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遗的保护措施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3-13

对非遗的保护措施范文1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发展

一、研究背景

20世纪末期的一段时间,部分国人脱离了我国的传统文化,对西方文化秉持“拿来主义”,这种思维是经不起时间检验的。传统文化是我们的根源,离开了传统,现代艺术就是无本之木,显得空洞、苍白而流于表面。为了保护和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早已出台了相关的保护措施,但是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展措施的执行进展缓慢,导致一些“非遗”项目逐渐流逝。

二、研究目标

根据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统计,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面广,共分10类,总项目达到300多项,如此丰富的“非遗”资源,若能得到很好的继承与发展,可谓意义重大。笔者通过近一年的时间,着重研究合肥地区的葫芦烙画与黄山地区的徽州“三雕”,并结合教学实践,尝试把“非遗”项目引进学校,提出相关的传承方案。

三、继承与发展的问题与措施

我们选择的进入教学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传统手工艺技能,即世代相传、技艺精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在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发现有潜质的学生,培育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1.设立名师流动工作站通过与葫芦烙画和徽州“三雕”的优秀“非遗”大师沟通合作,设立民间“非遗”名人流动工作坊,引进“非遗”项目传承人作为编外研究员,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学生所创造的艺术作品可以在美术馆或者学校的展览馆合理合法地展出,以便可以创收,实现教与学的双赢。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来说,人就显得尤为重要。2.培养传承人在学校设立名师工作站,让名师走进课堂教学,培养优秀的学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继承人。研究项目传承人的从艺经历、传承脉络、师承关系、师承方式等问题;尽最大努力解决传承人的保护与传承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达到促进教学、双向发展、推动艺术教育现代化的目标。针对培养学生成为传承者所面临的困境,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对接受“非遗”项目培训的学生发放一定额度的助学金,使培养学生成为“非遗”项目传承者得到基本保障。3.开门授徒从一些历史文献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受到固有观念的禁锢,很多祖传技艺不传外人;在传承过程中,因为诸多因素的影响,一些“非遗”项目不能代代相传,有的“非遗”项目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消逝。有目的地选择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且根据情况分批次引入课堂教学,邀请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在学生当中发现有潜质的学生并传授技艺。4.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嫁接”到学校学校自古以来就是文化传播的最好基地之一,以学校为载体,把学校变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发展的基地,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永久传承下去的目标。这也完善了艺术教育的学科建设,把我国的传统艺术引入高等教育,能更有效地改变我国一些艺术类院校在艺术教育方面过于重视西方艺术体系的状况,促进我国教育体制改革。5.拟定在安徽高校示范推广,把安徽艺术类院校作为“非遗”传承的“硅谷”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引入高校艺术教育,采取相关的实施措施,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中,发展高校的学科建设,改善课程设置,健全人才培养体系,多方吸纳资本进入。依托高校的平台,更有利于系统研究“非遗”项目,把“非遗”项目发扬光大。同时,也可使高校具有强大的介入产业的技术和科研能力,帮助文化产业创造更大的附加值,逐步实现提高院校知名度、塑造品牌院校的共赢目标。

结语

对非遗的保护措施范文篇2

摘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少数民族群众创造力的集中体现,是对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的浓缩与传承。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保护对深化社会民众对民族传统文化价值的认识、增强保护传统文化的意识具有深远意义。同时也会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当前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保护。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特点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目前对此尚没有统一的概念,在本文指中国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散居在全国各地,自然环境、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使各少数民族在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明显的民族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众多。从目前初步统计的结果看,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占我国非物质世界文化遗产总数50%。在部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有杂技与竞技类的少数民族遗产传统手工技艺类的少数民族遗产、民间舞蹈类的少数民族舞蹈遗产、曲艺类的少数民族曲艺遗产、传统戏剧类的少数民族传统戏剧遗产等。

2.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间的继承和发展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我国各少数民族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部分都是少数民族群众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总结出的,与周围的地理环境、天气气候、历史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藏族的“锅庄”、彝族的火把节等。

二、我国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加强了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前我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项目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是,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1)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民族文化受到外来文化、主流文化的冲击,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严重;(2)少数民族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多样性使其成为一个重要的旅游资源,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打着开发特色旅游资源的旗号对少数民族文化资源进行低水平的商业性开发和过度利用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型和文化的连续性遭到严重破坏;(3)立法的不完善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使其在国内外频遭侵权,开发商业化使大量权属不清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频遭抢夺阻碍了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纵观以上状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我国社会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保护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在现代文明冲击下,人们疏忽对自己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使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很大程度的损害。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竞争力弱化。现代文化生活方式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市场的强力冲击使一些传统手工技艺的生存遇到了越来越大的困难,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喜爱和欣赏也变得越来越无足轻重,人们已经不再满足单一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形式。

第三,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我国在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工作,但当前法律法规建设不能满足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对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缺乏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现实操作性较低,不能进行有力地保护。

三、对我国少数民族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是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的集中体现。认清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普遍价值和濒危状况,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使命。

(一)立法层面的保护。目前我国还缺乏完整的国内立法,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和保护措施不到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属不清等因素都制约着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开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必须立足我国文化遗产资源基本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合理的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

(二)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管理。从宏观上对需要保护的对象界定范围,进行归纳、分类,加以保护、抢救、改造,最终进入程序化管理,使其艺术特色得以保留并健康发展。尤其对于濒临流失与灭绝的有价值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应采取特殊办法,防止其流失、灭绝。

(三)完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与宣传措施,积极推进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必须与民族教育结合起来,才会更好地促进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这就要求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在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时,要把促进教育发展同保护好少数民族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结合,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地和拥有者要知道自己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在其被使用、被开发中明白自己有主张利益共享的权利,提高公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结语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少数民族发展的历史见证,也是是民族精神的象征。它归根结底展现了一个民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特有的生存方式、生活智慧、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民族精神的集中反映,是民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标志和维系该民族存在与发展的生命线。加强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使拥有丰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区的地方政府和原住民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把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变为当地政府、居民的自觉行动。(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610041)

参考文献:

[1]贾银忠.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程[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

[2]段宝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精要[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

[3]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4]钱琳.西部大开发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宁夏党校学报,2011,(3).

对非遗的保护措施范文篇3

关键词: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

中图分类号:F590.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4-0185-03

引言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中,对于其中“保护”一词的含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专门的解释,即“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生存性,这些措施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鉴定、记录、保存、推广、传播以及复兴”。2006年5月,中国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共518项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决定对非遗项目实施“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略。成都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在长期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了大量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面临生存危机。成都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以先进的观念和创新的做法已形成了独树一帜的非物保护“成都路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保护传承好成都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在留存历史见证,传承历史文脉,而采用哪种方式才能对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和合理的保护是保护研究工作的重点。

一、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保护措施及存在的问题

1.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成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极为丰富,目前已普查到70多类360多项,其中已有4项进入第一批部级名录(包括都江堰放水节、蜀锦制作工艺、蜀绣、成都漆器等),3项进入第一批扩展名录(包括黄龙溪火龙灯舞、瓷胎竹编、中药炮制技艺等),10项进入第二批部级名录(包括竹麻号子、道教音乐、四川扬琴、四川竹琴、四川清音、金钱板、糖画、银花丝制作技艺、水井坊酒传统酿造技艺、郫县豆瓣传统制作技艺等),目前成都有部级“非遗”项目共17项。此外,2006年成都市公布了首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入选项目共计9大类37项,包括民间文学(新津灯谜)、民间音乐(沱江号子、竹麻号子、闹年锣鼓、青城洞经乐、成都道教音乐)、民间舞蹈(火龙灯舞)、传统戏剧(成都木偶戏、成都皮影戏)、曲艺(道情、荷叶、四川清音、金钱板、扬琴、连箫、飞刀花鼓、么妹灯)、杂技与竞技(高台狮子)、传统手工技艺(糖画、水井坊酒酿制技艺、郫县豆瓣制作技艺、川派盆景制作技艺、川派盆景盘扎技艺、孔明灯制作技艺、瓷胎竹编、邛陶烧造技艺、桂花土陶制作技艺、草编、成都银花丝技艺、棕编、藤编、道明竹编、川剧服饰制作技艺)、传统医药(成都中药炮制技术、成都中药传统制剂方法)、民俗(望丛赛歌会、火牛阵)。2007年四川省公布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包括10类189个项目,其中成都市的项目为28项。另据文化部公布的第一批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5大类的226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成都有5人入选。成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极高,但由于现代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改变和西方文化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传承者后继无人,受众范围日渐缩小,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面临失传消亡的危机。

