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系论文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3-12

司法体系论文范文

一、网络舆论的概念、本质、特征

“网络舆论是在网络空间产生并传播的,通过对社会焦点问题关注而产生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共同意见或信念的总和”。从本质上看,网络舆论是民意在网络媒介上的表达。网络舆论具有公开性、及时性、广泛性、互动性、多元性等特点。目前中国网络舆论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四点:主体不明、缺乏逻辑、非理性化、缺乏有效规制。

舆论与网络舆论是种与属的关系,即舆论包括网络舆论,二者的区别从传播学角度分析在于媒介与主体。在我国现行的媒介体质中,传统媒体不存在对于司法独立的干涉现象,舆论干预司法在我国仅存在于网络新媒体中,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传统媒体内部实行严格的审查制,以避免政治错误;二是传统媒体从业人员媒介素养较高,对法治新闻的把握能力强,而且媒体内部有专门的政法新闻部;三是传统媒体的上级领导为党委,理论上也不可能出现干预政治和司法的现象。

二、网络舆论的形成和作用

(一)网络舆论的形成过程

第一阶段是发生社会事件或者话题出现在网络上。消息源可能来自于传统媒体的报道,更多情况是传统媒体沉默时,网络上出现了相关信息。

第二阶段是个人意见在网络上发表后经过交流和取舍最终形成具有倾向性的意见。这个最终意见可能是全体一致的,也有可能是大多数的意见。环境、经历的差异导致民众的知识结构和社会地位不同,所以不同人对待同一问题的意见是多样的甚至是完全不一样的。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辩论与妥协,在意见的交流与碰撞中,产生了意见领袖。

第三阶段是传统媒体介入后的全媒体传播。只有与传统媒体互动,网络舆论才能走出虚拟世界,并对事件的发展产生影响。在传统媒体介入后事件后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这迫使当事人采取行动,舆论即产生效果。

(二)网络舆论的作用

第一,网络舆论是一种新型的民意表达方式。网络媒体的低门槛、互动式、开放式的传受方式,使其成为一个反映民意的平台,民众借此对国家事务、社会事件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看法,最终产生并形成舆论环境,对现实社会起检查和评定的效果。

第二,网络舆论成为政府了解民意、倾听民声的一个重要渠道,并影响政治决策,从而使人民能够间接地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事务。例如孙志刚案在网络上展开了强烈讨论后,引起了政府高度重视,随后《城市流浪人员乞讨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暂住证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被取消;佘祥林案曝光后,民众开始探讨死刑案件的审判制度,网络上的激烈讨论推动了死刑案件的审判改革,此后死刑核准权归最高人民法院。

三、司法公正的概念、含义、基本要求

(一)司法公正的概念、含义

司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指公检法各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狭义的司法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本文中的司法是狭义的概念。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正当、正义、平等。

司法公正在实践中体现在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两个方面,也就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笔者认为,单纯追求实体公正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严格践行程序公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确定性。所以,通过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从而全面实现司法公正在实践中是最合理的方案。

(二)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有以下三点:一是程序公开、合法,即司法活动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二是审判公开,即公民可以查询到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案件的审理、媒体可以在不干扰司法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报道;三是法官中立,即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四、当代中国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公正的现象分析

(一)网络舆论的本质和特征是干扰司法公正的直接原因

当今中国网络舆论环境不规范,加之网络舆论的非理性、多元化、非逻辑性等特点,使得当代中国网络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干扰现象严重。网络舆论的判断依据主要是公序良俗,也就是社会道德标准。法官在对案件的审判是基于现行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思维做出独立的判断。这正是两种评价标准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

一件有影响的事件曝光后,一些帖子、评论甚至抨击性语言在网络空间中通过反复转载,迅速形成网络舆论。此时,情绪化的语言会影响理性思考,道德判断往往代替法律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干扰正当程序,进而形成舆论危机。强大的舆论压力引起相关部门的不安,各级领导和地方权力机关、社会团体为表示对案件的重视就层层批示,限期审结,它们或要求“从重、从严、从快”,或要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或要求“依法审理,并报结果”,或要求“考虑民生问题”。

(二)民众对公权力缺乏信任、司法公信力不高

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是中国官场自古以来的潜规则,当代中国亦是如此。虽然我国在立法层面与行政制度上已经对公权力进行了制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漏洞,这与中国的讲人情的社会传统不无关系。司法作为公权力的一部分,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导致民众对司法缺乏信任,在网络平台发表对司法的意见。

权威在中国的失落,根源在于中国正在进行应激型的现代化运动。在这一时期,新的秩序打破了旧的权力中心,也促成了权力多元格局的初步形成,但是各种力量的范围仍然处在复杂变化中,人们对新秩序和新权利的认同和信任尚待时日。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不稳定现象,这反映了民众对权力和秩序缺乏认同、信任和忠诚,体现在政治生活中就是民众对公权力缺乏信任、司法公信力不高。

