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普查方案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3-14

经济普查方案范文1篇1

县(市、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

《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

三、考核标准

(一)对县(市、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考核标准。

1及时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5分)

2落实普查经费,及时足额拔付,保证普查工作正常进行。(20分)

3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和普查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5分)

4制定《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上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5分)

5贯彻落实全市污染源普查宣传报道工作要求,制定《污染源普查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活动,宣传通告和宣传画等宣传品发放或张贴到位。(8分)

6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对本区域内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7分)

7按时完成普查登记表的数据处理、审核工作,上报数据符合要求,准确率达100%。(20分)

8普查报表完整,台帐齐全,装订规范,归档到位。(10分)

9按时上报污染源普查各项报告。(10分)

10认真执行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报告制度和信息上报制度,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动态信息、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10分)

(二)对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标准。

1领导重视,及时落实普查工作任务,并有专人承办,与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畅通。(15分)

2认真执行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报告制度和信息上报制度,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动态信息、普查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15分)

3按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人员及时参加培训和会议。(15分)

4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普查工作制度,保证普查工作有序进行、有章可循。(10分)

5按《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履行好本部门普查工作职责。(45分)

对有具体填报任务的市环保局、公安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农机局,上述第5条按以下标准实施具体考核:

①按规定时间和质量要求,做好本系统内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业务培训工作。(8分)

②按时完成普查登记表的数据处理、审核工作,上报数据符合要求,准确率达100%。(20分)

③普查报表完整,台帐齐全,装订规范,归档到位。(7分)

④按时上报污染源普查各项报告和工作总结。(10分)

四、奖项设置

设综合奖:先进集体15个;单项奖3个,其中:优秀组织奖10个,数据报表质量奖10个,宣传报道与信息报送奖10个;先进个人50名。

经济普查方案范文篇2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我省环境状况,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向国家上报我省普查资料。具体目标如下:

(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

(四)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

(五)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全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的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等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以人工养殖为主,主要是针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场,展开污染调查。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经营单位,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类型和规模、用水情况、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及畜禽养殖粪便及其它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沙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相互校验、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我省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核对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及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07年7—12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7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和调查,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省级数据审核等。2008年5月底前,各市县完成本地区普查数据汇总并上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7月底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全省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并上报全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阶段(2008年8—2009年4月):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主任:何少群(兼),副主任:王昌号(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成员:李建中(省统计局)、林书玲(省委宣传部)、李高义(省发展与改革厅)、王力(省交警总队)、陈卫群(省财政厅)、黄福胜(省工业与信息产业局)、王淑香(省建设厅)、张祥云(省水务局)、蔡章焕(省农业厅)、李诚顺(省工商局)、邢仰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程佑祥(海南省军区)。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导和培训;

4.对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省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省普查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省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市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与改革部门、工业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部门、水务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参与普查方案制定,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军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县级普查办领导和骨干的培训,各市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其他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省及各市、县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要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省及各市县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要吸收、利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研究成果及力量为污染源普查服务。

五、普查经费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其中省级普查经费由省财政负责,市县级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普查经费分别由市县财政及洋浦管理局负责。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设备购置要实行政府采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经济普查方案范文篇3

工作动员会议上的讲话要点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经济普查工作

(一)经济普查是政府进行宏观科学决策的需要。

(二)经济普查是履行政府职责,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经济普查将为统计改革与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

二、明确职责,全面落实对经济普查的组织领导

这次经济普查,参与的部门多、涉及的范围广;普查内容丰富、指标体系复杂;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是建国以来历次普查所没有过的。为了使领导小组有效地担负起经济普查的领导责任,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根据省政府《通知》精神,市政府成立了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关于全市经济普查的重大事项、制定有关实施意见和协调重要工作。

一要逐级落实领导责任。原创:经济普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的一把手是当地普查工作的首要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政府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直接过问。要建立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要深入基层实际,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帮助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二要尽快组建普查机构。建立普查机构是搞好普查的重要组织保证。目前长兴、安吉已经建立了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他县、区也要抓紧完成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的组建。要督促各乡镇(街道)加紧组建相应机构,并按照懂业务、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选人标准,选调好普查员。各有关部门也要确定必要的人员。要确保各级普查机构的职能、计划和工作到位。市政府督查室要按照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确定的时间表,对各地机构组建情况进行督查。

三要加强配合,确保部门协作的高效统一。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要有可靠的组织保障。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经济普查工作的指示,审定全市经济普查工作方案,协调各地区、各部门普查工作进度,研究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和领导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开展和完成。

市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承担起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成员单位要加强行政管理资料交换、信息共享、普查沟通和协调等工作。涉及普查工作布置、协调、政策调研和目标责任督查督办等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涉及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协调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落实普查经费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其他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部门也要按规定向普查办公室提供行政登记资料,主动加强与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经济普查是一项大型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和花费大量时间的工作,全市必须上下一盘棋,统一政令,以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谋划,统筹各方,狠抓普查责任分解与落实;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的领导。

三、扎实工作,确保经济普查取得圆满成功

以这次会议为标志,全市的经济普查将全面展开,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都要积极行动起来,树立只争朝夕的意识、质量第一的意识、团结协作的意识、奋斗拼搏的意识,克服困难、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确保我市的经济普查工作取得成功。这里,我提几个要求:

一要确保组织机构落实到位。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由分管领导亲自挂帅,抓紧组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配备坚持原则、业务精湛、作风过硬、协调能力强的干部组织实施经济普查工作。各级政府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经济普查目标管理责任制,首长负责制,工作质量责任制。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要求,共同做好经济普查相关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做到组织落实、经费落实、责任落实,对涉及经济普查的重大事项进行督查,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确保宣传发动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形式和各种宣传渠道,分阶段、有重点、有目的、多层次、多角度的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各项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发挥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并认真配合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三要确保经费落实到位。原创:普查作为一项大型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一定的经费投入。按照国务院的决定,这次普查所需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节俭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普查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普查所需经费,做到按时拨付,及时到位。普查机构要精打细算,周密安排,尽可能提高普查经费的使用效率。

四要确保基础工作落实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树立和强化质量意识,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方案设计、人员培训、清查摸底、调查登记、收表审表、数据录入和处理、质量验收和开发应用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尤其要重视并认真做好各级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培训和管理工作,确保各级普查人员的素质是搞好整个普查工作的关键。各级普查机构和统计部门要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切实保障普查数据的真实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更改普查结果。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提高经济普查的投入产出效益,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各方对普查信息的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普查资料的社会效益。

经济普查方案范文

普查试点,试什么

普查试点首先要做到目标明确,着重处理好“普查试点试什么”的问题,需要把握好三个方面的内容。

普查方案。普查方案是开展普查工作的依据,每次开展普查工作前,国家统计局都会拿出很长的时间来制定普查方案,以确保普查工作的有序进行。在方案制定后,就需要对普查方案进行检验。

一是检查方案的科学性,看其能否达到摸清情况的目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试点要研究“三上”企业的组织结构情况,在正式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前,需要确定是由产业活动单位单独填报普查表还是由法人单位代替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普查表;二是检验方案的可行性,即普查对象能否如实申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人户分离试点,就是研究对人户分离的人口能否利用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记录替代居民申报,人户分离的人口在居住地申报还是在户口登记地申报。

普查登记表。普查登记表是实现普查目标的重要途径,通过普查指标可以了解需要普查的情况。而普查登记表的指标含义能否被正确理解,普查的期限是否与实际情况相吻合,普查时点是否合适,都需要对其进行实际填报检验,才能正式确定。

数据处理。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普查数据处理更加快捷,而数据处理的程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问题,是需要进行实际检验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采用光电录入的数据处理方式,由于数据处理程序对数字识别过于敏感,要求编码员填写数据要尽量规范,否则编码格内指标项中的数据显示会将“7”识别为“1”,影响了数据的准确性,这在以后的普查工作中都是需要注意的。

普查试点,如何试

每次普查除国家统计局安排专项试点和综合试点外,各省市统计局都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试点工作,普查试点涉及大多数地区的统计部门,更好地把握“普查试点怎么试”,需要关注以下三个环节。

规范流程。普查试点不是为了展示工作成绩,而是为了更好地了解真实工作的情况。要严格执行试点工作方案,不能回避矛盾,不能擅自处理问题,不能“摸着石头过河”,要放在全面开展的普查工作的环境下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试点的成果在正式普查中得到应用。

认真组织。由于试点工作距离正式普查还有很长的一段时间,试点普查代替不了正式普查,容易产生到正式普查时才认真组织的错误认识。个别试点地区存在着普查方案已经确定,试点的情况就不会影响普查方案的意识,从而出现应付的倾向。鉴于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承担试点工作的地区必须要高度重视,组建强有力的试点机构,精心选择有代表性的试点地区,强化宣传动员,让试点对象了解试点的意义,以便积极配合。

做好总结。将试点工作成果转化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的有效措施,需要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地总结和研讨,找出问题、制定对策。各级部门在听取试点工作情况时,一定要让参加试点工作的一线人员参加,让其仔细介绍工作情况,畅所欲言地讲工作体会,不要怕琐碎,不要怕“事小”,只有这样才能去伪存真。不要层层汇报、层层加工,以免信息递减或忽视细节,从而导致无法将正确的意见吸纳到普查工作方案中。

破解普查试点的瓶颈

普查试点是一个严密的工作过程,要注意克服三种倾向,确保普查试点的工作质量。

克服仓促草率。试点时间一定要安排得宽裕,对于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必须安排充分的时间来完成,坚持一边开展试点工作,一边发现问题,以便于试点工作成果的积累和转化。要以高度的责任心来认真做好试点工作,为正式普查提供帮助。试点工作一定要踏实、细致、深入,不能浮于表面。普查试点一定要在上级部门直接指导下开展,从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到后期研讨,上级部门都必须亲自参加,要了解每一个环节,才能发现问题,对方案进行完善。

经济普查方案范文篇5

刚才卜新民局长进一步强调了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意义,深入分析了我们面临的新工作形势,并对普查工作提出若干要求,希望大家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到今后的工作中,确保普查顺利推进。下面,我简要介绍这次普查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安排,通报全省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进展情况,并安排下阶段的工作,同时提出一些具体要求。

一、第二次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安排

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其主要任务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基础性的决策信息;为当前制定长期规划、制定有关“三农”政策提供依据;为全国、省和地方的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和服务,指导农民更好地适应国内、国际市场需要,发挥本地优势,合理安排生产;为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三农”统计平台提供基础性资料。围绕这些任务,设计了普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普查方案设计原则

