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养结合的困难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3-14

医养结合的困难范文篇1

关于企业困难职工通告范文一

为贯彻落实刚召开的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关于将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决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务必按照国务院要求,在今年春节以前将本地农垦、森工企业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并将《低保证》和低保金按时发放到户。此前,《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垦发〔20**〕2号)已解决农垦企业职工家庭的非农业户口问题,各地不得再以户口为由将他们排除在低保范围之外。

二、接到本通知后,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农垦、森工企业的民政厅(局),要立即向政府专题汇报,并加紧进行工作部署。《民政部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城市低保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255号)下发后,已经就此做出工作部署或已基本完成农垦、森工企业低保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春节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核实,准确掌握本地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低保落实情况。

三、各地民政厅(局)要将当地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低保落实情况,包括农垦和森工企业的职工人数、职工家庭人数、符合低保条件的人数以及已纳入低保范围的人数(农垦、森工数据分别列出),于20**年1月31日前报部救灾救济司。

年月日

关于企业困难职工通告范文二

解决好当前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稳定职工队伍,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一些企业发不出工资、部分职工生活困难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有的地区、行业问题相当突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搞活企业,发展生产,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并立足于企业和职工自身的努力。鉴于当前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实际状况,必须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为此,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层层落实解困工作责任制,切实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解困工作的领导,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层层落实解困工作责任制,满腔热忱地帮助困难企业和职工解决生产、生活问题。中央确定,由劳动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办国办信访局等部门和全国总工会,建立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政策问题,指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解困工作。各地区的解困工作,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加强对解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督促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要按照企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应建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要针对不同情况,提出解困工作目标,把解困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中央直属企业的解困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地区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困难企业的领导要具体担负解困工作的责任。今后哪个地区、部门和企业因不及时解决职工生活困难而引发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要追究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设立帮困资金,对特困职工实施生活救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帮困资金,以解决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确无其他收入来源的特困职工的生活困难。地方帮困资金由个人所得税等地方财力和社会各方面帮助解决,要确保帮困资金落实到位;中央直属企业帮困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解困工作主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帮困资金使用制度,明确帮困资金使用的范围、对象及申请、审批程序。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审计,确保帮困资金合理使用。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实施送温暖工程”,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解困工作。各地区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交纳房租、水电费、交通费和购物、子女上学交纳学费等方面给予特困职工优待。

三、进一步落实现有解困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的困难企业,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帮助困难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30号)规定,在银行设立工资预留户;要根据保证职工最低工资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原则,按照薪、税、贷、货、利的顺序,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货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转入该户,预留出3个月工资的资金,用于职工最低工资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银行要依据企业的委托提供服务,并予以监督。对一些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确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国有企业,经当地政府解困工作主管机构核定,实行地方财政贴息、企业主管部门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提供一部分工资性贷款的三家抬”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生活费。财政贴息期限应与银行贷款期限一致。银行工资性贷款列入特定贷款科目,所需规模,原则上先在现有贷款规模中调剂安排,调剂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追加贷款规模。

四、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问题要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覆盖范围,加强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工作。要切实发挥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要按时足额地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金,确保其基本生活所需。同时加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对没有参加养老保障社会统筹的企业,要加快改革步伐,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在未纳入之前,企业应切实保证其离退休金的发放,确有困难的也应发给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困难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的发放,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五、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再就业工程”与解困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积极促进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重新就业。要鼓励困难企业积极依靠自身力量开展生产自救,组织下岗职工到联营企业或乡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转岗、转业。要加快发展第三产业,通过组织社区服务队、开办职工消费合作社等形式,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岗位和解决生活困难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利于跨行业、跨企业调剂下岗职工的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选用下岗的困难职工。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领导,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及新闻单位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帮助和引导困难企业和职工转变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增强自我解困意识,不断提高企业和职工素质,通过自身努力解决困难。

六、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依靠职工群众解困要切实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及时调整精神不振、扭亏乏力的领导班子,把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到企业领导岗位,以带领全体职工振奋精神,走出困境。要尽快建立起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财务监督制度及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制度,对企业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要坚决查处。对不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困难企业,一律不准企业领导用公款购买小汽车、住房。对困难企业领导干部出国考察活动要严格控制,确属必要的业务出国事项要严格审批,其他出国考察一律不予批准。

困难企业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关心群众生活,与职工同甘共苦。凡是要求职工做到的,企业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做到,在工资或生活费发放上应与职工一样对待。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正确对待企业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暂时困难,着眼长远,顾全大局,为发展生产献计献策。

七、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对解困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企业领导要始终把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作为重要工作,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加大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力度,督促企业切实落实最低工资等各项基本劳动标准,解决低收入职工的生活困难,保障其合法权益,充分依靠工人阶级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的作用,加强沟通和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企业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各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国家和地方各项解决职工生活困难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关于企业困难职工通告范文三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解决我市困难企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潭劳社字[2008]35号),基本将破产改制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全面解决困难企业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困难企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尚未破产改制的县以上国有、集体困难企业人员参保问题。

1.尚未破产改制的困难企业是指已无法运行但因客观原因暂没有列入破产改制范围的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

2.尚未破产改制的困难企业,其退休人员参保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表格式另行制定),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采取向医保基金挂账形式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参保协议,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的缴费标准办理挂账参保手续,申请挂账参保手续逐年办理。年度内新增的退休人员在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后由企业负责办理挂账参保手续(操作办法另行明确)。企业破产改制时,挂账资金从企业资产变现中清缴,并按规定提留缴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无清缴能力的企业挂账资金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3.尚未破产改制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后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后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年划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3.4%。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后不建个人帐户。尚未破产改制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规定标准逐年缴纳。至企业破产改制时,大病医疗互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所缴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所差年限应缴资金由个人按规定一次性缴足。

4.尚未破产改制困难企业的在职人员可先自行选择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二、关于原部分已参加困难企业职工医保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帐户问题。

1.新建个人帐户的对象范围为:参加了困难企业职工医保,企业破产改制终结时已退休,没有建立个人帐户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2.个人帐户划入标准:个人帐户年划入资金为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3.4%。

3.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安排。

三、关于破产改制企业4050人员”参保问题。

1.属于《关于对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4050”人员接续社会保险进行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的意见》(潭政办发〔2010〕38号)界定的实施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的4050”人员,按现行社保补贴政策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果要求建立个人帐户,须由个人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的缴费费率逐年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要求补建或保留个人帐户的,一次性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的缴费费率补缴,历史个人帐户缴费年限加上补缴年限必须满足15年。个人帐户的划入基数退休前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退休后为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划入比例按现行政策规定。退休时没有一次性缴费补建或保留个人帐户的,退休后不再办理个人帐户补建或保留手续。

2.4050”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社保补贴的缴费年限加上个人历史实际参保缴费年限仍不足政策规定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15年)的,所差年限应缴资金由个人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年限不超过5年。

3.享受社保补贴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4050”人员,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规定标准缴纳。4050”人员在退休之前,大病医疗互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逐年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或已退休者),大病医疗互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参保年限不足15年的,所差年限应缴资金应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年限不超过10年。

4.满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最低参保缴费年限的4050”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终身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5.本通知执行前已退休并通过个人缴费方式缴足所差的实际缴费年限应缴资金的,按上述办法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作为铺底资金一次性转入其个人帐户,由个人使用,用完为止。

