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社会治理方案范例(3篇)

daniel 1 2024-08-03

市域社会治理方案范文篇1

关键词:大气污染;温室气体;环境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3-0081-007

引言

我国举世瞩目的雾霾问题,以及公众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加速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程。依据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SO2、NO2、PM10、PM2.5、CO和O3六项污染物进行评价,74个城市中仅有拉萨、海口、舟山三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占4.1%;超标城市比例为95.9%。北京市达标天数比例为4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16.2%。主要污染物为PM2.5、PM10、NO2。与此同时,我国的能源消费总量也迅速攀升,2013年的能源消费总量增至37.5亿吨标准煤,与2012年相比增加了4.4%。根据2014年《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的信息,继2011年超过美国之后,中国成为世界最大能源消费国,其2013年的能源需求,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2.4%,占全球净增长的49%。与此同时,能源结构存在着对煤炭的深度依存,清洁能源所占比例仍然偏低,2013年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为9.8%,而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比例分别是66.0%、18.4%和5.8%。从《大气污染防治法》本身来看,也有进行及时修订的必要。1987年制定和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经1995年和2000年的两次修改,但均是对1987年旧法的小修小补,且距今已逾15年,其立法滞后性日益突出。首先,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规定明显滞后,甚至存在立法空白。一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两控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总量减排的需要。而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污染严重区域缺乏联合防治机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不够健全。另一方面,现行法未能对新时期复合型的大气污染问题予以回应,缺乏对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的要求,也没有能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调控制。(1)其次,很多创新性的制度措施未能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致力于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采取了很多具有创新性的制度措施,例如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出的10条35项综合治理措施,创新重点大气污染区域的联防联治,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及信息制度的建设,积极促进和保障清洁空气科学研究。这些卓有成效的制度措施,亟待国家层面法律的确认。最后,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大气污染物质往往会通过迁移转化为土壤或者水体中的污染物,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考虑到其与其他环境要素保护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合。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我国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与环境保护法、能源法,以及正在起草的气候变化法等部门法律之间也具有极强的牵连性,但现行法并未能与该些法律形成协同配合。

2014年11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从原来的7章66条增为草案的8章100条,是该法自1987年施行至今的第三次修改,首次全面修订。草案对既有条款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调整和重新建构,强化了企业、政府和公众的责任,补充完善了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合防治、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公众关心的雾霾问题进行了回应。(2)但从学界反应来看,修订草案在这些方面的补充或者修改还很不够,难以改变目前严峻的大气环境污染局面,难以满足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甚至一些学者建议,把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架构下大修大改。[1]对修正案的不同意见表明,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基本问题上,学界尚未达成共识,需要从学理上进行澄清。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及其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将此次修法的目的定位为“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可以看出,本次修法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着力于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困局的破解。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学界针对草案意见稿的争议、批判表明,从根源上看,是对于修法宗旨尚没有达成共识。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体现为三点,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的“基本法”,以解决新时期具有多源头、跨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为实践导向,同时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

第一,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这就意味着,此次修法不能是小修小补,而应是对于大气环境治理法律规范体系的重构。有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法律架构下大修大改。综观整个法律文本,可以发现,其修订仍然以污染防治立法为导向,鲜有涉及大气环境保护的规定。本文认为,虽无须过多异议、争论法律名称,但在修法思路上,应采行综合性清洁空气立法模式,在预防、治理大气污染之外,通过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与执行,以促进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的保护、改善,保障公众健康。

第二,以日益严峻的新型大气污染问题作为修法的实践导向。修法的目的,在于对法律制定之初未能预料到的现实情况予以修正、进行回应。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目的在于及时规制日益严重的煤烟型污染,其中很多条款都是直接规制燃煤所产生的大气污染。新时期,我国大气污染呈现出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叠加、多尺度关联、多过程耦合、多介质影响的复合型特征,因此本次修订应加强对多源头的治理,并对频发的雾霾天气以及其他跨区域性大气污染等问题予以有效回应。

第三,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属地管理局限、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造成我国大气环境的持续恶化的局面。因此,本次修订应当强化政府的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包括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的责任,做好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境准入。加强对大气违法行为的制裁,加大大气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遵守和执行。

