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定义范例(12篇)
公共交通定义范文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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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主要分歧在于对民主进程作用的不同理解。“自由主义”认为,民主进程的作用在于根据社会的不同利益来安排国家,其中,国家是公共管理机器,社会是私人及其社会劳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交换的系统。这里,公民政治意志形成意义上的政治,其作用在于联合和贯彻私人的社会利益,用以对抗国家,因为国家追求的是用行政手段行使政治权力,以实现集体目标。
“共和主义”则认为,政治的功能不仅仅在于管理;相反,政治是整个社会化进程的构成因素。政治是一种道德生活关系的反思形式。政治是一种媒介,有了政治,自发的团结共同体的成员就可以意识到他们相互之间的依赖性,就可以作为公民把已有的相互承认的关系有意识、有意志地发展和塑造成为一个自由和平等的法人联合体。自由主义关于国家和社会的建筑术因此而有了重大的改变。除了国家主权机关自上而下的管理机制和分散的市场管理机制之外,也就是说,除了行政权力和私人利益之外,还有第三种社会一体化的源泉,这就是团结(Solidaritaet)。
这是一种平面上的沟通或交往,由此而建立起来的政治意志,无论从发生或规范的角度,都应当享有优先性。公民的自决实践有了新的社会基础,不再受公共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私人交往的约束。有了这个基础,政治交往就可以避免被国家机器所消耗,以及与市场结构相同化。在共和主义概念当中,政治公共领域以及作为其基础的公民社会获得了一种策略意义。两者都必须确保公民的沟通实践具有整合力和自主性【1】。政治交往与经济社会的分离,符合行政权力与交往权力之间的结合,而交往权力来源于政治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
上述两种相互冲突的命题导致了不同的结论:
a)首先,公民概念各不相同。自由主义认为,公民的地位是由主体权利确定的,而主体权利是公民面对国家和其他公民所固有的。作为主体权利的承担者,公民受国家的保护,只要他们在法律范围内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就不受国家的非法干预。主体权利是消极权利(negativeRechte),它们确保法人在一定的活动范围内不会受到外部的强制。政治权利具有相同的结构:它们能使公民的私人利益得到充分的满足,以致于这些私人利益最终经过选举、议会以及政府的形成与其他私人利益融合成为一种政治意志,并对行政权力产生影响。这样,公民就可以断定国家在行使暴力过程中是否代表了公民的利益【2】。
共和主义认为,公民的地位不能按照消极自由(negativeFreiheiten)的模式来确定,因为消极自由是私人所享有的。公民权主要是政治参与权和政治交往权,因而更多的是积极自由(posotiveFreiheiten)。它们不仅确保公民不受外在的强制,还确保公民能参与共同的实践,而只有通过共同的实践,公民才能让自己成为自己希望成为的角色,即成为一个自由和平等的政治共同体中具有责任感的主体【3】。因此,政治过程的目的不仅是要让公民来限制国家的行为——但这些公民必须在行使私人权利和享有前政治自由的时候,已经获得稳定的自主性。同样,政治过程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的也不主要是一种粘合的作用,因为民主的国家暴力并不是原始意义上的暴力。这种暴力更多的是来源于公民在自决实践中通过交往而行使的权力,其合法性基础在于:通过公共自由的制度化,来保护公民的这种自决实践【4】。国家的存在,原本不是要保护平等的主体权利,而是要保障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中的包容性。在此过程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会就大家共同关心的目的和规范达成共识。这样,共和主义理解的公民就远不是唯自己的利益是从了。
b)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围绕着古典法人(作为主体权利的承担者)所展开的争论,暴露出了它们在法律概念本身上的冲突。自由主义认为,法律秩序的意义在于明确具体情况下一定主体所具有的实际权利;共和主义则认为,这些主体权利应归功于一种客观的法律秩序,它促使并确保公民在平等、自主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共同生活,并达成一致。在前者看来,法律秩序建立在主体权利基础上;而在后者看来,主体权利的客观内涵更重要一些。
当然,上述两种截然对立的法律概念并没有涉及到法律的主体间性内涵,有了这些内涵,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遵守才会在对等的承认关系中成为可能。共和主义说到底还是不能接受这样一种法律概念:即个人的同一性及其主体权利与共同体的同一性同等重要,只有在共同体当中,个人才有可能同时作为个体和集体成员而相互承认。这种法律概念把法律的正当性与法律形成的民主程序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并由此而在民众的自决实践和法律的公正宰制之间建立起一种内在联系:
“对共和主义者来说,权利说到底不过是主要政治意志的抉择,而对自由主义者来说,权利则是超政治理性或启示的‘更高法则’。……共和主义认为,共同体的对象,共同的善,在于其政治成功地确定、建立、实现和坚持了一系列的权利,而且十分合乎共同体的语境和习俗;而自由主义则不然,他们主张,更高的法律权利为权力要求提供了先验结构和先验条件,以便使对不同利益的多元追求尽可能地获得允许”【5】。
被认为是积极自由的选举权之所以会成为权利的范式,不仅是由于它对政治自决实践具有构成意义,而且也是因为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同等权利的个体在共同体中的包容性与他们所捍卫的自主性以及所坚持的立场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
“要求在于,我们都很关心我们自己的利益,因为(1)我们是在相互合作与相互隔离之间进行选择;(2)相互合作依靠的是彼此保证充分承认各自所具有的利益;(3)在高度多元化的当代美国社会里,这样的保证之所以是可能的,仅仅是由于它起码维护了一种伪装的政治,即每个人都允许发出自己的声音”【6】。
这种从政治参与权和政治交往权中体现出来的结构,经过由权利构成的立法过程而渗透到了一切法律当中。即便私法在允许私人自由追求自身目的的同时,也有义务对所有人都认可的策略行为加以限制。
c)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关于公民角色和法律的不同概念表明,他们对政治过程本质的理解还充满着根深蒂固的分歧。自由主义认为,政治就其本质而言是围绕着行政权力而展开的不同立场之间的斗争。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在公共领域和议会中的形成过程,受到策略行为者的集体干预,而策略行为者的目的是为了捍卫或争取一定的权力。结果则是用选民对于个人和纲领的赞成来加以衡量。选民在投票过程中表达了自己的倾向性。他们的选择和作为目的行为者的市场参与者的选择行为在结构上是相同的。各个政党为了权力而你争我夺,他们的目的都是一致的,但谁最终能获得权力,则要由选民来决定。选票的投入和权力的产出,同样都是策略行为。
共和主义认为,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在公共领域和议会中的形成过程所依循的,不是市场的结构,而是一种独特的公共交往结构,其目的是为了达成沟通。公民自决实践意义上的政治范式不是市场(Markt),而是对话(Dialog)。由此看来,交往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有着结构上的不同,前者来自政治交往,表现为建立在话语基础上的多数意见;后者则为国家机器所掌握。即便是角逐国家权力的政党,也必须依靠带有对话性质的政治话语:
“话语指的是对待社会协作的一种态度,一种开放的态度,它允许经过论证接受他者和自己的要求。话语中介是平等交换观点——包括参与者提交他们自己对于他们所尊重的利益的看法……,在此过程中,只要作出选择,就表明赞同一种判断”【7】。
因此,政治舞台上上演的意见冲突所具有的就不仅仅是一种允许掌权的合法化力量,反复进行的政治话语对于政治统治的方式也有着制约作用。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具备政治基础,并且不能越出根据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的雷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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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对两种民主模式的比较,当前,这两种民主模式是美国所谓“共同体主义”与“自由主义”争论的焦点。共和主义民主模式既有其优点,也有其不足。优点在于,坚持通过交往把公民联合起来,并坚持社会自我组织的激进民主意义,而且不把集体目标完全还原为不同私人利益之间的“调和”。不足则是过于理想化,并让民主过程依附于公民的道德趋向(Tugend)。因为政治的核心不仅仅在于,或者说主要并不在于道德的自我理解问题。用道德来约束政治话语,是大错特错的。
当然,自我理解的话语可以让公民清楚地认识到他们之所以会是一个民族、一个社群或一个国家的成员,他们之所以会居住在一定的地区,他们属于什么样的传统,他们相互之间如何相处,又该如何对待少数民族和边缘群体,他们理想的社会究竟是什么一个样子。这种自我理解的话语是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多元文化社会里,在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目的背后,一般都隐藏着一些利益和价值取向,它们对于共同体的认同,也就是说,对于主体间共有的生活方式,没有任何构成意义。这些利益和价值取向在共同体内部相互冲突,不会有什么达成共识的可能,因此需要加以均衡,而这是道德话语所无法完成的,即便这种不再具有话语性质的均衡结果受到了如下限制,即不允许危及到一种文化的基本价值。利益均衡表现为不同政党之间的妥协,而这些政党都具有一定的权力基础和认可基础。当然,这样一种协商把合作意愿当作前提,也就是说,把这样一种意志当作前提,即在尊重游戏规则的前提下获得所有各方都能接受的结论,而不管各自是出于什么理由。但是,妥协过程并不表现为一种合理的话语形式,它把权力中立化,并且排斥策略行为。无论如何,妥协是否公平,关键要看前提和程序,而前提和程序本身又需要从公正的角度来加以合理论证和规范论证。与道德问题不同,公正问题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涉及到某个集体。政治权利要想具有合法性,至少必须与道德的基本原则一致起来,而道德的基本原则要求超越一定的法律共同体,具有普遍有效性。
只有当我们充分注意到交往形式的多样性的时候,话语政治概念才能与经验之间建立起关联;而在这些交往形式中,共同意志的形成基础不仅包括道德的自我理解,也包括利益的均衡与妥协、目的理性的手段选择、道德论证以及法律关系的验证等等。这里,米歇尔曼作为理想型提出来的两种政治类型,通过合理的方式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只要相应的交往形式得到充分的制度化,对话性政治和工具性政治就可以在话语中介中融合起来。也就是说,关键在于交往前提和程序,它们赋予了制度化的意见和意志形式以合法化的力量。我想提出第三种民主模式,它正是建立在一些交往前提之上,有了这些交往前提,政治过程就可以预测到它会带来的理性后果,因为它在一种广泛的意义上表现为话语样式。
共和主义认为,国家是一个道德共同体;自由主义则认为,国家是经济社会的守卫者。如果把话语政治的程序概念提升为民主理论的核心内涵,就可以看到,它与共和主义的国家概念以及自由主义的国家概念之间都存在着诸多差别。接下来我将从政治的角度对上述三种民主模式进行比较。政治是我们迄今为止的讨论中心,所谓政治,实际上就是民主的意见和意志形式,它是普选和代议的结果。
自由主义认为,民主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仅仅表现为不同利益之间的妥协。在此过程中,妥协的原则得到了自由主义基本原理的证明,它们应当通过普选权、代议制及其运作程序来确保结果的公平。相反,共和主义认为,民主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应当表现为一种道德的自我理解;话语在内涵上依靠的是公民的文化共识,这种共识在对共和国奠基仪式的回忆过程中反复出现。话语理论吸收了两方面的因素,用一种理想的商谈和决策程序把它们融合了起来。这种民主程序在协商(Verhandlung)、自我理解的话语(Selbstverstaendigungsdiskurse)以及公正话语(Gerechtigkeitsdiskurse)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有机的联系,并证明了这样一种假设,即在这些前提下,合理乃至公正的结果是可以取得的。这样,实践理性就从普遍主义的人权或一定共同体的道德当中抽身出来,还原成为话语原则和论证形式,它们从交往行为的有效性基础,说到底,就是从语言交往结构当中获得了其规范内涵【8】。
通过对民主程序的结构描述,我们也为国家和社会的概念规范化明确了方向。但前提必须是一种公共行政,这种公共行政在现代早期与欧洲的政治系统一同形成,并与资本主义经济系统之间有着功能上的互动。共和主义认为,公民的政治意见和意志的形成构成了社会作为政治总体性的中介。社会的核心是国家;因为在公民的政治自决实践过程中,共同体对自己有了清楚的意识,并通过公民的集体意志对自身施加影响。民主与社会的政治自我组织是同等重要的。由此形成了一种政治观念,并对国家机器提出疑问。我们可以从阿伦特(HannahArendt)的政治著作中找到共和主义的论证思路:即必须充分激活政治公共领域,用以反对非政治民众的公民私人主义(Privatismus)和政党国家化所带来的合法性,从而使得到恢复的公民资格具有非中心化的自我管理模式,并(重新)掌握官僚化的国家权力。
自由主义认为,国家机器与社会之间的分离是不可避免的,但可以用民主程序来加以衔接。一定的权力和利益均衡具有微弱的规范意义,这种规范意义无论如何都离不开法治国家的补充。关注自身利益的公民必须具备起码的民主意志,而这种民主意志是宪法中的一个因素,它通过强制性的规范,比如基本法、权力分配以及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等,对国家权力加以规训,并通过不同党派以及执政党和反对党之间的冲突,来促使国家权力充分关注到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价值取向。这种以国家为中心的政治理解,肯定会放弃从实在论的角度认为公民具有集体行为能力的观点。它所看重的不是对合理政治意志形式的投入,而是国家行为均衡效果的产出。自由主义的矛头所针对的是国家权力对于私人自主的社会交往的阻力。自由主义模式的核心不是话语公民的民主自决,而是法治国家对于经济社会的规范化;按照自由主义的理解,经济社会应当通过满足私人的幸福期待,积极地为公民提供非政治的公共福利。
话语理论与民主程序之间的联系,比自由主义要更加具有规范色彩,但与共和主义比较起来则又要逊色一些。话语理论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那里各吸收了一些因素,并把它们重新组合起来。话语理论同意共和主义的看法,认为应当把政治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放到核心地位,但又不能把法治国家的宪法看作是次要的东西;相反,话语理论把法治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原则看作是对如下问题的必要回应:即民主程序所具有的充满种种要求的交往前提如何才能得到制度化。话语理论并不认为,话语政治的现实必须依赖于具有集体行为能力的全体公民,而是认为,话语政治必须依靠相应程序的制度化。话语理论的核心已不再是把国家当作中心的社会总体性概念,这种社会被认为是具有一定目的的庞大行为主体。同样,话语理论也不把总体性落实到宪法的规范系统当中,因为宪法规范在不经意之间按照市场交换模式对权力和利益加以均衡。话语理论彻底告别了意识哲学的思维模式,意识哲学认为,公民的自决实践属于一切社会主体,或者说,法律的匿名统治与个别主体之间的冲突是联系在一起的。一方认为,公民是一个集体行为者,他代表整体,也服务于整体;而另一方则认为,每一个行为者在权力过程中都是相互依赖的变量,权力过程是盲目的,因为在个体的选择行为之外,不可能有明确的集体抉择(除非是在纯粹比喻意义上来说)。
相反,话语理论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出了一种关于交往过程的主体间性,它一方面表现为议会中的商谈制度形式,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治公共领域交往系统中的商谈制度形式。这些无主体的交往,无论是在作出决策的政治实体之外或之内,都构成了一个舞台,好让关于整个社会重大议题和需要管理的内容的意见和意志能够形成,并且多少具有合理性。非正式的意见形式贯彻在制度化的选举抉择和行政决策当中,通过它们,交往权力转换成了行政权力。自由主义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限;而公民社会,作为自主的公共领域的社会基础,与经济行为系统以及公共权力机关之间的区别同样也在于此。根据这种民主概念,在规范意义上,要求把重心从金钱、行政权力转移到团结头上,而金钱、行政权力和团结这三种资源共同满足了现代社会的一体化要求和控制要求。这里的规范意义是很明确的:团结作为一种社会一体化的力量,不再是仅仅来源于交往行为,它必须通过自主的公共领域以及民主意见和意志在法治国家制度中的形成程序进一步释放出来,并且在面对其他两种资源(金钱和行政权力)的时候能够捍卫自己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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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观念对于我们理解合法性和人民主权有着深远的影响。自由主义认为,民主意志形式的功能只是为了使政治权力的运作具有合法性。选举结果是获得行政权力的许可证,而政府必须在公众和议会面前证明对这种权力的行使具有合法性。共和主义认为,民主的意志形式还有更重要的功能,就是把社会建构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并让人们在任何一种选择中都能深切地感受到这一建构活动的存在。政府之享有权力,成为不偏不倚的角色,不仅仅是经过在不同的领导力量之间进行选择,而且也依靠贯彻一定的政策。政府与其说是一个委员会,不如说是一种国家机器,它是自我管理的政治共同体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分制的国家权力的顶端。话语理论还提出了另外一种理解:意见和意志具有民主形式,对于政府和权力机关依靠权利和法律作出决策而言,其程序和交往前提是最重要的话语合理化力量。合理化不代表就是合法化,但又不全是权力的结构化。行政权力只要一直都与一种民主的意见形式和意志形式联系在一起,就会不断地发生变化,因为这种意见形式和意志形式后来不仅左右着政治权力的运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规划了政治权力的运作。除此之外,只有政治系统还在“活动”。政治系统是一个依靠集体决策的系统,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则是一个范围极其广阔的感应网络,它们对整个社会问题的压力作出反应,并激发起许多意义重大的意见。公众意见经过民主程序成为交往权力,它自身不能发挥“宰制力量”,而只能把行政权力的行使引导到一定的路线上来。
