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保障的作用范例(12篇)
法治保障的作用范文篇1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普法办发〔2000〕1号,以下简称《2000年普法要点》)和《关于印发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普法办发〔2000〕2号,以下简称《“三五”普法总结验收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2000年普法要点》的要求,继续抓好《北京市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京劳法发〔1997〕32号)最后一年普法教育工作的落实,确保“三五”普法教育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认真搞好本单位“三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按照《“三五”普法总结验收意见》提出的基本标准、基本方法和基本要求,以及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北京市“三五”法制宣传教育总结验收工作意见》(京法治〔2000〕1号)的要求,深入扎实地开展好总结验收工作。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安排如下:
7月底前为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查和总结阶段,8月10日前将总结交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9月10日前为市局对区、县局的检查验收、评选阶段,具体形式另行通知。市局在9月20日前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接受验收检查和评选。
三、提高对“三五”普法教育总结验收工作意义的认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家法治的基础工程。对社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可以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系统内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是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实施依法行政的必由之路。我们已经经历了三个普法五年规划,通过总结,找出经验,找准问题。在此基础上,按照《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2000?2002)》(京办发〔2000〕25号),制定本单位的普法规划,将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四、加强对“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领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系统该项工作的组织,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或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总结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明确具体承办人,确保总结验收工作取得实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
2000年是“三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是为开创二十一世纪普法教育工作新局面打好基础的重要之年。根据全国普法工作的要求,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2000年普法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坚持开展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切实做好“三五”普法规划的检查验收工作,研究制定下一步规划,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将普法教育不断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一、围绕劳动保障工作全局继续推进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必须紧紧围绕劳动保障工作的全局来开展。充分发挥普法工作在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引导、保障作用。
一是不断强化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对党和国家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贯彻中央关于从严治政的要求,为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面的学习,继续开展对干部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是结合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把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放在突出位置,通过开展普法教育,将两个确保、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劳动力市场管理等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认真做好“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做好“三五”普法教育总结验收是今年普法工作的重点。根据中央文件和全国人大决议精神,以及全国普法办制定的验收指导意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确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和方案。这次总结验收的基本原则是,谁制定规划,谁组织验收。验收的方法是在自查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验收,有重点地进行抽查。为此要求:
一要抓好验收的质量。在严格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做好“三五”普法的收尾工作。凡是验收不合格的地区,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进行补课。
二要做到验收工作不走过场。要认真总结“三五”普法工作中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的改进措施。部里普法办将对各地开展总结验收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要按期完成验收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9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的验收工作,并写出总结验收报告及下一步的普法工作建议,上报部普法办。部里将进行评选,为全国普法工作总结表彰做好准备。
三、研究制定新的普法教育工作规划
开展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根据中央的要求,在做好“三五”普法总结验收的基础上,要抓紧研究制定今后的普法教育规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新的普法工作规划的制定,从整个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全局来谋划,形成一些前瞻性的思路,使普法工作更好地为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服务。
一是制定新的普法教育规划要与立法规划相一致。通过开展普法教育,一方面要促进现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也要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
二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层实际情况。要结合总结“三五”普法情况,对下一步的普法教育工作思路、主要任务、方法措施等问题进行调研,注意总结和发现“三五”普法教育工作中成功的做法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使新的规划内容贴近实际,具有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进一步细化普法教育的具体措施。各地要进一步积极探索普法教育的新方法,采取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广泛开展一些生动活泼、简明易懂、深入浅出的普法教育活动。
四、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结合各项法制工作的推进,坚持不懈地推进普法教育。同时,要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
一是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等项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注重以普法教育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促进用人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中,要以普法教育为基础,促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管理、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是要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各类用人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加强联系,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的氛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
根据全国“三五”普法教育规划,2000年将进入总结验收阶段。为全面完成劳动保障系统“三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检验“三五”普法成效,巩固法制宣传教育成果,进一步将普法教育工作不断引入深入,根据《全国“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验收的意见》,现对劳动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全国“三五”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决议的总体要求和劳动保障部“三五”普法规划,结合各地实际,注重实效,以总结验收为契机,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扩大普法教育工作成效,为下一步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重点。在总结验收中,既要突出劳动保障“三五”普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对象和普法教育中的难点和热点,又要对普法教育的一般情况进行总结,要全面地反映本地区实施“三五”普法教育的总体情况。
二是条块结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三五”普法验收工作要与本地区组织的总结验收工作相结合,以服从本地的验收安排为主;要主动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搞好协调,总结验收材料同时报送当地有关部门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三是求真务实。劳动保障“三五”普法验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认真总结“三五”普法的实施情况。通过验收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回避,制定整改措施,推动普法教育工作健康发展。
三、基本内容
(1)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五”普法规划的内容;
(2)各地政府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三五”普法规划的内容。
四、基本标准
(1)对单位的验收标准。领导重视,组织普法工作措施得力,制定有普法教育规划;确定有负责机构,经费和办公条件有保障;加强了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建设,有年度普法计划,普法教材、培训有保证;开展了检查落实,较圆满地完成了“三五”普法知识考核,普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对重点对象的验收标准。完成了规定的学习内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工作落到实处;按年度普法计划,参加了规定内容的普法知识考核,有考核成绩记录;通过普法学习,能较熟练地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有了较大提高。
五、基本方法
总结验收按自下而上、分级实施的方法进行,在自查的基础上,上一级普法主管机关验收下一级的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普法办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抽查。具体步骤可分三个阶段:
(1)6月以前为各单位自查阶段。由各单位总结“三五”普法情况,写出自查报告。
(2)7月至8月为验收阶段。由上一级普法工作机关对下一级普法单位上报的“三五”普法总结进行验收,也可结合实际,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验收。
(3)9月为总结评选阶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普法工作机构写出总结,上报劳动保障部普法办进行评选,参加全国的总结表彰。
六、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及时布置。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来看待普法工作,提高对“三五”普法工作验收的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及早做好布置,争取工作的主动性。
法治保障的作用范文篇2
关键词:法治路径;新型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3017202
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使我国城市农村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城镇化率已经超过了50%。可以说,之前的城镇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随着近年来快速城镇化的发展,城镇化进程中出现了许多严重的问题,不仅影响国家地区发展建设,更是对人民生活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导致城镇化的进程变质变味,给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带来阻碍。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彰显了法治基于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性。因此,要积极发挥法治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破解难题,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
1法治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1.1公平正义的目标需求
“法者,天下之公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然而,当前城镇化进程中一方面种种不公现象屡屡出现,另一方面滥用公平正义概念寻求不正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相比改革开放之前,当今社会结构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各不同,因此我们更应该在城镇化过程中树立公正、公平、公开的法治意识和精神,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需求。这就需要把公平正义的目标需求尽可能纳入城镇化进程的法治轨道,通过法治方式、途径和程序实现公平正义。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是一个系统工程,体现着公平正义的法制应该说是除了有效政策和相关行政手段以外,能使这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能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
1.2依法行政的现实重任