第四,协同管控大气污染,实现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转变。《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2条写道,“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质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把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质相并列,传递出立法者对两者进行协同管控的意图。尽管学者对温室气体是否为污染物质存在争议,但这并不影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如果法律对其进行授权的话。本文主张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是污染物,理由如下:一是科学证据表明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和公共福利具有危害性,美国联邦环保署(EPA)于2009年12月发表的温室气体危害性发现报告,报告认为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二是2007年马萨诸塞州等诉美国环保署(Massachusettsvs.EPA)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二氧化碳为污染物质;三是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重承诺了温室气体强度减排目标,法律上有必要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四是环保部门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管理是恰当的行政管理部门,因为它具有监测网络,从技术层面来看,增加部分温室气体的监测并非难事。因此,从法律上来明确温室气体的属性,有利于温室气体的减排顺利进行。退一步来说,即使不明确提出温室气体是污染物,也应将其纳入污染物管理,否则不利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的正常进行。此外,气候变化法的制定将需要一个过程,即使顺利通过,也不会是一个具有较强可执行性的法律,如何对温室气体进行监测之类的条款基本上不会涉及,必然需要等待其他配套法规来实施,这样更加旷日持久。由此,将温室气体问题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之中进行协同管控是一明智之举。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

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规定和学者的主流观点(3),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明文确立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大气质量优先原则。法律的目的或者说功能,在于“发现并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不同类型的利益,或者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2]284。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折射到法律语境中便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关系。生态利益作为一种新型的利益类型,应归属于庞德所理解之社会利益,即它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正常活动而提出的需求或愿望。它是人们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提出的满足其正常生活的生态方面利益之整体,主要有保护资源之利益、享受良好环境之利益等,有学者称之为生态法益或环境权益。它不同于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也不同于从政治社会角度出发以政治社会组织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2]284-288在秉持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视角中,二者均具有正当性,很难说哪种利益应处于绝对的优先地位。因此,当两者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时,便需要给出处理这种矛盾的具体规则,如果无法给出具体规则,最起码应当确立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人类社会对大气环境容量的利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防治、恢复和改善,应当确立由《环境保护法》第5条所提出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坚持大气质量优先于大气环境容量的开发利用原则,因为,清洁的空气是公民健康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健康权优先于发展权和经济权利,当其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大气质量。保护大气质量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环境职责,大气质量与其他环境质量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物品。其次,应当坚持大气质量维持原则,对那些大气质量优良的区域,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义务维持和改善现存的大气质量,不可以让大气质量下降。

2.大气污染预防原则。预防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防止产生环境问题放在首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中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不可避免的或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3]178预防原则应当成为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内的环境保护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具有统摄地位,其涵盖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预防性法律制度,生态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草案意见稿第2条明确了规划先行原则,并增设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一章,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增加了规划环评,在具体污染防治措施中,也体现了预防原则,如增加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风险评估制度。

3.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问题的公共性、多样性与整体性导致了其发生原因的复杂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与承担方式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其责任承担主体的多元性与承担方式的复合性。将其反映到法律原则之上,便是“共同责任原则”,即大气污染或环境破坏的法律责任应当由造成该污染的行为者或从中得到利益者共同承担的准则。例如,集体负担原则,是指在损害者难以确定的前提下,由造成同一损害的全体损害者负担防治、治理费用,如多个企业共同对大气污染承担法律责任;共同负担原则,由多个污染者造成损害而责任人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由造成损害的社会共同体负担有关费用,如当前造成北京市的雾霾污染部分原因是来自于机动车的尾气,全体机动车使用者应当相应地承担由机动车尾气而导致的那部分损失;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从环境损害避免或者减轻措施中得到利益者,应当对为此付出代价者支付一定补偿,主要体现为横向或者纵向的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4]例如,在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的机制下,为减排大气污染物质而付出代价的区域或者企业理应从受益地区获得补偿。

