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动物保护自己的方法范例(3篇)
海洋动物保护自己的方法范文
海洋生态价值是区别于劳动价值的价值系统,大致包括海洋资源价值和海洋生态环境价值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方面。其联系表现为很多直接构成海洋经济要素的海洋资源必须同时具备一定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区别在于海洋生态环境价值具有空间不可移性和整体作用性以及一定地域的消费者共享性等质的规定性。
海洋资源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被人类开发利用以提高自己福利水平或生存能力的,具有某种稀缺性的与海洋有关并受其约束的各种要素或事物的总称。广襄的海洋是富饶的资源宝库;现仅已被人类开发并利用的就有海水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化学资源、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海洋药物资源、矿产资源、空间资源、海上旅游资源以及包括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盐差能、温差能、海上风能在内的海洋新能源等等。马克思认为没有经过人作用的自然生态系统的诸要素,对人类而言只有使用价值而无价值而言。海洋资源都是经过人的劳动改造的资源,已不是“天然的海洋资源”,而是“人工的海洋资源”。按照马克思关于价值“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的理论,已被人类开发并利用的海洋资源是有价值的。它同一般商品一样,作为人类劳动和自然结合的产物,进入生态经济系统运行过程,也应该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
一切海洋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态系统对海洋经济的发展具有基础作用,其实质就是为其顺利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也是海洋生态环境的价值所在。海洋生态环境的价值定性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在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条件下海洋经济效益的提高;二是由于在恶劣的海洋生态环境下海洋经济效益的下降;三是由于不具备某种所需海洋生态环境而使海洋经济蒙受的损失。由此可见海洋生态环境的价值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和零,当其对海洋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的生产活动有促进作用时其值为正,相反则为负,当对海洋经济发展和人类生产活动毫无影响时其价为零。这也给人类敲响了警钟:任何时候都不能图一时性的利益进行挥霍式消耗,否则将会导致毁灭性的灾难。目前海洋生态环境已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由于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和大量废气污染物的入海导致了海洋荒漠化严重,主要表现为海湾和封闭海干涸、海水和海底底质遭污染、海洋渔业资源减少、重要海洋生态系统遭严重破坏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已容不得人类的任何疏忽和怠慢。
二、海洋生态价值的特点
由以上对海洋生态价值的分析可知,海洋生态价值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价值,具有鲜明的特点。
1.海洋生态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
海洋生态价值是社会的产物,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状况的变化其内涵与外延也是不断变化的。对海洋资源的认识、开发、利用需要人类长期、大量的劳动,同时认识、开发、利用的程度又与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20世纪以前很漫长的一段时期内人类对海洋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仅局限于海洋渔业资源、海洋运输资源和海盐资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人类已经开拓了许多新的海洋开发利用领域,包括能源、水源、矿物、生物资源、化工原料以及海洋空间本身的利用,有些已经形成了产业。新经济时代的到来推进了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同时也加强了人们的海洋经济意识,海洋旅游、深海采矿、海洋再生能源发电、海水综合利用、海洋新的空间利用等,在本世纪有可能成为新的海洋产业。同时,人类的这个认识过程仍在继续,凝结在海洋资源中的这种物化劳动不能即时显现,可以说是海洋生态价值的潜在部分。
2.海洋生态价值的主体整体性
价值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有的价值相对于个体主体,有的价值相对于群体主体,有的价值相对于人类整体。海洋生态价值属于后一种,体现了整个海洋生态和人类的关系。当然,相对于少数人群的区域海洋生态也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但在人类活动已经将整个地球所有区域连成一个整体的情况下,区域小海洋生态已和大海洋生态息息相关了。由于这一特性,对于海洋生态的保护已成为全人类的利益,并且只有通过全人类的共同行动才能实现这种保护。
3.海洋生态价值的全球连锁性
