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现象范例(12篇)
家庭暴力现象范文篇1
家庭是的细胞,和睦、安宁、温馨的家庭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然而当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及待解决的世界性课题。
本文试就从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救助措施与责任以及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增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的保护,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健词:家庭暴力虐待
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现阶段全国各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家庭暴力日益凸显。作为严重侵扰家庭、社会安宁的刽子手——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还没有一致公认的界定。但在国外的有关法律特别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中,大多对家庭暴力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形式上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侣及前同居伴侣;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总之任何对家庭成员造成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可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初才引入我国的。现行《婚姻法》所作出的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的层面上。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尚无界定。实践中所谓的家庭暴力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伤害,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及性虐待等,受害者为配偶、子女与父母,其中以妇女、儿童与老人居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的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层面上明确限定为狭义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其施暴者与受害者相互关系密切,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见的类型。而发生的在一定范围亲属以外的暴力行为,如被家人是家政服务员、家庭经营活动的雇员等,不能视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2)有些受害者基于自身的脸面和家庭的荣誉而往往对加之于己的家庭暴力粉饰隐瞒;(3)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往往视而不见。
3.家庭暴力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手段多样,包括殴打、捆绑、禁闭、侮辱、威胁、精神折磨、甚至还有更为残酷的手段。手段的多样性,加之施暴者对后果的放任态度,使得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可能较轻,更多时候却达到惨不忍睹的地步。
4.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主要表现在:(1)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3)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未间断过。
5.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一般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暴力不会只终止于一次、两次,往往是存在一定时间连续性6.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的复杂性。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心理的、生活的、婚姻的等等各方面的原因。
(三)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
1.虐待的概念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作为的行为如打骂、恐吓等;也有不作为的行为如不予衣食,令其冻饿、有病不予等。
2.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异同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家庭成员间的施暴行为,表现形式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残害、捆绑、殴打强行等。其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就是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暴力既可能是偶发的,也可能是经常性的,只要实施了打骂、残害等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而虐待往往是较长时间的,需要一定的连续性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即构成虐待。此外,对于同样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伤害罪的刑罚远比虐待罪为重。
(四)家庭暴力的类型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家庭暴力作不同划分;
1.以施暴者与受害者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家庭暴力可分为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亲戚间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家庭暴力分为(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溺、弃、残害。所谓溺、弃,是指采用溺死、闷死、掐死、饿死等手段杀害家庭成员的行为;所谓残害是指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的行为,如冻饿、毒打、故意伤害肢体、器官等行为。另外,对施暴对象公然以施暴行为相威胁,表现为用语言对施暴对象威胁、恐吓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对方产生恐惧的心理,造成受害者严重的精神损害。(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弱者采取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
(3)侵害人格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家庭成员采取罚跪、侮辱人格、强制超体力劳动等,更多地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家庭暴力。对具有婚姻行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对待家庭成员的结婚或离婚问题。诸如,父母或其他长辈以暴力强行包办、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父母的婚事。
(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性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违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意志,强行对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发生性行为或有性虐待行为,都是对女性性权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家庭暴力。暴力对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公婆、伯叔等。表现为有些人对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妇女百般难,施以暴力等。
3.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及限制行为,如:殴打、推搡、禁闭、使用工具攻击等,后果通常会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伤,易于发现。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折磨为精神暴力的常见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目前,多数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类型采用此种分法。
二.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套不同于其他侵权或犯罪的解决办法,这就要求有有效的救助措施和完善的法律责任。
(一)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
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包括:
1.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另外,妇联组织作为群众组织,也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妇女。
2.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所在单位。对于所在单位应理解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单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的实施条件相同,必须在受害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否则有关组织不宜自行介入。
3.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狭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为公安机关的救助。《婚姻法》第43条第2、3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暴力无法继续,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护。公安机关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对施暴者采取批评、严厉训斥、间隔距离、将受害者或施暴者带离现场等救助措施。“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教训。广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包括各种法律责任。
4.家庭成员的自我救助。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行为伤害时,依法可以实施自我救助,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家庭其他成员也应该及时提供帮助,共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避免发生严重后果。应该及时帮助受害者寻求外界帮助,如向有关基层社会组织提出帮助请求、报告当地派出所等警察机关、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二)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施暴者规定了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
1.行政责任
对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
家庭暴力现象范文1篇2
关键词:家暴现状调解干预建议策略
今年上半年,__市妇联系统共接待婚姻家庭纠纷案件52件,涉及家庭暴力案件18件;从法院审理案件来看,婚姻家庭类案件560件,离婚案件513件,共发放8份人身保护令;从公安部门家庭暴力接警来看,市公安局“110”报警中心因家庭纠纷接警279件,夫妻家庭暴力61件,其他家庭暴力27件,发放家暴告诫书5份。这个数字只是冰山一角,能够反映问题的多数是受到严重伤害,还有很多妇女选择了沉默,所以究竟有多女遭遇过家庭暴力,很难有个确切的数字。
根据近年来接待的情况来看,该市家庭暴力的总体特点是:发生范围不断扩大,本地农村、城市家庭、外来务工家庭都有发生。形式不仅局限于身体暴力,还包括冷暴力、语言暴力。文化程度低的多于文化程度高的,贫困家庭多于富裕家庭。在这类家庭内,习惯于“男主外女主内”,丈夫在经济上占主导地位,妻子依附于丈夫生存,这类人群思维方式单一,往往通过最直接的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去年接到电话来访,当事人被丈夫打的住进医院,且对她不理不问,派出所找他谈话态度还相当强硬。后来通过乡镇妇联让某村干部出面做工作,这个村干部居然说这种女的就是要打(据说女方有外遇),作为家庭暴力第一道防线的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居然也会有这种认识。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对家庭和社会都有不容忽视的破坏:一是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受家暴的来访妇女,一般精神状态很差,面容憔悴,情绪低落,诉说过程泪流满面,具有轻生念头,甚至听到施暴者声音都害怕。二是危害社会安宁和稳定。家庭暴力成为目前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受害妇女由于不堪虐待,会走上“以暴制暴”的道路。三是危害家庭幸福和子女成长。家庭暴力除了对妇女的危害外,对子女的危害也十分严重,而且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会终其一生。曾有位新婚妇女来访,反映其丈夫遇到问题说不到两句就动手打人,婆婆劝说她:“忍着点,他跟他老子一样脾气,喜欢动手。”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能力。首先注重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依托乡镇(街道、社区)、村居的组织优势,利用三八维权周、法制宣传月、11.25反家暴日,借助悬挂横幅、知识竞赛、发放手册、举办讲座、情景剧表演、模拟法庭等载体,通过层层的普及、培训、宣传,提高妇女群众对反家庭暴力的意识。该市天山镇妇联要求每对新婚夫妇在申领生育计划时都要进行反家暴知识测试。其次注重提升经营家庭能力宣传。曾遇到两个很有对比性的案例,甲妇女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冲到丈夫单位,将办公室的桌椅搬了底朝天,然后自己四大仰趴的在地上又是哭又是跳又是骂的,后来尽管她一直闹但婚还是离掉了。乙妇女直觉丈夫有外遇,但她还跟往常一样每天跟丈夫通话,乘丈夫出差的机会去了他的公司,掌握清楚公司的经营状态,还跟公司的员工建立了感情。公司员工都在她丈夫面前对她赞不绝口,丈夫原本有离婚的想法也打消了。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幸福婚姻课堂、优秀家庭事迹巡讲,微信、微博推送案例知识等提升夫妻经营家庭的能力。去年市妇联进社区启动“和谐婚姻幸福家庭”——保护你的婚姻家庭权益公益讲座,阐述了夫妻生活的艺术,智慧的处理家庭矛盾技术。最后注重提高妇女自身地位宣传。该市妇联曾组织创业女性代表现身说事,用她们的亲身经历,强调女性在社会上和家庭中有了自身的地位后,身边人不敢打也不舍得打的事实,呼吁广大女性要自立自强。
2、开展纠纷预警排查,遏制暴力倾向萌芽状态。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限度减少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妇女儿童之家和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室,招募熟悉社情民意、了解各家各户情况的巾帼调解员,广泛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预警排查活动,及时发现家庭矛盾纠纷苗头,对有暴力倾向的,及时予以制止和调解。该市车逻镇妇联动员村妇代会主任对本村居民的家庭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列出矛盾容易激化,有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等特殊家庭“重点户”名册,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化解纠纷,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激化。如镇__社区妇代会主任在开展入户调查时发现居民朱某(男,37岁,军人)与其妻子张某(女,34岁),因婆媳关系不和殴打妻子,经过说服教育,朱某认识到行为错误,向妻子道歉。张某也承诺今后孝
