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的核心功能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5-29

劳动力市场的核心功能范文篇1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立足生态立城、工业强城、三产兴城、安居旺城,加速推进创业、扩大就业、繁荣产业,做大城市规模,提升人气商气,快速推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一)城市总体结构发展策略

实行“一核、三轴、五组团”的城市总体结构发展策略:

“一核”,即宜春中心城:选择“组团——跃迁”的城市结构发展模式,在统一的城市空间秩序内合理跃迁,建设与老城区平行、功能相对齐全的新城区,形成多中心、功能相对完善的城市扩展区域。

“三轴”,即中心城——万载、中心城——彬江、中心城——西村城镇空间产业带:基于城镇空间和产业带的发展导向性和一致性,以城镇空间和产业带发展为契机,形成中心城——万载、中心城——彬江、中心城——西村城镇空间产业带,融入国家“长株潭城市群”发展、*省“一核、二轴、三片、六区”总体布局构架之中,加速区域经济整合,提升区域的综合竞争力,共筑“赣西经济板块”。

“五组团”,即温汤、彬江、三阳、湖田、西村功能组团:建立“网络发展的城镇空间模式”,形成并完善各组团职能,走网络化城市空间“有序、多元、定向”的发展道路。在中心城区域范围内整合交通系统,强化交通轴线上各功能组团间的横向联系,组织调整与疏解原有中心城市在功能或人口等方面的压力,构筑城市主次中心功能单元组合合理结构。注重保持原有市域绿地空间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加强控制与维护功能组团之间的区域性绿地和中心城市的环城绿带,构建功能组团发展空间与绿色开敞空间相协调的复合型生态城镇拓展系统。

(二)目标任务

到20*年,中心城区重点通过“五增”渠道实现总人口再增加20万以上,具体如下:

1.增加在校学生。到20*年,中心城区学校(不含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在校生增加7万人左右,即由目前在校生总数8.6万人增加到16万人左右。其中,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由3.1万人增加到5.4万人左右;普通高中在校生由1.4万人增加到2万人左右;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由1.5万人增加到4万人左右;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生由2.5万人增加到4万人左右(其中宜春学院增加1万人左右,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增加0.5万人左右);力争引进国内1所名校来宜春举办分校,增加在校生3000人左右。

2.增加企业员工。到20*年,宜春经济开发区内人口力争由目前的3万人增加到10万人左右,其中“农转非”2万人左右,就业人员由1万人增加到7万人左右,流动人口1万人左右。

3.增加三产从业人员。到20*年,中心城区力争大型超市增加5个以上,大中型专业店增加10个以上,四星级以上宾馆增加3个以上,大型综合批发市场增加2个以上,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增加5个以上,金融、信息、广告传播、文化传媒、休闲娱乐等服务产业有明显发展,新增三产从业人员5万人左右。

4.增加落户人口。每年吸引规划区以外的落户人口1万人左右,到20*年力争增加5万人左右。

5.增加游客和流动人口。到20*年,中心城区年接待游客和流动人口达到200万人次,其中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年接待游客120万人次。

三、政策举措

(一)做大教育事业,以就学聚人气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所得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所得收入,学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得收入,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所得收入,政府兴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所得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2.对公办职业学校所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等除外)所得收入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建立教育事业三产发展专项资金,对上述三产项目的发展予以扶持。

3.对特殊教育学校开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开展技术转让、培训、咨询、服务、承包等技术所得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宜春学院、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完成增加学生数目标任务的,市财政按增加学生数每生一次性奖励学校公用经费100元。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从市外招收学生,连续3年每年从市外招生800人以上或连续3年累计从市外招生3000人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政府予以适当奖励。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创建成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或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6.鼓励各种资本来宜兴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或分校,对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新建项目,在规划区内有偿划拨建设用地,教学用房免除所有规费。

7.鼓励现有民办学校新建、扩建校园,用地有偿划拨,教学用房免除所有规费,其他用房减半征收。鼓励现有民办职业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可优惠租用、购买学校网点调整后闲置的校园、设施、设备等教育资源。根据中心城区人口增长的进度目标,适度超前新建中小学校,满足新增人口对基础教育资源的需求。

8.建立宜春市民办学校师资流动站,免费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服务,促进民办学校教师人才交流;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兼职,其身份和待遇保持不变。

(二)做强园区经济,以产业聚人气

1.围绕中医药及医疗器械、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机械制造四个主导产业和食品加工、新型材料、纺织服装鞋帽三个可关注产业,加大招商力度,形成产业聚集。同时对现有企业加大帮扶力度,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充分就业。加快现代物流、专业市场、商业、娱乐、餐饮、医疗、金融保险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加强二产配套能力。

