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职能的特点范例(12篇)
会计监督职能的特点范文篇1
从形式上看,我国已建立起了较完整的财务监督机制。但事实上,一直以来我国存在会计造假以及由此引发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而且其严重程度已为政府、社会公众及会计界所公认。尤其是虚假报表事件在股市频频出现,己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该建的账不建,或者账外有账,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凭证和账簿的使用、会计报表的编制随心所欲,种种不规范的会计操作在我国十分普遍。造成如此混乱的会计秩序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是财务监督不力。“其深层次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会计行为因缺少必要的外部监督而偏离了公允记录和反映公司财务活动的初衷,成为经理阶层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1]我国政府已意识到了这点,并着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如实行会计委认制、政府派驻监察员或财务总监,修改会计法并实施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
经修改后《会计法》专辟会计监督一章赋予会计人员重要监督职权,即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等“四个有权”.《会计法》强令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章中规定,只要涉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和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都属于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凡是利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违法的,不问具体行为人是谁,会计人员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上述规定对于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职责有一定的约束力。现在,我国正在修改《公司法》,因此应该借此机会强化《公司法》对公司财务监督。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
(1)从外部,公司法应完善审计员对公司财务监督的职能,在这一点上应借鉴英国公司法上的审计员制度。这一制度已经为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法所采。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与英国公司法上的独立审计员制度存在以下区别:首先,英国公司法上的审计员是每家公司必须任命的常任审计员,他随时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是公司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临时聘请的审计员,目的是审计公司年度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而且由于时间有限,不可能详细审计,只能采用抽样审计方法,因此,不太可能充分揭示公司的错误及舞弊行为。其次,英国公司法上的审计员具有独立的身份,并且规定了审计员的身份保障制度,审计员由股东大会任命或解任,报酬也由股东大会决定,这就保证了审计员相对于董事的独立身份;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是由董事会聘请,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按公司意图出具审计报告,董事会就变更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这就导致了一些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考虑经济利益而屈从于公司的可能性。再次,英国公司法赋予审计员执行职务的所需的权力,如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资料,有权参加公司会议,即便是已被免职的审计员仍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发表意见,同时加强了审计员的义务和责任。我国要发挥审计员对公司财务的监督作用,就必须填补《公司法》关于审计员规定的空白,借鉴英、法等国的独立审计员制度的规定,对审计员的任职资格、任命、职权与义务、解任与辞职等做出具体的规定。
会计监督职能的特点范文篇2
[关键词]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模式专项建设系统建设
一、公司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从思想渊源上看,最早可以追溯到200多年前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触及的问题。我国公司治理的讨论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特别是1994年我国颁布《公司法》后,掀起了对公司治理研究的高潮。在我国,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另一种观点认为仅仅把公司治理作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治理结构来实践可能会出现空洞化结局。在我国公司治理改革中,特别需要我们冷静地观察,系统地分析,明晰方向与定位。目前世界上主要公司治理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美英为代表的市场控制模式;另一种是德日为代表的关系控制模式。
美国实行单层制董事会。即在公司内部权力结构中不设专门起监督作用的监事会,而在董事会内部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实现对董事会业务执行权的监督。除此之外还设置有一些针对性的配套措施。一是在董事会中引进外部董事,以完善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二是通过公共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社会监督,实现对财务活动的再监督;三是通过外部的证券市场等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以获得市场控制方面的制约。整个监督体系强调针对经理层,突出效率的成份更为突出。由于大多数美国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都是同一个人,美国公司董事长的权力更为集中。这样的公司治理在企业内部制衡上对董事长的监督较弱。其配套措施容易流为形式。如引进外部董事,由于本身就是由董事会聘请,也只能成为一种摆设;又如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其作用距离、作用持续性上不能与企业内部制衡相提并论,尤其在内部制衡失效的情况下更是谈不上监督效果;再如证券市场对公司的监督,也容易流为形式,毕竟需要依赖社会审计的证券市场监管有更远的距离。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中,一旦董事长与下边通同作弊,那么前述各种分散的、间接的制约力量的作用将不能满足需要。本世纪初美国大公司重大舞弊连续出现就是最好的说明。
德国实行双层制董事会。即把负责业务执行权的董事会与负责监督权的监事会正式划分为两个机构,以实现权力之间的制衡。形成具有另一种特色的关系控制模式。比较而言,关系控制模式有前述市场控制模式所没有的突出优势。主要是监督权力相对集中,监督职能更便于发挥作用。另外监事会的组成也具有更多的技术含量。德国公司监事会由股东(包括主银行)、职工代表等组成。这一模式中银行、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特点突出。其银行在监事会发挥作用的架构值得借鉴。由于银行希望与目标企业维持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而获利,其决策着眼点具有长期性的优势,与市场监督的短期性有巨大区别。而且银行还有相应的能力,如掌握着目标企业的一定数量股权或委托投票权,还掌握着目标企业的信贷资源等等。其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占有重要地位更是值得我国公司治理改革中好好反思。
二、我国公司治理改革的障碍
我国公司治理的体系混乱。美国的市场控制模式产生于海洋法系的大背景。海洋法系使用判例法,强调法律进步的效率和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美国资本市场特别发达,会计规范使用会计准则并且不注重强制性、统一性,注册会计师业务主要以职业判断为据。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关系控制模式产生于大陆法系的大背景。大陆法系以法律、规范等的法典化为主要标志,大陆法系背景下的公司治理模式规范条文详细具体,会计规范以法律为准绳强调统一性、强制性,会计师强调守法前提下的职业判断等等。我国公司治理体系建设中没有认识到不同的模式具有不同的系统性。在我国当代的法律渊源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当前的法律主要采用成文法的情况下,并未使用大陆法系中公司治理的最重要的主银行参与、监事会集中监督的方式,反而采用基于判例法渊源的市场控制的思路和做法,实行单层董事会体制,使用独立董事,监督事权相对分散,社会审计也过多地在职业判断中徘徊。
我国公司治理措施缺乏针对性。首先,我国公司治理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我国公司一股独大问题长期存在,股权分置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股东会、董事会形同虚设,独立董事实际上为大股东的代表指派而徒有虚名,许多公司真正的大股东本身又缺位,公司治理缺乏最基本架构,不但存在决策权力集中,监督力量分散的固有缺陷,还存在股东缺位等特殊情况,内部人控制问题在我国更为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避免股东权力弱化,培养股东会的力量,促进股东会正常运转,完善内部的公司治理结构就十分重要,然而我们却仍然大量使用董事长与总经理一人担的措施。其次,我国公司治理的外部治理环境亟待改善。尽管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由于股东会的先天不足,董事长与总经理的美国式统一安排普遍存在,决策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委托人(股东)、人(公司高管)、受托人(会计师事务所)三者之间的关系被扭曲为公司高管与会计师事务所二者之间的委托关系,从而使社会审计的经济监督徒有虚名。不但存在市场控制模式中社会审计的监督已经被不以守法为前提的职业判断冲淡的常见缺陷,还存在我国实施市场经济的改革刚刚开始职业道德混乱的特殊情况。在这样的复杂情况下,制约社会审计中纯粹职业判断的缺陷,加强守法前提下的职业判断的引导就十分重要,然而我们却鲜见有力措施。
三、我国公司治理改革的思考
1.我国公司治理体系应加大监督力度
这是我国公司治理体系的建设中首先应注意的方向问题。根据我国近现展的基础,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避免独立董事不独立弊端,选择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化监督的监事会方式。在监事会的构成上大力改革。构建由股东代表(包括代表普通股利益的机构投资者、代表国有资产利益的职能监管机构);银行等重要债权人代表;企业各级员工代表等构成的监事会,加大公司治理体系中的监督力量。这一架构中银行的利益和目标,决定了始终存在监督目标明确、监督能力胜任、监督距离适当、监督持续性好的主要监督者,从根本上改变公司治理中向公司高管一边倒的权力失衡,通过加大监督力量确立监督力量的地位。通过主银行监督者能够随时从技术角度动议,及时产生监督提议,引导社会审计不再是形式,实现加大公司治理体系中的监督力度。
2.集中监督手段加强公司内部监督职能
我们主张将公司内部审计设置到监事会之下开展工作,以充分发挥公司内部审计的作用。同时还将独立董事的职责改为在监事会中作为独立监事发挥监督职责,人员由监事会聘任,工作纳入监事会的组成部分,强化监督机构。通过监督人员的集中,监督事权的统一,监督机构的权威设置,从而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能作用。这样针对性加强监督手段的公司治理结构,以避免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委派的高级管理强势专断的长期存在。
3.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经营管理职能
公司治理改革中各单元都得到加强才是最有效的改革。因此公司治理改革还必须加强公司管理层的职能建设。这中间重要的环节就是加强公司高管为主要责任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主要以风险防范为核心,加强业务程序的标准化,建立起与业务发展同步延伸的反馈机制,实现整合创新常态化,实施管理层负责人定期检查机制,做好内部控制措施制度化的工作,系统地加强经营管理职能。
4.强化激励措施促进公司治理机制系统配套
公司治理有效运行还必须对高级人才实施有效激励。公司高管是最能够影响企业前途的人力资源。笔者主张通过确认人力资本的方式调动人力资源的积极性。人力资源的价值确认、计量应当在市场机制下,通过供给和需求之间以契约的形式决定。如聘用拥有重大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高级管理素质等人力资源,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与之签定特殊资源入股协议,即可确认为资产并确认为人力资本。还可对绩效突出的经营管理者使用适当的股票期权。又如对拥有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特殊的管理技能等人力资源,让股东或经理们认定值得与之签订一项实行优惠年薪制的为期多年的工作合同,即可确认为资产并确认为企业的长期负债。至于后者与前者的差异,正是人们积极超越的动因。由于人力资本参与利润分配的引导机制将调动公司高管等的积极性,有助于建立既有约束又有激励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
强化激励措施还需要加强财务指标的引导力度。加强财务指标的引导力度是通过加强会计监督,从而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会计科目设置上,我国企业缺乏反映高管长期业绩的会计科目。表现为“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盈余公积”等科目分别地、分段地提供信息,缺乏反映长期业绩的责任指标。这对公司避免高管短期行为不利。如果专门使用“收益汇总”报告项目,集中利润形成、分配、分配后的存量等内容,形成累计责任指标,通过企业自愿披露累计责任指标形成财务引导长效机制。
5.进行公司治理环境方面的配套建设
公司治理环境方面的配套改革应当抓住机会同时进行。这些配套措施包括完善注册会计师、政府审计等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建设;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经济运行中主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运行机制建设;深化民主与法治改革,完善社会经济运行中的规范化建设,完善全社会的企业法人的形成、奖励、惩罚、退出的制度化建设,完善国有企业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化建设,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化建设等。以便实现系统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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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职能的特点范文1篇3
关键词:内部审计;职能;探讨
1目前关于内部审计职能的几种观点
关于内部审计的职能,目前主要有这样几种观点:①单一职能论。这种观点认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因此内部审计的职能就是监督。②二职能论。这其中有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监督与服务两种职能;也有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监督与评价的职能。③多职能论。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监督、评价、鉴证、反馈等职能,也有将服务、控制等职能划入其中的。笔者认为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独立的监督与评价活动,其目标是为企业管理提供服务。
2关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讨论
21经济监督职能是内部审计最基本的职能
