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利得税论文范例(3篇)
资本利得税论文范文
【关键词】资本利得;开征;可行性;趋势
引言
当股市持续高涨,连续突破5000点和6000点大关时,市场上出现了不少对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声音,对其进行的学术讨论也是层出不穷。但是结论总是无法统一,而资本利得税的征收也迟迟没有通过。在当前大盘持续低迷时,已经没有人再去谈论资本利得税了,本文的写作目的正是希望在这个特殊的时期,能够真正静下心来讨论资本利得税开征的意义,为资本市场未来的成熟稳定提供更好的税收法制制度。
一、资本利得与资本利得税的概念
资本利得是资本所得的一种,它是指纳税人通过出售诸如房屋、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誉、商标和专利权等资本项目所获取的毛收入,减去购入价格以后的余额。而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利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税种。
对于资本利得税,目前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被广泛接受的概念。观点一: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利得(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的征税。常见的资本利得主要有: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观点二:资本利得税是指对出售或转让有价证券、房地产等动产和不动产而产生的资产增值所征的税。观点三:资本利得税,是指对个人或公司企业因出售或交换资本项目所得到并实现了的收益所征收的税。
二、资本利得与资本所得的异同分析
就内涵来看,所得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利润的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介于利润与计税依据之间。而利得是来自资本的收益,它虽然也是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但同所得相比,它既是全部资本收益的指证物,也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收益。
就外延来看,二者存在包容关系,利得属于所得的组成部分,所得额包括利得额。许多经济学家出于他们的一般分析目的而不是专门出于税收目的,将所得定义为或多或少的可预测和经常性的收入,而且许多资本利得是虚幻的,仅仅反映价格水平和利息率的变化,而投资者的实际所得并没有发生变化,两者在定义上、征税对象上及税收优惠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不该将其和真正意义上的所得放在一起。
但笔者认为从所得增值观的角度分析,资本利得与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的性质是相同的,资本利得应该作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的一种进行征缴。
所谓所得增值观指应税所得从本质上而言是用以衡量个体(企业)支付税收的相对能力,这体现为他们的经济行为带来的年度财富净增并加上他们的消费支出。而资本利得就像其他的个人(企业)所得一样增加了投资者购买消费性商品或投资的能力。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
三、我国目前所得税征收情况
近三年来,我国的税收收入年年上涨,2007年更是达到了494万亿,比2006年同期增长了近120万亿。其中主要是由两大部分的税种构成,一部分是流转税,占了49%;另一部分是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企业所得税(2008年新税法中被取消)和个人所得税,占了26%。从表1中可以看出,流转税所占的比例有所下降,而所得税的比例有所上升。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尤其是印花税这一项,由于2007年牛市的情况,导致交易量大幅提高,而且印花税率于去年5月从0.1%提高到0.3%,使得印花税的税额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增加了近6倍。
以上数据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印花税率的过重,为征收资本利得税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如果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并将资本利得税纳入所得税征收范畴,那么企业的所得税额将在此基础上会有进一步的提高,而印花税将大幅的下降,这样的纳税比例更加符合成熟市场的标志,对我国与国际市场接轨更有利。表2是国际上部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征税情况,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四、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趋势分析
自1996年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无论是就其总规模,还是就其市值的总水平,都已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因而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介入。通过证券投资,获得较为丰厚的资本利得收益,已不是十分罕见的现象。这样一个经济增长的热点,长期与政府的税收相脱离是不可想象的。从规范市场行为,调节投资者收入等各方面考虑,税收要介入资本利得收益的分配是必然趋势。
(一)印花税制不合理,资本利得税更符合市场规律
作为国家调控资本市场的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证券税法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1.目前对证券纳税种类
(1)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印花税
这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投资者不论盈亏,只要发生了证券交易行为就要征税,其特点是税率低、税负轻。
(2)对证券交易所得额征税——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
即证券投资有收益的投资者要按照一定税率纳税。这是一种所得税,只有当证券投资产生了收益时才征收,没有则免。
但是我国由于税收征管体系还不健全,为了避免税收流失,降低征税成本,同时为了发展证券市场,培养投资者的信心,税务部门把行为税和所得税合二为一,统一为印花税。
2.我国将行为税和所得税合二为一征税的行为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
(1)证券交易成本过高,影响投资者交易的频度,牺牲了证券的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资产能够以一个合理的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它是一种所投资的时间尺度(卖出它所需多长时间)和价格尺度(与公平市场价格相比的折扣)之间的关系。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的生命线,是证券市场是否成熟的标志之一。对证券市场比较敏感的经济政策主要有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其中,财政政策可以通过增减政府收支规模、调整税率等手段来调节经济发展速度,当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刺激经济发展时,企业的利润就会上升,社会就业增加,公众收入也增加,会使证券市场行情上升,投资者交易频率加强,证券流动性随之加大。反之,税率上调,造成投资者交易成本上升,会降低投资者对证券的交易频度,证券流动性的降低,就意味着证券市场效率的损失,证券交易流动性风险凸现。
(2)不符合税法的公平原则
税法体系中强调公平原则,要求体现合理负担原则。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参加市场竞争的各个主体需要有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而税收的公平是实现平等竞争的重要条件。其主要体现在:一是从税收负担能力上公平,负担能力大的应多纳税,负担能力小的应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二是从纳税人所处的生产和经营环境看,由于客观环境优越而取得超额收入或级差收益者应多纳税,反之少纳税。但由于我国以印花税负担起资本利得税的功能,导致了行为税与所得税两种性质毫不相关的税种混在一起,对于投资者无论盈亏都要缴纳税款,有悖于税收负担能力上的公平原则,是对税法本身的一种破坏。
