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范例(12篇)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范文篇1
为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重要性
简政放权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的稳步推进,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简化了登记手续,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有力带动和促进了就业。为确保改革措施顺利推进、取得实效,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充分保护创业者的积极性,使其留得下、守得住、做得强;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在宽进的同时实行严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当前,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活跃度不断提升,全社会信息量爆炸式增长,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大数据对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既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和信息流动带来的安全问题,也要充分认识推进信息公开、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大数据运用对维护国家统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的重大意义。充分运用大数据的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是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政府充分获取和运用信息,更加准确地了解市场主体需求,提高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利于顺利推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高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社会数据资源和社会化的信息服务,降低行政监管成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在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中积极稳妥、充分有效、安全可靠地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主要目标。
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的工作机制,将运用大数据作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运用大数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为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基础支撑。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基础,运用大数据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跨地区、多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充分运用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资源,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根据服务和监管需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不断降低政府运行成本。
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有效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格局。
三、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三)运用大数据创新政府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积极掌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共性、个性化需求,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投资、政策动态、招标投标、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融资担保、税收征缴、进出口、市场拓展、技术改造、上下游协作配套、产业联盟、兼并重组、培训咨询、成果转化、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主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提高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以简化办理程序、方便市场主体、减轻社会负担为出发点,做好制度设计。鼓励建立多部门网上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运用大数据推动行政管理流程优化再造。
(五)提高信息服务水平。鼓励政府部门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紧密结合企业需求,整合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组织开展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上下游企业合作对接等活动。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基础性、公共性信用记录查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七)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创新统计调查信息采集和挖掘分析技术。加强跨部门数据关联比对分析等加工服务,充分挖掘政府数据价值。根据宏观经济数据、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并及时向社会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八)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在依法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更加便捷高效地为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企业发展。支持和推动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发新产品,切实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九)运用大数据评估政府服务绩效。综合利用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府面向市场主体开展公共服务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估,或者对具体服务政策和措施进行专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施政和服务的有效性。
四、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十)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推动汇总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公示更多生产经营数据、销售物流数据等,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现象,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的商业轨迹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实现有效监管。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金融等信息共享平台,增强联合执法能力。
(十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二)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先导工程为基础,充分发挥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作用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依托作用,建立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整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统计调查等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按要求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十四)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方便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
(十五)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推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
(十六)运用大数据科学制定和调整监管制度和政策。在研究制定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大数据,建立科学合理的仿真模型,对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处置预案。跟踪监测有关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效果,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十七)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的环境和机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引导有关方面对违法失信者进行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
五、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十八)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十九)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并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信用中国”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二十)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打破信息的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着力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不支持地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地方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
(二十一)有序推进全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信用信息,支持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采集相关信息。引导各类社会机构整合和开放数据,构建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形成政府信息与社会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
六、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二十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健全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整合网络资源,实现互联互通,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服务。加快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统筹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国家信息资源库,加快建设完善国家重要信息系统,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
(二十三)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责任。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二十四)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全面推行政府信息电子化、系统化管理。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在战略规划、管理方式、技术手段、保障措施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增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能力,充分挖掘政府信息资源价值。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统一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力量,统筹推进政府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
(二十五)加强政府信息标准化建设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化建设和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标准体系。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合理设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二十六)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财政资金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构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加强政府与企业合作,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监管和高效服务提供支撑保障。按照规范、安全、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机制,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对所购买信息资源准确性、可靠性的评估。
七、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二十七)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二十八)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
(二十九)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支持鼓励国内有实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国际合作,拓展国际市场,为我国企业实施海外并购、国际招投标等提供服务。
八、健全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提升产业支撑能力。进一步健全创新体系,鼓励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大数据协同融合创新,加快突破大规模数据仓库、非关系型数据库、数据挖掘、数据智能分析、数据可视化等大数据关键共性技术,支持高性能计算机、存储设备、网络设备、智能终端和大型通用数据库软件等产品创新。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大数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大数据企业做强做大。推动各领域大数据创新应用,提升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科学决策水平,培育新的增长点。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
(三十一)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处理好大数据发展、服务、应用与安全的关系。加快研究完善规范电子政务,监管信息跨境流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各部门政府信息记录和采集制度。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出台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的政策意见。制定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办法和信息目录。推动出台相关法规,对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作出规定,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
(三十二)完善标准规范。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三十三)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数据的管理,加强对大数据相关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加大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切实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安全。
(三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重点培养跨界复合型、应用创新型大数据专业人才,完善大数据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政府工作人员培训,增强运用大数据能力。
(三十五)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数据运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大数据运用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和监管能力。
(三十六)联系实际,突出重点。紧密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整合数据资源为社会、政府、企业提供服务。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广泛深入运用大数据。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范文1篇2
关键词:新形势人才市场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12-329-02
人事档案是记载人才信息的重要载体,它能反映了个人的基本信息,是企业进行人员考察、选择人才的参考依据。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人才市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制约着人才市场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人才市场档案管理工作也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更新,以适应新时期下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
1人才市场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人才市场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大部分档案是学生档案信息,由历届毕业生档案信息组成,主要记载着毕业生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经历、学习成绩、思想品德、政治面貌等信息,能够全面的反应毕业生的个人素质,这也是企业选用人才的主要参考依据。但人才市场档案管理工作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档案管理模式落后。
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信息化也广泛的应用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极大的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综合水平。但在人才市场人才档案管理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部分人才市场依然采用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在档案管理方面使用手工操作及简单的分类管理方法,这就使得在查找档案信息时很难做到快速准确。另外,学校专业类型不同,人才分类也各不相同,而档案管理工作中,没有有效的进行信息分类,这就使得信息查询方面显得力不从心,无法及时有效的提供信息服务。
