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专业入门知识范例(3篇)

666作文网 0 2026-01-29

护理专业入门知识范文

一、我国涉粮知识产权的立法状况

(一)生物技术方面

我国拥有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需要法律的有效保护。我国于1980年3月加入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3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出于谨慎考虑,我国目前《专利法》中明确将动植物品种排除在专利法之外,但赋予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新方法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获得专利保护。我国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法《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

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规主要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以及与其相关的两个实施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在我国,关于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条例颁布时间虽然较晚,但为了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国际社会的一体化需要,在协调农民权益与育种者权利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及劳动力。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农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及保护模式,2000年7月8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三)地理标志方面

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首次以法律性文件明确了我国通过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2001年10月,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标法》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对地理标志的概念及保护方式做了明确规定,随后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我国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实施了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部门规章――《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2001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保护原产地标记所有者权益颁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及其配套实施办法。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开始接受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和认定,这是在借鉴与总结原有两个规章的基础上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一大进步。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根据《农业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开创了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颁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并先后制定了18个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目前,在法律层面,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实行双重保护制度,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商标法保护。而在管理机构上,我国共有3种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保护的模式:首先,商标法方面的保护,主要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在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时,严格保护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来实现;其次,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则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对注册地理标志进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来实现;最后,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的保护,主要通过农业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及保护来实现。三者层层递进,法律逻辑严谨,使我国关于地理标志的双重保护制度发挥到极致。

二、我国涉粮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一)涉粮知识产权缺乏自主创新

农业科技创新是突破资源环境瓶颈、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产品品质、满足多样化需求、提升核心竞争力、应对国际农业竞争、实现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我国农业市场主体弱小,研发投入有限,难以形成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技术成果明显劣于发达国家。以我国水稻技术为例,我国转基因水稻品系主要技术等均受控于国外专利,因此一旦转基因水稻被商业化就有可能无法控制种子价格上涨,我国农民将面临成本不断上升的困境。同时,作为转基因作物,其在不断推广过程中,对周边环境及相关动植物都有一定程度的危害,这种不可避免的危害剥夺了农民和消费者选择传统品种的权利,最终导致国家农业技术被发达国家控制的程度越来越高。

(二)立法层次低,体制不完善

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缺乏系统化、权威性并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与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中。这些法规并无太强的针对性,甚至其中有些规范性文件并非为保护生物技术的专门规定。且这些规范性的保护文件有很大一部分还是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不高,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与专业性。而国外多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实现对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专业化保护,因此,我国亟需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保护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权威性法律。

(三)管理机制不完备,安全准入无保证

目前农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农业知识产权经营机构,存在着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技术落后、管理效果不显著等问题。涉粮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任何高新技术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农业技术也不例外。审慎之举是在任何农业新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首先确定其是否会影响人的健康,是否会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因此,在某项技术还未证实其安全性之前,必须经过科学、严谨的安全评估,对其市场准入进行全方位、科学化的审查与实验,获得可靠的安全性结果后方能逐步扩大生产。

(四)管理体制混乱,分工不明确

缺乏健全的保护涉粮知识产权的管理体制。当前在管理涉粮知识产权过程中,普遍存在行业垄断、区域壁垒、部门冗杂、政企不分、效率低下等问题,加之我国长期以来对于涉粮知识产权的保护缺乏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因此经常出现国外的个人或组织借来华参观、考察、学术交流之机,将国内一些物种资源甚至某些领先国际并已经成熟的涉农科技成果擅自偷运出境的丑闻。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一些科研人员为谋取私利甚至将职务发明转卖给其他企业。所有权单位往往因诉讼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不得不接受相关损失,从而导致科研人员或科研机构对申请专利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积极性不高。