人民主权概念来源于共和主义对现代早期主权概念的吸收和转化。而现代早期的主权概念原来是和专制主义的统治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是权力运作合法化的手段,被认为是权力的核心,可以凌驾于一切其他权力之上。卢梭把这一源于让·博丹(JeanBodin)的思想转化成全体民众的意志,并把它与自由和平等的原始自我统治观念融合起来,从而使之上升为现代的自主概念(Autonomie)。尽管卢梭的这一做法具有规范色彩,但人民主权过去还是一直和体现在民众身上的意见联系在一起,当然首先是和那些在场民众的意见联系在一起的。共和主义认为,这些在场的民众是不能被代表的主权的载体:也就是说,这些民众是自主的,就此而言,他们是不可代表的。逐步形成的权力,其基础是公民的自决实践,而不是其代表的自决实践。自由主义用一种实在论的观点对此提出了反驳意见,认为在民主法治国家中,来自人民的国家权力只能“通过选举和同意,由具体的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来加以行使”(比如德国基本法第22款第2节的规定)。
当然,上述两种观点无论是哪一种,都是从一种值得质疑的国家概念和社会概念出发的,这种概念的基础是整体与其部分的关系——这其中,整体不是由全体独立的公民组成的,就是由宪法建构起来的。相反,话语民主理论提出了一种非中心化的社会概念,这种社会和政治公共领域一起分化出来,成为一个感知、识别和处理一切社会问题的场域。如果放弃主体哲学的概念,主权就既不必具体落实到人民头上,也无须被放逐到匿名的宪法当中。“自我”作为自组织的法律共同体在无主体的交往形式中消失不见了,而无主体的交往形式紧紧地控制着意见和意志的话语形成过程,以致于其难免出错的结果推测到了自身具有合理性。这样,与人民主权观念密切相关的直觉,不是遭到了否定,而是从主体间性的角度得到了阐释。即便是已经匿名的人民主权,也贯穿在民主程序和交往前提的法律功能当中,以便实现其交往权力。具体而言,交往权力对应着的是法治国家制度当中意志形式与文化公共领域之间的互动,而文化公共领域自身的基础与国家和经济领域的公民社会都保持一定的距离。
话语政治的规范理解尽管要求法律共同体具有一种话语的社会化形态,但是,这种社会化形态并没有深入到整个社会当中,而法治国家政治系统的基础是社会总体性。话语政治认为,自身也是复杂社会的组成部分,而复杂社会作为一个总体,是不能用规范的法律理论来加以审察的。从这个角度来说,话语民主理论所继承的是一种偏离社会科学的视角,即政治系统既不是社会的顶端,也不是社会的核心,甚至也不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模式,而是众多行为系统中的一个。由于话语政治为解决危及一体化的社会问题提供了保证,因此,话语政治在一定意义上必须通过法律媒介,与其他所有合法的行为领域建立起联络,而不要顾及这些领域是如何建构和如何管理的。但是,政治系统并非只是象一般所认为的那样,依赖于其他系统的运作,比如经济系统的财政政策;相反,话语政治与合理的生活世界语境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此过程中,话语政治要么是根据制度化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中的形式程序,要么是依靠政治公共领域这个非政治的网络系统。正是经过话语过滤的政治交往依赖于生活世界的资源,比如自由的政治文化和清明的政治社会化,当然主要还是形成意见的直觉;生活世界的这些资源还在源源不断地生成和更新,只是采用政治控制手段很难把它们挖掘出来。
注释:
1,请参阅阿伦特(HannahArendt):《论革命》(UeberRevolution),Muenchen,1965;以及《权力与暴力》(MachtundGewalt),Muenchen,1970。
2,请参阅米歇尔曼(F.I.Michelmann):《政治真理与法律原则》(PoliticalTruthandtheRuleofLaw),载:TelAvivUuiversityStudiesinLaw,8,1988,第283页。
3,关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请参阅查尔斯·泰勒(CharlesTaylor):《什么是人的行为?》(WasistmenschlichesHandeln?),载其:《消极自由?》(NegativeFreiheit?),FrankfurtamMain,1988,第9页及下两页。
4,F.I.Michelmann,第284页。
5,F.I.Michelmann,ConceptionsofDemocracyinAmericanConstitutionalArgument:VotingRights,FloridaLawReview,41,1989,第446—447页。
6,F.I.Michelmann,同上,第484页。
公共交通定义范文
[关键词]公共权力;交往理论;权力
[中图分类号]D6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5-0055-02
公共权力的存在对于维系人类社会的重要性毋庸赘言,公共权力的有效与否对于能否构建一个美好的人类社会亦至关重要。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交往与合作,这正如罗尔斯所说的“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1]公共权力就是人们用以实现交往和扩大交往的重要发明之一,在公共权力的控制与引导下,人们得以通过合作实现更崇高的理想,施展更宏大的抱负。
一、作为交换的权力
对权力作准确和令人满意的定义是困难的,不同学者对它有不同的定义和使用方式,权力在本质上是个有争议的概念。但总体上说,人们主要是从以下两个角度对权力进行定义的,一是将权力视为作用于世界的一般能力,二是将权力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
对权力的最普通的解释是将权力作为影响、控制、统治、支配的近义词,权力主要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2]此种权力定义主要是从冲突的角度出发,其着重点在行为主体,认为权力是行为主体的属性。持此观点中最具影响力的是马克斯・韦伯,他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内,自己的意志即使遇到反对也能贯彻的任何机会,而不管这些机会建立在什么基础上”,[3]这一定义突出强调了权力关系的不对称,设定了冲突因素。从能力角度定义的权力有如下特点:一是权力是一种能力,是对外部世界产生效果的事件或动源,它可以强迫他人实施本不会实施的行动。二是权力是一种强大的控制力量,即使遭遇反对也会贯彻执行。三是权力关系是不对称的,总是一方的意志服从于另一方的意志,而不管服从是出于自愿还是强迫。
对权力进行定义的另一个角度是将权力视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该种定义主要是从社会一致的角度出发,认为权力不是单个行为者及其目的或欲望的产物,而是非人格化的社会结构的产物。该角度的着重点在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认为权力是社会结构的属性。从此种角度定义权力的主要来自社会学,特别是功能主义系统理论和现代交换理论。如帕森斯将权力视为一种系统资源,“权力就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保证在一个由集体组织构成的系统中,各个单位在根据有约束力的义务与集体目标的关系而授予这类义务以合法地位时,能够履行这些义务,并在拒不履行的地方,有一种消极情绪制裁来实施,而不论实际的实施机构是什么的推断”。[4]彼德・布劳则从现代交换理论出发,认为“权力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威慑的形式是撤销有规律的被提供的报酬或惩罚。”[5]从社会一致角度定义的权力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尽管存在强迫和权力关系的不对称,但权力绝不是单方面的,权力关系产生于依赖关系,一方对权力的服从是希望从或正在从另一方获得相当的利益和回报。二是权力关系是组织中一种特殊的交换关系,它的最终目的是维持合作的持续,是维护组织的存在,本质上是一种互惠关系。对权力定义的争议还会一直持续下去,因而对它简单地设定一个定义是行不通的,因此,本文也只是采用其中一种角度展开对公共权力的讨论。在笔者看来,从组织存在和合作维护的角度定义权力或许具有更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故本文给权力加一个限定词――作为交换的权力,该限定词能更明显地表明组织中的权力的含义。
为什么权力关系是一种交换关系呢?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人类社会的产生依赖于人类的交往与合作。在社会交往中,人们各自分担了获得收益所需的支出,也得到了实现利益的分成。但利益实现过程中,他们所付出的成本是不相等的,得到的利益也是各不相同的。如果交往各方满足于各自的所得与付出,那么交往将会相对稳定并继续下去。反之,如果交往的一方认为自己所得甚少或支付太多,要求改变利益分配和成本支付的比例,倘若双方均接受,那交往将会继续。但倘若一方采取“示弱”这样一种选择,承认对方的优势,甘愿按对方的意愿行事,以换取对方提供的利益和服务,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改变了。听命于他人如同期货,是用未来的利益付出回报当前的利益收入,是一种应当在未来偿还的负债,偿还的方式就是听命于对方的要求,而不管其要求是什么。这就决定了交换双方的地位、身份并不平等,总是施权的一方高于听命的另一方。当乙只能用献身作为报酬交换甲提供的利益和服务时,便形成了甲对乙的权力。甲可以按自己的意志在未来命令乙做各种事情,实现各种利益,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乙为了能够获得和继续获得甲提供的利益和服务则不得不在未来的任何时间按甲的意愿行事,而不管自己的意愿如何,这就是社会中一般权力的起源。
二、公共权力及其存在目的
公共权力作为权力之一种,同样是用于交换的筹码,同样是用于维持社会合作的方式,只不过它适用的范围涉及整体社会。人们相互交往与合作,除了自然本性的需要外,主要是为了能够共同实现一些单个人或小群体无法独立实现和完成的利益和目标。在人类社会中,单个人或小群体无法独立实现而需要与整体社会交换的服务大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安全,包括个体的安全和社会整体的安全;个人利益及群体利益的保全;对侵犯他人或群体利益者的惩戒;社会共同目标的实现。
在社会组织中,由整体社会提供以上服务,组成社会的个体及群体则给予整体社会相当的回报,以支付整体社会提供服务所需成本。个人及其团体与整体社会的交换同样是人类社会中存在的给予和回报关系之一种,这一交换关系表面看来是不迫切、也不重要的,其实不然,正是这一交换关系支撑着人类社会的运转,它是社会大厦的基石。同一般组织中权力的起源一样,人类社会中存在的交换及由交换产生的回报不足导致了公共权力的出现。由于整体社会提供的服务不同于一般组织提供的服务,这些不同也使得以整体社会的名义起作用的权力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权力关系。
整体社会提供的服务和利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相对于一般组织或个人的服务,整体社会提供的服务是社会成员必然需要而不能没有的服务,这些服务与人类社会相始终。人类只要群居生活,就涉及交换与合作、协调与管理,涉及共同目标的确定,涉及确定目标的实现方式。这些事务均事关整体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均需要一致决定,共同行动,否则就难以完成和实现。这些事务必须由社会以整体的名义决定和进行,“公共权力是在整体社会中行使的权力”。[6]
2.社会成员与整体社会之间存在严重的交换不平衡和回报不足。整体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社会成员及其组织则对整体社会予以回报。但显然,社会成员及其组织与整体社会的交换是不对称的,由于整体社会提供人类生活的基本环境,维持社会成员交换与合作的基础条件,因而,个人在整体社会提供的服务面前,总有“仰之弥高”无以回报之感。正是由于权力双方交换的不对称和回报不足,社会成员必须以绝对服从来交换整体社会提供的利益和服务,这便形成了整体社会对社会成员及组织的权力。
3.整体社会提供的服务不是面向私人的,而是面向公共的,这些服务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及其组织,它不单独对某一个成员服务,却又惠及每一个成员。这里存在着经济学上所谓的“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故公共权力必须强迫所有受惠的成员提供相当的回报。否则就可能让一部分个体搭便车,在不提供相当回报的情况下享受服务,从而可能使提供相当回报的社会成员产生消极怠慢情绪,并逐渐减少对社会服务的回报,以致危及整个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成效。
作为整体的社会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和非排他性,这就是为什么人们将由提供公共服务而产生的社会权力称作公共权力的原因。公共权力存在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组织的存在与社会合作的进行,其表现形式是提供社会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公共服务,其要求是社会成员绝对服从于公共权力的安排与控制。
服从他人的意志在有的情形下可以是心悦诚服或满心欢喜的,但多数情况下并非如此,特别是在被迫的情形下做自己不想做不愿做的事情。于是改变交换关系、解除权力关系、甚至是反转权力关系成了人们只要可能就有的想法和做法。显然这不是令人愉快和满意的状态,不稳定的秩序和随时可能的权力颠覆不是人类组织生活的初衷,也难以满足人类最美好的向往。故唯一的办法就是诉诸秩序,将所有个人和群体置于唯一的权威之下,这唯一的权威就是公共权力。
而要实现权力双方的平衡,使公共权力既能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又能充分发挥其效力,使社会成员既能心情舒畅地生存和发展,又不致因个体的恣意行为而破坏社会合作与基本秩序,就必须使权力双方最大限度地扩展自己的力量又不致伤及对方的利益,这就需要双方各自有所约束。对社会成员个人来讲,既然在整体社会中公共权力的提供者是唯一的,那么对公共权力表示心悦诚服地服从就是必须的。对公共权力来讲,既然它产生于整体社会之需要,就应该为整体社会之目的服务。但由于公共权力的行使与公共权力的所有分离,及公共权力本身具有的强大的控制力量可能会带来巨大的破坏,因而给公共权力划定必要的界限也就是必须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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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定义范文篇3
【关键词】哈贝马斯;合法性;公共领域;生活世界
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Habermas,1929-)是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当代最有影响的思想家之一,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旗手,也是西方新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哈贝马斯是合法性理论的集大成者,他把历史上的合法性理论概括为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两类,对两者的片面性进行了批判。哈贝马斯以交往行为理论为研究框架,以公共领域为场域,以生活世界的重建为独特视角,深入探究了西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合法性危机的根源、表现和应对之策,力图在此基础上重建政治合法性理论。
一、公共领域与合法性
哈贝马斯在《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中对合法性的基本内涵进行了明确界定,并阐发了合法性与政治说服、政治论证的密切关系。“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合法性要求同用社会一体化力量来维护社会的由规范所决定的同一性相关联。合法性是用来实现这种要求,也就是说,合法性用来表明,怎样和为什么现有的(或推荐的)制度是适宜于行使政权,使对社会的同一性起决定性作用的价值得以实现。至于合法性是否有说服力,是否能够受到信任,当有赖于经验的意向(Motiv);但是,这种经验意向的形成,依赖于形式上可以加以分析的、合法性本身所具有的辩护力量。也可以这样说,这种经验意向的形成有赖于合法性本身所有的
潜在能力,或者说,有赖于那些能够被发动起来的基本力量。凡是作为基本力量接受的东西,凡是具有旨在取得共识,因而具有构成意向力量的东西,取决于当时所求的为自身进行辩护的水平。”民众在公共领域中可以通过“说服”和“论证”有效地表达他们对现存政权的态度,统治集团也可以通过公共领域收集政治信息,及时顺应民意调整政策。多元的政治价值规范在公共领域中,通过民众的政治说服和政治论证等基本的政治参与方式进行整合,从而最终形成公共舆论,为政治系统的合法性提供直接的民意支撑。
合法性是政权得以存在的重要条件,统治制度的稳定性取决于民众的认同。一个政治系统失去合法性,就有可能导致生存危机的直接后果。“如果这种合法性危机的后果,不仅使国家的基本结构发生变化,而且也使整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发生变化,我们说,这就是革命”。
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主要通过对公共领域的形成、内涵及功能的探索而阐发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哈贝马斯认为,整个社会结构包括两大部分:一是以政治国家的形式存在的公共权力领域;二是与公共权力相分离,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后者就是市民社会,它是伴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生成的私人自治领域,它本身又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经济领域,包括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及其控制机制;二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公共领域,它主要意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哈贝马斯把公共领域界定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公共领域“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了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
在市民社会的经济领域和公共领域这两个组成部分中,经济领域是公共领域的基础,公共领域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的自主,即摆脱政治国家的超强干预。“对于这种‘成熟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来说,其社会前提条件在于市场不断获得自由,尽力使社会再生产领域的交换成为私人相互之间的事务,最终实现市民社会的私人化。……随着市场领域的扩张和解放,商品所有者获得了私人自律;‘私人’一词的肯定意义正是依据以资本主义方式自由支配财产的权力概念而产生的。”公共领域则构成市民社会的主体并维护经济领域和整个市民社会的权利,公共领域“实际承担了市民社会从重商主义乃至专制主义控制之下获得政治解放的语境当中的一切功能”。公共领域通过规约公共权力机关,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社会私人的经济利益、巩固市场经济社会私人的经济地位,使其免受政治国家任意干预的重要功能。公共领域实际上是市民社会派出的“全权代表”,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直接发生关系的部分,它通过公共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进入国家公共权力机关,与之展开直接讨论、谈判乃至批判,从而扮演维护市民社会利益的重要角色。公共领域的发展起到了双重作用:其一是促进了社会整合和群体认同,人们在这里找寻人生的意义和生命的价值;其二是为政治国家奠定合法性基础、提升合法性水平,因为人们在参与政治讨论的过程中逐渐认可了公共权力的机制和政治秩序的价值。
