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逻辑思维的特点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5-06

非逻辑思维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小学数学;数学教学;培养;逻辑思维

逻辑思维指的是符合某种认为制定的思维规则和思维形式的思维方式,我们平时所说的,逻辑思维主要遵循传统形式逻辑规则的思维方式.对于人的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要从孩子们抓起,尤其是在小学数学教学中,数学本身就是一门理性的、具有逻辑性的课程,利用数学小学课程培养孩子们的逻辑思维能力是非常合适的.想要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培养孩子们的逻辑思维能力,需要教师对传统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和创新.本文就来浅析一下小学数学教学中学生逻辑思维的培养.

一、贴近生活,激发学生们的学习兴趣

兴趣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尤其是在小学生的阶段,孩子们对事物还没有完全的认知,这个时候,激发孩子们的学习兴趣,才是集中孩子们注意力、提高学生们的学习效果的好时机.数学本身就是一个抽象、严谨、难以理解的学科,所以在孩子们刚刚接触数学的时候,就应该增加学生学习的趣味性,为学生创造一个容易产生浓厚兴趣的环境,激发孩子们的学习兴趣,比如教师在教“一次方程的应用浓度问题”一课时,可以用一杯水和一杯果汁做实验,通过对于果汁水的配置,能够直观有趣的说明溶剂、溶质、溶液三者之间的关系,所需的物品都是生活中很容易找到的,贴近孩子们的日常生活,使学生们在动手分析的过程中还能够与周围的同学进行合作交流,激发孩子们的学习兴趣,孩子们自身经历的数学知识的形成过程,能够对孩子们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有很大的帮助.

二、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

教师应该与孩子们进行心灵上的沟通,通过与孩子们之间的交流,真正的了解孩子们内心的真实想法,从而对的学习习惯、兴趣爱好等等都有一个详细的了解,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个性发展,做孩子们的好朋友,建立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使学生们每天都能在开心的课堂氛围中学到知识,使学生们大胆创新,发挥自己的优势,能够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还应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自主学习的机会,让学生们在亲身实践中总结归纳出数学知识,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三、充分利用教材中的逻辑思维

数学本身就是一门逻辑性非常强的学科,想要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应该充分的利用数学教材中的逻辑思维案例.比如说在“数的整除”一课中,不仅能够达到教学目标,还能够培养学生的分析比较能力、抽象概括能力以及推理判断的能力,而且教师还应该注意的是应用题是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好帮手,在分析应用题中的数量关系时,能够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四、精心准备提问的问题

在小学数学教学中,教师在上课之前要进行备课,备课的时候应该精心准备一些与本节课有关的问题,既能够巩固课堂知识,还能够培养学生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小学数学教材中都有一些例题,教师可以根据例题做一些适当的延伸,或者从一个问题转换成另一个问题,使学生能够完整的理解解题的方式,培养学生们举一反三的能力,教师还可以设计一些有逻辑性的题目,引导学生们自己动脑分析题目,培养学生们的逻辑思维能力.

五、有序的揭示知识,引导学生进行总结

在小学数学教材中,很多数学概念往往都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要为接下来的概念提供基础的,比如乘法的概念就是建立在加法的概念的基础上的,但是乘法的概念又是除法的概念的基础,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在教学实践中,教师要注意将一些概念和知识分成一些部分,引导学生们自己由浅入深的学习,对知识进行总结和归纳,使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得到培养.

总结

对小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是非常必要的,逻辑思维能力不仅能够帮助学生们的学习,还能够开发学生们的大脑.教师在日常课程中对学生们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要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还要符合小学生们在这一时期内的发展特点和心理特点,从而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计划来培养学生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时,要贴近学生的生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要与学生成为好朋友,而不是传统教学中“高高在上”的老师,还要充分利用教材来培养学生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在备课时精心准备课堂上要提问的问题,引导学生们自己对知识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

【参考文献】

[1]高斐.论小学数学教学中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J].才智,2014,36:197.