(2)档案管理不够规范。
由于人才市场档案管理工作较为繁多,这就造成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管理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人才市场在人事档案管理方面不能按照严格的实施细则进行操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不能及时有效的进行。另外,档案管理人员在进行档案管理方面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对于学生档案的接受往往只在原始档案上进行编号,这就使得档案信息的查询非常不便,档案信息内容不够清晰,极大的降低了档案管理的服务质量。
(3)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性差。
在人才市场档案管理部门中,大多管理人员都没有专业的档案管理知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档案知识结构差距较大。另外,部分档案管理人员不能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素养,工作中缺乏热情,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充分,甚至认为档案管理无需专业知识。这就会影响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展,影响档案数据和信息的有效使用,不能够为档案信息使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数据信息,弱化了档案的信息服务功能。
(4)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不完善。
档案信息化是现代化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要加强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建设,能够极大的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而目前,人才市场档案管理中,档案信息化建设还不完善,档案信息化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信息化软件相对比较薄弱,数据保存存在漏洞和风险,档案管理人员缺乏现代化信息技术水平等,这些都是形势下制约人才市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影响因素。
2新形势下提高人才市场档案管理工作的措施
新形势下做好人才市场档案管理工作,不仅是人才市场管理发展的需求,也是提高市场服务,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基础。人才市场档案管理部门需要从整体上认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意义,促进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健全发展。
2.1提高人才市场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
提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在人才市场档案管理工作中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档案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档案管理的重视度。另外,要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个人素质,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各种问题。再者,人才市场档案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创新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人事档案的价值。
2.2加强人才市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建设
加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建设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1)对档案管理实行专人管理,将人事档案进行统一整理,将人事档案按类别、性质、院校、专业、系别进行分类归总,创建多种信息检索途径;(2)在档案收集方面要进行精细化操作,要不断完善人才信息档案,对信息内容缺乏的档案要进行不断的补充,使档案能够真实、客观的反应毕业人才的个人素质;(3)在档案整理中要及时的剔除那些无用的人事档案,及时销毁无效的信息内容,确保档案信息的及时更新。
2.3对档案进行定期核查和修复
人才市场档案管理极为繁多,档案的丢失损毁现象也极为发生,这就需要人才市场在档案管理中做好档案的定期核查和修复工作,定期对其人事档案进行核对和清点。档案管理人员需要保证档案安全,查看其是否符合基本原始记录,保证资料不被盗取。另外,针对一些变动的档案信息要进行及时的更正,保证资料的完善和真实。在定期核查和修复的同时也要对档案信息进行分类存放,要对不同人事档案进行分门别类、规范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时效性。
2.4提高档案鉴定工作的投入力度
档案鉴定是对档案信息进行有效筛选的重要步骤,对后期档案的查找、信息查询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由于人才市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信息的内容比较多,工作比较繁重,往往重视对档案的收集、管理,但在档案鉴定方面却缺少有效投入,这就使得不同价值不容信息内容的档案归于一类,造成众多无价值的档案混在档案之中,而想要寻找有价值的档案又十分困难。因此要加大档案鉴定工作的投入力度,提高档案保管的价值,做好档案细分工作,按照档案鉴定标准严格规范档案鉴定程序和鉴定原则。
2.5创新档案管理模式,加快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创新档案管理模式,加快档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新形势下人才市场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带来的便利,不断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范性,提高技术规范、业务规范和管理规范的标准化建设。
(1)提高信息录制的规范性,通过档案文件内容,将数据录入到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形成信息数据,录制过程要根据档案管理需要进行具体操作,保障信息的完整准确性;其次,要加强档案信息化存储的规范化建设,对录制的数据进行统一存储并备份,保障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再次,加强档案软件开发利用的规范性,软件开发要具备基本的收集、整理、保存、编制、检索、鉴定等管理功能,不断提高信息化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为人才市场档案资源利用提供有效保障。
(2)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信息化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信息专业化技能。管理人员也要进一步提谨的工作态度,保障整个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工作,充分发挥人才市场档案管理的优势,提高档案管理服务质量。
3结束语
新形势下,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不仅能够适应人才市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自身发展的需求,而且对于提高人才市场档案管理水平和人事档案服务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当然,在进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各地人才市场也要根据自身发展状况,结合当地人事档案管理的特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化的优势,制定出适合自身发展的档案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崔元元.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内蒙古科技,2010(24).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范文篇3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资本市场;有效性
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解决,需要相关部门提升其有效性,增强会计信息披露工作效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案,增强其公平性与公正性,提升资本市场中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达到预期的工作目的。
一、中国资本市场仍处于弱有效性的现状
在我国经济运转体系发展中,资本市场较为重要,相关管理人员必须要重视资本交易与资本融通情况,提升其工作质量。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弱势发展阶段,还没有达到高效性发展效果,再加上我国资本市场的起步时间晚,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市场发展体系,甚至会出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投机者在投资的时候,做出投机取巧的行为,无法提升其工作质量。我国资本市场多发展于上海与深圳两大城市,只有十年的发展历程,还没有对市场机制进行完善处理,难以提升投资结构的合理性,无法增强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性。同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资金发展受到限制,无法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因此,在投资期间,很容易出现天然性的投机问题[1]。
二、会计信息与有效资本市场的关系
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会计信息披露较为重要,主要就是对资本市场中的会计信息进行、传递、收集与处理等,真实反映市场资本流动情况,保证可以提升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此时所披露的信息,处理财务会计信息之外,还包括非财务信息,例如:董事会成员变化情况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会计信息披露需要定期建设市场公告书,并且定期相关报告,提升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其工作效果。目前,资本市场中经常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引发各类道德等风险问题,难以提升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性,由此可见,资本市场信息管理人员必须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提升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2]。
三、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
我国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较为重要,相关管理人员必须要全面分析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增强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一)资本市场决策有用性特点。资本市场会计信息管理人员在对其进行披露处理的时候,必须要遵循决策有用性原则,保证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更好地对其进行处理。上市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投资者、潜在债权人、政府与职工等,都与其产生直接的联系。在明确使用者之后,相关管理人员必须要重视其信息的披露,提升信息分析工作质量,并为其提供可靠的信息数据[3]。(二)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特点。在资本市场实际发展中,会计管理人员需要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主要因为不充分的会计信息,将会导致投资者对于财务会计信息的特别需求难以满足,很容易会利用其他途径寻找会计信息,提升了会计信息管理工作的交易成本,甚至会出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会计信息披露管理人员必须要重视信息充分性,例如:需要准确对证券金融产品的价格进行估算,保证可以提升价格的公开性,增强资金的使用有效性。(三)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可靠性[4]。在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时候,相关管理人员必须要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提升其工作质量。一方面,要避免出现会计信息虚假或错误的现象,真实的反应出市场会计信息真实情况,提升其工作质量。另一方面,会计信息管理人员需要保证信息管理工作质量,避免因为虚假信息出现信任危机,提升会计信息真实有效性,增强其工作效果[5]。(四)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性特点。会计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全面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将企业财务经营需求作为载体,制定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制度,保证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可以满足企业的长远发展需求。(五)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特点。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就是相关管理人员可以利用会计信息预测价值或是反馈价值,并为企业及时提供数据信息,保证投资者可以做好决策工作。一旦会计信息披露中出现信息滞后现象,将会导致发生内幕信息问题[6]。
四、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目前,资本市场中的会计信息披露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资本市场的长远进步与有效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一)虚假信息问题。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情况较为严重,难以提升其可靠性,增加了社会的危机感,对于上市公司的发展产生严重的影响。会计信息虚假问题的表现形式呈现多元化特征,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利益需求信息、业绩信息等,如果对其进行编造,或是散布虚假的消息,误导投资者的行为,将会出现影响社会进步的问题[7]。(二)信息披露不充分问题。部分资本市场会计信息管理人员不能对其进行充分的披露处理,例如:对会计报表中的利润信息进行简易化处理,无法附注较多的披露信息,难以提升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同时,在上市公司筹资的时候,不能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难以凸显出上市公司的证券价格变动信息。同时,上市公司会隐瞒一些事实,不能全面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甚至会将其称为商业机密,进而隐瞒公司的一些债务[8]。(三)披露不及时问题。一些公司不能及时了解财务会计信息状况或是经营成果,不能将公司的财务信息动态情况披露出来,难以为投资者快速提供财务会计信息,导致其工作质量降低。同时,部分上市公司不能为投资者及时提供决策信息数据,难以总结过去的财务情况,甚至会影响上市公司的长远进步。(四)交易披露不规范。部分上市公司不能规范化的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不能提升其工作质量。一方面,财务会计管理人员不能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无法提升交易内容完整性,导致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受到严重的影响。另一方面,财务会计管理人员不重视信息要素的准确性,不能准确的披露相关信息数据,例如:不能保证交易企业价格的准确性,难以提升纳税调整工作质量。
五、完善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措施
资本市场财务会计披露管理人员与相关部门必须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提升其工作质量,达到预期的管理目的。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点:(一)规范会计工作人员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必须要建设规范化的制度,完善会计规范工作体系,提升会计工作人员行为准确性,增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提升其工作质量。(二)提升内部监督工作质量。上市公司会计监督部门必须全面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并制定完善的会计信息管理制度与核算方案,将其渗透到企业会计工作中,融合在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中,同时,内部监督部门需要全面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例如: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等问题,内部监督部门需要完善治理结构,解决会计机制缺陷问题,减少内部控制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升会计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三)提升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我国资本市场需要制定完善的运行机制,规范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行为,提升金融产品定价工作质量,保护各个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存在不合法的会计信息披露现象,就要对其进行严格的惩罚。(四)加强服务审计监督力度,资本市场中介部门需要制定完善的审计监督机制,重视会计信息披露工作。首先,管理人员需要明确中介机构与会计部门之间的关系,科学划分各类工作职责,提升审计监督工作质量。其次,管理人员需要全面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方式,利用完善的报酬支付方式开展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最后,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提升审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强会计审计工作效果。(五)建设完善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完善会计准则与相关制度,提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完善性,增强法规修订工作力度,提升其工作质量。(六)加强违法处罚力度。我国相关部门必须要制定完善的违法处罚制度,对于一些会计信息披露违法问题,必须要加大处罚工作力度,保证不会出现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七)提升投资者的专业素质。我国相关部门需要建立投资者培训机构,阶段性的开展培训活动,充分掌握相关信息,培养投资者的理性判断能力,保证其可以合理的定位金融产品价值。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投资者的素质较低,经常会出现盲目投资的现象,难以控制投资风险性。因此,相关部门与机构需要科学开展知识教育工作,提升投资者的专业素质与思想素养,鼓励投资者利用委托理财方式明确投资目的。
六、结语
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而言,会计信息披露工作较为重要,相关部门必须保证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性与合理性,提升其工作质量,同时,还要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提升上市公司投资工作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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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范文篇4
