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方向范例(3篇)

daniel 0 2025-01-01

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方向范文

关键词: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特色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308-02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从2008年开始招生,截至2013年7月,已有三届毕业生,分别于2011、2012和2013年毕业。学生就业情况与社会经济状况相关,与前两年相比,2013年学生整体就业下滑,在就业竞争中无明显优势。这与我们实行统一培养模式有关,每一届学生人数近百,实行大班授课,对所有学生实行同一化教育,培养模式单一,在培养时未结合学生本科所学专业以及学生自身发展的规律因材施教。在国民经济繁荣的年份,学生就业不会有问题,整体经济不景气时,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就凸现出来了。

一、法律硕士人才培养问题分析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发展历史较短,学生培养处于不断摸索中,通过总结经验,完善方法,以期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优秀学生。上海大学法学院在培养学生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缺乏个性化职业规划导向

在2012级法律硕士实务课上,一名实务专家问同学们,将来毕业有何计划?80%以上的学生一脸茫然,没有职业规划和职业目标。这是中国高校的常态,很多学生没有很好地规划自己,无明确的目标,在毕业找工作时,实行广撒网捕鱼式,在经济景气时,人才市场没有供过于求,学生就业不成问题,但一旦经济出现危机,市场紧缩,问题就凸显出来。有着明确的人生规划的学生,与那些在学校没有职业规划的学生相比,具备明显的优势。

职业规划于人生而言,好比大海航行中的灯塔,引领你朝着某个方向前进。而学生对职业规划重视不够,缘由何在?首先,在学校没有引起重视,未引导学生规划自己的人生。学院无专人负责学生职业规划教育,新生入学后,无人对学生的职业规划进行引导,也没有请专家为在校生做职业规划讲座。其次,学生没有意识到职业规划的重要性,对市场激烈竞争没有危机感。

学生选择就业时,首选公务员,相继参加各地公务员笔试。而企业每年招聘高峰都在年前,等公务员考试失败后,再找其他工作,为时晚矣。有的学生是兼顾公务员考试和其他工作机会,而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可能同时还要撰写论文,完成学业,很难兼顾。如果有自己的职业规划,集中精力,有备而战,容易成功。学生在选择工作地点时,大部分首选留在上海,其次是除上海以外的一线城市。就读于外地学校的莘莘学子也希望在上海就业,因此,上海就业机会多,竞争也最激烈。学生根据自己的竞争实力,选择城市,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房价偏高,如果父母没有能力支持,将面临巨大的生活压力;若选择回家乡,生活成本相对不高,工作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也较好,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支援了家乡建设。

(二)与实践人才需求脱节

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面向法律实务部门的通用人才,换句话说,法律硕士生毕业去向是到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实务部门从事法律职业工作。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要求是毕业生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专业知识,能够独立进行法律实务工作。①在培养过程中关于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极为重要。上海大学法律硕士是依据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和规定招生和培养,学制三年,在培养时考虑社会的发展和需求还不够,课程设置与现实脱节,学生入学前两年是专业课程安排,包含实践课程,以课堂讲课的方式进行,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提升作用不明显。

除此之外,第二学年的实习,按照学生自主选择和学院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学生的实习单位。学院安排的实习单位为法院和检察院,学院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合作未以任何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具有随机性。在学生实习期间,具体如何做,听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但是学生实习需要学会哪些本领,实习单位需要教给学生哪些能力,皆无明确的界定,学院与实习单位之间缺乏长效机制。学生自主选择实习,有些学生通过熟人,直接获取单位提供的实习鉴定材料,而未真正参与实习;有的通过投递简历,找到实习单位,做些行政事务性工作,实习结束了,对法律实务工作还是一无所知,实习效果大打折扣。

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除掌握法律知识之外,还要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而我们在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过程中,更注重的是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方法的学习等,对如何提高法律实践能力,如何将所学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解决现实法律问题,在法律硕士培养过程没引起足够的重视,人才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脱节,人才培养规格与社会需求不尽相符,学生素质、能力也不符合公司企业的要求。

(三)与学术型混同培养

上海大学法学硕士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培养机制成熟,培养方案设置科学,培养目标明确,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得心应手,培养的学生具有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学职业培养体系。法律硕士从2008年开始招生,2011年第一届学生毕业,尚处于不断摸索中,虽然有很多其他高校的成功例子可供借鉴,但想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占有一席之地,必须有自己的特色。法律硕士的培养机制不完善,体制尚不健全,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等方面都在某种程度上仿照了法学硕士,指导教师指导论文时,按照法学硕士的要求和标准来要求法律硕士;任课教师或按照法学硕士教学模式教学,效果不佳。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的基础不一样,培养目标也不相同,按照学术型的培养模式培养专业型研究生,显然混同了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的培养目标,无法实现专业硕士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目标。