非逻辑思维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逻辑/广义与狭义/一元论/多元论/工具主义

【正文】

一、广义的逻辑与狭义的逻辑

什么是逻辑?要清楚明确地回答这一问题,要将各种各样冠以“逻辑”的学科都统一在一个明确清晰的“逻辑”的定义之下,这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不妨先对逻辑发展史作一简单考察。

在西方,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集其前人研究之大成,写成了逻辑巨著《工具论》(由亚氏的六部著作编排而成:《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辩篇》、《辨谬篇》)。虽然在亚氏的著作中他并没有明确地使用“逻辑”这一名称,也没有明确地以“逻辑”这一术语命名其学说,但是,历史事实是,亚氏使形式逻辑从哲学、认识论中分化出来,形成了一门以推理为中心,特别是以三段论为中心的独立的科学。因此,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是形式逻辑的创始人。

亚氏之后,亚里士多德学派即逍遥学派和斯多葛学派都以不同形式发展了亚氏的形式逻辑理论——逍遥学派的德奥弗拉斯特和欧德慕给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推理形式增补了一些新的形式与内容,提出了命题逻辑问题,斯多葛学派克里西普斯等人则构造了一个与亚里士多德词项逻辑不同的命题逻辑理论。

弗兰西斯·培根是英国近代唯物主义哲学家,也是近代归纳逻辑的创始人,他在总结前人归纳法的基础上,在批判了经院逻辑和亚里士多德逻辑之后,以其古典归纳逻辑名著《新工具》为标志,奠定了归纳逻辑的基础。

18-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黑格尔等,对人类思维的辩证运动与发展进行了深入研究,建立了另一种新的思辩逻辑——辩证逻辑。

与此同时,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形式逻辑在发展与变化中也进入了新的阶段——数理逻辑阶段。数理逻辑也称符号逻辑,或谓狭义的现代逻辑,奠基人是德国哲学家、数学家莱布尼兹。他主张建立“表意的、普遍的语言”来研究思维问题,使推理的有效性可以用数学方法来进行。莱布尼兹的这些设想虽然在许多方面并未实现,但他提出的“把逻辑加以数学化”的伟大构想,对逻辑学发展的贡献却是意义深远的,正如逻辑史家肖尔兹所说,“人们提起莱布尼兹的名字就好象在谈到日出一样。他使亚里士多德逻辑开始了‘新生’,这种新生的逻辑在今天的最完美的表现就是采作逻辑斯蒂形式的现代精确逻辑。”(注:肖尔兹著,张家龙译:《简明逻辑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0页。)莱氏之后,经过英国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哈米尔顿、德摩根的研究,英国数学家布尔于1847年建立了逻辑代数,这是第一个成功的数理逻辑系统。1879年,德国数学家、逻辑学家弗雷格在《概念文字——一种模仿算术语言构造的纯思维的形式语言》这部88页的著作中发表了历史上第一个初步自足的、包括命题演算在内的谓词演算公理系统,从而创建了现代数理逻辑。之后,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和怀特海于1910年发表了三大卷的《数学原理》,建立了带等词的一阶谓词系统,从而使得数理逻辑成熟与发展起来。

上述数理逻辑,以两个演算——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作为核心,被称之为现代形式逻辑或狭义的现代逻辑。在当代,以现代逻辑为基础,将现代逻辑应用于各个领域、各个学科,从而出现了广义的各种各样的现代逻辑分支。

从以上对古代、近代、现当代逻辑学说发展的简单考察可以看出,逻辑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至少包括了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传统演绎逻辑、以数理逻辑为核心及基础的现代逻辑及其分支、归纳逻辑、辩证逻辑等等,而这些逻辑相互之间的特性又是十分不同甚至十分对立的。所以,要用一个明确的定义把这些历史上所谓的逻辑都包含进去,确实是很难的。事实上,“逻辑”一词是可以有不同的涵义的,逻辑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英国逻辑学家哈克在谈到逻辑的范围时,认为逻辑是一个十分庞大的学科群,其分支主要包括如下:

1.传统逻辑: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

2.经典逻辑: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

3.扩展的逻辑: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识论逻辑、优选逻辑、命令句逻辑、问题逻辑

4.异常的逻辑:多值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量子逻辑、自由逻辑

5.归纳逻辑(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在这里,哈克所谓的“扩展的逻辑”,是指在经典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中增加一些相应的公理、规则及其新的逻辑算子,使其形式系统扩展到一些原为非形式的推演,由此而形成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现代逻辑分支;至于“异常的逻辑”,则是指其形成过程一方面使用与经典逻辑相同的词汇,但另一方面,这些系统又对经典逻辑的公理与规则进行了限制甚至根本性的修改,从而使之脱离了经典逻辑的轨道的那些现代逻辑分支。“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统称为“非经典逻辑”。

以哈克的上述分类为基础,从逻辑学发展的历史与现实来看,逻辑是有不同的涵义的,因此,逻辑的范围是有宽有窄的:首先,逻辑指经典逻辑,即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不严格地,也可以叫数理逻辑,这是最“标准”、最“正统”的逻辑,也是最狭义的逻辑;其次,逻辑还包括现代非经典逻辑,不严格地,也可以叫哲学逻辑,即哈克所讲的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再次,逻辑还包括传统演绎逻辑,它是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关于非模态的直言命题及其演绎推理的直观理论,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词项(概念)、命题、推理、证明特别是三段论等。此外,逻辑还可以包括归纳逻辑(包括现代归纳逻辑与传统归纳法)、辩证逻辑。将逻辑局限于经典逻辑、非经典逻辑,这就是狭义的逻辑,而将逻辑包括传统逻辑、归纳逻辑与辩证逻辑,则是广义的逻辑。以这一取向为标准,狭义的逻辑基本上可以对应于“逻辑是研究推理有效性的科学,即如何将有效的推理形式从无效的推理形式中区分开来的科学”这一定义,而广义的逻辑则可以基本上对应于“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及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这一定义。

由此可见,逻辑学的发展是多层面的,站在不同的角度,就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来考察逻辑学的不同层面及不同涵义:

(1)从现代逻辑的视野看,逻辑学的发展从古到今的过程是从传统逻辑到经典逻辑再到非经典逻辑的过程。这一点上面已有论述,此不多说。

(2)从逻辑学兼具理论科学与应用科学的角度,可以确切地把逻辑分成纯逻辑与应用逻辑两大层面。可以说,纯逻辑制定出一系列完全抽象的机械性装置(例如公理与推导规则),它们只展示推理论证的结构而不与某一具体领域或学科挂钩,是“通论”性的,而应用逻辑则是将纯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某一主题,从而将这一具体主题与纯逻辑理论相结合而形成的特定的逻辑系统,它相当于逻辑的某一“分论”。在纯逻辑这一层面,还可以分成理论逻辑与元逻辑,所谓元逻辑,是以逻辑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元理论,是刻划、研究逻辑系统形式面貌与形式性质的逻辑学科,它研究诸如逻辑系统的一致性、可满足性、完全性等等。不言而喻,元逻辑之外的纯逻辑部分,统称为理论逻辑。以这种分法为基础,如果说纯逻辑是狭义的逻辑的话,则应用逻辑就是广义的逻辑。

(3)从逻辑学对表达式意义的不同研究层次,可以把逻辑分成外延逻辑、内涵逻辑与语言逻辑。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对语言表达式(词或句子)意义的研究基本上停留在表达式的外延上,认为表达式的外延就是其意义(如认为词的意义就是其所指,句子的意义就是其真值),因此,它们是外延逻辑。对表达式意义的研究不只是停留在其外延上,认为不仅要研究表达式的外延,也要研究表达式的内涵,这样的逻辑就是内涵逻辑。可以看出,外延逻辑与内涵逻辑对表达式意义的研究都只是停留在语形或语义层面,而实际上,表达式总是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下使用的,因此,逻辑对语言表达式意义的研究还可以也应该深入到语言表达式的具体的使用中去,对其进行语用研究,这一考虑,就促成了所谓的自然语言逻辑或语言逻辑的研究。所谓自然语言逻辑,按我的理解,就是通过对自然语言的语形、语义与语用分析来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的科学。因此,如果说狭义的逻辑是一种语形或语义逻辑、它们只研究语形或语义推理的话,则广义的逻辑则是一种语用逻辑,它还要研究语用推理。