关键词:信息披露动因成本效益监管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着披露不完整、不充分、不真实、不及时等问题。本文将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出发,探析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措施。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动因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组织形式下,企业管理当局是对外信息披露的主体。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当局。因此,信息披露的动因也就是管理当局披露信息的动力。
(一)信息披露的契约性动力
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体。企业信息披露的动力首先源自公司缔结的合同。信息对于监督合同的遵守情况是必需的。例如,如果管理当局的努力是不可观察的,就将导致产生建立在公司经营成果基础上的激励合同(如薪酬计划),要提供经营成果的计量就需要净收益的信息;当一个公司举债时,在合同中就必然包括债务条款,与债务条款相关的不同比率信息是必要的。这些合约的存在,必然要求管理当局披露如净收益一样的信息。如果管理当局提供的信息不充分、不准确,就会增加企业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薪酬也会受到影响。
(二)信息披露的市场动力基础
管理人员提供有关其公司信息的动力也源自于市场的力量,包括以下几个市场:
1经理人市场经理人市场经常评价管理人员的业绩。因此,如果管理人员虚假、不完整和误导性的信息将会对他们的声誉造成影响,影响到管理人员未来竞聘、选拔和晋升的可能。所以,经理人市场为信息的披露提供了重要动力。
2资本市场声誉和合同能够激励管理人员提高公司价值。这促使他们向市场披露信息。原因在于,更多的信息披露降低了对逆向选择的关注,增强了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公司的股票价格和资金成本也随着分别升高和降低,这将表现为公司盈利能力的增强和价值的提高,这也将增加管理人员的价值。
3接管市场,也称之为公司控制权市场如果管理人员不能提高公司价值,公司就有可能被接管,如果接管成功,管理人员就会被替代。股东的不满情绪越高,接管交易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接管市场激励管理人员提高公司价值,这也意味着产生类似于来自于经理人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信息生产动力。
(三)信息披露的外部动力
由于会计信息存在着不对称性,企业管理当局比外部信息使用者拥有掌握信息的优势,也就存在着管理当局利用这一优势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契约并不总是完备的,市场也会失灵,这就需要外部的监管,强制管理当局披露必要的信息。如,会计准则委员会、证监会等就要求企业按照会计准则、法规的要求对外公布相关的信息。这是管理当局对外披露信息的强制的、外部性的力量。
二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分析
管理当局是信息披露的主体,经理人的行为都是理性的。只有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经理人才会做出某一行为。信息的披露同样如此。
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将提高管理人员的声誉和降低公司的资本成本,从而增加管理人员的利益。因此,披露信息的动力在于管理人员的利益(当然,外部的监管力量,不能直接产生管理人员的利益,但这是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的,只有这样才可能产生其利益)。
相反,披露虚假、不充分、不准确、不及时信息给管理人员造成的声誉毁损,进而影响到未来的竞聘、晋升等,以及提高公司的资本成本,给经理人员造成的损失,这就是管理人员信息披露的成本。
以下从博弈的角度分析管理人员披露真假信息的收益与成本。
为简单起见,管理人员披露真实信息的收益设为0。披露虚假、不成分、不及时信息都设为虚假的信息。
在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上市公司有两种选择:披露真实会计信息或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外部信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监管部门)可以选择检查或不检查,当检查时,可能发现企业披露虚假信息,也可能发现不了;当不检查时,可能通过有人举报而发现公司作假,也可能没有人举报从而不能发现公司作假。
假设上市公司通过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获得的显性收入为E,隐性收入为R,上市公司若被发现作假,则会被处以K的罚款,并被没收显性收入E;同时,遭受的无形损失(如声誉的降低)为S,外部使用者的检查成本为C,检查并发现公司作假后受到奖励(可理解为免受的损耗)为I,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概率为Q,外部使用者进行检查的概率为P,检查并发现公司作假的概率为P1,不检查但接到举报发现公司作假的概率为P2,发现作假时给举报者的奖励为Y。构建上市公司与外部使用者博弈矩阵,见下表:
项目外部使用者
检查(P)不检查(1-P)
发现作假没发现作假举报发现作假无举报
上
市
公
司披露虚假信息(Q)1E+I+K-C-CE+K-Y0
2-K-S+RE+R-K-S+RE+R
披露真实信息(1-Q)1-C-C00
20000
1——外部使用者2——企业
给定外部检查的概率为P,上市公司披露真实信息和虚假信息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V1=0
V2=[(-K-S+R)P1+(E+R)(1-P1)]P+[(E+R)(1-P2)+(-K-S+R)P2](1-P)
当上市公司披露真实会计信息和虚假信息的期望收益无差异时,就可得到纳什均衡时外部检查的最优概率为P。令V1=V2,得P'=(R+E)/[(K+S+
E)(P1-P2)]+P2/(P2-P1)
若外部使用者以P>P'概率进行检查时,上市公司的最优选择是披露真实会计信息;若外部使用者以P
三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措施
以上是从博弈角度,以一个简化的模型分析了管理当局提供真实与虚假会计信息的成本效益。可以看出,要促使管理当局披露真实可靠的信息,一方面要提高披露真实信息的收益,另一方面要加大管理当局披露虚假信息的成本。这些可以从提供信息的动力与外部的监管来做到。
1加强投资者、债权人等本身的素质建设。会计信息披露的动因之一便是投资者的利益需要,投资者、债权人对公司施加的信息需求亦是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得以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有必要切实提高投资者、债权人的素质,使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缔结一个比较完备的契约合同,使其对管理当局的激励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相对应。并且能根据自身决策需要,更好地阅读、理解和分析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并善用自身权利,针对会计信息披露上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向公司经理人员施加必要的压力,使之得以改进。与此同时,广大投资者、债权人还应增加法律意识。应该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针对会计信息披露上的一些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人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加大管理当局披露虚假信息的法律成本。
2完善我国的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和公司控制权市场。完善的市场体系可以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经理人市场的完善可以提高管理当局提供虚假信息的无形损失即失去未来的竞聘、晋升等的机会。资本市场的完善可以节约管理当局提供高质量信息的资金成本,加大虚假信息的资金成本。公司控制权市场同前两个市场具有同样的功能。
3加强政府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监管作用。外部使用者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检查主要是政府监管机构的检查。政府对信息市场进行适度管理,通过行政手段强化企业外部监督,通过政府审计机构、财税部门加强审计监督,并与会计管理部门合作,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全方位监督。具体的监管措施可包括:(1)对上市公司进行以确定诚信责任为重点的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督促各有关方面切实履行诚信责任。(2)利用新技术、新方法丰富监管手段,开辟更加畅通、便捷和高效的资信渠道,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一线监管。如建立上市公司资信信息网、上市公司失信举报电子信箱等。(3)建立上市公司诚信评级和公告制度。根据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情况,将上市公司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类;再根据守信和失信的程度划分为若干级别,并定期和不定期公告。(4)建立诚信档案,实行“黑名单”制。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董事、监事建立诚信档案,详细记录他们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行为,并将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结论
本文仅是从上市公司提供真实与虚假信息的成本效益进行的分析,没有涉及外部使用者特别是政府监管机构进行检查的成本效益;在提高披露质量的措施中,也没有涉及公司内部治理对披露质量的影响,这是因为本文主要是从披露信息主体——管理当局提供信息的动因出发,来进行的成本效益分析,因此对其它的方面并没有涉及。
参考文献:
1.威廉R.斯科特着;陈汉文夏文贤等译财务会计理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1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范文
关键字:信息披露、有效市场、信息披露管制、公共产品、会计信息市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证券市场有效运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是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从质、量及表现形式等方面提出了要求。然而,我们仍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会自觉或自发地披露符合证券市场有效运行所需要的会计信息,还需不需要政府以各种形式实施信息披露管制?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信息披露管制
信息披露(Disclosure),所谓信息披露就是用公开的方式,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介,用一定的格式,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其他各种资料公布于众。信息披露是证券所有权市场化和信息需求社会化的必然结果。实施信息披露基于这样的认识:证券市场各参与者都能够利用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决策,从而使证券价格反映信息的基本特征。信息披露的本质是信息的公开,在证券市场中,通过传递财务和其他经济数据是企业广泛筹集资本的重要条件。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是通过一定的制度来实现的,这就是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是确保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证券市场的根本前提。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Brandeis)早在1914年就指出:"(信息)披露才能矫正社会及产业上的弊病,因为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莫茨和夏洛夫(Mautz&Sharaf)也指出,"信息披露本身就是限制舞弊和差错,这样做的理论依据是公众有知情权,要求通过立法来预防盘剥行为"。通常意义上的管制,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管制依据其主体不同,可分为"私人管制"和"公共管制"。私人管制是由私人来约束私人的行为,公共管制是由社会公共机构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等对私人以及经济主体的行为实施的管制。戴奈尔F·斯巴尔珀在《管制与市场》一书中将"管制"定义为"行政机构为直接或通过改变消费者和厂商供求决策而间接干预市场分配机制所颁布的法规或采取的特定行动。"信息披露管制即为政府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干预,包括对会计信息的供求关系、披露要求及会计信息质、量以及表现形式的管制。从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看,信息披露管制包括对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全过程的管制。由于会计确认、计量是会计披露的基础,因而,信息披露管制集中体现在对会计报告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供求关系及其内容与表达方式的管制上。
二、有效市场假说和信息披露管制
根据经济学的价格理论,在确定的条件下,竞争驱使经济利润(经济利润是扣除了资本市场投资报酬率后计算出来的)趋于零。美国芝加哥大学财务教授尤金·法玛(EugeneFama)1970年提出的"有效市场假说"理论(EMH)。詹森(Jeson)把有效市场定义为:对于一组信息θt,如果根据该组信息从事交易而无法赚取到经济利润,那么市场就是有效的。具体来说,如果某组信息θt(譬如,《金融时报》上公布的上市公司会计赢利信息)被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广为了解,那么证券市场的竞争就会驱使证券价格处于这样的水平:投资者根据该组信息进行的交易只能赚取按风险调整的平均市场报酬率,即平均经济利润趋于零。"有效市场假说"理论认为有效证券市场是一种能够充分反映已知信息的市场。有效市场假说蕴含着信息竞争,有效市场假说本质上是由零利润均衡状态扩展为不确定性情况下竞争市场的动态价格行为。市场竞争驱使投资者和财务分析家从公司的财务报告、甚至公司之外的一切渠道获取公司的信息。在证券资本市场中,有无数的个人、企业、机构和政府部门作为资金的需求方进入市场,寻求合理成本的资金;同时,亦有无数个人、企业、机构和政府部门作为资金的供应方进入市场,寻求投资,获得盈利机会。如果证券市场的信息是畅通的,谁也不能操纵证券价格。"有效市场假说"理论把证券价格对不同信息的反映程度划分为三种形式:弱式市场、半强式市场和强式市场。在弱式市场中,证券价格反映了历史上的公开信息;在半强式市场中,证券价格完全反映所有公开信息;在强式市场中,证券价格完全反映所有公开和内幕的信息。法玛教授所提出的"有效市场假说"理论实质上是把信息披露作为左右证券行情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现存的证券资本市场都非纯粹的有效市场,往往存在着诸多信息不对称情况,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因此,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管制的根源性诱因便是投资者及一般证券市场无法在效益不同的企业之间作出区分。形成这种无法区分的原因很多,主要有:
(1)公司管理当局对信息进行垄断性控制,形成会计信息不对称。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市场中交易各方掌握的信息存在差别,通常情况是:公司经营管理层依仗信息垄断地位和偏好采取有利于自己,不利于财产所有者的信息披露方式,而财产所有者又无法详细观察和监管经营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公司经营管理层与投资者相比,他们更多地了解公司内部的经营情况,投资者只能通过管理当局提供的信息间接地评价公司的市场地位和投资价值,因此他们在与投资者的博弈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
(2)投资者经验能力不丰富、不均衡。在有效市场中,披露的会计信息隐含着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公平评估,即使那些经验不丰富的投资者也不会因不精通会计而受到损害,他们按照一种"市场公允价值"交易股票,便可获得正常的投资报酬率。但是,在非有效市场中,不具丰富经验的投资者可能难于甄别信息的真伪,没有能力去区别不同会计程序所形成的会计结果,或者调整这些会计数据的代价太高而不值得,于是,这些投资者可能被误导。
(3)会计程序、方法在公司之间运用上的差异。会计程序与方法在运用上的差异是证券市场无法区别效益不同公司的另一个原因。在有效市场中,竞争激烈的态势使得企业不能通过截留、出售信息或调整会计程序来获取非正常报酬率,因为企业从内部交易赚取的预期利润将降低其相应的整体报酬率。而在非有效市场条件下,企业却会制造"内幕信息",改变会计程序和方法以造成信息披露的混乱而从中渔利。
(4)无意义会计数据的存在及其干扰。关于无意义会计数据,许多投资者会抱怨其无益的干扰,证券市场上许多公司的赢利信息是通过不同的计量基础计算出来的,像市场价值、评估价值、历史成本及现行成本在会计核算中相互矛盾,并未统一,从而造成会计数据是难以理解的,正如六个橘子加两个苹果等于八个草莓一样,所产生的会计结果令人无所适从,从而以这些会计结果为基础的股票价格也无法反映企业的经营效益和整体价值。
(5)信息来源渠道较多,存在内幕信息、粉饰乃至虚假性行为。经营管理人员出于某些原因,可能会粉饰会计信息、,甚至以虚假会计信息欺骗信息使用者。企业的利润水平往往受到多种非人为控制因素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说利润水平并不能完全代表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赢利能力。此外,财产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经营受托责任是在一种不确定性的环境中形成的,这又增加了界定经营受托责任的难度,以披露的会计信息为载体的财产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经营受托责任基础就会变得脆弱。
(6)信息披露成本的存在妨碍信息的充分披露。由于现存的证券市场为非有效市场,信息披露成本肯定不为零,这就造成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信息披露成本超过了信息所能带来的经济价值,管理当局或管理层会放弃披露部分信息,只有当披露成本较低且信息的社会价值大于市场价值时,政府所要求的信息揭示才是可取的。这是成本效益原则对信息披露的经济约束。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制的基本理论。
从实务上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管制已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美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一直由国会授权的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管制。虽然作为管制形式之一的会计准则,其制定权一直保留在民间机构,但其监督权仍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也一直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用各种手段和方式进行管制。实际上,政府对会计信息披露施行管制有利于提高市场有效配置资本的能力,能够创造一个相对公平、有效的信息环境。这可以从以下方面得到证实:
(1)帕累托法则(pareto'slaw)。西方经济学家帕累托对收入和分配进行广泛统计研究后得出一项法则,政府管制可以使社会产出接近社会最佳量,从而改善社会福利。当前,市场意义上的会计披露制度存在着市场失灵,由会计信息披露而导致的资源配置并非最佳,各经济主体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情况的普遍存在,导致信息披露造成的经济利益不公平的状况也普遍存在。因此,政府对信息披露的管制是必需的、有益的调控行为。
(2)公共产品理论的支持。公共产品能够提供社会福利,其最显著的特征是能够为全体社会成员消费或使用,并且公共产品不会因为某个人的消费而影响或减少其他人的消费机会。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可以在不同人之间免费传递,每个人都能消费信息的内容,因而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常常被假定为一种公共产品。现代经济学认为,所有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无需付出代价,公共产品的供给方无法将生产成本转嫁给信息消费者,正是公共产品的公共性以及非排他性使得公共产品生产者不愿提供公共产品,因为他们得不到相应的费用补偿,故他们对满足公共产品需求的供应缺乏积极性,公共产品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总是供应不足的。张维迎在《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一书中指出: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一个囚徒困境问题。诚然,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每家公司的最优选择都是少花钱少披露,向市场进行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就会缺乏动力。为解决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问题,对信息披露进行管制将是不得不考虑的措施,对于公共产品通常由政府提供或由政府实施管制和保护,会计信息的披露基本上采取了政府监督和管制、行业自律的方式。
