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的本质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4-23

双减政策的本质范文篇1

――2001年6月,中日渔业协定生效实施。舟山有3000多艘捕捞渔船、两万名渔民被迫撤出传统作业的外海渔场。

――2001年10月,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渔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动员大会。舟山渔区在全国率先拉开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的大幕……

这是一场舟山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渔业劳动力大转移,舟山渔区打响了一场大规模的“双转”攻坚战。在这场攻坚战中,舟山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持续监督,确保“双转”工作保质保量地进行。

“双转”攻坚:舟山渔业的抉择

作为全国重要的海洋渔业基地,渔业在舟山经济格局中曾经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全市百万人口中,渔业人口占五分之一强,每3个舟山人中,就有一个是涉渔产业的从业者或渔民家属。渔业产值占到大农业产值的85%以上,全市出口总额中绝大部分为水产品出口创造,第三产业中许多行业也与渔业休戚相关。

长期以来,舟山渔业以捕称雄,舟山渔民以捕见长。上世纪80年代末,舟山有十万捕捞大军,拥有机动渔船5000多艘,年捕捞各类海水产品40万吨,占到全国的十分之一、全省的一半。“浙江渔业看舟山”,渔业曾为舟山赢得几多荣耀、几多骄傲。

时代的车轮转到21世纪,海洋渔业资源在变,生产空间在变,渔业发展环境在变。作为典型的资源约束型产业,海洋渔业越来越多地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舟山渔业也因此面临严峻挑战。

对舟山渔业冲击最大的,是2001年6月《中日渔业协定》的生效实施。当年,舟山有3000多艘捕捞渔船、两万名渔民被迫撤出传统作业的外海渔场。据估算,为此全市每年要减少捕捞产量15万吨以上,减少渔业产值7.5亿元,减少水产品加工值15亿元,渔民收入人均要减少400元。

无独有偶,《中韩渔业协定》也给了舟山海洋经济以沉重的打击。该协定尽管设立了过渡水域,但2005年6月30日后,中韩过渡水域韩方一侧转为韩国专属经济区,舟山市又有2000艘渔船撤出该渔场。

这么多的渔船往哪里去?这么多的渔民怎么办?

退到近海渔场,渔场已经船满为患,本已十分脆弱的渔业资源再也难以承载超量捕捞。

渔船泊港歇业,渔民到哪里去再就业?家庭的生计怎么维持?渔区经济社会又怎么保持稳定?

渔民们的忧虑,自然也是人大代表的心事。省人大代表邱安全,是普陀区朱家尖镇樟州渔业村村支书。这名渔民出身,朝夕与渔民兄弟生活在一起的人大代表视渔民、渔业、渔村的事为自己事。眼看舟山渔业面临如此境地,邱安全也食难安,反复思索着出路。岱山县人大代表、岱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金楚多年在渔区工作,也在思考着渔民、渔业的发展路子。两人走渔村,访渔家,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广泛征求了渔民兄弟的意见,在各次市人代会上,与其他人大代表一起提出多个建议:传统的渔业生产应寻找新的出路,政府应组织渔民转产转业,帮助渔民兄弟走出就业新路子。

面对强大的捕捞能力与有限作业渔场和脆弱水产资源的尖锐矛盾,舟山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作出了进行全市渔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大决策。战略调整的突破重点,是大规模压缩国内捕捞强度,引导和帮助捕捞渔民进行转产转业。

2001年下半年,定海区率先在干石览船厂一次性拆解22艘捕捞渔船,开全国沿海渔区捕捞渔民报废拆解渔船、进行转产转业之先河。

攻坚战的“硬骨头”在哪里

由于“双转”工作事关广大渔民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领导都十分关心,渔民群众也很期盼。为此,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人员深入渔区,走村串户,了解情况,倾听呼声。

2005年7月下旬,市人大渔农环资委对全市渔民转产转业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在此次调研中,调研组一行先后深入4个县区,与县区及乡镇的海洋渔业部门干部进行座谈。同时,为了更好地了解真实情况,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调研组还专门安排时间听取了普陀区虾峙镇枫树岙村、嵊泗县菜园镇绿华村等渔村的渔民老大对“双转”情况的反映与要求。

通过深入了解,调研组看到,全市上下紧紧围绕渔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这条主线,牢记为“三渔”服务这一主题,通过加强领导、大力宣传、科学布局、政策扶持、典型引路、强化培训、严格执法等措施,有效地推进了渔民“双转”工作,完成了阶段性任务,并取得初步成果。与此同时,调研组还发现了几个问题。

在素有“浙江渔业看普陀,普陀渔业看虾峙”的普陀虾峙岛,调研组走家访户,越看越认识到“双转”攻坚的难度。调研组发现,目前舟山捕捞渔民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占50%多,年龄在40岁以上占多数。这支年龄大、文化低的捕捞渔民队伍,转产转业能力弱,接受新事物、适应新环境、树立新观念有相当大的难度,更不容易通过短期培训能使他们的综合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再则,由于渔场缩小、渔业资源衰退、渔需物成本上升,渔民收入增长不快,另择他业缺乏投资资金。同时,目前的劳动力市场受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在企业与渔民双向选择过程中,渔民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渔民想自主择业困难重重。

调研组摸底后认为,目前,渔民转产转业尚未引起全社会的广泛重视,在思想认识上还有误区,还未真正形成持久的合力;拆解渔船的赎买补助资金分配不尽合理,钢质渔船拆解补助资金偏低,渔民拆解积极性不高;渔民考证难,门槛高,社会上中介机构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损害了渔民的利益,有关部门主动为渔民服务的意识尚需进一步加强和巩固……

“船给我们拆了,国家能补给我们多少钱?”渔民兄弟的问题不时在调研组的耳边响起。调研组觉得,捕捞渔船报废拆解是渔民转产转业的基础工作,也是目前“双转”工作中开展得比较好的一项工作。由于原定的政策期限已到,上级正在考虑新的政策调整。既要设限,又要计划。因此2005年以来渔船报废指标大幅减少,审批时间延长,未列入报废计划的报废拆解渔船可能得不到国家补助,造成一些待报废渔船迟迟不能拆解,已拆解的渔船迟迟得不到补助,增加了渔业生产安全隐患,伤害了渔民积极性。若报废渔船拆解补助政策中途中止,将有损政府形象。

从捕到养,原本是渔业转型的一个基本思路。但是,眼下海水养殖发展的瓶颈问题日益突出。由于临港工业的发展,养殖生产与工业发展用地用海矛盾突出,大片的滩涂、围塘改作工业用地,加上东海海域通信电缆密布,海水养殖面积逐年减少(据统计每年递减约5000亩);其次海洋污染加剧,养殖病害频发,随着沿江、沿岸工业的发展,各种工业废水、农业污水最终都排入大海,使近海养殖水质变差,舟山海域已多次发生赤潮,导致养殖品种发病死亡现象增多,严重影响了转产渔民投资养殖业的信心。

看到这些不容忽视的情况,调研组最后提出,渔民“双转”工作仍处于关键时期,希望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渔民的培训,努力拓展就业门路,同时要积极向上级争取渔民“双转”优惠扶持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渔民养老基本保障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加快渔民“双转”工作的进度。

身居庙堂之上,当忧其民

2005年8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专题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渔民转产转业工作情况的报告。

这份报告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强烈反响。

时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王德荣第一个发言:“要继续加强对渔民的培训,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对渔民的教育与培训,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长远的培训规划,建立健全渔民培训网络,形成一个较好的机制来保证对渔民培训的全过程,通过多种途径,多样形式,采取多种措施来提高渔民文化及综合素质。”

市人大常委渔农环资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章林补充说:“要从海岛实际出发,从渔民的状况出发,尽力为他们搭建适宜‘双转’渔民工作的平台,使他们进得来、留得牢。要继续扶持海水养殖业的发展,重点扶持有舟山特色的优势水产品。加快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建立养殖苗种、饵料、病害防治等保障体系,有序开发可养殖海域,促进海水养殖从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发展。”

“要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管理。进一步加强渔船和捕捞准入管理,坚持两手抓,一方面要对转产转业渔民的在就业及社会保障、权益等高度关注,倾力扶持,另一方面,严肃查处违规建造、购置渔船,违规下海捕捞的行为,给渔民明确的政策导向。”渔农环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万裕认为,政府的行政导向也很重要。

这些意见、建议经过汇总,形成审议意见被送往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转”出一条康庄大道来

2006年8月6日傍晚,岱山县“兰秀渔庄”经理潘家开驾驶一艘休闲渔船,沐浴着夕阳的余晖,将一群宁波游客从海上渔庄送到定海三江码头。

去年夏天,潘家开每天都在忙碌中度过。从7月上旬起不到一个月时间,“兰秀渔庄”已接待了1200多名游客。

现年41岁的潘家开是岱山县泥峙镇人,25岁就当上了船老大。2001年,看到捕捞生产不景气,他弃捕从养,投资40多万元购来12只深水网箱,在秀山岛附近海域搞起网箱鱼类养殖。2003年,又在养殖区建起集钓鱼、餐饮、住宿、娱乐于一体的休闲渔庄。创业之初并不顺利,第一年他养的8万条鱼苗遇寒流大部分死亡,第二年与一位福建人合股搞养殖被骗,几乎倾家荡产。直到后来发展休闲渔业,才东山再起。

2005年,“兰秀渔庄”经营收入30多万元。潘家开又开发渔庄附近的一座小岛,拓展旅游空间。随着游客增多,渔庄招收了8名渔民和4名渔民家属,从事接待工作。

与潘家开一样,做了30多年船老大的普陀区六横镇渔民俞召章,如今也在努力适应自己的新角色――一家海边休闲垂钓餐厅的“老板”。现年53岁的俞召章是上世纪末省海洋与渔业局命名的浙江省名老大之一。2001年,他先在本地搞起网箱养殖,次年又与人合股投资60多万元,召集了10名待业渔民,在朱家尖情人岛旁建起一座能同时容纳50多名游客垂钓和120名游客餐饮的“情海乐园”,开业以来生意兴旺。为接待外国游客,如今老俞还跟女婿学起了旅游英语。

潘家开、俞召章,都是在2001年弃捕转行,现在搞的都是新兴的休闲渔业。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一贯有一抓到底的作风。为了确保对“双转”工作的审议意见落实,常委会加强了监督力度,督促市政府将渔民转产转业工作列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体量化到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结合代表建议的办理,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职权,加强对渔民转产转业的监督。同时常委会每年组织代表对渔民转产转业任务完成、相关职能部门的办理情况进行调研、视察,提出工作建议。

双减政策的本质范文篇2

关键词:绿色税收;双红利;环境;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4-0023-03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21世纪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自然灾害频繁,环境污染加剧,这些都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切使人们意识到:只有单纯的GDP增长并不意味着经济发展,而只是经济增长。世界经济学界在着手研究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经济”问题时,绿色环境税收也应运而生,承担起宏观调控自然环境的责任。绿色税收体系正是基于此而设置的一整套有利于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体系。

一、绿色税收的理论回顾

绿色税收通常意味着从环境税中增加的税收用以减少那些扭曲性赋税,如劳动所得税等。绿色税收的一个基本思想就是它们不应当仅仅对环境有益,也应当通过增加就业而提高效率。有关这方面的影响在文献中被称为“双红利”。双红利假说是绿色税收中最为关键的理论基石,如果该假说不能成立,绿色税收便失去理论依据。在许多文献中,有关的讨论是针对双红利是否是绿色税收的最终结果而进行的。Pearce(1991)认为,双红利有两层含义:一是环境税率的提升和降低其它扭曲性租税对环境造成的均衡效果;二是税赋改革后,遏止交互效果所剩余的效果。BovenbergandMooij(1994)年提出,影响双红利的两个效果:收入循环效果①和税赋交互效果②。当收入循环效果大于税赋交互效果时,就业增加,环境品质改善,双红利假说成立;若是收入循环效果小于税赋交互效果,其结果则是就业减少,双红利假设不成立。Goulder(1995)就双红利提出了弱形式与强形式两种定义。弱形式是指:若环境税可以同时减少污染和降低税赋的经济成本,则双红利假说成立。强形式则是:若环境税除了可以减少污染外,还可对社会产生净经济利益,则双红利假说成立。经过近几年来在理论与实证上的争论后,目前比较一致的共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双红利假说才有可能成立。