2.到20*年,宜春经济开发区完成落户用工增人目标任务,市财政按新增人数每个落户用工一次性奖励公用经费100元。宜春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投资者,在中心城规划区内新增落户定居的,市财政按落户数每户一次性奖励公用经费1000元。

3.切实做好就业培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承接、社会参与,实行资金来源、培训主体、培训方式多元化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制。整合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农业、扶贫等部门的培训资金和资源,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增加袁州区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和培训农民的数量,为进城农民提供转移就业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按照工业园区和企业的用工需要,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大力推行企业、劳动者、培训机构“三位一体”的培训模式,认真落实就业培训的激励扶持政策,形成以培训为纽带,促进就业、促进发展的新机制。

4.建立鼓励就业的激励机制。继续抓好工业园区技工定向培训计划,对实行订单培训的职业学校毕业生由所在用工单位给予部分学杂费补贴。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城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经其介绍成功就业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市、县两级设立用工培训奖励基金,其中市本级奖励基金从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5.鼓励自主创业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延伸到农村劳动力,对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自筹资金不足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其提供担保支持;对新增岗位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的企业,认定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基地”,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享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贷款贴息。对在工业园区创业的人员,有关部门要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凡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可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本土扶持政策。

6.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相关待遇。凡在园区或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子女入学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凡在园区或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年并与企业续签了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且已转为非农户口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房。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可按个体工商户或自谋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的20%缴费;如进入园区或中心城区其它企事业单位就业,单位参保的,则按单位12%、个人8%进行缴费,缴费基数不变。

7.优化就业环境。对园区或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适当提高员工待遇,完善工资支付规定。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有力保障。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员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的机制,加强劳资双方的沟通交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做响旅游品牌,以旅游聚人气

1.对我市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2.开拓本地市场,聚集市内人气。充分利用本地市场,做好“宜春人游明月山”、“宜春人游宜春”的本土文章。各县市要开通至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的旅游专线,发动市民游览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和市内其他旅游景区(点)。积极开展中心城区“一日游”或“多日游”。

3.瞄准周边市场,做旺一方人气。加大对本省及湖南等周边省区旅游推介力度,形成宜春旅游的中程旅游市场。组织全市旅游景区、旅行社和星级饭店赴周边城市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推介,招徕游客。邀请周边有实力的旅行社推介、宣传宜春旅游。

4.辐射远程市场,吸引四海人气。在大力开发和充分利用周边旅游市场的基础上,延伸半径长度,扩大辐射范围,使宜春旅游叫响全国、走向世界。加速推进宜春明月山机场筹建工作,充分利用动车组停靠宜春和武吉高速公路途经宜春的有利条件,通过宣传营销,吸引上海、浙江、湖北、广东等地的游客。突出我市“月亮情之旅”的主线,发挥禅宗、温泉品牌的优势,大力开发境外旅游市场,吸引境外尤其是日本、韩国、台湾、香港等地的游客。对开发境内外旅游市场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5.举办节庆赛会活动。继续筹办好月亮文化节,打响月亮文化品牌。大力发展会展经济,把招展引会工作提高到招商引资的高度,支持向上级部门争取将商业性会议举办地放在宜春,鼓励我市的名牌产品经销商将国内国际知名企业的年会、培训会、论坛会吸引到宜春召开。对引进会展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会展规模的大小和影响力,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6.对旅游企业给予长期的人才培训、培养支持,提高旅游行业整体素质;对业绩突出的旅游企业,给予企业和相关人员一定的奖励和支持。

(四)做新城市内涵,以宜居聚人气

1.按照“城在林中、水在城中、人在景中”规划的要求,加快推进“13579”绿色工程建设,打造中部地区最佳宜居城市。

2.加快宜阳新区建设。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实行有偿划拨,免收市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型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3.坚持“便民、规范”的原则,按照城区人口增长规模,适当增加便民服务点数量。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和环卫保洁岗位,优先录用新进城人员。

4.进一步完善公交线网,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调整现有公交网线,开拓“三轴五组团”公交线路。使公交线路里程由现在的380公里发展到460公里以上。

5.加大住房供应量,建设高、中、低档住宅,满足不同阶层对住房的需求;继续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推进力度,保障中低收入阶层住房供应。

(五)做活服务产业,以商贸聚人气

1.调高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销售额2000—3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1500—25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150元提高到200元。

2.放宽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1)对在宜春市范围内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由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调整为30万元以上。(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由原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调整为60万元以上。

3.宜春市范围内直销连锁经营企业可统一缴税。在宜春市范围内,对跨县市区经营的直销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采购配置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所在地主管机关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简便管理模式。

