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的意义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7-31

伦理学的意义范文篇1

[关键词]马克思;生态伦理思想;科学内涵;现实意义

[中国分类号]B82-0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848(2012)06-0081-06

[作者简介]严文波(1988—),男,江西鄱阳人,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专职教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研究。(江西南昌330022)

Title:ScientificConnotationandPracticalSignificanceofEco-ethicThoughtofMarx

Author:Yanwenbo

Abstract:Thispaperexpoundsthetheoreticalsourcesofeco-ethicthoughtofMarxandholdsthatancientGreekconceptofnature,modernmechanicalviewofnatureandclassicalGermanphilosophicalviewofnaturearetheimportanttheoreticalsourceswhichconstructeco-ethicthoughtofMarx.Thevalueorientationofeco-ethicthoughtofMarxderivesfromcritiqueofeco-destructionofthecapitalistmodeofproductionandthecapitalistsystem,andprospectoftheidealcommunistsocietyaswell.Intheeconomicglobalization,eco-ethicthoughtofMarxprovidesscientifictheoreticalsupportwhichhelpsusconstructsocialisteco-civilizationandsolvecurrentglobaleco-crisis.

Keywords:Marx;eco-ethicthought;scientificconnotation;practicalsignificance

当前,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现,环境污染、资源短缺、自然灾害、疾病和生态失衡等危机越来越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使人类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迫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思如何与自然和谐共处,并引发了人们对以往“人类中心主义”观念的深刻思考与批判。在反思与批判中,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却又逐步走上了另一个极端,即“环境中心主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正是因为人类无休止的掠夺才导致了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人们当今所面对的生态问题都是因人而生。在他们看来,存在和价值是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自然的属性,正如罗尔斯顿所阐述的那样,“事实上,一旦某处充满了事实,也就有了价值,而且无论是价值还是事实,往往是与系统的性质相同的。”①他们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强调以人为主体地位的观念已然过时,应坚持“自然中心”的原则,强调一切生命的价值和地位都应当是平等的,因为所有生命都有其固有的“内在价值”。很显然,在这里人与自然的联系被割裂开来,人站在了自然的对立面,这明显有悖于马克思生态伦理思想中关于人与自然关系辩证统一的核心理念。而随着现代生态哲学研究的深入以及环保运动的蓬勃发展,马克思主义受到了来自环境主义的严峻挑战。马克思的一系列核心概念和思想,诸如自然、劳动、生产力等,都成了环境主义的批判对象。甚至有人断言,马克思的生态哲学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反自然哲学。正是在此意义的基础上,只有通过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解读马克思的生态伦理思想,挖掘和探索长期以来马克思理论中被遮蔽和忽视的生态思想,才能有力地消解来自各方价值观中各执一词的偏见,才能更好地为当前社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危机的化解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一、马克思生态伦理思想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生态伦理思想是无产阶级实践的产物,同时也是扬弃人类优秀思想文化的成果,它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理解马克思的生态伦理思想,首先必须要追溯建构马克思生态伦理思想的理论来源。西方哲学史上,对马克思生态伦理思想影响较大的理论,大致可分为三大阶段:古希腊朴素自然观、近代的机械自然观以及德国古典哲学自然观。

西方哲学的历史是从古希腊时期开始,古希腊哲学对西方的哲学、自然科学和宗教的发展都有着深刻的影响。早期古希腊人相信,自然界是一种复杂的生命系统,其本身就是一个大的生命机体,它在被创造同时,也在不断创造自身。无论从泰勒斯的“世界的本原是水”、阿那克西曼德的“万物都源于一种简单的元质”、毕达格拉斯的“万物皆数”,到赫拉克利特用“火”来说明世界发展的思维图景,还是从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到柏拉图的“理念论”,它们均体现了朴素的自然观。其中,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可以被看作是古希腊自然哲学的最高理论成就。他认为,世界是由无数不可分割的微小粒子——原子构成的,它们在空气中运动,它们互相结合起来,就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复合物。他提出了原子是以一种自由自主地运动的形式存在。可以看出,德谟克利特的理论还是具有机械论和单向决定论倾向的。此后,伊壁鸠鲁丰富和发展了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思想,提出了“原子偏斜说”的理论。伊壁鸠鲁认为“原子规律”就是“排斥”,是原子间的碰撞,它完全没有任何形式的“固定不变”。伊壁鸠鲁进一步认识到了偶然性、意外性和自由的可能性,在这里,德谟克利特的单向决定论被超越了。马克思由此认定伊壁鸠鲁强调的“原子偏斜说”已使他创造了一个偶然的王国和脱离单向决定论的可能性,他也因此称赞伊壁鸠鲁为“最先打倒众神和脚揣宗教的英雄”。②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他详细分析了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与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的差异,并通过肯定伊壁鸠鲁对宗教目的论的批判逐步开始形成了唯物主义。正如美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J·B·福斯特所认为的那样:“对马克思来说,伊壁鸠鲁象征着带来了光明或启示,这种启示就是对自然宗教观说‘不’,就是一种唯物主义,也是自然主义和人文主义的一种形式。伊壁鸠鲁哲学重视感觉和经验世界,也看到了理性在解释这一世界中有其作用,从而在用理性在对世界做出解释时无需在世界之间的夹缝中生存着的诸神。”③可以说,虽然古希腊朴素自然哲学有其特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其从自然本身的规律去理解自然的本质属性及其运动的这种思维模式,为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马克思生态伦理思想的最初理论来源。

