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例(12篇)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市场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事故。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办理设立批准手续,严禁引进低水平、低效率、小规模、高污染、高消耗、高排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对其他新设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也要严格控制,把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源头关。
二、认真落实“三同时”,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本质安全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深化专项整治,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五整顿、两关闭”工作
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深入开展“五整顿、两关闭”工作。一是切实抓好以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停产整顿:1、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2、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单位;3、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单位;4、经安全评价,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5、今年以来发生了安全事故的单位。二是抓好以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关闭工作:1、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活动的单位;2、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四、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任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积极开展安全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危害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其它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五、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甲乙种)的初审、申报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组织省局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织、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资格考核,负责监督隐患治理和组织事故查处。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许可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及时将有关拟新、改、扩建项目的情况通报给安全监管部门并告之企业应依法进行安全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配合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三)市公安局(含治安、交警、消防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核发的剧购买凭证、准购证建立数据库,依法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法履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职能,对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及消防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市经贸局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初审和报批工作;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时通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告之企业应依法进行安全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市交通局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市建设局负责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设计、施工等单位资质审核以及设计、施工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造成安全距离不足)的违法建筑以及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违章建筑的查处,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批,同时,负责城市燃气安全等管理工作。
(七)市国土资源局在组织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项目选址和规模确定中,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依法报批用地。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对未取得由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许可相关证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十)市环保局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环保设施组织专业验收,并对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篇2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坚守安全红线,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风险管控、系统治理的原则,健全体制机制,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注重标本兼治、远近结合,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基本建立,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完成搬迁、转产、关闭,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领导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组织领导。省政府安委会研究部署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各有P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2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2月初至2017年2月中旬)。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和治理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2月下旬至2018年3月底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省政府安委会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三)总结阶段(2019年10月)。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安委会。
四、治理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依据《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2016〕7号)中明确的15个门类68个大类,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和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明确主要风险类别,建立安全风险分布档案。进一步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要求,依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通则》《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通则》,全面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对排查出的各类风险实施精准监管。利用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形成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一张网”,实现企业、政府及各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施动态管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国防科工办、济南铁路局、民航山东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济南海关、青岛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大危险源和高危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和国家《高危化学品目录》,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高危化学品排查,全面摸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高危化学品底数。重大危险源要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按行业、地域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高危化学品分布情况档案,由各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分县成册)负责汇总,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山东省能源监管办、省国防科工办、济南铁路局、民航山东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及以上事故
1.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依据国家《高危化学品目录》,制定省高危化学品管控办法,落实管控措施,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光气及光气化产品、氯气、液化石油气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省安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国防科工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实施承诺公告制度。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监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山东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科技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精准管控。加强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罐区实施重点监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国防科工办、济南铁路局、民航山东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风险管控。按照全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部署,对现有化工园区(集中区)进行确认公告。开展化工园区(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优化区域内企业布局,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在全省化工园区开展环境事件风险物质预警体系建设项目试点。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升园区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制定省化工园区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标准及考核办法,推动化工园区(集中区)开展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省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4.强力推进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进一步摸清全省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开展“三评级一评价”(安全评级、环保评级、节能评级和综合评价)工作,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逐个制定工作方案,形成年度搬迁手册,逐级落实责任,加快推进企业搬迁入园或关闭转产,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转产或关闭工作。充分利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省搬迁引导专项资金等,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入园或关停并转;统筹整合用好各方资源,对关闭企业的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废物处置、原生产场地环境修复等给予支持。对主动实施关停、搬迁的企业予以奖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5.加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落实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的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车辆严格落实19时至次日凌晨6时、重大节假日、恶劣天气时禁止通行高速公路管制措施,实现车辆运行期间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省交通运输厅、济南铁路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民航山东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进一步明确市、县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建设融合管道地理信息、监管保护为一体的“118”管道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和保护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建设意见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厘清部门职责,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的具体内容,消除监管盲区。按照“网格化、实名制”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单位逐一明确和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无缝隙、全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省安监局、省编办牵头,省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增补相关成员单位,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3月底前完成)
