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措施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4-09

对外贸易措施范文篇1

关键词:WTO法律框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

WTO法律框架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英文为《TheAgreementon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以下简称《TRIMS》),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国际投资领域所达成的惟一一个全球性、实体性的多边协定,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就服务贸易、国际投资和知识产权三个新议题所达成的协定中最简短的一个。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政策”(以下简称TRIMs措施)。笔者就WTO法律框架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谈点浅见。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由来

国际贸易是商品在各国之问的流动。伴随着商品的国际间流动,必然带来生产要素的流动,从而产生一些国家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际投资。并且,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也会相应使国际投资的规模扩大。二次大战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日益活跃,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都在扩大,对各国经济与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来自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采取各种管理措施。这些措施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获取国际投资的规模和结构,以及国际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这些措施不适当的运用也会在某些情况下改变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正常流向,从而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产生扭曲和限制作用。因此,为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加强投资活动的国际协调与合作,1986年6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提议下,国际投资问题被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最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则不属于适用的范围。所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包括鼓励和限制两个方面的内容。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在不违背GATT有关原则的前提下,达到以下目标:(1)为资金的跨国流动提供便利,以促进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与自由化。(2)确保自由竞争,以加速所有贸易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3)照顾发展中成员方,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成员方在贸易、开发和财政方面的特定要求。

二、禁止使用的投资限制措施与一般例外

凡不符合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或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各成员方国应禁止使用。

1.不符合GATT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主要包括当地含量要求、制造界限和贸易平衡要求。其具体规定:(1)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由国内供应的产品,不论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该企业生产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2)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2.不符合GATT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产品指令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制造界限要求、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等。其具体规定:(1)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或将进口量限于企业出口其产品的数量或价值。(2)通过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的控制,限制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即将企业使用外汇的额度限定在其出口净得的外汇之内。(3)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其产品或为出口销售其产品,不论具体规定产品、规定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其生产的一定比例的数量或价值。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规定,1994年GATT的所有例外规定均适用于本协定的规定,即因安全保障、国际收支困难等原因而采取的进口限制,可以作为该协定的一般例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生效后的5年内,货物贸易理事会对协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并视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考虑该协定是否需要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方面的规定。

协定还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以在某些方面享受特殊的优惠。具体表现在,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按照GArrr有关规定为建立特定工业而提供必要的关税保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的规定,根据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国际收支协议中的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的规定,以及根据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1979年宣言,暂时保留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另外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在规定时期内废除有关的投资措施存在特殊困难者,经过货物贸易理事会的评审,可以延长过渡期限。

三、过度期投资措施安排

在WTO协定生效后的90天内,各成员方应将其正在实施的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相符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知WTO货物贸易委员会。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各成员方取消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相符的投资措施的过度期限为:

1.发达国家成员方2年。

2.发展中国家成员方5年。若有些国家确有困难,经证实后可延长过度期。

3.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7年。

对外贸易措施范文篇2

其他发达成员: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呈不断下降趋势

发展中成员:广泛和频繁使用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仍然是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

从“贸易救济措施”作用转为“贸易防卫措施”

WTO成员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新趋势

WTO各成员具体使用反倾销措施数量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对2003年反倾销情况的调查显示,其中发起案件数量的国家前三名有印度、美国和中国,而数量最少的国家是澳大利亚。最终采取措施数量的国家排序最多的前三位分别是印度、中国和土耳其,最少的是美国。在被发起案件调查以及被裁定实施最终措施的国家或地区中,中国都是位居榜首,而中国台湾也是榜上有名,但是数量不多,居于末尾。

美欧:美国是最主要的反倾销手段适用者

长期以来,美国和欧盟是贸易救济措施的最主要使用者。但由于现任政府经济思路的不同主导,欧盟更主张贸易自由化,而美国在贸易领域除了采取更为保守的政策外,还添加了许多非贸易性的因素。

反倾销措施仍是美国政府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最为重要的工具,2001年美国反倾销立案数量成为自1992年以来最多的一年,且主要为钢铁产品,而在2002年和2003年发起调查数量明显下降。与此同时,美国也广泛地适用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使得三种贸易救济措施适用交相呼应。

由于案件调查从发起到终裁周期较长,从连续几年反倾销措施最终实施案件数量看,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案件发起数量与其国内经济发展情况直接相关,且大多集中在原料性产品、初级加工产品等在欧美属于“夕阳产业”的产品,同时,案件发起还与国内局部政治利益和集团利益相关,比如2001年大量涉及的钢铁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保障措施案件等就是鲜明的例子,是基于一定政治原因而发动,为了竞选拉票,给予某些团体以利益的行为。

美欧也进一步意识到,只对单个产品的所谓“救济”,将可能导致上游产业和下游产业因为某个产品被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而受到严重制约和影响,反而影响整体产业链的平稳运行。同时给最终消费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影响也是政府发起贸易救济行为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

其他发达成员: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呈不断下降趋势

除了美欧之外的其他主要发达成员,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长期以来也是最主要的贸易救济措施的使用者。近期,上述几个发达成员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无论从涉案数量,还是涉及产品品种和金额上讲,都在呈下降趋势。

这既是其长期以来适度使用贸易救济措施的一个延续,同时也反映了对于贸易救济措施经济价值和效果的审慎态度。以加拿大为例,2000-2001年度发起反倾销46起,其中涉及的钢铁产品的案件37起,而且主要针对欧盟和美国的钢铁产品。而同期案件涉及进口金额只占当期加拿大全部进口额的不到1%。

发展中成员:广泛和频繁使用贸易救济措施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和自身贸易自由化进程加快,发展中成员自身和他们与发达成员之间的贸易数量激增,使得发展中成员也开始频繁使用贸易救济措施。

发展中成员的反倾销措施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新趋势:首先,从受调查到主动发起调查,从而更大限度和范围地行使WTO规则赋予的权利。其次,调查行为的规范性和结果的确定性仍不甚令人满意。由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成为贸易保护和限制的手段,发展中成员中已经呈现泛用和滥用的趋势。第三、通过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使得其行使产业救济功能与如何激活国内整体产业链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多,导致贸易救济措施在实施中往往出现不了了之的情形,严重影响了自身形象、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效力。

2003年,中国反倾销措施决定采取最终措施数量在世贸成员中排名第二,仅次于印度,成为各成员关注的焦点,从而使得中国不仅成为最主要的贸易救济措施被调查国,也成为经常使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发展中成员。

全球反倾销措施实施中的新特点

贸易救济措施仍然是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

随着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在不断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措施的情况下,贸易救济措施发挥着处理“不公平贸易”、抵消出口国产品比较优势和增强调查国产业生命力,以促进自身产品比较优势进一步加大的作用。

因此,尽管对反倾销这一贸易救济措施存在诸多质疑或争论,但要废除它或做出重大修改,在可预见的未来,尚缺乏现实可能性。这从各国不断适用贸易救济措施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从世贸组织新一轮关于《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的规则谈判的进展趋势等,均可以验证这一判断的正确性。

从“贸易救济措施”作用转为“贸易防卫措施”

随着国际经济发展和贸易量的不断高速增长,贸易救济措施的所谓“救济功能”不断被弱化,如欧盟对中国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的当年出口金额只占中国对欧盟出口贸易总额的0.5%。而且,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可能对该产品上下游产业和最终消费者带来更大经济影响和利益损失,因此,通过贸易救济措施来实现对国内产业救济的功效到底如何已经被各方质疑。

目前的贸易救济措施的功能已经更多地转向“贸易防卫”,即选择对国内相关产品在竞争力上存在更大威胁和压力的产品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使得该措施成为阻拦产品进口的防卫性措施,从而得以减缓对国内相同产品的竞争压力和削弱进口产品的比较优势。

从维护“公平贸易的行为”转为“应急措施”

以往的贸易救济措施在其定型上均以规范和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的面目出现,扮演着借此制止贸易扭曲行为,救济国内产业,增强产品比较优势的角色。但是,在现实的操作中,其效果和作用不尽令人满意。

因此,越来越多的成员将其性能着眼于一种“应急”的行为,即对可能扭曲公平贸易的产品实施一种应急性的限制行为,来实现有期限地阻止产品对贸易扭曲的进一步影响。

这一转变意味着成员已经将贸易救济措施本身被赋予的规范“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功能大大弱化。这种认识的变化恰恰是对包括反倾销措施在内的贸易救济措施性质的客观认识,使得本来不该赋予贸易救济措施的这些功能得到回归,而更多从着眼于在一定时间内对扭曲贸易行为的校正的角度对其性质进行认识,强调贸易救济措施的偶发性和实施的期限性,从而在理论上应当避免贸易救济措施滥用和泛用。但实际发生的情形恰恰与之相反。

但是,对于贸易救济措施本身性质的分析已经更为理性,这就表明了贸易救济措施的实际功效与最初制度设计时所预期效果之间存在较大距离。

“竞争法”方式

近年来,如何处理区域自由贸易中的参加方之间的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已经成为积极参与谈判的有关成员的关注焦点。目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有关自由贸易协定中确立了处理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法律规则,它排除了传统的3种贸易救济措施,而是规定采用竞争法来制止任何可能扭曲贸易的行为。

但是对于其他第三方的产品,仍适用传统的3种贸易救济措施。这一规定,实质上又应和了有关进一步完善贸易救济措施理论中的一个观点,即“用统一的国际竞争法来取代现行反倾销政策和规则,而把从严界定的、反竞争的‘倾销行为’纳入国际竞争法作为它的一个条款”。

WTO新一轮规则谈判不容乐观

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谈判中,有关授权对《反倾销协定》修改的基本立场是:在保留基本原则、概念、协定的有效性与其规定的措施、目标和进一步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情况的前提下,旨在澄清《协定》有关规定和增强各方适用协定的约束性。

开启谈判程序以来,由日本、韩国和其他发展中成员组成的“反倾销联谊小组”积极推动谈判,递交若干关于《反倾销协定》案文修改的提案。

美国对谈判持消极态度,但面对其他成员要求推进《反倾销协定》修改的态势,也不断提交相关提案。

欧盟态度相对中立。由于谈判涉及规则的修改,各方在取得共识上存在困难,加之2003年坎昆会议受挫后,整个谈判进程均没有取得较大进展,规则谈判领域近期取得进展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前景并不乐观。

中国参与贸易救济措施实施工作的对策建议

中国在反倾销调查中是缺少经验的新手

自1997年12月我国对新闻纸第一次发起反倾销调查以来,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主要使用反倾销调查措施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尽管如此,我国在使用反倾销措施领域仍然属于缺少经验的新手。

根据目前我国使用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情况,我们应主要从以下几个问题着手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相关实施措施:合理选择被调查产品;进一步总结我们以往调查中的经验和得失,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力度,提高反倾销措施使用的效率,从而加强反倾销法律规范的系统稳定性;重视反倾销措施在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行为的规范性;加强海关执法力度,增强反倾销税实施的确定性和严肃性;完善复审制度,建立较为丰满的复审制度,增强复审制度本身的确定性。

进一步完善中国企业应诉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的持续稳定增长,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国外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数量将仍呈增长态势。因此,进一步增强我国应诉工作就成为进一步弱化反倾销措施对我国影响的重要保证。

从优化资源组合出发,以追求最大经济效果为目的来强化“四体联动”机制。在反倾销应诉中,政府应当充分调配各种职能,合理使用各类资源,将资源优化组合,避免不必要浪费。

首先,在对外交涉的外交资源利用上,应将交涉个案的重点放在对我国频繁适用措施且调查行为不规范的发展中成员,而非美国和欧盟。其次,强化政府自身行政管理职能,打击低价出口和走私行为,增强政府规范经济秩序的能力和手段,在提高产品出口秩序稳定性方面,发挥政府应尽的责任和功能。第三,对最终解决“市场经济问题”不能持一蹴而就的心态,应当充分认识到该问题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多边化后果,同时,也应当认识到我国经济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此外,只要相关反倾销案件不进入世贸争端解决程序,涉及的案件技术性和法律性问题的交涉应在双边交涉,不应通过多变渠道进行,避免资源浪费和交涉无果。

