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3-13

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

网络时代里每个网民都有可能遭遇的噩梦首先是计算机病毒的传播和蔓延,病毒给个人,和企业用户带来的损失已经不可估量。从病毒造成破坏的情况来看,系统无法使用、网络无法登陆、浏览器配置被修改、数据部分丢失是病毒的主要破坏方式,其中针对网络的破坏呈现上升趋势。

除了黑客的攻击、病毒的蔓延,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行为也在逐渐增多。利用计算机制作、复制传播色情、物品的案件十分突出;网上诈骗、网上敲诈勒索、利用网络非法传销的案件增多,同时,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也在持续上升。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网络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人信用卡被盗刷,有人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人发出商品却收不回货款;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

网络的广泛普及大大加快了各种信息的传播速度,扩大了人们的新闻视野。但是,由于网络的匿名性,造成了人们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的缺失,每个人都自欺欺人地认为不需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自以为可以在“法不责众”的庇护伞下永远高枕无忧。这就造成了在网络上流言、炒作满天飞,各类虚假新闻风起云涌,各色评论推波助澜,一时间让我们不敢相信网络。

网络虚假新闻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严重损害了网络媒体在公众中的形象,削弱了网络新闻的公信力。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虚假新闻的传播途径正在由传统的人际传播,转变为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的相互交融、渗透、混合。传播格局的变化、传播途径的多元,无疑加剧了网络虚假新闻的危害性。

网络道德缺失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绝对不仅仅是各类虚假消息和评论。当下,在网络上不负责任的谩骂、诋毁、攻击随处可见。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碍于脸面或体面,一般还都不敢肆无忌惮和为所欲为,但一到了网上,由于他们认为这是虚拟世界,又不必留下实名,所以就变得什么都敢说、什么都敢骂了。在网上“大开杀戒”的人,绝大多数都不敢暴露自己的真名实姓,这些人的根本目的无非就是起起哄或者发泄一下内心的不满而已。这种私人感情的随意宣泄,不仅打乱了正常的网络秩序,也使得“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有愈演愈烈之势。

最近在网络上不止一次见到“网络暴力”这个词。这个词的出现,有这么几个情况。一是对某件事情不切实际地中伤,比如中国政法大学一名老师被杀,网上就有很多不明事理的人添乱地叫好:另一类是无中生有的,把原本没有的事情渲染得有凭有据。像韩国女明星崔真实就被网络上的不知名人士爆料说借高利贷给某明星,这一事件直接导致了她的自杀身亡。

广泛流传于互联网的解释是:“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暴力正在以其独有的方式破坏着公共规则,触犯着道德底线,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作为“网络暴力第一案”原告王菲的律师,张雁峰的回答是:“网络暴力是指众多网民借助网络对他人实施的语言暴力,包括侮辱、诽谤、揭人隐私等。”他特别强调了三大要素:“首先,必须是‘众多’网民,一两个人是难以形成规模的;其次,要借助‘网络’这一传播载体;最后,它以‘语言暴力’的形式出现。我并不认同将‘现实攻击’列入‘网络暴力’的概念之中,在我看来,现实攻击不是网络暴力的必然属性与结果。不过,也不能因此就淡化网络暴力的危害。”

网络暴力等不文明行为,不但伤害了当事人,而且极大地破坏、污染了网络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绝大部分网友的利益,以至于一些网友在发表某个讨论话题时,不得不赫然写着“拒绝谩骂”等警示话语。可见,拒绝网络暴力、文明上网,正日益成为广大网民的共识。

此外,长时间的上网容易使人沉溺其中不能自拔,产生对网络的过分依赖心理,成为“电子海洛因”的“吸食者”,染上“上网成瘾症”等心理疾病。英国诺丁汉大学心理学专家麦克・格里弗斯博士认为:“过分迷恋上网有损身心健康,严重的会导致心理变态,危害程度不亚于酗酒和吸毒。患者的行为与吸毒成瘾类似,一接触因特网就兴奋异常,没机会接触就寂寞难耐。”可见,网瘾问题的心理危害不容小视。

在国外,“网瘾”早已经被作为一种正式界定的疾病纳入到诊断体系当中,并且有个学名叫做病理性网络使用(PIu),也称互联网成瘾综合症(IAD)。早在1997年,葛尔・柏格就为其定立了理论化病态,并得到广泛的承认。可以说,“网瘾”是对网络的一种过度依赖,表现为对现实生活失去兴趣;网上操作时间超过一般的限度,以此来获得心理满足。当网络依恋失控,对人产生负面影响的时候,我们就把它当作心理上的一种障碍来看待。

2008年11月8日,由总医院制定的我国首个《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在京通过专家论证,上网成瘾被正式纳入精神病诊断和治疗范畴。按照“标准”,网络成瘾分为网络游戏成瘾、网络色情成瘾、网络关系成噫、网络信息成瘾、网络交易成噫5类。其中以网络游戏成瘾者居多,其次是网络关系成瘾,如网恋、网婚等。

网瘾综合症患者的最主要表现是:上网时精神兴奋一心潮澎湃,欲罢不能,常常忘记吃饭或者睡觉,当他们得不到电脑时,会表现出愤怒、紧张或者抑郁的情绪。还有就是沉溺于网上聊天或网上互动游戏,并由此而忽视与社会的交往、与家人的沟通,更多时间在家独处而不是出外运动,并对上网形成越来越强烈的心理依赖,以致不能分离。

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篇2

韩国语言暴力严重

“善意回帖”的发起人是韩国建国大学教授闵丙哲,他发起此次运动的契机是2007年韩国女歌手U-Nee自杀。2007年1月21日中午,韩国女歌手U-Nee在自己的新专辑发表前夕在仁川的一间公寓中上吊身亡,关于自杀原因,据U-Nee的一位朋友透露,U-Nee一直因为在网络上遭到某些网民的无端谩骂攻击,如攻击U-Nee为“人造美女”、“整容美女”,这让U-Nee感到十分困扰。让人感到可怕的是,人虽然去世了但网络上的谩骂并没有停止,甚至在U-Nee自杀的消息公开之后不久,还有人在她的主页上留言称“死得好”。

这件事给了闵丙哲很大打击,这也让他开始思考网络语言暴力问题。“网络语言暴力越来越严重首先是因为网络具有‘匿名与无限复制’的功能,无论是谁,因为看不到对方,所以才可以放心地进行语言攻击。其次,人在网络中会在潜意识里把对方误认为是前面的机器,而非活生生的人,在这样的意识主导下,就会把自己的想法即刻表现出来。”闵丙哲对本刊记者说。

网络语言暴力已经成为韩国很突出的社会问题,据韩国网络振兴院网络伦理文化现状调查结果显示,10岁以上的青少年中有48%的人曾经发过恶意回帖。闵丙哲说,“现在,恶意回帖不仅针对艺人和政治人物,也开始攻击平民百姓和青少年。事态越来越严重,总的来说恶意回帖是无形的凶器。”

他举了一个例子,“有一个被称为孤立者论坛的网页中,多名学生为了要孤立一名学生,在该网页上写上诽谤讽刺的话,或者通过SNS,多名学生集中向一个人进行谩骂。”

针对网络暴力,韩国政府出台不少措施,比如说韩国从2007年7月开始实行网络实名制,35家主要网站都要求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才能注册和发表评论,如不遵守命令,将课以3000万韩元的重罚。2008年10月,女星崔真实因为网络恶评自杀身亡,韩国国会认为是实名制不彻底所致,又通过一项修正案,将实名制扩展到所有日访问量超过10万的网站。韩国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强制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

但这项政策的效果并不好,到2010年,首尔大学的一项研究称,该制度实施后,诽谤跟帖数量从13.9%减少到12.2%,减少了仅1.7个百分点,和没有实行无甚区别。而在2011年8月,韩国政府鉴于网民个人信息被大量偷窃和泄露,决定废除网络实名制。

闵丙哲的民间努力

闵丙哲决定做民间的努力。他的实践活动从他的学生开始。2007年U-Nee事件发生后不久,他在他所教授的英语课程上组织570名学生,让学生们列出10名被恶意帖子所困扰的明星,并让学生们到明星的博客或是主页上留下鼓励的话语。很快,5700个善意回帖出现在了网上,经过媒体报道引发更多人参与,善意回帖运动从由此揭开了序幕。

他开设善意回帖运动本部官网,目前全国青少年留下的善意回帖已经超过了540万个,数字每天都在更新。他还召集学生制作标语和传单,在这个过程中从内心深处体会不能在网络上散布恶意语言。不止是学生,闵丙哲还发动韩国艺人们加入,演员李顺才、刘东根、徐京石、金勇万、日本艺人藤田小百合都加入到了这一运动中。

闵丙哲针对的群体扩展到国会议员中。“国会议员不时会发生肢体冲突,语言暴力也是常事,我想改变这种情况,议员们要多以善意对待对方”,他说。他起草了一份“善意回帖政治宣言书”,宣言书中提到“参与到鼓励别人,为别人打气的善意回帖中来,并宣誓用美丽的言行、态度来早就和谐的政治。”这一宣言书得到98%国会议员的签名。

关于善意回帖运动的效果,闵丙哲说,“在通过问卷调查之后,曾经使用网络语言暴力的学生中25.2%参与善意回帖运动后,目前减少到了3.1%。善意回帖运动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以及语言习惯形成有很大帮助。”

作为韩国外交部网络公共外交大使,闵丙哲把运动扩展到国际。2012年12月14日美国康涅狄格州桑迪・胡克小学发生枪击案,造成包括在内的28人丧生,其中20人是儿童。得知事件后,善意回帖运动总部即刻开通追悼网页,组织全国青少年上传5000多个追悼帖子,并制作成“追悼回帖册”交给驻美韩国大使馆。

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1篇3

关键词:色情视频聊天;网络色情;完善立法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打击网络色情的力度,一些色情网站因此销声匿迹后,目前网上淫秽色情活动又有死灰复燃之势,并呈现新的特点,一种新型网络色情传播方式即色情视频聊天,俗称“裸聊”正在兴起。网络视频聊天是用户通过专门的视频聊天工具在互联网上实时发送文本、图像和声音等信息的即时通讯方式。所谓“裸聊”,即聊天者将身体裸露在摄像头下,在视频下与聊天对象实时进行性交流的聊天方式。公安部2006年11月14日公布的统计数字:警方接到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有效线索1600余条,破获相关案件39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21人,处理涉案人员370人。[1]“裸聊”已成为网络上的毒瘤,其社会危害越来越严重,有必要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加以治理。

