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诈骗的认识和感受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7-03

对网络诈骗的认识和感受范文

[关键词]电信诈骗;客观要件;行为认定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迅速进入爆炸式的信息社会,一种新型的诈骗形态———电信诈骗犯罪也如影随形,接踵而至。电信诈骗犯罪不但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损失,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危性不安定因素之一。所谓电信诈骗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使用电信通讯设备设施,通过计算机网络、伪基站等渠道,在虚拟空间中传播虚假和混乱的信息,使受害者陷入误解并自愿处置个人动产的行为。与普通诈骗罪相比,电信诈骗罪在客观行为构造上包括犯罪的工具、手段、方式和对象等方面有着显著的不同。由于电信诈骗行为是在犯罪人内在心理支配下,对不同的外部环境刺激所做出的表面反应。因此,从心理学比如犯罪决策、人格因素、社会建构因素等视角,对电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认定进行分析,对于准确界定此罪与彼罪,正确适用法律,有效地打击日益蔓延的电信诈骗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认定

目前,我国从立法上尚未对电信诈骗罪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适用罪名有: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然而,现有刑法与司法解释对于电信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规定过于笼统、模糊,从而增加了司法认定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剖析和探讨。(一)对于诈骗载体的认定。在电信诈骗罪中,所谓电信的意思是“使用有线电、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的通信。”这也是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罪之间最为重要的区别。电信诈骗犯是一种发生于信息空间中的超远距离、非接触性的诈骗形式。行为人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到虚假性、蛊惑性的信息,直至误导、诱使被害人心甘情愿或情非得已的处分自己的个人动产,而不会像普通诈骗犯罪那样,需要在现实空间中进行一对一、面对面的接触,方能实施诈骗行为。(二)对于诈骗对象的认定。由于信息空间的高开放性、高覆盖性,所以,绝大多数的诈骗对象都是不特定人群,既有年长者、也有年少者;既有高学历者,也有低学历者。一言以蔽之,各行各业、三教九流都有可能成为被诈骗对象。而普通诈骗犯罪则不同,他们必须通过某种特定的关联性、对接性关系,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财物诈骗。同时,传统诈骗犯罪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往往只能局限或固定于某个特殊的物理空间。而信息世界则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因此,行为人实施犯罪不会受现实地域的制约和影响,特别是跨境跨国犯罪尤其如此,他们的诈骗活动有的是从境内到境外形成一个诈骗链条,有的是从境外到境内形成一个诈骗链条,更多是境内外相互勾结、连锁作案,因而隐蔽性极强。(三)对于行为对象的认定。鉴于电信诈骗罪行为载体的特殊性,因此,其行为对象绝大多数都是动产,被害人只能通过银行的支付系统进行财产处分。因此电信诈骗犯罪具有转移赃款快、追回赃款难,并可增加银行资金流动风险等特点。而普通诈骗犯罪的行为对象即包括动产,又包括不动产,财物的转移方式也多种多样,不受任何限制。(四)对于诈骗手段的认定。电信诈骗手段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通讯类诈骗,此类诈骗主要是通过微信、QQ、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被害人主动发送虚假、蛊惑信息,与之进行交流、沟通,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处分自己的动产(金钱)。像各类中奖诈骗、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诈骗、退费退税诈骗等等都是如此。二是网络交易类诈骗。这类诈骗通常是行为人通过被动的建立网站、QQ群等或者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等虚假商品交易信息,利用被害人缺乏交易规则常识以及第三方监管漏洞等,进行假买假卖,牟取暴利。尽管以上这些诈骗行为手法各异,形式不同,但都是依靠电讯、网络作为诈骗手段,来实施诈骗行为的。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电信诈骗的科技含量也愈来愈高,加之行为人又能紧跟时尚潮流,充分把握民众的猎奇心理、麻痹心理。所以,其诈骗方式日新月异、花样百出,让人防不胜防。(五)对于团伙形态的认定。普通诈骗犯罪有时只靠一人或几人就可以实施。而电信诈骗犯罪一般却不是单个人或几个人所能完成的,而是通过团伙化作案方式进行,且具有境内外相勾结的特点。例如,2018年5月,在公安部统一组织和指挥下,天津市公安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组赴印尼与当地警方开展执法合作。一举成功摧毁了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的三个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并成功逮捕了105名中国籍嫌疑人,查获了大量涉及计算机、语音网关、手机、电话、银行卡、诈骗脚本等的犯罪工具和物品。因此,大多数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内部的分工极其细致明确、层级严密,且各层级人员又大都采取单线联系方式,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了犯罪团伙的安全性。

