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的定义范例(3篇)
生物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
目前,物业服务领域在不断拓展,服务的覆盖面也在不断扩大,物业服务已成为服务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社区生活质量的新兴产业。但另一方面,近年来,物业服务者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众多的物业服务纠纷中,因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纠纷尤为突出。
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
住宅物业服务的概念。物业服务原来被称为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界定了物业管理的概念: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概念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我国现行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采取的是由受聘的物业服务者提供专业化管理与业主自治性管理相结合的双重管理模式。明确地说,就是在传统物业服务者提供的单一专业化管理中融入了业主的自治性管理,加大了业主对于住宅小区管理的权利,有利于监督物业服务者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本文所探讨的物业服务是指由受聘的物业服务者提供专业化管理的服务。
第二,明确了业主与物业服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依照该合同所产生的物业服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基于这种契约关系所发生的纠纷应适用于契约法。
第三,规定了物业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这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提供了立法依据,明确了物业服务的范围。
住宅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实际上,物业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民法上一般性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物业服务领域的适用和延伸,因此物业服务者的保障义务具有区别于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的特殊属性。
首先,其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物业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显然应该是物业服务者,而其权利主体比较特殊,既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人,还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的准相对人及第三人。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人包括业主和依据物业设施租赁或承包经营合同使用物业设施的承租人、经营人,也就是物业的使用人。准相对人指的是,不是直接与物业服务者签订合同的、在住宅小区内相对稳定的居住主体。除此之外,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权利主体还应当包括进入物业服务区域的第三人,具有不特定的性质,我们可以将这些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统称为权利人。其次,其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物业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应该是物业服务者的行为,这里的行为主要是指一种积极的作为,它要求物业服务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基于此,笔者认为物业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可以理解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物业服务者对其服务住宅小区内的权利人负有防范、保护、照顾、救助等义务,如未尽到该义务的,物业服务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由于物业服务行业起步较晚,其相关制度建设存在明显不足,尤其是物业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亟需解决。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物业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仅是散见一些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如《合同法》、《劳动法》、《航空法》、《公路法》、《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2003年,国务院制订了《物业管理条例》,近几年来也进行了一些修改,这是我国目前最具权威的处理物业服务纠纷的法律法规。该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虽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一些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但是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而且也没有一个明确划分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这就形成了理论界的分歧和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导致了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判决经常大相径庭。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为司法提供切实有效的标准和依据。
我国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完善
明确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者的保障义务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但我国理论界对于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看法并不统一。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因为侵权法为每个人确定了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义务,违反此种义务首先就要产生侵权责任。①张新宝教授则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以法定义务为原则,但不排除一定情况下具有约定义务的性质。②
笔者以为,物业服务者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而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物业服务的一项内容,其性质应具有约定义务的性质。业主与物业服务者在合同中就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的具体约定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体现。如果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就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我们就可以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因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纠纷。因此,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以约定义务为原则,但不排除特定情况下具有法定义务的性质。
明确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物”之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者负有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使其达到安全需求的义务。每个住宅小区内都有许多配套的设备设施,一般应包括供水供电供气设施、排污设施、消防设施、娱乐设施等,如果这些设备设施存在着风险因素,会极易造成安全隐患。因此,物业服务者应当对之进行经常的维护,使它们维持安全的运行状态,只有这样才能为权利主体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