一、色情视频聊天的基本形式

第一种是面对点式,即色情活动经营者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向网民组织淫秽表演,网民通过交纳会员费和购买”点数”来观看色情表演或进行视频色情聊天。色情活动人员一般由“站长”、“”、“宝贝”、“会员”等人组成,“站长”负责组织表演,“”负责招揽“会员”,“宝贝”负责色情表演,网民通过银行汇款、手机注册等方式获得“会员”资格。会员需要用现金购买网站的点卡,再用点卡购买鲜花、汽车、别墅等虚拟物品送给“宝贝”,表演者再提供相应的色情视频表演。

第二种是网络公共会议式,即在公众视频聊天室里由聊天室承租人(即室主)及其指定的管理员组织参与者作出淫秽动作供彼此观看娱乐。

第三种是点对点式(也称一对一式),即两个网民之间通过通讯软件在视频工具下裸露彼此的身体。

二、色情视频聊天的特点

1.危害严重。传统的网络色情主要是一些网站、论坛色情淫秽的文字、图片和电影。网络具有虚拟性、匿名性,这也使裸聊这种特殊淫乱行为很容易泛滥成灾,诱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同时匿名制还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参与裸聊,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毒害更大。

2.此类案件隐蔽性较强。“裸聊”通常是点对点方式或者在非特定时间段设置密码的某些视频聊天室内进行,具有较强的私密性,其色情活动通常外人很难发现。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更是将淫秽网站建立在境外,在境内通过组织淫秽色情表演等方式来牟利,因服务器在境外,这也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带来一定困难。如吉林一名嫌疑人在四川注册网址、在上海租用服务器,从网上招募到辽宁、河南等20个省份的200多人,在长春市开展网络淫秽色情视频表演。[2]

3.“裸聊”这种特殊形式的淫秽活动是用互联网开展的一种新的色情违法犯罪,由于我国现行立法的一些不完善,此类案件在法律界定上尚待进一步明确,给司法机关打击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如2005年9月15日,张某在家中组织多人进行视频“裸聊”时,被北京警方抓获。后张某被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法律定性不明只能作出撤诉处理。[3]

三、色情视频聊天猖獗的原因

1.网络的虚幻性和匿名性使得网民趋之若骛。现实社会中的人需要遵守一定的社会规则,而网络世界里人往往能以一个虚拟的身份活动,隐藏了自己的真实情况。从心理学角度看,陌生社会往往使人容易放纵,网络视频具有交流速效便利和信息匿名虚幻的特点,如聊友之问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头像,聊天室只能凭密码进入。这些规则使得裸聊不易被外人发现,使得一些日常生活中循规蹈矩的人被此吸引,从而冲破道德的枷锁,撕去平日的“面具”,在网络视频中发泄自己的欲望,满足其隐晦的需求。2.不健康的网络环境,浮躁的现实社会,是“裸聊”出现的诱因。网上各类色情信息的泛滥,对网民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许多人因此精神空虚,思想颓唐,进而试图通过网络“裸聊”寻找刺激。同时“裸聊”现象也是某种不健康的社会风气的反映,是社会荣辱观倒错和精神荒芜的必然产物,反映了社会心态的整体浮躁,是一种社会情绪的自然宣泄。

3.暴利的驱使是一些人组织色情视频活动的主要原因。淫秽色情是有一定的需求市场的,色情视频这一方便快捷的新型媒介使得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巨大的利益而加以利用,他们在网络上组织淫秽表演,吸引网民注册付费观看,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通过这些形式,经营者往往能在短时间获取暴利。

4.青少年自身的特点导致他们容易陷入其中。青少年逐渐成熟,对性有幻想性和好奇感。由于青春期教育,尤其是性生理、性心理、性伦理等教育的缺失,他们往往无处得到正常的宣泄和满足。网络色情视频的快捷方便、匿名、无门槛性,使得他们能轻易进入其中,并了解到性的有关内容,还能与其他成年的不良网民无障碍地进行性沟通,年轻人抵御诱惑的能力不强,色情视频的巨大吸引力使得他们一旦接触“裸聊”则欲罢不能,整日沉迷于此。

四、色情视频聊天的思考

个人之间的“裸聊”行为因为他们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应当认为是公民个人之间的事情。虽然此行为对社会道德构成了冲击,但这种影响冲击是隐性的,双方之间只要(下转第181页)(上接第194页)不对社会产生现实的危害。则是法无从禁止的事情,应对这一现象给予适度的宽容和理性对待。根据“法无禁止即权利”的原则,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必须在打击“裸聊”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与保护公民隐私权益之问寻求一个平衡点。

对于各种目的在聊天室集体视频“裸聊”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应当对淫秽网站(包括网络聊天室)的组织者、管理者分别定罪,而对一般参与并不以犯罪认定。但是网络色情犯罪与传统犯罪有许多不同,利用网络聊天室进行色情活动与通常理解的色情信息传播和淫秽表演有区别,因而对裸聊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面临着不少法律上的难题,有关法律条款已经滞后于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以致司法实践中对这些行为的定性量刑面临困惑。如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做了相应解释,但实践中看它在使用一些术语时仍然过于狭窄,按照《解释》的要求是以视频、音频、文字、图片等文件数和点击数作为认定标准的,由于网络视频聊天在技术上的特性决定了对于网络视频信息的存在形式除了解释中所规定的文件形式外,还包括了视频流形式,以致出现了立法上的漏洞。另外目前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通过网络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构成要件作出规定,使得对组织裸聊活动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认定和量刑在适用法律上还存在较大困难,这些都不利于对色情视频聊天行为进行处理。因此针对这些立法上的不足应尽快完善立法,继续加大打击网络色情力度。

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篇4

关键词网络传播非理性舆论司法审判

近年来,由网络非理性舆论引起网络暴力的案例比比皆是,如早些年的“铜须门”“药家鑫案”“虐猫女”等,这种“人肉搜索”行为最终演化成了一种社会暴力,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甚至司法审判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2012年10月爆出的“幼师虐童”案件也没能逃脱这一命运。

一、事件回顾

2012年10月24日,微博爆料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颜艳红虐童照片,随即颜艳红被人肉搜索,连其家人也遭到网友痛骂。10月25日,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11月16日,浙江温岭警方认定虐童教师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已释放。

二、数据与理论分析

1、论坛

由于天涯社区是国内最具影响力的网络社区,具有一定代表性,所以笔者选择其作为研究的对象,在网站首页输入“浙江温岭虐童”字样进行相关内容的搜索,然后经过筛选和统计,得出数据结果。

在天涯社区里,直接关于此事件的不重复帖子共265篇,事件初期(一周内)就高达188篇,其中40篇带有明显的愤怒色彩,占了所有帖子的21%,其余多为转载的客观报道;事件结束后(即无罪释放后),网友发帖44篇,其中12篇对审判结果提出质疑。笔者对评论在100条以下的所有帖子进行了统计,持有明显观点态度的评论共841条,能倡导理性看待此事,强调客观因素的仅196条,其余评论都含有负面的感情色彩,其中不乏“变态”“禽兽”“杀死”等具强烈人身攻击的字眼。在10月25日发表的名为《浙江女老师被曝虐童:揪幼童双耳离地20厘米》的帖子中,带有感情色彩的回复共104条,其中表现愤怒情绪的高达93条,要求司法干涉处理;11月1日发表的名为《从舆论中心与边陲,浅谈王志安与温岭虐童案》一帖中,作者提出应理性看待此事,持明显态度的有效回复共18条,支持者有8条,反对者有10条,且反对言辞激烈。11月16日虐童教师被无罪释放,关于这一内容的回复,在38条带有感情色彩的评论中,只有12条持理性支持观点。

由此可见,该事件一发生就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八成网友对此表示气愤,其中不少人不满审判结果,认为不够解气,只有少部分人呼吁依法量刑,反对舆论绑架,从比例上看,网友的理性程度有所提高,但意气用事仍居主流。

2、问卷调查

本次问卷调查旨在了解大家对浙江温岭虐童事件的态度和看法,未限制调查对象年龄、职业等因素,共回收有效问卷80份。笔者对这80份问卷进行了数据统计与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对事件本身的态度。在事件发生初期,被调查者中有77人表示愤怒,3人可以理解,但对于颜某应得的后果,有49人赞成按法律规定定夺,3人认为法律不应干涉,其余均认为应实施不同程度的刑罚。大部分被调查者虽然对此事愤慨,但还是认为应依照法律进行审判。

(2)对此事网络传播情况的态度。80名被调查者中,大部分对此事的信息来源于网络,但他们并不常在网上发表相关言论。对于网络上部分网友发表激烈言论的现象,被调查者中有67人认为网友是对事件真的很愤怒,33人认为有发泄个人不满情绪的因素,25人认为网友会随波逐流,24人认可网络匿名制的保护作用,7人认为网络监管方面有待完善。议程设置的“大众狂欢”理论指出,当私人议题一旦触碰到社会已经建构的道德与伦理底线时,网民群体往往以道德优越感而非法律依据作依托,实施集体对个人的道德讨伐甚至现实攻击。虐童事件本来是一个个体事件,如果不是借助网络平台,它不可能演变为社会公共事件,引发公众的过激情绪与行为。网络上传播的信息往往以“碎片化”的形式呈现,在匿名制的保护下,网友会具有一种免责心态,就更容易将这些细节放大,而忽略事件的整体性和客观环境的影响,变得口无遮拦、为所欲为,甚至借机发泄自己内心的不满。凯斯·桑斯坦在其著作《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一书中指出,群体极化是指“团队成员一开始即有某种偏向,在商议之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当大部分网民都采取非理性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看法时,对立意见的人就处于弱势,并渐渐沉默,使强势意见变成所谓的“舆论”,非理性舆论成为主流,最终演化成网络暴力事件。

对于网友的人肉和打击行为,被调查者中34人不太赞同,28人比较赞同,另有6人非常赞同和3人很不赞同。人肉搜索几乎成为负面事件网络传播的一个必要程序,如果因为负面新闻,特别是触动了很多网民道德神经与心灵神经的负面新闻,利用“人肉搜索”对某个人的信息加以追查,其结果则往往会产生网络暴力与社会暴力的双重后果。虐童教师颜某虽然已被释放,但经过这一番来自网络和现实的双重打击后,她与家人的生活、名誉都遭受严重影响。人肉搜索一方面让事件主体曝光,满足网民欲望,另一方面对当事人的伤害,也是无法弥补的。

