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护野生动物的看法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9-01

对保护野生动物的看法范文

  保护动物倡议书实用范文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当我们听不厌鸟儿的欢歌,看不见那亘古的飞行;当我们出不到搬家的小虫,闻不到象鹿的臭腥;当我们渴望米罐中出现以老鼠,夏日里多有些文英;这时的我们,又能如何呢?

  而当它已不再是人类痛苦的诅咒,耳边的面目狰狞,渐入我的生活时,你可曾想到那伐木的电锯声扰了鸟儿的安宁,使他们无家可归;工厂排出的“三废”让城市里的小动物纷纷搬家;猎人们的枪声让凶猛的野兽个个绝望;食客们的大嘴让动物们仿佛看到了黑洞……

  现在猫狐、白狼、亚洲狮、爪哇虎、旅行鸽、亚洲猎豹、新墨西哥狼、阿拉斯加鹭鸶、阿特拉斯棕熊等等都一个一个的离我们而去;野生动物与人共患病达100多种。在这里,我们作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者,提倡不吃野生动物,树立正确的饮食观,阻止或劝说伤害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让我们共同保护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和动物们和谐的相处吧!

  保护动物倡议书实用范文

  尊敬的同学们: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地球大家庭的一员,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可协调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历史以来,我乡是一个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由于错误观念的误导,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强。非法捕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圈里的文明形象,为了提高全同学们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幸福圈里作出积极贡献。为此,我们郑重的向同学们发出倡议:

  从现在起,在全乡范围内发起保护拒吃野生动物的全民行动,并长期坚持下去!坚决不捕杀野生保护动物!坚决不吃野生保护动物!

  坚决不参与非法买卖野生保护动物!勇敢举报违反保护野生动物法规的行为!

  让我们的郑重承诺传播到全社会,落实到每一个人。

  圈里小学六年级三班

  保护动物倡议书实用范文

  亲爱的同学们:

  如果朋友有了困难,你会袖手旁观吗?如果朋友遇到危机,你会见死不救吗?我想你当然会说:“不会!”

  现在我们人类的朋友——动物,有的已濒临灭绝,有的数量急剧减少,很难想象:如果有一天,人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动物,没有植物的城市沙漠中,生命将逐渐枯萎,色彩将消失……

  同学们为拯救动物,拯救人类,拯救唯一的地球赶快行动起来吧!因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我们小学生要积极学习和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让更多的人了解并遵守这个法律。

  2、现在有许多卖田鸡的。田鸡又叫“青蛙”,它可是人类的老朋友了,所以我们不仅不应吃它,还应告诉大家爱护它。

  3、目前,伤害鸟类的事时有发生,致使许多小鸟无家可归,我们应该给小鸟做些巢,让它们安家落户,为人类做更大的贡献。

  4、如果我们在路上遇到了小动物,我们应该做到“三不”:不恐吓、不打击、不捕捉。

对保护野生动物的看法范文

“合法狩猎”让国人情感纠结

8月5日,7名外国人申请在华狩猎野生动物获得专家评审通过,林业局将在20日内批复。此举受到国内70余家动物保护组织联合抵制。2006年林业局举行“狩猎野生动物额度”拍卖曾经引起广泛质疑,此后外国人来华狩猎活动暂停至今。

民间的质疑反映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在民间渐生渐长。民众看不懂的是:一方面,有人因滥杀濒危野生动物被处极刑;另一方面,国家林业部门居然同意并支持举办狩猎权拍卖会。

相关人士解释我国从未禁止狩猎,禁止的只是“非法”狩猎。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版第十六条中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对于合法狩猎系“国际惯例”一说,则有人怀疑,很多国家确实实行收费的野生动物狩猎许可,但是鲜有允许对部级保护动物狩猎许可的。网友“白马笑西风”是一位狩猎爱好者,他希望这种方式也应向国人开放,同时也认为:“关键是什么人去管理这方面的事务。合理狩猎是可行的,国外有很成功的经验,但我们的野生动物资源要是落在一帮贪婪的人手里,那对生态来说就是噩梦。”

为何只对外国人开放?因为对外国人开放狩猎的收费较之国人高。更重要的原因是国内人士参与的条件确实不够成熟。例如狩猎必然涉及到枪支管制等问题。而我国在这方面管理严格,具备狩猎条件的人很少。