二、法律硕士(非法学)特色教育改革尝试

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培养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为实现法律硕士的教育目标,我们做了一下特色教育教学改革尝试。

(一)重视职业规划教育

学校充分重视学生职业规划教育,从招生与就业专项费用中建立职业规划教育专项基金,用于各学院开展职业规划教育系列活动支出。学院由专人负责学生职业规划教育,利用校内资源和校外资源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在校内建立学生职业规划联系人制度,由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教师担任,根据学生的知识背景和个性能力,引导学生正确建立自己的职业规划。学生在建立自己的职业规划时,结合本科专业和法律专业,将两种不同的知识背景融合起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方向,并有目的有重点地围绕自己的职业规划开展学习,为自己将来的职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另外,学校和学院聘请相关行业资深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定期举办职业规划讲座,从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寻找主讲人,使学生化被动为主动,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真正明白建立职业规划的重要性,并及早地进行职业规划,实现教育的真正目的,培养社会需要的栋梁人才。

(二)职业化

法律硕士以市场法律人才需求为导向,实行职业化教育,改变现有的培养思路,根据法律实务人才的需求方向确定法律职业方向,设置公司金融法务、刑事司法、知识产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政府法制六大方向,招生时优先选择有初步学业规划的学生,按照类别定向招生,分类培养教育,减少课堂式教学,延长专业实践的时间,专业实习充分利用寒暑假期间,不短于一年,建立实习长效机制,通过制度规范实习,提高实习的质量和价值。课堂教学放在第一学年,实践课程由相应行业的单位负责,如检察实务类课程由检察院负责,审判实务类课程由法院负责等,由学院和相关单位以协议方式确认,学院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专业实践由原来的两个月延长到一年,按照门类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确定实习的内容、学生实习需要学会的本领以及实习单位的责任,要求实习单位为每个学生配备带教老师,指导学生实践,协助学生解决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通过专业实践,真正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将来就业时,缩短适应时间,真正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三)特色化

走特色化道路,法律硕士设置公司金融法务、刑事司法、知识产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政府法制等六个特色方向限定选修课,与行业对接,实现法律硕士人才培养与用人单位法律实务人才需求相一致。学生根据喜好选择所学方向,一旦选择,不再更改。每个方向根据行业需要设置七门专业课程,课程设置非常慎重,与行业知识结构要求一致,不仅体现行业特色,而且能学到实实在在的知识,为将来职业积累知识和技能。专业实践课要求学生选择与自己所学方向一致的行业实习,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

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方向范文

关键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环节;思考

随着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理应做出修订,以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目前,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问题,重理论,轻实践的矛盾仍然突出,如何构建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在教学中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是考量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关键所在,也是提高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的规格需求。

一、法律事务专业课程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从教师角度来说,思想认识不高

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要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就必须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的实践能力。但在实际教学中,部分教师仍然按照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思路在传授知识,重理论,轻实践,或为了讲课而讲课,根本就没有实践教学之说。课程设计即便有实践环节,但落实不够,或者偷工减料,以讲授代替实践。从教师本身来说,大多数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虽说学历、理论程度较高,缺乏实践操作经验,不能很好的指导学生实践。

(二)课程设置不够合理,实践环节少

目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设置存在“本科化”现象依然存在,在强调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的同时,整个课程设置大方向和本科法学专业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本科开设的专业和核心课,高职高专照样有,教师在讲授中面面俱到,对教学内容驾驭不够,甚至出现讲了一学期的课,学生什么都不知道的尴尬现象,职业教育不够突出。另外,高职院校大部分把实习实训安排在大三,时间短,专业不够对口。在此阶段,学生为就业到处奔波,根本无暇顾及实训实习这些事情,必然导致实践环节达不到量的要求,质也就无从谈起。较少开设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绝大多数毕业生从事与法律无关的工作甚至面临失业。

(三)实践教学不能得到有应有的支持

建设设施比较齐全,规格高、配套完善的实习实训基地是落实实践教学环节的最重要的环节。实践教学建设环节设计的部门多,范围广,这就要求相关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论在校内还是在校外开展实习实训,都离不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就校内来说,要建立自己本专业的实训实验室,进行科学规划,改造升级完善现有实训室,提高使用效率,发挥最大作用。就校外来说,实训实习基地的建设滞后,形式主义严重,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相互的协调,比如司法系统、律所、街道社区等部门的大力支持,是学生实践教学能够顺利进行。