(三)网络舆论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

我国网络尚未开展前台实名登陆,而且后台实名的网站也很少。网络舆论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部分公民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间接导致了如今网络舆论的非理性、情绪化。虽然目前很多网络运营商设有举报、屏蔽或删除的功能,但这往往是事后措施,并没有在非理性言论发生前对当事人进行心理上的威慑。在立法层面也没有对网络舆论加以约束,非理性的情绪在网络上肆意宣泄后不再翻看或回复的大有人在,殊不知这样的言论会对其他网民的认知产生影响。道德的约束力在人失去理性时趋近于零,只有严重涉及名誉权时当事人才会想到法律的制约。

笔者认为网络舆论情绪化问题的根源在于网民的媒介素养不高、自我约束不够,制度层面的缺失并不是主要原因。在很多情况下意见相左的两方在没有论据继续支撑辩论时,往往会出现人身攻击的现象,轻则冷嘲热讽,重则无礼谩骂。

五、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法制观念的影响

当代中国之所以能产生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文化传统是最深层的影响因素。中华文化受地理环境影响,长期沿袭农耕社会的习惯,形成了一种稳定、保守、包容的文化体系,故费孝通先生说“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在此基础上,维持社会秩序的是道德和礼制,法治思想并非中国传统文化推崇的。西方法治思想和体系传入中国后,我国虽然经历了多番探索与实践,形成了自己的法制体系,但是仍存在许多问题。笔者认为,这就是中国文化与西方法理的冲突。

(一)道德与礼制排斥诉讼

儒家文化以修身为本,主张“克己复礼”、“以和为贵”。古代中国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礼治秩序,在快速变革的时代,礼治显然是落伍的、脱节的,传统习俗的力量无法保证礼制的稳定和延续。

中国传统社会生活节奏缓慢,生活模式变化不大,这就使得礼治思想在中国社会延续了上千年。传统社会反对诉讼,解决纠纷的步骤是情、礼、理、法,可见法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缺少认可和接纳的。在这种社会环境中,舆论影响个人的生存与生活,对于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主要是德高望重的人对其进行教化。

西方社会中的道德观与其宗教观密不可分,其评价标准是建立在团体和个人关系上的,团体是在个人之上控制其行为的力量,是团体成员生活所依赖的对象。在此观念影响下产生了西方权力观,即团体内的成员互相尊重权力、履行义务,团体保障个人的权利,为防止人滥用权力,法律应运而生。

(二)血缘关系社会重情不重法

血缘是中国社会关系的基础,也是身份社会的基础,这就决定了社会的稳定性,即社会关系是静止的,维持社会结构的稳定依靠生育。血缘社会基础上的社会结构是家族,家族可以承担政治、经济、宗教的功能,这种关系与功能是延续的,不因个人的成长和死亡而结束,也就是“子承父业,兄终弟及”、“家天下”。为了扩大利益,家的结构不限制于亲子,还需要扩大,于是家的性质就变成了族。

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的中心是父子,夫妇是次要的,要求夫妇间相敬如宾、女子三从四德、亲子间讲责任与服从。西方的家庭则是以夫妇为中心,子女是暂时的配角,成年之后子女离开这个团体,子女在家庭中是独立的,人格上不依附于父母。受西方宗教“人人生而平等”的影响,社会倡导公平、正义、自由、理性,法治体系也是以此为基础。

地缘是血缘的投影,是从商业社会发展出的关系,是契约社会的基础。当土地无法承载人口时,势必会发生土地扩张与人口迁徙,这时单靠亲情与血缘关系不足以维持权力与义务的平衡。契约由此产生,契约即是基于独立意志的约定,订立者都有选择的自由。在契约履行的过程中,需要信用与法律的约束。

可见,中国文化和西方法理的冲突源于社会形成初期的生产方式差异,即中国的农业文明与西方商业文明的不同。

舆论和司法是当代社会的一个恒久的话题,二者既有冲突,又有内在的一致性。绝对的言论自由是不存在的,绝对的司法独立也是不存在的,平衡二者的关系需要一个过程。当代社会出现舆论干扰司法公正这一现象有着必然性,即网络舆论的不规范性和法制体系的不完善性。

通过深入研究产生舆论干扰司法公正这一现象,从文化角度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文化和西方法理的冲突源于社会形成初期的生产方式,即中国的农业文明与西方商业文明的冲突。在文化和思想上体现在中国的“家文化”针对团体,是重礼重情、感性的;西方的法理针对个人,是重逻辑、理性的。所以在面对一个事件时,中国人首先想到的是道德,西方人首先想到的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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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文化的概念,在学术界至今仍然无法确定与统一。文化的定义更是有种类繁多的表述。总起来说,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产物,广义的文化“是社会和人在历史上一定的发展水平,它表现为人们进行生活的种种类型和形式以及人们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狭义的文化仅指人们的精神生活领域。那什么是司法行政文化?对此学术界有比较一致的阐述:“司法行政文化指司法行政系统在多年的工作实践过程中长期形成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载体的综合。它反映着司法行政队伍这一特殊群体共同的价值追求、工作理念、思维方向和行为准则。”相对于文化的定义,司法行政文化也有四个方面的构成,具体来说有:物态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