“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句话可以说是对依法行政和好的阐释。所谓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各项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凡是超出法律规定的行为,都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具体来说,事前、事中、事后都应该符合法律规范和要求。同时,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因此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依法行政不仅有利于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有利于制衡政府行政权力,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破解城镇化进程难题。
1.3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深入,农村的大量土地被征用,出现了大量“失地农民”维权、“农民市民化”等棘手问题。如何有效破解,需要通过法治途径,制定规范城镇化进程中农业与农村、保护农民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农民的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经营自、收益权、劳动权、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以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等等。涵盖了法律法规体系、安置体系、就业体系、社会保障体系与征地工作监督体系。只有严格执行这些法律法规,依法把广大失地农民群众的利益保障好、维护好、实现好,才是当前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固本之策。
2城镇化进程中加强法治建设的迫切要求
2.1加强法治建设有利于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广大农民虽是城镇化进程中始终绕不开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其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主体作用往往不能有效发挥。如果城镇化不能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不能让他们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和责任,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甚至发生侵害农民权利和利益的行为,那么城镇化就不会受到农民拥护,甚至遭到农民反对,引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由于农民群众在城镇化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受益程度,决定了城镇化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因此,只有通过体现人民意志和集中利益的法律来保障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才能使城镇化成为上下齐推动的自觉行动。
2.2加强法治建设有利于建设法治政府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是规范行政权力、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产生腐败、权力有多大腐败就可能有多严重,这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当前城镇化主要是以政府推动为主导,政府的行为和决策对城镇化发展起着引导性的作用,其中的权力寻租空间很大。因此,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能使政府决策更科学、政策稳定性、延续性增强,更能获得广大群众的信任。从而,有利于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有利于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形象的塑造。
2.3加强法治建设有利于城乡社会稳定
城镇化要民生为本,和谐推进。这就要把以人为本的要求贯穿到城乡建设各个环节,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为目标,把群众受益作为推进城乡建设的前提,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新型城镇化成效的根本标准。城镇化大量地涉及广大农民的利益,征地、拆迁、就业、社保等……土地征收如果没有法律的监督很容易引起腐败的滋生;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法律缺失可能会引起,无论哪种制度缺乏了法律的规制都会走向极端,不利于城镇化的发展。
2.4加强法治建设有利于城乡生态文明建设
在城镇化进程中,面对资源约束和环境污染的双重压力,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城镇化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因此,加强法治建设有利于城乡生态文明建设。城镇化建设中,通过法治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经济发展,保障城镇规模结构合理化、城镇布局集群化和土地利用集约化,资源开发的科学化,实现粗放型发展模式向集约型发展模式的转变。
2.5加强法治建设有利于科学规范发展
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受“土地财政”的驱使,一些地方打着“城镇化”的旗号,盲目扩大城市空间,滥占耕地;有的将城镇化等同于房地产化;有的不考虑实际情况搞“全域城市化”;有的盲目进行“造城运动”;有的地方空间城镇化远远快于人的城镇化,热衷于“乡改街”、“村改居”。由于只追求速度、规模,出现了“空城”、“睡城”等现象,在土地、产业规划,以及权益保障、就业等方面发生了农民与政府的纠纷。究其原因,城镇化的无序现象归根结底是由于法律的缺失。所以要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确保新型城镇化符合实际、特色鲜明、积极稳妥、有序发展。
3路径选择的策略思考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一个综合系统的巨大工程,需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在法治化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树立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全面破解并超越城镇化发展困局。
3.1树立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法行政的理念
政府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主导者,能否坚守依法行政,并将以人为本理念贯穿于其中,事关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成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发展在不同时期其发展理念不断变化,通过不断试错的实践证实,只有通过依法行政才能够有效阻断实施违法行政引发的社会矛盾,并能够最大程度实现改革红利普惠于民,达到双赢的局面。因此,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严格按照法治政府运行要求,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将有利于新型城镇化的建设步伐。
3.2完备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民生保障制度体系
新型城镇化其核心是以人的城镇化,必须把提高人的幸福指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民生制度体系的构建中,应健全制度实施机制,创造制度运行环境,增强制度实施效果。一是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就业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二是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性房建设等民生工程。三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四是加强文化建设和和谐社区建设。
3.3强化新型城镇化建设主体权益法治保障建设力度
依法平等保护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一是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调节、服务和保障作用。二是及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重点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涉及的社会保障、民生发展、土地征收、城市规划等目标任务。三是营造法治环境。使各类主体在平等有序的法治环境中竞相发展、充满活力。
3.4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能力
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是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各类主体能有效运用法治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要不断提升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能力。一是严厉打击破坏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各类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安全有序。二是依法保障重点工程有序顺利实施,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三是强化为民意识,依法妥善审理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征地拆迁等民生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在教育、就业、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权益。四是完善法律服务,及时将涉及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和基层。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法治保障的作用范文篇3
尊敬的**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印江县根治欠薪工作开展情况暨迎接国务院督察准备工作汇报如下,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工作开展情况
**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根治欠薪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学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契机,狠抓责任落实、制度落实和工作落实,全力以赴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截止**年**月**日,共协调处理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件,为***名农民工追回工资***万元,收缴工资保证金**万元,退还工资保证金**万元。**根治欠薪工作稳步推进,**月份代表市人民政府顺利迎接省人民政府***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在建工程项目八项制度落实达到***,实现了“三个零发生”:因欠薪引发的越级非访零发生、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零发生、因欠薪引发的个人极端案事件零发生。
主要工作开展如下:
(一)组织领导到位。县委、县政府始终把根治欠薪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作来抓。将根治欠薪工作纳入对部门、乡镇(街道)年度考核。***年以来,坚持一月一督察、一月一通报、一季度一调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压紧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今年以来,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对根治欠薪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根治欠薪工作专题调度会**次,对根治欠薪工作及时安排调度。
(二)学习宣传到位。以学习宣传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契机,营造根治欠薪良好氛围。一是召集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全县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召开专题会,就如何推动落实该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二是通过到施工单位现场悬挂宣传标语、城区LED大屏幕滚动播放和微信公众号宣传等方式向农民工进行宣传教育。三是利用乡镇赶集天向农民工发放宣传《条例》并现场进行答疑解惑。共发放《条例》***余份,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学习《条例》**次。通过宣传,提高了广大农民工维权意识和用工单位的责任意识,为根治欠薪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落实八项制度到位。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八项制度为重点(签订劳动合同、实名制用工管理、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农民工工资银行、按月足额发放工资、购买工伤保险、设立维权告示牌),织密防止欠薪“制度网”。一是对在建项目落实八项制度情况进行预警通报,并及时加以调度和督促。二是组织专人定期对在建项目落实八项制度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场对施工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对落实不力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打击惩戒到位。加强对欠薪问题的排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对管理的在建工程项目欠薪问题进行排查。***人社部门建立全县欠薪问题台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化解时限,实行动态监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从严执法,正在对*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人社部门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建立司法衔接制度,依法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法治保障的作用范文1篇4
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是我们党坚持与时俱进,在政治理念上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的新贡献。公安机关肩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必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贯彻到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安机关必须树立正确的人权观
富于时代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决定了公安机关的职能观、职责观和职权观要有新的发展。全面推进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工作,就要抓住更新观念这个“总开关”,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凸显出来、深入进去,并用于审视公安工作的传统观念,从而树立正确的公安职能观、职责观和职权观。