另外,对于差异化的征税范围也有失公平,只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税,使不同类型的证券面临税收歧视。这种做法一方面有失税收的公平;另一方面也妨碍了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使得税收不能全面调节证券市场。
在证券所得税方面,对个人所得股息、红利等均课以20%的税,提高了低收入者的边际税率,不能发挥公平分配的作用。证券交易印花税指向交易双方,对利息、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征收所得税,都有重复征税问题,不仅增加了征税成本,也有悖于公平原则。
(3)不利于证券市场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未在不同投资主体之间实行差别税负政策。因证券投资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从事此活动人员需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这样一来,组建大规模的专业投资机构由专业人士进行规范运作,是股票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而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未体现出将大机构投资者与散户区别对待,这样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化、规范化的大机构投资者专业运作、规避风险的优势,更不利于有效促进股票市场有序、稳定地发展。
(4)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基窄,征收范围有限
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局限于股票的交易市场,而证券市场的范围则不以股票市场为限。因此,征收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这种税的开征,并没有摆脱“高税率、窄税基、低税收”的窘境。
(二)资本利得税在证券交易中具有不可代替的优势
与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相比,资本利得税有其无法比拟的长处,它可以克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局限性。
1.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较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中国加入wto后,国内的资本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因而实施资本利得税是中国与国际接轨,优化和完善国内股市税制,发展中国市场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2.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法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出售或交易有价证券这种特殊商品的所得。近几年来,资本的流动性过剩造成我国股市和房市同时飙升。在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由于证券市场规范程度、信息披露真实性、机构操纵、基金市场发展等方面的差异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若对证券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无所得甚至亏损不缴税,有所得才缴税,所得多者多缴税,这更能体现其公平原则。
3.对资本利得征税同时也是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措施。在流动性过剩的前提下,我国的贫富差距正在进一步加大,这种不公不仅在证券市场或非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之间产生,也在证券市场内部的投资者之间产生。保证各种市场和个人之间合理的收益差距是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功能。
4.征收资本利得税可以有效地防止大小非的解禁,比直接叫停更具市场化
现在市场上对于大小非的禁售,讨论得沸沸扬扬。政府更是在市场一度走差的情况下,叫停了大小非的解禁,这样的政府化行为,固然可以起到一定的救市作用,但是其反市场化的运作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小非的问题。然而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小非的问题。因为资本利得征收的对象中就包括手中拿着股权改置之前的非流通股,其巨额的增值利润,是其抛向社会套现的巨大动力,这也是导致市场做空的主要因素。如果对其征收资本利得税,可以减小其增值的幅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其抛售的动机,对于稳定资本市场是一种优良的信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的印花税成为证券市场的核心税种,是必然的趋势。开征资本利得税将有利于财富的公平分配。虽然它在推出伊始会对市场造成不小的打击,但就长期来看,不会改变市场发展的根本趋势。
五、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面对的困境
(一)资本利得税是调节股市过热的有效手段之一,但也是最严厉的调控手段
近期股市已经在扩容和解禁股的压力下步履艰难,如用此手段,无疑是在向股市扔下一枚重磅炸弹。去年5.30上调印花税后,股市出现连续下跌,这足以证明税收政策对股市的重大影响,而且当时的市场环境远比现在要好。目前股市已面临大小非解禁、巨额再融资的巨大压力,这个时候资本利得税再出台,后果可想而知。
国内外的事实也证明了实行资本利得税制,特别在实行初期,对资本市场发展具有抑制作用。我国1994年曾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在股民中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在最近几年因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08年1月1日起使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而流传的将开征证券交易税的传言又引起了股市的多次大幅震荡,“2·27”暴跌也被怀疑与此相关联。而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
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发展期,由于市场根基不够牢固,制度不够完善,缺乏足够的防御风险能力等因素,因而此时并不宜征收资本利得税。
(二)与所得税接轨的技术难题有待解决
虽然“一号提案”中提到了如何解决好资本利得税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衔接问题,即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和差价实行“抵免法”征税,对企业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和差价实行“免税法”,实现所得税在最终环节纳税,但实现资本利得税和个税的衔接还是有不小的难度。西方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在计算基本的开销后来确定税收起征点,而国内则以个人为单位征收,没有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因此把资本利得税作为资产性收益,从家庭的角度来考虑,似乎还不具备。同时,我国的征收条件方面也并不具备,其技术上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需要克服。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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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得税论文范文篇2
一、优化税制理论:国际税收竞争模型的出发点