1.物态文化

所谓物态文化就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为保障司法行政日常工作与活动而必须具备的建筑场所、活动设施、服饰装备等具体的物化形态。物态文化通过物化的方式来表达司法行政理念和司法行政精神。

2.制度文化

制度文化指司法行政系统为了使司法行政工作正常进行而制定的具有特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准则以及各种组织调节形式的制度体系。其具有凝聚性、结构的稳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等特点。

3.行为文化

行为文化是指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活动方式,它体现着司法行政机关的精神面貌、思想理念、工作活力和价值情操。不管是领导还是普通员工,他们的行为反映出该机关总体的价值选择和精神趋向。

4.精神文化

精神文化能够深入司法行政文化的内核,体现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精神信仰和理想追求。在长期的司法行政实践过程中,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形成共同的思想形态、意志态度和精神状况。精神文化渗透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各个方面,直接推动着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与进步。

二、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目标与原则

1.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目标

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应以“十”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思想上高瞻远瞩,行动上扎实有效,结合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吸收地方文化精髓,突出司法行政工作特点,认真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融合起来,并渗透其中,进一步弘扬司法行政文化风貌和道德风尚。提高工作人员的文化素养和精神品质,逐步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文化素质精,“德才兼备”的司法行政人才,努力构建一个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和激励型的司法行政文化。

2.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立足司法行政特色。立足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善于从司法行政工作实践活动中寻求工作思路。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特点去设计目标和制定措施,努力把司法行政文化渗透于实践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角落。(2)要循序渐进。根据文化的特性与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需求,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应该按部就班、循序渐进。分层次、分部门,低位起步,一步一个脚印地完成建设任务。(3)坚持前瞻性与创新性原则。学习中西优秀文化传统,借鉴其他丰富多彩又充满活力的行业文化经验,吸取法治文化的精髓,认真研究司法行政文化创新理论,积极探索创新实践,力争建设一种顺应司法行政发展要求,体现时代精神文化,具有前瞻性和自我更新能力的先进文化形态。(4)秉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司法行政文化要求把服务司法行政工作作为基本的目标,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作为承担主体,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挖掘他们的文化创新和建设的潜在能量,赋予司法行政文化以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

三、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对司法行政文化内涵缺乏深刻理解

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对文化的理解不够完整和全面,因此在具体的建设活动中就出现了很多偏差。首先,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事关整个司法行政机关,但活动只落实到了下设的宣传教育部门,其余部门并无协调和联系,更谈不上互赢共建,领导对此也漠不关心,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成了一个职能部门的事情。其次,文化活动简单,内容单一:把文化建设省略为几次简单的文艺节目和几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文化阵地普遍存在规模小、影响力弱等问题,缺少叫得响,群众认知度高的优秀文艺作品。这样的文化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整合功能,建设效果可想而知。

2.司法行政队伍力量薄弱

在法制社会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了更加繁重的任务,据调研得知,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行政机关队伍与过去相比较虽然有所增加,但明显跟不上目前形势和发展的需要,机关编制紧张、年龄老化、学历层次较低,文化知识亟待更新。因此可以说,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已经难以适应新的任务与挑战,工作效率不高、执行力不强,因循守旧多、创新思变少,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有待进一步转变和提升。在司法行政人才队伍中,缺乏精通文化和法治的复合型人才,文化作品创作质量不高,受群众欢迎的司法行政文化品牌匮乏,机关部门、领导群众广泛参与度也不够,使各类司法行政文化活动的影响力、吸引力不够、渗透力不强,司法行政文化中独特的人文魅力,因受人才的制约而没有真正全面地呈现出来。

3.建设经费不足

受财政预算的制约,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所面临的经费问题也比较突出。有些领导只重视外在的形象工程,对文化建设这样的软实力投入重视不够,这样,司法文化建设中的场所、软硬件、环境设施、服饰装备、文化活动等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再者,经费的不足,也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目前,由于很多原因,司法行政队伍的凝聚力不高、自觉性不够。在工作中凝心聚力干事业、团结拼搏创品牌的意识不强,讲大局讲奉献、全局一盘棋统筹开展工作的干劲和精神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和状况。

4.司法行政机关的地位、形象和影响力有待提升

由于历史和体制设计的原因,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着地位不高、基础薄弱、影响力不足等一系列问题。首先,从社会角度看,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其他相近的机关如公安机关相比较,我们就会显出明显的弱势,仅仅是工作性质的不同使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自我定位时过分地依赖社会公众意识的认知,从而表现出自卑和失落的心态,这种心理状况对工作积极性也有着不小的影响。其次,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上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与支持,其形象也就自然而然地得不到真实的彰显。

5.司法行政文化发展缺少理论生存根基

成熟的理论体系能够坚定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发展方向,从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等各个方面,为在建设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提供智力支持。目前,理论研究水平的低下、理论体系的阙如直接制约了司法行政文化工作的全面发展,由于理论生存根基的薄弱,司法行政文化在建设动力、创新制度、模式方法、未来走向等诸多方面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现实困境。