二、外国绿色税收的现状与政策效果

评价一项环境税的有效性,了解它们所开征的原因是有必要的。广义上说,环境税有七大重要功能,分别是:提高环保要求的完整性,使外部效应内部化,促进经济效率,为最小的成本减少污染来提供激励,鼓励创新,产生税收收入为治理环境和其他扭曲性税收提供财政上资助,扩大政策工具的范围和加强其他环境政策工具。一项环境税收不必完全满足所有这些功能,但是,所有的环境税收用于补充现有的政策措施。这导致从总体方法论上评价税收作用产生了困难,也导致那些倾向于将自身影响加于政策所强调的环境问题上的各项政策相分离。另一个决定环境税收的有效性的难处是许多税收实施时间不长,关于它们的有效性还未取得准确的信号,或者他们强调的环境问题需花费一二十年才有明显的变化。由于以上的这些限制,没有文献在理论基础上定量地研究绿色税收的效果。因此,下面通过实例和数字来说明,而其中所包含的信息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于欧洲环境署(EEA)。

下面以三个欧洲国家――丹麦、荷兰和英国为例来分析特定的环境税收政策以及这些税收对环境的影响,旨在通过这些例子得出环境税收的确是实现一国环境目标的有效途径。

1.丹麦

丹麦的能源税在世界上所有不可再生能源像石油、煤和天然气中是最高的。这些能源税在20世纪70年代晚期的石油危机中就已设置,因为石油价格的上涨影响了丹麦,当时,丹麦对外资源依存度高达95%。80年代,这些税率有所增长,用来维持价格激励,抵制国际市场上原油价格的下跌。90年代,能源税开始被看作基本的政策工具用以抵制气候变化,也作为相对减少丹麦对外资源依存的工具。1992年对家庭征收二氧化碳税,1993年将其扩大到企业。在1994和1998年环境税成为生态税改革第一阶段的组成部分。这些改革包括逐渐增加二氧化碳税,修改工业企业能源税的征收,废除了温室气体税收的补偿和开征了二氧化硫排放税。而导致温室效应的能源消费税率对家庭和企业是一样的。如果达到了强制性环境协议标准,那将可能包括能源审计,并有义务根据特定的标准来投资治理。这些税收的特点就是对能源投资补贴的条款。税收改革的主要目标不是为政府增加收入,而是使税收回到私人部门。通过对能源储蓄措施的激励和占丹麦GDP总量2%的边际劳动收入税的减少来实现的。

丹麦较高的能源税已经对其能源储备有了持续的激励作用,也促进了对其他免税能源的广泛使用。这些税收已经影响消费者行为而导致能源消费的减少。比如,降低室内温度,使用更多能效高的设备等。它们也导致了征税燃料向免税燃料使用的转变,人们更多地使用最清洁的天然气。1970―1990年,造成温室气体的能源的净消费者减少了10%~15%。而丹麦能源税收体系对宏观经济水平的影响甚小,因为这些税收在五年多的时间里是逐渐增加的,而且对税收收入的使用也完全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能源税收年收入达到20亿丹麦克朗,通过投资补贴劳动力税的减少和费用的减少而转移回消费者身上。另外,这些税收对能源储备有重要影响,也会激励能源使用的创新。丹麦商务部指出:“丹麦这么多年的经验就是并没有因为绿色税收而破坏我们的竞争,并且我们在环境领域还开拓了新的出口方向。”丹麦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风力叶轮机生产商,仅在1996年就有6.5亿欧元的收入并提供了近1万人的就业岗位。有关能源的环境税已经实现了丹麦政府的环境期望。二氧化碳税的征收使其排放量从1988年到1995年减少了100万吨。1999年丹麦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5600万吨,比1988年减少9%,从1994年开始逐年减少。

2.荷兰

荷兰为达到不同的环境目标也开征了许多环境税种。下面介绍其对水的使用,水污染和水处理方面的情况。从前,有关水污染的一套收费体系由国家和州的水务委员会出台,并用来控制对水资源中污染物的排放。这些费用主要作为对污染水质处理和管理的财政支持。1995年两次新的环境税的开征,主要是地下水开采和垃圾填埋地的废物处理。地下水开采税旨在补偿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差价,因为地表水需要更多处理,所以更贵一些。垃圾填埋税的废物处理税则是为了补偿已填埋废物,已焚化废物之间的差价,因为后者虽然对环境有益些但需要的费用更多。这项税也旨在提高环保意识和减少废物。1999年,对饮用水开征17.5%的附加税是为了激励有效用水。在这个框架下,为了不加重负担和满足基本需求,先前的60加仑水是免税的。这项政策为了保护每年500万到1000万立方米的水资源。为了保护环境税收的价格激励,荷兰政府已将他们的环境税指数和通胀指数联系起来并加以指数化,为了避免这些税收提供错误的价格信号。

据1997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对饮用水征税导致家庭用水减少8%,企业用水减少12.6%,而地下水开采税减少了非饮用目的的自己开采,工业减少了6%~35%,农业减少了9%~51%。尽管工农业开采地下水减少,但是对家庭和农业小规模的开采税的免除已经导致了地下水开采的增加,这表明有必要减少和减小环境税制中的免除部分。

3.英国

英国是最早的工业化国家之一,对经济发展造成的环境问题的治理,包括资源枯竭,污染和农地的锐减有着丰富的经验。1996年,英国开征了垃圾场税,作为一种激励去减少被填埋废物的数量。税率设定在每吨非惰性废物11英镑,直到2004年,每年增加1英镑,而惰性废物每吨2英镑。2004年4月开始,对每吨聚合物或浓缩物征收1.6英镑的税,用来补偿包括噪音、灰尘、视觉入侵、对生物多样性破坏的环境成本。对以上产品征税的环境收益通过聚合物价格表现出来,反映了他们真正的社会和环境成本,也鼓励人们使用可循环回收的聚合物。

垃圾场税已经成功改变了人们的行为,这种变化会通过税收水平的增加而持续。许多公司现在正投资物质再生利用设备,这些看上去受垃圾场税而直接驱使的。尽管仅有29%的公司积极开发物质再利用、回收,在征税之前将之降到最小化,64%的公司已经关注再利用、回收,或者说由于而使自己的废物排放最小化。这充分表明货币的激励能用来改变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行为。

通过以上三个国家有代表性的环境税政策,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年的实践表明这些政策效果良好。因此,扩大环境税的涉及面并逐步提高其税率,使其尽量反映环境的社会成本和污染的外部性,才能真正发挥环境税保护环境的作用。

三、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早就建立起了自己的绿色税收体系,他们累积了丰富的经验。从20世纪90年代起,OECD国家也掀起了绿色税收改革的热潮。21世纪,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也应考虑绿色税制的要求,将绿色税收思想贯彻到税制改革中去。绿色税收政策应当遵循收入中性原则,应以调控为主,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税基的设计要合理,税率的设计也要掌握好。下面就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1.完善资源税并扩大其征收范围。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地资源等。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所以对资源课税的基本原则是普遍课征、级差调节。另外,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以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对耕地的保护。

2.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按照国外的通行做法,环境保护税是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而开征的专门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通常作为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而我国目前已有的各种有关环境污染的收费项目是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基础和有利条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主体应包括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以丹麦的能源税制度为例,在资源税的基础上对含碳、硫的燃料开征二氧化碳税等,另外,还应设置一些具体税目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噪音、垃圾等。

3.改革消费税,加大其环保功能。通过价格机制限制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消费,鼓励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通过对相关的产品征收消费税的方式,提高其生产成本,进而达到提高个人消费成本的目的,鼓励健康性的消费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如对一次性餐具、一次性电池、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征收消费税以控制资源的过度消耗。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而对资源消耗量小、可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以及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等,征收较低的消费税。

4.实行税收差异或优惠政策,扶持和引导环保产业的发展。在所得税和关税等税种中体现“绿色税收”精神。税收政策应该向环保产业倾斜,逐步降低环保产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或税率。只有这样才能鼓励环保企业的产品研发,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全身心地投入到环保产业中去。如企业购进的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性摊销,对于企业进行的治理污染和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投资,可采用加速折旧。在关税方面,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治理污染设备、环境检测和研究仪器,应免征或减征进口关税,对不利于环保的产品和技术实行高税率。

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国家对环保的资金投入也逐渐加大。2006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为2567.8亿元,比上年增长7.5%,占当年GDP的1.23%,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绿色税收此时也应适时出台了,其的收入应该实行专项管理,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EconomicInstrumentsinEnvironmentalProtectioninDenmark,Danish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2000.

[2]付伯颖,齐海鹏.关于环境税收几个问题的探讨[J].税务研究,2002,(1).

[3]武振.构建中国的环境税收体系[J].当代经济研究,2003,(11).

[4]廖晓靖.OECD国家的环境税及其与我国之比较[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6).

[5]李慧明.OECD的绿色税制改革评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0,(5).

[6]王谦.可持续发展中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财贸经济,2003,(9).

双减政策的本质范文篇3

一、各国扶持企业海外投资的财税政策

1.美国促进企业海外投资的财税政策。美国是当今世界第一大海外投资国,对外直接投资额约占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4.美国企业之所以在世界上占据独特地位,虽然与美国企业本身有的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有很大关系,但与美国政府一直奉行的鼓励和促进海外投资政策有密切联系,尤其与美国一直重视对海外投资的财税政策支持极为相关。美国除与许多国家签订双边协议避免双重征税,并对在签有双边税收协定国家投资的本国企业提供税收减免的优惠同时,还不再征收抵补税。另外,在其它一些方面也给予税收优惠,如美国公司国外投资收入的税率一般要比国内投资收入的税率低15%~20%.除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外,美国还通过设立政府性基金来扶持企业的海外投资。如美国的“tda基金”作为政府资助私人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之一,其主要职能是通过资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定向考察、特许培训、商业研讨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技术辅助等,增强美国公司的对外竞争力,帮助美国公司获得海外商机。其中,资助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费用约占美国贸易发展署整个预算的77%.在2000年财政年度,tda投入5170万美元,资助美国公司开拓非洲、中东、亚太、中东欧、拉美及加勒比等市场,获得了巨大商机。

2.法国促进企业海外投资的财税政策。法国是世界主要境外投资国,法国境外投资的发展轨迹与全球投资走势基本一致。受全球经济结构调整、服务业、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及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影响,法国境外投资经历了连续六年大幅增长。2000年法国境外投资高达1872亿欧元(约合1730亿美元)。截至2000年底,法国境外投资存量居全球第三位,达10900亿欧元。法国境外投资的特点比较明显。首先,从地区分布看,法国境外投资集中在欧盟和北美。截至2000年,对欧盟投资占法国境外投资总量的52%,对北美地区投资占法国境外投资总量的34%,对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投资规模很少,对中国投资仅占0.4%.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占法国境外投资总量60%.法国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长期奉行保护和扶持政策,运用的主要财税政策支持手段为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开展对外投资的企业开办前4年有亏损时,可在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准备金,在10年内再把准备金按比例逐年纳入应税收入;财务合并制,跨国公司可将其全球投资损益合并计入财务报表;延期纳税,所有企业经批准,可分别按照其境外股本投资总额的50%和100%,5年内减少其母公司在国内纳税的税基,从第6年开始逐年增加,向国家补税。除提供税收优惠外,还提供多种财政支持,如对中小企业平均每个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得到8千到1万欧元国际市场开拓支持,这种支持是资的,无须偿还。对大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中央政府提供政府资助和政府贷款,支持其对最贫穷国家开展非官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3.德国促进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德国也是当今世界主要对外投资国之一,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约占全球对外投资总额的1/10,投资遍布全球各地。德国对海外投资的促进和保护政策对企业对外投资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建立国际间的良好关系,创造有利的国际投资环境。二是采用政府补贴扶持企业海外直接投资。补贴是一项重要的鼓励措施,德国历来支持企业参加展览会,把它视为开拓市场、寻求伙伴、创造机遇捷径。如德国的下萨州,只要是到德国以外的国家参加手工业和科技为主题的展览,均有可能获得补贴,对参加非严格意义上的展览会如研讨会、洽谈会等也可能得到补贴。石荷州每年有115万马克作为促进对外经济活动的预算用于中小企业,其中80%用于资助企业赴海外参展。另外,为帮助企业改善海外经营人才缺乏这一束缚企业海外拓展的问题,德国政府在全国各地建立有众多的培训中心,免费为企业海外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提供多种培训,仅1994年办培训班6.5万个,为企业培训员工达几十万人。同时,为鼓励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项目的研究和革新,对企业的这类技术开发提供资助,1995年以来,这项资助费已达12.1亿马克。

