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土地管理法范例(3篇)
现行土地管理法范文篇1
将土地管理机关法定为土地登记发证机关。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权属须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土地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确认,在土地登记和发证中均须加盖地方政府公章。按照政府职责法定化以及权力与责任挂钩、提高行政效能等要求,建议将土地管理机关法定为土地登记发证机关,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土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土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将有关土地市场的政策、规章上升为法律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近年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土地市场的政策、规章,如20__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__年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为健全完善土地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因此,建议《土地管理法》增加"土地市场"章节,将近年出台的有关政策、规章上升为法律规定,使我国的土地市场更加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增设"征地补偿"章节。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偏低,二是低价征地极容易出现转手高价倒卖土地使用权牟取暴利的现象,诱发各类腐败行为和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为此,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中增设"征地补偿"章节,废除第四十七条"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中按"土地原用途"计算补助费用的规定,改为按土地一级市场的基准价格给予农民补偿,按市场价格向农民支付土地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此外,还应对包括土地一级市场基准价格的制定和公布,对农民实施补助的技术性细节等作出相关法律规定。
现行土地管理法范文
一、我国耕地保护的目标与现状
1.我国耕地保护目标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2年)》提出规划期内的耕地保护目标: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全国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2年分别保持在12120万公顷(18.18亿亩)和12033.33万公顷(18.05亿亩)。从我国近几年耕地保护的现状来看,基本上完成了上述目标:2009年—2013年,我国耕地面积分别为20.31亿亩、20.29亿亩、20.29亿亩、20.27亿亩、20.27亿亩,均完成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2年)》确定的控制目标,守住了18亿亩耕地红线。
2.我国耕地保护的现状
一是耕地总体质量水平堪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耕地质量等别成果显示,全国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9.96等,总体偏低:在优等地、高等地、中等地、低等地四大类别中,中等地占52.9%、低等地占17.7%,两类合计占总耕地面积的70.6%。二是新增耕地质量堪忧。2010年—2013年4年期间,全国因建设占用、灾害损毁、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减少耕地面积159.25万公顷,同时通过土地整治、农业结构调整等增加耕地面积137.36万公顷,合计净减少耕地面积21.89万公顷。这期间减少的耕地实实在在的减少了,但增加的耕地在质量上令人堪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2014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对56个城市开展的例行督察发现,有47个市的1215个项目(批次)没有按照规定的数量质量要求补充耕地,或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涉及面积15.3万亩(1.02万公顷);有45个市将一些现状为住房、工厂、水库水面等建设用地认定为耕地,涉及面积10.74万亩(0.716万公顷)。据此,我国通过土地整治等方式增加的耕地质量(甚至数量)状况可见一斑。
二、我国当前耕地保护行政管理制度的构成与问题
1.我国现行耕地保护制度的构成
第一,在中央层面,形成了对地方政府领导、监督、督察“三合一”的耕地保护管理制度。
(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业务进行领导或监督。内设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执法监察局等15个司局。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66名。
(2)国家土地总督察。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授权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
(3)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土地总督察的关系。国务院委托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向地方派驻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广州局、武汉局、成都局和西安局共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行政编制360名,在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外单列。第二,在地方层面,形成了省以下国土资源部门人事垂直管理体制。
(1)市(地市级)、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而非组成部门),其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截至2012年末,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省级32个,地市级442个,县级2819个。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有行政人员68692人(其中处级6162人、科级50431人),直属事业机构19121个、实有人员181468人。
(2)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3)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县(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截至2012年末,我国乡镇级国土资源管理所25502个,实有131173人。
2.我国耕地保护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1)地方政府主导违法用地2005年至2013年,全国发现违法用地涉及耕地面积合计为20.04万公顷,其中地方政府占2.67万公顷、占比12.7%,村组占2.02万公顷、占比9.6%,企业事业单位占11.65万公顷、占比55.4%,个人占4.7万公顷、占比22.3%。从数据上看,地方政府直接违法用地占比不大,但从国土资源部2008年以来每年的《国家土地督察公告》来看,企事业单位发生的涉及数量较大的违法用地行为都与当地政府有很大关联,很多都是地方政府主导。2014年3月12日的《国家土地督察公告》尤其指出,通过2013年对全国48个城市2012年度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例行督察发现,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存在2.38万个问题,涉及土地面积20.12万公顷,地方一些市、县政府主导的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综上,粗略估算,与地方政府有关联的违法用地涉及耕地约占总量的60%以上。以2005年实行的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为界点,2000年至2004年五年间违法用地涉及耕地面年均2.32万公顷;2005年至2013年9年间违法用地涉及耕地面积年均2.34万公顷。两相比较,体制改革前后年均面积减少比例仅为0.86%,基本未有改善。尤其是在以省以下体制改革后的头三年,这种情况更为糟糕:2005年至2007年违法用地涉及耕地面积年均3.77万公顷,比改革前的2000年至2004年年均面积增加62.5%。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实行的以省以下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未能遏制违法占用耕地现象。
