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动物对人类的意义范例(3篇)
保护动物对人类的意义范文
论文摘要:乌热尔图文学创作的生态思想丰富而成熟,他认识到“文化危机是导致生态危机的社会根源。本文着重对乌热尔图生态思想的文化批判部分做了解读,发现在许多小说和理论文章中他多次对“人类中心主义”、“虚假的文化保护主义”等导致生态危机的错误意识加以批判,倡导“以自然为母亲”,“天人合一”的生态整体现,他坚持民族的“自我阐释和“声音的不可替代,追求文化的多元性,进而推动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科学研究和发展模式的变革,以维系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
生态文学是探寻生态危机的社会根源的文学,文化批判是生态文学作品的突出特点。美国的科学史家林恩·怀特(lynnwhite)的著作使我们认识到生态问题远远不止是科学问题和经济问题,生态危机是文化危机、人文危机,甚至是人性危机,更准确地说生态危机是人类主宰地位的危机。杰出的生态思想家唐纳德.沃斯特也明确指出:“我们今天所面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起因不在生态系统自身,而在于我们的文化系统。要渡过这一危机,必须尽可能清楚地理解我们的文化对自然的影响。”乌热尔图一直执着于探寻鄂温克族的深层文化意蕴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关系,他对那些随意践踏自然的身体和尊严的“人类中心主义”大加批判;同时,他面对古老民族文化的逐渐消散痛心疾首,他要喊出弱小民族不可替代的声音。他认为多元化的民族文化依赖于多样化的生存空间,文化多元是维系生态平衡的保障。文化批判—正是乌热尔图的作品生态思想最为’可贵最为成熟的部分,本文将就这部分生态思想作初步的整理和阐释。
一、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
第一个对人类中心主义发起直接批判的是生态思潮的始作俑者、杰出的生态思想家和生态文学家卡森。卡森认为,人类竭泽而渔地对待自然,其最主要的根源是支配了人类意识和行为达数千年之久的“人类中心主义”。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乌热尔图发表了《大自然一任人宰割的猎物—麦尔维尔的1851》,《有关大水的话题》、《猎者的迷惘》、《依偎在大自然怀抱的新人》、《阅读<白鲸>札记》和《生态人的梦想》等一系列有深刻见解的理论批评文章,生态思想越来越成熟,以至形成了他自己的生态理念。在这些作品中,乌热尔图提出人类是生物社会的一部分,对现代
因此,述说的渴望一直潜藏在每个民族的群体意识当中,自我阐释才能保持民族独特的个性,才能呈现各个民族独特的文化特征。“文化多元性的消失,同一文化的存在,不仅意味着多元生态系统的消失,同时也意味着人类未来发展多种可能性的消失,人类前景的渺茫”。口,因此,乌热尔图认为在文化保护过程中我们必须倾听边缘化和异质的声音,注意保护多元文化所生长的土壤,保持文化多元性,建立复合型文化,才能维系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这正是乌热尔图对文化多元性的生态诉求。
三、对“虚假生态保护主义”的批判
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就是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就是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在当今生态危机已经到来的时代,保护生态多样性更具紧迫性和现实意义。近年来,一些世界组织在全世界开展了评选“自然文化遗产”的工作,就对保护生态的多样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当今的自然保护运动和文化保护中,隐藏着严重的虚假与虚伪,或曰“虚假生态保护主义”。
在乌热尔图的小说《熊洞》中,一个林场主任以意味深长的语气说:“地球就像一个睡着了的巨人,你看,河水像不像他的血,林子应该说是他的肺,现在,他的肺要完了”,“用不了多久、地球上会有一百万物种消失”。就是这样一个有生态意识的林场主任,对熊洞感上了兴趣,他竟然想猎熊,带着难于启齿的心事,他迫不及待地探进冬眠的熊的洞里,结果被吓得双目失神,演出了一场虚伪的生态保护主义者的闹剧。就是这样一个所谓的“生态保护主义者”却在利益面前露出了虚伪的真面目。作者通过小说人物形象讽刺了那些虚伪的生态保护主义者,没有真正认识到保护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对于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对于人类生存繁衍的重大意义。
保护动物对人类的意义范文篇2
尽管西欧地区早在15世纪就已出现了对特定珍贵古迹进行保护的专门立法,但现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立法却出现在19世纪,并在两次世界大战以后达到繁荣。总的来说,在早期相关立法对文化遗产权利的规定中,所有权占有基础性地位;与之相应,早期法学界,特别是国外法学界对于文化遗产权利的研究也多从所有权角度进行阐释和论证。可以说,所有权构成了早期文化遗产法及文化遗产权的理念基础,这主要表现在文化遗产法对其保护对象的语词表达、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制度以及学界对文化遗产法相关问题的探讨三个方面。
(一)早期文化遗产法对其保护对象的语词表达
受法律保护的文化遗产最初仅限于物质文化遗产,这在早期各国立法以及国际公约有关文化遗产的语词表达中有生动的说明:早期有关文化遗产的国外立法和国际公约对其保护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达方式:
1.历史纪念物、古物、文物(historical/ancientmonuments/objects;antiquities):如英国于1992年颁布了第一部《文物保护法》(AncientMonumentsProtectionAct),受该法保护的文物(ancientmonuments)均为大型的石碑、城堡等不可移动文物;1926年希腊颁布《古遗物和文物法》(ActRegardingAntiquitiesandancientobjects),将希腊境内一切可移动或者不可移动的古物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再如美国《1906年古物法》(AmericanAntiquitiesActof1906)和1931年英国《文物法》(AncientMonumentsAct)等。
2.文化财产(culturalproperty):如1929年奥地利《文化和自然财产保护法》、195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和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等。