随着16~18世纪近代自然科学的快速发展,一种与古希腊朴素自然观相对立的新的自然观——近代机械自然观逐步兴起,这种自然观坚持按照自然界的本来面貌来认识世界,坚持以科学真理来解释世界,要求从宗教神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它坚持用物质世界本身所具有的某些特性来解释自然界,重视对在观察和实验中获得的感性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克服了古希腊朴素唯物论直观性、猜测性的缺点。因此,无论从哥白尼到牛顿,还是从笛卡尔到拉美特利,他们在自然科学领域都是唯物主义者,但是这种唯物主义必然带有形而上学的、机械论的特征。因为当时人们的认识,更多的只是通过已知去探索未知。当时力学在说明自然现象时已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这导致了人们在认识其他未知领域时,无一例外地都是用力学理论去解释,用力学的机械运动模型去阐释其他复杂的物质运动。16~18世纪哲学家们的观点,更是直接受此理论的影响,如笛卡尔就从机械决定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包括人在内的一切动物都是机器。拉美特利更进一步专门撰写了《人是机器》这部著作,宣称“人的身体是一架钟表,不过是一架巨大的、极其精细的、极其巧妙的钟表。”①这种从机械力学的观点去描绘整个物质结构和解释一切自然现象的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自然观,虽然在反对宗教神学的斗争中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它不能从自然界本身来解释说明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如既然自然界的一切都是从来如此的,那么地球绕太阳的运动起初是如何形成的;地球上形形的动植物的种类是如何产生的,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持机械决定论者显然是无法作出回答的,他们最终只能求助于造物主的智慧。如牛顿就用神的“第一推动力”来说明地球和太阳系之间最初的运动。这样导致的结果是科学再一次被深深禁锢在神学之中。马克思深刻地意识到了这种自然观的历史局限性所在,他认为这种自然观会将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彻底割裂开来,最终在社会历史领域会陷入唯心主义的窠臼,因而其根本无法正确解释生态问题的根源。因此,马克思在批判近代机械论自然观的基础上创建了自己的科学的生态伦理观。

德国古典哲学自然观是对马克思生态伦理思想影响最深的理论来源。马克思在自然观上所完成的哲学革命,正是建立在对黑格尔的人化自然观和费尔巴哈的抽象自然观的批判和扬弃基础之上。与机械自然观相比,黑格尔的自然观则蕴含了极为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在黑格尔看来,精神是自然的本质,自然哲学的任务就在于扬弃自然的外在性和异己性,同精神特性相分离,使精神能够认识自己在自然内的本质。他认为近代机械自然观的一个主要的缺陷就在于:过于单纯机械地去认识自然界,尤其是有机自然界,完全不顾这些机械范畴与朴素的直观之间的矛盾,因而阻碍了获得正确知识自然的道路,机械性乃是“一肤浅的、思想贫乏的观察方式,既不能使我们透彻了解自然,更不能使我们透彻理解精神世界。”②但是,黑格尔所述的是没有历史的自然,自然的起源和发展都根植于一种概念世界里的逻辑后果,人自身完全被抽象化了。因此,黑格尔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机械自然观的统治地位。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者费尔巴哈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在批判宗教神学的同时,对黑格尔思辨唯心主义自然观进行了批判,创立了人本主义的唯物主义自然观。他宣称:“新哲学将人连同人的基础的自然当作哲学惟一的、普遍的、最高的对象——因而人类学连同自然学当作普遍的科学。”①可是,由于费尔巴哈停留于纯粹的自然界的客观性和本原性,停留于人的自然性和生物性,他过分突出了人对自然界的依赖性,却未看到人的能动的反作用。因此,费尔巴哈人本学唯物主义自然观依然是一种直观唯物主义的机械自然观。马克思批判地吸取了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自然观的“合理内核”和费尔巴哈直观唯物主义机械自然观的“基本内核”,从现实中存在的个人和现实的自然界出发,阐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辩证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实践唯物主义”的人化自然观,形成了科学的生态伦理思想。