第二,人之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负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义务。此项义务具体包括内部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外部风险的安全保障义务。前者是指物业服务者及其工作人员对业主的服务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的义务,后者则要求,在合理限度内,物业服务者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权利人在住宅小区内不受第三人的侵害。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安全保障人员完全、成功地制止犯罪,对其主观努力的评价并不取决于结果如何,只要其在制止犯罪的时候勇于面对、大胆果断、竭尽全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报警,就视为其尽到了义务。
明确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部分学者认为,住宅小区安全管理必须保证小区内无重大火灾和刑事案件,否则物业管理者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有学者指出,我国当前的综合国力、物业管理者的经济实力、经营状况等因素决定了现阶段小区内的安全程度要想即刻实现“万无一失”,显属过高要求,特别是在某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极小而防范成本确很高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笔者认为,就此问题,我们应当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既然没有办法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标准来判断物业服务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一是约定标准。既然物业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所产生的一种约定义务,双方主体完全可以在物业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当然这一约定应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而且在原则上,约定的标准不应低于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对物业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标准。二是法定标准。如果权利人与物业服务者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或者约定不明确,我们可以适用对物业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还可能会出现既无约定标准而法定标准又不明确的情况,这时我们可以综合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规模、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的控制能力、物业收费的高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具有过错等等。
总之,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以及制定地方物业管理法规,都无法从根本上缓解日益突出的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矛盾。要想真正解决好物业管理领域内的突出矛盾,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一部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作者单位:齐齐哈尔大学哲法学院;本文系2010年齐齐哈尔市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齐齐哈尔市物业服务法律问题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qsx2010a-8)编辑
生物的定义范文篇2
摘要: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定位,一直以来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及实践唯物主义”的说法,而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定位是目前集中讨论的话题,这一问题关涉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形态,是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前提。笔者针对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及实践唯物主义”存在的问题,从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以及马恩经典原著中的话语来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在本质,阐释了把握这一解释原则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唯物主义;定位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定位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问题所在
将马克思主义哲学定位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种提法完全违背了列宁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看作一整块钢铁”的旨意,列宁说:意识总是反映存在的,这是整个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看到这个原理与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有着直接的和不可分割的联系,这是可能的。[《列宁选集》第2卷,第330页]”这里重点强调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不可分割性、整体性、统一性,并不能由此判定还存在与历史唯物主义并存的辩证唯物主义。对于这一定位存在两种可能情况:一是历史唯物主义是辩证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领域中的运用和发展,两者有时间上的先后;二是两者相提并论,平行并列,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两个组成部分共存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这两种情况都毫无例外地承认了一个现实,就是关于自然界的一般规律和看法与关于人类社会和思维的一般规律和看法是完全割裂的,分门别类地把它们装入两个不同的框架中,而历史唯物主义不是把历史”作为研究领域和解释对象的唯物主义,这势必造成人所赖以生存的整个世界的断裂,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截然分开,或者说这本身就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人本身就生存在统一成体系的世界中,而对于自然界形成的一般规律与看法并不是与存在于历史中的主体无关的消极对象,其中必有人的历史活动参与在内。因此,这一提法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的对象性活动,会把自然与人类社会自然地割裂开来,这本身就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
这一定位在逻辑上隐含的问题是科学与哲学的混淆,科学与哲学是人类把握世界的两种不同方式,科学是对世界一般规律的概括和总结,研究的是存在者,在这里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看作是对自然界规律以及人类社会、思维规律的总结,就是对存在者的表述,这种表述毫无疑问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定为科学的表征;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在哲学的意义上,世界观并不是对整个世界的根本看法和观点,而是对存在的把握,是人与世界之间的否定性统一关系,是人生活于世界其中的批判性反思,是对科学思维的超越,这一过程不是规范地表述,而是能动地表征人的生存意义与价值,否则马克思主义哲学就不能称之为带有新世界观意义的哲学。因此要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只有厘清科学与哲学的关系,才能真正体会人与世界的否定性统一关系中所蕴含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