(3)委托理论。财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双方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和理性行为。所有者所追求的目标在于投资报酬最大化,而经营管理人员则有着更为广泛的经济和心理需求,如声誉、晋级、酬金及利润分配等,两者之间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经营管理者总存在着一种在满足契约的基础上尽量将成本保留在低水平上的动机。因此,协调财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实现责任的托管,建立彼此相互信任尤为必要,正如戴维·费林特(DavidFlint)教授所指出的:"经管责任的基本准则是以诚实和规范这一社会哲学为先决条件的"。委托关系比较理想的情况是:第一,财产所有者能了解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的情况,在时间和空间上能够监督财产的运行及保管,能够了解掌握财产的价值变动规律;第二,经营管理者与财产所有者没有根本利益冲突,财产经营者能尽职尽责,并获得应有的报酬。可惜稳定这种经管责任的内在因素只能在一个非常狭小的社会空间中存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产生影响委托责任双方彼此信任的心理、信息和利益等方面的障碍,单靠这种内在的自发的因素是难以持久稳定委托关系的。因此,问题的解决还要借助于政府对信息披露的管制,以约束和监管经营管理者对公司信息的披露和诠释。
(4)信息披露的垄断性。在非管制的会计信息市场中,公司是会计信息的垄断供给者,它不仅限制会计信息的产出,而且以垄断价格出售会计信息。这种情形也存在于公共事业中,对它的管制措施是允许垄断生产但严格管制价格。对会计信息而言,也可以借鉴公共事业的做法,采取强制披露、严格管制的措施,这是一种相对有效的方法,因为让每个人都去购买同一信息,将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强制披露的成本是比较低的,绝大多数的会计信息是公司内部会计系统的直接产品。相对于通过个人契约的形式获得会计信息来说,强制披露大大地节约了投资者的成本;再者,强制披露、严格管制也可以制止由于信息披露的垄断性而带来的会计信息质量低劣乃至失真的现实弊端。
(5)资本市场公平性社会目标的实现。资本市场的公平性是一个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是各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所关心的重要问题,也是资本市场的社会目标。只有在所有现存的和潜在的投资者都有相同的机会获得同样信息时,证券市场才是公平、有效的。这种状态即是信息对称,是社会公众所期望达到的。尽管完全的无成本的信息是完全竞争经济模型中的一个假设,但证券管理部门应在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得到足够的、同样的信息方面有所作为,造就均等收益的信息环境。因此,信息披露要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作用,就需要更多更好的管制,以防止内幕交易和信息市场的不公平性。另外,良好的信息披露质量,将有利于繁荣资本市场,从而形成良好的投资决策和更优化的资源配置。
四、不是结论的结论--对信息披露管制的深层反思。
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性质、委托关系以及信息披露的垄断性等因素的存在所造成的市场失灵,以及证券市场公平性社会目标的实现,都需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管制,这是比较符合客观事实的。如果缺少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制,很难想象,会计信息的质量状况将如何,内幕交易的猖獗程度将如何、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程度将如何?但是,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管制时,以下几个问题仍值得深入考虑:
(1)信息披露管制不能确定资源配置是否最优化。根据阿罗(Arrow)的"不可能性理论",要得到一个让我们知道的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管制政策是不可能的。价格机制通过供求平衡能显示总体社会偏好,它是资源配置的依据。一旦以管制政策代替价格机制,便无法对总体社会偏好进行确定。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管制,实际上并无法确定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和数量是否达到最优化。
(2)公共产品过剩如何解决。在市场非管制的情况下,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不足的。正是基于这一点,经济学家才提出一些"管制"措施。然而,在管制的市场中,由于公共产品的消费是无成本的,通常消费者会高估其需求或偏好,因而,公共产品往往也会呈现出生产过剩的趋势。尽管"管制"能解决公共产品供给不足问题,但却无法解决公共产品生产过剩问题,这对于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会计信息而言也是如此。
(3)管制成本的大小及负担问题。信息系统既为公司管理当局提供信息,也为公司外部使用者提供信息,两者具有一定的共性。威郡豪弗(A·Wagenhofer)于1990年指出,虽然会计信息是公司内部会计系统的直接产品,其边际成本应该是很小的,但是强制披露与竞争对手相关的权益信息(如分部披露),对一个公司来说,其成本是极其高的。这种情况下,成本该由哪一方来承担?是公司消化还是转嫁给消费者?如果公司通过提高商品价格而将其转嫁给商品消费者,这对其中非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他并未消费会计信息,但却为此付出了代价。
(4)信息披露管制的效率与效益。在信息披露不受管制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垄断会计信息的供给。这不仅意味着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的供给不足,影响证券市场的效率,而且意味着会计信息使用者都以垄断价格去购买同一公司的同一信息,造成社会资源的重复浪费,从而产生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非管制的额外成本。当然,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进行管制,也会发生相应的成本,并且信息披露管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信息披露的效率,故而在作采取信息披露管制措施时,应对管制效率及管制成本、效益进行分析权衡。通过上述对信息披露管制的探讨,不难发现:政府对信息披露管制的效率和弊端难以克服,单一形式的强制披露、严格管制终非长久之计。笔者认为经济条件的变化和社会环境的变迁,对信息披露管制的最佳之举是在政府适度管制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将信息披露融入市场运作,同时发挥政府调控管制和市场导引、配置的双重作用:首先,会计信息披露成本的增长有可能促成会计信息的有偿使用,因而有可能解决会计信息披露的效益确定问题,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其次,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信息市场的发展,既有可能使披露信息量增加而披露成本降低,也为会计信息的商品化提供了可能;再者,信息披露管制制度对于那些涉嫌商业秘密、容易导致法律诉讼以及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的信息无能为力,上市公司有意弱化或避开对该类信息的充分披露,而发展会计信息市场将会缓解这一状况;最后,会计的飞速发展冲破了会计只是一种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的工具的局限,会计信息已经成为商业竞争和获取超额利润的指南针,证券市场披露的股票价格信息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信息的价值在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充分地显示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潜能。因此,大力发展有偿会计信息市场,将信息披露融入市场运作,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将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和管制发展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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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范文篇6
[关键词]都市农业食品安全管理信息追踪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关心自身的健康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因而成为焦点问题。都市农业为城市提供农产品作为食品或食品原料,在都市农业发展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也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都市农业发展对于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具有重要的意义。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有相应措施出台。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可以提高都市农业生产质量、改善城市居民消费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都市农业整体竞争力。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对于城乡和谐发展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食品安全追踪管理的进展
当前市场上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消费者与生产或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从而引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按照信息经济学的思路,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信息显示与责任追踪等促进信息透明化的手段得以解决。
建立可追踪系统的研究和实践是当前各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域的重要课题。发达国都在发展食品可追踪系统,该系统就是利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给商品标上号码、保存相关记录,从而可以进行追踪的系统,与之相结合的是建立相关激励和处罚机制,进一步促进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1.欧盟的情况
欧盟于1997年为应对疯牛病开始逐步建立食品信息可追踪系统。按照欧盟食品法的规定,自2003年起市场所有零售食品均将实行产品追踪标签制,即在标签上要注明经销商、进口商、包装商、生产商及确切种植地和加工厂,以便在发生问题时可以从销售商一直追踪到产地中间各环节。
2.美国的情况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有两个突出措施,一是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一是GMP(良好操作规范)。可追踪系统在美国已经应用到猪肉等畜产品的生产中。美国FDA食品机构注册法要求所有进口食品需要提前注册,提供食品企业也必须在FDA注册,否则不予办理入关手续。
3.加拿大的情况
2000年加拿大农业部宣布了“加拿大食品安全调整规划”(CFSAP)。CFIA对CFSAP计划的参与体现了其持续地改进食品安全的承诺,即从初级产品生产到最终产品零售多部门、跨行业的食品安全协作,最终实现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管理。
4.日本的情况
为应对疯牛病,日本从2001年起在肉牛生产供应体制中全面导入了信息可追踪系统,主要企业也大力推广食品信息可追踪系统。东京东急商店从2001年开始对蔬菜试行信息可追踪系统,将生产流通各个阶段相关信息存入服务器,消费者可以在店铺终端上阅读、了解所购商品的所有信息。日本最大超市洋华堂在12种蔬菜商品中采用该系统,平均销售量增加30%。2002年日本农林水产部正式决定,将食品信息可追踪系统推广到全国的猪肉、肉鸡等肉食产业、牡蛎等水产养殖产业及蔬菜产业。
国际实践证明,要确保食品安全、卫生食品企业有强大的竞争力及政府监管有力,其关键在于建立先进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测体体系和食品信息标示与可追踪系统。
二、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实践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中标示与追踪制度的研究和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农业部正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公告制度、农产品品质公告制度、农产品认证公告制度等。200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法律层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了更加全面和规范的要求,并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1.质量认证与显示
在质量认证与监管方面,我国近年来开展了两个方面的工作,即“三绿工程”和“新世纪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三绿工程”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铁道部、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实施的。该项目要求: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全市食品质量检测网络和质量信息系统,建立有害物超标食品退出市场机制;试点市场要应用现代技术建立和完善食品进货索证制度、商品台账和经营者食品卫生质量跟踪系统,建立食品检测结果公示和制度,形成有害物超标食品退出市场机制;试点加工生产线要把好入厂检测关,生产加工原料要安全、无污染、无公害,建立健全企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对生产环节和操作人员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以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为核心的“新世纪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是农业部启动的,2001年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开展了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试点。
国家认监委也提出在2004年继续大力推进农产品、食品等产品认证,提出信息产品、网络安全认证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国家信息安全认证认可体系。
2.信息追踪系统的建立
上海、深圳等城市在食用农产品信息追踪系统方面已经有了一些有益的实践,广东省、山东省部分地区也开始推行信息追踪体系的建设。
上海生产环节的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要求在生产基地的生产活动中,建立安全卫生质量记录规程,完整地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保证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可追溯性。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追溯其出问题的环节。
深圳市无公害农产品检测中心近年来开发应用了食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由质检中心、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连锁配送中心,以及零售市场和部门所构成的监测网络,其功能包括质检人员档案管理、考勤管理、综合查询,可根据需要对市场、基地产品质量进行统计分析和查询。
3.武汉市食品安全管理现状及问题
武汉市近年来在食品安全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投入力度较大,先后制定了《武汉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武汉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法规,对于蔬菜、畜产品等从生产基地到销售市场有关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了规范。在国家科技部的支持下,还积极开展了安全农产品基地的建设。
在禽流感期间,武汉市为了实现全市畜禽产品放心消费,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还让市民明白消费。在集贸市场落实坚持业主负责制,每天对市场内的产品进行公示,让市民放心购买。强调市场业主的责任,对农产品实行明确的信息标示,促进农产品信息透明化,这是对于食品安全管理一种有益的探索。
但是,武汉市关于农产品安全管理方面偏重于技术上的解决手段和措施,而缺乏系统的从制度、行为方面理论上的研究和对于国内外先进实践经验的借鉴。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技术问题,更主要的是不对称信息下人的行为问题,需要通过信息的对称化和制度建设来调控、激励人们的行为。虽然武汉市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方面也做了较多的工作,但这些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而没有建立对于农产品供应链上各个参与者的有效的激励机制,农产品安全信息在市场上也不能做到透明化,更不能实现农产品安全的信息追踪,主要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农业信息网络中食品安全信息缺乏。虽然2003年建立了武汉农业信息网,但主要提供农业市场供求信息及技术信息,而缺乏基于信息化、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等角度对于食用农产品安全的深入研究并在农业信息网络中传递食用农产品的安全信息,更没有提供可以进行食品安全信息记录和责任追究的信息系统。
物流信息与安全信息没有有机结合。目前的物流和供应链上的信息管理工作中主要以产品基本数量、运输等信息的管理和传递,对于更加详细的生产、加工相关信息没有明确标示和记录,也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的责任难以追溯,因而在供应链上的生产经营者也难有积极性去关注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基于农产品供应链的食品安全激励机制没有有效建立起来。结合信息技术的使用,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追踪系统还需要有适当的食品安全激励机制作为保障,缺乏有效的激励和惩处机制,生产经营者也难有采用这一技术系统的积极性。
三、武汉都市农业发展过程中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的对策
有效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需要针对武汉都市农业发展的特点和本地农产品流通的特点,从源头和入口开始加强监控,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提高使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的绩效。
1.强化源头管理,提高本地都市农业品质和竞争力
武汉市都市农业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各级政府和企业也在积极推进基地的进一步建设。各生产基地需要加强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以提升本地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同时逐步将农产品生产过程基本信息建立专门档案。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鼓励政策促进本地农产品竞争力的提高。
2.规范市场进入,加强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的控制
武汉市作为重要的农产品消费市场和国内重要的集散枢纽,拥有白沙洲等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量农贸零售市场和超市,对于进入武汉市消费渠道的农产品,监管部门可以考虑逐步提高市场进入门槛,加强对与质量安全方面的要求。本地生产的农产品可以从源头开始有效监管,但是通过批发市场来自外地的产品难以监控其源头,有效的管理方式是在其进入本地市场时加以把关。这样一方面对外来农产品提高要求,同时也对本地都市农业生产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基于信息技术应用的供应链上可追踪管理
根据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信息经济学理论分析,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对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加以控制,通过标示与追踪体系的构建,解决现实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消费者的具备充分知情权,实现由市场完成控制和调节的目标。结合现有农业信息和农产品信息网络,进行农产品安全的信息追踪,从而使得生产经营者各自的责任更加明确,其损害安全的行为也将受到更加广泛的监督。