二、马克思生态伦理思想的价值意蕴

在马克思所处的那个时代,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及科技水平的日益发展,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大量凸现,当时的生态问题主要是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实行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造成的,因此马克思对于生态问题的思考主要是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中所形成,他对资本主义生产的生态破坏性进行了深刻批判。这可以从马克思各个时期的相关著作中找到理论依据。如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认为“私有财产和自然的对立”普遍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自然的异化是人为造成的。“按照马克思的描述,大城市中环境的退化已使工人的异化达到了这样一种程度:在那里,光、空气、清洁都不再是他们生活的一部分,而黑暗、污浊的空气和未经处理的污水构成了他们的物质环境。”②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深入分析和批判,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中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通过对资本主义经济运行方式的深入研究,马克思用大量篇幅描述了资本主义制度给生态自然环境和工人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的灾难性后果,痛斥当时恶劣的生活工作环境对人的身心摧残,揭露了资本家从经济、生产与生活环境等各个方面欺压工人的实质,指出资本主义制度才是生态环境恶化的最终根源。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农业的任何进步,都不仅是掠夺劳动者的技巧的进步,而且是掠夺土地的技巧的进步,在一定时期内提高土地肥力的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破坏土地肥力持久资源的进步。”③在资本主义工业化带来的城市化趋势时,他进一步指出:“资本主义生产使它汇集在各大中心的城市人口越来越占优势,这样一来,它一方面聚集着社会的历史动力;另一方面又破坏着人和土地之间的物质变换,也就是使人以衣食形式消费掉的土地的组成部分不能回到土地,从而破坏土地持久肥力的永恒的自然条件。这样,它同时就破坏了城市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农村工人的精神生活。”④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与生俱来所具有的极度贪婪和唯利是图的阶级本性,决定了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资本家眼里追求的经济利益高于一切。为了降低成本、提高自身竞争力,资本家根本不愿将资金用于改善工人的生存环境上,对新鲜空气、安全饮水、减少粉尘与噪音等自然环境的需求更是纯属多余。资本家置工人们的死活于不顾,置其行为产生的自然影响与社会后果于不顾,势必加速了生态环境的污染进程。

正是对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生态破坏性的批判,使马克思认识到在生产劳动的过程中人类社会必须与自然环境相统一、相协调,否则必然会给人类自身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人化自然观的理念,强调坚持人的主体性和自然的先在性相统一,要求把自然界放在人类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过程当中来考察。与此同时,在对未来社会制度的设想当中,马克思的生态伦理思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彰显。在研究发现生态环境恶化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本身后,马克思指出,只有变革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人同自然关系异化的状态。在他对未来社会的设想蓝图中,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自然与人、自然与社会、自然与历史相对立的状况才能得到彻底解决,那种由于土地私有制而产生的人与自然相异化的情状才能得以化解。在共产主义社会,“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①“物质变换”是马克思生态伦理思想的核心概念,他认为,“物质变换”的断裂是生态危机产生的实质性根源。因此,必须通过“物质变换”的不断循环来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而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进行这种物质变换,才能实现自然界的真正解放,摆脱异化状态实现人与自然自由自在的活动,才能实现“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②

三、马克思生态伦理思想的现实意义

全球化时代,全球工业文明进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负面效应已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生态危机的日益加剧,已使得越来越多人开始认识到研究马克思生态伦理思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西方,不论是生态马克思主义者,还是环境保护主义者,都从马克思的生态伦理思想中摄取了丰富的养料。一方面,研究马克思生态思想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马克思的理解,对在新时期下坚持马克思指导思想一元化也有极大的帮助,在面对当前来自不同层面的生态价值观思潮,我们可以用马克思的生态伦理思想来对各种错误观点予以辩驳;另一方面,在生态环境日趋恶化,人们在不断探索寻求解决途径的今天,研究马克思生态伦理思想更是对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的很好的理论支撑。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就是党的十七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五大新要求之一,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认识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实现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和实践性的提升,也是对全球环境问题主动承担大国责任的庄严承诺。尽管马克思本人没有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理念,但他的生态思想无疑为我们构建马克思主义的生态伦理思想以及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

首先,马克思生态伦理思想中关于人化自然观的理念,为我们确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奠定了基础。在当前生态环境恶化导致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塑认知问题上,出现了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即“人类中心主义”和“环境中心主义”。这两种观点都是对传统实践框架的反思。只是两者的反思都各执一端。“人类中心主义”过于强调以人自身为中心的理念,认为人类利益是一切问题的中心,如果自然存在物对人类失去了价值,那么对人来说它就没有意义。“环境中心主义”者则恰恰相反,他们强调人类生活在自然界中应该尊重自然,与自然为伴,主张消除人类的主体性地位,人和动物一样应该享有同等的价值权利,主张抽象的“万物平等论”。马克思生态伦理思想既从人的实际发展需要出发,又从自然的需要出发,强调要坚持人的主体性和自然的先在性相统一,提出了“人化自然观”的理论,详细阐述了人与自然间的辩证关系,它所贯穿的不是一般的“人类中心主义”意义基础上的人本主义,“也不是今天狭隘的自然中心主义意义上的反人类中心主义,而是人本主义意义上的生态主义。”①马克思的人化自然观从方法论的高度告诉我们,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保护是可以同时兼顾的,我们“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标准就在于“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善待自然”的理念必须要建立在“以人为本”的价值基础之上。

伦理学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消费伦理伦理信念伦理意识权术主义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公民消费情景下的伦理决策逐渐呈现多元化和差异化的趋势,受享乐主义、效用主义等观念的负面影响,中国市场上购买使用盗版软件、消费仿冒名牌日用品等非伦理消费行为比较突出。调查显示,2007年中国软件个人用户盗版率高达69%,大中学生在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此外,大学生恶意透支信用卡、故意拖欠助学贷款等负面报道也屡屡出现在报端。种种迹象表明,青年学生的非伦理消费问题值得关注。