敬老人,夫妇重归于好。3、加强矛盾联动联调,构筑反家暴工作网络。与法院联合设立婚姻家庭案件合议庭,注重“调解优先”,适时引入心理疏导,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的特性进行联合调处,共发放19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与司法局联合建立人民调解员队伍,巩固发展了15个妇女法律援助站、14个家庭矛盾调处站、14个个人调解工作室,及时化解各类家庭婚姻纠纷。与民政局联合成立幸福婚姻家庭指导中心,共同申报《守护成长青春阳光》项目,在市婚姻登记处设立婚姻纠纷调解室,实施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项目,开展法制宣传“幸福家庭直通车”活动,为在婚姻家庭中有困扰的市民提供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纠纷调解服务,为婚姻家庭保驾护航。与公安联合设立了16个家庭暴力投诉站,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做到优先接警、优先处警、优先救助,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推进反家暴告诫制度,共发放了4份反家暴告诫书。
1、宣传需要广度深度。一是法律宣传的对象不能太单一。要在“平安家庭”创建过程中,加大男女平等及反家暴的政策法规宣传,重点要对男性进行普法。经常性开展反家暴进企业活动,尤其是重型企业是男性聚焦的地方。二是维权培训的对象要扩面。不仅要是加强对妇联干部和妇女群众的培训,而且要对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关键执法者进行专门培训,加大对执法者的宣传,举办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调解员反家暴培训研讨,提高执法工作者的反家暴意识和工作能力,实现家庭暴力零容忍。三是宣传培训的内容要有“触痛”。要将一些身边人和事拿出了以案说法宣传震慑有家暴倾向的人群,要唤醒和增强弱势妇女的反家暴意识和能力,要将家暴与侵犯人身权利的法律问题提升到同一高度预防。
2、法律制度需要可操作性。一是放宽证据标准。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家庭暴力情节认定率低,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原告未举证或举证不充分,难以使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原告所举证据存在瑕疵;法院以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作为裁判的首要目标,对证据的认定较为严苛等。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对施暴方及时给以必要的处罚,加大威慑的力度,对于初次发生的家暴行为,一定要严厉制止,防止再犯;对于多次发生家暴行为的,应坚决给予制裁,让施暴方知道:家暴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三是提高律师家暴案件。据调查,婚姻家庭案件繁琐、费用较低、易被殴打等因素,导致很多律师不愿家庭暴力案件。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管理平台,加大对家暴受害弱势群体法律援助范围和援助力度,指派和安排专业对口优秀律师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家庭暴力现象范文篇3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在我国,2001年4月28日以前,家庭暴力一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步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其内涵在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一条中做出了完整的表述,“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达75%。199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全国21个省进行了“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结果表明,在许多家庭里存在暴力现象:有0.9%的女性经常挨丈夫打,8.2%的女性有时挨丈夫打。近几年来,家庭暴力现象日益严重。”从1996年到2002年间,据黑龙江省妇联对全省家庭暴力上访情况的调查显示,全省因家庭暴力而上访的案件占当年上访总量的20%以上。目前,全国妇联最新调查显示,三成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其中90%的受害者是妇女。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受虐妇女一般会表现出焦虑、抑郁、有自杀倾向,失去自尊自信,甚至产生以暴制暴的攻击,影响家庭和谐。
其次,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那些受家庭暴力的人,在其生命、人格、名誉等这些最基本的权利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地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还影。向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生产的积极性,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再次,家庭暴力严重伤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专家指出,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会变得性情忧郁、懦弱或残暴。另外,这些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较高。
最后,家庭暴力成为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妇女持续的暴力,是导致妇女严重刑事犯罪的重要根源之一,她们因长期受到肉体和精神的折磨,得不到宣泄和缓冲而做出过激行为,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制定一部适用于全国的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
由于我国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有着独特的国情,而且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现行法规还存在漏洞与缺失,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应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中做到有法可依,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笔者认为,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应当是一部社会法,应当比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更具操作性。在这部法中,应该规定国家及地方设立反家庭暴力专门机构及公安、教育、行政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及程序;规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投诉站、预防和咨询中心: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申请保护令,并对施暴者进行矫治处分等。
(二)严格执法和司法
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家庭暴力问题日益严重。单靠妇联的说服、教育、调解等非强制手段已很难奏效,充分发挥公、检、法、司机机关职能是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保障。执法人员要转变观念,各司其职,依法办事;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110”要及时出警并作出相应处理,把好第一道防线;人民检察院对逮捕或移送审查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并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案件,应查清事实,公正审理,依法判处离婚,同时判处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法制观念,积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重要作用,及时化解家庭矛盾,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三)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以及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
由于家庭暴力有其特殊性,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建立防止家庭暴力的网络,如设立专门的家庭法庭,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此外,还应建立一些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目前,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中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人6而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所以应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者的专门法律援助机害者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四)提高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教育工作
全面提高妇女素质,要培养其“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同时,我国应立足现实,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不要使自身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当自身权利受到伤害时,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总之,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问题,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家庭暴力现象范文篇4
【关键词】家庭暴力;受害人;婚姻法;权益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现状及原因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范围较大。全国妇联2002年作过一次调查,结果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仍然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受害人以女性居多。由于女性和男性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区别,经调查,有九成的家庭暴力事件中男性都为施暴者,女性因此在身体和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
种类较多,影响较深。近年来,一些新的暴力出现,例如“冷暴力”、“精神虐待”、“性暴力”等,这些新兴的暴力种类显示出家庭暴力范围的不断蔓延。在这样的不断增长的趋势下,一些人仍然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告不理”的态度,不懂得去维权,采取忍气吞声的方式。从而发生一些更为严重的暴力事件。例如,由于丈夫施暴,妻子不堪忍受后失手将其杀害的恶性案件频发,这充分显示出家暴的影响深重。
(二)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在中国的文化中,三纲五常、父权夫权等男权思想有着深刻的历史影响,并成为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男权思想中习惯将女性及子女置于男权统治之下,以及对于妇女的三从四德的要求都从一定程度上滋生和助长了家庭暴力现象的持续。同时,男女在社会的经济收入不平衡,对于男人有着严重的经济依赖,以及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很多受害女性一再选择忍气吞声。加之国家的法律政策保护措施存在一定的漏洞,家庭暴力的现象一再恶性蔓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二、我国为应对家庭暴力采取的措施
针对家庭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出台了相关政策,以维护受暴力者的权益,从而使这样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抑制。
目前,我国为有效抑制家庭暴力,已经建立起了相关的法律体系。《民法通则》中的九十八、一百零一、一百零三条规定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并且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时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惩处;《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拘留禁止暴力行为;同时,诉讼法也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单行性法律也对此有相关规定,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同时,我国为有效抑制家庭暴力,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例如,有些家庭发生了家庭暴力之后,一些社区委员会主动为当事人调解,以维护家庭和谐。
三、现有措施存在的不足
目前,在国家层面,反对家庭暴力是以婚姻法为主导,横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法律部门的原则性规定以及一些相关政策的制定。这些法律规定和政策虽然取得了一定得效果,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如下: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在当今现实生活中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有相当一部分是性暴力、待以及“冷暴力”,对此,婚姻法并未给予相关规定,不利于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在民事法律方面,救济手段较为单一,且针对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对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进行规范又使其与一般法律规则不相冲突,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的一个技术难题;对精神或情感的暴力,法律上认定更是困难;现有法律在程序上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可能会出现不予处理或敷衍塞责等行为,抑或由于没有明确的勘查现场、提取证据、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制作笔录文书等程序要求,造成事后的定性难、取证难。
四、进一步反对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现状是普遍存在的,并且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消失。鉴于建设文明社会的要求,应该通过各种途径抑制其发生,以保护人民的人身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强司法救济力度。法律及政策具有强制力,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最终救济方式。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对婚姻存续期间引入民事责任制度,从而使不离婚也可以得到民事赔偿,从而由于于那些无法离婚的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不仅对于一些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对于一些轻微伤害,也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防止暴力行为的进一步扩大化;制定相关政策加强社会服务,例如建立法律扶助专线,抑或对施暴者提供教育等。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及政策与社会服务配合的体制,对于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至关重要。
(二)综合运用社会多种手段加以调整。除此之外,应综合运用社会多种手段加以调整。例如,加大社会帮助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妇联等人民团体作用;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类宣传媒介加强舆论的宣传作用,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予以曝光,使其受到社会的指责,以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同时,提高和加强妇女自身素质具有基础性和战略性意义,通过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抑制伤害,依法维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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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明舜.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个思考[N].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3(2).