2.已采取的保护措施。(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随着国家和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公布,成都市已初步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并完成了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建立了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第一手信息的数据库。此外,2007年成都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保护机制,通过《2007年度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著作权和版权登记,并给予一定资助,此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创。(2)专业保护机构的成立。2007年成都市正式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非物质文化研究院。中心落户成都市群众艺术馆,并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全面承担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项工作。(3)主题公园、专题博物馆等的建设。成都市已建设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题公园,这也是中国首个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部级公园,还建立了一系列专题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传习所,此外,还在互联网上建立了“蜀风雅韵”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4)各类宣传活动的举办。2006年6月成都市举办了“中国文化遗产日,四川成都周”活动,现场展示、表演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从2007年5月起先后举办多届以展示和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国际性节庆活动――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此外,还举办了成都市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青少年活动日等多种宣传活动。

3.存在的问题。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目前面临的普遍问题包括:保护机构不健全、缺乏保护经费、保护措施不力、缺乏研究人员、生存环境恶化、教育领域不够重视等问题。成都市采取的一系列保护措施已取得非常好的效果,但随着经济大潮和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以及成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仍有不少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比如传承人问题,目前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稀缺已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如成都本土的竹琴艺人仅3人,花鼓仅1人;研究人员匮乏的问题;保护经费缺乏的问题。生存空间问题,随着城市的现代化建设,老街区纷纷被拆,老茶馆、说书馆不复存在,民间曲艺如荷叶等的生存空间也随之消亡等。因此,尽管成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已取得了大量成绩,为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发展,相关保护和研究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开展。

二、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旅游开发的必要性

1.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旅游开发的背景。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更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属于重要的旅游资源。首先,按中国旅游资源的分类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大量项目本来就属于旅游资源的固有类型;其次,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有的民族性、地域性使其成为地方旅游资源开发最具吸引力的资源,不少地方富有地域特色的民族文艺演出已成为当地的招牌旅游产品,如云南等;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资源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旅游产品的深层次开发;最后,地方传统技艺制成的产品也是旅游商品开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活态性、社会性等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同于物化的遗址和文物,适度的旅游开发在更大层面上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有助于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首先,旅游开发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其次,旅游开发使更多的人群直接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有利于唤起群众的文化意识、提高群众的文化修养,从而增强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度和保护意识;最后,旅游开发有利于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

2.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旅游开发的必要性。文化产业是成都市当前重点发展的战略目标,并已成为成都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作为文化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成都旅游业,无论是旅游产品的创新、旅游项目的拓展、旅游商品的设计,还是成都整体旅游形象的提升都需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寻求支持。同时,正是由于未能作为文化产业资源推向市场,成都的不少极具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步走向衰落,如成都的蜀绣、皮影,因此,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以使其获得经济方面的支持,对于维护成都的特色文化,保护成都的特色经济,提高成都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城市的进一步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三、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的策略建议

(一)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的原则

对成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性旅游开发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保护性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保护第一,在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的前提下进行开发;第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文化传承与旅游开发双赢的原则;第三,特色性精品性原则。不是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应重点选择具有较高观赏性、体验性,适合市场开发的遗产资源形成旅游产品。

(二)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的产品体系设计

1.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元素融入成都的形象品牌的塑造。在成都的旅游形象中添加非遗的元素,树立鲜明、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形象品牌和文化旅游氛围,让游客一提起成都,不仅能想到武侯祠等景区景点,还能立即联想到蜀锦蜀绣等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形象应在以下方面加强,一是非遗形象的视觉识别,在成都现有的城市标志如太阳神鸟图案、芙蓉花等之外,增加融入非遗元素的图案;二是非遗形象的听觉识别,如可以将竹琴、清音等的曲调加入成都市的各种宣传片、宣传广告中,作为背景音乐,甚至可以考虑融入成都市市歌的创作中,并加以广泛传播;三是非遗形象的环境识别,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因此可以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为基础设计城市标志性雕塑和壁画,如可以将蜀锦蜀绣等的制作过程制成雕塑、将其产品绘制成精美的壁画,雕塑和壁画可以考虑安置在成都市东西南北四个主要入口处、五大高速路的入口以及博物馆、繁华商业区、市中心等处,使游客进入成都即可感受到浓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气息。

2.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设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中,设计好相关的旅游产品是关键。成都非物质立。随着国家和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公布,成都市已初步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并完成了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建立了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第一手信息的数据库。此外,2007年成都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保护机制,通过《2007年度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著作权和版权登记,并给予一定资助,此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创。(2)专业保护机构的成立。2007年成都市正式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非物质文化研究院。中心落户成都市群众艺术馆,并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全面承担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项工作。(3)主题公园、专题博物馆等的建设。成都市已建设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题公园,这也是中国首个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部级公园,还建立了一系列专题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传习所,此外,还在互联网上建立了“蜀风雅韵”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4)各类宣传活动的举办。2006年6月成都市举办了“中国文化遗产日,四川成都周”活动,现场展示、表演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从2007年5月起先后举办多届以展示和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国际性节庆活动――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此外,还举办了成都市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青少年活动日等多种宣传活动。

3.存在的问题。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目前面临的普遍问题包括:保护机构不健全、缺乏保护经费、保护措施不力、缺乏研究人员、生存环境恶化、教育领域不够重视等问题。成都市采取的一系列保护措施已取得非常好的效果,但随着经济大潮和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以及成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仍有不少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比如传承人问题,目前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稀缺已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如成都本土的竹琴艺人仅3人,花鼓仅1人;研究人员匮乏的问题;保护经费缺乏的问题。生存空间问题,随着城市的现代化建设,老街区纷纷被拆,老茶馆、说书馆不复存在,民间曲艺如荷叶等的生存空间也随之消亡等。因此,尽管成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已取得了大量成绩,为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发展,相关保护和研究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开展。

二、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旅游开发的必要性

1.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旅游开发的背景。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更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属于重要的旅游资源。首先,按中国旅游资源的分类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大量项目本来就属于旅游资源的固有类型;其次,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有的民族性、地域性使其成为地方旅游资源开发最具吸引力的资源,不少地方富有地域特色的民族文艺演出已成为当地的招牌旅游产品,如云南等;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资源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旅游产品的深层次开发;最后,地方传统技艺制成的产品也是旅游商品开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活态性、社会性等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同于物化的遗址和文物,适度的旅游开发在更大层面上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有助于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首先,旅游开发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其次,旅游开发使更多的人群直接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有利于唤起群众的文化意识、提高群众的文化修养,从而增强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度和保护意识;最后,旅游开发有利于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

2.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旅游开发的必要性。文化产业是成都市当前重点发展的战略目标,并已成为成都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作为文化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成都旅游业,无论是旅游产品的创新、旅游项目的拓展、旅游商品的设计,还是成都整体旅游形象的提升都需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寻求支持。同时,正是由于未能作为文化产业资源推向市场,成都的不少极具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步走向衰落,如成都的蜀绣、皮影,因此,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以使其获得经济方面的支持,对于维护成都的特色文化,保护成都的特色经济,提高成都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城市的进一步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三、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的策略建议

(一)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的原则

对成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性旅游开发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保护性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保护第一,在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的前提下进行开发;第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文化传承与旅游开发双赢的原则;第三,特色性精品性原则。不是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应重点选择具有较高观赏性、体验性,适合市场开发的遗产资源形成旅游产品。

(二)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的产品体系设计

1.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元素融入成都的形象品牌的塑造。在成都的旅游形象中添加非遗的元素,树立鲜明、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形象品牌和文化旅游氛围,让游客一提起成都,不仅能想到武侯祠等景区景点,还能立即联想到蜀锦蜀绣等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形象应在以下方面加强,一是非遗形象的视觉识别,在成都现有的城市标志如太阳神鸟图案、芙蓉花等之外,增加融入非遗元素的图案;二是非遗形象的听觉识别,如可以将竹琴、清音等的曲调加入成都市的各种宣传片、宣传广告中,作为背景音乐,甚至可以考虑融入成都市市歌的创作中,并加以广泛传播;三是非遗形象的环境识别,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因此可以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为基础设计城市标志性雕塑和壁画,如可以将蜀锦蜀绣等的制作过程制成雕塑、将其产品绘制成精美的壁画,雕塑和壁画可以考虑安置在成都市东西南北四个主要入口处、五大高速路的入口以及博物馆、繁华商业区、市中心等处,使游客进入成都即可感受到浓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气息。

2.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设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中,设计好相关的旅游产品是关键。成都非物质目包括用于展示国内外非遗项目的中国小镇、海外小镇,用于舞台精品剧表演的室内剧场,用于节会演出和举办开幕式的广场,还有艺术馆、雕塑等附属设施,公园建成后将成为一个以非遗主题功能为主,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结合的生态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公园。因此,主题公园可以进一步拓展并充实项目,作为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一大亮点和非遗旅游的主打产品着力开发并大力营销。