经济监督职能是指以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为评价依据,对被审对象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以便衡量和确定其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是否正确、真实,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合理、有效,检查被审对象是否履行其经济责任,有无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等行为,追究或解除其所负经济责任,从而督促被审单位纠错防弊,遵守财经纪律,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现代企业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业务的日趋复杂,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管理层次的多级化及生产经营地点的分散化,使各管理当局面对纵横交错的生产经营系统,不可能事必躬亲地直接控制各生产经营环节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这就客观上需要有健全的审计监督机制,监督企业所属各经济责任承担者按既定的目标、方针、政策、制度、计划、预算等的要求认真履行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并揭露违法违纪、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损失浪费以及经营管理中的弊端,达到加强企业控制、严肃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的目的。内部审计的这种监督职能是内部管理科学的需要,来自企业内部的压力。
从1983年建立内部审计以来,我国一直强调内部审计的监督是双向监督,内部审计既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对企业保证国家财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又要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对企业其他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政府的职能已发生根本的转变,从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干预企业的经营转变为通过宏观调控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既然政府已将自主经营的权力还给了企业,那么,也就不应该再要求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代表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过去强加给内部审计的双重身份,严重妨碍了内部审计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事实证明,要求内部审计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监督企业,内部审计作为加强国家对企业审计监督的补充手段来看待是对内部审计监督职能的不适当定位,不符合内部审计的特点。因为随着企业经营自的扩大,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一个企业要设置哪些机构,配备什么样的人员,应该服从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和战略目标的要求,而不应该是外部的强制要求。这些年来,在为数不少的企业,内部审计迟迟未有建立,或者建立后也未得到主要领导的重视,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恐怕与此有关。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的健全,特别是社会审计力量的增强,内部审计代表国家监督企业的职能将逐步由社会审计来代替,即社会审计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者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合法性、对企业出具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性予以鉴证。内部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主要是站在企业立场上,为企业有效经营、健康发展服务。
22经济评价职能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经济评价职能是由经济监督职能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职能,现代企业的内部审计,评价职能已显得越来越重要,内部审计要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基础上以履行评价职能为主。经济评价就是通过审核检查,评定被审单位的计划、预算、决策、方案是否先进可行,经济活动是否按照既定的决策和目标进行,经济效益的高低优劣,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是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而发展的,在西方企业中,特别是一些大型的企业、跨国公司,都自觉自愿地设置了内部审计,并对其工作条件、人员素质予以高度重视。西方人认为,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审核经营业务的独立评价活动,它是一种管理控制,其作用是衡量评价其他控制的有效性”。大型企业离开了内部审计,最高行政领导人对所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企业既定方针、计划、程序的执行程度就难以知晓,就成了聋子和瞎子。内部审计协会(ILA)在其的《内部审计责任书》中也认为:“内部审计是在组织内检查各种业务活动以向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的独立评价活动,是一种通过计量和评价其他控制的有效性来发挥作用的控制。”
23内部审计不具有经济鉴证的职能所谓鉴证,是指鉴定和证明
鉴证最大的特点是由当事人以外的独立的第三者履行。因为独立的第三者,既与审计事项的委托人没有利害关系,也与被审事项的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这样的鉴证工作才具有客观公正性,鉴证结果才能使人信赖。而内部审计机构从企业这个主体来讲,并非第三者,它作出的鉴定最多只能是一种“自我鉴定”,其客观公正性是极其有限的,对外是难以让人信服的。
有观点认为,内部审计对企业所属各级组织进行审核,作出审计结论,是一种鉴定,只不过内部审计的鉴证职能对外无效,但对董事会下属的各级组织仍是有效的,因而内部审计有经济鉴证职能。对这种观点,笔者提出3个观点商榷。
(1)内部审计中,审计执行人(内部审计人员)和审计委托人(董事会)不是毫无利害关系,而是上下级关系,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
(2)内部审计中,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也不是毫无利害关系,某些因素的存在会影响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独立性。
(3)内部审计人员接受领导授权,对本企业所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完成承包目标或履行其他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查,作出结论,以作为领导兑现奖惩或评价干部的依据,恰恰说明了内部审计的监督和评价职能。
24内部审计不具有管理职能
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强化科学的管理,内部审计越来越重要,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成为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内容,据此,不少人将管理归于内部审计的职能。
笔者认为,将管理职能归结于内部审计的职能之一是有失偏颇的,理由如下: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的职能要求内部审计机构不能承担任何具体的管理责任。内部审计的职责之一是接受委托对本企业其他职能部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企业整个管理系统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评价,因而,要求内部审计相对于其他职能部门来说是独立的,只有这样,审计工作的质量才有保证,审计人员发表的意见、结论、建议的公正性才不会受到影响。要做到这一点,内部审计机构就不能是企业管理职能的具体履行者。否则,内部审计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管理部门的制约,它的独立性将被严重削弱,也就无法以应有的独立身份去履行其监督职能,那么内部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将受到怀疑,不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内部审计为管理服务,并不意味着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日常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的管理活动,贯穿于各项管理职能之中。日常的控制体现在各项业务处理程序上,由管理部门设计、具体管理人员执行,比如对经济活动的稽核、验收、复算、核对等等。内部审计人员不是某一业务岗位的管理人员,即未被授权从事某项业务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参与业务控制程序的日常工作,应回避参与日常业务控制程序的实施,即使有时管理部门分配内部审计人员从事一些非审计工作,应当明确,他们不是在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同时内部审计也无权替代管理部门的权力和职责,也无权控制和指导具体的业务管理工作,对日常业务控制不负有责任。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就是就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向领导提供信息。而履行管理职能,则是指实际加入管理的运作过程,实施具体的管理行为,实施人员必然参与了管理,留下了管理的痕迹,发生了管理的效果。而内部审计部门所执行的是一种综合的监督、控制,它对管理的控制予以再控制,对管理的监督予以再监督。
会计监督职能的特点范文篇4
表1列示了国外学者关于内部审计职能定位研究的情况。由表1可知,国外学者认为内部审计应当履行监督、评价和咨询的职能,且内部审计实践应密切关注企业的风险,充分利用有利风险或减少不利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从而实现为组织增值的目的。
我国学术界对内部审计功能定位的认识并不统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①一职能论
一职能论者认为:审计是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只具有经济监督一种职能。邓桂兰(1994)认为监督是内部审计的一项重要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审计监督是一项全新的事业。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要服务于企业的各项经济工作,是企业的制约机制。樊其国(1997)认为内部审计监督是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二职能论
二职能论者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经济监督和经济评价两种职能。监督是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评价是其主要职能。李景双、沈行(1995)认为在激烈的竞争条件下,企业既要筹集资金,又要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将建立内部审计部门提到了议事日程。这个阶段的内部审计职能就是为决策层服务,进行经济监督。经济监督是内部审计的根本职能。但是,作者认为在讨论内部审计过程中的“唯监督职能论”的观点是有害的。“唯监督职能论”者摆出的姿态是“钦差大臣”,是监督你来了,这与过去把内部审计人员比作经济警察没有区别。可见,作者不赞同前述的内部审计的“唯监督职能论”,而认为内部审计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还应该履行其他的职能。申香华(2000)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两种职能。经济监督职能是内部审计最基本的职能,经济评价职能是由经济监督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职能,且经济评价职能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作者同时认为内部审计不具有经济鉴证和管理职能。理由是内部审计从企业主体来讲,并非第三者,它做出的鉴定只能是一种自我鉴定,其客观公正性极其有限。同时,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要求内部审计不能承担任何具体的管理职务,只是为管理服务,因而也不具有管理的职能。
③三职能论
三职能论者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和服务三种职能。经济监督是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经济评价是经济监督职能的派生职能,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内部审计具有服务职能。孙澄生(2002),蔡艳芳、蒋峰(2006)认为我国内部审计建立以来,有关法规明确其职能为内部审计监督,专司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因而属于“监督主导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对内部审计要求的提高,参照国际内部审计组织有关的材料,我国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应由“监督主导型”向“服务主导型”转变,以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检查、评价和咨询职能。李喜琴(2003)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内部审计具有管理职能、经济控制、政策服务三种职能。作者认为内部审计从查错防弊到参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发展到风险管理,一直都是作为管理的一种手段,具有管理职能。同时,内部审计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组织控制,其目的是从经济、效率、效果和公正的观点出发,控制企业的经济事件和过程。此外,内部审计具有为管理层提供决策服务的职能。
④多职能论
多职能论者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经济鉴证、服务、控制、咨询等职能。张荣荣(2006)认为内部审计首先可以利用其对企业和相关政策较为熟悉的优势,对发现的问题予以披露并提出整改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依据,发挥服务职能。其次,内部审计还具有对企业管理者的监督职能、对企业运营体系的控制和鉴证职能。瞿旭在《基于价值增值的治理导向型内部审计研究》一书中认为现代内部审计具备四项职能:控制、监督、评价和咨询。控制职能源于内部审计的本质――一种控制机制。监督职能是由促使内部审计产生的受托责任关系决定的,在监督职能基础上又派生出了评价职能。内部审计机构本身特殊的地位、独特的视角为咨询职能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
综上所述,我国关于内部审计职能的研究多而广,得到较广泛认可的观点是“四职能论”:控制、监督、评价和咨询。
二、内部审计基本功能的界定
根据前面国内外学者的观点,目前关于内部审计功能的说法主要包括控制职能、监督职能、评价职能、保证职能和咨询职能。下面先对这几个职能的概念进行分析,然后梳理出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应赋予内部审计的功能。
(一)控制职能
控制职能源自于内部审计的本质,蔡春(2001)认为审计的本质是经济控制,审计本身就是作为控制手段而产生的,他与控制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和亲密无间的血缘关系。作为审计分支的内部审计也是一种特殊的组织控制活动,正如王光远所说:“内部审计是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控制机制”。从另一个角度看,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核心手段。它对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管理当局反馈这些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为直接或间接纠正内部控制的偏差、促进内部控制的完善提供依据。所以,作为内部控制构成要素的内部审计,可以看作是对内部控制实施的再控制。内部审计“控制”本质所内含的控制功能是显而易见的,可不必特别指明。
(二)监督职能
内部审计是随着受托责任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对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是其基本职能。内部审计师在组织中所拥有的独特位置、熟知企业经营管理的业务能力及对企业经营条件、内部控制环境等因素的熟悉,使其有能力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根据监督职能作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将监督分为隐性和显性两种。显性的监督就是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各个层次的管理控制或营运控制所实施的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企业管理控制和营运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及时纠正来避免可能造成的进一步损失。这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监督”。除了这种监督之外,内部审计还能在整个组织中形成一种威慑作用,从而在组织中建立一种隐性的监督气氛。