三、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的知识产权制度

(一)减少确权纠纷环节方案――确立“两委”的准司法性质

此处所述“确权”,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机构对专利、商标等申请的受理、审查阶段的确权及因权利冲突或侵权纠纷所引起的对权利有效性的再次认定。确权环节过多、周期过长,不仅影响权利安定性,而且容易造成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浪费,影响涉粮技术的移转和扩散。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理顺和简化专利权及商标权的确权程序,最为直接的方式是确立“两委”的准司法机构地位,以衔接行政管理机构与司法机关关系。在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司法审判制度下,将“两委”定位为准司法机构,是简化专利和商标确权程序、避免循环诉讼的有效方式。

(二)优化行政管理体制

第一,管理机构集中化、专业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冗杂、重叠执法、管理不统一所造成的诸多弊端,不仅使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受损,也使市场主体在寻求保护时无所适从,因此,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实有必要。可考虑建立知识产权综合行政管理体制,以理顺各级知识产权职能部门的关系,减少行政管理成本,节约资源,提高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效率。同时,应建立政治、经济、科技、知识产权和有关行业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科技资源的整合,切实解决目前科技投入分散、分割、重复投资、重复立项等问题。

第二,建立涉粮知识产权信息共享机制。一项事业取得成功或者一个组织要实现持续健康运转的必备条件是充分、及时地信息交流,而政府部门作为最重要的信息汇总、筛选、加工和交换者之一,在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涉粮知识产权信息共享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战略优势。我国政府应通过积极推动和引导,在产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建立有特色的专利专题数据库。同时,对商业性组织提供专利信息服务给予指导和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拓宽专利信息传播渠道,不断提高公众利用专利信息的意识和能力,促进专利信息的有效传播和利用。

(三)导向性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

第一,加强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的自我管理能力。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在职能范围内,引导和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建立符合其自身发展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高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动性,使其自身加强知识产权自我管理意识,减少不必要的侵权与诉讼案件发生,从源头保护涉粮技术。从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制定、成果保护到技术转让等各个环节,实现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与科技创新活动的有机结合。

护理专业入门知识范文篇2

关键词: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1-0072-02

一、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一般来说将之定义为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大致来说,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的财产权之一,同时也是企业最为重要的经济资源。索尼、通用、微软、海尔等国际性知名企业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并获得稳固的竞争优势,都是因为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将知识产权战略全面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之中,由此带来源源不绝的利润和良好的口碑,树立了企业的品牌效应。以IBM公司为例[1],IBM公司相当重视研究开发,每年花费在这方面的经费不下数十亿美元,而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及相关策略更是相当有系统。目前对于IPR①的归属及管理是实行中央集中管理制。②并且,IBM公司还聘请了专业的律师团队,从申请专利、授权契约等各个方面予以保护,可谓将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最大化。与此形成对比的是,由于知识产权范围的庞大与自身容易受侵权性,加上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也给企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风险,在各项制度建设与观念变革中的民营企业,尤其如此。

二、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随着入世、举办奥运会、世博会等一系列国际事项的成功举办,我国的经济影响力在逐渐扩大,市场的大门也向世界各国敞开。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的作用不容小觑。随着国企改造工程的不断推陈出新,国家对民营企业在融资等领域鼓励性政策的增多,民营企业的发展不断壮大。随之,产权纠纷也日益增多。与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发达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比,我国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巨大鸿沟,从监管到维权都存在法律漏洞。这些隐患都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归纳起来,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存在以下缺失:

(一)民营企业维权意识薄弱

在西方,大到由政府支持和控制的企业,小到私人企业,都十分重视专利等权益的维护。美国是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源地,其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产权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依靠这种较为完备的制度合理有效地保护了本国企业的竞争,同时也给予了那些企图盗取本国商业秘密的不法分子以致命一击。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促进了美国企业在世界知识浪潮中的异军突起,这标志着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美国企业在与其他世界各国企业竞争中具有显著优势的王牌。据相关调查研究显示,在世界100多家申请专利最多的企业和100个品牌价值最高的企业中,美国企业都占到总数的半数以上[2]。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民营企业对代表自己企业名誉的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等则缺乏最基本的防范意识,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在产品创制过程中,许多民营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对产品进行规划之前并没有保护和防范意识。在科研成果研制出后,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相关部门的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提高自己的影响力。这就造成了新颖性的流失,进而也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权利,被一些不法分子捷足先登。许多民营企业,上至董监高等高级领导人以及产品研发部门高薪聘请的研发工程师,下到普通的研发工人,普遍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他们中的绝大多数甚至不懂得如何申请专利,导致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现象惨重。