4.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要求,以及相关技术的使用,要让相关生产经营者有良好的积极性参与其中就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让重视食品安全、关心食品安全,提供安全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能真正得到实效是最好的办法,同时对于损害食品安全、威胁民众健康的行为要从严从重坚决予以打击,甚至禁止其进入相关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目前比较可行的措施是鼓励生产基地、便民超市采用相关措施增强其竞争力和美誉度,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消费更加安全、放心的农产品,这同时也可促进当前“农改超”的进程。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范文篇7
中国市场经济正在不断完善,各种社会经济主体涌现出来,管理信息系统对新旧社会经济主体的作用非常明显。在社会市场经济中,大数据已唤醒经济主体的数据信息意识,通过总结管理信息系统与社会市场经济相互作用的机制,进一步探讨适应性策略的更新策略。
关键词:
信息管理;大数据;市场经济;效益
管理信息系统是现代社会、企业等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为企业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保证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社会管理信息系统与市场经济紧密关联,一方面为经济发展整合信息资源,提供有力的数据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又带动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与发展。现代管理信息系统的组成因素包括四方面:人、硬件、数据资源与软件,其目的是获取、整理、分析数据,实现各种活动的管理、调节、控制,对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研究信息管理系统与社会市场经济,已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1管理信息是中国社会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
目前的经济市场,是信息与技术竞争激烈的市场。而拓展寻求市场信息途径,获取高效益市场信息,俨然成为大数据时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众多企业对信息系统的重视与不断完善。
(1)大数据时代,提高市场经济效益必须完善管理信息体系。大数据已成为全球发展的趋势,为市场发展带来新的契机,也促使其走上理性道路。对市场经济信息的正确评价,是市场经济主体决策的重要依据,帮助其在不同情况、不同发展环节中,采取不同的经济措施,提高经济收益能力。帮助社会经济主体,构建精确的评价体系,设置科学评价指标与内容,依据结构化分析方式,确定信息评价的内容。在大数据时代,发展经济的手段已不再是传统的粗放与盲目。由于加强了对信息利用,因此,强化信息管理,是增大社会经济利润的有效途径。管理信息系统能反映出经济效益的指标,判断投资方向与额度是否最佳,并在系统中进行横向与纵向对比,提升投资风险防控能力,提升开放经济的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社会市场经济在不同发展阶段,需要配置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是一项综合性工程,从纵向看,需要经历不同发展阶段,从开始到发展,再到成熟;横向方面,社会经济市场经济包括众多主体、要素、情况差异。管理信息系统,应与不同阶段、不同方面相适应,以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在创建、运行与维护等不同环节,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对成本、收益、风险等进行评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与数量,加快资金周转效率。在市场经济主体结构上,优化管理组织、规范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率与经济收益。市场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都可以在信息系统上得以整理与评价,促使社会经济发展科学化、合理化,从而提高盈利能力。
(3)信息管理系统与社会经济市场发展相互适应,共同发展。信息管理系统,是以社会经济市场因素为基础,其能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信息获取、信息评价、经济管理、指导发展方向等作用,通过明确市场对象,构建生产、经营评价机制,区分不同市场经济主体的差异性,明确发展方向与盈利目的,为经济市场提供庞大的数据与人才信息,推动经济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此外,通过管理市场经济效益,整合内外资源,促进社会信息共享,拓展市场经济发展的空间。社会经济市场发展以管理信息系统的指引为基础,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增强发展的安全性与长远性。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依赖信息管理系统的指引、评价与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主体的数量不断增多,相互之间的界限也出现融合,且社会发展水平也存在差异,管理与评价标准也不断发生变化。通过对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调查与研究,信息管理系统才能实现对自身的完善,完善评价机制,规范信息管理制度,科学规划成本与效益机制,提升系统性能价格比。通过这种互动机制,形成发达的经济主体信息系统,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为企业创造了保障系数高、经济收益高的发展条件。
2信息管理系统与社会市场经济的适应性策略
市场竞争信息是信息系统发展的契机,在中国庞大的社会经济市场中,信息系统改革与调整应从宏观与微观两方面,探讨信息管理与市场经济的适应点,加强相互之间的结合与合作,拓宽市场领域,寻找市场经济利益新天地。
(1)强化计划性,有的放矢,因地制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自己的信息管理系统,首先要有宏观的、切实可行的总体发展计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一切活动都按照上级预定计划行事的办法束缚了企业发展的手脚,大大降低了企业自主性。过于计划的经济发展体制,与多样的市场需求已不相适应。因此,企业应利用自,制定实事求是的发展计划,站在长远利益的角度,针对企业需求和现实情况,确定优先建立和发展什么样的管理信息系统才能使企业最快得到所需的信息,从而使企业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应用新技术时,应与企业中新技水应用人员的素质相适应,使新的技术发挥效应。某些经济主体引进新设备时,未能充分考虑企业适应性、人员素质的接受能力等,给企业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因此,一定要加强对比,分析信息系统与经济主体自身的合成度,评价其对自身发展的好坏,进而确定新的管理信息系统的模型。
(2)信息管理系统应引入竞争机制,深化创新改革,推动数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构建信息管理时,应平衡相互间的竞争。首先,应保证社会经济主体获取使用数据的公平性,坚持以人为本的竞争机制,改革信息搜集与分析机制,完善信息考核体制,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形成公平竞争的企业风气。其次,强化对管理信息软件程序与硬件设备的先进性改革,更新、升级信息系统,评估管理技术先进度,分析管理目标匹配度,分析社会人均新增产值,增强对单位产品成本与运行费用的控制与管理,明确新增产值目标与投资额。从风险防控、效益管理、成本控制等多方面完善系统。
(3)提高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的素质与参与度,加强对系统开发力度。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管理素质。管理信息系统的效益与管理人员素质具有极大的关联度,加强管理人员素质培训,将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发展。此外,信息系统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这也要求管理人员适应信息系统的发展,因此,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加强技术人员参与系统开发的力度。根据对管理信息系统经济效益的风险分析可知,技术风险是影响管理信息系统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加强技术人员参与系统开发的力度,使每名技术人员熟悉系统功能、运行状况等,对以后系统的维修、维护、更新、升级具有重要作用,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企业信息系统的经济效益。
3结语
从市场经济环境、信息系统自身与管理人员三方面,完善社会信息管理系统,对提升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这也警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重视对自身数据的维护,并利用数据资源库,对自身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探索新的发展途径,保证企业获得安全高效的收益,在信息管理系统与宏观市场经济环境双重作用下,谋求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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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范文1篇8
一、全市信息产业发展历史
二、全市信息产业发展现状及其特点
近两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市信息产业得到了更快发展,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日臻完善,基础性作用日益强化;信息化服务领域全方位拓展,服务能力大大提高。
(一)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
(二)信息基础设施更加完善
(三)电子政务建设取得新进展
一是聊城政务网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八个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绝大部分市直部门建立了门户网站,政府工作效能得到明显提高。
二是实现了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今年7月1日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启动以来,实现了公文及时发送,缩短了公文运转周期,提高了公文运行效率;规范了政府工作行为,有效地避免了丢文、漏文现象,也有效地避免了越级行文、逆行文,使文件处理日益规范;降低了行政成本,实现了全市政府系统无纸化办公,预计当年可节约行政成本300多万元。
三是网站信息再上新水平。今年上半年聊城政务网共各类图文信息5000多条,实现了XX市人大政协两会文字、图片、视频直播,五一文化旅游节图文直播,聊城市双拥共建合唱汇演图片、视频直播,在第二届中国特色政府网站评比活动中荣获特色与创新提名奖。四是网上招商效果良好。XX年6月组织开展了网上招商活动,据统计,截止到今年7月份,通过网上洽谈,全市共落实项目202个,实际到位资金33.45亿元人民币。
(四)信息技术扩大应用不断深入
规模以上企业信息化改造进展顺利。截止到XX年底,全市规模以上传统企业80%以上经过不同程度信息化改造,投入信息化改造资金超过了9亿元,主要用于提升企业的生产、管理、销售等环节的信息化水平,投入产出比平均在1∶5以上。通过信息化改造,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增强了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强化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经济社会效益明显,企业实施信息化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大增强。
服务业信息技术应用后发优势明显。信息技术现已普及到旅游、销售、住宿、金融、保险、物流、房地产等行业,为业者带来诸如市场信息、资源整合、数据分析、财务管理、库存管理、安全管理等诸多便利。其中昌润大酒店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楼宇自动控制系统,获得了省内专家的一致好评,被信息产业厅立项并予以资金支持,现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
(五)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稳步推进
(六)信息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
一是加强了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力度;二是加强了政策规章体系建设;三是加强了信息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对全市信息化培训机构进行了评审、登记和备案;四是加强了对互联网的管理,及时有效地监控了影响我市稳定和形象的有害信息。
三、当前信息产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
(一)加强对信息资源整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信息资源整合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与信息化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国内还没有成熟的实践经验,研究工作还处于发展阶段。有关部门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加强对信息资源整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所谓信息资源整合是系统的理念,是对信息资源从技术、经济和人才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全面管理,其管理特征是自上而下、集中式、可控性、个性化和实时性的管理方式。在信息资源整合中,我们不仅要考虑到技术或物理层面,还要用信息资源管理的思想指导整合全过程,包括对信息资源整体架构体系的整合,对信息资源管理组织体系的整合,对信息管理技术的整合,对信息资源管理环境的整合以及对信息服务内容和方式的整合,通过统筹和全面的整合,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不能把信息资源整合问题简单地看成一个专业或技术层面的问题,它其实是一个综合治理的问题,应当在政府统一规划和统筹协调下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推动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应用
一是建立政府网站内容保障长效机制,并进一步改进网站设计,加快信息更新,增强互动功能。扩大市级电子政务网络交换平台应用范围,在已经实现上连省政府,下连各县(市、区)政府,横连市直各部门的基础上,将网络延伸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并连通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大力推进网上办公,提高党政机关办公效率。
二是进一步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系统的整合与完善,实现跨部门不同警种之间的统一协调指挥。
三是进一步推进信息技术和三大产业相互融合,加快产业结构优化的步伐。四是进一步扩大信息技术在节能减排、新农村建设、服务业、科技、卫生、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应用。
(三)创新信息资源市场监管模式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是新生事物,有其特殊的复杂性,当前的监管工作尚不能完全适应信息资源市场的发展。所以,必须加快对全市信息资源市场监管模式的创新。
一是加快对监管部门监管活动的分类。监管部门对信息市场的监管活动是多种多样的,涉及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资质信用、公众权益保护、社会舆论导向等诸多领域,复杂的市场监管活动,使得要建立职责明确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必须对监管部门的监管活动进行清晰分类。
二是加强监管手段的创新性。监管手段的创新性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探索。一是技术的创新性,即在寻求有效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手段的时候,努力研究应用新技术以实现有效的监管目标。
三是机制体制的创新,即在充分认识信息资源市场特殊性的同时,积极探索适应信息资源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的新型监管机制与体制。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范文篇9
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按照“一个指导思想,二者同步推进,三方协调配合,实现四个统一”的基本思路,现就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管理,建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监管保障体制,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为建筑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手段。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基本构建起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认;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行为诚信标准更符合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做到守法经营,依法活动;综合信用评价的市场化初步形成。
(三)基本原则: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信息共享。即,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按照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诚信环境,共同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同步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
(一)根据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目前要以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为重点。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具体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具体工作思路是:1.制定标准和评价方法。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进行整理、分类,力求简明、科学,便于理解、记录和应用。对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可有所侧重,如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招投标弄虚作假、质量安全问题、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等。2.进行采集和评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业务监管服务体系,做好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工作,推进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全国地级以上城市要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守法诚信信息平台;在建设部统一组织下,开展区域和城市试点,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提供网络查询,披露诚信情况。
(二)要以政府对市场主体守法诚信评价为前提和基础,积极推进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主要指经济信用,包括市场交易信用和合同履行信用)、守德(主要指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经营、资本、管理、技术等)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价指标由有关协会指导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思路是:1.由建设部指导有关协会根据综合实力和相关条件确定若干家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并制定从事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机构准入和清出的管理办法。2.社会中介机构在有关协会指导下,研究制定标准,建立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征信和信用评价,提供和信用信息。3.综合评价中有关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优良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要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记录为基础。