第二,专题博物馆观光体验旅游产品的开发。进一步完善、扩大专题博物馆、民俗博物馆的旅游功能。目前成都已有中药博物馆、皮影博物馆等一系列专题博物馆,但其旅游开发均较为滞后,以中药博物馆为例,博物馆只包含陈列室、标本室等几个部分,仅有文物、文献的陈列、展示,没有设计旅游功能也没有相关旅游设施。目前旅游要素设计较为完备的博物馆是正在建设中的锦绣工场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该博物馆不仅将展现蜀锦、蜀绣、漆器、竹编、银花丝五大传统技艺的历史、文化和作品,还可让参观者亲自动手参与制作,集展示和传承为一体。除了博物馆,其配套旅游设施还包括古典式超五星级酒店、奢侈品商业街、高档休闲会所等,而且从外到内均装饰以蜀锦蜀绣风格。博物馆建成后,可作为精品旅游产品推出。成都已建成的专题博物馆包括中药、皮影博物馆等应进一步完善旅游接待服务设施,开发旅游功能:一是博物馆陈列方式的改进,博物馆不仅应重视陈列内容的权威、全面,还应注重展示形式的创新,包括运用各种现代声光手段,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场景、制作技艺等,再现其原生态环境;二是展厅的设计,不仅应体现科学性,还应注重观赏性、艺术性;三是博物馆还应重视相关旅游设施特别是游、购、娱配套设施的设置,完善其旅游功能;四是多设置参与性项目,让旅游者在观赏之余能亲自动手参与一些简单工艺品的制作。现有的博物馆除了旅游功能需完善以外,还存在博物馆规模小、较分散等问题,因此,除了汇集五大传统技艺的锦绣工场外,可再建设两个大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其中一个以展演类文化遗产为主题,博物馆的选址可考虑与现有的剧院、剧场整合,如四川省川剧大剧院、成都川剧院等,一个以餐饮类文化遗产为主题,博物馆的选址可考虑与现有的餐饮中心、美食街等为邻,如一品天下街区等。这三个大型博物馆加上非物质遗产主题公园,可形成四个主题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旅游点,相互呼应。

第三,展演类旅游产品的开发。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不少具有展演性质的项目,如火龙灯舞、四川扬琴、道教音乐等,此类资源具有较强的艺术价值和艺术感染力,应在尽量保持其原生态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艺术加工和改编,加入现代元素,制作系列的高水平的表演剧目,开发观赏体验类旅游产品。根据展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剧目特征,可打造小规模系列精品剧目,在一些固定场所如剧院、茶馆等长期定期演出。

第四,综合旅游产品的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综合开发,一方面是对分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整合,另一方面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机组合。综合旅游产品类型包括节庆旅游产品、修学旅游产品、文化考察旅游产品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作为成都市标志性的特色节庆定期开展。在节庆活动中,可考虑增设全国性或全省性的民俗技艺的竞赛活动,并颁发相关的奖项;民俗节庆类遗产以都江堰放水节的规模和知名度较大,文化价值、观赏体验价值较高,可提升档次,进一步扩大影响,并且与都江堰、青城山等自然遗产资源组合开发。分不同市场、不同主题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修学旅游产品。针对市场包括海外市场(以日韩市场为重点)和国内市场(主要针对青少年学生和民俗爱好者);以不同类别遗产设计不同主题,如传统手工技艺、民间曲艺、医药等的专题参观考察和修学体验,并且将知识竞赛、文化论坛、遗产传承等融入旅游活动中。

3.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旅游商品的开发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不可或缺的部分,相关旅游商品可分三部分进行开发,其一,编辑出版系列精品图书、画册,以及以展演类遗产为主题制成各种精致的音像制品,其二,传统手工技艺制成的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和较高文化价值的商品,其三,由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出的其他各类纪念品。由传统手工技艺制成的商品可分两个档次进行开发,一类是高档艺术品系列,如蜀锦、蜀绣等,其式样、质料、风格都保持原生态,并注重商品的经典化、装饰性及审美性,针对市场为收藏、装饰市场,另一类可融入现代元素,以大众化的仿制品为主,着重于实用价值。

4.旅游市场营销。2007年首届非遗节在成都的举办已使成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扬名世界,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要深入人心,还必须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促销,除传统的户外形象广告、电视广告、报刊杂志、互联网、宣传画册等方式外,还应积极创新,以各种营销手段将成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动直观地向大众展示。

5.从业人员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还必须重视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人员、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的导游、专业解说员等。只有拥有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表演和解说者,才能有效激发游客的兴致,使游客能深刻体验感受和领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深内涵。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http://unesdoc.省略/images/0013/001325/132540c.pdf,2003-10-18.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EB/OL].省略nt.省略/zcfg/fgxwj/t20060329_25222.htm,

2005-03-26.

[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科学研究会.成都城市特色塑造[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6

对非遗的保护措施范文篇4

[关键词]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经验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15)10-0047-03

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目前成为我国社会尤其是相关学界及各级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议题。而东亚的邻国日本,是世界上较早意识到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保护工作加以制度化和体系化的国家。日本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有些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日本文化遗产概述

日本文化遗产,日语为“文化财”,是日本为保护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所建立的标准,其资格依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订立。“文化遗产”在此为对应转译,直译为“文化财富”,实际上不仅涵盖了文化、历史、学术等人文领域,也包含动物、植物、景观等“自然遗产”,日语为“天然纪念物”。日本的文化遗产由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进行规范,它规定了对日本文化遗产认定、管理、保护的方法。该法还对日本文化遗产进行划分与界定。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物质性文化遗产。日语为“有形文化财”,包括了建筑物和工艺美术品(即绘画、雕刻、工艺品、书籍典籍、古代文件、考古资料、历史资料等)。其中还分为:重要文物,日语为“重要文化财”,即物质性文化遗产别重要的部分;国宝,日语为“国宝”,即重要文物中有特别高文化价值的部分。登记文物,日语为“登录有形文化财”,指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物质性文化遗产。这些主要是从明治维新至二战时期特别需要保存或有效利用的近现代文物。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日语为“无形文化财”,包括了戏剧、音乐、工艺技术等。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日语为“重要无形文化财”,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别重要的部分。其中拥有官方认定技能、技术的个人,在日本通常称为“国宝级人物”,日语为“人间国宝”。

第三,民俗文化遗产。日语为“民俗文化财”,包括民间的服饰、饮食、住宅、信仰、节庆、生产、生活方式等相关的风俗习惯、民俗艺术、民俗工艺等,可分为:重要的有形民俗文化遗产(有形的民俗文化遗产中重要的部分)、重要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无形的民俗文化遗产中重要的部分)、登记的物质民俗文化遗产(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有形民俗文化遗产别需要保存与有效利用的)。于2006年3月15日最先公示登记的三件是:“若狭めのう(玛瑙)玉磨用具”、“胜沼のぶどう(葡萄)栽培用具及び(以及)葡萄酒|造用具”、“云州そろばん(算盘)の制作用具”。

第四,风景名胜。日语为“记念物”,可分为:古迹,如贝冢、古坟、遗迹等。特别古迹,即古迹别重要的部分。名胜,如庭园、溪谷、山岳、洞窟、泉水等。特别名胜,即名胜别重要的部分。自然景观,即动物、植物、矿物等。特别自然景观,即自然景观别重要的部分。登记的风景名胜,即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风景名胜,其别需要保存与有效利用的。

第五,文化景观。日语为“文化的景Q”,指日本各地区人们独特的生活、生产以及一方水土气候形成的景观,如梯田、里山等,即日本的原始人文风貌。日本文化厅为了实施人文景观的保护和存续的计划,日本的文化景观保护、修缮相关审核委员会在第三次调查中圈定了180个重要地区。重要文化景观在作为景观地区采取保护措施的日本各级行政区中选定。选定的四个重要人文景观是滋贺县近江八幡市的“近江八幡の水_(近江八幡水乡)”(2006年1月26日选定),岩手县一关市的“一v本寺の农村景Q(一关本寺农村景观)”(2006年7月28日选定),北海道沙流郡平取町的“アイヌの煌长瓤拓による沙流川流域の文化的景Q(由阿伊努传统开发引起的沙流川流域的文化景观)”(2007年7月26日选定),以及爱媛县宇和岛市的“游子水荷浦の段x(游子水荷浦的梯田地)”(2007年7月26日选定)。