关于此次网络传播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有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影响比较大,22人认为不够大,6人认为无影响;关于类似事件的司法判定标准,根据问卷星对排序题的统计方法得出以下结果:总体而言,评判标准重要程度由高到低依次为现有法律法规,事件恶劣程度,当事人态度,网民舆情,传统媒体意见及其他因素。此案中,颜某的行为其实并未构成寻衅滋事罪,警方介入也是受到网络舆论的推动,最终判定颜某拘留15日,事实上她已经多被拘留一周,可见此次舆论对司法判定还是有所影响。经过网络舆论大规模的引导,社会舆论会快速形成主流,而社会群体又对这种主流舆论进行巩固,便形成了整个社会对案件的基本看法,这就大大增强了网络舆论的能量和对法官的压力。

三、如何避免网络非理性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控制

1、我国网络监管需进一步加强,有步骤地推行网络实名制

自从进入web2.0时代,网络成为开放性很高的第四媒体,公众有了越来越多的机会和平台在公共领域发表自己的意见。进入自媒体时代,网络的匿名性使得公众发表言论更加自由充分,但同时它所带来的安全感又容易让网民产生免责心理,语言行为不受约束,造成舆论混乱,极大地破坏网络生态,这就需要网络监管体制的加强。不少专家倡导实名制,但网络本来是一个开放性的平台,完全实名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也会引起争议,笔者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落实。并不是所有网站都一定要实名,网民依然可以拥有随意言论的地方,只需选择其中一些较有影响力的论坛推行实名制,论坛管理者必须履行好把关人职能,形成权威,时刻监督网站运行,大家都只能真实可靠的消息和文明健康的言论,这样不仅能防止网民口无遮拦,还能为渴望了解事件真相的网民提供准确信息。

2、传统媒体多进行正面引导,论坛等网站加强宣传

随着网络媒体的不断壮大,它不仅仅是传统媒体新闻的转载者,还常常为传统媒体提供议题,渗入传统媒介生态,二者日益相辅相成。互联网上的显舆论往往比现实社会中的显舆论多了一些自我表现的成分,含有突出自我的夸饰,所以要有效地引导舆论,关键在于掌握社会舆论的真实情况,这就需要传统媒体多下些功夫。传统媒体要善于利用自己的公信力,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坚持真实性原则,迅速调查事件真相并及时作出全面深入的报道,不跟风盲从,尽力让公众了解事实全貌。此外,还应秉持客观立场,正面引导非理性舆论,为公众形成正确看法提供参考,促使主流舆论健康发展。当然,网络媒体自身也需加强宣传,一方面倡导理性态度,文明言论,提高网民媒介素养,一方面宣传法律常识,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防止网络暴力的产生。

3、司法机关要在网络民意的基础上实现司法公正

网络媒体的兴起使法院审判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网络舆论以其独特的作用影响着审判工作,司法机关也通过各种方式接受舆论监督,并为网络媒介提供论点议题。网络民意可以实现对法律审判的有效监督,但其自身所包含的不理性成分又容易阻碍司法的独立与公正,给审判带来压力。“药家鑫案”是舆论绑架法律的典型案例,所庆幸的是,此次虐童案件没有重蹈覆辙,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制的进步。法律机构要尊重民意,但不能受限于民意,始终坚持尊崇法律,捍卫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媒体审判”现象。要实现司法公正,还要善于引导网络民意,通过有效沟通来平衡网络舆论与法律审判的冲突,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

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篇5

论文摘要:应对媒介及文化市场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已刻不容缓。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大力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媒介素养教育、加强媒介自律以及完善社会疏、堵机制等是有效的应对手段。

当前,媒介及文化市场已与未成年人的生活密不可分,深刻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方面,它使未成年人的行为模式、思维方式、思想道德观念、心理发展等方面烙有浓烈的时代印迹,并表现出新的发展和提升;但另一方面,它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巫待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媒介和文化市场中不断泛滥的黄色信息严重腐蚀着未成年人

1.目前在我国,黄色信息正随着文化市场的扩展、大众传媒种类的增加以及传媒载体的普及而泛滥。如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足吧等场所中,不断充斥着色情及变相;文艺广告、文艺舞台、出版物、展览中出现的不正当的性暴露;影视媒介中的色情镜头;描写性暴力、待等方面的书刊、音像制品;电话媒介中的黄色信息台;手机媒介中的“色情笑话”和“荤段子”等。尤其在网络媒介中,由于互联网上色情内容的制作成本更低、扩散传播手法更加容易和隐蔽,在巨额利润的驱动下,网络色情业应运而生,未成年人已经是网上色情信息的重要浏览群体,而且有的人还利用网络介人实际的色情交易。

2.媒介和文化市场中的黄色信息诱使未成年人形成错位的观、早恋甚至性犯罪。首先,媒介及文化市场中对情爱、的过度渲染给正处于青春萌动期的未成年人造成强烈的心理刺激和冲击,从而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的观发生错位。主要表现为崇尚低级感官刺激,对放荡不羁、无所谓。其次,导致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早恋。据某调查显示,受访教师有44.3%的人认为目前早恋的学生在增多,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色情信息的“启蒙”和推波助澜。再次,媒介和文化市场中的黄色信息引发未成年人性犯罪。据调查显示,几乎所有的性犯罪未成年人都承认曾接触过不良书刊、音像制品,而且表示这是导致他们犯罪的主要原因。关于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原因,国外学术界有一种观点叫“色情渲染论”,该理论认为未成年人性犯罪是因为他们过多地受到了色情的渲染,色情文化使部分青少年身心深受毒害,并导致其坠人违法犯罪的深渊。

二、媒介和文化市场中的暴力内容对未成年人形成显性与隐性双重伤害

1.媒介和文化市场中所承载的暴力内容是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甚至是其暴力犯罪的重要诱因。据北京市少管所有关人员介绍,该所关押的犯抢劫罪、伤害罪、盗窃罪的未成年犯人中,有63%喜欢看电视暴力节目,喜欢看凶杀打劫的书刊录像。据统计,大约有77%的研究结果认为,媒介暴力会导致实际生活中的暴力。如1992年,美国心理学会发表其经历6年研究媒介暴力内容的观点认为:暴力内容增长对他人的暴力和攻击,会引发模仿的行为,以为暴力能解决问题。目前,暴力网络游戏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推广,它通过色彩艳丽的图片、悦耳的音响、活泼的三维动画等多种现代化手段的演绎,使未成年人在参与的过程中,多重感官同时获得感知刺激,犹如身临其境。他们在一次次暴力砍杀、射杀中,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受任何制裁,反而会得到加分、升级等鼓励和重奖,这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不言自明。

2.媒介和文化市场中所承载的暴力内容还会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性格和心理等身心健康问题造成隐性的、远期的消极影响。从思想、心理方面看,由于媒介和文化市场中暴力信息的反复强化与刺激,很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一种错误认识:以为现实世界充满了暴力,而使用暴力是解决问题、使对方屈服的有效方法,从而很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用暴力作为解决问题方式的心理定式。从性格方面看,暴力信息的强刺激会对一部分未成年人形成粗暴甚至凶残性格产生很大的影响;还非常容易引发恐惧心理,使一部分未成年人的性格趋向懦弱。从远期行为上看,媒介和文化市场中暴力信息的强化,会直接导致部分未成年人产生日后的暴力犯罪。如从1969年起,美国影视及社会行为科学顾问委员会就曾对影视与青少年暴力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为期10年的跟踪研究,研究指出,三年级男孩对暴力节目的偏爱与他10年后的犯罪行为有着极高的正相关关系。

三、媒介和文化市场中裹挟的西方腐朽思想文化冲击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构建

媒介和文化市场中裹挟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以及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的西方文化价值观念,正严重腐蚀着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成长的初期与确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道德观的关键时期,有研究表明,目前青少年对于社会的基本认识,对“游戏”规则的把握,甚至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的影响是来自传播媒介。在各类媒介和文化市场中不良信息高频度传递情况下,在大量未成年人毫无戒备的心理条件下,自然会导致未成年人对西方腐朽的思想文化、价值观念以及各类不良现象习以为常,使他们的价值取向严重偏离正确方向。尤其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相当多的未成年人摆脱了现实世界的道德规范限制与自律,无诚信、欺骗、谎言、谩骂等道德缺失现象随处可见。

四、媒介使用不当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1.使用媒介毫无限制,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生理健康及学习生活。从生理上讲,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的时期,媒介使用毫不受限会对未成年人身体的正常发育起到破坏作用。据调查,73%的受访学生感到由于较长时间观看电视或坐于电脑前,使得眼睛疲劳、视力减退;引起头、肩、颈椎及背部疼痛。并且,由于客观上减少了肢体协调性活动,和户外运动,还会导致未成年人全身生理系统的不协调和不充分发育,会给他们的学习、生活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2.过度依赖图像媒介,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思维方式。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图像媒介所引领的视觉文化,正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思维方式。富有娱乐化、游戏化成分的图像媒介非常容易接受,但是一旦未成年人对其过分依赖,就会逐渐对文字阅读这种有难度的活动不感兴趣甚至排斥。这不仅会造成词汇量减少、语言驾驭能力退化、语言缺失,而且不可避免地会抑制未成年人的理性思维、逻辑思维和抽象思辨能力,使思维简单化、平面化。

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篇6

关键词:网语网民暴众心理

一、名词解释

网语(netlanguage)即网络语言,网络时代出现的一种新型语篇类型,是语言的一种功能变体,其标志性语体特征是变异性和个性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语渐渐形成了自己完整的语言体系、句法结构,因此,本文中我们使用“网语”一词,体现出网络语言的独立性。

网民(netizens):指称特定的对广大网络社会(或环境)具有强烈关怀意识,而愿意与其他具有相同网络关怀意识的使用者一起共同合作,以集体努力的方式建构一个对集体价值取向有利的网络社会的一群网络使用者。

暴众心理(mobmind):暴众心理主要是指很多人做出一些超出常人意料的事情。因为责任的承担者是群体,所以责任就无法具体落实到个体身上。因此存在免责的侥幸心理,放心大胆地去做一些伤害别人身体以及财产的事情,导致最终产生一种不良的群体效应。

