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例(3篇)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企业集团进行的税收筹划就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融资及投资等的科学安排,减少其中的纳税支出,实现纳税利益的最大化及税后利润的最大化的一种活动,企业集团的良好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税收筹划工作,有利于企业达到整体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得企业集团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降低经营成本,为推动企业集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帮助。
一、企业集团进行税收筹划的作用
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特点是规模巨大,一般需要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国度的合作,实现联合税收筹划,企业集团实行税收筹划主要能发挥几个方面的作用[1]。其一,就是降低企业集团的税收成本,税收在企业集团的成本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税收的具体情况与企业集团的成本战略的实施有着很大的关联,利用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的税款支出,也可以延后缴纳的时间,能够很好的实现资金的减少与节约。其二,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提升企业集团的总体管理质量,在筹划工作中企业需要对自身的生产活动有一个全面的掌控,对自身的管理体制进行不断的改进,进而使得企业集团的管理水平获得提高。其三,税收筹划能够提升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纳税时间得到推迟,也就可以看作是企业集团在银行中获得免息的贷款,数量越多时间就越久,企业就会得到更大的资金时间价值。其四,企业集团实施税收筹划能够对税收风险进行防范,税收管理制度的完善是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前提条件,企业集团必须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在加上自身发展的情况去制定相应的税收管理制度,使其能够得到真正的实施,能够实现了制度的不断更新完善,起到防范税收风险的作用。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可以很好的产生财务协同效应,从而增加经济效益。
二、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应形成的正确观念
企业集团是由多个法人构成的企业联合体,母公司是其管理总部,可以代表集团名义对内部实行管理权,对外实行外交权,其宗旨就是最大化的发挥其资源的一体化优势与管理的协同优势[2]。为了发挥这些方面的优势,企业集团中的各个成员就需要通过统一的管理形成纳税一体化的观念,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可以达到整体纳税利益的最大化发展。另外,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的时候,不能单纯的考虑降低成本,还需要考虑到方案实施的同时其他费用的变化情况,需要对方案的实施的综合效果进行分析,使得经济效益可以获得真正的增加。因此企业集团需要确立成本效益观念,确保税收筹划目标的达成。此外,还应树立依法筹划的观念,这是开展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不能出现违法的偷税逃税等问题。
三、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具体策略
1.提高企业集团的税收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集团在自身发展中需要对客观存在的税收风险加强重视,对相应的税收工作也应该提高警惕,在税收筹划方案中如果有一定的风险存在,再加上管理层的忽视,那么就会造成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情况严重的企业可能会倒闭或者破产。比如企业集团在经营中对一些税收政策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那么企业就容易发生偷税漏税的问题,被查处之后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所以企业集团需要对税收风险提高关注度,在成员企业的联系中通过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系统,实现风险的快速预警系统的建立,能够对税收筹划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监督与控制,能够在筹划之前进行正确的分析,也可以在筹划之后进行及时的反馈,对其中获得的经验进行总结还能够为今后的工作开展提供借鉴。
2.积极培养税收筹划的专业型人才
企业中的财务部门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主导部分,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税收筹划的不断完善与进步,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具备的税收意识及开展税收工作的能力都与企业的税收筹划的开展质量有很大的关系。实行相关业务的培训能够使财务人员对税收相关的法规政策更加的全面的进行掌握,能够提升自身对税法变动的洞察力,从而使得企业自身税收筹划策略的制定更加符合发展战略需求。另外,对企业集团中的业务骨干也应加强税收培训,使其对税法有更加全面详细的认知,从而在实际的工作中更好的落实税收筹划方案。税收政策的变动比较快,不断会有新的税收政策出现,要对新的税收政策进行学习与掌握,不仅要自学还应该加强对财务人员及相关业务骨干专门的培训,使其对政策的理解更加透彻,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出现的风险问题。
3.对风险无法把控的税收筹划进行业务外包
税收筹划对筹划人员的素质要求非常高,他们不仅要懂得财会和税法知识,还要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流程[3]。企业集团缺少专门的税收筹划人员,通常都是兼职人员,在时间与精力方面存在不足,再加上其在能力上的限制,因此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的风险不能完全的进行掌控。这种情况下应该借助外部的中介机构对税收筹划方案开展风险的评估工作,将存在的税收风险成功的转移到中介机构之中,实现企业税收风险的有效规避。而中介机构作为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旁观者,其在专业知识方面是比较有发言权的,可以为企业制定更加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