3.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完善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省安监局、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国防科工办、济南铁路局、民航山东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健全完善法规体系。推动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修订《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修订《化工行业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及其实施指南、《化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及其实施指南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山东省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山东省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标准。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大型化工企业完善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其和检维修、动火、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等上升为地方标准。(省安监局、省标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统筹规划编制。制定山东省“十三五”化工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指导意见,明确重点发展领域、关键技术和发展方向,优化产业布局,完善政策措施。督促各市、县(市、区)在编制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督促有条件的市推进实施“多规合一”,加强规划实施过程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及安全规划等内容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规范产业布局,强化源头管控。建立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督促各市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的要求,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周边新建高风险化工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立实施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海洋、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制度。严格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和门槛要求,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严禁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4.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梳理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施行3年以上的开展执行效果评估并推动修订完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强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落实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以及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监管检查范围。督促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品名、数量、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督促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装载前核对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品名、“一书一签”和危险货物标志,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与运输工具的用途相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推进科技强安,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w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深入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大力培植一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强力推进二级标准化企业的达标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突出“风险管理”要素,按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要求运行。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手册,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一重点、全覆盖”式执法检查,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济南铁路局、民航山东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一律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生较大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7.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信用山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发展改革、安监、国资、国土资源、工商、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失信惩戒措施。(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8.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督促各地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省环保厅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七)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1.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加强各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配齐检查设备设施。通过招录、遴选等方式选拔化工专业人才充实到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改善基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工作条件。强化对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济南铁路局、民航山东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鼓励企业引入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化工装置开停车、建设项目试生产、检维修和动火、受限空间等高危作业环节实施安全监管。在危险化学品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大型化工企业和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供专家支持,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一重点、全覆盖”式安全检查。(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济南铁路局、民航山东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山东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严格安全、环保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负责安全、环保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审批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建立安全、环保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定和公示制度,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1.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推动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严格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登记品种、数量等内容。依托国家化学品登记数据库,建立省级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省安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国防科工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与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应急救援等信息共建共享和“大数据”分析利用,推尤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督促企业利用省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国防科工办、济南铁路局、民航山东监管局、济南海关、青岛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1.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严格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的意见》(鲁办发〔2015〕5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加强事故现场指挥协调,落实通告、警戒、疏散等必要的应急措施,统筹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协调运用,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推动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水平,确保现场指挥统一、有序、高效,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国家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推动化工园区建设应急联动指挥平台,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库,配备危险化学品专用消防设备,满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积极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作用。(省财政厅牵头,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推动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现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救援队伍资源,加强省级危险化学品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和队伍建设,优化应急力量布局和装备设施配备,健全应急物资的储备与调运机制。健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队伍,配备必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应急救援能力。(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完善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编制以及演练的标准要求,定期组织多方合作应急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企业和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衔接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积极推广岗位现场应急处置卡,提高岗位人员事故初期应急处置能力。(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1.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建立定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宣传和普及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品种、类型、性质、储存和运输、应急救援和处置等内容的宣传普及,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省安监局牵头,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完善化工安全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加快人才培养,结合化工产业实际和市场需求,加强高等院校化工安全类相关学科及专业建设,通过全日制和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等多种渠道,培养化工复合型安全管理人才。(省教育d、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支持化工重点地区大力发展化工职业教育,优先支持职业院校增设化工类专业。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化工工艺等专业一体化课程开发工作,完成化工类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规范编制工作。开发职业院校化工类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研究制定中职、高职与本科相衔接的化工类专业课程体系。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现代学徒制等方式,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的指导意见,利用全省“开放式”全员安全培训和考核信息系统,开展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全员安全培训,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市、本部门实际研究具体举措,细化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时限,并于2017年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负责同志和1名联络员,并于2017年2月20日前将名单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篇3
2012年7月4-5日,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暨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工作会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在会上,向来自全国各地的安监人员梳理了近年来加强与改进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举措,包括最初制定的危化品32字总要求、“两重点一重大”监管、危化品道路运输区域联控和烟花爆竹“五化”发展模式,并提出继续推动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
危化品32字总要求、“两重点一重大”监管、危化品道路区域运输联控和烟花爆竹“五化”发展模式,这4方面就像车的4个车轮齐头并进,共同促进危化品和烟花爆竹这辆马车安全快速行驶。
2011年全国共发生危化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06年相比,分别下降58.2%、53.8%;全国烟花爆竹事故分别下降50.9%和40.6%。
今年全国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继续呈现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2012年1-5月,全国共发生危化品事故17起,死亡57人,同比分别下降46.9%和3.4%;烟花爆竹事故30起,死亡40人,同比分别下降23.1%和48.1%。
32字总要求
近年来,总局针对我国危化品安全生产现状,抓住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提出推动危化品领域安全发展的总体安排,即围绕“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32字总要求,不断提升危化品领域安全发展的整体水平。
为从源头上科学规划化工行业安全发展布局,总局制定了《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和《化工园区安全管理规定》,指导各地编制并实施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初步扭转了各地特别是重点地区化工企业布局无序的局面。并将实施安全发展规划作为重要措施纳入危化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目前,绝大部分化工重点省区都制定了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全国已建立112个省级、305个地市级、829个县级化工园区和集中区,已有9700多家化工企业落户园区。
针对我国大部分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低的实际,危化品领域首先在全国开展了为期3年(2008-2010年)的化工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组织化工企业,特别是使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老旧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实施技术更新,提高装置自动化水平和安全可靠性,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能力。
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方面,总局全力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有计划制定和修订了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了急需的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重要部门规章相继出台。各地区结合实际,积极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和完善危化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按照32字总要求,分析我国危化品企业布局散乱、关键环节问题突出的现状,总局进一步提出“生产企业入园区、经营企业进市场、储存企业抓监控、运输环节搞联动、使用环节管重点”的安全发展布局,以强化政府监管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提出“两重点一重大”监管思路