四、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路径及措施

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是项系统工程,应该长远规划,统筹兼顾,重在落实。要做好理论研究和实际调研,制订行之有效的方案目标,循序渐进,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以期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1.精心谋划,明确司法行政文化定位

为探索司法行政文化这一全新的课题,首先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人员积极赴外和先进单位学习考察,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多层次的专题研讨活动,廓清司法行政文化概念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力求在学习中创新,在发展中超越。其次,上级主管部门要重视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指派专门分管领导,提供财政保障,出台专门的指导性文件来明确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基本思想和具体规划,包括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建设路径与保障措施。

2.加强研究和创作,不断丰富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实践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关键还是要加强对法治文化的学术理论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应用研究,注重在司法行政实践中丰富和发展司法行政文化理论。因此,要充分调动广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创作积极性,多研究、多摸索、多创新,力争多出研究成果,指导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实践。要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文艺创作团体和专门人才创作司法行政文化作品的优势,鼓励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各类文艺骨干和积极分子参与文化作品的创作,努力实现形式多样的司法行政文化品牌的规模化,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文化宣传教育资源的丰富性和导向性。利用群众喜爱的各类艺术形式(比如故事、书画、戏曲、广告语等)传播司法行政文化。要加强司法行政文化成果的推广,通过召开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广经验,扩大其建设成效。对已有的司法行政文化理论研究成果和文化作品,要进一步研究放大其功效。要坚持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与司法行政工作实践的紧密结合,在推进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中,不断巩固司法行政工作建设的成效,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3.加强基础设施及阵地建设,夯实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物质基础

基础设施要注重品味和质量,不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要立足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努力做到司法行政标志统一、窗口人员工作着装统一、业务台账统一、工作流程规范统一、办公室环境统一、文化设施建设统一等几个标准的统一。统一的服饰、标志,彰显出司法行政工作的整齐划一的格调气质,对外便于识别和记忆,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对内能规范形象,增加工作人员的自豪感和职业认同感。印发统一的《业务台账规范要求》,包括人民调解、社会矫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和帮扶安置等几个方面实现规范操作,业务台账格式统一、程序一致。办公环境和文化设施统一会给工作场所增添气氛。比如办公用品的配备和摆放,工作环境的美化、绿化、净化和亮化,不仅使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图书馆、运动室和文化展览场所环境优美洁净,使人心情舒畅、激发工作积极性,也能营造出健康高雅的文化氛围,提升工作人员的文化品位。阵地建设是司法文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必须持续抓好的实事工程。在一段时期内,须完成各级各类文化中心平台建设,如文化广场、电台、宣传栏、报纸、网站新媒体等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几级司法行政文化阵地网络,市级文化阵地建设要由市、县司法局向乡镇街道司法所和村(社区)司法单位延伸,在辖区内形成一批传播司法行政文化的主阵地;中心分设司法行政文化外景展区和室内几大功能展区,运用声、光、电、多媒体等多种手段,结合实物陈设、专题展板等方式,集中展示司法行政文化。要整合各类资源,借助社会的各种宣传媒介和力量,利用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市内交通等公益平台构建覆盖全市的司法行政文化服务体系。

4.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机关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精神文化生活是是司法行政文化的核心部分和主要表现形式。丰富的文化生活不仅能够锻炼身体、弥补干群裂痕、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集体自信心和凝聚力,更能够在充实精神世界、愉悦心灵、提高生活质量、和谐人际关系、赋予诗意化人生的美好体验等方面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当地特色和自身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开展丰富多彩的各类体育活动,成立文学、书画、摄影、歌唱、戏剧等文艺俱乐部,定期开展演讲辩论、法律研讨、知识竞赛、文艺创作等各种沙龙活动。引导广大职工积极主动参与,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培养其业余爱好,为每一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提供温馨愉悦、展示自我才艺和理想的平台,提升他们的文化艺术底蕴和健康的审美品质。设立读书日、文化艺术节,成立业余艺术团,定期组织大型文艺汇演、创作成果竞赛活动,努力打造特色鲜明的司法行政文化品牌。

5.加大创新力度,开拓传播渠道

为提高司法行政文化的社会效应和整体形象,在巩固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着力构建以新媒体为主渠道的多形式、多元化、广覆盖的司法行政文化传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报刊、网络平台等新媒体形式,结合微博向社会展示司法行政文化,宣传本系统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借助各类公共场所比如大型电子显示屏、地铁围挡、路牌灯箱公益法治广告;协调当地移动、联通、电信三家运营商发送法律公益类短信、彩信。各部门、各单位运用板报、挂图、横幅、灯箱等各类载体,在电视台举办“法制宣传”“释案说法”,在广播电台开通法制热线等。总之,为了提高司法行政系统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美誉度,充分挖掘各种载体,构建司法行政文化传播体系。

6.强化社会化机制建设,努力形成合力共建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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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主要误区