4.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既是法律赋予公众的一项权利,也是公众应当积极履行的一种义务。草案在这一方面的规定较为乏力,仅有第7条第4、5款的规定,即公民有检举、控告并获得奖励的权利。本文认为,应当在新法中增加旨在提高公众大气环保意识的环境教育条款以与未来可能出台的环境教育法形成衔接,拓宽公民获悉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信息渠道并建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与新环境保护法形成衔接,此外,应当切实建立起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参与制度、过程参与制度和末端参与制度。(4)

二、治理机制:多元化大气环境

治理机制的立法构造

兴起于20世纪末的治理浪潮,为社会管理带来了新思维,开启了不同于“国家”和“市场”的第三条道路。检索各种文献,可以发现,关于治理,有种种理解,也有种种用处。但存在一种基本的共识,即治理是统治方式的一种新发展,其中的公私部门之间以及公私部门各自内部的界限均趋于模糊,它所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而发挥作用,是要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5]可见,治理强调的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克服国家作为单一治理主体带来的弊端,各国将市场机制的引入、培育奉为解决政府失灵的圭臬。但事实证明,市场机制也并非万能良药,在关涉公共环境问题的方面难免显得孱弱,特别是在作为公共物品领域的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环境问题的公共治理理念应运而生,并推动着环境保护从行政管制模式朝着开放性、参与性、协商性、合作性和包容性的社会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6]新环境保护法提出的“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新型环境治理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提供了指导方向。本文认为,应当在广泛的主体参与、沟通和协商的实践理性基础之上,以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工具以及治理规制为支点,建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大气环境公共治理机制。

(一)多元化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主体

在共同治理目标的支持、指引下,公共治理范式试图描绘、构建一种多中心的合作、互动、协商式的合作伙伴关系图景,在这幅图景中,公共事务便成为政府及其行政机构和社会公众共同处理的对象,且其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非政府单向度的强制性权威和制裁,而是表现为社会对话、沟通、协商的法治和民主机制。具化到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伙伴关系有两种,政府内部不同职能部门或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作为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市场、社会主体之间就大气环境治理达成的合作伙伴关系。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将上述伙伴关系中的治理主体确认为法律主体,并赋予权利、课以义务,以实现多元共治大气环境。综观草案,可以发现,涉及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共有25条,而涉及政府的仅有2条,而且缺乏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议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细化其行政违法或者不作为情形,并课以法律责任;增设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章节,并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之规定。

(二)综合性大气环境治理手段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制度

污染治理中蕴含的经济学原理为建立健全大气环境治理工具的选择指明了方向,大气污染的负外部性以及大气本身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政府规制成为推动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手段,而产权理论中的科斯定理自然成为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市场策略的重要理论依据。[7]风险社会的存在,也使得社会机制成为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新型治理手段。通读修订草案,可以发现,其中仍然呈现的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的单一化的威权体制特征,统治方式仍以行政规制为主,而市场激励、社会保障机制明显不足。建议在完善行政主导大气污染规制制度措施的同时,还应积极引进市场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研究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大气污染物排放交易、大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气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大气污染税等法律制度,并深入分析其入法的可行性。

(三)确保大气环境公共治理得以有效实施、运行的治理规制

大气环境治理的目标能否有效实现,离不开科学、合理的治理规则的规制、调整。由前文所述可知,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不可避免的要和其他立法存在衔接、配合问题。修订草案意见稿第2条提出将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放在一起,予以协同控制的思路,就势必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与能源法,甚至是未来可能出台的气候变化法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新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的创新性规定,可以也应当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予以回应,修订草案吸收了按日计罚和治安拘留规定,但却回避了有关公益诉讼、生态补偿和环境责任保险、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规定。本文建议,修订草案应该在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吸收更多的创新性规定,并通过法律条款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以确保衔接和配合。