(一)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审视公安职能观。公安机关作为上层建筑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并体现为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集中表现在人民民主的职能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历史性地指出,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在我国现阶段已经消灭,阶级斗争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们党工作的中心,必须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判断,结束了多年来“左”的思想路线人们的束缚,推动了社会的巨大进步。为此,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人民民主职能的同时,应该更加突出地履行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职能,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彰显“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
(二)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审视公安职责观。公安机关肩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贯彻“严打”方针,强化“主业”意识,依法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治安,正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权的实现。我们服务群众、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正是为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于法律赋予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权力,因而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负有更加重要的责任。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意味着国家和人民对公安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十分注意对公民个人合法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弱势群体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因此,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必须改变重公共权利、轻个人权利的观念,树立公共权利与个人权利并重的思想,把公安职责观统一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上来。
(三)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审视公安职权观。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因此,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的过程中,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坚决避免与杜绝权力的泛化和滥用,避免与杜绝对人权的侵犯。特别是那些涉及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执法工作,更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从程序法到实体法,都不允许超越。全体公安民警都要树立和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切工作的起点和终点,倡导公安工作中的人文关怀,尊重包括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人权。过去,有的公安民警把“刑讯逼供”、“冷硬横推拖”、“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单纯视为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问题,漠然处之、麻木不仁。现在,我们必须站在遵行宪法的高度,重新认识并认真解决这些不尊重甚至侵犯公民人权的问题。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安机关必须创新管理机制
公安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以符合宪法精神的公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科学的公安管理机制为保证。
(一)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创新和完善公安管理机制的基础是公安法规的立改废。去年以来,一批以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或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的法律法规应运而生。比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颁布,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再比如,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遇有行人在人行横道线行走时要“停车避让”,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这些立法活动,都为创新和完善公安管理机制奠定了基础。今后的公安立法和当前的公安法规清理工作,一定要统筹考虑公众权利和公民个人权利,权衡利弊,特别是确立“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理念,修改、废止那些侵犯人权的“管理规定”,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二)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创新和完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警务运行机制。长期的公安理论研究与公安工作实践使我们不断认识到,“预防为主”更能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是在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危害,对公民的人身
权利和财产权利形成侵害事实之后实施的,是被动的惩治措施;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旨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是主动的保护措施。近年来,天津市积极构建以警防、民防、技防“三张网”为主体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就是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陆续推出了一系列亲民、爱民、助民、便民的服务措施,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取得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组织动员了更多的群众参与社会治安工作,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有效维护治安方面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今后,我们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求真务实的精神,根据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需求,研究探索警务运行的规律,不断创新和完善警务运行机制。
(三)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创新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机制。公安队伍建设要站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起点上,按照正规化标准,建立和健全教育培训、奖惩激励、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等管理机制,促进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多年来,天津市各级公安机关开展警务公开活动、聘请特邀监督员、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特别是从去年开始实行的“四级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等,不断增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自觉性,塑造了公安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整体社会形象。与此同时,我们创新公安队伍管理机制,充分体现人文关怀,注重民警个人的全面发展,改善民警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使民警的人权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以此增强广大公安民警的人权观念,促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到公安工作之中。
(四)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创新和完善公安工作与队伍建设的科学评估机制。公安工作是社会工作,就要关注和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保障好公共安全,处理好公共关系,维护好公众利益,坚持公安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必然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要及时准确地掌握警务运行绩效和队伍建设状况,并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因此,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评估机制十分重要。几年来,我们坚持开展绩效考评,对推动公安工作开展和队伍正规化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按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我们的考核重点,已经从单纯关注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和打击违法犯罪,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延伸。我们先后研究并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社会安全感”和“公众满意度”的科学评估系统,“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通过群众的广泛参与和客观全面的评价、监督,促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不断上水平、上质量、上台阶,努力打造一支党和政府信赖、广大人民爱戴的威武之师、文明之师。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安机关必须规范警务行为
公安警务行为是公安机关职能、职责、职权的外在表现,必须遵循宪法精神,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本出发点。长期以来,“公权至上”的观念占有主导地位,对“人权”、“私权”讳莫如深,只要提到人权,就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在公安执法中,突出表现在片面强调管理和维护公共秩序,漠视对人权的保护。这说明有些公安民警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不理解、不重视,往往只强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强调公民遵守法律的义务,而忽视保护人权的责任。这些都是“警察本位”思想在警务活动中的具体反映。当前,公安警务行为要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摆正“公权”与“私权”的位置,必须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一)处理好执法、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治安行政管理是公安机关法定警务活动,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政府行为。管理的目的是依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我们通常讲的管理也是服务,就是指管理的目的性,就是强调在依法管理的具体警务活动中,充分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充分体现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从这个意义上说,管理就是服务。我们的管理水平高不高,管理的效果好不好,实质上显示了我们的服务水平高不高,服务效果好不好。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要依法约束自己,但又不能束缚自己。那种为了服务而放松、放弃甚至取消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尤其是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要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予以打击和取缔。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管理又不等于服务,强调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就是要求全体公安民警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主动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服务职能是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很多情况下是通过延伸服务来实现的。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良好治安环境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我们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执法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法律负责,让人民满意。
(二)处理好治安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所谓治安效益,是指社会治安状况持续良好,主要体现在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上;所谓社会效益,是指警务活动产
法治保障的作用范文篇5
通过深入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建设,提升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保障社会成员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把解决社会矛盾纳入法治化程序,各项事业逐步走上法治化管理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得到弘扬,法治文化氛围更加浓厚,法治实践活动得到广泛开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镇党委对依法治理工作统一领导,各村(社区)支部、镇直各部门党支部具体领导本村(社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确保依法治理规划顺利实施。
(二)坚持宪法和法律权威。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依法规范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治理工作为大局服务,紧紧围绕全镇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自觉将法治建设融入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和先导作用,服务经济建设,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依法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普法依法治理贯穿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始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教育群众,在普法教育中解决群众的需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民利,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五)坚持与时俱进,求实创新。根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积极探索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理念、新方法和新途径,用不断创新发展的思维总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律,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创新工作理念,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切实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努力实现依法治理工作的新突破和新跨越。
