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的方式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4-12

保全财产的方式范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况并不多见。这里主要涉及的就是财产保全的担保问题。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则缺少了担保机制,一旦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法院就会面临国家赔偿的问题。而即便财产保全申请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并且也提供了相应担保,由于法院在审理担保的细节上常常有所忽略,同样会埋下隐患,使法院未来仍然可能面临国家赔偿的问题。

当前,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形式多以物的形式进行,担保物多为房屋、车辆、存折、有价证券、厂房设备等。许多法院的具体做法是将申请人用于担保的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存折、有价证券、机械设备的发票审核收质后,有的甚至只收质了证照的复印件,就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笔者认为不妥。首先,对于申请人来说,上述证照大多均可挂失,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有误并且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通过先挂失、补办证照,后转让的方法逃避担保责任。其次,对于法院来说,以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进行担保,实际上是以抵押方式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的抵押,必须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可见,要使财产保全申请中,抵押合同生效,必须将抵押物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这是法院明知的,但实践中往往没有进行抵押物登记。产生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一、善意相信申请人没有滥用申请权;二、害怕抵押物登记程序繁琐;三、作为财产保全申请人,案件胜诉率高,一般不会出现保全有误;四、即使保全有误,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也不大,尤其是在法院对保全标的采取“活封”的情况下。上述原因,造成法院承办人员主观上忽视了办理抵押登记的意义,这种怀抱侥幸的工作方式,其后果前面已述,不再赘述。

那么该如何消除担保隐患呢?实践中有人采取向特定抵押物的登记部门下裁定,用查封、冻结等方式,禁止抵押物的流转,这种方式简便易行,但缺乏法律依据。查封、冻结是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措施,而采取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使生效法律文书易于执行。所以,人民法院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人,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以确定其提供担保的可靠性,违反了财产保全的立法意图,也显得较为荒谬。

保全财产的方式范文篇2

2003年7月,我国第一家专业运作保险资金的资产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这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体制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同时也揭开了我国保险公司委托理财的序幕。目前,我国已有两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着全国三分之一左右的保险资产,另有数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正在筹建之中。随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委托专业资产公司理财必将成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

在委托资产公司理财时,保险公司首先需要解决的是采取何种委托理财模式。根据我国法律,保险公司委托理财的法律模式主要有两种:模式与信托模式。从表面上看,这两种模式都是受托人代委托人理财,似乎差别不大;但实际上,选择不同的理财模式,不仅委托理财的具体操作、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而且将直接影响委托资产的安全性和资产管理的效率。可以说,这两种模式其实差距颇大,甚至可以说是大异其趣。因此,对保险公司来说,必须十分慎重地选择委托理财的法律模式。

一、两种模式的法律界定

所谓,是指人在权限内,以被人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由被人承受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在模式下,保险公司首先需与资产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资产公司管理保险公司特定资产,保险公司向资产公司支付管理费。然后,根据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资产公司以保险公司或自己的名义在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受托资产进行投资,保险公司以包括委托资产在内的财产承担理财后果,取得收益、承担损失。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信托法》。在信托模式下,保险公司需与资产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并将委托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按信托合同约定为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之利益进行管理。这样,委托资产就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信托财产,它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不仅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对该财产主张权利,就是委托人、受托人死亡、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该信托也不终止,除非双方当事人有相反约定。资产公司在管理信托财产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投资后果由信托财产承受,保险公司不对投资产生的债务负责。

二、两种模式的差异分析

无论模式,还是信托模式,委托或信托关系的形成均以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的信任为基础,它们的目的均是通过代客理财方式实现受托人管理委托人资产这一目的。但由于法律性质不同,它们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第一,在模式下,受托人不因接受委托而取得受托资产的所有权,受托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委托人。在信托模式下,委托人须将信托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人为受托人,同时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并受破产隔离制度的保护。

第二,在模式下,受托人既可以委托人名义管理委托资产,亦可以自己名义管理委托资产,无论以何种名义管理,委托人均须直接承受其后果。在信托模式下,受托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信托财产。

第三,在模式下,不管委托合同如何规定,委托成立后,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关系,而且委托合同当事人任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均导致委托关系的终止。在信托模式下,除非有相反约定,信托成立后,委托人不得擅自撤销信托,而且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三、保险公司的理性选择

透过前述表象分析并作更深层次的探究,我们不难发现,作为一种代客理财方式,信托模式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强。在信托模式下,委托人的财产权须转移给受托人,因此存在信托财产可能会因受托人自身所负债务而被第三人强制执行的风险。为消除此种风险,信托法创设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破产隔离等制度。根据信托法,对信托财产,除了因处理信托事务而产生的债务、信托本身应负担的税款等原因外,信托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在受托人死亡、解散或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等等。在模式下,如委托财产存放在受托人名下,一般不存在委托财产因受托人所负债务而被第三人执行的风险;但如委托财产存放在受托人名下,则此种风险将难以规避。