从农业普查方案设计上看,主要考虑了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坚持国际一般标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农业普查的基本内容、分类标准、统计口径、指标设计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要适合中国国情。二是坚持普查与常规统计调查相结合。统筹规划,合理设计,通过农业普查建立完整的抽样调查样本框,构建新的常规统计调查平台,形成科学规范的农村统计调查体系。三是兼顾需求与可能,要有可操作性。既要兼顾部门管理、地方决策和社会需求,又要做到指标简明、高效、适用,要有可操作性。四是兼顾历史与现实,要有连续性。既要充分反映新阶段农业、农村、农民的特点,又要考虑与第一次农业普查的可比性和未来农业普查的连续性。

(二)普查范围和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农村住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农村住户、行政村和乡镇。

(三)普查内容

目前初步确定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设计6类普查表,分别是:《住户类普查表》、《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表》、《农业服务业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和《农业土地利用普查表》。另外,农产品产量、农民收支和农业核算从年报取得,作为辅助表,不编普查号码,但也纳入普查范围。

普查指标分为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时点指标的标准时间为*年12月31日,时期指标的标准时期是*年1月1日到*年12月31日。

从农业普查方案看,普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是农户家庭与人口特征信息。包括农村住户家庭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家庭规模、农户类型及收入、性别比例、6-15岁农村人口入学率、农户家庭从事农业与工商业的比重、非农村居民参与农业经营活动等信息。

二是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居住环境、住房条件和生活设施、粮食安全等信息,如农村道路、电信、电力情况,农村居民住房及耐用消费品、饮用水、卫生条件、口粮需要救助的时间等。

三是农村居民迁移、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状况。包括农村居民迁移的规模、速度和去向,农村劳动力总规模与转移的规模、速度和去向,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农村劳动力及外出务工劳动力所从事的行业、时间、职业、地点和地区类型、农村劳动力的充分就业率与闲暇时间。

四是土地资源与农业土地利用,以及农户土地经营状况。包括农业用地的规模与分类,特别是要通过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合作,解决耕地面积不统一的老问题,同时获得按国际标准分类的不同类别的农业用地面积;还有新形势下我国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与流转,农业用地之间的转换等情况。另外还包括农林牧渔业的产出信息,以及农田水利设施、农业机械等。

五是农村投资规模。包括农户家庭投资规模和乡村集体投资。调查农户的固定资产购买情况、重点农户的生产经营投资和乡村集体的投资情况。

六是农业产业化水平。主要是农业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规模、投资、雇工、产出及产品销售方面的情况。

七是农村贫困的小区域估计基础信息。通过对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生活质量的调查,以及和乡镇的综合信息相结合研究小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分析小区域贫困规模与程度。

八是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包括农业服务业的主体、经营的规模及农业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另外还有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经济组织情况等。

九是小城镇的发展水平。建制镇吸纳的人口、企业个数和从业的人员等情况,另外还有镇区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内容。

十是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水平。包括乡(镇)、村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除此之外,通过普查获得农户、农业生产单位、农业服务业单位的基础信息,以作为开展抽样调查所需要的抽样框。而且还要在这基础上面建立与经济普查相适应的农业基本单位的数据库,来补充经济普查的缺口。

(四)普查数据的采集和处理

从采集方法来说,以行政村为普查区,以村民小组为普查小区,分别聘请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普查员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询问登记为主,充分利用行政记录采集和核实数据。农业用地调查,要综合利用航空与卫星遥感、卫星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等多种技术手段采集和核实数据。数据的处理初步确定采用光电录入为主的数据录入方式。原则上所有地区、所有种类的普查表均以光电录入方式进行录入。

(五)需要明确的几个关系

1、农业普查与年报的关系。

农业普查与年报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业普查将为农村统计调查搭建新的工作平台,为农民家庭收支、农村劳动力就业与流动、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产品产量、农村投资等方面的调查建立新的抽样调查样本框;二是在农业普查的年份,农业增加值、农产品产量、农民收入支出等内容作为长表,通过抽样调查来取得,以减少基层的工作量。

2、农业普查办公室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二次农业普查涉及多个有关部门,为确保农业普查的顺利完成,必须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在与部门的合作中,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合作将是这次农业普查的一个重点。目前国家统计局已就农业普查土地利用和常规统计工作与国土资源部达成合作意向,基本商定:共同研究制定农业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共同组织实施农业土地利用调查;共同组织耕地面积数据的抽样核查和数据评估,并报国务院核准;共同向社会经国务院核准的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耕地等农业用地数据。两家还商定要经常举行农业普查中有关耕地问题研究的联席会议,成立农业土地利用调查部际协调工作小组,为顺利完成本次普查任务提供组织保证。各地也要与国土部门建立相关的工作联系机制。耕地是第二次普查要搞清楚的一个重点,这次农业普查一定要把耕地面积搞成一个上下左右都认可的一个数据,这是国家吸取第一次农业普查经验教训之后需要明确的一件事情,普查以后要使耕地面积数据全国、全省和各地区之间相互衔接。

3、与第一次农业普查的关系。

第二次农业普查与第一次农业普查内容上保持一致性的主要是:农户家庭基本信息、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农户家庭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与结构、行政村和乡镇的基本信息等,这些内容一致的指标定义、标准尽量做到与第一次农业普查协调一致。在主要内容与第一次农业普查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第二次农业普查方案在三个方面做了较大的调整,从普查的范围和对象上看,增加了对经营农业的非农村居民和从事农业服务业单位的普查;从内容上看,增加了农村居民迁移和劳动力流动、农村居民生活质量、重点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状况、农业服务业、农村投资等调查,同时取消了对乡镇企业的普查;从调查方法上看,采用了对人调查和对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4、与国际农业普查的衔接。

在设计这次农业普查方案的过程中,国家充分参考了联合国粮农组织(FAO)《2010年世界农业普查方案》,在一些内容比如农户家庭人口及特征、土地利用与分类、粮食安全、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规模与结构、农业机械与主要农事活动等方面,将遵从《2010年世界农业普查方案》的定义和标准,以确保第二次农业普查能进行国际比较。

5、农业普查与其他普查的关系。

我国已经形成了由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构成的普查体系。从普查周期来看,农业普查是在人口普查和经济普查之后进行。农业普查必须在标准、分类和编码等方面与其他两个普查相衔接。另外,这次普查包含农业服务业普查,而第一次经济普查没有考虑农业服务业的普查,因此,对农业服务业的界定需要与经济普查衔接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和第一次农业普查最大的区别是不进行乡镇企业普查,因为经济普查已进行了普查,农业普查中就不需要再普查。

(六)普查的工作安排

从*年9月份省政府发文布置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到2008年普查工作基本结束,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大约需要3年左右的时间。各地在整个工作安排上要按3年左右的时间来计划,在编制普查经费预算时,也要按照这个时间来编排。

整个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来进行:

第一阶段是普查准备阶段。农业普查的所有准备工作要在*年12月前全部完成。主要包括:下发通知、拟订工作规划、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组织普查试点、布置普查方案、培训普查人员、准备数据处理、开展宣传动员以及物资准备和地址编码等。

第二阶段是现场调查阶段。初步考虑在*年3月以前完成现场调查任务。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开展普查前的总动员、组织摸底调查、确定普查小区、制定实地调查计划、组织现场调查、复查验收调查表以及普查资料的包装、编码、运送等等。

第三阶段是数据处理及阶段。从现场调查结束到*年12月底基本完成。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普查数据的录入、逐级的审核汇总、数据质量评估、数据的分析、主要数据的和普查资料的编印。

第四阶段是工作总结及资料开发阶段。从数据处理完成到2008年12月。这是普查的最后阶段,也是普查成果最终实现的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做好普查总结和表彰、普查资料的深度开发、普查数据库的建立、普查文件汇编和归档、普查成果研讨等。

二、全省普查准备工作进展情况

从*年下半年起,我省的农业普查准备工作就已开展,主要在省级进行,各地从第四季度也陆续展开了有关准备工作。目前各项工作进展基本顺利,有了一个好的开端。

一是下发了有关普查指导性文件。*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粤办函[*]534号,成立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省政府下发粤府办[*]80号,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对全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进行部署。根据我省农业普查工作的计划和要求,省农普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督查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对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准备工作进行督查;省农普办下发了《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规划》,以指导各地开展农业普查的准备工作。

二是省级和地级以上市的普查机构基本组建完毕,大部分县级农业普查机构也已建立。我省成立了以副省长李容根为组长的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共抽调21人;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调查组、数据处理组,具体负责农普的日常工作;同时在有关的22个省级部门各抽调1人组成协调小组,以配合开展农业普查工作。目前各市普查机构已经基本组建完毕,部分市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抽调工作仍未完成。大部分县级农业普查机构已经建立,但县级普查办公室人员的抽调工作还没有开展。

三是普查经费正在落实。这次普查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省普查经费已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报告,并进行了初次磋商。各市县普查经费的落实情况不够理想。各市虽完成了预算编制,但还没有落实经费。

四是明确了普查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年12月7日,省里召开了第一次农普办全体人员会议,通报了前段时间省农普工作的开展情况,明确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任务,同时就省农普办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分工,落实了各分组的工作职责。

此外,建立了广东省农业普查网站,以及时反映农业普查的工作情况和动态,及时传达国家和省的农业普查方案、规定、要求等,交流普查工作经验等。从目前的情况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县级普查机构还没有按计划在*年底前完成,人员还没有到位,大部分市县的普查经费没有落实。

三、下阶段普查工作的安排

根据国家和省的农业普查工作的安排和要求,从前一段时间各项工作准备情况来看,下一步主要应当抓好下面几项工作:

第一,重点抓好机构建设和经费落实工作。建立和健全农业普查机构是能否搞好农业普查的组织保障,因此,各市要加快督促未组建普查机构的地方尽快建立普查机构,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农业普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各地务必抓紧抽调高素质的骨干力量到普查办公室,市、县两级农普办工作人员要在适当时间集中办公。

所谓三军未动,粮草先行。历次普查的经验告诉我们,经费是保证普查数据质量的最关键环节之一。这次普查我们在经费方面面临的新情况是:农村税费改革后,镇村两级筹集普查经费的难度加大;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外流,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聘用高素质的普查人员,全省估计需要动员20多万普查员,若按一个人补贴200元计算,就大约需要4000多万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请农民配合搞普查要给予补贴。这些都需要花大量的钱,各地对此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和计划。同时,省级普查经费主要用在宣传、培训、试点、会议、设备购置和一些资料的印刷等,可以用于下拨的也不多,而且也只作为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因此,普查经费主要靠各市县去争取。回去以后,各位主任要马上落实的一件工作就是跟主管的市领导报告,跟财政部门协商普查经费问题。大家要把农业普查的困难讲清楚,讲透,把普查的意义说到位,积极争取主管领导和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