(四))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够完备

制定和完善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等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工作规范,加强对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检查和考核。把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的情况作为主要内容纳入教师教学考核的范围内。

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实践教学问题的解决办法与思路

(一)树立鲜明指导思想,坚决落实实践教学任务

实践教学可以说千头万绪,任务繁重,但必须以社会需求和学生就业为导向,坚持以职业素质教育为主线,突出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环节,转变观念,整体规划实践教学工作,统筹安排实践教学资源,加大实践教学投入,加快实验实训室建设,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监控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努力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应用型、技能型高级专门人才。

(二)确定合理的教学模式

从法律职业岗位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学内容,突出实践教学的地位与作用,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为重点,采取校内教学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从教学内容来说,理论教学坚持以"实用""够用"为原则,压缩理论、该讲的一定要讲,而且要讲清楚,讲深,讲精,强化能力素质要求。通过校内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综合实训与校外到法院旁听审判,实训和集中实习,不断提高学生学生的职业能力。

(三)强化实训,夯实实践教学环节

1.加强校内实训力度

校内实训是实践能力培养最主要的主阵地,一方面要利用好校内现有的实训室,另一方面,实训内容要科学制定等。在教学方式上,采用"模擬法庭"综合实训,见习旁听审判;在教学方法上,以案例教学为主,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法规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学生作业突出实用性,鼓励学生独立分析案例,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教学手段上,采用多媒体教学和利用网络、慕课等教学,将有关作业、习题、案例等等教学文件上传QQ群,优化教学过程,提高了教学质量。

2.拓宽校外实习实训渠道

目前,高职院校校外实训渠道较窄,还不能满足学生实习实训的需求。应加强与公检法、律所、法律事务所、街道社区、司法所、乡镇、中小企业的接触与洽谈,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研究实习实训具体事项,签订协议,确定实习实训基地。

(四)培养双师型教师,提升实践能力

教师在学生实践教学中起着主导作用,要不断提升教师实践教学水平。一方面从内部优化教师配置,引进理论功底扎实,法律实务熟练的双师型教师,聘请法律工作者担任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同时,要有计划安排专职教师去法院、检察院、律所挂职进行一定时间的锻炼,提高教师处理法务的能力。

总之,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任务重,困难大,头绪多,但必须以社会需求和学生就业为导向,坚持以职业素质教育为主线,转变观念,整体规划实践教学工作,统筹安排实践教学资源,加大实践教学投入,加快实验实训室建设,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监控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努力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应用型、技能型高级专门人才。

参考文献:

[1]李岚清著:《李岚清教育访谈录》,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夏昌祥.高等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

[3]马东霄.黄立志.五年来我国高职高专教育实践教学体系与基地建设研究综述,第25卷第1期2003年2月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方向范文篇3

关键词:政法高职;校企合作;特色创新

作者简介:邢彦明(1972-),男,河南舞钢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教务处,副研究员。(北京100160)安春平(1981-),女,河南舞钢人,河南大学教育学部硕士研究生。(河南开封475000)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11-0005-02

一、问题的提出

高等学校走教学、科研和生产相结合的内涵发展之路是世界范围的一个普遍趋势。作为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的高等职业教育,其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特征使得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不可能由学校单方面完成,校企合作、产学结合是高职教育作为类型而存在的标志。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对于激发高职院校办学活力、深化高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高职院校内涵发展、凸显高职教育办学特色、提升高职院校综合竞争能力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作为文科类高职教育的典型样本,政法高职院校(包括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在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上面临更大的难题与挑战。一是就业难。就全国而言,法律类院校和普通高校设置法律专业的数量多,专业对口率低。根据麦可思全国调查数据,2007~2010年大学生失业量和“红黄绿牌”高职专业状况统计,法学专业毕业生连续三届(2007~2009届)位居失业人数最多的专业,连续两年(2009~2010年)被列入高失业风险的“红牌”专业,发展困难。政法高职毕业生在与法律本科生、研究生的就业中受到自上而下的巨大压力,在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毕业生就业难。由于政法行业工作的特殊性,用人单位人才招聘门槛比较高,一般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通过公务员考试,政法高职在校生由于不能满足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本科学历要求,无法获得法律资格证书,不能够直接进入公务员编制的政法单位,对口就业率低几乎成为无法破解的难题。二是培养难。根据多元智能理论,高职学生群体在智力类型上擅长形象思维,逻辑思维能力较弱,而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法律思维又具有很强的逻辑性,这一矛盾无形中增加了政法高职人才培养的难度系数。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高职院校的生源文化基础较差,甚至很多学生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纪律观念,但从事政法工作不但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熟练的职业技能,而且要求具备更高的职业素质甚至政治素质,这一矛盾又在无形中增加了政法高职人才培养的难度系数。三是改革难。一方面,由于国家在法律、政策、规章以及安全、保密等政法领域的特殊限制,从宏观层面推行教学改革的难度就更大。另一方面,由于政法类文科高职职业能力培养的内隐性以及工作对象以人和社会关系为主的特殊性,使得政法高职实践教学和顶岗实习实训面临更大挑战。