四、本通知第一、二条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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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的困难范文篇2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从我县实际出发,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以救灾、五保供养、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为主,以其他救助、救济形式和社会帮扶为辅,逐步形成覆盖农村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总体要求和救助原则

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亲友相帮等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农村灾民、特困户、五保户、库区群众的基本生活,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帮助农村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从而建立起覆盖面广、辐射力强的农村困难群体救助体系,共享富民兴源成果。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乡镇必须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确保必需的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是坚持救助水平与农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收入的增长,相应增加救助资金的投入,以达到保障基本生活的目的。

三是坚持国家、社会救助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以自我保障为主,国家、集体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为辅,要发扬互助互济、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使社会救助社会化。

四是坚持物资救助和服务救助并举的原则。既要在资金、物资上给予扶持,又要积极发展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

五是分步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社会救助内容多、覆盖面广,要坚持面向社会,整体推进。同时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多形式、多渠道地救助,实行动态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农村灾民救助体系

救助对象:因遭受风灾、雹灾、洪涝灾、暴雨、冷冻等自然灾害而蒙受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农村灾民。

救助办法:重大灾情一旦发生,立即启动救灾应急措施。各级民政、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迅速赶赴灾区,查清受灾人数、受灾面积、受灾程度。

1、生活救助。以衣、食、住为重点,将救助对象登记造册,拟定救助计划。快速调拨救助物资,由县政府统一调集运输工具,在最短时间内运抵灾区。对于救灾款物,按规定程序发放。民政部门对房屋毁坏、无家可归的灾民,采取转移与就近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置,杜绝流浪乞讨现象,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

2、救助服务。县级卫生部门应主动与民政部门搞好配合,成立救灾医疗预备队,及时摸清灾区疫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灾民健康。交通运输、通讯、电力、粮食等部门要做好保障工作,以保证救灾物资、信息的畅通。

3、灾后重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查灾救灾和生产自救以恢复生产秩序,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救助标准:救灾款物的发放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根据受灾程度、受灾面积、受灾人口以及当地经济状况合理分配。县、乡每年编制财政预算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按比例列支救灾预备金,用于当年执行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

救助款物来源:一是建立大灾预备金制度,每年设预备金不少于100万元,按县不少于35万元,每个乡镇不少于5万元的标准分别列入县、乡财政预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预备金只在遇大灾时使用,无大灾时留转下年继续积累。二是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县、乡应建立救灾物资仓库,储备足量的帐篷、衣物、面粉,定量储藏,以备急需。三是社会捐赠。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并制定落实措施。四是积极争取上级扶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体系

救助对象:主要是因病因残丧失劳动力、鳏寡孤独、因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户。

救助办法: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核准。

救助标准:按市里规定,我县年人均收入600元以下的为特困户,对他们的救助,政府根据贫困程度以定期定量的形式救济。

资金来源:确定合理比例,由县、乡、村、子女共同承担。

(三)农村五保户救助体系

救助对象:是指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救助办法:按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救助面粉、救助款由民政部门逐级下发。

救助标准:除积极兴办敬老院,提高集中供养率,按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外,按五保对象每人每年面粉400斤、现金60元的标准发放定期定量救助。

资金来源:县财政每年承担20万元,县民政部门从省市争取的救灾救济款中列支一部分。

(四)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体系

救助对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系指在乡老烈属、老复员军人、老伤残军人(不含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

救助办法: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设立“优抚对象门诊室”和“优抚病房”。县民政部门向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优抚医疗保障手册。重点优抚对象凭优抚医疗保障手册和身份证到各优抚医疗机构就诊时优先挂号、优先诊疗、优先住院、优先结帐,并享受下列优惠:免收普通挂号费、院内会诊费、出诊费,大型检查费减免15%,肌肉注射费、针灸推拿、床位费减免10%。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每年报销2次,由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报销。

救助标准:(1)凡持有本县户口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但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三老”优抚对象,持《医疗保障手册》到指定医院就医,并享受医疗费减免。(2)在乡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年平均抚恤补助额,暂定1000元,最高支付额为优抚对象年平均抚恤补助额的3倍(暂定3000元)。(3)在乡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确定不同的报销比例:一级医院报销80%,二级以上医疗报销70%,患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机构减免,县民政部门补助,按比例报销后仍超过5000元的,由个人申请,乡镇民政部门认定,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县财政部门核准后,给予20%的补助,但一次性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每半年为优抚对象报销一次医费。

资金来源:每年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上级和县财政核拨的专款以及城镇义务兵统筹剩余的50%。县财政每年根据民政部门核定的优抚对象自然减员数字,将减员经费如数拨到民政专户,专门用作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

(五)农村困难学生救助体系

救助对象:因灾、因病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救助办法:由民政部门按特困户标准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并从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中解决其书费,教育部门减免其杂费,卫生部门减免其部分在校就诊医疗费。父母双亡且年龄在18岁以下的,由民政部门按五保户标准给予生活救助,并适当安排部分衣物(系城镇户口的,按城镇低保对象对待)。对因家庭困难而无力上学的困难学生提出的申请,所在村委会同学校进行审核,乡镇政府批准,报县民政局、教体局备案。

救助标准:13个乡镇各设立困难学生救助教育基金,用基金红利救助困难学生。救助基金的铺底资金,一般每个乡镇应在20万元左右,在乡镇财政设立专户。救助的项目为学费、杂费、部分在校医疗费和生活费。

基金来源:设立困难学生救助教育基金,主要有:(1)政府拨款;(2)企业捐款;(3)民间经济组织捐款;(4)个体工商户捐赠;(5)社会知名人士捐款;(6)机关企事业人员捐款;(7)村民自愿捐款;(8)部分福利公益金。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困难群体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医疗救助体系和住房救助体系。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社会救助体系,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社会长治久安,意义深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社会救助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县成立农村困难群体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财政、教育、卫生、农业、劳动、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乡镇和行政村都设立相关组织机构和服务小组。县领导小组在民政局设立办公室,由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设立县困难群体救助中心,与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负责、社会各方参与、乡镇具体实施的工作网络体系。同时,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上述其他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的救助工作。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选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精、群众观念强、责任心强的干部充实到社会救助工作队伍中来,进一步转变作风,健全工作制度,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集约化、便民化。

(二)切实保障政府救助经费的投入。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救助资金的落实。救助资金的筹集由政府财政拨一块、社会捐赠一块、向上级争取一块。乡镇政府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各乡镇政府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同时,成立县慈善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相应的捐赠、资助全部用于社会救助。要切实加强救助资金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救助资金的正确投向。要积极改进和完善救助方式,努力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医养结合的困难范文篇3

(1)班级德育管理内容应做到文医结合

现代医学模式对医学教育的人文内涵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加强医学生人文素质的教育,把专业教育与人文教育相融合,培养良好的人文素质、人文修养和人文精神,提升人文关怀的能力和水平,形成良好的人文精神风貌,可以说是构建和谐医院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班级德育工作开展中,往往只强调专业的重要性,忽视医学的人文科学特性,导致有的医学生知识结构不合理,人文精神缺失。因此,在班级德育工作中,班主任及德育工作者应该把主题班会与社会实践相结合,鼓励学生团员利用节假日到社区、福利院、敬老院等场所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广泛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实施文医渗透、文医融合,注重医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整合。力争做到将人文知识与医疗实践中的各种问题相结合,做到知行合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改变以往空谈理论,坐而论道的说教被动局面,真正使医学与人文社会有机结合,培养学生关爱病人、尊重他人、尊重生命的职业操守,将预防疾病、解除病痛和维护民众的健康利益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责任,增强发展祖国卫生事业和保障人类身心健康的使命感。