还应为企业应诉反倾销提供更为优化的条件。企业应诉积极性的提高是取得应诉良好结果的重要因素。在企业应诉中,需要进一步提高行业的协调性,防止各自为战,尤其是在应诉中提交相关生产数据和信息的准确,统一和协调就显得十分重要。

其他贸易救济措施应对的新问题

近期加拿大已经开始对我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因此,面对反倾销应诉的重负,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反补贴措施的应对工作。同时,如何在“非市场经济”问题和被实施反补贴调查问题上保持一个平衡点也是政府需要深入研究并做出取舍的现实问题。

在特保案件的应诉方面,由于特保措施存续的周期较长,实施门槛低,未来被成员滥用的可能性完全存在。由此,我们应当将其与反倾销一样作为技术问题处理,同时,不能低估中国企业对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消化能力和市场重新占有能力,尤其在发展中成员对我国实施时,避免对实施特保措施后可能对我国产品的实际影响或损害作不切实际的评估。

对外贸易措施范文篇3

论文摘要: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政策”(以下简称TRIMs措施)。为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加强投资活动的国际协调与合作,1986年6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提议下,国际投资问题被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最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WTO法律框架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英文为《TheAgreementon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以下简称《TRIMS》),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国际投资领域所达成的惟一一个全球性、实体性的多边协定,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就服务贸易、国际投资和知识产权三个新议题所达成的协定中最简短的一个。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政策”(以下简称TRIMs措施)。笔者就WTO法律框架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谈点浅见。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由来

国际贸易是商品在各国之问的流动。伴随着商品的国际间流动,必然带来生产要素的流动,从而产生一些国家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际投资。并且,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也会相应使国际投资的规模扩大。二次大战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日益活跃,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都在扩大,对各国经济与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来自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采取各种管理措施。这些措施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获取国际投资的规模和结构,以及国际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这些措施不适当的运用也会在某些情况下改变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正常流向,从而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产生扭曲和限制作用。因此,为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加强投资活动的国际协调与合作,1986年6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提议下,国际投资问题被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最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则不属于适用的范围。所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包括鼓励和限制两个方面的内容。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在不违背GATT有关原则的前提下,达到以下目标:(1)为资金的跨国流动提供便利,以促进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与自由化。(2)确保自由竞争,以加速所有贸易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3)照顾发展中成员方,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成员方在贸易、开发和财政方面的特定要求。

二、禁止使用的投资限制措施与一般例外

凡不符合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或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各成员方国应禁止使用。

1.不符合GATT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主要包括当地含量要求、制造界限和贸易平衡要求。其具体规定:(1)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由国内供应的产品,不论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该企业生产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2)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2.不符合GATT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产品指令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制造界限要求、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等。其具体规定:(1)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或将进口量限于企业出口其产品的数量或价值。(2)通过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的控制,限制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即将企业使用外汇的额度限定在其出口净得的外汇之内。(3)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其产品或为出口销售其产品,不论具体规定产品、规定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其生产的一定比例的数量或价值。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规定,1994年GATT的所有例外规定均适用于本协定的规定,即因安全保障、国际收支困难等原因而采取的进口限制,可以作为该协定的一般例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生效后的5年内,货物贸易理事会对协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并视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考虑该协定是否需要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方面的规定。

协定还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以在某些方面享受特殊的优惠。具体表现在,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按照GArrr有关规定为建立特定工业而提供必要的关税保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的规定,根据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国际收支协议中的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的规定,以及根据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1979年宣言,暂时保留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另外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在规定时期内废除有关的投资措施存在特殊困难者,经过货物贸易理事会的评审,可以延长过渡期限。

三、过度期投资措施安排

在WTO协定生效后的90天内,各成员方应将其正在实施的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相符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知WTO货物贸易委员会。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各成员方取消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相符的投资措施的过度期限为:

1.发达国家成员方2年。

2.发展中国家成员方5年。若有些国家确有困难,经证实后可延长过度期。

3.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7年。

对外贸易措施范文

一、危机前后安徽省对外贸易的发展状况

金融危机爆发前安徽省进出口总额一直位居中部各省首位。2007年,安徽省对外贸易总体上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在结构上呈现出口、进口均衡增长的发展格局。全年实现外贸进出口总额159.3亿美元,增长30.1%,全年实现贸易顺差17.1亿美元,比2006年增加了2.9亿美元,外贸依存度为16.5%,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可见,安徽省对外贸易处于不断发展中。出口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工业制成品在出口商品中所占的比重成上升趋势,工业制成品出口竞争能力不断增强;出口市场结构进一步合理化,已经形成以欧盟、美国、日本为重点,遍及全球的多元化格局,并且越来越多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逐步加入到出口贸易的队伍中来,经营主体日趋多元化和贸易方式多样化;重要资源性商品进口迅猛增长;市级出口快速增长,省直出口增速减慢。总体的外贸结构也呈现出不同程度的改善。

危机爆发后,安徽省外贸结构的问题也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日益凸显出来。若不能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对安徽省外贸持续协调发展将会产生不利影响。受危机影响,安徽省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持续下降,绝大多数都是利用外资在保持增长。2009年进出口总额156.4亿美元,居全国第14位,比2008年下降22.5%,大于全国外贸降幅8.6个百分点,降幅排在全国第11位。在中部六省中,我省外贸降幅排在第3位,小于山西和河南省。进出口值居中部第2位,比位居第1的湖北省少15.8亿美元。2010年,安徽省外贸开始出现回升的趋势,但是整体速度慢于全国,拉动外贸回升的内外部因素尚不稳固,制约安徽省外贸发展的结构性因素依然存在,一些新兴产业、新的外贸增长点尚未反映到外贸进出口业绩中。主体贸易方式进出口降幅更加明显,作为对外贸易方式主体的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的进出口额分别为122.9亿美元和26.7亿美元,合计占外贸总值的95.7%。但是二者分别下降了23.6%和21.8%,降幅均超2成,大于全国降幅10个和8个百分点。另外,外商投资设备进口仅1亿美元,下降近6成,降幅过大。重点地市进出口减少过多;较危机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的出口额大体上比较平均的情况来看,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等主体经营者降幅较大。

二、安徽省对外贸易的发展的前景

虽然安徽省对外贸易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年外贸降幅超过两成,但我们也应看到,在国家拉动内需、促进外贸政策作用和世界经济缓慢复苏的背景下,对外贸易的发展也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2010年降幅逐步收窄,年底呈现回升势头;部分地区进出口逆势增长,出口加工区实现进、出口双增长;民营企业在危机中利用自身经营灵活,适应能力强的特点,获得了发展空间,进出口开始大幅回升,对外贸的拉动作用不可小视;两矿”、汽车等重点进出口商品呈现出强劲的恢复性增长势头,呈现出多元发展的态势。安徽省可以利用当前大好的经济环境发展对外贸易已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

然而,危机也给安徽省的外贸发展带来了挑战。安徽省进出口市场本身就存在集中程度偏高的现象,对日、美和欧盟的贸易额占总额的一半,现在由于这几个贸易伙伴受到的经济冲击比较大,贸易保护主义威胁增大,纷纷采取保守的贸易政策使得中国的对外贸易额受到了较大的影响,这势必对外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产生影响;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主要依靠价格优势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进行竞争,由于金融危机带来的美元疲软和人民币升值,使得中国企业的价格优势不在,出口进一步受到抑制。

三、安徽省对外贸易的发展的对策思考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金融危机所造成的严重经济发展问题,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调整好外贸结构,促进安徽省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对外贸易既是拉动经济增长的引导力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也是扩大和吸纳社会就业的现实载体,因而,必须高度重视对外贸易的重要作用,千方百计提高外贸总量;应当转变过去单纯追求出口创汇指标的观念,在努力扩大出口的同时,抓好以引进技术为重点的进口工作,把引进国外成熟的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作为一项紧迫的战略性任务,以此来缩短产品研发周期,降低开发成本,促进安徽省出口产业结构的升级以及外贸进出口的协调稳定发展;改变过去贸易商品大都属于附加值低、加工程度低、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或技术成熟产品,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很少,出口产品的经济效益不高的状况,形成以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为龙头,轻纺产品和农副产品为两翼,加工贸易为重要形式的进出口新格局,改善进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在发展欧、美、日、港等主要市场和巩固东南亚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拉美、非洲、中东、俄罗斯及东欧市场,使安徽省出口市场在地区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形成合理布局,优化市场结构,并且积极融入全国三大区域经济的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缩小地区差距,以促进安徽省对外贸易的整体发展。

对外贸易措施范文1篇5

一、国际金融危机加剧贸易保护主义

贸易保护主义的核心是国家干预贸易活动,限制外国商品、服务和有关要素参与本国市场竞争。金融危机爆发后,一方面,各国内需疲软,国际市场萎缩,企业面临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力;另一方面,为扶持和保护国内产业,一些国家通过提高关税、增加非关税措施、频繁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等,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急剧升温。

(一)通过货币贬值、提高关税,进口限制、补贴及技术贸易壁垒等手段保护本国产业。世贸组织2009年7月1日的报告显示,在过去的3个月内,24个国家和地区共出台了83项限制贸易的措施,是同期贸易自由化措施的两倍多。2009年9月14日,一份WTO、经合组织和联合国贸发会议共同起草的报告称,贸易保护主义正在抬头。这个结论是在“评估了G20成员国自去年4月伦敦金融峰会以来采取的贸易和投资措施以及各方信守抵制贸易保护主义承诺的情况”后得出的。这份提交给G20匹兹堡峰会的报告,忧心忡忡地提醒各成员国警惕保护主义倾向。

(二)滥用WTO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随着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日益加剧,许多国家在贸易救济措施的立案、调查和裁决中,都出现了大量的违法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现象;各成员调查机关的政策取向加严、目的导向性明显,案件调查过程中主观性、歧视性做法明显增多;部分国家充分利用“非市场经济”等不利条款,在反倾销调查中频繁使用“替代国价格”进行裁决,在反补贴调查中屡屡引用“外部基准”,导致针对我国产品的高税率,带有明显的不公平性和歧视性。

(三)全球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激增。英国贸易问题研究机构统计的数据显示,目前全球歧视性贸易法案的数量,将远超自由贸易法案,呈6:1的一边倒势态,全球逾90%的贸易商品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贸易保护措施的影响。

据WTO秘书处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10月28日,WTO成员共发起171起反倾销调查,其中去年第3季度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较前年同期相比增长23%以上。按照目前发展趋势,WTO预计2009年全年反倾销调查数量将达230~250起,超出2008年全年的212起,主要针对金属制品、化工产品和塑料制品。

2009年保障措施调查数量明显增加。截至2009年10月28日,WTO成员共启动26起调查,大大超出2008年全年11起的调查数量,主要针对化工产品,水泥、玻璃和陶瓷产品。

反补贴调查的数量同样显著增加。截至2009年10月28日,WTO成员共发起了28项调查,其中2009年第3季度发起的调查数量较前年同期相比增加了115%;2009年全年反补贴调查数量将超过1999年的最高纪录41起;发起反补贴调查数量最多的成员为美国和欧盟,分别为15起和5起。

尽管各WTO成员近期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增多,但尚未出现广泛的贸易限制或贸易保护主义局面,也未出现严重的贸易报复现象。2008年10月~2009年10月新采取的贸易限制或救济措施最多只涉及世界货物贸易量的1%,受影响产品主要为农产品、钢铁产品、电子消费品、纺织品、服装和鞋等。

二、中国遭遇贸易保护主义重围,贸易摩擦对产业安全的威胁加剧

金融危机以来,由于经济不景气,一些国家不从自身寻找应对办法,而是对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实施限制措施,特别是针对中国的贸易救济调查激增,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最大受害国。

(一)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案件激增,案值越来越大。2009年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102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约有116.8亿美元;涉案金额1亿美元以上的贸易救济调查有17起。我遭遇贸易救济调查近九成由G20成员发起。去年1至8月,G20成员对我发起贸易救济调查73起,同比增长27%,占我同期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总数的90%涉案金额约100.53亿美元,占我同期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涉案总额的99,9%。