总局借鉴发达国家高危化学品目录管理经验,针对我国现阶段危化品安全生产事故特点和主要原因,组织有关专家历时3年,从列入目录的3800多种危化品、100多种常用化工工艺中进行筛选,最终研究确定现阶段我国应当重点监管的危化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
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现实情况表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普遍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各种危险因素积聚,诱发重特大事故的概率较高。2005年发生的吉化“11·13”事故、2006年发生的江苏氟源化工“7·28”事故、2008年发生的广西维尼纶厂“8·26”事故、2010年发生的南京“7·28”事故和2012年发生的河北克尔化工公司“2·28”事故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因此,加强“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是对我国危化品安全生产规律特点认识的深化,是深刻吸取重特大危化品事故教训的结果,是推动我国危化品领域安全发展的重要措施。
建立危化品道路运输区域联控机制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4个环节中,道路运输事故近几年呈多发趋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由于涉及部门较多,而且车辆跨省市运输,事故的发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突发性。
在国务院安委办的指导推动下,我国先后建立了苏浙沪、环渤海经济圈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依托联控机制,苏浙沪三省(市)构建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了路面查控,实现了动态管控,有力地保障了上海世博会期间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区域内危化品道路运输事故逐年下降。在全面总结苏浙沪联控机制经验的基础上,总局提出了“源头严管、动态监控、区域联动、信息共享”的联控机制建设总体要求。按照这一要求,北京、天津等七省(区、市)加紧建设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促进环渤海地区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引导烟花爆竹“五化”发展
自从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职责后,总局根据我国烟花爆竹行业现状和安全生产特点,提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化、安全管理标准化、生产工艺机械化、流向管理信息化、产业分布集约化的安全发展新思路。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篇4
一、强化源头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一)严格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加强现场核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安全现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整改意见、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督促企业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省局现场核查率分别不少于30%和40%,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现场审查率要达到100%。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号令。落实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制度,按照主动、便利、效能的原则,指导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审查、备案、许可手续程序,依法查处未按规定申报审批的违规问题。重点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三许可一备案”执行情况,主动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汇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存在的问题,争取政府领导支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三)严格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经营企业数量控制问题的批复》。按全省控制指标的企业布点,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控制在196家以内,批发经营企业数量控制在114家以内,并逐年有所减少。
(四)从严审批涉及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和采用“十五种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等吸入性剧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再批准设立生产过程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企业。确保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采用“十五种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按要求安装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新建项目和安全改造所用涉及安全的管线、板材、零部件、元器件、仪器仪表等,须采用质量可靠、安全保证的产品。对全省119家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改造进行跟踪评价考核,年底前未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的企业,一律视为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化工企业实施停产整改。
(五)改造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内部布局不符合标准规范、生产储存设施落后陈旧、安全保障水平低的,须通过提升技术含量、设备更新,实现工艺技术先进、装置安全可靠、dcs和安全联锁控制、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等,现有剧毒化学品生产系统应实现管线封闭连续生产。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每年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纳入监管范围。各地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进行排查、评审,对达不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应立即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改造提升;对排查出的属于淘汰工艺和设备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加快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建设。各地要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加快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编制、论证和审查工作,确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新设立企业、新建项目未入园区或集中区域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原则上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安全审查申请。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外现有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得进行扩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等扩能改造建设,只允许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等相关技术改造。涉及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工工艺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须依法自建专职消防队。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区域,严禁新建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与企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有任何建(构)筑物。
二、严格安全监管,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一)突出加强重点时段的安全监管。加强上海世博会、夏季高温、恶劣气候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节后复产验收等重点时段安全监管工作,落实重点监控措施,组织开展安全专项督查检查,着力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突出加强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工艺及产品的危险特性,对企业实行分级管理,把监管的重心放在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企业。省局继续实行对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各市、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重点企业定期安全检查,并将生产过程中或事故状态下产生有毒气体的企业、剧毒化学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品企业列为定期检查的范围,对现有3家液氯、2家光气、2家氰化钠、25家合成氨等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三)规范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监管部门“一企一档”制度,实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基础工作台帐管理。完善安全监管工作统计报表制度,严格基础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加强信息报送工作,通过“金安”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建立的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加快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月报制度,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要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化学制药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并将分析情况报送我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处)。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四)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掌握辖
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情况,督促指导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辩识申报、建立档案、落实监控管理责任、安装警示标志、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器材,并对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情况应有连续记录,存档管理。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监督企业做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预案、应急信息等基础工作,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并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及队伍建立联动机制,中小型企业应就近与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签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工作。主动与相关部门配合,帮助和指导化工园区建设,提高化工园区整体布局、内部功能分区设置、项目建设的安全水平。以化工园区安全发展为载体,鼓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改造现有生产线,及时更换安全系数低、技术参数落后、已近老化的装置、管线、监控元器件等,提高安保能力。推进地方政府或化工园区主管部门设置区域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园区消防站,逐步配备化工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组建化工专门应急小分队,实现化工园区内应急资源共享。
(六)继续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严格落实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人监管制度、季报和年报制度、信息填报逐级审核制度。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加强颁证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完成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一期项目实施工作。监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台帐管理和产销报表制度,保存完整的原始凭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卫生、药监等相关部门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沟通机制,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及时通报情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稳步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年内争取完成危险化学品二级达标企业50家、三级达标企业50家。力争年底前,使用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制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都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全省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都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对全省不超过10家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试点;对批发经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强制性实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员工统一着全棉工作服或防静电工作服,有药工序岗位穿防静电鞋。
四、深入排查治理隐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持续改进机制。监督企业完善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岗位、车间、工厂、公司分级隐患排查制度,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建立企业定期专家排查隐患制度,督促企业聘请专家,定期对企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解决企业专业人员缺乏、技术基础薄弱、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全面深入等问题。实施政府分级挂牌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制度,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地政府及其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治理。通过企业自查、专家排查和政府检查相结合的隐患排查机制,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加强教育培训,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经常性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活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反“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改变工房用途)活动,增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自觉性,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切实加强班组建设和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强化岗位培训。对进入受限空间、装置开停车、动火拆卸设备管道、登高、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采取有效手段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作业规程,并在作业前开展危险辨识;要认真组织教育培训,严格落实监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强化应急演练,防止危险作业环节事故的发生,杜绝因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
