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收集5篇)

666作文网 0 2026-02-01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篇1

关键词: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问题;建议和对策

G642.4

G649.2

一、文山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

1.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滞后性严重阻碍教学管理的运行

教学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跟不上学校的发展形势就会形成教学管理的漏洞,阻碍教学管理的运行,增加教学管理的压力,难以做到科学管理,有效管理。例如,重修是教学管理运行中的必要环节,每个学期学校申报重修的人数达上百人,然而翻看文山学院教学管理文件却没有关于重修的细则,重修的相关操作办法都依据传统的教学管理模式,由学生自己填报重修课程和老师,整个过程没有教师的指导,全靠教务处发放的通知,屡次重修学生不用上交一定的重修费用,屡次出卷改卷教师也未获得一分酬劳。整个重修过程缺乏科学合理的制度依据,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导致重修环节未起到督促学生认真学习的作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难以操作,甚至会滋生教师的惰性。另外,有关教师的调、停课的详细要求,毕业论文导师指导的办法,学生选课的详细规定等都没有形成严格的规章制度,难以为教学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

2.教务处――二级学院教学管理规定的缺失导致各二级学院对教务处管理依赖性过大,院系管理活力不足

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中却没有明确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的权利和责任,分管不清,各二级学院学务办,教务办仍然沿袭传统的管理模式,缺乏教学管理的主体意识,对教务处管理依赖性过大,导致教务处的工作仍以决策,组织和实施为主,缺少监督和评估,各二级学院主要工作仍然是执行,教务处想管却管不下,各二级学院想管却缺少科学合理的制度依据,凡是出现教学问题,教师学生还是只能依靠教务处解决,各二级学院未起到协同管理的作用,教务处直接面向的是庞大的学生教师群体,尤其是教务处缺乏管理人员的情况,长此以往,循环往复,教务处的管理效率低下,管理人员工作量大,教师学生却对学校教学管理服务怨声载道,各二级学院缺乏管理的主体意识,缺乏管理的活力。

3.规章制度的认知度低,执行不到位,权威性受损害

教学管理规章部分被完全“束之高阁”,即政策表面化。一方面,学生和教师不清楚具体的规章制度的要求,甚至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一无所知,事实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对教师和学生规范做详细的要求;另一方面,在规章的实施过程中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措施,制度的实施缺少监督,很多教学问题工作没有任何推进。如:为了配合学分制教学改革,不少地方院校都制定了导师制度,但从制度推行过程来看,鲜有学院能真正按照要求来开展工作,导师的聘任流于形式,学生也无法从所谓的导师那里获得必要的信息和应有的指导。“单纯重视制度的制定,满足于制度的制定,却轻视甚至忽视制度的执行”,在文山学院的教学管理中也是一个重大的问题。

二、文山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重建

1.建立学院――二级学院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

高质量的教学管理要求地方高校必须树立全新的教学管理观,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体制。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体制是提高教学管理质量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前提,完善校院两级教学管理体制就是要从过去的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逐步形成目标管理,分级负责,权力下放,过程监督,反馈调控,激励驱动的管理体制,逐步规范决策机制,机构设置,权力分配,工作程序,扩大学院管理自,达到激发办学活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教学活动协调发展的目的。

2.参照立法程序,科学完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针对学校现有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进行“立改废”的清查工作,有的予以及时废止,有的予以修改或调整,有的需要重新制订,各种教学管理条例和规定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基石,它们涵盖教学管理的方方面面,对于教学秩序的有效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制订教学管理条例或规定要求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全面性和系统性,对于名称的命名,比如说“办法”,“细则”,“规则”,“规范”,“职责”,“常规”,“须知”,“守则”等等,应要做到科学合理。