这一提法在内容上存在的问题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一生的著述中从未有过单独或专门论述辩证唯物主义的篇章和著述,他们从年轻时就立足于对社会现实的批判,并且终生致力于通过与社会现实接触的途径来把握人类的生存境遇,揭示了人们现实生存境遇的经济根源,表现了其哲学体系的批判性与革命性。恩格斯著的《自然辩证法》也是在总结和揭示自然科学的不同发展阶段,从分门别类到综合体系直至到辩证科学思维方式的过程,这依然是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主要内容,马克思晚年著的《资本论》就是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论证,依此说来,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说法站不住脚。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唯物主义”的隐性问题
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进行实践唯物主义”的定位显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结果,改变了以上提法的直观性和片面性,且能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哲学体样系的多样性,展示了以人与世界的实践关系为基础的全部理论内容。但其中隐含的问题表现为:一是混淆了实践本体论与实践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是哲学理论体系,而实践本体论是对于世界本原问题的探究,如果弄不清两者有区别,必然会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归为实践唯物主义。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提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4页]。在这里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以往一切旧唯物主义没有找到世界的真正本体,而只是把本体所表现出来的外在现象进行理解,或者可以说是忽视了人对世界的能动性把握,唯心主义恰恰夸大了这一环节,又缺少了现实社会中的感性确定性。马克思是从感性活动和实践来理解事物、现实、感性,把事物和现实世界看做历史活动中的生成和发展,才真正把握了世界的本原和人类社会历史的规律。马克思得出的这一结论是在长期的哲学研究与现实社会生活的思考中形成的,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针对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中的劳动概念进行了黑格尔辩证法和历史空场的批判,这一批判在哲学上重新进行存在论奠基的对象性活动”,亦即与思维有差别的感性行动、实践以及现实的活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78页]。他表述到:当现实的、肉体的、站在坚实的呈圆形的地球上呼出和吸入一切自然力的人通过自己的外化把自己现实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设定为异己的对象时,设定并不是主体;它是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主体性,因此这些本质力量的活动也必须是对象性的活动。……因此,并不是它在设定这一行动中从自己的‘纯粹的活动’转而创造对象,而是它的对象性仅仅证实了它的对象性活动,证实了它的活动是对象性的自然存在物的活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4页]这是对实践较早期的理解和表述,随后,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对象性活动”、感性活动”、物质生活的生产”等实践”纲领便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纲领出现了。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由实践开始展开对全部旧哲学的批判的,实践就是这一新世界观的拱心石。马克思就是把实践活动看做是世界本体化的展开过程,从而探究整个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的,因此,如果混淆了实践本体论与实践唯物主义的区别,就会得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唯物主义的结论。
二是没有区分实践思维方式与实践唯物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实践为基础建立的哲学理论体系称之为实践唯物主义,显然是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特性实践性认定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这无非是没有真正搞清以实践为内在思维方式的新世界观的真实内涵,也不能真正体会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历史性变革,掩盖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伟大意义。马克思实现了西方哲学史上两千年的哲学变革,无可厚非地是使本体论的思维方式转向了实践的思维方式,使西方哲学理论从理性霸权、概念宰制逻各斯统治的独断世界即传统哲学建构的本体论世界”回归到现实的人和人的真实世界,马克思否定追求永恒原则、绝对真理的哲学妄想,否定与现实相脱离、由概念建构起来并加以实体化的所谓独立的本体世界,否定了绝对化的哲学传统,使哲学找回了属于人自己的哲学。早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就一再强调哲学的世界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强调哲学的现实化。马克思在对传统哲学和意识形态的批判中,揭示了脑力劳动的主要形式是通过思维的抽象作用理解事物、现实和感性,随着思维抽象能力的发展,现实的一切事物都可以抽象为纯粹逻辑的规定,现实的一切运动都可以抽象为纯粹逻辑的运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05—106页],在纯粹理性完全脱离了现实或感性确定性之后,逻辑、意识的确定性只能在纯粹理性自身之内建立终极基础,纯粹的、永恒的、无人身的理性”反倒成了一切现实存在的基础,马克思在本质上揭示了西方传统哲学脱离现实而又统治现实的颠倒的世界观,其任务就是把这种颠倒的世界观再颠倒过来,以使人们正视真实的现实世界。[孙利天,《让马克思主义哲学说中国话》,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说:一个人,如果想在天国这一幻想的现实性中寻找超人,而找到的只是他自身的反映,他就再也不想在他正在寻找和应当寻找自己的真正现实性的地方,只去寻找他自身的映象,只去寻找非人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199页]真理的彼岸世界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后,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00页]随后,又说,对思辨的法哲学的批判既然是对德国迄今为止政治意识形式的坚决反抗,它就不会面对自己本身,而会面向只有用一个办法即实践才能解决的那些课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07页]这一系列的表述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思维方式的转向,把西方传统哲学的本体论思维方式变革为人自身生存视域内的实践思维方式,以此来探究人类社会历史领域的发展规律和未来趋向,这种新世界观所面对的已不是传统哲学的问题和领域,而是开辟了哲学的新视域。依此看来,可以这样说,实践思维方式是马克思探究人类社会历史的一种方式或手段,在这里实践的意义是广泛的、无限定的,是主体与客体相统一的中介,以此为基础,进而从物质生产实践的社会性、历史性来理解人,揭示人的本质。因此,如果对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唯物主义不能很好区分的话,就会认定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唯物主义。
三、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论证
1、什么是历史唯物主义