家庭暴力现象范文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对策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谐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暴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承受暴力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从受害的程度来比较,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往往是掩盖下的虐待,它严重破坏了妇女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并且不利于社会利益。而我国家庭暴力有日趋严重之势,家庭暴力犯罪率日益上升。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施暴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2005年1月10日“今日说法”节目播出的“幸福从未走近过”就是典型一例。中国家庭暴力现状如何?原因何在?该如何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精神折磨的行
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
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
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
暴力,构成虐待。法律第一次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较为明确地说明,除了“殴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外,还补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
身体伤害外,还有精神方面的侵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
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中国
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
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
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
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
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
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
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①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
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有
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
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
“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习惯、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②
(一)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长期以来产生一种有恃无恐的心理。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习惯、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③这种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由此更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二)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诱发了家庭暴力
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所致。现在市场开放了,但在开放的同时有些人过分的追求所谓的“思想开放”,受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乐,追求金钱美女,“包二奶”、“养情人”的现象似乎司空见惯,对家庭、对婚姻没有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为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又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表达了准予离婚的一个理由,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婚姻来达到这一目的,使受害人远离被害人。殊不知因为此条款也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女性经济的不独立也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一个原因
无可否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男性仍然占主导地位,并且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女性下岗的问题也十分严重,这样使越来越多的女性困在家中,她们无经济收入也无经济地位,只能依附于丈夫,这样很可能成为丈夫随心所欲施暴的对象。④丈夫对妻子施暴,有很大的原因是觉得自己对妻子有足够的控制力。如果妻子有相应的社会地位,经济来源,那莫丈夫就不会轻易对妻子施加暴力,因为这样可能会导致比较大的负面影响。
除了上述原因,此外还有社会压力的因素,个人的道德品质,思想修养,教育水准,法律意识,性格脾气,居住条件及生活环境等因素,总之,家庭暴力有其存在及爆发的必然性。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
力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不利于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笔者认为,用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2002年11月15日-16日召开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中,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就是针对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统一立法的现实努力。建议稿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济、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草拟这部建议稿的目的在于推动相关立法。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已有44个国家与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有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
我国是《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等条约的缔约国,因此应履行国际义务,将我国消除家庭暴力的国家承诺充分体现在现行立法中。
(二)提高司法救济力度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对于立法而言更便捷、更见效。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样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
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各家自扫门前雪”、“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传统观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三)加强宣传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及思想意识
1991年加拿大民间掀起的自发性运动——“白丝带”运动,就以反对家庭暴力
为宗旨,开创了全球性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先河。此后,反对家庭暴力的运动很快扩展到美、欧及南非等地。加拿大每年几乎有50万人佩戴白丝带,白丝带运动的发起组织鼓励男士在每年11月25日“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到12月6日加拿大“对妇女的暴力国家纪念行动日”期间佩戴白丝带。中国第一次白丝带活动是在2001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前举办的。我国应立足现实,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
不要使自身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伤害时,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安人,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并懂得珍惜做人的权利。同时,白丝带活动也藉此提升男性对家庭暴力的反省,逐渐消除男子的特权思想,做到夫妻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忠实,共同建立平等、文明、民主、和睦、稳定的家庭。
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的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参考文献:
①王有佳:《现代化城市生活的一颗毒瘤》,载《人民日报》,2003-4-3
②、③刘忠勋:《论〈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与解决途径探析》,载《理论界》
家庭暴力现象范文篇6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点;应对方法
在我国由于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影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民众的忽视、社会力量缺乏介入渠道以及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而不声张使家庭暴力存在较大的隐蔽性等种种因素让家庭暴力难以控制甚至愈演愈烈。最近几年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从2004年至2014年时间中,全国家庭暴力投诉率上升了5.24%。全国妇联调查的结论,中国家庭中有四分之一都存在家庭暴力,绝大部分施暴者都为男性。在抽样调查中,五分之一的女性都遭受过配偶的暴力,百分之十五的男性承认对自己的配偶施过暴力。全国每年解体的39万个家庭中,约四分之一起因于家庭暴力。
据近年的数据分析,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率逐渐上升。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中,因男性的暴行而导致诉讼与分居的占大多数,由于暴力而引起的刑事案件也比比皆是,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的影响已经超出了家庭的范围,在全社会引起了广大的关注,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1、广泛性和严重性