价值总要附着于一定的载体,海洋生态资源的载体是整个海洋水体,作为海洋生态价值关系中的客体,它是一个有机整体。其中的物质循环、能量流统计信息传递都是相互关联的。由于经济的一体化、信息的同步化、特别是人类实践活动作用于海洋的广度和深度空前提高,越界污染、共同受害已是屡见不鲜。因此,海洋生态价值具有全球性特性。在生态平衡相当脆弱的情况下,局部的生态破坏往往会带来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连锁反应。独立小区域的海洋生态平衡已很难独立维持,并且还会每况愈下地恶性发展。所以海洋生态价值全球连锁性要求整个地球上的居民通力合作,共同维持和恢复海洋生态平衡。
4.海洋生态价值的矛盾复杂性
单从海洋生态系统看,其各个部分彼此之间是和谐共处、互利共生、自相调适的。海洋生态矛盾复杂性的产生主要是人的加入。人类不顾海洋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盲目追求眼前物质利益的做法,使生态系统丧失了原有的平衡自调能力。人类在开发利用海洋的过程中无所顾忌地劫掠资源、肆无忌惮地抛弃废弃物;有的国家为保护自己的环境,以牺牲别国利益来换取自己必需的资源,处理自己产出的各种垃圾。
5.海洋生态价值的整体有用性
海洋生态价值整体有用性的存在可能是间接表现出来的,通常称之为海洋生态效益,实际上也属于潜在的海洋生态价值的一部分。所以,对整个海洋生态价值的评价是不能只以开发利用其所含资源的劳动来衡量的,还应考虑到海洋对环境和整个生态系统的效益,如海洋可以调节大气温度、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净化空气、还有消毒杀菌等功效。
6,海洋生态价值研究的战略紧迫性
目前,海洋生态系统在很多方面已出现失衡现象:如,人口的趋海运动,大量人口挤在沿海地区造成了生存空间不足、污染加重及其他生态环境和经济问题;陆地上生产的污染物质,大部分倾人海洋,包括生产和生活污水、石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等,使海洋荒漠化日益严重,海洋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由于人们的无偿索取观念、贪利行为和掠夺性并发,导致了对海洋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造成了海洋渔业资源减少,重要海洋生态系统严重破坏;重要海洋生态资源严重退化,美国资源研究所的一份报告认为,世界58%的珊瑚礁有退化的危险,东南亚的珊瑚礁80%处于危险之中,美国的大部分珊瑚礁也面临着退化的危险。加勒比海的珊瑚礁岌岌可危。如此的海洋生态状况,使海洋生态资源的有偿利用问题显得极为突出,由此,海洋生态价值问题研究的战略紧迫性也随之凸显出来。
三、海洋生态价值的补偿
人类社会的很多经济活动都要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消耗掉数量不等的海洋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导致海洋生态系统的失衡。为了维持海洋生态环境的平衡,保障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生态价值的补偿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海洋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1.海洋生态价值的补偿应遵循价值流动规律
在过去的一段时期里,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对海洋生态价值作过一些“补偿”,突出地表现为环保费和税收支出的逐年增加,但有数据表明,那种“价值补偿”存在严重的不足和资源过度利用的问题。究其实质是把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排斥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价值运动之外,造成了商品价值构成不完整,海洋资源在生产和海洋生态环境再生产中失去了应有的保障。根据一般的价值流动原则,合理补偿生态的价值损失,必须对生态价值作量的规定。资源经济学家认为:自然资源的价值量与体现在该资源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率成反比;而生态环境的价值量的规定已表现较为复杂,可一分为二,即现行价值(为人工生态价值量)和潜在价值(为未知的自然生态价值量)。因要补偿的是前者,而后者可存人不计。故而所谓生态环境价值量的补偿问题就是人工生态环境价值量的补偿问题。人工生态环境价值主要是以消费者获得级差收人的方式作为体现物的,因此可把级差收人作为生态环境价值的等价物。由此,可以推出海洋生态价值的总量大体等于海洋资源商品的价值量与级差收人的价值量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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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理教学海洋资源环境意识教育
一、海洋意识教育的重要性
海洋是生命的源泉、资源的宝库、人类新的生存空间和未来的希望,也是世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地。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将开发海洋作为重要的国策。
中国拥有18000公里的大陆海岸线,6000多个岛屿,14000公里的岛岸线,37万平方公里的内海和领海,300多万平方公里的国家管辖海域,是一个海洋大国,有巨大的开发利用潜能和优势,海洋对我国政治、经济、安全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受传统的“重陆轻海”的观念影响,造成了国民守土敬业、偏于内向发展的思想倾向,大多国民缺乏比较强烈的海洋意识和活跃的海洋进取精神。调查数据表明,现有97.8%的大学生不知道我国有300多万平方公里的国家管辖海域。因此,对全民、特别是对作为未来的建设者的学生进行海洋意识教育,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二、海洋资源意识教育
1.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事业
海洋占地球表面的70.8%,是地球上最大的沉积场所,也是水生生物最广阔的活动场所,是巨大的资源宝库,蕴藏着十分丰富的海洋生物、海水化学、海洋矿产、海洋旅游资源。