4、新兴发展中国家促进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除发达国家普遍采取一些财税政策用以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外,一些新兴发展中国家也采用这一方法。如韩国、新加坡等。如为支持对国外资源的开发,韩国制定专门优惠措施,从国库补助金和海外资源开发基金中拨出援助金为对外直接投资项目提供初始投资和流动资金,并提供税收优惠,具体包括亏损提留、国外收入所得税信贷和资源开发项目东道国红利所得税减让甚至完全免税等政策。1993年规定企业在海外发展业务可享受10年免交所得税的优惠,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可享受双重减税优惠,为国外投资收入汇回提供便利,同时韩国还负责向企业提供海外投资的各种咨询服务,协助企业获得iso等国际认证。而新加坡的做法有:1988年最早提供的税收优惠包括海外投资亏损注销和免除某些海外投资收入、红利和管理金收益的税收;1987~1993年间,为对外投资提供的财政优惠总额为3.26亿美元。1993年采取的财政措施包括:海外企业在海外发展业务可享受10年免交所得税的优惠;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可享受双重减税优惠;为国外投资收入汇回提供便利等。

二、各国扶持企业海外投资的财税政策经验借鉴

通过对各国运用财税政策扶持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分析,可发现其中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1.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双管其下,既重视税收政策的运用,也重视财政政策的运用。各国在运用财税政策支持企业海外投资时,一方面运用诸多税收优惠手段加以扶持,如对境外投资收入实施低税率计征,或直接对境外投资企业实施免税待遇,对实物、技术投资或投资利润返回予以税收减免等。另一方面也积极运用各种财政手段,如设立海外投资基金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运用财政补贴鼓励企业参与拓展海外市场等。

2.税收优惠政策形式多样,既有直接优惠,又有间接优惠。在运用税收政策时,采用了诸多优惠措施,既包括直接优惠手段,如韩国在1993年规定企业在海外发展业务可享受10年免交所得税优惠,美国也规定公司国外投资收入的税率一般要比国内投资收入的税率低15%-20%等,又包括大量的间接优惠措施,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收饶让、延期纳税、海外亏损提留等,除美、法、德等国外,澳大利亚、比利时、瑞典、加拿大、芬兰、日本、荷兰、英国等都对在签有双边税收协议国家投资的本国企业提供税收减免的财政优惠,母国也不再征收抵补税。各国通过这些针对性强、方式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了扶持力度,也增强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集中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对不同产业实行差别对待政策。各国在实行财税政策用以支持海外投资时,是根据项目对本国利益的大小,对不同产业实行差别的财税支持政策。如韩国重点扶持向国内保障供应的矿物资源投资;美国侧重获得战略物资和市场;新加坡侧重资源的获得。另外,各国在具体扶持的产业中,都高度重视扶持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这方面提供了诸多的税收优惠与财政支持,如美国的“企业创新研究计划”要求年研究开发经费在1亿美元以上的,联邦政府机构要按一定比例拨出专款用于资助企业的创新研究,研究开发经费在2000万—1亿美元之间的,联邦政府机构每年要为企业确定科研项目和目标。而法国建立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规定凡是增加研发投资的企业,都可享受减税优惠,并对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可补贴其投资的25%.

4.重视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运用财税支持政策来对企业进行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以提高企业的人员素质水平,为企业进行海外发展培养专业化的高素质人才。具体包括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具体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开发与启动、人员培训等方向的技术服务援助。现在许多发达国家都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供部分援助,一般情况下,政府提供50%的经费资助,一些国家还特别为中小型企业的境外投资者提供启动支持,包括帮助筹措项目资金,准备法律文件,根据东道国具体条件调整技术,培训有关人员等。如法国为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把加强对企业人员的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是由政府提供部分津贴,对企业创办者进行为期1-3年的系统培训;二是对企业执行带薪培训人才方面的资金投入,即对企业参加培训的员工,雇主在其培训期间只支付50%的工资,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三是政府与银行、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联合制定专门用于企业海外拓展方面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

5.通过立法来规范各项优惠政策。各国大都通过立法来规定政府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活动的扶持,将政策提高到法律层次上,具有规范性和稳定性。

6.对企业海外投资的初期优惠力度较大。各国对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初期往往提供的优惠较多,力度较大,因为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初期面临的风险较大,实力又较弱,赢利能力较差,若得不到税收的支持,容易陷入困境。

「参考文献

[1]田贵明。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与东道国激励政策竞争[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2][美]默里·l·韦登鲍姆。全球市场中的企业与政府[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3]许丹松。“走出去”:现状、问题及对策[j].国际经济合作,2002,(4)。

双减政策的本质范文1篇4

【关键词】减排政策排放权交易初始分配市场势力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粗放型增长实现了经济快速增长,但是这种发展模式的弊病也逐渐显露,资源、能源消费带来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中国经济要持续发展,必须贯彻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原则,尤其是通过各种方式落实好节能减排问题。

本文试图解决两个针对有效性的疑问:第一个疑问实质是分析在我国施行三类不同减排政策的优缺点,比较各种方式在社会整体福利方面的差异,探讨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放权交易是否最优。第二个疑问试图探讨由垄断带来的市场势力问题,研究市场势力会如何影响排放权交易结果,在市场形成与有效运作方面找出一些应对办法。

然而,由于排放权交易在国内处于试用和发展的早期阶段,缺乏数据基础,很难通过实证手段对有效性进行研究。而实验经济学可以通过实验模拟弥补缺乏数据支撑的短板,为政府决策排放权交易提供详实的依据,为如何实践提供启示。

二、文献综述

利用实验方法进行环境经济探讨大致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相关研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论证排放权交易这一政策制度的有效性,另一类探讨了运行机制环节的具体设计。

第一类有效性的研究也可以分成两个方面。第一方面的研究关注科斯定理在消除外部性上的有效性,比如Hoffman、Spitzer(1982)[1];Harrison、McKee(1985)[2];Shogren(1998)[3]以及Rhoads、Shogren(1999)[4]的实验。第二方面的实验试图对不同减排政策的效果进行比较,最典型的是Plott(1983)[5]设计和开展的一系列实验,该文也是本文实验研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类研究关注机制运行层面,大致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的研究主要探讨了当排放权拍卖方式改变后,交易的有效性是否会被影响。其中一些研究采用了收入中立拍卖方式,比如Franciosi等(1993)[6]以及Ledyard和Szakaly-Moore(1994)[7]的研究。此外的研究关注美国环保署(EPA)所采用的排放权拍卖方式,具体研究参见Cason和Plott(1996)[8]。第二方面探讨了竞争市场这一重要前提不成立的情况下,排放权交易有效性会有什么程度的影响。Smith、Williams(1989)[9]以及Godby(1999)[10]、Muller等(2003)[11]都对存在市场势力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了探究。

本文作为一项初期研究,只是希望在中国背景参与者的前提下,通过一系列简化的实验,研究在我国施行不同的减排政策会达到怎样的结果,为后续的实验研究提供参考基准。同时考虑到初始分配对市场势力的敏感性,尝试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政策启示,为尽快推动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提供依据。

三、经济实验说明

(一)实验参数设定

本问实验是建立在一个基于双向拍卖机制的虚拟产品市场上,在这个虚拟的产品市场上,有12个实验参与者,其中6个被随机分配为产品市场上的卖方,另外6个则被分配为产品市场上的买方。在这个市场中只有一种产品,即每个卖方生产的产品都是同质的,每个买家需求的产品也是同质的,而每个卖方成本和买方保留价格的参数设置与Plott(1983)[5]的研究保持一致。

由于本实验研究的是具有负外部性的市场,所以实验中设定每个实验参与者都会从其交易的收益中扣除一部分市场损失费,这个损失费数额是市场中该轮交易数量的函数,也就是污染所造成的“外部性”,具体设置同样参考Plott(1983)[5]的研究。

根据如上的参数设定,本文可以给出基于私人成本、社会成本的供给曲线以及需求曲线来分析存在外部性的市场均衡以及社会最优均衡,参见图1。

若不采取措施,理论上来说,均衡在价格为244,交易量QP为24单位。考虑外部性的情况以后,社会最优均衡在交易量QS为13,社会最优均衡价格应为269。

(二)实验方案设计

本文实验一共分为四个具体小实验。前三个实验旨在比较三大减排政策的作用效果差别,实验1为行政标准政策的实验,交易量的最大值被限定为理论上推导出的QS水平,即13单位。一旦达到最大交易量,所有的交易即刻停止,实验结束。实验2为污染税政策的实验,实验预先设定一个税率(即理论上社会最优均衡处对应的税额),对于每一笔成功的交易,卖方均需要缴纳一笔税费。实验3为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验。在此实验中,除了之前设定的虚拟的产品交易市场以外,还存在一个双向拍卖的排放权交易市场。只有拥有排放权的卖方可以卖出商品,一个排放权对应一单位的商品。实验4旨在进一步探究存在市场势力时,排放权交易的实验结果会发生什么样的改变。实验3和实验4会将13单位排放权(与社会均衡产量对应)在实验开始免费发放给实验参与者,区别在于,实验4中大部分的排放权(10单位)将会被分配给同一个参与者,及产生了一个在排放权市场拥有绝对市场势力的参与者。具体分配见表1。

为确保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对于同一组参与者,每一个实验将会重复四轮,同时会选取四组不同的参与者进行实验以避免出现偶然结果。实验被试均选自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大二与大三的学生,共48人参与实验。每个实验每轮持续15分钟,经济实验一共耗时四小时。为避免被试实验疲劳,各组实验之间会有短暂的休息时间。

四、实验结果与分析

(一)减排政策的比较分析

1.产品市场价格的比较。图2是前三个实验的市场平均价格对比图。由图2可以看出,实验1中,产品平均价格依然趋向于市场均衡价格244,说明仅仅利用行政手段对污染进行总量控制,其实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市场交易的内部机制。

实验2和实验3的平均价格则均接近于社会最优均衡价格269。在此价格下,只有成本低的卖家和保留价格高的买家有能力进行交易。从实验总体来看,税收和排放权交易这两种政策优化了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引导具有保留价格或成本优势的买卖双方进行交易。

税收政策下的价格水平要明显高于排放权交易政策,原因在于起初免费拥有排放权的卖方并未将排放权计入成本,会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出售产品,而当自身拥有的排放权用尽时,出于规避购入许可证却无法卖出产品的情况出现,卖方在排放权交易价格较高的情况下会保持高度谨慎,从而使得产品价格维持较低水平。而在污染税政策下,卖方直接将税收考虑进成本中来制定更高的价格,并不倾向于降价。

2.产品市场交易量比较。

实验1中限定最大交易量为13,根据后几轮实验数据,交易量确实会达到13。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这些交易是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的,所以市场中还存在很多实际未达成的交易意愿。而实验3中,最初几轮实验中分配下去13单位的排放权,在实验截止时都会存在作废现象,但是到了后几轮重复试验中,这一现象发生了好转,排放权能够交易完全,反应排放权交易通过学习效应改善了运行效率。

污染税政策实验的结果则较为不同,交易量明显偏少。这是由于卖方由于承担了税收进而制定较高的价格,与此同时买方抱有观望态度,双方持续僵持,从而降低了交易量。

减排政策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排放,在本实验模型中,交易量直接对应于排放量,交易量降低意味着污染排放的减少。但值得注意的是,政策效果并不是单纯追求排放越少越好,这不符合以人文本的理念。政策的最佳效果应该是使得市场趋向于社会最优均衡,即本模型中对应的13单位,虽然本文设定的污染税水平已经是理论上的社会最优税率,仍不能较好地使得实验结果趋向均衡,这与Plott(1983)[5]的结论有明显的不同,原因在于我国税收制度不如国外健全以及普遍,一方面表现为污染税在我国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另一方面在于税收结构调整存在问题,污染税开征的同时如果不能降低其他税种,会造成赋税总水平将提高,这就引发了民众对税收政策的敏感性。

3.参与者交易收益对比。

图4是三个实验中参与者的交易收益对比图。根据给定的卖方成本与买方保留价格,可以计算出理论均衡水平下,每个参与者能获得的实验收益,趋势基本如图所示,1号、2号和3号拥有较低的成本,7号、8号和9号拥有较高的保留价格,所以这4个参与者能获得更高的交易收益。

在实验2中,参与者的之间收益明显比较接近,这是由于虽然只有卖方需要缴纳污染税,但实际上税收是由买卖双方共同分摊的,这会导致买卖双方的收益同时减少,并引起不同参与者之间的收益差距减少。若不采取任何辅助的补贴措施,容易导致市场萎缩,也会造成低成本卖方丧失自己的成本优势。