4.对列入国家、本省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在供地、工商、税务上给予倾斜。凡落户在宜春中心城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手续过程中,除国家核定的工本费外,免收其他所有费用。

5.鼓励农民进入中心城区务工经商并落户。进城务工经商并落户的农民仍维持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10年不变,允许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自由流转。凡在林改后山林经营权属已落实到户的林农,进城务工经商并落户的,仍维持其山林经营权至少10年不变,享受山林经营、管理、受益权益。

6.发展总部经济。凡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企1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其它国内外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在宜春中心城区新设立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中心等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在中心城区并实行独立核算的,根据税收贡献大小,在财政支持、土地供应、信贷扶持、职工住房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优惠。鼓励周边地区的大中型工商企业在宜春中心城区设立总部和建设职工生活区、培训中心等,土地出让金、报建规费减免等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优惠。

7.多方引进文化产业经营项目。采用招商等方式,吸引高档次的娱乐项目落户中心城区。鼓励和支持文化经营户到宜春经济开发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阳新区、袁州新城开办文化娱乐场所。

8.强化政策扶持。财政建立专项资金,支持新建大型批发市场、营业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大型娱乐场所、四星级以上宾馆,并将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份的50%,由财政预算安排列入专项资金。对符合规划要求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投资者一次性给予投资额1%的奖励,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市场开业后兑现。开业后3年内免征工商管理费。建设用地实行挂牌出让后,政府按其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给予奖励,报建规费属市权范围内的按80%征收。

9.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积极引进国内著名医院来宜春开办分院,对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新建项目,在规划区内有偿划拨建设用地,医疗用房免除所有规费。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医疗卫生专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以全面覆盖中心城区街道社区和城市居民为目标,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民营医院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承担国家公共卫生职责时的经费补助,以及人才培养、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政策。

10.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着力培育和壮大现有大型批发市场、营业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大型娱乐场所、四星级以上宾馆。对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上述重点商贸服务企业,年纳税额与上年度相比超出20%的,给予超出部分10%的奖励。对现有大型批发市场、营业面积达1万平方米的大型超市、大型娱乐场所、四星级以上宾馆进行升级改造,且改造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投资者一次性给予改造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投资改造报建规费属市权范围内的按80%征收。

四、配套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项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中心城区人口五年倍增工作。同时,根据增加在校学生、增加企业员工、增加三产从业人员、增加落户人口、增加游客和流动人口等任务要求,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相应的人口五年倍增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委员会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中心城区人口五年倍增计划的要求,找准定位,把握重点,根据总体目标,制定科学的年度目标和实施计划,并抓好分解落实。各县市区尤其是袁州区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强化大局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实现宜春中心城区人口五年倍增目标而共同努力。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结合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领导、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强化制度保障,细化操作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狠抓工作推进,确保完成任务。

劳动力市场的核心功能范文

为做好劳动鉴定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开展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工作。

企业要按照隶属关系,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职工按照京劳险发字〔1994〕48号文件中《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严格按职责分工,进行劳动鉴定工作。即:市属企业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病伤职工,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中央在京企业(不含原行业统筹企业)、区(县)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中央在京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鉴定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劳动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劳动鉴定政策和标准为尺度,公正、合理地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目前,在国家没有颁布新标准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办理退休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要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至4级)》执行,符合1至4级条件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此标准没有规定的疾病可依据《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市劳险字〔1979〕37号)中相关条款进行劳动鉴定,达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按照京劳社工发〔1999〕42号文件要求对于1997年以前发生的陈旧性工伤人员进行的劳动鉴定,鉴于大部分鉴定工作已经完成,今后采取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工伤致残程度的劳动鉴定工作。

三、企业要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管理,做好病伤职工劳动鉴定的组织工作。

企业必须重视劳动鉴定工作,加强领导,专人负责,要按照劳动鉴定程序(附件一),做好病伤职工劳动鉴定的组织和准备工作。需劳动鉴定的职工,应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或病历摘要)、化验单、X光片等劳动鉴定病历资料(要求见附件二),因工负伤的人员还要提供工伤认定和职业病诊断资料。如资料不齐,企业劳动鉴定机构要协助职工搜集有关资料。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对职工的劳动鉴定病历资料要进行初审,按照政策和标准严格把关,诊断证明明确且资料齐全的,由企业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书面申请、劳动鉴定资料一并报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企业报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无上级主管的企业,可直接报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审核企业上报的劳动鉴定材料时,对无诊断结论或诊断结论不明确、因病办理退休的医疗诊断结论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或劳动鉴定材料不齐全的退回企业。符合劳动鉴定要求的,由企业负责通知和组织病伤职工,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到场进行劳动鉴定。企业在领取职工劳动鉴定结论后的7日内要将结论通知职工本人。企业或职工对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通知后的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鉴。

