我们”③巴洛认为,网络社会是独立于现实社会的,不愿意强硬的中央式力量管理它,显然,其观点是偏激的,网络空间是建立在现实社会的基础之上的,没有这种监管,网络不复存在,也必须要有管理机构处理互联网日常的事务,比如技术标准的制定、域名和IP地址的管理等。现实社会监管部门的管理是建立和维护网络秩序、保障网络使用者利益的重要方式。
在“姜岩死亡博客”事件中,也反应出网站对信息内容进行事后监控的被动和消极,网站不能对信息进行事前的编辑控制,而事后的监管滞后使得涉案帖子发出后两个多月才被删除。另外,监管部门对不当言论等行为的惩治力度也不足,比如2009年初,江苏省人大通过《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罚款5000元。”这仅仅是经济上的惩治,至于是否涉及其它相关法律责任,这诉诸于网络监管实施力度的进一步加强。
就目前来看,对互联网络的监管,有两点是人们所主要关注的,一是如何协调各监管部门机构纵横复杂的管理关系,明确职责,共同应对日趋多元性的网络安全问题,并逐步加强网络监管的实际实施力度;二是处理好政府监管与网络自由的关系,使网络既为人们提供一个话语交流的平台,又能遵守法律法规,创建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四、网络虚拟人格与“群体极化”表现
当前现实社会中,人们都各自承载着各方面的压力需要发泄,种种行为常是迷失了方向的表现,很多人处在紧张、压抑、困惑、烦躁甚至不满的群体环境中,而此时还没有形成更多畅通的交流及宣泄渠道来缓解人们内心的苦闷,在网络世界中,某些突发性事件或突然的信息刺激,引起网民足够的关注,而现实社会相关机构、部门或当事人并未给予现实问题的解决,在种种的压力和一定的情绪状态下,人们寄希望在网络中找到了“志同道合”之人,而聊天室、贴吧、社区、博客等的出现给了人们广阔而自由的倾诉空间,网民也会因为相同的心境而获得在现实社会中找不到的力量感。这符合受众“使用与满足”的行为动机,在互联网上参与肆意攻击、谩骂、侮辱等群体行为的人,绝大部分都不敢暴露自己的真实姓名,这些“无名氏”在网络虚拟空间内不受约束,网络虚拟人格因“无个性”群体的出现而形成。
网络虚拟人格在匿名的网络空间中形成,这又成为滋生“群体极化”现象产生的诱因,群体中的成员开始即有一定观点偏向,在突然的网络事件信息刺激下,人们在与网络中的“志同道合”者经过讨论之后,结果是向一开始的倾向往前跨了一步,之前的想法和观点更加牢固,并且走向极端。④
在2009年8月的“巧克力女孩”事件中,上海女孩娄婧参加选秀节目引发了一场网友关于其肤色的争论,开始的讨论只是围绕娄婧的肤色,而后,网友对黑女孩娄婧的关注话题转向对她及她的中国妈妈的攻击,娄婧的身世被“挖”出来,称娄婧的母亲在结婚后,与一名黑人发生关系,黑人回了美国,留下娄婧的母亲和腹中胎儿,这段“与美国黑人的婚外”迅速传播开来,网民们对娄婧母女的辱骂声不断,私人信息被贴出,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在匿名的虚拟环境中相遇并极力强调团体认同,极端化的程度加深,娄婧事件因此引起一阵轩然大波。
结语
网络空间的信息传播手段、传播模式和强大的传播功能对人们生活、学习、工作都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它是一个与我们的日常现实性紧密交织在一起的空间。作为人类有史以来发展最为迅速、影响最为广泛、用户增长最快的传播方式,互联网的出现为信息传播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网络暴民”是中国互联网发展进程中的一种现象,它造成的现实客观影响不容忽视,通过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影响等,将最终促使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共筑安全互联网,共建和谐e世界”⑤,相信网络媒体的行为主体能在网络行为中切实负担起维护互联网的责任,努力构建健康文明、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推动互联网的发展和繁荣。
参考文献
①JonathanKatz,“BirthofDigitalNation,”Wired,April1997,p186
②JohnPerryBarlow,“ADeclarationoftheIndependenceofCyberspace”en.省略/
wiki/A_Declaration_of_the_Independence_of_Cyberspace