此外,对比实验1和实验3,在排放权交易政策下有优势的交易方会容易获得更大的收益,而没有优势交易方的收益被压缩,在4号、5号和6号交易者身上体现最为明显。这说明排放权交易可以引导部分没有优势的厂家退出市场,避免发生亏损现象,也是市场效率提高的来源之一。

4.产品市场效率对比。图5是三个实验的市场效率对比图。根据理论预测(图1),可以计算出社会最优均衡下,市场的理论最大总收益值,具体为261。考虑市场效率参数θ,θ具体为实验中所有参与者的实际总收益与市场理论最大总收益的商值。

根据结果来看,行政政策的市场效率最低,在50%左右浮动;排污税政策的市场效率居中,大致为80%,而排放权交易政策的市场效率最高,达到90%以上。与Plott(1983)[5]的结论对比发现,我国参与者在税收政策下的市场效率明显低于西方国家,这进一步反映了税收政策在我国实施可能遭遇到的问题。

市场效率的高低最能反应政策的有效性,这是由于市场效率越高,说明更多的交易是在拥有保留价格或成本优势的买卖方之间进行的,而不是由生产成本高的卖方和保留价格低的买方之间进行。

(二)市场势力对排放权交易的影响研究

实验4的市场平均价格与实验3差别不大,均趋向于社会最优均衡269,且交易量也为固定的13单位,但在市场效率上具有一定差异。

图6显示的是实验2、实验3和实验4的市场效率对比图。可以发现,当大部分的排放权被分配到一个卖家手中,即此卖家在市场具有垄断地位时,市场效率明显降低,甚至低于污染税政策下的市场效率。

根据理论预测,拥有10单位许可证的4号参与者应将5单位的排放权卖给成本较小的厂商,那么在理性的假定下,市场能达到社会最优均衡。然而,要求4号作出这个正确的决策是很困难的,一方面他不知道其他厂商的成本,另一方面排放权价格由于卖方数量较少,即使拥有垄断力量也无法以很高的价格出售。根据实验发现,4号参与者会选择过多的排放权出售产品,而非将其卖出。这样他就将低成本的卖家挤出了市场,直接导致市场效率的降低。

该实验说明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机制对于中国碳市场非常重要,若在碳排放权市场建立初期,将大部分排放权免费分配到高排放企业,不可避免会让他们在排放权市场上形成一定势力,导致生产误配型的市场效率降低。

五、总结与政策建议

本文共进行了四组实验,结论如下:

第一,行政政策只能控制污染排放总量,无法改善市场运行状况,不能引导高效率的交易行为发生。

第二,污染税政策和排放权交易均能使市场价格达到理论预期均衡,但相对而言,污染税很可能导致市场交易量过少。考虑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我国税务体系不够健全,以及参与者对于税收的过激反应。

第三,排放权交易是一种较为理想,且市场效率最高的减排政策。

第四,排放权分配中的市场势力会显著降低效率,因为会引起生产误配。

针对前文得出的结论,本文给出了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限定总量的行政政策无法高效地解决减排问题,应该推动污染税和排放权交易制度进行减排。

第二,健全税收体系,调整税收结构,在开征污染税的同时考虑降低企业的其他赋税或者给予补贴,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在排放权初始分配上应避免某些行业乃至企业市场势力过大,在实体经济层面来说就是尽可能降低行业门槛,放开垄断。

第四,建立良好的污染排放监控系统以及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监控与对于偷排的惩处,将为排放权交易正常运行提供最坚实的基础保障。

本文在减排政策抉择和运行机制设计上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研究,后续的研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比如讨论排放权交易中如何引入有偿的初始分配,以及排放权的存续期等问题。

参考文献

[1]Hoffman,E.,andM.L.Spitzer(1982),“TheCoasetheorem:someexperimentaltests”,JournalofLawandEconomics25:73-98.

[2]Harrison,G.W.,andM.McKee(1985),“ExperimentalevaluationoftheCoasetheorem”,JournalofLawandEconomics28(3):653-670.

[3]Shogren,J.E(1998),“Coaseanbargainingwithsymmetricdelaycosts”,ResourceandEnergyEconomics20(4):309-325.

[4]Rhoads,T.A.,andShogren,J.F.(1999),“OnCoaseanbargainingwithtransactioncosts”,AppliedResearch,December.

[5]PlottCharlesR.,ExternalitiesandCorrectivePoliciesinExperimentalMarkets,TheEconomicJournal,1983,93,p106-127

[6]Franciosi,R.,R.M.Isaac,D.E.PingryandS.S.Reynolds(1993),“AnexperimentalinvestigationoftheHahn-Nollrevenueneutralauctionforemissionslicenses”,JournalofEnvironmentalEconomicsandManagement24(1):1-24.

[7]Ledyard,J.O.,andK.Szakaly-Moore(1994),“Designingorganizationsfortradingpollutionrights”,JournalofEconomicBehaviorandOrganization25:167-196.

[8]Cason,T.N.,andC.R.Plott(1996),“EPA'snewemissionstradingmechanism:alaboratoryevaluation”,JournalofEnvironmentalEconomicsandManagement30(2):133-160.

[9]Smith,V.L.,andA.W.Williams(1989),“Theboundariesofcompetitivepricetheory:convergence,expectations,andtransactionscosts”,in:L.GreenandJ.Kagel,eds.,AdvancesinBehavioralEconomics,Vol.2(AblexPublishing,Norwood,NJ).

[10]Godby,R.W.(1999),“Marketpowerinemissionspermitdoubleauctions”,in:C.A.HoltandR.M.Isaac,eds.,ResearchinExperimentalEconomics,Vol.7,EmissionsPermitExperiments(JAIPress,Greenwich,CT)121-162.

双减政策的本质范文

[关键词]职业教育产业发展产学结合经济效益双赢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正处在教育模式的转型期,而同时我国的产业结构也正面临着调整,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需要通过与企业密切的合作,而企业的技术革新和产品升级也离不开拥有高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的技术支持,为了共同的发展,校企双方有必要也必须相互合作,实现各自的目标经济和社会目标,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本文将结合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与产业结合的现状,分析职业教育与产业双方在产学结合模式下的经济关系分析,提出以校企双赢为目标的产学结合的有效措施。

一、职业教育与产业结合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与产业结合并不十分紧密。主要表现为大部分职业院校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不愿走出去,请进来,没有广泛开展与企业合作办学,不愿将培养人才所得利益与企业分享,虽然有的职校已意识到校企合作的好坏关系到学校教育质量和经济效益,但仍然仅仅把产学结合作为解决学生实习的一个途径,并没有很好开展学生顶岗实习之外诸如科研服务等方面的产学结合研活动,因此校企合作范围小,仅局限于少数国有大中型国企和劳动密集型私企,大多数企业与职业院校联系甚少,没有参与校企合作,甚至也不愿意加入到合作中来,因而校企之间经济上的互动影响仅局限于很小的范围和很浅的层次上。

二、产学结合下双方的经济关系分析

从本质上说,职业院校与企业各自具有内在需求,才会有学校与产业界的合作。那么主导这个合作的结合点即是校企共有的经济利益,它涉及到企业、学校的一切活动。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的经济学研究,就要探究教育成本如何较好地与生产成本相结合,使二者均发挥出最大功效,为职业院校和产业创造出最佳的经济效益。

1.合作双方相互促进对方经济效益的因素分析

(1)企业对学校的促进

产学结合中,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实习,使学生获得实际工作经验,为学生毕业后就业奠定基础,职院学生获得劳动报酬,学生自身价值得到提升的同时,获得更多发展机会,拓宽了求职道路,积累工作实践经验,提高了学校的就业率。

企业对技术改造、产品升级的需求促进了教师科研工作的开展,加强了科研项目的转化力度,提高了教师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通过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增强了学校科研能力,提高了人力资源价值,强化职校服务社会的功能,以便职业院校争取到更多的科研经费,实现自我“造血”、“输血”的功能,教师从科技合作、成果转移中取得经济补偿,而学校在获得管理等费用的同时,获得科研成果和专利收入、转让费,通过企业稳定的资金支持,在服务地方经济,帮助企业发展中提升自身价值。

企业向学校提供先进的技术装备、新工艺和资金支持,以满足学校对先进仪器设备需求,学校增加了办学资源,有效配置了智力和财力资源,也节约了设备投入,减少了教育成本支出,弥补了教学经费的不足,缓解学校因不断扩大建设而日益紧张的经费开支。

产学结合拓展职业院校办学思路,促使其自身开展生产活动,如原来没有校办企业的从无到有,自办企业服务社会,原来有校办企业的将企业做大做强,创造出可观的经济效益,一些校办工厂产品自产自销,其经济收入不但满足日常人员经费和实践教学费用,还能实现设备购置和维修的自给自足,大大满足了职业院校财力需求。如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与陕西德仕汽车部件(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康佳电子有限公司等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并通过自办实习工厂,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为地方企业进行技术改革,研制、生产高新产品,设计、试制零器件,通过创收、为学校赢得资金收入,其收入用于改善实践教学设施增加学校经济收益。

职业院校是办学主体,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要素,通过为企业培训员工,获得经济报酬。

通过广泛与企业合作,拓展学校的社会资本,扩大学校知名度,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学生毕业后能更加有机会发展到社会较高层以上,逐步成为各大中型企业管理、技术中坚,这样的学校更易获得企业、民间、个人捐赠,从而分担教育成本,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学校办学实力,使学校经济效益越来越好。

企业利用学校教育资源对职工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或将职工送往职业院校深造,企业接纳学生实习,优先获得高素质人才成本,所花成本低微,减少自己培训费用,获得较廉价劳动力和临时工作人员,提升了人力资源,使企业有能力生产出高质量产品,企业因此获得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人力资源。

通过“合约”,企业或委托科研,或派出工程师、技术人员与职业院校教师合作开发新产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活动,获得新知识,新技能,推进企业技术革新,节约出更多资金,企业优先获得学校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实现技术进步,移植创新技术和实用技术,将其转化为企业竞争力,研发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为企业带来丰厚利润,企业拥有企业新产品使用权、专利转化权,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获得产品利润收益,从市场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

在合作科研活动中,学校与企业共建实践基地,为企业解决部分经营用地或用房,提高企业知名度,企业得到良好的社会资本。

如德国企业在与职业院校的合作中,常常将最先进设备、技术工艺无偿赠送给职校,通过职校培养出掌握高新技能的人才为企业所利用,创造出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

2.合作双方相互制约对方经济效益的因素分析

产学结合是科研、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之间的互动,是知识能量与产业化人才资本转化的交易活动,在遵循校企两经济主体各自经济利益基础上实现“双赢”和互动,如果校企合作中双方的经济利益不对等,致使一方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则双方合作的动力就会消弱,合作就不可能维持,双方的经济利益都将会受到损失。主要表现有:

(1)企业不愿对职校实习学生投入,制约了合作深度,减少了双方经济收益

我国大部分企业领导思想意识不到位,他们认为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培养学生技能的同时,付给学生劳动报酬,承担学生生产的残废品费用,这些大笔的培训费用加大了生产成本支出,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从经济上不划算,在不能保证所培养学生毕业后能继续为本企业服务的情况下,企业一般不会有较多的经济投入,对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的企业更是如此,他们对高技能人才并不是十分渴求,他们认为高技能人才带来的经济增收与顶岗实习过程中付出的培养成本相比没有太大的吸引力,因此许多企业只顾及眼前利益,在产学结合中只是让顶岗实习的学生在生产线做简单重复劳动,企业在培养学生、提高技能上所花甚少,而从学生这个廉价劳动力身上所得甚多,学校因学生技能、培养质量得不到提高而影响了学校声誉和招生数量,进而引起学校经济收入的减少,于是减少或终止与企业合作培养关系,最终校企均失去经济增长的机会,两方“双输”。

(2)职校的科研能力限制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程度,影响了双方经济增长

职业院校的设备相对陈旧,跟不上市场和企业对新设备、新工艺技术的要求,因此职校不敢走出去,承接新设备研制,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等研究项目,而企业则对与职校的科研能力有所顾虑,往往会造成企业对学校的科研投入无果而终,或者职业院校的科研转化力度不够,导致企业投入多产出少,致使企业成本――效益转化低下,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校企合作的深入进行,也就阻碍了促进双方经济的增长。

(3)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丧失经济利益上的“双赢”

校企双方对合作的意义理解不够深入,对合作的重视程度不足,因而联系不够紧密,信息交流不够通畅及时,往往造成职校获取科研课题机会减少,而企业急需的设备改造、技改项目又缺乏攻关力量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结果双方错失发展机会,损失应得的经济收益;另外,在科研开发合作中双方责任不清,权利不明,在研发成功后对利益分成,技术转让,专利权费等问题产生经济纠纷,最终造成合作双方不欢而散,失掉了共享利益、共同发展的“双赢”机会。

(4)企业缺乏大局观念,抑制学校和自身的经济增长

相对多的企业缺乏大局观念,常常局限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拿出最新技术和设备给学校以改进教学,企业担心技术外泄或学校培养出高技能人才成为竞争对手的人力资源,致使学校培养出来的人才技能总是滞后于社会需求,学校也就不能反向助推企业进步、为企业增添经济效益出力。

三、以双赢为目标的产学结合的措施

在产学结合过程中,校企双方应得量化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产学结合的经济价值。那么如何能够在产学结合模式下,优势互补,使校企双方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技术、设备、市场、信息、人才等优势,为各自获得最大经济利益,产生出最优成本――效益呢?