(二)知识产权管理弱化

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的IBM、摩托罗拉,日本的松下、日立、东芝等公司,都成立了全面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知识产权部门,仅就松下公司而言,其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知识产权相关管理人员高达500余人[2]。而在我国,许多民营企业既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更不用提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财富,从而对上市等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了。目前民营企业的情形大多为:并没有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机构,而是大多由企业副总或者其他行政官职人员兼管相关工作;并且管理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经验,只能从监管者的角度对产品例行最基本的保护,而并不是将保护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极容易造成公司的行政职能和营运职能不分,这样就会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三)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维权困难

民营企业在市场交易和竞争的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不断增多,这对于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和让民营企业逐渐走出国门是十分不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统计分析显示,从2008―2012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2.6753万件,其中审结了20.8653万件,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9.6209万件,审结18.0213万件。从这些鲜活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审判无疑成为近年来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与亮点之一[3]。这些纠纷中涉外专利侵权案件逐年上升,群体侵权、执行困难、高新技术成果被仿制、假冒等等现象,都给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了严重的警示。笔者认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许多民营企业家们并不具备相关的经济常识,在创业初期就期望得到回报,而不知道投资的重要性。他们完全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的宝贵的无形资产,更不用提要将它列入自己的保护范围。他们认为,与其花钱在申请注册或者申请专利,倒不如把钱花在广告等方面可以获得更多的回报。其次,还是“投机取巧”的思想在作祟,公司的负责人们大都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加之我国司法机关的行政运转效率不高,对于一些实力较弱的民营企业来说,根本经受不住人力和财力以及时间的消耗。总体来说,民营企业还没有足够的市场主人翁的意识,还只是把追求眼前的经济效益作为企业自身发展的直接目标,没有意识到法制社会给予企业的权利及相关的义务。

三、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增强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应该时刻具有权利保护意识。当企业研制出新产品的时候,应该首先申请商标等的注册。注册不仅仅局限在国内,特别应注意在多个国家申请和注册,获取在多个国家的专利权和商标权[4]。此外,民营企业应建立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今后可能出现的产权纠纷进行预见,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政府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普及,组织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向民营企业宣讲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国际知识产权基本规则、基本知识以及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动态、企业专利战略等[5]。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可采用专家座谈会的形式,让相关专家深入企业内部,通过实地调研,解决民营企业各个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隐患。

(二)借鉴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规则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基本法是《民法通则》,在专门法方面,则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我国加入或签署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有巴黎公约、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其中TRIPS协议与贸易的联系十分密切,这很贴合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根据近年来的国际专利申请数量资料显示,美国和日本申请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依然远超于中国,这无疑对我国的专利申请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刺激。也给相关立法部门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向知识产权制度较为发达的日本和美国学习,虽然法律移植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但我们可以结合本国的司法实践,让相关的法律内容更为丰富,并且更加贴合我国的实际。

(三)设立专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民营企业应该在机构设置中增设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并且要与企业内部的行政机构区分开来。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处理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如果在人员设置上偷工减料,那么由于员工技术不精可能对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企业可以结合我国目前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己企业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比如专利的保护力度较强,但是保护期限有限,而商业秘密在期限上没有限制,但是保护较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将部分技术作为商业秘密管理,同时配合公开的专利管理,以实现技术的垄断和市场的独占。

参考文献:

[1]常凯.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办法-IBM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J].电器工业・知识窗,2002(1):55.