二、现代逻辑背景下的逻辑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论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在当代,现代逻辑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全方位发展的态势,逻辑学正在从单一学科逐步形成为由既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诸多学科组成的科学体系的逻辑科学。现代逻辑发展的这一趋势,就使得一方面大量的、各种各样的现代逻辑分支、各种各样的逻辑系统不断涌现,比如,既有作为经典逻辑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也有作为对经典逻辑的扩展或背离的非经典逻辑。另一方面,不同于传统逻辑或经典逻辑所具有的直观性,非经典逻辑系统越来越远离直观甚至在某些意义上与直观相背。在这种背景下,逻辑学家就必然面临如下需要回答的问题:

(1)逻辑系统有无正确与不正确之分?说一个逻辑系统是正确的或不正确的是什么意思?

(2)是否一定要期望一个逻辑系统成为总体应用的即可以应用于代表任何主题的推理的?或者说,逻辑可以是局部地正确,即在一个特定的讨论区域内正确的吗?

(3)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其中的异常逻辑之间的关系如何?它们是否是相互对立的?

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区分出了关于逻辑的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主义。

不管是一元论还是多元论,都认为逻辑系统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逻辑系统的正确与否依赖于“相对于系统本身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与“系统外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是否一致。如果某一逻辑系统中的有效的形式论证与那些在系统外的意义上有效的非形式论证相一致,并且那些在某一系统中逻辑地真的合式公式与那些在系统外的意义上也逻辑地真的陈述相一致,则该逻辑系统就是正确的,反之则为不正确的。以这一认识为基础,一元论认为只有一个唯一地在此意义下正确的逻辑系统,而多元论则认为存在多个如此的逻辑系统。

工具主义则认为,谈论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正确或不正确是没有意义的,不存在所谓正确或不正确的逻辑系统,“正确的”这个词是不合适的。就工具主义来说,他们只允许这样一个“内部”问题: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是“完善的”(sound)?即是说,逻辑系统的定理或语法地有效的论证是否全部地并且唯一地是在该系统内逻辑地真或有效的?(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多元论又可以分为总体多元论与局部多元论。局部多元论认为,不同的逻辑系统是由于应用于讨论的不同领域而形成的,因此,局部多元论把系统外的有效性和逻辑真理从而也把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看作是讨论的一个特定领域,认为一个论证并不是无条件地有效的,而是在讨论中有效的,所以,逻辑可以是局部地正确的,即在某一特定的讨论区域内正确的。而总体多元论则持有与一元论相同的假定:逻辑原理可以应用于任何主题,因此,一个逻辑系统应该是总体应用的即可以应用于代表任何主题的推理的。

就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异常逻辑之间的关系而言,一元论者强迫人们在经典系统与异常系统中二者择一,而多元论者则认为经典逻辑与扩展的逻辑都是正确的。因此,一元论者断言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在是否正确地代表了系统外的有效论证或逻辑真理的形式上是相互对立的,而多元论者则认为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两者在某一或其他途径下的对立只是表面的。

就逻辑科学发展的现实而言,从传统逻辑到经典逻辑再到非经典逻辑的道路,也是逻辑科学特别是逻辑系统发展由比较单一走向丰富多样的过程。以传统逻辑来说,它来自于人们的日常思维和推理的实际,可以说是对人们的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活动的概括和总结,因此,传统逻辑的内容是比较直观的,与现实也是比较吻合的。而经典逻辑是传统逻辑的现展阶段,是以形式化的方法对传统逻辑理论特别是推理理论的新的研究,因此,与传统逻辑一样,经典逻辑的内容仍是具有直观基础的——经典逻辑的公理与定理大都可以在日常思维中找到相对应的思维与推理的实例予以佐证,人们对它们的理解与解释也不会感到与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过于异常。所以,在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的层面,用“系统内的有效性”与“系统外的有效性”的一致来说明一个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是合适的,这种说明的实质就是要求逻辑系统这种“主观”的产物与思维的客观实际相一致。