总而言之,生源“入口低”、就业“出口高”成为困扰政法类文科高职发展的两大难题。突破难点的关键在于结合政法职业人才培养特色,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打通招生入口与就业出口的渠道。

二、政法高职校企合作的基本模式

经过多年的理论与实践探索,目前政法高职“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办学模式的主要类型包括五种。

1.订单合作型

通过与政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校企双方就学生培养与就业达成合作协议或意向,职业院校按照用人单位需求设置专业,行业或企业有针对性地参与学生培养、考核与评价,毕业生达到用人单位标准、通过岗前培训之后,到用人单位特定岗位定向就业,形成较为稳定的毕业生就业与招聘合作关系。例如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与北京地区法院系统签订“书记员”定向培养协议,学院成为为法院输送书记员的培训基地。此种合作模式是建立在政法单位与职业院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基础之上的,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规格都是按照用人单位需求量身定制的。

2.顶岗合作型

通过与法院、检察院、安保公司等重点单位深度合作,校企双方共建校内外实训基地,共同参与学生体验性实训、综合性实训、顶岗性实习和就业性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各项教学任务,共同完成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工作,学生毕业后并不一定要到实习单位就业,实习单位也没有接受毕业生就业的合同义务。此种合作模式可以是全程的,也可以是阶段性的。

3.项目合作型

通过深入开展行业企业需求调研、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研判、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分析和劳动力市场人才供求预测,校企双方共同研究、开发项目,或者进行技术研发和大型赛事服务,以项目为载体开展互利双赢合作。此种合作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例如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安全保卫专业学生与大型保安公司合作,通过承担“北京奥运会”、“中国网球公开赛”、“嘉德拍卖会”等国际国内大型赛事的安保任务,使带队教师和实习学生在真实的安保项目中应用专业知识、增强职业技能、提高职业素养。

4.全面合作型

通过与实质性合作单位的深度合作,形成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成熟的校企合作模式和开放的校企合作管理平台,行业或企业全程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体系设计、实训课程开发、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监控等各个教学环节,实现从招生到就业的全过程、全方位合作。此种合作模式是当前政法职业院校合作办学的主要形式。

5.实体合作型

根据“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合作原则,采取“校中企、企中校”合作形式,形成紧密型的合作办学体制机制,行业或企业投入资金、设备、人员、场地,与学院共建校企合作实体,校企双方以股份或合伙人的形式参与投资、建设、管理和利益分配,校企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例如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与中国民促会、伟之杰(北京)安全防范技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合作成立高级安保培训学院,以“北京市职业教育分级制度改革试点”为载体形成区域安保职业教育联盟,在开放办学、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辅助人才方面更具实质意义。

三、政法高职校企合作的主要特色

依托行业、服务政法、面向社会是政法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基本定位。与其他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机制不同的是,从宏观层次(如部分司法警官院校公务员人事编制与校企合作办学体制的矛盾问题)到中观层次(如安全保卫、刑事执行、社区矫正等专业发展问题),再到微观层次(如实习实训教学改革问题),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办学机制”建设方面,相比较而言政法类高职更突出“政府主导”功能,而其他类职业教育更注重“企业参与”。政法高职校企合作这一“政府主导”特征源于两个因素:一是就业领域,二是服务对象。广义而言,“公、检、法、司、监”等都属于政法高职教育的就业领域,大多数都属于政法单位、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从岗位标准、培养规格到招聘录用都有国家法律或政策规定,没有政府主导以及政法单位主管部门支持,从招生、实训到就业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就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特别是在涉及国家政策性规定时,更需要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牵线搭桥。因此,仅靠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虽可局部地、阶段性地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但尚不能突破政法高职办学机制的宏观性、全局性难题。从服务对象而言,政法工作岗位面对的通常是特殊人群或社会矛盾,而不是生产性企业无生命的设备、产品和工艺流程,更不是简单的经济利益共享问题,政法单位在校企合作中存在更多的思想顾虑和制度制约,职业院校与政法行业的“合作点”更难寻觅,合作过程更加艰难,因此必须在宏观上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功能,才能够有效地解决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这也是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专家经过充分论证达成的共识。