追根溯源,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始于戴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andMirrlees,1971)对“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根据优化税制理论的基本观点,税制优化首先要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其次税制设置在满足效率原则的同时,还要兼顾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而一个能够实现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的税制,将能够较好地解决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问题。但是,这一优化税制目标能否实现、如何实现以及实现的方式等,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实现这一优化税制所需的信息的获取程度;现代优化税制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它能够从税制优化与信息需求这对矛盾统一体的相互关系入手,将在充分的、完全的、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形态作为一种理想化的参照系,来探讨现实中不充分的、不完全的、不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设置问题,探讨在这一过程中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作用。
虽然优化税制理论并未直接探讨国际税收竞争问题,但其在讨论效率与公平原则并存性时,始终将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的刺激作用列为首要研究问题,进而论证在不充分信息条件下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过程提供刺激的方法、目标和约束条件,这种分析思路为研究国际税收竞争奠定了理论起点。尤其是优化税制理论摒弃了孤立、封闭地看待一国税制设置的研究思路,而现实性地将经济的开放作为外部约束引入一国的最优税制分析,这正是国际税收竞争理论模型的一个最基本的假设前提。戴蒙德和米尔利斯在1971年撰文分析了开放经济的小国在资本可以自由跨国流动从而追求世界资本市场收益率的约束条件下,如何制定最优资本所得税的问题,并认为对于开放经济的小国,原则上应该放弃按收入来源地原则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而应采取居民管辖权原则对资本所得采取从人征税。这样,税收不会干扰国内投资与国外投资之间的选择,从而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进而,当本国无法充分获得其居民在国外的收入的充分信息、以至不能实施监控时。开放经济的小国此时最优的选择是对资本所得不征税。
正是在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思路以及分析方法的基础上,西方经济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建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这些模型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关于所得课税国际协调原则的研究;二是关于生产要素流动和税负分布的研究;三是关于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二、关于所得课税协调原则的研究
这一方面的研究试图对所得两种基本课税原则及所得税国际协调具体原则进行优劣比较。戈登(Gordon,1992)在《CanCapitalIncomeTaxesSurviveinOpenEconomies?》一文中,对戴蒙德和米尔利斯的结论的假设前提进行了全面的重新审视,认为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出于效率考虑应采取从人征税原则和开放经济的小国应放弃对资本所得征税,其理论假设前提应受到质疑。例如,当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或者如果国家经济是不完全开放的,那么上述结论是否仍然成立?如果这些理论假设被,那么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就站不住脚。戈登在此文中着重分析了一些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的情况,认为这些国家如果能通过其拥有的市场力量对借贷进行限制从而影响利率使自身获利,那么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进口国在税制的设定上就应该有很大的差异,这显然不同于优化税制理论所推导出的标准税收模式。事实上,优化税制理论无法解释很多国家的资本所得税收现状。在现实中,几乎所有国家都对其境内发生的公司和个人所得征税,同时在许多国家的税制结构中,存在着一个实际上普遍存在的特征:即对本国资本在外国发生收入的双重税收管辖权。这种惯例通过赋予本国居民将其在外国产生收入的已纳税收在本国应纳税收中进行抵免的权利,从而可以避免该笔收入的双重征税。
戈登对此现象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国家之间存在这种协定,则无法导致纳什均衡(Nashequilibrium)税率的出现,但是当存在着主导市场的资本输出者时,会出现斯坦克尔伯格均衡(Stackelbergequilibrium)的结果。如果资本输出国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的惯例,就会激励资本进口国采用资本输出国的所得税率对进口资本征税。因为跨国投资人可以将这一税负在母国应纳税收中抵免,所以这种从源课税不仅不会阻碍国外投资,而且会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结果。这样,资本输出国通过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可以使自己制定的国内资本所得税率在世界范围内设定。同时,资本输出国诱使资本进口国采取它制定的税率从源征税,也减少了其居民通过海外投资逃避国内税收的动机。但是,如果资本进口国成为斯坦克尔伯格主导者时,资本输出者将不会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得出对资本所得课税的均衡结果。这一理论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战后美国作为主导资本输出国对其他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变化,世界资本市场结构愈加复杂,已没有一个单独的国家可以在世界资本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
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并利用税收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是国际上对资本所得征税最普遍的做法。然而,利用税收扣除法来消除双重征税也仍然在一些国家得到使用。财税理论界对这两者的优劣争论已久。就目前而言,主流观点认为抵免法优于扣除法,因为抵免法
可以彻底消除双重征税,并可以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而扣除法由于不能彻底消除双重征税,会产生阻碍资本流动的结果。但邦德和萨缪尔森(BondandSamuelson,1989)的研究认为,之所以得出抵免法优于扣除法的结论,是因为这一结论是在税率和资本流向固定的假设前提下得出的静态均衡结果。实际上,如果采取两国博弈分析,并假定国家可以区分属于国内居民的资本和属于国外居民的资本,则在税收抵免法和扣除法的不同规则之下,国家在博弈中将采取不同的战略行为。在税收抵免法下,两国采取的战略行为将导致国家间资本流动的消除。其原因是:东道国将试图设定和母国税率一样高的税率,以试图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而母国则会试图使自己的税率设定得比东道国更高,以从限制资本的流动中获取最大收益。这种税收竞争的纳什均衡的最终结果是:税率设定太高以至限制了资本的跨国流动。相对于税收抵免法,税收扣除法下得出的均衡结果表明:扣除法将不会阻碍两国间的资本流动,均衡产出在国家福利上也优于抵免法。和传统上达成共识的观点相反,这一分析结论表明,恰恰是税收抵免法而不是扣除法阻碍了资本的国际间流动,同时,采取扣除法对资本进口国和资本出口国都有好处。