相对而言,在经典逻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非经典逻辑,它的直观性、与人们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吻合性就大大不如经典逻辑,甚至与经典逻辑背道而驰。以模态命题系统为例(应该说,相对而言,模态命题逻辑在非经典逻辑中是较为直观的),如果说系统t满足对模态逻辑系统的直观要求,它所断定的是没有争论的一些结论的话,则系统s4、s5就难以说具有直观性以及与人们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吻合性了:在系统s4和s5中都出现了模态算子的重叠,因而象pp、pp这样的公式大量出现,而这些公式几乎没有什么直观性。至于非经典逻辑中的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它们离人们的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更远,更显得“反常”。同时,同一个领域比如模态逻辑或时态逻辑,由于方法和着眼点不同,可以构造出各种不同的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者作出逻辑系统无正确性可言、逻辑系统纯粹只是人们思考的工具的工具主义结论也就不足为怪了。应该说,工具主义的观点是有一定的可取之处的:它看到了逻辑系统特别是各种非经典逻辑系统远离日常思维与推理和作为“纯思维产物”的高度抽象性,看到了逻辑学家在建构各种逻辑系统时的高度的创造性或“主观能动性”。但是,另一方面,从本质来看,工具主义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也是不可取的。它完全抹杀了逻辑系统建构的客观基础,否定了逻辑系统最终是人们特别是逻辑学家的主观对思维实际、推理实际的反映。这种观点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逻辑无用论,最终取消逻辑。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科学发展的实际和逻辑科学的学科性质的。

而一元论对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的理解过于狭窄,也过于严厉,这种观点难以解释在今天各种不同的逻辑系统之间相互并存、互为补充的现实。从本质上讲,尽管任何逻辑系统都是逻辑学家构造出来的,但是,它们是有客观基础的——它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否则,它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最终难以存在下去),所以,逻辑系统是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的——正确地反映了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逻辑系统就是正确的,反之则是不正确的。应该说,这一点是一元论与多元论都可以同意的,但是,在承认这一说法的同时,还应该看到,“正确地反映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是可以有不同的程度、不同的层次的:逻辑系统对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反映可以是比较普遍、一般的(比如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也可以是比较特殊、具体的(比如某些非经典逻辑系统,它所反映的就是相对于某一特定主题或领域的特定的思维与推理);逻辑系统对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反映可以是比较直观、与日常较为吻合的,也可以是相对来说较为抽象、远离现实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是多样的,不可绝对化和唯一化。所以,我认为,一元论坚持“只有一个正确的、唯一的逻辑”是不妥的,相反,多元论的观点则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按哈克的分析把非经典逻辑分成“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的话,那么,很显然,扩展的逻辑是以经典逻辑为基础,将经典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学科而形成的对经典逻辑的扩充,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互斥、对立的情况,它们都可以是“正确的”。至于“异常的逻辑”,它的某些性质与特征确实可能与经典逻辑不同甚至相矛盾(例如在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中排中律的失效等等),因此,它们有“对立”的地方,但就经典逻辑与某一异常逻辑分支相比而言,它们的对立或不一致只是在某些方面,而从整个系统的性质来看,它们的互通之处更多,因此,经典逻辑与某一异常逻辑分支之间的所谓“对立”之处,恰恰是该异常逻辑分支的独特之处,也是它对某一问题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处理和解决之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对经典逻辑的意义不在于“否定”了经典逻辑的某些定理或规则,而在于对经典逻辑忽略了的或无法处理的地方进行了自己的独特的处理。所以,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之间的“对立”是表面上的,其实质是它们之间的互补。