(二)反补贴和“特保”案日益增多。2008年至2009年9月,国外对华共启动20起反补贴调查,其中19起是与反倾销调查合并启动,连续3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此外,南非、澳大利亚也都是自2008年开始对华启动反补贴调查。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双重打击我国出口产品。美国自2005年之后,又开始对华启动特别保障措施调查。2009年我国已遭受7起特保调查(美国1起、印度5起、多米尼加1起),其中美国轮胎案、印度铝制品案已征收最终“特保”税。

(三)我国钢铁、纺织和化工等成为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产品。2008年至2009年9月,在国外对华启动的137起反倾销调查中,涉及钢铁产品的案件数为24起,位居各行业之首;其次是纺织产品,为22起;位居第三位的是化工产品和机械产品,均为20起。在国外对华启动的20起反补贴调查中,涉及钢铁产品9起,位居首位。在33起保障措施调查中,涉及纺织和化工产品的案件数位居首位,均为6起。

(四)贸易和技术等壁垒措施对我国出口产品影响增大。当前,名目繁多的“新贸易壁垒”措施,已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个特征。各国出台名目繁多的贸易和技术等“新贸易壁垒”措施,如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包装标识、信息技术标准、环境标志、劳工安全标准和福利标准等,对我国出口产品的限制,影响更大、更持久。2008年,我国36.1%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达505.42亿美元。

(五)贸易摩擦影响更深,更深层次波及产业和制度领域。随着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升级和对外贸易快速发展,对华贸易保护主义的领域正从货物贸易向汇率问题、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领域扩展,贸易摩擦的争执点也从单个产品向整个产业扩散,最后直抵政策和制度层面。不仅直接影响了众多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也间接影响了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我国遭遇的国外反补贴调查案件,涉及我税收、投资、贸易、产业、土地、国企改革等中央、地方经济政策150余项,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削弱我钢铁、石化、纺织、造纸等产业国际竞争力。

(六)部分进口产品量增价跌,对我国内产业造成较大冲击和损害。金融危机爆发后,部分国外低价倾销产品冲击我国市场的现象也在增多,严重损害了

我国产业利益,企业、行业协会维权和要求保护的诉求不断增多。我局建立的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前年下半年以来就已监测发现了包括多种化工、机械产品在内的几十种进口产品出现量增价跌情况。商务部加大了依法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工作力度,2008年下半年以来立案数量快速增加,发起反倾销调查达15起、反补贴调查3起。预计国外企业为转嫁金融危机的影响,将持续恶意低价倾销,我国产业受损现象将在进一步凸显,今后一段时期,受进口冲击影响大的产业主要是化工、钢铁、电子、机械、农产品等行业。

三、后危机时代贸易保护主义的危害

全球经济仍陷于困境中,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不仅不能缓解危机,反而会使经济危机和社会矛盾更加恶化。当前既有的国际贸易格局是基于各经济主体的比较利益,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自然发展起来的。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只能打破互惠互利的利益分配格局,不仅无助于其经济的发展,也无助于其就业的改善。以近期的美国轮胎特保案为例,仅就美国轮胎自由贸易联盟测算,如果通过加征关税将中国产品排除在美国之外,这一措施每保护一个就业岗位,美国就将另外损失25个就业岗位。同时,美国消费者每年还要多支出6至7亿美元。

在金融危机爆发的初始阶段,各国协调政策,共克时艰,可谓“抱团取暖”,但随着进入“后惫机”时期,一些主要经济体贸易保护主义升温,开始“摩擦生热”。金融危机以来的三次G20国领导人峰会均承诺要致力于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按照G20国峰会达成的共识,慎重出台贸易救济措施,坚决不出台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努力减少贸易摩擦,为世界经济的尽快复苏共同创造和谐的贸易环境。然而,包括G20成员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已经出台和拟定中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却表明世界贸易形势更趋严峻化。

四、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维护国内产业安全

在大国崛起的过程中,总是会和相关国家发生比较多的贸易摩擦,如上世纪80年代,日本在经济崛起的过程中就曾与美国和欧共体国家发生过大量的贸易冲突。而在全球经济发生重大波折的时候,更是国际贸易争端的高发期。我国这样一个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大国在经济上崛起和融人世界产业分工的过程中,必然会与相关国家产生贸易纠纷和贸易摩擦。

在应对金融危机过程中,中国政府始终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积极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合作,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在已经实施的刺激经济计划中,中国遵守WTO相关规定,平等对待国内外产品,为外国企业提供了大量商机。为了创造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国政府将会为此继续做出不懈的努力。

(一)旗帜鲜明地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要在各种场合,尤其是国际多边场合大力倡导自由贸易,抨击各种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对贸易保护主义形成道义上的压力。美国总统奥巴马首次访华结束后发表的《中美联合声明》中再次强调,“双方认识到开放贸易和投资对本国经济和全球经济的重要性,并致力于共同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在联合记者会上,再次指出,“当前形势下,我们两国应该以更加坚决的态度反对和抵制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

(二)积极参与贸易救济规则的多边谈判。在多哈回合贸易救济规则谈判中,我国根据贸易救济调查实践和应对贸易摩擦的需要,积极参与谈判,主张严格纪律,防止滥用措施,坚决反对将新的不利条款纳入多边规则,推动多边规则下的自由贸易,最大限度争取和维护我国产业的核心利益。

(三)更加重视维护产业安全工作。应对金融和经济危机关键在于实体经济的健康运行,实体经济的安全是扩大内需、稳定出口、确保就业的基础和保障。首先,更加重视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产业安全,使维护国内产业安全成为建立“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重要一环。其次,要加强对产业安全问题的研究。要深入研究后危机时代我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探讨如何构筑合规性的贸易救济体系,以更有效地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第三,将现有救济手段和政策手段形成合力,从源头上减少贸易摩擦。形成产业政策、贸易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外交政策以及法律手段的协调机制,以有效应对贸易摩擦。在处理贸易摩擦的过程中,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才能实现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过程治理”的转变,从源头上减少贸易摩擦。第四,积极开展行业民间交流、对话和磋商,化解贸易摩擦。更加重视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化解国际贸易摩擦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行业组织的民间对话和磋商化解矛盾,建立国际行业、产业间的台作共赢模式。

对外贸易措施范文1篇6

[内容提要]:解析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双刃”功能就是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两面性出发,不仅认识它的积极和消极意义,更重要的是从它的构筑方和遭受方两个角度来研究它在保护自己的同时对别人的激励,或者它在阻碍别人的同时对自己的制约。在此基础上,阐述“双刃”功能的特性和分析“双刃”功能外化过程中的条件,指出无论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运用之策还是应对之策,都应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双刃”功能发挥作用的条件上多做文章。[关键词]:tbt“双刃”功能作用条件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两面性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简称tbt)是贸易壁垒的非关税壁垒中的一类。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如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检验程序以及包装、规格和标签标准等,使这些措施成为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自由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的障碍。这里的“技术性措施”,它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科技方面的内容;二是技巧方面的内容。从科技方面来看:它是随着市场扩大、科学技术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而客观形成的。市场要求提供高质量的、环保的、生态的或安全的材料和产品,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高质量的需要。商品进口国政府为适应科学技术进步的变化,反映市场的要求,并强调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障人类的健康和生存不受到威胁,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建立产品质量认证和安全认证制度,来保障和审核产品质量,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这时的“技术性措施”无疑具有进步的意义。然而,在“进步”的同时也存在着“壁垒”这一消极的东西。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的差异性,这些标准和制度客观上对那些发展水平尚不够高的国家或地区的出口产品形成了贸易壁垒。另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差别亦很大,产品标准的过分差异使得制造商增加成本和失去规模效益,也在形成壁垒。从技巧方面来看:它是为了满足贸易保护政策目标的实现而由政府或在政府支持下人为设计形成的,专门用来阻碍进口产品的一种策略。这时的“技术性措施”显然具有歧视的性质。由于科技进步,新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涌现,检测设备、手段和方法更加先进,它为这种歧视性策略的运用提供了活动的空间。因此它容易被贸易保护主义者所利用,形成贸易壁垒。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于“技术性措施”之中,使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了两面性----既有合理的一面又有不合理的一面。世界贸易组织正是承认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合理的一面而允许其存在。同时也看到了技术性贸易壁垒不合理的一面而制订了《tbt协议》,来规范和限制各成员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行为,防止出现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滥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的两面性,是认识技术性贸易壁垒“双刃”功能的理论出发点。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双刃”功能及其特性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双刃”功能讲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构筑方和遭受方的双边效应,它可以从“收益”和“代价”两个角度来分析。我们从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的两面性出发,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双刃”功能,就是要在认识技术性贸易壁垒积极和消极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看到它在保护自己的同时又怎样地在激励别人,或者它在阻碍别人的同时又怎样地在制约自己。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双刃”功能具有以下特性: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构筑方来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保护”功能是由政策动机选择决定的,它所发挥的作用就是要实现政策目标,使你获取利益。因此它明显带有主动性、原生性、指向性和收益性的特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制约”功能则是在保护功能发挥其作用的同时,随着其功能的实现而自然派生的,它所发挥的作用就是在抵消保护功能所获取的利益,使你付出代价。因此它明显带有自动性、派生性、背向性和成本性的特征。

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使用的效率评价取决于收益与成本的比较。看你自主的政策目标选择和公平竞争机制维护的有效性如何,若收益大于成本,则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使用的效率就高;反之,则相反。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遭受方来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阻碍”功能是在与对方发生贸易时,对特定商品所遭受到的阻碍,使你付出牺牲。具有被动性、原生性、针对性和牺牲性的特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激励”功能是在阻碍功能发挥其作用的同时,随着其功能的实现而能动派生的,它所发挥的作用就是它作为能动应对和连带内生机制创新的结果,在抵消付出的牺牲,使你获得新生。具有能动性、派生性、连带性和新生性的特征。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应对的效率评价取决于牺牲与新生的比较。看你能动的应对之策和内生机制创新的有效性如何,若新生大于牺牲,则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应对的效率就高;反之,则相反。可见,无论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构筑方来看还是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遭受方来说,都应千方百计地去降低它的成本和减少牺牲,努力扩大它的收益和创建新生。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双刃”功能外化过程中的条件我们说,功能是事物内在的、客观的、固有的能力。它的外化形态表现为作用。功能在其外化过程中,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在不同的条件下产生不同的效果,或表现为积极作用,或表现为消极作用。因此,我们要降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成本或扩大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收益,必须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双刃”功能发挥作用的条件上多做文章。技术性贸易壁垒“双刃”功能外化过程中的条件,从它的构筑方来看主要有:⒈措施动机选择----动机是激励人去行动的主观原因,常以愿望、兴趣、理想等形式表现出来,人在自觉地实行每一具体行动之前必然明确地意识到进行这一行动的原因和预期达到的目的。是人发动和维持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政策与措施的制定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它总是服务于明确的指向性目标。因此,政府决策机构在制定政策与措施时,不同的动机就会有不同的政策与措施指向,就会有不同的作用效果。另外,有时政府决策机构还会遇到复杂多样的、甚至相互矛盾的动机,面临抉择,就必须通过思想斗争,使其中一种占优势后,才能确定行动的目的,以确定政策与措施的指向。在这里,“措施动机——行动目标——政策指向——作用效果”是它的逻辑关系式。⒉法律、标准、制度的管辖范围----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是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建立技术、包装、规格和标签标准,制订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和检验程序等形式来实现的,这些法律、标准、制度由谁制定,管辖范围有多大,直接关系到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影响力的大小和其作用效果的大小。一般而言,法律、标准、制度被各国认可的程度愈高,其管辖的范围就愈大,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影响力和作用效果也就愈大。有些国家强制推行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不能被其他国家所承认,就容易产生摩擦、纠纷和抵制,大大削弱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影响力和作用效果。拿标准来说,在全球化和现代科技的发展进程中,一方面,wto、iso、区域经济组织和个别发达国家等制定的许多标准,已经被市场所接受,它们正在企业生产规范化和市场整合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标尺。另一方面,现代企业对创新的追求已经不在于研发一两件新产品,而是创立一个新标准。一旦这个标准为市场所接纳,这种产品就会成为一系列产品的规范,带来源源不断的利润。你只要掌握了标准,就等于是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否则就只能跟在别人的后面搞替代加工。真所谓“三流公司做产品,二流公司卖技术,一流公司卖标准”。标准对国家利益来说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一些国家的政府、行业、企业在努力地使自己的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尚没有建立标准却具备一定基础的国家也在努力建立自己的标准。争夺标准就是争夺市场。所有这些表明,标准的创立和被市场所接受,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和结果。标准的管辖范围处在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之中,而标准的创新国在这一过程中将处于有利的地位。⒊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质是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两种比较优势的对决,即发达国家技术优势与发展中国家成本优势的较量。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施行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由于它具有较大的技术优势和较高的管理水平,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在一定时间内要达到或满足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所提出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存在很多的困难。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愈大,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效果就愈明显。⒋公平竞争机制维护----所谓公平竞争,是指在同等的市场条件下,市场主体通过采用符合法律和商业道德的手段或方法,以实现其产品价值的一种市场机制。公平竞争的核心要求就是要求参加竞争的主体拥有同等的市场条件并且接受统一的竞争规则的制约。wto规则要求成员国必须遵循四项基本原则:非歧视性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实际上,wto的多项原则都蕴含着公平竞争的精神。其中,非歧视性原则就是要求成员国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都是要求成员国之间实施非歧视性待遇,保证不同的成员国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而透明度原则是需要各成员国公平地实施国际贸易的各项政策和规则,防止成员国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管理,造成成员国之间的不公平竞争。wto对公平竞争机制维护的要求客观上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运用起到了制约作用。如果wto成员国能考虑到对“公平竞争”规则的维护,那么,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功能就会受到大大的限制;反之,则相反。技术性贸易壁垒“双刃”功能外化过程中的条件,从它的遭受方来看主要有:⒈能动状态----当遭受到对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时,你所持有的态度是“双刃”功能发挥作用的主观条件。你是积极应对,还是消极应付,或者干脆听其自然,其结果大家是不言而喻的。若你能动地去应对,就存在了限制其消极作用、扩大其积极作用的可能。否则,可能就是其消极作用大,积极作用小。⒉技术差距的大小----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主要由技术标准与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包装和标签要求、产品检疫和检验制度、信息技术壁垒、绿色技术壁垒等构成。作为壁垒的技术要求与技术性贸易壁垒遭受方国家现有的技术状态之间差距的大小是“双刃”功能发挥作用的平台性条件。差距愈大,“双刃”功能发挥作用的平台就愈大;反之,就愈小。