四、结束语
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是其财务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集团战略性发展的组成内容,得到了人们的重视,实行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就是进行合理的避税,减少企业投入增加经济效益。税收筹划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筹划手段也不能滥用,还要防范其中存在的税收风险,通过事先的税收筹划,实现企业集团效益的最大化发展。
参考文献:
[1]申锦峰.现代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策略构架分析[J].价值工程,2015,09:257-258.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篇2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
自我国营改增试点设立以来,受到了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根据调查统计,当前营改增试点范围已达到70%,随着我国税收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未来将有更多企业集团参与到营改增,并且从中获益。因此,营改增是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一个必然结果,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在日常运营中实施营改增,它对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本文首先分析了营改增的内容,以及这项政策产生的影响,并针对企业集团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一、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本质上来讲,营改增就是一个税种的变化,把企业集团以前所缴纳的营业税改成增值税,而这个增值税就是对企业集团的产品或服务增值的部分进行纳税,避免重复纳税,减小纳税负担。目前,增值税正在逐步推广到各行各业,而且当前推行情况来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集团的利好较大。比如传媒业,在营改增推行之前,营业税税率为5%,实行营改增之后,税率下降为3%,对企业集团的减免赋税成果比较明显。
二、营改增实行的意义
营改增的试点企业不断增加,设计行业也逐步扩大,它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营改增的实行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对企业集团而言,营业税的征收是对营业全额进行征收,赋税较重,而实行营改增之后,从加大对产业的扶持力度出发,制定不同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可以有效促进我国的产业发展,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发展。而且,营改增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实行营改增后,我国的税务征收机制将与国际间进行接轨,有利于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进一步提升我国出口发展和国际竞争力。
三、营改增对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的改革将对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产生以下影响:
(一)营改增对纳税的影响
众所周知,营业税原先是不能抵扣税额的,但是营改增实施之后,不仅增加了抵扣进项税额的数额和范围,而且还可以利用其中产生的运输费用支出抵扣进项税额,抵扣比例也提高到11%,而之前仅仅为7%。一般情况下企业集团的固定资产占比较大,因此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可抵扣的税额就会增加,因此实际征收过程中,企业集团的纳税额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尽管下降空间和企业的差异仍然存在。不过,那些以劳务及其他非可抵扣类资产为主要成本的企业集团,纳税额呈现一定的差异性,因为其中有些企业集团的纳税额较营改增实施之前会有所上升。因此,政府在改革过程中应该考虑这部分企业集团的纳税变化,对税率进行调整。对企业集团而言也应密切关注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从而避免企业集团利润的流失。
(二)营改增对企业集团财务核算影响
首先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转变必然会使企业集团的财务核算发生变化。因为营业税不存在销项税和进项税,这部分收入可以据实入账。在营改增之后,这些收入的入账原则会发生比较大的变动。增值税缴纳过程中,需要扣除销项税额,企业集团的营业成本也需要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增值税缴纳过程中的进项税和销项税都要通过“应交税费”进行核算,当期应缴税额就是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在缴纳营业税的时期,应缴税额直接根据收支来进行计算。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从企业财务核算方面来看,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成本、收入以及应缴税额的计算都会出现变化,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其次,营改增会对那些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集团带来会计核算方面的困难,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需要在不同的地区之间根据税种问题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衔接,这会加大企业集团财务核算的难度。而且,营改增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集团而言,对财务核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不同行业之间的增值税计算方式是不一样的,而且,不同行业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如果混淆不清,则一律按照较高税率的税种进行计算。而且由于当前很多企业集团都属于跨行业经营,因此,对大多数企业集团来说,需要对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分别核算,这对财务计算的要求很高。