(三)评价职能
评价职能是指对受托人履行受托责任的行为和结果的评价,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有关受托人各类决策及其执行的科学性、正确性。评价职能是在监督职能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内部审计职能。在强调内部审计的评价职能时,需要对两个问题有足够的认识。首先,所需要评价的行为和结果必须是经过审计证实了的,以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对虚假的过程、结果所进行的评价,即使评价标准很科学,评价过程很严谨,也不可能得出科学的评价结论;此外,评价必须有一套可以参照的标准或指标体系。这种标准和指标体系必须足以反映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具有先进性、客观性和可比性,符合本企业的实际,以便通过比较判断,作出切合实际的结论,对受托人履行受托管理责任的程度或效果做出客观的评价。
(四)保证职能
IIA《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词汇表(以下简称为《准则》词汇表)中将保证(assurance)界定为:客观检查相关证据以向组织提供有关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方面的独立评价,可以认为是保证项目的业务类型包括:财务审计、业绩审计、遵循性审计、系统安全审计以及审慎性调查审计。由定义可知,IIA所定义的保证其实可以理解为“监督+评价”。
(五)咨询职能
《准则》词汇表将咨询活动界定为:提供建议及相关客户服务活动,其性质与范围通过与客户协商确定,目的是增加组织价值并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其囊括的活动主要有:内部控制培训,为管理层提供关于新系统的控制建议,起草相关政策以及参与质量管理小组等。传统内部审计一直强调“评价”的同时“提供改善建议”,即以确认为主,兼顾咨询。而在IIA新的定义下保证和咨询服务被提到了同样的高度,凸现了咨询职能在现代内部审计中的重要地位。内部审计咨询职能的产生是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的。由于内部审计机构综合性强、地位超脱、数据可靠,审计又是一个独特的视角,这就为其提出比较全面、中肯、可行的建议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内部审计人不仅可以对有关责任中心受托管理人涉及企业局部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和各种错弊提出改进或改正建议,而且可以对其涉及企业整体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和各种错弊提出改进或改正建议,供最高管理当局和其他各方面有关人员决策时参考。
会计监督职能的特点范文篇5
1林业会计及其特点
对于林业经济来说,林业资源是其主要的生产对象,也是整个林业经济的基础所在。与其它的行业相比,林业经济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这就决定了林业会计与一般的会计存在一定的差别。林业会计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林业会计的核算内容具有多样性
林业经济包含着十分丰富的种类,其经营对象也十分多样,既包括一般的植树造林、也包括林产品加工,除此之外还涉及到相关生活、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的经营和管理。这些都使林业会计工作需要涉及到更多的项目。
1.2林业成本核算的复杂性
林业经济本身包含很多的项目,这些不同的项目之间的生产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其成本也存在很大的不同,这使得林业会计在进行成本核算的时候面临着十分复杂的情况。
1.3林业会计核算组织的分散性
由于林业生产自身的一些特点,使生产所涉及到的范围十分分散,这就导致林业会计也需要分散进行核算。
2目前林业会计监督过程中存在着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林业会计存在很多的问题,其中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就是会计信息失真,这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林业会计的监督职能没有充分得到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内部管理薄弱,会计监督不力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会计人员有监督本单位经济运行的职能,但是在实际的过程当中,这一职能并没有得意实现。主要原因是本单位缺乏相应的实现渠道,主要表现为没有畅通的内部监督渠道,很多单位都没有建立完善的会计监督制度,即使制定了相关的制度,而没有相应的执行条件,从而使会计监督职能流于形式,无法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
2.2组织结构不合理
很多林业单位在设置的过程当中往往存在着职权交叉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管理混乱、权责不清,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从而导致效率低下。很多林业企业之间的横向分工不清,各个部门之间没有相应的信息交流,这就导致林业会计部门无法及时的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因此也就很难进行会计监督。
2.3外部监督机制失灵
林业会计外部监督比较匮乏,相关的审计、税务部门之间都仅仅关注自身职责范围之内的活动,而缺乏横向的沟通和联系。我国的社会监督力量当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尤其是社会上的一些独立机构缺乏公信力,从而无法形成可信的监督。这些都导致对于林业单位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机制不利于林业会计的发展。
2.4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财务监督服务对象是企业所有者,会计监督服务对象是企业内外部利害关系人。在大部分林业企业中财会部门的主管人员既管理财务收支又进行会计信息处理,极易导致基于财务收支需要而捏造会计信息。同时大部分林业企业缺乏高质量的企业信息系统,会计核算仍依靠手工操作,这样也增大了人为因素对内部会计控制效果的影响,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对于管理者、投资者以及政府部门改善经济管理、评价财务状况、做出投资决策、进行宏观调控都具有重要意义,会计信息失真将对信息使用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误导作用。
3加强林业企业会计监督的几点建议
3.1改革会计管理体制,有效解决定位问题
由于会计人员不具有独立地位,从而使其监督软弱无力。为解决对谁负责的问题,可以考虑以分权的思路改革会计监督体制,将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从隶属关系、利益决定等方面分离开来,使会计监督主体具有独立性。在不少林业企业中实行的会计委派制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同样,成立会计事务公司,使会计工作企业化也是一种积极尝试。会计事务公司以独立法人的形式存在,它既独立于各单位,又独立于政府的经济事务部门,为全社会提供会计事务服务,保证了会计监督事务的独立组织依托,独立人格和独立经济来源,不受经济、人事等外来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可以独立公正地发挥会计监督功能。
3.2健全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科学管理、依法理财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健全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取消弱化内部人控制也是有效实施会计监督的重要前提。科学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时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针对会计工作部门的工作性质,林业企业要建立相应的薪金优厚与违法严惩结合的内部机制。通过这种激励和约束使林业企业领导人更关注林业企业的长远发展,从根本上消除制造虚假信息的动机。完善会计的绩效考核机制,根据会计的实际贡献情况的高低对其进行奖励或者是一定的惩罚,从而最大限度的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大会会计监督作用。
3.3强化社会中介监督职责发挥,明确国家监督职责
大力发展社会第三方会计监督的作用,充分利用社会上的独立会计机构来发挥监督作用,对相关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评价。在国外,注册会计师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来看,维护经济秩序离不开发挥注册会计师的有效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创新监督方式,努力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国家会计监督部门应谋划全局,进一步理顺部门利益,优化监督资源配置。财政监督应以林业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为主要对象。在监督方式上可供选择的途径包括:财政部门以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身份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林业各单位的会计报表,财政部门保留对林业各单位会计报表质量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质量再监督的权利。财政部门以国有资产代表者身份,有选择地向部分国有林业单位委派会计负责人,通过负责人对国有林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活动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税务监督应当是政府部门对各林业单位会计工作监督的主要手段,税务监督的对象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情况,财务会计资料是其监督的基本内容之一。审计监督应主要承担国家投资项目的监督,实施对税务、财政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再监督。
会计监督职能的特点范文篇6
1995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一章第一条作了如下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从这项规定中可以看出,其中对强化预算监督职能的政治和经济目标、法律依据,都阐述得十分清楚。这项规定反映了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客观要求和对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运用。在我国,主要是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以及确定的一系列相应的重要战略目标,包括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方向以及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对预算管理监督职能的强化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从这些历史事实中不难看出,适应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作出强化预算监督职能的法律规定,是贯彻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方针的一个重要的具体内容和基本保证。
二、强化预算监督职能是促进市场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许多关于强化预算监督职能的资料见诸报端,其中笔者印象比较深刻的是,2002年2月22日《中国财经报》上登载的王绍光的文章《美国‘进步时代’的启示》,文中对美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一段十分重要的时期关于预算管理改革的社会背景、政策目标、具体措施、政治经济意义等,作了较具体系统的论述,给人的印象十分明晰,就是预算制度改革特别是预算监督职能的强化,是促进市场经济和整个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的一个具有关键性作用的因素。其主要体现在:市场经济在建立初期的相当一段时期,市场和社会存在一些相当混乱的现象,这可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文中着重描述了美国在19世纪末期社会上存在的种种突出的消极现象,主要是官员腐败行为漫延、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重大灾害事故频繁发生、种种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其体现在预算管理上,主要是收入方面税费繁多,居民、企业负担沉重,但却无法形成国家预算的收入;支出方面,每个政府部门都为自己争取资金,自己掌握开支;管理制度方面,一级政府没有一个详细统一的预算,民众和议会都无法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就为贪赃枉法和浪费资金留下无数机会。人们对管理的滞后和腐败现象的强烈不满与愤怒成了当时改革的巨大动力。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美国在“进步时代”进行的财政预算改革,是针对当时的社会形势,是从1880年开始的。美国是在1776年通过了《独立宣言》,正式宣布建立美利坚合众国,到1880年已经过了104年,这时还是一个相当混乱的市场和社会。1880年改革的重点,是从收入和支出管理两个方面对预算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改革。在收入管理方面,最重要的改革是引进了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并推进了这一改革,到1913年,在50个州中已有42个州批准了宪法第十六条修正案,即“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确认和征收所得税。”所得税的开征,相对以前多而杂的税种表现出的主要优势,是简单、公平、高产。这对减缓各种矛盾关系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在支出管理方面,最重要的改革是引入现代预算制度。到20世纪初,美国对政府部门的拨款,还没有开支的详细分类,预算既不完整也不准确,民众对政府行为无法实行有效的监督,腐败现象屡禁不绝。改革者提出的口号和目标是:预算问题是关系到民主制度是否名符其实的大问题,没有健全预算的政府是“看不见的政府”,而“看不见的政府”必然是“不负责任的政府”。预算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把“看不见的政府”变为“看得见的政府”。因为只有看得见,人民才能对它实行有效的监督。改革者认为从这个意义上,预算是一种对政府和政府官员实施的“非暴力的制度控制方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推进预算管理制度的现代化。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是:预算首先是一个关于政府未来支出的计划,而不是事后的报账单;其次是一个统一的计划,应包括政府部门所有的收支;第三,是一个详细的计划,要列举所有项目的开支,并包括详细的分类;第四,对计划中的每项开支都要有理由说明;第五,计划必须对政府行为具有约束力,没有列支的项目不能开支,列支的资金不能挪作他用;第六,这个计划必须经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并受其监督执行;第七,为便于议会和民众监督,预算内容和预算过程必须透明。
按照预算改革者的理论和意图,认为腐败现象的根源不是出在人品上,而是出在制度上。因此解决腐败问题的重点应放在“防”上,而不是“反”上。后者是新闻记者们坚持的信念。按照预算改革者的信念,预算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在改革者的推动下,1908年纽约市提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现代化预算,以后又逐步完善,到1913年上报议会审批的预算草案已从1908年的122页增加到836页。到1919年,全国已有44个州通过了预算法;到1929年,除个别州外几乎所有的州都有了自己的预算法。美国国会在1921年也通过了预算与会计法。
嗣后的历史实践表明,这一时期美国的预算制度改革,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改善了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也加强了政府内部的统一集中领导机制,提高了政府整体的运作效率,造就了一个强有力的政府,这对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实施反危机的“新政”以及资产阶级机器的强化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稳定,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三、强化完善预算监督职能是财政管理历史发展的必然
