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供电安全措施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3-30

煤矿供电安全措施范文篇1

答: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7年要退出煤炭产能1.5亿吨以上。这是各地和中央企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三五”期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总体部署,结合规划目标和2016年完成进度做出的合理安排。

客观地讲,随着去产能的深入推进,煤炭价格出现回升和煤矿盈利状况好转,一些企业去产能的积极性有所下降,对去产能工作的顺利推进确实带来了更大难度。但另一方面,煤矿盈利状况的好转,也有利于企业补还欠账,有利于地方增加财政收入和筹措配套资金,为去产能创造积极条件。

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短期和长期、减法和加法、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更加主动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坚持以更明确的标准去产能,加大安全、环保、国土、质量、能耗、水耗、工商等执法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处置“僵尸企业”,坚决清理违法违规产能。我们相信,经过上下一起努力,全年煤炭去产能的目标任务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问:2017年将退出煤炭产能1.5亿吨以上,会不会因此增加煤炭价格上涨的压力?

答:2017年要退出煤炭产能1.5亿吨以上。这一目标比2016年有了一定幅度的缩减,主要是合理把握去产能的节奏,兼顾接续资源的有效衔接和煤炭稳定供应。

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受供需多种因素影响,价格在一定范围内波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但要着力防范价格超出合理区间的异常波动。随着去产能的推进,供求关系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总体上看,仍然供大于求,保障市场平稳供应有基础、有条件。一是“十三五”期间需退出煤炭过剩产能8亿吨左右,去年已退出2.9亿吨,产能过剩的总体格局尚未根本改变。现在还有相当一部分煤矿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其中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经过验收的煤矿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有序释放产能,保障稳定供应。二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制定目标任务时,已综合考虑地区资源条件和供需实际,以及产能退出、产运需总量和品种结构变化、在建项目衔接等因素,努力避免出现局部供需失衡情况。三是在去产能过程中将更加注重发挥先进产能作用,增加市场有效供给。同时,研究建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相关长效机制,通过推动煤炭中长期合同稳定供需关系,完善最高库存与最低库存制度来提高供保障能力,制定实施防范价格异常波动机制等,保障市场稳定供应。

问:取暖用煤高峰期即将结束,马上进入传统淡季,为什么出现煤炭价格上涨的情况?

答:近一时期,受多种因素影响,煤炭市场价格出现了阶段性上涨的苗头。从需求看,今年以来经济运行对用电的需求较快增长,加之水电出力明显减少,火力发电量增加,据有关方面调度数据,1―2月全国火力发电量同比增长8.1%,水力发电量同比下降10.7%,导致煤炭消耗增加较多。从供给看,由于部分春节放假煤矿节后复产开工不足、地方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等因素,停工停产煤矿较多,制约了煤炭产量的恢复。加之业内对去产能政策预期也对煤炭价格走向产生一定影响。

问:当前煤炭市场供应是否有保障?下一步煤炭市场走势如何?

答:应该看到,随着煤炭去产能的深入推进,煤炭市场供需关系有了明显改善,但是产能严重过剩的状况并未发生根本改变。也就是说,当前和下阶段煤炭供应是有足够保障的。随着下阶段取暖用煤高峰的结束、南方来水增加和水电出力增多,以及春节放假煤矿逐步复工复产等因素,供需关系会趋于宽松,煤价有望呈现平稳回落态势,不会出现大幅上升局面。

问:2017年煤炭减量化生产措施将如何实行?

煤矿供电安全措施范文篇2

关键词:煤矿;雷电防护;问题;对策

DOI:10.16640/ki.37-1222/t.2016.21.069

0前言

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会涉及到各个层面中,其中做好雷电防护工作也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部分,有稍不慎,就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遭受雷电侵害会导致企业通讯设备中断、网络系统瘫痪等,如果严重的话就会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等事故。煤矿中含有金属、矿物质等资源,在雷电来临时很容易发生一些灾害。因此,做好煤矿雷电防护工作可以有效的减少灾害的发生,保障人员的健康安全,促进煤矿企业快速发展。

1煤矿雷电灾害统计分析

近年来,我国各地区已经发生了多起雷电灾害是事故。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的分析,得知不同地区在遭受雷电灾害时是有着一定规律的,比如说山西、内蒙古煤矿较多,湖南、福建雷电较多,因此煤矿发生雷电灾害比较多。此外,煤矿所在的位置、建筑形状、结构、设备等部分都与雷电灾害有着一定的关系。煤矿企业中微电子设备是雷电灾害重要灾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可以有效的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但由于一些矿区位置、气候环境特殊,导致微电子设备的承受能力较差,一旦被雷电击中设备就会损坏。同时配电设备也是煤矿雷电灾害的重灾区,由于一些地方的煤矿位置所处较高的海拔山区,一些输电线路设计不完善,又离城市中心较远,从而导致煤矿配电设备遭受电击。因此做好煤矿雷电防护工作可以有效的促进煤矿企业快速发展。

2微电子设备

微电子设备中的电子监控系统占据了雷电灾害的一大部分,煤矿监控系统主要由以下几下功能组成,传感器、执行器、信息传输设备、监控系统等部分组成。在使用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将其功能设备进行合理分布,保证电位之间可以顺利连接,只有这样才能做好煤矿雷电防护工作。同时微电子系统设备还应该置放在建筑物的中心位置,保证该设备可以远离墙外的结构柱,还要将机房的技术金属门窗与建筑的结构钢筋相连接,从而将煤矿雷电防护工作顺利开展下去。在安装信息电缆时,主要采用屏蔽电缆和非屏蔽电缆进行建筑钢筋管道敷设工作,保证煤矿所属地的装置设备可以与建筑接地装置设备相连接,总而到达最佳的雷电防护效果。除此之外,还要将地面中信息电缆使用屏蔽电缆进行埋地敷设工作。当信息电缆采用钢筋混凝土进行施工时,需要在信息电缆入井前进行钢筋埋地攻工作,保证信息电缆的框架空线与其他电缆相连接,从而做到设备保护工作。

3供配电设备

由于变压器安装于煤矿位置内部,而变压器的电涌保护又安装在电柜内部,减少被雷电击中的可能性。雷电流只可以通过输电线路进入到煤矿企业的配电室中,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入到雷雨天气,那么就会导致供配电设备发生雷电灾害,从而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煤矿的配电设备通过采用100、35KV的供电系统,在矿井中通常采用106KV的供配电设备,需要采用对应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并做好变压器的雷电防护工作。此外,架空输电线路最基本的雷电防护措施就是避雷针,防止雷电击中事故发生。要在架空线与电缆转换处安装对应的避雷设备,还要覆盖建筑的屋角、屋脊、屋檐部分,减少雷电击中次数,还要在矿井的两侧安装1~2支独立的避雷针,并采用滚球的方法保证地网独立,将避雷针不与其他设备相连接,只有这样才能做好煤矿雷电防护工作。

4生产设备雷击灾害分析

在煤矿设备生产过程中,如果遭受雷电侵害,对应根据事故的严重大小制定对应的解决对策,地磅是整个煤矿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极易遭受雷击的设备,因此在雷电防护过程中需要参考微电子设备防护对策进行防护,从而保证煤矿设备的使用安全。另外,还可以在矿井周边放置对应的防护设备,将电缆线路的大部分电流流入到矿井的泄放地中,从而阻止电流向矿井内流入。在井下电缆的金属外皮部,需要将接地线缆与供电设备的金属外壳相连接,使煤矿企业中的供电设备起到保护作用,并形成全新的接地网。由地面直接引入,还要引出矿井中各个管道设备,并与矿井口附近的接地设备相连接。经由地面的引入井来完成配电线路的地下设备,采用铠装电缆进行埋地敷设工作,同时还要保证地面的变电设备要远离矿井周边,只有这样才能将架空顺利的安装到铠装电缆中。在接触电网时,需要将原有的变电设备与空架电缆设备相连接,并在矿井周边与煤矿企业建筑上安装避雷针,减少雷电事故发生。在接触网的防雷接地设备中安装对应的承力索与避雷设备,并保证煤矿企业的相关建筑由钢筋混凝土组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煤矿雷电防护工作,从而保证煤矿企业快速发展。

5总结

在开展煤矿雷电防护工作时,需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对应的防护措施,避免在防护过程中出现任何浪费现象,并减少煤矿的安全隐患问题,保证人员财产健康安全。本文对煤矿雷电防护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制定出了对应的防护对策,文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希望我国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煤矿雷电防护工作的研究,从而促进煤矿企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葛红侠,李广洲.煤矿变电站及其线路防雷措施分析[J].煤炭科技,2014(03):78-80.