第二,制定农业普查宣传规划。国家农普办联合、广电总局已经下发了《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同时制定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提纲》、《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活动规划》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标语口号》。我们要按照国家农普办的宣传活动规划,认真制定全省的宣传规划,做好宣传用品、物料等制作计划。农业普查的宣传工作,要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宣传上既要情系三农,又要体现政策;既要生动活泼,又要形式多样;既要注意面上声势,又要突出对象和重点。

第三,抓好国家的农业普查方案试点。国家农普办决定以*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间,在8个省、市、自治区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方案试点工作,其中广东作为经济发达地区代表进行试点。试点的目的是检验农业普查方案,对方案作进一步的完善和修订。试点工作关系到全国农业普查的成败,因此,我们要严格按照国家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普查试点的各项工作,发扬广东人敢为人先的开拓精神,努力探索,向全国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第四,制定周密的普查数据处理方案。这次农业普查表多、数据处理量大,大家要充分认识数据处理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严格按照国家农业普查的数据处理方案的要求,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提早制定我省数据处理工作方案。要制定有关数据处理设备的购置计划,注意筹划周密一点,安排提早一点,工作细致一点,以保证数据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要加强对上述工作的检查督促,决不能因某个地区的问题而拖了全省的进度,确保全省普查工作的协同推进。

经济普查方案范文1篇6

北京对企业集团统计工作提出新要求

近日,北京局队召开2008年企业集团年报工作会议。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副总队长刁满庆出席会议并讲话。并对北京市企业集团统计工作提出五点要求:

一是增强责任意识,结合企业集团统计工作特点,做好集团统计工作。随着北京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大企业集团已成为北京市经济发展的龙头,作为从事集团统计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客观正确反映全市大企业(集团)的发展动态。二是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提高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作为基层统计工作者要做到知法、守法。同时还要宣传统计法、宣传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三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各企业集团统计人员要及时适应快速发展的形势,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协调各方面关系,抓好集团的整体统计工作。四是建立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和谐统计关系。集团统计人员在做好集团统计工作的同时注意搜集本集团在经营、用工、并购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准确的向统计部门上报信息。五是在做好企业集团统计工作的同时,要对经济普查工作给予高度重视,高质量地完成经济普查工作。

辽宁

辽宁总队加强基础建设提高调查支撑能力

2008年是辽宁调查总队“基础工作建设年”,辽宁调查总队围绕数据质量,积极开展基层基础工作建设,提高统计调查支撑能力,取得较好效果。

一是加大基础工作检查力度。辽宁总队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深入农村、城市和厂矿企业,对基层基础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检查指导。深入市县调查队,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做好辽宁统计调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加大对基层工作的支持力度。如提高统计调查工作的硬件配备水平。2008年,部分县级调查队配备了交通工具,为县级调查队深入基层直接调查起到了保障作用。

三是加大对主要调查数据的审核和评估力度。通过加大对调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力度,坚持把调查数据放到全省宏观经济运行的大环境中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评估论证,调查数据质量稳步提高。

四是加大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如切实强化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将工作分解量化到队、处,量化到人,明确职责,有效地调动了辽宁调查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五是加大统计调查法制工作和调查项目的管理力度。以维护统计调查秩序为目标,加大统计执法和调查项目管理力度,辽宁各级调查队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做到依法调查、规范调查。

四川

四川省统计局加强局校合作建立联合研究培养平台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联合召开局校合作研讨会。双方明确了双方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达成局校合作意向。这是一次统计部门与高校工作合作的有益尝试。研讨会取得以一共识:

一、加强双方信息交流与沟通。二、双方指派牵头领导,深入探讨相关合作细节,加快推进相互的合作,并争取春节后开始实质性合作。三、确定双方合作的形式,一是双方互派专家进行交流:统计局派专家到学校做专题讲座,学校派教师到统计局挂职锻炼;二是互相培养人才:统计局委托学校培养急需的专业人才、培训统计系统在职干部,和学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学校可派学生到统计局实习、实训;三是双方本着“共同设计、共同组建、共同实施、共同投入,共享成果”的原则,共同成立联合研究平台,研究四川省经济发展状况与变化趋势,为四川省委、省政府经济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四是共同开展其他相关课题的研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湖南

湖南省统计局强调贸经统计要把握特点狠抓重点

日前,湖南省贸易外经统计工作会议在岳阳召开,会议明确了今后湖南贸易外经统计工作的重点工作方向,即要开阔视野、把握特点、狠抓重点。

一是要认清形势,在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下,国际国内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和变革,贸易统计工作者要及时、准确地了解世情、国情、省情,一只眼睛看省内,一只眼睛看国内,还要有一只眼睛看世界,跟踪动态、研究规律,抓住贸易外经统计工作的突破口;

二是要把握特点,贸易外经统计工作业务宽、领域多、任务重、要求高、工作难,其明显特点是点多、线长、面广,推动贸易外经统计工作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大方法制度研究和改革力度,加强与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

三是要狠抓重点,要始终把数据质量放在工作的中心位置,确保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的真实可信,要始终把优质的统计服务作为工作的突破口,全面落实省委书记张春贤同志提出的“统计工作为科学决策服务、为经济工作服务”的要求。

广东

广东创新人口劳动力调查方法成效显著

在过去的2008年,广东省统计局以提高数据质量为核心,全面推进人口就业统计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建立调查员档案库。建立了首个全省调查指导员、调查员档案库,切实加强对调查员的管理。档案库对全省2878名调查员的基本资料、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便于省局直接对基层调查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增强了调查员的工作责任感,促进了调查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二是改进数据处理方法。为减少基层工作量,保证源头数据质量,改进了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数据录入方式,首次采用光电录入。

三是建立部门资料交换制度。省统计局组织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流动人口办、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通过整合各部门资源,统一口径,建立起相关统计资料的交换和数据制度,更好地发挥政府统计整体效能。

四是加强统计服务工作。在按时按质完成调查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分析研究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优质的统计服务。多篇统计分析报告不仅为政府决策提供了依据,还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河北

河北总队“五个继续”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查

近期,河北总队要求房地产价格重点调查城市,从“五个继续”入手,扎实做好2009年房地产价格调查各项工作。

一要继续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专业方案及相关规定。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专业调查方案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要继续优化调查样本单位。针对2008年样本情况,依照《方案》规定,查漏补缺,进一步优化抽选,确保有效样本,以不断增强调查样本代表性和科学性。

三要继续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权数的重新计算,建立《房地产价格统计权数及计算依据一览表》;建立《房地产价格月(季)报表上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

四要继续加大对基层调查单位的培训与管理。采取集中培训、走访调研、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方法开展对区、对调查样本单位从事房地产价格专业的统计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辅导;严格调查单位填报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制度,确保调查单位报表上报率。

五要继续做好信息分析研究工作。2009年要因地制宜地展开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房地产市场动向和存在问题。

石景山

石景山局队经济普查宣传的“五个抓手”

石景山区统计局队在经济普查工作的宣传工作中,抓住有效“抓手”,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收到了良好效果,在北京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电话调查中,知晓率达到87.5%,名列前茅。

一是抓“重”。动员电视台、网站、报刊等重点单位进行宣传,起到抓“龙头”带“全身”作用。在《石景山新闻》节目中播出经济普查宣传口号、经济普查宣传片和广告片。建立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网站,设置了普查动态,普查方案等栏目进行宣传。利用报刊进行宣传,《石景山报》除去日常报道经济普查工作之外,还设立专门版面,大篇幅、详细深入地报道经济普查工作。

二是抓“大”。抓住大型单位和大型活动,以大带小,扩大影响力。区地税局与区经普网链接,宣传经济普查工作。首钢总公司召开经济普查动员大会,动员部署经济普查工作。开展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大型宣传活动,强化宣传氛围,扩大宣传效果。

三是抓“量”。以社区为单位,开展普遍宣传活动。社区居委会建立宣传站。社区宣传站有四项任务:第一是面向居民进行宣传;第二是协助入户调查时面向单位进行宣传;第三是维护宣传资料保证效果;第四是搜集反馈群众信息。

四是抓“规”。明确宣传工作要求和各项规章制度。在经济普查工作布置过程中,强化法制教育。

五是抓“活儿”。抓好宣传工作的亮点活动,把“活儿”做漂亮。如户外广告宣传力求吸引目光。

西城

西城区《解读统计》系列读本广受欢迎

为了让统计知识变得更通俗易懂、让更多的人积极主动的配合调查部门完成各项调查工作,使更多的人能够读懂统计数据,从而使更多的人了解统计,关注统计、支持统计。近日,西城区统计局、调查队印发了统计科普系列读本《解读统计》之三。

该系列读本采取一问一答方式,力求使统计知识更加通俗易懂。新出版的系列之三的主要内容由五部分组成:统计基本知识、身边的统计、政府统计、统计法律法规和解读统计指标与数据。其中不仅包括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主要目的、主要内容和与第一次相比的变化等近期统计重要工作,还有中国“神七”舱外航天服数据一览,北京市人口呈增长趋势等时下流行的热门话题,采取图文并茂的形势增强宣传材料的可视性、可读性和趣味性。

该系列读本自2006年印发以来,累计向北京市西城区企事业单位、居民发放了3期共33000余册,受到了企业、居民的一致好评。

昌平

昌平局队“五步法”创建和谐经普

根据经济普查执法工作实施的有关规定,昌平区统计局调查队以圆满完成普查任务为目的,以创建和谐统计为指导,制定并实施了循序渐进的经普督导五步法。清查阶段,仅实施前三步就实现工作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具体做法是:

第一步:了解情况,摸清底数。根据镇(街)普查办提供的基本情况,向成员单位了解该企业经营状况,力求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下一步督导工作打下基础。

第二步:电话沟通,依法督导。针对了解的情况,特别是企业的顾虑,本着理解、沟通的原则,进行电话答疑解惑。在沟通过程中,始终保持平和心态,做到文明应对,礼貌交流。对拒绝配合的企业,找准症结所在,保证在下一步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

第三步:现场办公,个别协助。针对个别企业,通过电话督导,仍不履行普查义务的,则与普查员一起,到企业现场办公,进行实地督导,解决企业履行普查义务中实际困难。

第四步:书面通知,威慑警示。对拒不履行普查义务企业,注意收集证据,发普查通知书,严格程序,提高法律威慑与警示作用。

第五步:启用程序,依法保障。

经济普查督导五步法经检验效果良好,为普查工作的圆满完成增加了信心,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同时还密切了普查机构与企业的关系,为创建和谐普查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模式。

大兴

大兴局队提出助推区域科学发展工作原则

近期,大兴局队提出统计工作按照“你关心,我公开,你关注,我分析,你需要,我调查”的原则,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以社会、企业、市民需求为导向,在实际工作中主动公开区域统计数据,进一步拓宽统计服务领域,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一、你关心,我公开。满足需求,多方面充实统计资料。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重要决策,充实投资、消费、进出口、能源、民生、城乡统筹等有关大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资料,增加劳动就业等30余部门社会指标数据。