3.历史遗址(historicalsites/places):如美国1935年《历史遗迹法》(TheHistoricSitesActof1935)等。早期中国的情形也与之类似。早在1928年,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的《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就将湖山类、建筑类、遗迹类名胜古迹和碑碣类、金石类、陶器类、植物类、杂物类古物纳入保护范围;1930年国民政府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古物保存法》在第一条就规定本法所称古物指与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直至新中国成立以后,1982年颁布第一部《文物保护法》也将其保护对象限定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物。可以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律意义上的文化遗产在我国被等同于文物。第一部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规范直至1997年才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正式法律术语更是在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后。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立法的二元立法模式造成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野也造就了部分民众在潜意识中将文物和文化遗产割裂的现象,在部分民众的观念中,文化遗产自然而然地被等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作为文化遗产之重要组成部分的物质文化遗产则依旧由文物这一传统概念承担。在早期文化遗产立法对其保护对象的语词表达中,文化财产最能反映出当时人们对文化遗产概念和性质的认识:文化遗产是具有文化意义的特殊财产,但本质上来说与其他的有体物一样,是一种有形的财产,财产属性是其本质属性。针对文化财产的特别立法从本质上来说只是一部特别的财产法,对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保障以及因公共利益而限制财产权行使仍是早期文化遗产立法的基本逻辑。
二、文化人权:国际法律文件中文化遗产权的理念更新与价值选择
文化遗产法和文化遗产权利理念的更新始于人们对文化遗产范围和价值认识的不断深化及其保护理念的更新。20世纪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内和国际法文件体现并促进了这些理念的广泛传播。
(一)国际法律文件中体现的理念更新
1.从文化财产到文化遗产早在1954年,联合国《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作为国际人道法框架下一整套专门的文化财产保护机制的开端,虽然在表述上依然使用文化财产的字眼,但已开始注意到文化遗产对于全人类的重要精神价值,为从文化财产到文化遗产的转变奠定了基础。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使文化遗产(culturalheritage)开始作为一个与文化财产不同的概念出现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其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超越了文化遗产对于其原属国民族认同和文化认同的意义,突出强调了文化遗产对全人类的普遍价值。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把文化多样性提高到与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之意义同等的地位,认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第1条)。无疑也强调了作为文化多样性之组成部分的文化遗产对于全人类的意义。同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开篇,指出水下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也是各国人民和各民族的历史及其在共同遗产方面的关系史上极为重要的一个内容。
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为伊始,文化遗产对全人类的普遍意义日益受到重视,曾为其原属国专有的文化财产不仅是原属国家和民族文化认同与民族认同的纽带,更是全人类共同文化财富的观念经不同的国际法律文件一再确认而在世界范围内逐渐获得普遍认同。从一国或一个民族专属的文化财产到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的观念转变体现的是文化遗产价值理念上的重大更新,从此,保护文化遗产不仅是文化遗产原属国或者所有者的责任,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与此同时,所有权也不再是文化遗产权利的基础: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角度来说,全人类都负有保护文化遗产的责任,就意味着人人至少在最低程度上也对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享有一定的权利,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范围得到了极大程度的拓展。
保护动物对人类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动物;法律地位;法律保护
长期以来,动物一直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待的,是权利主体支配的对象。但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很不合理的,因为“从自然的角度看,人并不比动物更优越,在大自然的宴席上,一切存在物都是平等的。一切存在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价值和意义。”在大陆法系,1990年8月20日,德国立法者在《德国民法典》第90条项下增加了关于“动物不是物,他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为物确定的相关规定”的a款规定之后,这一修改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动物由权利客体上升为权利主体的立法实例而加以引证,并认为这代表着最新的立法动态,代表着人类对动物态度的转变在法律上的体现。英美法系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相对而称,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所针对的事物。关系的权利主体为实现其权利,而对客体处于支配或者有权要求的地位。关系的义务主体则必须向权利主体作相应的给付或者予以满足,主体相对客体处于必须向其给付或者满足其要求的地位。
2.关于客体范围的不同学说
关于客体范围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一种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仅为物;一种认为法律客体仅为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多种多样,法律关系的客体形式不是单一的,而是有多种表现形式: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等等。
二、关于动物的地位和保护问题的不同学术研究观点
1.主张动物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的权利主体资格
该观点就是主张改变动物的传统法律地位,赋予其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其理由是:民法要加强对动物的保护,就要对动物赋予人格权,法律应当规定,动物不仅享有生存权、生命权和健康权,还应当享有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权利,也就是享有一般人格权,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动物,有效阻止人类对动物的不善行动。
2.主张动物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但是享有的范围是有限的