哈贝马斯深入研究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形成过程。他认为,17世纪以后公共权力的重商主义政策深切地影响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的兴衰,政府当局与广大民众之间形成了公共管理与私人自律的紧张关系,由重商主义政策激发并应运而生的市民阶层逐渐意识到自己是公共权力的对立面,意识到自己是正在形成当中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中的公众,他们形成了围绕公共权力的商业政策对公共权力进行讨论和批判的群体,形成了一个批判空间。此批判空间不同于先前的代表性公共领域和文学公共领域,而成为带有政治性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形成这样一种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其前提是市民社会对私人领域的公共兴趣不仅受到政府当局的关注,而且要引起民众的注意,把它当作是自己的事情。”到了18世纪,各种可供公众自由交流、讨论的场所和媒介,如:报纸、杂志、沙龙、咖啡馆等雨后春笋般涌现,广大民众可以通过这些场所和媒介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通过平等对话达成共识,由此,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基本形成。
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探究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基础之上。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一方面明确划定一片私人领域不受公共权力管辖,另一方面在生活过程中又跨越个人家庭的局限,关注公共事务,因此,那个永远受契约支配的领域将成为一个‘批判’领域,这也就是说它要求公众对它进行合理批判。”哈贝马斯指出,对于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来说,“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一条基本路线,它同样也使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区别了开来。”这种境况只存在于早期自由资本主义的历史时期,此时期个体才能以独立于公共权力机构的身份自由地从事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内的一切事务,这也是市民社会摆脱政治国家的超强干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分离的根本表现。到晚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这种境况发生了明显改变,由于国家干预主义的渐趋增强以及福利政策的大规模推行,“国家干预社会领域,与此相应,公共权限也向私人组织转移。公共权威覆盖到私人领域之上,与此同时,国家权力为社会权力所取代。社会的国家化与国家的社会化是同步进行,正是这一辩证关系逐渐破坏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基础,亦即,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从两者之间,同时也从两者内部,产生出一个重新政治化的社会领域,这一领域摆脱了‘公’与‘私’的区别。”“国家的社会化”和“社会的国家化”导致了国家与社会的融合、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融合,市民社会结构由此遭到极为严重的破坏,作为国家与社会之中介的公共领域也发生了崩溃,这使得表面上繁荣昌盛的资本主义隐藏着重重危机,其中最突出的是私人领域的消解和公共领域的崩溃所引发的合法性危机。公共权力剥夺了公众的权利,“公众同时也远离了权力实施和权力均衡过程,以至于公共性原则再也不能证明统治的合法性,更谈不上保障其合法性了。”即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再也不能获得维持其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来自公共领域的理性批判力量和公众的忠心。
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必须在公共领域中得到证明。在公共领域中民众理性公开地讨论政治问题,检视政府的公共治理是否得到公共领域的认同并承担了理性责任。只有那些在公共领域中有效的政府行为才容易获得民众的认同和忠诚。公共领域不仅仅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可用于分析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曾经存在过的公共领域诸多类型,而且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可以视为评判的标准对政治系统进行理性分析,确认其在民众中的认可程度。
哈贝马斯在《合法化危机》中还明确区分了合法性危机与合理性危机。“政治系统需要尽可能投入各种不同的大众忠诚,所产出的则是由权力机构贯彻的行政决定。产出危机表现为合理性危机,即行政系统不能成功地协调和履行从经济系统那里获得的控制命令。投入危机则表现为合法性危机,即合法性系统无法在贯彻来自经济系统的控制命令时把大众忠诚维持在必要的水平上。”尽管合理性危机和合法性危机都产生于政治系统,但它们的表现形式并不一样。合理性危机是一种转嫁的系统危机,这种危机倾向通过转变为国家机器的瓦解来取消其合法性。合法性危机则是一种直接的认同危机,它不是因为系统整合受到威胁而产生的,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履行政府计划的各项任务使失去政治意义的公共领域的结构受到怀疑,从而使确保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形式民主受到质疑”。
二、生活世界的殖民化与重建
哈贝马斯后期将“生活世界”(lebenswelt/lifeworld)概念引入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其合法性问题研究的旨趣也已发生明显改变。在其后期的重要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哈贝马斯明确指出,“市民社会”[Zivilgesellschaft]这个词已经拥有了与自由主义传统中的那个“资产阶级社会”[bürgerlischeGesellschaft]不同的含义,不再是黑格尔所说的“需要的体系”,即社会劳动和商品交换的市场经济体系,“今天称为‘市民社会’[Zivilgesellschaft]的,不再像在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那里包括根据私法构成的、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之导控的经济。相反,构成其建制核心的,是一些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它们使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扎根于生活世界的社会成分之中。组成市民社会的是那些或多或少地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它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过放大以后引入公共领域。旨在讨论并解决公众普遍关切之问题的那些商谈,需要在有组织公共领域的框架中加以建制化,而实现这种建制化的那些联合体,就构成了市民社会的核心。”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哈贝马斯后期的市民社会概念已将前期包含的私人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概念中剔除出去,使市民社会成为既独立于政治体系又区别于经济体系的纯粹社会文化体系,即生活世界的组织和机制。市民社会以非政治和非经济的规则进行自我调适和再生产,从而维系和重新界分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疆域。
与前期的分析不同,哈贝马斯认为,整个社会体系大体由三个子体系组成,即政治体系、经济体系和社会文化体系。在晚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体系中的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走向了融合,并日益结为一体,构成强大的系统(system),而社会文化体系则作为系统的对立与批判力量构成了生活世界(lifeworld),即作为市民社会的部分。因此,哈贝马斯前期的架构是一种“市民社会(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政治国家(公共权力领域)”的分析模式,后期的架构则是一种“系统(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市民社会(生活世界)”的分析模式。根据后期的分析架构,社会整体结构实际上被分为两大领域:其一是以权力和金钱为媒介(运行逻辑)的政治、经济领域,其二是以语言为媒介(运行逻辑)的社会文化领域。前者建基于官僚机构和经济组织中,后者则植根于人们日常的以理解、沟通和价值获取为目标的行为中;前者对应着目的――工具理,后者则对应着交往行为;前者发挥着系统整合即系统一体化功能,后者则发挥着社会整合即社会一体化功能。
生活世界概念的引入为哈贝马斯重建合法性提供了新的手段。生活世界概念并非哈贝马斯的首创,它主要来自胡塞尔“生活世界”的哲学概念,胡塞尔在《欧洲科学危机和超验现象学》中提出“生活世界”概念,他将其理解为一切可能的知识和人的生存意义的地平线,“通过直观被给予的、被经验到并能够经验到的世界”。面对把自然科学视为唯一科学的普遍倾向,他提出“生活世界”概念,旨在借助现象学方法澄清隐含的、不明确的知识领域,也就是被遗忘的日常生活实践的感性基础领域,以反驳测量、因果性假设的理想化、数学化以及技术化倾向。哈贝马斯认为,在现象学脉络中运用“生活世界”概念仍带有意识哲学色彩,需要对其加以改造,哈氏的改造方案是在语用学的层面上确立起主体间性原则,以取代单一主体的研究范式,他将生活世界放在日常语言中,在交往层面上加以研究。人们在生活世界中的行为是以相互理解为目的“交往行为”(communicativeaction又译“沟通行为”),他把“生活世界”与“交往行为”密切关联,从而把理性的批判现实化,即在实际的沟通行为网络和生活世界中把握理性。哈贝马斯以言语为中介建立起来的生活世界及其交往网络取代抽象神秘的“第一实体”和处处玩弄意识魔术的“主体”,与前时代的哲学家特别是与胡塞尔等现象学思想家相比,“哈贝马斯勾画出了一个更为充实的生活世界的概念,”这实际上构成了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
作为哈贝马斯理论体系的核心范畴之一,“生活世界”概念几乎出现在其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所有重要著作之中。哈贝马斯究竟怎样理解“生活世界”?他在《交往行动理论》第2卷中明确指出,生活世界的结构具有文化、社会和个性三个基本要素,“我把文化称之为知识储存,当交往参与者相互关于一个世界上的某种事务获得理解时,他们就按照知识储存来加以解释。我把社会称之为合法的秩序,交往参与者通过这些合法的秩序,把他们的成员调节为社会集团,并从而巩固联合。我把个性理解为使一个主体在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方面具有的权限,就是说,使一个主体能够参与理解过程,并从而能论断自己的同一性。”生活世界的三要素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形成一个错综复杂的交往行为关系网,交往行为始终运行于生活世界的疆域之中。“交往行动者总是在他们的生活世界的视野内运动;他们不能脱离这种视野。作为解释者,他们本身与他们的语言行动同属于生活世界。”生活世界作为交往行为的背景假设和相互理解的信念储备库来支撑交往行为,借助语言和文化传统,生活世界使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成为可能。
哈贝马斯运用系统――生活世界的市民社会模式来剖析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时,发现其危机主要表现为政治和经济体系的工具理性对生活世界的交往理性的侵蚀和吞噬,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colonizationofthelifeworld)。“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分离,是欧洲封建主义等级社会向现代阶级社会转型的必要条件;但是现代化的资本主义模式是以生活世界符号结构的扭曲和物化为标志的”。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不是表现为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分离,而是体现为权力和货币媒介的普遍化,它不仅是政治和经济领域的运行逻辑,而且生成为包括生活世界在内的社会总体关系的调节机制,“权力与金钱以惩罚和报酬取代了交往行为的共识成为行为调节的一般模式。”因此,抵御政治和经济体系的工具理性,重建生活世界的交往理性,就成为修复和重构理想市民社会的必要前提。以“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形式出现的危机,同时也体现为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危机,在哈贝马斯看来,这些危机的症结在于晚期垄断资本主义的特殊历史境遇中生成的社会结构的根本性错位,即那些深受西方自由主义传统浸润的思想家所一再批判的现代极权主义对公共空间的摧毁,它极大地压抑了人们内心对自由的向往和对生存价值的渴求,这实际上是一种现代性的危机,人们对它的批判也就是对现代性的批判。经此提升,市民社会问题又在哈贝马斯这里体现为一个现代性问题,对生活世界的重建、对市民社会的修复和重构又体现为对现代性之理性的重建,这是哈贝马斯后期市民社会理论所衍生的新内涵。克服生活世界的殖民化,重建生活世界是修复和重构政治合法性的必然要求。
三、合法性理论的重建
哈贝马斯把历史上的合法性理论概括为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两类,对两者的片面性进行了批判,并力图在此基础上重建他自己的合法性理论。经验主义的合法性理论认为:“一种统治规则的合法性乃是根据那些隶属于该统治者的人对其合法性的相信来衡量的,这是一个‘相信结构、程序、行为、决定、政策的正确性和适宜性,相信官员或国家的政治领导人具有在道德上良好的品质,并且应该借此得到承认’的问题。”这种合法性理论是依据被统治者是否相信、是否赞同某种统治,来确认是否是合法的统治,凡是被大众所相信的、赞同的,能保持大众对它的忠诚和支持的就是合法性的统治,马克斯・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就是属于此类。规范主义的合法性理论,则把某种永恒的正义、美德作为合法性的基础。一种统治是否合法,不依赖于大众对它的相信、赞同或忠诚,只要它符合永恒的正义、美德,即使它得不到大众的赞同或忠诚,它也是合法的;只要它不符合永恒的正义、美德,即使它会得到大众的赞同和支持,也是不合法。
哈贝马斯认为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和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都存在着片面性。经验主义的合法性理论,将统治的有效性,亦即将被统治者的相信、赞同与否,作为合法性的标准,缺乏对有效性的基础说明,缺乏对大众的赞同、认可的根据的说明,陷入了“历史解释的无标准性”。如果按照这种合法性理论,只要被认可、赞同的统治就是合法,那么希特勒的统治也会因为他曾被人们赞同过、欢呼过而成为合法。其实,不合法的统治也会得到赞同,否则这种统治就不能维持下去,就像希特勒虽然曾经得到许多人对他的欢呼和支持,这并不意味着希特勒的统治是合法的。显然经验主义的合法性理论是有其局限性。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确实与此种经验主义的合法性理论不同,他并未由此走向完全排斥经验性的合法性理论,相反,他也批评了那种完全排斥经验性的规范主义的合法性理论。他认为,规范主义的合法性理论,完全排斥了大众赞成、认可的经验基础,去寻求一种合法性的永恒的正义基础和标准,陷入了一种抽象的思辨。这种规范主义的合法性理论,“有累于自身被嵌入其中的形而上学背景,也很难立住脚跟。”这种规范主义的合法性理论,陷入了价值绝对主义,只将合法性问题视为应该不应该的问题,根本忽略其是否得到大众认可的经验基础,只要政治秩序是符合永恒正义,不管其是否得到大众的认可都是合法。这种规范主义的合法性理论陷入了脱离经验的形而上学之中。
哈贝马斯指出:“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着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在事实上的被承认。”在哈贝马斯关于合法性的这个定义中,他力图将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结合起来,既不是纯粹的经验主义,也不是纯粹的规范主义。“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强调了合法性的价值根据,某种政治秩序应该被认可,体现了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的规范性的一面。但是哈贝马斯并没有把它看作只是“应该不应该”的问题,紧接着他就指出了“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换句话说合法性的被认可的价值,从经验上说是可争论,包含着一种事实上是否有效的要求,合法性的统治秩序依赖于事实上的被认可,而不是纯粹规范主义的“应该”被认可,这里体现了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的经验性的一面。
显然,经验主义的合法性理论只是强调了一种政治秩序是否获得大众的支持和忠诚,而不管这种支持和忠诚的价值根据何在;规范主义的合法性理论则只强调了一种政治秩序应该合乎价值规范,而不管其是否获得大众的支持和忠诚。哈贝马斯批评了二者各自的片面性,他提出的合法性理论是二者的结合,强调的是一种符合价值规范基础上的支持和忠诚,既有经验性又具有规范性,不是二者的排斥,而是二者的辩证统一,这里充分体现了哈贝马斯重建性的合法性理论的辩证思维的智慧。哈贝马斯还提出了“合法性要求”与“合法化”两个概念,合法性要求与某个规范正式决定了的社会同一性的社会一体化之维护相联系;合法化证明合法性要求是好的,即表明现存(或被推荐)的制度如何,以及为什么适合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国家合法性并非自然生成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自觉努力的结果,没有合法化的过程,合法性很难保证。在不求助于合法化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够成功地保证民众的持久性忠诚,即保证其成员意志服从。