百分之二十五的家庭发生着家庭暴力,平均每分钟有8个女人遭受老公殴打,大概有5分之一到4分之一的女人遭到前任或现任男朋友肉体上的折磨。家庭暴力是女子遭受严重伤害的最普遍的原因,大概占到女子他杀死亡原因的百分之四十。
2、对象的特定性
家暴的特定性体现在施暴者与受害者不只有家庭上的关系,并且在受害人的身份上也有相对的特定性。就现在来看,家暴的受害者一般是妇女、孩子和老人,在这之中又以女性为主要受害群体,其中最主要的是妻子。总体而言,百分之九十至九十五的受害者为女性。
3、时间的持续性
家暴因为包含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般生活之中,施暴人会因为不同的事由并在不同的时间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人采取不同的施暴行为和方式,且不定期的施暴。
4、行为的隐蔽性
家暴多数发生在特定场所,以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居所内为最多,暴力行为很少被人知晓,多数受害者认为,家暴为家庭内部的隐私。“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根深蒂固,为了不让家庭的矛盾更加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此受害者多数采取隐忍的态度,不对外诉说,更不会通过法律的程序来保护自身,使得施暴者变本加厉更加猖狂且外人无法知晓,隐蔽性更强。
5、手段的多样性
家暴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伤害,比如威胁、讥讽、侮辱、咒骂、恐吓、对人格的等,甚至还包括性暴力。其后果非常严重,不仅使受害者身体、精神上受到折磨,还严重威胁了家庭的和谐稳定,甚至会引起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6、主观上的故意性
和大多数暴力行为类似,家暴的施暴人都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性,而且它大多数都有着明确的目的性。所谓的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受害者在身体上或精神上带来伤害的后果,却仍予以加害使伤害具象化。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某些利益,或满足某些欲望。家暴的手段具有残酷性,情节具有恶劣性,后果具有严重性,这决定了家暴的条件之一是故意。
7、行为上具有违法性
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违反国家法律层面的有关规定,并且施暴者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二、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家庭暴力现象的产生,既有历史因素的影响,又有现实因素的影响;既有思想文化方面的原因,也有物质利益上的考量。因此,预防和抑制家暴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并参与予以解决。
1、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完善预防与制止家暴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的规定,当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以此坚决要求离婚的情形视为双方感情破裂,当调解无效时准予离婚,这实际上是赋予了受害方离婚的胜诉权。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必须通过刑法解决。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故意杀人罪等,若家庭暴力符合这些罪中某一个罪的构成要件,便可以依照《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予以处罚,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有效救助。
但是在法律实践中虽然有相关的规定来保护妇女的权益,可是它依然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十分笼统,实际处理中难以把握。法律法规过于原则抽象,具体事例上以法官的裁量为主。家庭暴力行为人惩罚体系不完善,诉讼程序也过于繁琐。现行法律法规只注重家庭暴力发生后的事后惩罚,而缺乏对家庭暴力的前期预防。所以,有必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保障受害者能得到确实有效的保护,保障受害者权益。
2、建立完整的受害者保护与救助体系
受害者的保护与救助体系应包括:对于施暴者的惩治;对受害者的保护与救助;相关部门切实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介入与干预的措施。
(1)对施暴者的惩治。首先,施暴者对受害者的施暴行为造成伤害达到刑事标准的,根据《刑法》中的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施暴者施暴行为对受害者造成轻伤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讼,由受害者保留证据,提起控告。如果施暴行为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受害者或其亲戚朋友予以威胁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根据《刑法》进行惩戒。
其次,由于在家暴中,受害者是无过错方,施暴者是过错方。因家暴行为受害者因伤害受到的一切损失都因由施暴者承担,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伤害赔偿。受害者因受伤害而损失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费用都因由施暴者承担;因施暴行为造成受害者残疾的,应由施暴者负担受害者在伤愈期间的受害费用和补偿金。再次,从行政上讲,当施暴者暴力情节较轻,对于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较小时,可以由受害者提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等。最后,如经精神鉴定施暴者心理异常,还应对施暴者进行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等。
(2)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在现行法律法规制度下,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仍显不足。怎样对受害者进行保护,使受害者不会因为寻求救助而让施暴者变本加厉的施暴,得到及时的救助,这是我国在反对家庭暴力领域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对此,可以在立足本国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参考国外法律及运行制度,以尽可能有效的防止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避免施暴者的再次施暴,从而保护受害人。家暴案件中的受害者及近亲都有权向法院申请保护。
(3)相关部门切实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介入与干预的措施。首先,要加强相关机构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公、检、法要各司其职,对家暴的施暴者根据情节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在接到家暴案件报警后,应迅速赶到现场,有必要时及时立案侦查,视情节严重移交检察院。检查机关接到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时,应及时,不得以家庭事务等为由拒绝;法院审理家暴案件时,如自诉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时,法院应帮助调查取证。其次,要让政府部门和民间团体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和民间团体要在自己职能范围内对家庭暴力予以干预。应当对相关的人员进行培训以端正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妇联应成为反对家庭暴力的主力,成为家暴受害者求援、申诉的堡垒,要充分利用自己有利的社会地位,联合更多的民间力量,对受害者提供更多的保障,同充分的情感支持与后勤保障。
3、防止与预防家庭暴力的策略
(1)增加执法强度,加强法律责任。改进的相关立法和执法,必须注意。从某种意义上说,执法比法律更重要。因为一方面,完善法律也需要实现法律,法律不能脱离执行;另一方面,对于立法而言,执法更方便、更快捷。
检察官在家庭暴力案件移送审查公安机关,如无可辩驳的证据,应该依法,严重情况下甚至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愿,但也应由检察机关。对受害人受伤却以“缓解家庭矛盾,改善双方关系”作为借口而不的,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应该关注家庭暴力案件的诉讼与审理。法官如果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而轻判,将会对公安和检察机关工作造成严重的后果,犯罪者将会更有恃无恐,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加得不到保障。
(2)由有关组织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援助。为了维护自身权利,妇女应该有勇气对外寻求帮助,一是向朋友和亲戚,比如长辈,邻居。由朋友和亲戚阻止批评肇事者;二是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寻求帮助。由这些领导人施压肇事者;三是求助妇女组织,工会。求助妇女联合会,妇女委员会,组织单位的帮助。
(3)提高妇女素质是抑制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首先,要提高广大妇女的文化素质。在现代社会,教育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参与社会生活,为社会工作的必要条件。妇女的文化素质低,不仅限制了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而且是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也往往缺乏竞争。因此,我们必须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
其次,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由于文化素质低,妇女对于自身的权利与行使权利的能力就显得不足,无法切实保证自身的利益。因此,应加大对广大妇女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让她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发展妇女的“新精神”。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对妇女的歧视和压迫,导致其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薄弱,依赖,自卑,“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缺乏,”。因此,我们应大力发展“四自”女性的精神,使他们能够充分认识女人的优势,对自己进行正确评价。
【参考文献】
[1]唐丽娟.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与防治对策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3.
[2]现代妇女基金会简报,2005.
[3]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编.家庭暴力与法律援助[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4]张珊珊等.聚焦家庭暴力案件[N].扬子晚报,南京,2001.11.25.