第六,古建筑群。日语为“煌车慕ㄔ煳锶骸保指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构成历史风情的城镇村落等。重要古建筑群,即由日本政府选出的特别重要的古建筑群。

第七,文化遗产保护技术。日语为“文化财の保存技术”,指保护文化遗产过程中必需的制作、修理一类的技术。选定保护技术,日语为“选定保存技术’,即由日本政府选选定的保护技术。

第八,地下遗产。日语为“埋i文化财”,这种文化遗产与上述各种文化遗产不同,仍处于地下埋藏状态。

二、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历程及成功经验

首先,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完善。日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始于19世纪的明治初年。日本的传统文化遗产直到江户幕府时代,几乎保护得完整无缺。明治维新以后,资本主义的发展使日本传统文化受到了强烈冲击,但是日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没有忘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1871年5月,日本政宫颁布了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古器物保存法》,这是日本政府第一次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后来又陆续颁布了《古社寺保护法》(1897年)、《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1919年)、《国宝保存法》(1929年)和《重要美术片保存法》(1933年)等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第二次世界大战使日本文化遗产遭到惨重破坏。1945年后,日本在废墟上重建国家、复兴民族的最初阶段,政府广泛采纳了社会开明人士和学术界的强烈呼吁,实施了复兴日本民族文化的战略方针。1949年1月26日,发生在奈良法隆寺金堂的火灾,将日本最古老的描绘在木结构建筑上的壁画毁于一旦,这件事唤起了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由此催生了日本在1950年颁布并实施了《文化财保护法》。1954年,又进行了重大修改,并确立了重要无形文化财富的指定制度,增加了如《重要无形文化财指定基准》、《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持者认定基准》等法规,目前这部保护法已经成为一部十分完善的民族文化保护法典。《文化财保护法》明令规定由国家保护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由国家设立文化财产保护委员会,保护传统文化艺术,这些举措表现了日本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尊重和爱护。值得一提的是,日本于1974年颁布实施的《传统手工艺品产业振兴法》,是日本政府为进一步振兴传统手工艺而制定的一部法律,也是继《文化财保护法》后,一部对工艺美术及相关传统的继承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根据这一法律,由日本工业技术联络会、工业技术院制品科学研究所和传统工艺品产业振兴协会组成的传统工艺技术调查实行委员会,于1975年先后两次进行了全国性的工艺品产业调查,并于1976年出版了调查报告,对指导和推动各地工艺美术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文化财产持有者同时也应该是文化财产的传承人。如果文化财产的持有者将自己的技艺密不传人,那么,无论他的技术有多高,都不会被政府指定为“人间国宝”或“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持有人”。这一系列具有较强操作性措施的颁布,对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护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其次,在保护文化遗产的过程中,除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外,国家还十分强调各级地方政府、民间组织甚至个人的参与,并明确规定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比如,日本建立了从县市到乡村覆盖全国的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专业协会,凝聚了成千上万的民俗文化艺术的传人,从事传承活动,对于这种无形民俗文化财产的传承工作,除国家给予必要的资助外,社会团体、地方政府也都给予一定程度的赞助。这样强调社会群体在保护文化财产过程中的重要性,提高了日本国民的全民保护意识,培养了文化财保护方面的人才。

再次,注重对“人”的关注和保护。日本在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看到了传统文化持有者的重要性,注重对“人”的关注和保护。日本对于“人间国宝”的认定是非常典型的例子。“人间国宝”主要指的是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持者,他们或者是在工艺技术上有绝技,或者是在表演艺术上有绝艺。他们的精湛技艺一旦赢得政府的正式肯定,即会列为传承保护的对象,国家会拨出可观的专项资金保存其作品,资助其传习技艺、培养传人,改善其生活和从艺条件。

最后,日本还强调对文化遗产的活用,对文化遗产并非仅停留在简单的“保护”上,而是要充分发挥出文化遗产的作用,即在妥善保管的同时,还要努力利用这些文化财富。比如,日本人十分珍视传统的手工业,在国内外不断举办工艺大展,在公开展示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文化遗产的认知作用和教育作用,使人们通过文化遗产的活用,了解自己的历史和文化。

三、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给我们的启示

(一)处理好法律和教育的关系,立法与教育并重

立法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保障。日本政府十分重视法律的规范管理作用,制定出全面、系统的《文化财保护法》。在用法律进行约束的同时,日本政府也十分重视对国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培养和教育。除了在各种宣传日集中举办活动,政府更是下大力气重点对青少年进行教育,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将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介绍和保护的内容纳入中、小学课程,每年的修学旅行,学校都会组织学生参观文化遗产,让学生们实地感受。代表团每到一地都会遇到学生参观团,从幼儿园的孩子到小学及初、高中学生,确确实实感受到了日本政府“从孩子抓起”的教育理念。我国目前实施的主要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不久前颁布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两法为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前提下,仍应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教育和宣传的力度,提高国民素质,从小抓起,使保护文化遗产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意识和行为。

(二)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日本政府对于文化遗产并非仅停留在简单的“保护”上,保护是基础,在此基础上也对其进行开发和利用。而这种利用更倾向于挖掘其文化价值以及对民众的教育,经济色彩较淡,当保护和利用发生矛盾时,天平就会倾向于保护。目前日本正在进行的富士山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介绍中有一段话给大家留下深刻印象:“成功申报世界遗产并非目的。将富士山作为人类共有财产,传承后世并完好保存,这才是我们的职责,也是我们的目的。”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留下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是保护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发展和走向未来的文化根基。对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有利于弘扬文化和发展经济,然而目前许多地方存在重经济效益、重眼前利益、轻整体保护、轻文化内涵挖掘的现象,实在令人担忧。政府应切实提高对各地主要负责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方面的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法律和舆论监督,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处理好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的关系

日本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起步早,除了对有形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还在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提出了无形文化遗产即非物质文化财的概念和许多具体保护措施。对于国家指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政府不仅每年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贴,还出资收购作品,拍摄宣传片、在国内外举办展览、并帮助其培养传承人。更重要的是,一旦被认定为“人间国宝”,艺人们会得到国家、民众和社会的极大尊重。日本政府正是通过法律和这些无形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挽救了大批优秀的技艺,大大促进了文化的传承。我国以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视不够,今年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情况开始改善。然而目前还存在相关措施跟不上、地方政府对此重视不够等问题。我们应尽快完善认定、登记和保护等相关措施,从上至下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切实采取措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资金、宣传以及培养传承人等方面给予支持,真正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在历史遗迹保护方面,在城市景观问题上,日本起步早、重视程度高、规划控制严格、法律法规体系齐全。以京都为例,京都坚持不建高楼,严格规定城内的建筑一律不得超过45米。尽可能地不拆民居,对住老民居有困难的家庭,政府给予经济上的补助。虽然不少街道十分狭窄,但从来没有随意扩大加宽过。而且不仅重视古建筑物的空间,还特别重视城市周边自然山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把山体景观作为城市建筑物、城市美的背景地图。对山林植被及地形地貌的保护极其严格。在奈良,从奈良地铁站沿登大路前行,仿佛穿越时空隧道,渐渐进入方圆数平方公里的“春日原始森林”,林木茂盛,草地辽阔,东大寺、法隆寺、春日大社等历史遗产分布其间,曾被当作神祗来供养的鹿,闲散于林中和寺庙前后,或悠闲地吃草,或与游人玩耍。同时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重视原生态。例如,德岛县的“阿波舞蹈”、富山县的“刮风盂兰盆节舞蹈”、冲绳县的“诶萨舞蹈”、北海道的民歌“江差追分”等民间歌舞享有盛名。政府予以财力和人力的大力支持,使得其传承发展。

四、结语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在相当程度上除了其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健全、国民法制意识和保护意识较强等方面的原因外,还得益于日本各界相互配合连携的传统。了解或参考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经验,对于我们或许是不无启示的。

[参考文献]

[1]于小川.从法律规制的角度看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2]董金菊.浅谈日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宿州学院学报,2009,(1).