在新中国成立近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国家法治已经上升为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而且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各方面的迅速发展也积极推动了国家法制建设继而为司法改革的顺利启动准备了条件。随着党的十四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以来,从法学理论界到司法实务界,从中央到地方,全国各地都掀起了依法治国的建设高潮,同时也启动了司法改革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学术界系统疏理了西方法治的发展源流、国家法治的特征与内涵,中国法治建设主要内容及阶段步骤等问题。但如何将成熟的法治经验与中国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既要参考借鉴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又要顾及我国特定历史阶段的具体国情,从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受地理阻隔及多种因素影响,东西方制度文化的交流对话一直存在诸多障碍,改革开放扩大了对外交流但受语言文字所限,我国理论界翻译介绍了大量英美法国家的法典及著述,当然通过英语也转译编著了一些大陆法国家的法学著作,但学术界明显倾向于赞同借鉴英美法国家法律制度的改革思路。同样,部分刑事诉讼法学者对英美法国家刑事诉讼领域若干制度安排与程序设置趋之若鹜,过度强调了引进英美法国家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必要性而对大陆法国家职权式诉讼制度研究重视不够。继而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大陆法国家的职权式诉讼十分近似,提出必须借鉴英美法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来全面改造我国刑事司法的具体设想。实际上,客观理性认识世界各国法治发展主流趋势,正确处理本土与域外的关系,确保移植后的法律制度在本土生根和成活才是司法改革必须优先考虑的重要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具体实践穿新鞋、走老路”现象证明此次修改并没有完全取得成功。实践证明,只有内生于本国深厚土壤的司法改革,才能体现时展的要求,才能真正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们必须立足国情条件,探索符合本国司法国情条件的司法发展道路。”[1]在探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及刑事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当摒弃那种不顾现实国情的过分理想化的改革思路,一味强调某些法治国家的做法好就主张全面照搬而不考虑该制度需要相应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环境条件,不考虑制度的本土适应性而片面奉行拿来主义,从而导致改革后的制度运行不畅甚至阻塞现象出现。

与片面钟情于英美法制度的极端论调相比较,另一种更为极端的观点不仅在刑事诉讼法学界,而且在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持续发酵和广泛蔓延,那就是认为中国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文化传统,制度文明远远超过世界任何国家,没有必要向其他地域文明学习而只需要总结历史经验就足以解决当今中国面临的各种问题。特别是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取得巨大成功带来的整体国力提升而产生的盲目自大情绪正在逐渐扩展,有关中国模式与中国道路”的争执正在影响甚至冲淡早先确定的法治理想,国家法治的具体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衰减态势。有人曾断言,世界不存在普遍的法律模式,中国法治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2](P55)其中预设的理论推断便是西方法治经验对于中国指导十分有限,制度设计需要根据中国情况结合自身历史加以总结和创新。应当明确的是,制度创新固然需要从本国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更需要吸收和借鉴。唯有如此,制度创新与文化进步才有可能。英国哲学家罗素曾指出,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过去已被多次证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里程碑。希腊学习埃及,罗马借鉴希腊,阿拉伯参照罗马帝国,中世纪欧洲又模仿阿拉伯,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则仿效拜占庭帝国。”[3](P271)那种认为西方法治经验不具有普遍意义的论断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现实情况,因为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经或者正在朝着民主法治方向建构本国的社会制度体系。上述思维投射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中,便是过分强调中国本土经验的合理性而否认改革的必要性。诸如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大优越性,检察监督具有完全正当性,刑事司法权力配置与制度安排有充分的宪法依据而不需要体制改革,只需要进行具体工作机制的改革完善等等。目前,随着司法大众化命题被热烈研讨并付诸具体实践,产生了一股否定司法职业化与精英化道路”的改革思潮。而司法的职业化过程早已被西方法治国家证明是必须坚持的法治化根本立场和基本路径。当然司法本身不可能远离民众,应当坚持二者的协调统一,反对人为割裂。刑事诉讼法学实证研究正全面取代价值研究与比较研究而成为主流研究范式,但其过分注重本土经验的思维方式与理论学说反映出研究领域中存在相当程度的关门主义情绪。

与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两种极端倾向不同,司法实务部门不太关注学界中的理论争执。在党和国家还没有就司法改革进行总体布置和统筹安排的情况下,司法专门机关已经如火如荼在各自辖区展开了大规模的刑事司法改革探索行动。有的地区和部门比较注重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改革具体目标,如有效打击犯罪以维护治安问题、具体办案工作机制问题以及刑事司法如何尊重民意、关注民生、反映民情等问题;有的地区和部门则紧跟刑事诉讼法学前沿研究步伐,急切尝试引进陪审团、沉默权、辩诉交易、先例判决等英美法国家刑事司法的具体程序制度而不考虑可能产生超越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规定的违法后果。各个地区的司法改革与各个部门的司法改革甚至同一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司法改革在目的、内容、阶段与具体步骤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使得司法改革呈现出眼花缭乱的景象。有学者批评指出,我国司法改革的透明度不高,国民的参与主体性严重缺失,与人民当家做主的要求相差甚远。[4]我们认为,国家司法改革本身是一项制度建设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理论论证,更需要对司法改革的目的、内容、阶段、实施步骤及相关配套措施做出全面系统的谋划和科学理性的设计。前述那些各行其是与遍地开花式的司法改革实践完全依靠摸索,不仅具有浓重的感性色彩与探索尝试性质,而且其做法往往前后矛盾、上下抵触甚至左右冲突。[5]这种改革本身是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恣意破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司法公信力,将会带来普遍的司法信任危机。刑事司法改革理应经过严密而充分的理论论证,并将改革举措作用于具体实践,然后再对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并上升为制度规则,最后回到实践中加以验证和正式实施的过程。自行其是与遍地开花式的刑事司法改革,其结果只能使改革裹足不前与徘徊反复。既不可能促进改革取得成功,甚至可能使国家司法制度陷入十分混乱的格局。#p#分页标题#e#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误区反映出的认识论与方法论谬误