20世纪中期以来,由于海洋对人类生产生活的影响远不及陆地直接、深入和持久。人类对其开发利用主要在渔猎和航运方面。随着陆地矿藏、耕地等资源的减少与相对短缺、人类开发利用海洋技术的提高和对巨大海洋资源经济潜力认识的深化,海洋逐渐成为现代化大规模开发利用的新领地。20世纪60年代以来,海洋开发与原子能工程、宇宙空间技术一起并列成为当代三大尖端技术。海洋开发除了传统海洋产业的现代化改造和扩展外,还表现在以高新技术开拓陆地替代资源,形成新兴产业等方面。我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又面临着巨大的人口压力和资源相对不足问题,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显得非常必要。但就我国海洋产业现状,其产值和海洋开发的综合指标仍徘徊在2%~4%的低水平,不仅低于海洋发达国家14%~17%的水平,而且低于5%的世界平均值;海洋利用单项指标,如鱼类人均消费量、商船吨位、海运和海上石油贸易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海洋科学家人数均很低。就港口分布密集程度而言,我国为3%,日本高达32%。这与我国海洋产业起步晚、基础薄弱有关,但真正制约我国海洋事业快速发展的还是滞后的海洋意识教育。因此,应尽快提高全民的海洋资源利用意识,以促进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
2.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海洋资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虽然海洋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但是海洋矿产资源、海洋石油资源等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数量是有限的,它们在短期内不可能得到更新。因此,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一定要合理开发,坚持节约和保护原则,禁止掠夺式开发,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海洋环保意识教育
20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生产和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对海洋资源开发规模的扩大,导致了不同程度的海洋环境问题。因此,树立海洋环保意识,防止海洋环境的进一步破坏和恶化具有重要意义。
1.查明海洋自净能力,掌握海洋环境容量,以减少和防止海洋污染。海水对进入海洋的污染物质有自净能力,但当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数量超出了环境的自净和容纳能力时,便会引起海洋污染,危害海洋生物,甚至危及人类健康。如目前世界每年有200万~1000万吨各种油类物质排入海洋,对海洋产生严重的石油污染,造成一些地区气候异常,导致“海洋荒漠化效应”。因而应科学地估算海域中的环境容量,严格控制入海的污染物,采取有效手段,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
2.适当生产作业和合理开发资源,防止海洋生态破坏
由于有些海岸工程建设和围海造田缺乏科学论证,破坏了海洋环境和海岸生态系统;由于人类对某些海洋生物的过度捕捞,导致海洋生物资源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使部分物种濒临灭绝。特别是由于海水富营养化致使大量海洋生物死亡,数量锐减,生态遭到严重破坏。特别是海洋赤潮现象,是一种对水产养殖和捕捞业极具危害的海洋生态灾害。近年来,赤潮在我国近海发生的范围越来越大,持续时间越来越长,危害越来越严重。因此,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意识,遏制海洋生态恶化的趋势,具有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四、海洋法制意识教育
1.制定海洋法律,明确权属,依法维护海洋权益
1994年11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订并生效,把世界海洋开发管理引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公约》将国家管辖海域划分为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内海、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等部分,沿海国在不同的区域享有不同的权利,行使不同的管辖权。各国纷纷制定海洋法律法规,宣布本国拥有的管辖海域,提出自己的权益主张。面对世界海洋秩序、利益大调整的国际形势,我国也十分重视自己的海洋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5月15日正式批准了《公约》,之后相继制定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我国国家管辖海域的范围和权属。同时,《公约》还规定,国家管辖海域的界限因国家间海岸的相邻或相向而出现争议时,应在《公约》原则基础上协议划定。
我国在国家管辖海域的划定上,面临着十分复杂的形势。除渤海为我国的内海外,在黄海、东海、南海,我国分别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等国在海域划定上存在着严重的争议。目前,上述国家在上述海域单方面划走了我国近100万平方公里海域,几乎相当于我国专属经济区面积的一半。其中已有数十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已成为日本、朝鲜、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的实际开发区。因此,应从国家海洋战略的角度认真研究有关海洋法律制度,为制定国家海洋法律、与有关国家解决争议、切实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提供法律支持。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依法管护开发海洋资源