二、你关注,我分析。深分析,出报告,为决策。在中国由经济增长向结构优化的新形势下,在大兴经济社会向城乡统筹、科学发展转变的新阶段,深入分析十大重点产业、投资结构、出口结构、城乡收入等结构性指标,及时提供区域经济发展中纵向与横向比较的各种数据资料和分析意见,高质完成三个季度经济运行情况评估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你需要,我调查。加强对人口、资源、环境、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信息的统计调查,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宣武

宣武局队多快好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2008年,宣武局队积极筹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始终紧抓落实、注重细节,通过周密组织和协同配合达到了“多”、“快”、“好”、“省”的效果:

“多”,即协办部门多、清理信息多。局队领导对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领导小组,并决定各科室对所对2003年至2007年中产生的信息进行彻底清理,多部门协同配合,截止目前,共整理出信息1581条,其中机构职能类27条,法规文件类126条,规划计划类6条,行政职责类34条,业务动态类1388条。

“快”,即组织成立快、工作落实快。自接到市、区相关要求后,局队随即组建领导小组,并制定了整套的工作规章制度。

“好”,即清理效果好、反馈意见好。在各科室对所自身进行清理上报的同时,局队还组织人员,对所报信息进行了复查和审核,剔出了陈旧信息,并对信息的质量进行了把关,保证了信息的效果,大量详实的政务类信息和经济数据也得到了相关单位的一致好评。

“省”,即工作环节省、成本消耗省。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为保证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便民性,局队优化了审批环节和申请环节,特别是对政务类信息,采取“不过夜、不隔天”的做法。同时,在工作过程中,注重细节的把握,尽量减少重复劳动。

怀柔

怀柔局队为企业编印能源统计报表指南

随着节能减排工作的逐步推进,对能源统计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针对能源及水消费统计比较专业、复杂、基层统计人员难以理解的情况,近日,怀柔局队结合怀柔区企业的实际,把能源统计报表中的重点、难点及最容易出错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总结,编制了企业能源统计报表指南手册,帮助企业更透彻地理解能源统计的内容和要求,准确填报能源及水消费统计报表。

经济普查方案范文篇7

—经济普查我们是规范的

全国第四次经济普查,是继前三次普查后的又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于掌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家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按照上级经普部门的要求高质量完成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区普查办将规范化运作的思想,贯穿到普查工作的方方面面,并针对普查各个阶段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真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都有一整套规范的方式方法,切实规范我区此次普查工作。

1.准备阶段的规范化

一是制方案,明职责。秉承“依法普查,制度先行”的理念,认真学习《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以《统计法》与《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为法律依据,统一制定工作方案和制度,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普查办、指导员、普查员工作职责。二是抓宣传,造氛围。围绕“宣传先行,营造氛围”的工作主线,制定宣传方案,累计投放大型户外广告牌1个、灯杆旗60个、路名灯箱10个、公交候车亭海报10个、易拉宝30个、填报指南、告知书各1万份等,突出宣传普查的意义、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不断强化普查对象的依法普查意识,营造普查良好氛围。三是重培训,奠基础。谋划组织“两员”分阶段、分层次开展普查业务和工作管理流程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和专门指导,使“两员”能全面了解和掌握普查工作全过程,控制普查工作进度、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业务问题,为提高普查工作质量奠定基础。

2.清查阶段的规范化

一是定边界,不重漏。各普查区以“边界清晰,不重不漏”为原则,落实普查责任,做好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保证调查对象不交叉、不重复、不遗漏,确定普查对象空间位置信息,从地理区域上保障普查的完整性。二是强联动,理底册。以“名录共建、普查共做、信息共享”为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以单位名录库为基础,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电子政务数据平台等资料,构成基本清查底册资料。三是细整合,定名录。以“在地登记”、“清查后比对”和“宁重勿漏”为原则,将全区普查对象逐个进行实地登记,将清查结果与下发的清查名录库资料进行比对,根据比对结果查漏补缺,整合跨区域的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形成我区范围内正式登记单位名录库。

3.正式登记阶段的规范化

一是严执行,护权威。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基本要求,加强与市统计局联系,将普查与执法结合起来。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有力法律武器,确保普查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二是高要求,准登记。以单位数量查“全”,总量指标查“准”,产业结构查“清”为要求,有针对性开展普查业务再培训。对PAD使用不熟练、指标理解不清晰等技术业务方面知识进行再培训。确保普查员熟练地掌握调查访问技巧和方法,对普查数据准确录入。三是建制度,抓进度。建立登记日报告和通报制度。普查区每天上报填报进度情况,每天将PAD设备中采集的数据导出上交普查办。实行每周一、三、五报告通报制度。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全面掌控本地普查登记、审核、上报情况。

4.数据审核阶段的规范化

经济普查方案范文篇8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hinunhw”为你整理了这篇普查中心先进单位事迹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自治区统计局普查中心作为广西经济普查工作的牵头单位,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普查对象全、经济总量准、行业结构清”的总目标,“推动从紧、落实从严、质量第一”的总方针,积极组织协调全区各级各部门,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做到依法普查、科学普查,实现“六个到位”,为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显著成绩,成功推动普查登记进度、普查区划分、普查员系统建设三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经济普查号”动车、“抖音”新媒体宣传、网格化普查、“三级联审”质量控制、“12340”电话核查、普查服务外包等六项工作得到国家肯定,相关经验在全国推广。被国务院经普办授予“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14年以来,普查中心连续5次荣获国家统计局各专业业务工作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积极推动全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普查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自挂帅、靠前指挥。认真督导各级统计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工作首问普查”责任制,在关键阶段,采取时间倒排、任务倒逼、责任倒追,进度通报、落后约谈等强力措施,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统筹协调52个部门组建经济普查办公室,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了全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是人员保障到位。着力选优配强普查人员,在全国率先整建制地选聘综治网格员参与普查,引起国家关注,推动中央政法委首次成为国务院经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网格化员普查相关经验在全国推广。采取情景教学、小班制回炉等创新性培训方式方法,对全区7万名普查员,进行分级分批业务培训。建成全国首个普查员信息管理系统,在全国首次实现普查对象手机扫描二维码核实普查员身份、提交投诉举报信息的功能,显著提升了普查人员管理水平,强化了源头数据质量管理。

三是经费落实到位。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着力确保普查经费及时到位。首先对个别财政有困难的县区,给予了补助倾斜。重点督导县级财政部门必须确保乡镇(街道)普查工作经费100%到位,必须确保“两员”报酬100%到位,充分调动普查员的工作积极性。从每月1期的国务院和自治区经普办普查工作调度情况看,2018-2019年度市县普查经费到位率,同期始终位居全国前列。同时,联合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发文明确要求各地全面落实兼职普查员补助的发放,是我区历史上首次解决兼职普查员补助发放政策问题,极大地激发了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是宣传动员到位。本次普查在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站、传单、海报等传统媒介全面宣传的基础上,不断运用新媒体、新途径、新手段,宣传工作有声有色,为普查营造了家喻户晓的良好氛围。开通全国首列“经济普查号”动车,在通达全区、便捷高效的高铁线上进行的宣传,在全国统计系统引发轰动效应,《号外号外!首列经普和谐号来啦》荣获全国统计系统8月最佳影响力文章称号;

在首府南宁人流最为密集的地铁1号线,开通“经济普查主题地铁。联合自治区教育厅在全区1.2万所中小学,742万名中小学生中开展了“经济普查一堂课”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小手拉大手”的方式,把经济普查相关知识宣传到每家每户。

五是督促指导到位。认真对照普查工作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全面督促各级普查机构分类有序推进普查工作。先后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阶段,组建了业务专家指导组,分3个批次60多人次到14个市的111个县区进行了业务指导,市县两级覆盖率100%,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组织自治区专家别动队,攻城拔寨,及时驰援进度落后地区,确保整体推进。我区普查登记上报进度始终位于全国前列,2019年黄胜杰副秘书长代表广西在全国经济普查视频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发言。

六是质量控制到位。认真落实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和数据审核验收工作。严把入户调查关,下发了6份规范性文件;严把数据审核关,三期三级联审工作经验获《中国信息报》头版报道;严把数据检查关、质量抽查关,经国家和自治区抽查结果显示,我区普查数据真实可靠,符合国家质量控制标准。

经济普查方案范文篇9

「关键词公民/违宪审查/案件/宪法救济/时效/诉讼程序

因“孙志刚案”而引发俞江等三位博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以公民个人的身分,(注:俞江等三位博士称:“我们虽然是法学博士,但更愿意以普通公民的身分写这份建议书,因为宪法意识每个公民都应该有。”参见《三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北京青年报》2003年5月17日,第12版。实际上,法学博士是一种学位,而不是一种身分。同时,《立法法》除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仅规定了公民个人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而没有规定法学博士也具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资格。就公民而论,所有公民在宪法和法律下一律平等,而不能区分普通公民和特殊公民。某些公民由于担任一定的公职而拥有一定的权力,这种权力与其公职相联系,而不是与其公民身分相联系。因此,并不能说这类公民是特殊公民。)就国务院于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合宪性,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三位博士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我国现行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相抵触,属于《立法法》中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应该予以改变或撤消。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注:《三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北京青年报》2003年5月17日,第12版。)一些报纸为此还配发了评论,有报纸甚至称,“可以说,这份薄薄的公民建议书,以民间形式启动了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违宪审查权的程序,罕有先例。”(注:《三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北京青年报》2003年5月17日,第12版。)实际上,在此之前,已有公民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违宪审查的建议,只是至今还未有审查结论。(注:四川省某市一女副市长认为关于女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为55岁、男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为60岁的规定,构成了性别歧视,违反了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审查建议。)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违宪审查的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即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违宪审查权,(注: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实施违宪审查权,1975年《宪法》对违宪审查权未作规定,1978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现行《宪法》考虑到全国人大为非常设机关,而违宪审查是一项工作,因此,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实施违宪审查权的规定。因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常设机关,实际上,我国的违宪审查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立法法》的规定,体现了宪法规定的这一精神。)但对这两个主体实施违宪审查权的具体程序、违宪审查的对象等没有作出规定,特别是关于哪些主体能够启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违宪审查程序,更是没有任何规定。2000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第90条和第91条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实施违宪审查的主体、审查程序作了规定,但《立法法》的规定仍然存在简单化的倾向。此次俞江等三位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更直接地反映了这种倾向。本文仅就公民个人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所涉及的某些原则作一探讨。