三、关于生产要素流动与税负分布的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国际税收竞争对流动程度不同的要素所承担税负的不同效应及其对公共物品提供的影响。由于现实中资本跨国流动频繁,国家间税收政策缺乏交流和协调,因此,母国往往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收入缺乏有效监控或因成本太高而使监控实际上成为不可能。这样,居民管辖权原则实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政府出于财政收入的需要,从源征税就不可避免,同时,为了吸引稀缺资本而大大降低资本所得税率。国际税收竞争模型对此所持的主导观点是:一方面,税收竞争将导致资本所得课税的低税率,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Wilson,1986);另一方面,如果不能有效地实行居民管辖权原则,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应免除对流动资本的课税,而代之以对国内非流动性要素如土地和劳动征税,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满足公共物品提供的需要,对开放经济的小国而言尤其是这样(RasinandSadka,1991)。
然而,布克维斯基和威尔逊(BucovetskyandWilson,1991)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针对上述观点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首先假定政府在给定一组税收工具的条件下,除了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以外,仅仅对工资收入征税。其得出的结果是:在不实施居民管辖权的情况下,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依旧不足,对资本所得课征的税率仍然很低且缺乏效率,并且低于对工资所得课征的税率。然后,他们假定一国相对于世界市场足够小,从而政府放弃对资本所得的从源征税而仅仅依靠对工资征税的收入提供公共物品,结果还是得出了工资所得课税缺乏效率、税率过低导致公共物品提供不足的结论。这个结论和“开放经济的小国可以通过放弃对流动资本征税而代之以对国内非流动要素征税以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结论显然是相左的。布克维斯基和威尔逊认为,两种观点冲突的根源在于后者模型的假设前提是两个小国面对的是外生的、固定的世界资本市场利率,而他们的模型则假定世界上每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是内生决定的。为了寻找能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税收工具组合,他们最后考虑了政府同时采用收入来源地和居民管辖权对资本所得征税、并放弃对工资所得征税的组合,结果证明政府的均衡行为将有效地利用这两种征税方法,而使公共物品需求水平得到有效满足。可以看出,实际上其最终结论为:是放弃了对资本所得课税的居民管辖权。而不是缺少对劳动等非流动要素的课税,才导致了对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这种结论和优化税制理论也是有区别的,因为优化税制理论所推崇的最优税制中通常包括对劳动的征税。
四、关于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众多国际税收竞争模型都试图论证在各国经济存在异质性的条件下,国际税收合作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采取的方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模型是近期由莱斯穆森(Rasmussen,1999)提出的。他认为,既然国际税收竞争将导致无效产出,那么就为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实施空间。国际税收合作应是两国间税制的全方面的合作,包括税收信息的交流、税收管辖权和税率的选择以及是否采取资本流动限制等。作为一种参与约束,国际税收合作的前提是:每一个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国家的合作均衡产出必须比非合作状态下的均衡产出更好。这样,国际税收合作的可能性就取决于非合作均衡的结果。
莱斯穆森假定在非合作的税收竞争中,由于采用居民管辖权原则对国外资本所得课税需要东道国提供充分的税收信息,政府只能采取收入来源地的原则,这样在一个两国的税收竞争模型中,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就成为缓解税收竞争不利后果的重要政策工具。同时,他分析了两国存在经济异质性的3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两国完全相同。分析结果表明,税收竞争会导致缺乏效率的产出而使公共物品提供不足,但此时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完全限制将会导致有效率的产出结果。进一步分析表明,国际税收合作均衡的产出等同于对资本跨国流动完全限制的非合作均衡的产出。也就是说,在国家经济同质性的假定下,完全限制资本流动和采取国际税收合作的政策是可以相互替代的。第二种情形是:两国仅仅在经济规模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大国,一个是小国。分析结果表明,国际税收竞争将是缺乏效率的,小国将会利用税率的差异作为税收竞争的工具,最终导致小国国内的过度投资和大国国内的投资不足。此时大国将会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从而会对小国产生不利影响。但就总产出而言,大国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其结果将是有效率的。分析结果同时表明,在产出水平上,虽然进行国际税收合作将无法替代资本流动的跨国限制,然而大国以对资本跨国流动限制的威胁将通过影响双方非合作均衡的产出,从而最终影响双方合作均衡的产出。因为如果在合作无法达成时,大国将会运用资本跨国流动限制,小国不合作利益则会受到损害,而大国则至少会获得有效资本跨国限制带来的利益。这时,大国限制资本流动的威胁就是可置信的,它不仅改变了国际税收竞争中大国与小国讨价还价的地位,也为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可能性。第三种情形是:两国资本禀赋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富国,一个是穷国。在这种情形下,所有的非合作均衡的产出结果都是无效率的,甚至引入资本跨国流动限制也不能产生有效率的结果。当两个国家具有足够大的资本禀赋差异时,他们都会倾向于让资本自由流动和进行国际税收合作,使双方的福利获得改善,即使这种国际税收合作不一定会产生有效率的产出结果。
以上是对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的介绍和评述。总体而言,虽然这些模型的假设前提有较大的差别,其得出的结论也有所不同,但它们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产出市场完全竞争的基础之上的。同时,这些模型假定政府作为博奔的参与者,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来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虽然政府拥有市场力量,但这些模型将政府利用税制操纵贸易条件的可能性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
五、战略性国际税收竞争模型
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国家间贸易利益的冲
突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政府作为经济的管理者,总是试图通过政策工具来操纵贸易条件,进而对产出市场产生影响。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发展起来的新国际贸易理论——战略性贸易理论(EatonandGrossman,1986;HelpmanandKrugman,1989)正好为政府这种干预经济贸易的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持。标准的战略性贸易模型是建立在以下基本假定基础之上的:一是产出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二是存在规模收益递增的效应。不难理解,一且这两个理论假设前提成立,就为政府介入厂商贸易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战略性贸易理论一个很重要的结论是,政府应该对国内企业进行税收补贴,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获取最大的福利效果。同时,两国的战略性贸易模型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假定前提是,厂商通常是不可移动的,它们只能在国内生产,产品在第三国消费。那么,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就被提出来了:当转移成本为零,厂商可以自由跨国移动到国外进行生产时,对厂商的税收补贴是否会加剧税收竞争,或者这种补贴最终是否有效率?