海洋动物保护自己的方法范文篇3
目前公众参与制度在各国环境保护中已经很普遍,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最大限度地协调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缓和因环境问题产生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克服政府由于缺乏制约而造成权力滥用带来的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减少政府决策不当等“政府失灵”现象的发生。因此,公众参与已经成为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国民法治觉悟的体现。
南海,国际上习惯称之为南中国海(TheS〇whChnaSe)位于中国、越南、马来西亚、文莱与菲律宾等国之间,面积约为360万平方公里。①南海蕴藏着丰富的渔业资源和石油、天然气和可燃冰等矿产资源,又位居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的航运要冲,在经济上、国防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随着海洋开发活动的纵深发展,南海周边各国都加快了对南海的开发利用,导致了南海海洋环境的恶化。目前南海的环境污染主要包括环南海周边各国排入南海的废物、废水等陆源污染,各国在开发南海海洋资源过程中引起的环境污染以及海洋船舶污染。在目前南海周边国家还没有形成统一防治南海环境污染的机制的情况下,南海周边各国主要是通过加入〈锒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方式来进行保护,但由于公约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利益冲突之下各国的行动很难得到统一,南海环境保护面国际机制面临着重大困境。®
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十多年努力,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原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特别是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依据。但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远未完善,还存在参与的范围狭窄、参与的程度有限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同样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海洋环境保护中公众的参与权不明确
目前国际公认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公众的知情权,决策过程的参与权、决策权,获得司法救济以及获得补偿的权利。。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和一些单行的法律文件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问题做了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公众参与权的概念及其内容。同样,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也缺乏对公众参与权的明确、系统的规定。如〈悔洋环境保护法》第4条只规定了公众的保护义务,但没有对应赋予公众参与保护的权利,只赋予了公众监督检举权却没有落实监督检举的具体办法;主要赋予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权却将公众参与排除在海洋环境保护行动之外。同时,现行的各种海洋立法均未为公众参与海洋的环境保护设定公益诉权,使普通公众丧失了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其环境权以及通过诉讼获得利益补偿的权利。控告检举权、协助公务权、程序抵抗权、救济权等权利的缺失是我国环境公众参与权与各国通行的公众参与权内容及范围要求相去甚远。
(二)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和程度有限
首先,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有限。除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一般规定以外,海洋环境保护中就公众参与做出特别规定、允许公众参与的规定几乎没有。2000年的〈悔洋环境保护法》不仅没有对公众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做出明确规定,而且该法对各种海洋环保制度的规制手段上多采取行政权管理,并没有体现出公众参与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包括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海洋生态保护制度、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制度等⑤三大主要制度,然而这些制度从制定到实施再到监管都由政府主导,公众没有参与的可能性。2004年起实施的《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了对于倾倒区管理和规划预案应当征求意见的对象,有关机构基本上均有涉及,却独独缺少了在该区域内生产、生活和关心环保的公众。