二、影响电信诈骗罪客观行为的心理学分析

(一)犯罪决策因素。所谓犯罪决策,是指电信诈骗行为人通过对电信诈骗的效益———成本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做出是否实施该种犯罪行为的决定。简言之,如果行为人有了电信诈骗犯罪行为的选择,则表示其做出了犯罪决策。首先,电信诈骗犯罪决策并不是完全的理性行为,而是一种有限的理性行为。西蒙认为,现实生活中,作为管理者或决策者的人是介于完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的“管理人”。“管理人”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往往是多样的,不仅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处于变化甚至矛盾的状态。在实际决策中,“有限理性”表现为:决策者无法找到所有方案,也无法完全预测所有方案的后果,也不具备明确且完全一致的偏好系统。这样它就可以在各种决策环境中选择最优决策方案。其次,从犯罪心理的角度看,电信诈骗行为人对其个人行为并不具备完全清醒认识,虽然他们大都掌握娴熟的电脑技术,在虚拟空间中,可以信马由缰、任意驰骋,但却明显存在着个人的认知偏差,因而其对犯罪对象的价值以及对能达到目标的手段、方式、可能性的认识与法律规范之间会出现极大的反差;同时,由于受到自身的知识、信息、经验和能力的限制,他们对犯罪目标的评估和行为风险的认知往往也会出现不一致,这就使之对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会出现虚幻的感知,最常见的情况是,行为人把虚拟的网络空间视为法外之地,认为虚拟空间一般人看不见,摸不着,来无踪,去无影,而且虚拟空间存在很多漏洞,机会大,此时,他们往往高估自己的智慧和实力,认为凭借自身的能力,可以任其在虚拟世界中恣意妄为,为非作歹,从而把电信诈骗行为当作一种成本低———只需投资一点设备资金、就可以实施诈骗、也可说是“空手套白狼”;风险小———犯罪如同玩游戏、被诈骗者远在千里之外,相对安全;来钱快———在短时间内,就可以诈骗来不菲的金钱、可以实现迅速暴富的梦想。还有重要的一点是,电信诈骗犯罪除去电话沟通者外,大多数人都是在电脑上的程序化操作,并不和被害人见面,缺少传统犯罪的现场,不会产生恐惧、紧张、负罪的感觉,所以,他们大多存在着侥幸心理、冒险心理。(二)犯罪人格因素。所谓的犯罪人格也称犯罪个性,是一种具有反社会倾向的人格。犯罪人格理论相对较为复杂,因而对其有各种不同的见解和分歧。但那些忽视犯罪人格社会性质的观点,都是不足取的。首先是心理动力理论。心理动力理论直接源自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尤其与其主要概念包括内部心理过程、童年经历、性动力以及人格结构中的本我、自我、超我之间的冲突、生死本能等密切相关。弗洛伊德认为,人类的行为是由无意识决定的,而童年的痛苦经历又会决定其一生的人格。也就是说,犯罪是一种异常人格结构的产物,它是由童年经历中深层意识未解决的早期冲突而引发的结果。因此,排除其他因素外,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为什么电信诈骗犯罪主体多是青年行为人的缘由。