在保护野生动物成为主流价值观的今天,应该如何看待“合法狩猎”?日本人捕鲸也自称合法,但一直遭到抵制。

在我国南方个别地区,野生动物早已从民间消费进入高端消费市场。无论其来源还是去向,野生动物交易都呈现出合法和非法交易两条脉络。合法的物种因人工大量养殖变得利润低廉,而禁止食用的野味物种价值利润相当可观。这都刺激对野生动物的捕杀。

狩猎的另一面:帮助物种达到平衡

专家表示“合法”的狩猎活动有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这几名外国人来华狩猎需缴纳数目不小一笔费用,其中一部分会用于保护野生动物。在国外也有不少通过合法狩猎来获得动物保护资金的现象。

有一些动物由于缺乏天敌,如果任由其无限制地繁殖的话,一方面,食物贫乏,对其它动物的种群也是不利的。另一方面,动物之间若发生传染病等,死亡率会非常高。通过合法的狩猎,能控制动物数量,保持动物种群健康繁殖。某些野生动物太多反而影响到其它植物、动物生存,还波及人类正常活动,而自然界的生物链已经不能让物种达到平衡。

比如澳大利亚为了保护当地与袋鼠共享栖息草场的动植物和昆虫,经常捕杀过多的袋鼠。但也会遭到澳大利亚“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等环保组织抗议。政府有时会考虑重新安置袋鼠,而不是捕杀。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创始人之一、北大教授吕植第一时间在微博上发表了观点:从理性上看,这件事情的确合法,但从个人感情上,她不支持狩猎。她认为,中国的野生动植物遭受到严峻威胁,通过狩猎调剂野生动物数量的做法,国际上确实有惯例,但调节动物过量的方法有很多,不一定要通过狩猎的方式。

有的环保主义者在理念上,认为不仅野生动物不能被猎杀,甚至家禽的肉类都该抵制,完全倡导吃斋。他们是不承认什么合法捕杀的。日本在公海捕鲸一直受到环保团体强烈抵制。日本宣称其在公海进行科研捕鲸是基于《全球禁止捕鲸公约》的合法行为。同时日本的饮食文化应该得到尊重。以文化的理由捕杀野生动物招来的是不同文化理念的冲突。信佛的藏区百姓就不杀生,反感猎杀。

狩猎曾是贵族的必修课

狩猎在历史上是一种生存、生活方式,曾是贵族、皇室的必修课,至今某些国家仍保留这种文化传统。狩猎文化在今天将如何演变呢?

法国的传统狩猎是由中世纪的骑士狩猎沿袭而来的。那时,骑士们把狩猎当成一种军事训练的手段,而不仅仅是―种娱乐。到了15世纪,狩猎之风在法国贵族阶层盛行开来,从国王到贵族都热衷于这种体现激情和意志的娱乐方式。“皇家狩猎队”、“国王猎犬”这些专用名称就出现于那时的上流社会。

法国的狩猎传统一直流传下来,如今在法国仍有四百多个狩猎队,它们主要的活动是猎兔,有时也追捕牡鹿和野猪。

随着保护环境,保护动物意识的增强,狩猎活动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反对,法国政府对狩猎活动的限制已越来越严格,猎季在缩短,狩猎地点和猎物品种在减少。所以,即使在法国,这种狩猎活动也越来越少见,目前在一些偏远的山区才能见到。

中国清代的皇家猎苑――木兰围场,位于河北省东北部,与内蒙古草原接壤;这里自古以来就是一处水草丰美、禽兽繁衍的草原。清朝皇帝每年都要率王公大臣、八旗精兵来这里举行以射猎为主的活动,史称“木兰秋猕”。在清代康熙到嘉庆的一百四十多年里,举行木兰秋猕多达一百零五次。

当时就讲究不过猎,不滥猎。在每次木兰秋猕时都严令随行军骑“遇母鹿幼兽一律放生”,设围时留有一缺口,令年轻力壮之兽得以逃生。每次围末,“执事为未获兽物请命,允其留生繁衍,收兵罢围”。这些都体现出古人朴素的生态保护意识。现在木兰围场已经成为自然保护区,规模浩大的皇家狩猎活动成为历史。