二、前言

本论文的调查阶段,正是网络上“高富帅”、“白富美”、“丝”文化盛行的时期,网民以自轻自贱的形式对“高富帅”进行各种调侃,网语被赋予了一种新的功能――阶级属性。这种对人群的硬性划分,带来了暴众心理的形成机制,即一种隐藏于庞大人群的免责错觉,使网民的言论逐渐倾向于带有强烈仇富意识的人身攻击。与此同时,网络上正在进行声势浩大的网络反贪,不可否认,网民在反贪腐工作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成功把一些贪官拉下马,但在这过程中,网民的集体泄愤也是明显的,这种情绪甚至愈演愈烈,在之后的其他一些网络事件中,网民的理性分析逐渐减少,倾向于简单粗暴的情绪宣泄。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决定为这样一种群体心理找到一个合适的宣泄途径,这就需要对这种现象的形成进行全面分析,在研究过程中,我们以网语这一情绪载体的演变过程为研究主体,用社会心理学中的暴众心理为分析手段,辅以传播学的一些理论,试图理清网民的心理机制、宣泄方式,并给出合理引导的对策。

三、研究方法

在研究的初期,我们使用语言学的分析方法,着重于理清网语的演变轨迹,整理出一个网语演变的时间轴,我们所关注的是网络热门事件中的语言载体的演变,在研究中我们整理出了网语演变的基本规律,即由“词汇”演变为“句子”,再演变为“体”,最后形成“概念”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我们清晰地发现,网民的情绪载体已经由零星的词汇发展成为完整的概念化的系统,至此网语已经成为一种符号化的载体。

在理清了网语这一载体的演变过程后,我们开始对网民的心理进行分析,主要使用社会心理学中的理论及分析方法。对网民的语言暴力行为我们利用了挫折―攻击理论进行分析,并用从众心理原理分析了这种暴力扩大化的原因,最重要的是,我们使用了“暴众心理”这一概念对网民的攻击作了全面概括,暴众心理(mobmind)这一概念来自美国心理学家EdwardAlsworthRoss的著作《SocialPsychology:AnOutlineandSourceBook》,该书作于1908年,但这一理论一直没有得到重视,以往只在对足球流氓的行为分析中使用过(见《A.Soccer,MasculinityandviolenceinNorthernIreland:BetweethHooliganismandTerrorism》),我们认为在对网民的心理分析中,使用暴众心理这一概念是恰如其分的。

在进行了社会心理学角度的分析后,我们又辅以传播学理论从另一角度分析了网络暴力的成因,分析了网络媒介的特殊性。

在对网民心理做了详细分析后,我们结合中国网民的结构特点,提出了几点应对暴众心理的对策,试图实现将网民的情绪宣泄引向一个正面方向的目标。

四、研究内容

互联网发展一直是一个受人关注的课题,在这个问题中,网络语言的发展是很具有代表性和研究价值的,我们在本次研究的初期,将网络语言的发展进行了语言学上的整理,得出了一个结论,即网络语言已经由零星的热词发展为具有符号意义的概念化语言体系,例如现在提及“丝”一词,其背后的含义就是难以简单定义的,“调侃”、“自嘲”、“自卑”、“仇富”、“草根文化”……不同的人会对其进行不同的解读,各种各样的心理因素融合起来,形成这样的语言符号,在当今网络环境中,这样的网语比比皆是。根据米德提出的符号互动理论,事物对个体社会行为的影响,往往不在于事物本身所包含的世俗化的内容与功用,而是在于事物本身相对于个体的象征意义,而事物的象征意义源于个体与他人的互动,在个体应付他所遇到的事物时,总是会通过自己的解释去运用和修改事物对他的意义。网语的这种发展轨迹,就是符号互动的结果。

研究网语演变作为网民情绪宣泄载体的演变过程,我们认为网民的心理是非常关键的切入点,研究网络暴力的成因及发展,并试图给出解决对策,网民的心理是极其重要的。

网民在针对网络热门事件的情绪宣泄中,常常使用语言暴力,这种暴力符合社会心理学中对攻击行为的定义,即“意图伤害他人的言语行为或者身体行为”。一种行为必有其心理原因,社会心理学中的挫折―攻击理论是解释攻击的常用理论:挫折常常会导向攻击行为。挫折的定义是任何阻碍我们实现目标的事物,当我们达到一个目的的动机非常强烈,却在行动过程中遇到阻碍时,挫折便产生了。研究表明,人们的攻击能量并非直接朝挫折源释放,当别人会对攻击行为表示反对时,人们往往会克制直接的报复,而把敌意转移到一些安全的目标上。由此可以推论,当网民在现实生活中遇见上文所指的挫折时,这种挫折感所产生的攻击动机便促使人们在不需为自己言论负责的网上施以语言暴力。中国传统文化是隐忍克制的儒家文化,是一种讲求和谐一致、自我克制的集体主义精神。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看重与身边人的关系。中国人在现实生活中因“挫折”产生的攻击动机往往无处释放,而网上的匿名性、开放性正好为网民、为中国人提供了一个不用负责任的安全舆论空间,隐忍克制下的攻击动机终在网络上找到了发泄的途径。

网络语言暴力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心理学原理是从众心理。从众心理是由于群体压力而引起的个体行为或信念的改变。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的公共空间,群体的压力不会像现实生活中那么明显,但是,一旦个体的语言与主流非理性情绪和暴力言论不一致,经常会引来大量的攻击,这会给持理性思维的异议者带来心理的不适。况且网络事件往往不涉及网民的切身利益,网民通常不会为一个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事件坚持己见而遭受语言暴力。同时如上文所分析,网络形成的公共领域成为网民情绪的释放场,这种非理性的情绪化言论氛围,会使虚拟空间中的其他参与者受到影响,激发他们的语言暴力倾向。当一次讨论中理性思维者不占主导地位时,整个讨论往往会受到情绪的感染,其他网民不自觉地融入这样的言论场中,形成集体无意识的施暴。所以网络事件中理性的声音往往会逐渐消失,非理性的暴力语言大行其道。

综合起来,网民的攻击性用美国心理学家EdwardAlsworthRoss在其著作《SocialPsychology:AnOutlineandSourceBook》中提出的mobmind(暴众心理)这一概念可以更为恰当地解释。网民之所以异化为暴众,一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挫折蓄积了攻击性,二是因为在网络环境下语言暴力带有强煽动性,同时网民的理性思维弱化,综合导致了网民的集体无意识施暴。这两种条件综合作用,就产生了暴众心理,我们可以类比此前学者对足球流氓现象的分析,不难发现,足球流氓的形成也是基于挫折―攻击,加上从众心理的综合作用,在一定条件下,我们可以将暴众心理定义为“挫折―攻击”理论和从众心理的综合理论。根据暴众心理理论的研究,网民的暴众行为,事实上是无意识的,这种集体无意识行为,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加以引导的,将这种集体的攻击性情绪引导向正面的方向,可以对社会发展产生良好的推动力,反之则会阻碍社会良性运转,因此,如何引导网民的暴众心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从传播学的角度看待网民暴众心理的问题,则可以得到更全面的解释,我们利用李普曼的“拟态环境”理论,在李普曼看来,人类生活在现实环境和虚拟环境双重环境中。目前受众从网络上获得的信息,要经过过滤和选择,加工后的信息已不是事实本身,所以网络环境是虚拟环境。网络使人长期生活在虚拟环境中,对现实的真假判断能力就会降低。

而对网络信息进行筛选的,就是我们常说的“把关人”,在这里要提到卢因的“把关人”理论,大众传播的把关人是指在大众传播渠道上工作的新闻记者、编辑、节目制作者等。他们对信息进行取舍,决定传播内容的重点,并企图给受传者造成某种预期影响。把关人研究的意义在于,让受众可以更客观地看待经过把关的内容,减少所接受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差距。在一些网络热门事件中,一些没有明确真假的言论被网络迅速传播,把关人有失职之嫌,对于网络上的言论又不加引导,致使语言暴力发生。当然,网络是很好的舆论监督工具,但是有人不论是非,采取过激的表达方式,甚至是落井下石,有些言论中已经没有了当事人的声音,暴力性的语言对事件所涉及的主体或多或少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往往又会产生恶性循环,出现纽曼提出的“沉默的螺旋”,该理论认为大众媒介有很强的力量去塑造一种强势的意见气氛或多数意见,使人无法逃离这样的意见气氛。在这种情况下,大众越来越不敢表达优势意见以外的意见,要么保持沉默,要么依附优势意见。如果受众的意见跟大多数人的意见即优势意见一致的话,他就敢于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不一致,他就会保持沉默。这样很容易导致优势意见越来越强,而其他少数派的意见会慢慢消失。

五、研究结论

我们利用暴众心理理论这一个在国内少有人提及的社会心理学理论,对网民的语言暴力进行了分析,这一角度是新颖的,为研究网民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新的角度。同时我们使用传播学的一些经典原理,进一步分析了网络语言暴力问题。这样从两个角度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网络语言暴力问题是有明晰的心理学及传播学根源的,根据其发展轨迹,我们认为对其进行正面引导是完全可行的,但目前中国互联网监管倾向于“堵”,一味采用删帖封号等强硬的手段,根据我们的分析,这样的手段是无法解决网民积蓄的攻击情绪的,这样的情绪必须找到突破口,所以我们认为今后的互联网监管应当以“疏”为主,将网民的攻击性情绪引向监管者预设的“靶点”,良性释放,这样的释放事实上对整个社会的稳定都是有利的。

六、讨论

本次研究是一次学科交叉的综合性研究,我们利用语言学分析了网语的发展轨迹,又利用社会心理学及传播学的理论对其进行了全面分析,在社会心理学角度的研究中,我们利用了暴众心理这一国内较少提及的理论,对网民的语言暴力问题通过这一理论阐释是恰当的,也是具有创新性的。在本文的研究基础上,我们认为是有更大研究前景的,我们预计进一步的研究需要得到进行网络实验的权限以及资源,在各大网民集中论坛进行同一话题的控制组与实验组比对实验,研究不同言论产生的螺旋效应,以得出更加全面的研究成果,并整理出日后应对网络突发事件的言论控制对策预案。

本次研究亦有许多不足,受资源以及理论水平的限制,我们的研究停留在已有的理论基础上,虽然挖掘了较为生僻的理论,但没有提炼出新的理论。同时,我们设计的网络空间比对实验也因为技术限制以及权限限制没有完成,这是研究中的一大遗憾。因此,该研究尚有很大的延伸空间。

七、对策

针对网民的暴众心理,我们的研究认为,现行的以“堵”为主的网络监管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对于网民的暴众心理一定要“疏”,只有疏导了,宣泄了,才能解决。

我们认为,现有的网络监管人员应当建立一套“靶点”机制,形成完整的网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网络突发事件,监管人员应当对事件进行分析,然后制定情绪宣泄的“靶点”,这个“靶点”应当是关于该事件的最理性言论,然后按照言论的理性程度,以靶点为核心进行言论疏导的分级,我们认为网民言论大致可分为理性言论、无意识的理性言论、消遣性言论、消遣性的攻击言论、无意识的攻击言论和最为恶劣的有意攻击言论。

在分级完成后,要对现有的网民言论进行评估,每个级别的言论所占的比例,可以得出一个偏离靶点的百分比,根据之前制定好的应急预案,比对偏离的程度,就可以得出监管人员需要进行何种程度的引导,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反面的强硬措施,既简单的删帖处理,而我们认为不到严重偏离的阶段,是不应该采取删帖措施的,这样会激化新一轮的矛盾,处理难度会进一步加大。

经过一段时间的靶点机制运行,可以计算出言论偏离程度的系数,我们称之为“靶点系数”,这样一来,对于网民言论的疏导就可以有公式可循,形成这样的计算公式是意义重大的,因为网络突发事件的一大特色就是言论发展速度很快,只有迅速评估出言论的偏离程度,才能有效对其引导。

参考文献

[1]EdwardAlsworthRoss.SocialPsychology:AnOutlineandSourceBook[M].NabuPress,2010.