深刻反思上述改革不良倾向,不难发现其中存在诸多认识论和方法论谬误,这些谬误如果不及时检讨就会对刑事司法改革进程带来严重危害,研究这些错误并适时加以校正是保证刑事司法改革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因为任何改革实践既不能离开基本理论的科学指导,更不能违背认识论和方法论原则。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与方法论作为指导人们实践的理论体系与科学方法是展开司法改革实践探索的关键钥匙,刑事司法改革同样需要切实遵循。只有掌握司法制度理论的普遍规律与基本的方法论工具并确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理性的价值观,才能展开切实有效的刑事司法改革路径探索。具体来说,刑事司法改革中存在的认识谬误主要有以下表现:

全面引入对抗式诉讼制度与过分强调程序优先是刑事法治一蹴而就速成论的典型表现,其错误在于对法治产生发展的复杂性作了简约的历史解读,低估了通过法治模式治理社会需要的各种条件,尤其是忽略了英美法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独特背景。众所周知,现代法治文明发源于古老的希腊罗马时代而成熟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而且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演进才发展到今天的成熟形态。早在希腊城邦时代人们就已经形成了崇尚正义与法律的文化传统,罗马更是将形成于希腊时代的法治思想发展到简单商品经济时代极致。中世纪时代神灵崇拜取代了法治信仰,但是神学家对神法、自然法与人为法的注释和阐发使得神学思想成为了孕育近代法治思想的母体,神权与王权的竞争和较量最终成就了法律至上的思想传统。经过罗马法注释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加之地理大发现与工业革命,最终推动了影响世界的资产阶级革命总爆发。经过几百年新旧制度的猛烈冲撞与反复竞争,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最终趋于稳定,现代法治思想文化也逐渐成形。西方文明之所以发展为高度发达的法治文明形态,与其开放的地理环境、发达的商品经济形态、松散的政治体制与多元思想文化激烈碰撞交锋密切相关。古老中国处于极其特殊的内陆地区,封闭的地理环境、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较为发达的水利和农耕技术孕育出了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与十分浓厚的宗法思想文化,二者结合使得其文明形态自成一体。在缺乏与异质文明交流碰撞的背景下独自形成了超稳定的专制集权体制,也最终成就了经久不衰的人治传统。中国近现代百年法治追求及政治法律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的艰难历程证明在短时间内建成法治国家简直就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唯有坚持渐进而持续的制度改革与文化更新方可成就共和国的法治大业。但是,理想主义者们却一直做着一蹴而就速成论的美梦。具体到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一味强调制度全面引进甚至原样照搬,缺乏对西方法治尤其是英美法制度发展的历史考察,缺少对本土制度现状的深入分析与制度引进的可行性论证,加之观念培育与配套制度建设还未跟上改革的步伐,刑事司法改革就可能遭遇重重困难甚至可能半途而废。

