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投资报告范例(3篇)
矿产投资报告范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五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六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一)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四)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第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应当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一)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区块,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区块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申请采矿权的;
(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勘查区块、矿种等有关文件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使用费、最低勘查投入按照重新登记后的第一个勘查年度计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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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一年多前的2014年12月,兴业矿业就停牌谋划收购银漫矿业,但三个多月之后的2015年3月底,公司公告称,由于建设中的银漫矿业工程进度低于预期,盈利时间难以确定,公司只得中止本次收购。彼时,兴业矿业表示六个月内不再筹划此事。
刚刚过了六个月的承诺期,兴业矿业在2015年10月底宣布再次停牌谋求收购银漫矿业,上市公司及大股东的管理人员突击入股后有望迎来高额回报,而银漫矿业的一本乱账也展现在投资者面前。
处于建设中的银漫矿业主要供货商与兴业矿业之间曾经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中是否有利益交换市场不得而知。与此同时,银漫矿业大股东对其资金曾被巨额占用。
更重要的是,对于银漫矿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兴业矿业超乎寻常的自信底气到底来自哪里呢?
管理层“埋伏”得利
2月23日,兴业矿业重组草案,公司计划收购控股股东兴业集团等持有的银漫矿业100%股权,同时收购白旗乾金达的100%股权,两者合计作价37.18亿元。
其中,银漫矿业100%股权作价27.36亿元,与4868.14万元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相比,评估增值率高达55.19倍。根据收购方案,兴业矿业将以6.06元/股发行4.26亿股支付收购银漫矿业94.36%股权的对价,剩余5.64%股权即1.54亿元将以现金支付。
作价9.82亿元的白旗乾金达将全部以股份方式收购,兴业矿业将以6.06元/股发行1.62亿股,向白旗乾金达现有的三位股东李献来、李佩、李佳支付交易对价。以1.26亿元的净资产计算,白旗乾金达的收购溢价率也达到6.78倍。
同时,兴业矿业还公布了31.3亿元的配套融资方案,配套融资将用于银漫矿业白音查干铜铅锡银锌矿采选项目还款等六个项目,其中仅白音查干铜铅锡银锌矿采选项目还款及后续投资合计就计划投入23.26亿元配套资金。
银漫矿业是兴业矿业本次重组的重头戏,2005年11月,银漫矿业以100万元从赤峰金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白音查干铅锌矿探矿权。
如今百万元的投入换回了近30亿元的估值,银漫矿业原股东无疑做了笔极为划算的买卖。与此同时,突击入股银漫矿业的8家股东也迎来丰厚的回报。
在以兴业集团为首的银漫矿业12家股东中,除同为兴业矿业大股东的兴业集团之外,其余11家股东同样都是兴业矿业的关联人。其中,吉伟、吉祥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吉兴业的子女,吉次公司总经理吉兴军的女儿,上海铭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铭望投资”)等8个PE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主要为兴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员工。
以铭望投资为首的8家PE机构入股银漫矿业的时间并不长。2014年10月底,8家PE机构出资8809.5万元获得了银漫矿业5.55%的股份,照此计算此次入股对银漫矿业的估值为15.87亿元。
铭望投资等PE机构入股之后不到两个月,兴业矿业就宣布停牌并开启了对银漫矿业的首次收购。虽然并未成行,但过了承诺期之后的再次收购将铭望投资等PE机构再次拉上了套现之路。
按照本次收购估值与铭望投资等PE机构入股时的估值来看,铭望投资等PE的账面收益率已经超过了七成,账面价值为1.52亿元。
根据本次收购方案,除去两百余万元的现金对价,铭望投资等8家PE股东将获得2463.29万股的兴业矿业,按照兴业矿业停牌前7.06元/股的价格计算,其持股市值已经达到1.74亿元,账面浮盈已经达到一倍上下。
铭望投资等PE股东入股时,银漫矿业还处于建设期,即使如今公司仍未产生任何收入,因此公司还没有主要客户,仅有供应商,然而其中的两个主要供应商存在疑问。
隐秘接盘人成最大供应商
尚处于建设期的银漫矿业主要进行银铅锌矿、铜锡矿的勘查、采选,其在建选矿厂计划使用的原料为矿山自产银铅锌矿,设计采选能力为165万吨/年。