因为在社会化过程中,青年人的自我和超我并不成熟,其人格结构并不完善,不能应对来自外界的社会压力,他们无意识中的死亡本能会对其社会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而电信诈骗这种新型的犯罪手段和方式,在行为人看来,可以摧毁禁锢自己生命的现有秩序,而要回到前生命的冲动状态,电信诈骗犯罪就成为他们不二的宣泄方式和窗口。其次是艾森克犯罪理论。艾森克认为,存在犯罪人格,即实施犯罪的一种倾向,一个人的道德观念和对社会的适应能力,是通过学习而获得的。而学习过程是一种条件反射的建立。但是,人们基本上是生物性的个体,因此,人与生俱来携带着先天的特性或特质,在周围环境刺激下,每个人都会映现出一些特定的反应。个体间的人格在与气质相关的三个方面存在差异:一是神经质(Neuroticism,N)、二是精神质(Psychoti-cism,P)、三是外倾性(Estroversion,E)。以上三个因素形成了人格的三个独立维度,人在这三个维度上表现出的不同程度和倾向,就构成了其不同的人格特征。因此,只要具备了以上三种人格倾向的青少年,往往会成为潜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一般而言,在电信诈骗犯罪主体中,外倾性者的表现为:能在虚拟空间中侃侃而谈,善于感知听者的反应,不畏惧被拒绝,喜欢交流,喜欢在变化中应对富于挑战性的被诈骗者,且能善于捕捉稍纵即逝的机会;同时,他们善于表现自己,急切的想得到犯罪同伙的认可和赞同,对于诈骗行为没有丝毫的不安和愧疚。这种倾向的人在犯罪团伙中多为起骨干作用的从犯。神经质者的表现是:情绪化、非理性特征明显,对事物相对较为敏感,有时对自己的诈骗行为表现出高焦虑性,常常忧心忡忡,睡眠不佳,因而会出现各种心理障碍,对于自己诈骗行为常常出现疑虑,不够稳定,对于团伙的制裁措施有过度反应,情绪不易平复,认知会受到情感的影响,在犯罪团伙看来,他们的行为不合常态,易于做出脱离、告发的行为。在犯罪团伙中,这种倾向的人多为胁从犯或起辅助作用的从犯。精神质者的表现是:心理有明显变态的倾向,会出现强烈的反社会行为,这种变态倾向的人是电信诈骗犯罪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往往是电信诈骗犯罪的组织犯,是其具体犯罪的发起者,并领导组织犯罪计划的实施。他们之所以选择电信诈骗犯罪,是他们强烈的反社会的变态人格使然。在具体诈骗活动中,每每旧的电信诈骗方式遭遇瓶颈,他们就会绞尽脑汁,翻新出新的诈骗形式和花样,因此,具有这种人格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的主犯,往往是打击的重点对象。(三)社会建构因素。根据社会建构理论,人格是人与环境互动过程中的一种自主建构,是一种临时产生的动态结果。在不同的社交情境中,青年群体的行为会有所不同,扮演不同的角色,表现出不同的自我。在社会建构论角度看,电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是犯罪行为人“自我植入”的,不仅仅是一个个体过程,而是一系列人际关系的产物。正如格根所言,我们可以从关系的角度对青少年的冒险行为进行理解,这些行为是产生于各种关系之中的,不是一种个体过程。因此,以上所述的电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各种社会、家庭、学校、环境之间的矛盾、冲突、交融而建构起来的,具有社会性产物的属性、特征和性质。