从财政管理的历史发展过程看,预算的产生和被运用,是财政管理发展史上的一个新阶段。财政资金的提供者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和整个政府财政工作的民主监督,是预算制度区别于传统财政管理制度的最突出的特征,这也是预算被运用于现代社会财政管理的最基本的历史使命,如果预算不具备这样的特征,或者不能适应历史的发展推进这些特征不断改革完善,预算也就不能担负起这样的历史使命,这样的预算也就不是现代意义的预算,现代社会的种种消极现象和矛盾关系也就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建立现代社会制度的愿望也不可能得以实现。这也是现代社会的历史实践证明了的事实。
四、强化预算监督职能是实现和正确运用国家职能的重要保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三大职能的实现,都要求以健全的预算监督职能作为主要的保证条件。这主要是因为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货币经济。而财
政监督职能的运用,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托,以货币的运行为监管的直接对象,从而贯彻国家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方针的主要手段。这里需要着重说明的一点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在国家职能的实现和运用问题上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职能的转变,国家的政治职能将要逐步萎缩,而经济职能将会不断强化,并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国家承担弥补市场失灵职责的必然结果。但如果着眼于历史实践认真观察,将会发现,在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在国家三大职能的运用上,政治职能的统帅地位并未发生变化,它仍然是决定其他职能的活动范围和运用方向的第一职能。政治作为经济集中体现的属性并未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只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国家政治职能的体现方式,从传统的主要运用于巩固国家机器、实现武力镇压、实行政治专制等方式,转变为主要是推行和完善民主法制的方式。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预算监督职能的强化和完善,对国家政治职能的实现和保证其在国家三大职能中的统帅地位,就具有前所未有的重要意义。
五、努力营建一个实现强化预算监督职能的现代预算管理机制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预算监督职能最突出的变化就是从传统的行政型监督转变为以法制型监督为主的现代化多环节的财政预算监督机制。长期的历史实践表明,建立起这样的现代化财政预算监督机制,才能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和强化预算监督职能的要求,在许多国家表现出相当的可行性。这样的财政预算监督管理机制在其运用的实践中,表现出以下一些主要特征:
1.组织方式的体系化。当前在一些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财政预算监督体系一般由一系列相关环节所构成,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监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会计部门的会计监督、新闻传播部门的舆论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监督等。在我国,除这些形式的监督之外,还有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和派及人民群众的个人与各种组织形式的广泛监督。各种监督形式作为监督体系的构成环节,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监督的基础上,相互协调合作,互相监督。当然,这样的监督体系不能说都属于预算监督的范畴,但却是有效强化和实现预算监督职能的重要组织保证。
2.管理方式的民主化。前面已提到,民主监督是预算管理区别于以往传统财政管理的最基本的特征。自预算产生以来,其历史发展过程基本上就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职能实现方式的变化而体现出管理方式民主化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资本主义国家,预算管理的民主化过程,实质上就是资产阶级通过议会,对预算决策控制权的细化和深化的过程。在我国,预算管理方式的民主化,实质上是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代表对国家预算决策实施监督的过程,是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制度的主要体现形式。从长期的历史实践看,健全的民主程序是实现预算管理现代化的有效保证,也是实现预算管理法治化的政治基础。
会计监督职能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建筑行业会计信息质量常常存在失真的问题。会计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以及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是造成信息质量失真的主要原因,此外,建筑企业负责人不重视财务管理,没有注重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的完善也是造成信息质量问题的关键因素。因此,要防止建筑行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出现问题,就应该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的特点,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以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完好。
1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的特点
建筑施工企业是政府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传导机制的首要环节,其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内部收入分配、与供应商的关系等,都会直接影响投资系数,影响投资效率和效果。施工企业会计是以施工企业为会计主体的一种行业会计。施工企业的基本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建筑产品和安装产品,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其他行业会计相比,施工企业会计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建筑施工企业会计都是分级核算。由于施工企业生产具有流动性大、施工生产分散、地点不固定等特点,为了使会计核算与施工生产有机地结合起来,直接反映施工生产的经济效果,需要采用分级核算、分级管理的办法,以避免集中核算造成会计核算与施工生产相脱节的现象。
第二,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分别计算每项工程。建筑是企业的这一特点要求会计必须按照每项工程分别进行成本核算。即要求采用“订单成本计算法”,并使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的计算口径相一致,以便于分析考核。
第三,建筑施工企业中,都是分段进行工程成本核算和工程价款结算。由于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周期比较长,如果等到工程全部完工后才进行成本核算的价款结算。施工企业就要垫支大量资金,给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带来困难,而且不利于正确反映各项的经营成果。因此,施工企业要按照已完工程分期计算预算成本和实际成本,并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这些特点我们可以看出,施工企业会计信息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建筑工程中的收入与成本的确认披露存在不合理性。
2保证建筑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措施
2.1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监督力度
第一,实行政企分开,建立健全考核体系。政府部门应当及时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科学设计企业的业绩评价机制,适当增加部分涉及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非财务指标,建立一套全面、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将企业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结合起来,改变激励措施,防止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使经营者所得的利益与企业长远目标约束挂钩,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加大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度。新《会计法》虽然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作了明确规定,但如何落实监督职能才是关键。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应相互协调,加强联合检查,在检查信息上互通有无,避免各自为战,提高监督效率。同时,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职能,提高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地位,强调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经过其审核的会计资料出现重大问题时,要追究注册会计师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且取消其职业资格。
第三,强化企业外部审计的监督力度。一方面财政、审计、税务应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政府监督应围绕会计信息质量即判断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合法,以其合法性作为政府对会计信息监管的核心;另一方面建立业务素质高、客观公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社会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完善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加强对施工企业会计行为的监督,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2.2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素质和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不仅是经营活动的管理者,而且还是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者。要对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广泛宣传,加强《会计法》执法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其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使其重视和支持会计工作。从经营管理和会计工作的需要来说,要有一批合格的会计人员。他们应当掌握专业知识和财务制度,要不断通过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能够熟悉新的法规和新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比较全面地掌握建筑施工企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能够严格自律、不徇私情、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从思想上和根源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问题。
会计监督职能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会计监督;财务管理;重要性
会计监督表示对会计管理方面展开全程的监督与控制,优化财务管理工作,同时对其中可能涉及的舞弊造假等违规违法活动,展开有效、科学、合理的运作制度监查。伴随市场经济革新进程的持续深入,相关法律规范让会计监督者承担起这份责任。因此,应当提高财务管理过程中的会计监督力度,从而取得长久稳定的发展。
一、会计监督的内容
会计监督作为会计主要职责之一,是会计工作者结合政府的相关政策、法律规范,依靠会计信息,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展开系统的监控,让其实现既定目标的作用,其主要涉及内部与外部两种监督。结合相关法律要求,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1)对会计资料的可靠性进行监督。(2)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进行监督。(3)对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情况展开监督。(4)对财经法律规范的实施状况展开监督。
二、会计监督的特点
与别的形式的经济监督进行比较可知,会计监督有如下特征:1.完整性。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必然会进行会计监督。因为在日常活动中所进行的经济活动,都需要资金支出,因此这些支出会被记录下来。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也会对这些花费和支出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他们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2.综合性。在进行会计监督的过程中,通常都是借助一些价值指标来展现单位经济活动的结果,诸如资产、收益、利润等等,通过这些指标可以很全面的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3.强制性。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会计监督的主要依据,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单位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具有强制性。根据相关的法律可知,会计机构或者人员有权对单位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倘若出现违反犯罪的行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会计监督的功能
1.能够维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财经法是国家根据国内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台的一个法律,国内所有单位开展的经济活动都必须在该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根据这条法律,会计监督可以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展开监督和审查,确保它们的开展与实施是遵从相关法律规范的。所以,会计监督在整个经济活动中拥有非常关键的地位和影响,其可以有效预防一些违法犯罪现象出现。
2.可以加强单位的经营管理。在经济管理的过程中,会计监督是一种很常用的手段,其可以帮助规范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益,进而推动单位的稳定发展。
四、会计监督中涉及的问题
根据会计监督的内容和特点,我们应大力加强会计监督工作。但是,伴随经济的持续增长,外界环境改变越来越快,给会计监督带来许多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1.人员定位不清。会计工作者在财务管理中通常拥有两种角色,不仅是单位的经济管理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负责对单位财会经济类活动的监督与核查。单位经济管理者主要是站在单位的位置上来开展财会方面的事宜,监督者则是以国家的角度出发,来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会计监督职责是通过会计工作者来完成的,倘若是他们对自身的职责都不明确,极易造成其监督职责没有办法获得有效的执行,从而制约会计监督作用的施展。因此,会计工作者应当明确自身的职责。