三、主要任务
(一)切实提高各村(社区)支部、镇直各部门党支部依法执政能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教育引导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力度,加快阳光政务建设。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强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行政运作安全。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全镇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
(三)深入推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把法律援助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体系,深入开展“法律援助进万家”活动,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全面健全综治维稳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社情民意调查机制,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的有机结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创新流动人口、社会组织和虚拟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教育、改造和挽救刑释人员。完善“打防管控”工作,整治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建设平安。依法规范程序,切实解决民生问题。
(五)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公示、听证等制度,媒体、网络等重要载体,形成纵向联动、横向配合、多层次的监督机制。
(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抓好“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突出做好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等重点对象的普法工作,点面结合,分类指导,多形式、多途径提高全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素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七)深化民主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各项事业依法治理。全面推进法治、法治乡镇创建活动,以开展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的依法治理为重点,统一标准,突出特色,深入广泛地开展民主法治创建活动。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层级领导责任。各村(社区)支部、镇直各部门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把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贯彻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要层层签定责任书,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依法治理工作格局,并把依法治理工作目标、职责纳入各级领导政绩考评的内容,保证依法治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地推进。
(二)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各村(社区)支部、镇直各部门要强化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责任制和依法治理工作职责,明确职能定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特别是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逐步推进编制、人员到位。强化依法治理工作队伍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职责,加大力度,加强协调、检查和指导,督促各村(社区)支部、镇直各部门完成依法治理工作任务。
法治保障的作用范文
司法保障机制的重要性历来被国际人权公约所强调,它既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高低的基本标志,也是人权保障水平的集中反映。而要真正实现人权的司法保障,必须有一个前提和两个必备的途径。一个前提是司法独立;两个途径是司法审判和司法审查,即通过司法审判保护人权,通过司法审查维护宪法权威、促进立法法治化、监督依法行政,从而保障人权。此外,司法机关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保障人权。
鉴于特定的历史和现状,从中国国情出发,发挥多党合作和协商民主的优势,可以加速建成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乃至全部人权保障制度。
首先,在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前提即司法独立原则已正式载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的法律之中。如《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授权并要求司法机关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并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这是人权司法保障的先决条件。
既然有了司法独立原则这一前提和先决条件,下面着重对实现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具体途径以及发挥协商民主的优势,促进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讨论。
一、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几个方面
(一)通过司法审判保护人权
一是赋予法院对违宪案件的审判权。
人权司法是人权司法保障的前提。因人权由宪法规定和保障,赋予法院以违宪案件审判权是实现人权司法的一个关键,即实现有效的人权司法保障的组织保证,这个问题一定要解决。解决的方式有两种,成立宪法法院,或者赋予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对违宪案件的审判权。取得经验后,再把这种权力延伸到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法院,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拥有最终裁决权。
二是具有对违宪案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实现对人权的司法保障。
运用宪法明示性权利条款直接保护人权。我国宪法包含了若干明示性权力(clearlyindicatepowers),如第3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6条第一款“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7条“人身自由权”,第42条“公民有劳动的权力和义务”,第45条“受教育的权利”,第48条“妇女的平等权”等等,被赋予宪法实施权利的法院可以直接运用宪法做出判决,以保障公民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
运用通过司法实践发现的默示性权利保护人权。默示性权利(tacitdeclarationpowers)是指宪法没有明文规定,而是由宪法权利实施法院依据宪法文本和内在逻辑结构,还有这些条款的立法背景、历史沿革等相关情形,进行合理分析判断,从而产生的默示性权利和自由。由于宪法中许多条款具有限制政府等机构公权的作用,从而使法院在审判等司法实践中发现这些默示性权利和自由。法院可以以之为据,保护公民的人权。
通过适用宪法权力条款间接保护人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的各种权力。这些规定都有配置权力同时也限制权力的作用。具有宪法实施权力的法院适用宪法处理相关案件,可以适用宪法中的权力条款对案件加以审查,审查这些权力或公权机关立法或建章立制是否合宪,从而达到保护公民人权的功效。
运用国际人权条约中的有关规定保护人权。随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我国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和条约已不在少数,中国参加的与人权有关的国际公约计有四大类:与人权有关的国际组织章程;联合国大会或者联合国主持订立的国际人权公约;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公约;国际人道主义的公约,共有64个以上。这些公约和条约的规定或精神在我国民商、刑事、行政立法中也有相应的表述或一定程度的体现,但不可能悉数反映在我国的立法中。按惯例,没有国内的相关实施性法律,这些业经我国批准的公约和条约不会自然生效。既然我国业已批准这些公约和条约,就应当切实贯彻执行。贯彻执行的途径有二:一是对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些公(条)约,规划并逐步制定实施性法律。二是在实施性法律出台、实施之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可以酌情承认它们对国内公权的约束力,以此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自由。由于中国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数量较大,最高立法机关应当将之梳理并予以公布,公布公约内容、中国批准加入的时间、对中国生效的时间,以及中国保留所涉条款。这是率先应当做好的工作。
当然,赋予法院对违宪案件的审判权只是宪法保障制度(在我国称之为“宪法监督制度”,西方国家一般称之为“违宪审查制度”)的一部分。西方国家可以赋予最高法院以完全的违宪审查权或宪法的最高实施权,包括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和对违宪案件的审判权。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最高权力机关,法院由其产生并监督。因此,法院无权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解决的办法是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法律以下层级规范的合宪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法律所涉及的宪法问题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权加以解决。违宪案件审判和有效的宪法监督可以构成完整的中国特色人权司法,从而进一步确立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二)通过司法审查保障人权
一是通过对立法法治化进行审查,保障人权。
立法法治化的关键在于制定一部合乎正义的宪法,然后要切实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对包括立法在内的国家各种活动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和审查。司法审查是实现立法合法化最为高效的机制。法治社会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对权力的制约,是权力受到法律的监控。而控制权力最重要的途径是司法。但是问题是由谁来确定限制和进行审查。西方学者认为,惟一可行的选择方案就是将这一权力交与法官。
二是通过对依法行政进行审查,保障人权。
在国家权力体系中,行政权是唯一行使权力直接干预社会生活的权力形态。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规制行政权力依法运行、防止损害行政行为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设置。司法通过对行政权力配置资源、安排利益的审查,保证行政权力的运行、资源和利益的分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因而司法审查制度被视作法治行政最可靠的制度保障。
三是通过司法审查,维护宪法的至上地位,保障人权。
司法审查以宪法为圭臬,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扩张,在公权主体的行为互动中规约立法权和行政权对宪法设定的权力分配秩序的挑战,这样可以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保障人权。
二、发挥协商民主制度优势,促进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首先,凭借协商民主优势,推进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设。
建议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工作纳入民主协商的范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特别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对协商程序、协商平台、协商内容(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均有明确规定,从而首次对协商民主在优化和改革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意义上加以高度的评价与肯定。我认为,为了提高协商的效果和发挥民主协商的优势,对一些重大法律和政治决策也可以进行协商。再者政治协商应当协商政治,这也正是人民政协制度建立的初衷。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人权的落实与保障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涉及政治、行政、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与民生、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十分密切,将人权保障首先是人权司法保障纳入民主协商的范围完全是顺理成章的事。
其次,人民政协可以在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工作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人民政协的职能范围包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但在发展中逐渐被明确为“政治协商”的“协商”始终是其核心和基本的职能。协商过程实际上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过程。作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主体和平台,对公共权力的运作发生直接的影响。从目前来看,政协对公权力的影响至少包括调查权、参政权、议政权和监督权等,这已是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文件所规定的。有专家认为,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实践主体,还应该履行如下职责:其一,对行政主体制定的法规、规章和执法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核和质询。行政主体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必要的程序,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予以回复。其二,按照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之中的原则要求,任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或作出的司法解释,在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前,应先在政协进行协商,取得大体一致的共识后再提交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第三,政协委员有权通过视察、调查等方式对国家法律、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监督。
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关,但是它作为协商民主的实践主体和重要平台,充分发挥现有职责并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和对公权力运行的影响,其工作成效必能促进和配合对国家授权的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审判保护人权,通过司法审查保障人权等项工作,从而在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工作中发挥独特而卓越的作用。当然,只有确保人民政协对公共权力的影响力得以正当有效的行使,才可以充分发挥上述作用,这就期待有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明确界定和保障。