对网络诈骗的认识和感受范文篇2

关键词:金融知识;金融诈骗;防范意识;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0-0194-02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金融服务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行业日益发展,然而与之相对的,金融诈骗和电信诈骗等外部欺诈风险呈现高发态势,金融诈骗的案发率不断加大,逐年呈上升态势,并且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作案手段也不断翻新,不仅对普通民众财产安全的威胁日趋严峻,对资金安全、社会声誉乃至经济正常运营也造成严重威胁。

一、金融诈骗的主要类型

(一)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较大数额资金,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违法行为。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的项目,是金融诈骗罪的一种。

集资诈骗罪具有诈骗手段特殊性、行为方式特殊性、被骗对象具有公众性和广泛性的特点。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集资诈骗罪是以集资的面目挤入合法资金市场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侵犯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共财务的所有权,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二)保险诈骗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一种较新型的金融诈骗――保险欺诈事件时有发生。保险诈骗是指以非法获利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方法,违反保险法规,利用保险制度上的一些漏洞,骗取保险金,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是保险诈骗活动。

保险欺诈败坏社会风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给国家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威胁,为社会治安增添了许多不安定因素,造成了极大地社会危害,同时严重危害了保险业的发展、危害了人民所享有的保险福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网络诈骗

随着经济的发展,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金融服务方式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更大的便利性和更高效率的同时,也成为金融诈骗的“重灾区”。网络诈骗犯罪成为金融服务领域中的“负产品”,即网络犯罪者借助网络、利用数字化工具,适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网络使用者提供姓名、身份证号、信用卡号、银行卡号、网络密码或者其他私密信息,并利用这些私密信息进行诈骗或者其他犯罪活动,骗取财产的案件。

随着互联网的告诉发展,各种各样的骗子渐渐地认识到网络这一虚拟空间存在着丰富的可利用的诈骗资源,网络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给社会带了巨大的危害,给互联网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给受害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加之此类案件取证困难,直接影响了打击力度。

(四)电话诈骗

电话诈骗即犯罪分子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随着科技和经济的高速发展,电话诈骗现已蔓延全国,常见的诈骗手段多达几十余种,例如虚假中奖、短信打款、电话欠费、购车退税等等。犯罪分子一般采用冒充受害者的亲戚、同学或朋友,通过套话骗取受害者的信任。例如先拨通受害者电话,与受害者进行简单沟通,利用受害者缺乏防范意识的心理,在受害者处取得信任获得好感,进而编造谎言,向受害者借钱,让受害者汇钱到指定的账户。

犯罪分子通常准备充分,会精心编制固定操作流程,充分收集受害人的资料并对诈骗过程进行编排,假借名义,寻机骗人,从而获得非法利益,使人民群众蒙受了很大的财产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金融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数量金额大、领域广

近几年以来,金融诈骗犯罪所涉及的金额增多、触及的领域扩大,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令人触目惊心,不仅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损失,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15年猎头网站收到的有效理赔申请的网络诈骗举报总金额达1.27亿元人民币,人均损失超过5000元,在2015年上半年央行更是破获了涉案金额高达8000余亿元人民币的洗钱案件。

(二)犯罪分子增多、内外勾结、团伙作案

从近几年破获的金融诈骗案件可以看出,参与犯罪的人员越来越多,并与景荣服务机构内部人员勾结屡见不鲜,团伙作案占据主体。由于金融行业所具有的专业性、复杂性特点,作案需团伙配合,很多重大案件内外勾结,行业内部人员参与其中。

(三)作案手段多变、智能化、科技化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金融诈骗手段由线下转换为线上,由原始的伪造变为利用高科技技术手段,手机、电脑都是他的作案工具。

(四)危害严重,损失巨大

金融诈骗的危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的财产权益,给国家经济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2)对金融服务行业的声誉、资金、发展趋势造成一巨大的影响;(3)扰乱了金融秩序、经济形势,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4)对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干扰,对社会有一定的腐蚀影响,易引发等作风。

三、金融诈骗的防范措施

(一)金融机构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1)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思想建设,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普及金融知识和传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2)加强机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堵塞内部漏洞,提高工作人员金融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3)机构管理层树立正确的竞争意识,采取正当的竞争手段,远离违法盈利。

(二)提高群众的道德意识,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

(1)加大对金融诈骗作案手段、特点及防范要点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公众的金融安全意识,提升公众“防骗能力”和金融素养,特别是做好对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人群的金融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2)围绕基本金融知识、金融诈骗概念、防范措施等内容向市民进行宣讲,并重点加大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和日常生活防范意识的风险提示,做到金融知识精准投放、入脑入心。

(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社会监控能力,不断完善司法工作机制

(1)加大公司内部的审计力度,提高内部审计地位,真正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广开言路、拓展途径、严酷打击、刻不容缓;(2)司法部门要依法坚决查处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和谐、扰乱经济秩序的金融诈骗、经济犯罪;(3)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提高司法人员自身素质。