狩猎证在超市出售,狩猎不是滥杀

情感上接受不了,但人类还是要理性地考虑这个问题。全球已颁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近百个国家均认同人类的狩猎权,承认狩猎权的法理依据在于人权大于动物权。小白鼠用于人类病理试验,在各国都是允许的。人类目前所保护的动物还只能顾及“濒危”的范围,而保护目的则更多是维护生物多样性以使地球生态环境的失衡趋势有所减缓。

在动物保护工作已相当到位的西方国家,狩猎则早已成为产业。譬如美国一年的狩猎产值超过200亿美元,非但与动物保护不相冲突,反倒相得益彰形成良性互动。狩猎产业的兴盛并不意味着滥杀动物,在狩猎产业已形成规模的美国,滥猎滥杀偏偏是个“小概率事件”,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美国每年发放100万张野鸭狩猎证,始终未曾出现滥猎野鸭的恶性事件。

在国外连北极熊都能猎,美国的指标是每年5头,据说现在去排队要排上20年。美国政府把狩猎权以狩猎证形式出售,100只加拿大雁的价格是72美元。狩猎证就放在超市里出售,公民可随意购买。

对保护野生动物的看法范文篇3

关键词:野生动物;食用野生动物;法律完善

从我国有关保护野生动物法律的情况来看,仍然存在对野生动物的危害行为不够重视的情况,虽然对一些危害行为进行了规定,比如出售、购买等,但对食用行为几乎没有规定,《刑法》《动物检疫法》等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制也不够具体和严密,惩罚力度不够,在现实的实施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销售野生动物行为规制的不严密,食用行为规制的缺失,放纵了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那么,我国关于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存在哪些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有哪些以及如何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本文拟从以上几个部分对此进行探讨,以期解决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

一、严禁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

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条文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之中,当前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完全覆盖这种行为,要推动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的完善,首先必须深入对规制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诊断。具体而言,严禁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以下问题:

(一)“野生动物”概念的界定不适宜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①的规定,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仅限于《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其他相关保护条例以及《刑法》中的规定都是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规定为基础界定的。将野生动物的范围进行限定,缩小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并不利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首先,《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以外的野生动物得不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是一个相互联系、环环相扣的圈子,任何生物在其中都有它的作用所在,那些不被保护的野生动物,可能会受到人为的伤害,影响生态的平衡。其次,有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名录没有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而进行动态更新,很多内容已经滞后于物种种群的变化,势必会产生对野生动物保护不到位的情况。最后,对有特别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界定主要见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但该名录制定于2000年,到现在为止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但该名录尚未进一步修改,与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情况已经相去甚远。因此,将“野生动物”仅仅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对其他野生动物保护力度较弱,可能会引起人类对其他野生动物的滥捕滥杀进而食用的行为,当这种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严密规制,其他野生动物最终将成为濒危动物,生态系统可能也会走向失衡。

(二)相关法律缺少对需求端的管控

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大部分都是对供给端进行规制,而对需求端的管控相对较少。立法对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条款较少,难以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完全涵盖,而且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现实中鲜有食用野生动物者被处罚[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①的相关规定,对于公民购买特定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情节来确定是处以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此外,《刑法》中规定的各种有关捕杀野生动物的罪名,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司法解释②规定,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制定了相关处罚措施,但是这些法条主要禁止的是为了食用而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重点在于“购买”,对于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仅仅只是一笔带过,规定得非常模糊。其他相关法律中也未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法律责任。无论是法条的规定,还是司法解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都重在于对销售行为的规范,而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缺少明确的指引。

(三)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衔接不足

由于野生动物自身可能会携带多种病毒,因此会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应该筑成一张严密的法网,严格规制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以该法为基础的相关条例和《刑法》规定,初心都在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重点在于对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少紧密联系,因此未能在保护野生动物和防控疫病之间创造一种平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其中包括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会产生传染病风险的野生动物也应当属于这一类,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法》都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禁止食用有传染病风险的野生动物。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渔业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动物的定义尚未实现内在统一,无法确保无缝对接。