鉴于近期因病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人员较多,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劳动鉴定材料的准备,以便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

为保证原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劳动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按照京劳社养发〔1999〕26号文件要求,各行业系统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了退休的人员,企业要按有关政策和劳动鉴定标准进行自查,对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且劳动鉴定材料齐全的,按行业系统将劳动鉴定材料上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职工劳动鉴定。

五、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加强劳动鉴定管理,进一步做好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

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健全工作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和劳动鉴定程序,加强对医疗专家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此项工作另行布置)。在对病伤职工劳动鉴定时,要严格执行劳动鉴定标准,每例鉴定的医疗专家不得少于3名,鉴定结论要在3名医疗专家签字后方可做为劳动鉴定有效依据。

为严格控制职工因病办理退休、退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区、县劳动鉴定工作采取定量控制与抽查劳动鉴定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每次病伤职工劳动鉴定后,要填写《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花名册》(样表附后),并于15日内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公开办事制度,严肃组织纪律,杜绝弄虚作假。

各级劳动鉴定机构,要认真执行劳动鉴定政策,严格劳动鉴定标准,充分发挥劳动鉴定的职能和作用,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劳动鉴定标准为尺度,定性正确,定量准确,保证劳动鉴定客观、科学、公正。同时,劳动鉴定机构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坚决杜绝利用非法手段骗取劳动鉴定结论等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从事劳动鉴定的工作人员要为政清廉,以高度负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热情服务的态度做好劳动鉴定工作,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为企业和职工服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劳动鉴定结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要通报批评,并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附件一: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一、鉴定材料准备阶段:

1.企业职工参加劳动鉴定,首先向本单位劳动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鉴定的原因和本人病伤及医治情况,并提供与病情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主要资料包括: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病历(或病历摘要),X或CT片及报告书,化验单等材料。

2.企业劳动鉴定机构接到职工的书面申请后,要审核职工提供的病历资料是否真实、齐全。不齐的,企业要协助做好资料的搜集工作。

3.企业要为资料真实、齐全的职工,认真逐项地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对申请提前因病退休的职工,企业要对照劳动鉴定的政策标准进行审核,诊断明确,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且病历资料齐全的,方可填写。

4.企业备齐劳动鉴定材料,上报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审核,审核同意后,企业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无主管上级的企业,可直接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劳动鉴定材料包括:《职工劳动鉴定表》(一式三份),职工书面申请(医疗期满的职工需附上职工医疗期协议书,工伤与职业病职工需持有《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明确的诊断证明,职工的详细病历资料(见附件二)。

二、劳动鉴定材料审核鉴定阶段

1.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每月1~10日(不包括复鉴)对各企业劳动鉴定机构上报的劳动鉴定材料进行初审,劳动鉴定材料不齐全的,退回企业。

2.经初审劳动鉴定材料符合要求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有关医疗专家对病伤职工分科别进行医疗技术鉴定。企业劳动鉴定机构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安排职工到场鉴定。

3.专家做现场鉴定时,要向病伤职工或企业人员询问有关的病情,并做必要的临床检查。检查结束后,被鉴定人员要离开现场。专家在认真核对病伤职工的病历资料后,仔细填写《伤、病情况鉴定摘要》,形成医疗技术鉴定意见。

4.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有关政策和标准,会同医疗专家讨论鉴定意见,形成劳动鉴定结论。

三、劳动鉴定结论通知阶段

1.职工现场鉴定后的次月1~10日,企业劳动鉴定机构人员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劳动鉴定结论。企业劳动鉴定机构须在领取劳动鉴定结论后的七日内通知到职工本人。

2.职工在劳动鉴定后病情有发展的,再次申报劳动鉴定,必须在半年后按劳动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3.企业或职工个人对劳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后的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申请复鉴,复鉴程序按照劳动鉴定程序执行。

附件二:劳动鉴定详细病历资料患下列疾病进行劳动鉴定须提供以下资料: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近期不同时期异常心电图2张以上;超声心电图或造影,证明有心脏实质的改变。

2.高血压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近期心电图,超声心动报告;肾功能(BUN,肌酐)化验单,尿常规化验单;近期眼底检查结果。

3.肺部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不能少于10次治疗;典型X光片,碘化油造影检查;近期的血气检查,肺功能报告。

4.肝脏疾病:

半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不能少于6次;肝功能检查不能少于3次;超声波检查或X光检查及其他检查。