四、政法高职校企合作机制创新

基于上述政法高职校企合作的特殊要求,在原有校企合作模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功能,在改革实践中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形成几种新的合作模式。

1.“政、校、企、行”职教联盟模式

该模式的基本含义是“政府主导,校校联盟,企业参与,行业指导,中职、高职对接”。即在政府部门(包括行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政法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下,政法类高职院校向下与中等职业院校的相关专业对接,向上与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相关专业对接,通过企业参与,行业指导,四方共同制订行业准入标准,共同确定人才培养规格,共同制订专业培养方案,共同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共同开发课程和实训教材,共同建设专兼结合教学团队,共同承担教学任务,共同进行项目开发与研究,共同管理教学过程,共同监控教学质量,共同促进学生对口就业,形成区域性的政法职业教育联盟,分级、分类培养政法职业人才。

2.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模式

现代法治社会,“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理念已经成为共识,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一种新型方式,也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社合作互动的重要内容。在加强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购买服务、转移职能正在逐步由政府自觉走向制度安排。创新社会管理、多元化的公共服务需求,单靠政府部门已经无法满足,必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新机制、新举措,借助社会力量,寻求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有效途径。政法高职院校可以利用自身独有的法律人才资源优势,承担法律服务和培训项目,创新“校政企行”合作办学、开放办学机制,提升专业服务社会能力。例如,通过行业协会承担基层法律咨询服务项目,服务定位于特殊受益人群(监狱服刑人员、刑事被害人、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社工服务、独居老人、吸毒人员、流动人口等),开辟基层法律服务咨询活动的独特领域,既是对地方政府工作的积极回应,也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新趋势,有利于创新基层法律服务机制,提升基层法律服务水平,开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新局面。借助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运行方式、与第三方合作的方式架起法律专业人士与基层法律服务的桥梁,实现专业化法律服务与司法实践、基层法律服务、退役士兵再教育再培训和社会管理创新紧密结合,可以最大限度发挥“政校企行”四方在政策、智力、财力方面的效益,推进政法高职院校办学体制和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推动政策和机制创新。

3.“双向订单、双向服务”模式

为行业或企业服务是高职院校推进校企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合作成败和成功率的高低。“双向订单、双向服务”模式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办学和服务互促双赢”,通过“以教学为中心,以企业为重点”,以服务换服务,突出终身教育理念、“职业性与教育性相统一”理念和“产教合作、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国际合作”理念,“以需求为动力,以标准为基础,以项目为内容,以双师为纽带”,以“基本技能数字仿真综合实训企业顶岗”为基本路径,增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能力,赢得各政法单位和社会用人单位对政法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进一步支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创新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在做好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同时,充分发挥政法高职院校行业办学优势,做强政法职业人才培训基地,为政法领导干部、中高层法律人才、基层司法干警和法律服务人才提供各类在职培训服务以及国际间合作,以政法职业人才培训、应用法律研究、社会法律服务为重点,“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以有为求有位”,整合优质教育教学资源,校企双向兼职,校企双向教学,校企双向订单培养,院校定向招收学员,行业招收定向员工,校企合作解决就业,做大做强开放性、多功能的政法行业和社会服务平台,实现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良性互动,形成“双服务、双促进”的社会法律服务新格局、新机制、新模式见图1。

4.探索政法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路径

办学模式改革是职业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集团化办学是按照产业规律,将企业集团化经营模式引入高等职业教育,旨在依托行业、联合企业,加强学校与学校、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整合教育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做大、做强、做优。集团化办学是突出职业教育办学特色、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一旦建立职业教育集团和实现规模化办学,先进的教育思想、办学理念便可共用,优质的教学科研、教育资源便可共享,科学的管理制度、运作方式便可共通。在“政、校、企、行”职教联盟模式的基础上,机会成熟之时以理事会、管委会等形式,把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经营部门纳入校企合作管理平台,形成社会支持、参与和监督高职院校发展的组织保证、制度保证,走出具有政法行业特色的规模化集团化办学路径,是值得探索的校企合作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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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葡萄糖在农作物的功效范文参考文献:[1]董本正.“糖类”专题的复习[J].生物学通报,2004,(09).[2]许凤芹,刘桂茹,杨学举.植物组织培养研究进展[J].河北农业科学,2005,(01).
      葡萄糖在农作..

      daniel 0 2025-01-01 08: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