四、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的意义与限度
哈贝马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社会科学界崭露头角,至今已在社会科学领域辛勤耕耘半个世纪,取得了许多不凡的成就,开创了不少全新的话语体系,被誉为“当代的黑格尔”,“后工业革命最伟大的哲学家”。在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发展史上,哈贝马斯的政治合法性理论是极为重要的一环。由韦伯所开创,经帕森斯、阿尔蒙德、利普塞特、伊斯顿、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所继承并发扬的现代政治合法性理论传统,到哈贝马斯这里达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理论综合,学界普遍认为,哈贝马斯是现代政治合法性理论最突出的阐释者,也是对其做出贡献最大的思想家。
首先,哈贝马斯是现代合法性理论的集大成者,他把历史上的合法性理论概括为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两类,对两者的片面性进行了批判,并力图在此基础上重建他自己的合法性理论。
其次,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和“生活世界”概念引入政治合法性问题的讨论,在全新的意义上划分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并论述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联。哈贝马斯不仅在合法性理论传统中开创了全新的话语体系,并由此拓展了合法性理论的问题域,增强了其在新的历史境遇中的解释力。
再次,哈贝马斯基于历史变迁和时代背景建构和发展政治合法性理论。哈贝马斯前期的政治合法性理论是对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理论反思,后期的政治合法性理论则是对晚期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理论反思。在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正是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市场交换体系的生成,才使得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分离,新生的资产阶级无疑把私人财产权作为最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把建立在私人财产所有权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发育程度视为资产阶级摆脱封建统治并建立与之抗衡的新社会制度之进程的基本标准。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私人自主领域还需要建构一个代表和维护自身利益的“公共领域”,并把其作为“全权代表”“出使”政治国家,以抵制政治国家的超强干预,规约政治国家的日常行为。基于上述背景,哈贝马斯前期的市民社会概念包括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两个层面。晚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时代基本结束,政治国家开始对经济乃至社会进行全面干预,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双向活动使得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经济领域逐渐由分离走向融合,并最终结为一体,共同侵蚀着社会文化领域,尤其是生活世界的交往领域。在此境遇中,市民社会就不再是一个主要基于市场经济体系而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经济交往领域,成为一个主要基于文化交往而形成的社会文化领域。保障市民社会相对独立性的主导力量已经不再是建立在市场交换基础上的私人财产所有权,而是建立在人们文化交往基础上的文化创生与抵御能力。哈贝马斯的前、后期政治合法性理论的转变正是对这种历史变迁的理论反映。
最后,哈贝马斯重新诊断了现代性的症候,激进民主成为他的政治理想,市民社会则成为民主的生成领域。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病症的症结主要在于系统的工具理性对生活世界的交往理性的越位,现代性的出路在于恢复交往理性在生活世界中应有的基础地位和作用,重建生活世界是激进民主或资本主义民主的基石。哈贝马斯对社会批判方法进行普遍语用学的改造,交往行为理论是普遍语用学在社会生活领域的运用。他把西方代议制民主理解为交往理性在市民社会领域中的制度化,并旨在建立一种既忠实于人类解放,又避免传统社会主义革命乌托邦的民主政治理论。
哈贝马斯的政治合法性理论从多个维度剖析和把握了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生活,取得了许多独创性的成果,其理论本身也存在着限度:
其一,哈贝马斯将现代社会生活内在紧张的根源理解为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张力,生活世界被还原为相互理解的交往活动,交往活动又取决于普遍语用学,经此推论,语言最终成了生活世界的基础,成了民主的保障。正如佩里?安德森所说,当语言在德里达等人那里像一匹桀骜不驯的烈马“践踏意义、蹂躏真理、损害道德与政治,并抹去历史时,哈贝马斯则利用语言使历史恢复秩序,人类恢复尊严,保证了道德的基础,培养了民主要素”。哈贝马斯对语言功能的强调有其积极意义,但力图借助语言来重建生活世界和市民社会,始终给人如履薄冰之感,语言恐怕难以承受如此之重。把民主乃至人类解放的希望寄于语言之上,离相对主义的深渊也不过一步之遥。
其二,哈贝马斯追求资本主义制度下市民社会的完全独立,并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关系仅理解为一种二元对立关系。实践表明,资本主义制度下市民社会不可能完全独立于政治国家,充其量只能获致一种相对独立地位,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任何一个市民社会都有可能被任何一个国家所创造、支持、操纵和镇压,并有可能被误导,离开政治权力的中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关系也不仅是一种二元对立,两者间可建立起良性互动机制,以促进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者功能完善及其相互规约。
其三,哈贝马斯的政治合法性理论在本质上是属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传统的。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提升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基础,以维护和巩固其长期统治,他倾心构造的话语民主理论实际上削弱了其理论自身的批判意义。他对市民社会作了抽象的阶级中立的理解,事实上市民社会不可能成为超阶级的交往领域,其中必然渗透着权力、地位和财富不平等的影子,也不能寄希望于通过生活世界的重建,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市民社会能够完全超脱于社会的阶级结构,成为人们相互理解、平等协商和自由辩论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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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定义范文篇4
关键词:城市交通规划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轮渡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大,一些城市交通拥堵、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的发展。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共交通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各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实施“公交优先”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特大城市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快速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以上。大中城市基本形成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在20%以上。
三、强化城市规划的指导作用
要认真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划定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范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发展的用地需求。要认真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明确不同的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等。拟建轨道交通的城市要认真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以及相应的资金筹措方案;明确轨道交通的线路站点选址、沿线用地规划控制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和审查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程序报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2004年底以前,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编制规划的,要限期完成编制工作;对已编制规划,但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并依法报批。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规划的实施以及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公共交通场站是城市公共交通的基础性设施,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政府投资建设的力度,加强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要注重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的建设,以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乘客换乘。
五、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
“公交专用道”是实现公共交通优先的主要载体。要把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作为近期建设的重点,通过设置和划定公共交通专用道路、优先单向、逆向专用线路等,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要配套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做到清晰、直观。要加强宣传教育,保证公共交通专用道不受侵犯,真正专用。要建立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专用道、干扰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社会车辆要严肃处理。
要通过科学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要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并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
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运营系统(BRT)是利用大容量的专用公共交通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运营并由专用信号控制的新型公共交通方式,具有交通运量大、快捷、安全等特点,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积极发展快速公交系统。
六、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经济政策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共交通建设项目、车辆更新等,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
要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补贴制度。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确定,既要考虑企业经营成本,也要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充分利用价格优势,吸引客流,最大限度的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也要建立合理的比价关系,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价格部门建立规范的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评价,核定企业的合理成本。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给予补贴。
要建立公共财政补偿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应予经济补偿。
要制定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经济政策。各城市在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优惠政策应继续实行,并逐渐予以规范与完善。
七、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要求,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逐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
要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创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进一步提高企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其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八、全面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和服务质量
各地要增加科研资金投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科学基础和应用研究,推动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科技进步。要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进行改造,以现代通讯、信息技术为依托,促进出行者、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尽快形成公共交通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并通过各种信息传播媒体,使出行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的有关信息。
要加强文明行业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和道德教育培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强营运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条件。要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监管和保卫工作,加快地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九、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法规标准体系
要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加快立法进度,建立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供法制保障。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技术标准体系。在场站建设、车辆配备、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严格按照标准实施建设,提供服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活动,维护公共交通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企业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切身利益。要严厉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安全。
十、切实加强对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组织领导
公共交通定义范文
关键词公德私德道德建设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DOI:10.16400/ki.kjdks.2016.03.062
AbstractAsapairofcorrespondingconceptsandmoralphenomena,publicmoralityandprivatemoralitybothhavedistinctdifferencesandexistintherealmoralpracticeatthesametime.Clearanalysisoftherelationshipbetweenpublicmoralityandprivatemoralitycanhelpustograsptheircharacteristicboundaryintheprocessofmoralconstruction,andimprovethepertinenceandactualeffectofmoralconstruction.