家庭暴力现象范文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对策
目前,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笔者试从家庭暴力的现状、表现特点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防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2001年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各国都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2002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8.67%。2003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12.44%,较上年相比上升3.77%。2004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19.75%,较上年相比上升7.31%。从调查的数据表明,三年来审结的婚姻案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在逐年上升。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笔者对所在地妇联热线情况统计显示,2002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05年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法律力的首选单位。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受害者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实施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有资料表明,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暴力侵害问题;在美国,家庭暴力已经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约有20%—30%的女性遭现任或者前任男友的肉体上的虐待。另外,从目前的现象看,家庭暴力已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我们不时可以从媒体中看到,如施暴者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电击等残害手无寸铁的妇女儿童,向妻子洒热菜油、硫酸等。在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常见原因中,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约占40%以上。
(三)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和持久性。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为紧张状态阶段、暴力阶段和亲密阶段。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四)家庭暴力具有形式多样性。家庭暴力形式多样:主要是肉体损伤(占21%—34%),性攻击(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伤害的威胁,恫吓威胁,对其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五)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暴力的发生一般不为人所知,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常常处于无防备状态,一旦发生伤害等后果,常以“家丑不可外扬”而委曲求全。
(六)轻微伤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调查显示,以轻微伤为主的轻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以青岛为例,家庭暴力致伤鉴定的222名受害妇女中,轻微伤占86.8%。妇联系统接访的486起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轻微伤占90%。轻微伤中以拳打脚踢为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实施精神伤害的比例高于男性。主要表现为口头侮辱、大声喊叫,经常批评或抵毁做丈夫或妻子的能力,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猜忌、怀疑其行为,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
(七)施暴者的年龄、文化和职业呈多元化。在笔者对所在城市妇联系统信访的案件的统计分析显示,施暴者年龄在30岁以下的占17%,30—40岁的占54.9%,41—50岁的占18.9%,51岁以上的占11.3%。施暴者中工人、农民占55.7%,个体经营者占25.4%,下岗失业人员占10.3%,干部(包括公务员、职员、军人等)的占22%,大专以上的占7.6%。由此可见,年龄在30—40岁、文化素质低、工人农民的施暴者占多数,公务员、职员、军人等较高文化素质和高层人群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知识分子家庭的暴力形式以冷暴力和性暴力为主。
家庭暴力现象范文篇8
关键词: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宿舍冷暴力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自身原因,与其他同学在相处的过程中比较容易产生摩擦。特别在宿舍生活中,与同宿舍的同学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我们可以把这些冲突分为暴力冲突和冷暴力冲突。研究显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生宿舍冷暴力现象的比例较高,原因在于他们偏向用回避或冷处理方式解决宿舍的人际关系问题。[1]
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宿舍冷暴力现象
冷暴力是一种极端的精神虐待方式,【1】也被认为是一种隐形的暴力方式。国内学者刘娜和陈炉丹认为,冷暴力是一类非身体接触性的伤害,主要表现为言语上的羞辱、讥讽、谩骂、对他人的歧视和高度排斥等。【2】所谓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宿舍冷暴力现象,指的是在高校中,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各类教育费用的学生,与同宿舍的同学在交往中产生某程度的摩擦后,采取一种排斥方法处理的现象。这种冷暴力现象通常的表现形式有:不理不睬,蔑视嘲讽,漠不关心和冷言相对等。
二、造成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宿舍冷暴力的原因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普通的高校学生承受的压力大,因为他们不但要背负着家庭经济的巨大压力,而且也要承受外界对自己看法的压力,所以在人际交往中有一定的局限,容易产生焦虑、自卑和自闭的心理。在宿舍与其他同学的交往中,他们的心理是十分敏感的,有时候会因为舍友的一个无意的动作或一句无心的话而受伤害,从而采取冷暴力的方法进行应对。我们可以发现造成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宿舍冷暴力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自卑的心理。大多数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来自于二三线的城市,他们接受的教育或接触的事物与普通同学相比,都有一定的差距。进入大学之后,两者在学习上的交流或者生活中的交往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害怕得不到其他同学的理解,造成了他们在与普通同学的交往过程中容易产生不自信的心理,而这种不自信的心理的存在,往往能够导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害怕交往,从而缺少被理解,因而在宿舍里发生很小的事情就会产生冲突的现象的产生。[2]
2.人际交往障碍。由于自卑心理的缘故,阻碍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普通同学的交往。他们没有信心去参与日常的交往活动,由于他们的交往能力较弱,再加上经济的拮据,造成了人际交往的障碍,同时在得不到其他同学认同和了解的情况下,他们更容易形成不喜欢与人交往,也不情愿与人交往的自我封闭心理。【3】
3.虚荣心作梗。部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自己的经济实力不如其他同学,他们通过做兼职,把赚回来的钱买各种名牌的物品来满足自身的虚荣心,他们认为使用名牌产品,同学们就不会再看不起自己,这就维护了自己的尊严。但是一旦尊严被践踏,他们就会感到很气愤和无地自容。他们的自尊心越强,产生的自卑也越强。如果被同宿舍的同学瞧不起,他们就会敏感起来,甚至会产生冲突。
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宿舍冷暴力的解决方式
针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宿舍冷暴力问题,再结合当前高校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的方法来减少这种现象的出现:
1.适度的经济扶助。高校的“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的建立,确实可以暂时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燃眉之急,让他们能初步解决学杂费等问题。但只依靠这些国家资助还不够,各高校还可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一些勤工俭学岗位,让他们通过劳动力赚取生活费。可是单纯的经济扶助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宿舍冷暴力问题,我们更应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思想上的帮助。[3]
2.有效的心理帮扶。针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比较脆弱、敏感等问题,高校可以开展一系列的心理帮扶工作,让他们重新建立健康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一系列的心理帮扶工作可以分为朋辈的交流、师生谈心和专家指导等形式,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可以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心灵的教育与感染,与此同时通过定期开展各类型的心理沙龙、心理游园和心理剧活动,加强他们与其他同学的交往与沟通。
3.加强高校校园文化建设。高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各类型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外活动,鼓励学生走出宿舍和远离网络。同时学生会也可以开展各类关于宿舍文化建设的活动,例如寝室大比拼、宿舍运动会和宿舍征文等活动,鼓励同学们在宿舍里要互助互望、互相谅解和团结友爱。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同宿舍同学之间的交流,促进情感的升华。
综上所述,高校应该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宿舍冷暴力问题,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减少该现象的发生,让大学校园更加有爱,更加温暖和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刘相娜.女大学生宿舍“冷暴力”的伦理学理性分析【J】.考试周刊.2012(54)
家庭暴力现象范文篇9
“人身保护令”未推广。为了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安全,被称作“人身保护令”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作用。它是由法院依据申请做出的禁止施暴人在一定时限内实施一定行为,或者要求施暴人给付金钱、物的裁判,为家庭暴力中的受虐者及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临时性或终局性救济。
据了解,截至2010年1月,全国试点法院共发出4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各试点法院的反馈信息显示,保护令的履行率非常高,至今只出现了一起违反裁定的情况。但在非试点地区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过程中,“人身保护令”仍存在严重缺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强调:“家庭暴力实质是源自一个家庭中双方地位和力量的不对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意义重大,这是在给社会和当事人传递一种信息:家庭暴力不再是‘私事’,公权力是会给予干预的。而公权力的干预可以改变当事人双方力量的对比,给受害人一种支撑,因而应当继续大力推广‘人身保护令’。”
妇女庇护所如风中之烛。早在1995年,湖北武汉就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妇女庇护所,随后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多家妇女庇护所。然而,在徐州市救助中心工作多年的马李看来,近十几年来没有一家庇护所真正“兴隆”起来,出现了一边是庇护所“门可罗雀”,一边是受害者“求助无门”的尴尬景象。
马李介绍说,我国庇护所普遍存在寿命较短、设施和服务不健全、私密性差等问题。全国第一家庇护所开办后不久就出于各种压力解散了;随后成立的上海南方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由于无法注册,成立两个月后也被迫关闭了;还有吉林省永吉县家庭暴力避险中心,开办一年后也因为所借房屋被收回等原因而停办。
对处于艰难境况的庇护所,马李将其比喻为“风中之烛”,并对其前景表示出极大的忧虑:“绝大多数的庇护所缺乏正常运作的资金。而如果想成为一个完备的庇护所,不仅要保障受庇护妇女的基本生存条件,还需要提供法律、医疗、心理等全方位的帮助。”
辽宁省妇联的一位负责人曾向马李抱怨说:“全省21个庇护所中,六成都面临生存尴尬,庇护所内的被褥、电视等用品,都是靠社会捐助的。”
呼吁全国性反家暴立法。目前我国的反家暴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从国家到地方先后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2000年《婚姻法》修改中新增的家庭暴力条款一度成为舆论报道的焦点。随后,安徽、辽宁等全国15个省份先后出台了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