对非遗的保护措施范文篇5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8号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认定、传承、传播、开发等保护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的征集和保管工作;

(五)组织认定、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六)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七)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教育、体育、旅游、民族宗教、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保护、传承以及开发利用。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建立健全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资料体系。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报代表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报代表性项目;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公示,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条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十一条对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明确保护单位。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

(二)全面收集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并整理建档;

(三)确保项目不失去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统工艺、技艺或者特点,开展传承、展示、展演、培训以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为项目传承以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按照规定使用保护资金;

(六)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传承等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保护,对濒危、存续良好、生产性、少数民族等代表性项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办法,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有计划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保护名镇、老街、传统村落原貌和原住民生活形态。

第十四条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扶持和引导,实行生产性保护,使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目录,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保存。濒危项目目录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在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建立本级传承人名单以及信息资料库。

第十八条传承人由代表性项目技艺持有者申报,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项目的技艺;

(二)在一定的区域或者领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和传播活动;组织或者推荐其参加各类展示展演、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并提供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结合市民文化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展示代表性项目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采取措施,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

鼓励公园、广场、车站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对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将本地优秀的代表性项目内容纳入素质教育,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

鼓励和支持街道社区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以及宣传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渊源的产品和服务,科学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资金投入、人员培训、代表性项目以及传承人申报、评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传承人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活动纳入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需要设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展示)馆、传承基地(传习所)等基础设施,或者利用现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以及综合文化站(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集中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展示和展演等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评审、认定,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保护单位不履行义务或者导致代表性项目失去传统工艺、技艺以及特点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保护单位资格。

第三十条未按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由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制定工作起步较早,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及省文化厅先后多次赴省内各地及外省(市区)开展调研。多次召开由全省各相关职能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相关责任人和传承人参加的非遗立法座谈会和征求意见会,为《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先后通过了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人大常务会议审定。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中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有计划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保护名镇、老街、传统村落原貌和原住民生活形态。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扶持和引导,实行生产性保护,使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该条例立足吉林省保护工作实际,充分凸显吉林的地方立法特色。

对非遗的保护措施范文1篇6

由文化部主办、中国艺术研究院承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6月10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发表书面致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代表青岛泰之、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王文章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致辞。文化部、国家民委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张旭、屈盛瑞、周小璞、兰智奇、张庆善、王能宪、高显莉等和来自全国各地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出席论坛。

周和平在书面致辞中介绍了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和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和面临的问题。他说,“文化遗产日”的确立,是党和政府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广大文化保护工作者提出的殷切希望。文化部将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适时采纳有关专家学者的合理化建议,制定出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可行的工作方法,全面实施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王文章在致辞中指出,以国家“文化遗产日”的确立为标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进入全面的、整体性的发展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上升为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走进广泛而深入的发展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来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发展,深入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和独特价值,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法和原则,是为了尽可能从原理上阐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规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寻求深层次的理论支持;同时尽可能科学地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种具体实践问题,从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给予理性的指导。

青岛泰之在讲话中指出,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显得尤其重要。此次论坛提供一个深入讨论与交流的契机,加深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增强我们保护与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决心。

与会专家学者主要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理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价值评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社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法制建设”五个议题展开热烈交流和深入探讨,积极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言献策。文学评论家、民俗学家刘锡诚说,大部分领域,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等,一般是由传承人的口传心授而得以代代传递、延续和发展的。在这些领域里,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传承人的传承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因此,寻找杰出传承人的工作,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重点。他还谈到了传承人的调查和认定、权益和管理问题,认为应对杰出的传承人给予较高的待遇。中国艺术研究院学者资华筠则提出,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与传衍地区在广大的农村,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应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新农村文化建设有机结合,旨在引导创造、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广大农民,在新的社会环境中享有其传统文化成果――成为农村文化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民众自然而快乐地参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良性循环机制。

对非遗的保护措施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保护发展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1-0078-02

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决议。2001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第一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9项代表作获得通过,中国昆曲入选。至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特定的专业术语逐渐进入国内学术界视野。20世纪后期以来,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日益严重的危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中明显存在盲目性、机械性、片面性等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需进一步对国内诸多学者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现状及保护措施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为其探寻出路。

一、国内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内涵的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Nonphysicalculturalheritage)(以下简称“非遗”)又被译为“无形文化遗产”,就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它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集体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包括所有形式的传统、大众或民间文化。它们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关于“非遗”的内涵,国内学者白云驹做了广义和狭义的深入研究,他认为广义的“非遗”除特定的口头文化外,还应当包括人的行为文化。而狭义“非遗”则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希望予以保护的文化范畴。张春丽和李星明将“非遗”的内涵界定概括为三个方面,分别是“非物质形态”的“非遗”,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物质形态”的“非遗”,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实物、器具、工艺品等;文化场所(或文化空间)全面总结了“非遗”的研究领域与保护范围。而刘玉清在列举了“非遗”的各个具体实例后,认为“非遗”应该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形态文化;另一类是具有鲜明民族和地域特色的行为文化,以民俗形式出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价值、意义和功能

国内一些学者认为“非遗”这一概念出现的时间较短、概念和内涵不是很清晰,这不利于我们对“非遗”制定相关的具体保护措施,所以对“非遗”的特征、价值及功能性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层次地理解“非遗”。

王宁对保护“非遗”的难易度方面及其特点进行研究,他总结出:高度的个性化、浓缩的民族性、传承的经验性这三个特点。贺学君沿“生命”本性深入考察,活态性、民间性、生活性、生态性是他归纳出的特征,他强调,“非遗”只要还继续存在,就是生动鲜活的,“有灵魂的”是“非遗”的本质表现。而费安玲从法律性质将“非遗”的特征理解为:特定民族性、活遗产性、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利益性和传承性。

“非遗”的价值、意义及功能方面,同志在全国文联第七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保持和发展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民族精神,积极吸取世界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实现文化的与时俱进,是关系广大发展中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报告充分肯定了优良传统与民族文化在中华民族发展中的作用,体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文化建设方面的价值。

而韩基灿则从历史价值、精神价值、文化价值、和谐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八个方面研究“非遗”的价值,并将其意义总结为四个“有利于”。刘魁立从人类视角出发,认为“非遗”具有群体认同、民族认同等重要功能与价值;而从旅游者角度出发,“非遗”可以承担认知历史、认知世界、认知特色文化的需求。朱祥贵认为,“非遗”的价值不止是工具性价值,应该在保护深层次内在价值的基础上,使人作为传承主体承担对“非遗”相应的生态义务和责任。

三、国内学者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党中央十分重视对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的保护,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国内学者对于“非遗”的发展现状有持乐观态度的,同样也有否定批判的。

刘魁立在以分析的态度对待“非遗”时表示,提高全民珍视和关怀“非遗”是最重要、最根本的任务。张晓雁则对我国“非遗”的保护与利用存消极态度,她认为由于传承、利用措施不落实,以及人们对“非遗”的忽视,我国“非遗”名存实亡。乔晓光也认为,我国“非遗”现状不容乐观,尽管文化遗产比较丰富,但也消失较快。其原因是整个社会对“非遗”的认识不够,缺乏智能资源、法规措施和抢救保护资金,并且传承渠道不畅,民俗流变冲击大。

而李春霞既分析了近年来我国“非遗”保护做出的成绩,又指出了“非遗”的发展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对民间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不够;(2)非遗保护人才青黄不接,研究民族文化的人才短缺;(3)过度的建设和“保护”开发行为,对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4)许多地方与企业表面上热衷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旅游开发之实,而以保护“非遗”为名。

时吉光和喻学才从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保护角度出发,认为在旅游业迅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将“非遗”转化为物质化的东西,纳入旅游吸引物的行列,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满足游客的文化需求做到实处,也是国内研究者们面临的挑战。

(二)我国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理解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根植于民族土壤的活态文化,是发展着传统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因而,它不能脱离生产者和享用者而独立存在,它是存在于特定群体生活之中的活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因素。

1.保护主体

保护主体在有效、有序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中占有不可缺的重要作用。王文章对保护主体的界定是指负有保护责任、从事保护工作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相关机构、团体和社会有关部门及个人。他们承担着不同的保护任务,但是工作目标却是一致的,只有各级保护主体明确并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工作才能顺利开展,王文章认为的保护主体主要有以下三个:国际组织、国家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当中则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学界、商界、新闻媒体是保护主体,书中认为保护主体是由政府主导,他们处于传承圈之外,虽与传承无直接关系,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着重要推动作用的外部力量。

与王文章不同的是,苑、顾二人将商界和新闻媒体也归为保护主体的范围,尤其是对商界的肯定,会牵扯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前景。

2.传承主体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建立“人类活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中提出:实际上,创造行为是没有物质形式的,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间断,“人”是决定性因素。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解决传承主体即传承人的问题。

所谓传承主体,王文章认为,是指民间文化艺术的优秀传承人,即掌握着具有重大价值的民间文化技艺、技术,并且具有最高水准的个人与群体。他同时认为,保护“非遗”就是要保护好传承主体,他分别从传承主体、政府、领导干部三个方面阐述了如何保护好传承主体。

陈映婕、张虎生在《完善之路: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中提出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中的传承主体有差异也有共性,并以民间类文学传承人为例阐述了传承问题正是现在“非遗”保护的瓶颈与难题所在。现已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认定传承人,并规定了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将其不断细化深化。