⒊成本优势转化为技术优势的能力----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实施的绝大部分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其制定的原则、依据和程序都没有违反wto的规则。但由于发达国家在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上占有优势,其采取某些措施在客观上对国际贸易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形成了壁垒,而且它们在遵循wto规则上往往做得比较巧妙,难以通过谈判磋商机制打破壁垒。所以,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将成本优势转化为技术优势来实现对壁垒的跨越。发展中国家具有较大的成本优势,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各国进口关税不断降低,使发展中国家的成本优势得到进一步的增强。发达国家具有较大的技术优势,在关税保护能力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利用技术优势来实现非关税壁垒就成为发达国家的必然选择。技术壁垒的遭受方要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就必须将它的成本优势转化为技术优势,使本国产品达到或超过技术壁垒所要求的技术标准。将成本优势转化为技术优势能力的大小是“双刃”功能发挥作用的基础性条件。在这里,①是要看成本优势的大小。成本优势是否足够补偿因改进产品技术设计、申请检验、废旧产品处理等所增加的费用?从原理上来说,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价格竞争而实现的是技术竞争。只要技术达标,价格的高低在反倾销的限度内是可以接受的。因此,一方面要获取技术优势,另一方面又要保持成本优势,才能在技术壁垒条件下赢得商机、扩大市场份额、树立产品信心、建立企业信誉。②是要看技术基础的高低。技术基础是技术改进和技术创新的起点,起点高,赶超技术壁垒所要求的技术标准的可能性就大。③是要看技术创新能力。科技进步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随着科技进步,新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涌现,检测设备、手段和方法更加先进。一些国家尤其是wto发达成员运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水平越来越高,对进口产品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和苛刻。你所具备的技术创新能力就成为跨越新的技术壁垒的重要力量,也是实现将成本优势转化为技术优势的重要保障。⒋制度创新的安排----制度安排是一种针对机制,它的有效性如何是一个国家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过程中组织能力的体现。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动态变化,要求应对主体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做出正确的应对选择,并能得到完备地实施,使上层建筑成为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保障和推进力量。如果应对选择错误,或者尽管应对选择正确却不能得到完备地实施,或者组织措施不能满足动态变化的需要,那么制度安排将会成为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阻碍力量。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际贸易关系协调----依据wto有关规则加大对外谈判磋商力度,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对歧视性的或违规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营造有利的贸易环境,维护经济贸易利益。②对外贸易战略-----把加强外经贸标准化工作,跨越国外技术壁垒,作为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帮助企业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加快整改,提高外贸增长的质量和效益。③参与和渗透----组织相关行业或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关于标准化的制订、修订活动,努力将国家或行业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确立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地位。④信息沟通----组织力量,密切跟踪、及时,完善信息服务体系,引导企业规避出口风险。⑤鼓励和扶持-----鼓励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和认可,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对已达标的企业和商品,加大推广介绍力度;对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传统商品和新兴商品,制定扶持措施,使其尽快实现成本优势向技术优势的转化。参考文献:1.宋波、夏廷.重峦叠嶂----技术贸易壁垒的内容、影响及相关对策.中国牧业通讯.2003(18)2.石杰.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与技术壁垒.中国经贸.2003(11)3.吕博等.积极应对非关税壁垒.中国商务部网站----贸研报告2003(7)4.k06贸研院子站.贸易技术壁垒之破解篇.2003年9月13日

对外贸易措施范文篇7

关键词:贸易救济;贸易救济调查;贸易救济措施;STO;GATT

中图分类号:F7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6?0032?06

贸易救济是指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因为不公平的进口行为或产品过量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冲击,并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为保护国内市场而给予国内企业的帮助或救助。为了维护公平的国际贸易和有序的竞争行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基于各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制定了在贸易过程中的GATT和WTO规则,内容涉及贸易救济调查、损害的确认、措施的实施和争端解决机制等。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增长过激等原因造成国内产业损害时,可以通过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国在经贸领域的激烈竞争,使得国际间贸易摩擦不断增加,其形式也逐渐多样化,由关税转变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由于得到GATT和WTO规则的认可,已经成为了各国保护本国贸易的常用武器。其中,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近年来运用较广泛的贸易壁垒手段之一。自从中国中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度不断扩大,对外贸易规模不断发展,使得中国与其他贸易国之间摩擦不断加剧,导致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不断增加,甚至成为各成员国调查的重点。截至2011年,我国已连续17年成为全球遭受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多年成为全球反倾销、反补贴的主要受害者。

一、全球贸易救济调查概况

据世贸组织统计,1995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世贸组织成员国在全球范围内共发起4413起贸易救济调查(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年均259.6起。其中,反倾销3922起,年均230.7起;反补贴262起,年均15.4起;保障措施229起,年均13.5起。国际贸易救济调查的发起情况,详见表1。

由表1可以明显看出,国际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方式是反倾销。自1995年到2011年6月,全球共发起贸易救济调查4413起,其中反倾销调查3922起,在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总数中占比达到88.87%;反补贴调查262起,占比5.94%;保障措施调查229起,占比5.19%。占比情况如图1所示,明显看出,反倾销是全球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手段。

并且,随着全球经济复苏,全球GDP在良好的贸易环境下不断增长,全球贸易救济调查的发起次数也逐渐减少,立案数呈下降趋势。详见图2。[3]

二、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案件聚焦分析

(一)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经济和对外进出口贸易持续快速发展,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日益密切,摩擦也日益增多,我国已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者。自1995年至2011年,全球共发起全球共发起贸易救济调查4413起,其中针对中国的872起,占全球贸易救济立案调查总数的19.76%,名列第一;全球共实施2708起最终贸易救济措施,其中针对中国的有646起,占实施贸易救济调查总数的23.86%,名列第一。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情况见表2。[4]

据我国海关统计,1995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808.6亿美元,至2010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9734.8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8.79%。图3显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在经贸领域摩擦不断增加,中国企业被国外企业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次数也日渐增长。但是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国际间贸易保护主义略有收敛,中国企业遭受到的调查次数逐渐减少,有着良好的发展时机。[5]

(二)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案件特点

1.发起贸易救济调查频繁,主要形式是反倾销和反补贴

国外对华发起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次数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的繁荣也与日俱增,给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由表3可知,国外对我国企业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次数越来越多,且方式主要是通过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我国出口产品是主要进口国的重点调查对象,我国已连续17年成为全球反倾销调查的最大受害者,并连续6年成为全球反补贴调查的重点。[6]

随着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频繁,摩擦也日渐增多,现今我国已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者。根据WTO公布的资料,如表4所示,自1995年至2011年,国外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调查872起(含保障措施1起),占全球贸易救济立案调查总数的19.76%,名列第一;其中国外对华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825起,占全球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的21.04%,名列第一;国外对华发起反补贴调查46起,占全球反补贴立案调查总数的17.56%,名列第一。

2.国外对华反倾销立案-措施比不断提高

从世界的角度看,从1996年以来,世界反倾销立案与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之比(简称“立案?措施比”)有所提高。根据WTO公布的资料,如表5统计所示,从1995年至2011年,全球共发起3922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案件2543起,占发起总数64.84%;而对华发起825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案件612起,占对华发起总数的74.19%。

从图4可明显看出,自1995年至今,中国立案-措施比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显然,中国已经成为了全球各国发起反倾销和采取反倾销最终措施的头号目标,中国企业的产品出口,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的阻碍,比其他WTO任何一个成员国都要大。

3.发起国集中,主要发起国为印度、美国和欧盟

根据WOT数据统计,自1995年至2011年6月,在对华启动贸易救济调查的27个国家(地区)共对华发起了4413起贸易救济调查,排名前10的国家分别是印度(145起)、美国(135起)、欧盟(104起)、阿根廷(85起)、土耳其(58起)、巴西(48起)、加拿大(36起)、南非(34起)、澳大利亚(34)起以及墨西哥(30起),这10个国家共发起709起对华贸易救济立案调查,占全球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立案数(872起)的81%。详细占比情况由图5所示。

从对我国采取最终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家来看,尽管早期发达国家在早期是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国家,但是近几年,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数量大幅上升,现在已经取代了发达国家成为对我国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国家。

从具体的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次数来看,从1995年至2010年底,对我国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前10名的国家分别是印度(109起)、美国(105起)、欧盟(71起)、阿根廷(58起)、土耳其(56起)、巴西(30起)、加拿大(27起)、韩国(19起)、、南非(18起)以及墨西哥(17起)。这10个国家共对中国实施510起贸易救济措施,占总量(622起)的82%,如图6所示。

4.涉案行业集中,贱金属、化工业和机电设备业产品遭受调查多

从中国被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产品来看,国外对华发起调查的产品涉及4000多种,主要集中在低附加值的产品或劳动密集型产业,如贱金属、化工业及机电设备等多种行业的产品。从1995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我国遭遇贸易救济调查前10名的产品有贱金属及其制品(199起),化工业及其相关产品(167起),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104起),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75起),塑料、橡胶及其制品(55起),石料及类似材料、陶瓷、玻璃及制品(50起),杂项制品(48起),木质纸浆及其制品(20起),鞋帽、羽毛球、人造花等(19起),汽车、飞机、船舶和相关的运输设备(19起),光学、精密仪器及设备(17起)。这11类产品共773起,占我国遭受贸易救济调查总数(871)的88.75%。由此可见,该11项产品向国外出口时应特别关注。