三、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价机构的作用,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包括制订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实施方案等;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加大管理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力度,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资源优势,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组织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建筑市场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对征信和被征信机构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行为,如信息采集、信息使用、信用评估等依法实施监管,建立准入和清出机制;推进与工商、金融、商务等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
(二)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负责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和评估机构的监督;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题研究,指导有关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研究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模型和评价方法,并适时修改完善;组织有关交流研讨和业务培训,开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努力提高建筑市场信用征信和评价工作的质量。
(三)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的主要工作:加强对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的研究,掌握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筑市场信用征信和评价的工作建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依法从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咨询、征信和信用评价等业务;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其与全社会信用体系融合提供专业支持,参与构建市场化的信用征信和评价机制。
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努力实现四个统一
根据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形势和要求,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当前工作的重点。为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努力,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四个统一。
1、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
完善的诚信信息系统是诚信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能够确保诚信信息搜集整理及时准确和实现共享。在现有诚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首先要推动南北两大区域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试点工作;即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三地为主构建一个统一的长三角地区诚信信息平台,以北京、天津、石家庄、济南、青岛、沈阳、大连等地为主构建一个区域性城市间联合诚信信息平台;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一些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方面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区域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待条件成熟时,研究逐步将区域间的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构建全国性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并在建设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设立诚信信息交流、的窗口,逐步实现诚信信息的互通、互用和互认。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协调和整合力度,要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守法诚信信息平台;要求相关业务监管部门把对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处罚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整理,并按照各自权限通过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自行上网记录,形成基础性诚信信息,为诚信评价提供信息保障。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要充分发挥现有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业务监管体系的联动作用,并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在人员、技术、业务和硬件等方面资源优势,注重提高政府对建筑市场主体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创造诚信得彰、失信必惩的良好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诚信建设。
2、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
要根据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际需要,制定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诚信标准。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本着先易后难、简便易行、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诚信标准。重点评价在建筑市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诚信行为。要结合日常建设行政监管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业主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应达到的最基本诚信要求。对建筑市场的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建造师等各类注册人员),也要开展诚信行为的评价。诚信标准后,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诚信标准进行细化,并制定相应的诚信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等。为确保诚信标准的推广和尽快实施,保证实施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同时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机构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可以开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全社会。
3、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
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要有法律保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诚信法律法规,制定与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诚信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内容包括对诚信信息的采集、整理、应用和,对诚信状况的评价,对征信机构的管理,特别是运用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进行适当的惩罚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研究力度,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立和完善诚信法规体系的建议和措施,加快建筑市场诚信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对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范文
关键词:经济信息;宏观经济管理;应用分析
引言
从大众定义的角度来看,经济信息包括了所有与经济相关的信息。而从小范围来看,经济信息指的是经济活动中传递出来的相关信息[1]。随着现代化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经济活动的变化,当前我国经济活动中包含的经济信息越来越丰富,加强对经济信息的应用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宏观经济经济管理指的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宏观信息的利用能够更好的帮助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调节,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同时还能够更好的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地位,促进国家的发展。当前我国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应用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需要引起政府相关人员的注意。
一、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分析
首先,从经济信息本身而言。经济信息反映的即是市场上各种经济活动的动态和现象,加强对经济信息的分析与研究可以帮助经济主体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并根据科学的分析对未来的市场经济动态进行合理的预测,为企业的经营与决策提供给有效、必要的依据[2]。此外,市场经济受到多种不稳定因素的影响,为了稳定经济的发展,使经济计划和实际情况相符合,经济主体必须要加强对经济信息的收集。最后,企业的管理不仅需要依靠正确的经营与决策,更需要加强对企业的整体管理。经济信息的收集能够加强企业对市场变化的了解,并采用有效的手段加强对企业的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其次,宏观经济管理需要国家政府对国家经济总量、产业结构等进行宏观的调控。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仅仅依靠市场经济自我自我调节是不够的,还需要依靠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而要做好宏观经济管理工作则需要政府相关人员克服市场调节的不足,以调节、决策和政府监督等方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最后,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二,经济信息能够提高人们对于世界的认识,能够更好的提高人们对于经济世界的调节和控制能力,促进人类的发展。
二、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应用现状
首先,对于宏观经济管理目标的制定。管理目标是宏观经济的发展方向,只有确立了明确的管理目标,宏观经济管理工作才能够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经济信息的收集和应用对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首先体现在经济管理目标的确立中[3]。通过收集宏观市场经济信息如近年来我国人口增长的数量和比率、消费者的消费情况、公民的投资情况等,政府人员能够较为准确的把握市场的工序情况,从而建立更加合乎实际情况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我国宏观经济的基本管理目标包括有:在遵循市场经济自我调节的基础上,对经济的发展行使必要的宏观政府予以调整。宏观经济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结合市场调节、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经济的稳定发展包括社会经济总量的平衡、物价和消费者收入、投资等的平衡等,实现经济增长也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此外,保障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效益的提高等同样是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4]。要达到这些目标并不容易,在识记的操作中,制定有效的管理目标必须要坚持几点:第一,坚持以市场经济自我调控为基础。市场经济对经济发展具有自我调节的能力,且市场调节能力属于经济调节的基础能力。宏观经济调控只能在遵循市场经济变化规律的基础上加以调整;第二,分清主次,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第三,保持目标的弹。市场经济发展中,意外情况经常发生。为了防止意外的变化,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弹性。因此,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目标中的应用显得十分重要。相关人员必须要充分重视对经济信息的收集,切实发现和解决其中的问题,使经济发展能够朝着制定的管理目标进行;其次,在计划管理中,经济信息的应用具有导向性的作用。计划的编制和规划是固定的,为了防止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过大的变数,在制定过程中即需要详细的经济信息为依据;最后,在管理决策中,经济信息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宏观经济决策指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地方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经济政策,其对促进国家经济、政府部门经济以及地区经济的发展均有着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要进行有效的宏观经济决策需要两个步骤:制定方案和评价反馈方案。制定方案的过程中需要以全面、有效的经济信息为参考依据。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不可控制性质,经济决策方案需要拟定多套备用,防止出现意外情况。制定方案之后,为了保证方案的全面效益,政府工作人员要对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价和反馈。
三、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对策
(一)有效收集和整理经济经济信息
首先,宏观经济管理需要以全面的经济信息为基础。因此,加强宏观经济管理需要有效、全面的收集经济信息。那么,如何有效的收集信息呢?第一,经济信息的收集需要制定完整的计划,有针对性的进行信息收集;第二,要保证信息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市场经济的信息变化速度较快,宏观经济管理需要以最新的市场经济信息为依据,因此,经济信息的收集需要注重时效性;第三,信息的收集要具有针对性。市场经济信息的种类非常丰富,不同的经济管理需要不同的经济信息,因此,要有针对性的进行信息收集[5]。
其次,要对收集来的经济信息进行有效的整体。整理信息的后盾包括对信息进行分类、精确度筛选、适时更新等。经济信息的收集渠道众多且内容不一,在收集经济信息之后,相关人员还必须对信息进行整理才能够予以利用。
(二)利用信息技术进行信息收集
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我国经济信息的收集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和效率。在局部或者全国范围内建立有效的经济信息平台,不仅能够方便接收世界各地的经济信息,还能够提高工作的时效性和效率性,提高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应用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还能够提高人们对于经济世界的调节和控制能力,促进人类的发展。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对策可以从两方面着手:第一,有效收集和整理经济经济信息;第二,利用信息技术进行信息收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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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范文篇11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立法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平安法制建设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2013年2月20日,“国五条”,即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其中第五项加强市场监管中明确了要强化企业信用管理。
随后,2013年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五项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中也细化了对企业信用管理的要求:“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管理,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有效防范风险。”[1]
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是信用经济,而对企业信用的管理则能同时发挥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的作用,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伴随着房价居高不下的现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进行调控,其中就包括对房地产企业信用的管理,可是依然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收效不大等问题。
其实,早在2002年8月20日建设部就了《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现在已基本实现了部、省、市三级系统联通、信息共享的建设目标,但仍存在着入网企业少、信用档案内容不全、利用效果不甚理想等问题。此外,在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过程中,最重要的不良记录信息是以企业自报为主的,这就相当于给企业信用档案的作用打了折扣。同时,这也体现出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缺乏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合作,不能在信息共享上实现互联互通。
为了规范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为了实现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过渡,更加全面地反映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状况,促进政府信息的依法披露、资源共享,并依法保护房地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相关权利,本文作者认为有必要推进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
二、问题研究的现状