同样,2TO6年国家海洋局颁布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较先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来说更加详细地规定了海域使用的论证和预审制度,但同样没有明确公众是否有权参与海域使用权的论证程序及其预审程序。其次,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程度有限。海洋环境规划、海洋工程建设、海域使用许可等都是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的大事,本应允许公众进行“预案参与”、“过程参与”,使公众对于可能造成公共环境利益损失项目的审批乃至决策等有充分参与的权利,并拥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但目前的公众参与仅限于末端参与,预案参与、过程参与还未涉及,这是根本违背海洋环保公众参与的基本精神的。特别是在南海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上,除上述缺陷外,民众无法享有对于涉及国际环保活动的参与权和采取合法措施的能力,在相关国家大肆掠夺中国南海资源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听不到国内民众任何形式的正当呼声,使国际社会错误认为中国民众对于这些掠夺是默认的,其主权也就是可以被实际占有的。
(三)公众参与缺乏程序保障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却缺乏相关程序尤其是诉讼程序的保障。我国法律对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程序规定得比较原则。以比较完整规定了参与程序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为例,该办法虽然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步骤、程序,但在相关信息的获得、参与人员的选定、参与的效力、参与的救济等方面依然缺乏保障。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对这些方面并没有起到填补作用。
(四)公众参与的意识有待提高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主导模式,形成‘环境保护靠政府”的片面理解,把公众排斥在环境保护领域之外,造成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意识一直比较薄弱。近年来,虽然公众参与制度逐步建立,但由于相关信息难以充分获得,参与的效力和参与的程序没有保障机制,依然难以调动起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总体来看,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情况可以概括为:情绪虚高,即公众对环境问题关注的表面化、功利化;呼声虚高,即政府和媒体对于公众的环保科普依然是缺乏的,公众没有正确的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代价高,即政府费劲宣传,但出了事公众反映了又治理不了,公众逐渐丧失环保参与的兴趣和信心;社会效益低,即由于政府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公众参与环保的热情锐减,许多民众实际持观望态度,对一些环境事件无法做出正确评价,导致国家环境政策得不到公众的响应。这些问题在海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中也普遍存在。
三、南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目前“蓝色国土”之争已经愈演愈烈,南海周边各国大规模开发利用南海的行为已经展开,我国也应抓紧采取对策。除了与其他国家政府间的协调,我国在南海开发保护上应充分发动群众,为公众参与南海海洋环境保护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因此,针对我国环境保护中普遍存在的公众参与权不明确、参与范围狭窄、参与程序模糊等问题,可以考虑在南海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率先取得突破,建议国务院制定《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构建完备的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为公众参与海洋环境保护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规定南海海洋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权
首先,从实体法角度,应在《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明确规定公众享有海洋环境保护参与权,赋予公众海洋环境知情权、决策过程的参与权、环保组织结社权、获得司法救济以及获得环境补偿等权利;要明确规定公众在参与南海海洋环境保护中有获得赔偿、补偿以及获得奖励的权利,鼓励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决策;建立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为公众参与南海环境问题或提起诉讼提供物质支持,资金来源可以通过政府支持(在排污费、资源税、罚款等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专项基金)、环保组织募捐、社会支持等方式获得。其次,从程序法角度,应在《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中明确规定公众享有通过公益诉讼维护公众海洋环境利益的诉权;同时,修改《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为南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制度支持。
(二)扩大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与程度