1.立法为产学结合的长效性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国家通过政策制度,立法制定优惠的经费、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保证校企双方合作中的收入享受到国家法律的优惠政策,为确保产学结合的长效性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通过对校企科研、生产过程中资金的投入,收入减免,保证校企合作及时将短平快、实用技术应用在生产、生活领域,扶持企业快速成长,使职业院校和企业得到迅速长足的发展壮大。例如参鉴德国模式,为参与职校教科研的企业提供减免税等优惠税收政策,鼓励学校自办产业,接收学生实习和提供学生就业岗位的企业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扶持中小企业免费接收职校生实习就业,为职校服务产业所做的科研教学活动投入奖励基金等。

2.建立产学合作协调机构,为产学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

建立产学合作协调机构,为产学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产学合作协调机构作为地方经济发展与职业院校科研教学统筹机构,扮演好“经济红娘”,解决好职业院校和产业之间利益分配困境,确立好利益分配制度,构建“政府引领,双元参与,合同执行、成本分担”的共同体,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利互惠,长期共同发展。

3.加强政策舆论引导

加强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将产学结合模式作为提升工人技术等级、促进产品更新换代、振兴国家产业的战略任务,使校企树立产学合作的正确认识和态度,并促使双方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4.建立产学结合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

建立产学结合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使校企双方通过对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和引进使用,了解到校企合作对办学效益和生产效益的积极意义,认识到校企结合的科研模式为双方成本――效益的改善起到的巨大促进作用,通过产学结合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努力探索践行更深层次的校企合作,力争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努力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双减政策的本质范文

关键词:双语教学;双语课程;调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5-0132-03开展双语教学既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实施教学改革的需要,也是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需要。在我国国家有关政策的推动下,高校都或多或少地开展了双语教学,但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尤其是普通教学的双语教学。本文以河南某高校为例,从政策角度对双语教学现状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对策。

一、双语教学相关政策

双语教学是学校里使用第二种语言或者外语教学知识性科目。我国双语教学是学校中全部或部分地采用外语(英语)传授非语言学科的教学,即将母语外的另一种外国语言直接应用于非语言类课程教学,并使外语与学科知识同步获取的一种教学模式。

(一)我国双语教学相关政策

我国双语教学起步较晚,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有部分高校进行双语教学试点,但直到2001年,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双语教学相关政策后,我国的双语教学才发展起来。我国制定的双语教学相关政策主要有:

1.2001年教育部颁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首次提出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特别是在信息技术专业以及国家发展急需的专业开展双语教学。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战略发展高度提到双语教学的意义和目标。

2.2005年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中指出要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质量,继续扩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数量。

3.2007年,文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要求高校要推动双语教学课程建设,探索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模式,切实提高大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和直接使用英语从事科研的能力。

(二)普通高校双语教学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落实我国双语教学的有关政策和精神,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双语教学,该校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规范双语教学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1.2005年颁布的《制订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各学科专业要积极强化外语教学,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特别是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双语授课课程比例≥10%,其他专业双语授课课程比例≥5%,以提升专业的整体层次和教育质量。以后每年的教学计划实施意见中都对双语教学进行了重申。

2.2006年颁布《关于推进“双语教学”的暂行办法》,对双语教学课程、教材、教师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

3.2008年颁布《关于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的通知》,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其中包括校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二、普通高校双语教学开展情况统计与分析

为了了解普通高校双语教学的开展情况,笔者对2009级、2010级和2011级教学计划进行了调查与统计分析。

1.拟开设双语课程专业数量及双语课程类型统计。学校中开设双语课程的专业数量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校各专业对双语课程的重视程度,全校开设双语课程的数量与双语课程类型可以反映出学校中各专业双语师资和学生外语水平。该校这三届教学计划中拟开设双语课程专业数量及双语课程类型统计情况见表1。三届相比,双语课程开设的专业数量比例由98%下降到89%。双语课程数量从124门下降到109门,但双语I的比例有所增加,这说明学校更加重视双语授课的双语教学。

2.开设双语课程专业平均开设双语课程数量统计。专业平均开设双语课程数量可以反映出双语课程在学校各专业中的普及程度。该校开设双语课程专业平均开设双语课程数量统计情况见表2。三届相比,该校专业平均开设双语课程数量、双语I数量和双语II数量都有所下降。其中原因之一是该校对对双语课程的数量要求有所降低。如在《制订2009级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双语Ⅰ比例达到5%~10%,双语Ⅱ门数不少于两门。而在《修订2011级~2014级本科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中规定:双语Ⅰ比例达到5%以上,双语Ⅱ门数不少于两门。

3.学校实际拟开设双语课程数量统计。在教学计划中,存在多个不同专业开设相同双语课程的情况。学校实际拟开设双语课程数量反映了学校双语教学发展水平。该校去掉多个专业重复开设的双语课程,实际拟开设双语课程情况见表5。三届相比,实际拟开设双语课程数量和比例在逐渐减少,双语I的数量和比例在逐渐增加,双语II的数量和比例在逐渐减少。也就是说,该校虽然实际拟开设双语课程数量在减少,但双语教学的质量和要求在提高。

三、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调查与分析,可以看出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部分专业双语课程开设学期分布不太合理。虽然整体上该校双语课程拟开设学期比较合理,但有些专业双语课程拟开设学期分布并不合理。如2011级工业工程专业拟开设五门双语课程,第五学期三门(其中有一门为学科基础课,其他为选修课),第七学期二门(为必修课)。几门双语课程开设在同一个学期,有可能使学生只选择其中的一门。而且,经过第五学期的双语学习,同学们已经熟悉了双语课程的学习规律,掌握了学习双语课程的学习方法,但第六学期没有开设,使得学生积累的学习双语课程的经验中断,第七学期又得从头学习,这样,不利于学生循序渐进地学习。

2.全校实际开设双语课程很少。该校教学计划中计划开设的一些选修双语课程并没有或不可能真正地开展,全校实际开设起来的双语课程数量会很有限。原因主要有:(1)许多专业开设的双语课程是一样的,这样使得该校实际拟开设双语课程数量减少;(2)该校规定,选修课未达到规定选修课程人数的课程停开,如2011年规定,选修课、跨专业选修课、拓展选修课少于20人的课程予以停开。因此那些开设在第六、第七学期的双语课程,由于选课人数较少开设起来的几率非常低。(3)同一学期开设多门选修双语课程,使得学生同时选修几门双语课程的概率很小。

3.开设在第七学期的双语课程过多。该校第七学期开设的双语课程虽与第六学期相比略有减少,但都等于或多于第五学期课程数量。随着社会就业压力的增加,考研竞争的激烈,在校学生特别是大四学生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了找工作和考研上,用来学习的时间逐渐减少。而如此多的双语课程开设在第七学期,更不利于学生的考研和就业。尤其是作为选修课的双语课程,学生更不可能自觉、主动地来选修这些课程。因此,第七学期开设的双语选修课程基本上算是一种摆设。

4.拟开设的双语课程稳定性差。双语课程的开设受多种因素影响,选择哪门课作为双语课程时要经过充分的论证,需要选择合适的课程开展。该校有些专业的双语课程在不同年级之间有很大差别,如2010级教学计划中,实际拟开设双语课程为70门,与2009级相比,去掉了5门原双语课程,增加了2门新双语课程。2011级与2010级相比,2011级增加了14门新双语课程,减少了15门原双语课程。而且2011级双语课程与以前相比,很多双语课程的开设都和专业英语结合起来进行。这样的作法是否合适,还有待实践来证明。

(二)建议

1.把双语课程的开设学期提前。考虑到学生大四面临就业和考研压力,双语课程的开设应该安排在大二、大三开设。初期,可以只开设一门双语课程,随后可以开设多门双语课程。把双语课程的开设学期提前还可以提高双语课程的选课率,增加双语课程开设的机率,而且学生选择选修课的特点是尽量早选,早选早结束,所以排在前面的选修课最容易选到。

2.开设双语课程注重循序渐进。开设双语课程不仅关注双语课程的数量,更要关注双语课程的质量。要提高双语课程的质量,必须注重双语课程的教学效果。要提高双语课程的教学效果,需要对双语课程进行整体规划,开设双语课程的课程名称、课程数量以及开设学期都要有统一的规划,要坚持由少到多,由浅入深的原则。这样可以使学生循序渐进地学习双语课程。也可以在一些非双语课程中增加一些专业英语词汇,为以后的双语课程学习奠定基础。

3.确保双语课程开设的稳定性。某专业选定某门课程成为双语课,以及成为必修课还是成为选修课,都要经过充分的实践调研和论证,要选择教学内容适合开设双语授课模式的课程,还要选择具有留学经历或英语能力比较好的教师来担当授课老师,对英语水平中等以上的学生实施双语教学。一旦某门课程确定为双语课程后,就要重视这门课的建设,确保这门双语课可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并且能够保持这门双语课程的稳定性,而不是频繁更替课程。对于教学效果良好的示范双语课程,可以定期设为公开课,让全校的其他双语教师进行学习和借鉴,以达到提高全校双语教学水平的目的。

4.采取多项措施保障双语课程的成功开设。为了保证双语教学的教学效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除了在教学计划制定过程中对双语教学及双语课程要有相应的政策外,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确保双语教学的效果,如通过双语课任课教师和学生填写的“双语教学效果调查表”了解双语教学的效果;通过双语课任课教师填写的“双语授课情况汇总表”了解双语师资、教材、学生、课程等基本信息,并安排督导专家听课指导。

参考文献:

[1]Richards,J.C.,J.Platt&H.Platt.朗文语言教学及应用语言学词典[Z].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0:45.

[2]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2010年度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评审指标体系[EB/OL].(2010-04-11)[2012-08-25]

http:///upload/20100211105409109.doc.