(四)深入开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各地要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全面开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严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准入关,督促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购买、
销售、运输、储存、废弃处置的安全保障条件,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鼓励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不设储存场所,直接购销发运,减少重大危险源数量。鼓励支持成品油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埋地双层储罐,提高加油站本质安全水平。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存在内外部安全间距不足、安全设施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以中小化工生产企业和化工集中区外的生产企业为重点,加大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对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尤其是安全距离、自动化控制水平等不符合要求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化工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要限期整改;有条件搬迁的,督促落实搬迁计划,尽快实施搬迁;无法整改或搬迁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已关闭企业、已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转产、退出企业的核查工作,核查关闭、注销、转产和退出企业是否停止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关键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是否拆除,涉及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是否办理撤销手续。对企业关闭前后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对比照片等影像资料和相关材料进行建档。对未经安全许可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要联合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实施处罚。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并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体中毒、灼伤、死亡等事故。危险化学品仓库是易燃易爆等化学物品的集中储存场所。如果库址选择不当、布局不合理、建筑不符合要求、管理不善,就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甚至会造成恶性灾害事故。因此必须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设计和管理。
一、必须从设计抓起,保证本质安全
1、选址与设计
首先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进行选址和设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对厂内仓库设计有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按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三大类。规范对甲类物品仓
库的储量有严格的总储量控制与防火隔离的要求。如甲类物品的储量不应超过30吨,当储量小于3吨时,可与乙、丙类物品库房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用实体墙与乙、丙类隔开并各设出入口。我们在设计审查时发现设计人员往往容易忽视这一条。其次,设计中应同时遵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如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未明确的条文,而在其它国家规范中有要求的,也必须严格执行。
2、消防系统的设计
根据可燃化学品仓库的火灾特点,仓库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以自动灭火系统为主,同时采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辅助消防手段。消防系统的灭火剂应主要采用泡沫-水或水喷雾。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4•2•7条规定,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宜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具体方式有:①闭式泡沫喷淋系统;②预作用泡沫喷淋系统;③雨淋泡沫系统。其中雨淋泡沫系统按工作模式又可分为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与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两种系统。可燃化学品仓库的消防排水中含有泡沫液和泄漏的储存物料。我国现行的消防、环保规范中对于消防排水的收集、排放和处理没有明确的
规定,对于可燃化学品仓库的消防排水应由污废水管网收集,不宜直接排放至雨水管网,可送至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达标后再外排。
3、管道设计
管道工程是化工装置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管道是装置的“血管”。管道不止用来连接各类过程设备和相关系统设施,使装置成为一个有机的生产整体;同时也是装置各类流体输送的安全屏障,防止灾害、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这对化工装置中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类介质,尤为重要。管道设计的管道布置、器材选用和管道机械都可能涉及管道安全,如要操作的阀门、开关及控制器能否安全接近(操作、维修);危险介质管道慎用波纹膨胀节;管道可靠的支承等。管道设计标准规范是综合了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成果,提出了管道设计安全的基本要求和限制,工程设计中,无疑应严格执行。但要完成一个相对安全的管道设计,还必须对全部工艺条件和可能的偏离及其后果有充分了解;对器材在工作环境中的适用性有正常判断;对位移应力、敏感设备嘴子受力和力矩、振动有必要的了解。
为加强压力管道法制化管理,确保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1999年,劳动部颁发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这对提高管道设计人员的设计水平,保障压力管道运行安全有积极意义。
二、建立明确的防火责任制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
1、落实安全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把我国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如何落实《消防法》、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要求,关键在于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所以要进一步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经济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骄傲自满情绪,慎之又慎、采取一切针对性预防措施,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也要落实仓库保管员的安全职责。危险物品仓库的保管员作为一种特殊工种,必须经消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是仓库岗位防火责任人。仓库保管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对自己岗位
上的危险物品的理化特性,如储量、储存温度、闪点、自燃点、爆炸极限、不许混放的危险物品及采用消防灭火的方式等都要做到了如指掌。
2、严格储存保管制度
要贯彻专库分储原则,严禁性质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同库储存。库内禁止明火,进入库区运货的汽车,排气管应装火星熄灭器,库区内严禁检修汽车。蒸汽机车应在烟囱上设双层钢丝网、蒸气喷管等火星熄灭装置方可入库。夏季气温超过30度时,不能随便发货。装卸化学危险物品要注意不得碰撞、摩擦。化学危险物品入库时,要认真检查物品的品名、规格、包装是否正确。一天至少对仓库进行2次安全检查,易分解的物品应由专人定时测量记录。及时清扫散落在地面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定期检查建筑设施、照明线路和避雷设备。根据库区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消防水池和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防护用具,保证完好随时可用。
3、深入地推广科技手段,运用信息技术绑定管理责任
对危险物品储存、领退、运输、使用各环节,应综合运用视频监控手段,对其流动的物品、接触的人员、作业的状态,实行实时监控,监督其落实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绑定其安全管理的责任。同时,应充分发挥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绑定每一家单位、每一位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监控危险物品的流向和流量,实行“一日涉危,终身备档”,提高危险物品管理的精确性。
4、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仓库如果管理不善,一旦发生火灾,造成的危害很大。因此,为了预防事故发生和一旦事故发生后便于施救,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仓库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通过完善的预防措施、完整的救援预案和完美的扑救方案,可以预防事故的发生或控制事故的规模及减小事故的损失。
三、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中小型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危险物品使用企业与日俱增。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涉及知识面广,从各种物品的化学物理性质到各种安全法规、管理规定和制度要求等,难度很大。为此,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强的科学管理方法,使化学危险品仓库的日常安全管理真正落到实处,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消防技术规范实施手册》编委会.消防技术规范实施手册[M].北京:中国奥林匹克出版社,1996
2、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篇6
危险化学品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熟悉本单位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2.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手续,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数量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库手续,完成当月原材料、产成品盘寸报表;定期清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保证生产;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关要求对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定期对库房进行定时通风,通风时不得远离仓库。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盗;
6.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职工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原料和产品流失;
7.对危险化学品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分垛储存、摆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并指导进入仓库的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
9.定期对仓库内及其周围的卫生进行清扫;
10.按时完成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篇7
刚才,我们一起收看了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电视会议,xxx副省长对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分析了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了下步工作任务,希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扎实做好集中整治工作。下面,我就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再强调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较好。1-6月份,全市累计发生事故1391起、死亡314人、重伤1121人、直接经济损失628.1万元,同比分别下降15.1%、14%、20.7%、32.3%。其中道路交通事故1244起、死亡311人、重伤1117人、直接经济损失450.9万元,同比分别下降16.3%、9.3%、20.7%和16.4%;火灾事故147起、死亡3人、重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177.2万元;危险化学品企业没有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开展了“大检查、严治理、严监控”活动。全市共排查确定市重点监控企业16家、县区重点监控企业145家。通过企业自查和执法检查,全市共查出隐患4326处,现已整改3385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企业177家,限期整改的124家,关闭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166家;检查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179辆,查处违法行为24起、超载9起、超速26起,查处无资质驾驶3人、无资质车辆11辆、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车辆19辆、未按规定悬挂标志车辆42辆、在禁行区域内不按规定行驶车辆29辆、车辆或容器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16辆,全部依法进行了严格处理。
二是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工作。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市安监局针对申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下发了《关于申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说明》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指导纲要》。到目前为止,全市已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62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23家;受理加油站申请材料882份,为791家加油站颁发了经营许可证;为1家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发放了经营许可证;受理乙种经营许可证申办材料1226家,发证1142家;设立审批危化品生产企业18家、使用企业3家。
三是加大了安全生产投入。各级安监部门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督查力度。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省四部门《关于剧毒化学品安全费用提取办法》的规定,加大了安全生产投入,改善了安全生产条件。