[2]A.Soccer,MasculinityandviolenceinNorthernIreland:BetweethHooliganismandTerrorism.

[3]HerbertBlume.符号互动论:观点和方法[M].

[4]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

[5]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6]库尔特・卢因.群体的生活渠道[M].

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篇7

这也难怪,中国人一概用网络暴力来命名的事件,在美国分了cyberbullying(网络欺凌),cyberstalking(网络跟踪),以及cyberharassment(网络骚扰)三类,而这三类又被不同研究人员或并列介绍,或将后两者混为一谈。更不用说这些新造法律术语的定义,五花八门不算,甚至还互相矛盾。让人越急于澄清概念,越发现一切都如风中的柳絮,在方兴未艾的互联网立法热潮中纷纷扬扬,有待尘埃落定。

可以肯定的是,在美国相关法律和新闻中,找不到与中文词汇“网络暴力”相对应的术语。我们只能在对以上三项罪名的阐述中,拼凑和还原其“暴力”的尊容。

网络欺凌(CyberbulIying)

当一个人反复在网上捉弄,反复通过email或短信取笑,或利用网上论坛和布告栏有意伤害,损坏,侮辱或孤立别人时,这个人就在实施网络欺凌。美国国家犯罪预防委员会所设网络欺凌标准是:当互联网,手机或其他设备被用来发送或张贴短信或图片,意图伤害别人或使之尴尬时,即构成了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欺凌可以简单到持续给一个已明确表示不愿再和你继续来往的人发email,也可以进行威胁,做性方面的评论,贴轻蔑的标签,在网络论坛讥笑别人,谣言,公开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以及以受害人的名义发表会导致其名誉受损的言论。

网络欺凌第一案:梅根事件

2006年,美国密苏里州一名49岁妇女萝莉与其女儿及雇员在社交网站聚友网上冒充名为乔希・埃文斯的16岁男生,连续数周向13岁的少女梅根表示好感,之后又对她进行恶语辱骂,并称“世界没有她会更好”。其他不明就里的网民随后也加入了羞辱梅根的行列,最终导致这个女孩自杀。而萝莉之所为,仅仅是为了报复梅根早前与她女儿吵过架。

梅根事件引起了美国民众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要求各社交网站协助打击此类网络暴力行为。聚友网总部所在地洛杉矶市根据联邦法律,以“入侵受防护计算机”等4项罪名,对萝莉提讼。若指控成立,萝莉将面临最长可达20年的监禁。

《反网络欺凌法》应运而生

梅根的故乡和其他一些州迅速对此事作出了反应。2007年,至少有七个州通过了反数码骚扰方面的法律。2008年6月,密苏里州第一个通过了反网络欺凌法,将其骚扰法中的规定应用到电子通话上,还将对网络欺凌未成年人的刑罚提高为重罪。该法案更新了州反骚扰法,废除了原法律条文中“交流必须通过书写或电话”的条款,将来自计算机,短信和其他电子装置的骚扰都囊括在内。

此前,大多骚扰法都要求“可信的威胁”这一要件,即必须有来自欺凌者的人身威胁,骚扰才能成立。因为梅根案件中受害人仅仅被折磨,并未受到威胁,所以该法无法应用。但新法扩大了骚扰的范围,也包括那些施加精神困扰的欺凌者。

2008年5月,《梅根美尔网络欺凌预防法案》被提交到国会。根据该法律,任何人如果带有胁迫,恐吓,骚扰,或引起大量精神折磨的意图与人交流,利用电子手段进行严重,反复,恶意的行为,就将面临罚款和长达两年的监禁。目前该项法律还在国会“犯罪,恐怖主义及国家安全委员会”进行讨论。

《梅根美尔网络欺凌预防法案》是否危害言论自由

新网络欺凌法将使公诉人得以直接网络欺凌者的行为。在梅根案里,公诉人只能控告萝利违反MySpace的服务条款,这树立了一个非常危险的案例,有可能导致人们因违反服务条例的无害行为遭到。

新法的支持者认为,惩罚网络欺凌者不会威胁到用户的言论自由权。因为这一法律树立了一个公平的法律标准,在为网上行为设立必要限制的同时,也保护了言论自由。

但批评者认为该法律会危害言论自由,因为它为网络欺凌制造了太过宽泛的标准。UCLA教授EugeneVolokh在其博客中表示,这一国会法律提案将导致对国家公务员的合理批评被作为犯罪处理。因为,大量的精神折磨可以被目标罪犯可谴责的行为或政治立场所激发。至于那种行为本身是否是犯罪,并不重要。

很多人同意Volokh的意见,认为该法案是立法者回应公众情绪的产物,有可能会违宪。虽然梅根的自杀是个悲剧,立法者也应后退一步,想想反网络欺凌法是否会导致不良后果,如扩大网上非法行为的范围,从而无意中将非犯罪行为犯罪化。

网络跟踪(Cyberstalking)

网络跟踪是指个人或群体利用信息和通话技术(特别是互联网)骚扰其他个人,群体,或机构的行为。该行为包括虚假指控,监听,传达威胁,身份盗窃,损坏数据或设备,以性为目的诱惑未成年人,以骚扰为目的收集信息。

网络跟踪者利用搜索引擎,网上论坛,布告讨论牌,聊天室,以及最近风行的MySpace,Facebook,Friendster及Indymedia等方式接触受害人。他们可能会致力于在线聊天骚扰或发送电子病毒和不受欢迎的email。网络跟踪的受害人甚至不知道自己在被跟踪。跟踪人常以追查别人的底细来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他们通常会在网页上张贴诽谤或贬损受害人的言论,一旦得到回应,他们就会跟踪受害人的网上行为。典型的网络跟踪行为包括追踪受害人的IP地址,企图查出他们的住址和工作地点。在有些情况下,他们还会建立以受害人名字命名的假博客,诽谤或色情内容。

一些网络跟踪会发展成人身跟踪。受害人可能会体验轰炸式侮辱电话,个人财产的毁坏,威胁或的邮件,非法入侵,以及人身攻击等等。

《网络跟踪法》:千呼万唤始出来

十多年前,cyberstalking(网络跟踪)这个词还没诞生。没人知道该如何称呼此类事件。有人称之为在线骚扰(onlineharassment),有人称之为网络侮辱(onlineabuse)或网络骚扰(cyberharassment)。随着越来越多案件曝光,越来越多的受害人求助于法律,得到的答复却不是漠视,就是被告知关机。那时,各州还没有保护受害人的相应法律,受害人只好任由骚扰者持续骚扰,有时事态甚至会扩大到现实生活中跟踪的状态。

1999年,南希在马萨诸塞州一个浪漫聊天室聊天,有个人表示不喜欢她的用户名,她还了嘴,两人很快就在聊天室里吵起来。从那以后,每次南希试图登陆该聊天室,此人都会在那儿等着她,并越来越挑衅。有一次他告诉她他要雇人打她。另一次,他张贴了网上一些有关她的信息,然后说除非她入土,否则他不会开心。

南希到当地警察局报案,却遭到嘲笑。警察告诉她他们什么也做不了,哪怕她面对死亡威胁的暗示。骚扰者越来越气势汹汹,开始发email和短信给南希,告诉她她开的什么车,当天去过哪儿,以及她女儿的名字等等。南希向各级司法部门投诉,但每个部门都表示自己爱莫能助,而其他部门应该可以。

最后,南希雇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她联系了地方媒体。当她和电视记者一起出现在法庭上时,地方检察官开始帮她。最终,那个网络追踪者受到制裁。

这就是《网络跟踪法》拟定之前的情况。响应越来越严峻的网络跟踪问题,第一部《网络跟踪法》于i999年在加州生效。现在,45个州已将电子形式的通话明确包括在跟踪或骚扰法律之内。在2000年通过的联邦法律《反暴力虐待妇女法案》中,网络跟踪被纳为联邦跨州跟踪法的一部分。

反对的声浪:《网络跟踪法》威胁民众的言论自由

联邦法律的管辖范围由原来的电话骚扰扩展到任何可以用来生成电子通话或其他类型可以全部或部分由互联网传送的交流的装置或软件。这一变迁使通过互联网发送信息搅扰,,威胁或骚扰任何人的匿名发件行为都被认定为犯罪。

联邦法律这一变迁引起博主和言论自由倡导者的激烈炮轰。他们认为它太过宽泛,以至于将允许联邦检察官向宪法所保护的网上言论开刀。

加州律师KurtOpsahl批评了新法,认为:“匿名发言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能让人无所畏惧地参与公共辩论。制定法律去压迫这一权利,是个坏主意。”

甚至网络骚扰受害人的支持者也认为,立法者可能走得太远了。如果法院充斥了仅仅让人感到心烦的网络信息这类宫司,真正的网络跟踪案件可能会遭到轻忽。

网络骚扰(Cyberharassment)

有人认为,网络骚扰和网络跟踪是一回事,两个术语可以互换。也有人认为,它们虽然看来相似,但还是有些微妙的区别,在于罪犯的意图及行为的初始动机。两者通常使用很多相同的网上策略,但网络跟踪几乎总以跟踪者在网上无情纠缠受害人为特征,而且更可能进行网下攻击。这就使之成为更严重的罪行,因为跟踪者一旦知道受害人的地址,就能很容易地进行危险的身体接触。

现在美国新闻报道中常用cyberharassment(或internetharassment等等)来称呼任何类型的网络暴力。这就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以为cyberharassment是一个更大的门类,涵盖网络欺凌和网络跟踪。不仅如此,美国人迄今似乎连这一罪名的称呼也未能统一。在不同人笔下它不断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internetharassment,onlineharassment,cyberharassment,harassmentbycomputer,computerharassment……五花八门。或许因为是新鲜出炉的概念,设有谁的版本能凌驾于别人之上,所以惯于在钉是钉铆是铆的法律概念中生活的美国人也难得地各自为政了一回。

美国康州是将计算机骚扰定为犯罪的第一个州。支持该法的人认为,它只是将现存骚扰法从身体和电话威胁扩展到计算机世界。反对者则称,它将妨害公民的言论自由。密歇根,亚利桑那和弗吉尼亚都已通过法律,将电子骚扰定为犯罪。

对网络暴力立法的反思

在美国法学院课堂上,教授们常常会问的一句话是:Wheretodrawtheline?(在哪里划线?)