[2]郑晖,尚育晶,李既明,邓杰文等.矿区35kV配电线路雷害事故分析与防雷措施[J].电气技术,2015(01):55-57.

[3]邓杰文,任文斌等.某矿区瓦斯电厂35kV进线遭受雷击事故分析与防雷措施研究[J].电瓷避雷器,2014(06):81-90.

[4]易小飞,康翔等.组合式过电压保护器在防雷方面存在的问题探讨[J].工矿自动化,2014(09):87-90.

煤矿供电安全措施范文

一、坚持依法办矿,持证开采。

二、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煤矿每周至少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三、明确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和投资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整合或技改保留的独立生产系统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煤矿必须配齐培训合格的“五职”矿长(矿长、安全矿长、技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和机电矿长)。法定代表人(或矿长)是煤矿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矿长、技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和机电矿长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科室职责。煤矿必须按规定和生产需要,设立相应的科室(如安全、生产技术、机电、通风、调度、防突等科室),并将各科室职责具体明确,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

(一)煤矿保留生产系统必须按规定配齐足够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如瓦检员、安检员、放炮员、电工、绞车司机、瓦斯监控员和班组长等),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煤矿企业必须对在册职工进行全员培训,新工人上岗前入井必须完成不低于72学时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二)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人员档案,纳入企业统一管理,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六、确立以安全矿长为核心的煤矿安全生产指挥体系。安全矿长负责全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矿的安全生产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矿井的安全检查;负责监督落实隐患的整改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负责瓦检员,安全员日常监督管理和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议;负责本矿井反三违活动及事故的追究和处理;及时制止一切不安全行为。同时,要设置在安全矿长领导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检查人员,保证井下每班都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七、建立以技术矿长(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要设置由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的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煤矿技术负责人每年都要组织编制和修订“一通三防”、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措施。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矿井的开拓方案、采区巷道布置及采掘部署等技术问题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专家论证并按规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建立以生产矿长为主的生产调度管理体系。煤矿企业要设置由生产矿长领导下的生产调度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生产矿长要严格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认真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九、建立以机电矿长为主的机电运输管理体系。煤矿企业要设置在机电矿长领导下的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配齐配足机电专业人员。负责建立设备定期查验、监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建立有专门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台帐,按期对各类设备进行校验,保证设备完好;建立完善供电系统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供电安全、各种设备运行正常。

十、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技术矿长(总工程师)和管理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及检查人员必须对整合或技改项目与保留的独立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负责。

十一、加强矿图管理。煤矿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绘制《井田地质地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绘一次,所有矿图每季度交换一次,避免越层、越界开采造成安全隐患。所绘制的图纸必须能准确反映整合或技改项目与保留的独立生产系统相互之间的关系。

十二、确保各生产系统完善、可靠,强化煤矿现场管理

(一)矿井和采区生产布置要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正规的采煤方法开采,淘汰“巷采”、“高落法”等采煤法。

(二)严格执行支护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顶板管理。煤矿必须严格落实采掘现场各工序的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必须采取前探支护和其他措施;矿井主要开拓、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砌碹、锚喷、金属支护等支护方式;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金属绞接梁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定期校检,严禁使用木支护。

(三)加强矿井机电管理。煤矿实行双回路供电,一类负荷必须实现双电源供电。杜绝电器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变压器向井下供电。井下电器设备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要齐全可靠。

(四)加强矿井运输管理。煤矿斜井提升,必须按规定安设合格的防跑车装置;使用煤矿专用提升绞车,绞车松绳、过卷等各种保护装置必须齐全且灵敏可靠;钢丝绳直径能满足生产能力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并有记录;轨道铺设质量达到规程要求。使用刮板、皮带运输的矿井,刮板、皮带铺设质量达到规程要求,各种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定期检修设备,确保运转正常,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在运输过程中,各种信号必须准确、灵敏、可靠。

(五)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要按规定配备两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进行性能测定并定期进行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及主要风门应设置开停传感器,明确专人看管及维护;风门、风桥、风窗、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必须安全、稳定、可靠;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并建立完善的测风制度,定期测定矿井及各用风地点的风量,确保供风量满足需要。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严禁采用串联通风和下行风。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必须符合要求,确保供风安全、可靠;要不断优化通风网络,提高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性。

(六)加强矿井排水系统管理。煤矿必须设置井下中央主要水仓。主要水仓要有主、副水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要确保能正常使用。水仓容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280条的规定。排水设备必须实现“三泵两管”,一台泵工作,一台泵备用,一台泵检修;一趟管工作,一趟管备用。排水能力必须满足20h能排出24h的最大涌水量。

(七)加强矿井抽放系统管理。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矿井必须按规定安装抽放系统。抽放系统必须能实现高、低负压抽放,抽放系统安装能满足设计要求,设施设备定期检修维护,仪器仪表定期校检。

(八)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煤矿必须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专职的监测监控员。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煤管站和县煤炭局监控中心联网,提高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和预警效能,提升应对瓦斯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监测监控系统主机要按规定升级,探头、传感器、分站安装位置要合理,传输设备、线路要有专人负责检修、维护,仪器仪表定期校检,确保系统运行正常、可靠,传输数据准确无误。

十三、深化瓦斯治理,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煤矿要加强瓦斯防治组织领导,明确瓦斯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实现“三专”,采、掘工作面供电必须实现“两闭锁”。要设立防突机构,配齐专职防突管理人员,配备防突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并按有关规定健全防突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和审批责任制。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的高沼区,必须按规定建立合格的瓦斯抽放系统。

十四、加强矿井水害和地质灾害综合管理。煤矿必须执行“预测预报,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先治后采”的原则和“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煤矿必须设置水害和地质灾害防治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探放水制度和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制度,配备两台以上的探放水设备,编制水害防治预案和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矿井防尘管理。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掘进巷道必须采取湿式钻眼、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要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煤矿,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定期冲洗沉积煤尘,防止煤尘堆积。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应安设防尘设施和风流净化水幕,井下各转载点都要安设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洒水。要加强个体防护工作,减少粉尘对从业人员的危害。

十六、加强矿井防灭火管理。煤矿必须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和消防材料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井底车场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足够数量完好的灭火器材,采煤工作面(薄煤层除外)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十七、保留生产系统必须遵循新系统建设为主,保留系统生产为辅的原则,加快整合、技改、复采项目的建设进度,决不允许只搞生产而忽视建设。在保留系统的生产影响新井建设时,必须以新井建设为前提,停止保留系统的一切活动。

十八、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整合、技改、复采改造矿井,新系统必须开工建设,并根据工期要求,制定建设计划,以三个月为一个时间段,明确工程进度,确保按时建成。对未开工建设新系统的整合、技改、复采改造矿井,过渡生产系统不予保留。

十九、保留生产系统原则上不再允许掘进布置新回采工作面,如需布置的回采工作面新系统不能利用,煤矿必须写出申请,经县煤炭局同意后方可布置。

煤矿供电安全措施范文

【关键词】煤矿井下工作;供电系统;漏电原因;预防措施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是保证煤矿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而大多数煤矿开采工作是在电气设备和电缆聚集的地方。如果供电系统发生漏电不仅是对生产工作有着重大的影响,更为严重的是威胁到了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由此可见保证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安全的重要性,需要根据多年的煤矿工作经验对供电系统漏电原因进行分析和总结,由此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