从我国被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产品行业来看,贱金属及其制品为143起,化工产品及其相关产品为135起,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为72起,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64起,塑料、橡胶及其制品41起,石料及类似材料、陶瓷、玻璃及制品30起,杂项制品42起,木质纸浆及其制品120起,鞋帽、羽毛球、人造花等16起,汽车、飞机、船舶和相关的运输设备和光学、精密仪器及设备为12起,这11类产品共577起,占我国遭受贸易救济措施总数(645起)的89.5%。由此看来,贱金属及其制品、化工业及其制品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比例非常高,占我国被实施措施总数的48%。

三、应对国外对华贸易救济的战略分析

通过上述对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形式、立案-措施比、发起国及发起行业进行分类统计,明确国外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和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现状,得知中国现今面对着国际对华贸易救济案件“发起次数逐年增加、形式多为反倾销、立案-措施比不断提高、发起调查国家集中、被诉产品范围不断扩大、涉案产品行业集中”的新特点,我国政府、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如何在国外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前及时预警、被调查时顺利应诉和被采取措施后良好控制,成为了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国政府应实行多元化的出口贸易结构。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出口贸易量和出口贸易额急剧增长,我国企业产品出口数量和出口额均对国外企业及国际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这导致我国企业在出口产品时就必然要充分考虑进口国国内市场容量及进口国国内产品竞争者状况,对出口产品合理的定价定位,优化出口产品结构,通过产品创新来增加产品附加值和科学技术含量。

其次,我国政府和相关中介机构要合理利用WTO规则。我国政府与相关产品业界协会应密切配合,努力在国外对华发起贸易措施救济调查和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时给予自身企业和产品予以更多的保护,对国外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积极应对,对国外即将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正确评估,以确保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在WTO规则下享有应有的权利。

最后,对于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和采取最终措施排名靠前的国家和高频行业,应予以重点防范和关注。如印度、美国和欧盟这三个国家占据了对华贸易救济立案调查和采取最终措施的前三名,特别是印度均排首位,对于向这些国家出口产品的企业,应在出口产品之前就应做好相关的预警工作,对企业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和竞争者信息充分把握,以便被发起调查时积极应诉和举证;又如贱金属、化工业产品和机电设备这三个行业的产品在过去17年里被发起立案调查数占全部行业的54%,对于出口这些行业产品的相关企业应加强出口产品的成本核算工作,对出口产品定价合理。

最后,中国企业应规范自身行为。在企业财务方面应遵守我国会计准则,不得在产品成本信息、销售情况方面弄虚作假,并在成本核算等会计处理方面提前做出反倾销导向。同时做好企业内部控制工作,在出口产品时加强反倾销导向,做好应对国外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应对准备,以及在应诉反倾销阶段充分发挥会计信息的证据效力,确保企业在应对国外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中胜诉。

这样,在中国政府、出口企业和行业协会这三方面积极配合下,对出口的产品未来可能发生的贸易救济调查做好准备,在应对贸易救济调查时提供具有证据效力的会计信息并在被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后控制其影响,这样中国企业在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时也会游刃有余,充分发挥应对国外贸易救济的“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提升中国企业的竞争力,保护中国产业的发展和获得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更大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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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WTO.TRADETOPICS-SUBSIDIESANDCOUNTERVAILINGMEASURES[EB/OL].http://.2012?05?3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EB/OL].http:///.2012?05?3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EB/OL].http:///cacs/default.aspx.2012?05?30.

[5]马双,林汉川,黄满盈.国外对华贸易救济的新趋势及其应对分析[J].商业研究.2011(7):150?155

[6]刘爱东,梁洁.1995年~2009年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统计分析[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73?78

AStatisticalAnalysisandRevelationofOverseas

TradeRemedyAgainstChina

LIUAidong,YANGXuanyu

(BusinessschoolofCentralSouthUniversity,Changsha410083,China)

Abstract:BasedonthedataofInternationalTradeRemediesthatisannouncedbyWTOfrom1995to2011,thispaperanalyzesthegeneralsituationofInternationalTradeRemedy,emphaticallyanalysingforeignTradeRemedyagainstChina.AstatisticalanalysisofforeignTradeRemedyagainstChinaismadefromthefollowingfouraspects:theformofinvestigation,theratioofcaseregistrationtomeasures,sponsornationandtheindustryoflitigatedproducts.AccordingtotheinvestigationformofforeignTradeRemedyagainstChinaconcentratingonanti-dumpingandCountervailing、theincreasingproportionofTradeRemediesagainstChina、thehighconcentrationofsponsornationandthewiderangeoftheindustryoflitigatedproducts,fourstrategicmeasuresaresuggestedtocopewithforeignTradeRemedyagainstChina.

KeyWords:Traderemedy;Traderemedyinvestigations;Traderemedymeasures;WTO;GATT

收稿日期:2012?07?12;修回日期:2012?10?10

对外贸易措施范文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措施;高新产品;出口影响

中图分类号:F753.6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8-0193-02

一、以欧盟绿色指令为代表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

随着全球多边贸易谈判背景下关税的不断下调和非关税贸易壁垒的逐步取消,出于环保及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最近十年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技术性贸易措施。这其中,最严厉也最具代表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当属欧盟的绿色指令,亦即包括WEEE指令、ROHS指令和EUP指令等在内的三大绿色环保指令。

1.WEEE指令

在欧盟有关电子电气双指令中,WEEE指令(《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于2003年2月,并于2005年8月生效。欧盟声称,WEEE指令实施最主要的目的是防止电子电气废弃物污染,并实现相关废弃物的再循环利用。在该指令中,详细列明了所适用的电子电气产品范围,这些产品包括:家用电器、信息技术及通讯设备、电子电气设备、照明设备、玩具、休闲运动设备、医用设备及监测控制器械等。WEEE指令规定,在指令生效前投入市场的产品,其报废后(“历史垃圾”)的处置费用由生产者按市场份额承担;在指令生效后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其报废后(“未来垃圾”)应确保有关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费用由生产者提供。

2.ROHS指令

和WEEE指令一样,ROHS指令(《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也于2003年2月,并于2006年7月实施。欧盟强调,实施该指令在于促使各成员国有关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以利于保护公民的健康。从范围上看,ROHS指令对电子电气设备中铅、汞、镉、六价铬等六种有害物质所容许的最大限量做出了规定,并要求在指令生效后投放欧盟的电子电器产品不得含有上述六种有害物质。

3.EUP指令

EUP指令(《耗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指令》)2005年7月经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并于2007年8月正式生效。该指令所涵盖的产品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耗能产品,生成、转换和计量这些能源的产品及植入耗能产品并在市场上独立销售给用户的部件。欧盟强调,EUP指令旨在从源头入手,在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回收、后期处理等全部生命周期中,对耗能产品给出环保要求,并全方位监控产品在每一环节对环境的影响。在EUP指令生效后,欧盟委员会对暖气与热水设备、电动马达系统、家庭与服务业照明设备、家用电器、家庭与服务业的办公设备、通风与空调设备等制定出符合环保要求的实施方法。

二、我国高新产品受欧盟绿色指令的影响

当前,我国高新产品特别是机电高新产品受欧盟指令的影响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

1.“历史垃圾”和“未来垃圾”回收成本的增加。在欧盟绿色指令中,WEEE指令的实施首先增加了对“历史垃圾”和“未来垃圾”的回收处理成本。所谓“历史垃圾”,指的是2005年8月13日前(WEEE指令生效前)产生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未来垃圾”则指的是2005年8月13日后(WEEE指令生效后)产生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按WEEE指令的规定,2005年8月13日前消费者产生的“历史垃圾”,其费用由生产商(包括进口商和经销商)按产品的市场份额承担。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所产生的“未来垃圾”,生产者应支付所有有关产品回收、处理、再循环和环保的费用,且电子垃圾的回收率和再利用率要达到70%~80%[1]。该指令的出台,使得今后欧盟成员不再承担电子电器废弃物处理的费用和责任,而将其成本转嫁给生产商。根据该指令,如果我国生产商直接在欧盟设立销售网点,那么,销售端则需负责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处理并支付费用;如果我国生产商将产品直接销售给进口商,那么,成本也将由进口商承担,并最终反映在产品价格中。总之,不管我国机电高新产品以何种方式出口欧盟,都会因该指令导致产品出口成本增加,进而降低出口竞争优势。

2.中小配套厂商进入成本的增加。目前,我国机电高新产品出口主力虽然是三资企业,但为其提供原材料和零部件配套的却基本是本土中小企业。对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而言,控制好原材料或零部件质量是应对有关指令的重要环节,这就要求配套厂商只有使产品符合标准才能成为跨国公司的合格供应商。由此,各种相关的绿色指令压力被转移到中小企业身上。从现实情况看,由于本土绝大多数中小机电企业缺乏必要的研发能力和检测手段,所以其应对和进入成本会随着指令的增多而提高。例如,欧盟EUP指令的颁布,对所有加热设备、电机系统、家用电器、消费电子产品的耗能生态设计指标均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这对有关中小配套厂商进入成本的压力不言而喻。还在2005年,当EUP指令审议通过后,广州松下空调对照该指令对多达7268件空调零部件检测后发现,其中1/4的零部件不达标。这意味着,如果不改进技术,将有相当数量的中小供应商会被拒之门外。[2]果然,进一步的数据显示,2006年参加松下供应商大会的中国供应商还有4000家,2007年缩减至3000家,而2008年则只剩下了1700家,这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一点。

三、高新产品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原因

我国高新产品出口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不断出台。伴随着环保意识的逐步深化,近年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先后颁布出台了一系列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旨在保护其环境和国民的健康。但是,由于技术上的相对差距以及标准的差异,我国相当多的出口企业尚无法全部达到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要求。比如,欧盟2005年的WEEE指令、2006年的ROSH指令以及2007年的EUP指令,这些指令详细涵盖了有关限制电子电器、化学品、纺织品、皮革、造纸、包装以及化妆品等制造业领域使用有害物质的环保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严格而又苛刻,不是企业在一朝一夕就可以达到的,这实际上增加了我国出口产品的市场准入难度。

2.技术性贸易措施向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转化。国外出于环保因素而不断升级出台的各种技术性贸易措施,只是客观上增加了中国高新产品出口的难度。而在另一方面,随着几十年来多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举行,WTO成员国传统的以关税和其他非关税措施保护本国市场的做法已变得越来越不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为缓解国内产业界压力,变相保护本国市场,一些发达国家更愿意主动采用隐蔽性强、更具控制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上述两种因素相叠加,导致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目前所实施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正逐步演化为一种重要的贸易保护措施,发达国家正是依靠这些先进的技术标准和复杂的认证体系,越来越有针对性地过滤掉不合标准的进口产品,保护其国内特定市场免受冲击。

3.我国高新产品技术标准发展滞后。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我国涉及高新产品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体系仍不健全,一个是企业技术研发落后。据统计,我国目前有国家标准近2000项,其中约有70%~80%低于国际标准;采用ISO、IEC的有6159多项,还不到ISO、IEC标准总数的1/4,这使得我国高新产品不符合国际标准要求的争端时常出现。另外,作为企业技术研发投入严重不足,难以形成领先、公认的国际技术标准。当今国际贸易的高端竞争,实质上是技术标准的竞争。而获得领先、公认的技术标准离不开企业深入持久的研发投入,因为研发是标准之母。从实际情况看,尽管目前我国企业对高新产品的研发投入在不断增长,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这导致我国高新产业难以形成国际领先的技术标准,反成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对象。

四、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对策

1.完善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预警和评议机制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预警机制。完善的预警机制是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前提。相关政府部门应侧重加强对国外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的动态跟踪、分析处理,及时通报给国内行业,以帮助企业了解目标市场的技术标准变化,及早做出预防调整。同时,在预警体制上,应整合不同部门间的信息资源,明确职责分工,消除信息混乱,以便在政府、行业和企业之间建立起一套协调运转的预警机制。其次,有关行业协会还要积极组织对贸易伙伴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评议,力求防患于未然,及早发现问题,及早反映我方的合理要求,使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不利影响能降到最低。

2.加大对高新产品的研发投入力度

除了出口预警、评议及实施多元化战略,作为出口企业关键还要做好内功。这一点首先表现在出口企业要着眼于长远,加大对产品的研发投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这是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根本。对此,相关企业要在利润中储备一定比例的研发经费,建立专门的研发部门和奖励机制,集中优秀科技人员,广为搜集信息,走技术引进和自主开发并重的道路,努力研发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高新产品,推动企业掌握行业核心技术,形成技术优势,以跨越和突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高新产品出口的限制。

3.切实推进技术标准化建设

技术标准化是克服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行证。在国际市场上,谁拥有领先、公认的国际标准,谁就拥有了国际贸易的话语权和竞争优势。因此,在持续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政府必须切实加强标准化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着力健全国家技术标准体系;政府应创造环境,鼓励企业多采用国际标准,促进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同时,有关部门和企业还要积极参加国际性、地区性标准化组织活动,加强与国际标准组织合作,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尽可能将我方具有优势的标准纳入国际标准中,这无疑将有利于今后我国高新产品的出口。

参考文献:

[1]谢娟娟,梁虎诚.TBT影响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理论与实证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8,(1):40.