基于这一观点,动物可以作为权利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动物都可以成为权利主体,一般说来只有野生动物和伴侣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为人类生存发展所需的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以及工作动物则不在此范围之内。即使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动物,其所享有的权利也是有限的,只享有某些种类的权利,如生存权、生命权等等,“在主张动物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动物的权利必须有限度吗?正如任何权利都必须有限度一样,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平衡,是我们下一步应思考的问题。”
3.主张动物在法律上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应作为特殊物看待和保护
此观点有二:一是认为赋予动物以“人格”混淆了民事主体和客体的根本区别。在民法中只存在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一是人,二是物,人作为世界的主宰,支配其他的任何物,而物则只能被人所支配;二是认为如果赋予动物以人格,实践中会出现实际问题无法解决:首先,动物享有了主体地位,那么它们又将如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呢?其次,如果赋予了动物人格权,让动物享有了生命权、健康权以及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权利,那么又将如何解决人类饮食和日常品的需求呢?如果一定要对动物赋予“人格”使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将会改变民法的性质,也会改变市民社会的性质。
笔者认为:民法是人法,在民法上,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就是,动物永远受人支配,永远也不会与人平起平坐,成为世界的支配者。动物的属性是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个基本事实是无法改变的。《德国民法典》将动物从物的范畴中分离出来,但是并不表明动物因此就具有迈出向主体地位的契机。它仍然与其他物一样,属于客体。即使不这样规定,只要存在动物保护法,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在动物保护问题上,民法也应让位。可以说,没有动物保护法,《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也是形同虚设;有了动物保护法,即使民法不明示,仍然能实现对动物的特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德国民法典》只是一个具有倡导性和宣示性的条款,可以为全世界其他国家就动物保护问题敲响了适时的警钟,没有多少具体的规范意义。
但是,究竟应当在法律上怎样落实对动物的特殊保护,还应当符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并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这就是以下的内容———动物法律物格制度。
三、动物法律物格制度
1.法律物格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物格,即物之格,即物的资格、规格或者标准。法律物格则是指物作为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是相对于法律人格而言的概念,是表明物的不同类别在法律上所特有的物理性状或者特征,作为权利客体所具有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法律物格”描述了一个不拥有法律权利的资格的实体,该实体被作为法律上的人对其享有权利和对该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财产来对待。许多学者一致赞同的观点就是建立“物格”制度,具体的设想为:一是野生动物和宠物;二是普通动物和植物;三是人体器官和组织;四是货币和有价证券;五是虚拟财产;六是一般物格。
2.确立法律物格制度的意义
笔者认为,确立民法上的物格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对物的法律物格的不同。规定权利主体对其行使权力的不同的规则,主要有如下的三点:
第一,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的不同法律地位。区别不同的法律物格制度,就是为了表明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第二,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权利主体对具有不同物格的物所具有的不同的支配力。第三,确立法律物格制度,有利于对具有不同法律物格的物作出不同的保护。
我们建立法律物格制度,并不是赋予动物以权利,使动物成为民事主体,我们讨论的基础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理论指导下,将物依然作为客体,只不过通过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性质的物区别对待,建立一种更为合理的制度。现代民法人格是平等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应当是基于人的属性,但是在这个世界上,物是各种各样的,千差万别的,如果对物同等对待,显然不合理。如果建立了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属性的物设立不同的规则,可以更为合理地行使权力、保护各种物。
四、动物成为民事法律主体的法理障碍
1.与民法的基本价值相悖
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为私法自治,其旨在于个人得依其意思表示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私法自治表现在民法的各个制度上。意思自治被否认,民法还称得上是民法了吗?动物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无法进行自我认知和表达,如果将动物纳入民事主体的范畴,有违民法作为“人法”的根本性制度价值。而法律始终是人制定的,是规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动物也不可能参与到法律制定的过程,这样,即使赋予动物权利事实上也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
2.与权利义务关系的逻辑关系相违背
对于动物行为能力的欠缺,有些学者提出建立监护制度来补救,比如为动物设定保护人或人。那么动物的人如何确定;动物的法律诉求有哪些;怎么来定个标准来衡量监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被监护动物的利益呢;动物如何行使诉讼权;动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如何确定;如何追究动物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解决都会对传统观点形成一定的冲击,造成立法、司法、执法的混乱。