《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应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南海海洋环境保护的范围和程度。首先,应明确规定在南海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等主要制度中都应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参与的具体范围应包括:重大海域环境决策;海洋规划的制定;海洋保护区的划分;海洋建设项目的论证、实施;生态工程的论证、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决定与执行;海洋行政许可的设定;海域使用权的设定;海洋生态补偿决定、实施;南海海域使用的国际纠纷;涉外海洋公益诉讼等等。其次,在参与的程度上,公众参与不仅应包括对于南海海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还应当参与到海洋的规划、海洋许可的设定、海洋生态补偿以及海洋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罚与执行的全过程当中去,使公众参与从当前的末端参与向包括预案参与、过程参与、末端参与、行为参与的全程扩展。第三,在参与方式上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主要包括:公众可以参与召开的海洋环境事务会议、听证会;在南海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中征求公众意见;允许公众参加有关环境问题的政府管理机构、决策机构;公众可以自己组织环境保护团体并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科学研宄、信息交流、对外交流、监督检举、起诉、咨询调查研宄等活动。第四,增加对于国际环保问题公众参与的关注,国家要支持民众参与南海等国际环保活动,为之提供资金和必要的行动支持等,保障民众广泛参与到南海资源的开发和环境保护活动中去。
(三)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
首先,要保障公众能够适时获得充足的相关信息。要让公众在合适的时间内了解南海海域环保状况,包括公众知道环境保护相关情况的方式、途径、步骤等。为此要建立海洋情报收集机制,可以设立专门的南海海洋情报收集中心负责南海的海洋规划、海洋保护区划分、海洋工程项目的污染评估、检测等有关环境情报的收集,定期于政府网站留给公众查询;对于重点项目尤其是南海海洋规划等应当通过各种媒体随时公布相关数据及其发展情况等信息;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军事及有关国家安全的海洋规划、项目信息外,公众也可以申请公布其感兴趣的南海环境保护情况。其次,要保障公众能够及时参与论证、决策。建议规定公众参与决策是重大南海海洋环境项目的必由程序,否则不得报请评估;违法评估的,公众有通过有关信访机关举报和通过信访机构申请复议的权利,也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公众参与的代表由公众民主选定,要预留足够的时间让公众选定代表,公众无法选定的则由主管部门指定。应保障参与的公众有充足的表达观点和辩论的时间,并保障参与的公众不受威胁,能畅所欲言。第三,应保障公众参与的效力。无论何种形式的公众参与,都应有会议记录或相关结论性文件并作为该环境项目或规划审批的必备材料予以备案。第四,要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公众监督权应当贯穿南海海洋环保公众参与活动的始终,包括前期预案评估的监督、后期执行的监督等。公众可以要求相关主管单位相关信息,通过媒体等途径表达对于此事的看法,提请相关方的注意,督促改正错误,或者通过监督相关资金流动渠道监督整个事件的发展。公众可以享有对该事件中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第五,要保障公众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这种诉权应该包含两个方面,既包括对参与权本身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性诉权,也应当包括对于海洋环境破坏方追宄责任的公益诉权。对于前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对于后者应当制定相关的公益诉讼制度解决。
(四)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公众参与意识首先,应完善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使公众能通过参与过程使其自身利益得到充分的表达与保护,从而从根本上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其次,应当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奖励制度,给予南海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公众适当的物质补偿以示鼓励,使参与南海海洋环境保护的公众除了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获得经济补偿、赔偿之外,还能够通过物质方面的补偿获得参与的相应利益以鼓励公众参与海洋环保活动。其资金来源可以通过前面所讲的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支付。第三,鼓励环保组织参与南海海洋环保活动,改变以往环境问题由政府独自承担的观念,发挥公众的作用共同解决环境问题。鼓励公众设立各种环保组织,保护环保组织的权利,加大对环保组织的扶持力度,让环保组织承担起宣传环保、支持公益诉讼、为环境保护募捐、配合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政府环保工作、参与国际环保活动等责任,以此提高公众参与环保的意识,为解决南海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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