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3-23

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好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也必须看到,当前城市住房保障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还不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仍然比较困难。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精神,根据我市住房保障实际情况,就加快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的要求,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面和受益面,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快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旧城综合改造、农民工居住条件改善等多渠道并举、多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底,基本实现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2.5倍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市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人均收入在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城市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完成已规划的现有旧城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得到基本解决。按照这个目标,2008—2010年期间,全市保障廉租住房家庭600户以上,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15万平方米以上。

二、加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面和受益面

(三)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对象。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从2008年起,将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5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在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四)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为主、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实行实物配租,可根据房源落实情况轮候实施到位。现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水平80%以上的保障对象,原则上实行货币补贴。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户家庭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内。

享受租金补贴的,对城市低保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按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对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按市场平均租金的80%给予补贴,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给予补贴,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市场平均租金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按照《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标准收取,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对租住直管公房的低保家庭,按廉租房租金缴纳办法收取租金;对租住直管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六)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各县(区)要采取新建、改建、收购、直管公房调剂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增强政府调控和保障能力。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七)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3.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4.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5.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1.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

2.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3.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应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对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借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改进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严格界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供应本地户籍、无自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补差等优惠政策,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6平方米的家庭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按照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经济适用住房有效供给,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各县(区)要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需求,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运作方式,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十一)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方式。对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又有购买能力的家庭,可通过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对符合条件但无购买能力的家庭,要尽可能在直管公房中以租赁形式解决;对有稳定的补贴资金来源、房价相对稳定的县(区),可实行一次性货币化补贴的方式,鼓励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商品住房。

(十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允许上市交易。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手续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所购其它住房的登记手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十三)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购买的基础上,剩余房源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的供应房源,由当地政府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四、努力解决和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四)积极推进旧城综合改造。旧城综合改造应遵循政府组织、群众自愿、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区别对待、改造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

定海城区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定海旧城改造的实施意见》要求,力争到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列入近中期改造计划的危旧房屋改造、低洼地段改造、历史文化保护区修缮、“城中村”整治等任务。各县(区)政府也应制定规划,加快旧城综合改造。

(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承担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居住场所的义务。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场所的,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在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配套建设农民工公寓,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政策。农民工公寓不得出售。“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为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

(十六)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按照“总量平衡、区域平衡、落实项目”的要求,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继续落实有差别的住房消费税收政策,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十七)积极解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住房困难问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好中小户型、经济实用的人才公寓,为人才引进创造条件。人才公寓为有限产权,其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八)进一步落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城综合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各县(区)在编制申报年度建设项目和用地计划时,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其用地指标一般不低于居住用地的10%。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挪作他用。

(十九)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解决好住房保障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研究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从2008年起,市政府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列入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工作,研究制定城市住房困难认定标准,市城建委要会同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负责收入审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保证住房保障用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城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办法,财政、税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并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人行**市中心支行要会同市城建委、市财政局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支持政策的具体措施。

(二十)强化政策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制订2008—2010年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上报市政府备案。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申报、审核和退出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在2008年3月底前,确定当年本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同时制订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审核和公示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建设、民政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低收入家庭资格审核和年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调查审核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工作。要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

针对我省的实际情况,低收入者与中高收入者并存,且中低收入者占较大比例,那么如何满足这种多层次的住房需求,考验着政策制定者的智慧。针对于此,本文提出,如果对低收入者也采用同高收入者相同的市场化手段,极易产生贷款违约现象,由此,风险由会房地产行业向银行体系转移。造成整个经济的整体风险。有鉴于此,我省应建立市场化与政府政策相结合的运作体系,实现目前状况下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人人买得起商品房。比如,政策可以利用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廉价房和廉租房等来使低收入者有房住,而让高收入者购买商品房,实现人人有居所,不同的人不同的住房模式。

2支持金融体系引导房地产发展的方向

房地产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持。现阶段,辽宁省房地产行业的库存量极大,很多房企的空置率居高不下。针对此种情况,作为房地产企业融资、筹资主要手段的银行,应在房企贷款发放标准及比例上有所限制,对于库存量很大的房企应限制其继续贷款,在其消化库存后再恢复贷款。而对于购买者,要适当放宽其贷款购买的条件,比如,降低首付款比例,鼓励购买二套房,刺激改善性住房需求等等,借以帮助企业消化库存,缓解房企颓势和由此产生的经济低迷。

3保持房地产价格的基本稳定

良性发展的房地产市场是在各项调控机制的作用下,数量和结构上达到供求基本平衡,价格波动在合理范围内保持基本稳定。房地产价格的不合理波动,会通过相关产业链条对经济运行起破坏作用。因此,我们要注意防止房地产价格波动超过经济健康发展所允许的范围,价格的上涨和下跌均不能超过25%。如果房价上涨过快过高,就会使房价收入比更趋于扩大,人民群众住房需求的满足就会受到抑制。而近年,我国经济形势有所下滑,特别是东北三省,下降幅度照发达省份来得更大。因此,作为辽宁省而言,在调控房价的过程中,要注意防止房价下降幅度过大。如果房价下降幅度过大,很可能导致买房者的房贷“断供”现象发生,“断供”会把风险传导到银行体系,引发银行系统性风险。同时,房价下跌会把消极情绪传导到消费者那里,消费者会预期房价会进一步下跌,进而不会购买房产,那么房地产行业就会在这种恶性循环里继续恶化下去,正所谓“买涨不买跌”,最后波及其他实体经济和整个宏观经济领域。因此,保持房地产价格的平稳,防止暴涨暴跌是政府的明智之举。