(2)班级德育管理手段应做到情理结合

医养结合的困难范文

[关键词]高等医学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2)02―0162―02

随着国家资助政策和各高校资助体系的发展完善,绝大多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虽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走进来”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是“走出去”的问题又接踵而至。高等医学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专业的特殊性,就业问题与其他类型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比难度更大,因此,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指导理论研究,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医学生就业指导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改进和创新就业指导工作方式方法,从入学到毕业对他们进行合理的个性化、全程化职业生涯规划,培养他们积极乐观的就业态度,引导他们树立与时俱进的择业观念,提高他们跟上时代的就业能力,已成为新形势下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新课题。

一、高等医学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医学学生就业困难问题尤为突出。国家、社会、学校各方面给予了高度关注,也作出了许多努力,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工作中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业竞争压力大

在高等教育扩招的大背景下,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人数急剧增加,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远大于人才市场的需求,医学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必然会给家庭经济困难医学生的就业带来更大的冲击。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已成为大学生就业的主要方式。目前,我国公平竞争的用人机制还尚需进一步完善,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等因素对医学毕业生能否顺利就业的影响还比较大。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医学学生主要来自于低收入的农民家庭或者城镇低保户家庭,即使他们在校期间勤奋刻苦,非常优秀,但由于没有可以依靠的社会关系,这部分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也会遇到较大的障碍。

(二)就业观念落后

多年来,医学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一直很好,曾被视为“考上医学院校就等于找到了理想工作”,在这种陈旧观念的影响下,医学毕业生不仅变得缺乏竞争意识、没有紧迫感,而且追求高薪、舒适工作的求职期望值居高不下,据有关医学学生就业情况调查显示:96.5%的学生要求到县级以上医院,91.7%要求到县级以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医学学生的家庭出身和成长经历使他们步入校园就比一般学生要勤奋刻苦,很多学生经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三好学生”等奖项和荣誉称号。这些“风光”的大学经历有时也会导致他们在就业过程中比普通家庭大学生的思想包袱重,面临的压力和挑战更大,他们往往不愿意选择欠发达地区和基层的工作岗位,宁愿在城里失业,也不愿去乡村工作。而各方面表现一般或较差的家庭经济困难医学生,对就业竞争则具有恐惧和自卑心理,缺乏主动出击的就业心态,因此也失去了许多就业机会。

(三)就业能力不够

随着国家资助政策的发展完善,各高校建立了“奖、贷、助、减、补、免”六位一体的资助保障体系,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目前的资助体系仍然是以物质资助为主,虽然物质资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轻经济压力,使他们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但从长远来看,任何物质资助都是有限的,如果没有从根本上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从本质上来说对他们的物质帮助不仅不能治本,有时还容易使他们形成“等、靠、要”的依赖思想。目前用人单位对医学毕业生的要求越来越苛刻,不仅看重学习能力,需参加统一的招聘考试,更加看重学生经历、实践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等,这些用工要求使家庭经济困难医学生的就业变得更加困难。

(四)就业成本加大

医学生就业成本是指国家、社会及毕业生家庭个人为其顺利完成就业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消耗的各种资源的总和。近年来,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求职成本越来越大,使家庭经济困难医学学生不堪重负,加上医学学生学制长,专业要求高,就业选择相对单一,很多医学毕业生选择了继续深造,而家庭经济困难医学生主要来自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或城镇低保户家庭,在求职过程中,为了找到满意度工作,毕业生要进行外在形象包装和简历制作,需要花费大量的报名费、往返路费、通讯费和食宿费等,动辄数百甚至上千元。据徐州医学院2011年毕业生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毕业生仅求职期间的平均花费就需3500元,对经济困难家庭来说,这些钱甚至超过全家一年的花销。因此,日益高涨的就业成本也给家庭经济困难医学生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二、促进高等医学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的途径

解决高等医学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难问题应当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国家、学校和学生个人共同努力,从而形成合力后,才能更有效地促进高等医学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

(一)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政策,营造公平求职环境

国家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城市化进程,缩小城乡贫富差距,尤其是在医疗制度、养老住房保险、子女下一代教育等涉及到毕业生切身利益的问题方面。各级地方政府要为家庭经济贫困医学学生就业开设“绿色通道”,制定实实在在的措施,进一步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医学生就业。逐步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大学生就业制度。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政府宏观调控,遵循市场规律的就业制度,并按照医学毕业生就业的规律、特点来制定积极的就业政策,使有就业愿望的广大毕业生得到充分就业。进一步规范各种录用考试,为医学生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完善相关制度和条例,进一步制定细化的各项规定,使就业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落到实处;加快人事制度改革,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成为就业行为的主体,减少中间环节,强化监督,提高制度效率;建立创业扶持体系,积极鼓励医学生创业、为创业者提供相应的政策优惠,拓展医学相关专业的就业渠道。

(二)加强“能力式”资助,注重综合素质培养

从本质上讲,只有提高学生自身的能力和素质才是解决高等医学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有问题的根本办法。以徐州医学院为例,学校近年来建立了学生资助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创新资助模式,努力拓宽资助渠道,除了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实施专项物质资助外,还努力实现“资金式”资助到“能力式”资助,“输血式”资助到“造血式”资助。通过举办每年一届的勤工助学“双选会”、建立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主运营的“爱心超市”、受助学生从事一定量的义务劳动、开展“冬季送温暖”活动、建立徐州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人人网公共主页和学生资助QQ交流群等一系列新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高等医学院校应该把培养任务定位于培养医学基础知识实、临床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强、科学研究方法多、人文素质修养高、医德医风好、适应能力强的高质量医学人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学校的特殊群体,学校要加强对他们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情感支持,帮助他们塑造健康、完美的人格。以徐州医学院为例,每年秋季入学新生心理普查工作一结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就会联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全面系统的心理帮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心理档案,对于心理“贫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格外的关注和关心;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定期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心理讲座和团体辅导,正确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掌握适当的心理调适方法,缓解心理冲突;定点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播放心理电影,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心理素质方面的缺陷,提高挫折承受能力和抗干扰能力。

(三)构建有效的职业生涯规划体系,加强就业指导与服务

高等医学院校应当在个性化、全员化、全程化就业指导上下功夫,做好深入细致的家庭经济困难医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要以科学研究的态度对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问题,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问题,加大对他们的全程化就业指导力度。以徐州医学院为例,学校从新生入学教育开始就制定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就业规划,通过以《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职业生涯与发展规划》及《医学生就业指导》两门必修课为主,辅以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增强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业技能;利用就业知识讲座,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了解就业形势和专业发展前景,开通就业咨询热线和就业服务网站,及时解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业疑惑,提供大量的最新就业信息;开展就业经验交流会,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信心、正确面对;举办就业之星评选活动,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主客观条件限定的范围内找到适合自己的就业之路,找到理想与现实、个人与社会的最佳结合点。个性化、全员化、全程化的就业指导与服务使徐州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就业率一直高于学校总体就业率。