再次,发挥制度优势,同心协力,把人权司法保障工作做得更完美。
据悉,国外宪法法院或被赋予对宪法的最高实施权力的最高法院在宪法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很大,原因有二:一是实施宪法会缺少明示性权利条款的支持,二是制宪者落后的立宪理念。在我国,由于执政党执政理念的与时俱进,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和政府等公权机关在人权保障方面由于有执政党的把舵,目标一致,互相之间可以有监督、制约和制衡,但不会有因价值观念和人权理念的差异而造成对峙,更不会产生无原则的扯皮。建议先把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纳入民主协商的范围,并作出长期规划,排出民主协商的工作日程,集思广益,同心协力,必然会有力地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我相信,有党的正确领导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再加上民主协商的独特优势,在人权司法保障乃至整个人权保障和人权事业方面,我们可以比资本主义国家做得更好,从而为全人类的人权事业做出我们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法治保障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宪法社会保障人权法治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从上面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国家的物质帮助是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仅应该得到保护,而且理所应当的每个公民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然而,事实上却并不是如此,受传统城乡二元结构模式的影响,我国城乡发展一直以来极不平衡,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的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却存在着保障水平低、社会化程度低、政府扶持力度小、覆盖范围窄、法律制度缺失等诸多问题。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以及农村养老保险的进行,为我国广大的农村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但是从整体来看,城乡的保障依旧不平衡,差距依旧很大。这些都是与我国的宪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相悖的,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基本人权,权力制约以及法治原则等等,宪法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宪法的任务,宪法必须首先具备这些内容,然后被好好的执行,这样的话才可谓一部好的宪法。本文接来来的内容就从宪法的基本人权和法治两个方面的原则来谈谈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基本人权是指人按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在社会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由度。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他具有为其他生物所没有的特有的理性和社会性,而这种社会性和理性是与人的尊严、价值和地位联系在一起的,后者是一个人得以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一个没有任何尊严、价值和地位的人,就等于被视作一种不值得同等对待的异类,即非人。而人权就是能使自己成为人、能使一个人成为人的权利。人权强调的是人在其生存和发展中依其自然性和社会性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它是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个体性和群体性的统一。这有两层含义:一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条件中是自主的,二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中与他人是平等的。换言之,自主性和平等性是人权的基本特性。从以上对人权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得出,人权的基本特性有两个,即自主性和平等性,而长期以来以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都是缺乏平等性的。平等,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目标,渴求平等可以说是人的天性,古今中外都为追求着平等而不懈努力着。早在两千五百年前,孔子就说过:“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老子》云:“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太平天国运动时期的“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保暖”。王小波、李顺的“等贵贱,均富贵”,美国《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都体现着人类对平等的孜孜追求,追求平等即意味着对不平等的对抗,所以在任何一个存在着过多的不平等的社会中,就必然会引起人们的动乱,社会的稳定性必然是得不到保障的,当一个人得不到一个平等的机会的时候,那么他们就已经输在了发展的起跑线上了,而生存与发展的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平等,人权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内部是不平等的。我国的农村,在任何一个社会形态中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且不说完全处于农业社会的古代和近代,就算是处于我国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现在,它也是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的,可以说它们的发展程度直接决定着国家的发展程度,同样,它们的稳定与否也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稳与动荡。我国的农村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不予余力的奉献着自己,可是它们却没有一个平等的机会和城镇市民竞争,当它们在年老,疾病等需要帮助的时候,他们可以享受的相对于城镇市民来说非常之少,所以在农村,往往得了病不敢去医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非常普遍,虽然说国家现在也一直致力于加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在努力完善着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从整体来看,国家对农村保障的投入水平相比较于城镇来说,依旧相差很多。这样的话不利于人权保障的实现,也是有违宪法的基本原则的。
法治,是现代各国的普遍要求,是社会秩序进步的保障,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普遍准则。法治在西方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古希腊先贤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都曾主张“法治优于人治”。之后有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为近代法治奠定了基础,之后还有大批的思想家为法治的发展奔走呼嚎,正是先贤们的不懈努力,我们才能够得以享受现代的政治文明。所谓法治,即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方式,是依法办事的社会形态,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它有普遍的法律并且法律为公众所知晓,法律明确,法律可行,法律稳定并且法律至上。
法治保障的作用范文1篇8
蒋明红(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兼),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自治区公务员局局长):“解放思想、赶超跨越”,必须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必须坚持发展的观点、必须坚持群众的观点、必须坚持创新的观点。要做好研讨会成果的归集、整理、分析,要将部分成果转化为新的措施、方案,新的政策条文。有关的工作建议及实施方案、推进办法等将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分门别类进行处理;对近期可以做的要推进实施;对一些条件还不具备的,可以创造条件后再做;还有的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出新对策。
沈德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要认真办文办事办会,做好信息工作;实施好十二五规划,让项目落地,做大做强部门预算;制定劳动收入标准,缩小收入差距;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抓好仲裁院建设,抓好“两网”化建设;共同配合做好工作,形成工作的大格局,全厅都来理解、关心、支持工作;完成党建工作“规定动作”,开展有特色的活动;对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做到“全覆盖”;主动服务机关、提高服务质量。
于祖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要进一步研究重点问题,做好就业工作,主要包括:县(区)就业经费的落实问题;面向全体劳动者技能提升的激励机制和培训机制问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如何激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服务工作问题;如何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的功能问题;构建高端引领、校企合作、贴近企业的技工教学模式问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保证机制问题。建议为基层就业机构配备公务用车,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服务能力。
雷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广西社会保险工作要在制度顶层设计、政策完善、历史遗留问题的根本解决、制度改革、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加大力度,争取有新突破。需重点解决的认识问题:以人为本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原则;政策制度是社会保障事业的生命线,不断完善政策制度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社会保障工作必须支持经济的发展;先进的信息技术与公平公正的政策制度是社会保障工作顺利推进和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宝。
刘建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解放思想、赶超跨越”大讨论切入点就是要着眼于与过去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要从怎样破解难题来谈。比如:行政审批需要做好制度上的设计;人才工作协调很重要,要不断加强创新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做好服务工作,人才小高地要引入退出机制;事业单位改革,社会保险问题要提到议事日程;工资工作要理顺体制,做好差距调查工作;要做好“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精髓的人社文化宣传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要更好地与政策研究结合起来,与中心工作结合在一起。
王忠平(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兼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大家在研讨会上从不同的角度、高度找问题、想对策,共享调研成果,内容丰富,很受启发和鼓舞,形成比学赶超的好氛围。改革到了深水区,步入攻坚阶段,只有解放思想打破习惯性思维,才能有新突破,解决新问题新矛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找准服务切入点、完善服务措施是解放思想要解决的问题。要建立“网上社保局”。以“解放思想、赶超跨越”大讨论活动为契机,做好工作,实现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跨越发展。
兰利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组长):基金监督要从创新制度、机制、手段入手,研究制定解决突出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制度,以[制度机制科技]
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全方位监管基金运行的过程,确保基金安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执行层,要把顶层设计的制度具体化、实用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减少执行制度的自由裁量空间,保证制度的顺畅执行,要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机制。
乐永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重点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开拓进取,争创一流;强化服务,增强主动性。加强创新性谋划工作。
孙永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加大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深入研究行政争议处理工作;提高行政审批和扩权强县工作成效。
黄祖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处长):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实际出发,抓重点、难点、热点,出亮点,继续在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上有新突破。有三点体会:一是以“十二五”两个专项规划为抓手,确保“十二五”规划真正落到实处,加快推进广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事业的发展。二是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为契机,未雨绸缪,加快广西乡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步伐。三是以做大做强年度部门预算为突破口,保障“二大领域”、“六大板块”工作持续有序的资金发展需要。
法治保障的作用范文篇9
关键词:以人为本;和谐新农村;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8-0011-03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在农村,农村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人的行为、调整人的关系,其终极目的是为了使人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使人更加成之为人,“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是法的最高命令。就此而言,一切好的法律都应以人为本,农村和谐社会的法治发展尤为这样。
一、以人为本的法治是和农村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和谐新农村必须是一个法治的农村社会。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公报在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目标、主要任务、原则中,都直接指出了以人为本和民主法制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中,要以人为本进行法治建设,以法治维护农村的社会和谐。