四是完善了应急救援体系。市政府制定了《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今年“安全生产月”期间,在xxxxx公司组织了xxxxx事故应急处理演习,效果良好。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安全生产意识不强。部分业主对安全生产不重视,重生产、轻安全,个别的甚至“要钱不要命”。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整体素质不高,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防范措施。二是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安全投入欠账大、基础设施差、安全管理落后。三是企业安全隐患多。有的企业周边卫生防护距离和内部装置等防火间距不够;压力容器特别是安全附件隐患较多,部分企业现场报警监测装置不全;基础工作不扎实,不少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四是一些热点、难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如部分县区的加油站无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批发市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差,无证经营现象普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未划定专用区域,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五是危险化学品运输无合法手续的车辆多。如运送甲醛、农药的车辆多数是无证无牌车辆。对以上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当前,我市正值主汛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任务重、压力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当前的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绝不能掉以轻心,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进一步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形势安全稳定。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进一步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集中整治工作
(一)严格规范各项行政许可,强化源头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企业设立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包装物和容器定点生产、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申报制度,对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单位实施许可管理。要加强行政许可监督管理,严格许可程序,严格条件审查,严格发证标准,从源头上堵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7月13日以后,对未申请办证的企业和审查未达到办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部依法进行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采取停电或限量供电的措施,吊销有关证照,按规定予以关闭。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各级工商、安监部门要坚决依据《无证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等规定予以取缔,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二)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在集中整治工作中突出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工作。对以下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经安全评价、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或拒不参加安全评价、评估的;今年以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上述五类企业整改结束后,要由当地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检查验收,经认定符合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以下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关闭: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活动的;经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排查可能导致重大爆炸、火灾、中毒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并登记建档。要按照《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规定,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事故隐患登记报告制度,按照“企业为主、部门监督、挂牌督办、限期完成”的原则,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检查机制,实施隐患治理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制度,加强调度检查。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制定治理方案,落实资金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要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全方位进行监控,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预警机制。要制定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以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培训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安监机构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信息网络、宣传教育、隐患整治等方面的安全投入,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各级各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xxx省非煤矿山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办法》要求,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技术改造力度,努力弥补安全设施设备欠帐;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各级安监、公安、交通、质监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操作人员、仓储保管员、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船员、采购员、销售人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能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
(五)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各级各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集中整治与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有机结合,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将安全质量标准化纳入企业的基础管理,依此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要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在做实、做细上下功夫,确保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每台设备都要有严格的安全质量标准,实现本质安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细化标准,全面开展,推动企业持续不断地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六)认真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活动。各级公安、交通、质监、安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市场的安全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企业资质、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清查和技术等级检测,重新审查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质,凡不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责令停业整改或收缴《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要对所有挂靠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清理,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车辆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公安部门要加强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发放。要认真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按规定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年检,对所有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都要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是轮胎磨损程度、罐体安装牢固程度、是否存在“小车大罐”或“大吨小标”等情况。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要求的,应责令整改;对属于“小车大罐”或“大吨小标”的,要责令车主更换匹配的罐体,或重新核定载质量。擅自改装车辆结构的,必须恢复车辆原状;应当报废的,依法强制报废。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车承压容器的监察、检验,对不合格的,责令停止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要对所有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容器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充装介质、额定充装重量,罐体后部和两侧喷涂或安装(悬挂)醒目的危险化学品警告标志。对于“大罐小标”的,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安监部门要对有罐车充装的企业进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充装环节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查验充装车辆的资质和手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坚决不予充装,切实把好源头关。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有效。要层层落实责任制,把危险化学品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安监部门负责集中整治的监督协调,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安全审查、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和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等项工作,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监督。工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环保、铁路、民航、卫生、邮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和开展本部门、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篇8
关键词: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管理;信息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G71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3-0016-02
由于实践教学的需要,高职院校生物类、化学类专业需广泛地使用各类化学品。但因多种原因,许多学校在化学品的管理使用方面采用传统的手工统计等方式,因此存在管理分散、保障条件不足、监管缺乏、管理人员工作量大等问题,导致库存积压、药品变质经常发生,甚至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在当前高职教育要求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的历史条件下,实训(验)室的管理要从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为避免因化学品管理不善引起的安全事故,更有必要对化学品进行规范的科学管理。为此笔者根据自己多年来在化学品管理方面的经验结合其他高职院校化学品的管理对高职院校化学品的管理方面有一些看法。
一、合法
各高职院校化学品的管理使用首先必须符合国家的《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1995)、《关于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的通知》(199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199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等有关规定。
二、安全
安全是一切活动的根本保障,化学品的安全也是学校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学校相关部门都应重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宣传培训,统一认识。我校和其他多个学校在提高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方面的经验是:对化学品管理人员通过岗前安全知识培训、在岗操作技能学习及对各种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培训等形式能有效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1]。另外学校还应建立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实践教学场所的安全系数的评估与检查的机制,防患于未然。
2.健全制度,落实职责。管理制度是管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践教学中的化学品的管理必须健全采购、保管、使用、废弃物处理等各方面的制度,科学、严密、规范地制定系统的管理制度,如:“危险化学品采购申报制度”、“化学品保管制度”、“化学品领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使化学品安全管理有章可循。
3.落实职责,措施到位。我校和其他多个学校对化学品的管理经验是:存放化学品的位置应通风、干燥,远离火源、电源、热源、生活区、办公区,且应到公安部门备案;库房应按国家标准配制,其门窗须为金属结构,试剂柜也应符合相关的规定;管理人员应当政治可靠、工作认真、具有一定专门知识、身体健康;对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必须做到“四个专用”(即专用场地、专用库房、专用存放室柜、专用管理人员)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本账、双把锁、双人领、双人使用)等[1,2,3]。
三、规范
对化学品的规范化管理可有效地整合资源,最大限度地将化学品的危险降至最小。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统一入库。由于高职院校科研任务相对较轻,原则上同一学校内的所有化学药品都应在同一地点统一存放管理,这样有利于管理人员熟悉了解本学校化学药品的现状,避免重复购置,使有限的经费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而且也可减少一些药品因存放时间过长导致失效引起浪费。实践教学场所可允许长期存放一些最常规使用的药品。
2.存放规范。我校药品在库房中首先要分成无机类和有机类。无机类通常按照卤素及其盐类、硝酸盐、硫及硫酸盐、碳酸盐、磷酸盐(含单质磷)、硫氰化物及氰化物、金属及其氧化物和氢氧化物、其他几个大类,无机酸宜分开单独成一类。存放时还应考虑化学品的禁忌关系、危险程度。有机物通常按照烷烃、烯烃、醇、醛、酮、酸、酯、醚及相应的盐分类存放,指示剂一般按其指示类别存放,染色剂通常按其名称中颜色顺序分类存放,生物试剂如糖类、氨基酸一般按其功能团或繁简顺序分类存放[4]。
3.规范使用。有研究人员将绿色化学的理念引入到化学品的管理中。绿色化学是20世纪90年代提出来的,又称环境无害化学、环境友好化学、清洁化学,即利用化学技术和方法,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的使用和产生,是一门从源头上阻止污染的化学,也是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5]。研究者指出要对化学品从存放、分装、配制、使用、处理等方面进行绿色管理[6]。
四、创新
研究人员探索了对化学品采用超市化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管理方式,究其核心就是借助网络手段采用化学品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目前有一些学校进行了这些方面的探索,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7,8]。由于软件开发的成本不高,笔者建议各校可根据本校的情况开发出适应本校校情的软件,该软件至少应包含以下功能:
1.该软件应包含管理模块、教师应用模块,使用人员须认证通过后使用。
2.采购申请。任课教师在学期开学初即通过该软件填写本学期药品购置计划,该计划在管理人员处自动合并汇总,并自动与库存比较,由此生成本学期的购置计划。管理人员也可通过该软件对未及时填报计划的教师进行提示。
3.入库登记。管理人员将新购置的药品按编号、品名(别名)、型号、规格、批号、数量、单价、生产日期、购进日期、保质期、存放位置、生产单位、供货商、使用状况等登记入系统(原实践教学场所的以上物品均可如此登记)。
4.教师使用。任课教师如需使用药品,应在系统中填报申请表,打印出来由实训(验)室管理人员经主管领导签字到库房领取,系统应能对历次领用情况进行记载和自动比较。
该软件也应适用于仪器、器材、材料。
总之,对高职院校实训(验)室化学品的管理应当合法、安全、规范,而且应当有所创新。
参考文献:
[1]杨妙贤.农业院校实验室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J].农业与技术,2004,24(5):175-177.