(四)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自身的就业主动性

家庭经济困难医学生自身应高度重视就业,早了解、早规划、早准备。从大一入校开始就要积极了解本专业就业形势和相关就业政策,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再立业的观念。在校期间,要遵纪守章、认真学习,不断优化和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确保顺利通过学校要求的硬件条件,并力争获得更多的荣誉和奖项。要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营造和谐的宿舍氛围,培养团结协作、吃苦耐劳、勇往直前、敢于创新的奋斗精神,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克服自卑胆怯的心理,强化竞争意识和诚信品质,以形成面对就业不畏挫折的进取心态,积极融入社会。在择业前,要学会全面了解社会,客观分析和认识自己,与身边的同学交流学习,取长补短,并从社会的角度、他人的角度、全面的角度来认识自己在择业中角色,确立切实可行的择业目标,找准自己和社会的结合点。同时,应通过参加社会实践和实习活动,对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发展前景深入了解,根据实践中自我适应度的反馈信息,反思和调整自己的职业取向,初步确定出与自己能力相吻合的职业选择。选择好职业后,要实事求是,不能随意违约。如果选择创业,创业前要做好市场调查和分析,准确掌握市场信息,做好市场预测,建立经营思路,设计市场进入策略要学会理财,对经营项目的投资、筹资、成本、收益等作出可信的测算,学会常用的管理知识,要为创业做好充分准备,切不可盲目创业。

〔参考文献〕

〔1〕吕振波,张晋.教育大众化时期医学生就业问题透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03).

医养结合的困难范文篇5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建立健全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建立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主题,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重点,以救助制度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为手段,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通过系统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协调发展。

二、突出重点,健全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突出抓好以下重点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严格按照《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等有关规定,将符合低保条件的85万城市贫困人员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要积极推进“分类施保”,认真解决好低保家庭因病、因灾或因子女升学而遇到的特殊困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个人平均消费水平,适时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加快低保信息管理建设步伐,尽快实现省、市、县(市、区)低保信息联网,有条件的地方应将低保信息网络延伸到街道和社区。

(二)积极开展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实行的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尚不具备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地方,要继续实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操作,强化管理,不断完善对农村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制度。对全省120万农村特困群众中55万“不救不活”常年特困救助对象,按省、市、县(市、区)4:4:2的负担比例,以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要准确界定救助对象,合理评估家庭生活状况,严把救助对象审定关、救助资金发放关、救助工作监督关,真正把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特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三)扎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和完善切合实际的自然灾害紧急救助机制,增强应对突发灾害的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要认真落实救灾工作方针,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的要求,根据灾情合理安排救灾资金。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积极探索更为科学的救灾款物发放办法,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增强资金分配透明度,缩短资金拨付周期,使灾民能够得到及时救助,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全面推行,五保供养制度正在由集体供养转为国家财政供养,各级政府特别是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五保供养方针政策,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将全省10.2万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按照1000元的年供养标准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真正做到应保尽保。

(五)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制度。要完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加快救助管理设施建设步伐,合理布局,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救助管理网络。加大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制定救助管理规范,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社会化水平。搞好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救助管理站的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有效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互助制度。在政府不断加大投入的同时,要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和“爱心”救助超市,做好款物接收发放的管理工作,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市、县(市、区)两级都要筹建慈善机构。慈善机构要广泛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汇集社会资金和物资,开展灵活的单项和个体救助,弥补政府政策未能涵盖的领域。要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使之成为政府对困难群众救助的必要补充。

(七)加快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坚持先点后面,逐步推开的原则,建立对患大病的农村特困人口、五保户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力争在2006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要与城市低保相结合,建立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重点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当前要重点抓好26个试点县(市、区)的救助工作,搞好调查研究,科学确定救助标准,并做好与相关的城市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八)加快实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快农村敬老院和城市福利院养老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

(九)积极实施城乡教育救助。各级政府要制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办法,从2005年起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从2005年秋季起对列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同时要继续做好贫困大学生的就学资助工作。

(十)积极实施再就业救助。各级政府要实行救助与就业有机结合的方式,积极支持和鼓励城市低保对象就业,积极帮助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实施再就业救助,优先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创造多种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对农村有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要组织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也可组织他们通过打工增加收入,摆脱贫困。对以吸收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十一)积极实施法律援助。要认真实施《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效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通过为贫、老、孤、残等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目标的实现。

(十二)积极实施廉租住房等方面的救助。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户生活用水、用电、取暖、用煤气等生活困难实施必要的救助。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社会长治久安,意义深远,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此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组,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时,应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和联系。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团体,应定期将扶贫帮困活动的范围、形式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落实工作职责。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杂费减免的政策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资金的筹措和费用管理工作,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在政策和管理上的衔接,配合制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负责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用于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并制定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服务的措施。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廉租住房政策措施。司法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机构为救助对象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负责按规定制定并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人员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与社会救有关的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加强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建设。街道和乡镇要积极整合现有机构资源,确定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加快以街道、乡镇为主要平台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以设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城镇社区和农村村委会都要有人负责这项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开展社会救助人员培训,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医养结合的困难范文篇6

【关键词】教学质量;对策

随着医学教育的发展,中医院校的教学问题也不断改进和提高变得规范化,医疗行业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要求大大提高,中医院校呼吸科的临床教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本文就提高教学质量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1当前中医院校呼吸科教学面临的困难

1.1学生医学基础薄弱在5年的临床专业学习中,医学科目分为中医和西医两方面课程,课程的类别比较复杂繁多,学生的学习任务比较重,造成学生临床学习的困难较大,从而导致学生中西医的医学基础比较薄弱。

1.2教学古板与学生学习兴趣高低不一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重点学习,按要求一一再进行临床学习,学生由于各种原因对呼吸系统疾病的学习兴趣参差不齐,如学生要面临毕业分配、考研等都影响学习的积极性。

1.3学生与患者之间关系紧张呼吸系统疾病常见的有哮喘、呼吸衰竭和慢阻肺等,由于患者多伴有呼吸困难说话困难的情况,导致患者叙述病情病史困难及不全面,并且患者多数认为医生还是经验丰富年长的比较有权威,造成与毕业生之间的关系不融洽,不配合学生检查的情况增多。随着医疗事故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法的出台,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及法律意识增强,使临床教学的难度加大[1]。

1.4年轻教师临床经验能力不足中医院校扩招,学生数量增加,校内课程安排上出现拥挤,使得学生的见习课安排在大课之前,学生在临床见习课上对某些疾病并没有全面了解,加之学生增多,教学任务繁重,教学人员的缺乏,使得增聘年轻教师,年轻教师临床实践经验不足,医学知识不够充足,也都影响了学生的水平和临床教学质量。

2主要对策

2.1中西医教学内容互为补充,增强学生医学学习的深度中医和西医是两种不同的医学模式,中医讲究望闻问切、从根本上调理、预防、治疗,效果慢,但更像是一种行为艺术;西医则是一门技术性医学,可按照固定模式学习,让现代人亲睐,西医治疗疾病速度快、效果明显,但治标不治本,容易复发;中医和西医是互相借鉴,相互渗透。西医治病效果快使得学生的思想认为中医治疗有问题,所以在教学实战中,呼吸科的各种疾病都要列举西医治疗的长处与不足,中医治疗疾病的优势与特点。增强学生对中西医理论、技能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学习效果。