(三)我国学界对于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办法概述

面对我国“非遗”消失和濒危的现状,2003年党中央要求文化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的保护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在对于如何保护的措施上,我国学界的观点难以一致,就以王文章为例,他提出七点,其中,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是立法保护,只有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意识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序进行。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基本物质保障,应不断加大财政收入,加强与其他国家交流合作。此外,还应将采取系统科学的有效方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

与之相对应的是苑利、顾军的观点,他们认为保护方法也有七点:(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名录体系;(2)开展全国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普查;(3)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登记制度;(4)收藏与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5)建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6)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口述史调查制度;(7)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数据库。同时,林秋朔以昆曲的保护为例,指出要积极推进民间“非遗”的产业化发展,适当鼓励以民间资本进入民间传统文化的形式进行产业开发。

四、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途径理论概述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纯保护很难实现,单纯保护不但会缺乏资金支持,客观上也很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充分展现。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一部分学者则认为要引入商业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中明确指出两种发展途径,一是商业化经营,二是产业化开发。二者并不相同,“商业化经营”指的是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品作为商品而进行的商业化营销;而所谓的“产业化开发”,则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通过现代化技术和企业化管理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规模化生产或整体性开发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究竟能否进入市场,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作者认为决定于该遗产原有的生存方式。至于产业化开发,作者并不反对商业社会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元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的产业化开发,例如将民间传说改编成电影。作者表明保护与开发必须要“分别实施”和“同时并举”,只有这样,才可为今后的产业化开发创造出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

对非遗的保护措施范文篇8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3-0060-01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一)概念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本文将其分为两种,一种是国际上的,另外一种是我国的。2003年3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而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意义

不论对于哪个国家或者民族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异常珍贵的,是一个民族或者国家人民代代相传、生活劳作中所凝结成的文化,其本身具有非常珍贵的文化信息资源。对于当下的旅游形势来说,保护和适当地开发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可以增加地区的关注度,增加旅游者数量,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当地经济水平的提高;从国际层面上看,保护和开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提高国际地位。

二、沈阳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据不完全统计,沈阳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达169个,种类众多,其中以相声、民间故事、说唱艺术、舞龙技艺、皮影戏、满族剪纸、老边饺子等最为著名。

三、沈阳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一)继承断流

文化遗产继承断流的问题一直存在,沈阳市也不例外,除了一些具有如老边饺子等的实体店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其他没有具体场所可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处于濒临消失的边缘。如吹糖人,也仅仅在路边很偶然的情况下才能见到,何谈会有很多艺术爱好者学习此技术。

(二)宣传力度不强

以上文中的吹糖人为例,本人在沈阳生活多年,也仅与其有两面之缘,再如民间故事、说唱艺术、舞龙技艺、满族剪纸等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不是通过深入的调查了解,人们几乎不会了解到其所展示的文化内涵,甚至是所在地。经调查走访发现,就算是沈阳市内当地居民也有一大部分对本地非物质文化不了解,甚至没有听说过。

(三)保护措施不足

造成文化遗产的继承断流的原因,一种是政府对其所在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不够,或者保护力度不强、措施不够具体。虽然沈阳自2005年全面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后,有些许成效,但是其保护措施依然没有顾及到沈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方面面,沈阳市内依然有很多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类没有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社会参与度不高

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只是以外行人的立场观看或者消费某种或者某几种,几乎不会亲身参与到该类型文化的创作过程中去。对于这一点,相关部门也在加以改善,比如说举办剪纸活动比赛,但是在大众追星、综艺节目泛滥的情况下,这种拉近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公众之间距离的措施效果也并没有突出的作用。

四、建议

针对沈阳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的问题,本文给出以下五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

政府鼓励媒体,或者媒体自发通过多种宣传途径,让公众了解、认识到最后熟悉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在了解过程中,体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其内在趣味性,以便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关注度。

(二)提高文化自觉

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到全民自觉参与保护活动的高度来,让大家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作为一种公民责任,自觉履行。

(三)开发与保护并存

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校园,让有兴趣的同学参与其中,并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的丰富性、趣味性,让更多的人,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来。

(四)建立社会参与保护的激励机制

与政府协调多方合作,建立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以一定现金激励和奖项颁发来刺激人民对非物质文化的热爱和关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被破坏。(五)以文化旅游线路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通过与旅行社合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旅游路线或者旅游产品之中,使游客在游玩的途中便可以体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趣味性,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发展。

参考文献:

对非遗的保护措施范文篇9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一)概念的溯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主要源自日本于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提出的无形文化财”的概念,首次将‘有形文化财’区分出来”。但1972年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保护的文化遗产也只局限于物质类,而未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决议。此后,在2003年10月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自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了之前的口头与非物质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第二条得到清楚的规定: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容易使人误认为不需以物质为载体,但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又规定中文文本是有效文本,因此该词一直使用至今。

我国曾使用不同的术语,如民间文学艺术、民间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直到2005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包括六大方面:(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比较《公约》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定义的区别,《公约》对定义更加详细。在分类中,《办法》更强调传统性,还特意增加兜底条款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与几个概念的区别

学界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时,往往提到地域性、民族性、传统性等”,但这并非一定是非遗”所固有的,其他类型的遗产也可能具有,如泰山。”作为自然和文化遗产,位于黄河流域,五岳之东,一直作为中国古时的帝王敬天的场所,同时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区别。非物质性是非遗”与世界文化遗产”的根本区别。《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规定: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另外,在保护方法上,两者也有重大的区别,世界文化遗产”主要运用物理、环境的方法;而非遗”则主要通过遗产拥有者传承的方法。如入选‘非遗’西藏《格萨尔》史诗是靠后人的口口相传。”

与传统知识”的区别。出于保护角度的区别,非遗”是从民俗传统保护的角度出发,而传统知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wipo对传统知识的定义为: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以及其他一切来源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活动,基于传统的革新和创造成果。”并不包括非遗”的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与民间文艺表达”(又称传统文化表达)的区别。根据wipo和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受违法利用和其他损害示范法》,仅限于艺术遗产,排出了科学知识在外,而非遗”则包括两者。

二、保护制度

《公约》自2006年4月20日生效,规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祝贺道,这一新文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恰当的保护手段,从而填补了一个重大的司法空白。”截至2010年6月10,共有134批准了该公约。”

(一)名录制度

1999年,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设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口头遗产”)的决议,后自《公约》生效后,口头遗产”就纳入到非遗”名录(第三十一条)。至2001年,每两年一次。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将该遗产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3)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至今,教科文组织应经宣布五批代表作,全世界共213个非遗”入选该名录,中国占其中的共28个。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尽管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和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该遗产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该遗产急需保护;或者,该遗产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该遗产特别急需保护。(3)制订保护措施,使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能够继续演绎和传承该遗产。(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6)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经与有关缔约国正式协商,根据《公约》第17.3条,将该遗产列入名录。至此,全球共有16项代表作被纳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中国遗产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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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合作与援助制

尽管《公约》没明确像《月球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样,将‘非遗’明确为‘人类共同遗产’”,但还是明确的指出: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国际社会应当本着互相合作的精神与本公约缔约国一起为保护此类遗产做出贡献。”因此,在第一条总则第1.4条关于本公约的宗旨便指出: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在第20至24条中,详细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援助的目的、形式、条件、申请、以及受援助缔约国的任务。国际援助可采取的形式如下:(1)对保护这种遗产的各方面进行研究;(2)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3)培训各类所需人员;(4)制订准则性措施或其他措施;(5)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营运;(6)提供设备和技能;(7)其他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这些援助涵盖了人才、制度、技术、资金等必要的层面。

(三)基金制度

为了实施国际合作和援助,《公约》规定了要建立一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下称基金”),根据第25.3条,资金的来源包括:(1)缔约国的纳款;(2)教科文组织大会为此所拨的资金;(3)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第一,其他国家;第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和各署以及其他国家组织;第三,公营或私营和个人;(4)基金的资金所得的利息;(5)为本基金募集的资金和开展活动之所得;(6)委员会制定的基金条例所许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另外,防止基金用于政治目的,第25.6条还进一步规定:对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带任何与本公约所追求之目标不相符的政治、经济或其他条件。”

(四)报告制度

《公约》在第29、30条分别规定了缔约国的报告制度和委员会的报告制度。缔约国应当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报告它们为实施本公约而通过的法律、规章条例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情况。委员会应在其开展的活动和缔约国报告的基础上,向每届大会提交报告,该报告应提交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报告报告,委员会得以监督缔约国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等保护措施,有效地使《公约》得到实施。