2.会计工作者的整体素养较低。目前,国内会计工作者的规模比较庞大,但是该行业高人才资源却较为紧缺。会计工作者缺乏对自身监督职责的认知,而且法律意识较为薄弱,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又紧缺,因而怎样确保会计监督职责的高效施展成为重要问题,所以,必须关注会计工作者各个方面的素质,如此才可以给有效施展会计职能提供基础。
3.会计监督外部监管不严。现在,国内相关监督管理单位在审查会计活动时,往往存在走过场的问题。由于会计监督属于内部与外部监管相配合的过程,因而,这种问题必然会导致外部会计监督管理职能的缺失,所以,出于上述分析可知,要实现高效的会计监督管理职能,应当同时提高外部与内部的监督管理力度,如此才可以确保总体监督管理成效与现实要求相符。综上所诉,目前会计监督确实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在新形式下加强会计监督是一个殛待研究解决的新课题。
因此,本人重点提供下面几种对策:
1.开展“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制度。根据目前正在实施的《会计法》可知,单位应该形成内部、外部以及政府三个方面的监管体系,进而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这不仅能够规范单位的会计行为、确保单位的会计资料的完整、可信,还能够增强单位的运营收益,推动其长久平稳的发展。此外,该种监管制度还有助于维护国内的经济秩序。就当前国内的实际情况来看,单位应该尽早的建立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让会计监督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的作用,进而维护国内经济秩序的稳定运行。
2.确定相关单位会计监督工作的负责人。首先,单位的会计监督负责人应该根据国家的规定形式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构建健全和完善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最后,单位应该为会计人员提供较好的工作环境,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所以,必须要确定单位会计监督的负责人,才能将该项工作落实到实处,进而确保该项工作的有效实施。
3.对财务管理进行过程控制。首先,加强财务管理的事前与事中控制。其次,全方位掌控资金流动的过程;再次,提升财务管理中每一个环节的管理力度;最后,大力培养和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在对财务工作进行管理时,切实做好财务监督工作,确保其贯穿在整个财务管理的过程中,进而确保其尽可能的发挥最大效用。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经济进步必然要求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从当今社会的发展来看,会计监督在确保经济有序平稳运行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在实际的财务工作中,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完善会计监督对财务管理的重要促进作用,把会计监督的重要性落实到实处,让会计监督的职能得到更完善的发展。
作者:张笑博单位:92941部队后勤部财务科
参考文献:
会计监督职能的特点范文篇9
一、审计职业化的内涵
审计职业化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基本内涵:其一是指特殊的审计职业状态,具体包括审计职业特有的知识结构、特殊的职业技能、特定的社会地位和特别的思维模式。其二就是具有完备的职业制度体系,具体包括职业准入退出制度、资格考试制度、职业等级制度、绩效考评制度、职业监督制度、职业激励制度、职业教育制度、职业道德制度等,致力提高审计人员的履职能力,确保审计监督职责的有效履行。
二、推进审计职业化的重要意义
推进审计职业化有利于新时代条件下各种财务金融工作的合理有序开展,为整个审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注入活力。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针的客观需求
在现代国家管理当中,审计人员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承担着维护人民利益、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伸张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责任。一个国家对于审计职业的尊重程度,直接体现了这个国家对于法律的尊重程度,审计职业化是现代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行政就是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过程中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国家治理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控制系统中,审计属于监督控制系统,服务于决策系统,承担着对执行系统实施监督和约束的职责,是依法监督和制约权力的一项制度安排。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有助于保障依法行政得到落实,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
(二)完善我国现代审计制度的必然要求
审计职业化的过程事实上也是现代审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审计职业化是审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审计制度贯彻执行的基础。现代审计制度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良好的专业技能、完备的知识结构、稳定的心理素质、崇高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发挥审计人员的监督功效,建立与审计职业相适应的审计职业制度,即建立健全符合审计特点的审计职业管理制度、审计职业任职资格制度、审计职业的任职培训制度、审计职业的保障制度,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化技能。
(三)依法保障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必然选择
审计制度是维护国家公平正义,保证各项制度公开透明的重要监督制度,它在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权威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审计制度该如何独立行使其监督职权呢。从外部环境来说,审计制度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主要是尽量减少政府部门的干预和羁绊,实现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防止权力的干扰。从审计机关的角度出发就是要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及资源的审计监督全覆盖,确保整个国家的资产和运行在监督的范围之内。而从审计人员来说,作为监督权的直接执行者,要切实维护好国家的公共资源,捍卫国家的利益。在这里要特别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还要为审计人员建立完善的制度基础,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守信念和原则,始终依法履行好自己的审计监督职责。
(四)创新审计方式、提升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
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不断推进,国家对于审计监督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关注度也日益提高。传统的审计方式已不能适应现代审计的需求,尤其是近年来新的审计概念和方法层出不穷,审计制度也迫切面临着改革的重任。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引用并得到广泛应用,审计制度也积极采用数字化带动信息化、以信息化推动审计方法的创新。要想促进审计方式的创新,提升审计质量,就必须推进审计职业化的建设,造就一批职业能力强的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
三、推进审计职业化的主要路径
推进审计职业化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需要对各方面进行调控。笔者主要从四方面详细阐述实现审计职业化的路径:
(一)完善审计职业准入制度和考试制度,优化审计人员的职业资质
审计职业准入比较严格,进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除了要参加由国家组织的公务员考试外,还要取得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并颁发的审计职业资格证书。建立审计职业准入制度和考试制度,就要求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标准。其标准的制定可以参照审计职业涉及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分门别类的划分成若干等级,然后按照不同的标准组织全国的审计职业统一考试,也可以是单项的技术认证考试,也可以建立遴选机制,面向基层单位,将综合素质好的业务骨干选拔进审计队伍。这样,就可以选拔出不同专业技能水平的审计人才,优化审计人员的职业资质,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二)建立审计职业培训制度,培养审计人员的职业技能
审计职业培训制度是培养审计人才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推进审计职业化的重要途径。在建立审计职业培训制度的时候,要特别注重分析现有审计人员的素质情况,对人员素质做出划分归类,进而有针对性地对培训计划、培训目标、培训方案等作具体的安排。职业培训要有侧重点,着重于提高审计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业务技能,培养核查问题、解决问题的能手,并积极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增强培训的实效性,把培训的才能运用到实践中。
(三)实行审计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以此激励审计人员的就业和晋升
等级代表着差异,在审计制度的完善过程中,根据职位性质、工作内容,将公务员职位类型划分为综合管理类职位和专业技术类职位两大类。对应不同的等级建立相应的工资薪酬政策,建立起审计职业等级制度。通过分类管理、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在各自的职务系列内进行职务和职级的晋升,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人们努力加强对自身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的培养,进而得到更好的就业和晋升机会。在这方面尤其需要一个领军人物,要求他在审计管理、理论研究等方面都有着突出的业绩,进而激发其他人的工作潜能。
(四)健全审计职业岗位责任追究和激励机制,培养审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
审计依法行使监督权力,但其行为也要受到监督。应该建立审计职业岗位责任追究和激励制度,通过审计职业绩效评价体系和等级职务升降考核办法,确定职务晋升和薪酬激励。同时,将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如审计制度规定除了接受法律监督时,更需要党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对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保持审计队伍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建立完善的审计职业岗位责任追究和激励制度,通过职业岗位责任追究和激励制度,强化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培养审计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公正廉洁的意识。
四、结语
审计职业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样也是依法治国方针的主要实施途径。审计的职业化道路是一条漫长的道路,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分析,研究其现状,展望其未来。
会计监督职能的特点范文篇10
摘要本文针对于现行会计事后监督体系中存在的多项弊端全面的剖析,之后,结合我国现行新一代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需求特点,从会计事后监督观念、监督系统中的分析模块以及监督手段与和查处机制三个方面构建新一代银行会计事后监督体系,确保新一代银行各项会计事后监督工作得以顺利、高效、有序开展。
关键词新一代银行会计事后监督会计监督体系
会计事后监督体系作为新一代银行经营活动中的核心部分,对规范我国新一代银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与水平、降低银行会计风险,保护资金的安全性产生着重要的积极影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新一代银行对会计事后监督体系建构起步比较晚,以至于我国现行新一代银行在会计事后监督工作上存在着监督手段滞后,无法充分利用监督成果、监督系统中分析模块功能与实际严重脱节以及新一代银行对会计事后监督思想认识不足等多项弊端,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会计事后监督体系的高效性、时效性。
会计事后监督作为会计工作基本职能和重要职责之一,是内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作为国民经济的银行会计,长期以来,以其制度严密、核算准确、反映真实而在社会上享有较高信誉。但近几年一些银行会计部门出现了违法违规问题,有的甚至造成资金损失,给有“三铁”之称的银行会计抹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加强银行会计事后监督,既是履行会计职能和保障业务发展正常有序进行的重要措施,也是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的一道防线、更是促进金融业整体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
由此,充分发挥银行会计事后监督职能,是对全行各项业务规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加强银行会计事后监督,不仅是强化内控建设、改善经营、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而且是有效防范和保证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
一、新一代银行会计事后监督体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系统中分析模块功能与实际严重脱节
现阶段,我国新一代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系统中分析模块功能未能够紧密结合实际,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无历史数据查询功能。受系统设置的影响,再加上,我国现行会计事后监督系统仍处于原始状态,使其缺乏历史数据查询功能,从而,不利于新一代银行更好的分析历史数据;另一方面是监督系统报表内容无法满足监督分析的需求。通常情况下,银行监督报告表是对各项业务监督管理开展状况的详细记录,基于我国新一代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报表统计口径偏差现象较为严重,导致《监督企管科统计分析报告表》、《会计质量趋势分析报告表》以及《会计核算质量情况比较分析报告表》严重脱离了实际,不利于实现监督系统的充分应用。
(二)监督手段滞后,无法充分利用监督成果
与传统银行不同的是,我国新一代银行在实施会计事后监督时采用人工监督和计算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这种监督方式虽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单纯以人工监督方式的薄弱环节,但其也存在着较大的弊端,如,人工监督和计算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落实不到位,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大部分监督工作仍以人工监督为主,以此,大大降低了新一代银行会计事后监督效率和质量。同时,以人工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给予银行事后监督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工作负担,使其不能够高质量的完成各项会计事后监督工作,不利于及时发现新一代银行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从而,使得新一代会计事后监督体系难以起到有效防范银行资金风险的作用。
(三)新一代银行对会计事后监督思想认识不足
会计事后监督作为一项管理工作,具有显隐性特点,其显性特征表现为人工成本和运营费用等,其隐性特征表现在规避的各种风险。目前,我国新一代银行对会计事后监督思想认识不足:一是新一代银行尚未充分认识到会计事后监督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以至于会计事后监督体系实施积极性不高,重视力度不够,影响了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二是监督职责定位不明确。我国相当一部分银行的事后监督人员将工作重心放在日常会计核算业务的复审和检验上,对风险防范预防的精力和时间较少,大大削弱了会计事后监督体系应有的职能。