2.2提高教学艺术性与兴趣开展形式多样化的临床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增设多媒体教学设施。采用“情景再现”的方法让同学们有亲身体会,观看教学光盘、阅读病例,生动性的教学增强临床教学的效果。结合教学大纲要求,注重中西医教学课程内容的编写,引导学生亲身体会医生的角色,发挥临床发散思维,教师有意给同学设置疑问并提出思考题,引导学生的兴趣,学生认真思考回答问题的同时也进行了思维训练[2]。

2.3提高临床教师的教学能力及培养学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能力作为临床教师,应通过教学管理培训、形式多样的集体备课和教学查房等不断提高自身讲课技巧和授课能力,通过临床教学培养高素质临床医师,从而培养学生的临床思维和实践能力。临床教师应本着尊重、理解、体贴、耐心、真诚的态度寻找示教病例,取得患者与家人的同意。期间注意培养学生与患者间的沟通能力,培养学生的方式、方法与技巧,建立良好的沟通与态度是学习病例的基础。见习过程中教师应该对学生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引导与传授,如医学、心理学、社会问题等[3]。

3讨论

呼吸系统疾病在医学教学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一旦呼吸停止,生命就将结束。在中医院校呼吸科的教学非常重要,通过临床教学的实践培养高素质的临床医生,从而培养各方面完备的学生至关重要。通过采用先进的科学设施与生动的动态教学,教师自身能力的发挥,传授学生在中西医两种不同模式的呼吸科医学中学到牢固的基础知识、丰富的临床经验并亲身体会医者与患者的关系的策略,达到提高呼吸科教学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晟.新时期高等中医院校病理学教学探析.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2007,6(09):184-185.

医养结合的困难范文篇7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和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结合,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治病难的问题相结合,坚持医疗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从城乡最困难和最急需救助的贫困人员中开始实施,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过大难以承受,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

三、救助病种

(一)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股骨头坏死等;

(二)重症慢性病。包括:Ⅱ期以上高血压、Ⅱ期以上心脏病及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慢性活动性肝炎、代偿期肝硬化、椎间盘突出、慢性阻塞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肾炎、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支气管扩张、急性胰腺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三)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四、救助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规定范围内大病病种的,持新农合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结算单,给予一次性不超过6000元定额救助。家庭特别困难,无法承担后续治疗所需费用的,可以进行年度二次救助,二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规定范围内重症慢性病的,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同一制度,同一标准;

(四)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因大病住院,其个人承担部分可根据实际财力状况全额进行救助。

五、救助办法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资助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按不低于30元的补助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持县级医院诊断证明,可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症慢性病,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证明,持当年度日常门诊看病发票,可以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

(四)积极探索由单一救助向综合性健康服务转变的医疗救助工作新形式。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社会救助工作,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健康理念的不断转变,由单一的以治病为主的社会救助方式向健康预防等日常服务改变,由过去围绕病患的事后救助、事中救助、事前救助向保健与救助相结合的健康服务、正常救助和临时帮助的综合性救助方式转变,具体转变方式如下:

1、健康服务:选定县中医院作为县城乡医疗救助的专业医疗服务机构,免费对五保户、城镇低保“三无”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定期进行体检,逐个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健康档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病种经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同意后实行住院治疗,先行垫付。根据新农合、医保报销补偿有关规定以及医疗救助比例,实行大病病种医疗费限额控制,然后由中医院分别与卫生局新农合办公室、劳动局医保中心和县民政局低保局结算医药费,通过县民政局审核把关,由县财政将个人医疗救助资金直接打入县中医院帐户中的患者帐户,减少中间环节。通过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健康档案的建立、完善,逐步扩大到全县入院五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形成覆盖全县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健体系。

2、正常救助:在县内其他医疗定点医院以及在县外医院救治,只要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均按正常救助程序,凭县级以上医疗诊断病历及医疗费用结算单予以救助;

3、事前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规定范围内的大病病种,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以实行一次性不超过2000元的事前定额救助;

4、临时救助:对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常见病、重症慢性病,凭县级以上医疗诊断病历,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元定额救助或采用救助卡的形式给予小额临时救助。

六、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的大病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和医疗费用结算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同意上报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3日无异议后,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并将审批情况及时上报县财政局,按资金管理程序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七、医疗救助服务

(一)城乡困难群众患国家规定的大病病种或重症慢性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并为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需转院治疗的,须经县级医院出具证明。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县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医疗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县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救助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八、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县财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后,由县财政局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县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县财政局复核后,由县民政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局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0%。

九、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县民政局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四)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民政局、财政局不定期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六)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七)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十、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医养结合的困难范文篇8

为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建立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以优惠政策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责任到位,社会广泛参与,资金落实、运转协调、管理规范、网络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的主要责任在政府。政府要发挥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安排必要的救助资金。要整合政府各部门的救助资源,形成综合配套的救助合力。同时,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充分动员和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社会互助合力。

二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要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社会救助标准城乡有别又相互照应,社会救助资源城乡共享又要向农村倾斜,救助方式既考虑城乡共性又突出各自特点。通过城乡统筹、城乡互动,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发展。在实施中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三是政策保障,依法救助。制定和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20**年,全省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差金额达到70元。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适时调整保障标准。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评议、审批程序,实行城市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城市低保工作督查制度,加大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和因病因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积极探索建立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就业与低保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城市低保对象就业。要加快低保信息化建设步伐,尽快实现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五级低保数据信息联网。

(二)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20**年起,在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确定低保标准,核定低保人数。今年年底全省农村低保要争取覆盖200万人,以后逐年扩大覆盖面,最后达到应保尽保的目标。20**年,农村低保每人每月补差金额不低于20元,省财政负担1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适时提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艾滋病救助工作管理体系。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对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导致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按照不同的标准实施生活救助;对受艾滋病影响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对艾滋病致孤人员按照“收养”、“家庭寄养”、“集中供养”和“模拟家庭养育”4种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三)进一步做好五保供养和孤儿救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农业税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47号),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把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各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衣、食、住、医、葬。各级政府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和完善乡镇、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年内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20%或更高水平,以后逐步提高。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综治办等15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52号),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救助制度。制定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在2010年前,省级建成1所为孤残儿童服务的集养育、康复、教育为一体的儿童福利园区,每个省辖市建有1所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健全孤儿福利服务工作网络,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体系,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健全抗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建立政府涉灾部门之间灾害管理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和评估水平,为快速决策和启动救灾工作的应急机制提供依据。认真落实《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豫救办[20**]2号),进一步规范救灾救济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水喝、伤病能得到及时救治。继续巩固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体制,各级财政要将救灾资金列入年初预算,以备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投入使用。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装备建设,搞好省救灾中心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做到发生重大灾害后受灾群众在24小时内能得到有效救助。

(五)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各级民政、财政、卫生、交通、公安、城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六)建立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10号)要求,20**年全省已有39个县(市、区)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20**年,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手续,规范操作,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水平。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首先资助农村五保和低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对象,再给予适当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要认真做好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通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七)建立和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困难家庭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全面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对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力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对中等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要积极出台救助政策;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继续完善“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确保不使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八)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调查,建立“双困家庭”档案,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市、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加强考核。省建设、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九)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按照司法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127号)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的需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城乡困难群众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搞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