③[美]约翰・P・巴洛,“网络独立宣言”worldol.省略/41828
3.省略/china/20091120/103818.shtml
网络暴力的现象范文1篇10
网络传播的交互性
在网络传播中,受众与传播者或者受众与受众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直接双向交流的特性叫做网络交互性。交互性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网络媒体的最基本的特征。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单向传播,传受双方处于时空隔离状态,信息绝大多数是从传者单向流向受者,而受者在传播过程中的能动性非常微弱。网络媒介的出现,可谓打破了这种传播法则,它的双向互动性使信息的接受者拥有了更多的主动性。因此,交互性一般被认为是指双向传播的特性。著名的传播信息技术学者埃弗里特-m-罗杰斯在互联网刚刚兴起时就提出了对交互性的认识。他认为,交互性是“在传播进程中参与者能交换角色、并对他们的双边话语具有控制力的程度”。
1998年,美国loyola大学副教授e11iotking提出,“交互性”这一概念至少有两种含义:一方面,指用户在网络上获得信息时,可以有更多的自主权,即他们可以自己控制何时以何种方式获得何种信息。WWw.133229.coM另一方面,指信息的提供者与信息的接受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指用户的反馈。这意味着受众对网上信息具有选择权和迅速反馈的能力。网络交互性传播的应用分析
互联网显然是“双向”交流的媒体,因此新闻网站要实现最佳“交互性”,是让网上读者之间,读者与网站工作人员之间相互沟通。虽然网上媒体“交互性”强于传统媒体,但网上媒体还没有充分利用这种能力来改变新闻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以“暴走妈妈”的网络报道为例,荆楚网和长江网作为本土主流网络媒体都开辟了专题进行报道,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比较荆楚网和长江网“暴走妈妈”网络专题报道“交互性”上的差异。
在专题标题的设置上,长江网使用了副标题,将暴走妈妈母爱的内容进行了充分表述,但语言稍显冗长。相较而言,荆楚网的标题则显得干净利落。
在报道栏目的设计上,两网在内容上大同小异,均围绕该新闻事件进行了较充分的图文报道,涉及最新报道、媒体关注、外界评论等内容。网民可任意选择想要阅读的内容,基本实现了网络交互性的第一层,即让用户对信息的选择有更多的自主权。但在视频报道上,长江网的视频内容则更加丰富多彩。他们不仅请“暴走妈妈”做客长江网,并对“暴走妈妈”陈玉蓉的家属、邻居进行了访谈,多角度多层次地对人物进行报道,使得人物形象更加真实感人,更能打动人心。
另外,在网络交互性的第二层上,即实现网络互动交流上,荆楚网的传播手段更加丰富。荆楚网不仅开通了短信互动,通过短信寄予送祝福,还在页面下端设置了祝福墙,将网友对“暴走妈妈”的祝福显示在此区域。而长江网则仅在专题页面开通了网友留言专区,并滚动显示留言内容。相较而言,荆楚网的互动形式更加多样化。但总体来说,两网在发挥网络交互性功能上都还不够充分。网络交互方式挖掘不充分,是目前网络正面报道无法吸引年轻受众关注的原因之一。
交互性在重大报道中的应用
交互性是网络区别于传统媒体的突出特征。增强网络的交互性使正面宣传在吸引受众参与、放大社会影响、实现有效传播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网络媒体不仅可以综合运用消息、通讯、图片、评论、访谈等多种新闻样式,而且综合运用视频、音频、论坛等多种技术手段,使典型报道内涵丰富多彩,多角度、多层次、多侧面地展示典型人物形象,反映受众心声,实现媒体与受众的互动。在“湖北群星”网络报道中,虽然也采用了多种新闻报道样式和技术手段,但在这一过程中,网络媒体更多是依赖传统媒体的报道内容,来自网站原创的内容则略显不足;同时,对相关信息的挖掘和对人物事件的纵深拓展不够,未真正发挥出网络空间“全景展示”的优势。
值得借鉴的是人民网“人民的好卫士——任长霞”专题。新闻、图片、评论、视频、音频等构成了一幅展现任长霞英雄事迹和成长轨迹的壮丽画卷,使受众仿佛看到一个立体的活生生的英雄人物。