首先,以人为本是和谐农村法治的本质要求。在和谐社会里,要充分尊重个人的意愿,使其享有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国家和社会应当充分保障和实现个人的福利,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是和谐农村构建的整体要求和目标之一,是和谐农村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现代化的过程是人的全面发展与全面完善的过程,它应始终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其重要标志之一是对人们人格权利、财产权利的充分确认和保障。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应该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原则,完善法律对人权的保护,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其次,以人为本是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关键。总书记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和谐农村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农村。民主法治既是构建和谐农村的首要目标和任务,又是构建和谐农村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总体要求是,到2022年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战略目标。根据《决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的部署,发展农村民主法治,实现农村社会公平正义,重点应当是建立健全对保障农村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即“完善民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这些制度需要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切实保障。
最后,以人为本是健全和完善农民民利的保障。民主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民主,就没有法制。以人为本是健全农村民主制度,完善法律保护的促进器。因为以人为本,必然加强人身权利的保障,保障人身权利,必然要加强和完善法制。以人为本的关键是保障人的民利和自由。只有以人为本推进农村的民主建设,健全村民自治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村的和谐秩序。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是切实保障农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多层次、多途径、多形式、多方面扩大农民群众的依法有序政治参与,切实保障农村决策民主的保证。以人为本推进农村法治,必须大力发展基层民主,依法实行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农民当家作主。
二、当前我国农村和谐社会构建中法治的以人为本缺陷
我国的法制产生于遥远的奴隶社会,残酷的奴隶社会法律完全为了维护奴隶主的统治而忽视人的权利,甚至根本就不把人当人看,连杀死人的刑罚都是完全没有人性的。这种法律发展到封建社会又经过两千多年的漫长发展,至今,严刑峻法的思想根深蒂固,法律的义务本位思维处处体现,权利本位的法律思想非常淡薄,中国法律的人性化显得非常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几千年的封建法治影响还很深。还存在诸多的不足。
其一,立法人性关怀不足。法律始于立法,立法对法律的实施和遵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产生很重要的影响。我国当前在依法治国的方略指导下,建设法治国家的理念深入人心。但是,某些立法者还是把法律作为一种管理和控制社会的工具,没有把法律作为保障人权的手段,甚至在国家或集体利益的旗帜下,用立法来使某些损害人民利益的东西合法化。特别是我国二元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治制度,城乡法律规定存在诸多不以人为本的现象。比如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产生的许多法律,把农民人为地和城市割裂,用法律制造了二元社会体制,造成了农民不能享受城市的地域优势和国家在城市社会给予公民的社会福利,农民工在城市生存还要艰难地维护自己的各种正当权利。更有甚者,当前的同命不同价问题,导致农村法治的以人为本问题严重于城市。
其二,司法过程的权利保障理念不够。司法过程并不是单纯的惩罚违法和犯罪的过程,更应该是预防违法和犯罪的过程,司法的主要目的也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司法有些在严格法律权威的幌子下,严刑重罚;有些在司法腐败中放弃原则,忽视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护。如果公民不能在法庭上求得公平和寻求正义,法律就不是以人为本的法律,司法的人性关怀就会令人怀疑。当前,我国农村司法资源短缺,司法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对于农民的诉权保护不够,农民的司法诉求难以得到满足。对于维护农村的社会和谐还任重道远。
其三,执法的弱者救济机制缺乏。执法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而进行的各种法律实施和纠正行为,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本身具有强大的强制力,再加上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利用法律执法,所以,执法很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公民没有反击的对抗力。我国的行政立法本来就强调国家的权威,强调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因此,行政执法,特别是对没有社会资源的弱者,具有很大的侵害可能性。如果没有完善的救济措施,农民的权利被侵害后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补救。比如,我国的农村征地和拆迁等群体性上访,大多是由于弱者(农民利益)被执法者侵害而不能得到相应的救济而产生的。
其四,法律监督的社会参与不足。法律的司法和执行,都以国家的名义,因此,法律需要严格的监督机制保障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否则,法律就可能成为某些人施行暴力的借口,失去以人为本的性质。当前,我国法律的监督机关主要是检察院和人大,但是,检察院与法院本身存在利害关系和级别上的障碍,对法律的监督权力有限,效果不令人满意。人大对法律的监督具有被动性,也缺乏合法的程序和机制,社会监督没有跟上,新闻媒体的监督还受到诸多的限制。这些,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人性化进程,给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农村法治体系造成了困难。如农村许多的,主要是农村的一些主要领导对于利益矛盾的化解没有坚持以人为本,而是忽视农民的诉求,忽视农民的利益而造成的农民集体行动。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发展,你农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格局已经发生并且还在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农村社会经济成分、物质利益、组织形式和就业方式等日趋多样化,农村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变化。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农村社会对法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三、推进农村以人为本法治建设的进程
法律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培育诚信友爱社会风尚不可或缺的手段。和谐社会的重点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与环境的和谐。在这些和谐中,人是主体和中心,建立以人为本的法制,就是要建立以人为中心的法律制度,保障人的利益和人的基本人权。为此,推进农村以人为本法治建设的进程,要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首先,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农村法制建设。科学发展观是农村法制建设和谐农村的共同指导原则,是法制建设以人为本的要求。为此,一方面需要在立法上充分反映农民的意愿和利益,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以有利于保障和实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另一方面要协调好农民和社会、农民与国家、农民与集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尽可能地赋予农民行为自由的前提下,又要维护和实现农村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在尽可能地尊重农民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基础上,要维护集体的利益。同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应当根据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要求,按照着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扩大农民收入来源,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强化分配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不断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做到发展为了农民、发展依靠农民、发展成果由农民共享,通过政策和法律的调整、规范和保障,实现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一般意义上的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有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权一直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其表现形式,2004年修宪将保障人权直接写进了宪法,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尊重人的权利,必须保障农民群众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权有建立秩序和消除暴力的功能,创造和谐而不是冲突是人权的内在要求。人权创造的和谐,在政治上表现为民主,法律上表现为法治。民主法治是农村和谐社会的最高表现。只有依法保障人权,才能实现农村社会的民主法治。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用法律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是推进以人为本和谐农村建设的保证。
其三,协调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优化农村社会环境。利益作为基于现实条件下的客观需要,对法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即利益制约影响法律;而法律一旦形成则对利益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利益平衡是法律的基本功能,以人为本的农村法治必须从农民的利益出发,协调农民社会生活中日益复杂的利益冲突,平衡农村社会主体的各种利益关系。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制定和完善农村的法律制度,确认、界定、分配农村各种利益,协调农村的社会利益关系,保障、促进农村社会各主体利益的实现,特别是对农村新生利益以及弱势群体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是优化农村和谐的社会环境的重要内容。
其四,完善法律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农民的生存安全。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逐步完善保障农民生活安全的各种法律制度。一是要加强民事立法,尽快制订民法典,构建完善的权利体系,形成对农民权利充分的全面的保障。二是需要完善行政立法,限制政府权力。在我们这个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国家,个人的私权时常显得十分脆弱,因而保护公民权利的前提是要限制和约束公共权力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把社会保障纳入法治化轨道;三是要完善社会立法,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全社会都要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法,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必要的基础。要加快修改和完善税法,适时开征遗产税;尽快出台社会救济法、农民权益保护法、捐赠法、慈善事业法、促进就业法、平等就业保障法、劳工权利保护法、福利保障法、住房法、医疗保健法等法律。
当然,以人为本的农村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与法治建设史相辅相成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农村和谐社会构建中,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法制的以人为本的深度,为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打好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王果纯、石博林主编.程序法治理论与实践[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2]方向新主编.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五个统筹”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3]黎国智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选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法治保障的作用范文篇10
1.项目名称: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责任单位:党政办、各村(社区)
配合单位:中心初中、民政办、人保所、建管所、卫生所等部门
项目内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现代服务型基层人民政府。加大政府公共服务投入,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改革公共服务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注重向农村倾斜,建立符合镇情、覆盖农村、持续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便民服务中心、村居公共服务中心和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项目保障:完善机构建设,强化管理考评。
项目要求:着力构建覆盖全面、及时有效、群众满意的服务平台。
2.项目名称:推进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机制建设
责任单位:民政办、人保所、各村(社区)
配合单位:司法所、财管所、建管所、卫生所等
项目内容:不断巩固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全覆盖成果。建立与农民可支配收入直接挂钩、与政府财政收入增长同步的保障资金投入增长机制。
项目保障:镇财政加大投入力度。
项目要求:全面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为基本内容的救助体系,加大对农村弱势群体的救助帮扶。
3.项目名称:推进医药卫生所体制改革
责任单位:卫生所、各村(社区)
配合单位:财管所、人保所等
项目内容: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所服务均等化,健全人人享有的医疗卫生所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公共卫生所体系建设,建立疾病预防控制联防联控机制,完善重大疾病预防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所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项目保障:镇财政加大投入力度。
项目要求:确保每个社区群众都能享受大病补助、合作医疗服务,确保重大传染性、流行性疾病有效预防控制。确保镇区办好一所合格的医院,确保各个社区都有一所示范化卫生室。
二、创新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
4.项目名称:加强大调解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综治办、司法所、调处中心,各村(社区)