对于这一问题的厘清,显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定位的关键。如果我们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历史唯物主义,但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真实意义还不能把握,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历史唯物主义是把历史”作为解释原则或理论硬核”的唯物主义,而不是把历史”作为研究领域或解释对象的唯物主义。[孙正聿,《历史唯物主义的真实意义》,载自《哲学研究》,2007.03]马克思主义哲学革命的变革就在于改变了以往旧唯物主义哲学的直观性和机械性,不能呈现出现象背后隐藏的真正本质;对于唯心主义来说改变了其脱离现实、脱离社会历史的思辨思维方式,而真正能够从现实生活中人的感性的物质生产活动入手,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根源,分析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趋势以及人类自身的生存状态,实现人类的本体论追求。这不能不说是以历史的原则或解释方式形成的哲学理论体系,如果我们把历史唯物主义理解为是以历史”作为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那也就必然承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研究人类历史领域之外还存在一个不同于人类历史的自然界,而这个自然界又与人类社会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难道人类社会历史会脱离开自然界而单独存在吗?很显然,这只是在经验的层面上来认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而不是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上来理解这一问题,因此说,这一理解根本违背了马克思的初衷。恩格斯曾经说过,马克思一生有两大发现,一是剩余价值学说,一是历史唯物主义,这也就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根本就不存在独立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其理论体系就是以历史的眼光或视角、以历史为解释原则、以历史为理论根基而进行的对人类生存状况的理论学说,这也恰恰验证了后来恩格斯得出的论断,这已经根本不再是哲学,而只是世界观,它不应当在某种特殊的科学的科学中,而应当在各种现实的科学中得到证实和表现出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81页]这应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最好解释,也足以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变革意义所在。恩格斯的这一论断绝不是一个现成的结论,而是有其论断的理论依据。
2、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依据
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具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抽象的个人,实际上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马克思认为社会关系并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处于一定历史时代中的以一定的物资资料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各种具体的联系,这依然是在探究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人的历史活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历史唯物主义进行了系统和经典的集中表述,马克思说: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并不是任意想出的,……这是一些现实的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4页]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表明了人类社会历史的根本前提就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而从事这些物质生活资料的主体必须是有历史性的人,他们要受物质生产关系的制约,而不是任意抽象的规定。马克思又说: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页]这足以说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人类历史活动的结果,世界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通过人类的现实的感性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深刻阐明了人与世界之间的内在关系。他说: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页]在这里马克思强调了这种新世界观与以往旧哲学的根本区别,就是使现存世界革命化,揭示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可以说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和文献中到处显现着他们的哲学思想是一种颠覆性的新世界观,而不再是以往解释世界”的旧哲学模式,这里篇幅有限,不可能一一列举,只是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这种新世界观就是探究人与世界的关系需要通过实践这种否定性活动而得到发展,人的自由、价值、发展需要在这一过程中得到展现,这是人类生存的展开方式,马克思恩格斯就是以这样的逻辑理路来建立其哲学理论体系的。这一过程的展开和发展必须以历史的解释原则和理论根基来加以说明,而作为直接的生命活动”、感性的物质活动”等实践活动是构成这一过程的起点、根本前提以及存在方式,或者说是通过人类的实践活动来完成这人类历史活动的使命的,如此说来,马克思主义哲学最终的关注点应该是人类社会历史,他所关注的实践只不过是其完成使命的思维方式和手段,因此,其最终的本质就是历史唯物主义。
3、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大意义
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定位的把握关涉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形态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澄清是全面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前提,也是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条件。把马克思主义哲学认定为是历史唯物主义,这是相对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的进一步深化,如果象有学者认为的那样,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针对旧唯物主义哲学的机械性提出来的,实践唯物主义是针对旧唯物主义哲学的直观性提出来的,那么这两种称谓都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自身本质的体现,都是在与它物相区别的意义上提出的。按照黑格尔的逻辑,作为自为存在才是自身本质的体现,这种自为存在是排斥别物之物的。事物真正的本质不是在恶无限的与它物比较的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而是一种单纯的自身联系,是回复到自身对自身内在本质的一种显现。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规定性是不能在与其他哲学体系的比较中来体现的,这只能体现出他的某些特性,只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特征,而不能将其归为本质。其本质应是在其自身中呈现出来的,或者说历史唯物主义是其本质内容的内在显现。
生物的定义范文
【英文摘要】PhilosophicalmaterialismbyMarxisnotonlyscientificanalysisofsocialhistoricallife,butalsocriticismofthecourseofsociallife.Asamatteroffact,Marx''''criticismofoldmaterialismhasmadehistheoryofmaterialismconformtodialectics,addingcriticalimplicationstomaterialism,andthusdistinguishinghistheoryofcriticismfromthatofethicalcriticism.Inthissense,theauthorconcludes,regardingMarxistphilosophyasmetaphysicinordertogainnewintensityofcriticismhasbeentheresultofmisinterpretationofMarxistphilosophicalmaterialism.