(2)“大的管不了”国家土地督察体制对违法用地具有较强震慑作用,但土地督察只是事后监管,是在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既定事实下对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促其整改。违法用地的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职责在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地方土地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大的管不了、小的管不好”的问题。县级和乡级党委政府主导的违法用地是目前我国违法用地的主要特点。在现行土地管理体制下,以县级土地部门为例,其领导班子由市级土地部门任免,但是市级部门要事先征求县级党委的意见;而同时,县级土地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人员调动等仍由县级党委政府决定。因此,对于县级土地部门来说,市级土地部门管着“官帽子”,县级党委政府管着“钱袋子”,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土地部门的处境比较尴尬,实际工作受到地方的掣肘,增加了日常工作的协调量。此外,即使对于设区的市,作为市级土地部门的直属分局,区级土地管理分局实际工作中在制止政府主导的违法用地行为上,也很难以完全严格执法,很多时候要考虑到土地管理工作的其他方面与当地政府的协同和配合。
(3)“小的管不好”目前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中,一般设土地规划、土地征收、土地利用、土地登记、土地执法、矿产管理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等多个内设机构,土地执法在人员配合和资源调配上只占整个土地管理部门很少的一部分,体制力量薄弱,由此造成:一是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在整个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地位较低,难以适应现阶段耕地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亟需加强和改革;二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对村组为主导的违法用地和个人建房建厂违法用地方面力不从心,缺乏强制手段。个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私自建设小厂房、驾校培训场地、农家乐、农村住宅等情况发生时,土地执法人员在处置过程中的程序是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立案调查、罚款并责令拆除,如违法用地行为人对土地部门的行政处罚不理会,则土地部门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自身缺乏有效地强制制止手段。在进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阶段,土地违法占用耕地事实已经发生,违法建筑已经建成,因此在现行土地管理体制下,在违法用地发生的初始阶段难以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造成违法用地“小的管不好”。
三、完善我国耕地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的建议
1.进一步强化国家土地督察机制
我国2006年开始筹建土地督察体制,2007年“边组建、边工作”全面推进督察工作,对耕地保护起了很大的推进作用。因为在督察工作中,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其督察范围内的省级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而这一“暂停”所造成的后果是任何地区经济发展都难以长期承受的,对地方政府具有极强的约束力。但是由于土地督察制度还在建设滞后,尚待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丰富督察手段,完善督察制度,提升督察效力,强化土地督察对地方政府的督察和制约力度。
2.改革省以下土地管理体制
现行土地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地籍管理;推动实施;土地管理法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管理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地籍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土地管理有效开展的基础,与此同时,地籍管理更是推动《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实施的动力。因此,加强对地籍管理的重视程度,提高地籍管理水平,是符合当今社会发展趋势的。
一、增强地籍管理推动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内容
(一)地籍管理登记
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都属于土地管理的工作范畴以内,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前提条件。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来事先安排好地籍管理的工作,结果证明需要加强地籍管理奶充分了解目前土地的使用情况,掌握好所的有关地籍管理的用地面积和土地的规划以及审批的文案等。
自己主要记载这一些有关位置,数量,质量和权属以及界址等方面的用途,进行最基本的土地登记,这些登记和我们的户籍比较像,所以也可以把这种方式叫做土地的户籍。对,第几进行管理记录好所有的详细内容,再进行登记造册的工作。从另一方面的实践,理论来看地籍方面的管理是针对目前的城镇建设和农村土地利用的方面的问题来解决的,记录好每一寸土地的等级和权属再进行登记,以及档案管理。根据上述所示,地籍管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作。这些年来,因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建设的进程较快,使得土地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地籍的内涵以及外延面积等方面也发生了重大改变。你现状来看,第几的含义,不仅仅只是原本的内容,同时她还包括着一些有关土地本身的赞状态和法律状况,以及社会经济等各方面。[1]如果只是对这些内容进行简单的登记和调查其实不只是登记造册那么简单,有的时候还可以延展出很多的问题,比如说有关土地的数据文件以及物权属和利用状况等。但如果单纯某一个层面来看地籍赋税和权属都从普通的概念当中单独形成,有的时候土地和各方面的要素也有关系,比如说隶属权,同时也会因为这种关系形成了统一的结合体。因为地籍的管理和土地档案以及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相关部门人员有关,所以也可以说是一个法律问题。
(二)落实土地管理策略
到2000年的时候,我国一共颁发了国有土地证2200万本,占了应发数量的85%;集体土地使用证总共数量1.5亿本,占了应发数量的68%;集体土地的所有证总共为180万本,占了应发数量的28%。1996年起,我国每年所开展的土地变更进行了一个调查,查清了土地目前的使用情况。一些城镇的地籍调查面积达到了3.4万平方公里,占总共完成面积的74%。我国大部分的是和县已经逐渐建立起了土地利用现状的数据库,大约400个市和县1斤,根据数据库来进行有关地籍管理工作的转移和开发以及规划。土地自然和经济法律方面提供合法权益来保护土地的使用者。以工作内容上展开,以及管理工作是针对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等进行的,确定好有关土地登记的利用状况和管理档案来解决问题矛盾和纠纷,但有时是人际关系无法处理的,仍然需要根据法律措施来解决相关问题,因此,促进了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的实施。[2]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土地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在我国的土地登记,土地调查等方面的制度和地籍信息化建设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目前,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已经基本完善,土地调查等方面的制度还需要和保护耕地进行结合。目前我国土地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上涨,尤其是撤销土地使用的占多数,撤销土地使用的官司多于土地行政的处罚,当中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土地登记行为不完善引起的。我国的行政政府职能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要以此为切入点高度的重视,好有关的资料的完善以及土地登记的规范化,不然的会有更多类似的请求案件产生。有关地籍管理方面的工作需要展开农村基层和城镇的日常地籍管理来进行调查,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来建立一个新的地籍管理体系。根据上述可得,我国现在的地基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体系结构以及制度的完善方面还存在诸多的漏洞。因此,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体系十分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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