1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发生漏电的原因

1.1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自身的原因

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发生漏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在煤矿井下潮湿的环境下,电缆逐渐趋向老化导致绝缘电阻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当供电系统运行时就可能会发生漏电的情况;其次在接线板潮湿的情况下也会引发供电系统漏电,电气设备内部的零部件在某些情况下致使绝缘恶化也是发生漏电现象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自动开关中的调整螺栓拧得过松时也可以造成漏电。[1]

1.2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

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问题也是造成供电系统漏电的重要原因,由于施工人员在安装时的疏忽导致设备在长久的运行中出现问题。其一,井下电缆错误的安装方法,施工人员在接线时常错误的将相线和地线连接,如果通电则会出现漏电的情况,这是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问题所引起的。其二,施工时选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电缆,有些施工队为了控制工程成本的偷工减料行为,井下作业牵动电缆极容易被扯断,漏电现象时常发生。

1.3井下供电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不够全面

很多煤矿企业没有完备的团队进行井下供电系统的维护工作,也不够重视电气设备和电缆的维护工作,以致于漏电现象得不到有效的控制。电缆长期处于埋在井下的状态,长期工作下致使绝缘老化而易发生漏电,有些电缆长期浸透在水中,水的腐蚀性也会影响电缆的绝缘作用,电缆的老化现象在井下是非常严重的,这也是供电系统重要的维护工作。而煤矿井下恶劣的环境也影响着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例如电风机的散热通道被井下的碎石堵塞,电气设备受潮后绝缘老化等。但是在日常维护中经常出现的漏电情况还是由于维护人员处理漏电事故时强行送电所导致的。

2煤矿井下供电系统漏电的危害

2.1威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煤矿井下工作人员在作业时,电缆和电气设备漏电常常是由于绝缘遭到破坏,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触碰到设备的外壳时很容易发生触电,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就受到了一定的威胁。近几年由于供电系统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屡见不鲜,工作人员的安全得不到保证,正常的生产工作也不能顺利进行。[2]

2.2煤矿中沼气和煤尘的爆炸

煤矿井下沼气和煤尘的爆炸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条件,足够的爆炸浓度和点火源。而点火源往往是漏电所产生的电火花,电缆的单相接地和电气设备的单相碰壳都会在接地处产生火花,也因此就成为煤矿井下沼气和煤尘爆炸的重要原因之一,沼气和煤尘的爆炸也会严重影响到矿井的安全。

2.3影响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电气设备的运行是保证供电系统正常工作的关键,漏电现象也是影响电气设备正常运行的重要原因。长期的漏电现象会使设备的绝缘再次遭到破坏,联系密切的电路也因此受到影响很容易引发短路,由此引起的设备故障更为严重。除此之外,漏电的电流在流向遭受破坏的绝缘处时会产生巨大的热量,有时会致使井下的可燃性物体燃烧,从而引发火灾。

2.4影响正常的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煤矿企业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当煤矿井下发生漏电现象时就需断电进行故障维修,也严重影响到了煤矿的正常开采工作,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遭受一定的影响。煤矿井下漏电现象频繁发生,井下的通风装置不能正常运行,提高了沼气和煤尘发生爆炸的可能性,矿井的安全也受到影响。

3煤矿井下供电系统漏电的有效预防措施

3.1加强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为了保证井下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日常的维护工作是必不可少的。煤矿企业首先需要重视供电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组建专业的工作团队,配备专业素质强的工作人员,保证日常维护工作的质量;其次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的具体安排,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功能,发现漏电现象等问题及时解决;最后就是对于老化的设备和电缆要定期更换,做好有效的防范工作。[3]

3.2保证设备和安装工程的质量

在选择电气设备和电缆以及安装材料时,首要参考其质量标准,在采购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安装之前要全面的检查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安全,这是有效预防供电系统漏电的前提。煤矿企业的安装工程需要对作业环境有着综合性的考察,在安装时需注意电气安装对正常生产的影响,也应该提前做好漏电防护措施。例如,将电缆接头放置在牢固的外壳里,防止电缆由于腐蚀导致的绝缘老化,也可以减少维修人员在检查中意外触电事故的发生。而在工作人员施工工具的选择上也可以进行一定的改善,加强工具的绝缘装置,也能更好的完成供电系统漏电的维修工作。

3.3从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角度进行漏电防范工作

3.4煤矿企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是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由于其工作的危险性,更应该在进行漏电防范措施时考虑到施工人员的工作情况。对于施工人员经常作业的地方,在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控制电压的额度,降低施工人员的触电危险系数。禁止配电电压器直接触底,减少可能触电时的电流,对施工人员来说也是一种保护。

4结论

井下配电变压器的中性点禁止直接接地,以减少漏电或触电电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机电治理水平的进一步进步,通过深进开展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井下供电线路的面貌和供电质量有了明显的进步,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线路的漏电故障大幅度减少,有力地促进了矿井的安全生产。煤矿井下工作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相关事故发生之后更多的人将目光放在事后防范措施的执行上。井下供电系统与煤矿工作的开展联系密切,由漏电引发的事故也对煤矿企业的整体效益有着重大的影响,仍旧需要继续有效的进行煤矿井下供电系统漏电的防范工作,保证煤炭企业的正常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国勇.煤矿井下低压电网漏电保护分析[J].水力采煤与管道运输,2011,1(02):43-44.

[2]赵新奇.浅析煤矿井下供电系统漏电保护[J].科技信息,2010,12(20):81-82.

[3]李晓阳.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1(04):17-18.

煤矿供电安全措施范文篇5

[关键词]矿山安全供电可靠性

中图分类号:D4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0-0119-01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煤又作为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矿企业市场竞争也越发激烈,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供电系统是煤矿生产与安全的必备条件,它的可靠与否,关系到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必须要保证矿山安全供电的可靠性,加强供电中人的管理与技术的管理,保证供电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1.矿山安全供电现状

由于煤矿企业井下工作的特性,导致矿井的危险系数非常高,每年都有大量的煤矿企业瓦斯爆炸、井下塌方等事故发生,严重危害着国家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中,供电系统是导致煤矿企业发生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

1.1陈旧的供电设备

大多数煤矿企业所使用的供电设备相对落后、较为陈旧,多数矿山存在着电力设备老化、失修等现象,老化的电力设备得不到及时更新,在老矿山尤其如此。陈旧的电力设备不符合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严重威胁着煤矿的安全生产。

1.2不规范的供电线路

大多数煤矿企业的矿井下没有采取规范的供电线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矿井须采用双回路供电,双回路电源线路在回路停电的状态下,一类负荷仍能正常运行,矿井工作人员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及时撤离矿井,保证生命安全。目前的多数矿井中,多采用单回路供电,或只是配备小容量发电机,在管理上也没有固定规则,多数是为了应付检查而临时设置。还有些煤矿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虽然采用了双回路供电,但供电的两回路来自同一发电厂,这样就存在着同时停电的危险。

1.3不规范的备用电源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对企业备用电源的相关规定,在安装备用电源之前,必须经过供电部门的审核,审核通过方可安装,并且在安装时要在与电网接口处安装可靠闭锁装置,以防止停电时备用电源向电网反输电力。目前,大部分煤矿企业的自备电源处于未审核、未安装可靠闭锁装置、无警示、无看守状态,造成易产生损毁的电力设备。

1.4不安全的长距离输电

煤矿企业的矿井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不断的进行巷道掘进,来保证采煤工作的不断持续,矿井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矿井生产的这种特点要保证安全生产就要求有高水平的机械化。在矿井掘进的不断深入,距离不断加深,要求有符合长距离的输电设施,就要选择合理的电缆截面,避免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防止威胁到矿井的安全生产。

1.5不正确的保护认识

矿井中的每位工作人员,都要求有基础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对于常见煤矿事故能够做到完备的保护措施。煤矿企业还要做好一切安全措施,如防雷、接地、继电保护等来保证煤矿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在实际中,许多煤矿企业都没有完全做到所有必要的保护措施,但其实,各类保护措施对矿井的作用极大,防雷装置可以防止在遇到雷电天气时,雷电入侵矿井,造成的人员触电伤亡或瓦斯爆炸事故;接地措施可以防止在电气设备绝缘损坏时,造成的严重后果;继电器装置可以降低在事故发生后排查的困难性,增加矿井工作的安全性。另外,煤矿工作人员自身有限的技术水平,不能满足对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没有完善的供电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供电系统也存在着不合理的运行方式。