划线,可以说是美国法律的要旨。线划得合理,会让法律得到最大产出,反之则可能增加不必要的社会成本,甚至成为恶法。一部法律的制订,永远是双刃剑。有所得就必有所失。为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暴力行为,美国各州在过去十多年内纷纷颁布和修改法律,国会也不断致力于新联邦法律的出台。这诚然会解决一些问题,但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制造一些问题。就如以上每项立法都引起了民众对言论自由的顾虑,其实并非小题大做。一旦这类诉讼变成家常便饭,人们难免会忌惮自己在网上的言论,哪怕只是正当的辩论和口角。这就将在无形中危害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赋予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同时,这类案件的增加还将加重司法部门的负担。鉴于美国人视打官司为家常便饭的脾性,大量人力物力将被耗费在一些对非犯罪行为提起的诉讼上,而这些社会成本最终将会被转嫁到每个纳税人头上,进而间接影响美国实体经济。

当然,摩肩接踵的立法必有其迫不得已的理由,也必然经过审慎的考量。但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部法律有效与否,违宪与否,自会得到证实。

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篇8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方法

网络暴力是如何形成的,下面将从多学科的角度浅析原因。

一、网络暴力的形成及含义

“网络暴力”现象畅行于WEB2.0时代的中文互联网,最先进入公众视野的暴力事件当属“高跟鞋虐猫事件”,主人公虐待猫咪的行为引起了网民的公愤,在网络追缉令的强大攻势下,主人公丢掉了工作,付出了代价。当时的人们还为网络时代的舆论力量之强大欣喜不已。继而,网上追缉令越来越频繁,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私密,甚至涉及到私人情感(如“铜须门”事件),事件的真实客观性得不到保障,造成了一系列冤假错案(如“史上最毒后妈”事件),网络声讨从正义的道德审判转变成对公民人权的践踏。

这些事件从本质上说,属于典型的“网络暴力”。“网络暴力”迄今没有科学的定义,但从传播学的角度分析以上事件,概括出它们具有以下特征:

1.参与受众数量成规模,事件在网络上有很强大的传播声势;

2.它的信息传播方式主要是发动网民调查出当事者现实中的身份地位,对其行为进行道德审判,经常伴随侮辱、漫骂等语言暴力;

3.它侵犯了当事者的隐私权与名誉权,给其生活造成相当大的不便。

二、网络暴力的多重解读

1.传播学:网络传播成为网络暴力的有力武器

依据传播学相关理论,我们从三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首先,根据传播学中“选择性接触理论”,即人们更倾向于选择那些与自己的既有立场、态度一致或接近的人群或内容加以接触,从而形成了群体认同。其次,网络论坛中存在“沉默的螺旋”,诺依曼认为,只有那些“被认为是多数人共有的、能够在公开场合公开表明的意见才能成为舆论,这种舆论会产生一种强制力――公开与之唱反调就会陷于孤立状态,可能遭致社会制裁。能够真正引导网络舆论的仅仅是少数“意见领袖”,他们迅速成为了指引言论的风向标,而其他网民则大多选择了附和或沉默。第三,在群体传播中,存在从众现象。从众的本质在于个体对群体压力的遵从或屈服。人的社会性固然决定了人的从众性,但从众的直接原因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担心遭到来自群体的惩罚,二是想得到正确行事的指导。用美国社会心理学家W•巴克的话来说,“人们趋于遵从是因为群体给他们带来了某些信息性的或规范性的压力。”

综合上述理论,网络环境中,网民在关注一新闻事件时,往往喜欢与自己意见相符的人“拉帮结派”,意见相同的人越来越多,从而使某种舆论声势越大。而且新的围观群众也会慢慢接受这一有影响力的舆论倾向。原来在其中唱反调,或者心里有异议的人,这时就不敢在公众面前再发言,因为人们都是从众的,说出自己心里的异议,等于自投罗网,很可能会受到众多网民的“群殴”。在这种机制下,一个小小的人肉搜索,往往会演变成为百万网民一齐找一个人,这样对被搜索者造成的伤害,称之为“暴力”一点都不为过。

2.社会学角度:消费文化影响下的“暴力消费”

网络本身没有暴力因素,网络暴力源于消费文化支配下人性的变化。暴力的消费突破公众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领域,愤怒的群情以道德高地之优势扑向私人空间和现实生活。网民们对某一现象的讨论往往演变成对个人的审判,甚至是集体围攻,出现了“沉默的螺旋”、“贞节牌坊”等古老而野蛮的道德审判,披上高科技的数字外衣复活且壮大。“人肉搜索”演变成网络世界的一种暴力消费,受众在消费了暴力的同时,也被暴力所消费,受众用网络审判消解了事件本身,最后娱乐的是“审判”这个过程。

3.经济学解读:从需求理论看暴力成因

需求曲线的一个基本性质是,随着价格的增加曲线向下倾斜。广义而言,需求曲线是需求量与获取该产品所付出的所有成本,成本越高,需求量越小,成本越低,需求量越大。我们把“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看成一种社会长久压抑后网络“宣泄”的需求,而且这种宣泄的需求量是庞大的。根本在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使搜索和言论轻易实现,其中的技术成本和劳动力成本极低,复制传播几乎不存在成本。而且人肉搜索的流行要究根于“赏金猎人”制度。所谓的“赏金”是指猫扑上通行的一种虚拟货币(MP),这种虚拟货币可以用来购买一些增值服务。有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时就在网上发帖并许诺一定数量的MP作为酬谢,赏金猎人们用各种方式去寻找答案,并积极地回帖邀功,通过给别人答疑帮助获得满足感和成就感,加上非常实际的MP奖励,赏金猎人对这项工作乐此不疲。

三、探寻网络暴力的解决方法

1.把关议程设置,加强舆论监管

在BBS环境中,几乎没有这些方面的约束,为了宣传站点、增加点击率,它们在议程设置时,越隐私、越敏感的议题越被置于醒目的位置,这些个人议题因为关注度增加转变成公众议题。在这种情况下,加大BBS的把关议程设置迫在眉睫。网络管理人员应对贴吧中存在的潜在威胁及时清除。当然,对网络信息的甄别,还需要把关人的道德修养和自身觉悟。

2.创新扩散理论的网络管理应用

1962年,美国新墨西哥大学埃弗雷特•罗杰斯教授在《创新扩散》一书(第一版)中指出,创新事物在一个社会系统中要能继续扩散下去,首先必须有10%~20%人采纳这种创新物,创新扩散比例一旦达到临界数量,扩散过程就进入快速扩散阶段,这个过程一直延续,直到系统中有可能采纳创新的人大部分都已采纳创新。罗杰斯认为,创新扩散总是借助一定的社会网络进行的,在创新向社会推广和扩散的过程中,信息技术能够有效地提供相关的知识和信息,但在说服人们接受和使用创新方面,人际交流则显得更为直接、有效。因此,创新推广的最佳途径是将信息技术和人际传播结合起来加以应用。

创新扩散理论为我们解决网络暴力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在互联网络的管理中,不管推行什么样的新管理措施或新意见,首先需要有10%~20%人采纳,如果这些人能够成为“意见领袖”从而建立起创新扩散网络,那么就有可能加速扩散进程。整个扩散过程中,我们发现,这其中的“意见领袖”起到关键作用,或许这对互联网管理是一个启发――集中对这关键的10%~20%进行培养、管理和影响,即是一种策略也是一种减少成本的途径。

3.用经济规律引导网络方向

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1篇9

关键词网络视觉文化视觉素养

网络是由视觉驱动的。网络空间里视觉所获取信息的比例远远大于听觉。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基本素养,网络视觉素养应该说已经离我们近得不能再近了。

一、网络视觉文化的焦虑

互联网的出现,极大地拓展了视觉文化的发展空间。当我们打开电脑,接通网络,各种各样的图像就立,即充斥在我们的面前、刺激着我们的眼球,可以说无处不有图像的踪影。网络文化正在日益演变成为一种视觉文化。但同时也带来了深度丧失、身体叙事、视觉暴力等问题。

1、深度丧失。网络视觉文化生产的平民化和简易化,使创作者以惊人速度大规模地复制着人们的表层经验,用作品的量取代了作品的质。一对于理性思维还不够成熟的青少年来说,他们很容易沉迷于这种感性的愉悦而摒弃相对而言略显沉重的理性思考。比如“网络自拍”。“自拍”本是艺术领域的一个沉重的词汇,1839年摄影技术被发明后,部分艺术家惊讶于摄影图像可以如同镜子一般真实地呈现画面,所以他们就将自己放置在摄影镜头前,试图透过镜头原本呆板、肤浅的表象表达自我内心深处的情感。如今,随着摄像头、数码相机等摄像设备的普及,“自拍”已经完全脱离了艺术的襁一褓,进入到普通人、特别是年轻人的生活当中。据《北京科技报》报道,每隔3秒,就会出现一位“自拍”爱好者上传自己的自拍照片,仅到2004为止,全国就约有50万个网站设置了与自拍有关的栏目和频道。WWw.133229.COM目前除了论坛、门户网站设有自拍频道外,还出现了专门的自拍网站,如拍客网、365自拍网、花王自拍网等,任意浏览一个,都会看到花样百出的自拍照片,甚至不乏一些露骨的照片。当自拍成为一种“快餐式”的消费品时,其涵义与特性也从时间转向了空间,从深度转向了平面,从整体转向了碎片。这种去深度、去艺术、去思想的自拍文化实际上是一种主客关系反转的文化,在这些铺天盖地的数字自拍像面前,青少年虽然大大开阔了视野,但另一方面他们却越来越深地陷入了图像的牢笼、感受着从未有过的漂浮和失落。