采矿权评估报告显示,银漫矿业所属的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铜铅锡银锌矿总投资为19.56亿元,从2014年5月大规模建设至评估基准日已完成投资12.39亿元。根据企业基建计划,该项目将于2016年12月竣工,2017年年初投产。
在多年的投入中,主要供应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在兴业矿业草案中披露的前五大采购商名单中,赤峰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赤峰鸿升建筑”)自2014年开始成为银漫矿业的第一大供应商。
2013年,银漫矿业从第五名供应商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的金额为1393.75万元,占比不到8%,当年银漫矿业前五大采购商的名单中并没有赤峰鸿升建筑。
到了2014年,赤峰鸿升建筑一跃成为银漫矿业的第一大供应商,金额达到1.88亿元,占比36.72%,也是银漫矿业唯一一家采购金额过亿的供货商。
2015年的前11个月,赤峰鸿升建筑蝉联银漫矿业的第一大供应商,采购额为1.42亿元,占比20.87%,是银漫矿业当期唯一一个占比超过两成的供应商。
名不见经传的赤峰鸿升建筑缘何能在2014年以后接连成为银漫矿业最主要的采购商呢?兴业矿业2014年一则转让子公司的公告或许可以解开其中的奥秘。
2014年3月7日,兴业矿业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兴业集团锡林矿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赤峰储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储源矿业”)51%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自然人接万臣。随后的半年报显示,此次转让最终给兴业矿业带来了1.32亿元的投资收益。
之所以转让储源矿业,主要是该公司持续亏损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公告显示,2012年度,储源矿业营业收入为756.59万元,净亏损4857.63万元;2013年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为323.74万元,净亏损3092.29万元。兴业矿业预计,储源矿业2013年全年仍将维持亏损态势。
而接盘储源矿业的接万臣为何甘愿高价接手亏损资产呢?兴业矿业的出售公告显示,出生于1955年的接万臣旗下有两家公司,一家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赤峰宇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另一家就是赤峰鸿升建筑,接万臣一人出资1540万元,占到55%的股份。
2014年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2亿元,转让储源矿业获得的1.32亿元投资收益无疑是贡献了最大的份额。即使没有此次转让事宜,兴业矿业也并不存在亏损的压力,但公司为何此时选择转让亏损资产呢?
就在转让亏损资产20天之后,兴业矿业董事会通过了发行10亿元公司债的决议。众所周知的是,发债募集书公告之时,上市公司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一般不得少于公司债券利息的1.5倍。
因此,在发债之前,兴业矿业需要攒足“家底”,此时转让亏损资产做大利润也就不足为奇了,而作为接盘者的接万臣也并没有吃亏,就在其接手兴业矿业的亏损资产之后,原本并不是银漫矿业主要供应商的赤峰鸿升建筑一跃成为最大供应商。不到两年时间,赤峰鸿升建筑已经获得了3.3亿元的采购金额。
对此,兴业矿业相关负责人在回复《证券市场周刊》记者的采访时表示,赤峰鸿升建筑早在2005年即已开始参与银漫矿业的工程项目,双方并非在2013年才建立合作,转让储源矿业更不存在利益交换;此外,公司是在2014年申请发债,发行条件是利用的2011年至2013年的财务数据,不存在公司转让获得逾1亿元投资收益是为发债做准备的情况。
然而,《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调查发现,公司债的发行是以审批年份而非申请年份为基年,而兴业矿业的公司债是在2015年获批,因此应该使用2012-2014年的财务数据。
另一家供货商赤峰晟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赤峰晟焱建筑”)的采购金额同样疑点重重。草案显示,赤峰晟焱建筑也是从2014年开始成为银漫矿业的前五大供应商。2014年,银漫矿业从赤峰晟焱建筑采购557.89万元,占比只有1.09%。2015年前11个月,赤峰晟焱建筑跃升为银漫矿业的第三大供应商,贡献金额直线拉升到1.06亿元。
然而,工商资料中并没有名为“赤峰晟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与之相近的是“赤峰晟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者只有一个叫卢焱的自然人股东,公司披露的2014年财务信息显示,从业人员只有3个人的赤峰晟焱建筑当年亏损13.28万元,且没有任何收入。在兴业矿业的草案里,赤峰晟焱建筑的收入却超过了550万元,二者天壤之别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此外,在还没有任何收入的情况下,银漫矿业却一直忙于各种借款,然而公司借款并没有用于自身业务,几乎全部流向了大股东的账户里,银漫矿业成了大股东兴业集团的提款机。
资金曾被大股东占用
2014年和2015年前11个月,银漫矿业的应收利息分别为1.4亿元和1.76亿元,公司解释称“系其将部分闲置资金借予兴业集团使用而应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对于依旧处于建设期的银漫矿业来说,每年都能够得到上亿元的利息收入自然是一件好事,可是事实并不是这么简单,银漫矿业虽然每年获得了不菲的利息收入,但付出的利息费用也是居高不下,最终的受益对象只有大股东兴业集团。