贾尼巴(Janeba,1998)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税收竞争模型。他通过给国际税收竞争模型增加不完全竞争的假定,并将厂商流动性假设赋予战略性贸易模型,从而将这两种模型结合在自己的分析之中。其结论是:不完全竞争和厂商流动性并不会产生相互增强效应以至加剧税收补贴竞争。相反,当政府无法或不可能对外国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时,会使政府放弃补贴采取不干预的态度。在这个模型中,厂商可自由选择在两国进行生产,但消费在第三国进行,同时假定政府对所得从源征税并使净剩余最大化。这一模型得出的结论是一个多阶段博弈均衡的结果:由于对国内生产进行补贴时无法排除外国企业,那么过度补贴将是一种浪费。在税收竞争博弈的最后阶段,每个国家都希望自己的厂商在对方国家生产,以享用对方给予的过度补贴的好处,其结果是大家都放弃补贴而不去干预贸易。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贾尼巴的结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基础之上的,其结论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争议,但他创见性地将国际经济学和国际税收学的研究成果和分析思路交叉结合在一起来研究国际税收竞争,无疑是具有相当重大的理论意义的。
六、国际税收竞争的政治经济学
现行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方法基本上是一般均衡分析和博弈均衡分析的结合,这种分析方法也代表了这一研究领域的主流分析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经济学者开始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来研究国际税收竞争。虽然这些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方法并不是主流研究方法,但从这样一个新的角度探讨国际税收竞争,不仅对主流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对经济全球化下的国家税收制度设计有一定的理论启发性。
第一种观点是从“管理竞争”(regulatorycompetition)的角度研究税收竞争(Vogel,1995;SunandPelkmens,1995),认为税收竞争规则取决于社会、政治和利益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并因此在每个国家有不同的政策倾向,其结果也是不确定的。第二种观点是从税收竞争产生的财政负外部性入手,研究其对不同类型国家带来的经济和政治影响,并寻求将财政负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解决方案(KanburandKeen,1993)。还有一种观点则应用寻租理论,假定政府决策者本身是有集权倾向的寻租者,他们有强烈的扩大国家财政的动机。这种分析的一个典型结论是:一定程度的国际税收竞争是必须的,它可以遏制财政权力寻租者不断扩大财政的内在冲动(Mclure,1986;SiebertandKoop,1993)。
资本利得税论文范文
一、作者简介及文献诞生的背景
(一)作者简介夏克尔福特于1980年获得北卡罗来纳大学工商管理理学学士学位,1990年获得密歇根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夏克尔福特现为北卡罗来纳大学凯南-弗拉格勒商业学院著名税务教授、教务部主任及税务研究中心主任。夏克尔福特主要致力于税收与商业的教学与研究,在会计、经济及金融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谢富林于1976年获得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学士学位,1981年获得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主修会计与财务,1986年获得斯坦福大学商业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谢富林现为华盛顿大学德莱特-塔奇讲座的会计学教授,一直致力于财务会计、税收与商业决策、实证研究方法方面的研究与教学。他三次在美国会计协会博士联盟就税收研究发言,并从1996年至1999年,担任《美国税收协会期刊》编辑。
(二)文献诞生背景经济学与财务学对税收的研究开始较早,但会计学术界接受税收成为一个研究领域的过程较缓慢。20世纪80年代中期前,会计学家所做的税收研究被分为法律和政策研究两个部分,但论文极少发表在会计学杂志上。1992年,财务学教授迈伦・斯科尔斯(MyronS.Scholes)与会计学教授马克・沃尔夫森(MarkA.Wolfson)合作,结合微观经济学与税收法律知识来分析税收环境,围绕三个中心主题一交易各方、所有税收和所有成本(allparries,alltaxes,andallcosts)展开,为现阶段的会计税收实证研究提供了框架(下称“SW框架”)。税收实证研究论文早先大多建立在SW框架之上,直至最近几年,出现了三个新分支,即税与非税因素均衡;税收与资产价格;多边管辖权税收。在此背景下,《研究》追述了SW框架的起源与发展,评价了十五年来其对会计中税收实证研究的影响。
二、《研究》的基本结构与概要
(一)《研究》基本结构文章开头阐述了该综述以SW框架为基础,对SW框架追根溯源并评介其十五年来对基于档案、微观经济基础的会计中实证税收研究的影响。这不仅为学习专业的人员与其他对此感兴趣的人员提供了入门知识,还为该领域许多重要未决问题提供指南。如图1所示,《研究》一文基本结构主要包括引言、税与非税因素均衡、税收与资产价格、多边管辖权税收研究、研究方法问题以及结论六个部分。
(二)《研究》概要文章引言部分主要描述了SW框架产生的环境、三个主题、不足之处及对会计中税收实证研究的影响,引出该领域新的研究趋势及论文写作特点;论文第二部分主要关注交易的所有成本,分析企业如何在税与非税成本间进行权衡;第三部分主要考虑交易参与各方的税负状态,从多方契约视角出发考查了税收对资产价格的影响;第四部分研究多边管辖权间的贸易,包括跨州与跨国管辖权;第五部分讨论该领域实证研究中涉及的几个方法问题;第六部分为总结。