非逻辑思维的特点范文篇3

在建筑创作中,每个建筑师不但需要从逻辑思维上将自己从形式逻辑上升到对称逻辑以达到建筑设计各要素的和谐,更需要非逻辑思维中的形象思维、灵感与直觉思维和创造性思维,努力寻求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有机结合,以展现建筑创作的科学性与艺术性的紧密结合。

Abstract

Inarchitecturaldesign,eacharchitectwillnotonlyneedlogicalthinkingfromtheirownformoflogicuptothesymmetricallogicinordertoachievetheharmonyoftheelementsofarchitecturaldesign,butalsorequiresanon-logicalthinkingintheimageofthethinking,inspirationandintuitivethinkingandcreativethinking,toseeknon-logicalthinkingandlogicalthinkingcombinetoshowtheconstructionofscientificandartisticcreativityclosely.

关键词:建筑创作;思维方式;辩证关系;形象思维;创造性思维;形式逻辑;矛盾逻辑;对称逻辑

引言

建筑创作是科学的、哲学的、艺术的综合,是一种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创作,是按照自然法则、社会法则、经济法则的准绳展开的;是一种有目的、有主体的创作活动。

因此,建筑创作是在情与理的双轨上运行;是理想与浪漫的交织;是一种有目标的控制性科学想象和以社会逻辑为原型的自由想象相结合的创意。它既要运用逻辑思维中的判断、推理和论证以促使建筑概念的生成;又要借助非逻辑思维中的意象、联想、想象乃至直觉与灵感,注入建筑以活力与神韵。那么建筑创作中的各思维方式的有着怎样的相互作用?它们的辩证关系怎样?建筑创作活动又是怎样由于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不断发展直至建筑产品的成功产生的?本文通过对蕴含在建筑创作中的各思维方式辩证关系的探索希望有助于建筑师在建筑创作过程中思维方式的合理运用。

一、建筑创作中的思维方式

建筑师在运用思维进行设计时,主要依靠的是分析、综合、判断、推理、演绎等建立在感性认识基础上的理性的逻辑思维和具有直觉与灵感思维、形象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等感性的非逻辑思维。也就是说建筑设计的思维特征是形象性和逻辑性。形象性具体地体现为使用视觉的思维工具,逻辑性集中体现在建筑设计是一个逻辑的解题过程。

1.1建筑创作中的逻辑思维

逻辑思维(Logicalthinking),是指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过程。

逻辑思维在建筑创作中主要表现为通过分析与比较进行项目的确定与目标的选择,通过分析与综合对外部环境对该建筑设计的影响及建筑设计的内在各功能要求与关系进行逐个分析与总体概括,通过归纳与演绎分析意志与观念的辩证关系以确定建筑创作的主要思路与手段及对整个创作的过程进行不断地鉴定、修正、完善。

可以说,逻辑思维所运用的分析、比较、演绎、推理等手段是一种理性的思考过程,在建筑的哲学方面也反映了建筑的物质性。

1.2建筑创作中的非逻辑思维

建筑创作中的非逻辑思维包括形象思维、直觉思维和灵感思维、创造性思维等,其中形象思维又分为具象思维和抽象思维两种手法,创造性思维又包含了发散思维和收敛思维两个方面。

形象思维在建筑创作中也称“艺术思维”,与艺术创作相似,都是在创作过程中对大量表象进行高度的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并需要通过二维图形-平、立、剖面来表达三维的形体与空间。

灵感与直觉思维是一种人们自己无法控制的创造力高度发挥的突发性心理现象,是未经逻辑推理就直接迅速地对事物做出理解和结论的一种思维方式。对建筑创作而言,灵感与直觉思维就是建筑设计师在设计过程由于受到某种因素的激发产生顿悟,而使问题豁然澄清的思维过程。

创造性思维是一种打破常规、开拓创新的思维形式,创造之意在于想出新的方法,建立新的理论,做出新的成绩。

二、建筑创作中逻辑思维的阶段性分析

逻辑思维要遵循逻辑规律,这主要是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辩证逻辑的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等规律,违背这些规律,思维就会发生偷换概念,偷换论题、自相矛盾、形而上学等逻辑错误,认识就是混乱和错误的。