二、严禁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所造成的局限性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文本,意图有效地调控社会关系的内在动机,它既是法律创制也是法律实施的内在动因[2]。《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即是规定了其制定法律的目的,在该立法目的的支配下,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基础的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所建立的法的秩序就存在一些漏洞,立法目的存在的这种漏洞,就造成了对野生动物界定的范围过窄,从而不利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首先,有关保护野生动物法律的保护对象仅为法律规定的种类,那么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就仅仅停留在了对野生动物的个别保护,而忽视了保护整个野生动物群体。其次,根据这一立法目的可知,相关法律没有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只保护了部分法律规定的稀有动物,而忽视了保护其他野生动物,违背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目的。最后,该立法目的视角单一,缺乏从公共卫生安全的视角开展野生动物的保护。

(二)对野生动物“重利用,轻保护”的立法理念

有关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缺乏对需求端的管控,主要在于对野生动物存在着“重利用,轻保护”的立法理念。我国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都是基于对资源的有效利用而制定的,像《野生动物保护法》更多的是对野生动物经济价值的保护,但是却忽略了野生动物在生态、物种中存在的作用。2016年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去除了将野生动物作为资源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一种进步,但实际上,在这些规定背后所表达的思想,是对野生动物更大程度的利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③规定,野生动物仍然是作为一种资源在进行保护和利用,其他许多条例也规定了对野生动物的猎捕行为,这些条文看似是在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了对野生动物更好地进行利用。

(三)现行法律存在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

《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来经过了四次不同程度的修改,2004年和2009年对该法的修改都见于细微之处,是为了适应其他法律的变更。2016年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它部分调整了立法目的,修改了很多基本内容,更改了一些保护标准,增设了一些新的规定,并强化了法律责任[3]。2018年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对检疫条款的细微调整,以及修改了处罚的行政机关。纵观《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四次修改,除了2016年对其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其他几次修改都未涉及实质内容,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跟社会存在脱节。《刑法》自1997年来几经修改,但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条款变化不大。野生动物的情况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变化,随着人们对野生动物的破坏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野生动物的现实情况也发生了许多变化。因此,在社会经济条件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会产生不同的要求,现行法律已经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三、严禁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

在现在这样一个物质充足的现代文明社会,猎食野生动物已无太大必要,但事实上还是有很多人,或是出于猎奇心理,或是听信野生动物肉鲜味美的民间言论而食用野生动物,面对这种现实,迫切需要对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基于以上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扩大对“野生动物”概念的界定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仅限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内容,根据立法目的,对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是对野生动物进行利用,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这是“重利用,轻保护”的思维惯性。但是否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不应该成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标准。国际上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为“所有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而在我国,存在着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概念。但是,既然有些野生动物已经被允许人工养殖,根据国际上对野生动物的定义,这些被豢养的动物只能算是一种“特种养殖经济动物”。对野生动物的划分管理应该以来源而非物种,在这种划分下,对野生动物的管理才能有效,也有利于对养殖业的保护。因此,对野生动物的定义应当进行扩大,但不能无限扩大,用“概括+列举”的方式,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更改为“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是指所有的陆生、水生非经人工饲养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动物”。其他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基础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应当一并将野生动物的概念修改。

(二)实施全链条管控,不仅对供求端的行为

进行规制,还要增加对消费端的法律规制2003年,很多学者提出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建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也被提及,但2004年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时,并没有采纳这种倡议。在2016年,对《野生动物保护①《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法》的修订时,增加了对违法经营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但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①,其所规制的只是购买行为,而缺少食用行为,因此,即使2016年对法律的大修上,《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立法者对具体社会情况认识不足,法律规定仍然存在着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应当对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应当明令禁止生产、经营、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在民法中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增加因食用野生动物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完善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的衔接

基于现实的法律情况,在接下来的立法工作中,应当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增加对可能引发疫情传播的野生动物的禁食的规定,即只要可能成为疫源体,都应该受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同时,现行《刑法》也应当扩充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可以将非法捕猎、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某些病毒传播高风险的一般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以及加工、制作某些病毒传播高风险的一般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用于食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处以相当的刑罚[4]。2022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要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一方面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有义务履行其监督职能,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与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基于此,应当对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

参考文献

[1]毛涛.全链条管控食用野生动物行为[N].中国环境报,2022-02-06(3).

[2]刘风景.立法目的条款之法理基础及表述技术[J].法商研究,2013,30(3):48-57.

[3]李丽.聚焦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J].生态经济,2016,32(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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