一、公民作为启动违宪审查主体的必要性

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大体上都是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机构的权力,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人权)。国家机构所行使的是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存在和运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为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对国家机构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进行规范、保障和控制,特别是在不得不依靠公共权力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状态下,需要对公共权力控制或者限制。因此,无论资本主义国家或者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其设置的基本出发点都在于:通过控制国家权力的范围和运行,达到服务于社会成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资本主义国家设置国家机构的基本原则是三权分立原则,社会主义国家设置国家机构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两类基本原则虽然在性质上不同,在国家权力之间的配置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也不同,但它们的基本政治理念都是相同的。(注:从权力分工的角度看,资本主义国家需要权力分工,社会主义国家也同样需要对权力进行分工。对国家权力进行分工是人类进步和文明的表现。)

宪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宪法根据不同时代的需求,规定了一系列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从自由放任主义原理和个人主义出发,主要规定了公民的各种自由,例如思想自由、表现自由(表达自由)、自由、人身自由、迁徙自由、居住自由、营业自由、选择职业自由、财产权等;而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同时又从团体主义原理出发,规定了公民的一系列社会权利,例如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结成工会权、工会的团体交涉权、生存权(最低生活保障权)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一开始即从个人权利保护和社会团体主义原理出发,既规定了个人的一系列自由,又规定了个人的一系列社会权利。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是公民,而公民是与国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公民是一种身分,意味着某个特定的个人在特定国家中的地位,而表明这种地位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换言之,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基本义务,而公民的基本义务则是国家的基本权力。衡量国家机构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的基本标准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得以实现。

可见,宪法的核心是保障人权,宪法的字里行间透着两个字——“人权”。法治的基本内涵之一是“有权利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是什么呢?是恩赐,因为它不符合权利的基本性质。既然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和自由,那么宪法就必须同时规定当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和手段;既然宪法权利的主体是公民,那么请求宪法救济的主体就只能是公民自己。

侵害公民宪法权利的主体包括公权力的行使者和私权利的行使者。私权利的行使者是公民或非国家组织,受实力和性质的限制,其侵害毕竟是有限的。公权力的行使者主要是国家,国家拥有无比强大的强制力,因此,来自国家所行使的公权力的侵害,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主要侵害。任何国家的权力作用都可以分为立法作用、行政作用和司法作用。其中,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裁判,而只有立法机关直接依据宪法进行创制规范的活动。立法机关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它是直接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基本规则。如果这种基本规则违反了宪法规范,则必然侵害公民的宪法权利。如果行政机关依据违反宪法规范的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司法机关依据违反宪法规范的法律规范进行裁判,那么公民的宪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这是一些学者将违宪审查又称之为“违宪立法审查”、多数国家将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限于法律的原因所在。

私权利侵害公民的宪法权利,公民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保护,最终可以通过提起普通的法律诉讼,请求司法机关保护;行政机关无论是依据法律制定抽象行政行为还是针对特定个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公民的宪法权利,公民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机关保护;相应地,直接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规范如果违反宪法,侵害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宪法也应当为公民设置获得救济的制度。公民以自己的名义就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宪法请求有权机关进行审查,就是宪法设置的公民在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规范性文件侵害时的救济制度。

这种宪法权利的救济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受其政治理念、政治体制、司法传统和司法原则等因素决定,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公民在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普通司法机关提讼,普通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为公民提供宪法救济;在大陆法系国家,公民在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特设的提讼,依据宪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为公民提供宪法救济。

依据宪法,我国确立的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违宪审查权的体制,但在我国,一直以来,公民在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规范性文件的侵害时,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宪法和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立法法》基于宪法的精神和公民宪法权利保护的必要,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在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规范性文件的侵害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请求,为公民的宪法权利设置了宪法救济制度,这表明了我国法治的巨大进步。

二、案件性原则

受公民宪法权利保护的必要性所决定,公民应当成为启动违宪审查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的主体,但公民在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时,要受到若干条件的限制。其条件之一就是案件性,即只有在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而发生具体案件时,公民才得以向违宪审查机关提出进行违宪审查的请求。案件性的具体要求包括:

第一,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不得提出违宪审查请求。基于立法裁量权,立法机关有权判断应该制定什么规范性文件,先制定什么规范性文件,后制定什么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规定一些什么内容,等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围绕着是否应该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和是否应该规定这些内容发生争议,是完全存在可能的,但由于该规范性文件并未生效,即并未对公民的宪法权利产生实际的影响,因而公民不得将其作为违宪审查的对象。

第二,在规范性文件生效以后发生具体案件之前不得提出违宪审查请求。已经生效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因违反宪法而侵害公民的宪法权利,但在发生具体案件之前,公民不得向违宪审查机关提出审查请求。其原因是:(1)这些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普遍的规范,它并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个人而制定的,其作用于具体的个人、影响特定人的权利义务还需要通过一项具体的行为而实现。在具体行为之前,这种侵害仅仅是作为一种可能性而存在,并没有现实地发生。换言之,特定公民的宪法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受到规范性文件的实际影响。(注:在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生效以后的法定期间内,在没有发生具体案件的情况下,宪法明确规定的部分国家领导人,如总统、总理、两院议长、最高法院院长等有权向提出违宪审查请求。基于该请求,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法国甚至规定,议会制定的有关议会的议事规则在生效以后必须主动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这一制度设计的基本出发点是协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抑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而侵犯其他两机关的宪法权力,而主要不是以保护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为出发点的。)(2)英美法系国家也好,大陆法系国家也好,实施违宪审查的机关通常是以诉讼的方式进行违宪审查,这种方式被认为是最好的选择。而诉讼的基本前提是发生了实际案件,存在实际争议和双方当事人。普通法院或者在解决实际争议过程中,较为易于判断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了宪法,而根据宪法原则去抽象地判断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宪法则是一件很难的事情。(注:美国在制宪过程中,围绕着违宪审查权应当赋予何机关发生了争论。多数意见认为,应当将此权力赋予司法机关,原因是司法机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而纠纷必然涉及利益相悖的双方当事人,此双方当事人又必然地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去解释法规范,因而较易发现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的冲突之处。)(3)在没有发生具体案件的情况下,任何公民都可能是某个规范性文件的受害者。假定没有案件性的限制,任何一个公民在某个规范性文件生效以后,都可以向违宪审查机关提出审查请求。如果这种情况可以存在的话,那么违宪审查机关必然会被违宪审查请求的潮水所淹没。

第三,公民必须在发生具体的案件之后才可以向违宪审查机关提出审查请求。所谓案件,必然是规范性文件已经生效,规范性文件已经通过某个具体的行为实际作用于特定的公民个人,某个特定的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而发生纠纷,这种纠纷已经符合规定而成熟为案件被法院受理。由此又产生以下要求:(1)发生实际纠纷;(2)纠纷已经成熟为案件;(3)案件被法院受理;(4)公民个人自己的宪法权利受侵害,而不是他人的宪法权利受侵害。换言之,任何一个公民只有在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实际侵害时,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普通法院或者提出违宪审查请求。在本案中,俞江等三位公民并未被作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收容遣送,他们的宪法权利并未受到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侵害,因而不具备以自己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请求的资格。(注:仅就案件性而论,孙志刚是受害人,具备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的资格。孙志刚受到的侵害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依据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限制人身自由;其二是被殴打致死。他被殴打致死,应当追究国家赔偿责任,这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他被限制人身自由是否应当追究国家赔偿责任,取决于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宪法。孙志刚已经死亡,可以由他的近亲属承受其资格,就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反宪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请求。)

三位博士可能这样反驳:《立法法》并未规定必须是自己的宪法权利受侵害,《立法法》只是规定了公民,并没有限制必须是受害的公民。笔者认为,《宪法》和《立法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是受害的公民,必须具有案件性,但是这两项要求是不言而喻的。如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请求一样,他们也必须是在受理并审理案件过程中,结合具体案件的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就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请求,而不可能在不存在案件的情况下,抽象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对某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违宪审查。

英美法系国家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提供宪法救济。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理论基础是个人权利保障,即只有在个人权利受侵害时,才能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提供宪法救济。因此,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又称为“私权保障型”。普通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基本条件或者自律原则就是案件性。公民在发生具体案件的前提下,才能向普通法院提讼;普通法院只能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大陆法系国家由进行违宪审查,提供宪法救济。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理论基础是既要保障宪法秩序又要保障个人权利,因而既可以在发生抽象的请求后依据原则进行审查,又可以在发生具体案件的情况下依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审查。但是,就公民个人提起宪法诉讼的资格而言,必须是在发生具体案件的前提下才能获得。

三、穷尽法律救济原则

穷尽法律救济原则是世界各国违宪审查机关在处理公民提起违宪审查时所共同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里涉及宪法救济与法律救济的关系及相关方面的问题。

1.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制定权主体是人民,宪法是民意的体现,而法律的制定权为立法机关,法律是民意代表机关意志的体现。包括立法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及其所行使的权力都是宪法设置的,是制宪权的派生物。在人民原则下,民意在一国之中是最高的。因此,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规范体系中地位最高,法律居于宪法之下。法律的效力取决于其与宪法的关系,或者说法律的效力源于宪法。与宪法相一致,是法律具有效力的前提:“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不是法律”,当然也就不具有效力。

2.宪法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关系。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被称之为“宪法权利”,而由法律所确认的公民的权利被称之为“法律权利”。基于宪法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权利只能是宪法权利的具体化,同时,法律权利必须与宪法权利相一致,法律权利不得与宪法权利相抵触。

3.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关系。因宪法的适用而产生的问题是宪法问题,因法律的适用而产生的问题是法律问题。因宪法与法律基本功能的差异,它们适用的对象是有所不同的。宪法是通过控制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协调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而起到人权保障书的作用的。因此,宪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国家权力行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二是国家机关直接依据宪法作出具体的行为。法律则调整公权力之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及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因为法律是直接依据宪法制定的,所以调整公权力之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及私权利之间关系的直接依据是法律,而不是宪法。由此,通常情况下,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问题是法律问题,是法律适用的结果。宪法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机关直接依据宪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宪法;二是国家机关直接依据宪法作出的具体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4.宪法救济与法律救济的关系。公民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救济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法律权利,而法律救济制度主要是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司法机关在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即为公民提供法律救济时,其依据是规范性文件,最高依据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包括法律在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惟一依据是宪法,而如果这些规范性文件违反了宪法,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越严格依据这些规范性文件,公民的宪法权利就越受到侵害。因为公民宪法权利的侵害是来自于规范性文件,因此,就需要为公民提供针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救济制度。这种救济制度就是宪法救济。

可见,宪法救济与法律救济的功能是不同的:宪法救济的客体是宪法权利,而法律救济的客体是法律权利;宪法救济针对的对象主要是规范性文件,其中最根本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法律救济针对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的具体行为;宪法救济是判断某个直接依据宪法进行的行为是否合宪,而法律救济是判断某个直接依据法律进行的行为是否合法;宪法救济解决的是因宪法的适用而产生的宪法纠纷即宪法问题,而法律救济是解决因法律的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即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法律救济的基本方式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相对于宪法救济的方式,人们通常将这三大诉讼称之为“普通诉讼”,将提供法律救济的主体的法院称之为“普通法院”或者“普通司法机关”;宪法救济的基本方式是宪法诉讼,提供宪法救济的主体在英美法系国家为普通法院,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为专门的。