收购草案显示,银漫矿业的应收利息都来自控股股东兴业集团。审计报告披露的关联资金往来明细表明,近三年大股东兴业集团每年都大量占用银漫矿业的资金,致使后者不得不借款以满足大股东的资金需求。
审计报告显示,2013年银漫矿业还使用了大股东兴业集团的数亿元资金,到2014年时,银漫矿业还清了逾6亿元的借款,与此同时兴业集团开始向银漫矿业借款,2014年的期末余额虽然不过4.81亿元,但期间的发生额却超过25亿元。
2015年前11个月情况有所好转,当期兴业集团新增加了3.34亿元的借款,随后陆续归还给银漫矿业,截至报告期末,兴业集团占用银漫矿业的资金额已经仅剩1508.26万元。
对于一家尚处于大规模投入并没有任何收入的矿山来说,企业本身就对资金有着很大的需求,公司如何有大笔资金出借呢?事实上,银漫矿业确实没钱,公司只能靠借款满足大股东的需要。
根据审计报告,2014年银漫矿业的短期借款为17亿元,2015年此笔借款已经偿还完毕,但同时公司又多了一笔19亿元的长期借款。
股权评估报告书显示,这笔贷款是银漫矿业2015年9月从西部信托借来的,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年利率10%,以公司所拥有的采矿权作为抵押。
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两次借款,银漫矿业才有了相应的应付利息支出,2014年公司应付利息2.2亿元,2015年借款时间较短,但应付利息也达到了2163.89万元。
对此,兴业矿业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兴业集团已偿还关联方欠款及资金占用费,本次重组不存在大股东变相占用资金的可能。
对于还处于亏损的银漫矿业来说,无论目前的状况有多糟糕,只要未来的盈利能够保证,那么大股东的资金占用问题就可以忽略,只是同行业公司从来没有实现过其所描绘的高盈利能力。
高企的盈利能力
由于还未完成前期建设,兴业矿业此次收购的两家公司处于亏损便不足为奇了。收购草案显示,2013年、2014年及2015年前11个月,银漫矿业分别亏损278.09万元、2692.02万元和288.66万元;白旗乾金达分别亏损143.28万元、305.72万元和294.46万元。
作为高价收购的对价,银漫矿业大股东兴业集团和吉伟、吉祥以及吉醋龀隽瞬环频囊导ǔ信担采矿权资产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3.91亿元,2017年和2018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8.87亿元,2017年至2019年净利润累积不低于13.83亿元。
根据草案中的说明,银漫矿业所属的白音查干东山矿区目前备案的矿石资源储量为6360万吨,可以维持至少30年的生产。照此来看,银漫矿业未来的收入似乎不成问题。
对于市场关心的铅锌等矿石价格,兴业矿业采取的是过去三年内的价格平均值作为盈利参考,降低了矿石价格波动的影响,从而得出银漫矿业未来可能的盈利能力。
根据兴业矿业收购草案中的预计,银漫矿业2017年将实现销售收入9.03亿元,净利润3.91亿元,经营成本为2.64亿元;之后的2018年至2022年,银漫矿业的收入将稳定在11.29亿元,净利润稳定在4.96亿元,经营成本则在3.3亿元保持稳定。
按照这个预测,银漫矿业2017年的毛利率将达到70%以上,之后四年毛利率仍然稳定在这一水平,与之对应,公司的净利润率保持在43%以上的水准。
即使是在有色金属最为鼎盛的时期,同样以铅锌为主的驰宏锌锗(600497.SH)和西部矿业(601168.SH)毛利率也不过35%左右;株治集团(600961.SH)和锌业股份(000751.SZ)多数年份仅有个位数的毛利率。
在未来价格预测不如鼎盛时期的前提下,银漫矿业如何能实现超过同行一倍以上的毛利率呢?在已上市的公司中,宏达股份(600331.SH)旗下的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下称“金鼎锌业”)曾经在2006年至2007年时实现过接近50%的净利润率水平。
金鼎锌业所拥有的云南兰坪铅锌矿是中国已探明的最大铅锌矿,也是亚洲第一大铅锌矿,其铅锌品位也是银漫矿业所无法比拟的,因此赚钱能力显然非一般企业能比。
即使盈利能力超乎寻常的金鼎锌业也从2008年起步入了下坡路。2014年,金鼎锌业实现收入15.7亿元,净利润仅剩下906.31万元,在收入同比降幅一成左右情况下,净利润骤降近90%。
矿产投资报告范文篇3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祝''''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五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六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一)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四)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第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应当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一)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区块,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区块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申请采矿权的;
(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勘查区块、矿种等有关文件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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