【关键词】唯物主义/辩证法/批判理论/materialism/dialectic/criticaltheory
【正文】
如何理解马克思哲学的唯物主义规定,这一直是马克思哲学研究中的难题。在传统的研究中,虽然非常强调马克思哲学的唯物主义本质,但更多是从前费尔巴哈唯物主义水平上来理解马克思的,这使马克思哲学的唯物主义变成了一种具有机械论意味的实证性描述理论,无疑降低了马克思哲学的理论水准,以致将马克思哲学变成了实证性的社会学。正是对此的反思,在实践唯物主义之后的马克思哲学研究中,如何提升马克思思想的哲学意蕴,成为一些学者的中心话题。在这样的思路中,随着海德格尔存在论的介入,马克思哲学的唯物主义层面在哲学思考中渐渐消失了应有的身影,可以说,如何理解马克思哲学的唯物主义规定,仍然是一个悬而未思的问题。在这样的理论研究思路中,实际上预设了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将马克思的哲学唯物主义等同于机械论唯物主义,而实际上马克思哲学唯物主义不仅是对社会历史过程的科学描述,更重要的是这种唯物主义具有一种批判的意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唯物主义与辩证法才能真实地统一起来。因此,对马克思哲学唯物主义需要进行新的理解。
一、两种唯物主义的内在关联及其超越
从思想史上来看,在马克思哲学变革之前,存在着两种与马克思哲学直接相关的唯物主义:一是法国的唯物主义,一是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马克思哲学变革,从唯物主义的规定性来看,就是如何超越这两种唯物主义的问题。
对于法国唯物主义,过去关注较多的是其物质本体论层面,即世界的物质规定性以及这种规定性对意识的刺激所引起的反映。对于这种唯物主义,黑格尔曾进行了深刻的批判。首先从感性确定性的层面来看,这种起源论式的唯物主义是一种直观的认识,而这种直观认识的本质规定恰恰不是其直观性,而是共相。因此,当我们认为对一棵树的认识来自于这棵树对我们的刺激时,我们并不能真正地获得对外部存在物的知识,因为如果没有树的概念,对于我们来说无法将树与其他的东西区别开来。其次从知觉思维来看,这种唯物主义恰恰也是需要扬弃的,因为知觉的本质规定性并不在于人对外部存在物的反映,而在于知性的理性规定,或者说理性构成了反映的本质规定。黑格尔通过从感性到知觉、知性再到自我意识,在我看来,倒是揭示出这样的问题:即传统的唯心主义(前黑格尔式唯心主义)构成了传统唯物主义的对立面,而且这种唯心主义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传统唯物主义的“真理”。“如果无思想的意识表示观察和经验是真理的源泉,那么它这种说法很可能造成一种印象,仿佛这是说只有视听味嗅触是真理的源泉;其实在它匆忙地推崇视听味嗅的时候,忘记了说明同样本质的一件事实,即当它感觉的时候,它已经在为它自己而规定这个感觉对象了。”(P163)在传统研究中认为是对立的地方,黑格尔看到的恰恰是统一,这个统一的最高形式就是绝对观念。这才是黑格尔哲学从自我意识之后才进行长篇论述的意图所在。在这个意义上,仅仅恢复法国机械唯物主义的物质起源本体论来反对黑格尔式的唯心主义,我认为是行不通的。马克思要想超越黑格尔哲学,就必须超越机械唯物主义问题域。
从马克思早期思想发展的过程来看,马克思对法国唯物主义的关注也并不在于其本体论层面。马克思对唯物主义的接受,源自于《莱茵报》时期的理论与实践,以及同时期对历史学的研究。《莱茵报》时期遇到的理性与利益、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使他脑海中的青年黑格尔思想受到冲击,而这时对历史学的研究使马克思坚信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相反,由此他才接受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颠倒原则,肯定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思想。这是马克思转向唯物主义的起点。但紧接着的问题是,如果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那么怎样批判市民社会,就构成了马克思思想的核心问题。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必须在这一点能够发挥作用,才能真正地得到马克思的认可。可见,马克思关注的并不是世界起源意义上的唯物主义问题,而是如何面对社会历史生活进行唯物主义批判的问题。