一、文献回顾

消费伦理是指导消费者在选择、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过程中遵循的行为规则和标准。消费伦理水平通常通过消费者对伦理上受到质疑的消费行为的感知状态——伦理信念来反映。这些受到质疑的非伦理行为可以细分为非法获益、被动获益、主动获益、没有伤害等四种类型。其中,非法获益是指消费者主动发起,从被普遍认为是非法的行为中获益的行为,例如向保险公司骗保;被动获益是指消费者充分利用他人失误而被动获益的非伦理行为,例如拿走服务员多找的钱;主动获益是指消费者从那些无法确定的行为(不一定非法)中主动获益,例如花几小时试穿各种衣服但不购买;没有伤害是指消费者感觉不会危害他人才会采取的行为,例如购买使用盗版软件。四种情景下的伦理感知状态体现了消费行为的伦理倾向,因此众多学者利用这四个维度来检验消费决策的伦理水平。

伦理意识和权术主义等道德哲学变量是区分不同消费者伦理特征的重要变量,也是解释消费伦理决策个体差异的原因变量。伦理意识包括相对主义和理想主义两种类型,其中道德理想主义者强调决定行为发生的内在合理性,不强调行为的结果,主要依赖道德理想和道德规范作出道德决策,他们认为伤害他人普天下都是错的,因此应该避免。相对主义者反对广泛使用的道德规则,认为规范因时间、情景和文化等变量而变化,他们仅仅依赖行为结果作出道德判断。而权术主义者重视实效、保持情感距离,相信结果能替手段辩护,坚持“只要行得通就采用”的一贯准则。通常情况下,消费者的伦理决策与理想主义伦理意识程度正相关,与相对主义伦理意识和权术主义程度负相关。

在现有的消费伦理理论中,主流研究集中于西方市场,不仅研究的对象集中于西方,从事研究的力量也主要集中于西方。正如Vitell(2003)指出的,消费伦理研究的众多结论需要其他文化背景,特别是第三世界背景下类似研究的补充和支持。按照Hofstede(1979;1983)的文化分类,中国人被界定为绝对主义者和遵循者,在集体主义文化环境下他们支持群体福利,尊崇领导意见,强调分享、合作和群体和谐,遵守道德规则和行为规范,追求理想主义的道德意识。但遗憾的是,在中国大陆,尚无消费伦理领域的系统研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代表,中国具有与西方截然不同的文化,因此在中国大陆背景下开展研究非常必要。尤其是消费自主性和个性化消费受到广泛推崇的今天,奢侈消费、攀比消费、不文明消费等涉及伦理问题的消费现象在青年学生中普遍存在,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青年学生非伦理消费问题是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研究假设

道德感知发展是区别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个体差异的个体变量,人们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道德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很多研究已经证实,道德发展在伦理判断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Kohlberg(1976)通过横向和纵向研究定义道德发展经历前传统水平、传统水平和后传统水平三个阶段。社会个体在三个阶段的道德判断中分别体现了具有避罚服从和相对功利取向、寻求认可和遵守法规取向、社会法制和普遍伦理取向等特征。按照道德发展理论,大中学生正处于传统水平阶段(从12岁到青春期),这个阶段的个体依赖家庭、同伴、社会群体等相关群体的期望来判断对错,接受所在群体或社会的规范。与前传统水平阶段(12岁以前)相比,这一阶段的个体开始纠正过去主要依赖外来回报和惩罚判断行为好坏的做法,逐渐开始用自己的眼光观察、学习并接受法律、规则、价值观等不同表现形式的社会规范;与后传统水平阶段(成年以后)相比,这一群体在伦理判断上显得比较幼稚,原则性不强,缺乏正确理解和运用道德标准的能力,对个体在遵守道德及社会个体主体平等性等方面缺乏足够的认识,具有易变性,容易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处于此阶段的青年学生伦理表现的好坏与环境因素密切相关。

在我国,大学阶段是青年学生脱离家庭独立步入社会的过渡阶段,在此阶段,他们离开家庭庇护,开始在更加复杂和宽松的环境里按照自己的标准思考和分析社会行为的合理性,并自主作出行为决策。在此阶段,他们基于传统价值观念的伦理信条逐渐成型,消费伦理意识趋于稳定,已经具备起码的道德是非观念,因此在非法获益和被动获益等伦理界定清晰的情景下,他们能轻易判断行为的对错。但由于社会经验和能力的不足,当老师、家长和课本传输的理想化观念与现实发生冲突时,享乐主义、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等思想形态容易导致他们对原有的理想和意识产生怀疑,当面对没有伤害等复杂情景下的伦理困惑时,他们在道德标准(本体评估)和行为结果(目的评估)的比较中更可能直观地依赖后者作出伦理判断,因此很容易丢弃传统的伦理标准,随波逐流,从而表现出非伦理的行为倾向。

中学生生活环境比较单一,受到外界干扰较少,他们的伦理意识更多地具有基于传统伦理标准的理想主义特征。同时,在消费问题上他们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更多依赖于家庭作出选择,且受家庭道德干预的力度远远大于大学生。因此,即使在面对没有伤害等复杂伦理情景时,他们也可以依靠家长作出合理的伦理选择。