对外贸易措施范文篇9

第一章是导论,其内容分为五节。第一节讨论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指出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活动必须尊重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要尊重自然而不能奴役自然,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解”,否则就会出现环境问题,受到自然的“惩罚”。

第二节讨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指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包括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对贸易的影响两个方面。通常而言,贸易不是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当存在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时,贸易会加剧环境问题。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分为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当政府干预能够纠正市场失灵时,贸易对环境有正面影响;反之,则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环境保护不仅会给国际贸易的产品结构造成冲击,而且也对国际贸易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环境保护之所以会对自由贸易体制产生冲击,主要是许多环境保护政策运用贸易限制手段来达成其目的,造成非关税贸易壁垒。

第三节讨论环境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冲突,指出自由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并不实质性冲突。这两种政策之间的冲突是结果上的冲突而不是目的上的冲突。

第四节介绍了GATT/WTO对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关切。第五节概要介绍了环境贸易措施的概念和种类。环境贸易措施(EnvironmentalTradeMeasure)是指,为促进环境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和具有潜在贸易影响的环境措施。所谓环境目标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包括食品和产品的安全)以及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养护和保护。按照环境贸易措施的法律根据,环境贸易措施可以分为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多边环境贸易措施。依据其表现形式,环境贸易措施可以分为环境标准、环境税、贸易限制和贸易制裁四种。

第二章分四节探讨GATT/WTO框架内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和协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第一节在回顾从GATT到WTO的发展历史的基础上,指出GATT/WTO法律体制是一套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主兼顾其他非经济价值目标的多元价值体系。如对于公共道德、健康措施、国防安全等政策性目的,亦会设有例外规定,使得财富目的能与这些非经济价值目的并存。由于环境保护这项非经济价值,并未在GATT/WTO体制中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或贸易报复行为,常常被控有违反GATT/WTO法律制度。

第二节讨论GATT/WTO的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及一般例外条款的含义及其与环境贸易措施的关系。非歧视待遇原则运作的核心是,“相同产品”在GATT任一缔约方的市场上必须享有相同的待遇。因此如何认定相同产品,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在GATT条文中并没有给“相同产品”下定义。根据现行学说,相同产品是根据其关税分类、物理特征和最终用途来确定的。因此,GATT义务中的“相同产品”的判断标准与关税分类相关联,它主要根据产品的内在特性进行。生产制造方法不反映在产品的内在特性中。这就是说,以不同的生产工制造方法生产的产品,只需具备相同的内在特性即可认为是“相同产品”。

环境标准分为产品标准和生产过程标准。前者直接规范特定市场上销售的货物本身的特性,如物理特征、化学成分等;而后者并不规范产品本身的特性,它规范的是产品制造过程中废弃物的排放种类和数量等。一般来说,产品的生产过程并不影响产品本身的环境特性,因而,如果产品本身的特性相同,即使其生产过程标准不同,仍应视为相同产品。如果以生产过程不同,而对产品本身特性相同的产品采取不同的待遇,就会违背GATT的非歧视待遇义务。

GATT虽然对进口产品的关税实行约束,但并不禁止缔约方为抵消其他缔约方因实施低环境标准而获得的不正当竞争利益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也不禁止缔约方为保护本国环境而对进口产品征收其他国内税费。但为环境保护目的而其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得高于其对国内同类产品征收的税费。

严格禁止数量限制的结果,使得缔约方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数量限制措施也受到限制。一国基于环境保护而禁止某些产品的进出口,必须符合GATT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规定,否则就会违反其承担的GATT义务。从这一点来看,GATT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似乎不利于环境保护。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实施数量限制不仅不会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反而会因实施数量限制而导致的贸易扭曲进一步恶化原有的环境问题。

虽然第20条并未提及“环境”一词,但是,在许多环境贸易争端案中,由于当事国都援引该条(b)项和(g)项为其环境贸易措施辩护,因此,一般认为这两个条款与环境保护有关。根据第20条序言的规定,缔约方所采取的环境贸易措施不得在条件相同的各国之间构成不合理的歧视,也不得构成变相的贸易限制。除此之外,缔约方根据(b)项所采取的措施应是与GATT抵触最少的措施;根据(g)项所采取的措施不具有域外效力。

第三节阐述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指出协议通过许多方式补充和完善GATT,但最重要的补充要算对国内措施纪律的补充。在GATT之下,阻止进口的国内健康标准仅仅受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只要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国内产品,无论国内标准多么不合理,都无关紧要。而不管非歧视的国内措施是否会影响贸易,协议则将它们置于其监督之下。由于协议有着比GATT更严格的纪律,在涉及协议的贸易争端中就不能再援引GATT第20条(b)项作为抗辩的根据。

第四节探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指出WTO并不要求成员拥有技术规章,协议旨在保证强制性的技术规章和自愿性标准以及产品检验和证明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亦即技术规章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一合法目标所必要的程度。所谓必要性是指,合法目标无法以其他具有较小贸易限制效果的措施达成;而且,除非采取所拟定的措施,否则会有无法达成合法目标的风险。在评估此类风险时,应考虑有关因素,尤其是可以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工艺技术或所涉及的产品的最终用途。

第三章分三节探讨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WTO法律体制中的地位。第一节阐述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指出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主要有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第二节是对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法律问题的具体论述,指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国内的环境问题,即不具有跨界外溢效果的环境问题,属于该国主权范围之内的事项,该国采取何种环境政策予以处理,他国无权干涉。换句话说,环境政策的选择反映了一国对环境品质及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一国有权决定是否牺牲部分国民所得来换取高环境标准,或是牺牲环境品质以追求经济增长。因此,目前GATT/WTO法律体制,对各国的国内环境政策基本上不加干预。所以,不论是国内生产造成的污染或是对国内产品及进口产品的消费所采取的环保措施,WTO并未予以限制,换言之,各国均可权衡其所得及环境品质而决定其国内环境政策选择的优先顺序。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又可分为保护国内生命健康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保护国内自然资源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就前者来说,只要国内税和管理规章只要符合不歧视原则,就算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由于这一限制,有时缔约方会滥用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但不合理的产品标准,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为了解决上述贸易壁垒问题,GATT/WTO制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规定缔约方所采取的产品标准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得构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就后者来说,一国为保护本国自然资源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可能被指控为保护本国产业的做法,并违反GATT第11条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虽然GATT第20条(g)项为缔约方养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规定了例外,但是,该款要求有关措施必须同时限制本国生产及消费。因此,一国限制自然资源出口的措施很难援引该款得以合法化。第三节具体论述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涉及的法律问题,指出由于其存在种种缺陷,国际社会不赞成采取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全球公共环境。

第四章分七节对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节概要介绍了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以及包含环境贸易措施的多边环境条约。第二节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巴塞尔公约为例探讨多边环境条约中的进出口许可制度,指出前者规定的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制度与WTO法律体制基本一致,而后者的进出口许可制度则多与WTO体制抵触。第三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配额和数量限制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四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允许缔约国采取更为严厉的国内措施制裁违法行为这一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五节讨论多边环境公约对缔约国与非缔约国贸易的限制制度,虽然这一措施有利于鼓励更多的国家签署和履行多边环境公约,有助于确保多边环境公约的有效实施,并最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但由于这一规定构成对非缔约国的歧视,与WTO体制冲突。第六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技术与财政援助制度,指出这些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条款可能不会与GATT冲突,但它们也会引起一些问题。第七节探讨了协调多边环境协定与WTO体制的各种可能的途径,指出在WTO体制范围内采取行动将是解决多边环境公约与WTO规则冲突的有效途径。

对外贸易措施范文篇10

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

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是指能够影响外国直接投资数量、部门构成和地域分布的贸易政策工具。根据影响方式不同,贸易措施可分为:市场准入限制;促进发展的市场准入优惠;促进出口措施和出口限制。

一、市场准入限制

这是范围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类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这类措施一般限制或以其他方式阻止进口产品的竞争,从而促进想要获得市场准入机会的其他国家进行直接投资。主要包括七种类型:

1.进口关税和对进口数量的限制

关税或配额是最常见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可保护国内产品不受外国产品竞争。受保护的生产者可能是国有企业,也可能是得到批准的外国投资者。

2.部门管理的贸易安排

有时,部门管理的贸易安排被用来取代受到多边贸易规则特别禁止的贸易配额。通常发生在钢铁、纺织品、汽车、半导体、航天和建筑业等部门。这类措施不仅扭曲贸易的自由流动,还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选址决定。

其他形式的部门管理贸易安排也被称为“自愿出口限制”,通常是双边的。实行这一贸易限制的主要目的是对国内市场提供暂时保护,防止进口产品的竞争,进而增加国内产业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动。

3.区域自由贸易协定

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是最重要的一类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这些贸易协定允许成员国制订和执行有利于区域内企业的非最惠国贸易措施,对本地区之外的企业的进口加以歧视。

4.原产地规则

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原产地规则规定,为获得某项协议给予的贸易优惠,产品必须达到的区域含量水平。在其他情况下,原产地规则被用来确定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国。这对于执行限制性贸易措施,给予某些国家优惠贸易地位十分重要。

5.反倾销条例

反倾销条例是防止进口商实行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贸易措施,进口商为了取得未来的垄断优势,使用这一办法将竞争对手赶出市场。过去,反倾销行动依赖于国际价格差别标准。如果进口产品按低于生产企业国内市场定价的价格销售,则表明对国外市场的销售实行了补贴。近年来,美国和欧盟越来越多地使用“公平生产成本”标准,即平均总成本加上一定的加成利润和管理费,来确定“公平价格”。

反倾销的使用日益重要。据世贸组织报告,从1985年至1994年发生了近1600起反倾销调查,美国和澳大利亚各占总数的四分之一强,其余部分几均地分布于欧洲联盟、加拿大和其他国家。另外,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行动也大幅度增加。

6.国家标准

许多国家标准可被认作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往往难以明确地确定一项标准如何有意无意地阻碍进口。各种政府间协议对这些标准所作规定差异很大。因此,有关规则、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以及补救措施的效果,都有待于大量经验和实践加以证实。

7.非货币贸易安排

某些非货币贸易安排也起到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作用。它们通过缔结贸易合同,产生了在相反情况下不会发生的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动。非货币贸易常常发生于航空和电子等高度竞争的工业,尤其可能涉及政府融资的重大交易项目。要求合作生产(在当地进行相当部分的生产活动)是本类别中最常见、最有意义的措施。非货币贸易安排可能扭曲贸易也可能增加贸易,取决于没有这类安排是否可进行交易。

二、有利于发展的市场准入优惠

市场准入优惠是一类特殊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是一些国家和区域集团给予另一些国家或区域集团的照顾,可以增加享受贸易优惠的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最终将会影响全球FDI的分布。普惠制是一种典型的市场准入优惠。例如美国的普惠制计划,该计划对来自其偏好国家的出口给予低关税或者免关税待遇,以提高偏好国家的投资吸引力。

美国加勒比区域倡议(美加区域倡议)是1984年开始的地区性发展优惠,利用贸易鼓励措施和经济援助促进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这项计划有着明确的增加外国直接投资的目标,鼓励合乎条件的发展中国家实行经济多样化和增加出口收入。