与此同时,不容忽视的是,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全国性的、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仍然散见于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部门法之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表示,“各相关规定之间缺乏衔接,体例不够规范,内容不够周全。现行法规中关于防治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审判实践中难以被切实遵循。”
家庭暴力现象范文篇10
关键词:家庭暴力预防遏制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婚姻制度的演变,日益突出了家庭暴力严重地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家庭暴力引发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员利益,损害了婚姻家庭的基础,加剧了婚姻的动荡危害了社会的安定,由家庭暴力引发的重伤,杀害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随着我国新婚姻法的出台,“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律条文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且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涉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深入研究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完善法律对策,开展多机构协作,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
进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
人难受。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2、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持定
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3、家庭暴力的违法性。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4、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6、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和伤害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如导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不堪精神重负而自杀、自残、离家出走流落街头,极端者甚至以身试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剧。
二、存在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1、传统的封建观念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传
[1][2][3][4]
统婚姻家庭中,女人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和尊重,这种思想意识上的不平等直至今日还渗透在我们周围的一些家庭中,父权、夫权思想仍有一定市场。具体表现是:有些丈夫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和附属物,轻者随意打骂,重则摧残;而一些深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传统意识影响的受虐妇女认识不到自身的人格和价值,习惯于对夫权逆来顺受,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有一大部分的上访妇女被丈夫打伤后,因害怕家丑外扬,苟安认命,甘做当代秦香莲,或以气相争,为了孩子和面子宁可承受死亡婚姻的痛苦折磨,竭力维护“家庭”的外壳。殊不知,如此拚命维持的结果,到头来只能害苦自己。
“愚孝”是封建意识的一种表现,也是家庭暴力的另一诱因。近年来,由翁婿、公媳、姑嫂不和、特别是婆媳矛盾等原因引发的家庭暴力增多。在经济开支、分担家务、赡养老人及处理亲属关系等日常生活中,有“夫权”意识的丈夫往往以武力或唯父母之命是从,逼迫妻子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而知其纠纷内情的其它家庭成员不是从中调解教育,而是火上浇油,甚至纵容、支持一方与之分居、离婚。这在我们区来访者中还是不少
、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状况。
()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权利与控制不平等。多数家庭暴力都是因为施暴者比受害者更有权力,或者施暴者在某些方面想控制受害者,但却往往难以控制,比如,传统观念中的父权思想,所谓的“棍棒之下出孝子”很容易导致父亲对孩子施暴。而在婚姻暴力中,大多数的暴力也是因为施暴者想控制受害者的思考或行为,但往往无法控制,而采取伤害方式来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婚姻暴力中,施暴者大多是男性,由于男性天生在语言表达能力方面比女性差,在体力方面比女性强,当男性无法以语言使女性顺从时,就会以肢体动作来获得控制对方的能力。
、家庭面临压力,且家庭对压力的调适能力缺乏。经济方面和工作方面的压力,都会使受压者的情绪失控,往往在外面无法发泄,便只能发泄到家里。如果家人无法很好的面对并处理好家庭所面临的压力,有家庭暴力倾向的家庭成员就极有可能以家庭暴力的方式来舒解心中所承受的压力。
、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
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社会原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有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执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个案的家庭暴力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了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三、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现象范文篇11
内容摘要:本文从家庭暴力这一在我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入手,分析其含义、特点,剖析了我国家庭暴力现象形成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从法律角度阐述了其中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针对家庭暴力司法干预方面提出了几条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司法干预
论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预
引言
家庭暴力作为我国一种越来越严重的社会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又是一名人民警察,我将要从法律方面探析这一现象。深入剖析其成因和特点,特别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预提出建议。
一、我国家庭暴力现象的现状
相信有部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很多人都看过,它是我国首部反映家庭暴力的电视连续剧,剧中女主人公梅湘南和男主人公安嘉和结婚才不久,就不断遭到安嘉和施暴,被打的肋骨断裂,胎儿流产。这部电视剧在全国范围内热播,说明了家庭暴力现象已经受到人们极大关注。
家庭暴力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同样也是全国性的问题。虽然,对于家庭暴力的状况,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但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竟有9000万个家庭笼罩在暴力的阴影之下。我国家庭的离婚率为1.54%,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祸起家庭暴力。据了解,当前,我省家庭暴力发生率居于全国前列,家庭暴力在我省农村,特别是相对贫困的地区,发生率较高;在城市,大多发生在文化程度较低的家庭和流动人口中。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夫妻之间,男性施暴者占95%以上,施暴者年龄在45岁以下的占调查总数的58%,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0%以上,农民,个体户和无业者占大多数。我省妇联统计显示:2005年,家庭暴力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比例达到46.8%比上年升了20.8%。省妇联2004年对我省一所女子监狱的调查发现,大多数女犯的犯罪原因与家庭暴力有关①。
二、家庭暴力的含义,特点、危害及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另外,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还采取了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没有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主体主要是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来说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家庭暴力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等;施暴者在主观上必须有实施暴力的故意;施暴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施暴者,要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一段时间持续发生的一般的伤害行为,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受害人给予保护,符合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另外家庭暴力还具有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外界介入的困难性,受害程度的不可测定性等特点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导致婚姻破裂和家庭解体
家庭暴力的最恶劣的后果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体。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原素,对社会秩序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家庭的解体必然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可见,反家庭暴力将成为全社会的口号。
2、对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对女性最普遍,也是最直接的伤害无疑是对妇女身心健康的摧残,一方面,妇女在经常受到暴力后,身体健康亮起了红灯,常疾病缠身,痛苦不堪,同时遭受粗暴的对待后,妇女精神上往往产生了障碍,种种痛苦的回忆常常伴随她们一生。使她们时时从恶梦中惊醒,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会引发女性犯罪,在妇女忍无可忍,求告无门的时候,往往选择最后一搏,将丈夫送进了地狱,也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3、对未成年人危害
常常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幼小的身心受到伤害,今后的生活也会受到影响。
(四)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思想上的原因
在男尊女卑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女子作为男子的依附品而存在,社会要求女子的便是“三从四德”延嗣宗族而已,婚姻更是关系女性一生命运和生死存亡的大事,婚姻,是妇女的苦难,又是妇女的希望;是妇女的囚牢,又是妇女的依靠。中国的女性往往视婚姻为唯一的归宿和目标,千百年来,婚姻如同一道坚强无情的铁索,拴系着妇女的身心,演绎着一幕幕扭曲变态的悲观离合③。我国现今社会仍存在封建思想的流毒,受传统价值观和不良习俗影响,家庭
暴力仍在发生。
2、认识上的原因
现今社会冷漠,宽容的态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温床,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看成是“家务事”。在实践中,只有10%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报警,而且很多警察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的私事,不属于他们日常管辖范围,因而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受害者继续生活在阴影下。在我国,单位、居民委员会、邻里及亲友们对家庭暴力也往往睁一眼,闭一眼,极少认真过问。
3、经济上的原因
现今社会由于不公平的就业因素等原因,导致妇女争取到职位以及升迁的机会较少,因此经济无法完全独立,常处于从属被动的状态,受到伤害后也只能忍气吞生,我认为经济原因是造成家庭暴力事件居高不下最根本的原因。
4、受害人的态度
其一、受害人在家庭中往往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在受到暴力侵害时表现之一就是默默忍受,同时家庭成员之间互相交织的利害关系也使相当多的受害人不敢反抗,逆来顺受,他们往往认为施暴者毕竟是自己的亲人,如果自己对外宣扬或向执法机关告发,自己和家人的声誉也就全毁了,家也散了,为了这个家,能忍则忍了。其二很多受害人愚昧无知,她们因为文化水平低,受到暴力侵害不知寻求外援和法律保护,而是认为是自己命苦,命中注定,无可奈何,正是由于受害人的容忍和麻木,更加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不仅不能让施暴者良心发现,停止危害,反而是变本加厉,更加肆无忌惮。