传统媒体往往受版面空间,播出时间的限制,不能全面展开报道。而网络媒体不存在这一问题。网络空间的无限性给网络典型报道提供了大展身手的舞台。因此如何在这无限的网络空间中提供更能满足用户需要的信息,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在网络传播中,信息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角色不是固定的,是随时互换的,他们之间的信息交流因为反馈的存在而变得双向。反馈的及时和便利,使得网络传播的传受双方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湖北“暴走妈妈”的网络报道,更多是图文形式的报道,不仅在与网民的互动上重视不够,而且在互动的形式和内容上还缺乏想象力和创造力,因此难以调动广大网民参与的积极性。在网民互动上做的较好的如央视国际曾在“任长霞专题报道”中开设嘉宾在线谈话——《记者话长霞:人民不会忘记》。他们邀请参加过任长霞事迹采访团的央视记者做嘉宾,与在线网友交流采访体会,讲述采访背后的故事,回答网友的疑问,变网上大众传播为点对点的人际传播,更具亲和力和感染力。
“18人梯”、“信义兄弟”、“暴走妈妈”这些产生巨大社会反响的典型人物和事件的主角,他们都是我们身边的寻常百姓或草根一族。媒体正是通过它的报道力量,找到了我们身边的崇高与感动。在“湖北群星”报道中,传统媒体无疑在正面宣传中占据了更加重要的位置。而实际上,网络在发掘典型事件、典型人物上大有可为。
我们看到,最近几年由“网络红人”引发的典型报道层出不穷。例如成都市一名普通的女交警胡玲,因其温柔而严格的执法视频在网络曝光,被网民冠以“温柔一刀”的名号而迅速走红。随着国内主流媒体的积极跟进,胡玲“温柔一刀”成为成都市民街头巷议的话题。选择这样一个普通青年民警作为报道对象,使受众感到可亲可近,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网络暴力的现象范文篇11
关键词:媒介暴力;大众传播;校园暴力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9-0032-02
一、媒介暴力
格伯纳将暴力定义为“有意伤害或杀害的公然武力表现”。在该定义中,暴力的发生是以双方肢体接触为前提,由此将暴力的定义局限在行为上。随着人际交往的日益密切,暴力的表述方式变得多样化,包括了财产暴力、家庭暴力、校园暴力、媒介暴力等。
大众传播中的媒介暴力,可从两方面进行解释:一方面,媒介暴力是指媒介内容暴力。指在电视、广播、电影、报刊等大众媒介内容传播过程中暗含暴力情节,并对受众的现实交往产生影响的一种现象;另一方面,媒介暴力指媒介本身,这种暴力体现在大众媒介利用其特有的话语权对涉及相关媒介事件的双方当事人实施的一种“暴力”行为。
二、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的概念,理论界目前并没给出明确定义,可以查证的相关文献中,大致可从“校园”和“师生”两个主体进行解释。因此,“校园暴力宜界定为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侵害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1]。
上述概念主要从暴力行为发生的结果的角度来理解。一方面,被害人或施暴者既包括老师也包括学生,暴力行为的区域扩大到了学校周边区域;另一方面,校园暴力也包括施暴者或受害人对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制度的暴力行为。由于笔者在本文中所要分析的校园暴力事件是以学生或学生勾结校外人员组成的群体为主体对在校学生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因此,笔者将媒介暴力定义为:在校园内或周边辐射地域,所发生的行为人个人或勾结社会人员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心理或生理伤害或受到威胁的行为。
三、校园暴力事件特征分类及原因分析
根据乐思网络舆情检测中心对2015年上半年媒体曝光的校园事件数量进行检测,仅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曝光就有42起。笔者从阶段分类、男女生参与比例和施暴者人数三方面,对42起事件进行分类汇总,对媒介暴力事件特征进行梳理并得出如下结论。
1.校园暴力低龄化
微博视频的曝光以及各类媒体的报道中,施暴一方为初中生的占所有事件的69%,目前的校园暴力事件主要集中在中小学校园内或周边地区,主体多为中小学生。