2.矿山安全中人的可靠性

人是安全供电的基础,要提高安全供电的可靠性先要提高人的可靠性。把人作为系统中的一个元素,在要求执行既定的操作时,研究人完成要求的可靠性。

2.1矿山安全中人的可靠性研究

在矿山中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要求人要及时发现这些因素,接收该信息,并迅速做出反应、采取行动,避免对不安全因素视为不见,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人接受信息后的处理环节中,每一步都可能会有失误发生,人还应注意每一环节中存在的危险,减少人的不可靠性。人员接受的初期信号时,要反应灵敏、耐心细致,然后从众多信息中识别、判断其危险程度后进行适当的处理,控制危险发生或是规避危险。这要求煤矿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能够适应矿山的自然环境,有足够的工作经验,以便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撤离危险区或是制止危害的发生。同时,矿井工作人员在准确的识别了初期信号后,要提醒他人避免伤害,保证所有人员的安全。

2.2矿山安全中人的可靠性影响因素

矿井工作难度大、环境差,机器、设备的运行也需要人的操作,人要发挥自身优势,使拥有的应变、自由能力恩能灵活运用,减少安全危害。但是人的这种特性又决定了危险的存在,人不稳定性产生的主要因素有:第一,生理因素。矿井工作人员需要耗费极大的体力,同时在环境较为恶劣的井下工作,会影响人的体力、耐力,加之疾病、饥渴等能力限度,

造成人的可靠性降低。第二,心理因素。工作人员的心理会因某种刺激而产生波动,引起情绪低落等感情,长时期的疲劳工作还会使产生懒惰心理,导致操作过程的不到位,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三,环境因素。矿井的工作需要人员适合其工作环境,温度、供氧、照明等条件都要适应,以免影响工作人员的心理、生理,另外,还要适应噪音及振动的影响。第四,个人因素。工作人员在上岗前要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煤矿企业要提高人员的自身素质与安全知识,操作具体机械的能力,保证操作过程的灵活性、有效性。

3.提高矿山安全供电的技术措施

3.1更新维护供电设备

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项资金供更新维护供电设备,定期检查、调试供电设备,及时更新、淘汰、改造老化设备,以及非安全、高耗能的供电设备。在购买供电设备时,要符合国家规定,严格检查生产厂家生产标准,选择防爆标准符合要求的电力设备,另外,要构件规划合理的电网结构,提供高效、稳定的电网结构,确保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还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普及人员的新兴技术知识。在矿井内要严格保证双回路电源供电,保证生产的安全。

3.2加强保护意识

要加强对供电设备的保护意识,设置防雷、接地、继电、过流、漏电保护,避免在发生雷电天气,电源误挑等,避免瓦斯事故的发生、工人触电伤亡、或是电力设备绝缘损坏后,对工作人员造成的危害。

3.3完善供电应急措施

煤矿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科学、合理的矿井供电应急措施,提高煤矿企业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在措施制定后,每位员工都要进行学习,同时企业组织实地演练,保证事故发生后人员能正确的应用应急措施,缩短事故持续时间,降低事故损失。

3.4落实安全责任制

煤矿企业要制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人,每台电力设备都有专人负责其安全,切实把安全落实到各个环节,保证每位负责人能保证每台机电设备的安全,同时在某台设备出现事故时能即刻找到责任人。加强人员的负责任意识,加强供电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

4.结束语

煤矿企业采取各项措施提高人与机电设备运行的可靠性,来切实提高安全供电的可靠性,保证国家、煤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潘红洁,许开立.基于矿山安全专家系统安全信息采集及特征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1,07(3):25-27.

煤矿供电安全措施范文篇6

关键词:安全用电;意义;问题;措施

引言

任何一个行业都离不开电力能源,煤矿行业也一样,电力是煤炭生产的主要动力,离开了电力供应就等于停止生产。所以,安全、高效、可靠供电为煤炭企业的正常生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目前,一些中小型煤矿的电力管理制度不完善,经常出现用电安全事故,严重影响煤矿开采效率和质量,应引起重视。

1煤矿安全用电的意义

矿井供电要保证可靠性,供电的中断除了会影响采矿效率和质量,还会严重影响到矿井其它程序系统的正常运行,如排水系统、瓦斯监测系统等。更严重的是,矿井内停电停风很容易造成瓦斯积聚,导致设备损坏,还会危及到人身安全。所以,矿井供电用电安全对于保护井下安全作业、保证人员的人身安全等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方面:a)防止人身触电。矿井下空间有限,且阴暗潮湿,电气设备容易受潮和损伤,很容易造成触电事故;b)电路故障容易产生火花,这些火花很容易和矿井下的气体、粉尘等发生作用,从而引起爆炸事故。所以,必须要确保煤矿用电安全,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工作人员安全,有效防止瓦斯、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1]。

2煤矿安全用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供用电管理在煤炭生产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保证供用电管理安全、可靠、长效运行,才能进一步谈安全、论发展。针对近几年的所见所闻和过去经验的积累,作者认为供用电安全问题一向较为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供电电源不合理

电的供应是影响煤矿业的关键因素,一些煤矿供电电源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供应线路单一。《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应有两条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条回路应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规定:矿井应保证双回路电源线线路供电。但为了节省电费和成本,很多煤矿都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经常是两条回路都引自同一个变电厂或变电站,一旦变电站发生故障,容易造成矿井断电。特别是对于一些高瓦斯突出矿井,矿井断电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影响[2]。

2.2使用大功率的电气设备

在煤矿开采过程中,使用大功率的电气设备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一些大型机械设备,不仅能提高煤炭开采效率,还能大大降低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但采用大型机械设备所需要的电压较大,这大大增加了煤炭供电系统的负担,还直接影响到整个供电系统的稳定性。通常情况下,中小型煤矿供电系统很难承受过大的电流。长期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仅给供电系统造成过重负担,还容易造成供电系统瘫痪,从而影响煤矿用电安全。

2.3电气设施设置不科学

在中国煤矿企业中,很多管理层不重视电气设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所以在应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电气设备不完善、线路部件出现老化等情况,甚至还存在设备和部件之间不能协调工作等问题,直接影响矿井的用电安全,所以必须引起煤矿企业的关注和重视。

2.4管理维护制度不完善

管理制度不完善,直接影响生产、安全的各个方面,它不仅体现在电气设施的安全管理上,还体现在对供用电系统的管理、维修和养护方面。一旦供用电系统出现问题,不能保证第一时间对其进行维修和处理,即使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和处理,也不能保证相关技术人员能找出问题原因并科学处理。

3煤矿安全用电管理措施

电能源应用是煤矿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煤矿开采的重要动力来源。一旦煤矿用电存在安全问题,一定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把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避免矿井事故的发生[3]。

3.1提高供电可靠性

供电可靠性是指要求对矿井进行连续、不间断供电。单线路的供电方式容易造成一旦发电站发生故障,煤矿就会出现断电的现象。所以,为了确保供电的可靠性,矿井必须有两回或以上的电源线路,供电电源来自不同发电站,当其中一个供电电源出现故障时,另一个电源能够支撑整个矿井电源的供应。另外,每个进线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当一条线路发生故障时矿井的全部电负荷,避免一条供电线路发生故障而造成矿井断电现象的发生。同时,还要做好煤矿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检修,供电设施是供用电的源头,且结构比较复杂,是否正确检查、维修和调整直接影响矿井的用电安全,所以必须要派专门且熟悉设备性能的技术人员负责检测、维护和跟进等相关问题,一旦发生系统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和做好处理工作,尽量把设施故障隐患降到最低。要重视供电设备选型和更新,有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即使电气设备陈旧落后、不符合相关要求,也没有及时淘汰或更新。煤矿企业应在《煤矿安全规程》指导下,加大更新改造力度,使用符合防暴要求的电气设备,推广新技术、新产品。