5、法律上的缺陷
虽然我国在法律上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但相关法律仍有一定缺陷,该问题还将在下文详述。
三、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预
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间有关家庭暴力存在问题的司法干预
美国规定:对施暴男人使用“禁止令”。警察有权将施暴者立即带入警察局予以关押或逮捕,并对受害妇女的伤痕进行拍照,以备日后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在紧急情况下,给受害妇女开具“保护令”,或给施暴者开具“禁止令”。“禁止令”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威胁妻子、禁止伤害妻子、禁止靠近妻子(如妻子的汽车、住房、办公室)、禁止打电话与妻子联络,如果施暴者违反了禁止令,则很可能因违法而面临被指控。在挪威,在1994年修正案基础上,1995年1月1日,一项禁止施暴者进入特定区域、禁止其跟踪、探访或以其他方式与受暴妇女接触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修正案规定:受到暴力的妇女,即使还没有对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护。所以,现在,那些受到身体、犯、虐待的妇女可以通过申请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对施暴者限制令的实施也为公诉机关发现某一男性有可能实施威吓行为,提供了充足根据。加拿大的许多省份,都颁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况下保护令”,如果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可以破门而入并把丈夫带走,限定一段时间内不许回家,以免其继续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④。
(二)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
1、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已有很多涉及到了家庭暴力。
除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外,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条款,《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加入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另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山西、安徽、山东、辽宁、贵州、河北、海南、青海、甘肃等省、自治区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条例、意见或办法。我们河南省也在2006年3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了《河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2、我国司法干预存在问题
现行法律虽然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存在许多缺陷,并且操作性也不强。缺陷表现为两点。一是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较模糊,比如《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对家庭暴力作界定。在草案中,专家们比较倾向于联合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新近定义: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虐待、、剥削以及其他有害于传统习俗的行为。二是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规定不够完善,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虽然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具体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对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比如,丈夫对妻子施暴造成身体损害,如果按照《民法》,妻子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但是夫妻财产一般都共同所有的,这就使得对施暴者的制裁变得没有实际意义。
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共识,有了必要的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类家庭悲剧的上演。
四、对我国家庭暴力事件司法干预的建议
下面是我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方面几点自己的建议:
(一)推进立法完善
我国多项法律、法规中虽然涉及家庭暴力的问题,但还是应该有一部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以及颁布司法解释或者修改政策,将家庭暴力行为明确纳入法律规范或司法活动调整的范围,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
(二)明确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干预义务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据有关统计,被调查的司法工作者普遍认为对家庭暴力应该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预(辽宁省为74.8%,北京宣武区为72.5%),但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在评价所在地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现状时,近一半的人选择了一般,还有10%~15%的人选择了不力或很不力,而且学历越高、职位越高对家庭暴力处理的现状评价越低。大多数被调查者将处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归咎于认识不足和无法可依,这一结果也真实地反映了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⑤。
实践证明,法律的刚性权威对家庭暴力现象具有有效的威慑效应,司法机关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应当使司法人员明确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责任,尤其是基层公安派出所处于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第一线,应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应该联手形成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向社会公众发出强有力的信息:家庭暴力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有人担心,如果公安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将使警力发生困难因而顾此失彼。事实上,国外的成功司法实践表明,这种有效的干预将大大减少其发生率。如果现场拘留施暴者并对其提起公诉,使受害人再次遭其殴打的概率减少了一半;如果不对施暴者提起公诉,受害人往往会再次受到暴力威胁或殴打。
我作为一名人民警察,针对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方面也做了相关调查,有这样一种做法:《干预家庭暴力社区警务理念》,它改变了民警干预家庭暴力的单一做法,通过社区民警沉入社区开展工作,加强与社区居民、社区组织、妇联等机构的合作,让社区民众了解警察、认同警察,警察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一方面指导社区居民研究社区中的家庭问题,提高当地社区的道德水准、改善居民行为方式;另一方面,鼓励和动员社区居民协助警方做好家庭暴力的干预工作。邻里守望职能实现所达到的效果即为警力的整合,它依托社区基层组织,关注和培养社区居民的自助和互助,强调的是互动与共同参与,从而不仅使家庭暴力发生的隐秘性降低,使家庭暴力发生的信息动态化,而且使警察干预家庭的途径由被动的事后制止拓宽为主动的预防与制止相结合,缓解因警察单兵干预家庭暴力而导致的诸多不利,多机构、多层面干预行为的实现,使法律赋予受害人的社会救济与司法救济在最大限度内发挥各自的作用,较好地缓解了警力不足与家庭暴力多发性、反复性、当事人宽容性之间的矛盾,既可有效地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将家庭暴力防控于萌芽状态,同时又可使受害人短期与长期安全得以保障。建立这种多元化群防群治方式,构成了家庭暴力防控的常效机制,真正使家庭暴力防治成为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它有效地拓展了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空间⑥。我认为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时,应当迅速出警,及时求助,在受害人需要时,为其提供有关证据,对实施暴力危害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触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三)改变司法人员观念,加强培训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各种培训,特别是有关社会性别和家庭暴力干预的培训,使司法人员增强社会性别意识,彻底改变对家庭暴力认识上的误区,理解受虐妇女的困难和处境,掌握防治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原则、处理程序和方法等,更公正地审理各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有效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综合治理,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法律意识,加大执法力度,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真正纳入正规化、法律化轨道,同时各部门也要积极探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好思路,好办法,保障家庭和睦、和谐、稳定,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①赵顺利:《制止家庭暴力110将出手》郑州日报2006年3月28日5版
②腾蔓:《家庭暴力的内涵及法律特征》,《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1年1期
③卢玲:《〈屈辱与风流〉图说中国女性》,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85页
④佚名:《论家庭暴力事件刑事司法干预》中国大学生网
家庭暴力现象范文1篇12
论文摘要:家庭暴力对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造成严重损害,必须予以制止,但我国目前尚无防范救济体系。因此,有必要对家庭暴力的救济进行研究。
近年来,关于家庭暴力的报道越来越多,现状之惨烈,后果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其不仅严重损害了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而且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与幸福、影响了社会的安宁和发展。因此,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救济,已经成为人们所关注的婚姻家庭中的焦点。
一、家庭暴力现状考察
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和投诉均反映出家庭暴力的严重性。1995年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公布:全国2.67亿个家庭,离婚率1.54%,约40万个,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2000年全国妇联系统来信来访分类情况统计中,婚姻家庭类投诉和咨询约占总数的50.3%,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案件占该类投诉总数的15.5%。《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11.2%的女性曾挨过丈夫的打,全国妇联信访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信件128,900件,接待此类来访1,600人次,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30%左右。该报记者在吉林省部分地区妇联采访时了解到,自1993年以来,在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占70%~80%,而其中属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达40%左右,农村个别地方达70%之多。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的社会调查分项目,于2000年12月~2001年2月在浙江、湖南、甘肃三省九市(县)通过调查显示:77.9%的农村居民和65.8%的城市居民表示,在孩童时代遭受过父母打骂。而在调查夫妻打架动手频率问题时,有34.7%的人承认有过家庭暴力的经历。据反家暴项目和其他调查显示,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75%~90%以上。这一调查结果与2004年北京市妇联从事的家庭暴力问卷调查数据不谋而合。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普遍存在且亟待解决的严峻社会问题,应积极采取救济措施,防治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男女两性的地位一直不平等,而且“三纲五常”作为封建社会中最主要的伦理道德规范一直影响至今。尤其父权和夫权思想在人们的头脑意识里还有很大市场,无论夫妻关系还是亲子关系,男性在家庭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支配整个家庭,家庭成员须无条件服从。许多人视老婆和孩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打骂老婆和孩子是天经地义之事。甚至把打骂老婆视为解决家庭矛盾的途径,打骂孩子则是教育子女成长的方法。此外,“三从四德”封建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使得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常常是逆来顺受不敢反抗,对家庭暴力几乎是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