Keywordspublicmorality;privatemorality;moralconstruction
时代的发展使社会交往日益深刻地分化为公共交往和私人交往,相应地,道德也愈益分化为公德与私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我们带进了陌生人时代,陌生人交往具有时间上的短暂性和交往对象的多变性、不确定性,交往活动由各种规则调控着、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这类交往因其对所有人开放、对参与者利益的同等保护而具有公开性、公共性,因而属于公共交往。随着人们越来越多地参与公共交往,人们也越来越关注自己的私人生活权利和私人交往,因而,社会交往愈来愈明显地分化成公共交往和私人交往。与之相适应,道德也日益分化为分别规范公共交往和私人交往的公德与私德。
公德和私德都具有规范和德性两层内涵。在规范意义上,公德指那些调整公共交往关系,使人们在公共交往中有尊严地相互对待的规则。私德则指那些调整私人交往关系,维护人们在私人交往中有尊严地相互对待的规则。德性指人的优秀的品质。在德性意义上,公德主要是个人在以社会成员身份与他人的交往中体现的德性,个人在公共场域的行为中体现的德性,个人在主观上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中体现的德性。私德主要是个人以私人身份在与他人的交往中体现的德性,在私人领域的行为中体现的德性,在主观上维护私人利益的行为中体现的德性。①
对公德与私德的辩证关系作一清晰的辨析,有助于我们在道德建设过程中依据其特点把握好二者的边界,提高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公德与私德的区别
公德与私德反映公共交往与私人交往的道德需要,相互有着较明显的区别。
1.1公德与私德的价值诉求不同
无论公德还是私德,实质上都体现为个人对于他人的关爱和贡献,即利他。但是,不同类型的交往中的利他行为源于不同的诉求。在生活领域的分化越来越深刻的现代社会里,私人领域愈来愈成为一个追求、表达、享受感情的领域。在私人生活中,人们体恤、激励着自己,给予并享受着亲情、友情、爱情,以及其它由志趣相投带来的涉及少数人的情感滋润。正确对待各种感情,使其既不泛滥又不匮乏,以满足人们的情感需要,是私德的根本诉求。因此,私德主要表现为私人之间通过仁慈、友爱、感恩等重感情的方式表达出来的利他品质,标识人们对于爱情、亲情、友情等人间情谊的追求,它的运行基于对人的情感权利的承认与尊重。从价值追求来说,私德主要表示对情感的推崇和重视,因此,私人交往中的人们,正确地对待感情、在感情的驱使下做合宜的事情是私德的核心追求。
在公共交往领域,没有情感联系、也没什么直接利益关联的人们处理各种关系主要通过理性的计算和权衡。个人通过公共交往实现自身的利益,并且认识到公共交往与自身利益的相关性,发现为公共利益负责、维护合理有序的公共交往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公共交往中,只有公正的制度、规则才能保证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使公共交往、公共利益具有最真实的公共性,因此,人们往往会在理性的引导下追求、维护公正的制度和公共利益的实现,以保证自己的利益,公共交往领域成为人们充分运用理性且追问规则之合理性的领域。因而,人们通过理性的思考和权衡认识公共利益,并且自觉承担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是公德的根本诉求。公德的运行基于对人的理性能力的信赖以及公共交往规则对公平正义的保障。
1.2公德与私德的激励机制有别
私德崇尚仁爱,在私人之间,利他行为的主要激励因素主要是感情。现代社会里,私人之间交往的主要纽带是爱情、亲情、友情等情感,然后才是感情基础上的各种利益联系。人们在私人交往中,相互间发生直接的特殊往,感受着对方的照顾和呵护,有足够的机会体察到对方的关爱、善意,因此,私人之间通过大量的交往,有充分的机会积累相互给予的情谊,这些感情的积累反过来成为促使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知恩图报、相互善待的种种理由。私德重视、运用的主要就是人生情感生活中的感恩效力之理。在现实的交往关系中,私人之间出现伤害感情的事情是很严重的,也从反面证明了感情对于私德意识和私德行为具有重要的激励、制约作用。
公德维护公正之理,公德行为的激励因素往往来自理性对公正的认知和追求。公德表现于人们对公共交往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以最终促进国家、人类的永续发展。不过,公共交往所维护的公共利益是众多的个人利益的重叠部分,与个人日常生活中丰富的利益需求有一定的距离,而且公共交往中人与人之间基本上是陌生人关系,因此,有序的公共交往主要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进行的,甚至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公共交往。公正的制度安排能够使理性的人们发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相关性,促使人们通过权衡选择维护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即公德意识和行为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理性的驱动。因而,如果说私德强调律己、责己的话,公德既强调律己,又隐含律他的前提,律己主要源于人们认同公共利益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律他则表现为人们需要能够保障公正的环境。
1.3公德与私德的道德思维方式不同
道德思维是人的一种求善的思维,是人关于道德现象进行的理性思考和推理活动,由思维主体、思维对象、思维方法等构成。私德思维是人们为了表示对特定对象的尊重而主动表达出友善、为对方着想的思维活动,思维对象是特定的,可以是自己本人,也可以是亲属、朋友等。私德思维中,作为思维主体的我和思维活动指向的对象都是特殊的,属于特殊性思维。私德思维遵循的是私人之间的感恩效力之理,而任何一对私人关系都是独特的,都有特定的要求,因此,人们在处理私人关系时,就显得没有统一的标准。
公德思维的主体则是群体甚至是类的一分子,思维的对象也是不特定的一般人,即思维的主体和对象往往都是一般的、普通的。公德思维的主体我的善意和付出的目的是利于公共交往、促进公共利益,是为众人的继续生存和生存得好而尽一点责任。我作为公众的一员坚持社会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所有人。因此公德思维的出发点和落脚处都是公共利益而不是某个特定的对象,虽然利他行为往往落实到某个人身上,但是,这种行为遵循统一的标准,是可以复制的。
总之,公德与私德作为人的优秀品质,反映人的价值追求、思维方式以及主要的激励因素,在这三个方面,它们的区别还是明显的,正是这些区别决定了二者相对独立存在与发展的必要。通常,私人交往主要以感情为纽带,然后才是在此基础上的利益联系。人情的厚薄、交情的深浅,决定着道德责任、道德义务的大小。感情是有限的、仁爱是偏私的,不可能所有人面前一视同仁,做不到人人平等。感情的特点,决定了私人关系必然呈现出有亲疏远近之别的差序格局,因此,主要依赖感情的激励、对感情的合宜运用所产生的私德,就很难推广、适用于没什么感情联系的陌生人之间,由私德很难外推出公德,或者说,一个人私德高尚,并不一定公德没有瑕疵。有鉴于此,我们的道德建设中需要分别培育公德与私德,才更有针对性,更符合公德与私德发展的内在要求。
2公德与私德的联系
2.1现代社会交往生活需要公德与私德共生共存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交往方式决定道德这种社会意识,反过来,道德又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反映人们对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交往维护人的尊严的要求。因此,公德与私德的差异其实源于公共交往生活与私人交往生活的差异。现代社会的分工与分化越来越深刻,私人交往形成的私人领域与公共交往形成的公共领域之间由传统社会、近代社会里的分化不充分,发展到了现代社会里越来越泾渭分明,是个不可逆转的趋势,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同等重要正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
私人领域涉及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既不必直接呈现或展开于社会之中,也不必或不能完全为社会所控制和支配,具有隐蔽性、私人性,阿伦特说:“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区分相当于应该显现出来的东西与应该隐藏起来的东西之间的区分。”②私人交往中的友情、个人之间的彼此感通、朋友间的亲密交往等既能满足人的精神需要,又不必、不宜公之于众。我们的道德建设要尊重、保护这类需要。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就表现为对个体生活私密性的肯定和尊重。私德是私人领域交往的剂,因此,建设私德,培育公民维持良好的私人交往的能力,能够促进私人领域的健康发展。
公共领域主要涉及的是人们相互交往、公开参与的活动,具有公开性、开放性特点。公共交往生活的有序运行特别依赖各种规则的保障。因为,参与公共交往生活的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主要以陌生人为主,陌生人之间交往的短暂性使他们不可能依赖人格的力量或某个权威或直接的舆论压力迫使人们遵守公共交往规则,而只能诉诸各种规范,对于违背交往规范的行为,予以相应的惩罚。对公共交往规则的认同和自觉遵守是公德的主要内容,为了维护公共交往的有序进行,必须加强公德建设。
公共交往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既然是两个领域,既相互影响,又独立发展,对于其存在、发展的道德反映的公德与私德也就同样需要发展,才能适应公德与私德本身发展规律的要求,提高道德建设的有效性。反过来,通过道德建设中正确处理公德与私德的关系来对现实交往生活予以调整,在保持公德与私德的界限的同时促进其共同发展,又有助于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调谐到一个有机的良性互动位置,使公共领域能实现对私人领域的保障,同时私人领域也不侵害公共领域。历史的事实表明,无论是以公为本位还是以私为本位,结果都是两损两伤,个人主义太强行不通,而完全的整体主义,不要“私”的“公”肯定也是行不通的。
2.2促进当代中国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需要公德与私德同步发展
“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共产主义理想的价值目标,也是建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③我们党和国家在思想上、理论上一贯坚持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立场,因而,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应有之义。
人的全面发展离不开全面交往关系的塑造。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协调、规范的公共交往生活对个体有很强的塑造作用,个人离不开这种塑造。只有真正参与公共交往,个人才能实际地融入社会生活,成为国家这一类政治共同体的成员。通过公共交往的现实化环节,形成、确证公民身份,养成符合公共交往生活需要的多方面的品格、素质。但是,主要通过私人生活养成的个体的内在品格、精神素质即私德对于公共交往的协调运转也有重要作用。从生活方式的选择到家庭伦理责任的确认;从环保意识到消费取向等,都首先表现为个体私人生活领域的观念,然而,它们同时又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公共交往实践。在其现实性上,个人既是公共领域的公民,又是私人领域的普通社会成员,每个人都在扮演不同的角色和身份。健康的私人交往和公正有序的公共交往能够培养个人良好的私德与公德,有助于实现个人的各种角色与身份的和谐、稳定,而不是彼此冲突;使人具备多方面的才能,而不是人格分裂;促进个体选择与社会引导、自我努力与社会制约的统一,促进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归根结底,公德与私德是公共交往与私人交往的价值反映,而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丰富的私人交往和公正有序的公共交往,需要温暖的感情和有效的理性,需要私德和公德。人生的丰富性本就源于多样的交往关系,单面人或单向度的人是令人遗憾的,因此,为了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我们的道德建设需要适时反映社会交往生活的需要,同步建设公德与私德,促进公民在道德方面的全面发展。
2.3成就人们的完美个性需要公德与私德的共同发展
经验告诉我们,在很多人身上美德并不是统一的。如“巴顿将军勇敢但没有耐心,也不够宽容。比尔・克林顿富有同情心但在美女面前不能自制。甘地是勇敢、正义、正直的楷模,但也是一个冷酷而没有同情心的丈夫。特蕾莎修女是一个无私奉献的人,但也是一个苛刻、很难相处的人。”④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美德必定是分离的、破碎的,或许有人具有几乎所有的美德。
生活中也有众多的因素会导致人们具有“有限的美德统一性”(thelimitedunityofvirtue),即美德“在某些范围内”具有统一性。如:(1)道德主体在其特定的生活圈子中表现出某种美德,但在这一圈子之外则不一定表现这一美德。比如,某人对其朋友和同事非常慷慨,但对一般的点头之交以及陌生人则不一定慷慨。(2)在同一个生活圈子中,道德主体的所有美德也不一定是统一的。就是说,一个人在其朋友圈子中表现出仁慈的美德,他并不一定也是公正的、勇敢的等等。⑤正是这一经验支持我们尽可能倡导更为全面的道德,对道德教育的对象坚持进行全面的道德训练。这也可以解释何以私德难以推导出公德,昭示人们公德与私德建设都不可偏废。
3小结
作为一对对应性现象,公德与私德有内在机理方面的较明显区别,二者有不同的价值诉求、激励机制、思维方式,当然,归根结底,公德与私德的不同源于公共交往领域与私人交往领域的不同。但是,公德与私德并不截然对立,二者统一于整体的道德现象和社会交往实践。为了发展、维护公正有序的公共交往和丰富健康的私人交往、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以及人的道德统一性的生成等,我们的道德建设需要公德与私德同步发展,共生共存。
注释
①张建英,罗承选,胡耀忠.公德与私德概念的辨析与厘定[J].伦理学研究,2010.1:81-86.
②[德]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文化与公共性[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100-101.
③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公共交通定义范文1篇6
关键词:公共产品;生产力;资源配置
轨道交通由于具有快速、环保、运能大等特点,已成为各大城市发展公共交通优先考虑的项目。据统计,我国现有20多个城市正在建设或规划建设地铁等轨道交通项目,在建线路总长度超过390公里,有1500公里线路正在规划建设中。轨道交通在给人们带来便捷舒适的同时,也面临着由于人、车辆、机电以及社会灾害等因素而导致的安全问题。
轨道交通的安全性,对城市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有必要从经济学角度对轨道交通安全问题作出一些思考。
1轨道交通安全的“公共产品”特性思考
“公共产品”是指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非竞争性是指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就是同一单位的公共产品可以供许多人共同消费,某些人对该产品的享用,并不影响他人的享用;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一旦提供给公众,不论何人都可以享用,任何人不得加以排斥。
安全属于社会秩序的范畴,是对人、对财产、对环境保护类的无形产品。轨道交通安全具有“公共产品特性”,表现在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不会因一些人的“消费”而影响其他人的“消费”。www.133229.Com但是,会因某个人或某一些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导致安全这一公共产品的隐性短缺或显性短缺。例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在没有形成事故以前,个人是“免费”消费着他人所制造的“安全”这一产品。但若个别人不遵守安全规程甚至违法犯罪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将会危及无辜,不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同时会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例如,今年7月份英国伦敦地铁爆炸;1995年3月日本东京地铁毒气;2003年2月韩国大邱地铁纵火;2004年2月莫斯科地铁爆炸、大火等案件,伤亡惨重,损失、影响巨大。
地铁公司作为企业,其力量毕竟有限,不可能无限制地承担这类公共安全的社会责任。市场取向的改革带来了发展和繁荣已被实践证明,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公共产品的特性导致市场失灵,使政府调节成为必要。关系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共交通安全问题,单个企业无力承担起全部义务,政府应当作为公共产品来供给。
公共产品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公共产品是指政府通过微观参与提供生产性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的投资与建设可由政府部门负责,授权地铁运营公司以经营权,并将基础设施以租赁形式租赁给地铁运营公司,象征性地收取租赁费。由于轨道交通安全所具有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国有企业能够更好地完成相关任务。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比任何个人更有全局观念,更关注社会的均衡发展与民众的利益,能够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充分考虑社会效益。相对而言,非国有市场主体往往更注重经济效益,不愿意为承担社会责任而承受利益损失。因此,从轨道交通安全所具有的“公共产品”特性出发,经营轨道交通产业一般仍应以国有经济为主,有条件地允许一部分非国有经济的介入。
广义的公共产品除了基础设施外,还包括立法执法、反恐防暴、公共政策、各项制度安排等。针对地铁运营中可能发生的灾害性事故,需要政府向社会提供防治这些社会性灾害的公共产品。为保证轨道交通运行的安全,越来越需要政府提供如公共政策、政府规制等广义的公共产品。公共政策是政府实施调控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可以为轨道交通各经营主体提供行为规范、基本准则和行动指南,并为广大乘客制定安全乘车的行为依据。政府规制作为政府的一种治理工具,意味着政府通过制定特定规则约束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也就是要约束因为个人利益最大化动机的过分膨胀而导致他人与社会公众安全利益受损。
在保证轨道交通安全问题上,政府的作用应当进一步加强,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不断推进政策创新,保证公共产品供给的安全性。
2轨道交通安全的生产力特性思考
安全不仅仅是一种技术物态和条件,还是一种具有经济效益的活动,是通过对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合理组织、控制和调整,以减少事故和降低事故损失,达到人、技术、环境的最佳结合,间接促进了经济增值的一种活动。安全活动既具有自然属性,又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下进行的有目的的活动,它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同时,还受到社会生产关系的影响,因此,安全具有生产力的特性。
生产力是生产能满足人类需要的有用物品的能力。轨道交通安全具有生产力特性,一方面是指它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属性,由于轨道交通安全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已成为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方面轨道交通安全状况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从一定程度上讲,轨道交通安全程度是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
生产力是由人的要素和一系列物的要素结合而成的有机体系,轨道交通安全也是受到人、车辆、机电等人的和物的因素的作用。近年来,国内外轨道交通事故分析证明,这些因素是导致轨道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从人的因素看,既有因乘客未遵守安全乘车规则所导致的事故,也有因为工作人员职责疏忽而引发的险性事故。从物的因素看,车辆、轨道、供电、信号等故障都可导致事故的发生。
生产力反映的是人类的劳动能力,生产力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人类劳动能力的发展,是人类科学知识、实践经验、操作技能和社会结合能力不断累积和提高的结果,因而人是生产力中的首要因素。
统计表明,几乎每一起重大事故都与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有关,所以抓运行安全首先要抓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包括法制教育,技术教育,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工作人员牢记“安全第一”的运营准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心存侥幸和麻痹大意。
迅速的反应和正确的措施是处理紧急事故和灾害的关键,只有增强员工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才能把事故与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了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除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还必须进行事故应急处理模拟演练,逐步提高各有关专业和工种工作人员的应变能力、协同配合能力和对事故的综合救援能力,达到锻炼员工队伍的目的。
为了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和运输效能,提高生产力水平,还必须抓住其他车辆、轨道、供电、信号设备等一系列物的因素,因为这些因素都直接关联到列车的安全运行,必须引起建设和运营企业的高度重视,采取相应对策。
生产力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人的能力的发展,而人的能力的发展又归根结底是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通过革新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扩展新的劳动对象、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促进管理的科学化等多种途径,被运用于生产过程,形成现实的生产力。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多地取决于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取决于科学技术在生产上的应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它的作用渗透于轨道交通安全的每一个要素,离开了现代科学技术的综合应用,安全运营就不可能得到强有力的保证。首先要用科学技术促进人员素质提高,用科学的理论和正确的思想观念教育广大员工,使他们掌握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工作方法,掌握岗位所需的科学知识和技能。其次要提高车辆等装备的科技含量,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运营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其中采用自动化程度高、安全性能好的系统设备,是提高运营系统安全性的重要基础。现代城市中,地铁是人流最为密集的公共场所之一,其可靠运行是地铁安全运营的前提条件。把这些机电设备纳入统一的智能化的管理,通过自动化系统对这些设备进行科学高效的监控管理,是确保地铁内安全的关键因素。
3轨道交通安全的资源配置特性思考
满足人类欲望的物品可分为“自由物品”和“经济物品”。“自由物品”是指人类无需通过努力就能取用的物品,如阳光、空气等,它的数量是无限的;“经济物品”是指人类必须付出代价方可得到的物品,即必须借助生产资源通过人类加工出来的物品。相对于人的无穷无尽的欲望而言,“经济物品”或者说生产这些物品的资源是不足的,稀缺的。从经济资源稀缺性的事实出发,就产生了资源配置的问题。
轨道交通安全属于“经济物品”,它是通过政府、企业、乘客和车辆、轨道、控制系统等一系列因素相结合而生产出来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社会对安全的投入受到客观经济水平的限制,它的数量不是无限的,如何在有限的安全投入下,获得最大的安全效益?这使轨道交通安全具有了资源配置的特性,即必须在现有的条件下,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增进轨道交通的安全,实现最优化。