(三)对企业集团发票管理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发票的种类也会发生变化,这对发票的管理也有一定影响。举例来说,在营业税的体制下,服务业企业集团只需要开具普通的服务业税务发票,在增值税的体制下,由于存在进项税和销项税之间的区别,因此,对企业集团的发票管理也有一定的要求。首先,企业集团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要区分纳税人种类。小规模纳税人只用普通发票,和营业税体制下的状态基本相同;但是对一般纳税人来说,有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别,而且对这两种发票的使用范围有专门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会涉及到税收的抵扣,发票的管理失误会让企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当前,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票面额度普遍较低,超出限额需要申请大额发票,这个申请周期会比较长,对企业集团的业务开展会造成不便。
四、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建议
总体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会降低大部分企业的纳税额,对这些企业集团来说也是一个利好政策。但是,由于行业和纳税主体资格的差异,依然有一些企业集团并没有因为营改增的实施而降低纳税额。因此,要从真正意义上帮助企业减轻纳税负担,还是需要企业集团自身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统筹规划,来实现自身的利益。在此,下文就结合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条件,针对企业集团如何加强自身财务管理,统筹纳税提出几点建议:
(一)推进企业集团财务处理改革。在企业集团的财务处理方面,应当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文件要求对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分,推进财务处理程序,在统筹纳税方面也应该以维护企业集团的利益出发,进行正确的计算和申报。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而言,各地区的分公司为获得更多的税收政策扶持,应当在营改增执行的初期对经营业务进行转移,这个方法不管对企业税收的增加还是减少都是如此。在后期发展过程中,营改增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同时,企业集团也应该加强对增值税的缴纳核算、发票获取以及清缴方式等方面进行明确的了解,并制定相应的规定。
(二)企业集团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应该对自身财务管理方面进行内部控制,进行反思和改进,并对财务管理方面加强监督。尤其对于票据管理需要特别注意,是否遵守既定的财务处理程序和税收规划等工作。同时,企业集团需要针对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发现漏洞进行补救,并进行反思。
(三)利用税务改革的机会,加强统筹规划营改增带来的政策商机。对国家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多数还是属于直接降低税率来进行减负。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需要借助税收政策提供的各项优势,结合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最优的税收统筹方案。
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营改增的税务体制改革使得一些企业集团的市场竞争力得到有效提升,一般纳税人通过挖掘客户资源来进行税负的转换。增值税的缴纳涉及到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因此,企业集团可以利用流通环节的转嫁来实现减少纳税额的目的。例如,流通环节过程中,企业集团的某一客户获得增值税的进项发票后,可以增加增值税的抵扣从而减少纳税额。因此,在相同的收费条件和服务质量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挖掘更多的客户资源。
其次,通过对营改增税收政策中的特殊条款来对客户资源进行拓展挖掘。例如,在增值税政策中规定,营改增企业所在行业经过商务部、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纳税主体,在提供增税税超过3%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可以获得一定的征收优惠,比如即征即退,这样可以大大降低企业集团的纳税负担。
综上,营改增在实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政策优惠空间,因此,只要企业集团的财务人员对这些政策规定用心研究,必然会找到减少企业纳税额的对策。
参考文献:
[1]尹旭.浅谈营改增对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影响以及加强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3(13).
[2]陈霞.浅议营改增对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影响[J].会计师,2012,23:25-26.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一、当前税务部门对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
当前税务部门对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日常税收巡查工作的浅表性。目前基层分局责任区管理员对集团企业的日常巡查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一些案头静态资料,相关动态经营表面变化情况的口头性询问、了解,即使是实地检查、巡查,也是粗略性的了解与查看,对集团企业财务核算与企业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或无法了解,其收到的效果不是很大。