通常情况下,人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是因法律的适用而引发的纠纷,属于法律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范畴内的纠纷,司法机关通过适用法律就可以解决这类纠纷,而不需要诉诸宪法。而只有在适用法律解决不了这类纠纷时,才需要适用宪法。所谓适用法律解决不了的纠纷,只能是包括法律在内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了宪法而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或者争议称之为“宪法纠纷”或者“宪法争议”。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民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普通法院提讼。这种诉讼首先是作为一般法律诉讼或者普通诉讼而向法院提起的。法院先查明案件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法院需要适用法规范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法院在适用法规范时,首先必须适用法律,即把该案件作为一个普通的法律案件来处理。在适用法律时,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不能适用某项法律或者一项法律的某个条款,理由是该项法律或者该项法律的某个条款违反宪法。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才需要审查本来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某项法律或者该项法律的某个条款是否违反了宪法。法院之所以需要进行这种审查活动,是因为如果不进行这种审查活动,案件的审理就不彻底,就不能给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完全的、公正的保护,就不可能消除当事人的疑问,当事人就不可能从内心服判。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要当事人提出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的疑问,法院就必须进行审查,在判决书中说明法律的合宪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人们才把英美法系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做法,称之为“附带性审查”或者“附随性审查”。(注: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通法院既审查合宪性又审查合法性,因此,公民对于任何案件都可以向普通法院提讼,但普通法院在进行法规范的适用时遵循法律适用优先原则,即有法律必须优先适用法律,只有在没有法律或者不能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才适用宪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前所述的原因,除普通法院外,还设置了专门的。不属于司法机关系统,它不受理和审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刑事案件,而只审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违反宪法。公民个人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必须首先向普通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根据普通法院是否受理,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普通法院受理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当事人认为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违反宪法而不能适用时,向普通法院提出违宪审查建议。这又可以分为两种做法:(1)普通法院如果同意当事人的建议,则裁定中止普通法律诉讼,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向提出审查请求。在接到普通法院的审查请求后,仅就该法律的合宪性作出判断,而不审理发生于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权利义务纠纷。普通法院在接到的审查结论后,恢复法律诉讼并作出裁判。(2)普通法院如果不同意案件当事人的建议,认为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符合宪法,不移交就其合宪性进行审查,则可以直接依据该法律作出裁判。在普通法院作出终审法律裁判后,公民可以就该裁判所依据的法律的合宪性,直接向提出诉讼,这种诉讼通常称之为“宪法控诉”或者“宪法诉愿”。(注:德国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件:德国某州制定了《家务劳动日法》,该法规定,如果雇佣单身母亲,则除法定休息日外,雇佣者还必须另行给一天时间让其料理家务。该法实施若干年后,某单身父亲觉悟,认为自己的家务量与单身母亲相同,因而应参照该法享有多休息一天的权利,遂向雇佣者索取应休息而未休息时间的报酬。雇佣者拒付,引发诉讼,告至劳动法院。劳动法院认为该法并不适用单身父亲,同时该法的规定也并不违反基本法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依据该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院作出终审裁判后,当事人以作为该裁判依据的《家务劳动日法》为诉讼对象,向提出违宪审查请求。经过审查,认为该法违反了基本法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予以撤消。)

第二,如果普通法院不受理该案件,则公民就可以直接向提出宪法控诉。与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上有所分工:只审理宪法案件,解决宪法问题和宪法争议;普通法院只审理法律案件,解决法律问题和法律争议。不审理法律案件,普通法院不审理宪法案件。因此,所谓普通法院不受理该案件,只能是这样一种情况,即作为诉讼对象的行为是直接依据宪法进行的,是一种直接的宪法行为,需要直接依据宪法进行判断。因此,它不属于普通法院的受理和审理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法通过普通法院的诉讼活动以救济自己的宪法权利,而只能直接向提起宪法控诉。(注:《德国基本法》规定,德国政府负有保护公民生命权的义务。基于这一义务,德国政府在发生绑架案后,满足绑架分子的一切要求,以保障被绑架者的生命,但这一做法起到了适得其反的作用,绑架案件愈演愈烈,绑架分子的要求越来越高。德国开始反思自己的做法。在汉莎航空公司的一架飞机被劫持后,绑架分子又提出了苛刻条件,德国政府第一次予以拒绝。被绑架者的亲属对政府的这一决定不服,认为其违反了政府所承担保护公民生命权的宪法义务,但普通法院不受理,因而直接向提出宪法控诉。经过审查,认为德国政府的这一决定并未违反其宪法义务,而是从更深层次上保护公民的生命权,这里涉及基本法所规定的政府保护公民生命权义务的含义。)

还需要说明的是,普通法院通过法律诉讼进行的是合法性审查,这里的“合法性”中的“法”不包括宪法。(注:学者们在探讨“合法”与“合宪”的关系时,由于将合法中的“法”理解为包括法的所有表现形式,特别是包括了宪法,这使得在解释这一对概念时,处于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很明显,这里的“合法性”中的“法”当然不包括宪法,因为我国法院不具有依据宪法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权力。)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通法院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依据宪法所进行的审查是“合宪性”审查。普通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最高依据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因此,如果由于规范性文件存在着不同的层级,这些规范性文件可能都是普通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依据,而如果这些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着不一致或者抵触,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普通法院有权依据法律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然后根据该审查结果,对发生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作出法律裁判。普通法院对案件适用依据的合法性审查也属于司法权或者审判权的范畴。(注:在我国,法学界及法律界通常认为审判权(司法权)的范围仅限于法院依据法律对发生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判。实际上,审判权既包括依据法律裁判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还包括依据法律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审查其他规范性文件。然而,我国有些学者并不认同这一做法。)

在“孙志刚案”中,孙志刚的近亲属能否就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合宪性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呢?基于以下两个原因,回答是否定的:

第一,根据1989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的规定,孙志刚的近亲属必须先就广州收容救治站对孙志刚的收容救治行为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对于孙志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现行立法已经提供了法律救济。根据穷尽法律救济原则,当事人必须先寻求法律救济。

《立法法》第8条第5项明确指出,“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第9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根据《立法法》的这两条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设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或者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和进行处罚,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内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作出规定;行政法规只能在法律规定之后,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具体化的规定。而国务院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相关立法的情况下,其所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很显然,这一办法违反了《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在前,《立法法》制定在后,但在《立法法》生效以后,该办法因与《立法法》相抵触而失效。)因此,孙志刚的近亲属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权向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提出该办法的违法性,要求先对该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根据《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违法,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法性审查的请求或者建议。据此,审理该行政案件的法院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法性审查的请求,也可以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法性审查的建议。如果审理该案件的法院不同意孙志刚近亲属的意见,认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并依据该办法作出了裁判。孙志刚的近亲属只能在法院作出终审行政裁判以后,就该终审行政裁判的依据即《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合法性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因为存在《立法法》的明确规定,所以孙志刚的近亲属在穷尽法律救济之后,也只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而不能提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建议。(注:因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违宪”也就有广义的违宪和狭义的违宪。就广义的违宪而论,如果法律符合宪法,则违反了法律当然也就违反了宪法。一些学者在讨论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时,往往直接提升到宪法层面,认为构成了违宪。这是从广义上理解违宪所致。但是,探讨这种意义上的违宪并没有什么价值,因此,宪法学上所说的“违宪”只能是狭义的违宪。实践发生的案件大多是违法案件而不是违宪案件,其判断的标准应当是宪法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例如,在招工、招聘中,一些单位规定了年龄条件、身高条件、户籍条件、性别条件、地域条件、学历条件等,这些条件中有一部分与所招聘的工作并无直接的关系或者说并不是一种必要的要求,这就构成了歧视,违反了平等原则。我国已经制定了《劳动法》,《劳动法》中对平等的就业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可见,一些单位的歧视性规定直接违反的是《劳动法》的规定,而不是《宪法》的规定,其所构成的是违法而不是违宪。如果是《劳动法》规定了这些歧视条件,则构成了违宪。)

第二,如果全国人大没有制定《立法法》或者《立法法》中对立法权限未作明确的规定,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直接依据宪法制定的,那么,孙志刚的近亲属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后,认为该办法违宪,有权请求审理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请求或者由审理法院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在法院作出终审裁判以后,孙志刚的近亲属才可以就作为终审裁判依据的该办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但是“孙志刚案”没有这样的前提。

四、时效性原则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民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时效规定。规定提起时效的原因在于保证社会关系的稳定。宪法和法律的功能都在于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当社会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时,其人权也就没有保障。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作为社会关系主体行为的指引规范,法律直接涉及主体的权益。社会关系主体依法律所获得并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称之为“法益”。从理论上说,符合宪法的法律才是法律,才具有效力,依据这种法律所获得的权益才能受到宪法的保护。如果某项法律违反宪法,依据该项法律所获得的权益不可能受到宪法的保护。当事人已经根据某项法律获得了一定的权益,而该项法律因违反宪法而被违宪审查机关予以撤消,该项权益也随之失去保护的依据。依纯粹的法治主义,一项法律无论实施多长时间,如果违反了宪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就其合宪性进行审查。但依据利益衡量原则,一项适用久远的法律并根据该项法律获得了权益,在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之后,如果仍然可以撤消,依据其获得的所有权益均归于无效,对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对于人权的保障都是极为不利的或者说是弊大于利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的违宪审查请求是在普通法律诉讼审理过程中附带提出的,普通法院也是在审理发生于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纠纷过程中附带地对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因此,违宪审查请求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诉讼的时效规定。在普通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作出终审裁判前,可以向普通法院提出违宪审查。如果普通法院依据某项法律已经作出了终审裁判,当事人再向普通法院提出或者向其他机构提出,也就无济于事了。

在大陆法系国家,依据穷尽法律救济原则,当事人须先向普通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如前所述,有的案件属于普通法院的受理和审理范围,普通法院予以受理;而有的案件普通法院并无权力受理并进行审理,对这类案件,普通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它就具有两种不同的时效规定:一是不属于普通法院受理案件的宪法控诉时效,一是普通法院受理案件的宪法控诉时效。德国《联邦法》第93条关于公民提起宪法控诉的时效规定最为具体,值得我们借鉴:(1)对于经过法律救济之后,仍认为规范性文件侵害其宪法权利的,控诉的对象是普通法院终审裁判的依据,时效为一个月。该时效自送达或者自不依照一定形式通知完整格式的裁判时起算,但以按照有关程序法的规定依职权作出的为限;在其他情况下,期间自裁判的宣告时,裁判无须宣告的,自以其他方式通知宪法控诉人时起算。裁判的完整副本未交付宪法控诉人,宪法控诉人因此以书面的或者在书记处作成的笔录请求交付完整的裁判时,前面的期间即为中断。期间中断至完整的裁判正本由法院交付宪法控诉人,或者依职权或者由参与程序的诉讼关系人送达到宪法控诉人时止。(2)对于没有法律救济的公权力行为,公民在该项法律时效后或者机关行为作出后一年内向提出。