安全资源配置是安全活动与安全产品生产之间的资源配置比例和安全活动各环节之间的资源配置比例问题。可以这样认为,轨道交通的设计和建设属于安全产品的生产,而轨道交通的运营则属于安全活动。
一方面,在一定时期可控资源是一定的,这些资源一部分配置在产品生产上,另一部分配置在安全活动上。产品生产与安全活动之间的资源配置比例决定着生产与安全之间能否协调统一,决定着轨道交通安全所能达到的广度和深度。所以,在安全资源配置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安全资源配置问题首先要解决多少资源配置在产品生产上、多少配置在安全活动上,安全资源配置应该以最优化作为配置效率的标准,以实现安全产品生产与安全活动的协调统一。
过去,政府或企业抓轨道交通安全基本不介入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只是在投入运营后承担起安全监管或实施工作,将安全资源倾力投在运营中,这是不合理的配置方式。实践证明,运营环节能否正常和安全,和前期的方案论证、设备和信号的选型、以及设计和施工环节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因此,在轨道交通建设、开通运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一体化”经营的优势,在设计、建设、运营中,有效实现安全资源的合理整合,通过运营部门全过程参与新线的设计、建设和调试,将运营现场的经验与实际问题带到设计工作中,使设计充分考虑运营安全的需要,将安全的关口前移到设计、建设阶段,把对事故的事后的弥补转变为事前的主动控制,使安全资源在安全产品生产和安全活动中得到合理配置。
公共交通定义范文篇7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交通事故也是频频发生,给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当前,对交通事故这一现象的成因、防治也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事物的出现,人们必然要从性质上对该事故作出判断,从而能更好地对该事物进行认识和处理。同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沟通越密切,人们出行也就越发频繁,代步工具也越来越快捷、先进。因而在出行过程中引发的各种交通问题也越来越引发人们的深思。其中,最基础、最根本的的问题就是交通事故的涵义。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的定义
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在我国最详尽、最权威的莫过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该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定义,即“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上述定义不难看出,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交通事故必须是事件,而不是行为。换句话说交通事故可以是一行为导致的结果,也有可能是单纯的事件。
(二)一方主体必须是车辆,包括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三)必须发生在道路上。此处的道路,按照《道交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四)必须有危害结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具备等情形。
(五)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必须是车辆造成的。按照“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定义划分主谓宾结构可以得出危害结果是由车辆造成的。此处的造成,应当包括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例如,某甲驾车违反交通法规定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将不特定的某乙撞死,那就属于直接造成。若行人某甲因急事在机动车上狂奔直接撞在了正常停放在路边的汽车上,则为间接造成。
(六)必须是基于过错或意外。
二、《道交法》对交通事故定义的不足
《道交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可谓进一步详尽,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将主体直接表述为车辆,是否属于语法错误。
车辆是物体,本身没有意识,不可能存在过错或过失;车辆本身不能运动,并不能单纯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因此直接将交通事故的主体认为是“车辆”本身,属于语法错误。将“车辆”理解为“驾驶车辆”体现出人的主观能动性更为准确。并且,此处的驾驶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驾驶的准备阶段、驾驶实行阶段,直至驾驶结束后车辆停止时的持续状态整个过程。换句话说,车辆只要出现在道路上即可,而是否处于运动状态则无需考虑。如,违规停车引发的事故也属于交通事故。
(二)一方的主体必须是车辆,即发生事故的主体必须是车与车之间、车与人之间,而将人与人之间绝对地排除在交通事故主体之外,有欠妥当。
具体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可以看出,一是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建立在有交通事故发生的前提之下。没有交通事故,就不可能出现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也就是说,一行为只有可能首先是交通事故,才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案件。即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二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指一切违法交通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人员,即既包括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还包括车辆乘坐人(乘客)、在道路上从事其他活动的人等等。举例如下:
例一:行人甲因急事回家,在人行道上急速奔跑,多次与他人发生肢体擦碰,不小心将一行走的老妇碰倒在地,致死该老妇头部着地死亡。行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二:行人甲闯红灯横穿马路,乙驾驶汽车正常行驶为了躲避甲紧急避险撞到路边灯柱,致车上乘客丙死亡。行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三:乘客甲坐在乙驾驶的公共汽车上,猛然发现自己坐错了车,立即要求乙停车。乙以未到站为由不停。甲硬拉车门强行下车,结果在混乱之中导致另一乘客丙从车上挤下。乘客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四:乞讨人甲在机动车道内穿梭在车辆中进行乞讨。甲举起手中的乞讨棍往乙正常驾驶的汽车瞬间伸出,意图拦停乙驾驶的汽车后进行乞讨。乙猝不及防,在紧急避险中车辆失控致路边一行人丙死亡。乞讨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主体应当包含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道交法》将交通事故的主体仅局限于车与车和车与人之间是不准确的。
(三)必须是因过错或意外的规定过于笼统,也存在歧义,不利于实践中辨别和操作。
1、因过错的理解有歧义。
(1)因谁的过错不明。仅仅从“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定义中,容易理解为仅指车辆一方的过错或意外。这样理解,显然与现实中出现的车辆一方无过错非车辆方全部过错的情形仍然认为是交通事故的做法相违背。如行人进行高速路被甲驾驶汽车正常行驶而撞死,此案明显属于交通事故。
(2)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存在过错即可而无需理会引发过错的对象或原由。按照事故发生的原由,过错可能是车辆驾驶人本人的过错导致的,还有可能是他方的过错导致的,也有可能是双方或多方的过错导致的。是不是只要发现有一方存在过错,就一定是交通事故呢?举例如下:
例五:某甲驾驶车搭载妻乙在路上正常行驶过程中,二人发生争吵,妻乙愤而突然开车门跳车致死。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无任何过错,二人的吵架行为并不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乙愤而开车门跳车的行为侵犯的法益主要是违反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对于乙的行为甲无法遇见(排除甲放任其妻死亡的可能性),应为意外事件。
例六:某甲驾驶公共汽车搭载乘客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突然车内发生抢劫案件。歹徒逼迫某甲驾车继续前行,乘客乙慌乱中砸破车窗跳车意图逃生,结果给摔死。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无任何过错,乙为逃跑而跳车在主观上明知给自己造成的危害要么是放任的间接故意要么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乙跳车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但并没有引起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侵犯这一更大的法益,而且乙的自救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法益。并且,乙逃跑所引发的一系列法益受损,是歹徒实施故意犯罪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故而应当由歹徒来承担因故意犯罪所带来的一切后果。换句话说,即使乙跳车的行为引发另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应当作为歹徒实施故意犯罪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而加重处罚。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例七: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实施抢夺,在抢夺行人乙的皮包时因乙不放手将其拖倒并拖行数十米后致乙死亡。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在道路上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侵犯的更大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侵犯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只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一法益的必要手段而已,二者为牵连关系。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例八:某甲酒后躺在自己停放在路边的车内睡觉,因为车窗封闭时间过长缺氧而导致自己窒息死亡。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甲将车停在路边,可能已经侵犯到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即违规停车)。甲死亡因缺氧而死,系甲操作不当。甲操作不当的行为(即关车窗)并没有违反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也未危害到公共安全,系典型的常识性错误。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由此可见,过错的引发对象和原由,对于某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有重要作用。
2、此处的过错或意外的概念和内涵不清楚。
(1)过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包括故意或过失。此处的过错是仅指故意或过失还是既包括过意或过失呢,存在疑问。
故意,名词解释为存心,有意识地,即明知不应或不必这样做而这样做。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可见,我国刑法中所指的故意,是针对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而言的,并不是仅仅针对行为本身。同理,过失犯罪是指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注意到了却轻信能避免而造成了危害。由此可见,在犯罪领域内研究的主观心态,都是针对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态,而不单纯考虑行为人对某行为的心态。
可见,单纯考虑过错是否包括故意或过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必须结合行为和危害结果予以考虑才有意义。
(2)过意或过失,是指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还是指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存在故意或过失,存在疑问。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例九:行为人明知道闯红灯是违法《道交法》还闯红灯,可见行为人针对违法行为而言在主观上是故意,但是行为人对闯红灯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能预见但是却轻信能避免,因而对危害后果又是过失心理。例十:行为人没有看清楚错把红灯当绿灯致使客观上闯了红灯,此时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闯了红灯之后导致与其他正常驶入路口的车辆发生了碰撞,因而对危害后果又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可见,交通事故中的过失适用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但是交通事故中的故意则只能适用于危害行为,而不能适用于危害后果。否则,即为故意犯罪。
(3)意外。
(1)此处的意外是仅指不可抗力还是指既包括不可抗力又包括意外事件。
一是包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三种形式: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例十一: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发地震,导致汽车翻车,致使车上多人重伤和死亡。整个案件中,某甲不存在过错,也无法抗拒。
例十二: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出现了暴乱事件,致使某甲的车辆被暴乱者砸坏挡风玻璃,某甲惊吓过度车辆失控,致多名群众重伤和死亡。
二是包括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有预见的义务,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
例十三: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忽然从山上滚下来一个大石头,正好砸在汽车上造成车辆毁损,多人死亡和受伤。整个案件中,某甲虽然有预见的义务,但是按照当时的条件,某甲无法预见到路边山上会有大石头滚下,因面属于意外事件。
例十四:某甲驾驶车辆搭载某乘客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乙认为某甲绕远路,甲辩称是抄近路。乙见甲行驶的道路较为偏僻,在要求甲改变行驶路线未果的情况下误认为甲会对自己实施不法行为而瞬间开车门跳车致使双腿断裂鉴定为重伤。乙假想防卫。按照当时的环境、条件,甲对乙的跳车行为不能遇见,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2)不少理论认为交通事故的意外仅指自然灾害。如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的由刘建军主编的《新编交通事故处理实用手册》一书第一章第一节第一问“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中认为“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于交通参与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意外造成的。如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为代表。既然自然灾害能成为交通事故。同样,意外事件也可以成为交通事故。二者都属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都是因为客观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将交通事故的意外仅理解为自然灾害,是以偏概全的做法。
三、交通事故的准确定义
基于交通事故定义的上述局限性和不完整性,笔者认为应当对交通事故定义进行如下修正。
交通事故,是指行为人基于交通运输方面的过错或者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因为意外,在道路上,过失造成不特定人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一)交通事故首先必须是事故。伯克霍夫认为,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的含义包括:一是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二是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三是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因此,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可见,交通事故是多种事故中的一种具体现象。因此,认为交通事故属于事故更为准确、直接。
(二)交通事故必须造成了危害后果。即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没有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是精神层面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必须是对公共安全有威胁,即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此种威胁,只要客观上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是否明知。例十五:某甲驾驶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道,甲的这一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即可能危及不特定的行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行为人甲只是轻信能避免而已。例十六:某甲驾驶雨刮器有故障的汽车行驶正常在道路上,某甲并未意识到已经威胁到公共安全。突然天下大雨,遮挡了视线,因雨刮器故障无法保持良好视线。情急之下甲紧急停车,导致跟随甲的乙车追尾致乙车车上三人死亡。此案属于交通事故。
2、此处的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基于行为人实施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不同,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威胁也会产生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例十七:某甲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威胁在主观上就是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但并不能说某甲就构成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虽系酒后驾车,但是甲是基于对本人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自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换句话说,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不想看到的。因此,甲的行为只能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是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十八:某甲驾驶机动车未看清楚路牌导致进行某单行路段,与乙正常驾驶的来车发生碰撞。本案中,某甲的行为系过失,其过失行为也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对于危害结果,行为人甲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根据普特条款的原则,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此处的不特定人,不是指结果上的不特定人,而是指该危害行为发生前可能对不特定人造成损害,在结果上完全可能出现只对特定人和财物造成了损害。但这并不妨碍交通事故本身的成立。例十九:某甲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在路上,由于车速过快撞在了路边的灯柱上造成自己重伤。本案虽然只是造成了甲特定人的死亡这一危害结果,但是由于甲超速行驶对公共安全已经造成威胁,只是结果上只是造成了特定人甲自己的死亡而已,这并不影响到交通事故的成立。
(四)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于不影响到交通运输,当然不属于交通事故。
(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将交通事故的类型分为了有过错的交通事故和意外的交通事故。一是有过错的交通事故,在主体上并不要求,一般主体即可。但必须要求行为人是基于交通运输方面的过错,即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违反交通运输方面的行为。二是对于意外的交通事故,在主体上有限制,必须是车辆驾驶人,因为在意外的情形下车辆驾驶人才有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很难想象,非车辆驾驶人在意外情况下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但也不能绝对化。例二十:某甲系挑夫,四处帮人挑东西以赚取工钱谋生。某日,甲帮某乙挑两箱价值50万的金银首饰行走在人行道上,由于突遇台风,某甲把持不住,台风将首饰卷走掉下人行道旁的河中冲走。还把某甲挑东西的扁担给卷入半空,掉下来后砸到另一行人丙并致其死亡。此行为能否认为是交通肇事,有待商榷。
公共交通定义范文篇8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行政法规”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由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的,所以属于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二节“规章”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由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由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号的,所以,属于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效力高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第五章“调查”第二节“现场调查”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需要立即进行下列工作:(二)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五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交通警察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通过”。
公共交通定义范文篇9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我们党在新的国内外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同志2005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办专题研讨会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行动纲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