对于建筑创作而言,在其逻辑思维方面仍然要遵循逻辑规律,即建筑创作的逻辑思维要遵循逻辑发展的三个阶段,即形式逻辑阶段、矛盾逻辑阶段和对称逻辑阶段。

在形式逻辑阶段,建筑师要做的工作即是对该设计相关资料的搜集及相关国家、地方规范的认知,构造出一个线性的演算系统,达到对该建筑项目的一个知性认识。

在形式逻辑阶段,建筑师已经对某个建筑设计项目的项目类型,所需规范以及对各功能空间的大小等有了一个宏观的认识,然而形式逻辑阶段只是逻辑思维的初级阶段,在建筑创作方面,当建筑师对所需功能空间、规范要求等有了线性的认识并再次回到具体的建筑设计项目时,必然会遇到一系列具体的问题,诸如,当地的软环境(文化属性、价值观念、审美准则、人口构成等)和硬环境(自然条件、城市形态、基地状况等)对设计的制约,技术手段的选择与预期目标的矛盾等,此时建筑创作便上升到了矛盾逻辑阶段,建筑师要做的是根据否定之否定原理合理的处理每一个宏观理论与实际项目相悖的方面,将每个矛盾各方面各就各位,找到合适的时空层次定位,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通过分析、综合、取舍,找出方案生成的起点。由于建筑设计的特点是没有唯一解,这就增加了对矛盾判断、评价的难度。但是,建筑设计过程总的趋势是问题越来越明朗化,只要抓住主要矛盾,设计就会沿着正确的取向发展,紧跟着出现的许多技术矛盾一般不会颠覆先前的成果。

当项目的一切矛盾趋于缓和并最终解决时,建筑师的建筑创作逻辑思维便达到了对称逻辑阶段,此时建筑师已对该建筑项目的各因素有了充分的认识,并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演算系统,在其设计中体现了思维主体与思维客体、科学本质与客观本质的对称性,建筑创作对称逻辑阶段也是建筑创作逻辑思维的最高阶段。

建筑创作逻辑思维的三个阶段的发展总体是由低到高线性发展的,它的发展也伴随着逻辑演算系统的不断完善,凝结着建筑师不断地判断、推理、演绎、论证过程,而一个建筑师在矛盾逻辑阶段的处理好坏往往决定了其最终建筑设计成果的优劣。

三、建筑创作中非逻辑思维的种类及辨证关系

建筑创作中非逻辑思维包括形象思维、灵感与直觉思维、创造性思维等。

形象思维是对形象信息传递的客观形象体系进行感受、储存的基础上,结合主观的认识和情感进行识别,并用一定的形式、手段和工具创造和描述形象的一种基本的思维形式。在建筑创作中,形象思维又包括具象思维和抽象思维两种手法。具象能够启迪人们的联想,产生于建筑师设计意图的心理共鸣。例如萨里宁设计的纽约肯尼迪机场TWA候机楼,它像只苍鹰展翅欲飞,使人很容易引起对航空的联想(图表1)。抽象思维则是阴喻非自身属性的抽象概念,表现的是人们的感知与思维转化而成的精神上的含义,如勒・柯布西耶设计的朗香教堂便是抽象思维的代表作

图表2朗香教堂的奇特设计

建筑由于其不同于其他的一般设计产品和艺术品,在建筑设计过程中队许多可能性进行选择时,单靠逻辑思维是无法完成的,这时就要靠灵感与直觉思维。如伍重对悉尼歌剧院的设计。

创造性思维是设计思维中的高级而复杂的思维形态,它涉及到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也涉及到人的复杂心理因素。它的形式主要呈现为发散性思维和收敛性思维。

与逻辑思维发展的三个阶段不同,建筑创作中的非逻辑思维的几种主要思维方式并不是直接的线性的关系,而是贯穿在整个建筑创作的框架中连续性的、相互性的对建筑创作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并呈现不断反复、不断修缮的现象。