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社会阅历浅、学习能力强,对社会有着强烈的好奇并容易受到外界信息的影响。伯格纳的涵化理论认为,接触电视较多者比接触较少者更容易认同电视所描绘的世界。媒介产品中暗含的暴力内容对青少年有诱导和培养的作用,甚至影响他们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和对待社会的方式。
2.校园暴力女性化
社会对女性的角色定位是温婉、知性、善良等,在日常认知中也常被当做是校园暴力的受害者。但是近年来,女性成为施暴者的案例数量却在上升,根据数据显示,女性暴力逐渐成为目前校园暴力的主要形式。
女性校园暴力相比于男性,形式更加多样化。女性自身生理上处于弱势,因此与男性单一化暴力解决方式不同,女性暴力一般会从心理和生理两方面结合进行。生理方面多与性相关联:拍、被扒光衣服殴打……上传受害人视频或照片,给其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则是与心理方面有关。
青少年在生理与心理上逐渐成熟,进入叛逆期的他们开始追求标新立异,树立自己的榜样,力求使自己与理想的榜样相结合。大量反映女性英雄主义或女性暴力题材的影视作品进入他们的视野,很多女性便受其影响,将自己代入到影视作品角色中。在这一类影视作品中,施暴者的角色充满着正义色彩,暴力行为的产生只为正义之事,因此,这类影片忽略了对施暴者行为惩罚以及受害中在暴力事件中疼痛感的描述,再这样的气氛渲染之下,青少年女性群体更容易将自己的暴力行为与电影中的女性英雄主义相结合,从而产生暴力行为。
3.校园暴力群体化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为主体的校园暴力事件中,施暴方在人数上都存在绝对的优势,而受害方通常势单力薄。对2015年上半年所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分析发现:施暴者一般会采用轮流暴力攻击受害者或者一人主导的暴力方式,其余人员全程拍摄其暴力行为并于网络,成为暴力旁观者。
“许多时候,一群人最终考虑和做的事情是群体的成员在单独的情况下绝不会考虑和做的,当人们身处由持相同观点的人组成的群体当中的时候,信息的交流佐证并加强了彼此的观点,他们因而更有可能走极端”[2]。在校园暴力中,施暴方的群体化使个人的理性思考被淹没,加之青少年在网络中与游戏伙伴协同作战进行暴力攻击,使得他们在现实社会中的暴力行为表现得更加残忍和难以理解。
4.校园暴力网络化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网民中初中学历占比为36.5%,高中/中专/技校学历占比为30.5%,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网民数量也在逐年增加,使得校园暴力网络化成为可能[3]。校园暴力网络化指的是,施暴者本人或群体其他成员将含有施暴内容的视频上传于网络,给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的行为。麦克卢汉在《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一书中指出,“任何媒介都不外乎是人的感觉和感官的扩展或延伸,”因此,对于施暴者来说,拍摄视频上传到网络是对他们暴力行为的延续,依靠人们的猎奇心理对受害者产生二次伤害。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成为青少年娱乐消遣的新方式。网络暴力游戏场景设计逼真,代入感极强,青少年在虚拟世界的破坏与虐杀中体验,使真实社会和网络游戏中的社会混淆,在现实社会中表现的更为暴躁,稍有不顺心,就会选择暴力的方式来解决,
此外,大众媒介的议程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形成集中报道优势。媒体对各地的校园暴力事件进行披露,微博中的知名大V和反校园暴力的一些自发性组织在自己的微博对暴力视频进行数次转载,校园暴力话题一时间成为媒体头条。作为传播者,他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呼吁相关部门严惩施暴者,但却使得青少年群体认为校园暴力具有普遍性,并对类似事件的发生产生麻木感。另外,对于事件的细节性披露也会造成其他青少年的模仿,从而产生新的校园暴力事件。
四、从校园暴力中看媒介暴力现象的启示
1.媒介对策