三、《研究》的三大领域与研究结论
(一)税与非税的权衡税与非税权衡研究论文多数集中于解释税负最小化不可能是最优经济战略的原因。相关文献可分为财务报告与税收因素相互作用;检验税收最小化成本效果。
一是财务报告因素。财务报告成本是真实的、可感知的、与报告低收益或股东权益相关的成本。由于企业许多财务契约均以会计数字为基础,从而影响了管理层报告低收益的愿望;同时,企业很多行为选择要在低应税收益与高账面利润间进行权衡。存货会计方面的文献主要针对的问题是:股票价格变化对采用后进先出法(LIFO)信息披露的反应有效还是迟钝;管理层是选择还是回避后进先出法。现有实证研究结果对股票价格变化的问题没有定论。研究者发现极少有证据说明在初次披露后进先出法采用时存在正的平均超额股票回报。例如,Lanen和hosmpson(1988)指出如果投资者理性预期自愿会计变化,那么在宣布日股票价格变化与公司特定特征(计量量化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之间的相关信号是很难预测的,而Kang(1993)认为后进先出法的采用应伴随着负的股票回报、管理层的选择问题,许多研究从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层清算、以及放弃后进先出法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得出税收是存货计价中考虑的主要因素的结论。补偿是同时受税收和财务报告激励影响的另一项经营成本。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税收在公司选择发行奖励性股票期权(ISOs)还是无条件票期权(NQOs)中的作用;顾主在公司补偿减少的税收利益与交易成本引起低收益的财务报告成本间的权衡;补偿形式。其主要结论包括:税收在ISOs和NQOs选择中作用的证据有些混淆;财务报告限制少的公司不合格处置更为普遍;税收是公司交纳决策和养老金终止决策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Seholes等(1992)发现大公司更热衷于收入转移,他们指出财务报告因素很可能是向未来期间转移收入的障碍因素;Guenther(1994a)证实大公司转移更多,但高财务杠杆率的公司更不愿意报告低收益;Lopez等(1998)提出收入转移主要集中在那些具有大量前期税收的公司;Maydew(1997)发现财务报告成本因素对限制转移有实质影响。
二是成本。成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另一个导致税收最小化不等同于有效税收筹划的原因。针对1993年法规不允许扣除超过100万美元非经营补偿的规定,很多文献从不同角度对该法规进行检验发现,多数公司保留了扣除,大多数公司通过计划予以合格化,保留增加了税收利益(即超额补偿与公司边际税率的积),并且股东关心公司补偿计划和合同成本的减少;成本影响保留决策;100万美元的限制降低了那些补偿不足100万美元公司的隐性合约成本,低于该限制额度的公司增加了现金补偿,而且低于限制额越多的公司增加得越多。1986年税法改革前对其避税进行了严格限制,有限合伙企业能使避税者将扣除转移给高税率有限合伙人。Shevlin(1987)检验和比较了在内部或是通过有限合伙进行R&D,并得出结论认为税收和表外融资都刺激了R&D有限合伙;Beatty等(1995a)提出交易成本高的公司将同时牺牲税收和财务报告利益;Guenther比较了与公司和业主有限合伙企业相关的税与非税成本后得出,非税成本是阻碍从公司形式转向业主合伙企业的原因;Shelley等(1998)讨论了税与非税成本和企业重组成为公开上市合伙企业的好处,并发现重组宣告
期的回报与这些因素指标相关。
(二)税收与资产价格税收是影响价格决定的因素之一,调查其是否影响定价是会计中税收研究的第二大领域。税收对价格的影响涉及并购、资本结构、隐性税及股票价格等四个方面。
一是兼并与收购。兼并与收购论文主要检验并购结构与价格是否能反映公司和投资者的税负。收购从目标公司股东角度分为免税和应税,虽然税收问题会因目标公司而异,许多现有的研究均集中于独立C公司收购。主要研究结论是,税收处理对资产(交易)价格和交易结构(资产与股份收购分配)有影响。在组织并购时,公司极少需要在税收与财务会计因素间进行权衡。例如,Hayn(1989)发现。目标公司与出价人公告期间异常收益与目标公司税收特征有关;Eriekson(1998)运用“交易各方”方法,分析了并购方、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税收与非税收因索作用后发现。边际税率高及举债能力强的并购方。更倾向于进行应税的交易,并通过负债融资;Henning与Shaw(2000)对允许商誉摊销抵税的立法修订研究后发现。该项税收抵扣导致产生商誉的收购价格上涨,收购方也会与出售方分享其税收利益,增加了收购价中分配给可抵税商誉的比例;Weaver(2000)认为税法修订增加了应税交易的构建,这类交易目标资产税基递升并能获得商誉抵扣。她还指出税基递增可能会提高并购公司的边际税率;Eriekson与Wang(2000)检验了1994至1998年间在应税股票出售中被剥离出去的200家子公司,他们发现,交易结构影响其价格,剥离母公司的异常回报与选择的税收利益正相关。
二是资本结构。资本结构选择是财务中税收研究最为成熟的领域。早期资本结构中税收问题研究最有影响的是莫迪格里尼和米勒(Modigliani与Miller,1958,1963)两篇有关资本结构的财务论文。MM(1958)提出,在不存在税收(及完善与完整的资本市场)的前提下,公司价值与资本结构(及股利政策)无关。MM(1963)又提出,如果利息可抵扣,股利不能抵扣,最优资本结构是解决负债问题的基础。后继研究者中,Miller(1977)在杠杆学说中加入了个人税收因素(“所有主体”方法),提出了股利追随者理论,Miller的见解构成了SW框架中“所有税收”主题的基础,也是现在会计税收研究中股票价格与税收结合的基础。许多研究都证明了股利追随者的存在(Miller与Scholes(1978)、Dhaliwal等(1999))。DeAngelo与Masulis(1980)拓宽了米勒的假设,假定所有公司均面对高税率,他们认为有多种税盾可选择的公司,其杠杆比率较低(负债替代假设)。近期有关资本结构的研究也表明税收对资本结构存在着影响。例如,Scholes等(1990)指出,有抵后净营业损失的银行倾向于通过股票筹集资金,其红利不可抵减,而不通过其利息可抵扣的资本票据筹资;Graham(1996a)指出公司的边际税率与筹集新债有正相关关系。