三、政府责任:完善政府大气治理

法律责任的理由与建议

无论是英美国家提倡的“公共信托理论”,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确立的国家义务理论,均对政府环境责任起到了理论上的支撑作用。在英美国家,“公共信托”理论是支撑政府环境义务和责任的主要理论学说。这一学说认为,政府作为环境资源这一全体共有人的受托人而享有管理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政府的环境义务及责任理论可以从国家义务理论推导出来,具体而言,这种义务包括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和给付义务。[8]我国目前的大气环境法律责任以规制污染源企业为核心的单向度的行政主导模式为特征,针对排污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很多,而有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却十分原则。过于浓厚的行政化色彩,难免造成了监管者被捕获、政府失灵的问题,使得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力寻租”或轻微的行政责任掩盖了排污缺陷。[9]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指导下的新型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主张“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法律责任机制作为治理规制的重要一环也应当兼具整体性和体系性,进一步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实施大气环境治理的应有之义。更何况,作为环境保护主导力量并拥有强制力的政府,在很多场合恰恰也是导致环境恶化的来源,完善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控制“脱缰”政府的利器,得以将政府强劲的行政权力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5)综观草案,可以发现,针对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虽有所调整、更新,但仍然存在明显缺陷。

第一,辖区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草案第4条规定了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依据。为确保公众参与,草案规定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于未能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产生的依据,是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其本质目的是通过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来落实地方政府对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职责。通过对草案的分析,有两点不足,一是未能就其与现行的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制度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的关系作出规定;二是草案规定的考核结果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可能无法真正落实政府环境责任。应当结合现行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提出整改措施后不落实或落实后仍不达标的地方政府采用“区域限资”、“区域限批”措施,结合新环保法的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可采用如任免升迁、物质奖励、引咎辞职等政治责任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城市人民政府限期达标责任。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使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为确保这一责任的落实,修订草案第11条针对城市人民政府设置了限期达标的责任。根据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实现限期达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草案第15条第2款规定,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未完成限期达标任务的,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人事等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对于草案的这种制度构建,我们存在两点疑问,一是它能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保障限期达标计划的落实。根据草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并不负有限期达标责任,同时一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限期达标计划仅需要报环保部备案,建议将限期达标规划的责任主体扩大至省一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拟备案限期达标计划的可行性。二是对于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仅以约谈予以约束是否合适与足够。首先,约谈并不是一种正式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容易使得被约谈对象出于自身政治利益的考量,忽略依法行政的问题,不区分合法企业与违法企业,而一并予以限期整改、关停。其次,约谈产生的是政治压力,没有体现经济制裁,建议仿行美国大气环境治理中州实施计划,对未完成限期达标计划的地区实施经济制裁措施,主要是区域限资,即限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该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

第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增设第五章,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要求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本区域产业准入标准,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但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缺乏有关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法律责任规定,这无疑会制约制度目标的实现。因此,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当设立专门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如针对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方面设立一些新的责任。[10]为体现区域公平理念,国内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共同责任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两点,一是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调共同责任,强调该责任是各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的监管责任。二是这种共同责任是有区别的共同责任,这种区别责任是由不同行政区域的发展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历史和现时差异所决定的。应当充分考量重点区域内不同政府辖区内排放对污染的贡献,并据此分配责任份额。

第四,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保障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大力支撑,自然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和法制保障。为确保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有效开展,美国政府通过《清洁空气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在负责制定全国空气质量标准、实施全国大气污染治理计划的同时,要求联邦政府积极开展各项大气污染科学研究。我国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相关科学研究,如环保部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而开展的《清洁空气研究计划》2014年度项目,2013―2017年预期投入经费10亿元,以突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与综合减排、空气质量监测与污染来源解析、重污染预报预警与应急调控、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和环境经济政策等技术任务,并构建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并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实施工程示范。本文建议,应当在立法中确立国家保障并支持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规定,确保科技治霾的法制化。

结语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读程序的开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讨论已经进入到关键阶段。本文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理论导向,着力解决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在法律原则上,建议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条文确立大气质量优先原则、大气污染防治预防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在治理机制上,建议改变现行的以政府针对污染源企业的单向度的行政管制模式,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的保障机制,引入市场经济激励工具和社会化的保险机制,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法”定位,并在立法体系中与其他相关立法做好衔接、配合;具体法律制度上,本文选取两个基点,建议在草案中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确保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得到切实的法制保障,建议进一步完善政府大气环境法律责任,确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确实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结构、治理模式的选择,也有具体制度的设计,需要反复斟酌、广泛讨论,以更开放式的全方位思考,不仅是制度设计理性的要求,也是环境公共治理机制的体现。修订草案诚然有诸多令人遗憾的地方,但也有很多创新之处,如低排放区、分类污染源防治措施的改进等,囿于文稿篇幅,本文暂不作讨论。本着参与精神,本文选取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加以论述,希冀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完善有所裨益。