欧洲联盟通过与中欧和东欧国家签署的各种联系协议向这些国家提供市场准入贸易优惠,还通过普惠制和洛美贸易协定向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供这类贸易优惠。定期修订的洛美协定在1975年开始时先是9个欧共体成员国和46个非洲――加勒比――太平洋集团国家之间的一项安排,现在则将15个欧洲联盟成员国与71个亚加太国家联系在一起。这项优惠安排于1994年获得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规则的豁免。

三、促进出口措施

该措施通过促进或支持出口,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动。主要有出口加工区、出口融资和税收措施三种形式。

1.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提供多种自由贸易优惠,如低成本加工、迅速免税入境、免税出境,为企业生产和运输提供便利等,目的是吸引外国投资。发展中国家经常采用此类措施,通过外国直接投资促进当地就业、技术转移和增加出口。

近年来,出口加工区发展迅速。1989年初,全球只有200个加工区,雇员150万人,出口额为150亿美元。到1996年,至少有840个此类加工区,其中约90%在发展中国家。例如,越南1997年有18个出口加工区,吸引了264个外国直接投资项目,金额达25.4亿美元。越南政府希望出口加工区将带来多达2400个项目,投资金额达到200亿美元。

2.出口融资

竞争性出口融资计划通过抵消可能导致跨国公司到国外寻找出口销售来源的经济优势来留住外国直接投资,将其吸引到提供最大补贴的国家。各国政府历来以各种手段竞争出口销售,例如提供优惠利息和偿还条件的政府担保贷款和/或将发展援助与购买援助国产品结合起来的“附加条件”援助计划。

3.税收措施

有关出口退税的多边贸易规则也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外国直接投资。原有关贸总协定规则明确禁止退还直接(收入)税,将其视为非法出口补贴;而允许退还间接(销售或增值)税。这一贸易政策有利于偏重依赖增值税国家的出口,不利于实行较高直接收入税的国家。所以,公司在出口导向型投资的选址过程中,会考虑这项与税收有关的贸易措施。

四、出口限制

出口限制,是国家控制出口商品的数量、金额和输往国别的管理制度。它不是典型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与其他三类措施相比,不常使用。当国际商定的贸易管制无法实现或难以奏效、境外实施不可行或政治代价太高时,通过外国直接投资逃避出口管制便成为一项可行的商业选择。但在某些情况下,潜在的外国投资者可能不愿意在实行出口管制国家特别是敏感工业进行或扩大外国直接投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种类繁多、范围广泛、贯穿于国家、地区和多边政策和计划中,对外国直接投资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利用这些政策时,必须充分了解其影响,才能更好地吸引国际直接投资。

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

关税与配额之所以对投资产生影响,是因为外国投资者希望进入贸易保护市场,在关税和配额“围墙”之内进行生产。“逃避关税外国直接投资”这一定义恰恰表明了这种影响。虽然各轮《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谈判削减关税、数量限制措施,减少了这些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重要性,但它们在某些行业的作用仍然很大。

取代配额的部门管理安排对外国直接投资有三重影响:将投资保留在贸易地位增强的国家;将外国直接投资从其他国家吸引到具有优势的国家;有效排斥条约以外的非资本输出国,使它们无法参加受影响部门的交易。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说明了这类贸易措施对外国直接投资决定的影响:企业在一些国家从事经营活动,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有剩余的纺织品出口配额;有些投资者离开具有较好的生产要素的国家,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出口配额已经用完。虽然《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只是一项过渡性协定,但它作为一个实例说明了这类管理贸易配额限制不仅扭曲自由市场贸易流动,而且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选址决定。

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通常是直接的,有时甚至在实际批准和执行前就已发生。这主要是因为区域自由贸易安排往往吸引非成员国企业(尤其是出口导向型企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否则与获得协议优惠的当地生产者相比,它们将失去竞争力。同时,市场一体化和规模经济的扩大也将吸引企业进行投资。

区域贸易协定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全面影响,在欧盟的演变过程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欧洲共同体1992年宣布改革计划,促使法国和德国等欧共体成员扩大欧共体内部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动,以期利用新的市场一体化机会。欧共体以外的企业也增加了在该区域的外国直接投资,一方面是利用同样的市场一体化机会;同时也为了保护自己,防止因竞争而被排斥在一体化市场之外。

全球区域贸易协定的增加扩大了有关投资的贸易措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潜在影响。例如,《设立加勒比共同市场条约》的共同对外关税从1991年开始生效。自那时起,流向加勒比共同体的外国直接投资年增幅达20%,从1991年的4.12亿美元上升到1995年的9亿美元。现在,许多区域协定在谈判或修订时,都较明确地承认和评估所载贸易措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例如,为创办东南亚国家联盟投资区,已签署了促进和保护外国直接投资的议定书。当然区域贸易协定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特别重要性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地区内部的投资要素及其经济发展水平。

原产地规则常与区域贸易协定挂钩,并对外国直接投资区位决策产生影响。例如欧盟于1989年通过一项决定,若要避免14%的关税,半导体生产中芯片制造阶段必须在欧盟进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高技术产品中实施的原产地规则也有类似作用。

即使外国直接投资在区域贸易协定成员国之外发生,投资模式也受到该地区原产地规则的影响。例如,通用汽车公司在匈牙利投资一家引擎工厂,但为达到欧洲联盟与中东欧国家联系协议所规定的60%国内含量要求,必须使用德国钢材,而不能使用匈牙利或其他非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廉价钢材。这将影响这些国家的投资格局:因为德国和其他欧洲联盟钢铁生产商不大可能将工厂迁移到欧洲联盟以外,而其他国家的跨国公司则减少了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在相关国家建立新工厂或合资经营的兴趣。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原产地规则可能起到积极作用,也可能起到消极作用。例如,对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适用原产地规则,是为了确保发展中国家获得贸易优惠的经济效益。而其实际效果取决于发展中国家能否达到原产地规则所要求的标准。如果具备必要的当地生产能力,该规则可能有利于其增值生产,甚至成为一种“杠杆”,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如果当地生产能力不够,过高的原产地规则可能限制发展中国家享受贸易优惠的利益。但无论如何,都会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动产生影响。

如果反倾销对进口的歧视相当大,可促使外国企业在受保护的市场投资,以避免倾销处罚。但也可能会阻止国内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由于担心在外国生产的商品进口时受到反倾销关税的惩罚。

基于国内政策考虑制定的各种国家管理标准,能有效设置对进口的非关税壁垒。当它损害市场准入时,就起到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作用,从而影响投资。例如,如果要求国家政府检察员到工厂视察以认证符合产品卫生或安全标准的情况,那么外国生产者便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被排挤出该国市场。否则,视察员必须前往另一国家(不可能),或存在一项承认另一国认证的政府间协定(不常有)。面对这种国家标准壁垒,外国直接投资可能是外国生产者在该市场竞争的唯一选择。

合作生产的结果是把增值生产的地点从外国迁移到购买国:常常由外国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提供必要的资本、技术或质量控制方法。这些投资还可能影响到未来生产的地域分布。

其他形式的非货币安排也会影响外国直接投资。当外汇限制阻碍购买进口消费品时,回购安排可能会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拿出部分国家现有硬通货储备、促进与另一国家的贸易,也可能促使跨国公司将生产转向享受该双边优惠安排的国家。

市场准入优惠计划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类似:可导致外国直接投资的转移,即鼓励在享受优惠准入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直接投资。在这方面,韩国的经验值得借鉴。韩国于1967年加入关贸总协定,在资源贫乏、生产落后、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美国等经济强国给予的普惠制待遇,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和资金,进口原材料,利用本国廉价劳动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加工业,并以此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出口加工区利用自由贸易规则和其他鼓励措施,吸引出口导向型投资。特别是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洲联盟等区域贸易地区,出口加工区可增加区域贸易协定已提供的投资吸引力,将免税生产与优惠进入区域市场结合起来。例如,创立北美自由贸易区后,美国产生了30个与墨西哥贸易直接相关的通用自由贸易区。因为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美国自由贸易区生产的产品可被认为在美国生产;来自外国的原料可免税进入。此外,产品完工之前,可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内的自由贸易区进出,无须支付关税;成为制成品后,只对来自国外的原料征税。

各国出口融资支持的差异可影响公司产品出口国的选择,进而影响外国直接投资。例如,得到政府出口信贷机构支持的大额出口定单将促使跨国公司扩大其在产品出口国的工厂和设备。

未来政策选择

认识和评价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效果,对全面评估国际协议对发展的影响十分重要。现有贸易关系的国际框架,直到最近才承认有必要考虑与投资有关的问题,但只注意到有关贸易的投资措施的单项影响,而忽略了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反向影响。在未来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应该考虑这些措施的影响,制定合理的贸易政策,促进国家发展。在制定此类协定时,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视各国发展需要而定。

一、市场准入限制

由于各轮《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谈判削减关税、数量限制措施,这些措施仅在某些行业发挥重要作用。各国更多地使用合作生产、反倾销、国家标准等非关税壁垒。这些政策可能吸引逃避壁垒的外国直接投资,并对国内企业起到保护作用。不过应当注意,虽然给予新兴工业以政策保护是合理的,但保护期限不宜过长。

目前,在市场准入限制措施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是原产地规则和反倾销。

由于原产地规则确定享受优惠贸易政策的产品的性质和构成,因此对发展有较大影响。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制订原产地规则,应符合发展中国家的特点。否则,如果规则要求的当地增值含量高于国内生产要素可以支持的水平,尽管外国直接投资有所增加,但该国不会获得较大收益。

反倾销的使用日益频繁,这说明需要更多地注意将这一手段作为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来影响外国直接投资流动的可能。与其他有关投资的贸易措施相比,反倾销措施具有更大的行政任意性。发达国家使用歧视性反倾销措施,阻止投资流向具有比较经济优势的发展中国家,对于担心损失就业机会和传统生产优势部门的发达国家来说,这种留住投资的措施日益具有吸引力。在制定国际投资协定时,应注意对歧视性反倾销措施加以限制。

二、有利于发展的市场准入优惠

市场准入优惠不仅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而且能够扩大出口、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等。因此,在制定国际投资协定时,应该积极利用该项措施。同时,也必须意识到,普惠制是一把双刃剑:从短期看,发展中国家可以从中获得好处;但从长期看,普惠制也会产生保护落后丧失效率的负面效应。因此,我们在积极争取普惠制待遇的同时,也必须不断调整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附加值,才能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获得真正的优势地位。

三、促进出口措施

由于出口融资竞争产生相当大的市场扭曲,致使大多数经合发组织成员国于1978年批准了《关于政府支持出口信贷指导原则的安排》。开始时这项决议会减少发展中进口国利用出口融资利息和条件的竞争所获利益;而对“附加条件”援助计划加以限制(但不减少总体援助水平),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在制定协定时,应在援助条件等方面进行充分协商,争取使发展中国家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对外贸易措施范文篇11