所以,笔者认为:不管是从民法的基本理论还是从法理上来分析,赋予动物民事关系主体地位都是不妥当的,有其无法克服的障碍,这些障碍的根源其实超出了法律的范围,说到底法律根源于社会现实,只要人类与动物本质差异存在一天,赋予动物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就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空想。
五、对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1.应将动物看做是特殊物来看待
我国尚未制定出民法典,因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还缺乏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将动物作为物看待的,199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是将动物视为一种特殊物而予以保护的。这些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笔者还想就动物的法律地位的保护问题提出个人的不成熟意见:
已经明确了的问题:在法律上动物仍是物,不是人。但是这种物又不单纯地等同于一般物,这是一种有生命的物,是与人类命运息息相关的物,所以应当加以区分地对待,即作为特殊物来看待。德国立法者的最主要意图只是要表达:“动物是特殊的权利客体”以及动物的所有人不能像对普通物一样随意处分动物的意思而已,其法律上的意义只是对物权的必要限制,说明在无公法施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动物依然是一类可以适用规则的司法客体;在财产法上,动物依然是一类特殊的具有财产属性的特殊客体。由此可见,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站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角度,立法保护动物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立法保护动物不等于赋予动物权利或者将动物上升为法律主体,这样完全是矫枉过正的做法。
我们对动物的保护的范围还过于狭窄。只对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做出立法,其实对一些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存在的、对人类和自然有益的动物的保护都应该予以法律化,规范化。
2.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动物是有生命的,随着现代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充斥着人们的日常生活,针对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也应该对此领域加以规范。比如如果宠物出现咬伤他人或者其他人的宠物的时候,究竟如何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和做出怎样的赔偿,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动物的主人应该对他人负担义务,这实际上也就是物权人如何妥当行使物权,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3.加大动物保护的立法力度
对于动物的保护也应该根据不同的等级进行划分,分为禁止交易物、限止交易物和可交易物,对于不同的范畴,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医学利用动物进行对人类健康有益的实验———比如用小白鼠来研究攻克癌症的实验,就无需纠正医疗单位的行为。所要做的是应当加强现行立法对动物保护的力度,对动物的滥捕滥杀的罪行进行严惩。曾经在网上看见这样一幅真实的画面:在青藏高原上,躺着数以万计的藏羚羊,肚皮被残忍地剖开,内脏统统挖走作为可以变卖的药品,羚羊角也被割下,血几乎染遍了整个山坡。对为了牟取暴利采用如此残暴的手段野蛮掠夺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应该予以深切关注。针对不同的“物”实施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不需要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做无谓的争论就可以对动物实施最有效最现实的保护,而不仅仅是纸上谈兵。
4.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有学者指出:“动物的管理是操作在一个复杂的系统,构成这个系统的亚系统是:种群、生物环境和人。这三个系统相互影响,互为运动,野生动物管理就是维护三者的平衡。”动物保护的法律应是一个系统。为了更好地保护动物,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比如众所周知的“虐猫事件”,相应地应该建立《反对虐待动物法》。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非野生动物,本质都是相同的,他们也有生命,也有感觉,善待动物也是一个人健康人格和美好心灵的折射。人对动物的关爱,也能够体现出人对人的关爱。目前已经建立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是针对保护濒临灭绝的动物,其实其范围应该涵盖所有的物种,因为如果不把范围扩大,等到物种濒临灭绝再亡羊补牢恐怕为时已晚,未雨绸缪的有所规范岂不更好。再比如可以单独设立《濒临物种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等等,对于以动物为资源的药制品、皮革制品的贸易也应当有相关的法律限制和规范。
民法在将动物定位为特殊物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将目光集中在动物的保护上面。毕竟任何法律法规确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实施,利用制定的法律、法规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才能体现民法的公平和公正等基本理念。对动物的保护,更深层次的意义也就是对环境的保护,对生态平衡的维护。德国人提出的“动物不是物”的理念也并非没有现实意义,正是由于问题的存在才引发了这些相关的思考和初期的探索。我们应当从立法、司法实践的角度来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进行理性客观的分析,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有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严春友.主体性批判[J].社会科学辑刊,2000,(3):35.
[2]高利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M].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2872303.
[3]孙江.动物法律地位探析[J].河北法学,2008,(10):61.
[4]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J].比较法研究,2000,(1):33.
[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772878.
[6]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07.
[7]徐昕.论动物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及其消除[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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