(一)国内立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没有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只有建设部的《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但在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上已经有许多地方性立法实践可予以参考借鉴,因为根据我国国情,实现全面披露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实现全国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也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那么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之一的房地产业便无法依赖全国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的出台来解决目前房地产业的企业信用问题,反而我们应该率先实现全国性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如此,既能解决房地产业的企业信用管理问题,又能为全国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实践铺路。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实践统计如下表一[2]: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现状
效力级别
数量
立法部门或省份
法律、行政法规
无
地方性法规
1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部门规章
无
地方政府规章
24
深圳市、贵州省、无锡市、吉林市、沈阳市、南宁市、成都市、哈尔滨市、辽宁省、黑龙江省、郑州市、江苏省、太原市、山西省、安徽省、四川省、湖北省、浙江省、上海市、天津市、苏州市、北京市、海南省
(二)国外立法的现状
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世界各国的企业信用管理的法律模式主要可以分为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和会员制模式。
市场主导型模式又称作美国模式,该模式主要是通过市场化的运作,由商业性机构根据市场需要建设信用数据库和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开展各种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事务。而政府不会直接参与商业化信用机构的经营,只是通过立法对其进行约束。政府主导型模式又称作欧洲模式,该模式主要是通过政府力量来建立公共的信用管理机构,强制性地要求个人和企业提供真实的信用数据信息。会员制模式则主要存在于日本,它依靠行业协会建立信用信息管理中心,该中心为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提供了交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达到收集、处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会员制模式的特点表现在,政府引导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交由行业协会进行商业化的运营,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同时兼具了政府管理和行业协会自主经营的特点。[3]
三、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
(一)立法目的的定位
一直以来,我们主要依靠民法的违约赔偿手段和行政的违规处罚手段治理房地产企业失信行为,但是民法作为私法具有个案处理等局限性及其事后救济的失效性,行政手段也具有缺乏公众参与、地方政策保护及受土地财政影响深远等局限性。此时,倡导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既要同时发挥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自我调节作用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和利用,还要注意强化被征信对象在征信信息保护方面的实体性权利。
因此,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两个目的:第一,为了规范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建立起房地产企业信用制度;第二,保障征信和信用评估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模/!/式的选择
正如本文第二部分——问题研究的现状中所谈到的,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信用立法的模式主要有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和会员制模式三种。鉴于我们国家市场化运作不够成熟、行业协会不够自律的国情,大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在企业信用管理上倾向于政府主导式,大多数地方政府都采用了以政府设立的征信机构和市场化的评估机构为主体的征信机构体系,即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先行而后推动市场化运作的立法模式,比如在《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中:
“第三条本市建立以政府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和市场化的评估机构为主体的征信机构体系,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对社会开展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并由评估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估等服务活动。”
同样地,全国性的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也可以遵循我们习惯的政府先行而后推动市场化运作的立法模式,由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管理中心负责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由市场上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有偿信用评估。
现在我国的征信数据库分别由人民银行、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等部委以及各地方人民政府牵头组建,由于各个部门、各级政府各自为政,多头征信,彼此之间缺乏充分有效的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机制,导致被征信对象的信用信息分散、孤立,难以对其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和充分的评估。建立联合征信数据库,就是将来自不同征信机构、不同部门的所有信用信息进行分类、汇总,通过一次查询即可了解被征信对象最全面的信息状况。联合征信数据库具有信息完整性、经济性、全面性和公正性等优点,应成为我国未来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的发展方向。[4]
因此,结合目前我国征信数据库和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的不足之处,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管理工作可以分为以下的三大步骤:第一步,金融机构、政府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行业协会等向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管理中心提供信用信息;第二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管理中心对获得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建立多端共享的联合征信数据库;第三步,许可市场上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企业信用评级。
其中,第一个步骤又可以分为四个同时进行的方面:其一,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这些联合的政府公开信息应当集中在同一个网站上,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管理中心可以登录进行信息采集;其二,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管理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其三,司法部门向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管理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其四,行业协会向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管理中心提供在开展服务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三)立法应重点考虑的内容
为更好地配合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管理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保护房地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权益,我们认为在立法时应当对征信行为、信息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重点考虑。江苏省、深圳市、浙江省和上海市在全国较早开展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并且分别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为我们进行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提供了许多珍贵的经验。因此在接下来,我们试图通过比较分析这四个地区的模式,对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立法的框架做出一些总结,见表二[5]: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基本框架
江苏省模式
深圳市模式
浙江省模式
上海市模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原则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二章征信机构
第三章信息征集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五条管理部门
第六条备案与公开
第七条年度报告及业务情况调查
第八条信息的采集
第三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加工和使用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五章信用评估
第三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分类和
第十条征信产品的制作
第十一条征信产品的效用
第十四条商务活动中征信产品使用的推进
第十五条公共管理中征信产品的使用
第十六条有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第四章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涉及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四章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的监督
第九条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十二条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三条回避
第十七条行业自律
第十八条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除“上海市模式”外其他三种模式其办法规定的框架大都包括总则、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五个部分,其中“上海模式”虽然规定比较分散,但是仍可以按照这五大部分进行归类总结。因此可以看出这五个部分是对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比较好的总结概括。我们认为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立法的大致框架可分为上述五大部分。接下来,我们将参考这四个地方的模式并就五大部分做进一步分析,其中重点分析在立法过程中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问题。
1、总则部分和法律责任部分
总则部分是对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工作的阐释,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原则等;法律责任部分则是明确各参与主体义务,要求参与主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能够为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保障。
2、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
在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方面,主要是对征信主体、征信范围进行规定。征信主体是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管理中心,被征信主体分别是政府各行政部门、金融行业、司法机关和行业协会以及企业自身。征信范围见表三:
征信范围
基础信息
涉及被征信对象基本情况的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的基础和前提
业绩信息
良好信用记录,代表被征信对象具有良好信用情况的信息
提示信息
被征信对象涉及相关纠纷或处罚,但最终结论尚未做出的信息,也可称作疑似负面信息
警示信息
即不良信用记录信息,是对被征信对象的负面评价
在上述四个模式中,“深圳模式”在房地产信用信息征集方面的结构较为规范,主要包括对征信主体、征信范围,同时也对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这为我们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立法提供很好的经验模式;而“浙江省模式”则对征信主体和范围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说明,更类似于法律解释条款,可将其作为对条款加强理解的文件,这也为我们的立法准备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
3、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
在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使用方面,应该注意信息披露、查询使用和加工使用等方面。通过分析比较,这三个方面是企业信用信息使用的主要环节,因此我们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三点。
(1)信息披露
在信息披露方面,应该保证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管理中心对企业负面信息的公开披露权。为如实反映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状况,不仅要对企业正面信用信息进行披露,同时企业的负面信息也是评价其信用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明确规定,该中心采取统一标准披露各房地产企业的全面信息,实现平等披露房地产企业的信用信息。
其中,《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对此有一章节的描述,它对信息披露的范围、方式和时限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同时它也规定了企业警示信息的披露时限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这体现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我们在进行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立法时应该注重这一点。
(2)查询使用
在查询使用方面,由于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管理中心对其所征集的信息是无偿向社会披露的,因此,为保证企业信用信息的正确合理使用,我们建议采取“实名制”,即社会各主体为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必须提供相应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身份证明,并按照一定规范进行申请。同时对各种查询使用行为进行一定的分类,保障查询使用工作规范进行。分类大致如下:
第一类是被征信主体的查询使用,这是其行使知情权的具体表现,也是被征信对象继而行使异议权、更正权和修复权的前提,是被征信对象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第二类是与被征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查询使用。这里的利害关系应当是存在交易上的利害关系,如具有向被征信对象提供信贷、赊销、租赁、保险、担保等意向,具有对被征信个人进行商账催收等业务意向等。如果该交易主体提供了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如合同、意向性协议等),则可对信息进行查询使用;第三类是基于社会公益利益行使的查询权。这主要包括了行政机关、事业团体以及司法机关基于其管理职能、审判职能的发挥或者基于特定的社会公益目的自主进行的查询使用。如,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检验、资质等级评定、行政许可、表彰评优以及政府采购采购等活动中,有权对被征信对象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司法机关基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的需要进行的查询,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在与被征信对象的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进行的查询等。
(3)评估使用
对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不仅在于对相关信息的整合,同时也是为进一步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加工使用做好准备。而这一重要的环节就是评估机构对这些信息的加工使用,他们对企业所做出的评估为政府进行市场调控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同时也满足了市场的需求。“深圳市模式”对评估机构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比较具体详细的规定,比如:
“第十一条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主动或者接受委托开展企业信用征信活动;(二)依据所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为企业提供信用评估服务;(三)提供所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四)为企业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五)其他企业信用评估咨询服务。”
4、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
对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必不可少,但是如何监督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需要我们在立法中审慎考虑。在比较分析上文中提到的四个模式都分别就被征信对象以及用户的异议权、知情权和更正权进行了确定,这不仅是对被征信对象和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例如《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是专门规定了对被征信对象以及用户提出的“异议信息的处理”。同时,社会监督、行政部门内部监督也是对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手段。
综上所述,通过比较分析江苏省、深圳市、浙江省、上海市四个地方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模式,借鉴他们的经验,我们总结出了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立法的主要框架,即总则、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五个部分。
四、结论
平安法制建设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缺乏全国性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房地产领域也只有建设部的《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本文作者认为,我们应该率先实现全国性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如此既能解决房地产业的企业信用管理问题,又能为全国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实践铺路。在此背景下,为了推进平安法制建设,本文结合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地方性立法的实践,提出了全国性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