概括起来,与中学生相比,离开家庭独立生活的大学生在消费伦理判断上可能会呈现出以下特点。其一,在面对非法获益等容易判别的伦理情景时,他们能轻易作出独立判断,但在面对没有伤害等界定比较模糊的复杂伦理情景时,他们却可能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影响而作出非伦理的选择,即所谓伦理判断的二元性。其二,在独立消费过程中,当大学生们运用理想化的道德标准无法理解一些现实的道德困惑时,他们可能会怀疑甚至丢弃那些过去已经被灌输的传统的伦理道德标准,而在一定程度上开始相信道德伦理的相对性,并追求行为的功利主义。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1:与中学生相比,大学生在伦理判断上具有更大的二元性;

H2:与中学生相比,大学生具有更弱的理想主义倾向;

H3:与中学生相比,大学生具有更强的相对主义倾向;

H4:与中学生相比,大学生具有更强的权术主义倾向。

性别是影响消费伦理决策的重要变量。很多研究证明,女性比男性更关注伦理问题。例如,Rawwas&Isakson(2000)发现性别这一变量可以被用来解释学生的欺骗行为;Ford&Richardson(1994)发现女性比男性更关注伦理问题;Beltraminietal.(1984)发现女学生比男学生更关注伦理问题;Chonko&Hunt(1985)认为女性经理比男性经理更关注伦理问题;Ferrell&Skinner(1988)发现在市场调查中女性展示的伦理水平高于男性;Whillple&Swords(1992)发现女性比男性对待伦理道德问题更加严肃;Rawwas(1996)发现女性消费者比男性消费者在评估非伦理消费行为时更趋向于具有伦理性。由此提出假设:

H5:女生比男生更能拒绝伦理上受到质疑的非伦理消费行为(非法获益、被动获益、主动获益、没有伤害等)。

本文通过检验以上五个假设来比较分析大中学生非伦理消费问题的差异,并寻找产生非伦理问题的原因。

三、研究方法

1、测量工具

伦理信念通过Muncy-Vitell量表测量。本研究通过主成分因子分析方法(正交旋转法)获得四个因子,与Muncy&Vitell(1992)、Vitelletal.(1991)等研究基本一致。KMO和Bartlett球形检验结果(KMO=0.905,Bartlett值=3351.499,p=0.000)显示该样本适合做因子分析,总体及四个因子信度系数大于0.50(见表1)也证实因子分析的合适性。

伦理意识通过伦理立场量表(EthicsPositionQuestionnaire)测量。该量表包含两部分,分别测量理想主义和相对主义伦理意识程度。相对主义和理想主义量表信度系数均在Nunnally(1978)认同的0.70的范围之内。

马基雅弗利主义(权术主义)通过MACHIV量表测量。在本研究中,该量表信度系数高于类似研究,可被接受。

2、样本

本研究分别在不同高校和中学做随机拦截调查,共发出问卷1000份,收回890份,最后用于分析的有效问卷407份,其中中学生202份(女生占40.6%),大学生205份(女生占37.6%)。无应答偏见检验无显著意义,独立样本T检验证实两个样本可以合并分析。

四、结果与讨论

本文主要使用三种分析方法:一是多因素方差分析(MANOVA),主要为了判别大、中学生在伦理信念(4个维度)、伦理意识(2个维度)和权术主义(1个维度)等7个维度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二是多元鉴别分析(MDA),主要用来确定以上7个维度中最能区分大、中学生伦理特征的维度;三是单因方差分析(ANOVA),分别检验大中学生的伦理特征是否与性别变量显著相关。

多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见表2)显示,在伦理信念的四个维度中,大学生明确拒绝非法获益和被动获益等非伦理行为,对主动获益行为判断比较模糊(均值为2.83),但趋于容忍没有伤害的非伦理行为(均值为3.31);而中学生能明确拒绝四种情景下的非伦理行为。比较而言,大学生在不同伦理情境下的伦理表现存在比较典型的二元特征,即在非法获益、被动获益等伦理界定比较清晰的环境下,大学生能够作出明确的伦理判断,但是随着伦理界定的逐渐模糊,特别是在没有伤害这种复杂的伦理情境下,大学生不能正确作出伦理判断;而中学生在四种伦理情境下表现都比较一致。因此研究假设H1得到了完全检验。

多因方差检验结果还显示,大学生的相对主义伦理意识维度和权术主义维度高于中学生,而理想主义伦理意识低于中学生。因此研究假设H2、H3、H4得到了完全检验。

多元鉴别分析中的典型负荷结果(见表2)显示,在伦理决策(伦理信念)的4个维度中,没有伤害维度是区分大中学生消费伦理特征的最典型变量,这说明购买盗版软件等没有伤害的非伦理消费行为是区分大中学生非伦理消费行为的最好维度;在消费伦理哲学变量(伦理意识和权术主义)中,理想主义伦理意识是区分大中学生伦理特征的最典型变量。这一结果表明,相对于中学生而言,大学生消费非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理想主义道德意识的削弱。

单因方差分析结果(见表3)显示,大学生只在没有伤害情景下的伦理决策受到性别的显著影响,且女性伦理程度优于男性,而中学生的伦理决策不受性别影响。因此假设H5得到了部分检验。