从这个线索中我们才能看到马克思为什么从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链接到了法国唯物主义。费尔巴哈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批判,通过一种颠倒原则将理论的原点定位在“人”上,这种“人”是超越了“精神”与“肉体”的二元对立的人。回到生活中,费尔巴哈则是从人本学的类本质及其异化逻辑来建构自己理论的批判意味,即现实的市民社会是人的类本质的异化,对这种异化的扬弃才能真实地回到人本身。这种唯物主义,从逻辑思路上来看,与黑格尔是一致的,人的类本质异化及其复归与绝对精神的异化与复归是同一个过程,不同的是,费尔巴哈的“人”只是黑格尔哲学中一个重要环节的中断,并将这个环节独立出来加以放大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费尔巴哈是无法驳倒黑格尔的。正是在这里,法国机械唯物主义从反映而来的理论,反而具有了“直接的”现实批判性。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援引了爱尔维修的理论,其实这也是法国唯物主义在面对社会历史时较为普遍的想法。按照爱尔维修的唯物主义观点,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善恶来自于社会环境的影响,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社会环境造成的。因此,人性的提升首先就要改造这个社会。回到马克思的语境中就是,国家理性之所以成为私利的工具,并不是由于抽象的理性出了问题,而是当下现实的结果。这与他批判市民社会是一致的。在这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人本学与法国的唯物主义都可以批判市民社会,但两者的指向存在着很大的区别:费尔巴哈的人本学更强调于人性的回归与获得,而法国的唯物主义更强调对现实世界的革命。但从法国唯物主义来看,批判现实的前提何以获得?这与费尔巴哈批判市民社会的抽象的“人”何以获得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对费尔巴哈的批判与对法国机械唯物主义的批判具有了相同的意蕴,理解了这一点,就可以理解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在第一条批判了费尔巴哈之后,第二条批判了认识论意义上的直观原则,在第三条中接着揭示了法国机械唯物主义的“二律背反”。如果人的罪恶是由环境造成的,那么改变人的恶性首先在于改变环境,“这种学说忘记了: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P59)因此改造社会环境的理性何以获得就成为一个问题,这是一种逻辑的循环。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国唯物主义与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在马克思那里之所以具有同质性,就在于两者在面对社会历史时,具有相同的理论视域。而这样一种理论视域与黑格尔式的唯心主义历史观并没有什么区别。这才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需要解决的深层问题。马克思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真正解决黑格尔的问题。可以说,马克思对传统唯物主义的超越,与他对黑格尔哲学的超越,是一而二、二而一的过程。因此,不加批判地用传统唯物主义的物质本体论来嫁接黑格尔的辩证法,是理论上的误解。
这实际上告诉我们,马克思对传统唯物主义的超越,并不在于一种物质本体论层面的重新强调,而首要在于对社会历史生活的理解。在物质本体论的层面,传统唯物主义已经具有了辩证法的内容,如在费尔巴哈的著作中我们就可以读到。因此新的超越必须是社会历史观领域的超越。在历史观层面,旧唯物主义与黑格尔唯心主义具有同质性,他们都从抽象的原则来理解历史,将鲜活的历史过程变成了历史编纂学的材料。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对旧唯物主义的超越,同时也就是对旧唯心主义的超越,指向了对社会历史的理解。
二、回到历史本身
从任何一种理论出发来面对社会历史生活时,社会历史生活总是处于特定理论视域中,因此“前见”总是难以避免的。当旧的唯物主义强调认识总是对外部对象的直观反映时,这种唯物主义就处于矛盾着的二重性之中。首先从直观反映的层面来看,外部对象总是作为现成性的事实而存在,对这种现成性事实的认识,正如培根“四假相”所说的,要消除的正是任何个人的“前见”,力图达到对事实的纯客观反映,这种现成性的思维与自然科学中的实证性思维遥相呼应。在这种思维中,自然与历史都是现成存在的事实。虽然与以前的唯物主义相比,费尔巴哈不仅把对象看作是现成的存在,而且看作是感性的存在,但这种感性是直观的感性.在直观中,现成的存在是永远不变的,当费尔巴哈把人看作是以“爱”为价值取向的人时,这种感性的存在就是现成存在的彼岸世界,形成了“自然”与“历史”的对立,“自然”是现成存在的东西,而“历史”则是奠基于人性的东西,它与现成性的实在自然界没有任何关系,这构成了矛盾二重性的第二个方面。正是这第二个方面,形成了面对历史的历史哲学,这种历史哲学在黑格尔之后成为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批判的“历史编纂学”。
