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5-06

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范文篇1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的具体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归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市、县、区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城镇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鼓励和提倡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本条所称的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含事实形成)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劳动者。

第六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财政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单位和职工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受托银行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设立批准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指定受理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九条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指定受理点,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十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以及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权利、义务承担者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指定受理点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缴存

第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口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和调入年度内,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以市统计局统计数为准)。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目前本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工资条拨的中央、省属单位可参照本系统经批准的比例缴存。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或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或财政部门)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

第十七条单位或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单位或财政部门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从发生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第十八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账,及时登录每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明细账,并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当年元月。

第二十三条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单位,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连续三年亏损或者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单位,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

(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四)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期满后应按当年的缴存比例缴存。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期满后应当办理补缴并恢复正常缴存。缓缴期间如需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职工办理个人补缴。单位未补缴的缓缴部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转移与封存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

(一)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重新就业的。

第二十九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原单位或职工应自与职工变更、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指定受理点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

(一)职工与单位中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原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内部封存手续。

(二)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清算期间,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单位账户封存手续。

(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且未落实新的缴存单位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入托管户集中封存手续。

集中封存转入托管账户的职工与新缴存单位重新建立缴存关系的,应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出手续。

监督和罚则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单位在签订集体或个人劳动合同时,可以把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合同的内容或条款之一,并定期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职工、单位有权申请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托银行不得拒绝,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定期稽核单位的职工人数、缴存基数和财务状况,督促单位依法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被稽核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财务等报表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依法对用人单位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守秘密。

第三十六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财务运作创新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长期的,强制性的住房储蓄制度,它的实施加快了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在摸索中完善了住房体系,这对于中低收入的家庭来说是非常中要的存在。截止至2005年年底,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总缴纳额为9759.5亿元,较比上年增长了31.88%,但是我们却不能只注意眼前,忽视了住房公积金在其财务运作模式上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运作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在收缴上存在缺陷

1.覆盖面小,融资渠道狭窄,虽然全国各地大多都已经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任旧有部分职工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成果,截止至2005年年底,全国缴纳公积金的职工人数有6329.7万人,只占在岗职工人数的58.4%。可想而知公积金制度在覆盖面上还具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2.缴款比率单一,毕竟居民住房消费占家庭消费的比例,是按照家庭收入来划分的,家庭收入情况不同,住房消费的比例自然也会不同,然而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收缴却没有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这显然无法适应与我国住房公积金参加者的收入水平层次。

3.相关法律不健全,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立法,但是相关法规却不够健全,在执法力度上明显不够严格,缺乏一些力度大的制约措施。

二创新公积金财务运作的模式——由静态收缴模式向动态收缴模式转变

1.制定合理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

此次转变是根据了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特点进行的,无形中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无论其存在的岗位,都应该纳入缴纳的范围。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实行自谋职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此来达到鼓励自主创业的同时有为其解决了住房问题提供出了资金支持。同时我们还可以根据缴纳者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例如面对一些退休之后任旧可以保障创造收入的人员,可以在资源的基础上,允许其继续参与缴存公积金。

虽然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已经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任旧无法做到与工资增长同步。为了能够更好的完善自身情况,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优秀方案,根据住房公积金不同缴纳者的收入水平及其增长情况,对照企业工资成本及社会公众对于公积金的评价等因素,设计一个多样化的动态收缴模式。是按照实行的缴纳率为基础,根据缴纳者每增长一定的数额,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比例均提高一定比例方式,当然我们也要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单位在进行一些细微的调整。

2.强化单位及个人按时足额缴纳的义务

有关部门一定要大力的宣传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规,让企业认识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对于一个企业的改革是多么重要的一项内容,它是企业必须要履行的职责,让员工认识到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自己的权利又是自己的义务,是我们在享受单位资助的同时需要长期承担的储蓄义务。