比较而言,大学生在伦理行为方面因性别而呈现出个体差异性,但在伦理意识方面具有一致性;而中学生在伦理意识上受性别因素影响而呈现出个体差异性,但在伦理行为方面没有显著的个体差异性。这说明,中学生非伦理消费问题的个体差异主要表现在伦理意识的形成过程中,尤其是在正确理解和认识相对主义道德观念时存在明显差异;而大学生的非伦理消费问题的个体差异却表现在伦理行为执行过程中,尤其在没有伤害的复杂伦理情景下个体差异比较明显。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大样本问卷调查完全检验了研究假设H1、H2、H3、H4,研究假设H5得到了部分检验。本研究发现,大学生在消费活动中的非伦理问题比中学生严重,且这些非伦理问题的产生与消费情景密切相关,即在伦理界定不清晰的情境下具有非伦理倾向。尽管大中学生在理想主义、相对主义和权术主义等维度都存在明显差异,但导致大学生非伦理消费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理想主义程度的弱化。此外,大学生非伦理消费问题的个体差异主要表现在没有伤害伦理情境下的消费行为上,而中学生非伦理消费问题的个体差异主要表现在对相对主义伦理意识的认识上。

这些研究结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德育工作在我国大中学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社会群体对购买使用盗版软件等行为的长期容忍和漠视,这些新兴的消费行为缺乏必要的主流价值评价标准,在这种复杂伦理情境下,青年学生没有足够的行为能力(认识能力和抵御能力)作出正确的伦理选择。因此,在德育实践中,除了要引导青年学生培养锻炼在复杂伦理情境下的道德判断能力外,更重要的是,要积极引导社会群体正确面对新兴消费现象,力图在相应领域与时俱进地建立广为接受的主流伦理判断标准,及时消除一些新生消费领域的伦理困惑。

这些结论还表明,在中学和大学两个不同的人生阶段,青年学生非伦理消费问题的表现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我们的德育工作者采取针对性措施实现重点突破。第一,对于大学生而言,应该强化基于传统道德价值观念的理想主义道德教育,重点引导他们正确认识享乐主义、实用主义等观念,辨正分析社会现象,提高他们独立分辨是非和自觉抵御不良社会习气的能力,力促他们正确稳健地处理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困惑;更重要的是,高校作为大学生道德教育的唯一主导方,应该关注对其日常消费行为的正确引导,促使他们发自内心地厌恶购买盗版软件等非伦理消费行为,从根本上治理大学生的非伦理消费问题。第二,对于中学生来说,应该继续发挥家庭和学校不可替代的基础性教育作用,将德育工作引入到真实的生活情景中,提高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在现实中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促使道德信念尽快走向成熟稳定,避免德育效果的延迟性;同时,应适当提高他们的消费自主性,在实践中培养文明消费、合理消费、诚信消费的习惯。

(注:本研究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70672038。中南民族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编号:YSZ09002。)

参考文献

[1]王卫华等:2007年度中国软件盗版率调查报告[EB/OL].http://www.sipo.gov.cn/sipo/xwdt/ywdt/2007/200705/t20070514

伦理学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正义;平等原则;警察正义观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4-0259-03

在伦理学的研究中,学界论及公平正义的学术研究成果颇多,理论上也比较成熟。但在警察伦理学中,关于“正义”问题的专门研究并不深入,关于警察正义的理论建构尚有所欠缺,亟须进一步研究并完善。本文中,笔者尝试从思想史中正义观念的澄清入手,对警察正义观念进行简要地分析,并说明构建警察正义观在当前警务实践活动中的现实意义。

一、伦理学的基本范畴:正义

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行为准则,是人类所追求的共同社会理想。在伦理学中,“正义”(justice)即“社会正义”,是一个社会道德评价的基本范畴。当我们问一个社会的制度、政策以及社会制度中的人的行为是不是正义的,意思就是一个社会的制度、政策以及社会制度中的人的行为是不是“符合道德的”。中外思想史上,人们对“什么是符合道德的”观念不尽相同,正义观理论也因此众说纷纭。

1.中国古代典籍中关于正义的基本观念

在《伦理学是什么》一书中,何怀宏先生把中国古代典籍中蕴含有“正义”意思的概念分为两组。一组以“正”字开头:正直、正平、正义。以下典籍中均有论及,如《诗·小雅·小明》中的“靖共尔位,好是正直”;如《管子·心术下》中的“凡民之生也,必以正平”;如《荀子·正名》中的“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另一组以“公”字开头:公平、公道、公正。具有代表性的典籍如《管子·形势》中论天地之公平公正。管子认为,因为天有公平而无私的德性,所以“美恶莫不覆”,因为地有公平而无私的德性,所以“小大莫不载”。还有《尚书·洪范》中关于王道之社会政治德性的经典论述,认为正义的王道是公道,不偏不陂,正直而无私。由此可见,在中国传统典籍中,正义一词就是“公、平、正、直”之义,意思是:公即不私,平即不陂,正即不偏,直即不曲。概括起来,正义即是公正之义。公正的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无私,二是不偏不陂。在中国古代思想中,正义最好的象征就是天,天广大无私,不偏不倚地覆盖庇护所有的人,可以引申出平等地对待每个社会成员。