[2]周舟.高校教学物资仓库(化学药品)管理的探讨[J].科技信息,2011,(29):189.
[3]蓝建京.高校化学与生物双专业实验室的药品管理[J].科教文汇,2012,(2):185-186.
[4]卢晓翠,罗海吉.科学管理实验室药品试剂[J].基础医学教育,2001,3(2):139.
[5]闵恩泽,傅军.绿色化学的进展[J].岩矿测试,1999,18(2):81-86.
[6]何邦平,陈杰,钟如意,刘小宇,朱梅,杨峰,徐建明.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的探讨[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3,22(3):113-114.
[7]薛叙明,张启蒙,汤戌龙,李军.高职院校实验室化学药品的科学管理探索[J].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85-88.
[8]曾建强,陆海南,黄海儒,黄晓红.高校化学药品超市化管理模式初探[J].中国教育信息化,2013,(1):62-64.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1篇9
化学品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1目的
规范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贮存、使用、废弃及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影响和对人员造成伤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所有化学品的管理。
3定义
化学品:在本体系中是指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性质的物质。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
4职责
4.1技术部负责收集、编制MSDS和化学品清单”,并负责本部门化学品的使用、贮存管理。
4.2采购部负责采购、运输化学品及与相关方的沟通。
4.3生产部负责本部门化学品的使用、贮存管理。
4.4服务部负责销售的化学品的贮存、运输管理。
4.5安全环保办负责对外委托服务承包商处理化学品废弃物。
4.6其他有化学品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化学品的管理。
4.7安全环保办负责对有关化学品的各环节情况进行监督。
5.工作程序
5.1分类
5.1.1易燃液体(如各种树脂、溶剂、成品油漆等)闪点较低的有机试剂(如乙醚、乙醇、丙酮、苯等)5.1.2易燃固体(如铝粉)、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锌粉及投料抽风机抽出的粉尘)。
5.1.3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化验室的化学试剂中某些强氧化剂(如氯酸钾、硝酸钾、高锰酸钾等)或其混合物、强腐蚀性酸、碱等。生产使用原料有机过氧化物(如过氧化环已酮、过氧化苯甲酰)
5.1.4毒害品中防污漆的毒料(如有机锡化合物,蛋白质凝固剂等)有毒药品(如重铬酸钾、钡盐、铅盐、砷化物、汞的化合物)
5.1.5技术部应制定目前本公司所使用的化学品的分类明细表,该表每年修订一次。
5.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2.1采购部在签定化学品购买协议时,须向供应商索取原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如供应商无法提供原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则须提供该化学物质的成分、化学名称及其危险特性。
5.2.2采购部、技术部及生产部均有责任通过其他可能的渠道,获取化学品的原料安全技术说明书。
5.2.3技术部负责确认各部门收集的原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及相关资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格式,并统一存档管理。
5.2.4安全环保办应组织对化学品使用及保管人员进行化学品的原料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培训。
5.3化学品的标识
5.3.1根据化学品的原料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危险特性,安全环保办应制定包括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防护措施、急救、储运、泄露处置等内容在内的化学品标牌内容草稿。并将该标牌草稿提交行政部制定相应标牌。
5.3.2主要化学品的贮存、使用场所都应设置有效的并经安全环保办批准的化学品标牌。
5.4化学品管理
5.4.1易燃液体(如各种树脂、溶剂、成品油漆等)。在生产储存时,应杜绝一切火源,严禁烟火。电器设备、照明等应采用防爆装置,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做好防静电措施,不能与氧化剂及氧化性酸类混存,通风要良好。
5.4.2易燃固体(如铝粉),遇湿易燃物品(锌粉及投料抽风机抽出的粉尘)。生产和储存,应杜绝一切火源,严禁烟火,严防有水渗入,生产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摩擦等。储存地方必须干燥,不准露天堆放,不能和含水的液体及其它化学品混存,特别是要与酸类物品隔存,灭火时严禁用水扑救。
5.4.3生产使用原料有机过氧化物(如过氧化环已酮、过氧化苯甲酰)。有着氧化性和着火爆炸并存的双重危险性,在生产和储存中,应杜绝一切火源,严禁受热,生产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摩擦等,避免与可燃物、还原剂(如铝粉、锌粉)、酸碱接触。有机过氧化物对眼睛有严重的伤害作用,要避免与眼睛接触。
5.4.4化验室的化学试剂中某些强氧化剂(如氯酸钾、硝酸钾、高锰酸钾等)或其混合物不允许随意混存,以免起化学反应后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闪点较低的有机试剂(如乙醚、乙醇、丙酮、苯等)极易引燃,储存和使用时应严禁火种,并妥为保管。有毒药品(如重铬酸钾、钡盐、铅盐、砷化物、汞的化合物)要严格管理,切勿触及伤口和误入口内,其废液严禁倒入下水道。使用和保存上述物品,应了解其性能和保存方法,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对试剂的名称、数量、规格以及进出时间,必须进行详细记录,任何人不得擅自取用贮存室内的化学试剂,贮存室内严禁烟火,保持室内通风良好,确保安全。
5.4.5毒害品中防污漆的毒料(如有机锡化合物,蛋白质凝固剂等),接触皮肤后会破坏皮肤组织,一些树脂(如低分子量异氰酸酯)对身体有很大危害,切勿吞入或接触皮肤。使用时一定要按规定做好防护措施。
5.4.6化学品使用部门的人员应按照相关作业规程要求,使用时须注意个人防护。参照各岗位操作规程。
5.5化学品的运输和装卸
5.5.1由供应商或委托外方提供运输的化学品,采购部、服务部必须确认其具有资质,服务部须检查其是否三证齐全。
5.5.2运输、装卸参照《运输管理规定》及《成品仓操作规程》。
5.6化学品的废弃物必须按照《废弃物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不得任意抛弃废弃物,污染环境。
5.7化学品的异常、紧急事件处理
5.7.1泄漏或渗漏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如发生人员受到伤害或环境受到污染的事件时;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或起火、爆炸等严重事件时,应按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的规定实施。
5.7.2对化学品的异常、紧急事件后必须按照《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进行纠正,并作出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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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围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处置等各环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风险意识,压实安全责任,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摸清家底,有效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协同共享渠道,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事故发生。
二、主要问题
近期省、州安委会办公室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我县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的问题较多,给我们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工作敲响了警钟。
(一)本质安全水平低。我县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基础差,安全系数低,加之部分企业多年未按要求对生产工艺进行提升改造,工艺陈旧,设备老化,导致本质安全水平低下。
(二)随意改变厂区布置。一是在厂区内新建项目、新增设备、改变原有工艺、装置时,没有经过正规安全条件审查和设施设计;二是虽然经过正规审查和设计,却没有按照设计施工,导致项目建成后与原设计出入较大;三是在厂区范围甚至是爆炸危险区域内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员工休息室,极易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等。
(三)安全管理散漫。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缺乏现代安全管理意识,采用的是经验型管理,没有按要求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整改隐患,不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管理基本处于散漫状态。
(四)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由于我县的特殊性,企业用工较为灵活,员工流动性大,使得企业负责人大多不愿意在财力和精力上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较难实现规范操作。
(五)应急救援水平低。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防范意识差,或心存侥幸,不愿在应急处置方案、应急抢险设施设备及应急演练等方面作更多的资金投入。应急救援准备不充分,应对突发事件的演练不够,极易造成事故发生时手忙脚乱,从而导致反应意识及处置能力低下,无法有效降低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安全和环保矛盾突出。近年来,由于环保的压力增大,部分企业为了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而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导致安全状况不容乐观,甚至顾此失彼,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七)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时有发生。我县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长,通行能力差,却又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要道。上半年,由于交通管制,大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大多未经过我县,随着交通管制的逐步取消,经过我县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将急剧增加,在安全、环保等方面增加了压力。
三、责任分工
各镇、各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强化辖区全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镇、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有效提升企业安全水平。发改局要加快制定产业发展目录,将安全规划纳入总体规划。经信局要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及时淘汰落后产能,将化工企业统一纳入园区管理,加大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监管力度;同时,要对新建项目立项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项目落地。应急管理局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局要从严审核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公安局要加大对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对危险废物全过程安全管控力度,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安全风险。住建局要强化对城镇燃气、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教育局要从严管理实验室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卫健局要加大对医院危险物品使用、储存、处置等各环节安全监管。供销社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