注释:

(1)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环境保护部部长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的说明。

(2)参见中国环保网:“大气污染防治法27年首次全面修订”,http://,2014-12-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4)有关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参见:高桂林、陈云俊:《大气污染防治公众参与的法经济学分析》,载《陕西社会科学》,2014,(11),第81-87页;李艳芳:《公众参与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载《中国行政管理》,2005,(3),第52-54页。

(5)有关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理由,还可参见李俊斌,刘恒科:《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论纲》,载《社会科学研究》,2011,(2),第75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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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宗灵.法理学[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第2版):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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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徐以祥,刘海波.生态文明与我国环境法律责任立法的完善[J].法学杂志,2014,(7):32.

市域社会治理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政〔〕1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政文〔〕163号)要求,着力加大我区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切实改善我区水环境质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要求

力争两年时间,区域内污水管网进一步完善,工业污染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流域畜禽养殖污染得到全面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0%以上,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趋势。

三、流域范围

我区重点流域整治范围为晋江段和南高干渠段。

四、整治重点

(一)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

1.年底前,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经营性活动。有规划、有组织地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居民外迁,一时难以搬迁的,应在年内启动居民集中区域污水截污和处理设施的建设。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完善水源保护区周边和上游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一旦发生水环境突发事件,应统筹安排、有序调度、妥善处置。

3.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和市中心市区应急饮用水源(桃溪水库)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政〔〕48号)中明确的地理范围,配合市水利局将辖区内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水排放管道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拆除南高干渠保护区内非法排污口、违章建筑。

(二)引导养殖业有序治理

4.年8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划定,并予以公布。重点流域干流沿江两岸1公里、支流沿江两岸500米范围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5.年底前搬迁、关闭、拆除、清理禁养区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全面禁止在禁建区内新、扩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一经发现立即拆除。禁养区外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应于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建成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设施,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将予以拆除。对生猪散养户采取暂时建沼气池处理的措施,并逐步引导其搬迁、停业。

(三)强化生活污水垃圾处理

6.做好已建成污水主干管道及污水主干管道连接点的管道清淤疏浚疏通工作,确保管道之间衔接畅通;完善各片区的污水支管网配套建设,保证主干道沿线的企业生产污水和社区居民生活污水收集到主干管网;园区管委会要按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继续做好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江南新区各安置小区的污水支管网要就近接入污水主干管网;拟新建的污水主干管网和污水提升泵站要结合城市建设进程做好选址规划,根据轻重缓急,适时启动实施建设。

7.年9月底前组织全面清理南高渠两侧堆放的垃圾;年底前完成江南新区树兜、五星、大乡3座垃圾中转站主体工程及配套项目的建设并移交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全区全面实行垃圾无害化处理。

(四)从严控制工业污染排放

8.全区不再审批新建使用含苯胶水制鞋和制革、造纸、电镀、漂染等重污染项目。

9.重点流域范围内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引导支持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引进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建立行业性清洁生产示范基地。

10.对未经环评审批或未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的新、扩、改建工业项目,责令停产停建;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或已配套治理设施但不达标的企业,责令停产、限期治理,年底前仍未达标的应予关闭。同时,将违法排污的污染企业通报金融、工商部门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五、保障措施

11.加强整治工作领导。区政府成立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加强对流域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12.加强任务跟踪落实。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加强项目的跟踪督促,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小结,于每月底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区环保局汇总。

13.完善流域环境应急管理机制。要抓紧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统筹安排、有序调度、妥善处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联动,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14.要继续加大区财政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流域治理资金的投入,同时,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机会,积极争取上级的补助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我区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和建设。

15.加强环境监管能力水平建设。要加大工作力度,着力开展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区环境监察大队应于年年底前通过达标验收。

16.强化责任追究。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委〔〕102号)和我区的《实施意见》,并结合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组织实施流域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改善流域环境质量的单位和负责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整治责任

17.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抓好辖区内治理项目的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市域社会治理方案范文