3.2注重科技管理提升用电安全管理水平

煤矿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提高用电安全的管理水平,而提高煤矿用电安全的管理水平就要依靠科技进步,完善安全用电技术工程、保障必要的投入,并在煤矿用电过程中不断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另外,还要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实行工作人员和管理层人员双向管理,从而实现安全用电的双向监督。要深化和细化煤矿安全用电标准化建设,实现煤矿安全用电过程的动态监控。要不断推进安全用电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并把安全用电管理放在每项工作、每个环节的首要位置,确保安全用电管理常处于全方位、高效运转的监管状态。

3.3建立和完善安全长效管理考核机制

建立和完善安全用电长效管理机制,如安全用电责任机制,要严格按照安全用电管理机制执行,把安全用电机制量化、细化、具体化,并把用电安全责任制度制作成标语张贴在墙上或汇编成册印发给每个工作人员,让他们熟读规则,谨记每一条制度。还可以通过抽检的方式来考查工作人员对于制度的熟悉程度,使他们知道自己的责任,明确职责所在,并竭尽所能去做好。还要健全安全用电考核机制,利用奖罚制度来对煤矿的用电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实行重奖重罚,对落实好安全责任制度的工作人员和管理层给予奖励,以示鼓励;对于违反规定的,甚至导致安全用电事故的人员应给予重罚,以儆效尤。所以,一定要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真正把安全管理用电制度落到实处。

3.4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停电对于煤矿井下作业来说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一旦出现停电就容易诱发一系列安全事故。所以,遇到需要停电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停电规则,递交有关停电审批手续,并通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及时做好有关的处理措施,特别要注意井下瓦斯浓度检测工作,待巷道瓦斯浓度低于1%时,才可以利用验电笔对电源电压进行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放电。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示牌,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不许约时停送电和代替停送电。除了做好以上几项措施,还应该做好井下低压电网完善过电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等三大保护措施。要严格电工操作规程,确保供电系统做到“三无四有”,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流和漏电保护、有密封圈和挡板、有螺丝和弹簧垫、有接地装置,并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煤电钻和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及使用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闭锁,严格按电工规程进行操作,有效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4结语煤矿安全用电的有效管理不是一时三刻就可以做到的,这个过程包括供电电源的规划、电气设备的设置、用电日常管理与维护等。所以,要确保煤矿的安全用电,必要注重管理过程和日常维护工作,真正把安全用电落实到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节。

参考文献:

[1]卢建兵.浅谈中小型煤矿安全用电管理[J].煤,2012(2):71-73.

[2]姜艳.浅议中小型煤矿安全用电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2):47.

煤矿供电安全措施范文1篇7

一、加强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停产整顿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省政府成立煤矿整顿关闭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与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开展工作,省安监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增加煤矿停产整顿关闭工作职责,对煤矿停产整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对煤矿进行停产整顿期间的安全检查,并对本地区的煤矿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电力、工会等部门,要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维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落实责任,强化整顿。各停产整顿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立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整顿小组,根据矿井需要整改内容的难易程度,分批次制订符合本矿实际的停产整顿方案,包括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等,同时要制订停产整顿期间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并报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具体措施与要求

(一)为确保停产整顿落到实处,公安部门从即日起停止对停产整顿煤矿企业办理爆破器材购买、运输两证,对原有库存爆破器材进行清点封存,并交由当地民爆专营公司保管。各地民爆专营公司不得再向停产整顿煤矿企业供应爆破器材。

(二)为防止停产整顿煤矿企业擅自生产,所有停产整顿煤矿除水泵工、维修工、通风员及瓦斯检测员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少数人员外,其余矿工及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下井。

(三)停产整顿期间,停产整顿煤矿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采取任何形式出煤和矸石,防止停而不整。

(四)停产整顿期间,所有煤矿要立即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特别规定》第八条列举的15条重大安全隐患,逐条逐项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凡受水害威胁、瓦斯事故隐患严重、“一通三防”工作存在问题及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负责组织整改,同时报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五)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根据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订隐患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六)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按照隶属关系,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相关的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颁发或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七)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除按省安监局《关于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安监管法规[20*]174号)规定的程序外,增加如下材料:市属煤矿提供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市安监局组织验收的现场检查表、市安监局局长签字的安全生产条件综合审理意见表、市长签发同意申报的文件。县(市、区)属煤矿提供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县安监局组织验收的现场检查表、县、市(州)安监局局长签字的安全生产条件综合审理意见表、县(市、区)长签发同意申报的文件。

(八)供电部门必须确保停产整顿期间的电力供应,不得随意停电,确保煤矿通风、排水设备的正常运行。

(九)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煤矿安全督导工作的领导,指派专人,对重点矿区、煤矿实行全天侯盯守,监督煤矿企业落实停产整顿的各项防范措施,防止明停暗开。

三、责任追究

煤矿供电安全措施范文篇8

关键词:大型机电;安全管理;维护

中图分类号:F406.8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8-0155(2016)07-0077-01

煤矿在开采时会因环境、生产环节繁复等影响煤矿的正常开采及开采效率,这对企业的运营及发展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为了保障煤矿的正常开采效率,煤矿企业需着重加强对大型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及维护工作,并定期为机电各项设备进行保养与维护,确保煤矿开采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另外,煤矿企业还需加强提升大型机电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的责任心及管理能力,切实保障大型机电设备的稳定运行。

1从制度化方向开展大型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及维护工作

大型机电设备安全管理与维护的制度化方向意味着需从制度管理进行完善,同时,根据煤矿开采现代化机电设备技术制定新的管理措施。在制度管理上,煤矿企业需要根据大型机电设备的管理要求及结合煤矿生产程序进行完善,根据大型机电设备的防护标准制定防爆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检修维护制度,根据机电设备的不同应用环节及领域来规划岗位职责,安排相应的现场监测人员,督促各个岗位职责全面落实实行,从而使煤矿大型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及维护工作实现科学化及制度化。在煤矿开采现代化机电设备技术管理措施上,煤矿企业需意识到大型机电设备对煤矿开采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大型机电设备维护工作及安全管理的重视,使大型机电设备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得以顺利进行。煤矿企业在规划大型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及维护工作时,可基于经济效益的同时对重点应用设备及对人身安全具有隐患的关键设备进行定期更新,使煤矿生产能够与时俱进的应用新型开采技术,同时也切实提高关键设备的安全性能,将废旧设备及功能存在问题的设备进行报废,使煤矿企业在保障安全的同时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1]。

2对煤矿大型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开展应急演练

由于煤矿开采过程十分复杂,其在开采过程中时常会因大型机电设备的长期运行或超负荷运行出现故障现象,当出现这类现象时,煤矿大型机电设备的管理人员若缺乏一定经验或技术水平,则会给整个煤矿开采工期带来极大影响。同时,对煤矿企业的运行及煤炭市场资源的供应也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对此,煤矿企业在管理与维护大型机电设备时,需从安全管理人员及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及专业水平来进行提升,以扎实的能力水平为煤矿企业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为了使煤矿大型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维护工作得到有效开展,煤矿企业可定期针对管理人员及维护人员开展相关机电设备的培训工作,从技术领域进行针对性培养,并将大型机电设备常出现的种种问题及故障进行说明,为安全管理人员及维护人员提供技术挥发平台,并针对机电设备的故障现象开展应急演练,使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及维护人员能够意识到自身岗位职责的重要性,并通过演练培训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水平及维护水平,确保煤矿大型机电设备出现故障现象时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与处理[2]。