对非遗的保护措施范文篇10

关键词:濒危世界遗产名录;遗产地保护;致危因素;世界遗产

1.关于《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第17届会议,原来只想制定一项国际协议,以推动相互援助进行保护古迹和建筑物这类文化遗产的工作。后来由于形势和舆论推动,大会经过反复讨论,终于在11月16日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近年来,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多的受到破坏的威胁,除了因为传统的年久失修,现代的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使遗产的存在条件更加恶化,它所造成的损害或破坏现象更加难以治理。而且,这种损坏或破坏现象,对遗产所造成的有害影响往往是不可挽回的。现在许多国家保护遗产的工作很不完善,而且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也不足。有些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要作为全人类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存。当代社会的发展给遗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往往规模庞大,十分严重,因而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并有义务,通过集体援助,来参与保护遗产,使其脱离威胁,更好的保存下来。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关于《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在《公约》正文的第三部分的第二项中有所提及,"委员会还要制定一份濒危世界遗产名录(ListofWorldHeritageinDanger),将受到严重的特殊危险威胁的遗产列入"。自此,《公约》生效以来的40年间,有越来越多的处于受威胁状态的遗产被列入到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中,并得到很好的保护修复措施,得以脱离威胁,重返世界遗产名录的队列之中。

2.对《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总结和归纳

通过对历年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总结和归纳,发现:

1)35年来,先后有69个次的世界遗产项目被列入进来,也有31个次的世界遗产项目,通过多方采取的积极的应对措施和有效的保护治理,从而脱离危机,移除出濒危的名单;

2)存在于《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中时间最长的遗产项目为24年(科托尔自然和文化历史区域),最短的为2年(科隆大教堂,伊瓜苏国家公园);

3)有的遗产项目第一次被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通过应对措施成功脱离“濒危”后,再一次被列入(如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加兰巴国国家公园,1984年第一次被列入,经8年的保护治理,于1992年被移除出濒危世界遗产名录,时隔4年再次被列入,至今仍处于濒危状态;塞内加尔共和国的朱贾国家鸟类保护区,1984年第一次被列入,经4年的保护治理,于1988年移出,时隔12年再一次被列入,最后经6年的保护治理,于2006年脱离濒危状态);

4)欧洲和北美洲拥有的世界遗产项目数量最多,有462项,但濒危的遗产项目只有5项;非洲的濒危世界遗产项目数量最多,有16项,占全球濒危数量的42%;

5)通过世界遗产委员会对其的描述,导致遗产濒危的原因有:武装冲突和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污染、非法狩猎、城市化扩张、盲目发展旅游业、缺乏管理、过度开发、重建破坏原真性、环境因素、政治因素、人为干扰、火灾等。其中缺乏管理、武装冲突和战争以及非法狩猎成为了最主要的致危因素;

3.北京的世界遗产地保护现状与面临问题

中国作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一起,承担保护人类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责任,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庄严承诺。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条例,确保了各项措施的合法进行,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来个别的、具体的保护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但除了《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外,目前还没有一部从国家层面制定的、专门针对保护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法规,这也导致在实践中的管理混乱,对现有世界遗产地的威胁。

北京市所辖的六项世界遗产均为文化遗产。其中北京故宫、颐和园、天坛三项均有明显的地理界限,相对于其他三项更“容易”保护。这三项所面临的问题有建筑维修费用、现代设施的建造对遗产地的影响、维修工匠技艺和技法传承、遗产地自身的经营问题、原真性的保持等等。

周口店北京人遗址、长城、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明十三陵,由于在北京远郊,地处复杂的山区,没有可以严格控制的管辖范围,一直面临着更大的挑战。明十三陵作为皇家陵寝,就曾经历过被盗墓的严重违法行径。而早年的长城,也被寄居于周边的居民占用了城墙砖石。周口店北京人遗址至今还在探索北京人生活的遗迹,有些未知的地区有待开发,这个遗产地也曾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同程度影响。

4.启示与思考

我国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所有43项世界遗产均未被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但仍然面临着很大的威胁。

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对某一特定的遗产地来说,它增强了对游客的吸引力,提高了遗产地的经济效益,但远不能只放眼于旅游等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展来开发管理,它被列为世界遗产也意味着该遗产地所在国的国家政府、地方机构和当地居民共同负有重大的责任,即更好地保护该遗产并与世界人民共享该遗产,因为该项遗产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日起,就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在对前文数据整理的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最大特点是按照地区分类的情况下,各个区域由于其自身的政治局势、经济情况,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特点。

阿拉伯国家的遗产地面临的威胁最为单纯,破坏程度也最大,形势最为严峻,此地因政治动荡,武装冲突和战争为其致危因素。非洲有75%的濒危世界遗产均为自然遗产,非洲国家发展滞后,经济多靠对自然资源的索取,因此致危因素多为非法狩猎、过度开发和缺乏管理。欧洲和北美洲地区,经济在全球最为发达,主要的发达国家均在此区域中,城市发展较早,城市化程度高,对自然的侵占时间更早、程度更高,因此这个地区的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在其世界遗产中,所占的百分比严重失调。但相应的,此地区的保护和管理更为有效和严格。而我国所在的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则“表现平平”,但正是这还未显露的特点,更值得我们重视。该如何从以往的先例中学习经验教训,才能对日后的保护工作产生有效指导是势在而为的。

参考文献:

[1]晁华山世界遗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濒危世界遗产的空间分布与时间演变特征研究潘运伟,杨明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12,28(4)

对非遗的保护措施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调查报告

中图分类号:K892.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0-0120-02

导言

21世纪初,我国开始着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尤其是在文化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的大环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越发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深刻反思当代社会发展状况下作出的重要的举措。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体现出社会的悠久历史和文明程度,也能发挥力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因此,在文化安全视角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的描述与分析能够反映十几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同时可以发现在保护工作中不足之处。

“作为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利于调动和传承传统文化资源,有利于中华文化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对于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建构良好的国家文化形象也有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1]。为了充分了解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笔者从文化安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景泰蓝保护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根据客观数据撰写报告。希望能够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帮助。

一、研究方法

研究过程中,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分析与整理,研究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研究动态有较深刻的认识,掌握了该领域专业性的知识并确定了研究的方向。研究主要采取问卷与访谈的方式进行。调查总体是我国居民,调查的样本是从全国各地选取具有代表性地区的居民。除此之外,还进一步评估样本质量来确保研究结果的说服力。后期进行数据处理时,将采集到的数据录入到计算机后,采用了SPSS17.0软件对数据进行了描述性统计、交叉式统计。研究分析整理阶段,以文字、图表等多种行式展现成果。

二、研究对象

本次调研选取了北京市、保定市、衡水市安平县三地进行问卷调查与深入访谈,共发放问卷600份,其中有效问卷588份,有效回收率达到98%。其中年龄在19岁~30岁的占受访者人数的69.4%,年龄在31岁~40岁的占受访者人数的22.4%,年龄在41岁~50岁的占受访者人数的8.2%。在受访者的职业信息中,学生占40.8%,专业技术人员占10.2%,农民工占14.3%,商业、服务业人员占10.2%,军人占8.2%,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占10.2%,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占6.1%。在受访者目前所在地区中,农村占16.3%,新型城镇占46.9%,文化城镇占36.7%。

三、研究结果

(一)文化安全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我国居民的文化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导致文化遗产资源严重流失。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继承者、保护者,增强全民的文化安全意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从调查结果中发现我国文化安全意识有所提高,但是文化安全意识相对薄弱的局面没有改变。在对“文化安全了解”一题中,多数受访者表示“不太了解”或“完全不了解”,其中选择“不太了解”的占46.9%,选择“完全不了解”的占26.5%。体现出了人们对文化安全的认识不足。人们对外来文化的喜爱程度已经超过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喜爱程度。有59.2%的受访者在“对外来文化的喜爱程度”一题中选择了“非常喜欢”或“比较喜欢”。但是,只有49.0%的受访者在“对传统文化的喜爱程度”一题中选择了“非常喜欢”或“比较喜欢”。数据表明威胁我国文化安全的因素较多,如外来低俗文化的传播、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文化遗产遭到掠夺、文化遗产遭到忽视、价值观扭曲、文化产业落后等。从问卷所得数据中发现,选择文化遗产遭到忽视的比率最高,占受访者的67.3%。各地区对保护我国文化安全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所采取的措施仍旧以“宣传教育”为主,然而采取“加强立法工作”、“发展文化产业”、“文化走出国门”等其他措施的并不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众多问题