根据教学管理规章关于教务部门工作范围和内容的要求,参照有关教学管理内容的理论学说和管理需要,就文山学院目前的教学情况而言,将教学管理工作进行切实可行的条块分割,可将其管理工作分解为总则,教材管理,考试管理,教学运行管理,学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实验与实践教学建设,专业课程建设以及师资建设几大模块。有关各块的管理文件按照“由大到小“,“由主到次”,“由重到轻”,“由先到后”的原则予以排列组合,并留有开放空间,最终形成一个结清晰,内容翔实,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比较完备的部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3.提高教学管理部门的切实执行

没有教学文件和规章制度不行,有了教学文件和规章制度不执或执行不好也不行。必须按照依法治校、治教、治学的理念,切实执行教学文件和规章制度的精神,强化教学规范管理,维持正常教学秩序,营造优良学风,提高教学质量。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必须认真学习及深入理解教学文件和规章。

4.在各教学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进行教学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

提高教学管理部门的执行力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制度设计本身科学合理,有多处可控制的节点;二是师生熟知和认同规章制度“全员教育和培训显然着力于后者”培训内容至少包括:对管理制度本身的解读(包括学校章程的起草说明);树立教学质量意识,规则意识,顾客意识和服务链意识;培养日常工作中的确认习惯和及时反馈意识。因此,有必要在各二级学院和教学管理行政部门针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制度宣传,做到“知法守法”,“有法可依”,责任到人,实施严格的究则制度。

参考文献: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篇2

一、建立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标准。目前,我国行政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虽多但基本上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程序标准得到解决。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含规章)制定程序法,统一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这不仅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控制能力。目前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有关的条例。不过笔者认为,基本的行政程序模式包括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应当由法律规定。近年来,全国人大已经先后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单行行政程序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属于立法行为,其重要性远非具体行政行为所能比拟。制定行政立法程序规则的重要性远远大于制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则。因此,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规则理所当然。

二、建立严格的行政立法规划、审查制度。由于资源有限,管理所需规则甚多,而且每一项立法的发展都是一个过程,因此,根据轻重缓急制订立法规划意义重大。在美国,自里根政府开始就建立了旨在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进行事前控制的管制计划程序,克林顿总统执政时,进一步强化了计划机制。我国也应当建立行政立法的规划制度。一方面将立法规划分为年度计划、两年或者三年计划和五年计划。另一方面,严格计划制订的程序。首先,立法项目尤其是年度立法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必要性论证。其次,列入中期计划的项目通常应当是已经列入五年计划的项目,而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已经列入中期计划的项目。最后,立法计划应当经过批准并应严格遵守。

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是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事中控制的重要措施。审查分为两个环节,一是立法机关的法制部门对法规或者规章草案的初步审查,二是制定机关对法规或规章草案的审议。审查的重点应当包括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法规规章的成本和效益,法规规章对企业或农民的经济影响,对就业、投资环境的影响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特别应对法规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详尽的审查,无论是在哪一个环节只要发现立法并非非常必要,都应当终止制订程序。

三、树立成本效益观念。管理是有成本的,同时也会产生效益。如果实施一项管理所需的成本或者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等于甚至大于所获得的效益,该项管理就不必要或者没有意义。因此,在行政立法时进行管理成本与效益分析十分重要。美国联邦政府自尼克松总统开始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起草法规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八十年代,总统对行政立法的控制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根据当时的规定,联邦行政机关在拟定“重要”法规时必须进行管制影响分析,内容包括执行法规可能产生的效益以及谁受益;执行法规可能产生的成本以及谁负担;法规产生的净效益预测以及关于可以达到大体相同目标的替代方案的说明。在我国似乎还很少在立法时对实施法规或者规章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由于规章的制定不是建立在对其成本和效益的定量分析基础上,因此,决策者在审议规章草案时往往不对立法的必要性作深入的审查,不对实施规章的成本作出估量,也基本上不关心规章的实施可能产生的后果。于是,一些不必要甚至不良的规章出台了,即使必要的规章也由于没有解决好成本问题而使其实际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应当将成本效益观念引入行政立法并有相应的程序保障。