[3]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2012-08-23]

双减政策的本质范文篇7

最近关于政府下来的双减政策,犹如一颗深水炸弹,将波澜壮阔的培训行业,炸出底部。而关于双减政策对于教培行业影响的解读,更是铺天盖地的来袭。拍手叫好声,异义声,痛苦挣扎声。。。这一切,其实无论是众意沸腾还是探讨为什么这个政策,都是无用的,与其纠结于这些,还不如,想想未来的影响。因为这是国家政策,是坚决要做下去的。

站在国家的角度:

2022年的人口普查,让国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所以放开三胎。但是二胎都不敢生,何况三胎呢。为什么会这样呢,国家一调研,奥,原来是民众负担也太重,不敢生,都被房子和校外培训给压怕了,所以房地产存在问题,所以培训机构也存在问题。那好办了,解决掉。先一刀切,解决掉民众最疾苦的问题,不让周末节假日和寒暑假补课,这样就解放了大多数。至于造成的少数问题,再慢慢解决就是,反正不影响国家的战略性布局。比如,一个地方100个学生,只有60个能上普高,其它去职业类院校。对国家而言,谁能去上都一样,反正就那么些数,所以直接对培训机构釜底抽薪没有关系。至于对家庭而言,都想让自己的孩子上,先自己各凭本事解决吧。

所以,国家这一政策之后,知道会有一些小问题存在,也必然会逐步解决这些问题。而解决的方案,笔者也尝试着预测如下:

1、在一刀切培训机构之后,会让这部分原来学校满足不了的职责,再转移到现有的公办学校,比如现在开始的晚托,后面将会完善晚托的内容,引入素质类和特长类课程,满足不同的需求;

2、治理素质类课程,取消各种考级的乱像,优化升学加分内容;

3、引入社会公益力量,引导留存下来的社会培训青少年机构,加入到公益社区和公益课程中来,来弥补国家力量的不足。最终实现青少年的素质教育目标;

4、改革现有的教师工资评价体系,教师资格证审核体系,师范体系,师范类老师实习体系,通过这些的改变,实现教师职责的重构,社会对教师的认知。

5、在这里单独提一个是:结合公立学校,建立公益社区,实现青少年可以在文化素质体育方面在寒暑假得到更好的锻炼,而这些实现的参与者,可以让师范类大学生在正式入职前为主体参与,即能得到锻炼和实习的机会,也能赚点收入。当然,退休的老教师也可以发挥余热了。

站在社会的角度:

有拍手叫好的,觉得国家终于要治理这个造成父母辛苦的罪魁祸首了;有忧愁未来孩子怎么办的;也有无所谓后面再看情况的。以上的看法不一而论,但是有几个问题我们总规是要面对的:1、那些拍手叫好的基本上是觉得上学上到什么程度,靠自己孩子就好,不需要太多费心,原来都报,也不得不给孩子报,现在好了,都不报,所以也就不用假装关心孩子,为孩子报了,说到底这样的家长基本上是读书无所谓论,并且本身绝对教育不了孩子的。他们不懂得再优秀的孩子是需要给引导的,是需要从课本之外给予人生的体验和认知的,这些对孩子的成长也很重要。2、那些因为双减政策而过于忧心的家长,也没有必要焦虑过多,等待国家政策更明晰的配套办法,看看依靠学校的力量可否达成,如果实在达不成,办法总是会有。

站在培训机构的角度:

现在是重新洗牌的时候,无所谓冤枉不冤枉,是成功的急流勇退还是刚入行赔的血本无归,这些都是这阶段造成的一些现象,是没有办法的事。

未来存活下来的机构,国家也会引导者贡献更多的社会公益力量,作为教育的有益补充,发挥正能量。而这些,不是小机构能够参与的了。

双减政策的本质范文篇8

国所强调的供给侧改革的核心内涵,是理应统领全局的“以进一步深化改革解放生产力”问题,就是在市场化、全球化、民主法治化取向下于改革“深水区”攻坚克难继续推进经济社会转轨升级问题。

以理论创新基本认识引出的新供给经济学研究群体的基本政策主张,是以改革统领全局之下的“八双”和面对“两个一百年”历史任务的“五并重”。

“八双”的基本要点是:

第一,“双创”――走创新型国家之路和大力鼓励创业。

第二,“双化”――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促进产业优化。

第三,“双减”――加快实施以结构性减税为重点的税费改革和大幅度地减少行政审批。

第四,“双扩”――对外开放格局和新的国际竞争局面之下,扩大中国对亚非拉的开放融和,以及适度扩大在增长方面基于质量和结构效益的“有效投资”规模。

第五,“双转”――尽快实施我国人口政策中从放开城镇体制内“一胎化”管制向逐步适当鼓励生育的转变,以及积极促进国有资产收益和存量向社保与公共服务领域的转置。

第六,“双进”――在国有、非国有经济发挥各自优势协调发展方面,应该是共同进步,需要摒弃那种非此即彼截然互斥的思维,在“混合所有制”的重要概念之下,完善以“共赢”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经济制度的现代化实现形式。

第七,“双到位”――促使政府、市场发挥各自应有作用,双到位地良性互动、互补和合作。这方面的分析认识,需扩展到中国势必要发展起来的第三部门,即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界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这些概念之下的一些越来越活跃的群体,应该在社会主体的互动中间发挥他们的潜力。我们非常看重国际上已高度重视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在此模式之下寻求共赢,应该是其基本的认识视角。

第八,“双配套”――尽快实施新一轮“价、税、财”配套改革和积极地、实质性地推进金融配套改革。

在上述基本考虑中,“双创”是发展的灵魂和先行者;“双化”是发展的动力与升级过程的催化剂;“双减”则代表着侧重于提升供给效率、优化供给结构以更好适应和引导需求结构变化的制度基础;“双扩”是力求扩大供给方面在国际、国内的市场空间;“双转”是不失时机、与时俱进地在人口政策和国有资产配置体系两大现实问题上顺应供给结构与机制的优化需要,以支持打开新局;“双进”是明确市场供给主体在股份制现代企业制度安排演进中的合理资本金构成与功能互补和共赢效应;“双到位”是要在政府与市场这一核心问题上明确相关各方的合理定位;“双配套”是对基础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财税、金融两大宏观经济政策体系,再加上行政体制,以大决心、大智慧推进新一轮势在必行的制度变革与机制升级。

“五并重”的基本内容是:

双减政策的本质范文篇9

关键词:税收收入中性;环境税率;垄断企业

Abstract:Thepaperdiscussesonhowtodeveloptheoptimalenvironmentaltaxtocontributetosocialwelfaremaximizationundertherevenue-neutralconstraint,andhowtodeterminetheenterpriseoptimaloutputtosatisfytheirownprofitmaximizationbybuildingatwo-stagegamemodelofmonopolyindustryandthegovernment.Theresultsindicate:environmentaltaxrateandothertaxrateswerenegativelyrelatedtoenterpriseoutputandabatement;Whentaxrevenueislower,therelationshipofenvironmentaltaxrateandthedegreeofseverityofenvironmentaldamageisinvertedU-shaped.Whilewhentaxrevenueishigher,environmentaltaxratehaspositivecorrelationwiththedegreeofseverityofenvironmentaldamage.Therefore,furtheradjustmentandreformoftheenvironmentaltaxpolicymustbecarriedoutinthethreeaspects:Firstly,toimplementdifferentenvironmentaltaxrateindifferentarea.Secondly,tocontroltheseveritydegreeofenvironmentaldamageinacertainscope.Thirdly,toadjusttheenvironmentaltaxrateproperlyandtotakesomesupplementarymeasuresmeanwhile.

Keywords:revenue-neutral;environmentaltaxrate;monopolyenterprise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2014年是中国宏观经济沿着“新常态”轨迹持续发展的一年。一方面,GDP增速回落到7.4%;另一方面,经济结构不断优化。但是,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并没有改变,环境污染问题依然严重。中国统计年鉴(2005-2013)数据显示中国的GDP增长率一直保持在7.7%-14.2%左右,但是将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考虑进去后,GDP增长率仅为5%左右。为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提出要将目前的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其税率将不会低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总理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用铁腕治理环境污染,出重拳打击破坏环境者。这都彰显了政府改善环境质量,实现低碳发展的决心。然而,环境税一般是以污染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其税款直接计入产品价格,具有分配的累退性,调节社会公平功能较弱。从西方国家环境税改革的经验来看,政府在增加环境税率时一般会重新设计出税收返还机制,以保持税改前后实现企业的税负不变,减少由于推行新税种政府所面临的政治阻力,这一政策被称为税收收入中性1。因此,我国排污费改环境税之后,至少应该思考以下几个问题:税收收入中性约束下环境税税率应如何制定?最优的环境税税率受哪些因素影响?这些问题对我国环境税税制设计有着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在Pigou关于最优环境税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双重红利”(DoubleDividend)假说,至今这一假说在环境税研究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双重红利分为弱式和强式双重红利,其划分起源于Goulder(1995)2。

Terkla(1984)提出弱式双重红利,比较了环境税收入用于减轻其他扭曲性税负和税收返还两种方式的效应,认为前者的效应优于后者3。BaumolandOates(1988)、Pearce(1991)支持这一观点,并认为“双重红利”可以为政府征收环境税提供有力的证据45。TakedaS(2007)通过构建一个日本经济的动态一般均衡(CGE)模型模拟了日本在100年(1995-2095)间征收碳税的情况,结果表明:弱式双重红利在所有模拟情景中都存在,即碳税收入用于减轻扭曲型税收所带来的福利高于总额税收返还6。虽然大部分文献是支持弱式双重红利的,然而,一些学者却质疑这一假说。ProostS,VanRegemorterD(1995)认为当考虑到公平因素时,弱式双重红利是不可实现7。Metcalf,etal.,(2008)提出当经济体中有多重扭曲时,不存在弱式双重红利8。RoachT(2014)构建了美国的宏观经济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将不完全市场和劳动所得税纳入模型分析后认为弱式双重红利不存在9。

强式双重红利的讨论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Goulder(1995)对其的解释是环境税在改善环境获取第一重红利后,还可以降低失业率,带来经济增长,实现第二重红利2。随后一些学者运用CGE模型验证了强式双重红利存在。ManresaA,SanchoF.(2005)指出对西班牙能源产品的使用征收生态税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同时提高就业水平10。GlommG,KawaguchiD,SepulvedaF.(2008)以美国汽油税为研究对象,采用动态一般均衡模型验证了强式双重红利的存在性,结果表明,提高汽油税并运用汽油税收入减少劳动税收入产生两种红利:市场消费的提高(效率红利)和环境质量的改善(绿色红利)11。BorYJ,HuangY(2010)应用CGE模型对台湾征收能源税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能源税可以改善环境质量,刺激本国的消费和投资12。OrlovA,GretheH,McDonaldS(2012)采用CGE研究方法验证了对俄罗斯征收环境税可以减少污染排放,鼓励企业增加洁能源的投资12。

国内研究关于双重红利假说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强式”双重红利假说在中国的适用性。刘凤良、吕志华(2009)将环境质量和环境税纳入到内生增长模型,并进行了模拟运算,发现环境税及配套措施的实施可以在改善环境质量的同时,提高经济增长率和社会福利水平14。秦昌波、王金南等(2015)运用GREAT-E模型研究了不同的环境税税率对经济及环境质量的影响后得出了环境税改善环境质量、降低GDP的结论15。

关于最优环境税率的研究。司言武(2010)运用一般均衡分析方法分析表明,在次优理论下最优环境税率不应高于庇古税税率16。刘凤良、吕志华(2009)的研究则指出最优环境税率由刻画实际经济体特征的各参数内生决定14。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主要集中于在宏观层面研究环境税“双重红利”的问题,主要利用CGE模型模拟环境税对环境质量、经济增长等的影响。而针对污染企业最优环境税率的研究较少。本文将已有的研究成果和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社会福利和企业利润的角度综合考虑,以税收收入中性约束下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为政府确定最优环境税率水平提供建议,以期为政府在制定和选择环境税政策时提供参考。

二、模型假设及求解

1、模型假设

政府将现行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而且税率不低于现行排污费标准,因此排污企业的生产决策有很可能受到影响。一方面,环境税的征收会增加特定产品的成本,从而提高产品价格,进而改变征税前的供求关系和企业的生产决策;另一方面,企业的生产决策反过来影响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和环境质量。基于以上关系,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1)假设市场中存在一个完全垄断企业,其面对的需求是整个市场的需求,产量q满足市场需求,产品的价格p由市场需求决定,并与产量线性相关,因此需求的逆函数为p=1-q,。

(2)企业采用的生产技术为污染型技术,企业的污染排放量e与产出q成正相关,即e=q,0

(3)税收收入中性的环境税改革意味着企业环境税费及税负结构布局的再调整,并非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故环境税制改革应在不改变企业税收负担的前提下通过环境税替代扭曲性的其他税收收入,以优化现行的税制结构。为了使问题更加简化,假设企业在政府不征税的情况下成本为0,征税的情况下成本为T。

(4)政府对企业征收的税收收入T来自于两种税:环境税以及其他税,其他税包含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各项税收,征税方式为从价计征。

考虑一个完美信息两阶段博弈:第一阶段,政府将目前的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并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条件下确定最优的环境税率和其他税率;第二阶段,污染企业观察到政府设定的环境税税率和其他税税率后,确定最优产量。

2、模型求解及分析

假设该博弈是完美信息博弈,因此使用逆向归纳法求解。先考虑第二阶段,企业选择最优产量以最大化其利润。销售收益和税收成本为企业利润函数的两个组成部分。

命题1:环境税税率和其他税税率均与企业产出水平和排污量负相关。

对这一命题的理解是:当政府增加对企业环境税或其他税的征收时,会通过税收对生产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来影响企业的生产决策。收入效应表现为当政府对企业生产污染品课税时,企业因此减少实际收入,从而减少了对生产要素需求,生产能力相对下降,进而影响到企业污染品排放;替代效应表现为政府对污染品课税后,提高了其价格,市场需求减少,促使企业相应减少了污染品的产量,从而使资源更多地转向政府鼓励的产品生产。在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双重作用下,企业减少对污染品的生产,从而降低了资源消耗,保护了自然环境。