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带来的不利影响,2004年建设部制订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确立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基本战略。总理也提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的指示精神,这对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既是一个发展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城市生产和生活的第一道工序,是保持城市正常运转的枢纽,也是城市精神文明的窗口。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应该在获得优先发展的同时为人民群众创造出更加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服务,营造有利于城市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氛围,在保持城市稳定与发展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2.1和谐交通的基本内涵
和谐交通,就是能够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交通,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需求得到满足的交通,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对运输服务感到满意的交通。和谐交通反映的是交通系统员工之间、交通系统员工与社会成员之间、交通系统与社会大系统之间、交通与自然之间和睦相处、协调相生的一种良性互动的状态。具体地讲,和谐交通就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公平共享、规范有序、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环境友善的交通。城市交通作为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
2.2构建城市和谐交通需要处理的五种关系
正确处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改革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处理好城市交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是构建城市和谐交通的基本要求。城市交通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统筹兼顾,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以及社会能够承受的程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发展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地进行。因此,要按照客观规律和科学态度办事,在推进城市交通改革和发展的地程中,充分地、前瞻性地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善于用创新的思维、改革的方法,去解决城市交通发展中的问题,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注重协调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各种运输方式之间、各种不同群体之间、交通与环境之间和和谐发展。
正确处理城市交通系统与社会公众的关系。要把城市交通的目标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让社会公众满意的城市交通服务,取得社会各界对城市交通发展的认同和支持;通过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提高社会各界对城市交通发展的知情度和参与度;通过树立和巩固亲民、负责、为民、务实的城市交通系统形象,不断增强城市交通系统对社会各界的亲和力和影响力。
正确处理城市交通系统与外部行业的关系。城市交通系统是社会关联系度很高的行业,比如与城建部门、环保部门、交警部门等都具有密切联系。城市交通系统要主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通过建立有效的协作对话机制,在制订有关政策时全面系统地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和协调各种关系,形成有利于城市交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推动力。
正确处理城市交通系统内部的各种关系。构建城市和谐交通,还必须注重协调城市交通系统内部的各种关系,尤其是要注重协调城市交通系统内部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关系之一,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
正确处理城市交通系统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在城市交通不断发展的地程中,要努力构建绿色环保和具有人文化的要求交通。尤其在中央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明确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后,作为城市交通系统要在发展过程中切实保护和全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构建城市和谐交通应该树立的基本意识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城市交通发展的新要求,努力构建城市和谐交通,必须树立六个意识:
3.1人本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以为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构建城市和谐交通的核心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交通发展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与城市运输生产力滞后的矛盾。只有城市交通不断发展,才能为构建城市和谐交通奠定坚实的基础。在城市交通发展的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公共交通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要把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产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
3.2规划意识。加强城市交通的规划工作,是实现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城市和谐交通的基本要求。目前城市出现的许多交通拥挤问题,都是缺乏规划协调意识所造成的。因此,应该在广泛调研和预测的基础上,运用科技手段进行城市交通规划总体设计。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重要组成部分的城市综合交通专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是城市交通建设和管理的首要环节。应该将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指导和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要认真分析和预测未来城市交通运输需求,科学谋划城市交通发展,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系统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3.3服务意识。城市公共交通属于窗口行业,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反映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形象,而且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同时,大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对于构建和谐城市交通具有重大意义。要把精神文明建设放在城市公共交通的突出位置。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管理,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素质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城市公共交通职工队伍。
3.4安全意识。没有安全,就没有和谐。强化安全是构建城市和谐交通的必要条件,一定要把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城市交通工作的首要位置。当前我国的城市交通安全仍然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一定要运用系统化、多元化的研究和管理。要建立加强城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通过人性化的管理和引导,不断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理解交遵守相关的交通规定。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城市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做到事前能够预防,事中能够控制与处置,事后能够妥善处理。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社会支持、全员参与、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城市交通安全管理模式。
3.5环保意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进一步增长,不仅给城市道路交通带来巨大压力而且造成城市污染更加严重,大量的汽车废气也给人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了相当大的影响。树立城市交通的环保意识,就是要建设低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的城市交通运输系统,以最小的资源环境代价实现城市交通的发展目标,实现城市交通这说明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这是构建城市和谐交通的必然选择。要控制城市机动车增加的速度,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为市民出行人步行和自行车创造更多更好的方便。要创建城市绿色交通系统。所谓的城市绿色交通统统不仅仅是城市生态的问题,还要考虑人们心理因素的改善,还要考虑城市交通与社会、与未来的和谐。
3.6科技意识。要以创新的思维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智能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加大科研资金投入,结合"数字城市"、"数字政府"等现代信息化工程,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科学技术应用研究,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进行改造,推进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行业科技进步,提高运营车辆、运营调度系统、查询系统、场站管理系统等基础设施的科技含量,促进出行者、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公共交通定义范文篇10
关键词:公共关系;公关力;执政力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根本任务,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首次明确提出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要任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键在于“五种能力”建设,即党在执政过程中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公共关系作为“一种制造认同的艺术”,是以一定的组织机构为主体,通过传播沟通手段,影响公众,协调关系,塑造良好形象的科学管理艺术。公共关系以组织形象设计与塑造为核心目标,提高公关能力,有利于塑造良好的组织形象,赢得民心。人心向背问题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大事,提高党的公关力,塑造维护党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提高党的美誉度,有利于党赢得人民大众的支持与拥护,建立良好的党群关系;有利于党的执政理念为人民群众所理解、接受,并使群众自觉服从党的领导指挥。
党的公关能力与执政能力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党的执政水平从总体上影响着党的公关力,公关力是执政力的一个重要表现;同时,党的公关能力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发挥。因此,党应站在战略高度,高度重视党的公关能力的提升。
一、提升党内外双重公关能力,加强党在执政过程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
大量组织的实际调查表明,在优秀的组织中,成员心情舒畅,土气高涨,工作积极主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实行民主管理,推及一个党,乃至一个国家也是如此。为充分调动党员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党内党外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应积极开展公共关系,促进党内及党群间及时有效的沟通。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先就是要推进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带党外民主。推进党内民主需要大力开展党内公共关系,切实做好如下几点:
(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利。一个组织实行政治民主就是要从制度上确认其成员的主人翁地位。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必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利”的总体要求。按照这种要求,就需要把保障党员的各项民利放在首要的位置,强化党员的民主思想教育,提高广大党员维护和行使民利的意识;强化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使党员真正成为管理党内事务的主人翁;进一步提高对的权威性认识,牢牢确立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的地位,使规定的党员的各项民利得到实质性落实,切实保障党员民利。
(二)正确处理好组织内部人际关系,大力营造党内民主氛围。同志认为“革命工作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我们的同志不论职务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邓小平同志则说“我们组织原则中有一条,就是下级服从上级,说的是对于上级的决定、指示下级必须执行,但是不能因此否定党内同志之间的平等关系。”这两句说深刻揭示了党内公共关系的两点重要原则:1.下级应尊重上级,服从上级的领导;2.上下级在组织中的地位有高低之分,但在人格上却是平等的,上级和下级应真诚相处,平等对待。在党内,应坚决杜绝党的干部在党内生活中成为家长式人物,营造“言者无罪、言失不究”的批评氛围。
(三)持续推进党务公开,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务公开,有利于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有利于保障党员民利和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公示和听政制等制度,切实落实制度保障,确保党务公开的长效性,使广大党员切实感受到当家作主的良好民主环境。
与此同时,积极扩大党外民主,开展党外公共关系,架起党与人民群众之间联系与沟通的桥梁,促进社会民主。做好党外公关工作需要处理好以下几关系:
(一)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人,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开展党同人民群众的公共关系,就是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帮助人民群众真正树立起国家主人翁意识;要始终坚持群众观点,保持同群众的血肉联系;时刻接受群众监督,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二)与政府的关系。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政府是执行机关,理顺党政关系是党外公共关系的又一个重要内容。党对政府的公共关系工作应既坚持党政分离原则,又要用党的指导思想指导政府行政,监督政府行为。
(三)与新闻媒介的关系。与新闻媒介建立融洽的关系,利用其力量开展公共关系工作是党对外公共关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党处理与媒介的关系,应遵守以礼相待,以诚相待,平等相待;不要无理干涉,不要以“利”相交、以“力”相迫,不要急功近利,不要杂乱无章的原则。
(四)与派的关系。派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力量,也是党对外公共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党处理与派的关系,应始终遵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二、提升党的公关传播能力,加强党在执政过程中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党通过各种传播渠道,向人民群众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党公关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否积极传播马克思主义思想,能否充分营造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氛围,是党的公关传播活动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
公共关系传播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即自我传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提高党的公共传播能力,应强调党的组织传播,重视人民大众传播,做好党群人际传播,引导群众自我传播。
组织传播是组织成员之间、组织内部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通过党内良好的组织传播,可以促进党员对党的纲领、宗旨、目标等方面的认同,同心协力地为实现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马克思主义,首先务必使全体党员树立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不仅在组织上入党更要在思想上入党。一方面,要加强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培养,积极开展党组织生活,通过正式组织形式或较为正规的组织形式,做好共产主义理论的传播。另一方面,通过以情感沟通为着重点的传播行为,增强党员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培养党员对马克思主义、对党的由衷的热爱。
大众传播是传播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为数众多、范围广泛的社会公众传播信息的过程。营造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氛围,需充分利用报纸与杂志、广播与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多种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使人们耳濡目染,在不知不觉中接受先进文化的洗礼。近几年来,互联网的高度发展不得不使党充分重视网络传播渠道,论坛、博客,以致近期火热的微博,其传播信息速度之快,覆盖范围之广,影响力之大不禁令人咂舌。如何成功进行网络传播公关,应成为党的又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人际传播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沟通交流,人们之间无需借助大众传播媒介而相互传递或交换知识、意见、感情、愿望。在人际传播中,党员代表着党进行交往行为,是党公共关系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作为进步力量的代表,其党员在社会生活理应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在与群众的交往过程中能否摒弃封建思想糟粕,破除资本主义腐朽观念,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武装自己,将直接影响周围群众的观念及行为。每位党员都务必以身作则,在同人民群众的交往中时刻以共产主义道德严格要求自己,时刻谨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代表着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以共产党员的人格魅力,体现党格魅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魅力,以此扩大先进文化传播的幅度,增强先进文化传播的渗透力。
自我传播,即传者与受着“双方”集于一身,自身内部进行交流。传播者根据教育心得、生活体验或经历感受,采用自我反省、自我沉思、自我问答等方式进行的内心情感沟通。党的公共关系活动要善于启发公众的思维,引导公众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树立正确的认识和看法,达成共识与共鸣,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而努力。
三、提升危机公关处理能力,加强党在执政过程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种潜伏矛盾很有可能表面化,导致各种危机的产生。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领导核心,必须要提升危机公关处理能力,化险为夷,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扫清障碍。
我国应始终谨记社会主义苏联的教训,提高党的危机公关能力,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始终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思想,坚定不移的走社会主义道路,巩固党的领导地位,保证社会稳定发展。
1988年7月,在复杂多变的国内外背景下,苏联长期以来沉积的各种矛盾骤然尖锐化和表面化,政治局面动荡不宁,经济形势不断恶化,民族分裂日益严重,陷入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危机之中。面对重重危机,苏共领导层却未能及时有效的采取危机公关措施。面对内忧外患,苏共领导集团不仅未能加强内部沟通,确保内部团结一致却开始出现斗争和分裂;不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挽回苏共在群众中的形象,反而放弃马列主义和共产主义目标,取消民主集中制,取消共产党在国家机关和军队中的基层组织;不仅没有有效利用传媒引导民间舆论,反而从高压控制舆论一下子转变为高度“公开性”和“言论自由”,导致舆论失控。
1991年12月,在世界上存在了整整69年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宣告停止存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解体,是其长期以来积累的诸多矛盾与弊端的爆发,而其危机公关的失败则最终葬送了世界第一个社会主义大国。不仅社会主义国家,世界各国都应警钟长鸣,提升危机公关处理能力,在社会危机爆发时,及时将其扼杀于摇篮中,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明珍.现代公共关系学[M].安徽:安徽人民出版社,2009.