3定期针对煤矿大型机电设备开展检测工作

大型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及维护工作不仅需加强对各项设备的日常管理,还需加强对机电设备各项技术及功能的检测。在以往,煤矿大型机电设备在运行时其所出现的故障现象大部分都因故障隐患所引起,而这些故障隐患由于长期未被得到关注而出现了日积月累的现象,最终导致机电设备出现严重故障,甚至部分机电设备已完全报废无法使用,许多企业在遇到这类故障现象时往往才会采取一定的检修措施,但因设备损毁已十分严重,因此无法继续使用。设备故障及报废影响的不仅仅是煤矿的正常开采效率,对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带来了直接影响[3]。对此,煤矿企业需改变以往的安全管理及维护理念,根据大型机电设备做好充分的预防措施,针对各项大型机电设备开展定期的检测工作。煤矿大型机电设备的检测工作需以施工前及施工后两个阶段进行检测。施工前,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及维护人员,要全面检查设备各项功能,了解设备的运行状况,使机电设备存在的隐患得到及时发现与排除,从而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概率。施工后,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及维护人员需切实针对机电设备的运行状态做到细致观察,并对各项设备的做好保养及维护,使煤矿大型机电设备得到有效管理。煤矿开采施工是一项危险性极高的工作,为了保障煤矿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煤矿企业需将煤矿施工的重要性及危险性进行详细说明,使施工人员及技术人员正确认识煤矿工作存在的安全问题,煤矿企业再根据以往事故经验做好全面的预防措施,将事故的紧急自救方式进行演练及培训,同时,对煤矿员工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另外,企业需针对施工一线负责部门创立相应的检测部门,从起点严格抓起安全事故问题。

4建设信息化煤矿大型机电设备管理模式

在我国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建设下,信息技术开始在各行各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及发展。煤矿机电设备作为煤矿开采等环节的重点设备,建设信息化管理模式起着至关重要的联系。根据煤矿大型机电设备的管理内容分析,其信息化建设内容可从机电设备型号选择、调试安装、后期维护、设备更新、设备改造等多个环节进行信息化全程管理,这意味着煤矿大型机电设备的选择及维护工作成为信息管理的重点所在。根据以往管理经验,结合当下信息技术的应用,煤矿企业可基于信息化技术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大型机电设备的维修、养护等档案,并根据这些档案建立管理与维护制度,使大型机电设备的各项问题一目了然。

5结束语

煤矿大型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维护工作的实行核心是为了保障煤矿实现安全开采,并确保煤矿实现高效率的开采成效。企业在针对大型机电设备开展安全管理与维护工作时,需着重意识到问题的关键所在,规范管理及维护工作,同时,着重针对安全管理及维护人员开展应急演练,并定期针对煤矿大型机电设备开展检测工作,加快信息化管理模式的建设,使煤矿大型机电设备得到高效的安全管理及维护。

参考文献:

[1]于云涛.煤矿大型机电设备群异常运行状态辨识与预警网络化系统研制[D].青岛科技大学,2012.

[2]杨龙洋.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维护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01:22-27.

煤矿供电安全措施范文篇9

【关键词】煤矿;井下;供电短路;保护方式

在过流保护、漏电保护、保护接地三种煤矿井下供全供电的保护中,短路保护是过流保护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短路类型主要有两种,即三相短路和两相短路。在供电系统出现故障的时候会产生强大的短路电流,如果故障不能及时得到切除线路和设备就会损坏,短路电流还会呈现不平衡的交变磁场,交变磁场会对线路附近的通讯信号产生干扰作用,这时很容易会产生瓦斯和煤尘的爆炸事故,威胁着工人的生命安全。

1井下保护

电气设备在煤矿井下分为不具有防爆性能的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和具有防爆性能的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两种类型。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适用于没有瓦斯和煤尘爆炸性危险的场所,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则适用于有瓦斯、煤尘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果按照电压的高低来说,电气设备还可以分为低压电气设备和高压电气设备。一般来说井下的电气设备中属于一类负荷和二类负荷的比较多,这样在工作时产生的电流和电压就会很大,所以,为了保障井下人员的人身安全,就要对设备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和保护,从而保证电气设备进行稳定可靠的工作。

1.1接地保护

假如接地保护电气设备的绝缘发生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就会使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架构带上电。井下的煤矿工人如果碰到了这样带电的电气设备就会发生触电事故。30毫安在我国被规定为触电的安全极限交流电流值。如果我们可以有效的通过接地保护对通过人体的电流进行限制,就可以保证将电流控制在安全限度以内,如果通过人体的电流不超过30毫安,那么就保证了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同时就保证了能够安全生产。

1.2过流保护

煤矿井下的供电网通过的电流是使电火灾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电路短路或电路过载都会产生过电流,所以,不产生过电流就可以防止电火灾的发生。过流保护主要包括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两种类型,当下电磁式继电器和电子式继电器都可以实现短路保护,过载保护主要可以通过电磁式继电器、电子式继电器和热继电器来实现。

1.3漏电保护

如果煤矿井下供电网的绝缘电阻小于一定的数值,那么就会造成供电设备的进一步损坏,很容易会出现短路故障,这时候如果井下的工人碰到供电设备,就会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同时漏电还容易产生火花,从而引起瓦斯、煤尘的爆炸危险。所以,必须要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以保证井下的供电系统可以实现绝缘监视、漏电保护,对流过人身的电容电流进行补偿。

1.4短路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单侧电源电网的阶段式电流的保护原则主要包括:由电源到负荷作电流应该从大到小进行逐级的递减,动作时间也逐级递减;第一段电流保护的动作电流必须要大于下一级线路首端的最大短路电流。但是,煤矿井下的供电系统更多采用铜芯电缆,这样就会产生电阻小的现象,断路开关和电磁式继电保护难以使动作时限小于0.5s,所以,上面的两条原则都很难达到要求。

2对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短路方式的探索

2.1对井下工人进行技术培训

因为煤矿井下的供电系统中是涉及到人身安全的,所以对短路保护性能要考虑的全面,从多方面开始着手。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发展的非常迅速,短路保护的难度也需要进一步加大,因为在煤矿井下供电系统中增加了很多高科技、高技术的成分,所以,井下的人员一定要对理论知识达到纯熟的程度,避免对供电系统的短路保护出现安全威胁,对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非常专业的培训是不可能会胜任这份工作的,安全生产就会受到很大的威胁。

2.2对跳闸电器的作用进行关注

跳闸电器的动作时间对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的快速性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为了能够让这种快速性能够得到有效的提高,应该在馈电快关和电磁起动器中采用真空断路器与真空接触器,一定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强有力的保护措施,还有,对于研究理想的无触点固态电器业具有指导和借鉴的作用。当今具有技术可行性和实际操作性的知识在小功率低电压开关之中。

2.3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

严格意义上来说,电气设备要及时得到保养和维修才能保证人员的安全,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气设备的正常使用。旧设备的工作重点是要保证让它能够正常运行,所以要及时对其进行修理,将安全隐患及时的扼杀在摇篮之中,对于新设备来说,工作的重点要放在提高工作人员的水平上,并且要认真地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从而保证电气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保证煤矿井下的生产能够做到高效和安全。

2.4采用电子保护的方式

随着采煤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短路保护灵敏度的要求也开始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采用电子保护的方式对井下供电系统短路保护非常有效。为了提高井下供电系统短路保护的可靠性,可以采用互感器作为传感器,用复合式电源保障近端短路时电源能够正常工作,这是非常必要的。

3结语

本文对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保护方式进行的进一步的分析,同时,对短路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进行了分析与探讨。最后,进一步探索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短路保护的方式。加强短路保护主要可以通过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对跳闸电器进行关注、加强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以及采用电子保护的方式来实现。随着煤矿井下供电系统技术的不断发展,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保护措施也在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这些保护措施将为那些在煤矿井下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行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武红运.煤矿井下供电短路保护研究[J].科技风,2012(23).

[2]徐红梅.煤矿井下供电设备监测监控系统研究[D].西安科技大学,2012.

[3]石柏虎.煤矿井下高压供电监控系统研究[D].山东大学,2012.

[4]张腾.矿井电网安全监控网络化系统研究[D].青岛科技大学,2012.

[5]鲍永生.提高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的可靠性确保煤矿安全供电[J].科技信息:学术版,2006(02).