(十)完善社会捐助制度,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坚持经常性社会捐助和集中捐助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方便群众捐赠。推动建立“爱心超市”、“慈善超市”,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大力弘扬社会互助新风,开展“义工”服务、社区互帮、邻里互助等活动。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抓紧制定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2010年)》。落实现有捐赠减免税优惠政策,并制定鼓励慈善捐赠的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慈善文化建设,提高群众慈善意识,为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十一)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8号)精神,以新增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人员、城市低保对象、残疾人、复转军人和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就业培训补贴,并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个性化就业服务,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十二)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救助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8号),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范围。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条件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大、中、小学生完成学业。开展残疾人救助募捐活动。

(十三)规范和完善临时救济制度。对因突发性事件和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由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临时救济,帮助这些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突出困难。

三、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逐步推进。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尽快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和管理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并落实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规划和住房标准;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公安、交通、城管、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同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社会救助人员培训制度和机制,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二)多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拨款、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长,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社会救助的投入。要引导、鼓励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充分发挥个人、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各方面作用,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

(三)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的有关工作。

医养结合的困难范文篇9

一、深刻认识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意义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解决其特殊困难,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应急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各项政策充分衔接的救助系统。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救济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单项制度和法规,调整了城市与农村社会救济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社会救济工作。我区的社会救助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已建立和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救灾救济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将对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救助制度不够健全,社会救助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部分困难群众没有被纳入救助范围,救助资金不足、救助水平偏低;一些地方救助工作机构不健全。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各项救助制度,不断提高我区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的要求,本着“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遵循“单项突破、系统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拓展”的总体思路,以健全体制机制为关键,以优化整合资源为核心,形成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手段现代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解决群众的特殊困难,促进和谐广西建设。

(二)目标任务。围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与特困对象、受灾群众、优抚对象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救助对象,以构建常态政府救助制度、紧急救援机制和社会互助三大救助系统为重点,力争到2010年,在全区基本建立起以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互助为辅助,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有力、相关制度完善、运转协调顺畅、资金切实保障、服务网络健全、救助成效明显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主体作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社会救助事业。二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社会救助标准既要城乡有别又要相互照应,社会救助资源既要城乡共享又要逐步向农村倾斜,社会救助方式既要考虑城乡共性又要突出各自特点。三是重在建制,低步入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把工作重点放在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救助机制上。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实施,以点带面加快推进。要从建立最基本的单项救助制度做起,首先解决城乡特困群众最急迫的问题,优先救助最需要救助的群体。四是整合资源,优化配置。要整合各级和各部门的救助资源,形成综合配套的救助合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资源,形成社会互助的合力,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水平。五是政策保障,依法救助。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与政策法规,规范社会救助的各项工作制度,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已全面实施的社会救助工作,完善相关制度,使之进一步适应城乡困难群众的要求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符合管理动态、效益提高的要求。

(一)以“巩固应保尽保、推进分类施保、强化规范管理、抓好政策街接”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一是切实抓好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工作。要完善城市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和城市家庭支出调查方法,确保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切实做好企业改制重组而下岗失业人员和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解决农垦、华侨等系统困难企业和倒闭破产企业特困群众纳入城市低保的问题。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城市低保标准。二是做好精细管理下的分类施保工作。要根据城市困难群众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等级的城市低保补助,提高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效果。三是狠抓规范化管理。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吝部门的城市低保工作职责和城市低保的对象范围、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保障资金渠道等。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更加规范。四是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与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要根据户籍制度改革、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等问题对城市低保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切实发挥城市低保政策的作用。

(二)以“推进制度创新、实现应保尽保、实施按标施保”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重点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确保财政资金投入。要根据当前农民实际生活水平状况,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要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行大排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建立数据库,及时审核发证,纳入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要按照五保供养对象人数和标准,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逐步推行集中供养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和五保村,分散供养经费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的办法。要严格按照供养标准使用供养经费,切实做到“按标施保”,解决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衣、食、住、医、葬等基本问题。要加强五保供养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抓好五保村和乡(镇)敬老院建设,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以乡(镇)敬老院和五保村集中供养为主体,包户抚养为补充的五保供养全覆盖。

(三)以“预案有效、备灾充足、反应快速、救济到位”为目标,进一步健全灾害应急救济制度。加快完善各类灾害应急预案,构建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备灾储备制度,抓好救灾预算和资金的落实,充实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储备,确保灾害应急救济所需的财力物力。要提高灾害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在重大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医等救助措施到位。进一步探索灾情、荒情的科学评估方法,强化灾害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协调,健全部门间应对灾害的联动工作机制。

(四)以“布局合理、方便快捷、依法管理、文明安全”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要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的规定,明确职责,落实经费,完善政府主导、民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区域密切合作、救助管理机构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加快流浪儿童保护中心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设施建设,形成布局合理、方便快捷、安全规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体系。要依法开展救助工作,认真界定救助对象,规范救助程序,及时提供救助,加强分类管理,文明周到服务,妥善遣返安置。

(五)以“扩大覆盖、提高水平、资金保障、充分街接”为目标,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提高财政保障水平,拓宽社会募捐渠道,建立稳定可靠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筹措机制,确保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稳定增长。进一步扩大农村医疗救助覆盖面,提高救助标准,力争使全区所有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特困群众患重病都能得到及时医治。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对符合条件的五保供养对象、贫困户家庭成员和其他贫困农民,由政府资助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高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要积极探索农村医疗救助方式,变事后救助为医治前介入。

四、积极开展新的社会救助工作

当前,我区城市医疗救助等新的社会救助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试点,以点带面,重在建制,低步入轨,积极推开,以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多形式、全覆盖的救助。

(一)以“抓好试点、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推进建制”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要求,加强领导、做好协调,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探索出好的制度和有效机制。力争3年左右时间全区基本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在合理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同时,坚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使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探索城市医疗救助实现形式,改进救助资金发放方式,通过建立优惠药品专柜等便民形式,使特困群众在享受实惠的同时,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要研究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

(二)以“健全制度、落实资金、实现定期定量救助”为目标,进一步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要尽快摸清农村居民的生活情况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各地基本生活水平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切实做好资金测算,为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打好基础。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要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对因病、因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常年特困人口要及时给予救助,为逐步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渡打好基础。要通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户救助这两种形式,建立起面向农村困难群众的定期定量生活救助制度。

(三)以“高度重视、部门配合、积极协调、认真实施”为目标,努力推进教育、住房、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教育部门要落实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政策,并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特困家庭的高中生适当减免学杂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学校要从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费减免和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对大中专学生要通过实行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扶贫助学、爱心助学等形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切实解决困难学生的失学、辍学问题。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实施城镇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60%的标准,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施配租、租金核减为辅,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实施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强化责任,完善制度,规范程序,畅通渠道,简化审批,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平等的诉讼权利。

(四)以“落实政策、增加投入、强化服务、加强培训”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要高度重视并优先解决城市“零就业家庭”问题,切实做到户户有人就业,人人都有保障。要把享受城市低保、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优先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减免职业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和再就业。要逐步实行救助渐退等鼓励性政策,城市低保对象在就业开始半年内可继续享受城市低保补助。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与管理,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贫困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进行适当补助的工作力度,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