2.西方思想传统中关于正义的基本观念

西方思想家对正义概念的分析也呈现出种种差异。毕达哥拉斯认为,正义基本上与平等同义,有对等的意思。对等的正义既是“平等互利”“以德报德”的意思,又含有“以牙还牙”“以直报怨”的意思。拉法格指出,正义的观念就是“不要破坏天平秤上的平衡。”[1]所以,正义在本质上是达到社会平衡的标准。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和谐,正义是个人履行其本职工作的义务和不干涉他人履行本职工作的义务。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氏区分了两类正义:一类是分配财富和荣誉的“分配的正义”,另一类是在交往中提供是非标准的“纠正的正义”。卢梭认为,正义就是在于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平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只有那些“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做出任何任意的区分”、能够恰当平衡各种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的制度才是正义的[2]。何怀宏先生总结道,正义就是把各人所应得的给个人,使个人各得其所、各得其值。在这个意义上,正义就是均衡、相称,就是不任意区分,也就是有原则或者有法律、持之一贯,而不是随意安排[3]。

综上所述,中西方关于正义的形式定义,在概念的理解上是基本一致的,都有“公平”“平等”的意思。不过,西方思想家的表述更为严谨,正义的含义也更丰富,还包括了“自由”“秩序”“安全”等含义。在现代法治社会,正义为人类道德的各种表现形式以及人的道德行为提供支持和评价标准,既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又指处理人际关系和利益分配的一种原则,即公平或平等地对待一个社会中的所有社会成员,所谓“一视同仁和得所当得”。这些思想对于警察正义观念的形成,对警察伦理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对警察正义职能的最大化、最有效地实现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二、警察伦理学中正义观构建的基本思路

如上所述,在警察伦理学中,正义为警察制度及警察在制度中的道德行为提供支持和评价标准,既指警察制度、组织与警察群体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政治德性,又指警察制度中的每一警察个体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是否遵循了正义的一般要求即一视同仁,公平或平等地对待一个社会中的所有社会成员,这也是每一位社会成员对警察制度和警察群体的基本道德要求。

在警察伦理学中,“何为警察正义的问题”可以被转化为这样一些问题的思考,如警察正义是什么的问题,警察权力的性质问题、警察权力来源的正当性问题,警察制度的正义性问题,警察执法中的正义问题,以及警察个体的正义感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就构成了警察正义观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

警察正义观是指警察对与警察职业活动相关的正义问题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具体说来,应当包含以下基本内容:警察对正义和警察正义的一般认识,对警察权力的性质、来源和正当性的认识,对警察制度正义的认识,对警察执法正义的认识,以及对警察个体的正义感的认识等。

1.正义的结构

参考何怀宏在《伦理学是什么》中对正义结构的论述,这里尝试对警察伦理学中的正义结构做一浅显的分析:“正义在结构上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做什么?二是谁在做?三是对谁做?”第一,就“做什么”来说,回答是明确的。从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总则之第二条的规定可知,警察的职责即执法范围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从广义上也包括分配惩罚即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就“谁在做”来说,执法行为的主体是清楚的,是各级警察机关和警察群体。第三,就“对谁做”来说,指的是警察的执法对象,它涉及一个社会中所有公民或者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由此可见,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警察的价值目标和价值理想。

2.正义的基本原则

罗尔斯是当代西方最著名的政治伦理学家,其正义理论最为完备和系统。在他的正义理论中,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主要适用于政治生活领域。该原则主张要平等地保障所有人的基本自由权利,特别是良心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政治自由,也因此被称之为“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差异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经济生活领域。这个序列的正义原则主张在公平机会的前提下最关怀那些处境最差者,其中,机会均等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4]。第二个原则蕴含了对生命的保存的意义,“生存的原则”更为优先。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可以概括为一个由“生存——自由——平等”三原则构成的正义系列,只不过,在这一系列中“生存原则”是隐而不显的。当代著名的法哲学家德沃金认为,可以用“平等”来整合这三个正义原则:对生命的平等关怀;对公民自由的平等尊重;对经济利益的平等分配。因此,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常常被简述为“平等原则”,表达了在第一部分中我们讨论过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含义“一视同仁”。这为我们寻找警察伦理学中的正义原则提供了一个切入点,应当从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出发,平等对待每一个公民,维护其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这是警察职业活动中正义价值的基础。警察的基本职能就是实现社会正义,公平是警察正义价值的核心。警察在执法中要符合这一基本的道德价值要求,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公民或社会成员权益的保障者。因此,从保障人权、自由、安全、平等、秩序这些方面的内容来看,警察伦理学中正义的基本原则就可以初步表达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自由,并平衡秩序与自由之间的公正。