二、建构新一代银行会计事后监督体系的措施
(一)完善监督系统分析模块
一方面是拓展会计监督系统查询功能。即增设“历史监督数据查询”模块,由该模块承担对账户设置、准备金余额、卡片记录以及系统参数设置的全面查询职责,保证新一代银行能够更好的查询所需信息;另一方面是健全《会计质量趋势分析报告表》、《监督情况统计分析报告表》以及《会计核算质量情况比较分析报告表》,统一监督情况报告表统计口径,确保每一个监督情况报告表均能够应用到实际中。
(二)创新监督手段,加大监督查处机制执行力度
1、改善监督方法。新一代银行应立足于传统优秀监督方法的基础之上,通过开展会计事前控制和事后监督工作,全面挖掘银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及时纠正,积极吸取多方意见,以此,促进监督方法的不断改进。
2、创新监督手段。近年来,我国各银行突飞猛进发展,使得传统的监督手段已经不能够满足新一代银行的需求,因此,应进一步加强新一代银行会计事后监督手段的创新,首先是积极引进现行日益发达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构建计算机监督系统,实现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的信息化、现代化;其次是新一代银行在实施会计事后监督体系时需统一思想,避免人财物重复和浪费行为,力争实现电子化监督手段,运用该手段将有助于事后监督堵塞资金漏洞,最大限度上规避资金风险。
会计监督职能的特点范文篇11
关键词:会计监督;政府监督;问题;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行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会计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它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由于会计信息属于公共产品,往往涉及公众利益,并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公众难以识别其质量,而且所有欺诈、舞弊与腐败等行为都有财务后果,这使得会计监督成为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不可或缺的手段。然而,直到199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颁布,会计监督体系才逐渐清晰。《会计法》对会计监督进行了重新界定,构建了一个包括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其中,政府监督作为最高层次的经济监督,具有强制性和威慑力,权威性、公正性较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府监督不仅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促进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有效进行的重要保证。可以说,政府会计监督是我国会计的一大特色。目前,政府会计监督工作已经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会计造假行为、保护国家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成为服务宏观调控、促进财政管理改革、确保财税政策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一、政府监督当前存在的问题
以财政部自1999年开展的全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为例,1999年~2009年十年间,会计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财政部连续了16期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累计检查企事业单位44580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3386.9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13562户,处理处罚会计师事务所757家,处罚注册会计师1306人,依法查处了一大批重大会计造假案件①。面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监督取得成绩,我们有理由感到欣慰,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我国政府监督面临的任务的艰巨以及政府监督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目前,我国政府监督主要存在以下几大软肋:
1.职能分割——多头监管,协同不畅。会计监督作为一种权利安排,其监督效果的好坏,取决于监督权安排是否得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会计监督权来源于政府的行政权以及股东和社会的转移监督权。而我国现实的会计监督权力安排,在诸多部门中都有体现,而这一权利安排源自《会计法》的规定。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会计法》除了规定财政部门行使会计监督的权利和范围外,同时也赋予了审计、税务、人民银行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各自相应的实施会计监督的职能。《会计法》对会计监督各个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的划分都源于特定的角度,各自有其侧重点,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对被监督主体起到了监督检查的作用。但在实际行使会计监督权利的各职能部门中,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监督权利进行层次上的合理划分与安排,这种职能分割的不合理势必造成多头监管。多头监管导致的结果是管理分散,缺乏横向信息沟通和相互协调,造成重复检查和资源浪费,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更有甚之,可能导致不同监督主体各自为政、各取所需、滋生部门利益的现象出现。此外,由于缺乏横向信息沟通和协调,也给被监督主体带来了监督空隙,使被监督者在面对不同的监督主体时,有针对性的提供有利于自身的信息。
2.根基弱化——会计监督监督手段少、违规成本低。监督作为一种权利,常常与利益相伴,即监督与奖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有效的奖惩结构,监督作用和效力就随之削弱。近年来,对于各种监督部门的力度和效力,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财政部的会计监督和检查效力远远落后于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税务局。以下我们就从目前法律法规中对实施监督的手段和处罚的力度来做一个简单的比较。从目前可以在监督过程中可以实施的手段来说,证监会的手段最多、最全面,与在刑事侦查阶段可以使用的手段基本相同;审计监督的手段也相对丰富;只有财政部的会计监督手段最为单一,效力最差,势必影响监督效力的发挥。只有各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才能有效地提高监督的效力。从另一个角度讲,事前的监督将减少损失,促进公平,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其更体现了监督的本质。此外,如表1所示,当前违法成本较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监督效力的发挥。
3.本末错位——重视监督检查,忽视制度建设。政府监督作为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从一定程度上讲,政府监督是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通过其职能作用的发挥,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为国家经济安全提供有效的防范和纠偏保证。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监督方式比较单一。财政部门对企事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仍然以事后检查为主,难以将问题发现和解决在萌芽状态,未能实现事前调查审核、事中跟踪监控和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就目前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已经连续公开披露了十六期的检查结果(可以查到七期)来看,我国政府监督的范围还十分有限,而且,每年存在的问题基本相同,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善。另外,监督部门并未对上期结果作继续跟踪和回访监控,使监督检查的警示作用没有显现出来。
4.导向误区——利益驱动,效率低下。目前,我国政府监督面临的被监督对象数量大,经济业务多,任务非常重,但监督力量却十分有限。据统计,我国行使会计监督的人力资源,财政部约2000人,其中专员办专门从事监督的1000多人。虽然从2006年起,地方财政的力量逐渐充实到会计监督中来,扩大了监督的范围,加强了监督作用的发挥,但是相对于全国的会计监督工作来说,政府监督的力量仍是相当薄弱。因此,政府监督对象的选择应当主要围绕在一定时期的工作重点。然而,各省市等基层监督部门,由于利益驱动等因素,在被监督单位选择上具有随意性。而这种随意性经常表现为选择效益好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对象,而将效益差的企业排除在外。这种选择监督对象的错误导向是与监督的目标相背离。现实中,效益差的企业往往存在更多的问题,更需要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5.阳奉阴违——检查结果不透明,披露信息含量低。从目前能够在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的公告来看,虽然近年来,监督检查局对检查结果履行了披露义务,但目前披露的公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披露规范,每年的公告内容均有不同,并且仅只是总体上的描述,而未对被检查单位的情况进行公示,导致监督检查的结果透明度低。可见,目前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形式上的意义更大,由于其信息含量较低,无法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并不能起到很好的舆论监督作用。而且,习惯于权利寻租的惯例,对于没有可比性的模糊描述,反而造成引起更大的负面作用,导致社会不公平的产生。
二、完善政府监督的相关对策
针对前文对我国政府监督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本文相应地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明确会计监督体系层级,搭建公共信息平台。我国政府监督各个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其各自的分工和侧重点,之所以会出现多头监管等问题,根源还是没有形成会计监督协同监管机制。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就是使当前的多个政府监管主体形成有序、规范的协同合作,并搭建起公共信息平台(即政府监督数据库),形成联动效应。应该尽快明确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层级,形成以财政部门为主导的整体监督体系。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和会计规范的制定部门,应处于监督体系的核心位置,由财政部门牵头定期进行各部门联动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财政部应每年会同金融、审计、税务、证券监督部门等有监督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经济运行和保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共同协商制定会计监督计划,确定年度会计监督重点行业与企业名单。在此基础上对名单列示的行业与企业名单,协商确定负主要监督检查责任的监督部门,如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督检查,优先考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对于金融机构,优先考虑金融监管机构,银监会、保监会等;其他行业和企业,优先考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财政部作为统一会计监督主体,从总体负责公用信息平台的搭建,形成政府监督数据库。各专业职能部门检查完毕后,录入数据库,再交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从会计基础工作和税收角度进行最终检查,从而形成统一完整的检查信息系统。目前关于信息平台的建立,可以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为主导,在已经形成的会计信息检查数据库的数据上,结合其他职能部门的自有数据库,探索进一步的优化和处理技术,解决接口技术、数据对接等问题,早日实现数据库的共享。
2.强化会计监督手段,提高违规成本。手段的不够强硬,配套措施的落后,以及极低的违法成本,使得会计监督的效力日益弱化。而且,由于不同的处罚机关处罚力度不同,势必造成违法主体在违法方面具有选择性,财政部的会计监督是是最基本的保证,而处罚力度较低,势必助长对会计信息的根本性损害,同时也会引起更为严重的后果。此外,监督主体处罚力度的不一致,也将使被监督主体向各不同监督主体产生不同的寻租行为不同,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不平稳。直至对整个会计监督体系的重大损害。因此,当务之急是整合各部委的监督职能,统一协调,加大财政部会计监督的检查和处罚力度。这就要求赋予多种手段以扫除工作阻碍,严惩根本性的违法行为,从而在源头上提高违法成本,形成以财政部会计监督为主的多层次协同监督格局,共同构铸会计监督统一体系,提高会计监督效力。
3.建立和完善惩防结合的会计监督机制,提高会计监督与整改结合度。基于现实的检查资源和能力,我们能够实施监督检查的范围还非常有限。因此,政府监督应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入手。除了监督检查,有必要将事前的日常监督监视工作和预警工作深入进行,同时以事后监督检查和结果分析反馈相互结合,从而有效的利用资源,提高会计监督效率和效果。首先,建立和应用预警机制与方法。财政部由于统一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可以就此研究开发会计监督预警系统,在日常税务机关采集的信息基础上,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及行业平均水平,设定一些特定价值信息,一旦出现即作为问题预警,引起高度重视,密切跟踪,从而力争从源头解决问题,在问题和损失没有最终形成前,防范于未然。其次,深入开发、加工、利用检查结果和信息,形成信息检查库,建立反馈机制。对问题产生进行详细分析,进一步研究探索解决普通具有的共性问题,作好协调各方面利益相关主体的工作,为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形成有力的支持数据,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使“预警——检查——反馈”成为良性互动,统一为有机的整体,共同发挥监督作用。
4.建立科学制度,避免监督资源浪费,提高监督效率效果。会计监督部门应建立科学制度,不应受利益驱动,导致监督资源浪费,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科学制度的建立,应遵循重要性、可行性和效益性原则,具体实施步骤可以分为“确定行业范围和重点企业——收集分析资料——制定可行性方案——选定被监督对象”。首先,根据财政部监督检查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结合专员办监督检查规划和区域监管特色来确定监督检查涉及的行业范围和重点监督的企业。其次,通过调阅档案、网上搜索,实地了解观察、召开座谈会、书面调查等方法收集企业的基础资料、管理资料和外部资料等信息资料,了解企业的情况。再次,在分析企业资料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的可行性方案,包括企业的主要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疑点及对报表的影响程度;检查的重点;时间安排、人员要求、检查模式;检查可能存在的风险或困难。最后,将可行性方案上报财政部,并有财政部确定被监督
5.建立监督检查公告制度,促进监督检查结果透明化。财政部应尽快制定《会计信息检查公告办法》规范会计监督检查名单、检查结果检查时间、检查过程等方面的规定,形成监督完善的检查披露制度。政府监督职能部门应根据公告制度定期披露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公告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客观、公正,及时向公众揭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树立会计监督的权威,在全社会形成强大威慑力和影响力。
注释:
①数据来源:财政部副部长丁学东于2010年1月在财政部召开的“全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十周年总结暨2009年会计监督工作交流会”上的总结。
②人民银行的这种监督管理职能,已经随着机构改变划转至银监会。
参考文献:
1.张文忠.会计法、国家会计监督与会计委派制.当代经济研究,2001,(4).