2、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的畏难性。调研中,发现目前责任区管理员对集团性企业征管工作的畏难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思想上畏难。集团性企业基本上都是分局、区局乃至区、市政府的重点税源企业和龙头性企业,管理员心理压力较大,工作上怕出错,不敢轻易采取一些强硬的征管手段和征管措施,怕遇到阻力,也怕得罪人;(二)是业务上畏难。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集团性企业大多数所涉税种较宽,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更有营业税、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等税种,这对责任区管理员就提出了高要求、高标准。要求责任区管理员在掌握的税收政策、会计业务核算上要做到“全、广、精、深”,其难度系数高了许多;(三)是实践上畏难。在基层税收征管实践中,尤其是对集团性企业进行解剖或调研时,责任区管理员往往是怕走进去出不来。有些集团企业跨省、市、区(县)甚至跨国经营,集团内有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境外公司等,涉及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属于不同的省、市、县以及区(县)内的不同管理分局和管理机构。故而有时对集团性企业开展的服务性调研或项目解剖工作深度不够,调查流于表面文章。
3、日常税收检查的单一性。责任区管理员对决策监控系统、票表比对系统产生与形成的相关集团企业异常信息的检查,如红字发票的检查、运费发票的协查、税负偏低情况的核查,往往就事论事,不深究、不去挖掘集团企业间深层次的原因,仅停留于查出一般性问题即可。
4、纳税评估工作的局限性。通常情况下,基层纳税评估人员仅对集团内某一企业当期(一般当季或所属月份)或当年(一般为当年1月至当年评估期)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时间较为紧凑,评估工作量又大,以前年度往往成了纳税评估的“免扰区”。同时,在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对纳税人涉嫌非法避税事项进行合理调整时,却又很难把握“合理”这个尺度,区域内同行业合理性参照指标欠缺,税务人员易产生较高的执法风险。因此集团关联企业业务的调查有时也满足于“浅尝即止”。
5、税务稽查工作的约束性。目前,基层分局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虽说不分经济性质,不分规模大小,只要具备并符合诚信纳税人条件都可参评,但必竟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名额有限。故基层分局对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主要还是以规模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集团性企业中的主要企业为主。根据国税发〔20*〕92号文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给予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的鼓励。如果集团中成员企业连续两、三次被评为a级诚信纳税人,那么该企业连续五、六年甚至更长时间都与日常性税务稽查“无缘”。
6、税企沟通方面存在偏颇性。在对集团企业的税企沟通方面,基层管理分局往往片面强调税源、税负的管理,而对纳税风险点的服务、在税法解读的系统性、全面性方面还做得不够或欠缺。对集团企业在会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会计科目会计核算的明细程度、产品生产经营的运作机制等方面相互沟通的力度、深度不够。
二、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筛选,我们对近10户集团性企业进行了为期几个月的调研工作,发现目前集团性企业在税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存在不及时申报应税收入的情形。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集团性企业不及时申报应税收入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直接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并长挂“发出商品”科目,直到客户来款后方才开票实现销售。而在责任区管理员日常巡查、检查工作中,纳税人则将之解释为向分支机构、外地办事处发出的“样品”等事项来处理;二是生产工期12个月内的短线产品长挂“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科目进行混淆核算。一旦遇税务人员询问,则解释为对方单位的预付款项,从而达到将应税产品推迟开票、推迟申报的目的;三是根据销售部门的“传递单”开票申报。调研中发现集团企业的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往往各负其责,互不干预,应税产品的销售完全不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四是有些集团企业存在对外产品建设工程业务,如销售给房地产公司的门窗等产品,为上市公司或规模性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等,“单设”工程处进行核算。工期短的,未依法及时确认收入,工程超过12个月未完工的,增值税方面,未依法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所得税方面,未在纳税年度按工程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批或分次确认收入,直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方才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或甚至在对方款项全部收到后方才确认收入。企业长期处于低税负、无税负状态或经营常年处于亏损状态。
2、集团内关联企业在关联业务定价上存在随意性。目前,集团性企业产品都采用集团统一的“品牌”对外销售,因此其成员企业往往通过先开票给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开票给客户最终实现销售的。而由于成员企业在产品合同的签订、销售的履行、款项的收付、销售人员工资的支付等方面无须支付费用,故成员企业往往按照扣除上述销售费用的一定比例(通常称为扣点)开票申报纳税,由于其费用列支不可分割,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可确认为合理。但有些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往往存在着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三免二减半”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限额内“先征后退”税收优惠以及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专用设备投资应纳税额抵免的税收优惠等,故而其在开票扣除销售费用比例时或高比例扣除如18%-20%,或低比例扣除如2%-3%,企业何时优惠期结束或发生变化,何年重新定价,表面上看似乎企业定价原则长期不变,实则是规避了国家税收、转移了企业税负,最终达到了少缴税的目的,通过不合法的税收筹划,自我实现了集团企业利润的最优化目标。