(四)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促进国际交流

打击金融诈骗的国际和地区协作必须加强,虽然一些金融诈骗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身在境外,但我国司法部门仍对其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刑法》规定可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对金融诈骗进行实地打击协作,就是金融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把住最后一道关口。因此,纵使这些电信诈骗嫌疑人躲在天涯海角,也要将其绳之以法,如此方能实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对网络诈骗的认识和感受范文

马涛于家富

[摘要]本文由两个网络诈骗方面的典型案例引出,通过对近些年兴起的网络购物过程中诈骗犯罪几个突出特征的揭示,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这种新型犯罪形式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治理措施进行有效应对。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购;网络诈骗;治理

[中图分类号]D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1)03-0022-0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lC)于2010年7月15日在京了《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4.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持续上升增至31.8%。全国网络购物用户达到1.4亿,网上支付、网络购物和网上银行半年用户增长率均在30%左右,远远超过其他类网络应用。网络电子商务给商务行为带来的诸多便利毋庸置疑,但它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网络诈骗犯罪就是其中之一。CNNIC调查发现,仅2010年上半年,就有59.2%的网民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30.9%的网民账号或密码被盗过;电子商务网站访问者中89.2%的人担心假冒网站,其中,86.9%的人表示如果无法获得该网站进一步的确认信息,将会选择退出交易。当前,网络商务深层次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就是网络安全和信任问题,因此我们急需建立更加可信、可靠的网络环境。

一、由两个典型案例引出。

近年,随着我国网络购物的广泛发展,网络诈骗犯罪数量也逐年激增,而且手段花样不断翻新,总给人一种防不胜防的感觉。请看下面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虚假支付平台

想在网上买书的张先生,找到一个卖家,对方要求他进入“新世纪购物网站”.下载一个1分钱的订单。张先生下载订单后,按要求输入银行卡号和密码,但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也没收到书。后到银行查账发现银行卡上的一万多元钱都没了。还有许多网民与张先生经历相似。后警方将以李波为首的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李波供认,他们以1分钱的网上订单为诱饵,诱骗网民将银行卡号和密码输入虚假的支付页面,盗取卡号和密码后,迅速提走现金。

案例二:低价诱导

刘先生在某电子商务网站上浏览到一部摩托罗拉手机只要780元,该机市场售价要在2000元左右。刘先生在网站上获得了卖家的QQ号,便与对方取得联系。刘先生想了解一下浚网站商品“低价的内幕”,卖家告诉他,因为产品为“海关没收的走私产品”,所以价格比“水货”(走私货)还低。这个解释让他放松了警惕,因为刘先生要购买两部,最后以750元一部的价格成交。对方要求刘先生先将部分货款汇到账上,他们会在两天内通过快递发货,待收到货以后再付余款。刘先生在汇出了一半货款750元后,很快就接到了卖家的电话,说款已收到,他们将尽快将手机寄出。但是刘先生等待多日后也不见送货上门,就打电话过去询问,此时卖家的电话号码已经变为空号,同时QQ也不再上线。

以上的两个案例都是买家在网购过程中所遭受到的诈骗行为侵害。需要强凋的是,在现今网购过穆中“买家”与“卖家”的界限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有的买家同时也是卖家,即“消费者对消费者”(Consumer-to-Consumer)模式,这也是现在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新特点和新趋势。鉴于当前网购过程中各种形式的诈骗犯罪案件多发.实有必要仔细梳理一下这类犯罪的突出特征。

二、当前网购过程中诈骗犯罪的几个突出特征

(一)表象特征

1.欺骗性强,成功率高。由于行为人一般不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其主要是利用网络技术虚构出事实,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而且,被害人没有对行为人的直观感性认识,行为人更易掩盖其实际情况,使自己编造的事实更加逼真,使被害人更易于上当受骗,损失钱物。

2.成本低,危害广。进行网络诈骗犯罪的物理技术条件极易实现,现在建设一个普通的电子商务网站大致也就需要1000多元人民币,这样低廉的犯罪成本使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采取开没假网站骗取对方银行账号、密码的方式来诈骗钱财。中国电子商务这个市场正在不断扩大,而通过互联网进行诈骗犯罪要比以传统方式进行诈骗的范围广大,速度更快,犯罪受害者也遍及全国乃至全世界。