4政府出台指导意见使房地产供给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供给和需求的平衡在经济学中是市场的理想状态,也是实践中市场参与方追求的理想结果。不过在房地产市场中,所谓的平衡不仅仅是数量上的平衡,也包括结构上的平衡。不过,不管是在数量上,还是在结构上,房地产行业仅靠市场本身无法实现这种供给和需求的动态平衡。因此,政府就需要进行政策的合理引导。对于高档商品房,可以利用税收等手段进行供给调控;对于保障性住房、廉价房、廉租房等的住房建设,要采取政策倾斜以及税收、财政补贴政策,提高供给数量满足中低收入阶层的实际需求。当房地产企业的供给量大于消费者的需求量时,也就是房企库存量难以消化时,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指导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不要再进入房地产企业,造成库存量的进一步高企;或者出台适度的刺激政策,降低购买者的买入门槛,如,降低首付比例、放宽二套房政策、允许购买多套房产、买房落户等多种刺激方案,帮助房企降低库存,进而避免房企动荡会波会及整个经济的系统性风险。目前,辽宁省就属于供给大于需求的状况,因而,政府可以参考上述意见。在理顺与市场关系的前提下,充分承担公共调控的任务。

5拓宽我省公积金的覆盖范围

现阶段,我国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比较有限,只有像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群体能够受益于此,而像广大的中小型企业雇员、合同工、临时工和下岗员工等一些真正需要保障制度的弱势群体并未受到公积金的保障覆盖范围。对于此,辽宁省可以尝试探索对这些人提供公积金的保障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把真正需要保障的中低收入群体囊括进去,满足他们的基本住房需求。具体办法可以是,首先把公积金委托给专业的投资机构来保证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然后利用公积金的增值部分向中低收入者提供低息贷款,或者向某些无收入又无房屋者提供定向无息贷款,这样,公积金的真正功效就能够体现出来。通过此种办法,公积金才能够实现真正的覆盖,成为真正需要房屋的购房者的有力保障。

6政府购买廉租房用以逐步代替廉价房

廉价房也就是经济适用房,是我国为了保障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的具体体现。纵观各国解决此种情况的具体措施,廉租房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而且廉租房不需要租用者提供购房成本,可以大大降低住房需求者的进入成本,因此,可以说是见效快、成本低(针对住房需求者)、可行性强的住房政策。但是,由于其盈利性低决定了市场化的房地产企业也许并不愿意提供此种房地产类型,那么政府就要通过财政政策来提供。具体办法可以是,政府根据需房者收入的高低采取不同的住房政策,将市场中有实际需求的中高收入者纳入到商品房市场中,而将低收入者纳入到廉租房市场中,由此实现房地产市场中不同层次的合理供求关系,实现市场经济层面和社会发展层面的共同和全面前进。而对于廉租房的房源问题,政府可以购买房企的存量房,因为,现在房企的空置房数量很大,尤其是辽宁省沈阳市,若政府以成本价或较低价格收购符合规定的空置房,这样既可以盘活企业资金,又可以省去建造廉租房的各种成本和费用。可以说,这是政府、房企、租房者和社会的共赢,是一步盘活和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的活棋。

7针对辽宁省特点全面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现阶段,经过房地产行业的全面调控,我省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相对滞缓,房地产企业库存量很大,尤其是沈阳市,那么政府就可以出台针对现阶段实际情况的财政政策措施。针对沈阳市近年来房地产交易量持续下滑,房市持续低迷的情况,可以相应下调流转税,并且合并相关税种,比如可以将房地产转让环节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进行相应合并,并适度降低税收比率,从而提高房地产的流转速度,活跃房地产交易。

8商业地产与住宅地产协调发展

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篇3

20xx年广州公积金贷款新政解读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日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昨日该中心解读,进一步明确多个受关注的问题。其中明确,住房贷款记录认定范围是全国,也就是说外市的贷款记录也认。

根据解读,公积金贷款新政主要是提高了几种情形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比如,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提高到40%。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到50%。

另外公积金中心明确,住房贷款记录认定范围是全国,即外市的贷款记录也认。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为准。办理异地贷款的,贷款记录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和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为准,若上述缴存使用证明上显示有公积金贷款记录,但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未显示的,仍认定其有贷款记录。

贷款新政的执行时点与楼市新政一致。即20xx年3月17日及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20xx年3月17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贷款新政适用于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异地贷款,不适用于广清帮扶贷款。

20xx年广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xx〕50号),现将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规定,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二、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三、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四、家庭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五、家庭凡购买非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一律不低于70%,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家庭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或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六、以上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的商品房,非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低密度商品房不予贷款。

七、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八、20xx年3月17日及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20xx年3月17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九、为严厉打击首付贷违规行为,确保首付资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我中心对二手房首付资金实施专户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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