2、身体叙事。身体叙事本是带有性别政治意味的一个概念,或者说是女权主义者在文学创作上提倡的一种策略,也称为身体写作。在“前网络时代”,身体叙事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在绘画、雕塑等艺术中,身体是被模仿的对象,具有仿真意味;二是在文学作品中,身体只是一种潜在,人们无法产生直接的身体的视觉愉悦,身体处于想象之中;三是在舞蹈、戏剧、图腾、文身等艺术中,人们直接用身体叙事。但一般来说,这时的身体是可思之物,身体是艺术和灵魂的载体,身体叙事是作为精神言说的符号。但如今网络时代的、身体叙事已经模糊了传统艺术中身体叙事的界限,无论“可思”还是“可见”的身体均以可见的形式出现,视觉的需要变成了一切,身体的肉身性成为了身体的第一要义。2004年一个网名叫“竹影青瞳”的广州某大学女教师,在天涯虚拟社区的个人博客上发表了配自己有文字的裸照;2005年5月,一个网名叫“流氓燕”的女子,又在天涯虚拟社区的“天涯真我”版上了自己清晰的半身裸照;而大肆宣扬自己的魔鬼身材和天使容貌的“芙蓉姐姐”,更是把这场“女体盛”推向了顶峰,成为200~5年的网络重大事件。而芙蓉姐姐的另类表演(“s”型的十八种摆拍),她最乐意展示的就是她那“非同一般”的丰满胸部,不管是趴在草地上,还是做“弱柳扶风状”,都会刻意将其“性感”的胸部放在自拍照中最焦点的位置,“挺胸翘臀”便是她自拍照最显著的特征……这种主动显现女性隐秘和暴露女性情欲的身体叙事,要么是停留在“自恋”的层面,要么是掉进了表演和展示的旋涡,要么已成为了某种色情文化的同谋。

3、视觉暴力。暴力来自于人类长期的生物竞争的压力,优胜劣汰,弱肉强食,是一种生存的需要。在现代社会,各种制度使人很少有机会随意展示自己的体能,现实不可能提供施展暴力本能的一面。但近几年,网络视觉文化中的暴力倾向却越来越严重。如“虐猫”、“烧狗”等凶恶、残忍的暴力图像与视频在网络空间里得到了空前地传播与“注目”;而深为,青少年所喜好的网络游戏更是充斥着种种暴力,在游戏中,青少可以扮演施暴者的角色,让自我个体在虚拟世界中体验着“真实”的屠杀快感,浸泡在暴力的视觉梦魔里。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暴力虽然具有“宣泄”的作用,对于各方面已经进入稳定和成熟阶段的成年人来说,论坛中的暴力图片、网络游戏中的暴力场景也许是他们释放“心中的野兽”的手段,但对于各方面仍处于急速发展而又极不稳定的青少年来说,就不是如此简单了。特定的发展阶段决定了他们的自我把握能力还相对较弱,对社会现实的看法还相当片面和幼稚,网络视觉暴力将会导致他们自我意识模糊,情感庥木,内心冷漠、道德责任感缺乏甚至犯罪。

可见,在以纷繁芜杂和激烈变革的消费型社会为背景的网络视觉文化生产中,网络媒体出于自身获利的需要,有时会对受众获取图像的欲望给予不加节制地满足,而对图像的审美深度、价值理性失去兴趣。同时,由于网络“把关人”的缺位,虚拟空间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创作”和发表“作品”,网络视觉文化内容也就很容易夹杂淫秽、色情、暴力、迷信、歪说等黄色、灰色和黑色内容。

二、网络视觉素养教育对于青少年的重要意义

1、它有助于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人生观。青少年上网的大部分时间是浸泡在图片与影像的海洋里,由于缺乏理性的思维意识,容易沉迷于网络视觉信息所带来的感官快感中不能自拔。通过网络视觉素养的培养,可以让青少年正确对待网络视觉信息,批判地接受网络视觉信息所传达的意义,从而培养正确_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2、网络视觉素养的培育能促进青少年审美能力的发展。网络视觉素养的培养过程必然内在地包含了对美的追求,通过引导青少年对各种视觉艺术的解读和学习可以提高他们的审美鉴赏能力。同时,通过对网络视觉信息的创作和交流能力进行学习,可以让青少年创造更多有审美价值的网络图像,这对于网络发展、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都是大有裨益的。

3、网络视觉素养的培育有助于青少年养成自我节制的伦理选择。网络身份的隐匿往往使得传统伦理道德的根基——身份与角色被弱化了。在淫秽、色情、暴力等网络视觉内容的刺激下,青少年的“主我”往往会逾越“客我”所代表的群体规范,为所欲为。在“把关人”缺失的互联网上,这些问题的真正解决,主要还是要依靠青少年的自觉意识——自觉地抵制不良图像和违法图像对自身心灵的侵蚀,自觉地培养对图像的良好审美情趣。而这种自觉意识正是青少年具备视觉素养的基本体现和对其网络视觉素养培养的主要内容。

二、青少年网络视觉素养的有效方法

一幅裸露的人体画像,艺术家看到的是“美”,文盲看到的也许只是“露”。艺术家不是天生的,人类“视而能辨”的能力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需要通过实践才能掌握的。

1、网络视觉素养培养与媒介素养教育相结合。媒介素养是指人们面对媒介各种信息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价能力、创造和制作能力以及思辨的反映能力。在“读图时代”,大量视觉信息充斥社会的各个角落,对视觉信息的选择、理解、评价、以及创造成为媒介素养教育的一个重姜的方面,这与视觉素养的目的就有了共通性。从香港和台湾的现状来看,已经有将网络视觉素养的培养放在媒介素养教育课程和相关的网站来进行(如香港的突破网站,台湾的政大传播学院媒体素养研究室)的尝试。而且,从可行性方面来说将网络视觉素养与媒介素养的培养结合起来,是扩大视觉素养宣传面和提高大众的网络视觉素养的一条捷径。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媒介素养原有的资源,来推广网络视觉素养的相关知识和提高大众的视觉素养。

2、网络视觉素养培养与艺术教育相结合。通过艺术教育来提高网络视觉素养,将视觉素养教育融入原有的艺术教育课程中,这应该是网络视觉素养教育的一种比较好的方法。其实早在2003年12月,在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举行的第四届海峡两岸美术教育交流会,就以“视觉文化与艺术教育”为讨论主题,来自台湾、香港和大陆的学者探讨了如何在视觉文化语境下进行艺术教育,探讨了在网络视觉信息大量冲击下,艺术教师如何引导学生高效、快速地选择图象?如何培养学生有批判性的头脑?如何提升学生的网络艺术素养和虚拟生活素养?因为艺术教育课程自身的特点,能提供更多视觉素养相关知识,能在课程中能更好地渗入网络视觉素养能力的培养。

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篇10

网络事件层出不穷

阳春三月,清明节,在这个节假日里,网络中热闹非凡,一上海女白领将其照片放在博客上,立即引起网民的关注,于是一个特工的博客走俏各大门户网站。

100天、16次的交换,这个真名叫王晓光的22岁女孩“用一根别针换来了价值80万元的唱片合同”的“别针换别墅”故事。事后证明,这个故事是假的。“骗局!”、“!”网上网下一片哗然。

一名叫“33”的女网民披露了自己迫使丈夫“77”和前妻离婚的过程,以极端恶毒的言辞辱骂“77”的前妻,并在互联网上炫耀自己懂得所有的“方式”,继而掀起了中国网民针对“33”的道德声讨。成千上万的人指责“3377”夫妇,中国网民的比喻充满挖苦和讽刺。

随着陈冠希宣布自己退出香港娱乐圈,延续多日的艳照门事件也已落幕,沸沸扬扬的讨论也即将告终。男主角和女主角们因为不雅照,身败名裂、事业受阻、遭人谩骂、被人声讨。经历过这次网络风暴之后,在他们心里或许会永远埋下一个阴影。

众网民的追捧下网络事件层出不穷,这些被炒得很红火的“网事”出现的频率也是越来越高,众多网络推手更是在制造着形形的“网事”,网站这只背后的黑手推波助澜,众多网民也是“乐此不疲”,网络红人相继出现,整个互联网充斥着欺骗、声讨甚至是辱骂、诅咒,一时间网络成了网民“集体狂欢”的场所,一次次的网络热炒在一次次的敲打着网民的道德底线。新疆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郭德海认为,这种大众的狂欢,是一种自由条件下萌生出的一种病态。在这种心理的牵引下,网民的道德底线在下滑,对于网上热炒的人总想把他了衣服来看个究竟。就是在这样的一种心态下,有争议的事件层出不穷。

网民?暴民?

一名时髦女子用漂亮的高跟鞋踩踏一只小猫,直至将其脑袋踩爆。此图片迅速引起网友愤怒,并在网络上被广为转发,踩猫女子照片被制作成“宇宙通缉令”。

随后,愤怒的网民自发调查虐猫地点及虐猫女子的身份,网民们除了在网上进行批判之外,还以打电话等方式谴责、痛骂当事人,有的还进行人身威胁,连同其所在的单位也不断接到各种电话。众网民一起追杀虐猫者,齐喊,“你要狗死,我要你死。”当事人相继公开道歉,甚至被单位停止工作。

网上追讨备受网民推崇,其网上通缉的效果出乎意料。网络事件中的人在众网民的共同参与下,曝光于世人面前。“3377事件”的当事人从虚拟的申讨中走向现实的社会中,变得四面楚歌,网民还以维护道德的名义搜索到“3377”的私人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并且把这些信息和他们的照片公开在互联网上,进行辱骂和诋毁。

整个事件的背后让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个血淋淋的结果,网民在以道德为幌子下开展这样的活动,最后变得是“以暴治暴”。中央电视台在一期《大家看法》的节目中,批评网民的行为是“网络暴力”,暨南大学教授徐暄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这种“以暴治暴”的方式是一种外人看似乎合理的方式来解决,但对当事人是一种惩罚,相当解恨,孰不知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更大。众多专家呼吁不要让键盘和鼠标成为伤害别人的武器。

一位叫张伟的博友在其博客上写道:虚拟的网络世界是个匿名场所。匿名意味着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再加上个人融入群体带来的安全感,进一步使每一个加入其中的个体都获得了在现实生活中所没有勇气和超强的敏感。

新丝路网站策划人马德保说,“网友这种勇气与敏感在道德和正义的旗号下,发挥着令当事人也不可思议的力量与破坏力,他们甚至越位代替法律、法规、道德,对当事人进行审判甚至制裁,可惜这种勇敢演化成了网络暴力。”