今天召开的这次会议,既是对冬季严打整治集中行动的总结,也是为巩固冬季严打整治成果、在全市进一步组织开展春季严打整治集中行动的全面动员部署。刚才市公安局、隐珠镇、珠山办的主要负责同志结合本单位实际,就深入开展春季严打整治集中行动做了表态发言。会上还下发了市综治委《关于开展春季严打整治集中行动的实施方案》,希望全市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精神,坚决打好春季严打整治这一仗,再掀严打整治斗争新高潮,为确保全国“两会”的顺利召开,深化平安胶南建设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持续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下面我谈三点意见。

一、组织周密,措施扎实,全市冬季严打整治集中行动成效斐然

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2月7日,根据省、青岛市的统一部署,我市各级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精心组织,全员动员,全力以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冬季严打集中行动,严厉打击了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系列性犯罪,破获一批刑事案件、抓获一批流窜犯罪分子和逃犯,集中打击处理和宣判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整治了一批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实现了预期的目标,取得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是快侦快破,进一步增强了攻坚克难的能力。公安机关以侦破命案为主线,以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及“两抢一盗”多发性、系列性犯罪为打击重点,瞄准主攻方向,抽调精兵强将,快侦快破,合力攻坚。共侦破各类刑事案件475起,抓获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09名,打掉犯罪团伙18个,抓获成员82名,抓捕上网逃犯36名。先后突破了“2004.6.19高泗武、邱龙海抢劫杀人案”、“2004.12.6付原友被伤害致死案”、“2005.1.21孙洪国抢劫致人死亡案件”等重大案件,取得了骄人的战绩,极大地震慑了犯罪。

二是治乱治瘫,进一步优化了社会治安环境。对全市确定了第二批治安落后区域和突出治安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对治安落后村实行治乱、治穷、治瘫一起抓,进行综合整治,治理了一批治安难点、乱点,初步扭转了这些区域和部位治安落后的局面,群众的安全感明显提升。

三是严密防范,进一步提高了治安防控水平。充分发挥“巡勤警务”、“三警合一”和群防群治力量的作用,重点加强了党政首脑机关、重点敏感要害部位和治安复杂地段的安全防范,在全市形成了点、线、面结合,多层次、高密度的治安防控网络。特别是春节前夕组织开展了为期15天的“严打整治巡逻周”活动,以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为重点,有效整合警力和民力,进一步强化快速反应及街面巡逻守候等工作措施,取得了显著战果,期间破获各类案件212起,其中“两抢一盗”案件18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9名,打掉犯罪团伙5个,成员15名,有力地维护了春节期间全市社会稳定。

四是强化监管,进一步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认真组织开展“百日安全集中整治行动”,突出抓好枪支弹药和爆炸危险物品集中整治,对全市8家涉爆单位、80多名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力量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宝山镇王家小庄等有烟花爆竹生产传统的村庄进行逐村逐户清查,依法查处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案件14起14人。组织开展了拉网式防火、防事故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了一批不安全隐患,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杜绝了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五是广造舆论,进一步壮大了严打整治声势。市委、市政府召开两次召开动员会,市领导亲临出警仪式,指挥行动,慰问干警,鼓舞士气。市委宣传部与市委政法委联合下发文件,对强化冬季严打整治集中行动宣传做出具体部署。市委政法委与市广电局联合开办了《平安在线》栏目,各镇、市直有关单位分别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村庄、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宣传,在全市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氛围,鼓舞了群众,震慑了犯罪。期间,有28名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慑于严打声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通过冬季严打,全市刑事案件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治安环境进一步改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更加完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增强。这主要得益于市委、市政府充分发挥了周密部署、科学决策的坚强领导核心作用;得益于政法机关充分发挥了协同作战、密切配合的严打主力军作用;得益于社会各界群众充分发挥了广泛参与、群防群治的维护治安“第一道防线”作用。冬季严打整治集中行动的成果再次表明,有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有政法机关和各部门的全力配合,有广大群众的支持参与,我们就一定能够驾驭各种严峻复杂的治安形势,保持社会稳定和谐。