四、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权利。首先,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建议权。现在启动行政立法程序基本上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管理相对人没有要求制定、修改或者废除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定的程序权利。而现实生活中管理相对人要求制定、修改甚至废除某个规范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修改或废除行政法规或规章的程序权利。第二,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行政立法的实际参与权。为此,除例外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发表法规或规章草案,让相对人通过向制定机关提交书面材料,参与制定机关举行的有关调查,出席有关的听证会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第三,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请求审查、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程序权利。

五、重视法律专家的作用。行政立法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法律专家包括行政法专家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过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就起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而言,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政人员加上法律专家其中包括行政法专家可能才是一个最佳的组合。由这样的群体起草法规规章不仅能降低立法成本,而且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行政立法程序中,法律专家参与法规或者规章的起草或者咨询法律专家应当作为强制性程序规则并有相应的保障。

六、严格控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负担。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收费不合理的表现形式可谓五花八门。这个问题之所以顽固地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程序方面的漏洞特别值得注意。笔者认为如果从作为收费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上加以控制,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上述现象。首先,行政机关制定含有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税收以及法律规定的负担除外)的法规或者规章时,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确定应当与法规或者规章草案的起草和审查同步进行,要让立法者清楚该项立法到底包括哪些收费,收费多少,如何征收,用途如何,从而可以对收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加以评判,阻止违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出台。第二,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确定原则上应当举行公开听证会,让管理相对人有机会发表意见。在一个厉行法治的文明社会里,让人们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应该让他们知道为什么。第三,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应当作为法规或者规章的附则或者附件一并接受审议,向社会公布。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机关非法或者不合理地增加管理相对人的负担。

七、完善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第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制度由宪法第67条、第104条所规定,立法法第五章对此作了重申并稍有改进。但是这项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因为上述规定,从实体方面看并不明确,从程序方面讲也不具体,缺少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重要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程度分别规定提交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提交批准的法案,人大可以批准、否决或者要求制定机关修改后再提出。提交备案的法规或者规章,如果严重违反上位法,改用批准程序予以否决。违法程序不严重的,要求制定机关修改。第二,扩大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目前可以将规章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以后还可扩大。受规章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个人、团体或者单位都可以请求对规章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对违反上位法、非常不合理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立法程序的规章予以撤销。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地方规章的司法审查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部门规章的司法审查案件。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篇3

关键词:规章制度落实途径

中图分类号:F27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7(b)-0185-02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一个性格各异、行为不同、处事方式千差万别的芸芸众生构成的群体之中,要实现组织预先确立的战略目标,如果没有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规程,将各类人员的思想行为规范约束在一个统一的必须共同遵循的准则范围内,就不可能团结一致完成既定目标和任务。而规章制度是为了实现管理目标,根据各单位的工作规律和实际情况,对各项工作和各类人员的要求加以条理化、系统化,规定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工作规程。可见规章制度对促成群体成员思想和行为的协同和共振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有了好的规章制度是否就能保障达成工作目标呢?事实并非如此。我在对许多单位的制度管理进行调查时发现,有些单位在管理,技术,工作等方面普遍都有比较健全的制度,有的甚至非常完善,也比较可行,但却执行不力,有的制度甚至形同虚设,究其原因,问题就出在规章制度的落实上。制度执行力的欠缺是大多数单位的软肋所在,不少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只注重全力应对市场挑战而忽视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致使在市场竞争中凸现出实力不足,根基不牢。如何使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已成为各单位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

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用来规范群体的办事程序,用统一的标准来校正群体行为的偏差,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内部管理的科学、标准化、经营决策的准确化,进一步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度的实施有很多环节,需要环环相扣,才能使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为此,该文提出以下建议对策。

1提高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是前提

指出:“既要有实体性制度又要有程序性制度,既要明确规定应该怎么办又要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怎么处理,减少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这要求我们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从多层次全方位来谋划设计。

(1)要体现规章制度的至坚性。至坚性也就是刚性,就是指那些界限很明确的、很容易判断的直接硬性约束组织成员具体的、外在的工作行为的规定或规章制度。例如,某公司制定早晨上班时间为8点,超过8点的就是迟到。这类制度非常明确。硬性制度对日常的、眼前的工作具有直接的、现时的和常规的制约作用。