5.肾脏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不能少于10次治疗;肾功能检查;其它有关化验,如尿、血、血浆白蛋白化验单。

6.脑部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不能少于10次治疗;近半年的系统治疗病历;确诊时和近期的CT片或核磁共振检查及报告书。

7.内分泌疾病:

确诊重型糖尿病的原始记录一年以上;近半年至一年的血和尿化验,不能少于5次;近期心电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材料,如:眼底、尿蛋白检查。

8.骨科疾病:

一年以上的病历记录;确诊时和近期X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及报告书。

9.眼科疾病:

职工的既往病历及近期一个月的就诊病历;病历中必须有近一个月内的裸眼视力、矫正视力、验光度数;必要时提供视野检查图、眼压、X光片或CT片。

10.耳鼻喉科疾病:

职工的既往病历;耳科需提供半年以内的电测听检查结果;必要时需做诱发电位检查。

11.血液疾病:

近一年系统治疗的原始记录;近半年的各种检查化验,如:骨髓化验、血液化验等。

12.癫痫疾病:

系统、正规治疗一年以上病历,应有发作记录、服药记录;脑电图异常的检查材料。

13.精神疾病:

精神病专科医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治疗记录病历或住院记录。

14.肿瘤疾病:

系统、正规治疗的病历记录;X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检查及报告书;病理检查结果。

附件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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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医疗诊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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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的核心功能范文

一、指导思想

为了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必须加大对农村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投入和支持,不断扩大农民可支配收入的来源渠道,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努力使农村中富余劳动力在不断提高素质的同时,转移到二、三产业发展中来,切实解决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使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良性互动,有机统一。

二、目标任务

完善以政府主导的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社会责任体系,紧紧围绕以促进非农就业为目标,千方百计扩大非农就业,建立各镇促进非农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定期研究促进非农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及解决的方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农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形成促进非农就业的长效机制。十一五期间新增就业岗位每年不少于3万个,其中非农就业每年3000人次以上;农村“双困人员(生活困难、就业困难)就业安置率努力达到100%。大规模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十一五期间培训各类职业技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其总数的80%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各项功能,大力推进非农就业

1、健全政府促进非农就业责任体系,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调控功能。强化各级政府促进非农就业的责任、完善促进就业目标考核体系,把就业目标与经济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同布置、同检查、同安排。根据每年制定的促进就业目标计划,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和相关部门。

各镇政府应加大政府促进非农就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完善政府出资购买就业岗位的各项管理措施,形成优先吸纳本地区劳动力就业的良好环境。

2、不断优化就业扶持政策,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政策支持功能。根据**的实际,实施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和实现自我创业给予交通费补贴与创业补贴政策措施,对农村“双困”人员市场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按镇保缴费基数设定。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鼓励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非农就业。对能创造较多就业岗位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和有效的扶持。发展有一定就业容量、能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并适合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公益性项目,支持有市场潜力的非正规劳动组织发展壮大。同时疏通劳务输出渠道,扩大输出规模。

3、重视解决纯农户的就业问题,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引导功能。在全区对纯农户家庭的人员结构、文化、技能、求职意向等开展排摸,十一五期间,对纯农户家庭,实现有一人以上非农就业,提高他们的可支配收入水平。

4、健全农村“双困”人员就业援助机制,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托底安置功能。完善对农村“双困”人员的就业托底机制,积极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拓宽农村“双困”人员安置渠道。加强对农村“双困”人员进入、认定、退出的动态管理,确保出现一个、认定一个、安置一个、保障一个。

5、优化社区微小型企业创业环境,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就业扶持功能。认真落实农村富余劳动力享受与城镇劳动力相同的就业服务和就业优惠政策,积极做好开业贷款的政策扶持工作,有条件的街镇应当提供创业场所,提供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创业经营场地,加大开业指导工作力度。农村富余劳动力创业贷款5万元以下,免除个人担保,积极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创业促就业。

6、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健全网上公共职介平台,在现有就业服务机构三级网络的基础上,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农村就业服务中心,开设专门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服务的公共招聘就业窗口,方便求职,降低求职成本。全面掌握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状况和求职意向,做到“一人一档”,实施职业指导联系卡制度,重点关注正在培训和有求职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征地劳动力,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职业指导服务。

(二)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竞争能力

1、进一步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机制。加强针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面向市场、政府出资购买培训成果的职业培训机制。大规模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特别是抓好郊区青年万人培训项目的落实。

2、探索建立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新思路。加大政府对职业培训投入的力度,逐步为农村劳动力建立个人培训账户,为每一个账户注入一定的资金额度(每卡每年2000元),实现职业培训政府补贴账户化和人本化的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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