(1)媒介从业人员恪守“把关人”职责。新媒体时代中,受者与传者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打破传统意义上传播者的限制。新媒体以较强的时效性,吸引了大批受众,很多传统媒体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信息加以简单修改便形成自己的新闻报道。但网络信息门槛较低,加之匿名性的特征,使大量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中泛滥。这时,就需要信息的加工者以自己的专业素养作为基础来对信息的真伪进行辨认,恪守“把关人”的职责,防止虚假信息的产生造成受众的恐慌和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在影视作品制作方面,媒介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影视作品剧本的筛选,在以受众是青少年为主的作品中,应在文本内容上加强对青少年正确价值观的引导,使其对社会有更客观的认识。
(2)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介的合作发展。在新闻报道方面,传统媒体更注重新闻的真实性,报道题材以深度报道为主;新兴媒介更注重新闻的时效性,多以短消息为主。在媒介融合的发展趋势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必须在竞争中合作,才能形成互利共赢的格局,才能更全面的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防止因信息的不全面导致更严重的人肉搜索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2.政府对策
除了媒体行业自律之外,政府方面更应该完善现有的媒介管理制度,来对大众媒介中的媒介暴力现象进行预防。
首先,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对大众媒介所传播的内容进行审查,将一些暴力内容细节严重披露的报道以及暴力情节严重的影视作品排除在大众传播的范围之外。其次,对暴力画面过于血腥的网络游戏加强管理,甚至限制其在市场的准入。最后,政府应完善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行业规范,限制不良媒体在互联网中进行信息的;建立后台审核机制,对在互联网中要的信息做好媒介的把关作用,防止不良视频在互联网中的扩散。
3.受众对策
由于本文中所探讨的媒介暴力现象是从媒介暴力角度出发的,因此在受众对策中,仅以青少年受众作为受众主体给出建议。一方面,青少年应合理使用大众媒介,防止媒介依存现象的产生,在日常生活中多与父母、老师和同学进行交流,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提高对现实社会的认知能力;学会利用媒介促进自身的发展和进步,运用媒介的优势完善自己已有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青少年应加强媒介素养。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加强对媒介的认识,对新闻内容的制作有初步的了解;提高自身文化水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媒介所营造的拟态环境中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多方位多渠道地接触媒介信息,做到不以偏概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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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凯斯・R・桑斯坦.极端的人群-群体行为的心理学[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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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玲宁.社会学视野下的媒介暴力效果研究[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9.
[5]范红霞.基于性别视角的媒介暴力研究[M].浙江:浙江大学,2013.