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旧唯物主义的历史直观性,受到了马克思的批判:“他没有看到,他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那个自然界,不是费尔巴哈生活其中的自然界;这是除去在澳洲新出现的一些珊瑚岛以外今天在任何地方都不再存在的、因而对于费尔巴哈来说也是不存在的自然界”。(P76、77)因此,任何“自然”与“历史”的对立,在社会历史进程中,特别是在工业化进程中,根本就是一个虚假的问题。马克思对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旧唯物主义批评涉及以下问题:第一,旧唯物主义的根本问题并不在于纯本体论或认识论层面,而主要存在于社会历史观,他们的直观性错误在于对社会历史生活过程的无视或误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当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在他那里,唯物主义和历史是彼此完全脱离的”。(P78)第二,要真实地透视旧唯物主义的问题,首先就在揭示理论与社会历史生活之间的关系问题,就是要回到历史本身来对理论进行定位。在这个意义上,有没有“前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在社会历史生活中透视这种“前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既回到历史本身,又回到理论本身。这构成了马克思破除历史编纂学,回到历史本身的方法论前提。面对这种历史编纂学,马克思指出真实的历史并不只是理性思维的结果,而是由现实的人的现实活动建构起来的。“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只要描绘出这个能动的生活过程,历史就不再像那些本身还是抽象的经验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些僵死的事实的汇集,也不再像唯心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想象的主体的想象活动。”(P73)从马克思的这一描述中可以看出,作为能动的生活过程的历史:首先是现实的人在实践活动中建构的结果,对历史的考察就是要分析这种建构性的过程,而不是对现成物进行事实的汇集或想像的抽象。真实的唯物主义必须是对真实生活过程的描述与说明,“只要这样按照事物的真实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任何深奥的哲学问题……都可以十分简单地归结为某种经验的事实”。(P76)其次,现实的个人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创造着历史的。费尔巴哈也将“现实的个人”作为面对历史的起点,但“现实的个人”在他那里变成了一种形而上的规定,缺失的正是现实的社会关系。实践也不是康德、费希特意义上的道德实践,而是现实社会关系下的物质实践,并总是遇到特定的前提条件,而这种特定的条件又是前人实践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历史是在时间传承关系中建构出来的。人们创造历史又处于结构性的关系中,这种结构性的关系不仅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实践是一定社会关系条件下的实践,是特定历史时空中的动态性过程,是现实的人进行具体而现实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实践不再是传统本体论意义上的实践,从本体论意义上对实践的重新理解,就是再次将历史凝固化了。因此,社会存在这个概念并不是要素的集合体,也不是精神的外在结果,社会存在是一种历史关系的建构,这与海德格尔对存在的思考有着根本的区别。只是在这个基础上,马克思指出,我们才遇到意识问题。这里,我们需要做一个区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似乎都是先有意识,然后才有对世界的认识,在这里似乎是先验的理性规划着我们对世界的理解。但马克思要追问的是,这种先验的理性何以产生?当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是从感性确定性直接推论到共相优先性时,黑格尔实际上就承认了人的存在首先就是理性的,当他把这一点当作自然的事实来接受时,黑格尔就直接站到了现代社会的立场上。而在马克思那里,他要揭示的是这种理性何以在社会实践中产生出来。由此,马克思对哲学理论有了新的理解:在青年马克思那里,哲学就是黑格尔意义上的纯理性批判,在这种界定中,有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即哲学是超历史的、能够评判一切的尺度,这正是黑格尔对哲学的解释。而在马克思的新视域中,哲学的超历史性被解构了,我们需要做的正是对哲学的透视,在哲学与现实生活之间实现互文性解释,这是超越历史编纂学的重要前提。因此对历史过程的理解,首先就在于对过去的理性意识的悬置。只有通过这种悬置,我们才能真实地理解意识在现实历史中的定位。因此历史的真实过程与意识内的历史过程存在着差别,但意识又总是历史活动中的意识,在这个意义上,历史实践活动又可以转换为意识活动的对象,使意识成为对人与历史活动之间关系的思考,使客观的历史过程变成自觉的历史活动过程,使客观的关系变成“为我关系”。从这里,才能生发出批判历史的张力。