公共交通定义范文1篇11
关键词公共选择理论政府角色政府改革
中图分类号:F062文献标识码:A
“自邓肯・布莱克于上世纪50年代首创公共选择研究方法后,公共选择理论作为一个理论流派的时间并不长,经过布坎南等人的努力,公共选择理论在60年代逐渐成型,70年展壮大,如今已被列为当代十大经济学派之一”。
一、公共选择理论概述
公共选择理论是运用经济学的逻辑和方法来研究政治学主题的一个新政治经济学分支。二战后,凯恩斯理论成为西方经济学的主导理论,国家干预经济力量的增强,政府职能和政府规模随之扩大,其结果是政府机构膨胀,资源浪费,国家干预陷入困境。公共选择理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了政府失灵以及政府行为分析的“经济人”假说。它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以分析“交易过程”为核心,将这种方法论延伸到政治市场分析之中。
(一)公共选择理论的定义。
1、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
从广义的角度看,公共选择理论首先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丹尼斯・穆勒语,“对非市场决策的经济学研究,或者说,是将经济学的方法应用于政治科学”。其次,公共选择的主题是政治科学的主题,它所研究的国家理论、投票规则、投票者行为等都是政治科学研究的内容。
2、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公共选择理论是公共行政学的一个流派,它将公共选择的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分析政治家、官僚和投票者的行为,其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被称为“官僚经济学”。
无论是从广义角度还是狭义角度来看,公共选择理论都是将政治制度当作市场制度来研究的,政治家就像企业家,选民就像消费者,选举制度就像交易制度,选票就像货币。运用经济学的方法论和思路分析政治市场,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关键。
(二)公共选择理论的方法论。
1、经济人假设。
在传统政治学的研究领域中,假设人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是“政治人”;而经济学假设人是利己的,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从事经济活动。公共选择理论则突破这两者的局限,把人的行为纳入一个统一的经济人的分析框架中,把人的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看成同一的,认为人类参与政治并不是为了追求真善美,而是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政治市场中的人都是私利人,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是政治家目标函数的首要变量,个人效益的最大化则是其权重最大的变量,即追求个人物质利益满足的利己主义是个人行为的首要因素。
2、个体分析方法。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不论是政治行为还是经济行为,都应该从个体的角度寻找原因。个体是群体的组成细胞,个体行为的集合构成了集体行为,社会是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总体后果,国家是个体得以通过它寻求自身利益的一种机构。公共选择理论采取以个人为中心的分析视角,把“社会”、“国家”、“政党”、“法院”等集合性整体当做个人来理解,目的在于力图打开这些“黑箱”,直接分析其中的个人行为。
3、边际分析方法。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个人选择行为的依据或标准是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在政治市场中,一个政府机构的人在某一项事务上增加或减少投入所带来的净收益或净损失,与同样投入在其他事务上所带来的净收益或净损失相比,是多还是少,决定了他的政治选择或行为。同样,投票者是否参与投票以及投票给谁也取决于其自身的成本效益分析。
4、交易分析方法。
交易是指经济人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出发,在各主体之间进行自由交换,从而得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交易可分为简单交易和复杂交易。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是一种在解决利益冲突时进行交易而达成协议的过程,本质上是各种经济人之间的复杂交易过程。政治活动领域的重要命题不是社团、党派、国家,而是这些集团之间与组成集团的个体之间,出于自利动机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过程。
二、公共选择理论对政治过程各角色的分析
公共选择理论运用经济学假设和方法论研究政治选择和政治行为,主要体现在投票者行为、政治家行为、官僚行为和利益集团行为分析四个方面。
(一)对投票者行为的分析。
在经济市场中,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在市场中讨价还价,最终达成成交协议。在政治市场中,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使用对象――公民,也有自身的需求,我们称之为“偏好”。公民不同的偏好影响公共产品的不同政治决策。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民主社会,如果没有公民个人的消费偏好显示,公共决策就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共选择过程中,公民对自身需求和偏好的参与、表达就成为必需和必要的”。公共选择理论从“经济人”假设出发,认为政治市场中的选民和经济领域中的消费者的动机时同一的,都是出于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进行个人选择和做出个人行为。选民的投票行为取决于其投票所获得的收益和投票所支付的成本之比,当选民认为其参与政治投票所带来的好处超过他参与投票可能消耗的时间和精力时,选民才会热衷于政治参与。
(二)对政治家行为的分析。
在西方政府体系中,政府官员分为政治家和官僚(即政务官和事务官)。政治家是指通过选举获得职位,其任期与选举周期有关,对选民负责。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家的行为目标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实现政治理想或信仰而当选,这种情况只占少数;另一类是为了当选而当选,即为了下次再当选。为了当选,政治家必须是选票极大化。唐斯模型对政治家的行为特点作了具体分析:第一、政党或政治家是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是追求某种意识形态的目标或公共利益;第二、政党或政治家凭选票极大化才实现自我利益,只有通过选举当选执政,政治家才能推行自己的政策,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第三、政党或政治家以其提出的竞选纲领或可供选择的提案来争取选票。第四、政党或政治家提出的纲领或提案,只有符合中间投票者的偏好,才能实现选票极大化,当选执政。
(三)对官僚行为的分析。
西方政府体系中的官僚是专指终身任职的职业文官,他们凭借技术受到政府机构的雇佣,其任职与政治波动无关,只对上级负责。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官僚作出行为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如薪水、职务津贴、公共声誉、权力、晋升机会等,而这些追求又体现为所属部门的权力和预算的极大化。同时,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目前官僚行为存在缺乏竞争性、缺乏激励机制、非利润化、缺乏敏感性、个人影响力较大等特点。
(四)对利益集团行为的分析。
利益集团指那些由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组成,对政府决策能够施加影响以获取“准竞争性的公共财富”的团体。利益集团的领导虽然不执掌政治机构权力,但是他们能够通过用脚投票、用手投票、用钱投票、用嘴投票等多种途径对政府官员、投票者施加各种压力和影响,以谋求对其集团有利的方案的支持。在西方国家,利益集团的影响力较大,其活动往往左右着税收分担的水平及其分布、财政补贴的去向、政府支出项目的设置等,对政治均衡的最终形成产生重大影响。但利益集团的局限性在于它往往表达的是集团成员的利益偏好,非集团成员的利益无法得到体现,这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非集团成员的利益。
三、公共选择理论对我国政府改革的启示
公共选择理论在对政治市场中的各类主体进行经济学分析之后得出了政府失败的结论,政府也会像市场一样失灵,即政府失败说。其具体含义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活动并不总是像应该的那样“有效”或像理论上能够做到的那样“有效”。政府失败主要表现在政府政策的低效率和政府工作机构的低效率。
政府失败并非资本主义国家的特有现象,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存在。近年来,政府决策失效以及腐败问题层出不穷,房叔、房嫂、房妹等名词充斥着国人的耳膜,这表明官员腐败和寻租现象愈演愈烈。为解决和控制政府失败问题,中国必须进行政府体制改革。公共选择理论和市场经济一样,并非资本主义的专利品,公共选择理论作为一种具有普适性的理论,对当下矫正我国的政府失败同样能提供一些有益启示。
(一)承认政治领域的“经济人”倾向,通过好的制度设计来取代对“好人”的政治期望。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官员是应该是为人民服务、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利益的,但现实是,处于社会主义过渡阶段的中国,政府官员同样存在私利动机,我们不能以社会主义国家为由而拒绝公共选择理论的“经济人”假设,只有承认并正确对待它、通过恰当的制度设计来完善政府管理模式才能更好地减少政府失灵。在公共部门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化的竞争,降低公共产品生产的成本,提高决策的效率;通过立法使政府行为法制化,目前中国对公务员行为的规范只有公务员制度,对其具体行为的法制规范约束欠缺,亟需通过立法进行完善,减少官员腐败;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使政府和官员的行为公开化、透明化,并受到约束。
(二)承认“经济人”倾向,对其加以合理利用和引导。
政府官员的自利动机促使其利用职权为个人敛财、为家人朋友疏通道路,一方面是由于制度漏洞使其有机可乘;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中国行政伦理缺失的影响,在当下的中国政府,并没有一种良好的官员道德规范对其自利行为加以很好地引导,建立一种良性循环的激励机制,使官员的自利动机在合法合适的环境中得到释放,弱化官员们权钱交易的动力。
(三)承认政府的认知和行为能力有限,缩小政府干预范围。
政府干预不是万能的,干预过宽会使政府部门有扩大自身权力的倾向,增加政府寻租的机会。在政府定价、政府特许权、关税与进口配额、政府采购四大领域很容易发生寻租行为,为减少寻租行为,我国政府需谨慎界定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干预。
(作者: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参考文献:
[1]李伟.公共选择理论对我国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的意义[J].求实,2006(24).
[2]叶海涛.公共选择理论探析[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3(5).
[3]谭晓.公共选择理论与政府经济行为分析[J].魅力中国,2011(5).
公共交通定义范文篇12
[论文关键词]哈贝马斯协商民主交往理论
哈贝马斯,德国当代最重要的哲学家、社会理论家之一,是西方马克思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中坚人物,他继承和发展了康德哲学,致力于重建启蒙传统,视现代性为“尚未完成的工程”,①并提出了著名的交往理论。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正是以交往理论为基础而提出,哈贝马斯认为民主不应该建立在国家基础之上的,而应该将其放置于公共社会这样一个社会整体中亦即公共领域中去实践,在这个领域中,公共意见形成过程、相关的选举过程以及立法决定之间形成了交往,这种交往的目的是确保能够通过立法过程而把舆论影响和交往权力转化为行政权力。
一、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
(一)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交往理论
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其实是交往理论在政治领域中的进一步升华,他的交往理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范性的理性。在哈贝马斯那里,社会行为有四种类型,一是目的论行为;二是规范调节的行动;三是戏剧行动;四是交往行动。这种交往理论并不是建立在某种共同的价值观内容的基础上,而只是说明交往行动中的方法及规则,而交往行动中参与者主要有三种权利:即任何有能力的人都可以参加辩论;而任何人都可以质疑任何主张并表达自己的期望,同时任何人都不能以强制力来妨碍上述两方面权利的行使。这样就保证了公民在参与过程中的平等和自由,保证了结论的合理性及其公平性。
(二)协商民主的发展
其实协商民主最早可以追溯到雅典公民大会中,大会中与会人员权利平等,每人都具有发言权故需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而在中世纪时期的意大利,国家重大决策都要经过反复协商,最后会用公开投票的方式作出决定。延续到近现代,协商民主有了多种不同的类型,特别是在西方国家,协商民主成为选举民主的重要的补充方式。
近现代西方民主理论中自由主义、共和主义以及协商民主已渐成三足鼎立的模式。而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的提出是在交往理论的基础上并且整合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观点而诞生的,协商民主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中采纳了一些成分,并且将这些成分整合进理想性协商程序和决策程序的概念之中。在哈贝马斯看来,商议性政治的成功并不是决定于国家有一个具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全体公民,而是在于具有相应的交往程序和交往预设的体系,还包括商议过程同非正式地形成的公共舆论之间的共同作用。
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不是建立在国家的基础之上的,而是将之放置于公共社会这样一个社会整体中亦即公共领域中,在这个领域中,公共意见形成过程、相关的选举过程以及立法决定之间形成了交往,这种交往的目的是确保能够通过立法过程而把舆论影响和交往权力转化为行政权力。这种协商理论的另一个作用在于通过这种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民主意见和意志,可以为受法律和法规约束的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合理化的解释。在哈贝马斯看来,这样一个公共领域的交往过程可以形成一个分布广泛的传感器网络,这个传感器能够对全社会范围的问题状况做出反应,并且能够产生具有影响的舆论。
任何一个制度的运行都需要有运作机制的支撑,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当然也不例外,哈贝马斯也提出了有关民主的相关程序以维护这种制度的顺利演进。这种程序其根本在于能够保障所有参与者的自我理解。它是在确保公民的个人自主的同时,保证公民自愿地在理想言谈情境下进行平等协商与充分讨论,使一种非正式的政治意见形成过程与政治意志形成过程保持良性互动,通过民主程序使法律与政治、伦理、道德重新联系起来,从而产生合法之法。而自由民主义中过多地强调人权、自由而有忽略民主之嫌,甚至有可能导致专制的出现;共和民主主义则过多地强调了民主但却忽略了公民的自由,很有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哈贝马斯意识到要形成一种真正的民主离不开自由和人权双重元素,而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协商民主则是一种自由平等的讨论、商谈的过程,将这两种元素全部囊括。
二、协商民主的现实价值分析
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在一定意义上为现代社会提出了新的出路,有其现实意义所在,现代国家或多或少的将协商民主纳入政治体系之中,以此来保障公民的人权实现。
(一)公众广泛参与
协商民主下,政府能够发挥公民的主观能动性,将公民纳入政治体系的创建之中,而不仅仅是高高在上、违背人民意志的领导机制,公民参与政治,参与权力的分配,集思广益,在交往过程中,用一种非制度化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意志,使得制度化的民主例如选举、行政行为等等具有合理性。哈贝马斯认为,“人民主权的交往性的流动性权力才可以把国家机器的行政管理权力约束在人民意志的范围之内”。国家行政管理权力是人们在交往过程中所达成的共识,这种共识能够容易让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中接受外部的管理,从反方面来看,亦能够刺激公众的政治参与兴趣,公众有一种表达自己期望的希望,并且渴望通过这种和平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管理国家的目的。
(二)保障宪政的实现
宪政是建立现代国家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宪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础,也是民主制度的保障,同时能够对民主政治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哈贝马斯认为国家的管理权力应该建立在协商民主的基础之上,国家管理权力的制度化过程不应该同公民之间的交往过程中所产生的非制度化的意志分离开来。哈贝马斯认为这两种意志过程应该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现代的民主权力的建制需要公共领域中的自由交往以及自由辩论。哈贝马斯认为“公共权力话语揭示出具有整体社会意义的主体,分析其价值,同时淘汰坏的理由,话语并不具有统治功能。话语产生一种交往权力,并不取代管理权力,只是对其施加影响。交往权力不能取缔公共官僚体系的独特性,而是‘以围攻的形式’对其施加影响。”
当然,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民主权力并不具有规范性,其只是以一种舆论的形式存在,不可能具有管理权力职能。哈贝马斯显然意识到这一点,故而他采取了双向机制,即这种舆论式的民主商谈达成后,要想成为一种制度化的政治形势,还需要决策机构内部的正式协商,以此将其上升到制度化的层面。这种公共领域中形成的非规范性的权力,哈贝马斯将之定义为“交往权力”,而交往权力对于限制某种专制的出现以及宪政的建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交往权力实现了公民自己管理自己的希望,不会出现少数人掌握权力的情况,因为决策机构仅仅是公共舆论的代言人。
但是,对于哈贝马斯的日趋完善的协商民主理论,笔者认为,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问题。哈贝马斯将每一个人都视为具有理性的人,在此基础上进行商谈,这在现实上存在操作的困难性。在哈贝马斯看来,理性是人们在生活实践过程中通过学习而获得的能力,“理性必须看做在实践中生成的,即人作为主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的后天能力。”也就是主张人们为了融入社会共同体应该去学习去适应社会,但是这对于一个人数众多、学习程度参差不齐的公共领域来说,操作性较为困难,而且其商谈的后果难免不会出现知识出众者主导的现状,又会陷入一种“少数人暴政”的怪圈,因为协商民主的过程,要求人们去辩解去接受大家共同认可的善,但在这个过程中,文化层次的差异,容易导致低层次文化的人被动地接受高层次文化的善。这样就同哈贝马斯最初设想的共识造成了冲突。
三、协商民主对我国制度建设的影响
2012年党的十八大中,党中央明确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是在制度上更进一步地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并且强调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这表明协商民主对我国民主制度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充分的实践民主,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宪法中就选举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选民资格的认定,选举方式的确定等等,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选举制度予以保障。此外,我国制定了《选举法》,对于选举的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民主的顺利实现。实践中,基层选举虽然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农村基层中的贿选等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民众接受了选举这种民主方式,可见民主选举的方式已经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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