煤矿供电安全措施范文篇10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切实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紧紧抓住矿井通风系统、抽采抽放、监测监控、现场管理四个关键环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进一步完善瓦斯治理机构,落实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装备水平和提高矿井防治瓦斯灾害能力,建立健全稳定可靠的矿井通风系统,科学合理的瓦斯抽采体系,有效管用的监测监控网络和严格规范的现场管理制度。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县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现煤矿全部建立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瓦斯治理机构、装备及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场和技术管理得到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瓦斯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煤矿瓦斯事故明显下降,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专项整治对象

全县六证齐全的83对矿井,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煤矿矿井。

四、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开采。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积极采用先进的支护工艺,科学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必须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矿井要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煤;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二)建立合理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一是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矿井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并不断优化,适应矿井延伸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保持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必须设专用回风井,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的回风巷。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的需要。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和采取不合理的串通风。二是确保风量充足。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当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有效风量率达到87%以上。矿井风量应当满足井下各工作地点、通风巷道和硐室等用风的前提下,具备充足、合理的富余系数,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和采区,风量配备要在满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控制,满足防范自然发火的要求。三是确保通风设施完好。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必须保持完好无损。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保证通风设施完好,正常运行。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风门必须按组设置,每组不得少于两道。各种通风设施设备和构筑物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煤矿要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局部通风机管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保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均衡供风、风流稳定,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开,并有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三)强化技术措施,确保抽采系统运行正常。一是措施到位。所有应抽采的煤矿要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瓦斯抽采,坚持地面与井下抽采相结合,邻近层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采前抽采与边抽边采、采空区抽采相结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的瓦斯。要准确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要积极采用密集钻孔、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巷道等工艺,强化抽采措施。全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技术措施要求,进行“专家会诊”,编制“一井一策”的瓦斯治理方案。凡已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已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且开采同一煤层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的矿井,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达不到防突要求的,要停产整顿;高瓦斯矿井要按照有关规程、标准、规定限期整改,经整改达标的煤矿,予以保留。二是做到应抽尽抽。所有应进行抽采的矿井要建立完善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最大限度地把煤层中的瓦斯抽采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具备煤层气利用条件的生产矿井,“十一五”末要全部实现煤层气综合利用。新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煤层气抽采利用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否则,不予立项、不准开工建设。三是坚持可保尽保。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实施超前预抽瓦斯新区域防突措施,强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落实,并进行效果检验,确保效果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突出煤层开采;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应采用煤层顶、底板巷道和穿层钻孔、顺层长钻孔等措施预抽煤层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工作面应在预抽钻孔的掩护下进行作业,煤层在矿井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析瓦斯量等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严重突出危险煤层要尽可能选择地面钻井预抽或穿层钻孔预抽。四是确保抽采平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考核,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的抽采计划报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州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要有瓦斯综合治理的专项内容。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方可投入生产。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应抽采瓦斯的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保持抽采达标煤量和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相平衡,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五是实现效果达标。瓦斯抽采要以满足采掘工作安全生产要求为前提。煤层经抽采瓦斯后,矿井瓦斯抽采率、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析瓦斯量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否则严禁组织采掘作业。

(四)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一是确保装备齐全。各煤矿所安装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要求,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及安装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数量和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双机或多机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要有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煤矿调度室内要有主机或显示终端;联网主机有防火墙及防杀毒软件等网络安全设备;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二是确保数据准确。所有矿井都必须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要制定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完善图纸台账,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并经培训持证上岗。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信息,信息能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数值或状态;甲烷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报警、断电和复电值以及断电范围进行设置,必须采用新鲜空气和标准气样用正确的方法进行调校,没有能力对系统和传感器进行维护、调校的小煤矿,要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及时维护、定期调校,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三是确保断电可靠。必须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正常。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必须每隔10天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并有测试记录,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可靠,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及地点。监控系统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监控系统应声光报警、能够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四是确保处置迅速。各产煤乡镇、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要按照全省加快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及系统联网进度的要求,加快系统区域联网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煤矿企业要加强监控中心的值班、值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的责任,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及时处理瓦斯异常问题。

(五)强化制度,确保管理到位。一是层层落实煤矿企业责任。要健全以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体系,保障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要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煤矿企业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专题研究一次瓦斯治理工作,定目标、定责任、定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职责和制度的落实。二是健全煤矿企业管理机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设立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建立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管理的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三是确保制度落实。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要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和随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规章制度和各项措施。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制度,有效监督,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积极发挥党、政、工、团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群防群治。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2009年6月至2009年7月)。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法规标准,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安排,提出自查报告,对排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全县各煤矿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由县煤炭工业局会同县安监局组织审核。

第二阶段:集中“会诊”和整改实施阶段(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大理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部门进行“会诊”。其他煤矿企业由县领导小组组织“会诊”,并分别提出会诊意见。对采掘布置、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限期完成整改。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5月至2010年7月)。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验收标准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县级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煤矿瓦斯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验收标准按省级有关部门后期制定的“云南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标准”执行。

在检查验收和抽查中,对采掘部署合理、通风系统可靠、瓦斯抽采达标、监控系统有效、现场管理到位的煤矿通过验收,验收结果作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检查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主要依据之一。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乡镇以及没有达到验收标准要求和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煤矿,要予以曝光,并由有关部门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煤矿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对拒绝整改和不具备瓦斯治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的煤矿,按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将依法予以关闭。

六、专项整治的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煤矿瓦斯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经济局局长

*县安监局局长

*县煤炭工业局局长

成员:*县经济局副局长

*县发改局副局局长

*县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在县煤炭工业局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做好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各产煤乡镇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监督检查,把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作为今、明两年瓦斯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煤矿企业要成立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瓦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完成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

(二)落实责任。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切实做好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瓦斯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研究和解决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人、财、物及时满足瓦斯专项整治的需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煤矿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对瓦斯专项整治技术负总责,必须把好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编制关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审关、组织实施关、整改验收关。凡在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不力,不作为或干扰、阻碍整治工作,致使瓦斯整治措施不能落到实处的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查处。

(三)认真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县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制定专家“会诊”方案,落实好前期准备、专家选聘、组织安排、总结分析、跟踪落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对煤矿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防突措施、监测监控、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等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会诊”。针对“会诊”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凡应进行瓦斯抽采还没有建立抽采系统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限期建立抽采系统。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矿,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达到防突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对不能实施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和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乡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煤矿瓦斯治理作为重点监管内容,在煤矿专项整治阶段,开展好煤矿瓦斯专项监管,重点检查煤矿瓦斯整治进展情况,瓦斯抽采系统建设情况,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立即下达停产通知,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不按规定制订专项整治方案,以停产代整改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矿井,要下达行政执法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煤矿供电安全措施范文1篇11

第一条依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许可证条例》《煤矿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提升本市地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水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遏制和减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地方(乡、镇)煤矿企业。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的事故是煤矿生产中。

第四条本规则所指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所确定的事故隐患。

第二章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六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组织排查。

第八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程;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向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经批准后方可生产。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第十条煤矿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的矿长、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合格后。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劳保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投资人必须保证符合国家规则的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指令。不得弄虚作假或拒不整改。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重伤1人(含1人)以上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发生事故。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则进行安全管理。第十九条煤矿企业的生产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则和经审批的作业设计规程进行作业。

第三章煤矿事故等级划分

第二十条煤矿发生一次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为重伤事故。

第二十一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为死亡事故。

第二十二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为重大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为特大死亡事故。

第二十四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为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第四章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确认

第二十五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则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则人数的

第二十六条瓦斯超限作业。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则检查瓦斯。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二十七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则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二十八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款规则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

第二十九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违反规则串联通风的

(五)没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三十条有严重水患。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

(三)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则进行排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超层越界开采。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则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三十二条有冲击地压危险。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自然发火严重。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规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三十四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

(二)瓦斯突出矿井仍在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则开采者除外)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薄煤层除外)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三十五条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三十六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则的范围和规模。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则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三十七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利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三十八条煤矿改制期间。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煤矿改制期间。

(二)煤矿改制期间。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三十九条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五章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生产隐患的处理与罚则

第四十条煤矿企业由于违反本规则第二章所规则之一。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煤矿企业由于违反本规则第四章所规则安全生产隐患之一。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年度内。比照第40条和41条规则从重加倍处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则第二章、第四章规则,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在当地媒体上曝光;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煤矿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的分管领导要在当地媒体上向公众检讨。