三是隐性税收。SW(1992)定义隐性税为持有税收优惠投资而减少的收益率,市政债券较低的税前报酬率是隐性税收的一个经典例子。Miller(1977)指出,假设不存在市场摩擦与政府管制,但以风险为条件,所有资产税后报酬率趋于一致;Shackelford(1991)研究了杠杆职工持股计划(ESOP)的利息率,是会计中研究隐性税收较早的论文,ESOP贷款提供了两个利息率,隐性税的概念暗示着,两个不同利息率会给贷款方带来相同的税后报酬;Shackelford发现税后报酬率是相近的,但并不相等,大约75%的免税利益会以低的利息率的形式传递给借款人;Eriekson与Maydew(EM,1998)指出,1995年减少对收到股利的抵扣导致优先股价格下降,而不是普通股。与公司股利抵扣关系密切的隐性税对优先股的影响大过普通股。
四是股票价格和投资者税收。税收资本化研究对投资者税收的价值相关性提出了挑战。研究股票价格与投资者税收间的关系的文献表明,股利税影响股票价格。例如,Harris与Kemsley(1999)、Harris等(2001)及Collins与Kemsley(2000)运用Ohlson(1995)的剩余收益定价模型来调查股利税资本化,三篇论文推断出权益会因股利税而被低估。又如Collins与Kemaley(CK.2000)观测了从1975至1997年中的68283个公司,以股东权益、收入、股利和股利与资本利得税相互作用对公司平均股票价格进行回归后表明,股票价格完全是股利税以个人最高法定联邦税率的资本化。同样,检测股票价格与资本利得税间关系的实证论文发现,股票价格反映持股人预期出售时将支付的资本利得税,即股东税收与股票价格相关。例如,Lang与Shackelford(LS,2000)为考查资本利得税如何影响均衡价格建立了一个初始模型,他们认为二手交易和股票回购加速了应税收入或亏损的确认。资本利得税资本化中的价格压力研究也发现资本利得税刺激交易量,而增加的交易量改变了股票价格。例如,Landsman与Shackelford(1995)考查了股东对长期资本利得税的加速提出补偿,他们发现在公司的杠杆收购中,雷诺兹一纳贝斯克公司的股东被迫清算其股票,股票价格同时上涨以补偿股东长期资本利得税损失,而资本利得税正是其设法持有到最后以递延与避免的。Blouin,Raedy和Shackelford(BRS,2000c)发现,指数基金对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上涨股票进行补偿,以刺激其满足长期条件前出售股票,这种补偿造成了指数公布时的暂时价格压力。
(三)多边管辖权研究近年来由于多边管辖权研究成本的降低,跨国或者跨州研究成为会计中税收研究最活跃领域之一。
一是跨国管辖权。Collins和Shackelford(CS,1992)发现,随着86年美国公司税率的降低和国外税收抵免的限制,美国跨国公司从国内税收筹划转向全球税收筹划。Smith(1997)等证明了美国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国外子公司来进行贷款的做法。跨国管辖权研究的另一领域是收益转移,最近的收益转移研究超越早期研究描述性质,通过机密的税收申报表和其他所有权信息建立了更有力的检验。例如,Harris(1993)和Jacob(1996)认为,跨国公司在收益转移能力上存在差异;Collins等(1998)利用资本市场方法检验了报告收益是否反映了收益的转移;Mills和Newberry(2000)发现,国外公司支付给美国的税收金额因为很多因素存在差异,包括美国税率与国外税率相比较、全球企业的财务业绩和无形资产可靠性、财务业绩和美国经营的财务杠杆。除了收益转移,一些文章还检验了税收对生产地址选择的影响。
二是跨州管辖权。跨州管辖权的税收研究为避免税收体系的差异因素之外的其他形式的国际差异(如通货、法律体系、资金市
场和经济发展水平)导致的计量误差研究提供了方便。此外,各州间不同规定使得对税收是否影响企业活动的检验有更多选择,从而使跨州的税收研究成为另一个不断增加的税收筹划领域。Klassen与Shackelford(1998)发现美国各州和加拿大各省的报告收益与其公司所得税率之间的反向关系。
四、研究方法中的相关问题
(一)估计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企业决策中一个重要数据,SW对边际税率的定义是,在本纳税期间内,每增加1美元应税收入所应支付给(或取回)税收当局的现金流量变化。应税收入在当期纳税,而应税损失可向前(2年)或向前(20年)抵减应税收入。因此,管理层决策时,要考虑税率所反映的过去或预期的税负状况。如果考虑存在净营业损失,边际税率可表述为:mtr=(($1×strs)/(1+r)s),mtr(themarginaltaxrate)为边际税率,strs(theexpectedstatutorytaxrate)为第s期预计法定税率,s为第s年为现在的1美元额外应税收入的最终交税,r表示公司税后折现率。现有文献中,边际税率变量包括抵后净营业损失是否存在的绝对变量,应税所得的绝对变量,有效或平均税率及最高法定税率,而这些变量的计量方法都存在缺点。许多研究者都试图对边际税率的计量进行优化(Manzon(1994)等),但讨论管理者在决策时是选用以应税收人为基础的简单计量方法还是较为复杂的计量方法仍是一个重要课题。
(二)自我选择偏误税收研究通常采用如下的估计模型:yi=βXi+δTi+εi;(1),其中I为表示群组身份的分类变量。如Beatty与Harris(1999)及Mikhail(1999)在对税收、收益、监督管理的检验中,对两个群组进行了对比,上市公司与私营公司。税收研究论文均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来估计形如等式(1)的回归模型,因此每篇论文都需要面对自我选择问题,自我选择会导致δ的有偏估计。有两种情况会引起普通最小二乘产生δ的有偏估计:一是非随机选择确定群组构成,二是小组行列式与X变量相关。如果两种情况同时存在,可以通过加入逆米尔比率作为另外的回归元,来解决这个相关变量缺省问题。实际上,如果结果并没因加入逆米尔比率而改变,那么便可排除自选择偏误的存在。Himmelberg等(1999)提出了另外一种解决方法,在第一阶段回归中对群组选择建模,假设可观测变量是可取得的(其中一些并不在第二阶段回归之中)。在某种程度上,变量是不可观测或不能取得的,公司的固定效应模型可控制(或减轻)任何自选择偏误,自选择问题的严重性并未得到足够认识,研究者应做一个稳健的检验,比较一阶段最小二乘回归与加入逆米尔比率作为额外回归元的二阶段检验的结果。