[6]林秀娟.从涵化理论的视角分析媒介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网络暴力的现象范文篇12
关键词:网语网民暴众心理
一、名词解释
网语(netlanguage)即网络语言,网络时代出现的一种新型语篇类型,是语言的一种功能变体,其标志性语体特征是变异性和个性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语渐渐形成了自己完整的语言体系、句法结构,因此,本文中我们使用“网语”一词,体现出网络语言的独立性。
网民(netizens):指称特定的对广大网络社会(或环境)具有强烈关怀意识,而愿意与其他具有相同网络关怀意识的使用者一起共同合作,以集体努力的方式建构一个对集体价值取向有利的网络社会的一群网络使用者。
暴众心理(mobmind):暴众心理主要是指很多人做出一些超出常人意料的事情。因为责任的承担者是群体,所以责任就无法具体落实到个体身上。因此存在免责的侥幸心理,放心大胆地去做一些伤害别人身体以及财产的事情,导致最终产生一种不良的群体效应。
二、前言
本论文的调查阶段,正是网络上“高富帅”、“白富美”、“丝”文化盛行的时期,网民以自轻自贱的形式对“高富帅”进行各种调侃,网语被赋予了一种新的功能――阶级属性。这种对人群的硬性划分,带来了暴众心理的形成机制,即一种隐藏于庞大人群的免责错觉,使网民的言论逐渐倾向于带有强烈仇富意识的人身攻击。与此同时,网络上正在进行声势浩大的网络反贪,不可否认,网民在反贪腐工作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成功把一些贪官拉下马,但在这过程中,网民的集体泄愤也是明显的,这种情绪甚至愈演愈烈,在之后的其他一些网络事件中,网民的理性分析逐渐减少,倾向于简单粗暴的情绪宣泄。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决定为这样一种群体心理找到一个合适的宣泄途径,这就需要对这种现象的形成进行全面分析,在研究过程中,我们以网语这一情绪载体的演变过程为研究主体,用社会心理学中的暴众心理为分析手段,辅以传播学的一些理论,试图理清网民的心理机制、宣泄方式,并给出合理引导的对策。
三、研究方法
在研究的初期,我们使用语言学的分析方法,着重于理清网语的演变轨迹,整理出一个网语演变的时间轴,我们所关注的是网络热门事件中的语言载体的演变,在研究中我们整理出了网语演变的基本规律,即由“词汇”演变为“句子”,再演变为“体”,最后形成“概念”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我们清晰地发现,网民的情绪载体已经由零星的词汇发展成为完整的概念化的系统,至此网语已经成为一种符号化的载体。
在理清了网语这一载体的演变过程后,我们开始对网民的心理进行分析,主要使用社会心理学中的理论及分析方法。对网民的语言暴力行为我们利用了挫折―攻击理论进行分析,并用从众心理原理分析了这种暴力扩大化的原因,最重要的是,我们使用了“暴众心理”这一概念对网民的攻击作了全面概括,暴众心理(mobmind)这一概念来自美国心理学家EdwardAlsworthRoss的著作《SocialPsychology:AnOutlineandSourceBook》,该书作于1908年,但这一理论一直没有得到重视,以往只在对足球流氓的行为分析中使用过(见《A.Soccer,MasculinityandviolenceinNorthernIreland:BetweethHooliganismandTerrorism》),我们认为在对网民的心理分析中,使用暴众心理这一概念是恰如其分的。
在进行了社会心理学角度的分析后,我们又辅以传播学理论从另一角度分析了网络暴力的成因,分析了网络媒介的特殊性。
在对网民心理做了详细分析后,我们结合中国网民的结构特点,提出了几点应对暴众心理的对策,试图实现将网民的情绪宣泄引向一个正面方向的目标。
四、研究内容
互联网发展一直是一个受人关注的课题,在这个问题中,网络语言的发展是很具有代表性和研究价值的,我们在本次研究的初期,将网络语言的发展进行了语言学上的整理,得出了一个结论,即网络语言已经由零星的热词发展为具有符号意义的概念化语言体系,例如现在提及“丝”一词,其背后的含义就是难以简单定义的,“调侃”、“自嘲”、“自卑”、“仇富”、“草根文化”……不同的人会对其进行不同的解读,各种各样的心理因素融合起来,形成这样的语言符号,在当今网络环境中,这样的网语比比皆是。根据米德提出的符号互动理论,事物对个体社会行为的影响,往往不在于事物本身所包含的世俗化的内容与功用,而是在于事物本身相对于个体的象征意义,而事物的象征意义源于个体与他人的互动,在个体应付他所遇到的事物时,总是会通过自己的解释去运用和修改事物对他的意义。网语的这种发展轨迹,就是符号互动的结果。