因此,唯物主义在马克思这里具有了新的含义:唯物主义不是对历史加以现成性的收集,也不是对历史进行实证性的分解,更不是对历史进行主观的抽象,而是真实地回到历史本身。在这个回归过程中,唯物主义抓住的不再是现成性的事实,而是历史的流动性过程,唯物主义也就从抽象的、对面式的“看”变成了具体而历史的“思”,是卷入到历史过程中但又从这种卷入中的抽身变成了分析问题的方法。在这里,不再有任何教义性的唯物主义,有的是对自身进行反思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唯物主义,这种理论的发展才不会陷入到相对主义的泥淖之中。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历史本身成为辩证的,唯物主义也就是辩证法,唯物主义与辩证法才能是同一个东西。可以说,只有当马克思同时超越了黑格尔与费尔巴哈时,马克思才能真实地获得自己的唯物主义。
三、批判的唯物主义
从社会批判的理论来看,存在着两种批判模式:一种是伦理道德式的批判,一种是来自于社会历史本身的批判。在前一种批判模式中,有着其自身的演变逻辑。它先设定一个绝对的前提,将全部社会生活置于这个前提之下加以考察。在理论谱系上,这种批判是启蒙理论的产物,启蒙理论将理性作为一切审判的原则。但绝对的原则总是要通过具体的个人才能体现出来,如是在面对社会生活时,或者是绝对原则对现实生活进行一种完全否定性的批判,陷入到自身的空洞性中,或者是陷入到个人伦理批判之中,而当陷入到个人伦理批判时,原来那个绝对原则也就失去了先前具有的效准,个体自身的伦理判断变成了一切的效准,最后的结果是走向怀疑一切,否定一切的相对主义。因此,绝对主义与虚无主义构成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种具有形而上意味的批判理论与马克思哲学中真实的批判意蕴完全不同。形而上学的批判总是要寻求一个最终的本质,不管这种本质是采取最高存在者的方式,还是以存在的方式,这种本质总是无处不在而又发挥着终极作用的。当用这种本质来批判历史生活时,马克思哲学的批判就变成了一种伦理道德式的批判,当这种伦理道德式的批判变成一种固定的模式时,任何批判就变成了一种固定模式的重演,激进的批判都变成了现存意识形态的共谋。巴特关于语言的一段论述深刻地揭示了这一点:“处于权势状态的语言(在权力的庇护之下被生产和传播的语言),顺理成章地成为一种重复的语言;语言的一切社会公共机构均是重复的机器:学校,体育运动,广告,大众作品,歌曲,新闻,都不止地重复着同样的结构,同样的意义,且通常是同样的辞语:陈规旧套是一政治事实,是意识形态的主要形象”。(P51-52)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理解,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为什么每一次激进的批判,都变成了强化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契机。
马克思的社会批判张力来自于社会生活本身。对于自己的批判思想,马克思曾这样描述:“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和革命的”。(P24)从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哲学唯物主义的批判意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首先,批判理论要从社会历史生活出发。针对旧的伦理道德批判,马克思指出:“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是哲学家们想象为‘实体’和‘人的本质’的东西的现实基础,是他们神化了的并与之斗争的东西的现实基础,这种基础尽管遭到以‘自我意识’和‘唯一者’的身分出现的哲学家们的反抗,但它对人们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和影响却丝毫也不因此而受到干扰。”(P93)一旦回到社会历史本身,任何形而上学的本质、任何不变的本体都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因此,首先需要对社会历史生活进行科学的描述,这正是唯物主义的第一层内涵。在这个意义上,唯物主义是对任何理论抽象的解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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