(三)模型优化税收研究中均采用与(2)类似的模型:Y=β0+p・x-+p2x2+8(2),其中Y表示选择,为一个分类变量,0,l,公司进行选择则为1;Xl表示税收利益与成本,0,1,0(1)表示低(高)税收;X2表示非税收成本与利益,0,I,0(1)表示低(高)非税收成本。假设非税收成本为财务报告因素,重要系数p-(pz)为税收(财务报告)影响选择提供了证据。然而,所有变量的重要系数也被认为是公司决策中平衡税收与财务报告的证据。对以上解释的疑问是,x-重要的正回归系数表示在控制模型中其他变量影响后,公司税收状态对选择有积极影响,即回归系数是公司税收状态对选择的增量效果。如果研究者期望进一步解释公司在税及非税成本与利益间的权衡,则建议在模型中加入包括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相互作用因子,例如,Y=β0+β1X1+β2X2+β3(X1×X2)+ε(3)。如Beatty与Harris(1999)及Mikhail(1999),引入所有权与税收、非税收成本相互作用的指标变量,用以检验其效果是否会随着公司的所有权性质(公开或私有)而改变。需要注意的是,任何拓展的模型均要以估计为基础,这取决于具体的研究问题。
(四)变化与平面在对公司边际税率与新债券发行关系的研究中,变化方法(即非平面方法)对负债与税收的检验更为有力。考查新债券的发行而不是未偿外债,便可避开困扰平面研究的两个难题。首先,公司的资本结构反映的是过去的决策,这些决策以一定期望为基础,因为一些不可预期的结果的期望至今可能仍没实现。因此,即使决策时以税收刺激为基础,后来的结果也可能与预期相反。因为重构资本结构成本高,截面的水平研究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即税收不会影响资本结构决策。其次,如果选择影响税率,研究者比较事后选择与事后边际税率时,回归系数会产生向下的偏误。例如,理论预测高税率公司将通过增加负债、增加利息抵扣来降低税额与边际税率,因此,通过平衡所有公司的边际税率会趋为一致。当高税率公司通过增加负债水平来积累税收避护时,便不能观测到事后负债水平与事后边际税率间的关系。
(五)隐性税计量隐性税的来源包括加速折旧、抵税额、某些投资的费用化及行业的特别税收待遇,但多数研究都忽略了隐性税,隐性税的缺失会导致错误的推论和政策建议。Callihan与White(1999)尝试着运用公开可得的财务报告数据来估计隐性税,其估计隐性税为(PTI-CTE),(1-str)-PTI,其中,PTI为公司的税前收入;CTE为当前所得税费用,等于(PTI-X)str,其中X表示由暂时性与永久性差异及税收抵减引起的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差额;str为最高法定税率,由此可得,隐性税收等于Xstr/(1-str)。因此,隐性税收的估计量为税收优惠乘以最高法定税率,该法等同于由Wilkie与Limberg(1993)设计的税收补偿金方法,这些隐性税估计技术的发展将是税收研究的一个重要进步。
(六)秘密数据该领域其中一些论文运用了所得税申报表等非公开可得的数据,这些秘密数据通常只能通过员工、咨询机构或美国国内税收署的特别安排取得。对于运用秘密数据的研究,shackelford与Shevlin的意见是应予以鼓励,但一个合作作者的经历证明,即使面对高昂的取得及使用成本,因此秘密数据能显著地提高研究的质量。
五、《研究》对我国会计科学理论研究的启示
(一)提高会计中税收研究重要性的认识税收研究试图解决三个学术及政策利益问题:税收重要与否、不重要的原因及其重要程度。从微观主体角度来讲,企业税收状况是否对其会计政策选择及债务政策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为数不多,其中影响最大的是
莫迪格里尼和米勒两篇有关资本结构的财务论文。虽然税收研究在财务、税收筹划和税务会计从业人士中有较长历史,但会计学术界还没有接受将此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税收规则可以影响投资和融资的税前收益率。因此,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公司,其内部投资战略和融资政策自始至终都与税收相联系。这里的投资不仅指企业积极管理的、用来经营其业务的资产,还包括像债券、股票和对其他经济实体直接投资类似的消极资产。企业从事的投资取决于该投资的融资渠道、比例及成本,而融资决策又取决于该投资项目。
(二)构建我国会计中税收研究的框架Myers(1984,P.588)指出没有研究能表明公司的税收状况对其财务政策有重大影响,直到1992年,Scholes与Wolfson从微观主体角度分析认为税收很可能是重要的(SW框架),SW框架并没有提出新的理论和方法。它既不关注传统的法律细节问题也不关注政策建议,采取实证的方法解释税收在组织中的作用,从对公司财务和公共经济的描述出发,将微观经济主体和税法这两个截然不同的知识主体结合在一起。该框架是西方现行会计中税收实证研究的中心,在公共经济方面有重要意义,对公司财务也有重大影响。该概念框架围绕三个中心主题建立,交易各方的例子是当建立补偿时同时考虑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利益;所有税收的例子是免税债券,其由于利息免税而利率低;所有成本的一个例子是会计政策选择要在公司财务报告成本与纳税目标之间进行权衡。三大主题为实现组织目标提供了非常好的税收管理框架,这些主题表明税负最小化并不是有效税收筹划的必要目标,相反,有效的税收筹划必须从有效的组织设计和契约观来进行评估。因此,迫切需要有开创性的研究结合我国税法及企业经营环境实际,从而构建出适合我国的会计中税收研究的框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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