3.加大执法的力度

我们应该要对现存的住房攻击经制度法规进行完善,同时面对一些违反攻击经法规的单位加大执法的力度,例如有的企业拒缴,迟缴,我们可以通过罚款通知等方式进行催缴,如果该企业或个人任旧不理会,则可以通过司法部门以法律手段来强制执行。

三创建新模式——为住房公积金保值

1.可以增加购买债券的种类,适当的扩张国债投资的规模

合理的运用基金投资的机制,不断打完善开放住在公积金的保值投资渠道,让持有者可以有序的进入到资本市场,选择自己适合的投资工具进行投资。就目前从优化资产结构来说,还是需要提高使用资金的效率来进行的,适当的提高购买国债的比例,压缩沉淀资金量,尽可能的在低风险下获取高收益。当然,我们还可以选择购买信用等级与国债在理论上存在的微笑差别的债券,这些都是安全型较好收益也不低的类型。

2.大力的发展个人的住房贷款业务

发展个人住房贷款是体现建立住房攻击经制度的一种方式,既可以做到实现了公积金的保值,又能保证政策性和收益性的统一。在发展个人住房贷款的时候,要注意扩展贷款的范围,既要积极发展职工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等住房贷款,又要尽可能的将这些手续简化,缩短办理的时间,为员工提供真正的便利。当然,我们还是需要解决个人住房贷款的形式,扩大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之间的利差,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贷款担保体系。

3.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监督体系

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将公积金管理透明化,这就需要我们定期的向社会公布公积金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分配等,完全受民众的监督。建立国债风险评估制度,将购买国债的行为规范化。面对国债的凭证,利率,期限,兑付等都需要形成一套规章。

4.将委托制度最大化的完善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由商业银行运作的,所以我们在选择银行的时候,一定要以竞争机制例如公开招标方式来代替通过行政的方式哎进行制定,且我们与银行委托关系的时候一定要明确的标定委托的年限,到期的时候要进行重新的确定,最后也是最为四实现住房公积金的高效运作

1.运用住房公积金与漏洞产生之间的互动规律,毕竟住房公积金生成的参数,是会直接决定或者影响到公积金的形成数量,时间和结构的。住房公积金流出的参数,也将直接决定或影响公积金的使用数量,方向和结构等的各种变量,例如说公积金的提取量,贷款的利率等等。住房公积金生产和流出参数之间的规律,就是指生产参数和流动参数之间本身存在的相互性,调整公积金生产参数,流动参数也会受到影响发生改变。公积金生产和流出参数互动也是为了保障公积金运行机制的内在规律,完善住房公积金在收缴模式上和使用模式上的规律性指导。

2.建立收缴和使用的互动机制,二者只有平衡协调才可能促进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因此,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同时,也是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必须充分的考虑到公积金的缴交率变化,合理的利用公积金生产与流出参数之间的互动规律,建立收缴和使用的互动机制。在他们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变沉淀保值增值为使用保值,最大程度的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结语:综上所述,只有充分了解公积金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并创新和完善公积金的财务运作模式,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1]张秦安《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撑理论---梳理与启示》2002年第7期财贸经济

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范文

一、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法定收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是当前稳定房地产市场、强化住房保障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监管总体较好,但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监管相对薄弱,相当一部分企业还未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与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发展的实际不符,不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的发展壮大。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企业保障机制;有利于企业增强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招揽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原则

㈠依法行政。依据《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和程序,认真做好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

㈡积极稳妥。从促进企业发展出发,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稳步实施,全面推行。

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大政策执行力度,以人为本,以维护职工权益为核心,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能力。

三、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

㈠凡在本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补贴部分可计入企业成本。

㈢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起步阶段最低可执行12%(单位、个人各6%),职工和单位的缴存基数均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全额工资的月平均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

㈣符合《条例》及省、市政策规定条件,已建制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购房贷款。

㈤对处于生产经营起步阶段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先在企业管理层、技术骨干及骨干职工群体范围内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后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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