3、关联企业通过相互占用资金转移费用。调研中发现集团性企业通常都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对外筹资、融资,融资款项各成员企业可共同享用,而利息费用的支出则有意向实现利润较多的企业或不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倾斜,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经营资金的收取与支付上,则往往通过互转往来的方式由其它企业代付代收,从而规避了长、短期借款问题,并通过“往来链条”在成员企业间实现购销经营资金的循环。
4、利用特殊混合销售行为在应税税种间进行避税。调研、评估中,发现部分集团企业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存在主体税种跨征管机构征收与管理的情形,如纳税人销售自产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大型机器设备等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见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其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隶属于国税与地税部门征管时:一是通过“平价”或“低价”开票销售在集团企业或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间转移货物实现避税;二是通过加大安装费用等的不合理比例利用“税率差”进行非法避税。
5、集团企业间存在随意调节人工成本核算的情形。调研中发现,集团成员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或免征、减征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其用工人数与工资支出在成员企业间的分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具有随意分配、调节成员企业利润之嫌。
6、存在非法提取永久性差异支出增加费用、减少利润的情形。特别是存在于集团企业长期处于日常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免扰区”状态下。如调研中发现部分集团成员企业提支了应据实进行扣除的基金、费用和巧立明目提取而无需支付的基金、费用,利用税务检查的“时间差”打“插边球”,缩减应纳税所得,少缴所得税。
7、企业存货的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尤其表现在对库存商品的核算上,有些集团企业其库存商品的收、发、存与其销售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联性关系时,如通过核实库存商品在各环节的流转数量能够测算、核算出其应税销售数量时,企业往往在账上有意不核算数量,仅按批次、金额进行粗放性、规避性的核算,从而给税务人员日常巡查、评估、检查等工作增加难度,设置障碍,请其绕道而行,使其无功而返。
三、对加强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加强责任区管理员日常巡查工作的深度。巡查工作开始前,要充分收集政府、工商、地税、外贸、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外部信息资料,加强信息的交换、更新、反馈,同时充分利用内部一户式管理系统和决策监控软件系统等征管信息平台,调阅集团企业的各类、各项静态数据资料,分析、排查异常数据信息资料,列出主要疑点和巡查的主要环节、主要方面,有目的地进入集团企业,运用趋势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同行业比较分析法等进行深层次的巡查、核查工作。
2、加强税收、会计业务的全面、深入的系统学习。集团性企业的税收征管不仅要求责任区管理员须掌握较全面的税收政策,具备较高的会计业务和会计核算知识,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加强学习,只有水平过硬了,才有充分的发言权利和动手能力,才能走的进、出的来。
3、建议试行集团性企业集中管理制度。建议基层所辖集团性企业较多的分局,可以实行集团性企业选派一至二名税收、会计业务水平较高的管理员专人统一管理的办法,从而提升集团企业税收征管的质效,积累集团企业专业管理的经验,探索集团性企业重点、专业性管理的有效途径。
4、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适当的时候取消a级诚信纳税人两年免查(除专项、专案检查和金税协查外)的优惠鼓励政策税务部门依率计征,纳税人依法纳税,应是征纳双方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的基础,税务部门不宜发“免检牌”给纳税人作“筹码”。对未来事项形成的不公平税收待遇,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正常、和谐的征税关系,一段时期税务稽查监控的职能,对具有免检资格的纳税人而言出现了“真空”。
5、开展经常性、深层次的检查与调研工作。建议由省、市、区(县)统一组织开展行业性集团企业、规模型集团企业、重点税源类集团企业、风险性集团企业等类型的服务性调研、日常性税务稽查工作。从而逐步增强对集团性企业的纳税服务、会计核算的规范与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6、切实加强税企沟通。为集团公司全方位地解读税收政策法规,加强税收与会计在销售实现、费用列支方面差异性的辅导与解读工作,建立集团性企业每年1-2次系统性税法解读制度,进一步提升集团企业的纳税遵从度。
7、有效规范集团企业转让定价与转移税负行为。一是建议省、市局定期(半年或一年)或参照上年区域内行业产品转让定价的预警区间指标,以及符合条件征收营业税的特殊混合销售行为行业性应税建筑业劳务的预警区间指标。从而提供给基层一线征管人员在征管实践中参照适用;二是依照《征管法》、新《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法、利润分割法等方法,对集团企业的关联业务,合理进行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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