本文作者分别从立法目的的定位、立法模式的选择和立法应重点考虑的内容这三方面介绍了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通过比较分析江苏省、深圳市、浙江省、上海市四个地方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模式,本文作者总结出了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立法的主要框架——总则、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五个部分,并就每个部分做了简单的分析介绍。
此篇浅论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的文章,是鄙人的一些拙见,希望可以抛砖引玉,为推进平安法制建设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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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范文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健全市场监管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市场监管,不得违法增设权力和减少职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市场主体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市场监督。
第六条市场主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组织、公众的监督,依法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责任。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统筹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所属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
(二)不涉及行政许可但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
(三)不涉及行政许可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
(四)涉及多个部门且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
第九条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与许可事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予以查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的不同层级对同一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均有监管职权的,原则上由最低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市场违法行为但无权查处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赋予特大镇人民政府行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部分市场监管职权,委托较大镇、一般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部分市场监管职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整合市场监管职能,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整合所属机构的执法职能,交由一个机构履行。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适宜由行业组织承接的市场监管职能或者事项,转移、委托给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的范围、方式、程序需要通过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准入监管
第十四条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法定依据不得设定或者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已取消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恢复。
第十五条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范围按照国家编制的目录执行,确需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取得授权。
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度,制定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期限、流程、裁量标准和申请的材料、格式文本等事项,并在行政许可受理场所、政务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办理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第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不得违法增减条件和程序。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备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设置前置性限制条件,不得以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行政相对人。
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要求申请人接受中介服务。
行政许可前置环节确需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公证、信用评级、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行政许可前置环节确需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公证、信用评级、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规则,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不得限制、妨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得限制、妨碍其他地区的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第四章后续监管
第一节一般监管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责任,组织和督促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具体标准和规范,明确监管事项、依据、程序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编制监管信息共享目录,运用信息技术,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实施在线监管,并可以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信息网络技术,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依托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各级人民政府之间和部门之间市场监管信息的交换共享,并与社会信用信息等平台互联互通。
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管信息产生、更新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表彰奖励等监管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一)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和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根据监管需要,对特定领域、行业、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商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
(四)对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媒体报道的线索和检验检测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二)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的合同、原始记录、销售凭证、账簿、电子文档等资料;
(三)检查有关的财物、场所,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经营的物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考核、管理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台账、执法文书管理,完善登记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采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实施监管。
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以及其他网络交易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网络交易信用档案,督促落实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实名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依法查处网络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实行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实名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为网络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采取措施保障网络交易安全。
第二节协同监管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综合执法,两个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同一市场违法行为都有监管职权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为一个部门执法。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层级之间的执法联动机制。
上级部门应当依法监督和指导下级部门的市场监管工作,指挥重大执法活动,查处或者协调查处跨地区的重大案件,及时移送属于下级部门监管的案件或者违法行为线索。
下级部门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重大执法任务,查处或者协助查处涉及本地区的重大案件。对上级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者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不同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可以开展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为发起部门或者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参与联合执法。
对联合执法有争议的,牵头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参与联合执法的各部门分别对各自的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
对前款移送有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监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需要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得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调用。
不同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中共同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证据共同使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信息系统。
第三节信用监管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交换共享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的公开、公示和应用。
信用信息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将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纳入其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市场主体在经营场所公开信用承诺。
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规范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的标准、程序和相应的监管措施,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市场主体失信情况,依法采取重点监管、约束、限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当及时、统一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更正或者补充。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核查和处理,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经核查,发现信用信息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同时在公示影响范围内做出更正和补充。异议提出人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行政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者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明确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评价标准和运用规范。
第四节风险监管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管制度,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隐患的市场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实施风险联动防控,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市场风险。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风险预警和协调处置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之间风险信息交换共享;完善市场信息通报、应急处理和救援机制,提高对市场风险事件的预警和处理能力。
第五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风险信息采集、整理、分析、研判和报送制度,并建立统一的风险信息数据库,实现风险信息交换共享。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信息采集网络,通过投诉举报、检验检测检定、监督检查、媒体报道等途径采集风险信息。
第五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风险监测制度,识别、验证市场风险。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风险信息分析结果,制定市场风险监测计划,并将监测情况录入风险信息管理平台。
市场监管部门对突发的市场风险事件,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应急专项风险监测。
第五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经监测识别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根据风险发生概率、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处置建议。市场风险评估可以委托独立的风险评估机构进行。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风险预警和处置制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章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违法行为,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市场监管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按照规定奖励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五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运行规则、数据规范,通过12345投诉举报平台,对消费投诉、市场违法行为举报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
第五十六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引导会员合法生产经营。
第五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的信用信息,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公开结果,增强会员的诚信意识。
第五十八条行业组织应当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监管活动。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向行业组织了解行业市场准入、商品和服务质量、竞争行为等有关情况,并协调处理与市场监管有关的问题。
第五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对市场主体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资产评估、交易行为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
第六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对市场违法行为和市场监管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与新闻媒体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回应新闻媒体反映的市场监管问题。
对社会关注的市场监管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行业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生产经营者强化市场经营主体责任,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时,违法增减条件或者程序的;
(二)实施备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时,违法设置前置性限制条件,或者以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要求行政相对人的;
(三)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过程中,违法要求申请人接受中介服务或者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四)限制或者妨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
(五)限制或者妨碍其他地区的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
(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
(八)编造、篡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或者对存在错误、遗漏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拒不更正、补充的;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市场风险警示或者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
(十)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重点监管、约束、限制措施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回应新闻媒体反映或者社会关注的市场监管问题的;
(十二)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
(十三)违反规定泄露案件查处信息的;
(十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案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市场监管,适用本条例有关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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