2.吴水澎.论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财会通讯,2000-10-15.
3.王竹泉,毕茜茜.改革开放30年会计监督的发展与创新.会计研究,2008,(7).
会计监督职能的特点范文1篇12
【关键词】“大审计制”;国家经济监督系统;动力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回顾
我国自1982年以来建立了以审计为主体的隶属于国家行政系统的“行政型”国家经济监督体系,实行的是审计、监察、纪检并行而分离的经济监督体制。实践证明,这种监督体制存在着重大缺陷,具体表现为:监督部门功能交叉重叠,浪费监督资源;监督部门“权力弱势”,制约监督效率;监督系统“封闭”,缺乏公民参与机制;监督信息“不对称”,缺乏动力机制等。我国现行监督体制存在种种弊端的根源是国家经济监督系统是一种封闭的缺乏独立“公民”参与的“内部人”监督系统。改革我国现行国家经济监督体制,构建“大审计制”国家经济监督系统是消除现行国家经济监督体制弊端的有效途径。
构建具有民主特色的独立的国家经济监督系统,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关于国家经济监督体系的研究,国外专家主要围绕民主政治体制下构建以议会监督为代表的民主监督为主导、以审计专业监督为主体的独立的国家经济监督体系而展开。在民主政治体制下,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构建的国家经济监督系统包括议会监督和“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等类型的审计监督。1866年英国伦敦议会通过了《国库和审计部法》、1921年美国公布了《预算和会计法》,依据上述法案,英国和美国在国会之下设立了“立法型”的国家审计机构;法国早在1807年就建立了以会计法院为代表的“司法型”国家经济监督机构;19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设立了以审计监察院为代表的“独立型”国家经济监督机构。西方国家经济监督体系是基于“民主”体制而构建的比较完善的独立于国家行政系统的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国与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不同,因而西方国家的经济监督体制不适用于中国。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政府体制改革以“大部制”的构建为基本方向,党的十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完善国家经济监督体系的研究也属于“大部制”改革研究的范畴。一批学者从“大部制”改革的视角,探讨监督系统的地位和构建思路,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石亚军等(2008)、倪星等(2008)提出要在政府部门的整体层面构建决策、执行、监督适度分离的组织架构,政府体系的上下两端为数量较少的决策与监督部门,中间为根据宏观职能进行分类的数量较多的执行部门。但是这批学者并没有给出构建国家经济监督系统的具体思路和方案。
还有一批学者关于国家经济监督系统的研究主要从审计学的视角展开。杨时展(1989)、文硕(1990)从公共受托责任和民主政治的角度研究国家审计问题,他们指出民主政治的发展会改变中国国家审计的走向,审计机关作为监督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政府行政部门,应设立在“人大”。秦荣生(1994)、项俊波(2002)、廖洪(2005)等提出和阐述了“立法论”改革观点,主张把现行审计的职能和机构完整地从政府系统中全部转移到“人大”系统。这种体制强化了审计与政府之间的独立性,克服了现行审计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但“立法论”改革在消除现行监督体制劣势的同时也湮没了现行监督体制的优势,既增加改革阻力,也增大改革的成本,因而这种改革缺乏现实可能性。尹平(2001)提出了“升格论”的改革观点,主张审计署仍隶属于国务院,但审计长提升到相当于国务院副总理或国务委员的级别。但这种观点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对审计机关直接控制的格局,这样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提高审计的独立性。李齐辉(2001)、吴联生(2002)等提出“垂直论”改革观点,认为应该改革地方政府对审计的领导关系,实行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垂直领导。这种改革试图切断审计机关与政府之间的行政关系,以增强审计的独立监督权,强化中央政府的集权领导,与当前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民主透明政府的改革方向不符。高存弟(2003)等主张“独立论”,认为审计机关是一个不涉足立法、司法、行政活动的独立存在的监督组织。在中国,国家监督体制改革离不开党的领导,而且这种改革涉及面广,国家要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来重新构建其监管体系,因而这种设想同样缺乏现实可能性。杨肃昌等(2004)提出了审计“双轨制”的观点,主张建立隶属于“人大”的国家审计机关,履行对国家预算的审计监督职能,审计部门仍然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履行现行的经济监督职能。这种观点仅仅从审计一个部门的改革来构建国家经济监督系统,没有将审计、监察、纪检作为国家经济监督部门加以系统考虑,因而无法消除现行监督体制存在的监督资源浪费、动力机制缺乏、监督效力低下等弊端。设立隶属于“人大”的国家审计机关,不仅造成与“预算委员会”的职能交叉重复,也难以理顺国家审计监督机关与现行政府审计机关的关系。
上述观点都是把审计独立性和单纯的可行性作为评价和改革国家经济监督体制的出发点或标准。笔者认为国家经济监督体制改革,不仅应将“独立性”、“可行性”作为改革出发点,而且还应将增强监督功能、加强民主监督、提高监督效力作为改革的出发点或标准。基于这种思考,本文提出了“大审计制”改革观点。
二、“大审计制”国家经济监督系统的构建
所谓“大审计制”是指在不改变国家现行监督部门机构建制和保留现有监督部门功能优势的前提下,根据功能整合的原则对现有监督部门(包括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的功能进行调整(见图1):组建“国家经济监督协调委员会”(如现行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审计署改为“审计信息署”,专门履行国家经济监督“信息生产”职能;监察部改为“审计监察署”,专门履行国家经济监督“信息应用”职能(纪检委不改变职能,但要打通其监督信息来源及信息应用的渠道)。
国家经济监督协调委员会是一个专门负责协调管理国家经济监督部门的机构,这个机构由党中央和国务院双重管理,由一名政治局委员或副总理以上职务的领导人员担任该机构的专职主席,或者与中央纪律监察委员合署办公。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纪检部门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兼职)和若干人大代表(专职代表兼任)担任领导班子成员,配备少量的工作部门(将审计、监察部门的法制司、监察部驻审计署检查局、监察部纠风室等划入)和人员。其主要职能如下:一是协调包括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纪检部门及相关部门在内的监督系统的内在关系;二是代表国务院对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实行目标管理,作为监督系统的决策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经济监督政策制度、国家经济监督中长期规划和工作目标;三是协调国家经济监督部门与国务院各部委的关系;四是协调国家监督部门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
“审计信息署”是履行“监督信息生产”职责和功能的部门。在机构设置上,除了将原审计署法制司和监察部驻审计署检查局划归“国家经济监督协调委员会”,原监察部“室”调入审计信息署以外,其他部门均根据审计署职能转换的需要在内部进行小幅整合与调整。“审计信息署”仍属于正部级单位,其功能主要是根据国家经济监督的需求,负责“监督信息生产”。监督信息生产过程包括监督信息输入、监督信息处理和监督信息输出三个环节。
“审计监察署”是履行“监督信息应用”职责和功能的部门。在机构设置上,除了将原监察部“室”调入审计信息署以外,其他部门均根据监察部职能转换的需要在内部进行小幅整合与调整。“审计监察署”仍属于正部级单位,其功能主要是根据国家经济监督的需求,负责“监督信息应用”。监督信息应用过程包括法规问责信息应用、绩效问责信息应用和司法问责信息应用三个部分。
三、“大审计制”国家经济监督系统的构建基础及特色
“大审计制”国家经济监督系统概念的提出是在我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大部门制”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的大背景下提出来的。政府“大部制”改革,不仅需要规范决策、执行部门的职责权限,而且必须规范并强化监督部门的职责权限,同时也对监督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一背景是“大审计制”国家经济监督系统构建的实践和理论基础。
(一)“大审计制”国家经济监督系统的构建基础
“大部门制”改革的实质是国家行政授权机制和政府内部控制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在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的政府治理模式下,通过国家“初次授权”,将国家行政权授予不同的权力主体行使。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通过人大代表的选举和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方式将国家立法权、司法权、立法和行政监督权授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国家行政权授予以国务院为代表的各级政府。国务院及其各级政府通过建立若干政府部门并赋予一定的职责权限,将国家行政权授予各政府部门行使。这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二次授权”,也称二次分权。我国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实质上是按照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模式对国家行政权力进行“二次授权”的改革。这种改革主要是国家经济资源配置权力的实施和监督权力的改革。
在传统授权体制下,国家行政授权是一种“集权”模式,中央及地方政府将行政权力按“条条”机械切割授予各个部门,政府集中控制决策权和执行管理权,因而难以形成政府与部门的内部制衡机制。实行“大部制”改革,逐步将国家行政授权的“集权”模式变为一种“分权”模式,中央及地方政府将国家行政权分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并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别授予专门的政府部门行使,政府对上述“三权”进行统一布局协调,分类指导管理,有利于形成清晰的权力结构,在政府和部门间建立有效的内部制约以及控制机制。
在“大部制”体制下,决策部门掌控国家经济资源的配置决策权,执行部门掌控国家经济资源配置执行权,监督部门掌控国家经济资源配置监督权。在这种“三权分离”的条件下,决策部门和执行部门之间,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之间建立起了国家行政系统的内在制衡关系。但是这种制衡关系只有在权力三方制衡力量平衡时才更加有效。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的“权力强势”和监督部门的“权力弱势”打破了这种平衡,使得这种权力制衡难以奏效。
现行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的“权力强势”,主要是因为决策部门、执行部门掌控着国家经济资源的直接配置权,并且有着庞大的行动支持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我国的国家监督系统的“权力弱势”,除了因为不掌控国家经济资源的直接配置权这种“天然”因素外,还有监督系统自身先天不足等原因。在组织设计上缺乏系统的结构权衡,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纪检部门相互“割据”,难以形成统一的行动步调以及集中的权力优势。在制度安排上缺乏合理的权责配置,审计、监察、纪检职能交叉重叠,对决策、执行监督留有较大的监督“真空”和权力漏洞。在机制运筹上,缺乏广泛而有力的监督信息支持系统,审计、监察、纪检定位不准,监督部门内部难以形成相互衔接的监督实施、支持系统等。只有通过调整组织机构、优化权责配置、完善信息支持系统等途径重构国家经济监督系统,才能将国家经济监督系统打造成一个“权力强势”的制衡系统(刘世林,2010)。“大审计制”国家经济监督系统的改革就是出于优化监督系统功能,构建“权力强势”的监督系统,以实现决策、执行、监督部门的力量平衡这一动机。国家行政授权机制改革背景下,“大审计制”组织结构和地位见图2。
(二)“大审计制”国家经济监督系统的特色
“大审计制”国家经济监督系统是一个以监督信息系统循环为主体的权力制衡系统,这一概念是在分析、总结国内外国家经济监督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建立和完善“大审计制”国家经济监督系统的思路和方案是在总结现行监督体制利弊的基础上,运用现代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及审计学等学科中的系统论、信息论等相关原理,吸收现代民主政治思想营养的前提下完成的。“大审计制”国家经济监督系统表现出与其他相关监督体系不同的特色。
一是理论上的特色。以控制论的视角分析我国政府治理中的主要矛盾,提出通过强化监督权力来解决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失衡,以实现权力平衡的观点。以系统论的理念探索我国监督权力弱化的根本原因,提出要强化监督权力就必须对监督部门进行系统化的调整,构建开放透明的国家经济监督系统的观点。以信息论的思维探索我国监督系统动力不足的主要根源,提出要构建积极主动的国家经济监督系统就必须从构建开放透明的监督信息系统入手的观点。这些观点为“大审计制”国家经济监督系统构建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也体现出“大审计制”国家经济监督系统的理论创新。