(2)要体现规章制度的至柔性。所谓至柔性就是可塑性,就是指那些不好界定、不易判断、属于精神层面的但对人的行为具有内在、长远的和导向性的规定、准则和规范。如很多单位在“评先评优”制度中就有“热爱祖国,认真工作,积极主动,爱岗敬业,有团队合作精神。”这样一些隐形规范,这些都是对人观念上的约束和引导,对人的行为带有深刻的影响作用。

以上两种不同的规章制度,具有不同的管理价值,其作用可以相得益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因人而异地运用,或择一而行,既可“以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也可“以天下之至坚驰骋天下之至柔”或双管齐下,既注意对人的外显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又注意对他们进行信仰和理念方面的规训,只有这样,才能将其工作和生活既约束在一种严格有序的法律和道德范围内,又营造出一种心情舒畅和积极向上的心理氛围,这样我们就乐于工作,而不至于挖尽心思去钻制度的空子。

(3)要体现规章制度的民主性。规章制度是要靠大家来共同遵守的,因而也要充分反映大家的意愿。因此应该将规章制度的制定权交给大家,只有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几上几下地反复轮回,充分听取和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才能确保制度的公正性,民主性、规范性,得到员工的认可,员工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定,要让员工意识到规章制度对维护集体利益是非常重要的,是利于企业发展的。如果大家只是被动地、消极地对待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就就如同虚设。

2强化监督检查机制是基础

有效的制度,落实是关键,只有把制度内容从文字变成大家的自觉行为,才算是落实到位,这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1)广泛开展对规章制度的学习宣传教育。规章制度是对人的外在行为进行约束与监督,这就决定了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现行的规范作用,但是其真正的管理效用还取决于人们对这种制度的内化程度。在制定出规章制度后,管理者可采取上墙,宣讲,板报,简报,网络等多种有效形式.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逐条学习,让员工熟悉并理解其主要内容,明确制定规章制度的意义和目的,并告知违反后的后果,使大家增强是非观念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养成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同时,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形成强有力的集体舆论,从而帮助大家提高认识水平,提高维护规章制度的责任感,共同遵守的气氛。

(2)建立一套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的体系机制。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的严格执行,依赖于严格的检查,监督和考核。为此,一是要建立完善的督促机制,保证规章制度的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制定得再好,如果执行过程无人监督,必然会出现人为偏离制度的约束和要求,规章制度也就形同虚设,失去了制定的意义。无论是普通员工或者是领导干部,都应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要求自己,在管理、执行活动必须按制度行事,受其支配和约束,但如果仅是满足于开会时的泛泛而谈或制度的表面约束,工作就落实不到位,责任就追究不到人,就会流于形式,久而久之,大家就我行我素,把制度和职责置之于脑后,淡忘了制度的约束和要求。为此,要以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已有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检查,对全体职工起到督促作用。二要有一个有效的考核体系,包括考核部门,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奖惩标准等均要明确,并对考核责任部门对考核不及时或考核不力的考核督办,层层控制,各司其职。四是领导干部必须做好表率,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单位领导处在重要的工作岗位,他们负责确定单位目标定位,发展思想,资源配置,各种规章制度的出台以及工作的方式方法等,对规章制度的执行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中层管理者是单位走向成功的重要力量,他们承上启下,既是大团队中的一员和伙伴,又是小团队中的领导和教练,他们应具备正确做事和做正确事的双重能力。单位领导和中层管理者,通过各方面的工作影响,作用于每一位职工。三是要明确职责,细化分工。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受到约束,实现各项规章制度意图,达到完成单位目标的要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都应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只有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才能使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层层分解,细化分工,使各项规章制度得到很好地落实。