下面讨论第一阶段,政府在保证企业税收负担不变的情况下,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决定对污染行业征收最优的环境税率和其他税率。

因此,政府最大化社会福利函数表述为:

由公式(6)(7)(8)可以看出最优环境税率与最优其他税率存在线性相关关系,二者均与参数d和税收收入T有关,由此可得命题2。

命题2:当排污的边际损害程度及政府税收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环境税税率的提升会带来其他税税率的下降;这一结论与税收收入中性相符,当政府将环境税税率提高,必然会增加纳税人的总体税负,政府为了减少增税带来的政治压力,就会减少其他税率以保证企业税负不变。

图1(a)和图1(b)根据d和T的取值范围给出了当T=0.04,0.09,0.12及T=0.13,0.18,0.21时最优环境税率t与污染物排放对环境损害的程度d的关系。由图1(a)和图1(b)可以看到:当政府税收收入较低时,环境税税率随着d的增加经历了先增后减的过程,而且数值计算的结果显示当T=0.04,d12;T=0.09,d5;T=0.13,d3;T=0.18,d2时,环境税率随着d增加而递增;其原因在于当污染物排放对环境损害程度较小时,政府选择较低的环境税率,说明政府设计合理的环境税税率激励排污企业积极主动实施减排,即征收环境税对减少排污企业的排放量是有效的。

而当T=0.04,d12;T=0.09,d5;T=0.13,d3;T=0.18,d2时,环境税率随着d增加而递减。其原因在于当政府的税收收入较低,污染物的边际损害程度极大,说明这个地区是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发展;反之,如果对排污企业征收较高税率,会使排污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满足社会需求,造成产品市场失衡,对地区经济增长不利,此时环境税政策失效。

以上结论可以总结在命题3中:

命题3:当政府的税收收入水平较低时,存在临界值d1,当排污的边际损害程度dd1时,环境税率随着排污的边际损害程度的增加而增加;当dd1时,环境税率与排污的边际损害程度负相关,即环境税率与排污的边际损害程度呈现倒U型。而当政府的税收收入水平较高时,环境税率与排污的边际损害程度正相关。

这一命题与现实状况相符。政府对社会福利的评价不仅包括消费者剩余、企业利润,还包括环境的质量。因此在保持消费者剩余与企业利润不变的条件下,污染物排放对环境损害程度的增加必然会引起社会福利水平减少。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构建了完全垄断企业与政府的完美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税收收入中性约束下最优环境税率的确定进行了探讨。得出如下几个结论:(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环境税税率和其他税税率均与企业产出水平和排污量负相关,这是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相互作用的结果;(2)在维持污染物排放对环境损害程度和政府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环境税税率的提升会带来其他税税率的下降;(3)当政府的税收收入水平较低时,环境税率与排污的边际损害程度呈现倒U型。而当政府的税收收入水平较高时,环境税率与排污的边际损害程度正相关;(4)企业最优产出水平、排污量和最优社会福利水平均与污染物排放对环境损害程度负相关。基于此,目前我国排污费改环境保护税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采取有差别的环境税税率。由于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人口密度状况以及对污染物的吸纳能力不同,企业排污的边际损害程度是不同的,故对于同一污染物也不能在全国实行单一税率,最优环境税率应是根据每一种污染物排放量在各地对自然界污染情况的边际影响程度设计的差别税率。同时,对高污染产品实行高税率,低污染产品实行低税率或者免税政策。这里的高污染产品包含治理成本高的产品、有害物质含量高的产品及排放同一污染物多的产品24。再者,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同,税率制定不能搞“一刀切”。应对地区经济较发达地区制定较高税率,保证居民的生活质量。对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制定较低税率。避免社会“过分”清洁而经济增长缓慢的状况。

第二,将污染物排放的边际损害程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由于污染物排放的边际损害程度一旦超过临界值,环境税对环境破坏的保护作用将不存在,然而对污染物排放的边际损害程度临界值难以估计,因此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个理论参考。实践中,应尽量运用一些环境规制的其他政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边际损害程度。当环境税无法实现环境质量的改善时,应对环境规制的其他政策予以适时调整。

第三,适时调整环境税税率。从长远看,人们对环境质量的需求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对社会福利水平评价的标准也会随之改变,因此环境税税率不是一成不变,应适时调整,使企业利润及社会福利在每一时期趋于最大化。

第四,实行相对应的税制配套改革。税收收入中性目标的实现是在开征环境税的同时维持纳税主体税收负担不变,降低环境税对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因此从我国实践来看,应在具体测算环境税增收规模的基础上,相应地配之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增加对积极采用环保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比如对企业采用“先进污染防治技术”和“鼓励的环保技术”这两项名录的技术治理污染排放物,国家应给予税收优惠或者税收减免。经过这样“一增一减”的调整,税收收入中性的税制改革组合,既有利于促进企业税制结构合理化,又有利于促进我国整体税制优化、增强环境税改革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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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的本质范文篇10

  双减”政策的出台可谓是一场及时雨,解决了困扰多年学生负担过重的现象,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做出了重要保障。在全社会普遍叫好的同时,我们也为多出的空闲时光而困惑,该如何利用呢?正当我们不知所措时,学校下发的5A亲子课程”及时给家庭教育指明了方向。下面就双减”政策实施后,家庭教育方式的改变,谈谈几点感悟:

  一、陪伴是给孩子成长最好的礼物。

  优秀的孩子都是陪”出来的,幸福的孩子都是伴”出来的。过去,陪伴孩子最多的时光是在往返各种辅导班的路上,一路的奔波错过了与孩子们交流的时光,在每天都快点”的催促中渐行渐远。而双减”政策之后,陪伴孩子的时间增多,每天晚饭后我们利用散步时间和孩子谈心,了解学校里发生的事情,及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帮助她学会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二、坚持亲子阅读,创造与孩子沟通的机会。

  亲子共读最幸福的时光。记得在读《让我陪你重返狼群》这本书时,原本说好是我们一起读的,可孩子利用课余时间,不到两天的时间就把书读完了,还绘声绘色的向我剧透书本里中的精彩情节。有时我们还会分角色阅读。比如读《夏洛的网》时,孩子的角色是蜘蛛夏洛,我就扮演小猪威尔白。孩子每次在朗读的时候,总是声情并茂。特别在非常感动的故事情节,看出她的眼眶有些湿润。因为蜘蛛夏洛在最关键的时刻用它的大爱拯救了小猪。在夏洛的身上让孩子深深感受到了什么是无私的奉献,什么是最真挚的友谊!

  亲子共读的时光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带给我们心灵的成长和震撼。孩子也在书籍的滋养下越来越可爱,懂事,乖巧……

  三、坚持体育锻炼,磨炼孩子坚强的意志。

  运动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影响很大,对孩子的学习也至关重要。暑假中,我们每天带孩子在小区晨跑,通过坚持不懈的体育锻炼,孩子的体能和体质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为了让孩子知道什么是体育精神,在东京奥运会期间,凡是有中国运动员的比赛,我们几乎都会陪孩子观看,想让孩子通过奥运比赛,了解每一个运动员背后艰辛的付出,让孩子知道什么是奥运精神,什么是中国精神,同时也希望孩子能以奥运健儿们为榜样,为自己的梦想而努力。

  四、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让我们成为孩子的旅伴。

双减政策的本质范文1篇11

【关键词】融资租赁;税务;承租人

一、融资租赁简介

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ing)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二、税务对融资租赁决策影响因素

税法对于融资租赁决策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主要讨论企业所得税法会对融资租赁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1.增值税对融资租赁决策的影响。在投资资产项目已具有财务可行性的前提下,往往需要在自行购置与融资租赁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税法与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界定及处理规定存在一定差异,税收政策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法会对融资租赁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1)融资合同的税务性质

前面的分析曾假设租赁合同符合税法关于承租人租金直接抵税的要求,如果租赁合同不符合税法有关承租人租金直接抵扣的要求.则双方的现金流量会发生变化。承租人不能在支付租金时抵减税金.而需要按照类似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利息支付抵税。与此同时,出租人不能提取折旧并抵税,而需要根据有关成本费用抵税。

(2)企业所得税对筹资渠道的影响

直接购买资产需要大量资金,企业不得借入资金,从而增加资产负债率,但是融资租赁是分期付款,每期需要资金很少,企业不会大举借入资金,从而减低资产负债率。这就要考虑负债降低所得税税负的因素。

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对企业的筹资渠道有很重要的影响。融资租赁能够存在的主要条件之一是租赁双方的实际税率不相等,通过租赁减少总的税负,双方分享租赁节税的好处。资本市场的效率比产品市场高得多,等风险投资机会的筹资成本相差无几,租赁公司在这方面并不比承租人占有多少优势。如果双方的实际税率相等,承租人可以直接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借款,没有必要转手租赁公司筹资,增加无用的交易成本;双方的实际税率不等时,租赁交易可以打破零和博弈的状态,通过分享节税实现双赢。正因为如此,只有在融资租赁双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相等的情况下,为达到双赢的目的,融资租赁才会存在。而现行税收法律环境为其创造了条件,使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净现值都可能为正值。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融资租赁决策的影响。《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可见,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所适用的流转税政策主要分类两类:试点地区的融资租赁业适用扩围后的增值税,而非试点地区仍按老政策区分公司类型,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

在上海试点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租赁公司将可以直接享受进项税抵扣,这意味着和非上海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相比,同时直接融资租赁,购买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上海地区的租赁公司给承租人的报价,将可以直接报价100万,而其他地区则需要117万,即上海地区的租赁公司有17%的议价空间。另外征收增值税后,由于利息作为租赁公司提供服务的增值部分,将征收销项税,这也意味着同样20万的融资利率报价,上海地区的租赁公司需要报价23.4万,增加了议价难度。另外,对于售后回租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3号文,租赁公司购进设备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收取租金环节却有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增加了承租人的成木,加大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议价难度。因此,在进行融资租赁决策时,应考虑营改增对其的影响。

三、对融资租赁决策的建议

融资租赁的决策微观上是企业投、筹资重大决策,对于企业生存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宏观上来说,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拉动经济的增长,融资租赁正确决策将是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动力。因此,企业在进行融资租赁决策时应考虑以下几点建议:

1.考虑税收的影响

租赁双方的实际税率不同,通过租赁可以减税。如果资产的使用者处于较低税率级别,在购买方式下它从折旧和利息费用所获得的抵税效果较少。如果采用租赁方式,由于出租人处于较高的税率级别,可获得较多的折旧和利息的抵税效果。在竞争性的市场上,出租人因为存在抵税效应而会收取较低的租金。双方分享税率差别引起的减税,会使得资产使用者倾向于采用租赁方式。节税是长期租赁存在的主要原因。如果没有所得税制度,长期租赁可能无法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说,租赁是所得税制度的产物。所得税制度的调整,往往会促进或抑制某些租赁业务的发展。如果所得税法不鼓励租赁,则租赁业很难发展。所以,考虑节税是在决定融资决策时一个重要的因素。

2.在进行融资租赁方案时应选用合理的评估方法

融资租赁有些像分期付款,但不完全一样。融资租赁只是在租赁期满后才取得资产的所有权,而分期付款取得的资产在一开始就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正是这种差别,使融资租赁资产不宜作为固定资产评估,而应作为无形资产。

四、总结

税务对于融资租赁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融资租赁中的租金、折旧和利息等的“税收挡板”效应,充分可以看出融资租赁的优势。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为租赁双方的实际税率不同创造条件,通过租赁,可使租赁双方“双赢”。资本弱化的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使得承租人选择其关联方作为租赁资产提供者需考虑债权债务资本比例及境外受控企业实际税负。

随着国内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对于融资资金的需求必将迫使他们不断深入的研究融资结构,融资租赁的方式也将会不断推陈出新,为更好地满足企业(承租人)和出租人各方的需求,以达到双赢的结果。根据内外部的形势研究,对不同融资租赁方式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分析结果,选择最佳的融资方式,改善企业融资结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双减政策的本质范文篇12

排污权交易是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手段。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于1968年提出后,先后被不同的国家所采纳。近年来,中国在该领域也有不少实践案例,在理论界也不乏探索。在法学界,对排污权交易的认识还不统一,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排污权交易是违反法律精神的。但是,总的来说,大多数学者对排污权交易还是持肯定态度的,并且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认识,以从中获得启示。