1.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普及度较低

很多人仅仅听说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真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的却少之又少。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程度”一题中,有61.9%的受访者表示“不太了解”或“完全不了解”,只有4.8%的受访者选择了“非常了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哪些”一题中,正确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五个方面(口头传统和表达,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的受访者较少,尤其是“口头传说和表达”一项仅有35.7%的受访者选择。造成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普及度较低的因素有很多,不可否认的是这受到文化程度的影响。

2.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工作的人员较少

生活中很少有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的工作。在“您周围的人,有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工作吗”一题中有92.9%的受访者选择“没有”或“不清楚”。由于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掌握程度较低,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宣传工作人员的责任就越发重要。政府应该鼓励和支持优秀人才从事该方面的工作,进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除此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有65.3%的受访者认为“人们的认识不够”,有61.9%的受访者认为“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有38.1%的受访者认为“外来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冲击”,有59.5%的受访者认为“缺乏资金”,有52.4%的受访者认为“传承人老龄化”,有47.6%的受访者认为“缺乏有效的传承机制”。

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诸多其他问题

在“您所在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有哪些”一题中,选择“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健全档案资料”、“加强立法工作”的比率没有超过半数,尤其是“加强立法工作”比率只有7.7%。数据表明,一方面我国各地立法工作在数量和质量上较为落后,另一方面,对于已制定出有关非物资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法律和法规没有做好宣传与落实工作。在非物资文化遗产的宣传方式方面“发放各种资料比如宣传册、海报”,是人们普遍接受的宣传方式。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不同职业的人群选择的宣传方式不同,这就要求我们要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措施。以“学校开设课程组织学习”方式为例,针对学生、军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等职业的人群可以采取这种方式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商业、服务人员、农民、农民工等职业的人群只有少数人赞同这种方式。

四、讨论

(一)增强人们的文化安全意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一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却与我们的民族智慧和灵魂血脉相连、保留着我们最纯粹最古老的文化记忆和文化基因的精神财富正迅速离我们远去”[2]。这并不是耸人听闻,而是由于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等原因造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失。涂成林和史啸虎认为“民族传统文化正遭遇严重的集体失忆”[3]。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会导致一部分人产生相反的错误认识。他们误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数不胜数、不需要重视的,文化安全意识和非物质文化保护意识有待提高。有些少数民族的语言因为缺乏保护濒临消失,如果这些语言消失了那么这些民族也不在存在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传承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必须重视其地位并加以保护。

(二)加大资金投入,培养专业人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需要有充足的资金作为支持。通过调查发现资金投入不足是各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政府投入在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可以通过设立基金会或合理引入市场机制来拓宽资金来源,缓解政府部门在资金投入这方面的压力。再者,我们要重视培养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人才,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学习相关专业并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培养专门人才,让他们走到社区、家庭中去普及关于非物质文化的知识。同时我们应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机制。不可否认,当代青少年因为缺乏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正逐渐消失。“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就是对其最有效的保护”[4]。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数是以人为载体的,采取口耳相传的形式继承下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遗失现象与缺乏传承人有关。目前很多掌握传统技艺的传承人已经八十多岁,呈现老龄化特点。除此之外,我们应该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群众基础,通过各种方式让各种职业的人群去了解、接受并喜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保护机制

研究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方面采取措施的力度不够,其表现是多方面的。不同的学者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法,“应该多举行传统音乐交流会或原生态民歌比赛,借助现代传媒工具让更多的普通老百姓了解、喜爱传统音乐文化”[5]。在学校可以开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课程供广大学生学习,提高学生对该方面的兴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部分地区往往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并未有得到重视。上级下达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件没有贯彻实施;全面深入的普查、宣传、保护工作没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不健全,部分地区只是临时负责小组在做相关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不配套,缺乏系统性、针对性保护,等等。要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人民群众喜爱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我们必须重视宣传工作。

参考文献:

[1]吴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家文化形象的建构[J].前沿,2011,(21).

[2]胡惠林.文化产业发展与国家文化安全[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

[3]涂成林,史啸虎.国家软实力与文化安全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

对非遗的保护措施范文篇12

,“主要源自日本于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提出的“无形文化财”的概念,首次将‘有形文化财’区分出来”。但1972年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保护的文化遗产也只局限于物质类,而未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决议。此后,在2003年10月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自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了之前的“口头与非物质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第二条得到清楚的规定:“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容易使人误认为不需以物质为载体,但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又规定中文文本是有效文本,因此该词一直使用至今。

我国曾使用不同的术语,如民间文学艺术、民间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直到2005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包括六大方面:(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比较《公约》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定义的区别,《公约》对定义更加详细。在分类中,《办法》更强调传统性,还特意增加兜底条款“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与几个概念的区别

“学界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时,往往提到地域性、民族性、传统性等”,但这并非一定是“非遗”所固有的,其他类型的遗产也可能具有,如泰山。”“作为自然和文化遗产,位于黄河流域,五岳之东,一直作为中国古时的帝王敬天的场所,同时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区别。非物质性是“非遗”与“世界文化遗产”的根本区别。《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规定:“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另外,在保护方法上,两者也有重大的区别,“世界文化遗产”主要运用物理、环境的方法;而“非遗”则主要通过遗产拥有者传承的方法。“如入选‘非遗’西藏《格萨尔》史诗是靠后人的口口相传。”

与“传统知识”的区别。出于保护角度的区别,“非遗”是从民俗传统保护的角度出发,而“传统知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WIPO对传统知识的定义为:“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以及其他一切来源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活动,基于传统的革新和创造成果。并不包括非遗的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与民间文艺表达(又称传统文化表达)的区别

。根据WIPO和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受违法利用和其他损害示范法》,仅限于艺术遗产,排出了科学知识在外,而“非遗”则包括两者。

二、保护制度

“《公约》自2006年4月20日生效,规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祝贺道,这一新文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恰当的保护手段,从而填补了一个重大的司法空白。”“截至2010年6月10,共有134批准了该公约。”

(一)名录制度

1999年,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设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口头遗产”)的决议,后自《公约》生效后,“口头遗产”就纳入到“非遗”名录(第三十一条)。至2001年,每两年一次。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将该遗产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3)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至今,教科文组织应经宣布五批代表作,全世界共213个“非遗”入选该名录,中国占其中的共28个。(二)国际合作与援助制

“尽管《公约》没明确像《月球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样,将‘非遗’明确为‘人类共同遗产’”,但还是明确的指出:“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国际社会应当本着互相合作的精神与本公约缔约国一起为保护此类遗产做出贡献。”因此,在第一条总则第1.4条关于本公约的宗旨便指出:“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在第20至24条中,详细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援助的目的、形式、条件、申请、以及受援助缔约国的任务。国际援助可采取的形式如下:“(1)对保护这种遗产的各方面进行研究;(2)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3)培训各类所需人员;(4)制订准则性措施或其他措施;(5)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营运;(6)提供设备和技能;(7)其他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这些援助涵盖了人才、制度、技术、资金等必要的层面。

(三)基金制度

为了实施国际合作和援助,《公约》规定了要建立一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下称“基金”),根据第25.3条,资金的来源包括:(1)缔约国的纳款;(2)教科文组织大会为此所拨的资金;(3)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第一,其他国家;第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和各署以及其他国家组织;第三,公营或私营和个人;(4)基金的资金所得的利息;(5)为本基金募集的资金和开展活动之所得;(6)委员会制定的基金条例所许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另外,防止基金用于政治目的,第25.6条还进一步规定:“对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带任何与本公约所追求之目标不相符的政治、经济或其他条件。”

(四)报告制度

《公约》在第29、30条分别规定了缔约国的报告制度和委员会的报告制度。缔约国应当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报告它们为实施本公约而通过的法律、规章条例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情况。委员会应在其开展的活动和缔约国报告的基础上,向每届大会提交报告,该报告应提交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报告报告,委员会得以监督缔约国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等保护措施,有效地使《公约》得到实施。

三、结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全球化的挑战,保护的任务是极其繁琐、艰巨,国际保护显得是极其必要的。代表作名录的建立,能有效地提高全世界人民对多元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另外国际合作和援助,能促进国际交流,加强国际的保护。再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基金,使得这些国际保护得到资金的保障。同时,避免干涉内政,国际保护不能出于其他政治目的。参考文献:[1]李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山东大学.2008.[2]李墨

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研究——以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2009.

[3]杨帆.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people.com.cn/GB/wenhua/1087/2495193.html.

[4]叶超.《格萨尔》——从口口相传到白纸铅字.news.xinhuanet.com/book/2004-06/16/content_1528494.htm.

[5]张德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7.

[6]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unesco.org/culture/ich/index.php?lg=en&pg=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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