(3)要加强制度落实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使大家养成一种正确的行为习惯,形成良性循环。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对执行制度情况的督导与检查,下大力狠抓制度落实,对自身制定和上级下发的规章制度要做好管理监督,注意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以便发挥应有的作用。二要做到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提高检查的深度和广度,同时,要狠抓整改落实,对执行制度好的给予通报表扬,执行制度差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做好跟踪督导,直到落实到位,一定要避免走过场、做表面文章。三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力度,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铲除侥幸心理,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四是引导大家正确认识、对待检查,要使每个人都明白检查不是找茬挑刺,而是对单位、对全体人员的高度负责,是一种更深层次的保护,是对工作的促进,早发现早纠正就会避免更大问题的发生,因此,被检查单位不要反感、回避检查,要以一种正确的心态对待各种检查监督。同志曾经深刻指出:“不要在层层表态、层层开会、层层造声势上做文章,而要在层层抓落实、层层抓解决问题上下功夫”。落实规章制度是提高效率的重要保证,只有执行力提升了,才能提高单位的公信力和核心竞争力,才会更好地促进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3维护规章制度的奖惩性是关键

以检查监督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控制十分重要,是基础,但仅有控制是不够的,任何单位或组织单靠控制,管制,其作用是有限的,对规章制度的敬畏和藐视总会相伴而生。因此惩恶扬善是维护规章制度的公平性的关键。

(1)坚决履行好规章制度的惩戒职能。规章制度的至坚性决定了它的无情性、权威性、严肃性、约束性。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管是普通员工还是领导干部,无论谁一旦触碰到规章制度设定的红线,就要照章处罚,不能姑息迁就,不能搞下不为例,不能厚此薄彼,不能欺善姑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任何人违反了规章制度,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否则,任人唯亲,保持一团和气或放低处罚标准,规章制度就有可能成为摆设,根本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甚至会起到消极的负面作用。

(2)充分发挥规章制度的激励作用。单位规章制度具有双重性,既具有规范约束作用,也具有激励作用。规章制度的激励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两者要结合,更应该重视精神激励;两者要一致,不能相矛盾,要赏罚同轨,适当分明。

以前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人们更多的是强调规章制度的约束作用,我们应该不断挖掘对规章制度激励作用的认识,深入分析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更好地发挥规章制度的激励作用。

参考文献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篇4

一、高校规章制度制定存在的法律问题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高教法治建设取得可喜成绩。但是高校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一)缺乏法律依据

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一种“立法行为”。《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有权制定规章制度进行管理。高校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全部过程都应纳入法治的视野下。目前,一些高校为了便于管理,出台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土政策”,还有一些校领导把个人的主观想法变成规章制度。

目前,高校的规章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的关键在于国家教育立法的滞后和缺失。从法律、法规的纵向结构来看,我国尚未形成一个以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教育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教育规章组成的层次明确、脉络清晰的法律体系,使高校的各项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直接依据是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已经滞后于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而且一些亟待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尚未制定或颁布,如《教育经费法》、《教育行政组织法》、《教育督导条例》、《教育行政处罚办法》、《校园安全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应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落实《高等教育法》的各项规定。另外,还需对师生员工的权利、经费投入、教师工资、基本建设等重大问题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制定程序不规范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是制约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的瓶颈之一。目前在许多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被认为是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一般的程序为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工作人员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讨论和征求意见并修改,经主管学校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审议后由该职能部门颁布实施。这样的程序在几个主要环节上存在明显问题:一是没有立项审批环节,对拟制定的规章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二是对草案内容的审查机制不健全,使得草案没有接受最终的审议;三是征求意见工作由于没有法规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往往征求意见的过程和对意见的处理上受到起草部门意愿的影响,有时难以起到真正的效果;四是没有实施后的审查、解释、修订和废止等环节。

(三)内容缺乏合理性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该条例对行政法规的内容进行了规范。高校规章制度虽然不属于行政法规,但是作为教育法规的眼神和细化,在制定过程也应参照执行。目前许多高校的规章制度的标题都带有“试行”或“暂行”字样,而且一直都是“试行”或“暂行”;在格式方面,规章制度的章、节、条、款编排混乱等;不同规章制度之间存在冲突和不一致等问题。