一、捧污权交易概述

(一)含义

排污权交易是什么?这是我们需要弄清的第一个问题。对这个问题,理论界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观点。

1.污染权交易观

这种观点认为,排污权交易的内涵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像股票一样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或者拥有排污权的污染者手中购买这种权利,权利拥有者之间可以出售或相互转让污染权。排污权交易有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生产效率高的合理经济格局,降低成本,使环境质量伴随着经济增长而改善。这种观点指出了交易的意义,设计了交易方式,提出了交易主体,指出了政府主体身份的特殊性,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但是,这种观点的“污染权交易”、“污染者”、“污染权”的提法有欠妥当。

2.经济手段观

这种观点认为,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刺激手段,排污权卖方把自己减少排污而剩余的排污权出售给买方而获得经济回报。其中,卖方获得的回报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这种观点指出了排污权交易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刺激性,阐述了排污权交易的基本特点,认为排污权交易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但是,该观点忽视了排污权交易作为环境保护手段的本质特征及其环境容量资源的物权属性。

3.市场机制控制观

这种观点认为,排污权交易是指管制当局制定总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排污许可可以在市场上买卖。该手段的实质是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进行控制、管理。它把环境保护问题、排污权交易同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种观点注意到了排污权交易作为环境保护的一种手段的属性,看到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作用。但是,该观点忽视了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认为市场机制就可以发挥对污染物进行控制管理的功能。事实上单纯的市场机制是不够的,还需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克服市场机制的不足。

4.低成本控制观

这种观点认为,排污权交易是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建立合法的污染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来控制污染排放,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该观点阐述了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目的是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排放,排污权交易是污染者之间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的交易,所以为了规范该交易行为,需要对排污权交易进行适度的行政指导和协调,加强对排污行为的检测和监督,避免高成本。这是很值得借鉴的。但是,该观点忽视了市场机制条件下排污权交易的风险,没有考虑到以排污权交易为幌子逃避污染治理的行为;并且,排污权交易的直接目的并不是为了降低成本,而是减少排放。

综上所述,排污权交易应该是指为了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排污者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机制,平等、自愿、有偿地转让节余排污指标,以刺激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实现总量控制,从而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性质与目的

排污权交易同排污收费是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但排污收费是先确定价格然后让市场确定总排放水平,排污权交易则是先确定排污总量后再让市场确定价格。市场确定价格的过程也就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排污权交易实质是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是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运用,是一种行政监督和指导下的私法手段。它以追求最大的成本效益为原则,在价值取向上较好地把握了公平与效益这一对矛盾的平衡,可以刺激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这一机制不但可以在一国内运用,而且也可以用于国际社会,包括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交易。对发达国家而言,可以避免因履行控制污染(如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而可能导致的对国内经济发展的限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为其带来较多的国外资金、技术并提高其资源利用率。从总体上看,它有利于低成本、高效益地实现全球环境中污染物浓度和数量的减少。但是,在这种交易中应该注意防止转嫁环境污染或逃避污染者负担,行为的发生。

(三)特征

1.交易的原则是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从国家角度来看,排污权交易削减了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和改善了环境,实现了环境效益。从企业角度来看,出卖方通过改进技术节余排污指标获得了经济利益,购买方由于购买的成本比自行治理污染的成本高而通过购买来节约了成本,双方都实现了经济效益。从社会角度来看,排污权交易通过市场的力量来寻求污染物削减的最低边际费用,使整体的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处理费用趋于最低,实现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了社会效益。

2.排污权交易体系的复合性

排污权交易体系包括三种行为:(1)买卖行为。这是指交易双方基于意思自治转移排污指标的,行为。这是一种典型的私法上的行为,是交易体系中的主体部分。(2)中介行为。这是指中介机构为双方提供交易所需信息,促成交易的行为,这是交易中必不可少的辅助行为。(3)行政行为。这是指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指导行为,为保证交易后双方的排污行为合乎在交易中做出的承诺所进行的监测监督行为。这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对丁保障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3.交易的公平、有偿性

如前所述,排污权交易的主体行为是买卖行为,而这种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就决定了该行为的公平、有偿性。这也是市场经济的性质所决定的,若非如此,就不能保障排污仅交易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排污权交易体系也很难维持下去。

二、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构成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是指交易主体和有关交易参与人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根据有关排污权交易法律规定所形成的以排污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构成。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也如此。

(一)主体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排污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中存在三类主体,即排污权交易的买卖双方、中介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排污权交易的买卖双方

排污权交易的买卖双方是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核心部分。排污权交易的卖方是拥有富余排污指标的企业。卖方必须是适格的主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卖方必须拥有富余的排污指标,并且是通过技术改造提高了原料和燃料的利用率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而减少了排污量。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是合格的卖方,才可以出售排污指标。

排污权交易的买方一般是需要排污指标的排污者。在美国,排污权交易的主体除了真正的排污者之外,还有投资者和环保主义者。投资者包括经纪人、企业等,通过高买低卖获得赢利。这部分交易主体虽然为数不多,但对完善和活跃交易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环保主义者参与交易的目的主要是购人并存储排污指标,以减少排污。这部分的参与者包括环保团体、个人,政府有时也充当这一角色。这种做法在我国建立了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后可以借鉴。

2.中介机构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中的另一重要主体是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是为排污权交易双方提供信息,促成交易的组织。中介机构可以平衡交易双方的信息资源,并且可以通过为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平台以及相关政策法律的方式来引导交易,节约交易成本。中介机构是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一环。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一个复杂的主体,虽然环保部门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不直接参与排污指标的买卖,但对买卖双方主体资格的认定,对排污权交易合法而有效地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行政主体。环境保护部门对双方排污行为的监测、监控和对交易的指导、监督是排污权交易所不可或缺的。

(二)客体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可供交易的富余环境容量资源。环境容量是指在人类生存和自然状态不受危害的前提下,某一环境能容纳的某种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又称环境承受力、环境承载力。环境容量资源具有使用价值和稀缺性,并通过科技手段和技术手段具有可控性,受到法律的保护。将环境容量资源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对传统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发展。富余环境容量的表现形式是节余的排污许可证,即得到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

(三)内容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交易主体依据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中,卖方享有的主要权利有:按照自己意志出售排污指标权;因出售节余排污指标而请求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补偿的权利;协商确定转让节余排污指标的期限的权利。卖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节省排污指标;减少相应数量的排污量,依法转让节余排污指标,并确保没有向其他排污者转让该指标;及时到原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转让期间自己不使用相应的排污指标等。

买方所享有的权利有:按照自己的意志确定选择购买种类、使用期限的权利;协定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的权利;请求转移排污指标的权利;对所购买的排污指标排他性的使用权;排放相应种类的污染物的权利等。买方所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按照双方协定的交易价格支付价款;将所购买的排污指标用于同种类的污染物的排放;及时到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办理变更、申报备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等。

三、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的思考

排污权交易政策是1968年戴尔斯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中提出,首先在美国清洁空气法及其修正案中得到应用。后来该手段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采纳,先后在不同国家得到推广。近年来,该制度在我国也有所发展。据不完全统计,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已经在十几个城市进行过排污权交易试点,涉及的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生产配额。然而,目前在我国要顺利实施排污权交易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面临的问题

1.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法律滞后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省市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结果是我国目前进行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都没有统一的标准,仅是凭各地的探索。这对跨地区的交易形成了地区之间的壁垒。

2.缺乏完善的市场机制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排污权交易市场需要有成熟的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政府除了适度的引导和监督以外,一般不干涉排污权交易。然而,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排污权交易这一概念对于大多数国民还是陌生的,以至于进行交易缺乏相应的主体和社会支持。

3.排污总量难以确定

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前提是排污总量控制。然而要控制总量,首先要科学、准确地测算出一个控制区域的最大污染物排放允许量。在我国,这一问题的研究仍处于初始阶段。

4.排污权初始分配存在障碍

排污总量确定后,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给企业是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目前存在着排污权初始分配方面的不公平的问题。初始分配如果是无偿的,那么对于新建企业有偿取得来说则显得十分不公平,政府也因此损失了一笔财政收入。如果是有偿的,那么是通过何种方式也是一个问题,如果是拍卖则可能导致大企业进行市场操纵,囤积居奇;如果通过市场定价则存在着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之弊,容易导致政府或政府部门操纵的危险。排污企业和环境行政部门之间还可能存在寻租行为,这也将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

(二)关于建立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想

为了实行排污权交易、建立排污权转让市场,必须创造如下几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1.确认排污权

环境作为一种资源,向其排污,实际上就是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和消耗。因此,排污不能没有代价,排污应当商品化、价格化。排污权是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确认的排污权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向环境排放必须和适量污染物的权利,是排污权拥有者可以依法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能把排污权片面地理解为向环境任意排放污染物或污染环境的权利。要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必须首先从法律上确认排污权。排污权就其渊源来讲,是由国家对环境的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是一种他物权。环境为国家昕有,国家拥有对环境的所有权。为了确立可用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排污权,应该充分利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今后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应该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主体、种类、浓度、数量、期限、地点和方式,通过法律规定将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排污量或部分排污量转化为可以转让或交易的排污权。

2.以中央立法的方式系统地规定排污权交易制度

针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立法层次过低的问题,中央立法、行政机关应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系统地规定。我们可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确认。然后,国务院可以制定相应的细则详细规定排污权交易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中应当包括排污权交易的原则、程序、方式,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使这一制度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由于其较高的法律地位而可能从根本上避免行政管理部门之争、地区之争而造成的执法不一。同时,法律法规还应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对滥用排污权,非法转让排污权以及通过转让排污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者,要规定与其行为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任意性、不规范性。

3.以法律形式确认排放减少量或排放减少信用

要建立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制度,应当把有关排污权交易活动的法律与现行环境法中控制排污活动的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我国现行环境法的规定,在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地区,所有污染源单位都有义务防治污染,使其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总量排放标准即许可或分配的排污总量。根据这一政策,污染源单位超额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是对国家多作贡献,这种超额减少的排污量不归污染源治理单位所有,而是无偿地交给国家(充公),即无偿地交给包括多排污染物单位在内的整个社会,这不但不公平,也不利于调动污染源单位超额治理污染物,努力减少排污量。如果没有超额减少的排污量即“排放减少信用”,排污权交易就会成为“无米之炊”。为了保证排污权交易成为“有米之炊”,必须从法律上确认超额减少的排污量即“排放减少信用”,并从法律上确立超额冶理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对超额减少的排污量即“排放减少信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包括转让权)。

4.建立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是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核心。在规范的市场中,排污权的价格由市场决定。交易必须坚持竞争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禁止非法交易或幕后操纵,政府环境管理机构进行排污权交易操作时按照透明化原则公开有关的政策信息,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做出反应。建立规范的市场同时要求提高公众的市场经济意识,以产生充足的交易主体。

5.在强化政府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

排污权的价格应由市场决定,但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区域环境容量的科学确定、环境容量价值的准确评价、对污染源的环境监测等都需要由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维持和管理。政府应成为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和保护者,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抽查排污权交易企业的环保设施与排污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但是,由于排污权交易之中存在经济利益,很容易产生权力寻租,因而必须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同时明确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6.以法律形式规定抵消政策、净得政策、气泡政策、排污银行政策

所谓抵消政策是指以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来抵消另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增加量或新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指允许新建、改建的污染源单位通过购买足够的“排放减少信用”,来抵消其增加的排污量。所谓净得政策是指,只要污染源单位在本厂区内的排污净增量并无明显增加,就允许其在进行扩建或改建时免于承担满足新污染源审查的负担。该政策允许污染源厂区内无论任何地方得到的“排放减少信用”都可以用来抵消扩建或改建部分所预计的排污增加量。如果净增量超过了预计的增加量,该污染源就要受到审查和处理。所谓气泡政策,是指允许现有污染源单位利用“排放减少信用”来履行计划规定的污染源冶理义务。所谓气泡,是指将众多排污点想象为位于一个理想的气泡内,或将由多个排污点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比作一个气泡,着眼于控制整个气泡的污染物总排放量,而不是气泡内每个排污点的排放量。所谓排污银行政策,是指污染源单位可以将“排放减少信用”存入银行,可以在气泡、抵消和净得计划中使用该“排放减少信用”。各地区有权制定本地区的排污银行计划,它包括如下内容:“排放减少信用”的所有权;“排放减少信用”所有者的资格;管理发放、持有、使用“排放减少信用”的条件”。这几种制度都源自美国,我国在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过程中,应当予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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