五、加强对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建立城乡救助体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加快推进,务求实效。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有关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卫生部门要负责医疗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建设部门要抓好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要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抓好就业和再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及慈善机构、公益协会等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在社会救助中的积极作用。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医养结合的困难范文

【关键词】医养结合公益组织作用研究

一、研究背景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规模最大、挑战最严峻的国家,如何在“未富先老”、“少子高龄化”的背景下,让每一位老人有备而老、实现健康的老龄化,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目标。当前“老年病”的常发、易发和突发性,患病、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治疗和护理问题困扰着千家万户。转型时期的中国既面临着未富先老的现状,又面临着传统家庭养老不断弱化,同时社会养老保障压力过大的困境。

我国正在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而当前养老服务业却没有跟上,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如何有效获得基本养老保障、享受高质量的医疗保障服务资源,已成为影响养老方式选择的重要因素。

二、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涵义

随着养老市场以及医疗制度改革的开放与深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医养结合的养老领域。医养结合是利用“医养一体化”的发展模式,即集医疗、养生、养老为一体整合产品和服务,搭建覆盖生命全周期的养老系统。其中,“医”主要包括健康咨询服务、健康检查服务、疾病诊治和护理服务、大病康复服务以及临终关怀服务等等;“养”则主要指老人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如生活照护、心理关怀、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现状

(1)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2014年底,我国老年人口数量达到2.12亿人,占总人口的15.5%,成为首个老年人口破2亿的国家。目前,人口老龄化发展主要表现为:老年人口增长快,规模大;高龄、失能老人增长快,社会负担重;农村老龄问题突出;老年人家庭空巢化、独居化加速;未富先老矛盾凸显等诸多问题。

(2)社会养老服务发展需求多元化。目前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生活照料需求叠加的趋势越来越显著,有限的医疗和养老资源彼此相对独立的服务体系,已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不同医疗与养护机构会结合自身优势参与市场细分,产品与服务呈现多样化、细致化。

(3)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兴起。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因其养护化、专业化、特色化等诸多优点,逐渐被广泛接受。该模式可为老年患者进行常规的医疗护理服务、提供24小时全程精心的生活照料和情感浓厚的人文关怀;配备高年资的专职管理人员,对护理员的招聘、培训、使用、管理进行全程的流程指导和规范严格的管理。

(三)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医养一体化”趋势下,医养结合的养老模式在探索中也遇到不少困难。缺少资金、不能获得医疗机构身份、不能纳入医保定点,是众多养老机构发展医养结合的“拦路虎”,而缺乏从事老年人医疗护理的专业人才,则成为养老机构、医院面临的共同难题。

三、公益组织参与社会养老的作用研究

(一)公益组织参与社会养老的必要性

(1)公益力量助力社会养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公益慈善,古已有之。在中国“慈”是指纵向关系,如父母对子女的爱,而“善”是指横向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友爱。尊老爱幼一直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经济的发展带动了社会组织力量的迅猛崛起,人们的公益互助观念不断深化和提升。

(2)公益组织的参与有利于缓解当前的社会养老压力。当前养老的供给和需求矛盾不断深化,巨大的养老需求与养老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不断促成了政府、市场、社会、家庭等共同组成的多元养老体系,也成为现代解决养老问题的新趋势。

(3)公益组织参与有利于满足多元主体的不同需求。多元社会的发展促使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不断丰富化和多样化,仅仅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和政府支持俨然已不能满足当前需求。社会公益组织由于自身的民间性、自发性和志愿性等特点,可以较为灵活的在小范围内针对不同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为其提供多元化的社会养老服务。

(二)公益组织参与社会养老的困境分析

目前公益组织参与社会养老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社会公益组织与政府的相互关系定位不明确,政府与社会公益组织共同参与社会养老服务的机制体制尚未建立健全。社会公益组织的养老服务活动缺乏政策性的保障,举步维艰、困难重重。

其次,社会公益组织具有自发性,其成员来自各个阶层,从事各行各业,流动性大而且人员结构较为复杂。一些公益组织成员缺乏专业化培训,所提供的服务单一、局限性较大。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又由于其公益性和无偿性,导致部分人才资源流失。近几年来不断被曝光的爱心捐赠挪为己用的丑行使慈善社会认可和信任度降低。再加上社会养老所需的资本投入大,公益组织往往会出现入不敷出、无法支持的困境。

(三)公益组织参与社会养老的主要对策和措施

积极将公益组织的力量引入到医养结合新型养老模式中,针对现存的缺点和困境,利用公益组织自身的社会特点,弥补政府、市场、家庭养老的部分失灵,促进社会养老系统建设和完善。将医养和公益结合,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潜能,主要可以从以下几大方面入手。

(1)积极引导多方力量投入养老产业。引导民间资本投身养老产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面向社会提供经营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坚持权力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消除壁垒,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

(2)探索“社区―家庭―公益组织”多向互动的操作模式。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老年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医疗保险、护理保险有机结合,推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确保健康老龄化的实施。公益组织可深入社区老年群体,开展形式多样,符合老年群体需求的文体活动,如义演、普法以及一些老年运动项目等,这样既提高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素质又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

(3)明确部门职能分工,避免管理真空。理顺医养结合所涉及部门之间的关系,明晰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对养老机构实施“卫生准入、民政扶持、医保定点”政策。明确公益组织在模式中的定位和效能,界定好医养机构与公益组织之间参与社会养老的范围,充分考虑自身特点,协同发力。

(4)发挥“互联网+”功能,提高养老服务现代化。信息化是助推医养结合、公益助力、提高服务质量的必然选择。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在智慧城市建设中统筹考虑。构建养老服务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加快养老服务的现代化进程,造福更多的老年人。

(5)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了实现医养结合发展目标,必须把增进老年人福祉、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作为主线,从供给和需求两端发力,准确把握医和养的有机统一。政府要不断完善分类管理、多方参与、社会监管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倡导社会组织的自我监督

在社会老龄化的大背景下,养老问题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它需要政府、企业、家庭、社会组织等主体的共同参与解决。结合国情民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当前医养结合之路仍任重道远,公益组织是我们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医养结合,公益助力,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是我们解决社会养老难题的重要思路。

参考文献:

[1]资中筠.财富的归宿――美国现代公益基金会评述[M].北京:三联书店,2011.

[2]张良礼.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构建与规划[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3]杨博文,李志刚.社会系统工程概论[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8.

[4]钟金玲.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优势、问题与对策[J].福建省行政学院学报,2012,(2).