同时高校规章制度的内容缺乏长远规划,使规章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就失去应有的效力。高校规章制度应该体现学校将来一段时期内的发展计划和目标,制定者要对学校将来一段时期内的发展变化做出充分的预测,尽量保证规章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然而,一些高校制定规章制度只是为了解决学校当前出现的一些问题,并没有考虑到近几年内出现的新情况,缺乏前瞻性,有的高校甚至出现为了解决某一个别问题而制定规章的情况。由于规章制度内容缺乏长远的规划,随着高校的不断发展,规章制度不但不能被很好执行,而且会失去其应有的权威,不利于高校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学校的发展。

二、高校规章制度的法律重构

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要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规定的“立、改、废”保持一致,按期编制计划。同时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实施条件要比较成熟才能立项建设。在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重大切身利益,特别是有关职称评审、重大纪律处分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反映当事人的意见,逐步健全学校民主管理机制。在审查阶段,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并不断完善,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必须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具体来说,有几个需要重构的问题。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既要符合法治精神,又要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高

校规章制度在制定的时候既要体现内容合法,又要符合程序合法。

内容合法是指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授权,不得越权制定不该由其管理事项的管理规则,高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法治精神和原则相违背,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还要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程序合法是指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要有严格的立项、起草、审核、实施和废止等环节。法律实质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它的形式正义,如果没有形式正义就不可能完全达到实质正义,高校在规章制度制定的各个环节要有严格的程序,同时必须严格执行该程序,只有按照合法的程序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才有利于学校的管理和发展。

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法律没明确规定的就不得作出,也就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能任意作出,只有在立法机关对该事项作出了规范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才能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我国高校规章制度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涉及师生员工重要权益的学校规章制度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即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不得自行创设;二是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根据管理事项的重要性判断该事项是否适用法律保留,涉及师生员工重要利益,如教师的职称评定、学生学籍的得失、学位的授予等事项应由法律规定。

(二)有限司法审查原则

近年来,高校被师生的案件呈现增多的趋势,其中涉及高校规章制度引发的行政诉讼占有相当的比例,在涉及高校师生的基本权益上,高校师生如果认为因为高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作为相对人有权依法提讼对高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合法引发的高校与师生的有关基本权利的纠纷,进行司法审查是合法和必要的,因为高校实施的这些行为具有典型的行政行为性质,侵犯或可能侵犯了师生的基本权利,如果放任高等学校自定规则,可能危及教师与学生的正当权益。如果司法全面审查高等学校规则,则可能侵害大学自治,这就提出了一个司法审查限度的问题。

司法应对高校自治权保持必要的“抑制与谦让”,保证大学学术领域的自由,才能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如对学科知识、专业技能的评判,意见的优劣等,都属于审查例外事项。所以如此,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方面的内容都与高校的办学自或大学自治权紧密相关。这里主要就学术问题不审查规则和制定动机不审查规则进行简要分析。关于学术问题不审查规则。在高校的管理中存在着学术事务和学术管理活动较多的领域,存在着学术权力(如学科成绩评定、论文专业水准评定等)与行政权力并存的现象。学术问题应当是学术权力占主导地位的领域,因此法院对校规进行审查时,不能干预高校规章制度所涉及的学术问题。关于制定动机不审查规则。从内容上看是指制定规章制度时的动机与目的,不受审查;对规章制度制定权能及其运作方式的自由裁量,不受审查;规章制度制定权的具体运作,若其目的合乎法律规定,则其方式被推定为合法,不受审查;制定手段是否必要、恰当,不受审查。这些是高校行使管理自的问题,如果进行司法审查,则会构成对高校自主和自治的非法干预。