3.警察权力的正当性是警察正义的逻辑起点

学界普遍认为,警察权力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警察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指国家有关警察活动的一切权力,包括国家关于警察工作的立法权、决策权和执行权。狭义的警察权力,是一种行政权力,指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进行警务活动的权力[5]。在警察伦理学中,我们使用的是狭义的警察权力概念,警察权力的执行者是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要说清楚警察权力的正当性,就必须阐明警察权力的来源与性质。从警察权力的来源看,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法律赋予的,是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法定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和程序的公权力,不是没有限制的绝对特权,它不能超越法律的维度。本质上,这种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但又止步于公民权利。其来源是公民权利向国家让渡的结果,从维护公民权利而有,同时,又对这种公权力进行了约束,要求它不能任意限制和侵害公民权利。所以,警察权力的性质,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维护人民的利益,受到人民的监督。正如《人民警察法》第一章总则之第三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服务于民的宗旨强调了警察权力的人民属性,权力指向的终极目的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就是这里我们所说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4.警察执法的正义性是警察正义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指出,实现社会正义需要具备“两个基本社会条件”:一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普遍公正,二是正直的公民道德。前者又包括了正义问题的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分配的正义问题”,即“实体正义”问题;另一部分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即“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问题。二是正直的公民道德,即:具有正常的“正义感”与“善观念”的社会公民及其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合作[6]。

从第一点来看,我们所说的警察正义与“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相关。解决社会争端和冲突要依靠法律,法律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正义,而实现法律之正义价值的手段又离不开警察的执法活动。警察的职责还决定了其为社会正义守望者的身份。“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分配的正义问题”,这一社会正义的实现需要警察的守护。人民警察依法“除暴安良”“扶正压邪”,这既是法律赋予警察的神圣职责,也是警察正义所蕴含的价值要求。从罗尔斯的论述中,我们可以从中得出的启示是:警察执法的正义性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条件;追求社会正义是警察执法的价值目标。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总则之第四条还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严格执法。在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职权活动中,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责是社会“诉讼正义”实现的首要环节,也是维护社会“实体正义”的重要手段。

5.警察个体的正义感是警察正义的内化与升华

警察在行使职权时,面临着警察权力的强制与道德原则的非强制之间的平衡困难。正如美国学者穆尔所说:“在理性上,他必须把握好人类苦难的本性;在道义上,他必须解决好以强制手段实现正义目标的矛盾。”[7]这种平衡的困难就是在执法中警察如何做到公正的问题,是警察权力在执法中的正义价值的实现问题。这种正义价值,在实践中必然要转化并最终内化形成警察职业道德中的正义感。

警察个体的正义感是一种道德正义感。道德正义感和一般道德情感一样,也是人性的一部分。在共同的人性基础上,道德正义感与一般道德情感是一致的,有一个自在形成的过程。道德正义感又与一般道德情感相区别,其依据是是否基于正义原则而产生。道德正义感是对正义原则的遵循,排除了个人偶然性和社会偶然性的影响,所以正义的原则才会发生作用,对冲突起到裁决的作用,成为警察警务实践活动中正义感内化的基础。

在前面讨论警察执法的正义性时,我们谈到了罗尔斯提出的“实现社会正义需要具备的两个基本社会条件”,其中,第二个基本社会条件是“正直的公民道德”。对于一个正直的社会公民来说,他需要具有正常的“正义感”与“善观念”,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广泛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合作。警察的正义感既是建立在社会公民的正常的“正义感”和“善观念”基础上的道德情感,又是对承担维护社会正义使命的警察职业价值的自我认同。警察的正义感是建立在对社会正义的认知基础上的,不仅是对一般正义原则的内化,更是对警察正义原则的内化与升华。所以,警察的正义感是警察正义原则在执法实践中正当实现,最终内化而成的道德正义感。这种道德正义感的形成,是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所追求的价值理想的实现。

三、构建警察正义观的现实意义

1.树立警察正义的形象,有利于提升国家公共权力的整体形象

警察作为人民意志的代表者和执行者,依据人民和法律赋予的权力行使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其执法行为的公正与否不仅关系到警察自身形象的正义性,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和法律的权威。人民警察公正、文明、平和、理性执法,树立警察维护社会正义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提高群众对以警察机关为代表的政府机关的信任度,维护警察公权力的权威,提升国家公权力的整体形象。

2.确保警察执法的正义性,有利于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

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谐的警民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人际关系的重要内容。导致警民冲突加剧、矛盾激化的最直接原因就是警察执法的不公正问题。警察执法的公正与否是关系着警察正义的首要问题。警察滥用职权,违背了警察正义的要求。作为社会正义的践行者与维护者,人民警察必须树立社会正义感和法律正义感,坚持公正执法,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在接处警时,必须以人为本,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做出合乎正义的裁决,化解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促进警民关系的和谐,才能获得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3.培育警察正义感,有助于加强民警的自我认同、职业认同和社会认同

警察正义感的形成,是警察正义观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的道德内化,也是警察道德情感的升华。这种正义的道德情感源自于人类最基本的人性:“同情心”。这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深厚同情,是对他人、同类的恻隐之心和对生命的关切之情,揭示了比道德规范、道德义务更深沉、更动人的道德情感与个体生命的深刻联系。道德情感是无形的精神力量,渗透在人的行为中发生作用。它可以把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的理念内化于心,成为警察自身的价值目标,在工作中努力完善自我,获得自我认同。另一方面,警察正义感赋予警察以责任意识,可以激发警察的工作热情,激发警察服务人民的使命感和荣誉感,坚定职业理想,获得职业认同和社会认同,警察维护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才能完成。这种职责只有在激发了警察个体的道德情感和道德潜能之后,社会正义才能得到彰显。

作者:熊华

参考文献:

[1]拉法格.思想起源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96.

[2]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3]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11.

[4]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938-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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