网民在这样的群体暴力下变成了暴民,网民和暴民之间划上等号,事件主人公受到的伤害程度远远大于网络事件的本身。

在天涯论坛上有这样一个事件:在生下宝宝的第15天,初为人母的甜甜从五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随后,甜甜的同学在天涯等论坛上,将整个事件公之于众。于是,一场针对甜甜丈夫的“网络讨伐”上演,网友甚至打爆男主人公单位的电话。

在事件之后,天涯论坛上一位叫yolandusa的网友发帖说,“网络的力量是可怕的,事实到底怎样,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什么,只有当事人及家属才知道。在网络上公布他人的姓名、地址、电话,是否做得对呢?想到如果个人信息都可以被人轻易暴露在网络中,我不寒而栗。如此透明没有隐私保障的世界,这种所谓的追讨公平和正义就是你们所渴望的吗?”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张志安认为,网上的舆论容易导致网民在网下采取行动,网民自发参与调查,可能导致不良的后果。由于发帖人的真实身份是隐秘的,因此缺乏权威,一些不真实的言论会给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网友如果一味地宣泄个人感情,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民”。

郭德海认为,净化网络环境需要网民自律,网民的道德体系的构建需要网民的努力,道德是一种无形的东西,网络在宽容和自由的环境中,个人自律是第一位的。

“网络暴力”博弈公民道德

网络上流传一位青岛孕妇曝光不让座者照片的帖子,随后经过媒体的报道引起了热议,有支持孕妇这种行为的,也有强烈谴责的。有人从法律角度指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属侵权行为。为此,孕妇作出回应称自己发贴的目的只是在于唤醒社会公德。问题是,正如有网友指出:道德是双方的,以一种不道德的手段去指责另一种不道德,恐怕只能助长冷漠的社会风气。(腾讯网)

我们可以把在网上“公示”不给孕妇让座的乘客的“脸部细节”看成是一种网络暴力的话,面对急需座位的孕妇而不予理睬的行为看成是一种道德暴力。

我们在这里的目的不是想去“盖棺定论”不给孕妇让座到底是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我们只是想对近来似乎是越来越流行的网络暴力博弈公民道德的是与非进行一些自由的探讨。

“口诛笔伐”这个词儿的寿命大概比我们的爷爷还要大,然而网络应用在普通百姓意义上的迅速普及让我们看到了它最淋漓尽致的表达。相对于传统媒体,网络的自由,足以宽容到可以容忍我们对任何事实,或者是我们认为不对的事情发表我们最激烈的言辞。在一片“唇枪舌剑”中,我们的表达欲得到了最大的满足,我们自以为成功地捍卫了公德,事实上也只是在言词上对公德进行了捍卫,感性淹没了理性,甚至是有时候理性淹没了感性。在我们全部站在正义代言人的角度上大发感慨的时候,不知不觉中,我们还在对当事人进行着一种“罚不至此”的伤害,我们把他的不光彩的隐私、不愿示人的隐私的底裤强行地扒拉下来在广场上给众人看,不加节制地反不道德行为的本身最终转化成了一种不道德。

网络谴责其实是已经在不知不觉中走进了一种近乎偏离正常的“疯狂”状态。网络上的“疯狂”谴责最终演化成了了现实中一种“非常状态”下的结果。对一个正常的人而言,这样的谴责其实已经是一种以道德名义进行的面对真实的个人的网络暴力。

网站推波助澜

新疆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助理研究员郭德海认为,一系列网络事件的热炒,导致网民道德的缺失,其背后的黑手终究还是网站,作为一个重要的媒介他要承担引导主流的职能,但同时在利益的驱动下还要有抢眼球的新闻。所以他们也希望有更多的人制造这样有影响的事件。

新疆新丝路网络策划马德保说:“其实新疆的网络媒体一直没有产生这样的网络事件,让新疆的网络媒体也就一直没有真正的热闹起来。”在艳照门事件轰动全国的时候,新疆的论坛比较安静,没有出现像内地疯狂上传的那种局面。天山网论坛主编于雪飞也表示,新疆的论坛没有出现像其他地方那样的热闹局面。

在新疆乃至全国的网民结构中,大部分的年龄段是18~35周岁,年轻的结构偏小,因为年轻就容易做出一些比较激进,甚至是有些过火的行为,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同时从事网络编辑的人员也相对年轻,他们对一些事件的关注点和内心的衡量尺度,加速了一些网络事件的推波助澜。著名网络张怀旧认为,网络就是一个虚拟的社会,什么人都有,有些人是玩网络的,有些人是被网络玩的。

“艳照门”事件如果没有网络的传播和扩散,所谓“艳照门”事件是不可能发生的。如果说一些网络论坛、博客有意无意出格的话,那么作为一些官方背景的网络媒体,也令人极为吃惊地用大量版面跟风报道此事,而且我们非常诧异地发现本应当奉行新闻真实原则的各类媒体,不约而同地竞相使用“据传”、“疑似”这样极不负责任的词汇。

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

1,因为网货也是需要支付中间费用的商品。它的信息与实体到达消费者需要经过各种渠道,它也需要支付很多中间费用。消费者依然要点击不同的网上商店进行货比三家,同样要花时间与精力,只是网络购买所花费的精力比传统渠道可能少一些而已。网货的信息只有等待顾客上门索取,而不能主动出击,它只能实现点对点的传播,而不具有强制收视的效果,主动权掌握在消费者的手中,他们可以选择看与不看,商家无异于在守株待兔。就好比实体的义乌商品市场等一样,只有顾客上门诳市,才会有生意。马云先生所打造的是网络市场,淘宝网提供网货的交易,其本质也是在促进商品流通的同时逐取利润。

网货看起来是从制造商直接购买,但依然需要网购商、物流商与第三方支付等服务商支撑,否则无法直接完成交易。马云经常举例说:中国有一个很有名的酒,卖800元一瓶,但是酒的成本只有10元,300元花到了电视广告上,300元花到了渠道商了,还有100—200元给了回馈和包装。消费者为什么要买只有10元价值的酒,却要花800元?我可以这样说,如果这种酒成为了网货酒,那么酒的成本同样是10元,300元花到了网络广告,300元花到了网购商与物流商,还有100-200元给了包装。消费者同样要花800元,换装不换药。

网络销售只是把传统经销商所赚取的钱转移到网购商、物流与第三方支付等网络关联商而已。没有基于网络(现阶段为Internet)的提供信息服务中介功能的电子中间商来实现网络信息的传播与管理,就没有网货。那些领先的网购商会通过转让自己积累的经验和硬件资源获取收益,如亚马逊出租网上平台给其它商家,向中小型B2C出租自己的仓库和物流,现在这部分收入已经占到年收入的40%。NEWEGG出售自己研发的整套商城系统给中小型B2C,并利用自己的物流为B2C和厂商提供仓储配送服务。易趣依托美国Ebay网资源和地域优势,开展美国代购业务,收入大幅增加。这些钱都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需要消费者买单。

2,什么是暴利?1995年1月25日国家计委颁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以为暴利“是生产经营者通过不正当价格行为获取的超常利润”;法律专家刘隆亨与赵素苓把现实生活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归纳为八大暴利行为,其中有两大与信息不对称的暴利行为经常发生:一,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的;二,冒充名牌、混充规格、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短尺少秤,以变相提价的。信息不对称是产生暴利诸多原因中的重要原因,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在网络销售渠道中虽然有所缓解,但是依然存在。现在了解商品信息虽然快速方便,但获取商品的信息依然有限。而经营者则是直接参与商品生产经营的,他们对商品的了解是最充分的。经营者往往利用这种优势欺骗消费者、利用不正当的价格手段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借以牟取暴利。

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篇12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暴力;特征;心理因素;规避措施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139-01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利弊兼具。互联网既给我们带来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同时又带来了很多新的社会问题。网络暴力就是其中之一,并且引发了人们的大量关注和思考。

一、网络暴力的表现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仅一些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暴力现象开始肆虐网络,而且网络社会中所特有的暴力现象也逐渐出现。近年来,网络追杀、网络通缉、人肉搜索等暴力词汇充斥着网络世界。纵观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从“虐猫女”“铜须门”,到“最毒后妈”、“很黄很暴力”,再到堪称“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的“王菲事件”,直至“微博直播自杀”,网络暴力愈演愈烈,其造成的后果和产生的影响自然也远远超出了网络的范畴,甚至影响到现实社会生活。因网络舆论暴力而引起的网络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人们在感受网络舆论监督强大力量的同时,网民的道德审判、恶搞谩骂也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网络舆论也从原先的正义声讨转变成了对公民人权的践踏。有关专家己尖锐指出:网络暴力已经挑战传统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亟待用法律、文化和道德手段给予制裁。

二、网络暴力的特征

笔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以及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为或言论侵扰,致使其权利受损的行为。通过对网络暴力案例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网络暴力的几个重要特征:第一,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网民以情绪化的心态,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在道德的名义下不顾一切讨伐一些在他们看来不道德的行为。第二,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实施暴力。第三,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三、大学生涉入网络暴力事件的心理分析

大学生在博客、论坛、社交平台等网络社区上的极度活跃,决定了他们在网络暴力参与者当中也可能占有较高的比例。调查表明,有一定数量的大学生热衷于参与网络暴力活动,甚至明知网络暴力的某些行为触犯法律,依然乐此不疲。他们这一行动的背后其实有着深刻的心理因素。一是逆反性格,部分青年只看到社会问题的消极面,对社会前景感到悲观,从而产生强烈的剥夺感和逆反情绪。二是释压需求,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匿名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三是狂欢欲望,部分大学生在学校主流文化处于被边缘化或被压制的状态时,就会产生在网络虚拟世界发泄不满、逃避现实、追求娱乐放松的心理诉求。四是从众心理,参与者更多的是怀着一种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从而丧失了自己的理性判断,人云亦云,跟风追击。五是理性缺失,青年大学生由于涉世不深,很容易情绪化和极端化,理性思考和自我控制减弱甚至消失,主动或被动的跟风追击,代之以无意识、非理性的语言暴力。六是成就动机,部分青年大学生在学校主流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便或多或少的产生存标新立异的心理,便寄希望于虚拟世界,希望在网络空间甚至现实世界得到重视。

四、大学生涉入网络暴力的规避措施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49亿人,网民总数继续位居世界第一,其中大学生占网民总数的比例很高。在博客、论坛、社交平台上大学生极为活跃,大学生网民中拥有博客的比例、BBS的应用普及率,特别是社交平台的应用普及率都居于所有群体的第一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为,时间上的闲暇、年轻人的好奇与好动的心理,以及互联网的无限可能是他们乐此不疲的重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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