刑事司法过分强调中国特色”和突显中国模式”的做法是刑事法治形而上学机械论的典型表现,其错误就在于将中国法治建设的过渡性或应急性举措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涵,坚持把诸多权宜性制度安排看做是永远不变的真理加以固守,在社会整体转型背景下,刑事司法领域所累积下来的问题越加复杂化与严峻化。例如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现代司法场景中得以高调复出,审判委员会定案模式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法院行政化与法官等级化趋势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着力区域未能匡正,现行权力约束机制对于比较强势的公安机关来说无以奏效,刑事审判受到地方党政干预及媒体影响越加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体地位与程序权利呈恶化态势,刑事诉讼中的法官、检察官及警察相互关系与法治国家成相反设置,称为流水作业式的诉讼结构。[8](P231)这些问题显示出刑事程序浓郁的中国特色。当然,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现状和未来发展的认识与当前人们对于中国经济政治社会总体认识和判断直接相关。当今中国无论在经济总量,还是整体国力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欢欣鼓舞于取得辉煌成就的时候人们容易失去理性。如今,大国崛起与中华复兴的声音不绝于耳。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强盛与民族复兴都是现代化建设阶段性目标而非终极目的,人民生活的富足安康才是所有社会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民的幸福指数才是恒量制度先进的真正标志。众所周知,中国经历过异常久远的封建时期,在漫长的封建专制制度下,只有少数统治者过着骄奢淫逸与腐化堕落的生活,绝大多数被压迫人民却被封建专制压制得喘不过气来。即使在汉唐盛世,古老帝国的专制色彩依然没有丝毫减弱,对人民的残暴统治与重重压迫也没有丝毫放松。作为一个封建专制传统特别深厚,等级观念、宗法意识根深蒂固的国家,近代中国刑事诉讼生态依然呈现出高度纠问化、等级秩序化特征。尽管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旧的制度体系被废除,旧的思想观念被改造,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奉行法治路线的当代中国政府极大推进了刑事诉讼现代化发展进程。但现行刑事诉讼运行机制仍然存在着结构失衡、权力恣意、权利救济渠道不畅以及一定程度的刑事司法政治化现象。[9](P149)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传统宗法伦理文化的强势影响与传统政治权术化思想遗留。在今天人们欢呼雀跃于中国崛起的同时,研究者专注实证以说明刑事司法本土制度安排具有现实合理性,进而认为可以开拓出不同于法治国家的独特发展道路。这是一叶障目机械论思维的典型表现。这些论者只看到中国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只看到国民生产总值的大幅度增长,却对经济建设的严重不平衡与环境的持续恶化视而不见;对我国长时段封建专制体制施加于法律制度上的巨大影响以及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缺乏认识,对我国现阶段国家法治发展程度与法治国家存在的巨大差距缺乏认识;对刑事司法的普遍性规律与我国刑事司法的特殊性与权宜性制度安排缺乏理性对待与辩证分析。如果任由这些形而上学思维发展蔓延,那么,尊重历史和现实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就可能被遮蔽。

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理论是行动的指南,没有科学的理论,就没有真正的实践;而实践又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检验理论是否科学可靠的试金石。因此,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与协调统一。刑事司法改革本身是针对刑事司法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展开的改革探索,推进改革首先必须明确刑事司法中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之后才能确定相应的改革目标和任务;而刑事司法改革目标又必须运用刑事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的一般理论对特定制度进行全面考察和实证分析之后才能确定。故而,刑事司法改革不能离开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理论的一般指导而直接通过实践验证实践,继而指导实践的盲目而感性的做法。此方面存在两个主要问题:理论上,有人总认为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一般理论属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形态,社会主义法治应当与其划清界限;实践中,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在达成改革普遍共识的基础上整体推进的,而是由中央高层做出指示,由主要司法部门主导并着力实施的。理论界参与十分有限,而社会其他部门乃至普通公民大都置身事外。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主持推行的刑事司法改革举措大多局限于工作机制层面,自然使得改革有些不着边际甚至隔靴搔痒。有学者批评指出,目前的改革还限于法院、检察院自身的研讨,属内部协调性的改革,没有超脱自我治病的逻辑。[10]实际上,刑事司法改革的根本点不在于对制度规则本身进行技术修正而在于对不合理的刑事司法权力配置进行重新调整。刑事司法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组成部分对于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具有强大的维护功能,但也具有天生的侵犯性与攻击性,其扩张与滥用只能在触及其边界的地方才可能休止。由刑事司法权力主体自己提出改革主张,规范甚至削弱自己权力的幼稚做法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不通的。①权力主体自己改革自己的模式在理论上不能成立,在实践中具有极大误导性而且危害巨大。在国家宏观层面没有对刑事司法改革确定总体目标与具体实施步骤的情况下由各个司法机关自己进行,通过局部试点而展开的做法容易陷入严重的功利化误区,可能将刑事司法改革带入歧途。有学者就指出,如果我们不站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来看待司法改革,不对司法改革进行全面规划、整体推进,注意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仅在司法的范围内来进行司法改革,肯定会走进死胡同。[11]#p#分页标题#e#

刑事司法改革需要进行工作机制调整,但最根本的是体制改革。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司法改革本身与国家政治体制密切相关,涉及政治民主化运作与国家权力调整配置等高风险性作业,进行审慎思考与全局考量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但关键的问题在于:进行多年的刑事司法改革在刑事司法体制方面没有大的进展,体制改革难度大并不等于可以无限期搁置改革进程。有学者指出,司法改革进行到现在,似乎存在着对学者所关注的司法改革主题即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的消减。[13](P47)司法体制改革长期搁置与无限期拖延,国家权力不合理配置所产生的严重负面效应就会逐渐显现,权力滥用与权力腐败就会越来越严重,就会逐渐腐蚀党和国家的健康机体。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中出现的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件、赵作海案件、聂树斌案件反映出刑事司法权力对于公民权益可能带来损害的危险程度与各地职务犯罪及黑社会组织犯罪等案件反映出司法腐败触目惊心的严重性与复杂性已经对刑事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带来了严重冲击,甚至可能动摇国家法治的根基。这些现象尽管与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存在的利益调整与制度缺失息息相关,但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国家权力配置不合理与监督制约机制缺失所致。听取民意,关注和改善民生尽管重要,但遏制腐败却是紧要工作。而遏制腐败不仅仅在于对官员进行良心的说教与信仰的塑造而更在于从制度上防止权力滥用。刑事司法作为国家权力运作的核心枢纽事关每个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保障,社会良好秩序的切实维护与国家权力规范行使,必须不失时机进行大刀阔斧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从而为其他领域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支撑。制度改革尽管需要全社会成员的献计献策,各个执法部门的身体力行,更需要领导者与决策者的高瞻远瞩与临机决断,因为政治家与最高决策者更具得天独厚的条件、优势和能力,而且他们还担负着国家安危与民众幸福的神圣使命与无比巨大的历史责任,只有他们的有所作为才可能真正推进国家制度的持续完善与社会文明的快速进步。如果让社会制度自生自发地缓慢演进或者消极无为地一味等待一切条件和时机完全成熟之后再来改革,恐怕历史永远不会给我们机会。纵观人类社会制度发展历程,那些雄才大略的政治家与领导者开拓性的创举使得国家制度发展取得突破性的标志成就,从而推动社会迅速发展进步的先例举不胜举。中国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司法改革要想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最根本的环节在于国家最高决策者能够以无畏的勇气与超人的智慧全面开启关系到中国能否发展为强大的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之门。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价值匡正