[2]侯圣和.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经验及启示[J].中外企业文化,2011(3):86.

[3]透过数字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展[EB/OL].(2013-03-14)

[2014-04-01].http://.

[4]童兆洪.民营企业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25.

[5]刘杰.自主创新应该是一种本能[N].文汇报,2006-02-24.

[6]李旭.民营企业法律风险:识别与控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7]翁国民.民营企业的技术秘密保护[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8]吴望欣.知识产权――经济、规则与政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护理专业入门知识范文

中小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误区

1.保护知识产权是大企业、大公司的事,中小企业没必要做这些费力的事情

中小企业目前都勉力维持,处于“温饱线”上,知识产权方面的投入不能产生直接效益,因此,对中小企业来说,这方面的投入当然是能省则省。殊不知,商品经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大公司、大企业维护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不仅能提高企业劳动生产力,更形成了企业的品牌号召力,有时候还以此构筑市场准入壁垒,以维持高额利润。作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保护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就是掌握住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中小企业没有大企业的资源、资金和人才的优势,假如又没有保护好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在残酷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也就不能走得稳、走得远。

2.保护知识产权是净投入,难产出,不划算

申请专利,注册商标都需要花钱,专利权、商标权的维持也要投入资金,作为中小企业难以负担这些开支。事实上,相比巨额的研发投入,维护知识产权(申请并维持专利,注册商标)的开销是很少且必须的,而获得的收益也很明显。政府对于中小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都有减免或补贴,作为核心技术的专利权还能质押给银行,获得一定数量的贷款。对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利权的质押贷款是融资的有利渠道。例如,交通银行对技术含量较高的授权发明专利提供质押融资服务。

3.申请专利就是保护知识产权,获得专利授权就可以高枕无忧

有些中小企业只在乎专利是否授权,授权之后便认为可一劳永逸、高枕无忧,然而获取专利权并不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唯一途径。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知识产权的特点选择其他合适的方式,比如对核心技术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登记软件著作权,版权保护等。取得知识产权后,企业并不是就能万事大吉、高枕无忧,还要有专人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举报、投诉或者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维权成本太高,中小企业没有更多资源投入知识产权诉讼纠纷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建时间不久,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企业和人们的心中还没有扎根,由于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屡有发生。我国政府已经注意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这种顽疾,于2010~2011年集中开展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并逐步将该项活动常态化、制度化、法制化。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多个政府部门在此期间都开通了维权举报热线,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被侵犯知识产权的类型先向相关部门投诉。因此,除了法律诉讼外,中小企业还能借助政府行政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建设创新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具体建议

由于创新型中小企业资源有限,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时不能贪多求全,所有技术全都申请专利,眉毛胡子一把抓,而要对不同的技术采用合理的保护方式,有的放矢、重点突出,尽量降低维护成本,构筑多层次、立体的保护体系。采取的措施和步骤,一般有以下几种。

1.熟悉和掌握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法律体系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等。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和修订了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知识产权犯罪、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解释近20个。

2.建立机构,订立制度,加强培训,培养意识

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者在人力资源部门设置知识产权专员,具体负责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宏观方面负责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的基本政策、指导方针,具体操作产品或创新活动的关于知识产权的确权工作。此外,还要重视对企业领导和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有针对性的对企业决策领导层、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普通职员进行不同形式和内容的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普及和教育工作。

3.签订合同,明晰责任,分散保管,专人负责

和受聘人员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将知识产权保密协议作为附件,详细、全面的写入关于知识产权权属、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等方面的条款,让受聘人员从一开始就清楚自己的责任和权利。核心技术和全套工艺要让非技术人员分散保管,调阅或复制由专人负责记录,避免技术外泄。