研究网语演变作为网民情绪宣泄载体的演变过程,我们认为网民的心理是非常关键的切入点,研究网络暴力的成因及发展,并试图给出解决对策,网民的心理是极其重要的。
网民在针对网络热门事件的情绪宣泄中,常常使用语言暴力,这种暴力符合社会心理学中对攻击行为的定义,即“意图伤害他人的言语行为或者身体行为”。一种行为必有其心理原因,社会心理学中的挫折―攻击理论是解释攻击的常用理论:挫折常常会导向攻击行为。挫折的定义是任何阻碍我们实现目标的事物,当我们达到一个目的的动机非常强烈,却在行动过程中遇到阻碍时,挫折便产生了。研究表明,人们的攻击能量并非直接朝挫折源释放,当别人会对攻击行为表示反对时,人们往往会克制直接的报复,而把敌意转移到一些安全的目标上。由此可以推论,当网民在现实生活中遇见上文所指的挫折时,这种挫折感所产生的攻击动机便促使人们在不需为自己言论负责的网上施以语言暴力。中国传统文化是隐忍克制的儒家文化,是一种讲求和谐一致、自我克制的集体主义精神。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看重与身边人的关系。中国人在现实生活中因“挫折”产生的攻击动机往往无处释放,而网上的匿名性、开放性正好为网民、为中国人提供了一个不用负责任的安全舆论空间,隐忍克制下的攻击动机终在网络上找到了发泄的途径。
网络语言暴力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心理学原理是从众心理。从众心理是由于群体压力而引起的个体行为或信念的改变。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的公共空间,群体的压力不会像现实生活中那么明显,但是,一旦个体的语言与主流非理性情绪和暴力言论不一致,经常会引来大量的攻击,这会给持理性思维的异议者带来心理的不适。况且网络事件往往不涉及网民的切身利益,网民通常不会为一个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事件坚持己见而遭受语言暴力。同时如上文所分析,网络形成的公共领域成为网民情绪的释放场,这种非理性的情绪化言论氛围,会使虚拟空间中的其他参与者受到影响,激发他们的语言暴力倾向。当一次讨论中理性思维者不占主导地位时,整个讨论往往会受到情绪的感染,其他网民不自觉地融入这样的言论场中,形成集体无意识的施暴。所以网络事件中理性的声音往往会逐渐消失,非理性的暴力语言大行其道。
综合起来,网民的攻击性用美国心理学家EdwardAlsworthRoss在其著作《SocialPsychology:AnOutlineandSourceBook》中提出的mobmind(暴众心理)这一概念可以更为恰当地解释。网民之所以异化为暴众,一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挫折蓄积了攻击性,二是因为在网络环境下语言暴力带有强煽动性,同时网民的理性思维弱化,综合导致了网民的集体无意识施暴。这两种条件综合作用,就产生了暴众心理,我们可以类比此前学者对足球流氓现象的分析,不难发现,足球流氓的形成也是基于挫折―攻击,加上从众心理的综合作用,在一定条件下,我们可以将暴众心理定义为“挫折―攻击”理论和从众心理的综合理论。根据暴众心理理论的研究,网民的暴众行为,事实上是无意识的,这种集体无意识行为,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加以引导的,将这种集体的攻击性情绪引导向正面的方向,可以对社会发展产生良好的推动力,反之则会阻碍社会良性运转,因此,如何引导网民的暴众心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从传播学的角度看待网民暴众心理的问题,则可以得到更全面的解释,我们利用李普曼的“拟态环境”理论,在李普曼看来,人类生活在现实环境和虚拟环境双重环境中。目前受众从网络上获得的信息,要经过过滤和选择,加工后的信息已不是事实本身,所以网络环境是虚拟环境。网络使人长期生活在虚拟环境中,对现实的真假判断能力就会降低。