二是体制上的特色。在充分研究国内外政府治理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将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纪检部门的功能进行调整和整合,构建出权责明确、功能完整、内外信息对称、开放透明、动力充分而高效的适合我国民主政治体制要求的“主动型”国家经济监督系统。国家经济监督体制改革的整体构想突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监督”这一特征。
三是技术上的特色。在构建监督信息系统方面,通过引入现代化信息技术,改变了传统的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信息采集、处理、报告的方式、结构和流程,建立了新型的数据化监督信息模型,构建出以“审计报表”(此概念为首次提出)为主导的监督信息平台,实现了监督信息的系统化、数据化、可验证等特征。
四、“大审计制”国家经济监督系统的动力机制
“大审计制”国家经济监督系统的建立和形成是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政府在配置公共资源的执政过程中必须体现“执政为民”的价值理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官员、有法不依、决策盲目、缺乏责任感,一些监督部门监督不到位、缺乏监督动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反应迟钝、“不作为”、“难作为”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因此,改革现行监督体制,建立和完善“大审计制”,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促进政府廉政、勤政建设,建立和形成“权力强势”的国家经济监督系统的需要。
广泛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对政府执政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借助公众的力量打造“权力强势”的国家经济监督系统,这是“大审计制”监督系统的动力来源。在“大审计制”国家经济监督系统中,合理调整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纪检部门的权责结构,搭建民主监督的信息平台,是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的参与权、知情权的需要,也是满足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需要。“大审计制”国家经济监督系统权力运行模式和信息支持机制见图3。
“大审计制”国家经济监督系统的动力来源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监督需求的拉动力
“大审计制”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促使政府执政廉洁、透明、公平、高效而建立的,这一目的为国家经济监督系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国家经济监督系统直接运用的手段就是对影响政府执政(国家公共资源配置决策和执行)目标实现的相关行为(包括违纪国法、贪污犯罪、懒政庸政等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治。这种手段可称为“处罚问责”,是国家经济监督的“终极手段”。处罚问责可以使政府执政过程中违纪国法、贪污犯罪、懒政庸政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
政府“处罚问责”的内容包括“法规问责”、“绩效问责”和“犯罪问责”。“法规问责”是指对政府执政行为中违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行为,尚达不到经济犯罪标准的责任进行追究,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手段。“绩效问责”是指对政府执政行为中并没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犯罪的行为,由于责任人“不作为”、“乱作为”给国家造成损失或没有达成绩效目标的行为责任进行追究,也适用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手段。“犯罪问责”是指对政府执政行为中的重大经济犯罪行为责任进行追究,适用刑事诉讼和处罚手段。
国家对“大审计制”经济监督系统的问责需求实质上是社会公众对政府监督的需求。在“处罚问责”的过程中,吸收人大代表参与以及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形中给专司“监督信息应用”职能的“审计监察”部门带来了压力,使监督部门的“处罚问责”不能也不敢“不作为”、“乱作为”。这种压力就是对国家经济监督系统的监督拉动力。
(二)信息需求的牵引力
“大审计制”国家经济监督系统包括“监督信息生产”和“监督信息应用”两大系统。专司“监督信息应用”职能的“审计监察”部门对政府执政过程实施“处罚问责”,必须掌握政府执政(国家公共资源配置决策和执行)过程中违法违纪、经济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了解其决策和执行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即实现监督部门与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的信息对称。这种手段可称为“评价问责”,是国家经济监督的“信息手段”。“评价问责”可以揭示政府执政过程中出现的信息弄虚作假行为、资源配置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绩效实现水平,为“处罚问责”提供可靠的证据。
为实现监督部门与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的“信息对称”,必须通过专司“监督信息生产”的“审计信息”部门及时提供系统、完整、可靠的监督信息。基于“审计监察”部门的“法规问责”、“绩效问责”、“犯罪问责”信息的需求,“监督信息生产”部门必须在信息的覆盖范围、涉及内容、涉及领域等方面满足“处罚问责”的需求。为了实现这一需求,“监督信息生产”部门信息采集范围必须扩展,即将现行的信息采集范围由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扩展到财政财务管理活动、实物资产管理活动、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等方面(刘世林,2011)。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内容必须延伸,即从财政财务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信息延伸至政府决策、执行活动真实可靠信息,决策、执行活动合法合规信息,决策、执行过程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信息。信息涉及的领域必须拓宽,既要涉及经济管理领域,也要涉及行政管理领域。这是因为在政府对社会公共资源进行配置的过程中,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往往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交叉并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运用不规范导致经济行为结果和行政行为结果界定不清,这时更需要全方位采集监督信息,以实现监督信息的完整性,进而满足“审计监察”部门“处罚问责”需要。
“审计监察”部门向“审计信息”部门提出“处罚问责”信息需求实质上是“监督信息应用”对“监督信息生产”的需求。监督信息生产部门在信息整合处理过程中,必须按照监督信息应用环节信息需求口径提交信息,不得自行缩小审计检查范围,擅自降低信息质量。同时,它所的信息必须经得起社会各界的质疑,这无形中给专司“监督信息生产”职能的“审计信息”部门带来了压力,使审计信息部门输出信息的方式和内容更加规范、完整、可靠。这种监督信息应用的“刚性”需求无疑是对监督信息生产的一种牵引力。
(三)公民参与的推动力
在“大审计制”基础上搭建的“监督信息生产”和“监督信息应用”的制度设计中,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安排民众参与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在整个监督过程中必须突出民主监督的形式和内容。公民参与监督最主要的方式是在监督信息生产的输入环节,通过扩大信息的来源渠道,吸收社会各界提供信息,参与监督;在监督信息生产的输出环节,通过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吸收人大代表和其他民意代表对评价信息质询,参与监督;在监督信息应用环节,通过广泛征求民众意见,提出“处罚问责”方案,公示问责结果,吸收社会民众力量参与监督。这种手段可称为“民主问责”,是国家经济监督的“过程手段”。民主问责可以疏通民间与政府及其监督部门的信息渠道,构建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舞台”。
扩大监督信息的来源渠道主要是指在监督信息的输入阶段,即信息采集阶段,改变传统的只通过常规检查从被审计单位搜集证据的单一手段,将信息采集方法和渠道拓宽。拓宽后的信息采集方法和渠道如下:1.汇总采集,即在“监督信息生产”部门建立专门的公共信息采集部门,从公共媒体、网络平台、群众、公众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资料中搜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线索、证据和公众评价意见和建议,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汇总整理,作为重要的输入信息。2.检查采集,即建立单位信息采集部门,派出审计组深入被审计单位,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管理资料、决策计划方案、预决算资料、制度章程等相关资料进行常规检查,作为主流输入信息。3.调查采集,即建立专项信息采集部门,派出专项审计调查组,制定和发出单位、行业综合情况调查表、社会调查问卷、专门问题调查表,例如干部财产申报表、干部任职计划、干部述职报告表等,并对采集的信息验证确认、加工整理,作为主要输入信息。采取多手段、多渠道的复合信息采集方法,不仅可以广泛收集社会信息,也可以保证信息的全面性。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是指在审计信息部门将采集的信息经过验证、整合、评价等处理以后,在向审计监察部门发出审计报告的信息输出环节,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民意代表参与审计听证会,就审计信息部门对决策部门、执行部门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资源配置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资源配置过程和结果的适当性、有效性等评价信息进行质询,从而达到扩大信息公开范围的目的。广泛征求民众意见,是指在监督信息应用环节,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审计信息部门提供的对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评价意见所提出的“处罚问责”方案,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质询,对“处罚问责”方案及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告。
公民广泛参与监督信息的输入,在监督信息采集方式和内容方面充分反映民意,吸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评价质询和问责质询,在监督程序上注入民主元素,问责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在监督手段上体现民众要求,不仅强化了对政府及其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的监督,也是对监督部门的“再监督”。这种连环式的民主监督机制无疑是对监督过程的推动力。
(四)内部制衡的互动力
“大审计制”国家经济监督系统在注入民主监督元素的基础上,将监督系统分为监督信息生产和监督信息应用两大分支系统,在监督系统内部形成了两大系统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推动的局面。
注入民主监督元素是促进监督目标实现的原动力,在民众广泛参与监督的压力下,监督系统的内在动力被激活。监督信息生产部门必须按照“处罚问责”的信息需求范围采集信息,按照“处罚问责”的信息需求结构和内容整合并处理信息,按照“处罚问责”的信息需求质量标准输出信息。否则,将给监督信息应用部门的“处罚问责”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导致“处罚问责”无法正常开展,难以达到监督目标的要求,无法向公众提交一份满意的答卷。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监督信息应用部门势必向监督信息生产部门施加压力,促使监督信息生产部门按照规范向其提交符合问责要求的监督信息。反过来,监督信息生产部门保质保量向监督信息应用部门提交监督信息后,监督信息应用部门也必须不折不扣地将监督信息加以充分合理地利用。当监督信息没有被充分合理利用,监督信息应用部门将“处罚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开和向审计信息部门反馈之后,公众首先质疑的是监督信息生产部门的工作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信息生产部门会想尽办法促进监督信息应用部门充分合理地应用信息,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由此可见,监督系统的内部协调、内部制衡是相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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