3.不确定性强,发案率高。网络的发展已形成了一个虚拟的、消除了国境线的、打破了传统时空界限的虚构电子空间,这使得行为人在进行网络诈骗时有极高的渗透性和不确定性,这也决定了这类犯罪客体不会完全局限于某个城‘市或某个国家。发案率高也是一个相当突出的表象特征,日本2000年利用互联网诈骗的为19件,到了2001年增到671件,到2002年剧增到2103件,是所有网络犯罪中增长最快的一种。

(二)构成特征

1.客体特征

网络诈骗犯罪中行为人通过网络实现其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目的,从表面上看,其行为侵犯的无疑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一点与普通诈骗犯罪是一致的。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而言,这种连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因此,网络诈骗犯罪在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的同时,更严重的侵犯了网络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

2.客观方面特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有两个特征:一是工具特征,犯罪行为人利用了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二是行为特征,犯罪行为人刻意隐瞒真相,或虚假信息来虚构事实。行为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自愿地”交出财物。表面上看,被害人交出财物是“自愿的”,其实这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引起的,被害人“自愿地”交出财物并非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3.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多为14岁至40岁左右的年轻人,并且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

4.主观方面特征

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非法占有对方钱物为目的。

三、如何有效治理此类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诈骗犯罪一般是按照现行《刑法》第287条等相关法

律条文,并根据案件的性质、事实和情节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法定罪名来定罪量刑的。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发展和不断普及应用,网络诈骗犯罪在犯罪构成上出现了许多新特点,特别是近几年中国电子商务的突飞猛进发展也暴露出我们在立法上的不足,而且侦破这一类案件的难度较大,取证也比较困难,对办案人员的网络知识水平要求较高,这都促使我们要投人更多力量来研究如何更有效地治理和防范该类犯罪的发生。

1.不断密织“法网”,依法严厉打击。要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规范电子商务相关活动的综合性法典,对于电子合同的生成及其效力认定、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消费者维权等问题都要进行更加细致的法律规定。针对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相当突出的现状,要不断完善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中关于网络消费侵权、电子合同认定和电子证据固定提取等比较突出的司法实践问题,尽快弥补国家法律层面的漏洞。对于利用网络虚假信息、建立以诈骗等犯罪为目的的电子商务网站,要联合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部门开展有效的整治活动,形成部门联动的严厉打击网络犯罪的有效工作机制,对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

2.公安机关要加快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网警队伍。各地公安机关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加大财力、人力投入,加快建设本部门的网警队伍,使这支队伍能够不断应对我国网络诈骗犯罪高发的客观实际情况。各地的110报警中心也要实现对网络犯罪类案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打击该类犯罪的主动性,发现群众的举报线索,并在掌握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做好依法立案、侦查等相关工作,形成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态势,对于举报和打击网络诈骗大案要案有功的干警和群众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

3.不断推进电子商务网站电子实名认证建设进程。推进电子商务网站的电子实名认证,对于遏制当前网络诈骗犯罪异常猖獗的形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在网上屡屡得手,就是因为不知道其真实的姓名等个人基本的真实信息,这也和部分电子商务网站为了更多的吸引注册用户、提高自身网络的影响力的初衷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这就需要相关的电信监管部门对这些电子商务网站要严格要求,在电子实名认证问题上毫不含糊、寸步不让,把好了准入这一关就为公安机关侦破网络诈骗这一类犯罪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支持,也可大大提高办案效率。

4.要形成理性、健康、有节制的网络消费观念。网络购物由于其自身的便利性、快捷性、利好性等优点使其在与传统商业销售渠道的竞争中独占鳌头,发展的速度近年来相当迅速。然而.网购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使一些不能理性地控制自己购物、消费欲望的“网购族”深深陷入其中不能自拔,一些心理不够成熟、自控能力较差的网购成瘾者往往因为网上的一个自己十分喜欢又无钱购买的商品而走上犯罪道路。这也提醒网购族们要根据自身的实际经济状况理性、有节制的网购消费,形成正确、健康的网络消费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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