二、增强治安忧患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开展严打整治的重要性和长期性

经过去年一年的努力特别是为期两个多月的冬季严打整治集中行动,我市社会治安形势不断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诱发和滋生犯罪的因素依然大量存在,传统性、非传统性的治安隐患相互交织,刑事犯罪的阶段性、规律性特征越来越不明显和难以把握,将长期处于高位运行的状态。社会治安形势还相当严峻,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侵财性多发性犯罪时有发生,一些治安落后区域和突出治安问题尚未得到彻底根治,治安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仍没有从根本上杜绝,特别春季是刑事案件的多发期和治安局势的波动期,工作稍有松懈就可能出现治安反弹。从我市去年以来的情况看:一是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案件呈明显上升态势,影响恶劣。二是“两抢一盗”占较大比重,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安全感。三是城区特别是住宅小区治安防范还存在薄弱环节,刑事案件高发。四是盗窃机动车案件居高不下,犯罪成员呈现组织化、智能化倾向,甲地作案,乙地隐藏,丙地销赃,侦破难度高。五是犯罪成员低龄化明显,流窜犯罪增幅大。六是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机制性的障碍,治安管理和防范措施在一些地方、部位落实不够;警力不足、装备不强、经费紧张等现实困难依然突出。

对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与刑事犯罪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继续保持严打整治的经常性、连续性,从保卫全国“两会”安全、维护春季治安的实际出发,坚定信心,昂扬斗志,再接再厉,全力投身于春季严打整治集中行动中,推动我市严打整治集中行动深入持久地开展。

三、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全面打赢对刑事犯罪的新一轮春季战役

为期两个月的春季严打整治集中行动,是巩固前段冬季严打整治集中行动战果、实现我市社会治安持续好转的重要一仗。能不能打好这一仗、打赢这一仗,继续保持我市良好的治安状况、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实际检验。全市政法机关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前段经验,深入研究当前社会治安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把握治安走势和犯罪规律特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并肩作战,分线出击,确保打出声威、打出实效。

一要铲黑除恶,治爆缉枪,始终保持对严重犯罪的高压态势。公安机关要以侦破涉黑、涉枪、涉爆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为突破口,实行领导靠案、挂牌督办,力争快侦快破,给黑恶势力以毁灭性的打击。加大治爆缉枪力度,全力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消除治安隐患。检察、审判机关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暴力犯罪分子,真正把严打方针贯彻到侦查、、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和日常工作中,严厉惩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二是快速出击,协同作战,合力围剿多发性、系列性犯罪和流窜犯罪。以打击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和流窜犯罪为重点,因地制宜地开展破大案、打现行、挖团伙、抓流窜、追逃犯等专项行动,闻警而动快速反应,实施跨警种、跨地域联合作战,及时有力地打击现行犯罪,集中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查获一批流窜犯罪分子和,追捕一批逃犯,把“两抢一盗”案件压下去,减少社会隐患,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三要滚动排查,综合整治,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治安秩序。要根据市综治委的部署,认真排查治安落后区域和突出治安问题,坚持滚动排查、滚动治理。对重点治安问题,要明确责任,专人负责,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尽快改变治安面貌。对整治后又出现反复的区域和治安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开展更有效、更有力的整治,确保整治一批、见效一批、巩固一批。

四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不断提高社会治安的防控能力。要把春季严打整治集中行动与治安防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继续加大群防群治队伍和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特别要在落实防范领导责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控制案件高发人群、运用科技手段和落实经费保障等方面有新突破。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群众受益”的思路,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群防群治的有效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在社区、村居构建“打、防、控”一体化平台,不断推进治安防范的社会化、市场化、科技化。

五要大力宣传,广造声势,努力营造维护正义、震慑犯罪舆论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与春季严打整治集中行动同步开展的建设平安胶南集中宣传活动,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介,组织声势强大的舆论宣传,彰显政法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正义的信心和决心,集中报道见义勇为行为,激励群众检举揭发犯罪线索,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要讲求斗争策略,宽严相济,分化瓦解,一方面积极开展政治攻势,深挖余罪和犯罪线索,从宽处理一批有坦白自首和揭露犯罪立功表现的在押人员;另一方面公开打击处理一批严重犯罪分子,教育鼓舞群众,强力震慑犯罪,扩大春季严打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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