第四十四条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煤矿企业从事煤炭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2日内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市)区政府给予关闭,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五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擅自从事生产的县(市)区以上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依照本规则第四章所列各项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县(市)区以上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由原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四十七条煤矿企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煤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的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给相邻矿井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九条拒不执行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条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规则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非法煤矿企业、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第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未建立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煤矿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五十五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不依照规则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投入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五十六条煤矿企业井口和作业场地内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五十七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三)煤矿承包经营后。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则的范围和规模进行生产的

(五)煤矿改制期间。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六)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组织施工的

(七)煤矿瓦斯突出矿井。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

(九)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

(十)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则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十一)不按规则检查瓦斯。

(十二)不配备瓦斯检测员或专职瓦斯检测员数量不足的

(十三)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则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四)井下采掘地点无风、微风、循环风、不符合规则串联风作业的

(十五)矿井不采用机械通风、随意停开主要通风机。主备扇不匹配的

(十六)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一条半腿)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装置或者甲烷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十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回采结束后不及时封闭采空区、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十八)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九)未按规则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十)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二十一)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二十二)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

(二十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二十四)擅自开采各种防水、隔水煤柱或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二十五)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未执行轮流带班下井制度。

第五十八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则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未按规则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事故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三)未按规则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则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就任职务的

(五)未按规则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五十九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处以5万元罚款。

(一)伪造或冒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二)拒绝年检或经年检不合格而又不按期整顿或经整顿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转让或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四)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继续煤炭生产的

(五)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经查不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六)未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标准《职工安全手册》

(七)未按规则提取或者使用安全费用的

(八)安全设备(瓦斯监测监控设备、通风设备、各种传感器、矿用提升绞车及其防护保险装置、人车、罐笼、电机车、矿车及连接装置、钢丝绳、变电站及防爆开关、防爆电机、水泵、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等)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九)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十)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自救器、防尘口罩、绝缘靴等)

第六十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双回路供电或备用电源损坏或能力不足的

(二)未在有较大危险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密闭、栅栏、主要硐室、煤仓上口、立井上口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

第六十一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责人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特别规则》第8条第2款所列各项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和报告的

(二)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执行轮流带班下井制度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二)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协议的

(三)进行较危险的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第六十三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不按规则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拒绝、阻挠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现场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证件、记录等情况。挪借他矿的设备和仪器仪表应付检查或采用密闭、栅栏等手段隐藏现场作业地点或事故隐患,藏匿或销毁有关安全记录和资料的

第六十五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矿井发现有出水征兆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

(二)矿井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

(三)矿井接近与地表水相近的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未采取探水措施的

(四)采掘作业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溶洞、陷落柱。

第六十六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以2万元-5万元罚款。

(一)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内容及改扩建矿井投产未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租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第六十七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主要负责人警告。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

(三)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人员监察指令的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煤矿供电安全措施范文篇12

关键词:用电安全;安全性;可靠性

一、对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

1.安全性

矿井生产环境复杂,自然条件恶劣,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易受损坏,轻者造成人身触电及电气化火灾事故,重者可导致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因此,井下用电必须采取防爆、防触电、防潮、防过流等一系列保护措施,严格执行《规程》的有关规定,以保证矿井安全供电。

2.可靠性

矿井供电的可靠性,就是要保证矿井供电连续不间断。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矿井一发生突然中断供电,不仅会影响生产,而且会造成伤亡及其他事故,甚至将毁掉矿井,为了保证矿井供电可靠,《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并应有两回路供电线路。

3.供电质量好

矿井供电在确保安全、可靠地前提下,更应保证供电的质量。衡量供电质量的指标有供电电压和供电频率两个,具体来讲就是要使电压的偏移和频率的偏移在允许波动范围内,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4.技术经济合理性

在满足以上述要的条件下,力求供电系统简单,安装运行方便,投资少,电能损耗低,在生产中避免"大马拉小车"和设备长时间空载运行。

二、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和失爆

所谓防爆电气设备就是对各类电气设备采取一定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后,能保证其在一定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供电、用电、通讯和检测的电气设备。由于煤矿井下环境的特殊性,所以要求使用的电气设备均为防爆型。防爆型电气设备种类很多,其中隔爆型防爆电气设备是主要的一种,它的防爆标志为ExdI。其含义:Ex为防爆总标志;d为隔爆型代号;I为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隔爆型防爆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具有耐爆性和隔爆性。

隔爆,就是当电气设备外壳内部的爆炸性气体发生爆炸时,不会一起外壳周围的爆炸性气体发生爆炸。

耐爆,就是这种隔爆外壳具有承受其内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爆产生的爆炸压力。

失爆,就是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失去了耐爆性或隔爆性。例如隔爆接合面严重锈蚀,有严重机械划痕,间隙过大;隔爆外壳变形,损坏,开焊;接线嘴螺钉折断或丢失;密封圈或封堵挡板不合格;接线柱、绝缘磁管烧毁,使两空腔连通等。当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现象时,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三、触电的危害及预防

1、触电事故

触电事故时人身触及带电体或接近高压带电体时,有电流通过人身而造成的。

触电事故可分为两大类:电击和电伤。

电击是指电流流过人身的内部器官,如心脏\呼吸器官、神经系统,可能导致死亡。

电伤是指电流并不流过人体内部器官,而是通过人体局部肢体以及电弧灼伤而造成的皮肤肿胀、茧干和溃烂。

触电对人体的危害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但流经人身的电流大小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因素。我国规定:流经人身的安全极限电流为30mA.S。

2、预防触电事故的一般方法和措施

(1)避免触电的措施

1、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等。

2、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操作高压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127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3、在切断电源后,应将开关手柄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停电操作打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

4、将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安装在一定高度或加上围栏。如井下电机车架空线,按《规程》规定必须悬挂在一定高度以上。

5、将易接触或易接近的电气设备置于封闭的外壳内,并设闭锁装置,保证电气设备接通电源后不能打开盖子,盖子打开后,便不能接通电源。

6、减少触电危险的措施:减少触电危险也就是采取一定措施使人触电后,不致有生命危险。

四、煤矿井下用电安全措施

因生产需要,煤矿井下到处都有电气设备或电缆线路。由于复杂的环境条件和多种不安全因素的作用,会使井下电气设备的电缆线路遭受各种各样的损坏。这样不仅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而且可能造成严重的事故,如电火花和电弧引起电火灾、瓦斯煤尘爆炸以及人身触电事故等。因此,必须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证井下用电安全。

1、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2、正确安装、使用电气设备,按规定对电气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3、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先切断电源。

4、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5、井下低压电网完善“三大保护”即过流保护、漏电保护盒保护接地。

(1)过流保护。凡是流过电气设备或电缆线路的电流值超过它们的额定值,即是过电流。过流保护的作用是当电网中某一线路发生过电流时,自动切除故障部分电路,防止过流造成的危害。如过流引起电缆着火,绝缘损坏,甚至于引起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2)漏电保护。井下电气设备或电缆线路某一处绝缘损坏或绝缘性能降低的现象叫漏电。为防止漏电故障造成严重危害,必须装设并坚持使用漏电保护装置。漏电保护的作用是当井下电网发生漏电时,能立即自动切断电源,消除漏电对人身、设备和矿井带来的危害。

(3)保护接地。保护接地就是用导线把电气设备的外壳与埋在地中的接地极连接起来。作用是当人触及及触电的金属外壳时,因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很低,使外壳所带电流大部分经过接地装置流入大地,大大减少了通过人体的电流,从而降低了人体触电的危险。

6、坚持煤矿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

(1)不准甩掉无压释放装置和过电流保护;

(2)不准甩掉漏电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盒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

(3)不准带电检修;

(4)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5)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测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电缆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8)保护装置失灵的电气设备和电器不准使用;

(9)失爆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10)不准在井下敲打、撞击、拆卸矿灯。

结语

煤矿是一个特殊的企业,电是煤矿生产所用的主要动力源,用电安全关系到煤矿的安全生产,一旦发生电气事故,轻则影响了矿井生产,重则会对矿井安全和工人生命构成严重威胁。所以,如何用好电,是煤矿企业的一大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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