而对网络信息进行筛选的,就是我们常说的“把关人”,在这里要提到卢因的“把关人”理论,大众传播的把关人是指在大众传播渠道上工作的新闻记者、编辑、节目制作者等。他们对信息进行取舍,决定传播内容的重点,并企图给受传者造成某种预期影响。把关人研究的意义在于,让受众可以更客观地看待经过把关的内容,减少所接受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差距。在一些网络热门事件中,一些没有明确真假的言论被网络迅速传播,把关人有失职之嫌,对于网络上的言论又不加引导,致使语言暴力发生。当然,网络是很好的舆论监督工具,但是有人不论是非,采取过激的表达方式,甚至是落井下石,有些言论中已经没有了当事人的声音,暴力性的语言对事件所涉及的主体或多或少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往往又会产生恶性循环,出现纽曼提出的“沉默的螺旋”,该理论认为大众媒介有很强的力量去塑造一种强势的意见气氛或多数意见,使人无法逃离这样的意见气氛。在这种情况下,大众越来越不敢表达优势意见以外的意见,要么保持沉默,要么依附优势意见。如果受众的意见跟大多数人的意见即优势意见一致的话,他就敢于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不一致,他就会保持沉默。这样很容易导致优势意见越来越强,而其他少数派的意见会慢慢消失。
五、研究结论
我们利用暴众心理理论这一个在国内少有人提及的社会心理学理论,对网民的语言暴力进行了分析,这一角度是新颖的,为研究网民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新的角度。同时我们使用传播学的一些经典原理,进一步分析了网络语言暴力问题。这样从两个角度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网络语言暴力问题是有明晰的心理学及传播学根源的,根据其发展轨迹,我们认为对其进行正面引导是完全可行的,但目前中国互联网监管倾向于“堵”,一味采用删帖封号等强硬的手段,根据我们的分析,这样的手段是无法解决网民积蓄的攻击情绪的,这样的情绪必须找到突破口,所以我们认为今后的互联网监管应当以“疏”为主,将网民的攻击性情绪引向监管者预设的“靶点”,良性释放,这样的释放事实上对整个社会的稳定都是有利的。
六、讨论
本次研究是一次学科交叉的综合性研究,我们利用语言学分析了网语的发展轨迹,又利用社会心理学及传播学的理论对其进行了全面分析,在社会心理学角度的研究中,我们利用了暴众心理这一国内较少提及的理论,对网民的语言暴力问题通过这一理论阐释是恰当的,也是具有创新性的。在本文的研究基础上,我们认为是有更大研究前景的,我们预计进一步的研究需要得到进行网络实验的权限以及资源,在各大网民集中论坛进行同一话题的控制组与实验组比对实验,研究不同言论产生的螺旋效应,以得出更加全面的研究成果,并整理出日后应对网络突发事件的言论控制对策预案。
本次研究亦有许多不足,受资源以及理论水平的限制,我们的研究停留在已有的理论基础上,虽然挖掘了较为生僻的理论,但没有提炼出新的理论。同时,我们设计的网络空间比对实验也因为技术限制以及权限限制没有完成,这是研究中的一大遗憾。因此,该研究尚有很大的延伸空间。
七、对策
针对网民的暴众心理,我们的研究认为,现行的以“堵”为主的网络监管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对于网民的暴众心理一定要“疏”,只有疏导了,宣泄了,才能解决。
我们认为,现有的网络监管人员应当建立一套“靶点”机制,形成完整的网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网络突发事件,监管人员应当对事件进行分析,然后制定情绪宣泄的“靶点”,这个“靶点”应当是关于该事件的最理性言论,然后按照言论的理性程度,以靶点为核心进行言论疏导的分级,我们认为网民言论大致可分为理性言论、无意识的理性言论、消遣性言论、消遣性的攻击言论、无意识的攻击言论和最为恶劣的有意攻击言论。
在分级完成后,要对现有的网民言论进行评估,每个级别的言论所占的比例,可以得出一个偏离靶点的百分比,根据之前制定好的应急预案,比对偏离的程度,就可以得出监管人员需要进行何种程度的引导,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反面的强硬措施,既简单的删帖处理,而我们认为不到严重偏离的阶段,是不应该采取删帖措施的,这样会激化新一轮的矛盾,处理难度会进一步加大。
经过一段时间的靶点机制运行,可以计算出言论偏离程度的系数,我们称之为“靶点系数”,这样一来,对于网民言论的疏导就可以有公式可循,形成这样的计算公式是意义重大的,因为网络突发事件的一大特色就是言论发展速度很快,只有迅速评估出言论的偏离程度,才能有效对其引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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