4.针对不同知识产权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

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包含商业秘密和专利,商业秘密是一种相对权利,其禁止效力仅限于违法侵占,而不涉及合法的取得手段。只要未被公众所知晓,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若保密措施疏漏或核心人员泄密,即使相关的维权行动将泄密者绳之以法,也不能阻止善意第三人使用已被泄密的技术。与此相对应的专利保护的实质是公开换取保护,发明人将其技术发明在专利申请书中公开其相关的详细资料以获得一定期限内独占实施发明的垄断保护。

企业选择商业秘密还是专利权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应该根据发明创造的特性予以区别,首先企业内部对技术发明初次评估,该项技术本身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可以授权的范围,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三个要件,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可考虑申请专利:第一,当发明创造属于“一点就破”的技术时,有些发明创造没有想到之前,大家都很困惑,但是点明以后谁都恍然大悟,如果没有专利保护,这种发明进入市场就会被大量模仿;第二,商业价值大的发明创造,如苹果公司申请的很多关于智能手机的开创性的发明;第三,通过逆向工程分析易于得到的发明创造,如一些通过分析产品的组成容易得知该产品配方的化学洗涤组合物;第四,经济寿命长,开发周期、研发费用投入巨大的发明创造,比如药品研发费用数以亿计,周期长达十几年甚至数十年,应尽可能申请专利保护;第五,发明的主要外销市场,在该国销售或者制造有关发明创造时,应将该发明创造在该国申请专利。

5.制定合理的专利申请战略

在解决何种发明创造适合申请专利的问题后,还要清楚对该领域的发明创造怎么申请专利。中小企业的产品往往具有“小、专、精”的特点,技术研发常常持续在某一具体技术领域。企业对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保护要充分利用我国现有专利保护形式,对于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发明创造,要申请发明专利保护,以取得较长的保护期限,然后围绕核心专利,多层次、多角度地申请其他辅助专利,构筑严密的专利保护池;对于其他吸收、改进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以尽快获得授权以保护发明创造的市场价值;对于一些门槛不高的技术,企业不一定都要申请专利保护,但是为了防止竞争对手申请专利保护对自己构成威胁,也可以采取专利申请的方式将该技术主动公开,使其成为现有技术,也是一种预防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企业在利用商业秘密保护核心技术时,特别是想在专利申请中结合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技术成果应该非常谨慎,笔者就遇到过企业专利申请当中因为对于技术细节过于保护,导致申请公开不充分被驳回的案例。

6.合理利用PCT申请,用好PPH(专利审查高速路)政策。降低知识产权维护成本

中小企业的发明创造进入国际市场,需要在国外寻求保护时候,要充分利用PCT申请制度,通过PCT申请国际阶段向希望获得授权保护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指定局提出专利申请,既能节约时间还能省去部分费用。PPH(PatentProsecutionHighway)请求一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受理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可以向后续申请受理局对后续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PPH请求是免费提出的,能加快专利审查,提高审查结果的可预见性。目前,我国还对中小企业向国外提出的PCT申请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检索费用提供财政补贴,以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相关措施都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找到。

7.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数据库,规避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

中小企业由于不注重专利信息的检索,往往自己苦心研发的产品落入别人专利权保护范围还不知道,等着专利权人提出侵权诉讼后,才恍然大悟。其实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时间性的特点,而各个国家的专利信息都是免费公开让公众查阅的,中小企业在技术研发或者外销产品时,只要对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作出查新检索,就能了解竞争企业的专利在各个国家的布局。此时,既可以在别人技术成果基础上二次创新又能改变目标产品,谋求技术规避,做到有的放矢。

8.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合作,合理外包知识产权服务,实现双赢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都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中小企业如果没有合适的人才就需要与专利商标所等中介机构合作才能完成。此时,中小企业可以和有实力的中介机构签订外包协议,将专利权维护、专利侵权风险分析,技术查新等工作交给中介机构完成,既节约了企业成本又能促进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

9.国际合作交流中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

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的机会越来越多,一些跨国公司甚至专门携资本来中国投资或者收购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中小企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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