首先,在非逻辑思维的范围内首先给予建筑师创作帮助的是其形象思维,这是一个建筑师应该具有的基本思维能力,反映在实际操作中即是对以往建筑方案的图示收集与积累,利用其娴熟的绘画技术积累一系列与该项目有关的历史资料,并在资料积累的基础上将自己的具象思维与抽象思维用图示的手法反映在二维的平立剖图面中。

其次,由于灵感是人们头脑中不断出现的新思想的顿悟现象,伴随着建筑创作的进行,建筑师的头脑中也不断出现着对于某个建筑项目新的顿悟,便有了建筑创作的新的灵感与直觉,这些新的灵感与直觉便反作用于建筑师的图纸中,使得已初步建立的图示思维、形象思维需要修正甚至重新洗牌。

第三,由于建筑设计的问题求解是多向量和不定性的,答案没有唯一解,这就需要建筑师运用思维发散性原理,从若干试误性探索方案中寻求一个相对合理的答案。在建筑师通过同向发散、多向发散、逆向发散对建筑项目进行求新途径探索后,建筑师需要对发散思维的若干思路以及所产生的方案进行分析、比较、评价、鉴别、综合,这便产生了对建筑创作的收敛性思维,而且,这两种思维并不是一次性完成的,往往要经过发散―收敛―再发散―再收敛,循环往复,知道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总之,在建筑创作中,建筑师所用到的各种非逻辑思维方式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线性提升,而是伴随着时间上的循环往复与思维内容上的不断充实,三者彼此之间都存在着A―B―再A―再B的创作关系,在这种思维下,建筑师对于建筑项目的掌握也随之提高。

四、建筑创作中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关系

在建筑创作中,一般来讲常从逻辑思维入手,摸清设计的主要问题,为设计思路打开通道。特别是对于功能性强,关系复杂的建筑尤其要搞清内外条件与要求。另一方面,有时却需要从形象思维入手,如一些纪念性强或对建筑形象要求高的建筑,需先有一个形象的构思,然后再处理好功能与形式的关系。

在建筑创作中的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一方面是有区别的,前者以理性的抽象活动为主,后者是一种较感性的具像的思维活动方式。两者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要共同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理性与感性的互溶,第二阶段是通过感性形式表现出来。在建筑项目设计的初期,需要以逻辑思维为主的理性思考,并从形式思维上升到矛盾思维,随着建筑设计的深入进行,非逻辑思维开始渗入到建筑创作的每一个要素,面对着矛盾思维的种种内在的对立统一,建筑师需要用形象思维、灵感与直觉思维和创造性思维交织于创作思维中使得建筑创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得到合理解决,最终在逻辑上达到建筑作品的对称逻辑。

在设计中,逻辑思维往往指导着非逻辑思维的具体运用。如形象思维的“深化法”、“分化法”、“变异法”等,多是在推导或建立验算系统的方式下进行的。以一个或多个命题为基础,建立多项验算系统,得到符合设想或构想的最终形象,体现审美规律的同时,满足其要求。

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发生先后不以各自的特点而独立地、明确地体现出来,更多的情况下,二者可能同时发生或间歇式发生,并无一定的先后顺序。在逻辑推理和逻辑运算中就包括了各种对对象的运用和理解;在运用非逻辑思维如发散思维时,也会有逻辑规律的运用和指导。

五、结束语

作为建筑业龙头项目的建筑创作领域,不仅仅有其物质性的因素,而且具有与其他建筑行业有着根本区别的社会属性和人文属性,本文是站在建筑创作的心理方面分析建筑创作中各思维方式的辩证关系,只有将理性和感性融汇其中,以感性的非逻辑思维开道,以理性的逻辑思维证实,在逻辑思维走不通的地方,用非逻辑思维的方法打开通道,并及时地在新旧认识之间架上逻辑的桥梁,这样才能深刻的体现建筑创作的科学性与艺术性。

参考文献

[1]邱文鑫.建筑设计思维方式初探[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7(1).

[2]黎志涛.建筑设计方法入门[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7-11.

[3]邢凯.建筑设计创新思维研究[C].哈尔滨工业大学,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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