配合单位:机关各相关部门
项目内容:
(1)加强镇村两级大调解领导体制建设。镇调处中心主任由党政分管领导担任,配备1-2名专职副主任;村(社区)调解主任由村主要领导担任,配备1名专职副主任。
(2)成立村级调处工作站,实行机构专设、人员专职。
(3)相关职能部门明确专门人员与中心对接,实行联动联调,推进镇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建设。
(4)镇调处中心、村(社区)调处工作站和公调对接站队伍,按“3个2”的要求落实专职调解员。
(5)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发挥镇调处中心的骨干作用和村(社区)调委会的基础作用。
(6)镇调处中心、村(社区)调处工作站有专门调处场所,办公设施配备到位。
项目保障:出台相关文件,按要求配强配齐人员,硬件保障按南通要求到位。
项目要求:2014年4月全部达到要求。
5.项目名称:深化大调解专业调处机制建设
责任单位:农经站、综治办、中心初中、派出所、民政办、司法所(调处中心)、人保所、卫生所、环保、工会等
配合单位:镇相关部门
项目内容:
(1)深化“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援调对接”、“访调对接”、“消调对接”六大对接调处机制。
(2)从整合内部资源入手,强化对接专门机构和人员建设,实行管理规范化、工作信息化、人员专职化,实现体制管理新突破。
(3)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全面建立完善医患、劳资、环保、拆迁、交通事故、物价、教育、婚姻、土地流转等涉及民生类矛盾纠纷的专业化调处机制(包括办事机构、办公场所和相关制度),及时有效化解行业性矛盾纠纷。
(4)在矛盾纠纷多发领域不断拓展专业化调处机制建设,做到哪个行业矛盾纠纷突出,专业调解组织就建到哪里。重点加强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处中心建设,探索建立保险介入调解、提前支付、委托评残、结果确认等调处工作新机制。
项目保障: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深化对接调处机制实施办法和深化专业调处实施办法,以及相关工作规范。
项目要求:2014年,运用“公调对接”机制调处纠纷占110接处警民事纠纷类40%以上,通过“检调对接”、“诉调对接”、“援调对接”促成和解结案率、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调处矛盾纠纷的成功率达到市要求标准。全镇民生类矛盾纠纷的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
6.项目名称:全面实施大调解工作信息化管理
责任单位:司法所(调处中心)
配合单位:综治办、各村(社区)
项目内容:镇、村大调解工作探索建立网上运作机制,重点突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零报告、纠纷调处、责任追究等重点工作环节,定期分析矛盾纠纷走势,提出阶段性工作意见和建议。
项目保障:严格落实综治办转发的《南通大调解网站维护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大调解信息化管理系统使用规定及《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文件。
项目要求:2014年6月底前,实现矛盾纠纷信息网上传输、纠纷移送网上流转、调解文书网上生成、调处结果网上反馈、调解档案网上保存、调解过程网上监督等信息化管理新机制,调解服务一键通全面覆盖到村(社区)。探索建立网络QQ调处及QQ视频调处工作机制。
三、创新发展现代防控体系
7.项目名称:构筑覆盖全镇的现代化治安防控体系
责任单位:综治办、派出所、财管所、各村(社区)
配合单位:机关各部门
项目内容:
(1)以现代信息化为引领,在充分整合现有技防资源的基础上,按照“高点规划、高质建设、高效运用、高标管理”原则,构建“防范技术融合应用、防控时空无缝衔接、防控目标全网追踪、防控区域全面覆盖”的现代信息化技防镇。
(2)加强镇巡防中队建设,全面整合专业巡防和义务巡防力量等资源,形成两级专职巡防新体系。对镇技防监控中心人员定位、制度建设、监控值守形成规范管理。
(3)加强治安志愿者队伍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探索实践群防群治新模式。
项目保障:制定出台全镇技防工作规划,将现代技防建设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力争2014年全面完成技防建设全覆盖,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长安建设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南通市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巡防工作的意见》,建立完善巡防队员考核奖惩机制。
项目要求:2014年,确保镇财政用于技防监控建设的投入达50万元以上,全镇25个村新增探头至少100只,通过技防设施现场抓获和提供线索破案量占破案总数的40%以上。确保巡防力量不少于50名,群防群治队伍常量达到辖区人口1%以上,建成一定规模的治安防范、应急反应、社会救助等不同类别的志愿者服务体系。
四、创新发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体系
8.项目名称:创新建立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司法所、各村(社区)
配合单位:610办、派出所、民政办、人保所等
项目内容:
(1)按照“党政主导、政法综治牵头、职能部门参与、实体化运作”的原则,建立以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涉毒涉邪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易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社会弱势群体、重点人员为重点服务对象的,融帮助教育、管理控制、劳动就业、法律服务、社会救助、心里矫治“六位一体”的特殊人群管理服务中心。
(2)强化镇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教育、心理矫治和转化工作,同时对其实行24小时管理服务。
(3)加强镇社工中心规范化建设,提升特殊人群管理水平。
(4)扎实推进防范处理“回归社会工程”,全面启动“三年教育转化整体战”。
项目保障:按照南通市关于《县级特殊人群管理服务中心、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过渡安置基地、镇(区、园)社工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落实到位。
项目要求:2014年,全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率达96%,衔接管控率达100%,无重新犯罪、又犯罪。
五、创新发展外来人口服务管理体系
9.项目名称:加强外来人员服务管理组织网络机构建设
责任单位:综治办、派出所、村(社区)
配合单位:机关相关部门
项目内容:
(1)整合部门资源,建立集信息采集、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法律服务、社会救助、矛盾化解等职能于一体的外来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2)在派出所建立外来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站和外来人员犯罪管控中心,设立专门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外来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双向管理协作机制。
(3)不断完善外来人口信息化采集和管理机制。进一步细化信息采集管理方式,建立健全部门协作、社会单位信息交换、信息核查反馈工作机制,提高信息采集的完整率和准确率。
项目保障:将外来人口服务管理改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落实管理工作经费。
项目要求:2014年3月底前,按照要求全部配备到位,硬件建设达到标准。确保外来人口在就业、居住、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营造公平均等的发展环境。
六、创新发展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10.项目名称:“诚信江安、和谐邻里”主题教育
责任单位: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广电站、文化站,各村(社区)
配合单位:相关部门
项目内容:
以“净化社会空气、打造一流民风”为目标,全面提升江安镇经济建设软环境。
项目保障:制定出台《江安镇“诚信江安、和谐邻里”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项目要求:全面提高江安镇干部、群众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活动真正让江安镇社会风气得到净化,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得到提升,促进江安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七、创新发展基层基础建设管理体系
11.项目名称:强化基层政法综治工作综合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综治办、各村(社区)
配合单位:610办、派出所、司法所(调处中心)办、维稳办等
项目内容:
(1)大力度推进镇政法综治工作中心示范级创建活动,办公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专职政法副书记直接负责、主持全面工作,综治办专职工作人员达到3人以上,专职调解员达4人以上,落实执行联动机制。村(社区)建立标准化综治警务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人员、制度、经费落实到位。
(2)全面实施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重点工作联动、突出问题联治、平安法治联创、社会管理联管等“六联”工作机制。
项目保障:按照要求严格实施考评,列入综治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项目要求:2014年3月底,村综治警务室标准化建设到位,2014年9月底,镇政法综治工作中心示范级建设到位。
八、创新发展政法综治队伍管理服务体系
12.项目名称: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综治办、610办、派出所、司法所(调处中心)、维稳办
配合单位:纪委、组织、人保所
项目内容:大力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在市委政法委领导下开展“大练兵、大轮岗、大督察、大监督”活动,制定实施方案。
项目保障:健全和完善政法队伍建设制度体系。
项目要求:确保全年政法干警无违法违纪和错案责任追究现象,人民群众对政法队伍满意率居全市前列。
13.项目名称:政法综治新型专业队伍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调处中心)、各村(社区)
配合单位:人保所、财管所等
项目内容:
1、培育壮大专职调解、专职社工(心理矫治)、专职保安、专职监控、专职巡防、专职外口协管等专业队伍;群防群治队伍保持不少于100人。
2、全面建立江安镇“综治长安服务队”,在人员、制度、经费保障、考核上规范运行管理。
项目保障:制定完善专业队伍招录、培训、管理、使用、评价和奖励等实施办法。
项目要求:科学设置岗位标准,严格考核管理,提升工作效能,推动江安镇综治长安建设,促进社会和谐,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九、创新发展组织领导体系
14.项目名称:建立完善维稳考评奖惩机制
责任单位:纪委、组织、综治办、依治办、人保所
项目内容: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法、安“七位一体”考评体系,用足用好综治法治考核奖惩手段。
项目保障:制定完善《江安镇社会管理创新(综治长安建设)考评表彰活动实施办法》。
项目要求: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安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列入党政机关重要议事日程,使全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长安创建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较大提高。
15.项目名称:建立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责任单位:综治办、维稳办,各村(社区)
配合单位:中心初中、派出所、人保所、国土所、建管所、卫生所、环保、安监、办、法制工作室等
项目内容: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审批、重大工程立项、重大举措出台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项目保障:加强维稳办机构建设,配齐人员,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化标准体系和考评办法。
项目要求: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意见》要求,做到应评尽评。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审批、重大工程立项、重大举措评估率达100%。
16.项目名称:建立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对话机制
责任单位:法制工作室、司法所、各村(社区)
配合单位:派出所、维稳办、办
项目内容: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对话机制,对涉及民生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进行听证对话。
项目保障:严格执行《市听证程序规定》。
项目要求:重大决策、重大项目举行听证对话率达100%。
十、创新发展社会管理新的手段体系
17.项目名称:建立社会管理法治保障机制
责任单位:依治办、司法所、法制工作室
配合单位:相关部门
项目内容:
1、“公民法治驿站”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实行标准化运作。
2、全面打造“法治文化一条街”。
3、深化依法行政,推动公正司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大力弘扬法治文化,努力形成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浓厚法治氛围,大力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项目保障:出台实施意见,扎实开展法治创建活动。
项目要求:基本建成法治理念深入、规章制度健全、权力行使规范、公民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法治乡镇,形成社会管理法制化保障体系。
18.项目名称:建立社会管理舆论宣传机制
责任单位:宣传、文化站,广电站
配合单位:综治办
项目内容:强化社会管理舆论宣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了解社情民意,理顺社会情绪。通过新闻宣传、社会宣传、对外宣传、文艺宣传等形式,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通过政策宣传、典型宣传、成果宣传等形成社会管理齐抓共管、共建共享的社会基础。
法治保障的作用范文篇11
法治作为一个反复提及的用语,在党的十报告中被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法治建设是涉及中国各领域、各方面的一项政治任务。针对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所存在的主要矛盾与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进一步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前提下,指出未来中国应在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特别是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等方面下功夫。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才能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在实处。为此,围绕“法治国家、人权保障与律师关系”这个主题,特别刊发下面这组文章,意在通过对该主题多角度、多方位地分析,为夯实法治国家基石、发挥律师作用提供参考意见。
主持人: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丹冰教授。
摘要: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既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关注人权保障,又要求衡量法律实施效果时注意区域特色。法制统一表现为规则公平,而规则公平是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的前提与基础。人权保障作为宪法原则,应落实在各个部门法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重中之重,因为其涉及与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密切相关的被羁押者权、获得公正审判权等。人的成长与世界观形成会受到区域社会环境及性别、出身、职业、民族等因素的影响,法律实施在不同区域会有不同效果。
关键词:公平;法治国家;被羁押者权;物质条件