医养结合的困难范文1篇11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理论上应包括农村社会救助、农村社会保险、农村社会福利、农村社会优抚、农村社会服务五个方面的内容。因此,关于保障制度的设计也应从这几个方面人手,全面进行完善。但从目前我国国情出发,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因而,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建设中,目前的首要任务是集中精力建设农村社会救助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助制度。在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且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困难地区补助。这对广大农民来说是一个福音,城镇困难居民和农村困难农民从此“同享一片蓝天”,这也是城乡和谐发展的重要一步。但要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也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解决:

(一)合理筹集保障资金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资金保证最为重要。通过社会救助制度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历来都是政府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保障资金一般由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合理分担,这就导致不少欠发达地区财政收支紧张,资金缺口难以弥补。通常是财政越紧张的地区,贫困人口往往越多,分担低保经费的任务就越重,落实经费保障的压力越大,影响到低保工作的最终开展。因此要搞好农村低保,中央应加大资金投入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把好事办好。

(二)正确界定保障对象

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农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对象应主要为以下四类: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劳力户;家庭主要成员在劳动能力年龄段,但因严重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保障确有困难者;家庭成员虽在劳动能力年龄段,但因常年有病基本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保障确有困难者;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灾死亡,其子女均不到劳动能力年龄段,生活特别困难者。为提高保证社会保障工作效果,保障对象的确定必须采取收入调查和社会监督的方式。因此,要在全面掌握贫困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水平、生活费支出、致贫原因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确定,分类别、分情况制定出保障对象的条件与范围,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另外,还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档案,以便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一年调整一次。

(三)正确选择资金管理与支付模式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有两种可采取的方式:一是将保障资金集中到县一级统一管理,实行专户专账,按时下拨到乡镇统一发放;二是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的资金集中到县一级统一管理,村集体负担的资金,可由村集体直接与保障对象签订合同或协议,按时发放。相比而言,第二种方式更可行一些。最低生活保障方式可灵活多样。可以直接发放现金、物资等实物也可以提供优惠政策,如免除“三提五统”、义务工、学杂费、部分医疗费等。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

(一)养老保险的形式要灵活多样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形式很多,按投保人的情况不同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普遍保险,即由个人直接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投保而形成的保险,其保险费主要由保险对象或其亲属缴纳;另一类是职业保险,即与某种职业有关的保险,如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民办教师养老保险、蚕农养老保险等,其保险费有的是保险对象与有关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这两类养老保险形式特别是第二类养老保险形式应大力倡导。

(二)合理确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缴纳方式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的情况自行组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为主、所在集体(村、企业)根据能力给予补助,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支持(如集体补助部分可在各集体单位税前利润中支出)。另外,地方政府还可根据本地财政状况为农民提供一定的补助。这种筹集资金的形式目前已经在一些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始实行,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很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加强基金的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当前基金运营主要集中在县级,由于基金规模小、运营层次低、风险很大。同时,现行的基金运营渠道窄,法制不健全,即使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通过市场化的运营,逐步进入金融市场,依据市场利率增值,还有一个过程。因此,现阶段保险基金仍应以存银行、买国债为主,但国家应给予这项长期稳定的基金以更高的收益率。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使一定比例的基金进入国债、甚至股票市场。少量基金进行直接投资试点,投向效益高、相对安全、有稳定回报的公路、电站、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基金运营管理体制,采取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多渠道分散投资的策略,降低和减少各种风险。必要时主管部门可成立专门基金运营投资机构,赋予一定的投资职能,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保护农民的利益。

三、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设计

医疗保险曾经是我国农村普遍实行过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在我国农村影响最大、最广泛的保障制度。早在上世纪70年代合作医疗曾一度覆盖了90%以上的农村,但80年代几乎都垮掉了。近些年虽有一定程度的恢复与发展,但进展缓慢。1996年,实行合作医疗的村数只占全国总村数的17.6%,农村人口覆盖面仅为10.1%。目前,农村医疗保险大体上有合作医疗、统筹解决住院费、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为普遍的形式。实践证明,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是广大农民群众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好办法,也是促进我国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因此,各地应积极发展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

(一)因地制宜确定合作医疗的形式和内容

各地农村应该根据本地的经济条件和群众意愿,吸取以往办合作医疗的经验,试行形式多样、内容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如健康医疗保险、风险型医疗保险、合作办医、预防保健合同制等。就合作医疗的内容而言,目前主要有合医合药、合医不合药、合药不合医等三种形式。这些形式都可以并行发展,但应以合医合药为主,因为这种形式更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医疗需要。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要按照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予以支持的办法进行。集体补助部分要根据当地的集体经济状况而定,各级政府(主要是县乡二级)也应有适当的财政投入,作为合作医疗的启动、扶持资金,特别是对贫困地区合作医疗的建立应予以特别的关注。集体与政府的投入比例都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农民个人缴纳合作医疗资金数额主要取决于两个基本因素:一是年人均医药费用实际支出;二是农民愿意每年缴纳合作医疗资金的数额。

(三)合理确定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应由各地合作医疗管理组织根据筹资数额与以往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自主确定,但该比例不宜过高或过低,一定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因为,比例过高就会出现“有病无病都看病,大病小病多拿药”的现象,造成医疗资金的浪费,而过低就达不到医疗保险的目的。根据以往经验,该比例的范围应在30%~80%之间。

(四)强化管理与监督

医养结合的困难范文1篇12

一、当前养老服务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养老服务供需失衡,结构性问题突出

一是养老服务内容单一,服务人员短缺,对老年人急需的医疗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供给不足。二是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滞后,尤其是一些老旧社区,老年人口多,却未配备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三是养老机构往往独立开展服务运营,对社区居家养老的辐射作用不强,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低。四是民办养老机构难以与公办养老机构公平竞争,公办养老机构“一床难求”而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大量闲置的现象同时并存。

(二)政策落实难,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为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名义政策多、实际落实难。一是办证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养老机构办证门槛高,办理时间长。二是社会力量用地难。一些地方政府执行养老服务业土地优惠政策的动力不强,社会力量用地难。三是融资难。这是民办养老机构在运营发展过程中普遍面临的问题。

(三)养老服务发展不均衡,城乡和地区差距较大

中西部地^养老服务发展进程缓慢,与东部发达地区存在明显差距。农村空巢老人比例高,失能半失能和病患老人多,养老服务需求大,但养老服务设施普遍落后,专业服务机构少,服务水平不高。

(四)医养结合受到多方面制约,推进难

一是医养结合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医养结合发展缺乏统一规划布局,相关政策衔接不够,尚未形成政策合力。医养结合服务缺乏制度性资金来源。二是部门协作有待加强。医养结合涉及部门较多,职责界定不明晰,部门责任难落实,监管不足。三是信息互联互通水平相对滞后,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发挥不足。四是专业人才缺乏,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做好统筹规划

按照关于做好老龄工作的系列要求,应对人口老龄化要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着力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我国要从中长期战略规划的角度,统筹兼顾,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一要统筹发展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着力推进依托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尽快实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二要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尤其要重视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出台有针对性的、符合农村实际的发展政策,有效提升农村养老服务发展水平。三要统筹发展低、中、高端养老服务,尤其要加强对困难老年群体养老服务的保障。四是要统筹不同部门的政策规划,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形成政策合力,推动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兜住底线,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基本养老服务的内容包括“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是全体老年人,而城市的“三无”老人和农村的“五保”老人是政府提供养老服务的重点对象,而重中之重则是“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失能失智老人。

基本养老服务需要资金保障。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现有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另一方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设置长期照护保险并纳入社会保险统一管理。

(三)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

要针对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面临的问题,修改完善不科学不合理的政策规定。要整合政策及资源,加大政策执行力度,推动各项政策真正落地、落实。

要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坚持“非禁即入”,全面放开市场。对公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一视同仁,大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拓展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空间,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举,确保养老市场活而有序,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四)结合试点实践,大力推进医养结合

建议进一步细化地方政府对医养结合的扶持政策,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服务方式。强化专业服务人才使用和培养,制定实施有效的人才激励政策。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方式,实现医疗、养老服务的无缝对接。

发挥信息技术支撑作用,推进养老智慧社区建设,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加快实施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合作试点,提高养老机构健康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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