(三)加强法律专业队伍建设

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从规制的内容到制定程序都包含着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因此,这项工作应该由专业部门来承担。实现依法治校既需要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在内部创造依法管理的条件,也需要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法律人员为学校规章制度的建设出谋划策,切实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目前,大多数高校设有法律顾问岗位,一些高校设有专门的法律工作部门。高校法律部门(顾问)在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不断提高高校管理水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高校规章制度建设中,法律部门(顾问)要从制度和管理上,积极为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签发、实施等方面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篇5

一、建立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标准。目前,我国行政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虽多但基本上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程序标准得到解决。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含规章)制定程序法,统一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这不仅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控制能力。目前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有关的条例。不过笔者认为,基本的行政程序模式包括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应当由法律规定。近年来,全国人大已经先后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单行行政程序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属于立法行为,其重要性远非具体行政行为所能比拟。制定行政立法程序规则的重要性远远大于制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则。因此,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规则理所当然。

二、建立严格的行政立法规划、审查制度。由于资源有限,管理所需规则甚多,而且每一项立法的发展都是一个过程,因此,根据轻重缓急制订立法规划意义重大。在美国,自里根政府开始就建立了旨在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进行事前控制的管制计划程序,克林顿总统执政时,进一步强化了计划机制。我国也应当建立行政立法的规划制度。一方面将立法规划分为年度计划、两年或者三年计划和五年计划。另一方面,严格计划制订的程序。首先,立法项目尤其是年度立法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必要性论证。其次,列入中期计划的项目通常应当是已经列入五年计划的项目,而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已经列入中期计划的项目。最后,立法计划应当经过批准并应严格遵守。

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是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事中控制的重要措施。审查分为两个环节,一是立法机关的法制部门对法规或者规章草案的初步审查,二是制定机关对法规或规章草案的审议。审查的重点应当包括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法规规章的成本和效益,法规规章对企业或农民的经济影响,对就业、投资环境的影响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特别应对法规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详尽的审查,无论是在哪一个环节只要发现立法并非非常必要,都应当终止制订程序。

三、树立成本效益观念。管理是有成本的,同时也会产生效益。如果实施一项管理所需的成本或者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等于甚至大于所获得的效益,该项管理就不必要或者没有意义。因此,在行政立法时进行管理成本与效益分析十分重要。美国联邦政府自尼克松总统开始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起草法规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八十年代,总统对行政立法的控制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根据当时的规定,联邦行政机关在拟定“重要”法规时必须进行管制影响分析,内容包括执行法规可能产生的效益以及谁受益;执行法规可能产生的成本以及谁负担;法规产生的净效益预测以及关于可以达到大体相同目标的替代方案的说明。在我国似乎还很少在立法时对实施法规或者规章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由于规章的制定不是建立在对其成本和效益的定量分析基础上,因此,决策者在审议规章草案时往往不对立法的必要性作深入的审查,不对实施规章的成本作出估量,也基本上不关心规章的实施可能产生的后果。于是,一些不必要甚至不良的规章出台了,即使必要的规章也由于没有解决好成本问题而使其实际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应当将成本效益观念引入行政立法并有相应的程序保障。

四、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权利。首先,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建议权。现在启动行政立法程序基本上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管理相对人没有要求制定、修改或者废除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定的程序权利。而现实生活中管理相对人要求制定、修改甚至废除某个规范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修改或废除行政法规或规章的程序权利。第二,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行政立法的实际参与权。为此,除例外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发表法规或规章草案,让相对人通过向制定机关提交书面材料,参与制定机关举行的有关调查,出席有关的听证会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第三,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请求审查、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程序权利。

五、重视法律专家的作用。行政立法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法律专家包括行政法专家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过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就起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而言,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政人员加上法律专家其中包括行政法专家可能才是一个最佳的组合。由这样的群体起草法规规章不仅能降低立法成本,而且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行政立法程序中,法律专家参与法规或者规章的起草或者咨询法律专家应当作为强制性程序规则并有相应的保障。