纵观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进程,平衡与协调的价值观与方法论一直伴随着人类文明的持续进步而逐步深化,直到生态科学与系统科学的诞生,最终形成完整的生态系统活态共生、动态衡生、网络整生的生态平衡思想、理论和方法。这是人类社会最伟大的成就之一。从古代中国提出的中庸思想到现代社会的和谐理论;从古代西方的均衡政治到当代的民主无不渗透着丰富而深邃的平衡协调价值观和方法论的思想浸润,可以说平衡协调的理论思维是贯通古今,汇聚中外的哲学智慧。对于平衡理论的深度挖掘并结合现代系统科学与生态科学的最新成就加以全面阐释,再将其作为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工具以指导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既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画地为牢,既不能全面照搬,更不能消极无为。而应当坚持普遍经验与本国国情的有机结合,坚持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通过从上而下和逐步推进的方式渐次展开。亦即,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应当坚持本土与域外制度的兼容与平衡,从而匡正其价值取向。

其一,刑事司法制度作为解决严重争端的法律机制构成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必然与整个社会结构及其制度产生密切的交互作用并使得刑事司法系统与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互动整合与有机协调的状态。刑事司法改革研究需要揭示蕴含于制度系统内部的生态平衡规律性,并用于指导我国刑事诉讼系统要素、环境及其作用方式的具体改造,促使系统生成并保持生态平衡特性。具体来说,刑事司法作为法律制度系统领域的重要子系统必然受制于特定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伦理道德体系、文化传统与社会结构等系统环境的深刻制约。当然,特定的刑事司法系统同时也作用于其外部环境,使得系统与环境产生互动整合,最终促使其共同演化更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生成及运行构成了中国社会结构和制度整体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中国社会全面转型与整体变迁的宏观背景下,刑事司法制度应当主动调整其系统要素及要素作用方式从而生成合理结构。并与外部环境相适应,促成刑事司法系统与外部环境保持稳定而协调的生态平衡。为此,刑事司法改革必须与社会整体环境变化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分析,制定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并与中国社会整体环境相适应的改革具体举措。既不能对西方法治国家的制度直接原样照搬,也不应采取简单片面的孤立主义与关门主义行动,就事论事地为技术性的刑事司法规则谁是谁非而争执不休。故而,一蹴而就的速成论、一叶障目的机械论、实践万能的试点论等改革思想与行动都是极其错误的,必须深刻反思与着力校正。

其二,刑事司法改革不仅需要考虑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特征及其变化趋势,还必须关注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制度特征及其变化趋势。当然,还必须关注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总体特征及其变化趋势。世界范围内的刑事司法现代化改革与生态化发展进程赋予了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诸多重大启示。[14]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民主政治全球化浪潮正深刻地影响着各个国家的政治运作,全球范围内的文化趋同与多元化发展特别是以平等正义为核心的道德原则,以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价值观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扩展,促进了人权保护价值标准的趋同化与人权保护机制的一体化发展,从而直接影响并全面指导着涉及公民人权保护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与刑事诉讼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执行改革开放路线使得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深度和广度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势必要求中国法律制度与世界各国法律制度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相互交流并取得更多共识,同时也给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带来了巨大的动力和压力。如何在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借鉴其他优秀文明成果以促进文化的自我更新在当前的国际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本身就体现着文明的和谐共存、协调发展与携手共进。有学者为此指出,国际规则本土化应当为当代中国法制变革的范式选择。[15](P445)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为解决严重争端的程序法律制度体系更多体现为普遍的共识与公认的规则,民族性或地区性的差异应当逐渐减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践行与实施实际已经体现了程序正义理念的普遍意义与对最低限度道德尺度的切实坚守。对此,我们应当牢记中央提出的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的战略方针,善于从大处与高处着眼,审慎分析与牢牢抓住当今世界制度文化发展的时代脉搏,准确把握刑事司法制度变革的契机与节奏,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刑事司法改革实施方略,努力推进国家刑事程序法治建设进程。自生自发的无为论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错误思想观念,必须予以彻底肃清。#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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