《立法法》也没有就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时效作出规定,这是《立法法》的一个立法空白。但对规范性文件的违宪审查,首先必须要有时效,其次,也必须要有两个不同的时效。笔者认为,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它不是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地进行审查,而是由与普通法院相分离的独立的机关进行审查,就法律诉讼权与违宪审查权分离而论,类似于德国式的模式。因此,德国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就孙志刚案来说,假如孙志刚的近亲属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话,也应当是在法院作出终审裁判后的一个月内。俞江等三位博士在孙志刚的近亲属尚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不符合程序和时效的规定。

五、适用诉讼程序原则

公民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违宪审查请求,如前所述,必须是以发生具体的案件为前提,相应地,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时,适用诉讼程序。按照诉讼程序的惯例,通常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初步审查和立案。本着不告不理的原则,受害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违宪审查机关提出审查请求,违宪审查机关在接到控诉后,先按照案件性、当事人资格、穷尽法律救济、宪法控诉对象等要求进行初步审查。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如果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注:在德国,大约只有1%的宪法控诉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对于退回的控诉,要附加理由。参见张千帆:《西方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9页。)

第二,审理。实行开庭审理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对席进行质证和辩论。关于举证责任,通常采用双重基准原则:(1)考虑到表达自由对于民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如果控诉的对象是规范表达自由的规范性文件,则假定该规范性文件违宪。在这一前提下,举证责任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一方,由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机关举证证明该规范性文件是合宪的,以违宪之假定;如果制定者一方不能举证或者不能履行充分的举证责任,则违宪假定成立。(2)除表达自由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表示审查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的尊重以及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假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合宪,举证责任由控诉者一方承担。控诉者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该规范性文件违宪,则假定成立,该规范性文件合宪;如果控诉者一方举证证明了规范性文件违宪,则假定。

第三,裁判。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裁判相对比较简单,因为其诉讼标的并不是法律是否违反宪法,而是发生于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权利义务纠纷。普通法院无权在判决书中直接宣布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因违反宪法而无效,而只能在判决的理由部分拒绝适用被认为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

大陆法系国家的是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其诉讼的对象是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因此,根据宪法控诉的对象及其所存在的形态的不同,分别有权驳回、撤消、确认违宪。如果是因违宪而被撤消,或者被确认违宪,在这两种情形下,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行为都归于无效。如果是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何时失效呢?从法理而言,既然违反宪法的法律不是法律,则应当自生效之日起失效,即裁判具有溯及力。但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采用这样的原则。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自被撤消或者被确认违宪之日起无效;一部分国家采用的是被确认违宪或者被撤消之日起6个月后失效。这样做的法理基础是利益衡量原则,目的是保证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审理具体的案件,其审查的对象为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因此,基于其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某项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有权予以撤消或者改变,或者确认某个具体行为因违宪而无效。

六、余论

《立法法》具体规定了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主体和基本审查程序,这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尤其具有标志意义的是,《立法法》确认了公民作为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主体的地位,这对于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推动政治民主化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立法法》关于违宪审查程序的规定仍较为粗略,并受容量所限,一些违宪审查的基本内容未作规定,这就使得既定的违宪审查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立法法》自2000年通过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根据《立法法》关于违宪审查的规定进行过一次审查,就是明证。因此,全国人大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宪法监督法》,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作出完整而全面的规定。仅就公民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条件和程序而论,除上文中所提到的一些缺陷外,仍有以下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因公权力的行使形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和作出具体行为两个方面,因此,公民除可以就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外,应当还可以就国家机关直接依据宪法作出的具体行为的合宪性,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注:《立法法》的基本任务是规范立法行为,因而对公民就国家机关依据宪法作出的具体行为能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未作规定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否则,这类纠纷因不属于法院的受理和审理范围而被拒之门外,公民相应的宪法权利也就得不到保障,虽由宪法所规定而未被法律所具体化的公民权利就成了一纸空文。(注:1999年在北京曾发生王春立等32人诉民族饭店选举纠纷案。王春立等32人为民族饭店的下岗工人,1999年正值民族饭店选区选举,选举委员会将王等32人列入了选民名单,但未发给选民证,也没有通知参加选举的时间,致使该32人没有实际行使选举权。该32人向选区所在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选举诉讼,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受理;又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仍被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选举纠纷案件仅规定了一类,即选民名单案件,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选民名单案件,因而不在法院的受理范围。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法院不受理的情况下,不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其宪法规定的选举权必然形同虚设。)

第二,除上文所论述的案件性、当事人资格、穷尽法律救济、时效性等条件外,还有以下各点需要进一步明确:(1)只能对作为法律救济必要前提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公民能够提请全国人大进行违宪审查的,必须是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不是法院为公民提供法律救济时所必须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不应当进行审查,即违宪审查与法律救济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此即“回避宪法判断原则”。(注:日本曾发生偷割自卫队电线的案件。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提出,自卫队属于宪法第9条所禁止的“武力”,自卫队的存在是违反宪法的,因而自卫队属于非法组织,要求法院先审查自卫队的合宪性,再审理刑事案件。由于自卫队是否属于违宪的非法组织,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在本案中拒绝就自卫队的合宪性作出判断。)(2)公民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对象,不得是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国家行为。

经济普查方案范文篇10

关键词:大型普查;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C82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4-0000-01

一、大型普查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成因

1.重视程度曲高和寡,实际工作中可见一斑。第一,大型普查的重要意义,乡镇一级政府是看不到的,意义只在国家,基层政府即使不进行普查,他们也能基本了解本辖区内的基本经济情况。第二,政府职能不断延伸,中心工作无限制扩大,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接不暇,对所谓的各种各样的重点工作已经麻木。第三,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上级政府布置的绝大部分工作最终都落在村居委会的头上,而他们只是村民自治组织,并非政府的职能部门,既无奈、也无力,没办法重视。

2.合格“两员”凤毛麟角,影响普查质量。按照现行的人口普查方案或经济(农业)普查方案,都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有很高的素质要求,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有责任心、身体素质较好能适应普查工作等等,但实际上,很难找到。首先,农村的壮劳动力,或者是有一定文化素质的年轻人,早已倾巢而出,村里已无可选之人。第二、现代人的价值观发生较大变化,年轻人多以赚钱养家糊口为目的,谁愿意为你搞普查、讲奉献,你能给多少钱一个月?

3.普查对象今非昔比,配合程度不断下降。根据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反映,不论是人口普查还是经济(农业)普查,都有相当一部分人或单位不愿按照普查员的要求,填报相关表格或拍摄相关证照,导致普查进度和普查质量受到影响,脸难看、门难进现象依然存在。

4.普查方案与实际脱节,影响数据质量。表现一:普查表中经济指标的计量单位在核查时设置为千元,在正式登记时又设置为“元”,这一变化在实际操作时给基层造成很大麻烦。它一方面造成人工审核十分麻烦,另一方面,笔误频频出现,因为数据过大,要么放大10倍,要么缩小10倍。表现二:使用PDA登记。在现实中,大量的举报信已经证明,设计者的愿望并未实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相反PDA的使用给普查员的普查登记带来很大负担!表现三:正式登记前来一次清查(核查)。结果并不理想,其一,普查的准备工作并不充分,人员培训、经费保障等都不到位;其二、核查的时间并不充足。其三,核查结果很粗糙,却用来做正式普查的依据。大量的漏登、错登,大量的指标错填、漏填,为正式普查埋下隐患。表现四:审核程序缺失,至少未能前置。核查时缺少审核程序,正式登记仍然缺少审核程序。结果在登记结束时不断增加审核条件或审核模板,错误不断涌现。

二、对如何搞好新形势下的大型普查工作的思考

面对新形势,我们必须深入思考,怎样才能把大型普查做到更好,特别是把普查质量搞上去,实现普查最基本目的。

1.认识要到位,这是搞好大型普查的前提。一是为什么要搞大型普查。这个国家三部委《关于调整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说的很清楚,这是法律的规定,其意义不容质疑,各级政府及其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都要认识到这一点。二是由谁来普查。我看还是统计部门,至少是统计部门来牵头,这是统计部门的职能所决定,既是职责,也是权利,所以统计部门要有责任意识。三是普查要达到什么样的结果。原则上,查出什么样的结果,就是什么样的结果,至多事后来个抽查,对数据进行修正。

2.组织要到位,这是搞好大型普查的必要措施。一是要有强有力的组织实施机构。二是要掌握好程序,指挥得当。三是要强化督查推动。四是审核程序一定要前置,要在入户登记填报指标时就能发现错误,当时就核、当时就改。

3.保障要到位,这是搞好大型普查的根本。人马未到,粮草先行,要准备的还是人财物。成立普查机构之类的要求太简单了,关键是具体做事的人,主要是两类人:一类是具体组织实施者,通常是市县区统计局,问题在于市县区统计局的人,没有“脱产”,他们仍然要做好统计日常业务。更重要的是,普查年度,各专业统计报表不但没减,相反还在增加,所以组织者没有真正全心全意在搞普查,人员不能到位。所以在普查年度,其它统计工作都要让路,负责普查的统计人员必须抽调出来,必须脱岗。另一类是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这个特别重要,“两员”到底需要多少,乡镇街道又有多少可以使用的“两员”,要实实在在测算好、选调好、使用好。其次,钱是普查所必须的,但是越往下级钱越难要,偏偏越往下级钱又显得越重要。穷的乡镇经费少,付不起补贴,“两员”不愿干;富的地方给得起补贴,但“两员”又不屑去干。所以普查还是一次到位的比较好,不要搞两次,折腾的结果是劳民伤财,质量不高。保障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那就是时间保障。现在乡镇街道中心工作太多,在他们看来,普查的重要性远远不及其他工作。

4.培训要到位,这是搞好大型普查的关键。众所周知,现在的乡镇有点文化、有点能力、年轻点的人都外出打工了,留守在家的大多老弱病残,选调符合条件的“两员”实在太难,第三次经济普查又必须使用“PDA”登记,对于乡镇这可是高科技,大大增加了基层负担和操作难度。这个时候,最要紧是强化培训,保证培训时间,一定要把现有的培训模式颠倒过来,最好在普查前培训一次,正式普查时再复训一次,中途县市的普查业务人员还要下乡进行现场指导。另外我们一定要宣传要到位,这是搞好大型普查的环境要求