中图分类号:D91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731(2014)01-0083-19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同样,未来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既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关注人权保障,又要求衡量法律实施效果时注意区域特色。只有这样,才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在国家权力依法设定、约束并不被滥用的情况下,使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使每一个中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依法得到确认和保障并不受侵犯,真正活出尊严。
一、法制统一是实现公平的前提与基础
法制统一是法治作为治国方略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公平实现的前提与基础。
运用法律治理国家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法治强调的是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中,选择以法律作为主要手段进行管理。因此,法治作为一种宏观的治国模式,要求颁行的法律应规定同类行为的共性,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而这正是法制统一的基本内涵。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党的十报告在“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中所提出的“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其实就是从一个更具体的层面提出了法制统一问题。因为,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人民,在当下中国,就是要让每一个中国人都享有“权利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强调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相等的权利,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出身、职业、财富等不同而区别对待;机会公平强调每个主体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接受教育、选择职业、创造财富,没有民族、出身、性别、职业、身份、地位、财产等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每个人都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那么,如何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呢?规则公平是关键。
规则公平是法制统一的另外一种抽象和表述。只有所有公民适用相同的法律,才不会有人被被排除在法律赋予的权利之外,才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公民不会受到歧视,保证法律能够无差别地给予每个公民以救济;只有所有公民适用相同的法律,才能保证社会为所有成员提供均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机会,保证所有成员在平等的起点上融入社会,废除基于性别、身份、出身、地位、职业、财产、民族等各种附加条件的限制。
二、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的基石
虽然不同语境、不同国情、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权内涵和外延不同,但在排除人权上的差异性和历史性之后,“只因是人,皆有人权”的共识,形成了《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规范,更成为各国国内法的重要内容。
作为第一重要的法律主体,“人”应该享有的、最低标准的权利保护范围,基本涵盖了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全部。在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随着2004年中国宪法修正案第24条增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人权保障原则成为中国宪法所确立的、具有独立规范价值的宪法原则。该原则的确立,突出了人权在我国国家生活中的坐标与功能,使人权从一般的政治原则转变为统一的法律概念,并预示着国家价值观的深刻变化。“中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自由、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以及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权利得到切实维护。”人权保障原则是中国国家价值观深刻变化的标志,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与目标所在。人权保障指引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向,并以此体现出中国社会文明的发展和国家民主法治的进步。
按照人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分类,人权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包括工作权、基本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受教育权、文化权、环境权等;二是公民权与政治权,其包括人身权、被羁押者权、获得公正审判权、自由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这两类权利可以进一步衍化为各种具体的权能。
人权保障原则的核心是国家保护人权义务,具体包括了对人权的尊重、保护、满足或确保与促进等。而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在宪法人权保障原则下,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不同部门法律,或直接或间接、或正面或反面地从各自角度对人权保护所涉及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规范,给予具体落实。其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中之重。因为,刑事诉讼是公民个人与国家机器的对抗。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主要涉及和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密切相关的被羁押者权、获得公正审判权等。
被羁押者权、获得公正审判权等,都属于公民生命权与自由权的范畴。公民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生命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它是最基本的人权。因为生命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是公民的最高人身权益。如果生命权得不到保障,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公民自由权强调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具体而言,就是落实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关于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禁止任何非经法律规定机关批准或决定或执行逮捕公民等方面。
落实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原则的举措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总结刑事诉讼中的冤假错案就会发现,似乎每一个冤假错案背后,都有一个律师无法正常发挥作用、辩护意见被忽视甚至权利被限制或者被剥夺的故事。
在刑事诉讼这场个体与国家的对抗中,力量的强弱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如何改变这种状况,是每一个国家法治建设都必须面对的问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法律,围绕公民个人的权利保护,设计了一系列既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的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贯彻执行。1996-2006年,我国有四万余人被法院依法宣告无罪。这个较早数字所显示的就是刑事法律贯彻实施过程中的人权保障。国家人权保障原则的落实,还体现在律师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中。在刑事诉讼这场个人与国家的对抗中,律师介入程序的设置,本身就是对弱者权利的救济,对力量失衡的调节,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因为即便嫌疑人涉嫌十恶之罪,若其成为阶下之囚,亦理所当然享有聘请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由人代为申诉控告的权利。
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一个知易行难、需要做好持久战准备才可能解决的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在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改,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任务规定的情形下,同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还是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中之重。因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点之一,就是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区域特色是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
强调法制统一、规则公平,不等于忽视区域特色。每一个人的成长与世界观的形成,都会受到其所生活的区域社会环境及性别、出身、职业、民族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关注法制统一旗帜下的区域特色。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制度的构建包含三个部分:(1)正式约束,一般是指国家颁行的法律法规等;(2)非正式约束,即可以约束、规范人类行为的道德、情感、习惯等。相对于法律,非正式约束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是软性的;(3)实施机制。由于“实施机制”是制度构成的三大部分之一,因此,法律的实施机制,也就成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正是从这个角度理解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种模式,“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中,不仅要包括拥有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完备的法律体系、确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和依法办事的原则、拥有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和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更强调拥有专门化的法律职业及健全的法律机构,因为后者是法律实施不可或缺的。要强调的是,法律实施不仅仅只涉及法治国家所包含的上述因素,而且,其效果还会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人群的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如何构成、法治发展呈现出何种特性,取决于该国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具体国情和发展道路。不同国家的法律传统、政治制度和立法体制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世界法律体系、法治发展状况的不同和多元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当代中国人民选择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作为统一多民族单一制国家的中国,由于历史原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是不平衡的。与这一基本国情相适应,中国宪法和法律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呈现出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结构特征。因此,在法制统一的旗帜下,东部、中部、西部等社会经济行政区域的不同,决定了中国区域法治发展的独特性。法律作为规制主体行为的尺度,必然反映人们的好恶、想象、信仰、情感、偏见以及特定文化背景,区域法治发展也会因此而有所不同。就西部地区而言,其法治发展必然表现出不同于其他区域的“西部特色”。
中国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等12个省、市和自治区,是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全国尚未实现温饱的贫困人口大部分分布于该地区。在目前我国已认定的55个少数民族中,有将近50个居住在西部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
法治保障的作用范文篇12
一、指导思想
2005年,我局普法及依法治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断加大“四五”普法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依法治理水平,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为做好我区劳动保障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任务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2005年普法及依法治区工作中我们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普法及依法治区工作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再就业优惠政策等有关政策规定,让全社会都了解国家劳动保障有关政策,共同参与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同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新知识,加强在媒体上的宣传力度,将一些典型事例报到出来,扩大影响,营造尊重劳动者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加快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速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重点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要加快单位效能和信用建设,做到取信于民。全面提高我单位在决策、权利行使与监督等方面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三)大力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积极组织和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去。同时,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对突出问题,特别是对劳动力市场进行重点整治,加强对务工人员的管理,维护正常用工秩序。
(四)不断健全监督机制,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民群众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各个层次和层面的监督功能,认真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同时,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在规范已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按照“除保密内容外,一切可以公开的都要公开”的原则,公开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
三、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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