四、整治重点
(一)红线意识不强。重点整治:未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化工企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等方面未把好安全关,未定期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行业部门未落实“三个必须”的要求,未按要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依规让相关部门知晓;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程序,未批先建、擅自改变设计等。
〔责任单位:各镇、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供销社等相关部门〕
(二)安全责任缺位。重点整治:未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重中之重”,未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理清安全责任;行业部门未加强分工合作、共享信息资源、联合打非治违,形成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和日常检查清单等。
〔责任单位:各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风险管控不到位。重点整治:未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领域风险和隐患特别是“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管控;行业部门对企业上报的隐患未跟踪督促整改,或者督促整改不及时;未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和报送隐患情况等。
〔责任单位:各镇、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供销社等相关部门〕
(四)具体工作推进不力。重点整治:未落实相关会议精神要求和安排部署,未对辖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状况有效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未对园区和行业企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未结合不同时段、不同季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企业依据《两个导则》开展自查,未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要求,未结合各类专项整治开展全面排查等。
〔责任单位:各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企业未保障安全投入,未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人员,未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为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未制定符合实际的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等。
〔责任单位:各镇、县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供销社等相关部门〕
(六)监管执法宽松软。重点整治:为企业开绿灯、不按程序建设,为企业说情、打招呼、阻碍监管执法,不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敷衍了事,该处罚的不按规定执行处罚程序,该向上级报告而不报告等。
〔责任单位:各镇、各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薄弱。重点整治: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个人及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以“挂靠运营”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证,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不检测或检测不到位、更改检测数据以及买卖检测报告,违法托运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未建立并严格执行托运、充装查验制度的行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反道路通行管理秩序,超载、超限、超速、疲劳驾驶等,路段存在安全隐患点,警示标志缺失等。
〔责任单位:各镇、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
(八)危险化学品使用、处置不规范。重点整治: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要求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未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管理,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不规范,企业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
〔责任单位:各镇、县教育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
五、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自即日起至2022年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2月5日前)。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进度安排,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集中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2年12月6日至2022年1月)。
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对前期发现的问题以坚决的态度和铁的手腕依法依规处置,并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打击态势,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违法行为不反弹、隐患彻底整改到位。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月至2月)。在前期集中整治和攻坚的基础上,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结经验做法,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担当。各镇、各部门要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成立危险化学品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专班,确保各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全力保障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科学推进。时间紧,任务重,各镇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对集中整治行动的统筹调度和监督指导。持续推进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针对企业自查上报的重大隐患,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指导企业科学制定隐患整改方案、重点防控措施等,跟踪落实整改计划,核查整改成效。
(三)加强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县安办将组织督促检查,对镇、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在明查暗访阶段,发现企业未自查出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从重从严对其进行处罚。督查发现属地和行业部门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将视情节进行警示约谈、公开通报和责令整改,特别严重的将移交纪委监委追究责任。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篇11
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较完善的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我国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它们并未完全与国际化学品管理接轨,在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和评价等方面,仍然缺少相应的主管部门和检测机构,无法应对国外危险化学品领域的技术法规。建立完善的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紧迫任务。
2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的现状
在石化工业建设初期,国内各大化工企业就相继建立了职业病防治所,开展了化学事故的救援抢救工作。部分省市和自治区也相继设立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1994年,原化工部颁布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1996年,原化工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组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通知》,成立了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按区域组建的8个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同年,原劳动部和化工部联合颁发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随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更名为“国家经贸委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集团公司都各自组建了事故应急救援体系。1999年10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随后,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局和国家质量监督局联合了《关于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9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2002年,国务院通过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管理进入了新阶段。此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相继实施。2005年,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了《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两项标准。随后,国家环保总局了《关于在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过程的违规行为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了《关于修订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目前我国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已达40多部。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政府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的制定、安全管理政策的实施和危险化学品国际合作等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
3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但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形势依然严峻。这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首先,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技术基础薄弱,尤其缺乏危险化学品安全关键技术的研究能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滞后,至今尚未建立起全国危险化学品及企业数据库。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缺乏;大量危险性不明化学品及混合物急需危险性鉴别分类,确定其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尚不能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