经济普查方案范文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经济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要圆满完成普查工作任务,关键取决于领导重视。根据国务院、省、市方案和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我县于2004年4月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的普定县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并成立了办公室。以*府办发(2004)4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全县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2004年8月27日召开了全县经济普查工作会,全面部署了我县经济普查工作,会上,各乡(镇)与县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并从工商、税务、乡企、建设、统计等相关成员单位抽调10名业务骨干到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制定岗位责任制,实行定期汇报制度(每半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由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向领导小组总结汇报近期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主要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具体措施。),各乡(镇)也分别成立了以乡(镇)长任组长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抽调了业务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人员到乡级经济普查办公室,为全面完成经济普查任务奠定了基础。

二、强化宣传工作力度,开展多形式普查宣传

广泛宣传是搞好经济普查的基础。通过宣传能使社会各届了解普查,从而关心和支持普查工作,提高对普查工作的配合程度。为把经济普查工作做实做细,县经济普查办制定了相关的宣传方案,进行宣传培训,采取多形式的宣传方式,强化宣传工作的力度。从经济普查正式启动后,全县共召开各种宣传动员会3次;印制宣传挂历500份,挂横幅18条,发放《致被调查户的一封信》、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在单位清查期间,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就全县经济普查作了电视讲话,号召动员全县人民积极参与支持经济普查,进一步使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有效地调动了广大普查员的工作热情,同时也得到了广大普查户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大力支持。

三、认真组织实施单位清查和个体户调查登记工作,为普查登记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根据市经普办的安排,结合我县实际,以*经普办字(2004)6号文件下发《**县第一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安排意见》,要求各乡(镇)普查办做好普查区域划分、普查区域图绘制,选配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健全一支高素质的普查队伍,确保普查工作有序开展。

2、认真组织培训,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少走弯路。历次普查经验证明,培训质量直接影响到普查质量,为了保证培训质量,要求授课人员认真吃透《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方案》内容要求,讲解要到位,如把握不准的,虚心请教市经普办业务指导人员。我县普查员培训分两批,城关镇个体户密集、单位数多,单独作为一批培训。继2004年9月27日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培训结束后,10月12日、19日分别召开了**县第一次经济普查培训,并明确县经普办人员分别联系各乡(镇)单位清查和个体户调查登记工作,加强了对各乡(镇)的督促指导。

3、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精心组织是搞好经济普查的前提,根据《国家方案》和省、市普查办的要求,我县单位清查工作采取“条块结合、分工协作、全面清查”的普查方法,以基础库为参照,要求各乡(镇)普查办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对各普查区开展“地毯式”的单位清查和个体经营户调查。清查结果经评估认证整理形成单位清查数据库上报,我县上报的单位总数***个,其中法人单位***个,产业活动单位***个。经2004年12月初市经普办组织全市交叉检查,我县单位清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漏报率”和“差错率”均为“0”。

四、严把数据质量关,加强对个体经营户查缺补漏和数据质量复核

我县个体经营户调查登记工作是在单位清查时一并布置,通过全体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于2004年11月底基本结束,经初步的质量抽查,发现个体经营户普查存在漏登漏统和少数个体户调查数据偏小等问题,县经普办在春节前就着手安排查缺补漏工作。为做到个体经营户调查登记不重不漏,保证个体经营户数据质量,根据县经普办初步汇总数据分析和市普查办的安排,于2月25日召开全县经济普查荛会,对全县个体经营户查缺补漏和数据复核作了进一步的安排部署,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为了全面、客观反映我县个体经营户的生产和经营状况,会上要求各乡(镇)一是按村(居)委委会进行逐一核实,查缺补报漏登、漏统个体户调查表,资料;二是从工商、税务等部门掌握的资料入手,核实各乡(镇)有证个体户数;三是核实个体户普查资料各汇总数据。要求各乡(镇)要在完成查缺补漏的基础上,对已上报的重点个体户指标数据进行核实,并结合乡(镇)实际,认真分析评估各行业汇总指标数据;四是严格保密工作。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普查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乡(镇)普查办只能提供上级普查机构正式公布的汇总数据资料。通过全体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辛勤工作,最后圆满完成了我县个体户普查工作。全县共有个体经营户****户,其中有证个体经营户****户,从业人员*****人,户均**人。经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最后认为,个体经营户普查的相关数据整体趋势符合我县实际,确保了普查数据真实反映镇情、乡情、县情。

五、认真安排,合理布置,全面完成各专业的普查工作

根据省方案和市普查办的要求,我县的单位普查登记工作按工业、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房地产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业、行政事业、服务业企业等行业布置,分专业进行普查培训,按专业要求明确责任。在普查登记过程中,各专业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掌握了解登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方案规定,认真审核,然后进行数据录入处理,全面完成了各专业的普查工作,高质量按时上报市经普办。填报普查的单位***个,其中法人单位***个,产业活动单位147个。

六、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阶段的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为了使整个普查工作有序开展,加大了督促指导力度,在各阶段工作开展过程中,县经济普查办都组织业务骨干到各乡(镇)和企业进行督促指导。在单位清查工作中,县经济普查办领导小组组长、政府副县长***带领县政府办、县经普办的负责同志,到**镇、**乡进行督查,针对**镇是我县经济普查工作的重心,工作量较大的实际情况,要求城关镇要精神组织,加强协调,高度重视,确保全县经济普查工作整体推进。县经普办并对**个乡(镇)的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情况进行质量抽查,严格事前、事中、事后质量的控制,确保每一项普查数据能全面客观反映我县的实际情况。

七、认真部署**县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工作

经济普查方案范文篇12

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选定我县*镇*社区开展普查试点,这既使我县倍感荣幸,又觉任务艰巨。*县*镇*社区位于县城西部,与*市区相连,总面积3.2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8万,流动人口1.6万。辖区内经济类型比较齐全,特点突出,作为全市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单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通过试点调查,共登记辖区内个体经营户5018户(其中房屋出租户2306户),法人单位257个,产业活动单位共100个,省内法人单位附属产业活动单位20个。下面我就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简要总结两点:

一、做到两个到位,确保经济普查的顺利进行

第一,确保宣传到位。由于我们是进行经济普查试点工作,在全社会还没有形成氛围,因此宣传发动工作至关重要。我县经普办充分利用试点动员大会大力宣传造势,在*社区繁华地段悬挂横幅100条、彩色汽球60个和拱门2个,配合*晚报、*电视台新闻频道、公共频道、*人民广播电台*之声进行了新闻采集和拍摄,使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普查员在上户进行单位清查时,携带市有关经济普查的文件和《致经济普查被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公开信》,逐户进行宣传。通过有效的宣传,增强了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的理解,打消了普查对象的顾虑,确保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确保人员到位。普查员是采集数据的直接承担者,其素质直接影响到普查数据的质量。对此,我县经普办做了两方面工作:一是坚持“因事选人”的原则选拔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依据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熟悉情况、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统计基础知识的标准,从县统计局选出10名干部进行分组跟班督查和答疑;从*镇选调5名普查指导员,从社区干部、企业统计员中选出20名普查员,分成10个小组对全社区进行“地毯式”的清查。二是狠抓业务培训。8月18号,县经普查办就召集参加试点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开了碰头会,统一思想,对口分组,明确了经济普查试点的工作任务;8月19日,市统计局高级统计师孙铁如同志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了试点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掌握了入户调查技巧和填表方法,基本上达到了普查试点工作的要求。

二、把握三个环节,落实经济普查试点的要求

在试点中,我县经普办对试点工作全程跟踪指导,切实把握好清查、填表、审核三个关键环节,每天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集中审表、集中处理业务上的疑难问题,推动了工作顺利开展。

第一,把好清查关。为了做到单位清查不重不漏,一是按照《*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的要求,根据社区的行政区划图,绘制了《普查区示意图》。二是在清查摸底工作的方式方法上,以《普查区示意图》为依据,按照“在地原则”横向到边、竖向到顶,采取“地毯式”清查办法,逐一进行登记。三是整理好单位名录底册,县经普办积极做好工商、税务、质监、编制、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其提供基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并核对清查结果,进行查遗补漏。

第二,把好填表关。在全面清查摸底的基础上,我们采取入户登记的办法,组织人力集中进行了普查表的登记。普查员根据清查摸底产生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户名册,挨门挨户逐一入户进行登记。在入户登记的过程中,面对个别被普查对象的不配合、不理解,我们普查员始终坚持依法普查、文明普查,注重沟通交流,耐心劝导和宣传,尽最大努力取得被普查对象的信任与支持。

第三,把好审核关。普查表登记后,普查表的审核就成了保证普查质量的关键一环,普查办在这一环节,对普查表式、填写情况、基本逻辑关系采取了层层审核的办法,即首先由小组指导员对本小组的普查表缺漏项进行审核,对于出现描述不清或代码不对等情况的清查表,由普查指导员电话咨询或上门核查,然后县经普办和*镇经普办相关负责人组织集中审核,再由市经普综合试点办公室审核把关,最后由县经普办人员运用省统计局开发的专业软件进行数据录入、汇总工作,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

三、形成三点体会,推动经济普查的展开

在这次经济普查综合试点过程中,我们形成了三点体会。

第一,各级领导重视,是经济普查试点取得成功的首要前提。经济普查是政府行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非常多,没有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经济普查难以正常有序地开展。市统计局局长和我县常务副县长亲临试点动员大会进行动员;试点期间,省、市经普办领导多次听取汇报,并对试点工作提出许多建设性意见;县、乡镇经普办领导多次深入一线,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等等。由于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给全体试点人员以极大的鼓舞,为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各级部门协调解决了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问题,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第二,普查人员无私奉献,是经济普查试点取得成功的保障。在这次经济普查试点工作中,市、县经普办以及*镇、*社区工作人员和20多位普查员冒酷暑、战高温,晚上加班加点、双休日照常上班,使需要半年才能完成的普查各环节工作,压缩到20多天,先后经历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克服常人难以想象的艰辛,正是这些普查人员的付出,才得以使我们的试点工作高质量、高标准的完成。

第三,严抓质量,是经济普查试点取得成功的关键。在试点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严把质量控制关。从宣传发动、业务培训、清查摸底、发表登记、数据审核等阶段,都确定了责任人,确保人人都有责,关关有人把。一是严格执行《*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在试点中我们严格按试点方案进行,坚持规范操作,一步一个脚印。二是坚持试点的高标准。狠抓每一阶段、每一环节的具体实施,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三是及时解决问题。紧紧围绕普查试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具体分析,积极探讨解决并及时小结,力争为全市下一步完善普查方案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四是质量监控贯穿全过程,努力把关键环节的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今天以后,县经普办仍将坚持组织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深入调研分析,更好地衔接日常专业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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