六、严格控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负担。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收费不合理的表现形式可谓五花八门。这个问题之所以顽固地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程序方面的漏洞特别值得注意。笔者认为如果从作为收费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上加以控制,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上述现象。首先,行政机关制定含有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税收以及法律规定的负担除外)的法规或者规章时,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确定应当与法规或者规章草案的起草和审查同步进行,要让立法者清楚该项立法到底包括哪些收费,收费多少,如何征收,用途如何,从而可以对收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加以评判,阻止违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出台。第二,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确定原则上应当举行公开听证会,让管理相对人有机会发表意见。在一个厉行法治的文明社会里,让人们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应该让他们知道为什么。第三,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应当作为法规或者规章的附则或者附件一并接受审议,向社会公布。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机关非法或者不合理地增加管理相对人的负担。

七、完善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第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制度由宪法第67条、第104条所规定,立法法第五章对此作了重申并稍有改进。但是这项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因为上述规定,从实体方面看并不明确,从程序方面讲也不具体,缺少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重要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程度分别规定提交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提交批准的法案,人大可以批准、否决或者要求制定机关修改后再提出。提交备案的法规或者规章,如果严重违反上位法,改用批准程序予以否决。违法程序不严重的,要求制定机关修改。第二,扩大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目前可以将规章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以后还可扩大。受规章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个人、团体或者单位都可以请求对规章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对违反上位法、非常不合理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立法程序的规章予以撤销。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地方规章的司法审查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部门规章的司法审查案件。

  • 下一篇:高中语文的教资(收集5篇)
    上一篇:规章制度范本(收集5篇)
    相关文章
    1. 有关学生感谢信范文7篇

      学生感谢信篇1敬爱的教师们:您好!教师,你像蜡烛一般,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你像春天的细雨,滋润着花儿,灌溉着大地,而我们在这允吸着细雨茁壮成长。教师,你把幼小的我们,培养成..

      666作文网 0 2026-01-31

    2. 【好作文整理】创业计划范文五篇

      创业计划篇1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衣食住用行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穿着方面,不仅要穿着舒服漂亮还要穿出品位,因此,如果能开一家适合大众口味的服装店,必..

      666作文网 0 2026-01-30

    3. 关于学术邀请函范文五篇

      学术邀请函篇1尊敬的_______:您好!由中国xx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xxx集团研究中心主办,杭州师范大学xxx商学院承办的“第x届中国(杭州)安全电子商务学术会议”,将于xxx年1..

      666作文网 0 2026-01-29

    4. 业主委员会通告范文

      业主委员会通告范文篇1尊敬的各位xxx家园居民:经过几番周折,在资金紧张前提下,业委会克服了种种压力,通过长期细致工作,共找到三家施工单位竞标。根据全体业委会成员、监事会成..

      666作文网 1 2026-01-28

    5. 电气自动化的实习报告范文(10篇)

      三、电气自动化实习报告范文(精选11篇1充实的实习生活已经告一段落,想必你的视野也得到了开拓,是时候回头总结这段时间的实习生活了。为了让您不再为写实习报告头疼,下面是小编..

      666作文网 0 2026-01-28

    6. 项目部述职报告范文

      项目部述职报告范文篇1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我叫xxx,现任xx项目部经理,根据处党委关于《党支部书记、项目经理述职暂行办法》的要求,就本人一年来在班子建设、工作目标、安..

      666作文网 1 2026-01-27

    7. 学生调查报告范文7篇

      学生调查报告篇1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约2650万网民中,18-24岁者占到36.8%,而这正是大学生所处的年龄段。作为网民主体之一的大学生的上网行为是否健康,直接关系着网络文明和大..

      666作文网 1 2026-01-25

    8. 休学申请书的范文(8篇)

      休学申请书篇1尊敬的学校领导:您好!我是高二年级五班的学生。由于前两年就患有严重失眠,焦虑和抑郁,身体严重不适,但我一直在坚持学习。本以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病情会好转。可是到..

      666作文网 1 2026-01-25

    9. 校园足球培训方案 校园足球培训

      篇一:校园足球师资培训计划校园足球师资培训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抓好青少年足球,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进

      栏目名称:常用范文 0 2026-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