第二,委托人受有限责任制度保护。只要有,就存在风险,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无论委托人以何种方式将财产交给他人管理,受托人均可能违背承诺损害委托人利益;同时,市场也是有风险的。因此,即使委托人禁止受托人进行可能使委托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但事实上此种风险仍难完全规避。例如,目前保险公司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特定企业债和证券投资基金,这些投资一般不会导致保险公司对投资亏损的无限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债券放大回购交易时,保险公司仍可能对投资亏损承担无限责任。将来保险公司能够从事股票投资而且证券法又允许做空交易后,这种风险就更难避免。此时,如果理财是以模式进行的,则委托人将难辞其咎,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理财是以信托模式进行的,则委托人受信托法保护,无须对信托财产运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信托提供的有限责任保护,能使委托人在分享专业理财好处的同时,无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异常风险。

第三,对受托人违约救济有效。在信托模式下,为使受托人真正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防范受托人利用受托地位侵害受益人利益,信托法规定受托人须承担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如要求受托人须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须对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等等。在模式下,受托人所负义务远不如信托模式下重,而当事人又非法律专家,不可能在合同中对受托人义务做出详尽约定,此时,委托人如遇人不淑,利益难免受损。同时,信托法还规定,除依照信托法规定取得报酬外,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其行为将被视为拟制信托,所得利益直接归入信托财产。这样,当受托人破产时,委托人利益还能得到较好保护。但在模式下,当受托人利用委托理财之机谋取私利时,委托人只对受托人享有债法上的请求权,当受托人破产时,委托人的此种请求权极易落空。可见,在受托人违约时,信托模式下受托人更加繁重的义务及拟制信托制度,能为委托人提供更有效的保护。

第四,受托人管理受托财产效率高。在模式下,受托人如以自己名义理财,则委托人承担风险过大;受托人如以委托人名义理财,则事事需经委托人授权,手续过于繁琐,交易相对人为控制风险也多需调查受托人的权限及委托人的信用,效率难免低下。在信托模式下,由于受托人是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管理资产,故无须事事获取委托人授权,加之受托人的信用亦为交易的担保,因此交易相对人无须调查受托人的权限及委托人的资信,不仅方便了交易,而且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受托财产的管理效率。

虽然以信托模式委托理财优势显著,但在我国,由于信托制度建立未久,目前相应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因此保险公司以信托模式委托理财暂时还存在以下困难或不足:

第一,信托登记制度尚未建立,不利于监管机关对信托的监管和信托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但我国目前尚无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托财产登记进行规定,这既不利于监管机关对信托的监管,更不利于信托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第二,信托财产移转制度尚付阙如,不利于信托财产在委托人和受托人间高效便捷地转移。在信托模式下,信托的设立、信托收益的分配及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分配均涉及信托财产在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的转移。由于缺乏信托财产移转制度,相应的财产移转不仅手续繁琐,而且成本高。例如,在保险公司以交易所债券等证券类资产设立信托时,由于没有信托财产移转制度,根据现行证券登记规则,保险公司只能通过交易过户方式,而不能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将相应证券过户到受托人名下。这不仅大大提高了财产移转的成本,而且操作起来程序相当复杂,甚至会出现某些证券在转移过程中被其他交易参与者买走的情况,而且这还难避操纵市场价格的嫌疑。

保全财产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水产养殖企业经营管理平衡计分卡绩效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国家对水产养殖业的管理越来越规范,水产养殖企业经营中品牌化、规模化愈加突显,竞争压力逐年增加,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已经成为水产养殖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平衡计分卡作为最强大的战略管理工具,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在众多企业成功运用。正因如此,在水产养殖企业经营管理中,已经开始重视平衡计分卡的应用研究。

一、当前企业经营管理中平衡计分卡应用必要性分析

(一)利于长、短期财务管理平衡性的保障

在水产养殖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随着其产业规模、经营战略实践的不断发展,平衡其财务长、短期管理工作内容,确保其整体性财务管理质量的提高,是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工作。平衡计分卡在实际使用中,除了对财务管理专项管理的开展外,还可以很好地平衡企业长、短期财务管理工作,是确保水产养殖企业持续发展的管理工具。这种平衡性作用主要表现在,平衡计分卡财务绩效管理与战略管理的结合过程。单就财务管理而言,短期绩效管理与长期战略管理的结合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整体质量的提高,有着重要的实践促进作用。