(2)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标准,大多数科研单位的化学实验室和环境实验室均未建立和执行合格实验室规范并通过国家认证,无法保证化学品安全数据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和相互可接受性。
(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主要侧重安全生产方面,对化学品的环境和健康安全关注远远不足。此外,原化工部、交通部和环保总局等部门也都有相关的安全规定与标准,而这些标准和规定间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缺乏系统性。企业自律意识淡漠,咨询服务机构服务方式简单,加上机构改革,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发生较大变化,部门行动的协同性较差,造成危化品管理工作不到位和滞后,存在众多事故隐患。
(4)化学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较严重的部门分割、职能交叉和各自为政等问题。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仓储、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存在严重的监管缝隙、漏洞,甚至是监管空白。不同省市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合作机制尚未建立,跨区域安全监管网络尚未形成,省际间联动监管存在困难。
(5)我国虽然建立了可持续发展的化学品安全与环境管理法规和标准体系,但是涉及化学品安全的法规、标准还不健全。如:尚需建立和完善新化学物质上市前申报制度、重点管理化学品登记许可制度、重大化学危险源报告制度等国际通用的化学品安全和环境管理法规和标准。此外,由于国内安全管理部门众多,在进行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时不能全面反映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和取得的进展,无法取得国际组织的理解和支持。
4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1)目前,国内的新化学物质申报许可制度刚刚实施,风险评价正处于摸索险段,特别是由于难以预测暴露数据,暴露评估难度较大,现阶段的安全评价还主要侧重于危害评估。因此,首先需要建立完整国内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体系,对不同的企业指定专门的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评价方法,要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全面实际的安全评价。此外,相关的参数数据库、分析模型、风险表征计算系统和不确定性分析评价系统等也应完善。
(2)我国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应急救援标准薄弱。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信息技术的研究工作,化学品事故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以及应急救援、环境修复等技术储备工作,发挥各成员单位安全合作伙伴关系,加强交流、合作与协调,建立一套测定、分析、报警、应急措施的完善的应急体系,及时、正确地实施现场抢险救援措施。建立实用性强的、能让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发挥整体救援优势、覆盖全社会的完整的应急救援体系系统。
(3)开发低风险化学品和替代技术研究;积极开展化学品理化性质、生物系统效应、蓄积与降解、健康效应测试方法的规范化、标准化的研究,建立化学品分类基准,完善全国危险化学品及企业数据库加快建立和完善MSDS制度。
(4)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彼此间的沟通与合作,进而使管理制度协调一致,部门行动的协同。
(5)快速传递和共享各种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实现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的有效管理。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常态合作协调机制、无缝隙化城市安全监管平台以及跨区域合作监管机制,整合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网络,为化学品管理提供服务。
(6)必须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严格监管执法,实行依法治安,建立良好的危险化学品法治环境。吸取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及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水平。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篇12
(一)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主线
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和省相关实施意见或细则的宣传教育培训,修订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作用,着力解决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职责。
(二)突出三个重点
1、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驻厂安监员制度建设。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建设的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建设,抓好关键环节的工作落实,充分发挥驻厂安监员的一线安全监督作用,筑牢安全生产“防火墙”。年底前,全市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实现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全覆盖。驻厂安全监督员实行资格证制度,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各区县要加强后备力量的组织培训工作,建立驻厂安全监督员人才库,经考试合格发放《危险化学品企业驻厂安全监督员资格证书》,并报市安监局备案,《危险化学品企业驻厂安全监督员资格证书》由市安监局统一监制。
2、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安监局《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班组”创建活动,搞好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加快安全标准化建设进度,利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日常监管、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坚决防止重创建、轻运行、安全标准化工作流于形式的现象,力争年底前完成三级以上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3、重点加强外聘专家队伍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加快高层次外聘专家人才资源的引进工作,制定出台外聘化工专家使用管理办法,为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充分发挥外聘专家在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夯实专家技术支撑力量,提升我市危化品安全监管水平。
(三)深化四个整治
1、开展“二重点一重大”企业综合治理。对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全部建立自动控制系统及独立的紧急停车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等超限、泄漏时自动报警和自动关闭停车。启动涉及重点监管危化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完善提升工作,强化重点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监控,逐步实现联网联控。继续聘请中国安科院专家对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全方位的隐患综合治理,对专家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严格落实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
2、开展蒸馏系统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号文件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蒸馏系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蒸馏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重点监控工艺参数和安全控制措施,对蒸馏系统进行安全生产专项评价和安全控制技术改造,在有爆炸危险的蒸馏装置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安全联锁装置,提高蒸馏系统本质安全水平。
3、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意见》及《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的要求,深入排查治理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存在的安全隐患。6月底前,所有未经正规设计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出具安全诊断报告书。9月底前,相关企业要完成设计安全诊断发现隐患的整改工作,迎接省安监局在第四季度开展的对各市设计诊断工作情况的全面督查。
4、开展危险化学品地下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地下输送管道设施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地下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组织专家对重点监控管线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评估,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深层次的安全隐患。
(四)抓好五个落实
一是抓好安全操作规程完善修订工作的落实。各级安监部门督促危化品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针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特性,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时完善修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聘请有关安全专家加以论证,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二是抓好危险化学品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按照《关于印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在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将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作为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指导监督和执法监察力度,全力推动此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抓好危险作业票证制度落实。进一步加大危险作业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动火、检维修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高处、断路、吊装、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安全规范,加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三违”整治力度,全面落实安全作业票证制度和作业前风险分析制度。尤其是针对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事故多发问题,严格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从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作业安全规范、风险分析、安全条件确认、现场安全控制和对外来检维修施工队伍管理等六个方面,督促企业整治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加强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落实重大检维修作业报告制度,有效遏制检维修环节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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