内容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出口的外部环境日益严峻,以技术贸易壁垒为核心的新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愈加严重。新贸易壁垒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最大障碍。认识新贸易壁垒的内容、主要特点及其发展趋势,对于防范和减少新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负面影响,以及采取正确措施对其进行突破,并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分析了新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以及它所含的主要内容,并提出了加强我国进出口企业技术性贸易管理,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措施,作为打破新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论文关键词:对外贸易;新形势;措施一、新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所谓新贸易壁垒,是相对于传统贸易壁垒而言,是指以技术壁垒为核心的包括绿色壁垒和社会壁垒在内的所有阻碍国际商品自由流动的新型非关税壁垒。它的根本特征是着眼于商品数量和价格等商业利益以外的东西,更多地考虑商品对于人类健康、安全以及环境的影响,体现的是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采取的措施不仅仅是边境措施,还涉及国内政策和法规。新贸易壁垒的出现并不断强化并非偶然,它是国际经济、社会、科技不断发展的产物。新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进步及发达国家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安全健康意识空前加强,越来越关心产品对身体健康和安全的影响。二是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可持续发展理念深人人心,人们越来越关心赖以生存的地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要求产品生产加工过程都不要以破坏环境或牺牲环境为代价,同时,要求生产这些产品时也不要以牺牲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三是传统贸易壁垒如关税、许可证和配额等的使用不仅会受到国际公约制约和国际舆论的谴责,而且也易遭到对等报复。因此,这就为绿色壁垒等新贸易壁垒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四是技术密集型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它们涉及的技术问题较为复杂,容易形成新贸易壁垒。同时,高灵敏和高技术检测仪器,给某些国家设置新贸易壁垒提供了技术和物质条件。五是近几年主要发达国家因经济增长乏力,贸易保护主义有重新抬头之势,新贸易壁垒成为其强有力的手段。随着新贸易壁垒的出现和发展,贸易壁垒正在发生结构性变化。传统贸易壁垒逐渐走向分化,其中的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等壁垒逐渐弱化,而反倾销等传统贸易壁垒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存在并有升级强化的趋势。以技术壁垒为核心的新贸易壁垒将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将逐渐取代传统贸易壁垒成为国际贸易壁垒中的主体。二、新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1.技术壁垒技术壁垒指的是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及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技术性措施。它主要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对进口商品的技术要求,最终达到限制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人本国市场的目的。2.环境壁垒环境壁垒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技术标准。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它们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2)多边环境协议。目前,国际上已签订的多边环境协议有150多个,其中近20个含有贸易条款。特别是保护臭氧层的有关国际公约,将禁止受控物质及相关产品的国际贸易。(3)环境标志。环境标志是一种印刷或粘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标志。它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及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4)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0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汲取发达国家多年环境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得到世界各国政府、企业界的普遍重视和积极响应。(5)绿色补贴。发达国家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却因此而提高。更为严重的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对自身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费用的企业,有时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而发达国家则以违反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为由,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的进口。3.社会壁垒社会壁垒是指以劳动者劳动环境和生存权利为借口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相关的国际公约有100多个,国际劳工组织(ILO)也制定了上百个国际公约,它们详尽地规定了劳动者权利和劳动标准问题。目前,在社会壁垒方面颇为引人注目的标准是SA8000,用以规范企业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通过认证的公司会获得证书,并有权在公司介绍手册和公司信笺抬头处印上SGS-ICS认证标志和CEPAA标志。此外,它们还可得到SA800证书的副本用于促销。目前,全球大的采购集团非常青睐有SA800认证企业的产品,迫使很多企业投人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去申请与维护这一认证体系,由此无疑会大大增加成本。发展中国家以劳工成本较低作为其最大的比较优势,这样一来就会大大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三、我国企业应对新贸易壁垒的措施(1)实施以质取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企业应加大科技创新投人,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注重环境保护和工作的劳动条件,从整体上提高企业竞争力,从根本上突破新贸易壁垒。技术贸易壁垒,包括差异技术壁垒和创新技术壁垒。前者是属于战术手段,获得的是局部战果;后者是由于科技方面的创新,使其在某一领域的技术处于明显的领先优势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获得的是垄断竞争优势,是获取全局优势的战略手段。(2)实施出口多元化,全方位开拓国际市场,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由于各国对进口产品的检测标准不一,出口企业除了花大力气提高产品质量外,还需努力开拓新市场,形成市场多元化格局,避免由于某一个国家市场关闭而导致企业陷人困境。(3)及时沟通信息,帮助政府加大交涉力度,取消一切贸易不平等待遇。面临国外技术壁垒时,应通过政府渠道向WTO投拆,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获得公平合理的解决。(4)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尤其是要抓好与出口产品相适应的研发创新体系的培育和建立,促进技术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从源头上逐渐改变落后面貌,从本质上提高竞争能力。(5)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企业的组织结构、战略管理及经营管理等必须适应科技时代和环保时代的要求。企业要培养具有良好国际贸易知识,熟悉国际经济法,了解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和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具有计量、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的知识和经验的人才。同时大力开发和使用电子商务,用高科技和信息技术完善企业经营手段。(6)建立出口风险信用管理。加入WTO以后,企业国际贸易活动大大增加,出口贸易风险也随之加大,我国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大多规模较小,从事国际贸易的经验也相对不足,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在此情况下,我国专门设立了政策性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企业在每笔货物出口时按比例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金,这样出口风险就由企业转到了信保部门。加人WTO之后,我国外贸企业已开始利用国际通行的手段规避市场风险。所以,外贸企业在壮大规模和积蓄经验的同时,一定要建立出口风险信用管理。003,(3):16-19.周道冲.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带来的机遇与挑战[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4上海英雄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周储芬

对外贸易措施范文篇12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各国之间的贸易竞争加剧。为了提升国内产业的生存和竞争能力,一国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实施某项专门的政策、措施,对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或服务进入该国市场造成或可能造成阻碍或限制的情形,或者对进入该国的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力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或者人为促进本国国内产品或服务出口能力增强等情形,均被认为是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的历史中,已经出现了形形贸易壁垒形式,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不断演化出新的贸易壁垒形式。

“新贸易壁垒潮”涌现

近年来,主要发达国家因经济增长乏力,贸易保护主义有重新抬头之势。传统的贸易壁垒形式,如高关税、配额、许可证、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等作用日益弱化,发达国家寻求以技术壁垒为核心的形形新贸易壁垒,以保护其国内经济和产业,形成21世纪的“新贸易壁垒潮”,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贸易摩擦发生频繁化。

所谓新贸易壁垒,是指以技术壁垒为核心的,包括绿色壁垒(环境壁垒)和社会壁垒在内的所有可能阻碍国际商品或服务自由流动的新型非关税壁垒。它是相对于传统贸易壁垒而言的。在壁垒措施实施的形式上,传统贸易壁垒主要是从商品数量和价格上实行限制,更多地体现在商品和商业利益上,所采取的措施也大多是边境措施;而新贸易壁垒则往往着眼于商品数量和价格等商业利益以外的东西,如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包装标识、信息技术标准、环境标志、劳工安全标准、福利标准等。更多地考虑商品对于人类健康、安全以及环境的影响,体现的是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等。从壁垒措施的性质上看,传统的贸易壁垒实施时采取的措施是边境措施,而新贸易壁垒形式则不仅是边境措施,还涉及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从实施效果上分析,旧贸易壁垒的实施均由法律规定了固定的实施期限,而新贸易壁垒的实施取决于进口产品最终能否符合立法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标准,其执行周期不确定性很大。随着这些新型贸易壁垒的出现,使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条件日益不平衡,实施阻拦产品进口的行为变得更为“合法”,因此,进一步导致全球贸易摩擦的增多。

新贸易壁垒是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的综合性产物

在国际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加速的情况下,新贸易壁垒的出现并不断强化并非偶然,它是国际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必然反应。首先,社会发展速度增快,整体物质文化水平提高,尤其是发达国家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现实,促使人们更多关注来自生活的安全健康,从而促进了对各种商品质量在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在国际贸易中反映出了必然增加以健康、安全和卫生为主要内容的新贸易壁垒。

其次,工业化发展往往以破坏或牺牲环境为代价,而社会发展使环保意识增强,注重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要求国际贸易中的产品本身及其生产加工过程都不要以破坏环境或牺牲环境为代价;同时要求生产这些产品时也不要以牺牲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于是,绿色壁垒和社会壁垒等新贸易壁垒将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出现。

第三,主要发达国家因经济增长乏力,贸易保护主义有重新抬头之势,随着传统贸易壁垒作用的弱化纷纷寻求新贸易壁垒,以保护其国内产业。

第四,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为新贸易壁垒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和手段。信息技术产品由于涉及的技术问题较为复杂,容易形成新贸易壁垒。同时,高灵敏和高技术检测仪器的发展使检测精度大大提高,给一些国家设置新贸易壁垒提供了技术和物质条件。

新贸易壁垒表现出以下特点:

1、双重性。新贸易壁垒一方面具有合理性,如目的在于保护人类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这在WTO的规则也得到反映,允许实施必要和合理的技术性措施,但前提是不妨碍正常国际贸易或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歧视。另一方面,新贸易壁垒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打着保护消费者、劳工和环境的名义,实际上形成了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2、复杂性。新贸易壁垒涉及的多是技术法规、标准及国内政策法规,它比传统贸易壁垒中的关税、许可证和配额复杂得多,涉及的商品非常广泛,评定程序更加复杂,从而进一步加大了执行的成本,使得对贸易环节的影响不仅增加交易费用,而且增加相关利益方的产品成本。

3、隐蔽性。新贸易壁垒涉及范围广,而且种类繁多,许多规定多是产品标准和产品外形以外的东西,从而使得掌握相关要求和标准的难度不断加大,使得受影响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要求进一步加大。

4、争议性。新贸易壁垒本身的双重性特征使得它从产生就饱受争议,而由于其自身技术性含量大,具有一定隐蔽性,而且不同国家和地区间达成一致的标准难度非常大,自然容易引起争议,由此引发各方争议并导致贸易争端。

5、坚固性。为了保证新型贸易壁垒的实施,各国均采取了国内立法方式加强了这些壁垒措施的合法性,而且给予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使得这些壁垒措施具有长期实施的稳定性。而由此可以在较长时期内对进口产品产生消费障碍,实现壁垒的作用。

中国对外贸易发展遭受巨大挑战

应对传统贸易壁垒仍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负担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对外贸易总量增长速度惊人,与此同时,中国外贸仍遭受着大量的传统贸易壁垒的束缚。2004年,共有16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57起。中国仍是反倾销调查的最大被调查方。尤其是进入2005年之后,由于纺织品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使得中国服装和纺织品出口数量激增,由此导致美欧和主要发展中国家纷纷通过实施特保措施或纺织品特限措施这些传统的贸易壁垒方式对我出口进行遏制。由此使得我出口形势不容乐观。在可以预见的周期内,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特保措施、纺织品特限措施仍会居高不下,而且可能发生针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因此,在相当一个时期内,应对传统贸易壁垒仍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负担。

新型贸易壁垒进一步加大中国外贸发展的阻力

在遭受传统贸易壁垒围追堵截的同时,中国对外出口又被新贸易壁垒措施所累。仅以针对我国的农、畜、水产品等出口的技术性壁垒和环境壁垒为例,就可以反映出新型贸易壁垒进一步加大中国外贸发展的阻力。如农产品出口受阻品种增多,并向畜产品和水产品延伸。2002年1―5月,欧盟全面禁止进口中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而对中国农畜产品实施新型贸易壁垒的国家从以往的欧盟、美国、日本扩展到韩国、新加坡等。与此同时,中国成为美国绿色贸易壁垒限制进口最多的国家。针对从中国进口农、畜产品的检验项目增多,检验加强。如欧盟对中国茶叶的检验项目已从过去的6种农药残留的检验增加到62种。日本厚生省2002年4月25日宣布,从中国进口的蔬菜中存在严重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决定对18种蔬菜进行抽检。由此使得我国受到绿色贸易壁垒影响的农畜产品金额不断增长而且可能会引起扩散和连锁效应。这都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条件呈现恶化的趋势。

对外贸易转型战略:化解贸易壁垒压力的重要途径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新旧贸易壁垒对于中国产品的出口必将在很长时间内造成负面影响。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针对贸易壁垒的影响,适时和主动地进行贸易转型和国内产业调整将不仅提高中国对外贸易的质量,更将提高中国经济发展的综合竞争力。

对外贸易的转型的核心就是以质取胜,一方面质量的提高,将使得长期以来中国产品以低价方式占领国际市场的形象大为改观,同时,将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的盈利水平,实现对外贸易数量增长的同时获取财富的稳定增加,由此将进一步避免反倾销等传统贸易壁垒措施的阻力。

另一方面,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必将进一步要求出口产品提高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标准,这将对应对新的贸易壁垒措施提供基础,也就是说,企业通过主动和自觉的方式来完成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的升级换代,从而进一步符合技术标准、环保标准,这样对于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将大有好处,而且将进一步提高国内产业的升级换代速度。

因此,化解各种贸易壁垒方式对于出口的阻碍的核心就是进一步加速对外贸易的转型,提高产品质量,改进生产工艺,加大产品的附加值,从而实现对外贸易的稳定增长。

(作者单位: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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