(二)便于财务管理与绩效管理结合的开展

平衡计分卡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其主要的工作原理即从财务、客户、内部运营、学习与成长四个角度,将组织的战略落实为可操作的衡量指标和目标值的一种新型绩效管理体系。所以在平衡计分卡技术应用过程中,可以很好地实现财务管理与绩效管理的无缝结合,保证企业管理效率的提升。这种效率提升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利用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对财务管理中的具体工作有较为重要的实践监督作用,如在人力成本、资产成本、预算执行等控制管理中,绩效管理都可以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另一方面将财务管理与绩效管理结合,开展互动性工作还可以很好地避免重复性工作的进行,提高企业管理效率,降低管理的整体成本。

二、企业经营管理中平衡计分卡应用实践措施研究

(一)利用计分卡平衡特效,引导财务管理决策的开展

平衡计分卡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其平衡性特点的应用对于企业财务工作,特别是财务管理决策工作的开展有很好的引导作用:(1)促进财务决策的平衡。在水产养殖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决策中的平衡性对于决策准确性有着重要影响。在实际的决策过程中,平衡计分卡的应用对于决策平衡性保证有以下两方面作用:一方面,平衡计分卡的应用实现了财务决策中财务与非财务管理决策的平衡,这就为财务决策的开展提供了多方位的数据支持,便于其决策准确性的提高;另一方面,平衡计分卡的应用,实现了财务决策中成本管理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平衡关系,为决策的开展寻找到了良好的平衡点。(2)促进财务决策的全面性。财务决策的开展不仅包括了财务管理内容,还需要考虑企业人力物力、经营开展以及全面发展等各项内容,开展全面性的决策工作。在平衡计分卡的应用过程中,水产养殖企业可以在财务决策中全面考虑财务、绩效管理、企业发展等全面因素,为财务决策提供全面的参考。

(二)利用企业财务绩效变化形式,建立实效性核算机制

在绩效管理过程中,将固定的绩效管理模式进行变化处理,衍生出不同的管理形式是绩效管理发展的重要内容。将这种绩效管理变化形式利用在水产养殖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开展各种有效的核算工作是企业财务核算管理的重要工作方式:(1)做好成本绩效核算管理制度。在单位绩效管理过程中,成本绩效管理的开展对于财务质量的提升有着重要的实践性指导意义。但就水产养殖企业成本管理而言,其主要的管理内容包括了养殖人力资源、设备与种源(如种虾)采购、饲料、养殖以及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成本。在其管理过程中,成本绩效管理核算的开展可以很好地确保养殖企业降低经营成本。(2)建立资产核算管理机制。为了保证水产养殖企业财务管理中资产管理质量的提高,利用资产投资、收益等形式实现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需要结合平衡计分卡优势,建立起资产绩效管理机制。这种绩效管理制度是以资产管理为核心,针对资产应用、投资、收益等综合性管理内容进行绩效管理,确保资产收益提升的重要管理方式。

(三)以绩效协同效益为核心,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在平衡计分卡管理模式中,绩效协同效益管理方法的采用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开展起到了良好的指导性作用。这种绩效协同效益的体现主要表现在计分卡支持下的各种绩效管理过程中,如财务绩效管理、人力绩效管理等各类绩效管理过程中,平衡计分卡为指导寻找其协同效益,并以此为核心开展财务管理工作。这种协同效益的产生,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1)实现了对企业全面财务管理的开展。在水产养殖企业发展中,财务管理不仅是对财务工作本身进行管理,还需要对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发展等因素起到管理作用。所以绩效协同效益的实现,为这种全面财务管理的开展以及企业经营的全面促进,发挥了重要的管理作用。(2)便于企业财务管理协调的开展。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财务协调管理的开展是极为重要的管理方式。在实际协调过程中,绩效协同效益的实现,使得企业内各个管理部门都可以很好地在财务管理中发挥有效作用,实现了财务协调管理的有效开展。

(四)以盈利为根本目标,平衡计分卡与杜邦分析法结合运用

在水产养殖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杜邦分析法也是我们较为常用的财务管理方式。这种财务管理方式的应用,对于企业盈利的产生有着重要的实践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杜邦分析法工作重点集中在短期财务管理过程中,其管理内容集中在: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以及权益乘数三个数据管理中,缺乏长期性与全面性的管理理念与方法。有鉴于此,我们将杜邦分析管理方法与平衡计分卡结合运用,使得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既可以实现短期盈利的提高,其长期经济效益也可以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在财务管理研究中我们发现,将杜邦分析法融入平衡计分卡的考核机制中,实现长短期财务管理工作的全面平衡,对水产企业财务管理提高实效性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结束语

为了水产养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利用有效的财务与相关管理工作模式,提高企业整体经营水平是我们财务管理研究的重要内容。在研究中我们采用了平衡计分卡管理技术,在财务管理中利用绩效考核模式,从财务角度促进企业整体管理质量与效率的提升,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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