(二)社会原因。我国民间一直流传着“清官难断家务事”、“打是亲、骂是爱”等之类说法,即使科学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还有相当多的人依然持有这种观点,认为家庭纠纷纯属自家常事,甚至把夫妻之间的打骂现象视为情感粘合剂。所以,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分内之事或是家庭内部的私事,外人不应过问或干涉,甚至还有人认为对他人家庭事务干涉是无道理的,也是不道德的。从而未能及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鲜有部门主动管理,产生了真空地带,在一定程度上姑息放纵了家庭暴力,使其愈发日益严重,许多不该发生的家庭暴力最终演化为犯罪。而往往也只有家庭暴力演化为犯罪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
(三)家庭原因。我国绝大多数家庭历来传统是“男主外女主内”,从而使得大多数妇女只能从事家务,照料子女,被严格限制在家庭当中。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间的经济收入差距较大。一般来说,大多数女性的收入明显低于男性,造成大多数家庭中男女经济收入不平衡,其直接结果是家庭经济地位的落差,这就势必导致家庭主从地位过于悬殊,许多男性因此而具有一种优越感。另外,某些家庭中存在大男子主义,这些男性视自己为整个家庭的主宰,其家庭地位明显高于其他家庭成员,夫权作为家庭权威成为了家庭生活当中的主要思想,家庭暴力发生也就在所难免。此外,其他诸如因男性染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遭到家庭其他成员的反对后,也会引发家庭暴力。
(四)婚姻原因。作为婚姻家庭的核心主角,婚姻中的男女两性承担着养老育幼的义务。但因经济收入紧张、家务琐事、赡养老人、教育子女等原因,夫妻之间经常会产生分歧、发生纠纷。如果夫妻之间不能互相尊重理解、体谅忍让,会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不和,进而恶化。特别是受国外性解放思潮的影响,找情人、“包二奶”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导致婚外情频发与泛滥。喜新厌旧之下感情渐无,而施暴以图泄愤报复。此外,婚姻质量差也是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婚姻原因之一。因男女双方在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以至于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彼此之间除了履行法律上的应有义务,很少有其他方面的沟通。这就使得婚姻基础极其脆弱,家庭暴力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五)法律原因。尽管我国的一些法律对家庭暴力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缺乏具体的认定和制裁标准,使得家庭暴力的立法表现出明显不足:(1)家庭暴力散见于不同法律中,至今未能形成完善的防范、制裁体系;(2)受害者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积极救助,但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欠缺对受害者法律援助方面的规定;(3)尽管婚姻法规定居委会和村委会对家庭暴力应予劝阻、调解,但往往因调解无约束力而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作用;(4)虽然相关法律赋予受害者一定的救济权利,但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中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者举证困难。因此,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无法得到法律的及时救济。
三、家庭暴力危害后果
(一)造成身心伤害。因大多数施暴者通常采取殴打、捆绑、残害等手段对受害者进行伤害,造成受害者身体不同程度的明显病变。据有关资料显示:家庭暴力所致的伤害中,轻微伤为83.63%,轻伤为14.85%,重伤为1.52%。同时,因施暴者的手段过于恶劣或残忍,使受害者的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而导致精神伤害。
(二)影响家庭稳定。受害者因经常或长期受到家庭暴力的折磨,对施暴者的感情渐无,并对家庭失去信心,使得幸福的家庭蒙上阴影,甚至受害者还会厌恶家庭而离去。原本稳定的婚姻开始出现裂痕乃至最终破裂,从而导致家庭破碎,丧失其应有的社会功能。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1/4就缘于家庭暴力。
(三)妨碍社会发展。受害者受到伤害后,会产生悲观、失望乃至厌世情绪,丧失生活信心,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也会有所降低。另外,无论施暴者所针对的是成年家庭成员还是孩子本人,都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良后果。在这样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心理会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容易患上恐惧、焦虑、孤独、自卑等心理障碍,甚至将会影响其行为模式及价值取向。若得不到及时诊治,可能会敌视或报复社会,走上犯罪道路。
(四)引发报复犯罪。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折磨,有些受害者在无法继续忍受的情形下,往往会失去理智,产生极强的报复心理,因此误入犯罪歧途。受害者34岁的北京市房山区农村妇女王某就是这样一个悲剧。长期以来,重男轻女的丈夫将没有儿子的怒火发泄到妻子身上,动辄打骂。2004年10月27日,因不堪忍受近10年的欺凌与折磨,王某用铁锤砸死其夫,而被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四、家庭暴力救济措施
为了反对家庭暴力、制裁施暴者、保护受害者,建立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发展,必须采取相关救济措施,构筑一个有效的保障、防范机制。
(一)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1、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家庭暴力频发不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当事人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施暴者认为,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乃天经地义之事,而受害者虽明知自己受到不应有的伤害,但与施暴者的心态几乎一致,想法如出一辙,认为自己受到惩罚是罪有应得,不懂得通过正当途径进行救济。所以,相关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让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有效地渗透到社会成员的工作和生活当中,以提高其法律意识,培养其法制观念。
2、公安机关积极干预。《婚姻法》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据此,当受害人遭受到家庭暴力时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于家庭暴力严重的,公安机关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施暴者以行政处罚甚至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以遏制家庭暴力之风在社会上愈演愈烈。
3、有关组织及时介入。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的妇联的根本任务,各级妇联要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关注家庭暴力,为深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撑腰”。另外,《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婚姻法》之所以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受害人所在单位介入家庭暴力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就在于可以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在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时,从挽救家庭、维护社会稳定立场出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受害人所在单位有义务予以劝阻、调解。
(二)建立民间救助机制。家庭暴力的防范和救助固然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但也离不开民间力量的参与。可以发动社会上关注并有志于反对家庭暴力的人员积极参与到具体工作中来,利用网络、咨询热线等途径建立民间救助组织,包括由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相关人士等志愿者组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社区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家庭暴力救助协会等等,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民间救助机制。
(三)提高自身保护意识。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学会懂得维护自身权益,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发生家庭暴力后,受害者可与施暴者解除婚姻关系,以结束家庭暴力所带来的伤害;另外,受害人受到伤害的,不必忍气吞声,胆小怕事,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四)提高有效司法救治
1、加快相关立法进程。目前,英国、新西兰等国已制定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为制止本国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而我国目前尚无相关专项法律。不过,我国部分省市于近年来对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做出了有益探索。自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3月31日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以来,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该方面法律文件。与此同时,我国一些来自公检法司、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各级妇联组织、NGO以及医疗系统的志愿者,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下,于2000年6月启动了《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项目,并于2003年建立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民间网络和研究中心,致力于反对家庭暴力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建议稿,而且已经提交给了全国人大议案委员会和全国政协。笔者认为,我国应加快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步伐,制定一部相关的基本法律,与地方性法规紧密结合,从法律上形成一个严密的防范体系。
2、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虽明确了援助范围,但范围比较狭窄,应适当扩大,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纳入其中。原因有二:一是在许多经济困难的家庭中同样会发生家庭暴力;二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需要法律上的支持和帮助。所以,有必要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列入援助对象。这对于遏制家庭暴力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3、设置专门家事法庭。我国法院的审判法庭仅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法庭,没有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判法庭。鉴于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建议国家在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专门家事法庭,审理针对包括家庭暴力、婚姻、抚养、赡养、继承等纠纷在内的家庭案件,以实现对家庭暴力的有效司法救治。
(五)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家庭暴力并非我国的特有现象,而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其严重性和危害性被国际社会所关注,因而有必要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国际交流合作。特别是为了消除家庭暴力,联合国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并确定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我国可以加强同其他国家联系,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探讨家庭暴力的防范和遏制,使家庭暴力得以最终消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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